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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買賣合同

      時間:2023-07-24 12:27:24 買賣合同 我要投稿

      (優)土地買賣合同15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那么制定合同書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土地買賣合同,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優)土地買賣合同15篇

      土地買賣合同1

        出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方:(以下簡稱乙方)

        出賣方在位于祁陽縣城祁山路有一宗(進深 米_寬米)國有出讓地有意出讓,買受人自愿買受賣方該宗門面地,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按照平等自愿、真實、守信的原則,雙方就宗地買賣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宗地概況

        1、該宗地位于祁陽縣城龍山街道辦事處龍山社區祁山路。

        2、宗地是國有出讓使用權、綜合用地類型,面積 平方米,進深 米,面寬 米,兩壕門面形式,出賣方已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原土地使用權人為,國土證號祁國用( )第 號,原國土使用權人為 ,祁國用( )第 號。

        第二條 交易形式、價款及付款

        1、雙方以土地現狀成交,簽約付款后,出賣方交《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給買受方。宗地使用權歸買受方,買受人暫不變更使用權讓名稱,買受人以出賣人名稱辦理規劃報建手續,并在宗地上建設房屋。

        2、宗地價款 萬元,簽約付 萬元,余款 萬元交付土地使用證時一次性付清。

        第三條事項

        1、按第二條交易原則,買受人以出賣人名稱在宗地上依法按規建房及合法的`產權經營行為。

        2、買受人建房工程款辦理相關手續和經營行為所產生的一切稅費,及相關的法律責任由買受人承擔,與出賣人無關。

        3、出賣方必須及時配合買受人辦理宗地和宗地上建筑房屋產權證及產權轉移手續,并無償提供辦證時需由出賣方提供的資料。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簽字生效,不得反悔。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買賣合同2

        甲方(出讓人):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

        乙方(受讓人):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

        經各方友好協商,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就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屬設施和樹木轉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地塊概況

        1、該地塊位于。土地面積為平方米(折約畝)。

        2、現該地塊的用途為。

        第二條、轉讓方式

        甲方將該地塊轉讓給乙方。土地使用權出永久轉讓,無年期限制。

        第三條、轉讓價格

        土地的`轉讓價為萬元/畝[包括級差地租、市政配套費、開發補償費、土地出讓金、青苗補償費、空中或地下的管線(水、電、通訊等)遷移費和土地管理費],轉讓總價為人民幣萬元。

        第四條、付款方式

        乙方同意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所有土地價款。

        第六條、其他約定

        1、在出讓過程中,甲方僅承擔所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轉讓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土地契稅和交易費用,其他有關營業稅等)。

        2、乙方的開發建設應依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須經各方協商解決,并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矛盾、爭議,經協商無效時,提請法院裁決。

        第九條、本協議經各方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協議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見證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年月日

      土地買賣合同3

        甲方(出售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購買方):_____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共同友好協商,乙方同意將位()村的土地,賣給甲方()使用,,雙方達成具體協商如下:

        一.:乙方本著自愿購買甲方土地原則,購買其土地位于,面積共平方米,約畝。

        二:.期限為____年.即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土地費按每畝元計算,總額為____,

        支付方式為

        1:_________________一次性: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分期:_________________

        四:.其他未盡事宜及國家政策變化需做調整的由雙方協商共同做出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以上協議在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違反,否則后果由造成方負責.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土地買賣合同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_____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實施細則》及有關法律、法規,雙方就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與受讓事宜,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特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轉讓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

        _____ 聯系電話:

        地址:

        受讓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

        _____ 聯系電話:

        地址:

        第一條

        甲方將位于的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證號為: 國用 字第 號),總面積為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中的_____平方米轉讓給乙方(轉讓地塊位置詳見紅線圖或宗地圖)。

        第二條

        轉讓地塊的土地用途為 ,原土地出讓年限為 年,建設年限為

        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三條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地塊,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也隨之轉讓給乙方(房屋轉讓契約另訂),并向_____市房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第四條

        乙方受讓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年限為甲方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即

        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地塊土地使用權轉讓金每平方米為_____元(幣種:_____)。總金額(大寫)

        元(幣種:_____)。

        第六條

        乙方受讓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時,愿意承擔甲方原出讓合同(合同號:_____號)及其全部附件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

        第七條

        本合同自批準之日起_____天內,甲乙雙方應按有關規定向市國土局和稅務部門及財政部門繳納有關稅費,土地使用權交易服務費由甲乙雙方各半承擔。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地塊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后,乙方須嚴格按照原出讓合同中所規定的土地使用規則進行開發利用,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和規劃要求,如需改變須經_____市國土局和市規劃部門的批準。

        第九條

        甲乙雙方須在本合同批準之日起_____天內向_____市國土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付清全部稅費后,換領《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條

        任何一方違約,均應向另一方支付轉讓總額_____%的違約金,并承擔實際損失的賠償金。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買賣合同5

