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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協議書

      時間:2022-07-20 13:44:30 合伙協議書 我要投稿

      合伙協議書(精選10篇)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大家逐漸認識到協議書的重要性,簽訂協議書是提高經濟效益的手段。寫協議書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合伙協議書,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合伙協議書(精選10篇)

        合伙協議書 篇1

        合伙人: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項目順序填寫)

        第一條 合伙宗旨

        第二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第三條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_日止。

        第四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 合伙人_______(姓名),以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元。(其他合伙人同上順序列出)

        2. 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 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 盈余分配,以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 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_______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1. 入伙:

        (1)需承認本合同。

        (2)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3)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 退伙:

        (1)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

        (2)不得在合伙不利時退伙。

        (3)退伙需提前xxxxxxxx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4)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

        (5)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第七條 合伙負責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1. ________為合伙負責人。

        其權限是: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支付合伙債務。

        2. 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1)參予合伙事業的管理;

        (2)聽取合伙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檢查合伙帳冊及經營情況;

        (3)共同決定合伙重大事項。

        第八條 禁止行為

        1. 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 禁止合伙人經營與合伙競爭的業務。

        3. 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 禁止合伙人與本合伙簽訂合同。

        5. 如合伙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九條 合伙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1. 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1)合伙期屆滿。

        (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合伙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4)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5)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 合伙終止后的事項:

        (1)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 糾紛的解決

        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訂立并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并開始營業。

        第十二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伙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其他

        第十四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xxxx份,合伙人各執一份,送xxxx各存一份。

        合伙人:_________

        合伙人: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合伙協議書 篇2

        合伙人:_______姓名,身份證號_______

        合伙人:_______姓名,身份證號_______

        第一條 根據《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設立

        (有限合伙),并簽訂如下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愿自覺遵守本協議,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企業名稱: (有限合伙)

        第四條 經營場所:

        第五條 合伙目的:

        第六條 經營范圍:

        (以上經營范圍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為準)

        合伙期限:

        第七條 合伙人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八條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1、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伙人依照出資比例分配和分擔。

        2、企業每年年底進行 次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

        3、合伙財產不足清償合伙債務時,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九條 合伙事務執行

        1、全體合伙人共同委托一個合伙人為企業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

        2、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

        3、不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檢查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4、根據合伙人要求,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5、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6、被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消委托。

        7、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表決權;除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協議另有規定以外,決議應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表決通過;但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2)改變合伙企業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地點;

        (3)處分合伙企業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經營管理人員;

        (7)修改合伙協議內容。

        8、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伙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損害本企業利益,有限合伙人除外。

        9、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條件和選擇程序

        執行事務合伙人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委托產生,并且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充分執行本合伙協議;

        2、對全體合伙人負責;

        3、接受全體合伙人委托,對企業的經營負責;

        4、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

        第十一條 執行事務合伙人權限和違約處理辦法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權限:執行事務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對全體合伙人負責。

        1、負責召集合伙人會議,并向合伙人報告工作;

        2、執行全體合伙人的決議;

        3、主持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決定企業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指定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擬訂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6、全體合伙人委托的其他職權。

        違約處理辦法;執行事務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由執行事務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被委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委托,對執行事務合伙人除名或予以更換。

        第十三條 合伙人入伙

        1、新合伙人(含有限合伙人)入伙時,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協議。訂立書面協議時,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3、有限合伙人入伙應當按照合伙協議按期足額繳納出資,以出資為限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合伙人的退伙

        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之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其中,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進行清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轉變程序

        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可以相互轉變。

        第十六條 爭議解決辦法

        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由全體合伙人進行協商、協調解決;合伙人不愿通過協商、協調解決或者協商、協調不成的,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直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

        第十七條 解散與清算

        本企業出現《合伙企業法》第8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結束后,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字、蓋章,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八條 違約責任

        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對合伙企業造成財產和名譽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 ,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條 其他事項

        1、企業登記事項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2、本協議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企業留存一份,報登記機關一份。

        3、本協議未詳盡的,依據《合伙企業法》和相關法律執行。

        全體合伙人簽字:

        年 月 日

        合伙協議書 篇3

        合伙人:_______姓名,身份證號_______

        合伙人:_______姓名,身份證號_______

        一、制定合伙協議前,全體合伙人和法人或其他組織委派的代表及全體合伙人和法人或其他組織委派的代表共同委托的合伙企業登記代理人應當閱讀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并確知其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二、本協議樣本是高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為方便申請人辦理合伙企業登記而擬訂的,僅供申請人參考,并非強制使用。申請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企業協議。

        三、申請人借鑒本協議樣本時,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十八條、第六十三條所規定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外,其余條款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刪減;合伙人也可以根據情況對本章程樣本的有關條款進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記載事項。但是,所增刪的條款或者修改的內容不得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抵觸。

        四、本章程樣本中凡加“注”的地方,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確定后去掉所“注”內容。

        有限合伙協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合伙企業、合伙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合伙企業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協議。

        第二條 合伙企業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的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 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全體合伙人具有約束力。

        第四條 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

        第五條 合伙企業名稱:

        第六條 合伙企業主要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伙企業的目的與經營范圍

        第七條 合伙企業的目的:通過合伙,將有不同資金條件和不同技術、管理能力的人或企業組織起來,集中多方力量共同從事經營活動,相互彌補各自的缺陷,實現一方在一定期限內難以實現的經營目的,分享經營所得。

        第八條 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

        (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但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合伙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可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于全體合伙人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名稱)、住所

        第九條 合伙企業由 個合伙人共同出資設立,其中普通合伙人 個,有限合伙人 個。

        普通合伙人:

        姓名或名稱 住所

        有限合伙人

        姓名或名稱 住所

        (注: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勞務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評估作價方式為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注: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經評估和協商,合伙人的姓名(名稱)、合伙性質、出資額、出資方式、繳付期限如下: 單位:萬元

        姓名或名稱 合伙性質 出資額 出資方式 繳付期限

        (注: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權利等;繳資次數超過兩期的,應按實際情況續填本表)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 此條自擬(注: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章 合伙事務的執行

        第十二條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委托 個普通合伙人(注:作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伙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注:可規定季、半年、年度)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合伙人為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一)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三)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四)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五)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七)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八)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第十三條: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注:此辦法可另作約定)。本協議對合伙企業的表決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注:本條可另作約定)

        第十五條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可另作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可另作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可另作約定)

        第十六條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合伙人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另作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可另作約定);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

        第八章 入伙與退伙

        第十七條 新合伙人入伙,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可另作約定)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入伙的新普通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可另作約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合伙人:_________

        合伙人: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合伙協議書 篇4

        甲方: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乙方: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丙方: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本合伙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原因遵守中國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為準。

        第四條、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署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五條、本協議承諾,不以任何方式公開募集和發行基金。

        第二章: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住所

        第六條、合伙企業名稱:創業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合伙企業”或“合伙企業”)。

        第七條、住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及合伙期限

        第八條、合伙目的:從事投資事業,為合伙人創造滿意的投資回報。

        第九條、合伙經營范圍:受托管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從事投融資管理及相關咨詢服務。

        第十條、合伙期限為xx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長或縮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其住所、合伙人的性質和承擔責任的形式

        第十一條、本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共xx人,其中普通合伙人為xx人,有限合伙人為xx人。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未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減少普通合伙人的數量。各合伙人名稱及住所等基本情況如下:

        普通合伙人

        xx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有限合伙人

        1、各合伙人身份證信息:

        2、各合伙人身份證信息:

        3、各合伙人身份證信息:

        第十二條、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第十三條、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伙人,但須保證合伙企業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地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四條、本合伙企業總出資額為人民幣xx億元。

        第十五條、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的出資情況

        合伙人姓名:

        出資方式:

        認繳出資額首期出資占全部認繳額的比例:

        2、有限合伙人的出資情況

        合伙人姓名:

        出資方式:

        認繳出資額首期出資占全部認繳額的比例:

        第十六條、作為合伙企業之資本,合伙協議簽字之日起xx個工作日內,各合伙人應向合伙企業繳納其認繳出資的xx%,即為首期出資。

        第十七條、后期出資按照資產管理公司指令撥付,所有出資應自合伙協議簽訂之日起xx個月內全部付清。如果合伙人不能按規定繳納首期出資,則該合伙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合伙企業不能設立之損失,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業開辦費用及按一年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其他合伙人已出資資金成本;如果合伙人不能按時繳納后期出資,則履行出資義務的其他合伙人有權以該投資人前期實際出資額的xx%最為投資股本,重新計算合作各方之間的出資比例。

