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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企業協議書

      時間:2022-11-28 10:09:48 合伙協議書 我要投稿

      合伙企業協議書【熱】

        在現實社會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需要用到協議,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確立某種法律關系。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寫好協議而煩惱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合伙企業協議書,歡迎大家分享。

      合伙企業協議書【熱】

      合伙企業協議書1

        第一條根據《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協議。

        第二條本企業為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企業的名稱: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主要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合伙目的:共同出資,共同設立,共擔風險,共享收益。

        第七條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合伙人姓名,名稱及住所。

        姓名(名稱):_______________

        承擔責任方式: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繳付期限,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_

        姓名(名稱):_______________

        認繳出資額:_______________

        實繳出資額:_______________

        分期繳付出資額:_______________

        繳付期限:_________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_

        (非貨幣出資的)評估方式:_______________

        合計: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1,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伙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擔:(合伙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2,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依據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對合伙企業的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3,企業年度的或者一定時期的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

        第十一條合伙企業事務執行

        1,全體合伙人委托合伙人__________為執行事務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定期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合伙企業承擔。

        2,合伙企業辦理變更,注銷登記,設立分支機構,清算組備案,修改合伙協議應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法律法規及本協議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1,執行事務合伙人由全體合伙人推舉產生,應具備以下條件:

        (1)按期繳付出資,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無犯罪記錄,無不良經營記錄。

        2,執行事務合伙人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

        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企業日常運營,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決定執行事務導致違約發生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對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3,執行事務合伙人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執行事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定將其除名,并推舉新的執行事務合伙人:

        未按期履行出資義務;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執行合伙事務時嚴重違背合伙協議,有不正當行為。

        對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入伙,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時,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協議。訂立書面協議時,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

        2,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違反《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一)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

        有限合伙人入伙時,經全體合伙人同意,訂立書面協議。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有限合伙人符合本條第3款條件的,可以退伙。

        5,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6,作為普通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普通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有《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第十四條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互換程序

        1,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第十五條爭議解決辦法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經營發生爭議時,通過合伙人協商或調解解決,合伙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解決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解散與清算

        1,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2,企業解散后,由清算人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結算,處理所有尚未了結的事務,還應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清算人主要職責:

        ①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②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③清繳所欠稅款;

        ④清理債權,債務;

        ⑤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⑥代表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字,蓋章,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七條違約責任

        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賠償其他合伙人的損失,按照合伙人承擔責任類型,承擔相應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對其進行起訴,追究刑事責任。

        全體合伙人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伙企業協議書2

        甲方(轉讓方):

        身份證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乙方(受讓方):

        身份證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鑒于:

        1. (下稱“合伙企業”)系一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并有效存續的普通/有限 合伙企業。合伙企業認繳出資總額為人民幣 萬元,注冊地址為 。

        2.甲方為合伙企業的 普通/有限 合伙人,認繳出資人民幣 萬元,持有合伙企業全部合伙份額的 %。

        3.甲方有意向乙方轉讓其在合伙企業的合伙份額 %(指占整個合伙企業的合伙份額比例);乙方有意從甲方處受讓該等合伙份額,并成為合伙企業的 普通/有限 合伙人。

        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簽訂本協議以共同遵守。

        一、出讓合伙份額的比例、價格和支付方式

        1.經雙方協商,甲方向乙方出讓其所持有的合伙企業 %(指占整個合伙企業的合伙份額比例)的合伙份額。乙方在上述合伙份額受讓完成后即成為合伙企業的 普通/有限 合伙人。

        2.本協議項下合伙份額的出讓價為人民幣 元(以下簡稱“轉讓款”),乙方應按以下第 種方式支付:

        (1)年 月 日前付清;

        (2)合伙企業辦理相應工商變更手續之后 個工作日內付清;

        (3)其它: 。

        3.合伙企業現狀的說明,已進行下列第 種方式的處理:

        (1)乙方已經詳細了解合伙企業的原合伙協議內容,并同時在受讓后簽署按原合伙協議簽署;

        (2)甲方已明確向乙方告知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經營風險和運營現狀,乙方已明確了解上述內容,并自愿加入合伙企業;

        (3)請見本協議附件: 合伙協議、合伙企業現狀說明。

        二、甲方保證

        甲方保證對其擬轉讓給乙方的出資額擁有完全處分權,保證該出資沒有設定質押,保證其出資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則甲方應當承擔由此引起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盈虧(含債權債務)分擔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合伙企業自雙方簽字之日起日內到工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辦理變更登記后,乙方成為上述受讓“合伙企業”財產的合法出資者,本協議書生效后,乙方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和合伙人之間的合伙人協議的約定分享合伙企業的利潤,分擔相應的風險及虧損。

        四、生效、變更和終止

        1.本協議自經各方或其授權代表共同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協議履行過程中如需變更,應由各方或其授權代表簽署相應補充協議。經各方簽署的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3.各方同意,本協議自以下任何情形之一發生之日起終止或中止:

        (1)各方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終止本協議;

        (2)本協議經各方履行完畢;

        (3)本協議依法解除;

        (4)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協議的其他規定而中止或終止本協議的其他情形。

        4.乙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應按逾期金額的 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乙方逾期付款超過15日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5.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因合伙協議的限制或其它合伙人的原因,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2)甲方向乙方作出的陳述或保證有重大不實的。

        (3)其它: 。

        五、爭議解決

        1.本合同的簽訂、解釋及其在履行過程中出現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糾紛之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約束。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合同各方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位于 (地點)的 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六、附則

        1.乙方成為合伙人后,應按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2.在本次出資份額轉讓過程中發生的有關費用(如見證、評估或審計、工商變更登記等費用),由_____承擔。

        3.本協議一式 份,各方各執壹份,并報企業登記機關壹份。每份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未盡事宜,各方另行訂立補充協議。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甲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其它合伙人同意本次轉讓的聲明

        本人(本單位)同意上述合伙份額轉讓,并同意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簽字(或蓋章):

      合伙企業協議書3

        甲方:________________(轉讓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受讓方)

        丙方:________________(商鋪出租方)

        根據《合同法》,就甲方將位于的商鋪,轉讓給乙方一事,甲、乙、丙三方經好友協商,就店面轉讓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與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將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商鋪{面積______平方米}轉讓給乙方使用。

        第二條該店鋪所有權證號碼為______,產權為丙方,丙方與甲方簽訂了租賃合同,合同到期時間為______,月租為______幣,店面交給乙方使用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租賃合同,每月交納該合同約定由甲交納的水電費等各項費用,該合同期滿后由乙方領回甲方交納的押金,押金歸乙方所有 。

        第三條該店鋪現有裝修,裝飾,工具,設備{包括______}全部無償歸乙方使用,該合同期滿后,不動產歸丙所有,其它歸乙方所有。

        第四條乙方在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頂手費幣大寫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元},上述費用包括甲方交給乙方再轉付給丙方的押金,第三條所述相關費用,甲方不得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第五條該店鋪的營業執照已由甲方辦理,經營范圍為______,租用期內繼續以甲方名義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等相關手續,但相關費用及由乙方經營引起的債權債務全部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乙方接手前,該店鋪的所欠一切債務由甲方負責償還,與乙方無關,

        第六條乙方逾期未交付轉讓金,除甲方交付日期相應順延外,乙方每日還需向甲方交付轉讓費的的違約金,逾期30天,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按轉讓費的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應保證丙的同意轉讓店鋪,如由甲方原因導至丙或甲方自己中途收回店鋪,按甲不按時交付店鋪承擔違約職責,

        第七條遇國家征用店鋪,有關賠償歸乙方。

        第八條如果合同簽訂前下令撤遷店鋪,甲方退還全部轉讓費。如果合同簽訂后國家命令撤除店鋪,使乙方難以經營,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退還剩余租期的轉讓費,押金仍歸乙方,甲方在每年營業執照有效期蓋滿時仍未辦妥年審手續,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退回全部轉讓費,賠償裝修,添置設備損失______元,并支付轉讓費的違約金 。

        第九條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各執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丙方: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合伙企業協議書4

        甲方(名義合伙人):

        身份證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乙方(實際合伙人):

        身份證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丙方(實際合伙人):

        身份證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鑒于:

        1.在本合同簽署日之前,甲方及其他方已經簽署了《 有限合伙合同》(以下簡稱“合伙合同”),共同設立 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合伙企業”)。

        2.甲方作為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共向合伙企業認繳并實際出資人民幣 元,占全部合伙人認繳出資總額的 %(以下簡稱“名義認繳份額”)。

        上述甲方認繳資金組成如下:

        甲方實際繳付人民幣 元,占全部合伙人認繳出資總額的 %(以下簡稱“甲方實際認繳份額”);乙方實際繳付人民幣 元,占全部合伙人認繳出資總額的 %(以下簡稱“乙方實際認繳份額”);丙方實際繳付人民幣 元,占全部合伙人認繳出資總額的 %(以下簡稱“丙方實際認繳份額”)。

        經平等協商,甲、乙、丙三方就如何確認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及各自認繳份額的收益問題達成如下合同:

        一、名義合伙人與份額代持

        甲乙丙三方在此確認,就乙方和丙方所實際認繳份額,甲方是乙方和丙方指定的合伙企業的名義合伙人。甲方為乙方和丙方的利益在合伙企業中代乙方和丙方持有實際認繳份額,乙方和丙方為各自實際認繳份額的實際所有人。

        二、認繳份額的轉讓

        在獲得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的前提下,甲方同意在收到書面請求后向乙方或丙方無償轉讓認繳份額,并簽署轉讓實際認繳份額所需的全部合同并采取全部必要的行動,包括但不限于簽署認繳份額轉讓合同,協助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等事項。

        三、投資收益與風險承擔

        1.乙方或丙方就其實際認繳份額對合伙企業的投資收益全部歸屬于乙方或丙方各自所有,甲方不因自本合同所獲的名義合伙人身份,而對乙方和/或丙方的實際認繳份額享有投資收益。

        2.乙方和/或丙方對合伙企業的投資收益,由甲方以自己的名義代為領取。

        3.甲方承諾將所領取的投資收益,按照乙方、丙方各自認繳份額所占之比例,于代領后應乙方和丙方的書面請求而劃入乙方和丙方指定的賬戶。

        4.因投資合伙企業所產生的投資風險,由甲乙丙三方按照各自認繳份額所占的比例分攤承擔。如果甲方已經代為乙方和/或丙方向第三方承擔了損失,則乙方和/或丙方應在收到甲方的書面請求后將甲方代為承擔的損失匯入甲方指定的賬戶。

