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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權房屋買賣合同

      時間:2022-06-30 17:00:26 買賣合同 我要投稿

      產權房屋買賣合同15篇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產權房屋買賣合同,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產權房屋買賣合同15篇

      產權房屋買賣合同1

        出賣人(甲方)

        身份證號碼:

        買受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房產等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將其位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產及其土地使用權(一層車庫一處,建筑面積_____平方米;車庫門前附屬場地____ _____平方米及附屬卷閘門、防盜窗等設施,上述內容以下簡稱“本房屋”)以人民幣_______拾_______萬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______ __ 元)的價款出售給乙方。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證定金 萬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雙倍賠償;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本合同簽定時,甲乙雙方都不具備過戶條件。等過戶條件成熟時,甲方須無條件協助乙方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辦理過戶手續發生的契稅、土地出讓金由乙方負擔。甲方承擔本合同轉讓的房屋及土地稅費。乙方在甲方交付房屋后一次性將房款交付甲方。(交易后甲方給乙方寫好收據)

        四、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對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擔保、抵押、買賣、占有等權利一并轉讓給乙方。

        五、本合同簽訂后,甲方保證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權利,乙方保證按期繳納購房后應付的各項物業費用。本合同簽訂后,甲方不得以本房屋為關聯與他人訂立任何合同。

        六、違約責任

        1、甲方應當于 年 月 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價總額千分之三計算違約金支付給乙方。逾期超過30天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解約時,甲方除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并應賠償乙方經濟損失人民幣 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應加付按日千分之三計算的違約金給甲方。逾期超過30天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解約時,乙方已付定金不退。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影響到乙方居住權利的行使,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并應賠償乙方的損失。

        4、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觀原因導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應按照下述兩種算法取高值返還乙方:1)本房屋合同轉讓金額本金及利息,利息按年息20%計算,計息期自合同簽訂日起算;2)解除合同時本房屋市場評估價,并賠償乙方的房屋裝修費用,搬遷等損失。

        5、如因規劃部門、設計部門的原因影響房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應當通知乙方;如有補償款發放,甲方應當全額退還乙方。

        七、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方式解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方各執一份。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見證人:

        年 月 日

      產權房屋買賣合同2

        出賣人(甲方): 身份證號碼:

        買受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房產等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將其位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產(建筑面積_____平方米)以人民幣_______拾_______萬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______元)的價款出售給乙方。

        二、乙方簽訂本合同后 天內一次性支付甲方 萬元,甲方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交房。

        三、本合同簽定時,房屋無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甲乙雙方都不具備過戶條件。等辦理產權條件成熟時,乙方自行辦理房屋產權,辦理中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四、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對的房屋使用、修繕、出租、擔保、抵押、買賣、收益、占有等權利一并轉讓給乙方。

        五、本合同簽訂后,甲方保證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權利,乙方自行繳納購房后應付的各項物業水電及衛生管理費用。本合同簽訂后,甲方不得以本房屋為關聯與他人訂立任何合同。

        六、本合同簽訂后,若有政府占地拆遷涉及的補償或者賠償,均全部屬于乙方所有,甲方無權參與和干涉。所涉及的一切政策性費用也由乙方自行支付承擔。

        七、違約責任

        1、甲方應當于 年 月 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價總額千分之三計算違約金支付給乙方。逾期超過30天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解約時,甲方除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應加付按日千分之三計算的違約金給甲方。逾期超過30天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解約時,乙方已付定金不退。

        3、如因規劃部門、設計部門的原因影響房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乙方自行解決;如有補償款發放,乙方全權享有,甲方不參與和干涉。

        4、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觀原因導致本合同的解除,雙方自行協商解決。

        八、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方式解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方各執一份。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見證人: 年 月 日

      產權房屋買賣合同3

        出賣人(甲方):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

        買受人(乙方):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前提下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將其位于合肥市___________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幣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萬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________元)的價款出售給乙方。(含地下室___________號___________平方米)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證定金_______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雙倍賠償;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本合同簽定時,甲乙雙方都不具備過戶條件。等過戶條件成熟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房屋產權手續。本合同發生的契稅,土地出讓金等由乙方負擔。其他稅費按有關法律規定負擔。乙方一次性將房款交付甲方。

        四、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對——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擔保、抵押、買賣、占有等權利一并轉讓給乙方。

        五、本合同簽訂后,甲方保證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權利,乙方保證按期繳納各項物業費用。本合同簽訂后,甲方不得就該房屋與他人訂立《買賣合同》;

        六、違約責任

        1、甲方應當于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價總額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支付給乙方。逾期超過_______個月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解約時,甲方除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并應賠償乙方經濟損失人民幣_________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應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計算的違約金給甲方。逾期超過_______個月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解約時,乙方已付房價款的_________作為甲方的損失賠償金。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影響到乙方居住權利的行使,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并應賠償乙方的損失。

        4、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觀原因導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應按照市場評估價返還乙方房屋價款,并賠償乙方的房屋裝修費用。

        5、如因規劃部門、設計部門的原因導致房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應當通知乙方,如有補償款發放,甲方應當全額退還乙方。

        七、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起訴。

        八、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5份,甲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見證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產權房屋買賣合同4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電話 身份證號:

        現住址: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電話 身份證號:

        現住址: 見證方: 電話 身份證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房屋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乙方購買甲方位于私有樓房住宅一處,建筑面積為平方米(位置、面積都以“甲方與 簽訂的合同”為準)。