        【內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雖然解決了目前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的許多問題,但其自身適用范圍的限制,并不能解決由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引發的一系列問題,導致實踐中的無序。無效論者從合同違反《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和合同標的履行不能出發,否定此類合同的效力;有效論者則從法解釋學和取締規范與效力規范的區別出發,認定合同效力。基于此類問題的復雜,筆者從社會整體的角度出發,利用利益衡量的基本觀點,指出有效論更能適應現實社會的需要,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相應的處理對策,以期能對這一難題的解決起到促進作用。

        【關鍵詞】商品房買賣合同 集體土地 合同效力 利益衡量

        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社會整體發展,物質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生活漸趨富足,文化日益昌明,原本與尋常百姓毫不相干的買房置地也成了現今十分普通的一件事情。但既然有買有賣,其間就難免產生糾紛,為了處理日益涌現的商品房買賣糾紛,20xx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這一司法解釋的出臺,對于人民法院處理此類案件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促進作用,得到了社會各界的普遍歡迎。但是,通過近一年來的實踐,這一司法解釋也暴露出自身的一些不足,尤其是從司法解釋序言中所體現的立法意旨看,該司法解釋主要是針對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進行規定的 ,并未把占國土很大比例的農村集體土地上發生的商品房買賣行為納入調整范圍,不能不說是一種“立法”上的缺失。對于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及處理,目前司法實務界及理論界都尚無定論,但實踐中由此而引發的糾紛卻日益增加,亟待解決。本文中,筆者試就此問題發表一下個人見解,希望能夠對人民法院的司法實踐起到參考作用。

        一、我國的土地制度與商品房種類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因此,在社會主義的中國,從所有制上講,土地可以分為兩類,即國有土地和農村集體土地。這種土地歸屬上的公有制是與我國的社會主義制度緊密聯系在一起的。研究我國的土地問題及附著于土地之上的房屋問題,就不能不以此為最根本的出發點,所以,商品房也就可以區分為建筑于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和建筑于集體土地上的商品房兩大類。

        二、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的問題所在

        商品者,依《高級漢語大詞典》 之解釋,意為“⑴為交換而生產的物品。⑵泛指市場上買賣的物品”。據此并參考《解釋》第1條的規定,本文要討論的商品房就是指出賣人(僅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尚未建成或者已經竣工的用于向社會銷售并移轉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房屋。究其根本,商品房與其他房屋的最大區別就在于它是作為一種商品用于交換,商品房在所有權的讓渡過程中實現其交換價值。但是,法學不同于經濟學,其著眼點在于所有權的移轉及移轉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比較研究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與集體土地上的商品房,就是要比較二者在所有權移轉方面的差別。

        通觀世界各國,在房屋與土地的關系上,普遍采取“房地一體主義”,即房屋的所有權與其所附著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同時移轉,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房屋的所有權人在房屋使用過程中不會因房屋所附著的土地歸屬于其他人而引致紛爭。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31條也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在我國經過出讓的國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不存在障礙的,但是,1998年8月《土地管理法》修改時將“允許城鎮非農戶口居民建住宅使用集體土地”的規定加以刪除,并在第63條中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造成“集體建設用地必須轉為國有以后才能進入二級市場流轉”的狀況, 從而在立法意旨上,城市及外村、外鄉居民已被禁止成為集體土地上住宅的合法所有權人。 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也就由于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成為一種病態的契約,從而直接影響到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

        但是,在當前相當一部分地區出現了利用尚未收歸國有的集體土地開發商品房、規模建設新型人口聚集區的活動,較為時興的說法叫作“舊村改造”。雖然在這一過程中出現了一些糾紛,但是,從深層次上看,這種現象的出現有其必然原因。隨著城鄉產業結構的升級和經濟結構轉型,土地的承載、養育等傳統功能逐步萎縮,而財富儲存功能、產業空間聚集功能、土地增值等新興功能不斷加強,集體土地經歷了從生存手段到保障手段再到增值手段的演變,此其一。其二,隨著開放型經濟與城市建設的深入發展,大量外來資金與人口涌入,使村鎮集體土地的價值迅速提升,城市近郊非農用地的收益率明顯高于農用地。其三,國家征用集體土地是按產值補償,而當前土地市場價格遠遠超出該標準,用地者到國家嚴格控制的土地一級市場受讓土地成本過高。在土地補償水平與用地成本比較利益的巨大反差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不可避免地自行流轉。其四,我國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后,土地使用權在土地權力體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隨著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和“舊村改造”的推進,相當一部分村成為實體化的經濟組織,在經濟利益最大化的驅動下,自然將手中所掌握并能實際加以運用的土地使用權作為資產來進行“土地經營”。 可以說,在一定意義上,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出現就成為不可避免的現象。