        第六章: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八條、合伙企業的利潤,有合伙人按如下方式分配:

        1、對于合伙企業取得的項目投資收益,普通合伙人將獲得收益分成,比例為合伙企業投資收益總額的xx%。合伙企業投資收益總額中普通合伙人受益分成之外的部分,由所有合伙人根據實繳出資額按比例分享。

        2、計提辦法:合伙企業的平均年收益率為達到xx%時,所有合伙人按權益比例分配受益;合伙企業年平均收益率達到并超過xx%(含)時,普通合伙人方可按以下現金流分配順序中確定標準提取受益分成。現金流分配順序:本合伙企業自設立之日起xx年后不再進行循環投資,資本回收賬戶的現金按下列順序分配:

        (1)有限合伙人按原始出資額取回出資。

        (2)普通合伙人按出資額取回出資。

        (3)有限合伙人按原始出資額取回xx%/年的門檻受益。

        (4)普通合伙人按原始出資額取回xx%/年的門檻受益。

        (5)本合伙企業收益率超過了xx%/年時,普通合伙人可以按照基金總收益的xx%提取收益分成,剩余xx%的收益由所有合伙人按照權益比例分配。

        3、分配時間:本合伙企業對每年度(本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的一年時間為一個年度,以下同)已實現并收回的利潤全部進行分配,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潤;如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合伙人表決通過后,可以在其他時間進行分配。

        4、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的約定未按期繳納出資的,合伙企業在向其分配利潤和投資成本時,有權扣除其逾期交付的出資、違約金等費用。如果其應分配的利潤和投資成本不足以不足上述款項的,應當補繳出資并補交上述費用。

        第十九條、合伙企業費用

        合伙企業應直接承擔的費用包括與合伙企業之設立、運營、終止、解散、清算等相關的下列費用:

        1、支付給資產管理公司的管理費用。

        2、開辦費。

        3、合伙人會議費用。

        4、托管機構發生的托管費。

        5、合伙企業年度審計所發生的審計費。

        6、必要的媒體費用。

        7、合伙企業自身發生地與投資業務及投資項目無關的其他律師費和咨詢費等。

        合伙企業費用由合伙企業支付,并在所有合伙人之間根據其實繳出資額按比例分配。

        作為資產管理公司對合伙企業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務的對價,各方同意合伙企業在其存續期間應按下列規定相資產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費。

        投資期間按照合伙企業承諾總出資額的2%收取年度管理費用,培育期和回收期內按投資項目尚未退出下灌木的投資成本的2%收取年管理費;如果回收期延遲xx年,則管理費按投資項目尚未退出的投資成本的xx%收取年管理費。

        管理費每半年收取一次,首次管理費的支付,由本合伙企業與設立后的xx個工作日內支付給資產管理公司;后期的支付時間是在上次支付日后延xx個月的前xx個工作日之內。

        第二十條、本合伙企業發生虧損時的債務承擔:

        1、普通合伙人歲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3、合伙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財產清償。

        第二十一條、有限合伙人的自身財產不足以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得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的購買權。

        第七章:合伙事務的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以下簡稱“執行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第二十三條、全體合伙人對本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以及執行合伙人的選擇產生方式等事項約定如下:

        1、由執行合伙人xx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委派xx負責具體執行合伙事務,執行合伙人確保其委派的代表獨立執行有限合伙的事務并遵守本協議的約定。

        2、本合伙企業同時委托執行合伙人xx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作為資產管理管理公司負責提供資產管理和投資咨詢服務,資產管理公司并負責對合伙企業進行管理,對投資過程進行監督、控制。本合伙企業成立后,應與資產管理公司簽訂委托管理協議。

        3、有限合伙人有權對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執行合伙人執行下列事務必須按照如下方式處理:

        (1)對于擬投資的項目,必須取得本合伙企業的投資決策委員會(關于本合伙企業的投資委員會的組成、職權等見本協議第三十二條的相關規定)過半數通過后,方可進行投資。

        (2)出法律、法規和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合伙企業進行與投資項目相關的對外劃款、轉賬均應按照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決定處理。

