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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勞務合同

      時間:2023-04-22 18:41:44 勞務合同 我要投稿

      法律勞務合同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么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法律勞務合同,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法律勞務合同

      法律勞務合同1

        甲方(雇主)_______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乙方(雇員)_______

        姓名:_______

        性別: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天津市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本協議期限為______月。本協議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生效。

        第二條

        乙方承擔的勞務內容、要求為:

        (一)甲方分配乙方在________崗位擔任________職務(工種)。在正常情況下乙方必須完成生產(工作)任務,具體生產(工作)任務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作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勞務報酬

        甲方支付乙方勞務費的標準、方式、時間:

        (一)勞務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元)/月。

        (二)勞務費用的支付方式:每月____號,甲方轉賬到乙方銀行賬號(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依法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甲方依法代為扣繳。

        第四條

        甲乙雙方約定,甲方為乙方購買_________意外傷害保險卡,用于乙方在為甲方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意外傷害的補償。保險期間與本合同期限相同。

        第五條

        甲方義務

        一、甲方根據國家法律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給乙方提供安全衛生的勞務條件,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務保護用品。

        二、甲方對乙方進行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培訓;乙方從事特種作業的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后持證上崗。

        三、乙方在勞務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勞務安全衛生規程和操作規程,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職工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檢舉、控告。

        第六條

        乙方義務

        一、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務紀律。

        二、甲方有權依據國家和天津市的有關規定及企業的規章制度和勞務紀律對乙方實行管理。

        三、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蓄意損壞商品,串通詐騙或泄露商業秘密,對甲方、服務單位所在零售網點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甲方保留追究乙方經濟和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七條本合同的解除

        一、本協議期滿的'。

        二、雙方就解除本協議協商一致的。

        三、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協議義務的。

        四、因乙方個人原因連續請假_______天以上或累計請假達_______天的。

        第八條違反本合同的責任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約且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都要承擔經濟責任。具體賠償金額由非違約方和企業工會,根據違約者的責任大小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情況確定。乙方違約,按甲方獎懲辦法有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糾紛時,應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其它事項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與法律、法規有抵觸的,按國家和天津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本合同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雙方必須嚴格遵照執行。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

      法律勞務合同2

        發布時間: 20xx-04-27 10:27

        閱讀次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20xx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93次會議通過 20xx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釋〔20xx〕6號公布 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對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補充解釋如下:

        第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對下列情形,視為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一)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支付工資爭議,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送達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用人單位不能證明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三)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后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第二條 拖欠工資爭議,勞動者申請仲裁時勞動關系仍然存續,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申請仲裁超過六十日為由主張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勞動者已經

        收到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的除外。

        第三條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第四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因勞動關系是否已經解除或者終止,以及應否支付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產生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五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產生的爭議,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產生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六條 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七條 下列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

        (一)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三)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四)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五)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六)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糾紛。

        第八條 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預先支付勞動者部分工資或者醫療費

        用的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用人單位不履行上述裁決中的給付義務,勞動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 勞動者與起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產生的勞動爭議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注明該字號業主的自然情況。

        第十條 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力派遣合同產生勞動爭議而起訴,以派遣單位為被告;爭議內容涉及接受單位的,以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為共同被告。

        第十一條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同一裁決,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并案審理,雙方當事人互為原告和被告。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繼續審理。

        第十二條 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觀原因無法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仲裁期間中止,從中止的原因消滅之次日起,申請仲裁期間連續計算。

        第十三條 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仲裁期間中斷:

        (一)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

        (二)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

        (三)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

        申請仲裁期間中斷的,從對方當事人明確拒絕履行義務,或者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或明確表示不予處理時起,申請仲裁期間重新計算。

        第十四條 在訴訟過程中,勞動者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經濟確有困難,或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

        勞動者提供擔保的義務,及時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財產保全裁定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勞動仲裁機構的裁決書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生效后三個月內申請強制執行。逾期不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具有勞動權利義務內容的調解協議,具有勞動合同的約束力,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據。

        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僅就勞動報酬爭議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不履行調解協議確定的給付義務,勞動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第十八條 本解釋自二○○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前本院頒布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的規定為準。