        除此以外,在中小城市出現的“舊村改造”也并不與國家開發小城鎮的戰略相背離。無論從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走城市化、現代化道路的發展途徑上看,抑或從我國拉動內需、擴展經濟增長點的需求上看,小城鎮開發都是我國必將長期堅持并不斷發展的一項重要國策,而不是應付現狀、一時之興的臨時過渡措施。與其相對照,“集體建設用地不得直接進入市場流轉”的規定,僅源于原國家土地局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期推行的“轉權讓利”政策, 其實質仍擺脫不了政府利用管理者職權剝奪集體土地所有者、與民爭利的計劃經濟時代色彩。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只有被征為國有后才能進入市場,其收益只能由國家得到,這一傳統做法明顯是忽視農民集體土地財產權的表現,與我國正在推行的財產權體系改革相背離。集體土地所有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其所有人必然要求能正常地使用、支配和處分土地,以取得合理的土地收益。

        三、病態契約與無效合同

        討論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之前,有必要首先對病態契約和無效合同的概念作出說明。

        何謂病態契約?各國法對契約的成立和生效均規定了一系列要件,違反法律強行性規定的契約即為病態契約。例如,根據《意大利民法典》第1325~1352條的規定,契約生效的要件包括:⑴當事人的合意;⑵契約原因合法;⑶契約的標的可能、合法并確定或可確定;⑷契約的形式應符合法定或約定。如果將符合這些要件的契約定義為健康契約,那么違反這些法定要件的契約則為病態契約。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2條、54條的規定,契約的病因主要有:⑴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⑵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⑶損害社會公共利益;⑷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⑸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⑹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⑺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因契約違反法律所規定的要件的不同,可以確定契約病態的嚴重性。一種是僅與當事人利益有關的要件的違反,如意思瑕疵等;另一種是對于與社會利益相關的要件的違反,如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或共序良俗等。前者因涉及當事人雙方利益,故病態并不十分嚴重而尚可救治,各國法一般規定其為相對無效的契約,即將契約是否生效的決定權交給當事人本人;后者因涉及社會利益,故為病態嚴重的契約,當事人無權決定其命運,各國法一般規定其為絕對無效。

        雖然違反與社會利益相關的要件是確認絕對無效的契約的衡量標準,但這種表述仍失之抽象。筆者以為,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違反與社會利益相關的有效要件主要有兩個方面,即:⑴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⑵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稱之為違背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對于第一方面,王利明教授在《關于無效合同確認的若干問題》一文中提出了依據違法性確認合同無效的三個標準:⑴必須違反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才能直接導致合同無效;⑵必須是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⑶必須是違反了強行性規定中的效力性規定。 對于第二個方面,可以簡稱為違背公序良俗。所謂善良風俗,一般是指社會對某種行為所持的一般道德標準與習慣。 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不同,它反映和保護國家和社會的根本利益,表現了國家對社會生活的積極干預,其淵源大多來自公法,如憲法、行政法等;也有些規定來自私法。凡是違背上述條件的合同,都應當認定為絕對無效的合同。

        四、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

        通說認為,由于《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商品房買賣必然導致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而《土地管理法》中又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集體建設用地必須轉為國有以后才能進入二級市場流轉”,因此,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就成為一種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的無效合同。但是,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實在是有重新探討的必要。

        (一)合同無效論的依據

        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觀點的依據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兩點:

        1、此類合同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由于《房地產管理法》明確規定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因此要實現此類合同的目的,就必須使在集體土地

        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權與集體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但是在《土地管理法》里卻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因此,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違反了法律(此處是指《土地管理法》)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由此就可以得出此類合同無效的結論。

        2、由于合同標的不能而無效。除合法要件外,契約的標的可能、確定或可確定是合同生效的必備要件之一。所謂標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規定的債權人的權利或債務人的義務在客觀上有成為現實的可能性。如果標的無法實現,則不發生法律上的效力。 當事人簽訂的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的買賣合同,其標的是買受人交付價金、出賣人移轉房屋所有權。但在現實生活中,由于房產管理部門只辦理城市國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權屬證書,因此,在集體土地上所建的商品房無法按照約定進行所有權的移轉,因為依照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不動產物權的移轉必須以法定登記機關的物權移轉登記為要件,不經登記變更物權歸屬始終不發生變化,也就是說這類合同的標的在客觀上沒有實現的可能性。這是一種債務人即使愿意履行也不履行的狀態。 基于這一原因,也可以確定此類合同無效。

        (二)合同有效論的依據

        與上述觀點相對應,合同有效觀點的依據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兩點:

        1、雖然《土地管理法》中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我國《憲法》第10條第4款后段明確規定:“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這里雖然要求“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移轉,但依照法律解釋學的體系解釋方法 ,根據該條的上下文意來判斷,這里所稱的法律應當是對轉讓的程序進行規范和調整的法律,而不包括實體上的限制。因為該條從體系上分為四款,第1款規定了國有土地,第2款規定了集體所有土地,第3款規定了土地征用,第4款對土地轉讓作出了規定。這就是說,在整個這一條上,立法者是對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作出了明確的區分,逐款加以規定,在此種情形下,不作區分地提及土地使用權,當然是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與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這個整體的,這是《憲法》條文中的應有之義。所以,《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是與《憲法》的立法宗旨相背離的,而基于“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基本原則和《立法法》第78條 的規定,應當認為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轉讓的。

