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境外林業投資現狀分析與建議論文
摘要:通過對我國企業境外林業投資的現狀分析,總結我國企業對外林業投資的若干特點,以及林業企業走出去開展對外投資合作的主要問題。從政策、財稅金融、服務等方面提出了相關建議。
關鍵詞:林業企業;對外投資;合作
近年來,我國企業在境外初步打造了多層次、寬領域的林業投資合作平臺,促進了我國林業與全球經濟的融合。在取得一定成績的同時,我國企業走出去開展境外林業投資合作仍然會遇到很多問題,支持企業走出去開展林業對外投資合作的政策措施還不完善,需要國家采取更加積極的政策支持。
1開展林業投資合作的發展階段
我國企業跨出國門,開展境外林業投資合作起步于20世紀80年代,至今約有30多年的歷史。從時間跨度和投資規模上大體可分為2個階段。
1.1林業企業包袱沉重
無奈走出國門尋求生存之路階段從企業的屬性看,這一階段走出去的企業主要以東北森工企業為主,20世紀八九十年代,全國森工企業、尤其是東北國有林區,由于長期森林資源過度消耗,入不敷出,森林采伐量銳減,僅黑龍江森工企業木材產量由1990年的1260萬m3驟減到1998年的670萬m3[1],加上國家投入不到位等多種因素,導致森工企業處于森林資源危機、林區經濟危困的“兩危”局面。林業職工的生路和企業發展兩大問題迫使形成了對外投資合作、向外延伸、開展境外采伐的思路。這一時期,主要利用國家的援外資金,或是企業通過貸款等渠道,資金投入一般在3000~8000萬元人民幣①。森工企業率先在赤道幾內亞、巴布亞新幾內亞、蘇里南等國家開展林業投資合作,龍江森工、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主要在具有地緣優勢的俄羅斯開展森林采伐作業。
1.2積極參與世界經濟大循環
主動走出去開展境外林業投資合作階段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企業經歷了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重大變革,企業實力得到了很大提升。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格局的形成,企業間相互合作領域不斷擴大,各國在生產過程中依賴程度不斷加深,生產要素在全球范圍內得到大規模有效配置;區域經濟合作日益加強,跨國公司成為世界經濟的主體。我國企業經過深化改革,企業轉型,擺脫了30年來舊的管理體制和經營模式,加上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減免稅負的扶持政策,給企業注入了生機和活力,隨著林產工業不斷發展和國家經濟建設對木材的剛性需求,再一次激發了企業開展境外林業投資合作的決心和信心。這一時期與第一階段有著本質的不同,一是不再是林業企業孤軍奮戰,對外投資合作的企業呈現出多元化的趨勢,中糧集團、中航國際等一批實力較強的大型國有企業也瞄準了林業領域,通過購買、租賃等形式開展林業合作,進行資本擴張;林業企業通過獨資、合資等多種渠道融資,以股份制或國有加民營的形式主動開展境外林業投資合作和跨國經營;一大批私營企業也躋身于境外林業投資合作[2]。且此階段經營績效明顯好于第一階段。
2現階段開展林業投資的新特點
2.1林業對外投資合作步伐明顯加快
隨著國家鼓勵“走出去”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地,效應逐步顯現,我國境外林業投資合作步伐明顯加快。截至2014年底,中資企業在俄羅斯、非洲、東南亞、美洲等國家和地區林業投資合作租用和購買林地達6100萬hm2,實際投資20億美元。大中型投資合作項目178個,分布在18個國家,輸出勞務人員約1萬人,雇傭外方人員近3萬人②。
2.2對外投資合作企業主體結構多元化
近年來,除傳統森工企業外,私營、國有、混合所有制等不同類型企業紛紛走出去開展境外林業投資合作。如中糧集團、中航國際、中國誠通集團、中林集團、內蒙古森工集團等一批實力強的大型國有企業和一批有實力的民營企業,為拓展自身發展空間,通過購買、租賃森林資源等形式開展境外林業投資合作。出現了一批具有一定國際競爭力、引領輻射功能較強的跨國公司,企業跨國經營路徑日趨成熟,抗風險能力及社會責任意識逐漸增強。