        本解釋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審結的案件,不得適用本解釋的規定進行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20xx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9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特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條 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引發的爭議,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三條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四條 勞動者與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應當將用人單位或者其出資人列為當事人。

        第五條 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以掛靠等方式借用他人營業執照經營的,應當將用人單位和營業執照出借方列為當事人。

        第六條 當事人不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查認為仲裁裁決遺漏了必須共同參加仲裁的當事人的,應當依法追加遺漏的人為訴訟當事人。

        被追加的當事人應當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一并處理。

      法律勞務合同3

        一、貴公司可以將非專業性質的勞務用工通過勞務分包形式發包給具備資質的勞務公司。

        參照國務院建設部頒發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勞務作業分包,是指施工總承

        將其承包工程

        完成的活動。 由此可見,承包方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分包(注:該分包特指純勞務作業,不涉及專業性操作),此行為不屬于違法再分包。故貴公司可將工程中的純勞務作業通過勞務分包形式發包給具備資質的勞務公司。但特別提醒,不能分包給個人,因個人不具備用工資質,最終應由貴公司承擔法律責任和用工風險。

        1、勞務分包企業的資質以及風險防范。

        建設部頒布的《建筑業勞務分包企業資質標準》對勞務作業分包的13個種類及其相應的資質標準作了明確規定。貴公司在進行勞務發包時應對每種作業的勞務分包人是否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標準及作業的具體范圍予以審查。

        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同理,一旦勞務分包人不具備相應的資質則勞務分包合同無效。根據《建筑法》第29條第2款規定,

        “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需要說明,無論分包是否合法,這種連帶責任是不能免除的,所以公司對分包單位要加強管理監督。

        貴公司在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時,一定要對勞務分包企業進行嚴格的資質審查,具體可從勞務分包企業的工商登記、注冊資本、經營范圍及勞務資質證書等情況入手.

        2、純勞務分包合法,涉及主體范疇的分包為違法,分包僅限一次,不得二次再分包。

        法律規定勞務分包是指分包純勞務作業,即通常所說的包清工,但隨著建筑工程規模的日益擴大,勞務分包已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的包清工,而是伴隨著材料采購供應、施工、安裝的分包。這就可能被認定為實質上工程再分包合同,則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法律依據:《建筑法》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

        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

        3、勞務人員傷亡的風險防控

        實踐中,由于勞務分包企業的管理不規范、相關人員安全意識淡

        薄等諸多原因,導致勞務人員在施工過程中經常發生傷亡等安全事故,而此時作為勞務作業的發包人必定深陷糾紛之中。

        所以,建議貴公司在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時盡量做到:(1)、要求勞務分包企業與實際勞務人員簽訂書面合同、購買保險并報公司備案;(2)、即使沒有分包給有資質的企業,寧愿選擇掛靠勞務公司的個人進行施工,也不要直接與個人簽訂勞務分包協議。

        4、已經確認違法分包,業主可以選擇解除總包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一)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二)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三)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的;

        (四)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二、公司若將勞務分包給個人,請完善相關用人手續,對外形成合法的勞動關系。

        公司如果將勞務分包給個人系違法分包,為了避免由此導致的法律風險,建議公司直接與個人簽署用工合同建立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但是為了避免今后個人向公司主張勞動者權益,建議在簽署用工合同的同時還要簽署一份內部協議載明“用工合同實為無效,雙方并

        無勞動關系”。(但內部協議僅限公司保存)

        購買保險,并不是構成勞動關系的法定要件。

        《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需要說明一點,這只能規避來自業主方面的法律風險,也就是只可以借此向業主證明沒有將工程違法分包而已,但不能規避施工人員本身的風險,比如工傷,無論簽署的是分包合同還是用工合同,只要施工人是個人,均由公司對外承擔責任,因為個人不具備用工資質和施工資質。

