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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yè)章程

      時間:2024-06-08 18:15:31 企業(yè)章程 我要投稿

      企業(yè)章程錦集[15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人們運用到章程的場合不斷增多,章程一經規(guī)定,就具有長期的穩(wěn)定性,不能朝令夕改。那么章程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企業(yè)章程,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企業(yè)章程錦集[15篇]

      企業(yè)章程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建立現代企業(yè)制度的需要,規(guī)范本集團的組織和行為,保護企業(yè)集團母公司、子公司和成員企業(yè)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yè)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guī)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章程。本章程為本企業(yè)集團行為準則,集團母公司、子公司和成員企業(yè)必須嚴格遵守。

        第二條 西雙版納XXXX集團是以西雙版納XXXX有限公司為母公司,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規(guī)范的企業(yè)法人聯合體。

        第三條 集團名稱及法定地址

        名稱:西雙版納XXXX集團;

        簡稱:XX集團;

        集團地址:_________。

        第四條 集團母公司名稱及法定地址

        名稱:西雙版納XXXX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_________。

        第五條 集團的宗旨:以集團母公司為核心,以資本為紐帶,發(fā)揮集團成員的綜合優(yōu)勢,實現各種資源的優(yōu)化配置,為社會做出更大貢獻。

        第六條 集團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在國家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監(jiān)督和管理。

        第二章 集團成員之間的經營聯合、協(xié)作方式

        第七條 本集團成員單位包括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員單位。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成員單位均具有獨立法人地位。

        母公司:_________;控股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集團實行集中決策、分層管理、分散經營。集團理事會是集團的管理和決策機構;母公司是財務和投資中心,在集團中居于主導和核心地位,對外代表集團,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確定發(fā)展規(guī)劃,負責投融資決策,從事資本運營,對經營者進行考核和任命,監(jiān)控經濟運行情況等。

        第九條 控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yè)集團名稱或者簡稱。但不得以集團名義簽訂經濟合同或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條 集團的管理體制

        一、集團母公司對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根據《公司法》規(guī)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監(jiān)事,通過股東會、董事會和監(jiān)事,參與公司經營方針、投資方向、選擇經營者及利潤分配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的決策,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jiān)督管理。

        二、集團母公司與其他成員單位的關系:母公司與其他成員單位的關系是參股或者生產經營、協(xié)作的關系。

        第三章 集團管理機構的組織和職權

        第十一條 集團設立理事會,作為集團的管理機構。

        第十二條 理事會由集團成員企業(yè)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組成。

        第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聽取和審議理事長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審定集團中長期發(fā)展規(guī)劃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訂集團的資本運營方針和投融資方案;

        四、討論協(xié)調集團年度生產、經營、投資以及資金使用計劃;

        五、討論決定集團內部機構設置方案;

        六、討論審訂集團成員的加入和退出;

        七、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

        八、制訂、修改集團和有關規(guī)章制度;

        九、決定集團的終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召集或經1/3以上理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五條 理事會遵循如下議事原則

        一、法定人數原則: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人數必須占全體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協(xié)商原則;

        三、無條件執(zhí)行決議原則。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對通過的決議負有執(zhí)行義務。

        第十六條 集團不另設辦事機構,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應部門承擔。

        第四章 集團管理機構負責人的產生程序、任期和職權

        第十七條 集團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

        第十八條 理事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理事長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審議通過。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 理事長的職權

        一、負責召集理事會會議,并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執(zhí)行理事會決議;

        三、提名副理事長;

        四、主持制定集團中長期發(fā)展規(guī)劃;

        五、主持制定集團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團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團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集團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 參加、退出集團的條件和程序

        第二十條 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為集團的成員。其它凡認可和遵守集團章程,具備基本經營條件的企業(yè)單位,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文件,經審核批準后,即為集團成員。

        第二十一條 集團成員要求退出集團時,應提前三個月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審核批準后,即可辦理退出手續(xù),控股子公司無權退出集團。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章程,損害集體聲譽和利益的集團成員,集團有權責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處理。

        第二十三條 集團成員如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自動退出集團。

        一、母公司己出讓全部產權的:

        二、被依法撤銷;

        三、破產。

        第六章 集團的終止

        第二十四條 如發(fā)生下列情況,集團依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即行解體;集團母公司終止,又沒有新的具備核心企業(yè)條件的企業(yè)作為母公司。

        第二十五條 集團終止時,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公告,并對管理的經費進行清算。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之日起生效,修改、終止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有關具體事項和未盡事宜可另行實施細則或補充條款。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權和解釋權歸本集團理事會。

        集團成員蓋章:

        年 月 日

      企業(yè)章程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個人獨資企業(yè)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yè)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企業(yè)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 企業(yè)名稱:________ 大藥房

        第三條 企業(yè)地址:_________

        第四條 企業(yè)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________

        第五條 企業(yè)經營范圍:處方藥、非處方藥、乙類非處方藥、生物制品、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藥制劑、抗生素制劑、生化藥品。二類醫(yī)療器械:普通診察器械、醫(yī)用電子儀器設備、醫(yī)用超聲儀器及有關設備、物理治療及康復設備、中醫(yī)器械、臨床檢驗分析儀器、醫(yī)用衛(wèi)生材料及敷料、醫(yī)用縫合材料及粘合劑、醫(yī)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預包裝食品兼散裝食品、乳制品(含嬰幼兒配方乳粉)。

        一般經營項目:化妝品、日用品、保健食品、零售。

        第六條 本企業(yè)為個人獨資企業(yè)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 本企業(yè)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 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 本企業(yè)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10萬元

        第三章 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 本企業(yè)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 本企業(yè)會計年度采取公歷年制,自當年的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 本企業(yè)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fā)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guī)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 企業(yè)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 本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日期為本企業(yè)成立日期

        第十三條 企業(yè)又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企業(yè)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券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 企業(yè)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yè)存續(xù)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要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 企業(yè)解散的,財產應當按以下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 清算期間,企業(yè)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guī)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資產。

        第十八條 企業(yè)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 企業(yè)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人民法院制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正本件三份,報送登記機關一份,本企業(yè)存檔一份。

        投資人簽字: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企業(yè)章程3

      XX市工商管理局:

        茲有XXXXXXXXXX有限公司因業(yè)務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現委托我公司人員姓名:張三,身份證:4XXXXXXXXXXXXXXXX,前去你局辦理。望貴局給予打印!