        四、其他合伙人權利

        1.除上述投資收益的行為以外,乙方和丙方作為合伙企業的實際合伙人,有權通過甲方了解合伙企業的一切情況,甲方應根據乙方和/或丙方的要求,對其希望了解的合伙企業事項、信息等予以告知。

        2.甲方代表乙方和丙方行使有限合伙人的各項權利,包括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參加投資決策委員會、參加風險控制委員會、簽署合伙人會議決議文件等。對于甲方以名義合伙人對外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視作獲得乙方和丙方的授權與許可,并由乙方和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代持期限及合同終止

        1.本合同有效期與甲方在合伙企業中的名義認繳份額持有期限相同,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算。

        2.代持期限內,甲乙丙三方可以根據合伙企業運行的實際情況變更或者終止代持關系,但是三方需另行達成書面合同。

        六、保密

        雙方同意,本合同的內容及本合同的存在為保密信息,未經一方事先同意,其他方不得對任何第三方披露。

        七、爭議解決

        1.本合同的簽訂、解釋及其在履行過程中出現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糾紛之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約束。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合同各方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位于 (地點)的 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八、其他

        1.本合同經各方簽署后立即生效。

        2.未經一方的事先書面許可,另一方不得向他人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

        3.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的任何變更都需要雙方的書面同意。

        5.本合同的條款是可分割的。任何條款的無效都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和執行性。

        6.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各方各執 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甲方(簽字或蓋章):

        聯系人:

        聯系方式:

        地址:

        乙方(簽字或蓋章):

        聯系人:

        聯系方式:

        地址:

        丙方(簽字或蓋章):

        聯系人:

        聯系方式:

        地址:

      合伙企業協議書5

        甲方:

        身份證/營業執照注冊號:

        住址/營業地址:

        乙方:

        身份證號:

        住址: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為持有_%財產份額事宜達成協議如下,以茲共同遵守:

        一、委托內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為甲方在_ _______%財產份額的名義持有人,并代為行使相關合伙人權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

        代為行使該相關合伙人權利。

        二、委托權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行使的權利包括:

        1.乙方代為持有甲方在________%的財產份額,并在《有限合伙協議》及合伙人登記名冊上具名;

        2.乙方以合伙人身份參與的相應管理活動;

        3.乙方代為收取投資收益、出席合伙人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4.乙方行使《合伙企業法》與《有限

        合伙協議》規定的合伙人應享有的其他權利。

        三、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作為_________%財產份額的實際擁有者,對享有實際的合伙人權利并有權獲得相應的投資收益。

        2.在委托持有財產份額期限內,甲方有權在條件具備時,將相關權益轉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屆時涉及到的相關法律文件,乙方須無條件同意,并無條件承受。

        3.甲方有權依據本協議對乙方不適當的受托行為進行監督與糾正。

        四、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作為受托人,乙方有權以名義財產份額持有人身份參與的經營管理。

        2.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轉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財產份額及其合伙人權益。

        3.乙方在以合伙人身份參與經營管理過程中需要行使表決權時,至少應提前3日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意見,征得甲方意見后按照甲方意見行駛表決權。

        4.在未獲得甲方書面授權的條件下,乙方不得對其所持有的財產份額及其所有收益進行轉讓、處分或設置任何形式的擔保。

        5.乙方承諾將其未來所收到的因持有財產份額所產生的全部投資收益(包括現金收益、非現金收益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轉交給甲方。

        五、保密條款

        協議雙方對本協議履行過程中所接觸或獲知的對方的任何商業信息均有保密義務,除非有明顯的證據證明該等信息屬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對方的書面授權。該等保密義務在本協議終止后仍然繼續有效。任一方因違反該等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均應當賠償對方的相應損失。

        六、爭議的解決

        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任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請鄭州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七、其他事項

        1.本協議一式貳份,協議雙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或蓋章):乙方(簽名加指模):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企業協議書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

        現有甲、乙、丙、三方合股(合伙)開辦一家__________________,全面實施四方共同投資、共同合作經營的決策,成立股份制公司。經四方合伙人平等協商,本著互利合作的原則,簽訂本協議,以供信守。

        (一)出資的數額:

        甲方出資________

        出資的形式________

        出資的時間__________

        乙方出資________

        出資的形式________

        出資的時間__________

        丙方出資________

        出資的形式________

        出資的時間__________

        (二)股權份額及股利分配:

        三方約定甲方占有股份公司股份____%;乙方占有股份股份____%;丙方占有股份公司股份____%;三方以上述占有股份公司的股權份額比例享有分配公司股利,三方實際投入股本金數額及比例不作為分配股利的依據。股份公司若產生利潤后,甲乙丙可以提取可分得的利潤,甲方可分得利潤的____%,乙方可分得利潤的____%,丙方可分得利潤的____%,其余部分留公司作為資本填充。如將股利投入公司作為運作資金,以加大資金來源,擴充市場份額,必須經四方方同意,并由甲乙丙三方同時進行。

        (三)在合作期內的事項約定

        1、合伙期限:合伙期限為____年,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日止。如公司正常經營,四方無意退了,則合同期限自動延續。

        2、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A、入伙:

        ①需承認本合同;

        ②需經三方同意;

        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B、退伙:

        ①公司正常經營不允許退伙;如執意退伙,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現金結算;按退伙人的投資股分60%退出。非經三方同意,如一方不愿繼續合伙,而踢出一方時,則被踢出的一方,被迫退出時,則按公司當時財產狀況進行結算的60%進行賠償。

        ⑤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4、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①合伙期屆滿;

        ②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③合伙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合伙終止后的事項:

        ①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③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5、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四)在成立股東后,全權委托________作為公司運作的總負責人(法人),全權處理公司的所有事務,必須實現公司一元化領導,獨立處理公司事務,如有以下重大難題和關系公司各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由股東研究同意后方可執行:

        1、單項費用支付超過________元;

        2、新產品的引進;

        3、重大的促銷活動;

        4、公司章程約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五)公司今后如需增資,則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資,各占總投資額的25%。

        (六)公司正常運營后,生產所需原材料必須由____方單獨供應。

        (七)本協議未盡事宜由三方共同協商,本協議一式3份,三方各執一份,見證方留存1份備案,自三方簽字并經公司蓋章確認后生效。

        甲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伙企業協議書7

        甲方:

        乙方:

        為了結合雙方優勢,共同致力于開創連鎖餐飲經營,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共同發展,優勢互補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在合作意向上達成一致,結為合作伙伴,現就雙方合作的具體事宜及雙方的權力與義務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合作宗旨

        共同開創連鎖餐飲經營事業

        第二條合作經營項目和范圍

        連鎖餐飲產品的研發;連鎖餐廳的籌措、設立、經營、推廣、管理;

        第三條合作期限

        本協議生效時起至止,并僅限于雙方共同設立的前兩家實體餐廳

        第四條合作方式

        (1)產品研發及連鎖餐廳籌措期間,乙方以委托顧問的方式為甲方提供餐廳食品的研發、連鎖餐廳的設立籌備等;

        (2)甲乙雙方以合伙關系,共同經營管理連鎖餐廳第一間及第二間實體餐廳。甲乙雙方根據產品研發和連鎖餐廳的設立進度分期分批進行投資。具體如下:

        1.設立第一家實體餐廳時:

        甲方以現金方式出資,出資額為該實體店鋪投資額的90%。

        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出資額為該實體店鋪投資額的10%。

        乙方該期出資由甲方無息出借給乙方。待該實體店鋪盈利時,從乙方盈利分配所得中直接扣除后返還給甲方。

        2.設立第二家實體餐廳時:

        甲方以現金方式出資,出資額為該實體店鋪投資額的90%。

        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出資額為該實體店鋪投資額的10%。

        各合伙人的出資,于實體店鋪設立前日內交齊,乙方若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對第二家實體店鋪不享有合伙人權利,不能參與該實體店鋪之盈利分配。

        3.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產品研發及連鎖餐廳籌措期間:

        ①向乙方支付5000元/月的研發經費,該經費包含產品研發過程中所產生的所有費用,包括通訊費、車船費、材料費、廚具器具費等;

        ②向第三方購買相關餐飲核心產品之原料、配方,享有該產品配方之所有權,并有權不向乙方披露;

        ③組織餐飲產品研發,享有該研發產品之所有權;

        ④連鎖餐廳之經營權、商標權、產品之所有權等為甲方享有;

        ⑤負責確定連鎖餐廳的品牌、定位、logo設計,并享有其所有權;

        2、合伙期間各項決策由甲

        乙雙方按照出資比例進行表決確定。甲方為合伙負責人。其權利義務為:

        ①對外以合伙名義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②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③組織餐飲產品的研發,享有該研發產品之所有權;

        ④實體餐廳設立后,享有5000元/月的工資;

        ⑤支付合伙債務;

        (二)乙方的權利義務:

        1.產品研發及連鎖餐廳籌措期間:

        ①負責策劃連鎖餐廳之定位,設計連鎖餐廳品牌、logo;

        ②負責餐飲產品之研發、改進,并將所得之產品配方披露給甲方,甲方享有該研發產品之所有權;

        ③負責餐廳烹飪設備的規劃、設計,實現烹制設備的標準化;

        ④定制餐廳產品材料選購、加工、配送的各項標準和流程,將食品加工從廚房中分立出來,實現后勤生產的標準化;

        ⑤負責定制餐廳各級管理、各項工序、各種操作的標準及崗位流程,將餐廳操作有序且量化,實現餐廳操作的標準化;

        ⑥乙方提交的各類規范規程、崗位手冊、策劃設計方案、技術成功等的所有權、著作權歸甲方所有,且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權益,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⑦乙方未按上述規定履行其顧問職責的,甲方有權隨時解除協議,乙方應返還甲方支付的委托顧問費,并賠償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2、合伙期間

        ①參予合伙事業的管理;實體餐廳設立后,享有5000元/月的工資;

        ②乙方應當盡職盡責負責店鋪之經營管理,將其多年管理連鎖餐廳之經驗應用到合伙實體餐廳之運營中,具體包括但不限于:

        負責餐飲產品之研發、改進,并將所得之產品配方披露給甲方,甲方享有該研發產品之所有權;

        負責連鎖餐飲產品的定位、包裝設計;