2.3對外投資合作開展合作的方式發生重大轉變
通過多年的探索和發展,目前,境外林業投資合作由過去企業直接投資購買或租賃森林資源向收并購、合資合作、資本運作、戰略聯盟、股權置換等多種合作方式轉變,由過去單一的采伐及粗加工向采伐、精深加工、物流、貿易一體化轉變,境外木材工業園區建設正在快速興起。
3開展林業投資現狀
3.1企業數量及國內分布
截止到2014年底,實際發生境外林業投資合作采伐加工及相關國際貿易類的中方企業有167家②。167家企業分布于全國1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含計劃單列單位),企業數量排名前5的省份為黑龍江、內蒙古、吉林、山東、江蘇。民營企業分布于全國1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數量排名前5的省份同上。黑龍江省的境外投資民營企業數量為76家,占到民營企業總數的487%(圖1)。境外投資合作的企業數量與國內林業產業的分布呈現正相關性。在境外從事森林采伐及貿易的中資企業主要來自以下兩個地區:一個是黑龍江、吉林和內蒙古等與俄羅斯地理位置毗鄰的省份,其中黑龍江省是我國傳統林業產業大省,森林資源豐富,與黑龍江省一江相隔的俄羅斯遠東地區是俄羅斯森林資源最豐富的地區。這種地緣優勢使得黑龍江、吉林以及內蒙古從事境外林業投資合作的企業數量眾多。二是來自于江蘇、山東等國內林業產業發達地區的企業。這些省份雖然自有森林資源并不豐富,但由于經濟較為發達,帶動了地區的木材加工業發展,對木材等資源的需求量較大,為保障資源供給,一些企業開始開展對外林業投資合作,以控制上游資源,形成產業鏈。圖1全國境外投資采伐加工類企業數量國內分布Fig1Distributionofloggingandprocessingenterprisesofoverseainvestment
3.2企業的類型分類
1)按所有制分。在167家統計企業中,民營企業(含國有參股)162家,占全部統計企業的97%①,民營企業已經成為境外林業投資合作的主體,這與林業投資合作項目周期長的特點以及民營企業經營靈活的優勢相關。2)按行業類型分。林業企業(包括生產、貿易涉林企業)156家,占全部統計企業的934%;非林業企業(主營業務非林業企業)11家,占全部統計企業的66%①。不同行業企業之間的混合并購,能有效分散風險,為企業進入其他行業提供途徑,是多元化的一個重要方法。國內非林業行業企業,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近年均對境外林業項目進行大規模投資,反映出企業對該類林業項目具有較好投資回報預期[3];同時也是國家“走出去”戰略成效的體現。
3.3企業數量及國別分布
截至2014年,167家中方企業在境外投資項目達178個①。投資項目主要分布在歐洲、非洲、亞洲、北美洲、南美洲、大洋洲的18個國家。從投資的地區和國別看,國內企業投資的集中區域主要是我國周邊國家,如俄羅斯、老撾、柬埔寨,以及非洲森林資源富集國家,如加蓬、剛果(布)等。從圖2可以看出,我國企業境外林業投資合作地區幾乎遍布全球,圍繞著森林資源分布豐富地區都有投資行為。其中,林業企業在俄羅斯投資合作的項目達到137個,占總項目數的77%。按境外企業的.數量排名,投資國別依次為俄羅斯、加蓬、加拿大、老撾、柬埔寨、美國、新西蘭、印度尼西亞、剛果(布)、貝寧、圭亞那、贊比亞、玻利維亞、格魯吉亞、喀麥隆、越南、埃塞俄比亞、英屬維爾京群島等,這些都是森林資源豐富的國家和地區。
3.4企業境外林業投資合作的組織形式
當前我國企業走出去開展境外林業投資的形式主要有3種:境內企業在投資國直接設立新企業;境內企業并購國外企業部分或全部股權;境內企業與國外企業合作開發建設[4]。由此形成“獨資”、“合資”、“合作”等組織形式。按投資項目統計,“獨資”形式的企業占478%;“合資”形式占356%;“合作”形式占166%①。
3.5開展林業投資合作項目特點