        2、暫且不慮及上述對《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學理解釋,單從因為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而使合同無效的角度分析,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也值得探討。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而使合同無效,其前提是合同違反的是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的強行性規定。法律規范可以區分為任意法規和強行法規,而強行法規又可以區分為強制規定和禁止規定二種。強制規定,指命令當事人應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定。禁止規定,指命令當事人不得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定。但是,如果再進一步細分,禁止規定又可以再分為取締規定和效力規定。前者僅系取締違反之行為,對違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為,并不否認其行為之私法上效力。后者系明確規定違反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的法律規定。由此可知,由于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而使合同無效,必須是違反了強行性規定中的效力性規定。 但是,細觀《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第63條不僅有除外條款,而且也僅是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屬于典型的僅取締違反之行為、對違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為的規定,并未否認其行為之私法上效力,應當定性為

        取締性規定,根據王利明教授“無效一般只限于違反效力性規范的合同”的觀點推論,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也并不必然無效,只是屬于行政機關行政執法取締的范圍而已,但此種結果并不必然及于私法。

        (三)筆者的觀點

        筆者認為,對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效力進行界定,必須放在一個更高的、全局的視野上進行審視,不能單就某一部法律為判斷,“法規則只有參照它們所服務的目的始能被理解”,確定一項法律規則的存在是否合理,必須首先探究其目的何在,只有在此基礎上,才能對兩種針鋒相對的觀點作出取舍。

        《土地管理法》規定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在原則上不允許出讓、轉讓,其意圖可以從該法

        第一章總則的規定得到說明。該法第1條規定:“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同時,該法第4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根據這些規定,我們可以較為清楚的認識到,《土地管理法》不允許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其目的主要是保護農用地(耕地)總量,防止農用地(耕地)不斷減少而影響糧食安全和國計民生。應該說,這種立法意圖是十分正確的,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是以農業的穩定為基礎的,只有農業穩定,才會有工業和第三產業的穩定健康發展,社會也才能保持穩定。但是,假如商品房的開發是在現有建設用地上進行的,對農用地并不構成影響,那么,就不應當也沒有依據一概加以否定。

        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調整及調和種種相互沖突的利益,無論是個人利益還是社會利益。 法律的正式淵源并不能夠覆蓋司法活動的全部領域,總是有某種領域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來決定,在這種領域中,法官必須發揮其創造精神和能動性。法官應當努力在符合社會一般目的的范圍內最大可能地滿足當事人的意愿。實現這個任務的方法應當是“認識所涉及的利益、評價這些利益各自的份量、在正義的天枰上對它們進行衡量,以便根據某種社會標準去確保其間最為重要的利益的優先地位,最終達到最為可欲的平衡”。

        讓我們首先來看一下確認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能夠帶來的利益。這一點其實在前面也已經基本提及了,最根本的就是為了貫徹落實土地用途的嚴格管制制度,國家可以控制土地用途,保護耕地,穩定國計民生。當然,除此以外,由于《土地管理法》已經著有明文,所以對這一制度不便輕易改動,這就是另一個好處,即維護法律秩序的穩定性。

        與此對應的,如果確認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又能夠帶來哪些利益呢?從目前的情況看,在集體土地上進行商品房開發,雖然主要目的是用于銷售,但是,在此基礎上,村民的居住條件則是首先得到了改善,在村民改善自身居住條件后的房屋才被用于市場銷售,也正是這種銷售帶來的巨大收入才保證了村民在現階段有能力進行居住條件的普遍改善。可以說,改善村民的居住條件、增加農民收入是確認合同有效的第一點好處。第二個好處,確認此類合同可以利用新增的居住空間改善城市中低收入人群的居住條件。國家雖然正在大力發展城市低收入人群的“廉租住房”制度,但是,單一的渠道難以在短時間內解決全部問題,多頭并舉更能加快進程。第三, 也是很實際的一個問題是,由于行政機關的執

      土地買賣合同6

        甲方: 身份證號:

        住址:

        乙方:: 身份證號:

        住址:

        經甲乙雙方根據合同法等相關規定。公平合理,相互自

        愿的前提下,雙方簽訂以下協議。

        一、地塊概況

        該地塊位于威寧縣海邊村安置區,集體土地證號為:威集用(20xx)第X003號,土地使用權人:耿昆,使用權面積為300平方米,地類(用途):住宅,該宗地四至:西至A205,東至A203,南至威雙大道,北至廣聚路。(注:該宗土地是由耿昆轉讓給馬關志所有,現將該宗土地轉讓給趙正國所有。)