        負責餐廳的選址、定位、外觀設計、室內布置、成設、裝潢,構建餐廳衛生、健康、溫馨的外部形象,建立良好的就餐環境;

        負責餐廳及其經營產品的宣傳與推廣,定制餐廳的宣傳口號、定期策劃促銷活動,積極開拓市場,努力使餐廳及產品獲得客戶的滿意和認可;

        負責餐廳員工之招募、錄用、培訓、考勤、管理,制定員工崗位手冊,營造融洽的勞資關系,調動員工的工作熱情和積極性;盡忠職守;

        定期向甲方匯報餐廳之運營情況、產品之顧客反饋,同甲方共同商討餐廳之發展方向及改善措施。

        ③未經甲方同意,禁止乙方以合伙連鎖餐廳之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其收益歸合伙所有;若造成損失則由乙方按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④禁止乙方在合伙期限內經營與合伙連鎖餐廳存在競爭的業務及相關餐飲業務,及禁止乙方在合伙期限內在與合伙連鎖餐廳存在競爭業務及相關餐飲業務的企業內擔任負責及管理職務。

        ⑤乙方在合伙期限內應當盡忠職守,嚴格遵守餐飲行業之執業道德和操守,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個人利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牟取一己私利。

        ⑥自第三家實體餐廳時起,乙方不享有第三家及以后所有連鎖餐廳之權利、不承擔與此相關的所有義務;

        ⑦禁止乙方再加入其他合伙。

        ⑧禁止乙方與本合伙簽訂合同。

        ⑨合伙期間,乙方提交的各類規范規程、崗位手冊、策劃設計方案、技術成功等的所有權、著作權歸甲方所有,且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權益,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⑩如乙方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伙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經甲方勸阻后仍執意孤行的,可由甲方決定除名。

        第六條合伙期間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以出資額為依據,按比例分配。實體店鋪的利潤為實體店鋪的總收入減去總支出后的盈余,產品折舊年限不能超過三年。

        2.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

        時,以各合伙人的出資額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合伙期間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1.入伙: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伙:

        ①合伙第一年內不得退伙。乙方若未經甲方同意在合伙第一年內退伙的,乙方應當雙倍返還研發籌措期間由甲方支付之研發經費,立即返還第一家實體餐廳設立時甲方出借給乙方之借款,承擔甲乙雙方設立之實體餐廳之虧損,且返還從所設立之實體餐廳中享受的盈利分紅;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時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

        3.出資的轉讓:在合伙期限內,乙方可以原出資額為限將其在合伙中的出資轉讓給甲方。

        第八條合伙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①合伙期屆滿;②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③合伙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伙終止后的事項:①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九條保密條款:

        合同有效期內,雙方在合伙或合伙之外從對方獲得任何有價值的商業信息或技術信息應予以嚴格保密,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披露或泄露,也不得擅自許可別人使用,違反本條將視為嚴重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一切由此導致的經濟損失。

        第十條糾紛的解決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連鎖餐廳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東莞市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甲方執份,乙方執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訂立并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企業協議書8

        轉讓方(甲方): 身份證號碼:

        受讓方(乙方):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經協商一致,就轉讓財產份額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自愿將其在**市 ****廠的財產份額10萬元,一次性全部轉讓給乙方。

        二、乙方自愿出資10萬元,將甲方在**市 ****廠的財產份額10萬元,一次性全部買斷。

        三、乙方已于200*年**月**日將10萬元財產份額轉讓款交付給甲方。

        四、財產份額轉讓后,甲方在**市 ****廠的財產份額消失,在該企業的所任職務自行免除。

        五、 甲方保證對其轉讓的財產份額擁有所有權及完全處分權,保證在財產份額上未設定抵押、質押,保證財產份額未被查封,保證財產份額不受第三人之追索,否則,甲方應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六: 自本協議書生效之日起,乙方對甲方在**市 ****廠的財產享有所有權及相關的權益,并與其他合伙人共同對**市 ****廠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七、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轉讓方(甲方):受讓方(乙方):

        20xx年**月 ** 日

      合伙企業協議書9

        甲方: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乙方: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注:可續寫。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以上普通合伙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 合伙企業名稱:

        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及合伙期限)

        第七條 合伙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伙人的合伙權益,使本合伙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

        (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描述。)

        第八條 合伙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具體填寫。合伙經營范圍用語不規范的,以企業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范、核準登記的為準。合伙經營范圍變更時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合伙期限為_______年。(注: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條。)

        第四章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

        以貨幣出資___________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___________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____萬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個月內繳足。

        2、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_。

        以貨幣出資______________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___________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____萬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個月內繳足。(注:可續寫。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五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條 合伙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

        (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六章 合伙事務的執行

        第十三條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如下條件:____________,并按如下程序選擇產生:___________。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例如“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決定”),委托_______________(列出所委托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其中法人合伙人委派__________、其他組織合伙人委派___________。

        (注:可根據實際續寫,如無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內容刪去)代表其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四條 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表決。

        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為:________________。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更換程序為: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的表決辦法)。

        第十七條 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

        約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經全體合伙事務執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除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條 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

        第二十條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合伙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第七章 入伙與退伙

        第二十一條 新合伙人入伙,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

        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權利和責任)。

        新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伙人違反《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三條 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四條 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有《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普通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

        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和退還辦法)。

        第二十六條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該退伙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八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八條 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

        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伙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章 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九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條 合伙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 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注:也可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另行約定),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

        第三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合伙人各持______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____份(注:此條供合伙人參考,設立合伙企業必須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合伙協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

        (注:可選擇。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簽名,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公章)

        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合伙企業協議書10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甲乙丙三方協商,并經公司和學校股東會、董事會相關授權批準,就甲方和______及丙方,股份退股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因個人原因及辭職申請將其在______(含丙方即原在______及_____委托聯營后的)全部股份退還股份。

        二、乙方同意接受該退股的股份,以現金方式一次性付清全部退股金給甲方。

        三、退股金額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整(小寫:______)。本合同簽訂當日生效,簽訂之日__日內乙方支付上述款項給甲方,甲方不再享有公司和學校的股東任何權益和義務,不得再請求分配利潤或者其他經濟報酬。

        四、甲方保證對所退股該公司的股份擁有完全的處分權(沒有設置任何抵押、質押或擔保等,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則,由此引起的全部責任,由甲方承擔。甲方應對乙方學校和公司的各種機密有繼續保密的義務,并不得造成有損學校和公司的言行舉止,否則將賠償乙方的損失。

        五、本協議簽訂前,甲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與______簽訂的《認股協議書》解除并終止履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與甲方、丙方簽訂的《聯營合同》同時解除。該二份合同中的違約條款、違約責任的賠償方式、違約金的計算等條款全部失效。

        六、甲方在合作期間從乙方公司或者丙方各學校獲取的商業秘密在簽訂本退股協議后有繼續保密的義務,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不得從事造成有損______和乙方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言行舉止,否則將賠償乙方或丙方的損失。甲方不得自行或者指使他人干擾乙方及丙方的經營活動,如甲方違反本條款,應當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壹拾萬元給乙方,給乙方、丙方造成嚴重損失的,應當另行賠償。

        七、本退股協議生效后,甲方不得使用“__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所有或者乙方法定代表人紀春盛所有的商標。本協議生效后,甲方有從事教育培訓業,在登記培訓學校或者公司名稱時,不得使用含有“_____”、“_____”或者“_____”、“_____”等乙方與丙方使用中的字樣作單位名稱。如甲方違反本條款,應當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壹拾萬元給乙方,給乙方造成嚴重損失的,應當另行賠償。

        八、本協議簽訂前后甲方所有的個人債務應當自行履行完畢,因其履行個人債務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及訴訟、仲裁均與______及法定代表人、丙方無關。

        九、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由三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三方均同意提交福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十、本協議一式多份,甲乙丙三方各主體均持一份,自三方簽字或者蓋章且甲方收到退股金后生效。

        甲方(簽字和手印):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丙方: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伙企業協議書11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相關,按照自愿、平等、公平、誠實的原則,經新合伙人和原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

        第一條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經營場地

        1、合伙企業的名稱:_______

        2、合伙企業經營場地:_______

        第二條合伙人情況

        1、合伙企業原合伙人情況:

        (1)合伙人名稱: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

        出資金額:_______

        (2)合伙人名稱: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

        出資金額:_______

        2、入伙人情況及出資金額、方式

        (1)入伙人名稱:_______ ;

        (2)身份證號碼:_______;

        (3)出資方式:_______ ;

        (4)出資金額:_______;

        第三條合伙企業權利義務分配

        1、入伙人完成出資后,成為本合伙企業的正式合伙人;

        2、合伙企業債務分擔:_______

        3、入伙人完成出資后,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變更為_______ ;出資比例為_______;

        4、入伙人在本協議上簽字,即表明已經完全履行完畢入伙出資義務;

        6、合伙人應當在入伙人履行出資義務后_______日內辦理完畢合伙企業合伙人變更事宜。

        第四條合伙事務的執行

        1、合伙負責人: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 )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為:

        (1)對合伙企業的日常事務進行管理;

        (2)負責對外簽訂合同;

        2、合伙企業的重要經營決策由全體合伙人共同決定;

        第五條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1、利潤分配:合伙企業利潤分配按照合伙人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或者其他比例);

        2、利潤分配方式:合伙企業從正式投入生產經營之日起,每_______個月結算一次,結算后按照本協議約定進行利潤分配。利潤分配以銀行轉賬、匯款方式方式(或者現金支付方式)進行;

        4、債務承擔:合伙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產生的合伙債務,先由合伙企業財產進行償還,合伙企業財產不足償還時,再由_______償還;

        第六條入伙、退伙及出資的轉讓

        1、入伙:

        ①需要承認本合伙協議

        ②需經全體合伙人的同意

        ③執行合伙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伙:

        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

        ②不得在不利合伙時退伙

        ③退伙需提前_______個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需要經過全體合伙人的同意

        ④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清算

        ⑤在不利合伙時退伙或者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而退伙,而給合伙造成損失的,由退貨人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合伙人轉讓出資的,需要經過其他合伙人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同意而轉讓的,轉讓行為無效。

        第七條爭議解決辦法

        (1)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糾紛的,應當現行進行協商,協商不成或者協商后又不履行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2)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糾紛而提起民事訴訟的,由人民法院管轄;

        第八條協議的生效

        本協議自當事人各方簽字時起發生法律效力

        第九條其他事項

        1、當事人各方均應當嚴格遵守本協議,其他未約定事宜,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由_______各執一份。