        第二條 雙方商定該房屋按甲方所提供的建筑面積及房屋的內部情況,轉讓價格定為萬元人民幣,大寫 人民幣。此價格內包含房屋本身及附屬設施設備的價格。

        第三條 甲方應在簽署本合同時,向乙方提供以下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1、身份證、戶口薄、結婚證;

        2、購房合同、購房發票及相關的繳稅(費)憑證;

        3、房屋共有人同意或委托出賣的證明;

        4、辦理房屋買賣及過戶手續應出具的其他文件。

        注:如有特殊情況發生,甲方子女必須無條件協助乙方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第四條 甲方的承諾保證:

        1.甲方保證自己所提供的原有購房協議及自己的身份證件真實有效,不存在任何虛假成分;

        2.甲方保證自己對該轉讓房屋擁有處分權,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轉讓該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

        3.甲方保證其配偶、兒女和其他享有繼承權的人對該房屋不主張繼承權、共同所有權和其他權利。

        4.甲方保證該轉讓房產不涉及第三方的權利(如抵押等),否則造成不良后果由甲方出面解決。

        5.甲方保證因國家政策性拆遷、自然災害等涉及到的土地與房屋賠償或補償歸乙方所有,與甲方無關。

        6.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其它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并承擔相應的責任,與乙方無關。

        7.由于建設方的原因,本房屋沒有辦理房屋產權證,甲方保證:建房單位在日后統一辦理房屋產權證時,甲方及時辦理房屋產權證,在10日內與乙方辦理房產過戶手續,保障乙方對房屋所有權的合法行使。如因變更時甲方造成的費用增加,所有增加費用由甲方承擔。如能變更正常,辦理房產證的費用由乙方負責。

        8.在簽訂本合同后,房屋價格上漲或下跌均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

        9.甲方保證在本協議中提供的聯系方式及現有住址變更的情況下,能及時的通知乙方,以方便乙方在辦理相關手續時,可以及時的找到甲方。

        第五條上述房屋在甲方實際交付乙方之日前所發生的費用(水費、電費、天然氣費等)由甲方負責。在第二次付款后,甲方必須將購買房屋的所有相關手續全部交給乙方。在雙方在場的情況下,甲乙雙方征對房屋對以下項目進行交接:

        甲方將上述房屋全部鑰匙、水卡、電卡、煤氣卡等給乙方,交房時已交清的所有憑證交付乙方,避免乙方在過后生活中發生不必要的麻煩。

        乙方現場檢查后,如無任何異議,視為該房屋情況符合本協議書

        約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處置權歸乙方行使。

        第六條 付款方式;

        第一次付款:在年 月日甲方向乙方收取房屋定金 元,作為房款的一部分。

        第七條 違約責任 甲方必須配合乙方提供過戶時所需的相關資料,如在辦理過戶手續之前出現任何甲方或見證人違約,甲方須即時無條件歸還乙方所交納的全部費用,并承擔元違約金,如無法聯系上甲方或甲方故意拖欠,則須由見證方在收到乙方書面通知3個工作日內先行替甲方承擔違約的全部費用,如超過3個工作日見證方未支付違約金和本金予乙方,則逾期一日須交納以上款項的千分之五作為滯納金。

        第八條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背此協議任何一款或有欺詐行為者均視為違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違約或欺詐方將付房款百分之拾的罰金給對方,且負擔對方由此而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第九條 交房日期:甲方收到乙方第二次房款。

        第十條 本合同經公證處公證,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及補充協議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三頁,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執一份。第十三條 此合同與房屋買賣合同同時起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本合同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出賣人(簽字):買受人(簽字):

        簽訂時間:_____年___月___日 簽訂時間:_ 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簽訂地點:

        見證方(簽字):

      產權房屋買賣合同5

        出賣人(甲方): 身份證號碼:

        買受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前提下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將其村證房位于石家莊市___________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幣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萬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________ 元)的價款出售給乙方。(含地下室——號——平方米)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證定金壹萬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雙倍賠償;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本合同簽定時,甲乙雙方都不具備過戶條件。等過戶條件成熟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房屋產權手續。本合同發生的契稅,土地出讓金等由乙方負擔。其他稅費按有關法律規定負擔。乙方一次性將房款交付甲方。

        四、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對——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擔保、抵押、買賣、占有等權利一并轉讓給乙方。

        五、本合同簽訂后,甲方保證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權利,乙方保證按期繳納各項物業費用。本合同簽訂后,甲方不得就該房屋與他人訂立《買賣合同》;

        六、違約責任 甲方應當于20xx年 月 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價總額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支付給乙方。逾期超過____五___個月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解約時,甲方除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并應賠償乙方經濟損失人民幣___四萬______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應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計算的違約金給甲方。逾期超過___五____個月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解約時,乙方已付房價款的_________作為甲方的損失賠償金。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影響到乙方居住權利的行使,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并應賠償乙方的損失。

        4、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觀原因導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應按照市場評估價返還乙方房屋價款,并賠償乙方的房屋裝修費用。

        5、如因規劃部門、設計部門的原因導致房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應當通知乙方,如有補償款發放,甲方應當全額退還乙方。

        七、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區人民法院起訴。

        八、其他約定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5份,甲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各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 日 年月日見證人: 年月日年月日

        出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購買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郵 編:___________________ 郵 編: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乙方): 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

      產權房屋買賣合同6

        出賣人(甲方):身份證號碼:

        買受人(乙方):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前提下訂立本合同證人證言條款如下,以時間管理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將其村證房位于石家莊市_____地震網實時查詢系統______區________裝修時間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幣___漏水快速補漏____仟____漏水檢測___佰_______拾_______萬_______仟____漏水防水修補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________元)的價款出售給乙方。(含地下室——號——平方米)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模板合同保證定金壹萬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雙倍賠償;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裝修風格三、本合同簽定時,甲乙雙方都不具備過戶條件。等過戶條件成熟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房屋產權手續。本合同發生的契稅,土地出讓金等由乙方負擔。其他稅費按有關法律規定負擔。乙方一次性將房款交付甲方。

        四、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對——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擔保、抵押、買賣、占有等漏水檢測權利一并轉讓給乙方。

        五、本合同簽訂后,甲方保證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權利,乙方保證按期繳納各項物業費用。本合同簽訂后,甲方不得就該房屋與他人訂立《買賣合同》;

        六、違約責任

        1、甲方應當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價總額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支付給乙方。逾期超過時間簡史____五___個月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解約時房地產信息網,甲方除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并應賠償乙方經濟損失人裝修圖片民幣___四萬______元。

        2、乙方全部或門窗報價單價表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應房地產最新消息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計算的違約金給甲方。逾期超過___五____個月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解約時,乙方已付房價款的_________作為甲方的損失賠裝修時間償金。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影響到乙方居地震幾樓最可怕住權利的行使,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并應賠償乙方的損失。

        4、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觀原因導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應按照市場評估價返還乙方房屋價款,并賠償乙方的房屋裝修費用。

        5、如因規劃部門產權是什么意思、設計部門的原因導致房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應當通知乙方,如有補償漏水的拼音款發放,甲方應當全額退還乙方。

        選擇的近義詞七、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時間簡史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區人民法院起訴。

        八、其他約定

        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購銷合同模板合同未盡事宜地震龍雙方可以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5份,甲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見證人:____________

      產權房屋買賣合同7

        出售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乙方):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在充分了解甲方承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小區的規劃、地理位置、戶型及單價后,就購房一事雙方達成以下協議:

        1、乙方自愿預購甲方承建的__________________小區_____棟_____單元_____ 室,預購面積約為__________㎡, 銷售價格為_____ 元㎡,總房款為__________ 元,大寫_______________元。

        2、住房面積最終以國家有資質的測繪部門出具的實際測量面積為準,總房款多退少補。乙方根據國家有關住房的相關政策辦理房產證。

        3、乙方于本協議簽訂之日自愿向甲方交納意向金_____元, 大寫(人民幣)_______________ 元。

        4、本意向書簽訂后,甲方在房屋具備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條件時通知乙方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乙方應于接到通知后____日內與甲方簽訂合同。

        5、乙方未能按期向甲方支付意向金、預付款的或未能在本協議第4條約定期限內與甲方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甲方有權將乙方預定的房屋另行出售,并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及相關經濟損失。甲方在一個月內退給乙方預購房意向金。

        6、收取乙方預購房意向金后,如甲方原因將乙方預定的房屋銷售給他人,則視為甲方違約,甲方在____日內退給乙方購房意向金。

        7、其他詳細約定按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內容執行。

        8、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即刻生效。

        甲方(出售人):____________

        乙方(買受人):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產權房屋買賣合同8

        出賣人(甲方):

        買受人(乙方):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前提下,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以共同遵守。

        一、甲方將其村南 樓 室(建筑面積_____平方米)以人民幣____萬____仟___佰____拾____元整(¥____元)的價款出售給乙方。(含車庫 號24平方米)

        二、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對本房屋使用、擔保、抵押、買賣、占有等權利一并轉讓給乙方。

        三、本合同簽訂后,甲方保證乙方享有對本房屋的使用權和所有權。乙方保證按期繳納各項物業費用。

        四、本合同簽訂后,甲方不得就該房屋與他人訂立《買賣合同》。

        五、違約責任

        1、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影響到乙方居住權利的行使,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并應賠償乙方的損失。

        2、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原因導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應按照市場評估價返還給乙方房屋所有款,并賠償乙方的房屋裝修費用。

        3、如因國家規劃設計部門的原因導致房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應當通知乙方,如有補償款發放,甲方應當全額退還乙方。

        六、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七、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自簽訂之日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年 月 日

      產權房屋買賣合同9

        出賣人(甲方):________ 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 ________

        買受人(乙方):________ 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 ________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前提下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將其自住的房位于 市 區______________村______________號的房屋(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幣大寫 元整(¥________ 元)的價款出售給乙方。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證定金 元,如甲方反悔,應雙倍賠償乙方;如乙方反悔,甲方收取的定金不退。

        三、本合同簽定時,由于客觀條件限制,不具備過戶條件。等過戶條件成熟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房屋產權手續。本合同發生的契稅,土地出讓金等由乙方負擔。其他稅費按有關法律規定負擔。乙方一次性將房款交付甲方。

        四、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對合同約定的標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擔保、抵押、買賣、占有等權利一并轉讓給乙方。

        五、本合同簽訂后,甲方不得就該房屋與他人訂立《買賣合同》;

        六、違約責任:

        1、甲方應當于 年 月 日向乙方交付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價總額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支付給乙方。逾期超過 個月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解約時,甲方除應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并應賠償乙方經濟損失人民幣 元。

        2、乙方應當于 年 月 日向甲方付清房款,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應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計算的違約金給甲方。逾期超過 個月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解約時,乙方已付房價款的_________作為甲方的損失賠償金。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影響到乙方居住權利的行使,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并應賠償乙方的損失。

        4、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因甲方原因導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應按照解除合同時的市場購買價格價返還乙方房屋價款(該價款可以采用購買價格乘以每年同地段商品房屋價格漲幅百分比來確定),并賠償乙方的房屋裝修費用。