        申請人: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企業(yè)章程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個人獨資企業(yè)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yè)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yè)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企業(yè)名稱:

        第三條企業(yè)地址:

        第四條企業(yè)負責人:

        第五條企業(yè)經營范圍:

        第六條本企業(yè)為個人獨資企業(yè)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yè)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本企業(yè)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_________萬元,其中現金:___________萬元。

        第三章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本企業(yè)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本企業(yè)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當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月_______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本企業(yè)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fā)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guī)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企業(yè)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本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日期為本企業(yè)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十三條企業(yè)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企業(yè)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_________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企業(yè)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yè)存續(xù)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_________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企業(yè)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清算期間,企業(yè)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guī)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yè)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yè)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_________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之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正本_______份,報送登記機關_______份,本企業(yè)存檔_______份。

        投資人簽字(蓋章):

        訂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企業(yè)章程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經全體股東討論,共同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 xxx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公司住址:

        第三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xxx 萬元。

        第四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期限:自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 xx 年。

        第六條:本公司章程對公司全體股東、董事、監(jiān)事、經理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股東(自然人或者企業(yè))

        姓名(名稱)住址、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七條:公司由下列股東共同出資設立:

        自然人:姓名: xx 出資方式:xx

        認繳出資額: xx 萬元 占公司注冊資本 xx %

        自然人:姓名: xxx 出資方式:xx

        認繳出資額: xx 萬元 占公司注冊資本 xx %

        自然人:姓名: xxx 出資方式:xxx

        認繳出資額: xxx 萬元 占公司注冊資本xx %

        自然人:姓名: xxx 出資方式:xxx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二、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方增加資本時,股東可以優(yōu)先認繳出資;

        三、參加股東會會議并根據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四、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監(jiān)事;

        五、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九條: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股東應當足額繳納本章程規(guī)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未按照規(guī)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二、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股東在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第四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

        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將轉讓的出資,則視為同意轉讓(股東

        只有兩個的,轉讓出資必須征得另一股東同意);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轉讓的出資有優(yōu)先購買權。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十一條:公司設立由全體股東組成的股東會。股東會是公司的全力機構,依照

        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zhí)行董事,決定有關執(zhí)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條:股東會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

        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過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四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規(guī)定行

        使職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定期會議每年 xx 月份召開

        第十六條: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jiān)事情,

        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執(zhí)行董事主持,執(zhí)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zhí)行董事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條:召開股東會議,應當與會議展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本公司因規(guī)模較小,所以不設立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根據公司法第五十

        一、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公司設執(zhí)行董事(兼公司經理)一名,由股東會選舉 產生;監(jiān)事 xxx 一 名。執(zhí)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執(zhí)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包括其他雇聘人員)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其中第六、七項的方案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能實施,執(zhí)行董事行使職權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

        對規(guī)模較大需要設立董事會的公司,由公司按照公司法有關章程的規(guī)定,參照本規(guī)范章程另行擬定。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監(jiān)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已經擔任公司的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的,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第二十二條:監(jiān)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三條: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jiān)事列席公司決策重大事項的會議。

        第二十四條: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其他個人的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同時,不得將公司資金借貸給公司股東。

        第二十五條:董事、經理不得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活動的,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

        第二十六條:董事、經理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根據本章程第五章第十九條,公司的執(zhí)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yè)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第二十九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條: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yè)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一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zhèn)鶛嗳?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yè)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清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資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二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一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券。

        第三十三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工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guī)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二款規(guī)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三十四條: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fā)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三十五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六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經公司首屆全體股東會議通過,全體股東簽名、蓋章后,并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設立登記,發(fā)給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送有關管理機關備案,修改時亦同。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與法律、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時,以法律、行政法規(guī)為準。

        第四十條:除本章程規(guī)范章程載明的事項外,股東還可以另行擬定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如:公司的財務和會計,公司的勞動用工制度等。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xxxx 年xx 月 xx 日

        企業(yè)章程變更請示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律規(guī)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由 共同投資組建。

        第五條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

        第六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本章程規(guī)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的監(jiān)督。

        第八條 公司宗旨:

        第九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

        股東甲:

        股東乙: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股東享有的權利

        1、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有選舉和被選舉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權;

        3、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4、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分取紅利;

        5、依法轉讓出資,優(yōu)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yōu)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五條 股東負有的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3、辦理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規(guī)定。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六條 本公司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股東甲: , 以 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 %。

        股東乙: , 以 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 0.%。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出資,不需要股東會同意。

        第十八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

        1、須要有過半數以上并具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zhí)行董事,決定有關執(zhí)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兼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條 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zhí)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zhí)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定期會議應當每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zhí)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執(zhí)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執(zhí)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經理,經股東會同意可由執(zhí)行董事兼任。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有關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立監(jiān)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zhí)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第二十七條 監(jiān)事任期每屆三年,監(jiān)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 監(jiān)事行使以下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當執(zhí)行董事、經理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

        3、當執(zhí)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zhí)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zhí)行董事擔任。

        第三十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許由非股東擔任。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1、營業(yè)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條 公司依照上條第(1)、(2)項規(guī)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會確定;依照上條(4)、(5)項規(guī)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zhèn)鶛嗳?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yè)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理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三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級別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guī)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分例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二款的規(guī)定清償前,不得分配股東。

        第三十六條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fā)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構確定,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九條 公司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情況說明表;

        5、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四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 在依照前條現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三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四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實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股東簽名(蓋章):

        20xx年 月 日

        企業(yè)章程變更請示三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地址:XXXXXXXXXXXX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XXXXXXXXXXXXX。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XXX萬元。股東以認繳資本承擔有限責任。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

        第五條 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及出資時間如下: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fā)出資(或首期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如下:

        (一)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規(guī)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⑴ 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⑵ 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⑶ 選舉和被選舉為執(zhí)行董事和監(jiān)事; ⑷ 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獲取股利; ⑸ 優(yōu)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⑹ 優(yōu)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⑺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⑻ 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九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⑴ 遵守公司章程; ⑵ 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⑶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⑷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xù)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一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二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⑴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⑵ 選舉和更換執(zhí)行董事,決定有關執(zhí)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⑶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⑷審議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⑸ 審議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⑹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⑺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⑻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⑼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⑽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⑾修改公司章程; ⑿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六條 股東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jiān)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zhí)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zhí)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zhí)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zhí)行董事X人,執(zhí)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zhí)行董事任期叁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zhí)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條 執(zhí)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⑴ 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⑵ 執(zhí)行股東會決議; ⑶ 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⑷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⑸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⑹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⑺ 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⑻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⑼ 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⑿、在發(fā)生戰(zhàn)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X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⑴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⑵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⑶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⑷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⑹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⑺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zhí)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立監(jiān)事X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jiān)事對股東會負責,監(jiān)事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①檢查公司財務; ②對執(zhí)行董事、經理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紀律、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 ③當執(zhí)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zhí)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jiān)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公司執(zhí)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jiān)事。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財務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 公司營業(yè)期限N年,從《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 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⑵股東會決議解散; 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⑷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xù)經營時; ⑹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guī)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企業(yè)章程6

        控股集團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集團是以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為母公司,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規(guī)范的企業(yè)法人聯合體。

        第二條 集團名稱及法定地址

        名稱:控股集團

        簡稱:××集團

        法定地址:杭州市××區(qū)路號

        第三條 集團母公司名稱及法定地址

        名稱: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杭州市××區(qū)路號

        第四條 集團的宗旨:以集團母公司為核心,以資本為紐帶,發(fā)揮集團成員的綜合優(yōu)勢,實現各種資源的優(yōu)化配置,為社會作出更大貢獻。

        第五條 集團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在國家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監(jiān)督和管理。

        第二章 集團成員之間的經營聯合、協(xié)作方式

        第六條 本集團成員單位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員單位。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成員單位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一、母公司: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二、子公司:杭州、杭州、杭州、杭州、杭州。

        參股公司:杭州、杭州。

        其他成員單位:杭州、杭州。

        第七條 集團實行集中決策、分層管理、分散經營。集團理事會為集團的管理和決策機構;母公司是財務和投資中心,在集團中居于主導和核心地位,對外代表集團,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確定發(fā)展規(guī)劃,負責投融資決策,從事資本運營,對經營者進行考核和任命,監(jiān)控經濟運行情況等。

        第八條 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yè)集團名稱或者簡稱;參股公司經企業(yè)集團管理機構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yè)集團名稱或者簡稱。但不得以集團名義簽訂經濟合同或從事經營活動。