        4、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

        5、執行合伙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有權督促執行合伙人更正。

        第二十四條、執行合伙人的權限:

        1、執行合伙企業日常事務,辦理合伙企業經營過程中相關審批手續。

        2、負責合伙企業與資產管理公司之間的資產管理協議的簽訂,通過簽訂資產管理協議由資產管理公司對合伙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

        3、代表合伙企業與資金托管銀行簽署資金托管協議。

        4、代表合伙企業簽訂其他合作協議,負責協議的履行。

        5、代表合伙企業對各類股權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負責合伙企業的投資項目篩選、調查及項目管理等事務。

        6、代表合伙企業處理、解決合伙企業涉及的各種爭議和糾紛。

        第二十五條、執行合伙人可獨立決定更換其委派的代表,但更換時應書面通知合伙企業,并辦理相應的企業變更登記手續。合伙企業應將執行事務合伙人代表的變更情況及時通知有限合伙人。

        第二十六條、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有權監督合伙企業的資產及賬戶,包括有權聘請外部審計單位對合伙企業的資金及賬戶,包括有權聘請外部審計單位對合伙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進行審計,相關費用由該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自行承擔。

        第二十七條、執行合伙人應當按季度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利潤歸全體合伙人組成。合伙人會議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協議約定對本合伙企業事項作出決議。

        第二十八條、合伙人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合伙人負責召集和主持。召開合伙人會議,應當提前xx日通知全體合伙人,并將會議議題及表決事項通知全體合伙人。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普通合伙人或代表有限合伙人實際出資額xx%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九條、合伙人按照合伙人會議的有關規定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合伙人會議由全體合伙人按照表決時各自實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合伙人會議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合伙人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合伙企業事項的處理方式

        合伙人會議由全體合伙人組成,是本合伙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合伙人會議行使的職權,包括但不限于:

        1、決定本合伙企業的存續時間。

        2、決定本合伙企業增加或減少承諾資本總額。

        3、決定本合伙企業合伙協議的修改。

        4、決定本合伙企業解散及清算方案。

        5、批準與資產管理公司的《委托管理協議》及修改。

        6、批準資產管理公司擬定的基金投資決策管理條例。

        7、決定本合伙企業的財務審計機構、法律顧問。

        8、決定本合伙企業的分配方案。

        9、評估資產管理公司的業績表現。

        合伙人會議所作的上述決議必須經代表實際出資額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合伙人通過。

        第三十一條、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除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第三十二條、本合伙企業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按照本協議約定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投資決策委員會由5名委員組成,其中由有限合伙人選舉2名委員,由資產管理公司委派2名委員,其余1名委員由合伙企業選聘外聘專家擔任(外聘專家應具有會計專業或法律專業的知識背景)。

        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決議職權范圍包括:

        1、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2、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3、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4、制定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

        5、決定合伙企業資金的劃轉。

        6、選擇確定投資項目,對資產管理公司提交的投資方案進行表決。

        第八章: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轉變及其權利義務

        第三十三條、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

        第三十四條、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三十五條、有限合伙人如違反合伙協議約定參與經營管理的,視為普通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一起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十六條、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地債務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有限合伙人的權利

        1、參加或委托代表參加合伙人會議并依出資額行使表決權。

        2、有權自行或委托代理人查閱會議記錄,審計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經營資料。

        3、有權了解和監督有限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并提出意見。

        4、收益分配權。

        5、出資轉讓權。

        6、在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造成重大損失或資產管理公司主要人員變動時強制普通合伙人退伙。

        第三十八條、有限合伙人義務

        1、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責任以認繳出資額為限。

        2、按照本協議約定的條件和方式如期足額繳付出資。如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出資不能按期繳納到位的,按照本協議第十七條中的相關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包括但不限于相應調整各合伙人之間的權益比例。

        3、除本協議明確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外,有限合伙人不得參與及干預合伙企業的正常經營管理。

        4、保密義務:有限合伙人僅將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所提供的一切信息資料用于合伙企業相關的事務,不得向第三方公開或用于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商業活動(包括但不限于與普通合伙人由利益沖突的商業事務)。普通合伙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或以合伙企業的名義對違反保密義務的有限合伙人追究法律上的責任。