1)投資大。林業境外投資合作項目多在欠發達國家和地區,在所在國也是位于遠離基礎設施條件優越的地區,要投資該類項目往往需要比其它行業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財力。境外林業投資合作因涉及多重因素,往往需要自行開展道路、橋梁、電力等基礎設施建設,同類項目投資在國外一般比國內要大的多。2)周期長。林產品不同于其他產品,由于林木需要一定的經濟生長期后才能被采伐利用,這一基本特征決定了林業投資一般周期較長。3)投資回報不高。由于投資大、周期長等各種因素影響,境外林業投資合作回報不高。我國進口木材數量上一直受制于國外木材供應商,在價格上也難有話語權,木材貿易量雖然快速增長,木材經營利潤卻一直處于較低水平。4)風險大。由于國際經營環境及管理的復雜性、林業項目自身的不確定性,境外林業投資合作面臨較大風險,主要表現為企業境外融資風險、投資決策風險、政府監管及服務風險、境外投資保護風險、投資環境風險等[5]。此外,林業投資合作所在國多是欠發達國家,政治不穩定,法律不健全等眾多限制因素,以及國際上將森林問題政治化等因素也都增大了企業境外林業投資合作的風險。
4存在問題
4.1民營企業融資困難
隨著經濟全球化,區域經濟一體化步伐不斷加快,我國企業實力逐步增強,走出去開展境外林業投資合作企業日益增多,其中絕大多數為民營企業。在走出去過程中,由于民營企業的信用狀況、財務狀況、融資擔保能力等方面的欠缺,融資困難成為困擾民營企業發展的最大障礙[6]。2012年,國家林業局與國家開發銀行簽署了《開發性金融支持林業發展合作協議》,重點對企業對外投資合作開展境外森林資源開發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協議簽署以來,已對中林集團、中航林業、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等企業的境外林業投資合作重點項目進行了貸款支持,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境外林業投資合作項目貸款難的問題。但中小民營企業融資難、境外林權不能抵押、林業項目貸款期限短以及企業自籌資金比例高等問題仍沒有得到解決。
4.2手續繁難消減政策支持力度
企業要獲得外貿發展基金、進出口銀行政策性貸款、援外優惠貸款、合資合作基金等方面的政策支持,都需要經過不同渠道層層申報,耗時長,成本高,部分抵消了政策支持力度。以現有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政策為例,雖然政策的制定和出發點很好,但由于享受該項政策需要從投資審批、外匯管理、項目備案、林地租賃、生產設計、采伐、加工、運輸、報關等等一整套完整手續的審核,填寫一套十分專業的申請表格,企業才能享受到該項政策支持。而企業境外林業投資合作項目周期長,若完全按照要求去實施,則需要付出更大的成本和更多的時間。因此,許多民營企業的手續并不是十分健全和規范,很難享受到該項政策支持。
4.3企業維權困難
目前,我國企業開展境外林業投資合作國大都屬于發展中國家,其經濟發展環境較差,存在政策不穩定、透明度差、執行力弱以及政治風險等問題,諸多的不確定性和風險難以保證合作的可持續性。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經常會遇到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導致權益受到損害,而企業身處他鄉,自身力量微弱,當自身權益受到損害的時候,卻無力維護。
4.4服務保障體系不健全
走出去開展林業投資合作的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自身存在很多問題,包括對外投資合作開展境外合作經驗不足,抗風險能力差;企業對合作國的法律法規、政策、投資環境等各方面情況研究不夠,森林資源底數調查和規劃設計等基礎性工作不實,項目本土化程度不高,有效規避政策調整變動風險、宏觀經濟風險、市場和經營風險能力不強;在森林問題日益政治化背景下,企業對大局發展趨勢及宏觀研判能力不夠[7]。因此,迫切希望在技術支撐、人員培訓、信息服務、雙多邊合作、宏觀指導等方面得到支持,而我國針對企業在外進行投資合作的服務保障體系尚不健全。
5建議
5.1強化政策扶持