        二、轉讓方式

        1、甲方把該地塊轉讓給乙方,土地轉讓總價為人民幣柒拾

        捌萬陸仟元整(¥:786000.00元整),乙方將房屋轉讓款一次性付給甲方(以銀行打款憑條為證)。

        2、甲方確保該宗土地轉讓前無任何糾紛,無任何建筑物。

        3、甲方負責提供相關依據并配合乙方辦理相關建房手續和

        證件。

        4、如乙方要求過戶,甲方應提供所有相關手續,過戶費用

        由乙方支付。如因甲方原因不能辦理過戶手續,甲方應退還所有購買土地的`轉讓款,并且賠償乙方按轉讓款的總額千分之五/每日計算。

        5、甲方需把原政府規劃的安置協議,規劃許可證,集體使

        用證,身份證復印件等證件交給乙方,以便辦理相關手續。

        6、甲方積極幫助乙方解決有關土地手續辦理事宜,該宗土地轉讓后產權由乙方所有。

        三、其他事宜

        1、本協議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解決,并簽訂相應的補

        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執行過程中發生矛盾、爭議,經協商無效時,提請法院

        裁決。

        3、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證 明 人: 證 明 人:

        年 月 日

        

      土地買賣合同7

        出讓方(甲方): 身份證號:

        受讓方(乙方): 身份證號: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并經村委同意,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就土地轉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轉讓地塊概況

        1、該地塊位于 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面積為__________平方米。

        2、現該地塊的用途為農業用地。

        二、轉讓方式

        1、甲、乙雙方通過自愿協商,經村委同意,通過貨幣買賣形式無償轉讓。

        2、土地轉讓總價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萬元(¥:元)。

        三、付款方式:

        雙方在簽訂協議之日,乙方一次性支付給甲方土地轉讓款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萬元,本土地轉讓屬一次性買賣處理。

        四、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就所轉讓的該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及與土地使用權有關的其他權利、權益及收益等均歸乙方所享有;日后如有征用等的,土地征用賠償款、青苗補償等與土地使用權有關的全部權益均歸乙方享有,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異議。

        五、該土地轉讓后雙方均確認無爭議事情發生,并保證不發生任何事端。

        六、違約責任:如甲方違約,則按賣價總金額3倍賠償乙方。

        七、本合同經雙方自愿達成,無任何欺哄行為。雙方簽字捺印后生效,永不翻悔。

        七、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村委留一份。

        甲 方(簽名):

        乙 方(簽名):

        ____年____月____ 日

        

      土地買賣合同8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現就甲方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地上附著物使用權轉讓于乙方有關事宜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將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積為______________平方米,地上附著物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甲方集體所有的閑置非農用土地及地上附著物經民主決議通過受讓于乙方使用。

        第二條:使用權轉讓期限共____年,甲方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將上述使用權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回。

        第三條:乙方支付甲方轉讓費共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元),支付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甲方權利義務

        1、如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調整或政府行為需征用上述使用權,甲方有權收回。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不予賠償。

        3、如因乙方不按時交納轉讓費,經甲方向乙方書面催款通知30日后,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______元。

        4、不因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調整或政府行為,甲乙雙方可協議解除本合同,轉讓費據實結算,甲方不可單方無故解除合同。

        5、甲方應保證乙方正常使用上述使用權,確保供水、供電、通行,并提供辦理使用權變更手續相關證明材料。

        第五條: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根據需要在辦理相關許可證件后有權在受讓土地上搭建建筑物及修建附屬設施,甲方不得干涉。

        2、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搭建的'建筑物及修建的附屬設施由乙方占有、使用、受益、處分,甲方無權干涉,合同期滿后,乙方同等條件下有續訂合同的優先權。

        3、乙方有權轉讓受讓的土地及地上附著物使用權

        4、因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調整或政府行為征用、甲方單方收回使用權、合同期滿后,乙方建筑物或設施仍能夠使用,甲方應折價補償乙方經濟損失_________元。

        5、乙方可與甲方協議解除合同,轉讓費據實結算,解除合同乙方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甲方,乙方向甲方書面通知60日后合同自動終止。

        6、乙方應按時支付轉讓費用并不得違法使用上述使用權。

        第六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交土地管理部門留檔備查一份。

        第七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買賣合同9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甲方):___________

        住址: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乙方):___________

        住址: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甲方確保:其已合法擁有出讓土地使用權,并同意將本合同約定土地的使用權轉讓給乙方;乙方確認:自愿以有償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土地位于________,出讓土地面積為___________,出讓土地編號為____________,出讓土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

        第四條土地費按每畝______________元計算,總額為_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甲方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將出讓土地交付給乙方。土地費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第五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為永久轉讓,無年期限制。

        第六條甲方保證該土地使用權沒有任何糾紛或其他權利限制,若發生買賣前已經存在的'任何糾紛或權利障礙的,概由甲方負責處理,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負責如數賠償。

        第七條雙方均應按照誠信原則履行合同。任何一方違約,均應向另一方支付轉讓總額_________%的違約金,還應賠償對方實際發生的所有經濟損失。

        第八條其他未盡事宜及國家政策變化需做調整的由雙方協商共同做出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甲乙雙方均應認真履行本合同各項條款,如發生爭議或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則在本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條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執壹份,市國土資源局執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買賣合同10