        第九條 集團的管理體制

        一、集團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管理

        根據《公司法》規(guī)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監(jiān)事,通過股東會、董事會和監(jiān)事,參與公司經營方針、投資方向、選擇經營者及利潤分配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的決策,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jiān)督管理。

        二、集團母公司與參股公司、其他成員單位的關系是參股或者生產經營、協(xié)作的關系。

        第三章 集團管理機構的組織和職權

        第十條 集團設立理事會,作為集團的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 理事會由集團成員企業(yè)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組成。

        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聽取和審議理事長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審定集團中長期發(fā)展規(guī)劃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訂集團的資本運營方針和投融資方案;

        四、討論協(xié)調集團年度生產、經營、投資以及資金使用計劃;

        五、討論決定集團內部機構設置方案;

        六、討論審訂集團成員的加入和退出;

        七、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

        八、制訂、修改集團的有關規(guī)章制度;

        九、決定集團的終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召集或經1/3以上理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理事會遵循如下議事原則

        一、法定人數原則: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人數必須占全體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協(xié)商原則;

        三、無條件執(zhí)行決議原則;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對通過的決議負有執(zhí)行義務。

        第十五條 理事會對第十二條第××項作出決議時,需經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通過;對其他事項作出決議時,需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同意通過。

        第十六條 集團不另設辦事機構,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應部門承擔。

        第四章 集團管理機構負責人的產生程序、任期和職權

        第十七條 集團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

        第十八條 理事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理事長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審議通過。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 理事長的職權:

        一、負責召集理事會會議,并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執(zhí)行理事會決議;

        三、提名副理事長;

        四、主持制定集團中長期發(fā)展規(guī)劃;

        五、主持制定集團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團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團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 參加、退出集團的條件和程序

        第二十條 母公司及子公司為集團的成員。其它凡認可和遵守集團章程,具備條件的單位,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文件,經審核批準后,即為集團成員。

        第二十一條 集團成員要求退出集團時,應提前三個月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審核批準后,即可辦理退出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章程,損害集體聲譽和利益的集團成員,集團有權責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處理。

        第二十三條 集團成員如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自動退出集團。

        一、母公司已出讓集團成員的;

        二、母公司出讓子公司全部股權的:

        三、被依法撤銷;

        四、破產。

        第六章 集團的終止

        第二十四條 如發(fā)生下列情況,集團依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即行解體:集團母公司終止,又沒有新的具備核心企業(yè)條件的企業(yè)作為母公司。

        第二十五條 集團終止時,依法公告,并對管理的經費進行清算。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機關登記注冊之日起生效,修改、終止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有關具體事項和未盡事宜可另行實施細則或補充條款。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權和解釋權歸本集團理事會。

        集團母公司蓋章:

        年 月 日

      企業(yè)章程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是由公司股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政策規(guī)定制定。

        第二條本公司依法登記注冊,是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yè)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條本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承諾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遵守社會公德,商業(yè)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jiān)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

        第五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及方式

        第六條本公司的經營范圍是: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萬元。

        第五章股東姓名

        第八條本公司的股東: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各方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為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額(萬元)

        出資時間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guī)則

        第十條本公司下設股東、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經理。

        第十一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做出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任免執(zhí)行董事,決定有關執(zhí)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4、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5、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6、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7、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決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9、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條公司設執(zhí)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第十三條執(zhí)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執(zhí)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五條公司下設經理一人。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六條公司經理向股東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zhí)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十七條公司下設監(jiān)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jiān)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zhí)行董事、經理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

        3、當執(zhí)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zhí)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執(zhí)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在每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議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guī)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第二十二條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解散:

        1、章程規(guī)定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

        4、破產。

        第二十三條清算辦法,本公司終止時,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算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舌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yè)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繳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四條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萬案,并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昔、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營業(yè)期限為______年,從在《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期滿后如繼續(xù)經營,須經股東會決定,并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______式______份,公司存檔______份,股東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份

        股東簽字(印章):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企業(yè)章程8

        章程

        本企業(yè)是依法設立的股份合作制企業(yè)。本企業(yè)股東既是出資者又是勞動者。全體股東(職工)共同出資、共同勞動、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實行民主管理。

        本企業(yè)是企業(yè)法人,以其全部資產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其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企業(yè)的債務承擔責任。

        本章程為本企業(yè)行為準則,企業(yè)全體股東(職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一條企業(yè)名稱和住所

        一、企業(yè)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企業(yè)住所:_____市_____區(qū)_____路_____街(巷)___號________房

        第二條企業(yè)經營范圍(具體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企業(yè)注冊資金:人民幣_____萬元。

        第四條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一、股東姓名:(自然人股東填寫)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股東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股東填寫)

        第五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

        第六條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一、股東的權利:

        1.按照出資額所占比例享有股權和分取紅利;

        2.企業(yè)新增資本時,可以優(yōu)先認繳出資;

        3.按出資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4.有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企業(yè)財務會計報表的權利;

        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規(guī)定轉讓股權和優(yōu)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

        6.有依法分得企業(yè)解散清算后剩余財產的權利;

        7.有參與修改章程的權利。

        二、股東的義務:

        1.應當足額繳納本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2.企業(yè)被核準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企業(yè)債務承擔責任;

        4.不按照前博士學位規(guī)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5.遵守企業(yè)章程。

        第七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但轉讓后,股東人數不得少于三人,自然人股東出資總額不得少于企業(yè)注冊資本總額的5%。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

        三、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yōu)先購買權。

        四、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后,企業(yè)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人的出資額等事項記載于股東各冊上。

        第八條企業(yè)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一、股東會的職權

        本企業(yè)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為企業(yè)的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1.決定企業(yè)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

        4.審議批準董事會(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企業(yè)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企業(yè)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企業(yè)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企業(yè)的分立、合并、變更企業(yè)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決議;

        1.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股權)作出決議;

        11.修改企業(yè)章程。

        二、股東會的議事規(guī)則如下:

        1.股東會對企業(yè)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企業(yè)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修改企業(yè)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規(guī)定行使職權;

        5.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6.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本章程的規(guī)定按時召開(股東會每年召開___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jiān)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7.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負責召集,董事長主持(執(zhí)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8.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規(guī)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三、企業(yè)設董事會(執(zhí)行董事)、董事會(執(zhí)行董事)對股東負責。

        董事會(執(zhí)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

        2.決定企業(yè)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制訂企業(yè)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制訂企業(yè)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企業(yè)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6.擬訂企業(yè)合并、分立、變更企業(yè)形式、解散的方案;

        7.決定企業(yè)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8.聘任或者解聘企業(yè)經理(廠長);根據經理(廠長)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企業(yè)副經理(副廠長)、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9.制定企業(yè)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會的議事規(guī)則:

        1.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

        2.董事會會議每年舉行___次,董事的任期為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3.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4.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四、企業(yè)設經理,由董事會(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企業(yè)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企業(yè)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企業(yè)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企業(yè)的基本管理制度;

        5.擬訂企業(yè)的具體規(guī)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企業(yè)副經理(副廠長)、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五、企業(yè)設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____名,由股東會決定選派。監(jiān)事任期為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企業(yè)財務;

        2.對董事、經理(廠長)執(zhí)行企業(yè)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企業(yè)章程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

        3.當董事和經理(廠長)的行為損害企業(yè)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jiān)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九條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為董事長(執(zhí)行董事、經理、廠長)。由董事會(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____年。