        5、有限合伙人不參與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

        第三十九條、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1、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參與選擇承辦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獲取經審計的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在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8、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第九章:合伙企業托管

        第四十條、合伙企業成立后,委托托管機構進行托管,通過托管機構對本合伙企業資產的管理和對資產公司的監督,以確保合伙企業資金的安全。合伙企業向托管機構支付托管費用。托管機構由執行合伙人選擇確定。具體的托管辦法和條件以合伙企業成立后與托管機構簽訂的托管協議為準。

        第四十一條、全體合伙人應將其對本合伙企業的出資轉入托管機構為本合伙企業在銀行開立的賬戶。合伙人將其資金轉入上述賬戶后,視為其已繳納對本合伙企業認繳的該部分出資。

        第四十二條、托管機構的義務

        1、以合伙企業的名義設立銀行賬戶等為合伙企業的資產賬戶,執行資產管理公司的投資指令,負責合伙企業名下的資金往來,根據資產管理公司的要求保管合伙企業資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

        2、復核、審查管理合伙企業投資報告,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資產管理公司核對。

        3、出具合伙企業業績和合伙企業托管情況的報告。

        4、保存合伙企業的會計賬冊、報表和記錄等。

        5、依據資產管理公司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合伙人支付投資收益。

        6、資產管理公司因過錯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代表合伙企業向資產管理公司追償。

        第十章:入伙與退伙

        第四十三條、信合伙人入伙,應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本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3、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義務。

        5、合伙企業累計虧損超過總出資額xx%時,有限合伙人可以退貨。

        有限合伙人退伙應當提前xx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除非發生不可抗力愿意或進入解散、清算程序,普通合伙人不得退伙。

        第四十五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出除名:

        1、未按照本協議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3、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發生本協議約定的事由。

        合伙人存在上述情形的,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后,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xx日內,根據本協議有關爭議解決的規定解決。

        第四十六條、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地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貨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該退伙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二十]條的規定分擔虧損。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本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本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四十七條、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本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合伙人向本合伙企業的其他合伙人轉讓出資份額,應當在xx日內通知其他全部合伙人,并在30日內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合伙人向本合伙企業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份額,應當取得其他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經合伙人同意轉讓的出資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四十八條、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的,由會計師事務所對該名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時合伙企業的凈資產進行評估。對于評估后的合伙企業的凈資產按照該名合伙人在合伙企業的出資比例予以退還。承擔資產評估工作的會計師事務所由執行合伙人選擇確定,并由執行合伙人代表代表合伙企業與其簽訂評估協議。評估費用由退伙或被除名的合伙人承擔。合伙人退貨時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尺寸份額以貨幣方式退還,但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時,對其他合伙人負有賠償責任的,其他合伙人有權在向其退還財產之前扣除相應的應賠償的款項。

        第十一章:保密規定

        第四十九條、本合伙企業相關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業與他人簽訂的協議、合伙企業的項目投資計劃、財務會計報告等,均屬于合伙企業的機密資料。任何人不得對外公開或者基于與執行合伙企業相關事務無關的目的使用該等文件。

        第五十條、除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或者根據司法程序的規定應當向有關機構提供的信息之外,任何人均不得通過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徑向外披露合伙企業相關信息、合伙企業投資的項目情況等任何信息。擬公開被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第十二章:爭議解決辦法

        第五十一條、各合伙人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應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伙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通過協商、調解不成的,按照如下規定處理: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xx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本協議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三章: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五十二條、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并清算:

        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xx天。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法律、性質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十四章:不可抗力

        第五十三條、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協議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協議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其他合伙人,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15日內向其他合伙人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協議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協議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各合伙人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協議。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全體合伙人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協議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協議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協議的能力,則全體合伙人可協商解除協議或暫時延遲協議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需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協議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協議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協議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十五章:違約責任

        第五十四條、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十五條、執行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的規定,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伙人的損失。

        第五十六條、合伙人逾期繳納其認繳的出資,每逾期xx日,應當向其他合伙人支付xx‰的違約金,并承擔補償義務;逾期超過180日的,其他合伙人有權將其除名。

        第十六章:其他事項

        第五十七條、本協議一式xx份,合伙人各持xx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xx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八條、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如果國家或地方頒布新的有關法律法規或修訂相關規定,本協議按照新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修訂,如果出現沖突、爭議或者分歧,應當按照公平原則處理。