        買方: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合同雙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協商的基礎上,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買賣之土地(以下簡稱該物業)地址為:______________,面積:_______平方米(以《國有土地使用證》面積為準),地號:_______;圖號:_______。

        第二條:賣方持有該物業之權屬證明,賣方保證對該物業享有完整處分權,保證該物業沒有被司法機關查封,且出售該物業沒有侵犯第三人的權利,并保證本合同所載有關該物業的情況以及所提供的全部資料均真實、合法、準確、完整,否則賣方應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責任,由于賣方的原因,造成該物業不能辦理交易過戶手續或與第三人產生糾紛的,由賣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三條:買賣雙方同意該物業成交價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元),買賣雙方間的實際付款方式如下:

        第四條:賣方在交付該物業時必須付清一切有關該物業之雜費(如水電費、煤氣費、管理費等)過戶所需的稅費由賣方承擔。同時把合同原件、交款發票原件等一并轉移給買方。賣方無條件配合買方辦理該物業權屬登記手續,

        第五條:該物業以現狀售予買方,現狀是指______________。

        第六條:合同雙方如任何一方違約時,按交易價款的_______%計算違約金,同時違約方應承擔守約方因主張權利產生的'有關費用。(如訴訟費、律師費等)。

        第七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名或蓋章后生效。

        第八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對本合同及附件條款的修改或補充):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2份,買方執1份,賣方執1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買賣合同11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在充分協商,且乙方已對甲方所出售的`房產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購買的基礎上就下列房產買賣事宜訂立本契約。

        第一條標的、價款:

        房屋坐落:__________;

        建筑面積:__________;

        產權證號:__________;

        土地證號:__________;

        第二條乙方于契約簽訂之日向甲方支付購房定金__________萬元(大寫:__________),乙方全部購房款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一次性付給甲方,購房定金在付款時沖抵房價款。

        第三條甲方于年月日將上述房產正式交付給乙方。甲方將房產轉移給乙方時,該房產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并轉移給乙方。

        第四條甲方保證上述房產權屬清楚。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等,概由甲方負責清理,并承擔民事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第五條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購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產,每逾期一日,違約方向對方支付相當于上述房屋價款__________%的違約金。

        第六條辦理上述房產交易過戶手續所需要交納的稅費,由甲乙雙方按規定各自承擔。

        第七條本契約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選擇下列第2種方式解決糾紛;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雙方協商補充協議如下:

        第九條本契約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十條本協議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買賣合同12

        一、集體土地使用權非法交易的主要形式

        (一)買賣

        未經國土部門批準使用的集體土地轉讓給個人或單位;集體經濟組織、村辦企業將建在集體土地上的建筑物賣給個人或單位;村民將取得的宅基地或者連同建筑物轉讓給個人或單位,受讓方支付轉讓費后,自由使用該幅土地。

        (二)聯營

        由集體經濟組織、村辦企業與個人或單位集體經濟組織、村辦企業負責提供土地,但不參與經營,也不承擔任何風險,固定收取利潤,即土地轉讓費。

        (三)合作

        集體經濟組織報批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后,提供土地與他方合作建房,進行房地產開發,房屋建成后,部分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部分歸帶資承建的出資者所有,由其出售,因未取得房地產開發許可證,故大部分購買房產的買主,無法辦理房產證,但也有部分以分配給村民作為“人口樓”的方式,辦理了房產證。

        (四)出租

        集體經濟組織將農用地出租或以承包的名義出租,承租(承包方)在承租土地上進行廠房,倉庫等建設后自用或再出租。

        二、集體土地使用權非法交易案件的類型及特征

        法院受理的涉及集體土地使用權非法交易的訴訟的案件類型的較多,既有集體經濟組織訴請受讓方、承租方、聯營方繼續履行合同,支付轉讓款、交付租金、支付聯營利潤的,也有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訴請確認轉讓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并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有受讓方或合作方訴請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交付土地使用權,辦理相關權屬證書過戶登記的;還有受讓方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或要求解除合同,返還轉讓費的。該類非法交易涉及面廣,幾乎每個村居都有,特別是鎮、街道所在村居更普通存在。一旦發生糾紛,由于牽涉到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承租方,受讓方等多方的切身利益,各方常采用組織群眾集體上訪,通過新聞媒體作片面、主現或傾向性報道,向黨政部門或法院、國土、規劃等執法、行政部門施加壓力,對社會的穩定造成了極大的危害,嚴重影響、干擾黨政、執法、行政部門的正常工作秩序。

        三、處理集體土地使用權非法交易案件的對策

        (一)行政執法的對策

        1.國土部門要對未經審批擅自將集體土地轉讓進行非農建設的情況進行認真清理。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依示補辦用地