        三 公司對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工種可采取勞務派遣的形式。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第六十六條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勞務派遣不同于勞務分包,勞務分包的主體必須是勞務公司,其人員也是勞務公司的人員,公司與勞務公司之間是分包的關系,但勞務派遣是公司的合法用工方式,不是分包。具體操作方式為:公司選擇有派遣資質的勞務派遣單位進行合作,勞務派遣單位給公司的項目派遣員工,公司按人頭數給勞務派遣單位支付派遣費用。該員工在公司工作期間聽從公司的安排,和公司本身的員工沒有區別,只是人事關系建立在勞務派遣單位而已。通過勞務派遣形式用工,公司與勞動

        者只存在用工關系而非勞動關系,涉及勞動權益的工資、社保、經濟補償等由勞務派遣單位負責,這將在很大程度上減少用工成本和風險。但要注意,這些派遣人員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開展工作。如果公司要將個人分包的行為合法化,也可要求實際分包的個人以勞務派遣的形式進場,但須有勞務派遣單位的名

        公司主營業務、主體工程的作業,建議不要采取該種方法。

        綜上,合法的勞務分包應該注意以下幾點:(1)除非承包合同明確約定,否則分包須報業主同意(若業主不同意,也可以勞務派遣或公司員工的身份進場,這樣就不存在分包情形);(2)分包僅限非主體方面的專業性分包和勞務分包,不得涉及主體施工部分;(3)選擇有資質的勞務公司或者掛靠有資質的勞務公司的個人進行分包;(4)加強對分包方,因為承包方與分包方對業主承擔的是連帶責任。

      法律勞務合同4

        1)簽訂合同主體方面

        勞務合同的簽訂雙方沒有局限,可以是公司、自然人之間的任意組合。

        2)簽訂合同的雙方關系

        勞務合同的一方無須成為另一方成員即可為需方提供勞動,雙方之間的地位自始至終是平等的。

        3)勞動風險的承擔

        勞務合同中提供勞動的一方有權自行支配勞動,因此勞動風險責任自行承擔。

        4)勞動報酬

        由雙方執行自行協商,法律不過分干涉。

        5)爭議解決

        勞務合同屬于民事合同的一種,受民法及合同法調整,故因勞務合同發生的爭議由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條:勞務合同的性質

        一、根據勞務合同,允諾提供勞務的人負有提供約定勞務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負有給付約定報酬的義務。

        二、勞務合同的標的可以是任何形式的勞務。

        1、禁止歧視

        (1)雇主于達成協議或者采取措施時,特別是在建立勞動關系、提職、發布指令、或者發出解約通知時,不得因雇員的性別而歧視雇員。但當協議或者措施的標的是雇員所從事的職業種類,而且這一職業要求一定的性別作為其不可放棄的條件時,允許因性別不同而區別對待。發生爭議時,如果雇員以事實證明其因性別而受到歧視是可信的,則雇主承擔舉證責任,用與性別無關的客觀理由來證明區別對待是正當的,或者性別是從事該項職業的必須的條件。

        (2)在建立勞動關系時,雇主違反本條第一款的禁止歧視規定時,受到歧視的求職者可以要求以金錢作為適當賠償,最高金額為三個月工資。月工資的標準是,在假定求職者與雇主建立勞動關系、雇主當月允諾支付給求職者在正常工作時間條件下的金錢和實物工資。

        (3)、在建立勞動關系時,如果雇主違反本條第一款的禁止歧視規定的理由不成立,則無權要求建立勞動關系。

        (4)、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請求權必須自收到拒絕通知后兩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主張。

        (5)、如果不存在升職請求權,則本條第二款和第四款的規定相應適用于升職。

        2、工作職位招標

        雇主既不得以公開方式,也不得在企業內部將某個工作職位只對男性或只對女性進行招聘,除非具備第一a條第一款第二句的情形。

        第二條:報酬

        一、如果根據情況,不受報酬不提供勞務時,視為默認約定報酬。

        二、未規定報酬額的,有公定價格時,按公定價格支付報酬,無公定價格時,應認為約定按習慣支付報酬。

        三、在建立勞動關系時,不得因雇員的性別而就相同的或者價值相同的工作議定低于另一性別的雇員的報酬。由于雇員的性別而適用特別保護條款不能構成約定較低報酬的理由。第一a條第一款第三句的規定相應適用。

