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娛樂信報 2003-07-08
據新華社南京7月7日電 高考結束后,考生和家長都熱盼在第一時間獲悉考分。擁有并最早發布這一信息因為名利雙收,成為電信企業競爭的熱點。江蘇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今年便通過招標競爭,以120萬元的價格出讓高考分數發布權。這種做法引起廣泛爭議。
今年6月5日,在江蘇省招辦的主持下,江蘇電信、聯通和移動三家電信企業參與了高考分數發布權競標會。江蘇移動公司表示,如果中標,自己愿意將短信查分獲取的直接收入全部交給省招辦。江蘇聯通公司出價30萬元,而江蘇電信公司則開出120萬元的高價,一舉中標。江蘇電信公司中標后,又與江蘇聯通公司達成有償協議,共同向社會提供高考分數查詢服務。
江蘇省招辦表示,采用招標方式確定提供高考信息查詢服務的企業,是為了杜絕過去由新聞單位、信息服務企業和各市招辦共同提供高考信息查詢工作中,客觀存在的“多頭管理、違規操作”現象,確保信息查詢便捷、準確、安全,方便廣大考生。招標費用將全部用于彌補全省各市招辦高考防非典費用缺口和高考閱卷工作,“絕不挪作他用”。
江蘇省招辦的競標出讓,引發了社會各界廣泛爭議。支持者認為,競標是市場經濟的手段,具有公開、公平、公正的優勢。反對者認為,高考招生經費有財政撥款,又有考生交納的報考費,即使是今年因防非典增加的支出,各級財政也都有安排。高考分數信息是由全體考生共同形成的。江蘇省招辦作為國家機關,只有履行職責、做好招生工作的義務,沒有將全體考生共同形成的公共信息作為商品出賣、牟取利益的權利。中標的電信企業必然以自己的信息查詢服務收入彌補競標支出,因而招辦的競標收入實際還是來源于考生及其家庭!把蛎鲈谘蛏砩稀,考生及其家庭正充當了那只可憐的“羊”。自己參與形成的信息,自己還要花錢才能獲悉,于情于法都是不通的。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憲法行政法研究室主任周漢華說:“一個區域考生的高考分數實質是一種公共信息。公共信息雖然掌握在政府手中,但它屬于公眾;政府有公布的義務,決沒有把它作為謀取利益的資源而任意處置的權力。從這個角度看,江蘇省招辦利用手中的公共信息資源謀取利益,是不正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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