        手續,對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限期拆除建筑物,恢復農業用地。 對經批準為建設用地,但未按規定期限進行建設的閑置用地,堅決按規定收回。對按《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責令按規定繳納閑置費;或由人民政府作出無償收回用地單位土地使用權的決定,交還原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對未經批準改變土地使用權權屬的,如符合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試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通知》規定條件的,責令依法補辦變更登記手續,繳納有關稅費、轉讓用地使用權有增值的,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暫行條例》的標準繳納土地增值稅。對不符合規定條件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限期改正,并按《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對報建項目審批時要審查建設用地的來源,發現用以建設的土地是通過非法交易所得的,要停止審批手續,并及時通知國土部門,由國土部門依法處理。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對企業股東股權轉讓,特別是私營企業股東股權全部轉讓的變更登記加強監管,發現轉讓的股權中含有土地使用權價值的,要及時通知國土部門,防止企業以增加新股東等方式,變相轉讓土地使用權,逃廢正常土地使用權轉讓應依法繳納的稅費。

        (二)司法審判的對策

        1.關于法院受理的問題。有觀點認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發生糾紛,不管是非法的,還合法的,均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權糾紛,

        屬民法調整的范圍,對于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沒有理由和依據不予受理。對于非法用地,土地行政機關有處理的職能,這屬于行政法律關系,而法院受理的是民事法律關系,二者并不抵觸。我們認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產生的糾紛,如上所述,一般都涉及到違法用地或非法建筑物的問題,違反了《土地管理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先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涉及的違法用地或非法建筑物進行處理后,當事人才可以就履行合同而發生的財產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未經行政主管部門處理而直接提起民事訴訟的.,應裁定不予受理。這一原則已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村集體土地出讓、轉讓、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所確認。

        2.關于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認定問題。有觀點認為,依合同自由原則,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只要當事人已按合同約定實際履行了,人民法院就不應予干預,如認定轉讓行為無效,將不利于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影響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我們認為,對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的效力,應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內從嚴掌握。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該條規定顯屬于法律強制性規定,因此,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土地使用權非法轉讓行為應認定合同無效,這也是國家公權力對民事行為進行干預的體現,即使當事人的

        意思表示真實,也因其簽訂的合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自始無效。除非集體土地的出讓、轉讓是用于農業用途或因企業破產,被兼并等情形而將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等附著物連同土地使用權一并轉讓的,方可認定有效。

        3.對違法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進行民事制裁的問題。有觀點認為:沒收違法所得,責令拆除或沒收地上建筑物是行政主管部門的職權,不屬于法院審理案件該解決的問題,而且,即使作出制裁決定,制裁往往也較難實現。我們認為,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中,發現違法行為,應按《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予以制裁。如不采取制裁措施,既不利于維護法律的尊嚴,也會在客觀上默許,甚至放縱非法交易行為。集體土地使用權非法交易,多為故意且嚴重違反《土地管理法》的行為,對此種故意違反法律的行為予以制裁,既有必要,也有充分的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即為法律賦予人民法院對違法行為進行制裁的依據和權力。 故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中發現存在對該類違法行為的,應當追繳雙方因轉讓集體土地使用權而取得的財產上繳國庫。若不依法采取制裁措施,僅認定轉讓集體土地的行為無效,當事人仍然可以達到合同的預期目的,即出讓方可以通過出讓集體土地取得約定的土地使用費,獲得利益,而受讓方可以廉價地使用土地,如此無異于保護了非法利益,降低違法成本,起到變相鼓勵非法轉讓集體土地的作用。

        四、建議

      土地買賣合同13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就雙方

        聯合購買土地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地塊概況

        1.該地塊位于 東鄰: 西鄰: 南鄰: 北鄰: __________),土地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折________畝)。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詳見附件1國有土地出讓合同及其附件。

        2.現該地塊的用途為工業用地。

        二、甲、乙雙方共同確認:以甲方的名義依法取得本協議項下的該宗土地中,土地面積為 平方米(折 畝)系由乙方單獨出資借用甲方名義購買,該土地的實際使用權為乙方,乙方對該土地享有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能。該地塊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詳見附件2。

        該宗土地中其余部分系甲方出資購買,甲方享有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能。該地塊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詳見附件3。

        三、鑒于甲方已與政府有關部門協商,該宗土地的價格為2.5萬元/畝,故甲、乙雙方一致同意,乙方應按2.5萬元/畝的價格在本協議簽署后當日內支付給甲方15萬元(壹拾伍萬元)。其余部份在土地劃定后,按每畝2.5萬元/畝的價格×乙方實際所得土地畝數,甲乙進行結算。

        甲、乙雙方共同承諾,無論甲方實際取得本協議項下的該宗土地的價格與

        本條約定的單價是否存在差價,雙方均一致同意按本條約定的單價執行,雙方均自愿放棄主張結算、支付差價的權利。

        四、甲方取得該宗土地后,可在其實際享有權利(即本協議第二條約定)的范圍內獨立經營,享有全部收益、承擔全部風險,所有的權利、義務均與乙方無關,乙方亦不得干涉甲方的'獨立經營活動。