        甲方:

        xx年x月x日

        乙方:

        xx年x月x日

        丙方:

        xx年x月x日

        合伙協議書 篇5

        合伙人:_________

        合伙人: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協議。本協議未規定或與法律法規不符的,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一章 企業名稱和經營場所

        第一條 合伙企業的名稱:

        第二條 合伙企業主要經營場所:

        第三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四條 合伙企業經營范圍:

        合伙期限為 年(自由選擇是否約定合伙期限)

        第三章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五條 普通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為:

        姓名或者名稱

        住 所

        第六條 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為:

        第四章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七條 合伙人共出資 萬元,各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為:

        普通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價格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評估辦法)。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方式出資。

        合伙人應按期足額繳納出資。以非貨幣形式出資需辦理財產權轉移的,辦理完財產權轉移手續方為繳付完成。

        第五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八條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該條可根據合伙人之間實際約定,規定相應內容)

        第六章 合伙企業事務執行

        第九條 必須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第十條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 或者按照合伙協議自行約定 ),委托 個合伙人為合伙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該合伙人應按照合伙協議或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

        作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伙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第十一條 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十二條 執行合伙事務人未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登記時,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

        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將應當歸合伙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伙企業;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執行事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列舉事由)

        對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七章 入伙、退伙

        第十四條 新合伙人入伙,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十五條、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普XX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約定合伙期限的適用)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三)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四)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列舉退伙事由)。

        (未約定合伙期限的適用)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七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一)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除有限合伙人外,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合伙人符合本協議第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十九條 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第二十條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第二十一條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按照本協議第九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八章 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的轉變

        第二十二條 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三條 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第九章 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七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列舉事由)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條 合伙企業解散時,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二十九條 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第三十條 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署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三十一條 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一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共同協商訂立,經全體合伙人簽署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修改或者補充本協議,需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經全體合伙人簽署后生效。

        本協議未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伙人依法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協議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合伙企業留存一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合伙人簽署(自然人簽名,自然人以外的單位蓋X):

        年 月 日

        合伙協議書 篇6

        甲方:_______姓名,身份證號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姓名,身份證號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協議簽約地點:

        1、概述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本著真誠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就項目合伙經營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2、合伙經營范圍

        3、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4、出資額、方式、期限

        甲方以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元(大寫_______元)。乙方以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元(大寫_______元)。雙方的出資應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悉數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者,應對應付金額計付銀行利息,并以資金形式賠償另一方由此直接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雙方方出資合計_______元(大寫_______元),為雙方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任一方支配時,需經另一方同意。

        5、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盈余分配:甲方享有_______%盈余,乙方享有_______%盈余。

        債務承擔:由雙方合伙經營產生的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償還時,甲方承擔_______%債務,乙方承擔_______%債務。

        6、入伙、退伙與出資轉讓

        入伙:承認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同意;執行協議規定的權利義務退貨:不可在合伙不利時要求退伙;任一方若退伙,應在月之前,應告知另一方,且經另一方同意;退伙后以退伙時財產狀況進行結算;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需進行賠償。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對待,并且必須承認本合同,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7、合伙負責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甲擁有權限:義務:乙擁有權限:義務:甲乙雙方工作中不得越權操作,且應認真履行應盡義務。

        8、禁止行為

        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9、合伙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合伙期屆滿;

        甲乙雙方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合伙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伙終止后的事項:

        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甲乙雙方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10、糾紛的解決甲乙雙方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11、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2、其他未盡事宜,本著共圖發展的目標,甲乙雙方共同友好協商并進行補充、完善。

        13、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即生效。

        甲方:_______(簽字、蓋章)乙方:_______(簽字、蓋章)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協議書 篇7

        甲方:_______________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協商,就雙方合作經營游藝場一事,本著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就現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作經營游藝場事宜,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責任