        第十條企業(yè)的`財務、會議。

        一、本企業(y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企業(yè)的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按規(guī)定期限分送各股東,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包括下列報表及附履明細表:

        1.資表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二、本企業(yè)依法律規(guī)定在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企業(yè)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的百分之____列入企業(yè)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企業(yè)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三、企業(y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四、企業(yè)的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擴大企業(yè)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企業(yè)資本。

        五、企業(yè)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企業(yè)的集體福利。

        六、企業(yè)除法定的會計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企業(yè)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任何個人不得挪用企業(yè)資金或者將企業(yè)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侵占企業(yè)的財產。

        第十一條企業(yè)破產、解散和清算

        一、企業(yè)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yè)人員成立清算組,對企業(yè)進行破產清算。

        二、企業(y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企業(yè)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解散的。

        三、企業(yè)依照前條第1、2項規(guī)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由股東組成的清算組,清算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企業(yè)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zhèn)鶛嗳耍?/p>

        3.處理與清算有關企業(yè)未了結的業(yè)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企業(yè)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企業(yè)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四、清算組在清理企業(yè)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后,由清算組向企業(yè)登記機關申請企業(yè)注銷登記,公告企業(yè)終止。

        第十二條股東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三條本章程如有與《企業(yè)法》相抵觸的,以《企業(yè)法》為準。

        第十四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確認。

        第十五條本章程由企業(yè)登記機關核準企業(yè)登記注冊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本章程共簽訂_____份,一份報送登記機關,_____份留本企業(yè)存案。

        股東簽名(蓋章):____

        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企業(yè)章程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改善企業(yè)經營管理,適應企業(yè)體制機制改革需要,促進企業(yè)健康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集體所有制企業(yè)條例》、《勞動就業(yè)服務企業(yè)管理規(guī)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企業(yè)名稱:

        企業(yè)住所:

        企業(yè)主辦單位:

        第三條企業(yè)將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加強勞動保護,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實行企務公開。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監(jiān)督,依法享有各項權利,履行各項義務。

        第四條企業(yè)將努力開拓市場,最大限度地滿足社會需求。通過實行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制約相結合的管理體制,不斷提高市場競爭力,為社會作出貢獻。

        第二章經濟性質

        第五條企業(yè)經濟性質為集體所有制。

        第六條企業(yè)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后,依法取得法人資格,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章注冊資金及其來源

        第七條企業(yè)注冊資金為××萬元(大寫)。

        第八條企業(yè)注冊資金來源為;

        企業(yè)出資方式為……。

        第四章經營方式及范圍

        第九條企業(yè)經營方式:

        企業(yè)經營范圍:

        第十條企業(yè)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經營方式、經營范圍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章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企業(yè)的權力機構是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重大事項,經企業(yè)及其法定代表人、工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的提議,應當及時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會議。

        第十二條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決定重大事項和進行選舉表決時,應當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并獲得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贊成票通過。

        第十三條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企業(yè)章程,職工獎懲辦法和其他重要規(guī)章制度;

        (二)聽取和審議企業(yè)經營方針、發(fā)展規(guī)劃、年度經營計劃、投資方案和企業(yè)改制方案;

        (三)審議決定企業(yè)經營管理以及企業(yè)合并、分立、變更、破產等重大事項;

        (四)聽取和審議年度經理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報告,及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五)選舉、罷免、聘用、解聘企業(yè)高級管理人員;

        (六)法律、法規(guī)和企業(yè)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企業(yè)實行經理負責制,經理為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經理、副經理人選由主辦單位提出,并經企業(yè)職工(代表)大會通過。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職工(代表)大會聯席會議通過,并提請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確認。

        第十五條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一)組織實施企業(yè)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投資方案;

        (三)擬定企業(yè)內部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方案;

        (四)擬定企業(yè)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企業(yè)具體管理辦法;

        (六)遇到特殊情況時,提出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建議;

        (七)法律、法規(guī)和企業(yè)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法定代表人職責:

        (一)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接受集體企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的監(jiān)督管理;

        (二)組織職工完成企業(yè)生產經營任務和各項經濟技術指標,推進企業(yè)技術進步,提高經濟效益,增強企業(yè)發(fā)展能力;

        (三)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履行民主管理職責,實行廠務公開;

        (四)保護企業(yè)的`合法權益和職工在企業(yè)內的正當權利;

        (五)組織落實勞動保護措施,實現安全文明生產;

        (六)定期向本企業(yè)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并接受監(jiān)督;

        (七)法律、法規(guī)和企業(yè)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章財務管理

        第十七條企業(yè)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管理法律法規(guī),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會計核算體系,按期向主辦單位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統(tǒng)計報表。

        第十八條企業(yè)應當依法繳納稅費。

        第十九條企業(yè)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企業(yè)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企業(yè)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七章勞動用工管理

        第二十條企業(yè)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guī)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第二十一條企業(yè)勞動用工必須執(zhí)行國家有關政策規(guī)定,依法簽訂各類勞動用工合同。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范圍內,根據業(yè)務需要,采取多種用工的方式,以控制用工總量。

        企業(yè)根據自身情況可以借用主業(yè)單位的人員在本企業(yè)工作,并規(guī)范辦理借工借調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企業(yè)應當依法建立職工按勞分配機制。

        第二十三條企業(yè)應當依法辦理職工基本養(yǎng)老、基本醫(yī)療、工傷、失業(yè)、生育保險。

        第八章職工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四條職工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集體企業(yè)內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企業(yè)民主管理,監(jiān)督企業(yè)各項活動和管理人員的工作;

        (二)參加勞動并享受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保險、醫(yī)療保健和休息、休假的權利;

        (三)接受職業(yè)技術教育和培訓,按照國家規(guī)定評定業(yè)務技術職稱;

        (四)辭職;

        (五)其他權利。

        第二十五條職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集體企業(yè)的規(guī)章制度、勞動紀律,以企業(yè)主人的態(tài)度從事勞動,做好本職工作;

        (二)執(zhí)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任務;

        (三)維護企業(yè)的集體利益;

        (四)努力學習政治、文化和科技知識,不斷提高自身素質;

        (五)法律、法規(guī)和企業(yè)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章企業(yè)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企業(yè)應當依法接受主辦單位的監(jiān)督管理。主辦單位應通過設立集體企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行使集體企業(yè)指導、監(jiān)督、管理職責。

        集體企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職責:

        (一)指導和監(jiān)督企業(yè)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guī);

        (二)制定對企業(yè)的監(jiān)督、管理、考核制度;

        (三)提出企業(yè)重要人事任免人選,審議重大決策事項、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運作;

        (四)審議企業(yè)年度財務預算、財務決算報告以及集體企業(yè)負責人考核兌現方案。

        (五)指導、監(jiān)督企業(yè)清產核資及資產評估、界定、轉讓、交易行為;

        (六)指導企業(yè)的干部管理和培養(yǎng)工作;

        (七)其它職責。

        第十章企業(yè)終止的條件及程序

        第二十七條企業(yè)由于下列原因之一而終止:

        (一)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二)依法宣告破產;

        (三)企業(yè)無法繼續(xù)經營而申請解散,經主辦單位批準同意;

        (四)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條企業(yè)終止時,由主辦單位批準依法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并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清算費用;

        (二)所欠職工工資、社保和法定補償金;

        (三)所欠稅款;

        (四)其他債務;