        入伙人簽章:_______

        原合伙人簽章:_______

        簽章時間:_______

        簽章時間:_______

        本協議簽訂地點:_______

      合伙企業協議書1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協議。本協議未規定或與法律法規不符的,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一章 企業名稱和經營場所

        第一條 合伙企業的名稱:

        第二條 合伙企業主要經營場所:

        第三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四條 合伙企業經營范圍:

        合伙期限為 年(自由選擇是否約定合伙期限)

        第三章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五條 普通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為:

        姓名或者名稱

        住 所

        第六條 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為:

        第四章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七條 合伙人共出資 萬元,各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為:

        普通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價格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評估辦法)。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方式出資。

        合伙人應按期足額繳納出資。以非貨幣形式出資需辦理財產權轉移的,辦理完財產權轉移手續方為繳付完成。

        第五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八條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該條可根據合伙人之間實際約定,規定相應內容)

        第六章 合伙企業事務執行

        第九條 必須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第十條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 或者按照合伙協議自行約定 ),委

        托 個合伙人為合伙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該合伙人應按照合伙協議或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

        作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伙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第十一條 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

        伙事務;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十二條 執行合伙事務人未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登記時,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

        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將應當歸合伙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伙企業;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執行事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列舉事由)

        對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七章 入伙、退伙

        第十四條 新合伙人入伙,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十五條、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普XX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約定合伙期限的適用)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三)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四)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列舉退伙事由)。

        (未約定合伙期限的適用)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七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一)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除有限合伙人外,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合伙人符合本協議第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十九條 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第二十條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第二十一條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按照本協議第九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八章 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的轉變

        第二十二條 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三條 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第九章 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七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列舉事由)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條 合伙企業解散時,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二十九條 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第三十條 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署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三十一條 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一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共同協商訂立,經全體合伙人簽署后

        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修改或者補充本協議,需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經全體合伙人簽署后生效。

        本協議未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伙人依法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協議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合伙企業留存一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合伙人簽署(自然人簽名,自然人以外的單位蓋X):

        年 月 日

      合伙企業協議書13

        甲方: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店位于____________,于20______年9月1日由甲方獨力投資。總投資40余萬元,營業面積170平方米,地理位置優越,發展潛力巨大,升值空間無限。

        經甲、乙雙方一致認同,乙方做為新的投資人與甲方共同經營甲方逗龍王子童裝旗下溫州橫街店,成為該店股東,雙方本著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協議。雙方按如下條款享有權力及履行義務。

        第一條: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1、乙方以貨幣方式出資逗龍王子童裝旗下溫州橫街店,出資金額為人民幣肆萬元整(¥40000.00元)占逗龍王子童裝溫州橫街10%的股份。

        2、乙方在成為逗龍王子童裝溫州橫街店的股東后,依上述的約定履行出資義務。

        3入股期限為三年,中途不行退股及轉讓。

        第二條:股東(乙方)的權力及義務

        1、乙方出資后成為逗龍王子童裝溫州橫街店股東后,享有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

        2、對成為逗龍王子童裝溫州橫街店的股東之前的經營利潤不享有任何權益,對營業損失及債務不承擔任何責任。

        3、根據10%的出資比例享有逗龍王子童裝溫州橫街店的純利潤分紅。

        4、乙方成為逗龍王子童裝溫州橫街店的股東后,經甲方授權可享有對溫州橫街店內的帳務監督權及經營建議權。

        5、乙方不得在入股期間與任何個人及團體從事與甲方業務有競爭的工作。

        6、乙方不得從事有損甲方利益的活動。

        第三條:紅利分配

        1、紅利分配為一年一次。

        2、每年總毛利扣除所有相關費用為當年總純利潤,再按所占股份比例分紅。

        3、甲方應出示當年總營業額、總成本、總毛利及所有相關費用的報表,用于乙方的查帳及監督。

        第四條: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應按本協議規定享有權益及相應的義務,如有違約行為并造成重大損失應對其損失方進行賠償或減少其持股比例的賠償。

        第五條:承諾

        甲方承諾如在經營逗龍王子童裝溫州橫街店途中,經營不善(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致使逗龍王子童裝溫州橫街店出現虧損,乙方將不承擔虧損義務。

        每六條:其他事項

        1、本協議簽訂期限為三年,協議到期前半年甲、乙雙方必須決定是否繼續合作事項,并作出書面協議。

        2、如發生不可抗拒的因素致本店解體,按所占股份比例進行最后的利益分配。

        3、以上協議若有修正,經甲、乙雙方同意后修改。

        4、本協議共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來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

        簽字日期:_________

      合伙企業協議書14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相關,按照自愿、平等、公平、誠實的原則,經新合伙人和原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

        第一條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經營場地

        1、合伙企業的名稱:

        2、合伙企業經營場地:

        第二條合伙人情況

        1、合伙企業原合伙人情況

        (1)合伙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資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合伙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資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資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入伙人情況及出資金額、方式(1)入伙人名稱:;身份證號碼(2)出資方式:; (3)出資金額:

        第三條合伙企業權利義務分配

        1、入伙人完成出資后,成為本合伙企業的正式合伙人; 2、合伙企業債務分擔:

        3、入伙人完成出資后,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變更為;出資比例為; 4、入伙人在本協議上簽字,即表明已經完全履行完畢入伙出資義務; 6、合伙人應當在入伙人履行出資義務后日內辦理完畢合伙企業合伙人變更事宜。

        第四條合伙事務的執行

        1、合伙負責人:(身份證號碼:)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為:(1)對合伙企業的日常事務進行管理; (2)負責對外簽訂合同; 2、合伙企業的重要經營決策由全體合伙人共同決定;第五條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1、利潤分配:

        合伙企業利潤分配按照合伙人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或者其他比例);

        2、利潤分配方式:

        合伙企業從正式投入生產經營之日起,每個月結算一次,結算后按照本協議約定進行利潤分配。利潤分配以銀行轉賬、匯款方式方式(或者現金支付方式)進行;

        3、債務承擔:合伙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產生的合伙債務,先由合伙企業財產進行償還,合伙企業財產不足償還時,再由償還;

        第五條入伙、退伙及出資的轉讓

        1、入伙:①需要承認本合伙協議②需經全體合伙人的同意③執行合伙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伙: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不利合伙時退伙

        ③退伙需提前個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需要經過全體合伙人的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清算

        ⑤在不利合伙時退伙或者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而退伙,而給合伙造成損失的,由退貨人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合伙人轉讓出資的,需要經過其他合伙人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同意而轉讓的,轉讓行為無效。

        第六條爭議解決辦法

        (1)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糾紛的,應當現行進行協商,協商不成或者協商后又不履行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2)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糾紛而提起民事訴訟的,

        由人民法院管轄;

        第八條協議的生效

        本協議自當事人各方簽字時起發生法律效力

        第九條附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當事人各方均應當嚴格遵守本協議

        其他未約定事宜,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一條本協議一式份

        由入伙人簽章:簽章時間:本協議簽訂地點:

        各執一份。

        原合伙人簽章:簽章時間:

      合伙企業協議書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工程建設市場需求,為社會提供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建設部《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和行業管理規定,經全體合伙人共同商定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企業名稱:_________工程造價咨詢聯合事務所(需符合資質管理部門的規定)。

        企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第三條經營范圍

        (一)提供建設工程投資控制和造價咨詢服務;

        (二)編制和審核工程投資估算、設計概算、工程預決算、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工程結算和決算;

        (三)依法接受委托辦理工程工程造價鑒證業務;

        (四)其他法定業務。

        第四條本企業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合伙協議,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行業組織的指導。

        第五條企業遵循獨立、客觀、公正和誠信為本、質量至上的宗旨,遵守行業準則,依法執業,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委托人、當事人合法權益。

        第二章 合伙人與合伙人出資

        第六條本企業由以下合伙人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本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需符合資質管理部門的規定):

        姓名

        性別

        住所

        身份證號碼

        執業資格

        第七條合伙人出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元以上),由合伙人共同投入(出資比例應符合資質管理部門的規定)。其中:

        姓名

        出資額

        出資比例

        身份證號碼

        執業資格

        第八條出資人均以現金方式出資,全部出資額應在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繳足,并委托其他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合伙人在工商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第九條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增加對企業的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企業虧損。

        第十條本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本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企業財產。本企業的財產由企業合伙人依照法律和本協議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條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企業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受讓人條件必須符合資質管理部門的規定,并需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受讓人即成為本企業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依法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十二條合伙人不得饋贈、抵押其在企業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

        第十三條本企業的利潤和虧損按全體合伙人出資比例分配和分擔。企業年度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

        第三章 企業事務的執行

        第十四條經全體合伙人一致決定,委托合伙人______________為本事務所所長,對外代表本企業執行企業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本企業事務(經合伙人一致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企業事務。共同執行企業事務參照《合伙企業法》第二十八條、二十九條訂立協議)。

        第十五條執行企業事務的所長應當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企業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伙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第十六條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所長,檢查其執行企業事務的情況;有權查閱企業帳簿。

        第十七條合伙人對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商定解決。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

        第十八條被委托執行企業事務的所長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十九條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企業相同性質的業務。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二十條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一)處分企業的不動產;

        (二)改變企業名稱;

        (三)轉讓或者處分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四)修改合伙協議;

        (五)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六)以本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七)聘任、解聘合伙人以外的員工和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八)企業員工的分配、獎罰、福利方案;

        (九)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入伙與退伙

        第二十一條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企業經營期滿,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二)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合伙人在不給本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擅自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四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三)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四)個人的執業資格被注冊管理機構注銷;

        (五)個人職業年齡超過六十五周歲;

        (六)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前款規定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五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本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二十六條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本企業向合法財產繼承人退還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合法財產繼承人不得繼承合伙人身份。

        第二十七條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

        第二十八條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二十九條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條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按照本協議第十三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三十一條企業登記事項因退伙、入伙、合伙協議修改或發生變更需要重新登記的,應當于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按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向工商登記機關和資質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或變更手續。

        第五章 解散與清算

        第三十二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

        (二)企業被資質管理部門依法吊銷資質證書無法繼續經營的;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五)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三條企業解散,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擔任清算人。

        第三十四條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企業所欠招用的員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企業所欠稅款;

        (三)企業的債務;