        五、甲方取得該宗土地后,乙方可在其實際享有權利(即本協議第二條約定)的范圍內獨立經營,享有全部收益、承擔全部風險,所有的權利、義務均與甲方無關,甲方亦不得干涉乙方的獨立經營活動。

        六、甲方自愿承諾:乙方有權在不破壞該宗土地整體規劃的情形下,可自由開發、使用、利用其享有權利的土地使用權;甲方自愿承諾,無條件配合乙方所屬土地單獨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和土地開發、利用、變性的相關事宜等。

        七、一方違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 違約金 5 萬元(人民幣)并賠償由此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八、甲方全部股東自愿為本協議項下甲方的全部義務提供連帶擔保責任。

        九、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十.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十一.本協議經雙方及擔保人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 :(簽章)

        全體股東簽字:

        年 月 日

        乙方:

      簽字:

      年 月日

      土地買賣合同14

        出賣方: (簡稱:甲方)

        代表人:

        購買方: (簡稱:乙方)

        村民委員會 (簡稱:丙方)

        代表人:

        為了互惠、互利、平等原則,經甲、乙、丙三方反復協商,甲方自愿將本社土地 畝一次性賣給乙方所有,現達成買賣合同如下:

        一、甲方將本社土地 畝賣給乙方億有,每畝價額為 元(大寫: 萬元正)。

        二、付款辦法:

        乙方一次性付給甲方60%的土地款,付丙方一次性40%的土地款。

        三、甲、丙方出賣土地四至界限:

        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四、甲、丙方將土地出賣給乙方后,乙方在所買的'土地上有 自主經營權,甲丙方不得以任何 理由干涉乙方自主經營權

        如甲、丙方阻止、干擾乙方自主經營,造成后果由甲、丙方 承擔全部責任。

        五、違約責任:

        甲、乙、丙方任何一方違約,則按賣價總金額的兩倍賠償對方。

        六、本合同經甲、乙、丙三雙自愿達成,無任何欺哄行為。

        系甲、乙、丙三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永不翻悔,經甲、乙、丙三方簽字捺印后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丙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

      土地買賣合同15

        【基本案情】

        朱大系甲組村民,在20xx年2月因辦加工廠需要土地建廠房,于是,他與相鄰的乙組村民徐某協商:以每畝地8,000元的價格,購買徐某承包乙組的1.3畝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雙方訂立了《征地協議》一式三份,并共同請了一位證人在協議書上以見證人的身份簽了字。這樣,朱大未經任何行政機關批準就建了廠房,且該廠一直經營至20xx年2月。20xx年3月,房地產開發商常某找到朱大,同意以每畝人民幣15萬元的價格購買上列土地開發商品房對外銷售。朱大與常某于20xx年3月15日共同簽訂了《土地轉讓協議》一式三份,雙方約定:朱大將上列土地轉讓給常某開發建商品房銷售,常某以每畝15萬的價格付給朱大;雙方簽字后協議即生效。

        徐某的妻子武某在得知自家的承包地過去是8000元一畝賣給朱大,現在朱大以每畝15萬的價格賣給常某時,對朱大從自家的承包地中獲得了巨大利益而感到心中不平。20xx年4月,武某以原告的身份向人民法院起訴朱大,提出訴訟要求:1、依法確認《征地協議》無效;2、返還上列土地的使用權、經營權;3、朱大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

        法院受理后,被告進行答辯。被告認為:1、在20xx年2月雙方簽訂了《征地協議》書,雙方是自愿的,是公平交易;2、在當年買賣土地的價格也很公道,且徐某已經收取了我方的錢款;3、雙方的土地買賣行為,時間已經過去了10年,超過了法定的訴訟時間規定,法院應當不予受理。

        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進行審理。并依法做出了判決:確認原、被告土地買賣合同《征地協議》無效。

        同時,法院依法定職權向雙方所在地的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監察機關提出了司法建議:由行政機關對雙方的私自買賣土地行為進行處罰。

        【法律分析】

        在上述買賣土地的違法案件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規有: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由此可見,朱大與徐某、朱大與常某之間的土地買賣交易,雖然有他們雙方簽訂的《土地轉讓協議》和《征地協議》,但是比照上述法律條文,顯然是違法的。因此,他們之間的土地買賣行為不但不受法律保護,還要受到法律的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設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法院據此提出由行政機關對雙方的私自買賣土地行為進行處罰。

        3、《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朱大與徐某、朱大與常某之間的征地協議無效。

        4、《民法通則》第58條中規定“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案例啟示】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農村土地也隨之升溫,由此引發的非法買賣或轉讓土地的現象也時有發生。多數農民群眾認為是在買賣、處置自己的土地,與別人無關。要消除這種錯誤的思想認識誤區,維護法律法規尊嚴,相關部門應加大對農村《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同時提醒廣大農民朋友:非法買賣農村集體土地非但得不到法律的保護,還要承擔法律責任,因此不要聽信他人承諾或懷有僥幸心理買賣或轉讓農村集體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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