        (五)剩余財產由主辦單位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企業(yè)終止,必須依照相關規(guī)定辦理注銷登記并公告。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三十條職工(代表)大會作出修改企業(yè)章程的決議,必須獲得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贊成票通過。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并經主辦單位備案。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解釋權歸本企業(yè)。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一式三份,企業(yè)留存一份,主辦單位一份,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一份。

        主辦單位(蓋章):集體企業(yè)(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企業(yè)章程10

        會議時間: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會議地點: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會議室會議內容:變更公司名稱

        參加人員:_________________

        全體股東經公司股東會討論研究并決定,一致同意將公司名稱從__________變更為__________.特此決議。

        股東簽名(蓋章):_________

        ________有限公司

        ___年_____月_____日

      企業(yè)章程11

        為了規(guī)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債權人的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由______、______共同出資設立__ABC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經營范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 實收資本:_____________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三分之二以上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名稱 身份證號碼 認繳額 實繳額 出資方式 出資比例 出資時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

        第七條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xù)的證明文件。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

        第五章

        第八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執(zhí)行董事或監(jiān)事;

        (4)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獲取股權并轉讓;

        (5)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

        (6)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7)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yōu)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8)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9)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jiān)事會會議決議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第九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3)不按前款規(guī)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4)公司成立后,發(fā)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5)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

        第十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協(xié)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xié)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強制執(zhí)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

        第十二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xù)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xù)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議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xù)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xié)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十五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zhí)行董事,決定有關執(zhí)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向其他企業(yè)投資或者為他人擔保作出決定;

        (12)修改公司章程;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

        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jiān)事會或者不設監(jiān)事會的公司監(jiān)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zhí)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公司的監(jiān)事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zhí)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一致同意選舉__________為執(zhí)行董事。執(zhí)行董事對公司股東會負責;執(zhí)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zhí)行董事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_________為法定代表人兼執(zhí)行董事、經理,法定代表人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zhí)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_________為經理。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結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zhí)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 經理不是股東的,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監(jiān)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_______為監(jiān)事,監(jiān)事對股東會負責,監(jiān)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行使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zhí)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guī)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在發(fā)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時監(jiān)事有進行調查的權利,并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xié)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五條 公司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jiān)事。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制作并依照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期限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國務院財務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xù)的除外。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 規(guī)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guī)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清算組

        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第三十一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xù),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公司未依照前款規(guī)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三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fā)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三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 公司的營業(yè)期限為50年,從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五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七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盡規(guī)定事項,按《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執(zhí)行,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為準。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________年___月___日

      企業(yè)章程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所在國家)合資經營法,_________國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中國_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簽訂的建立合資經營的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合營公司)合同,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合營公司名稱為: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為:

        第三條甲、乙雙方的名稱,法定地址為: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合營公司為: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合營公司為_________(所在國)國法人,受_________(所在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_________(所在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規(guī)定。

        第二章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合營公司宗旨為:加強中_________兩國_________技術交流和經濟合作,采用_________技術和先進的_________科學經營管理方法,提高經濟效益,使投資各方獲得滿意的利益。

        第七條合營公司經營范圍為: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合營公司經營規(guī)模為: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合營公司產品在_________(所在國)國內及國外市場銷售。國內外銷售比例和數量: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十條合營公司的投資總額為_________美元,折合人民幣_________元。合營公司的注冊資本為_________美元,折合人民幣_________。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出資如下(出資方式):

        甲方:認繳出資額為_________美元,折合人民幣_________,占注冊資本_________%。

        乙方:認繳出資額為_________美元,折合人民幣_________,占注冊資本_________%。

        甲方以_________作為出資。

        乙方以_________作為出資。

        第十二條甲、乙雙方應按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繳清各自出資額。

        第十三條甲、乙雙方繳付出資額后,經合營公司聘請的_________(所在國)公認會計師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后,由合營公司聘請的_________(所在國)公認會計師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后,由合營公司的董事長和會計師據以簽發(fā)出資證明書給出資方。

        第十四條合營期內,合營公司不得減少注冊資本數額。

        第十五條合營公司注冊資本增加須經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可按原投資比例增加投資,并經各方審批機構批準。

        第十六條任何一方轉讓其出資額,不論全部或部分,都須經另一方同意。一方轉讓時,另一方有優(yōu)先購買權。

        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出資額的條件,不得比向合營他方轉讓的條件優(yōu)惠。

        第十七條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經董事會一致通過后,由甲、乙雙方簽署協(xié)議,并報有關審批部門批準和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八條合營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合營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九條董事會決定合營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1)決定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告(如生產規(guī)劃、年度營業(yè)報告、資金使用和貸款等);

        (2)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3)通過公司的重要規(guī)章制度;

        (4)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5)修改合營公司的章程;

        (6)決定合營公司停產、終止或與另一個經濟組織合并;

        (7)決定聘用總經理、副總經理、會計師等高級職員;

        (8)負責合營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9)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董事會由_________人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

        董事任期為_________年,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設董事長_________名,由______方委派,副董事長_______名,由______方委派。

        第二十二條甲、乙雙方在委派和更換董事人選時,應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例會每年召開一次,經1/3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會議,在公司所在地舉行。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副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六條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30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七條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如屆時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則作為棄權。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會議有2/3以上董事(或其代表)出席方為有效。

        第二十九條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或其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記錄由公司存檔。

        第三十條下列事項須董事會一致通過:

        (1)合營公司章程的修改;

        (2)合營公司的終止、解散;

        (3)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

        (4)合營公司與其他經濟組織的合并;

        (5)董事會認為應一致通過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一條對于第三十條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事項須董事會2/3以上董事通過,方可做出決定。

        第五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二條合營公司的經營管理機構下設經營和技術管理、財務、業(yè)務部門和專、兼職人員。

        第三十三條合營公司設總經理_________人,副總經理_________人,正、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和任命。

        總經理由_________方推薦,副總經理由_________方推薦。

        第三十四條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期為_________年。

        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五條董事長或副董事長、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合營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員。

        以上人員如果不稱職,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

        第六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六條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_________(所在國)合資經營企業(yè)財務會計制度規(guī)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合營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月_____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三十八條合營公司的一切憑證、賬簿、報表、用_____文書寫。

        第三十九條合營公司采用_____(貨幣名稱)為記賬本位幣,_____(貨幣名稱)同其他貨幣折算,按實際發(fā)生之日____(所在國)國的外匯管理部門公布匯價計算。

        第四十條合營公司在_________(所在國)銀行開立賬戶。

        第四十一條合營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fā)生制和借貸記賬法記賬;

        合營公司財務會計賬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1)合營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2)合營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購入情況;

        (3)合營公司注冊資本及負債情況;

        (4)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二條合營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和利潤分配方案,經會計師審核簽字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七章利潤分配

        第四十三條合營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照甲、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但經董事會一致同意另行規(guī)定除外。

        第四十四條合營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

        每個會計年度的后三個月內公布利潤分配方案及各方應分得利潤額。

        第四十五條合營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

        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分配。

        第八章職工

        第四十六條合營公司職工的雇用、解雇、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_________(所在國)國勞動法和勞動管理監(jiān)督法以及企業(yè)的勞動管理等規(guī)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合營公司所需要工程技術及管理人員(工程師),由乙方派遣并負責管理,其他人員由合營公司在_________(所在國)國擇優(yōu)錄用。

        第四十八條合營公司有權對違反合營公司規(guī)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可予以開除。

