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農業科技風險投資發展制約因素論文
1市場信息不對稱,缺乏有效的信息平臺
我國關于農業科技以及農業科技企業的信息大多被農業部、科技部和工商行政部門掌握著,而這些資源有很大一部分是非公開的,缺乏有效科技信息平臺,風險投資機構較難獲得,另一方面,風險投資機構對農業科技企業的了解也有限,可能由于這些信息的不對稱引發“檸檬市場”現象,使得農業科技風險投資效率低,成功率低下,甚至還會影響風險投資于農業的信心,減緩我國農業現代化的步伐。
2缺乏專門的農業科技風險投資中介機構,難以實現風險投資和農業項目的對接
農業科技風險投資是科技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農業科技企業與風險投資的成功對接是農業風險投資的實質,農業整體利潤水平低、風險大、企業制度不完善等因素使得其難以獲得風險投資,雖然社會上已經存在一些中介機構和科技中介,但是專門以實現農業科技企業與風險投資的規模性機構極少,在我國,一些農業協會和農業合作社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農業科技與風險投資的結合,但是成效較弱。2011年由國內26家知名創投機構組成的現代農業創業投資聯盟在“農業硅谷”楊凌成立。該聯盟依托楊凌示范區體制和政策優勢,引入創業投資資源,開展項目交流、推介、投資活動,搭建創投機構與農業企業合作平臺,但是其覆蓋范圍較窄,其作用的發揮存在區域局限性。2012年由科技部主辦的“農業科技創新創業大賽”從全國入圍的1700多家農業科技企業中最后選出120家企業進入決賽,但是最終真正實現成功對接的寥寥無幾。對接平臺的缺乏嚴重阻礙了我國農業科技風險投資的發展。
3農業產業化組織和龍頭企業的帶動作用不強
農業產業化組織和龍頭企業是帶領農民開拓市場的主要力量,據了解,目前,全國農業產業化組織達到28萬個,帶動農戶1。1億戶,農戶年戶均增收2400多元;以楊凌示范區為例,截止到2009年底,楊凌示范區一共有8家龍頭企業,其中國家級龍頭企業3家,省級龍頭企業3家,市級龍頭企業2家。但是由于龍頭企業發展不平衡,優質原料基地缺乏,一些企業主要是初級加工,精深加工比重小,附加值低,利潤少,輻射范圍有限。未能發揮龍頭企業的帶動、引領作用,反而成為了農業產業發展的軟肋,影響了龍頭企業在市場上的競爭力,使企業無法延伸產業鏈,企業物耗高,產出效益卻很低。高檔產品生產能力不足,低檔產品生產能力過剩,產品結構不能適應市場需求變化。
4農業科技成果管理與推廣方式僵化
我國農業科技成果管理以政府為主導,多是條塊分割的科技管理體制,對《檔案法》相關規定缺乏良好的執行力,未能對檔案實現統一化、精細化管理,確保檔案保存的完整性、準確性、系統性和安全性,提高檔案保存效果和質量;未能很好地保護知識產權。在技術推廣上,主要采用傳統的政府為主導的農業技術推廣模式和“公司+農戶”的推廣模式,雖然有了一定的進步,但是仍然不能滿足我國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的需要,科技示范區模式、專家大院模式、農民田間學校模式、“公司(協會)+科技人員+基地+農戶”等模式還處在探索階段。
5我國農業科技創新風險投資發展的對策建議
5。1建立多層次、多樣化的.融資渠道,擴大資金來源,充實風險投資的資金數額
充分發揮以政府為背景設立的引導基金、農業風險投資基金的引導作用,適當擴大規模,引導投資,但不參與管理,放權于風險投資企業,讓利于風險投資資金。引導商業銀行、政策銀行等金融機構、保險公司、投資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農村金融機構、大型企業以及富裕的家庭和個人進行風險投資。放寬政策限制,加強政策引導力度。至2010年,全國范圍內,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賬戶結余1萬億余元。據統計,截至2010年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部分資金已有387億元,這部分資金亦具備入市可能。放寬政策限制允許這部分資金進入風險較低的風險投資項目將極大的擴充資金。
5。2健全資本市場,建立多層次的退出渠道
加快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支持農業科技企業發展。積極發展完善創業板塊和中小企業板塊,使中小企業板塊成為真正意義上的“二板市場”,創業板塊成為“三板市場”,為我國農業科技企業上市提供途徑;支持鼓勵農業科技企業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與財務結構,鼓勵中介機構加強對其輔導力度,以促進其直接債務融資;探索利用產權交易市場為小微農業科技型企業股權流轉和融資服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知識產權交易。利用信托工具支持自主創新和農業科技企業發展,推動公益信托支持農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積極發展并購、管理層收購、股權轉讓的方式,完善并購、收購、轉讓、清算機制,探索新的退出方式,如抵押擔保退出,就是風險投資公司尋找到了新的投資者,并且在轉讓后,仍負有保證并購方實現最低約定收益率的責任。