        1、甲方負責提供完善的經營游藝場過程中所需要的一切合法證照【公安、文化、工商、稅務、消防】等合法證件。

        2、甲方應做好公、檢、法等相關管理部門的疏通關系,為正常營業提供良好的保障。

        3、因公關不力所造成的乙方機臺設備被人為損壞、查封、罰沒等,甲方負責應在兩周內歸還乙方機臺設備,如機臺設備損壞的或無法取回的,甲方負責按原價賠償乙方。

        4、甲方負責游藝場保衛安全工作,因保衛安全不力造成工作人員及顧客被抓、被盜搶或第三方故意行為造成的任何損失,有甲方負責。

        5、甲方負責提供經營游藝場的一切配套設施,其配套設施包括:房屋、裝修、座椅、燈光、供水電設備及場地布置設施、設施費用由甲方負責。

        6、乙方機臺設備所有權歸乙方所有,在甲乙雙方合作期限內乙方機臺設備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轉讓或出租,不得做任何形式的抵押,自雙方合作后甲方不準在經營游藝場內放置其他廠家任何性機臺設備。

        7、本游藝場行政管理由甲方負責,人員管理,日常工作管理不善發生問題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負責。

        二、乙方責任

        1、乙方提供游藝場所需足量機臺設備,乙方收到甲方機臺設備保證金后15日內提供所有機臺設備(以機臺設備清單為準)。

        2、乙方在游藝場經營業績不佳的情況下,乙方有權對場地運營效益不佳的機臺設備做出調整,以達到最佳業績。

        3、乙方負責游藝場機臺設備調試,維修及保證機臺設備正常運轉,甲方不得干涉。

        4、乙方機臺設備正常配件和返廠維修費用由乙方負責,游藝場的其它一切費用均由甲方負責。

        5、乙方負責監督游藝場的經營炒作,協助管理,監督管理,委派機臺設備管理人員及技術維修人員。

        6、乙方要求甲方委派經理或會計,雙方每天共同查帳、結算、共同解決營業中的問題。

        7、乙方在經營游藝場同時,委派的工作人員,乙方有權調換,甲方不得干涉。

        三、合作模式

        1、本合同簽訂生效時,甲方需付給乙方機臺設備保障金百分之五十(以機臺設備清單為準),作為風險保障金(不計算利息)終止合同時機臺設備乙方運回后,全額退還甲方保障金(以收條為憑)。

        2、甲乙雙方的利潤分配比例為:甲方_____ %,乙方____%,每日甲方按乙方機臺設備賬目的____%給乙方當日結算利潤,進行現場拆賬,甲方不得有任何理由進行拖延,如甲方出現拖延乙方有權終止合同。

        3、甲方負責機臺設備從廠家到經營游藝場的運輸費、裝卸費;乙方負責從游藝場回程的裝卸費、運輸費。

        4、甲方負責乙方機臺管理,人員及技術維修人員的餐費、住宿費、及乙方員工每月工資_____%的費用。

        5、甲乙雙方合作期為____年,即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合作到期后雙方另行簽約。

        四、其他事項說明

        1、本游藝場經營炒作期間制定的優惠政策,贈分發放卡及抽獎活動等,需雙方共同協商管理,制定方案執行。

        2、甲乙雙方商定:在運營欺間游藝場機臺設備出現正常故障或一般故障造成損失由雙方按分成比例共同承擔協商解決(如:機臺定板、跳分、當機、非正常出牌、顧客娛樂中的糾紛等)。

        3、雙方在合作期間,當經營達三個月,本游藝場效益不佳、突發事故或因政策因素使游藝場無法營業時,乙方有權終止合同,將所投入機臺設備撤回,甲方不得有異議,保障金退還甲方(如乙方機臺設備有任何損壞甲方需按原價賠償乙方)。

        4、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待變動時,應雙方共同協商解決,本合同簽約后生效并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開始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伙協議書 篇8

        甲方:——,身份證號碼:

        乙方:——,身份證號碼:

        丙方:——,身份證號碼:

        甲乙丙三方經協商,就共同出資購買汽車并進行出租營運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三方共同出資購買捷達汽車一輛,所需全部款項為:

        1、車款85800元(其中首付款28800元,銀行貸款57000元);

        2、交出租汽車公司款XX0元;

        3、燃氣改造款4700元;

        4、銀行貸款利息9029元(57000元_5。28%_3年)

        以上款項共計119529元,其中甲方出資50%,為50765元;乙方出資25%,為29882元;丙方出資25%,為29882元。

        第二條:該車輛交由甲乙雙方共同進行出租營運,并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費用和全部風險,丙方概不負責。