        1、禁止處罰

        雇主不得因雇員以允許的方式行使其權利,而在達成協議或者采取措施時歧視該雇員。

        第三條:親自履行義務和行使權利

        發生疑問時,勞務義務人應親自提供勞務。在此情況下,勞務請求權不得轉讓。

        第三條:企業轉讓時的權利和義務

        一、企業或者企業的一部分因法律行為轉讓給另一所有權人時,該所有權人即參加到轉讓時存在的勞動關系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中來。如果上述權利和義務是通過工資合同條款或者企業協議來規定的,則工資合同或企業協議構成新的所有權人與雇員之間的勞動關系內容,不得在轉讓后的當年年底前做不利于雇員的變更。如果上述權利和義務是由新的所有權人通過另一項工資合同條款或者另一項企業協議來規定時,本款第二句不適用。當工資合同或者企業協議失效時,或者在新的所有權人與雇員之間達成的另一項工資合同的有效范圍內缺乏對雙方的工資約束時,第二句的期限到期前可以改變權利和義務。

        二、只要第一款規定的義務是在轉讓前出現的,并且在轉讓后一年內到期,原雇主與企業新的所有權人對此項義務作為連帶債務人負責。如果此類義務為轉讓后到期的,原雇主僅對轉讓時應計算的`期限中已過去的部分承擔責任。

        三、法人或者私人商業公司因變更而滅失的,不適用本條第二款的規定。

        四、原雇主或新的所有者因企業或企業的一部分轉讓而對雇員發出的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無效。因其它原因對勞動關系進行解除的權利不受影響。

        第四條:報酬的到期

        報酬應在提供勞務后支付。報酬分時間段計算的,應于每個時間段結束后支付。

        第五條:受領遲延時的報酬

        勞務權利人遲延受領勞務的,義務人可以對遲延而未提供的勞務請求約定的報酬,而無補充提供勞務的義務。但義務人因未提供勞務而節省的費用或者因轉向它處提供勞務而取得的或者出于惡意怠于取得的價值應予扣除。

        第六條:暫時妨礙

        勞務義務人如果在一段相對較短的時間內,由于非自身過失的其它原因而造成對工作的耽擱,不能喪失其對報酬的請求權。但勞務義務人必須扣除其在耽擱工作期間基于法定義務而存在的疾病或者意外事故保險有權享有的金額。

        第七條:勞務義務人患病

        一、如果持續性勞務關系占有義務人全部或者主要的工作,義務人被接納參加(權利人的)家庭生活,在義務人患病時,只要疾病不是由于義務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引起的,勞務權利人必須為義務人承擔最多六周、但不超過勞務關系期限的必要的飲食和治療。飲食和治療可以采取將義務人收治住院的辦法來保證。費用可以從其患病期間應支付的報酬中扣除。勞務權利人因義務人患病而根據第十六條的規定宣布解除勞務關系從而導致的勞務關系的終結無效。

        二、義務人的飲食和治療已預定由保險機構或者公共醫療護理機構提供時,勞務權利人的義務不發生。

        第八條:保護措施的義務

        一、勞務權利人應對提供勞務的場所、設備或者工具器械給予置備和保養,對在其安排或者領導下提供的勞務給予調度,以使義務人免遭勞務本身對其生命和健康不應造成的危險。

        二、義務人被接納參加家庭共同生活的,勞務權利人應從義務人的健康、道德和宗教方面的需要考慮,在起居室和臥室、飲食以及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方面,提供必要的設備和安排。

        第九條:不得推諉的供養義務

        勞務權利人根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應負的義務,不得通過合同事先加以免除或者限制。

        第十條:勞務關系的終止

        一、勞務關系于約定期限屆滿時終止。

        二、勞務關系未定期限,也不能依勞務的性質或目的確定其期限的,勞務關系各方當事人均可以根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解除勞務關系。

        第十一條:一般預告解約通知期限

        對于不屬第十二條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在下列情形下,允許發出預告解約通知:

        一、按日定報酬的,每日預告次日末為終止期;