        第四十九條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的有關規(guī)定,根據合營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guī)定。

        第五十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合營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guī)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工作。

        第九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五十一條合營期限為_________年。

        自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二條甲、乙雙方如一致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_________個月前向有關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五十三條甲、乙方如一致認為終止合營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合營。

        合營公司提前終止合營,需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并報送有關審批部門批準。

        第五十四條發(fā)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乙任何一方有權依法終止合營:

        (1)合營期限屆滿;

        (2)企業(yè)發(fā)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xù)經營;

        (3)合營一方不履行合營公司協(xié)議、合同、章程規(guī)定的義務,致使企業(yè)無法繼續(xù)經營;

        (4)因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xù)經營;

        (5)合營公司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fā)展前途。

        (2)、(3)、(4)、(5)項情況發(fā)生,應由董事會提出合營終止申請書,報審批機構批準。

        在本條(3)項情況下,不履行合營公司協(xié)議、合同、章程義務的一方應對守約方賠償經濟損失。

        第五十五條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入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合營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五十六條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合營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務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zhí)行。

        第五十七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合營公司現存資產中優(yōu)先支付。

        第五十八條清算委員會對合營公司的債務全部清算后,其剩余的財產按甲、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九條清算結束后,合營公司應向有關審批部門提出報告,并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繳回營業(yè)執(zhí)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六十條合營公司結業(yè)后,其各種賬冊,由_____方保存。

        第十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六十二條本章程用中文和_________文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三條本章程須經中、_________(所在國)兩國有關審批機構批準方能生效,修改時亦同。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

        代表職務: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中國_______市公司(蓋章):_____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

        代表職務: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企業(yè)章程13

        新辦中外合資企業(yè)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法》和中國其它有關法律、法規(guī),依據(以下簡稱甲方)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于年月日簽訂的共同舉辦合資經營企業(yè)的合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合資經營企業(yè)的名稱為:

        (中文)(以下簡稱合營公司)

        (英文)

        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江蘇省如皋市

        第三條合營各方的名稱、法定地址:

        甲方:

        法定代表人:職務:國籍:電話:傳真:

        法定地址:江蘇省如皋市

        乙方:

        法定代表人:職務:國籍:電話:傳真:

        法定地址:

        第四條合營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條合營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法律、法規(guī)。

        第二章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合營公司的宗旨為:

        第七條合營公司經營范圍為:

        第八條合營公司初期的生產規(guī)模為:年產

        第九條合營公司的產品直接外銷比例為,余下的在國內市場銷售。外銷產品由方負責銷售。若合營公司直接銷售的價格高于方銷售價格時,合營公司可直接銷售。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十條合營公司投資總額為萬美元,注冊資本為萬美元。

        第十一條合營各方出資如下:

        甲方:認繳出資額為萬美元,占注冊資本的,以

        乙方:認繳出資額為萬美元,占注冊資本的,以

        人民幣與美元的折算按收到出資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率計算。

        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現金、現匯匯入合營公司帳戶后統(tǒng)一使用。

        合營一方出資以實物作價投入,其價格、質量等須得到合營另一方的認可。

        第十二條合營各方應按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繳清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第十三條合營雙方繳付出資額后,經合營公司聘請的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后,由合營公司據以發(fā)給出資證明書。

        第十四條合營期內,合營公司不得減少注冊資本數額。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guī)模等發(fā)生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批機構批準。

        第十五條合營任何一方如轉讓全部或部分出資額,須經合營他方同意,一方轉讓時,在同等條件下,合營他方有優(yōu)先購買權。

        第十六條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經董事會一致同意后,應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應在批準之日起三十日之內,到原登記注冊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七條合營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合營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董事會決定合營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職權如下:

        1.決定聘用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高級職員;

        2.決定和審批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告(如生產規(guī)劃、年度營業(yè)報告、資金貸款等);

        3.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4.通過合營公司重要規(guī)章制度;

        5.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6.修改合營公司章程;

        7.討論決定合營公司延期、中止、解散或與其它經濟組織的合并;

        8.討論決定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

        9.負責合營公司中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10.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任期三年,經委派方繼續(xù)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董事會董事長由方委派,副董事長名,由方委派。

        第二十一條合營各方在委派和更換董事人選時,應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過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原則上在公司所在地舉行,如董事會認為有必要,也可在其它地方召開。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六條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如屆時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則作為棄權。

        第二十七條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人數少于人,其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該記錄由合營公司存檔。

        第二十九條下列事項須董事會一致審查通過:

        1.合營公司

        章程的修改;

        2.合營公司的延期、中止、解散;

        3.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

        4.合營公司與其它經濟組織的合并;

        對其它事項,可采取簡單多數通過決定。

        第三十條董事長以及董事長授權的副董事長或董事,有權監(jiān)督、檢查總經理執(zhí)行董事會決議的情況,但不得干預總經理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

        第五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一條合營公司經營管理機構設部、部、部等個部門。

        第三十二條合營公司總經理,由方推薦,副總經理人,由方推薦。正、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

        第三十三條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zhí)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合營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副總經理協(xié)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經總經理委托可代理先行使總經理職責。

        第三十四條總經理任期三年,經繼續(xù)推薦,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五條董事長或副董事長、董事經董事會聘任,可兼任合營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它高級職員。

        第三十六條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實職,不得參與其它經濟組織對本合營公司的商業(yè)競爭。

        第三十七條總經理、副總經理只代表合營公司工作,不得代表合營的任何一方。

        第三十八條總經理、副總經理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六十天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會議決議,可隨時解聘,如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九條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yè)財務管理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yè)會計制度》和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四十條合營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一條合營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報表均用中文書寫。

        第四十二條合營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與其它貨幣的折算方法,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yè)會計制度》執(zhí)行,以實際發(fā)生之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率計算。

        第四十三條合營公司在國家外匯管理局同意的銀行開立外匯帳戶。

        第四十四條合營公司采用權責發(fā)生制和借貸復式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五條合營公司財務部應在每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表,經總經理審核簽字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六條合營各方有權自費聘請注冊會計師查閱帳簿,查閱時合營公司應提供方便。

        第四十七條合營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及其施行細則的規(guī)定,由董事會確定其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加速折舊需報有關部門批準。

        第四十八條合營公司一切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七章利潤分配

        第四十九條合營公司從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里提取儲備基金,企業(yè)發(fā)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其中每年提取儲備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稅后利潤的10,提取企業(yè)發(fā)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的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合營公司經營情況討論確定。

        第五十條合營公司依法交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利潤,按照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在注冊資本中所占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一條合營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公布利潤分配方案及各方應分的利潤額。

        第五十二條合營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的利潤分配。

        第八章職工

        第五十三條合營公司用工實行勞動合同制,職工的招收、辭退和解除勞動合同、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勞動爭議等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勞動管理規(guī)定》及其實施辦法辦理。

        第五十四條合營公司所需職工,應首先擇優(yōu)錄用甲方推薦的原有職工,如人員不能滿足需求,應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編制勞動計劃,報當地勞動管理部門備案后,由合營公司向社會公開招收、擇優(yōu)錄用,招收的人員應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

        第五十五條合營公司有權對違犯合營公司規(guī)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視其違紀情節(jié)給予敬告、記過、降薪和開除的處分。

        對職工的處分決定報當地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十六條職工的福利及待遇,按照中國有關規(guī)定,根據合營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規(guī)定,并在勞動合同中具體確定,確保職工的合法權益。

