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投資假設”質疑的論文
關鍵詞:投資主體假設 投資項目 投資主體假設 可行性分析
在財務管理的項目投資決策中,對投資項目現金凈流量的測算是進行決策的前提與基礎,這一步驟直接關系到項目投資決策正確與否。為了進行投資項目現金凈流量的測算,財務管理理論提出了一個“全投資假設”。所謂“全投資假設”是假定在確定投資項目的現金流量時,只考慮全部投資的運動情況,而不具體區分自由資金和借入資金等具體形式的現金流量!凹词箤嶋H存在借入資金也將其作為自由資金看待”(財務管理,2001)。這種假設的出發點是為了使得項目的可行性與投資資金的來源無關,然而,這種假設卻存在一些明顯的問題。
一、“全投資假設”沒有從投資主體的角度出發將導致投資決策失誤
一個投資項目到底可行還是不可行,與投資決策的出發點密切相關。就像某個特定的工作,有的人可以輕易完成,有些人卻無法完成。在財務管理中,進行投資項目決策的目的不是為了判斷一個項目本身是否可行,而是為某個具體的企業即投資主體的決策服務的,因此必須從該投資主體的角度出發來判斷投資項目的可行性。每個企業的情況是不同的,其所在的市場環境和擁有的的資源完全不同,因此,在進行投資項目現金凈流量的測算時,必須結合該企業的具體情況進行,否則,所作出的現金凈流量測算結果必然會脫離企業的實際,并最終可能導致投資項目的失敗,至少可能導致投資效果與預期不符。在投資項目決策時,只從理論和假設出發,不認真考慮投資主體實際情況的現象在現實中普遍存在,這也是導致項目投資決策方法可靠性不高的重要原因。
“全投資假設”存在的問題就是一個不從投資主體角度出發而脫離實際的典型例子。如果一個企業的資金不足,在進行項目投資時,需要借入資金,那么該企業在進行投資決策時,肯定會考慮以下問題:1、能否借到所需資金;2、借入資金的成本水平。如果借不到所需資金,項目再好也無法投資;如果可以借到所需資金,但如果資金成本過高,即使投資也無利可圖,企業也不應該進行投資。可見,“全投資假設”不考慮投資資金來源的做法在實踐中是行不通的。
二、“全投資假設”使投資項目的現金流量的確定既復雜又難以理解
當項目投資資金中有借入資金時,按現行稅法規定,建設期的利息應予以資本化,而經營期的利息費用化,并且稅前列支。在“全投資假設”下,建設期的利息一般計入固定資產原值,從而將對固定資產折舊產生影響,而如果在這一時期存在利息的實際支出卻不加以反映。經營期的利息則在稅前作為財務費用處理,在計算現金凈流量時,在凈利潤的基礎上再直接加上利息,這種處理既復雜又難以理解。復雜之處在于利息的處理既有資本化和費用化的區別,又有先減后加的操作;難以理解之處在于計算經營期現金凈流量時,為什么要加上利息,畢竟從流向看,利息是一種現金流出,而不是一種現金流入。下面舉例說明“全投資假設”下的現金凈流量的確定。
某企業進行固定資產投資,該投資項目需要一次性投入資金100萬元。資金全部由銀行提供,年利率為5%。該項目的建設期為1年,經營期為5年。該固定資產可使用5年,按直線法計提折舊,期滿有凈殘值10萬元。該項目投產后,每年可實現銷售收入100萬元,同時變動成本為68萬元。銀行借款利息每年年末支付一次,本金于第五年末一次還清。該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率為33%,企業要求的最低投資報酬率為12%。
根據以上資料,該投資項目決策分析如下:
1、該固定資產年折舊額=[(100+100×5%×1)-10]÷5=19(萬元)
2、該投資項目經營期各年的凈利潤=
。100-68-100×5%-19)×(1-33%)=5.36(萬元)
3、該投資項目的現金凈流量表如下:
表1 投資項目的現金凈流量(年利率5%) 單位:萬元
0 1 2 3 4 5 6
NCFi -100 0 29.36 29.36 29.36 29.36 39.36
注:其中,第1-4年的現金凈流量(NCF)等于各年凈利潤加上當年折舊,再加上當年利息支出,第五年的現金凈流量還要加上凈殘值。在上述確定經營期現金凈流量時,將每年實際支付的利息處理為加項;同時沒有反映建設期實際支付利息所產生的現金流出,這些都是難以理解的。
4、該投資項目的凈現值
=29.36×(P/A,12%,4)×(P/F,12%,1)+33.35×(P/F,12%,6)-100
=29.36×3.037×0.893+39.36×0.507-100
=-0.42(萬元)<0 項目不可行
三、在“全投資假設”下,借款利率越高投資項目越可行
按常理,借款成本提高,會降低投資項目的可行性;即使站在企業之外的角度,至少也應該是投資項目的可行性與借款成本無關。但是,在“全投資假設”情況下,會出現借款成本越高,投資項目越可行的令人費解的現象。我們還是采用上述資料,只是將借款的年利率提高為10%,其他不變。此時,投資項目的決策分析過程如下:
1、該固定資產年折舊額=[(100+100×10%×1)-10]÷5=20(萬元)
2、該投資項目經營期各年的凈利潤=
(100-68-100×10%-20)×(1-33%)=1.34(萬元)
3、該投資項目的現金凈流量表如下:
表2 投資項目的現金凈流量(年利率10%) 單位:萬元
0 1 2 3 4 5 6
NCFi -100 0 31.34 31.34 31.34 31.34 41.34
4、該投資項目的`凈現值
=31.34×(P/A,12%,4)×(P/F,12%,1)+41.34×(P/F,12%,6)-100
=31.34×3.037×0.893+41.34×0.507-100
。5.95(萬元)>0 項目可行
下面再將借款年利率提高到20%,其他不變,此時投資項目的現金凈流量表如下:
表3 投資項目的現金凈流量(年利率20%) 單位:萬元
0 1 2 3 4 5 6
NCFi -100 0 35.3 35.3 35.3 35.3 45.3
該投資項目的凈現值
=35.3×(P/A,12%,4)×(P/F,12%,1)+45.3×(P/F,12%,6)-100
=35.3×3.037×0.893+45.3×0.507-100
。18.7(萬元)>0 項目可行
可見,同一個項目,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借款年利率越高,項目的可行性越強,這顯然與實際情況不符,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在于“全投資假設”。
四、放棄“全投資假設”,以投資主體為中心確定現金凈流量是正確的選擇
上面的分析和例子清楚地揭示了“全投資假設”存在的問題,因此,應該放棄“全投資假設”,代之以“投資主體假設”。所謂“投資主體假設”是指在確定投資項目地現金凈流量時,以投資主體為中心,如果現金流出投資主體,則處理成為現金流出;如果現金流入投資主體,則處理為現金流入;否則,不作處理;最后,根據現金流入和現金流出的差額確定現金凈流量,并以此作為投資項目可行性的評價依據。這樣處理不僅簡單,而且不會出現上述反常現象。下面按照“投資主體假設”處理現金流量的方法對前面的例子進行投資分析。
1、當借款年利率為5%時
1) 該固定資產年折舊額=[(100+100×5%×1)-10]÷5=19(萬元)
2) 該投資項目經營期各年的所得稅=
。100-68-100×5%-19)×33%=2.64(萬元)
3)該投資項目各年的現金凈流量為:
第一年年初: NCF0=0,因為投資主體并沒有現金流入和流出;
第一年年底: NCF1=-100×5%=-5(萬元),因為投資主體有5萬元的利息支出;
第二年年底: NCF2=100-68-2.64-100×5%=24.36(萬元),
其中:100萬元為銷售產生的現金流入,68萬元為變動成本產生的現金流出,2.64萬元為所得稅支出,5萬元為利息支出;
顯然:NCF3=NCF4=NCF5= NCF2=24.36(萬元);
最后一年年底:NCF6=24.36-100+10=-65.64(萬元)
4)該投資項目的凈現值
。剑5×(P/F,12%,1)+24.36×(P/A,12%,4)×(P/F,12%,1)-65.64×(P/F,12%,6)
=-5×0.893+24.36×3.037×0.893-65.64×0.507
=28.32(萬元) >0 項目可行
2、當借款年利率為10%時,采用“投資主體假設”方法確定的投資項目現金凈流量表為:
表4 投資項目的現金凈流量(年利率10%) 單位:萬元
0 1 2 3 4 5 6
NCFi 0 -10 21.34 21.34 21.34 21.34 -68.66
該投資項目的凈現值
。剑10×(P/F,12%,1)+21.34×(P/A,12%,4)×(P/F,12%,1)-68.66×(P/F,12%,6)
=-10×0.893+21.34×3.037×0.893-68.66×0.507
=14.13(萬元)>0 項目可行
3、當借款年利率為20%時,采用“投資主體假設”方法確定的投資項目現金凈流量表為:
表5 投資項目的現金凈流量(年利率20%) 單位:萬元
0 1 2 3 4 5 6
NCFi 0 -20 12 12 12 12 -78
該投資項目的凈現值
。剑20×(P/F,12%,1)+12×(P/A,12%,4)×(P/F,12%,1)-78×(P/F,12%,6)
=-20×0.893+12×3.037×0.893-78×0.507
。剑24.86(萬元)<0 項目不可行
上述結果說明,當借款年利率為5%時,凈現值為28.32萬元,項目可行;并且其凈現值大于借款年利率為10%時的凈現值;當借款年利率為-20%時,凈現值為負值,投資項目不可行。可見,借款年利率越低,投資項目的可行性就越強,這與實際情況是相符的。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發現“全投資假設”可能會將可以投資的項目判斷為不能投資,如借款年利率為5%時;也可能將本來不可行的投資項目判斷為可以投資,這顯然是十分危險的,因此必須立即停止使用“全投資假設”,而采用“投資主體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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