        二、按星期定報酬的,最遲于一星期的第一個工作日預告接下來的周六為終止期;

        三、按月定報酬的,最遲于一個月的第十五日預告本月末為終止期;

        四、按季度或者更長期間定報酬的,遵守六個星期的預告解約通知期限,預告一個歷定季度末為終止期;

        五、非分期定報酬的,可隨時發出預告解約通知;但占用勞務義務人全部或者主要工作活動的勞務關系,應遵守二個星期的預告解約通知期限。

        第十二條:勞動關系的預告解約通知期限

        一、對于工人或者職員(雇員)的勞動關系,可以遵守四個星期的期限于一個日歷月的第十五日或者月末發出預告解約通知。

        二、勞動關系在工廠或者企業已存續兩年的,雇主的預告解約通知期限為一個日歷月末前一個月;已存續五年的,為一個日歷月末前兩個月;已存續八年的,為一個日歷月末前三個月;已存續十年的,為一個日歷月末前四個月;已存續十二年的,為一個日歷月末前五個月;已存續十五年的,為一個日歷月末前六個月;已存續二十年的,為一個日歷月末前七個月。

        在計算工作時間時,雇員滿二十五周歲以前的時間不予考慮。

        三、在約定的最長為六個月的試用期內,可以按兩個月的期限對勞動關系發出預告解約通知。

        四、可以通過工資合同做出與本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不同的約定。在此種工資合同的有效范圍內,如果雙方事先約定,不受工資合同約束的雇主和雇員之間有關適用偏離工資協定規定的約定有效。

        五、只有在下列情況下,始得在具體合同中約定比本條第一款所列舉的預告解約通知期限更短的期限:

        1、雇員受雇為臨時幫忙的;勞動關系超過三個月的,不適用此規定;

        2、除為職業培訓雇用的雇員外,雇主通常情況下雇用雇員人數不超過二十人,并且預告解約通知期限不短于四個星期的。在確定雇用雇員人數時,只考慮那些通常一周工作時間超過十小時或月工作時間超過二十五小時的雇員。

        根據具體合同做出長于本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舉的預告解約通知期限的約定,不受影響。

        3、由雇員對勞動關系發出預告解約通知時,不得約定比雇主發出預告解約通知期限更長的期限。

        第十三條:通過發出預告解約通知而終結勞動關系、解除勞動合同以及確定合同期限均需書面形式方才有效。

        第十四條:期限超過五年的合同的預告解約通知期限

        與雇員訂立終身或五年以上勞務關系的,五年后,義務人可以發出預告解約通知。預告解約通知期限為六個月。

        第十五條:默許延長

        勞務關系期間屆滿,在另一方當事人知情的情況下義務人繼續勞務關系的,如果另一方當事人不立即提出異議,則視為不定期延長。

        第十六條:因重要原因而不遵守期限通知解約

        一、如果存在一些事實,根據這些事實,發出預告解約通知的人考慮到具體情況下的所有情形,并權衡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后,已不能期望勞務關系繼續至約定的勞務關系終了時,勞務關系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出于重要原因,不遵守預告解約通知期限通知解約。

        二、只能在二個星期內發出預告解約通知。上述期限自通知權人知悉對通知起決定作用的事實時開始計算。經要求,發出預告解約通知的人必須立即將預告解約通知的理由書面通知對方。

        第十七條:對機要職位不遵守期限而通知解約

        一、對于不屬于第十二條意義上的勞動關系的勞務關系,如果提供勞務義務人未簽訂有固定薪金的持續性勞務關系,而是基于特殊信任而提供更高級勞務時,允許其在不具備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時,解除勞務關系。

        二、只有在勞務權利人用其它方法可獲得此種勞務時,義務人方可以此種方式發出預告解約通知,但存在有不能按時發出預告解約通知的重大理由的除外。義務人無此種理由而不按規定發出預告解約通知的,應賠償勞務權利人因此而受到的損害。