5。3完善農業風險投資的支持體系
5。3。1法律、政策、法規建設
法律層面上,為了推動農業科技風險投資事業的發展,需要加快以下幾方面的法律支持:一是關于企業制度;二是關于支持農業科技企業發展和技術創新的法律法規;三是鼓勵在農業科技領域投資的法律法規。制定這類法律的目的主要是保障投資者利益和吸引投資,同時也有助于引導資金投向,規范政策的執行;四是規范風險投資基金和風險投資公司運作的法律法規,這是風險資本的操作依據和指南。稅收層面上,通過對農業科技企業進行增值稅轉型、對風險投資公司可實行減免所得稅的優惠政策、減免從事農業技術開發的科技人員的個人所得稅、進出口的關稅優惠以及對入駐農業園區或農業高新技術開發區等的風險投資機構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監管層面上,專門設立的政府監管部門是強有力的監管力量。政府監管可以發揮政府的中心地位優勢,有利于集中市場信息,分析市場動向,使政府制定具有統一性和廣泛性。建立以政府為中心的監管體系,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及市場的監管職能。政策層面上,從宏觀方面來看,政府出臺的相關政策對發展農業科技風險投資具有決定性的意義。但是要想更好更快的推動農業科技風險投資的發展,關鍵還在于政府角色的轉變,從微觀管理層面脫離出來,充分發揮其在宏觀管理方面其它組織所不可替代的作用,即在農業科技風險投資體系運作過程中,政府應從直接投資角色轉向間接扶持或引導角色,著力從完善相關的扶持配套政策、提供更大更合理的風險投資活動平臺、建立公平合理的交易制度、完善監管制度等方面入手,為農業科技領域創造良好的企業生產和發展環境。
5。3。2建立完善的中介服務體系
中介服務機構在創業風險投資體系中起著重要的連接和協調作用,其專業性、全面性、中立性等支持使創業風險投資機構在各個層面拓展業務成為可能。在原有一般中介機構和專業化中介機構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信用評級機構、標準認證機構、商業銀行、投資銀行等的基礎上,一方面實現各中介機構的一體化,成立專門的協會組織;另一方面建立政府主導的專門中介機構專門服務于農業科技風險投資。
5。3。3建立多層次的投資者利益保護機制
借鑒境外經驗,設立投資者權益保障機構,成立風險賠償基金。在我國,可以考慮成立風險賠償基金,由券商按交易額一定比例繳納,證券交易所負責管理,用于補償投資者因券商經營不規范、破產而導致的經濟損失。及早建立賠償基金將有助于降低監管成本,有利于社會安定。建立政府引導的農業科技保險體系,由于農業科技的公共產品性,農業科技保險也具有公共性,這一性質要求農業科技保險必須由政府出面與保險公司合作,并監督其運行,在科研階段、成果轉化階段以及產業化階段分別提供不同的保險項目,一旦風險發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證投資者的利益,也可以調動投資者的積極性。
5。4建立政府引導基金,發揮杠桿作用
農業科技創新一定程度上的公益性特征決定了風險投資與農業科技創新之間的不完全耦合性,導致農業科技創新對風險資本的吸引能力受到約束。在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大力發展農業科技創新的大背景下,有必要設立農業科技創新風險投資引導基金來吸引風險資本投資于農業科技企業,以促進農業科技創新和農村經濟發展。
5。5建立產品標準體系
近年來食品安全成為隱患,類似有機農業等領域的農產品誠信體系受到質疑,政府應加強對農產品標準體系建設,加強農產品質量的監管和控制。
5。6充分發揮龍頭企業的帶動作用,形成區域經濟優勢
目前我國擁有國家級龍頭企業1700多家,可以充分發揮龍頭企業的組織帶動作用,聯合農戶,通過“公司+合作社+基地+農戶”的形式與農民建立利益聯結機制,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同時還可以龍頭企業為首聯合農戶建立和完善合作社機制,轉變政府職能,充分發揮帶頭作用,并且以龍頭企業為核心積極發展區域特色農業,形成區域特色經濟優勢,帶動區域經濟的發展。
5。7建立多元化的農業科技推廣模式
在技術推廣上,應借鑒發達國家的實踐經驗,積極探索適合我國的多元化的農業科技推廣模式,改變政府為主導的推廣模式,轉變政府職能,積極發揮政府的監督引導作用,積極發展科技特派員模式,努力探索科技示范區模式、專家大院模式、農民田間學校模式、“公司(協會)+科技人員+基地+農戶”等模式。
6結語
我國農業風險投資的發展對我國農業科技研發、成果轉化以及農業科技產業化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是提供其發展所必需資金的最有效和持久的源泉。盡管其發展還處于初級階段,發展中還存在許多問題,但是隨著學術界的研究對實踐的指導以及社會實踐對理論的豐富,我國農業風險投資會有更好的發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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