        (四)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第三十五條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后仍有剩余的,按本法按照本協議第十三條的規定的比例進行分配。其全部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依照本法按照本協議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在法定追訴期內,原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企業經營期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三十八條本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合伙人(簽字):_______ 合伙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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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企業協議書【熱】

        合伙企業協議書1

          第一條根據《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協議。

          第二條本企業為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企業的名稱: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主要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合伙目的:共同出資,共同設立,共擔風險,共享收益。

          第七條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合伙人姓名,名稱及住所。

          姓名(名稱):_______________

          承擔責任方式: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繳付期限,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_

          姓名(名稱):_______________

          認繳出資額:_______________

          實繳出資額:_______________

          分期繳付出資額:_______________

          繳付期限:_________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_

          (非貨幣出資的)評估方式:_______________

          合計: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1,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伙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擔:(合伙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2,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依據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對合伙企業的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3,企業年度的或者一定時期的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

          第十一條合伙企業事務執行

          1,全體合伙人委托合伙人__________為執行事務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定期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合伙企業承擔。

          2,合伙企業辦理變更,注銷登記,設立分支機構,清算組備案,修改合伙協議應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法律法規及本協議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1,執行事務合伙人由全體合伙人推舉產生,應具備以下條件:

          (1)按期繳付出資,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無犯罪記錄,無不良經營記錄。

          2,執行事務合伙人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

          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企業日常運營,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決定執行事務導致違約發生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對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3,執行事務合伙人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執行事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定將其除名,并推舉新的執行事務合伙人:

          未按期履行出資義務;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執行合伙事務時嚴重違背合伙協議,有不正當行為。

          對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入伙,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時,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協議。訂立書面協議時,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

          2,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違反《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一)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

          有限合伙人入伙時,經全體合伙人同意,訂立書面協議。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有限合伙人符合本條第3款條件的,可以退伙。

          5,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6,作為普通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普通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有《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第十四條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互換程序

          1,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第十五條爭議解決辦法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經營發生爭議時,通過合伙人協商或調解解決,合伙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解決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解散與清算

          1,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2,企業解散后,由清算人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結算,處理所有尚未了結的事務,還應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清算人主要職責:

          ①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②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③清繳所欠稅款;

          ④清理債權,債務;

          ⑤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⑥代表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字,蓋章,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七條違約責任

          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賠償其他合伙人的損失,按照合伙人承擔責任類型,承擔相應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對其進行起訴,追究刑事責任。

          全體合伙人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伙企業協議書2

          甲方(轉讓方):

          身份證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乙方(受讓方):

          身份證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鑒于:

          1. (下稱“合伙企業”)系一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并有效存續的普通/有限 合伙企業。合伙企業認繳出資總額為人民幣 萬元,注冊地址為 。

          2.甲方為合伙企業的 普通/有限 合伙人,認繳出資人民幣 萬元,持有合伙企業全部合伙份額的 %。

          3.甲方有意向乙方轉讓其在合伙企業的合伙份額 %(指占整個合伙企業的合伙份額比例);乙方有意從甲方處受讓該等合伙份額,并成為合伙企業的 普通/有限 合伙人。

          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簽訂本協議以共同遵守。

          一、出讓合伙份額的比例、價格和支付方式

          1.經雙方協商,甲方向乙方出讓其所持有的合伙企業 %(指占整個合伙企業的合伙份額比例)的合伙份額。乙方在上述合伙份額受讓完成后即成為合伙企業的 普通/有限 合伙人。

          2.本協議項下合伙份額的出讓價為人民幣 元(以下簡稱“轉讓款”),乙方應按以下第 種方式支付:

          (1)年 月 日前付清;

          (2)合伙企業辦理相應工商變更手續之后 個工作日內付清;

          (3)其它: 。

          3.合伙企業現狀的說明,已進行下列第 種方式的處理:

          (1)乙方已經詳細了解合伙企業的原合伙協議內容,并同時在受讓后簽署按原合伙協議簽署;

          (2)甲方已明確向乙方告知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經營風險和運營現狀,乙方已明確了解上述內容,并自愿加入合伙企業;

          (3)請見本協議附件: 合伙協議、合伙企業現狀說明。

          二、甲方保證

          甲方保證對其擬轉讓給乙方的出資額擁有完全處分權,保證該出資沒有設定質押,保證其出資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則甲方應當承擔由此引起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盈虧(含債權債務)分擔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合伙企業自雙方簽字之日起日內到工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辦理變更登記后,乙方成為上述受讓“合伙企業”財產的合法出資者,本協議書生效后,乙方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和合伙人之間的合伙人協議的約定分享合伙企業的利潤,分擔相應的風險及虧損。

          四、生效、變更和終止

          1.本協議自經各方或其授權代表共同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協議履行過程中如需變更,應由各方或其授權代表簽署相應補充協議。經各方簽署的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3.各方同意,本協議自以下任何情形之一發生之日起終止或中止:

          (1)各方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終止本協議;

          (2)本協議經各方履行完畢;

          (3)本協議依法解除;

          (4)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協議的其他規定而中止或終止本協議的其他情形。

          4.乙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應按逾期金額的 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乙方逾期付款超過15日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5.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因合伙協議的限制或其它合伙人的原因,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2)甲方向乙方作出的陳述或保證有重大不實的。

          (3)其它: 。

          五、爭議解決

          1.本合同的簽訂、解釋及其在履行過程中出現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糾紛之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約束。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合同各方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位于 (地點)的 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六、附則

          1.乙方成為合伙人后,應按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2.在本次出資份額轉讓過程中發生的有關費用(如見證、評估或審計、工商變更登記等費用),由_____承擔。

          3.本協議一式 份,各方各執壹份,并報企業登記機關壹份。每份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未盡事宜,各方另行訂立補充協議。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甲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其它合伙人同意本次轉讓的聲明

          本人(本單位)同意上述合伙份額轉讓,并同意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簽字(或蓋章):

        合伙企業協議書3

          甲方:________________(轉讓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受讓方)

          丙方:________________(商鋪出租方)

          根據《合同法》,就甲方將位于的商鋪,轉讓給乙方一事,甲、乙、丙三方經好友協商,就店面轉讓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與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將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商鋪{面積______平方米}轉讓給乙方使用。

          第二條該店鋪所有權證號碼為______,產權為丙方,丙方與甲方簽訂了租賃合同,合同到期時間為______,月租為______幣,店面交給乙方使用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租賃合同,每月交納該合同約定由甲交納的水電費等各項費用,該合同期滿后由乙方領回甲方交納的押金,押金歸乙方所有 。

          第三條該店鋪現有裝修,裝飾,工具,設備{包括______}全部無償歸乙方使用,該合同期滿后,不動產歸丙所有,其它歸乙方所有。

          第四條乙方在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頂手費幣大寫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元},上述費用包括甲方交給乙方再轉付給丙方的押金,第三條所述相關費用,甲方不得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第五條該店鋪的營業執照已由甲方辦理,經營范圍為______,租用期內繼續以甲方名義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等相關手續,但相關費用及由乙方經營引起的債權債務全部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乙方接手前,該店鋪的所欠一切債務由甲方負責償還,與乙方無關,

          第六條乙方逾期未交付轉讓金,除甲方交付日期相應順延外,乙方每日還需向甲方交付轉讓費的的違約金,逾期30天,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按轉讓費的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應保證丙的同意轉讓店鋪,如由甲方原因導至丙或甲方自己中途收回店鋪,按甲不按時交付店鋪承擔違約職責,

          第七條遇國家征用店鋪,有關賠償歸乙方。

          第八條如果合同簽訂前下令撤遷店鋪,甲方退還全部轉讓費。如果合同簽訂后國家命令撤除店鋪,使乙方難以經營,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退還剩余租期的轉讓費,押金仍歸乙方,甲方在每年營業執照有效期蓋滿時仍未辦妥年審手續,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退回全部轉讓費,賠償裝修,添置設備損失______元,并支付轉讓費的違約金 。

          第九條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各執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丙方: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合伙企業協議書4

          甲方(名義合伙人):

          身份證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乙方(實際合伙人):

          身份證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丙方(實際合伙人):

          身份證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鑒于:

          1.在本合同簽署日之前,甲方及其他方已經簽署了《 有限合伙合同》(以下簡稱“合伙合同”),共同設立 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合伙企業”)。

          2.甲方作為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共向合伙企業認繳并實際出資人民幣 元,占全部合伙人認繳出資總額的 %(以下簡稱“名義認繳份額”)。

          上述甲方認繳資金組成如下:

          甲方實際繳付人民幣 元,占全部合伙人認繳出資總額的 %(以下簡稱“甲方實際認繳份額”);乙方實際繳付人民幣 元,占全部合伙人認繳出資總額的 %(以下簡稱“乙方實際認繳份額”);丙方實際繳付人民幣 元,占全部合伙人認繳出資總額的 %(以下簡稱“丙方實際認繳份額”)。

          經平等協商,甲、乙、丙三方就如何確認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及各自認繳份額的收益問題達成如下合同:

          一、名義合伙人與份額代持

          甲乙丙三方在此確認,就乙方和丙方所實際認繳份額,甲方是乙方和丙方指定的合伙企業的名義合伙人。甲方為乙方和丙方的利益在合伙企業中代乙方和丙方持有實際認繳份額,乙方和丙方為各自實際認繳份額的實際所有人。

          二、認繳份額的轉讓

          在獲得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的前提下,甲方同意在收到書面請求后向乙方或丙方無償轉讓認繳份額,并簽署轉讓實際認繳份額所需的全部合同并采取全部必要的行動,包括但不限于簽署認繳份額轉讓合同,協助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等事項。

          三、投資收益與風險承擔

          1.乙方或丙方就其實際認繳份額對合伙企業的投資收益全部歸屬于乙方或丙方各自所有,甲方不因自本合同所獲的名義合伙人身份,而對乙方和/或丙方的實際認繳份額享有投資收益。

          2.乙方和/或丙方對合伙企業的投資收益,由甲方以自己的名義代為領取。

          3.甲方承諾將所領取的投資收益,按照乙方、丙方各自認繳份額所占之比例,于代領后應乙方和丙方的書面請求而劃入乙方和丙方指定的賬戶。

          4.因投資合伙企業所產生的投資風險,由甲乙丙三方按照各自認繳份額所占的比例分攤承擔。如果甲方已經代為乙方和/或丙方向第三方承擔了損失,則乙方和/或丙方應在收到甲方的書面請求后將甲方代為承擔的損失匯入甲方指定的賬戶。