        第十八條:報酬;不遵守期限通知解約時的損害賠償

        一、在提供勞務開始后,根據第十六條或者第十七條的規定對勞務關系發出預告解約通知時,義務人可以要求對其以前已提供的勞務給予相應報酬。義務人非因另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行為而發出預告解約通知,或者義務人因其本身違反合同的行為而引起另一方當事人發出預告解約通知的,當其已經提供的勞務因預告解約通知而對另一方當事人無利益時,義務人不享有報酬請求權。已預付報酬的,義務人應根據關于不當得利的規定返還該預付報酬。

        二、預告解約通知系由另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行為造成的,另一方當事人應對因終止勞務關系而產生的損失負賠償義務。

        第十九條:供尋找職位的自由支配時間

        對一持續性勞務關系發出預告解約通知時,勞務權利人應給予義務人以適當時間,供其尋找其它勞務關系。

        第二十條:開具證書的義務

        持續性勞務關系終止后,義務人可以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對勞務關系和其存續期間開具書面證書。經要求,此證書應擴及記載其成績及履行勞務的情況。

      法律勞務合同5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

        年齡: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現在住址: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及有關勞動法規,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從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其中試用期從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個月。

        第二條、生產(工作)任務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__工作。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在__,承擔任務,擔任__工種。乙方應達到的數量、質量指標:__。

        第三條、勞動(工作)條件

        為保證乙方完成合同要求的生產(工作)任務,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生產安全、勞動保護、衛生健康等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產(工作)條件。具體內容如下:__。

        第四條、勞動紀律

        1、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具體內容如下:__。

        2、乙方應嚴格遵守勞動紀律的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管理,積極完成所從事的工作。

        第五條、工作時間和勞動報酬

        1、甲方應實行每日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作制,因生產需要確需延長工作時間時,須經乙方本人同意,并發給乙方加班工資。日加班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加班不得超過36小時。乙方如孕期、哺乳期女工,甲方不得安排其加班加點。

        2、甲方依照國家法律和有關政策規定,同乙方協商確定的具體工資標準和工資方式以及獎金、津貼、補貼如下:__。

        3、甲方應當每月按期給乙方發放工資。超過當月規定發薪日期的,從第六日起每天按拖欠乙方本人工資額的__%,賠償乙方損失。

        4、甲方應當根據企業的生產發展,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資水平。

        第六條、保險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乙方工資總額的__%,乙方按不超過本人工資的__%,按月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事業管理機構繳納退休養老金。

        2、因第七條第二款第(2)和第3款規定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應按乙方工作每滿1年(滿半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發給乙方1個月標準工資的生活補助費。同時,如合同期滿未滿,甲方應發給乙方合同期內的失業補償費,標準為:距合同期滿,每相差1年發給相當于乙方標準工資1個月的補償費,生活補助費、補償費分別合計最高不超過12個月乙方標準工資。

        3、甲方參照(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向待業保險機構繳納待業保險基金,乙方待業期間可享受待業保險待遇。

        4、乙方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治療期間工資照發,所需醫療費用由甲方支付。醫療終結,經市(縣)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為殘廢的,由甲方發給殘廢金。乙方因工殘廢或患職業病死亡,由甲方發給喪葬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殘廢金、喪葬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的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按其工作時間長短給予3至6個月的醫療期。在醫療期間發給不低于本人原工資60%的病假工資。

        6、乙方為女職工,其孕期、產假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及有關規定執行。

        7、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協商確定的假日、公休假、婚喪假、探親假是:__。

        第七條、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1、甲方因停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由于情況變化,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的相關內容。

        2、在下列情況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用工條件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甲方歇業,宣告破產,或者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的;

        (4)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__。

        3、下列情況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甲方違反國家規定,無安全防護設施,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2)甲方無力或不按照合同規定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的;

        (3)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政策、法規,侵害乙方合法權益的;

        (4)乙方本人有正當理由要求辭職的。

        4、乙方被勞動教養,以及受刑事處分的.,合同自行解除。

        5、甲乙雙方任何一方解除合同,應當提前30天通知對方,并辦理解除合同的手續。試用期內應解除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對方。

        6、在下列情況下,甲方不得解除乙方合同:

        (1)合同期未滿,又不符合本第2款規定的;