        合營公司隨著生產的發(fā)展,職工業(yè)務能力和技術水平的提高,應適時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五十七條職工的編制、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合營公司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guī)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九章工會組織

        第五十八條合營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guī)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五十九條合營公司工會是職工的代表,其職責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利和物質利益,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yè)務、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娛、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合營公司各項生產任務。

        第六十條合營公司工會代表職工與合營公司簽訂集體勞動合同,指導職工與合營公司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并監(jiān)督合同的執(zhí)行。

        第六十一條合營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向合營公司董事會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六十二條合營公司工會參與調解職工與合營公司之間發(fā)生的爭議。

        第六十三條合營公司每月按合營公司中方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合營公司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章期限、中止、清算

        第六十四條合營期限為年,自合營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五條合營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長經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距合營期滿六個月前向原審批機關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才能延長,并應在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原登記注冊機關辦理延

        期登記手續(xù)。

        第六十六條合營各方如一致認為終止合營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時,經董事會決定可提前終止合營。

        合營公司提前終止合營,需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六十七條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規(guī)定的義務或嚴重違反合同、章程規(guī)定,造成合營公司無法經營,守約方除有權向違約方索賠外,并有權按照合同規(guī)定報原審批機關批準提前終止合營。

        第六十八條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組成清算委員會,依法對合營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六十九條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合營公司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審查通過后執(zhí)行,并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第七十條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合營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七十一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合營公司現有財產的清算收入中優(yōu)先支付。

        第七十二條清算債務的清償順序為:

        1.合營公司支付職工工資及保險福利費用等;

        2.合營公司應繳國家的稅金以及其它款項;

        3.合營公司尚未償付的有擔保債務;

        4.合營公司尚未償付的其它債務。

        在同一順序內不足清償的,按比例清償。

        第七十三條清算終了,合營公司的資產凈額或剩余財產超過注冊資本與儲備基金、企業(yè)發(fā)展基金、資本公積及未分配利潤之和的部分,視同利潤,依法繳納所得稅。

        第七十四條清算結束后,合營公司應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報告,并到原登記注冊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繳回營業(yè)執(zhí)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七十五條合營公司終止后,其各種帳冊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規(guī)章度制

        第七十六條合營公司通過董事會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有: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個管理部門的職責;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會計制度;

        7.合營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guī)章制度。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七十七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七十八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

        第七十九條本章程需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委托的審批機關批準后方能生效,修改時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

      企業(yè)章程1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個人獨資企業(yè)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yè)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yè)的經營準則。

        (一)企業(yè)名稱:

        (二)企業(yè)地址:

        (三)企業(yè)負責人:

        (四)企業(yè)經營范圍:

        第二條 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yè),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yè)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第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yè)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個人獨資企業(yè)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五條 國家依法保護個人獨資企業(yè)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yè)應當依法招用職工。職工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個人獨資企業(yè)職工依法建立工會,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二章 個人獨資企業(yè)的設立

        第七條 設立個人獨資企業(y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業(yè)名稱;

        (三)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五)有必要的從業(yè)人員。

        第八條 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yè),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yè)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時,應當出具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合法證明。

        個人獨資企業(yè)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經營的業(yè)務;從事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yè)務,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九條 個人獨資企業(yè)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企業(yè)的名稱和住所;

        (二)投資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資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四)經營范圍。

        第十條 個人獨資企業(yè)的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yè)相符合。

        第十一條 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設立申請文件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對符合本法規(guī)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營業(yè)執(zhí)照;對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應當給予書面答復,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個人獨資企業(yè)的營業(yè)執(zhí)照的簽發(fā)日期,為個人獨資企業(yè)成立日期。在領取個人獨資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前,投資人不得以個人獨資企業(yè)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yè)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

        (一)分支機構經核準登記后,應將登記情況報該分支機構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yè)的登記機關備案;

        (二)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yè)承擔。

        第十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yè)存續(xù)期間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的_________日內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 個人獨資企業(yè)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

        第十五條 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yè)。

        第十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人對本企業(yè)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繼承。

        第十七條 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人在申請企業(yè)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第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yè)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yè)的事務管理。

        (一)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yè)事務,應當與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委托的具體內容和授予的權利范圍;

        (二)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應當履行誠信、勤勉義務,按照與投資人簽訂的合同負責個人獨資企業(yè)的事務管理;

        (三)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九條 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個人獨資企業(yè)事務的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

        (二)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業(yè)財產;

        (三)挪用企業(yè)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四)擅自將企業(yè)資金以個人名義或者以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五)擅自以企業(yè)財產提供擔保;

        (六)未經投資人同意,從事與本企業(yè)相競爭的業(yè)務;

        (七)未經投資人同意,同本企業(yè)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八)未經投資人同意,擅自將企業(yè)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

        (九)泄露本企業(yè)的商業(yè)秘密;

        (十)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個人獨資企業(yè)應當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二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yè)招用職工的,應當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fā)放職工工資。

        第二十二條 個人獨資企業(yè)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yè)可以依法申請貸款、取得土地使用權,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以任何方式強制個人獨資企業(yè)提供財力、物力、人力;對于違法強制提供財力、物力、人力的行為,個人獨資企業(yè)有權拒絕。

        第四章 個人獨資企業(yè)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五條 個人獨資企業(yè)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yè)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_________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二十七條 個人獨資企業(yè)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yè)存續(xù)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_________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二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yè)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二十九條 清算期間,個人獨資企業(yè)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guī)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三十條 個人獨資企業(yè)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三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yè)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_________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提交虛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企業(yè)登記的,責令改正,處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個人獨資企業(yè)使用的名稱與其在登記機關登記的名稱不相符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涂改、出租、轉讓營業(yè)執(zhí)照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偽造營業(yè)執(zhí)照的,責令停業(yè),沒收違法所得,處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個人獨資企業(yè)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_________個月未開業(yè)的,或者開業(yè)后自行停業(yè)連續(xù)_________個月以上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以個人獨資企業(yè)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處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罰款。個人獨資企業(yè)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時,未按本法規(guī)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處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員管理個人獨資企業(yè)事務時違反雙方訂立的合同,給投資人造成損害的,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yè)違反本法規(guī)定,侵犯職工合法權益,未保障職工勞動安全,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予以處罰,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 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員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侵犯個人獨資企業(yè)財產權益的,責令退還侵占的財產;給企業(yè)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強制個人獨資企業(yè)提供財力、物力、人力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予以處罰,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yè)及其投資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間隱匿或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依法追回其財產,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投資人違反本法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條件的個人獨資企業(yè)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本法規(guī)定條件的企業(yè)不予登記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登記機關的上級部門的有關主管人員強令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條件的企業(yè)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本法規(guī)定條件的企業(yè)不予登記的,或者對登記機關的違法登記行為進行包庇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登記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登記或者超過法定時限不予答復的,當事人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未盡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辦理。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正本件_________份,報送登記機關_________份,本企業(yè)存檔_________份。

        投資人簽字(蓋章):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企業(yè)章程15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設立宗旨(注:企業(yè)自行制訂);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不符的;第二章名稱和住所;第三條企業(yè)名稱:第四條住所:;第三章經濟性質;第五條本企業(yè)經濟性質為;第四章注冊資金數額及其來源;第六條本企業(yè)注冊資金萬元;(注:企業(yè)采取分期繳付注冊資金的,企業(yè)設立時,投;第五章經營范圍;第七條本企業(yè)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