        5、如因規劃部門、設計部門的原因導致房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應當通知乙方,如有補償款發放,甲方應當全額退還乙方,否則應承擔相當于該補償款金額的賠償金。

        七、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 區人民法院起訴。

        八、其他約定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3份,甲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各一份。

        甲方: 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 ___日 ___年___月 ___日

        見證人: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 ___日

      產權房屋買賣合同10

        內容提要:對無產權證房屋買賣合同不應直接認定為無效,而應適用我國合同法關于合同有效的規定或者第51條關于無權處分的規定。合同因解除條件成就而歸于消滅時,已付房價款的返還、裝修房屋所形成價值的返還屬于不當得利返還。于此場合,不得適用過失相抵規 則,除非守約方對此類返還選擇了違約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這些返還與違約方應承擔的違約損害賠償并行不悖。

        關鍵詞:無產權證房屋買賣 無權處分 解除條件 不當得利

        一、案件事實概要

        后來乙成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對B號房屋所享有的權利被讓與給A公司,成為A公司財產的一部分。但A公司直至20xx年3月都未能按《售房合同書》給丙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表面原因是A公司一直未取得B號房屋的所有權,深層原因是甲違反了她與A公司之間的《賣房協議》,私自將B號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領走,并不配合A公司將B號房屋所有權過戶,致使A公司難以將B號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于丙的名下。原告丙認為,兩被告A公司和甲的行為違反了合同,嚴重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故此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立即給其辦理房產過戶手續;A公司承擔本案律師費以及本案訴訟費。

        一審民事判決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強制性規定簽訂的合同無效。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原告丙與被告A公司在簽訂售房合同書時,被告A公司未依法登記領取所售房屋權屬證書,且至今被告A公司仍未取得該房屋權屬證書,丙明知A公司非產權人,所購房屋未取得權屬證書,仍然與A公司簽訂售房合同書,故雙方簽訂的售房合同書無效,對此,A公司與丙均有過錯。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原告要求按售房合同書,被告賠償其律師費之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丙應將所購房屋返還A公司,A公司亦應將所得房款返還丙。對丙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本案不宜一并處理,丙可另行起訴。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第56條、第5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之規定,判決原告丙與被告A公司簽訂的售房合同書無效,原告丙將系爭住房騰空交予被告A公司,被告A公司返’還原告丙購房款。駁回原告丙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民事判決所持的基本立場是,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否則,合同無效。

        二、評釋

        (一)關于系爭合同的定性

        1。關于《賣房協議》的定性2。關于《售房合同書》的定性

        把第二份買賣房屋的合同—《售房合同書》—定性為出賣他人之物的合同,有以下根據:第一,該合同明確約定A公司將原房主甲的B號房屋賣給丙;第二,合同簽訂當時,B號房屋的所有權確實登記在他人的名下,并且,登記名義人與A公司、丙均無債權債務關系,B號房屋的所有權與A公司、丙的權利之間的關系過分遠隔,按照債的相對性原則,A公司、丙對登記名義人沒有直接的請求權。這是第二份房屋買賣合同不同于第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的重要之點,所以,筆者把它定性為出賣他人之物的合同。賦予《賣房協議》中的出賣人甲否認《售房合同書》的權利,擴而廣之,賦予連環合同中的前手否認后手所訂另一買賣合同的權利,其弊端是多方面的。其一,會使被告之一的甲這個惡意之人,擴而廣之,會使惡意不履行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義務的前手,非但未受到懲罰,反而獲得了較大利益,誠為是非顛倒。其二,意味著連環合同沒有法律保障,隨時可能出現多米諾骨牌效應,即,第一個出賣人毀約,拒不將其買賣物的所有權移轉給第二個出賣人,同時不追認第二份買賣合同,其后的買賣合同都因而失去效力。這就破壞了正常的交易,談何交易安全?其三,這不但使原告丙處于受制于惡意之人的極為不利的境地,而且也違反了買賣合同關于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的本質(合同法第130條),縱容了拒不履行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義務的惡意出賣人,還誤將出賣人(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的)義務轉換成了抗辯權、形成權,違反了民事權利義務的配置規則。其實,在有體物場合,所有物與其所有權常常是可以替代的,〔2〕因而,甲對B號房屋的所有權可以說是其與A公司之間《賣房協議》的標的物,處于A公司的債權效力的射程內,該所有權對抗不了A公司的債權。換言之,甲只有依約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義務,沒有據此影響合同效力的權利。一言以蔽之,系爭合同的效力不得取決于甲這個登記名義人是否追認。

        (二)關于系爭合同的效力

        1。法律的適用: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新法優先于舊法? 系爭合同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還是適用合同法?抑或適用或類推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為法釋【1999」19號)、《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為法釋【20xx」7號)?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專門規定了房地產轉讓(第36一45條),包括房屋買賣。合同法規定了買賣合同(第150一166條),適用于各種買賣合同,包括房屋買賣合同。專就房屋買賣來講,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6條至第45條的規范為特別法,合同法屬于普通法。依據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的規則,系爭案件應當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并且是其第37條第6項的規定。

        但須看到,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只是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而未正面規定轉讓了無產權證的合同無效。違反該項規定的結果,至少有兩種可能:合同未生效,或者合同無效。究竟如何解釋,頗費思量:一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規定的立法目的如何,不易查考;二是許多人都認為,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規定的所謂“不得轉讓”,屬于禁止性規范,不得違反。從該法制定當時的.背景推斷,轉讓“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可能就是無效。時至今日,仍有相當的人如此理解。可是,將系爭合同適用于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規定,判決無效,這如何與合同法、法釋【1999】19號、法釋【20xx】7號的規定相協調?