          四、其他合伙人權利

          1.除上述投資收益的行為以外,乙方和丙方作為合伙企業的實際合伙人,有權通過甲方了解合伙企業的一切情況,甲方應根據乙方和/或丙方的要求,對其希望了解的合伙企業事項、信息等予以告知。

          2.甲方代表乙方和丙方行使有限合伙人的各項權利,包括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參加投資決策委員會、參加風險控制委員會、簽署合伙人會議決議文件等。對于甲方以名義合伙人對外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視作獲得乙方和丙方的授權與許可,并由乙方和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代持期限及合同終止

          1.本合同有效期與甲方在合伙企業中的名義認繳份額持有期限相同,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算。

          2.代持期限內,甲乙丙三方可以根據合伙企業運行的實際情況變更或者終止代持關系,但是三方需另行達成書面合同。

          六、保密

          雙方同意,本合同的內容及本合同的存在為保密信息,未經一方事先同意,其他方不得對任何第三方披露。

          七、爭議解決

          1.本合同的簽訂、解釋及其在履行過程中出現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糾紛之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約束。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合同各方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位于 (地點)的 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八、其他

          1.本合同經各方簽署后立即生效。

          2.未經一方的事先書面許可,另一方不得向他人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

          3.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的任何變更都需要雙方的書面同意。

          5.本合同的條款是可分割的。任何條款的無效都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和執行性。

          6.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各方各執 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甲方(簽字或蓋章):

          聯系人:

          聯系方式:

          地址:

          乙方(簽字或蓋章):

          聯系人:

          聯系方式:

          地址:

          丙方(簽字或蓋章):

          聯系人:

          聯系方式:

          地址:

        合伙企業協議書5

          甲方:

          身份證/營業執照注冊號:

          住址/營業地址:

          乙方:

          身份證號:

          住址: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為持有_%財產份額事宜達成協議如下,以茲共同遵守:

          一、委托內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為甲方在_ _______%財產份額的名義持有人,并代為行使相關合伙人權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

          代為行使該相關合伙人權利。

          二、委托權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行使的權利包括:

          1.乙方代為持有甲方在________%的財產份額,并在《有限合伙協議》及合伙人登記名冊上具名;

          2.乙方以合伙人身份參與的相應管理活動;

          3.乙方代為收取投資收益、出席合伙人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4.乙方行使《合伙企業法》與《有限

          合伙協議》規定的合伙人應享有的其他權利。

          三、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作為_________%財產份額的實際擁有者,對享有實際的合伙人權利并有權獲得相應的投資收益。

          2.在委托持有財產份額期限內,甲方有權在條件具備時,將相關權益轉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屆時涉及到的相關法律文件,乙方須無條件同意,并無條件承受。

          3.甲方有權依據本協議對乙方不適當的受托行為進行監督與糾正。

          四、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作為受托人,乙方有權以名義財產份額持有人身份參與的經營管理。

          2.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轉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財產份額及其合伙人權益。

          3.乙方在以合伙人身份參與經營管理過程中需要行使表決權時,至少應提前3日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意見,征得甲方意見后按照甲方意見行駛表決權。

          4.在未獲得甲方書面授權的條件下,乙方不得對其所持有的財產份額及其所有收益進行轉讓、處分或設置任何形式的擔保。

          5.乙方承諾將其未來所收到的因持有財產份額所產生的全部投資收益(包括現金收益、非現金收益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轉交給甲方。

          五、保密條款

          協議雙方對本協議履行過程中所接觸或獲知的對方的任何商業信息均有保密義務,除非有明顯的證據證明該等信息屬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對方的書面授權。該等保密義務在本協議終止后仍然繼續有效。任一方因違反該等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均應當賠償對方的相應損失。

          六、爭議的解決

          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任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請鄭州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七、其他事項

          1.本協議一式貳份,協議雙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或蓋章):乙方(簽名加指模):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企業協議書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

          現有甲、乙、丙、三方合股(合伙)開辦一家__________________,全面實施四方共同投資、共同合作經營的決策,成立股份制公司。經四方合伙人平等協商,本著互利合作的原則,簽訂本協議,以供信守。

          (一)出資的數額:

          甲方出資________

          出資的形式________

          出資的時間__________

          乙方出資________

          出資的形式________

          出資的時間__________

          丙方出資________

          出資的形式________

          出資的時間__________

          (二)股權份額及股利分配:

          三方約定甲方占有股份公司股份____%;乙方占有股份股份____%;丙方占有股份公司股份____%;三方以上述占有股份公司的股權份額比例享有分配公司股利,三方實際投入股本金數額及比例不作為分配股利的依據。股份公司若產生利潤后,甲乙丙可以提取可分得的利潤,甲方可分得利潤的____%,乙方可分得利潤的____%,丙方可分得利潤的____%,其余部分留公司作為資本填充。如將股利投入公司作為運作資金,以加大資金來源,擴充市場份額,必須經四方方同意,并由甲乙丙三方同時進行。

          (三)在合作期內的事項約定

          1、合伙期限:合伙期限為____年,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日止。如公司正常經營,四方無意退了,則合同期限自動延續。

          2、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A、入伙:

          ①需承認本合同;

          ②需經三方同意;

          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B、退伙:

          ①公司正常經營不允許退伙;如執意退伙,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現金結算;按退伙人的投資股分60%退出。非經三方同意,如一方不愿繼續合伙,而踢出一方時,則被踢出的一方,被迫退出時,則按公司當時財產狀況進行結算的60%進行賠償。

          ⑤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4、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①合伙期屆滿;

          ②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③合伙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合伙終止后的事項:

          ①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③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5、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四)在成立股東后,全權委托________作為公司運作的總負責人(法人),全權處理公司的所有事務,必須實現公司一元化領導,獨立處理公司事務,如有以下重大難題和關系公司各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由股東研究同意后方可執行:

          1、單項費用支付超過________元;

          2、新產品的引進;

          3、重大的促銷活動;

          4、公司章程約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五)公司今后如需增資,則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資,各占總投資額的25%。

          (六)公司正常運營后,生產所需原材料必須由____方單獨供應。

          (七)本協議未盡事宜由三方共同協商,本協議一式3份,三方各執一份,見證方留存1份備案,自三方簽字并經公司蓋章確認后生效。

          甲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伙企業協議書7

          甲方:

          乙方:

          為了結合雙方優勢,共同致力于開創連鎖餐飲經營,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共同發展,優勢互補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在合作意向上達成一致,結為合作伙伴,現就雙方合作的具體事宜及雙方的權力與義務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合作宗旨

          共同開創連鎖餐飲經營事業

          第二條合作經營項目和范圍

          連鎖餐飲產品的研發;連鎖餐廳的籌措、設立、經營、推廣、管理;

          第三條合作期限

          本協議生效時起至止,并僅限于雙方共同設立的前兩家實體餐廳

          第四條合作方式

          (1)產品研發及連鎖餐廳籌措期間,乙方以委托顧問的方式為甲方提供餐廳食品的研發、連鎖餐廳的設立籌備等;

          (2)甲乙雙方以合伙關系,共同經營管理連鎖餐廳第一間及第二間實體餐廳。甲乙雙方根據產品研發和連鎖餐廳的設立進度分期分批進行投資。具體如下:

          1.設立第一家實體餐廳時:

          甲方以現金方式出資,出資額為該實體店鋪投資額的90%。

          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出資額為該實體店鋪投資額的10%。

          乙方該期出資由甲方無息出借給乙方。待該實體店鋪盈利時,從乙方盈利分配所得中直接扣除后返還給甲方。

          2.設立第二家實體餐廳時:

          甲方以現金方式出資,出資額為該實體店鋪投資額的90%。

          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出資額為該實體店鋪投資額的10%。

          各合伙人的出資,于實體店鋪設立前日內交齊,乙方若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對第二家實體店鋪不享有合伙人權利,不能參與該實體店鋪之盈利分配。

          3.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產品研發及連鎖餐廳籌措期間:

          ①向乙方支付5000元/月的研發經費,該經費包含產品研發過程中所產生的所有費用,包括通訊費、車船費、材料費、廚具器具費等;

          ②向第三方購買相關餐飲核心產品之原料、配方,享有該產品配方之所有權,并有權不向乙方披露;

          ③組織餐飲產品研發,享有該研發產品之所有權;

          ④連鎖餐廳之經營權、商標權、產品之所有權等為甲方享有;

          ⑤負責確定連鎖餐廳的品牌、定位、logo設計,并享有其所有權;

          2、合伙期間各項決策由甲

          乙雙方按照出資比例進行表決確定。甲方為合伙負責人。其權利義務為:

          ①對外以合伙名義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②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③組織餐飲產品的研發,享有該研發產品之所有權;

          ④實體餐廳設立后,享有5000元/月的工資;

          ⑤支付合伙債務;

          (二)乙方的權利義務:

          1.產品研發及連鎖餐廳籌措期間:

          ①負責策劃連鎖餐廳之定位,設計連鎖餐廳品牌、logo;

          ②負責餐飲產品之研發、改進,并將所得之產品配方披露給甲方,甲方享有該研發產品之所有權;

          ③負責餐廳烹飪設備的規劃、設計,實現烹制設備的標準化;

          ④定制餐廳產品材料選購、加工、配送的各項標準和流程,將食品加工從廚房中分立出來,實現后勤生產的標準化;

          ⑤負責定制餐廳各級管理、各項工序、各種操作的標準及崗位流程,將餐廳操作有序且量化,實現餐廳操作的標準化;

          ⑥乙方提交的各類規范規程、崗位手冊、策劃設計方案、技術成功等的所有權、著作權歸甲方所有,且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權益,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⑦乙方未按上述規定履行其顧問職責的,甲方有權隨時解除協議,乙方應返還甲方支付的委托顧問費,并賠償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2、合伙期間

          ①參予合伙事業的管理;實體餐廳設立后,享有5000元/月的工資;

          ②乙方應當盡職盡責負責店鋪之經營管理,將其多年管理連鎖餐廳之經驗應用到合伙實體餐廳之運營中,具體包括但不限于:

          負責餐飲產品之研發、改進,并將所得之產品配方披露給甲方,甲方享有該研發產品之所有權;

          負責連鎖餐飲產品的定位、包裝設計;

          負責餐廳的選址、定位、外觀設計、室內布置、成設、裝潢,構建餐廳衛生、健康、溫馨的外部形象,建立良好的就餐環境;