        第三條:甲乙雙方每月26——30日向丙方共同支付700元,作為對丙方的出資分紅;該款項自XX年1月26——30日開始支付,至XX年7月26——30日止,共計支付42。7個月,支付金額29890元,其中最后1個月即XX年7月26——30日支付490元,在此以前的每個月支付700元;

        該款項支付由乙方——負責辦理,甲方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條:本協議第一條中所購買車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至20__年12月31日時報廢,屆時可以將該車連同出租手續進行變賣或轉讓,所得全部款項按照本協議第一條中甲乙丙三方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如果屆時未變賣或轉讓,則按照當時該車的狀況連同出租手續的價值進行估價,估價的金額按照本協議第一條中甲乙丙三方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如果該車在報廢之前發生轉讓、出買或者毀損滅失后的保險賠償,所得全部款項按照本協議第一條中甲乙丙三方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條:本協議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三方可以進行協商,協商不成,提請東營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六條:本協議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自三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合伙協議書 篇9

        甲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根據《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雙方本著互利互惠的原則,經友好協商,訂立合伙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乙雙方自愿合伙承包位于____________魚塘一口,有效水面約____________畝,已支出投資額為45萬元(此款已作為該魚塘承包經營權轉讓金支付給原魚塘承包人),甲方出資22.5萬元,乙方出22.5萬元,分別占投資總額的50%和50%,后繼魚塘經營投入資金各占50%。

        第二條本合伙經營期限為從簽訂本協議之日起至魚塘被國家征收致無法經營為止。

        第三條雙方共同經營管理魚塘,經營利潤和虧損按照雙方的出資比例(即各占50%)分攤。如遇國家征用土地,必須由雙方共同與協商退地補償事宜,并共同在退地補償協議上簽字,否則違約方將向守約方承擔違約金萬元。

        第四條雙方均不能利用所承包魚塘獨自接受他人垂釣休閑要求;經雙方一致同意方可同意他人在承包魚塘垂釣休閑,由此產生的費用雙方按出資比例共同承擔,產生的利潤按出資比例分配。

        第五條有關魚塘的建設和發展等相關資金投入,必須經雙方協商一致方可進行,如果一方不聽對方意見,固執己見擅自行動,由此造成的額外支出和損失,概由其本人承擔,

        并賠償給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

        第六條魚塘工作人員的聘用和平時費用支出,均須雙方當面協商,達成一致后簽字負責,否則,未簽字的一方有權拒絕支付相關費用,由擅自行動的一方自行承擔。

        第七條在不影響魚塘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雙方可協商利用魚塘開發其它項目,風險和利潤按開發項目的實際出資比例分攤。

        第八條因執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或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均可向東西湖區起訴。因訴訟而產生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保全費、公告費、執行費、律師費及差旅費等)概由敗訴方承擔。

        第九條出現下列事項,合伙終止:

        (一)魚塘被國家征用;

        (二)合伙雙方協商一致;

        (三)一方嚴重違約或嚴重損害對方利益;

        (四)出現合伙事業無法完成或其他法律規定的情形。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捺印生效。

        甲方(簽字并捺印):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并捺印):____________________

        20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合伙協議書 篇10

        甲方: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乙方: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丙方: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三人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共識,特擬此協議:

        一、三人本著一切有利于三人合伙的原則,承接工程。

        二、丙、乙合伙人以勞動力出資的方式,甲方以資金出資方式。

        三、退伙條件:

        1、需正當理由經過合伙團體同意方可退伙;

        2、不得在合伙人不利時退伙;

        3、未經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四、____為合伙負責。其權利是:

        1、對外開展業務,委托訂立合同;

        2、對合伙人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人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五、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協議:

        1、全體合伙人同意解除合伙關系;

        2、合伙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3、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4、工程一切資料具有長期加密性,未經全體合伙人運行,不得擅自外泄。

        六、糾紛及其解決:

        1、自行協商解決;

        2、如協商不成,可尋求相關部門解決;

        七、利潤分配原則:

        1、按照季度分配;

        2、除去總工程運行成本按照三人平均分配原則;

        八、本協議一式三份,各合伙人每人各一份。

        合伙人:

        合伙人:

        合伙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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