        眾所周知,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相比,合同法的立法指導思想已經發生了重大轉變,不再是像經濟合同法那樣,動輒令合同無效,而是奉行鼓勵交易原則,盡量承認合同的效力,即使是出賣他人之物,也不再是硬性地令合同無效,而是由出賣人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第150條),或者是合同效力待定(第51條),甚至是合同有效下的一般違約責任(第107條等)。法釋【1999】19號第4條的規定,法釋【20xx】7號第18條、第19條的規定都表明了這一點。尤其是法釋【20xx】7號第19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的,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以及第18條第1款規定:“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這兩條都明確地告訴我們: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盡管該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合同也有效。當然,這些規定的適用領域限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出賣人、標的物為尚未建成的或已竣工的新建商品房的買賣合同(法釋「20xx」7號第1條),對于諸如系爭合同等類型的合同,最多是類推適用。

        上述立場及觀點的轉變,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實務上,都是符合發展趨勢的。如果這個結論是正確的話,那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規定便已經不合時宜。

        在這種背景下,貫徹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對系爭案件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而非合同法及有關司法解釋,顯然是不適當的。按照注釋民法學關于適用法律解決糾紛宜妥當的要求,對于系爭案件,應當適用合同法及法釋【1999】19號的有關規定,而非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應當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8條和第19條的規定,而非固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思想。如何達到這一目的,比較理想的路徑是,按照新法優先于舊法的規則,對于系爭案件,不再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這部“舊法”,而適用合同法、法釋【1999」19號的有關規定這些“新法”,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8條和第19條的規定。依據這些“新法”認定系爭合同有效,從而,出賣人因其在約定的期限屆滿時未能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而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承擔此類責任,同時享有合同解除權。

        2。系爭合同效力的認定:違反強制性規范?

        確定適用合同法解決系爭案件,只是澄清了問題的一部分,仍然存在著這樣的疑問:對于系爭合同,是適用合同法第52條關于無效的規定,還是合同法第51條關于無權處分的規定,抑或合同法關于合同有效的規定?

        一審民事判決書沒有適用合同法第51條和關于合同有效的規定,而是適用了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確認系爭合同無效。該第52條計有5項規定,究竟適用的是哪一項?一審民事判決書并未言明,不符合請求權基礎理論的要求,需要探究清楚。

        基于系爭案件的案情,按照一審民事判決書關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強制性規定簽訂的合同無效”的判決理由,檢索合同法第52條關于無效的規定,只有其中的第5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才符合一審民事判決書的真意。

        接下來的問題是,結合系爭合同,合同法第52條第5項所謂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所指應為何者?是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規定,還是指合同法中的相應規定?在筆者看來,回答都應是否定的。其理由在于,第一,如同上文分析的那樣,系爭案件不應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這就排除了該法第37條第6項作為一審判決所指“強制性規定”的妥當性,換言之,一審判決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這個“強制性規定”作為認定系爭合同無效的根據,是不適當的。第二,合同法總則中,作為認定系爭合同無效根據的“強制性規定”,除第52條以外,別無其他規范。在合同法分則的“買賣合同”一章中,也找不出認定系爭合同無效的“強制性規定”。就是說,在不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前提下,一審民事判決書認定系爭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只有合同法第52條第5項關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的規定,別無其他。可是,將該條項適用于個案,必須結合另外的具體的“強制性規定”才可判斷出系爭合同是否違反了“強制性規定”,進而認定系爭合同無效與否,在找不出系爭合同違反了另外的具體的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不得單純地援引合同法第52條第5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來認定系爭合同無效。

        一言以蔽之,一審判決將合同法第52條適用于系爭案件,的確不當。

        3。系爭合同效力的認定:效力待定?合同有效?

        以上討論雖然得出了系爭案件不應適用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的結論,但是仍然未解決這樣的問題:系爭案件是適用合同法第51條關于無權處分的規定,還是合同法有關合同有效的規定,甚至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9條或第18條的規定?解決這個問題,可有如下方案:其一,適用合同法第51條的規定。其二,合同法第150條系關于買賣合同權利瑕疵擔保的規定,且處于合同法分則當中,合同法第51條的規定不僅適用于買賣合同中的無權處分,而且適用租賃等合同中的無權處分,且處于合同法總則部分,故前者為特別法,后者為普通法,前者應當優先適用。其三,合同法第51條和第巧0條競合,究竟適用哪一條,由權利人選擇。其四,適用合同法第107條等規定,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9條或第18條的規定。

        采用方案一帶來的弊端,在上文關于系爭合同的定性部分中已經談到,主要表現為是非顛倒,在連環合同場合會導致多米諾骨牌效應,破壞正常的交易,誤將義務轉換成抗辯權、形成權。既然如此,解決系爭案件不應采取該方案。

        方案二、三運用在某些案件中可能適當,如在買受人簽訂合同時不知作為買賣物的房屋無產權證的案件中,買受人援引合同法第150條,追究出賣人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比較合適。但在系爭案件中不能采用這兩個方案,因為系爭案件中的原告在訂立系爭合同時知曉B號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至少是重大過失地不知。按照合同法第151條關于“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義務”的規定,出賣人A公司不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運用排除法,只剩下方案四了。筆者也未找到比方案四更好的方案,至少暫時對其持肯定態度。據此,認定系爭合同有效,出賣人A公司若不能辦理完畢B號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手續,便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丙享有此類請求權。從系爭案件中原告丙的訴訟請求為兩被告立即辦理房屋所有權的過戶手續觀察,可知其未采取方案一、二、三,而是選擇了系爭合同有效的方案,即方案四。

        (三)關于《售房合同書》第4條約定的定位:附解除條件?約定解除?