          負責餐廳及其經營產品的宣傳與推廣,定制餐廳的宣傳口號、定期策劃促銷活動,積極開拓市場,努力使餐廳及產品獲得客戶的滿意和認可;

          負責餐廳員工之招募、錄用、培訓、考勤、管理,制定員工崗位手冊,營造融洽的勞資關系,調動員工的工作熱情和積極性;盡忠職守;

          定期向甲方匯報餐廳之運營情況、產品之顧客反饋,同甲方共同商討餐廳之發展方向及改善措施。

          ③未經甲方同意,禁止乙方以合伙連鎖餐廳之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其收益歸合伙所有;若造成損失則由乙方按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④禁止乙方在合伙期限內經營與合伙連鎖餐廳存在競爭的業務及相關餐飲業務,及禁止乙方在合伙期限內在與合伙連鎖餐廳存在競爭業務及相關餐飲業務的企業內擔任負責及管理職務。

          ⑤乙方在合伙期限內應當盡忠職守,嚴格遵守餐飲行業之執業道德和操守,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個人利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牟取一己私利。

          ⑥自第三家實體餐廳時起,乙方不享有第三家及以后所有連鎖餐廳之權利、不承擔與此相關的所有義務;

          ⑦禁止乙方再加入其他合伙。

          ⑧禁止乙方與本合伙簽訂合同。

          ⑨合伙期間,乙方提交的各類規范規程、崗位手冊、策劃設計方案、技術成功等的所有權、著作權歸甲方所有,且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權益,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⑩如乙方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伙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經甲方勸阻后仍執意孤行的,可由甲方決定除名。

          第六條合伙期間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以出資額為依據,按比例分配。實體店鋪的利潤為實體店鋪的總收入減去總支出后的盈余,產品折舊年限不能超過三年。

          2.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

          時,以各合伙人的出資額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合伙期間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1.入伙: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伙:

          ①合伙第一年內不得退伙。乙方若未經甲方同意在合伙第一年內退伙的,乙方應當雙倍返還研發籌措期間由甲方支付之研發經費,立即返還第一家實體餐廳設立時甲方出借給乙方之借款,承擔甲乙雙方設立之實體餐廳之虧損,且返還從所設立之實體餐廳中享受的盈利分紅;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時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

          3.出資的轉讓:在合伙期限內,乙方可以原出資額為限將其在合伙中的出資轉讓給甲方。

          第八條合伙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①合伙期屆滿;②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③合伙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伙終止后的事項:①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九條保密條款:

          合同有效期內,雙方在合伙或合伙之外從對方獲得任何有價值的商業信息或技術信息應予以嚴格保密,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披露或泄露,也不得擅自許可別人使用,違反本條將視為嚴重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一切由此導致的經濟損失。

          第十條糾紛的解決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連鎖餐廳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東莞市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甲方執份,乙方執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訂立并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企業協議書8

          轉讓方(甲方): 身份證號碼:

          受讓方(乙方):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經協商一致,就轉讓財產份額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自愿將其在**市 ****廠的財產份額10萬元,一次性全部轉讓給乙方。

          二、乙方自愿出資10萬元,將甲方在**市 ****廠的財產份額10萬元,一次性全部買斷。

          三、乙方已于200*年**月**日將10萬元財產份額轉讓款交付給甲方。

          四、財產份額轉讓后,甲方在**市 ****廠的財產份額消失,在該企業的所任職務自行免除。

          五、 甲方保證對其轉讓的財產份額擁有所有權及完全處分權,保證在財產份額上未設定抵押、質押,保證財產份額未被查封,保證財產份額不受第三人之追索,否則,甲方應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六: 自本協議書生效之日起,乙方對甲方在**市 ****廠的財產享有所有權及相關的權益,并與其他合伙人共同對**市 ****廠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七、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轉讓方(甲方):受讓方(乙方):

          20xx年**月 ** 日

        合伙企業協議書9

          甲方: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乙方: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注:可續寫。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以上普通合伙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 合伙企業名稱:

          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及合伙期限)

          第七條 合伙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伙人的合伙權益,使本合伙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

          (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描述。)

          第八條 合伙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具體填寫。合伙經營范圍用語不規范的,以企業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范、核準登記的為準。合伙經營范圍變更時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合伙期限為_______年。(注: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條。)

          第四章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

          以貨幣出資___________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___________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____萬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個月內繳足。

          2、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_。

          以貨幣出資______________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___________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____萬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個月內繳足。(注:可續寫。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五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條 合伙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

          (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六章 合伙事務的執行

          第十三條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如下條件:____________,并按如下程序選擇產生:___________。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例如“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決定”),委托_______________(列出所委托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其中法人合伙人委派__________、其他組織合伙人委派___________。

          (注:可根據實際續寫,如無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內容刪去)代表其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四條 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表決。

          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為:________________。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更換程序為: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的表決辦法)。

          第十七條 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

          約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經全體合伙事務執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除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條 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

          第二十條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合伙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第七章 入伙與退伙

          第二十一條 新合伙人入伙,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

          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權利和責任)。

          新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伙人違反《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三條 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四條 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有《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普通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

          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和退還辦法)。

          第二十六條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該退伙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八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八條 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

          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伙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章 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九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條 合伙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 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注:也可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另行約定),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

          第三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合伙人各持______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____份(注:此條供合伙人參考,設立合伙企業必須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合伙協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

          (注:可選擇。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簽名,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公章)

          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合伙企業協議書10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甲乙丙三方協商,并經公司和學校股東會、董事會相關授權批準,就甲方和______及丙方,股份退股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因個人原因及辭職申請將其在______(含丙方即原在______及_____委托聯營后的)全部股份退還股份。

          二、乙方同意接受該退股的股份,以現金方式一次性付清全部退股金給甲方。

          三、退股金額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整(小寫:______)。本合同簽訂當日生效,簽訂之日__日內乙方支付上述款項給甲方,甲方不再享有公司和學校的股東任何權益和義務,不得再請求分配利潤或者其他經濟報酬。

          四、甲方保證對所退股該公司的股份擁有完全的處分權(沒有設置任何抵押、質押或擔保等,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則,由此引起的全部責任,由甲方承擔。甲方應對乙方學校和公司的各種機密有繼續保密的義務,并不得造成有損學校和公司的言行舉止,否則將賠償乙方的損失。

          五、本協議簽訂前,甲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與______簽訂的《認股協議書》解除并終止履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與甲方、丙方簽訂的《聯營合同》同時解除。該二份合同中的違約條款、違約責任的賠償方式、違約金的計算等條款全部失效。

          六、甲方在合作期間從乙方公司或者丙方各學校獲取的商業秘密在簽訂本退股協議后有繼續保密的義務,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不得從事造成有損______和乙方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言行舉止,否則將賠償乙方或丙方的損失。甲方不得自行或者指使他人干擾乙方及丙方的經營活動,如甲方違反本條款,應當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壹拾萬元給乙方,給乙方、丙方造成嚴重損失的,應當另行賠償。

          七、本退股協議生效后,甲方不得使用“__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所有或者乙方法定代表人紀春盛所有的商標。本協議生效后,甲方有從事教育培訓業,在登記培訓學校或者公司名稱時,不得使用含有“_____”、“_____”或者“_____”、“_____”等乙方與丙方使用中的字樣作單位名稱。如甲方違反本條款,應當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壹拾萬元給乙方,給乙方造成嚴重損失的,應當另行賠償。

          八、本協議簽訂前后甲方所有的個人債務應當自行履行完畢,因其履行個人債務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及訴訟、仲裁均與______及法定代表人、丙方無關。

          九、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由三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三方均同意提交福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十、本協議一式多份,甲乙丙三方各主體均持一份,自三方簽字或者蓋章且甲方收到退股金后生效。

          甲方(簽字和手印):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丙方: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伙企業協議書11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相關,按照自愿、平等、公平、誠實的原則,經新合伙人和原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

          第一條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經營場地

          1、合伙企業的名稱:_______

          2、合伙企業經營場地:_______

          第二條合伙人情況

          1、合伙企業原合伙人情況:

          (1)合伙人名稱: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

          出資金額:_______

          (2)合伙人名稱: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

          出資金額:_______

          2、入伙人情況及出資金額、方式

          (1)入伙人名稱:_______ ;

          (2)身份證號碼:_______;

          (3)出資方式:_______ ;

          (4)出資金額:_______;

          第三條合伙企業權利義務分配

          1、入伙人完成出資后,成為本合伙企業的正式合伙人;

          2、合伙企業債務分擔:_______

          3、入伙人完成出資后,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變更為_______ ;出資比例為_______;

          4、入伙人在本協議上簽字,即表明已經完全履行完畢入伙出資義務;

          6、合伙人應當在入伙人履行出資義務后_______日內辦理完畢合伙企業合伙人變更事宜。

          第四條合伙事務的執行

          1、合伙負責人: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 )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為:

          (1)對合伙企業的日常事務進行管理;

          (2)負責對外簽訂合同;

          2、合伙企業的重要經營決策由全體合伙人共同決定;

          第五條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1、利潤分配:合伙企業利潤分配按照合伙人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或者其他比例);

          2、利潤分配方式:合伙企業從正式投入生產經營之日起,每_______個月結算一次,結算后按照本協議約定進行利潤分配。利潤分配以銀行轉賬、匯款方式方式(或者現金支付方式)進行;

          4、債務承擔:合伙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產生的合伙債務,先由合伙企業財產進行償還,合伙企業財產不足償還時,再由_______償還;

          第六條入伙、退伙及出資的轉讓

          1、入伙:

          ①需要承認本合伙協議

          ②需經全體合伙人的同意

          ③執行合伙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伙:

          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

          ②不得在不利合伙時退伙

          ③退伙需提前_______個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需要經過全體合伙人的同意

          ④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清算

          ⑤在不利合伙時退伙或者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而退伙,而給合伙造成損失的,由退貨人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合伙人轉讓出資的,需要經過其他合伙人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同意而轉讓的,轉讓行為無效。

          第七條爭議解決辦法

          (1)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糾紛的,應當現行進行協商,協商不成或者協商后又不履行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2)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糾紛而提起民事訴訟的,由人民法院管轄;

          第八條協議的生效

          本協議自當事人各方簽字時起發生法律效力

          第九條其他事項

          1、當事人各方均應當嚴格遵守本協議,其他未約定事宜,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由_______各執一份。