一是實施重點國別(地區)戰略。制定境外林業開發利用合作規劃,從全球森林資源供給的資源性、地緣性、投資環境和雙邊關系出發,進行國際產業布局,明確開展境外森林資源合作的重點和主攻方向。依托我國絲綢之路經濟帶和海上絲綢之路建設,有序引導企業赴俄羅斯、東南亞等國家和地區開展林業投資合作。依托中非合作論壇、中非發展基金等,引導企業赴非洲開展林業投資合作。二是培育龍頭企業,支持集群化“對外投資合作”。培育一批國際競爭力強、市場占比高的林業跨國公司,提升企業國際化經營水平,增強境外資源掌控能力和貿易話語權。按照市場規則,平等互利、循序漸進、注重實效的原則,優化國別布局和產業定位,鼓勵開展境外木材加工園區建設,推動企業集群式對外投資合作。三是建立境外森林資源開發和培育基地。積極推進境外林業投資合作示范園區建設,延長產業鏈,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在自然條件優越的國家建立境外森林資源開發和培育基地,促進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
5.2強化財稅金融扶持
一是加大對企業“走出去”開展境外林業投資合作的資金扶持力度。擴大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規模。對境外林業投資合作園區建設予以傾斜,對企業在境外購買或長期租賃林地、前期開展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以及項目實施所必需的基礎設施建設等給予適當補助。二是創新金融產品,加強政策性信貸支持,完善融資擔保機制,降低林業走出去項目貸款抵押條件,允許使用境外林權進行貸款抵押,延長貸款期限,增大貸款額度,化解林業走出去貸款難問題。三是完善境外投資保險制度,加大政策性保險機構對境外投資的保險支持力度,創新保險品種,提高服務水平,鼓勵保險機構根據企業需求有針對性地開發保險產品,幫助企業抵御外部風險[8]。四是國家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政府,采取財政資金支持的方式支持企業對外投資合作。五是加大林業對外援助力度,發揮援外資金的先導帶動作用。對與我國林業經貿關系密切,森林資源豐富的發展中國家進行林業物資、設備、項目援助,既能帶動企業走出去開展林業項目合作,又能帶動我成熟適用林業技術、設備走出去,為我企業境外開展林業投資合作創造有利條件。
5.3健全服務保障體系
一是強化雙多邊機制。國家通過高層對話和雙多邊合作等渠道,為企業爭取發展空間。改善我企業在資源國的投資貿易環境,逐步解決辦理勞務手續難、費用高的問題。加快簽訂和落實多雙邊稅收協定,加強對外稅收磋商和合作。二是健全應急處置機制,及時處理安全事件。商務部已會同有關部門發布《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和人員安全管理規定》,提出了境外安全突發事件的處理程序等,切實保障企業及人員的合法權益。三是派遣駐外林業官員,協調境外林業投資合作的有關問題。參照德國等林業發達國家的做法,向俄羅斯、巴西、加拿大、非洲等重點國家和地區我駐外使(領)館派駐林業參贊,指導、服務我企業開展林業投資合作,使我國企業全面了解目前所處的外部環境,減少企業海外投資的盲目性,增加境外投資的可行性,協調解決合作中遇到的問題,樹立和維護良好國際形象。四是提高綜合服務水平。健全統計制度,完善監管規定,建立政府層面公共信息平臺,提高咨詢服務能力,加強培訓力度,鼓勵并支持建立林業投資合作商會,協調解決對外投資合作出現的各種問題,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6結語
經過30多年的發展,我國企業境外林業投資已取得一定成績,但綜合來看,企業開展境外林業投資合作的規模和水平依然處于較低層次,“走出去”面臨一系列問題與挑戰,道阻且長。國家層面,財政、稅收等扶持政策尚不完善,還未建立起林業對外投資合作的金融扶持體系,支持手段單一。如何全方位、多角度、量體裁衣地針對林業對外投資開展扶持,驅動并保障企業,特別是中小林業企業“走出去”開展穩健的可持續投資,需要進一步探討與實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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