        《售房合同書》第4條約定:A公司如不能在20xx年12月31日前將B號房屋的戶名過到丙名下,除應如數退還丙所付全部款外,還應對丙作適當經濟賠償。

        該約定是屬于附解除條件,還是構成約定解除?如果屬于附解除條件,售房合同便為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按照合同法第45條第1款后段的規定,當解除條件成就時,售房合同失效,并且是自動地當然地歸于消滅。因被告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條件已經成就,那么,無需當事人通知解除合同,售房合同便自此自動地、當然地終止,被告A公司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義務隨之消滅,因而,原告丙訴請被告A公司立即給其辦理房屋所有權的過戶手續,沒有依據,應予駁回。

        如果該第4條的約定構成了約定解除,則售房合同不是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不會因所謂解除條件成就而當然地、自動地終止,而是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出現時,解除權產生。即A公司在加01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原告丙自此取得解除權。丙若行使該解除權,通知被告A公司《售房合同書》作廢,那么,該合同歸于消滅;若不行使解除權,仍然請求被告A公司向其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那么,應當得到支持。

        總之,《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假如構成約定解除,那么原告丙就能請求被告A公司繼續履行售房合同,進而取得B號房屋的所有權;倘若屬于附解除條件,因系爭合同已經終止,被告A公司就不再負有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義務。可見,準確地定性《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對解決B號房屋所有權移轉與否的問題至關重要。

        就《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文義分析,它沒有表達下述意思: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時,丙“可以”或“有權”將售房合同解除。也就是說,該條的約定未給當事人任何一方保留解除權,因此不符合約定解除的要件。

        《售房合同書》第4條規定,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時,A公司應如數退還丙所付的全部房款,并作適當經濟賠償。換一種表達方式就是,售房合同消滅,雙方之間恢復原狀。此約定正符合附解除條件的要求,而不符合約定解除的特征。 把《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作為附解除條件,便有如下結論:由于該條件系由雙方約定的,在它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情況下,原則上只有雙方同意,才可以將其排除。在系爭案件中,原告丙請求被告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手續,是單方面改變原來的雙方的約定,即,不讓系爭合同自動地當然地消滅,而是繼續有效。對此,被告不予認可,因此,原告丙單方面地改變雙方關于附解除條件的原有約定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排除附解除條件的效力。換言之丁原來約定的附解除條件依然有效,它不會轉換為約定解除,最終的結果是系爭合同照樣自動消滅。

        正因原告丙與被告A公司之間的售房合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動消滅,所以,原告丙訴求被告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其名下,便沒有法律根據,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關于B號房屋價款返還的請求權基礎: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物的返還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系爭合同終止,原告返還其占有的B號房屋,被告A公司返還其所取得的價款,這已經得到了一審民事判決的確認,但應當弄清此筆價款返還的請求權基礎。

        由于貨幣的所有權原則上與對該筆貨幣的占有相一致,所以,當原告丙將價款支付給被告A公司后,他就喪失了對該筆價款的所有權。現在,因系爭合同自20xx年12月31日屆滿時B號房屋的所有權不能移轉至丙名下而自動終止,被告A公司有義務返還該筆價款。由于原告丙對該筆價款無所有權,所以,他請求A公司返還的請求權基礎就不可能是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從當事人雙方的損益變動并予以調整的角度著眼,其應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如此判斷乃因為這種損益變動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1。被告A公司不再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連占有也要恢復,卻擁有該房屋的部分對價,顯然獲得了利益。2。原告丙不能取得B號房屋的所有權,連占有也要喪失,卻支付了價款,存在著損失。3。這種利益和損失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4。被告A公司擁有價款沒有合法根據。在德國,是從合同終止、債權不復存在的角度說價款無原因,在中國,可以直接從A公司不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卻獲得價款沒有法律規定或約定的根據角度予以認定。

        當然,假如原告丙不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而把該筆購房款作為因被告A公司不將B號房屋所有權過戶給他而造成的損失,主張違約損害賠償,返還價款的請求權基礎也可以是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筆者認為,如此尋找請求權基礎,符合違約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可予支持。不過,從原告丙訴訟請求和一審民事判決書表述的文義看,都未尋求違約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 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或者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各有利弊。主張前者,不必舉證被告A公司具有過失,不受與有過失、應當預見等規則的制約。主張后者,在原告丙的損失大于125000元價款時,可以多獲得些賠償。

        (五)對系爭B號屋裝修問題處理的請求權基礎: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售房合同消滅,原告占有B號房屋的根據不復存在,有義務返還。于此場合,原告對B號房屋的裝修如何處理?從《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看,雙方當事人都把丙支出的裝修費作為其經濟損失看待,原告丙欠缺該項訴訟請求,一審民事判決則謂,對原告丙的該項經濟損失,本案不宜一并處理,丙可另行起訴。對此,應當如何評論?因原告丙訴求被告辦理系爭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手續,主張取得系爭房屋的所有權,是以系爭合同有效為前提的。而主張裝修B號房屋形成添附價值的返還,是在系爭合同消滅情況下的“清算”表現。可見,原告丙若同時主張上述二權,顯然不合邏輯。問題是,一審法院的主審法官欲認定系爭合同無效,依據法律和法理便會發生裝修形成價值的返還問題,可是原告丙卻無此訴求,如何處理方為妥當?有意見認為,于此場合主審法官負有釋明的義務,應當提示原告丙: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原告丙取得不了系爭房屋的所有權,宜訴求其他項目,包括裝修B號房屋形成的添附利益的返還。如果主審法官未做此類釋明,便未盡到職責。〔5〕這種意見值得重視。