          入伙人簽章:_______

          原合伙人簽章:_______

          簽章時間:_______

          簽章時間:_______

          本協議簽訂地點:_______

        合伙企業協議書1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協議。本協議未規定或與法律法規不符的,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一章 企業名稱和經營場所

          第一條 合伙企業的名稱:

          第二條 合伙企業主要經營場所:

          第三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四條 合伙企業經營范圍:

          合伙期限為 年(自由選擇是否約定合伙期限)

          第三章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五條 普通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為:

          姓名或者名稱

          住 所

          第六條 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為:

          第四章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七條 合伙人共出資 萬元,各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為:

          普通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價格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評估辦法)。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方式出資。

          合伙人應按期足額繳納出資。以非貨幣形式出資需辦理財產權轉移的,辦理完財產權轉移手續方為繳付完成。

          第五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八條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該條可根據合伙人之間實際約定,規定相應內容)

          第六章 合伙企業事務執行

          第九條 必須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第十條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 或者按照合伙協議自行約定 ),委

          托 個合伙人為合伙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該合伙人應按照合伙協議或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

          作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伙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第十一條 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

          伙事務;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十二條 執行合伙事務人未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登記時,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

          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將應當歸合伙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伙企業;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執行事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列舉事由)

          對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七章 入伙、退伙

          第十四條 新合伙人入伙,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十五條、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普XX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約定合伙期限的適用)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三)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四)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列舉退伙事由)。

          (未約定合伙期限的適用)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七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一)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除有限合伙人外,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合伙人符合本協議第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十九條 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第二十條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第二十一條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按照本協議第九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八章 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的轉變

          第二十二條 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三條 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第九章 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七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列舉事由)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條 合伙企業解散時,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二十九條 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第三十條 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署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三十一條 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一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共同協商訂立,經全體合伙人簽署后

          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修改或者補充本協議,需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經全體合伙人簽署后生效。

          本協議未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伙人依法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協議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合伙企業留存一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合伙人簽署(自然人簽名,自然人以外的單位蓋X):

          年 月 日

        合伙企業協議書13

          甲方: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店位于____________,于20______年9月1日由甲方獨力投資。總投資40余萬元,營業面積170平方米,地理位置優越,發展潛力巨大,升值空間無限。

          經甲、乙雙方一致認同,乙方做為新的投資人與甲方共同經營甲方逗龍王子童裝旗下溫州橫街店,成為該店股東,雙方本著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協議。雙方按如下條款享有權力及履行義務。

          第一條: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1、乙方以貨幣方式出資逗龍王子童裝旗下溫州橫街店,出資金額為人民幣肆萬元整(¥40000.00元)占逗龍王子童裝溫州橫街10%的股份。

          2、乙方在成為逗龍王子童裝溫州橫街店的股東后,依上述的約定履行出資義務。

          3入股期限為三年,中途不行退股及轉讓。

          第二條:股東(乙方)的權力及義務

          1、乙方出資后成為逗龍王子童裝溫州橫街店股東后,享有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

          2、對成為逗龍王子童裝溫州橫街店的股東之前的經營利潤不享有任何權益,對營業損失及債務不承擔任何責任。

          3、根據10%的出資比例享有逗龍王子童裝溫州橫街店的純利潤分紅。

          4、乙方成為逗龍王子童裝溫州橫街店的股東后,經甲方授權可享有對溫州橫街店內的帳務監督權及經營建議權。

          5、乙方不得在入股期間與任何個人及團體從事與甲方業務有競爭的工作。

          6、乙方不得從事有損甲方利益的活動。

          第三條:紅利分配

          1、紅利分配為一年一次。

          2、每年總毛利扣除所有相關費用為當年總純利潤,再按所占股份比例分紅。

          3、甲方應出示當年總營業額、總成本、總毛利及所有相關費用的報表,用于乙方的查帳及監督。

          第四條: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應按本協議規定享有權益及相應的義務,如有違約行為并造成重大損失應對其損失方進行賠償或減少其持股比例的賠償。

          第五條:承諾

          甲方承諾如在經營逗龍王子童裝溫州橫街店途中,經營不善(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致使逗龍王子童裝溫州橫街店出現虧損,乙方將不承擔虧損義務。

          每六條:其他事項

          1、本協議簽訂期限為三年,協議到期前半年甲、乙雙方必須決定是否繼續合作事項,并作出書面協議。

          2、如發生不可抗拒的因素致本店解體,按所占股份比例進行最后的利益分配。

          3、以上協議若有修正,經甲、乙雙方同意后修改。

          4、本協議共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來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

          簽字日期:_________

        合伙企業協議書14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相關,按照自愿、平等、公平、誠實的原則,經新合伙人和原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

          第一條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經營場地

          1、合伙企業的名稱:

          2、合伙企業經營場地:

          第二條合伙人情況

          1、合伙企業原合伙人情況

          (1)合伙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資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合伙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資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資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入伙人情況及出資金額、方式(1)入伙人名稱:;身份證號碼(2)出資方式:; (3)出資金額:

          第三條合伙企業權利義務分配

          1、入伙人完成出資后,成為本合伙企業的正式合伙人; 2、合伙企業債務分擔:

          3、入伙人完成出資后,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變更為;出資比例為; 4、入伙人在本協議上簽字,即表明已經完全履行完畢入伙出資義務; 6、合伙人應當在入伙人履行出資義務后日內辦理完畢合伙企業合伙人變更事宜。

          第四條合伙事務的執行

          1、合伙負責人:(身份證號碼:)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為:(1)對合伙企業的日常事務進行管理; (2)負責對外簽訂合同; 2、合伙企業的重要經營決策由全體合伙人共同決定;第五條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1、利潤分配:

          合伙企業利潤分配按照合伙人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或者其他比例);

          2、利潤分配方式:

          合伙企業從正式投入生產經營之日起,每個月結算一次,結算后按照本協議約定進行利潤分配。利潤分配以銀行轉賬、匯款方式方式(或者現金支付方式)進行;

          3、債務承擔:合伙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產生的合伙債務,先由合伙企業財產進行償還,合伙企業財產不足償還時,再由償還;

          第五條入伙、退伙及出資的轉讓

          1、入伙:①需要承認本合伙協議②需經全體合伙人的同意③執行合伙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伙: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不利合伙時退伙

          ③退伙需提前個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需要經過全體合伙人的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清算

          ⑤在不利合伙時退伙或者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而退伙,而給合伙造成損失的,由退貨人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合伙人轉讓出資的,需要經過其他合伙人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同意而轉讓的,轉讓行為無效。

          第六條爭議解決辦法

          (1)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糾紛的,應當現行進行協商,協商不成或者協商后又不履行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2)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糾紛而提起民事訴訟的,

          由人民法院管轄;

          第八條協議的生效

          本協議自當事人各方簽字時起發生法律效力

          第九條附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當事人各方均應當嚴格遵守本協議

          其他未約定事宜,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一條本協議一式份

          由入伙人簽章:簽章時間:本協議簽訂地點:

          各執一份。

          原合伙人簽章:簽章時間:

        合伙企業協議書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工程建設市場需求,為社會提供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建設部《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和行業管理規定,經全體合伙人共同商定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企業名稱:_________工程造價咨詢聯合事務所(需符合資質管理部門的規定)。

          企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第三條經營范圍

          (一)提供建設工程投資控制和造價咨詢服務;

          (二)編制和審核工程投資估算、設計概算、工程預決算、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工程結算和決算;

          (三)依法接受委托辦理工程工程造價鑒證業務;

          (四)其他法定業務。

          第四條本企業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合伙協議,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行業組織的指導。

          第五條企業遵循獨立、客觀、公正和誠信為本、質量至上的宗旨,遵守行業準則,依法執業,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委托人、當事人合法權益。

          第二章 合伙人與合伙人出資

          第六條本企業由以下合伙人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本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需符合資質管理部門的規定):

          姓名

          性別

          住所

          身份證號碼

          執業資格

          第七條合伙人出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元以上),由合伙人共同投入(出資比例應符合資質管理部門的規定)。其中:

          姓名

          出資額

          出資比例

          身份證號碼

          執業資格

          第八條出資人均以現金方式出資,全部出資額應在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繳足,并委托其他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合伙人在工商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第九條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增加對企業的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企業虧損。

          第十條本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本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企業財產。本企業的財產由企業合伙人依照法律和本協議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條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企業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受讓人條件必須符合資質管理部門的規定,并需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受讓人即成為本企業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依法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十二條合伙人不得饋贈、抵押其在企業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

          第十三條本企業的利潤和虧損按全體合伙人出資比例分配和分擔。企業年度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

          第三章 企業事務的執行

          第十四條經全體合伙人一致決定,委托合伙人______________為本事務所所長,對外代表本企業執行企業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本企業事務(經合伙人一致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企業事務。共同執行企業事務參照《合伙企業法》第二十八條、二十九條訂立協議)。

          第十五條執行企業事務的所長應當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企業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伙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第十六條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所長,檢查其執行企業事務的情況;有權查閱企業帳簿。

          第十七條合伙人對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商定解決。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

          第十八條被委托執行企業事務的所長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十九條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企業相同性質的業務。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二十條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一)處分企業的不動產;

          (二)改變企業名稱;

          (三)轉讓或者處分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四)修改合伙協議;

          (五)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六)以本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七)聘任、解聘合伙人以外的員工和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八)企業員工的分配、獎罰、福利方案;

          (九)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入伙與退伙

          第二十一條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企業經營期滿,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二)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合伙人在不給本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擅自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四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三)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四)個人的執業資格被注冊管理機構注銷;

          (五)個人職業年齡超過六十五周歲;

          (六)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前款規定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五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本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二十六條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本企業向合法財產繼承人退還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合法財產繼承人不得繼承合伙人身份。

          第二十七條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

          第二十八條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二十九條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條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按照本協議第十三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三十一條企業登記事項因退伙、入伙、合伙協議修改或發生變更需要重新登記的,應當于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按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向工商登記機關和資質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或變更手續。

          第五章 解散與清算

          第三十二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

          (二)企業被資質管理部門依法吊銷資質證書無法繼續經營的;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五)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三條企業解散,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擔任清算人。

          第三十四條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企業所欠招用的員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企業所欠稅款;

          (三)企業的債務;

          (四)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第三十五條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后仍有剩余的,按本法按照本協議第十三條的規定的比例進行分配。其全部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依照本法按照本協議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在法定追訴期內,原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企業經營期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三十八條本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合伙人(簽字):_______ 合伙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