        (2)乙方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乙方在孕期、產假和哺乳期間的。

        7、合同期限屆滿,應即終止執行。由于生產、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合同。

        第八條、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事項

        1、甲方為乙方提供住房或住房補貼;

        2、甲方為乙方解決伙食問題;

        3、甲方按國家規定的補貼項目,每月應發給乙方共計__元;

        4、除國家規定以外,在下列情況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__;

        5、除國家規定以外,在下列情況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__;

        6、甲方出資培訓乙方后,乙方應為甲方服務__年。否則,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培訓費__元;

        7、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__。

        第九條、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1、由于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如屬雙方過錯,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法律責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一方受損害的,可不承擔法律責任;

        3、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是:__;

        4、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根據后果和責任向對方支付賠償金,賠償標準是:__。

        第十條、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企業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與法律、法規、政策等有抵觸的,按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政策執行。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本合同涂改、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法律勞務合同6

        一、關于對合同性質的認定問題

        案例一 :A在北方承包了一個磚廠,需要大量勞動力到他手下勞動。為了吸引勞動力,A采用出門前預付定金的方法,同對方簽訂勞務合同。其中同B簽訂了一份勞動用工合同約定:1、B隨A到河北某磚廠務工,時間為隨A進廠之日起至年底不能生產(指北方上凍)之日止;2、A預付給B定金20xx元,若B不到廠,或未征得A同意而中途退廠,所拿定金雙倍返還,并賠償由此給A造成的損失;3、??。B到廠后因不能適應那里的生存環境,即不服水土、不適應工作環境,不久就要求離廠,因A不同意,B不得不強行退廠。A在后就以B違約并給其造成損失為由訴訟到法院,要求B雙倍返還所拿定金,即返還定金4000元。

        案例二:D隨工頭C到磚廠務工,后C未能給D結清工資,也不給其出具欠款手續。D訴訟到法院,要求C所欠支付工資。C承認D在其手下務工的事實,但辯稱工資已結清,并要求D拿出欠款的證據。

        案例三:E在北方承包了一個磚廠,需要大量勞動力到他手下勞動。為了吸引勞動力,E采用出門前給付款(或是給付的定匈、或是預付工資)的方法,同對方簽訂勞務合同。其中同F口頭約定:1、F隨E到磚廠務工,時間為隨E進廠之日起至年底不能生產之日止;2、E預付給F現金10000元,若F不到廠,或未征得E同意而中途退廠,不僅要返還預付現金,并賠償由此給E造成的損失。協議達成后,E預付給F現金10000元,F則給E出具了一張借條,上書“今借到E現金人民幣10000元”。后因F未能到E的磚廠務工,E就

        以F違約并給其造成損失為由訴訟到法院,要求F返還預付現金,并賠償由此給E造成的損失。

        對該類型案件的審理,首先遇到的問題就是對合同性質的認定,即該類型的合同是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因為合同性質的不同,糾紛的處理方式也就不同。對此有二種不同看法,一種觀點認為,此類合同是因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屬勞動合同,應受勞動法調整,為此發生糾紛后應由勞動部門先行處理,即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另一種觀點則認為,作為用工方的包工頭并不具備法人或個體經濟組織資格,這種用工行為并不受勞動法調整,雙方所達成的勞動用工協議,只能算是一種民事協議,是一種勞務合同,應受民法調整。發生糾紛后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直接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對此,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也指出,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完全是二種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視之。筆者認為,要想正確地找到答案,必須首先正確地將這二類合同區別開來。

        1、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區別

        我國勞動法所稱勞動關系是指在實現社會勞動的過程中,勞動者與所在單位(即用人單位)之間的社會勞動關系。勞動法所調整的這種勞動關系,也可以稱之為狹義的社會勞動關系[注1]。所謂勞務關系是指提供勞務的一方為需要的一方以活勞動形式提供勞務活動,而需要方支付其約定的報酬的社會關系。二者的區劃在于,勞動關系的一方必定是勞動者,另一方是單位(包括個經濟組織),而勞務關系則可以雙方都是單位,也可以雙方都是公民,或一方是單位,另一方是公民。此外,勞務關系中提供勞務的一方并不是需要方的成員,他們不是以需要方單位職工的身份,而是以勞務提供者的身份從事勞動。[注2]