        在筆者看來,在這里應當持有如下見解:

        如果被告A公司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移轉給了原告丙,那么,丙對該房屋的裝修屬于對其所有物的改良,與他人無關。但系爭合同因解除條件成就而自動失效,B號房屋的所有權不會移轉給丙,丙對B號房屋的占有沒有根據,其應當返還該房屋,這就產生了丙裝修B號房屋如何處理的問題。

        從B號房屋本身的角度觀察,裝修材料與B號房屋結合在一起,不能分離,或者雖然能夠分離,但所需費用過巨,構成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丙喪失對裝修材料的動產所有權,B號房屋的所有權擴張到裝修材料上。但B號房屋的所有權人甲對此未支付相應的代價,其享有這部分利益沒有合法根據,構成不當得利,甲有義務予以返還。就是說,原告丙對其喪失的這部分利益享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從原告丙和被告A公司之間的售房合同的角度看,B號房屋所有權不能于20xx年12月31日前移轉至原告丙的名下,構成被告A公司違約。該違約行為給丙造成了購買此類房屋的機會喪失、支出裝修費等一系列損失。如此,裝修費可以作為被告A公司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雙方也是如此認識的,體現在《售房合同書》第4條中。

        可見,B號系爭房屋裝修問題的處理,可有兩個請求權基礎,一個是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一個是損害賠償請求權。如果原告丙主張并實現了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他的這部分損失得到了填補,損害賠償請求權因缺少“損失”這個構成要件便不會產生。如果原告丙主張并實現了損害賠償請求權,B號房屋所有權人的利益便得而復失,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因欠缺“獲得利益”這個要件而不成立。就是說,原告丙只能選擇其中之一而主張,不得同時實現二者。

        就一審訴訟的實際情況看,原告丙選擇了損害賠償請求權,有其法律及法理依據,但不是最佳的選擇。因為賠償損失在范圍上要受與有過失規則(合同法第120條及其解釋)的制約,而一審民事判決也果真如此裁量了,以原告丙也有過錯為由未裁判被告A公司承擔賠償損失責任。

        假如原告丙選擇了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那么,因以另一被告甲獲得的附合利益為準予以返還,與原告丙有無過失無關,加之這不屬于賠償責任,所以就不再適用與有過失規則,即使丙有過失,也有權請求返還接近于添附在B號房屋的價值。在這樣的情況下,一審判決就不會以原告丙也有過錯為由不支持其返還不當得利的訴求。

        由此可見,請求權基礎理論及其在個案中的正確運用,直接關系到權利人的利益能否得到法律保護,不單純是個學術問題,即使是從事實務工作的法律人也應當予以重視。

        (六)余論

        1。關于原告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其實,因被告A公司違約,原告丙遭受了一些損失,如喪失了與他人簽訂買賣房屋合同的機會,若再買到與B號房屋相當的房屋需要花費更多的價款,該超出部分的價款即為原告丙的損失。再如,原告丙因購買B號房屋而支出了交通費、訴訟費、誤工費等。這些損失,屬于真正的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原告丙均可請求被告賠償。其請求權基礎只有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會是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更不會是物的返還請求權。由于違約損害賠償的范圍受到合理預見、與有過失、減輕損害等規則的限制,因此原告丙若對該項損失的造成或擴大也有過失,則要依據與有過失規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即被告A公司要少賠乃至不賠。

        從法律人的要求講,原告丙本應援引合同法第107條、第135條等條款,請求被告A公司賠償上述損失,但原告丙未提起此項訴訟請求,喪失了良機。

        2。關于原告丙的債權人代位權

        從《售房合同書》第2條關于丙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向A公司交納購房首款人民幣125000元整,丙從首款交付之日起即有權裝修、人住B號房的規定分析,被告A公司自該合同簽訂之日起即有義務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如果丙能夠舉證被告A公司怠于請求甲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手續,那么,原告丙便享有了債權人的代位權,在20xx年12月31日屆滿之前,即((售房合同書》未自動終止之前,可以甲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請求甲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手續。

        在系爭案件的實際訴訟過程中,原告丙將甲和A公司作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他們履行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移轉于原告丙的義務,這可否視為原告丙在行使債權人的代位權?筆者持否定的觀點,理由在于,其一,原告丙訴請甲履行B號系爭房屋的所有權過戶義務,未表示是在行使被告A公司對于甲的到期債權。這不符合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要件。其二,原告丙提起的是普通訴訟,沒有援引合同法第73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19號第11條至第22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向甲主張債權人的代位權。當事人不主張,即難以認定原告丙在行使債權人的代位權。其三,原告丙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的時間在20xx年3月,而系爭合同因其所附的解除條件成就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動終止,致使其向被告A公司主張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債權消滅。這樣,又欠缺債權人代位權的另一個構成要件,即使主張了債權人的代位權,也得不到主審法院的支持。

        總之,原告丙因其未及時提起債權人代位權之訴,喪失了取得B號房屋所有權的一個機會。

      產權房屋買賣合同11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

        鑒于:

        1、截止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甲公司欠乙公司貨款________萬元。

        2、截止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乙方欠丙公司貨款________萬元。

        3、截止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丙方欠甲公司工程款________萬元。鑒于以上事實,為解決債權債務,甲、乙、丙三方依法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現說三方債權債務的抵償及歸還問題達成以下協議:

        一、在經得甲方同意后,乙方欠丙方的________萬元貨款債務由丙方與甲方沖抵的等額債權。乙方與丙方的債僅債務關系已結清,丙方與甲方的債務也結清。

        二、遇過上述債權債務抵償后,甲方還欠乙方貨款________萬元債務,甲方承諾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解決該部分貨款。

        三、本協議在三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蓋章后生效,并在甲、乙、丙三方履行完本合同所約定條款之日。甲方、乙方、丙方出具相應的還清貸款、工程款的憑證。本協議一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產權房屋買賣合同12

        甲方:_________房地產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協商,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屋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乙方擬向甲方購買的房屋位置的四至是:

        2.上述位置的土地等全部的房地產(住宅)開發手續由甲方出面辦理,乙方負責取得相關部門的許可;

        3.上述房屋的建筑設計、施工等,在符合甲方現有周邊開發項目的規劃的前提下,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具體的要求,甲方據此實施;

        4.房屋的銷售價格為:___________________

        支付辦法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有關雙方之間的本次買賣,為辦理產權登記至乙方名義而必須在形式上另行簽定商品房銷售合同的,則雙方另行簽定;

        6.有關產權登記的手續由甲方幫助辦理,所需稅費由__________方承擔;

        7.本協議書經雙方簽章后生效,協議書一式貳份,每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產權房屋買賣合同13

        買受方(以下簡稱乙方):

        丙方(駱駝街道辦事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政府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自愿就房屋、土地買賣事項一致同意,訂立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1、甲方自愿將坐落在東靠馬路,南靠大馬路,西靠東港粉末,北靠教堂圍墻自愿就無證房屋、土地有償轉讓給乙方。

        2、出具界址圖(紅線圖)及區府街道集體資產,同意買賣復印文件。

        3、允許因地制宜建設改造,因歷史遺留問題,如果有土地出讓政策可以辦理,望街道給予支持幫助解決土地出讓。

        第二條雙方協議商定房屋及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款共計 萬元整,乙方已與 年 月 日支付 元定金,雙方同意與本協議簽訂之日乙方再支付給甲方購房款 元,剩余所欠協議簽訂后乙方同意于 年 月 日前支付給甲方 元,甲方收到款項后應當出具收據。

        第三條乙方如未按照約定時間支付所欠的相應款項,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對乙方已交款項可不予退還,如一方違約,賠償給另一方總金額的兩倍。

        第四條甲方應自本契約簽訂之日起天內將上述房屋、土地交付給乙方,房屋交付后,原村里出租的房屋按合同期滿結束,該房屋的管理權和使用權由乙方負責。

        第五條協議簽訂后,在乙方沒有交納完全部購房款期間,甲方不得將合同交給乙方,再次期間,乙方在交付完全部購房款后,在得到甲方確認后,由該合同交付給乙方。

        第六條甲、乙雙方買賣中所交的稅款,按國家政策規定,各方自負。

        第七條此合同未達事宜,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解決不成可想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各執一份,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產權房屋買賣合同14

        出賣人(甲方): 身份證號碼:

        買受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前提下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將其村證房位于石家莊市___________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幣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萬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________

        元)的價款出售給乙方。(含地下室——號——平方米)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證定金壹萬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雙倍賠償;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本合同簽定時,甲乙雙方都不具備過戶條件。等過戶條件成熟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房屋產權手續。本合同發生的契稅,土地出讓金等由乙方負擔。其他稅費按有關法律規定負擔。乙方一次性將房款交付甲方。

        四、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對——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擔保、抵押、買賣、占有等權利一并轉讓給乙方。

        五、本合同簽訂后,甲方保證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權利,乙方保證按期繳納各項物業費用。本合同簽訂后,甲方不得就該房屋與他人訂立《買賣合同》;

        六、違約責任

        1、甲方應當于20xx年 月 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價總額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支付給乙方。逾期超過____五___個月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解約時,甲方除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并應賠償乙方經濟損失人民幣___四萬______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應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計算的違約金給甲方。逾期超過___五____個月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解約時,乙方已付房價款的_________作為甲方的損失賠償金。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影響到乙方居住權利的行使,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并應賠償乙方的損失。

        4、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觀原因導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應按照市場評估價返還乙方房屋價款,并賠償乙方的房屋裝修費用。

        5、如因規劃部門、設計部門的原因導致房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應當通知乙方,如有補償款發放,甲方應當全額退還乙方。

        七、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區人民法院起訴。

        八、其他約定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5份,甲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各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 日

        年月日

        見證人:

        年月日年月日

      產權房屋買賣合同15

        賣方(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

        買方(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房產概況

        乙方同意購買甲方擁有的座落在 的房產,建筑面積為_____平方米,地下室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房屋裝修情況 。

        其他附屬設施包含:

        房屋抵押、租賃情況: 。

        第二條 計算方式及價款

        上述房產的交易合計總價款為人民幣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第三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第四條 稅費分擔

        甲、乙雙方辦理過戶等手續所產生的相關費用,乙方承擔:

        第五條 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3.甲方將本合同簽訂后 日內將上述房產內的水、電、等原有設施及相關資料一并交付給乙方,甲方保證在本合同簽訂后 日內將上述設施的費用結清。

        (二)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積極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付款義務。

        第七條 房屋交付

        甲方應當于合同簽訂后 日內,通知乙方進行房屋交接;乙方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內對房屋及裝飾、設備情況進行查驗,交付之前發生的費用及風險由甲方承擔;自交付之日起,房屋及配套設施物品損壞或所發生的費用及風險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條款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 人民法院處理。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章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簽訂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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