        而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一方要成為另一方用人單位的成員。并遵守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勞動關系由勞動法調整,而勞務關系由民法調整。

        2、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之間存在以下區別:(1)從合同主體來看。作為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在我國可以是依法成立的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也可以是個體經濟組織[注3],即法人和個體經濟組織,而作為勞務合同用人單位的一方,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個體經濟組織或自然人。(2)從內容來看。勞動合同規定的是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一個成員,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并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負責分配工作或工種,按照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根據勞動法律、法規和雙方協議約定提供各種勞動條件、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必備條款。而勞務合同的內容規定的是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則下,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可以自由靈活的約定,法律并未作強制性規定。 (3)從適用的法律規范來看。勞動合同由勞動法律規范來調整;而勞務合同由民事法律規范來調整規范。勞務合同在訂立和履行的過程中必須遵循民事主體地位平等的原則;而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雙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勞動者必須參加到用人單位的勞動組織中去,擔任一定的職務或工種,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領導和指揮,遵守勞動紀律,雙方存在隸屬關系。(4)法律責任后果不同。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可能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比如用人單位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

        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勞務合同一般只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責任。在勞動合同關系中,因用人單位要依法為勞動者繳納“三金”,因此在勞動者出現生病、工傷或者年老等情況,勞動者依法享受社會保障。而在勞務合同中,在勞務關系承繼期間,因雇主不必為勞動者繳納“三金”,勞動者若在勞動的過程中出現了傷亡,則由雇主和雇員(勞動者)依據民法有關原理,根據雙方過錯責任的劃分,決定責任的承擔。雇主勞動者不能享受社會保障。(5)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后,應先到勞動機關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間內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后,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直接訴訟到人民法院。

        由此筆者認為,上述案例中,從用工主體上來看,A屬自然人,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用工主體資格;從合同內容上來看,A與B在地位平等的基礎上,就雙方在務工期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經過平等協商自愿達成的協議,也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合同所應具備的內容。但這種合意又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此又是一種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為此他們之間發生的勞動用工關系,也就不是勞動關系,不適用勞動法,只能是一種勞務關系。他們之間所簽訂的勞動用工合同,屬勞務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種,應適用民法來調整。發生糾紛后,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直接通過訴訟來解決。A同磚廠主人之間是一種承包經營關系(這里不考慮承包經營磚廠的資質問題),A承包后就享有經營自主權,B在某甲手下務工,是直接向A提供勞務A給付B勞務報酬,與磚廠主人并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二、勞務合同是否適用合同法進行調整的問題。

        我國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的法律,它主要規范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保全、違約責任等問題。在我國,合同法并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是我國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合同作為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并不是適用于各種經濟活動的法律形式,而只是反映平等主體之間的'商品和勞務交換的法律形式。這里所說的交易是指平等主體基于平等自愿及等價有償原則而發生的商品、勞務的交換,由這些交換所發生的交易關系構成了合同法的調整對象。我國合同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規則[注4]《合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

        合同法不僅適用于各類民事合同,那些雖未由民法所確認但仍然由平等的民事主體所訂立的民事合同,也應受合同法所調整。[注5]合同法主要是通過任意性規范而不是通過強行性規范來調整交易關系。只要當事人協商的條款不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法律即承認其效力。法律盡管規定了有名合同,但并不禁止當事人創設新的合同類型;合同法的絕大多數規范都允許當事人通過協商加以改變。合同法的任意性還表現在,法律確定合同法的規則并不是代替當事人訂立合同,只是幫助當事人完善合同,實現當事人的個人意志。這就是說,合同法的目標只是在當事人不能通過合同很好地安排其事務的進候,才安排當事人的意思,幫助當事人對其事務作出安排,如果當事人通過合同已經作出了很好的安排,合同法就要尊重當事人的約定。

        綜上所述,《合同法》是一部調整和規范市場經濟的法律,它的立法主旨在于鼓勵人們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進行交易,而非限制交易行為。盡管《合同法》僅僅例舉了15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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