        組 織 章 程

        (參考格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設立宗旨(注:企業(yè)自行制訂)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為準。

        第二章 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企業(yè)名稱: 第四條 住 所:

        第三章 經濟性質

        第五條 本企業(yè)經濟性質為 。

        第四章 注冊資金數額及其來源

        第六條 本企業(yè)注冊資金 萬元。由 (主辦單位名稱)拔款。 投資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注:企業(yè)采取分期繳付注冊資金的,企業(yè)設立時,投資者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金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冊資金的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投資者自企業(yè)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性企業(yè)可以在五年內繳足。請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本表,繳資次數超過兩期的,應按實際情況續(xù)填本表。)

        第五章 經營范圍

        第七條 本企業(yè)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八條 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第六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權

        第九條 生產經營機構(注:企業(yè)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制定本條) 第十條 各部門職權:(注:各企業(yè)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制定本條)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產生程序和職權范圍

        第十一條 本企業(yè)設廠長(經理)一人,副廠長(經理) 人,廠長(經理)為企業(yè)法定代表人。廠長(經理)由(任免單位全稱)任免。(或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或企業(yè)主管部門招聘)

        第十二條 本企業(yè)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廠長(經理)依法行使職權。 第十三條 廠長(經理)職權:(注:以下條款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1、依照法律和各級政府的規(guī)定,決定或報請審查批準本企業(yè)的各項計劃; 2、對企業(yè)經營管理有決策和生產指揮權; 3、決定本企業(yè)行政機構設置;

        4、提請企業(yè)主管部門任免或聘任副廠(副經理)級領導干部; 5、任免或聘任、解聘本企業(yè)中層行政領導干部;

        6、提出工資調整方案,資金分配方案和重要規(guī)章制度,提請職工代表大

        會審查同意;提出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的建議,提請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7、獎懲職工及領導干部。

        第八章 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形式

        第十四條 認真搞好財務管理制度,遵守制度,加強財務紀律。(注:以下條款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1、嚴格執(zhí)行財政部門有關固定資產的物價標準。 2、按照國家財務制度的.規(guī)定,組織好專項基金管理。 第十五條 按照規(guī)定,進行稅務登記,照章繳納各種稅款。

        第十六條 稅后利潤分配形式:稅后利潤 %作為發(fā)展基金; % 作為職工福利基金; %作為職工獎勵基金(鄉(xiāng)村集體所有制企業(yè)稅后利潤分配形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鄉(xiāng)村集體所有制企業(yè)條例》第三十二條執(zhí)行)。

        第九章 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七條 認真貫徹按勞分配原則,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結合本企業(yè)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勞動用工制度。(注:以下條款各企業(yè)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1、用工制度:

        解聘、辭退職工應提前30天通知被解聘人;請求解聘、自動辭職的職工也應提前30天通知廠長(經理),待廠長(經理)做出決定后,再辦理解聘或辭職手續(xù)。

        2、工資制度:

        3、勞動保險制度:

        第十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八條 當本章程不適合國家頒發(fā)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不適合本企業(yè)發(fā)展時,可以進行修改。

        第十一章 終止程序

        第十九條 由于各種原因使企業(yè)終止經營時,由(主辦單位名稱)或企業(yè)清算組織制定清算方案,負責對企業(yè)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清算結束后,向原登記機關辦理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注銷登記手續(xù)。

        第十二章 其它事項

        第二十條 本章程經(企業(yè)主辦單位名稱)批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fā)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生效。

        主辦單位(蓋章)

        簽署意見(同意)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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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yè)章程錦集[15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人們運用到章程的場合不斷增多,章程一經規(guī)定,就具有長期的穩(wěn)定性,不能朝令夕改。那么章程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企業(yè)章程,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企業(yè)章程錦集[15篇]

        企業(yè)章程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建立現代企業(yè)制度的需要,規(guī)范本集團的組織和行為,保護企業(yè)集團母公司、子公司和成員企業(yè)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yè)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guī)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章程。本章程為本企業(yè)集團行為準則,集團母公司、子公司和成員企業(yè)必須嚴格遵守。

          第二條 西雙版納XXXX集團是以西雙版納XXXX有限公司為母公司,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規(guī)范的企業(yè)法人聯合體。

          第三條 集團名稱及法定地址

          名稱:西雙版納XXXX集團;

          簡稱:XX集團;

          集團地址:_________。

          第四條 集團母公司名稱及法定地址

          名稱:西雙版納XXXX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_________。

          第五條 集團的宗旨:以集團母公司為核心,以資本為紐帶,發(fā)揮集團成員的綜合優(yōu)勢,實現各種資源的優(yōu)化配置,為社會做出更大貢獻。

          第六條 集團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在國家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監(jiān)督和管理。

          第二章 集團成員之間的經營聯合、協(xié)作方式

          第七條 本集團成員單位包括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員單位。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成員單位均具有獨立法人地位。

          母公司:_________;控股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集團實行集中決策、分層管理、分散經營。集團理事會是集團的管理和決策機構;母公司是財務和投資中心,在集團中居于主導和核心地位,對外代表集團,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確定發(fā)展規(guī)劃,負責投融資決策,從事資本運營,對經營者進行考核和任命,監(jiān)控經濟運行情況等。

          第九條 控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yè)集團名稱或者簡稱。但不得以集團名義簽訂經濟合同或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條 集團的管理體制

          一、集團母公司對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根據《公司法》規(guī)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監(jiān)事,通過股東會、董事會和監(jiān)事,參與公司經營方針、投資方向、選擇經營者及利潤分配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的決策,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jiān)督管理。

          二、集團母公司與其他成員單位的關系:母公司與其他成員單位的關系是參股或者生產經營、協(xié)作的關系。

          第三章 集團管理機構的組織和職權

          第十一條 集團設立理事會,作為集團的管理機構。

          第十二條 理事會由集團成員企業(yè)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組成。

          第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聽取和審議理事長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審定集團中長期發(fā)展規(guī)劃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訂集團的資本運營方針和投融資方案;

          四、討論協(xié)調集團年度生產、經營、投資以及資金使用計劃;

          五、討論決定集團內部機構設置方案;

          六、討論審訂集團成員的加入和退出;

          七、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

          八、制訂、修改集團和有關規(guī)章制度;

          九、決定集團的終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召集或經1/3以上理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五條 理事會遵循如下議事原則

          一、法定人數原則: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人數必須占全體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協(xié)商原則;

          三、無條件執(zhí)行決議原則。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對通過的決議負有執(zhí)行義務。

          第十六條 集團不另設辦事機構,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應部門承擔。

          第四章 集團管理機構負責人的產生程序、任期和職權

          第十七條 集團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

          第十八條 理事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理事長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審議通過。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 理事長的職權

          一、負責召集理事會會議,并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執(zhí)行理事會決議;

          三、提名副理事長;

          四、主持制定集團中長期發(fā)展規(guī)劃;

          五、主持制定集團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團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團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集團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 參加、退出集團的條件和程序

          第二十條 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為集團的成員。其它凡認可和遵守集團章程,具備基本經營條件的企業(yè)單位,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文件,經審核批準后,即為集團成員。

          第二十一條 集團成員要求退出集團時,應提前三個月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審核批準后,即可辦理退出手續(xù),控股子公司無權退出集團。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章程,損害集體聲譽和利益的集團成員,集團有權責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處理。

          第二十三條 集團成員如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自動退出集團。

          一、母公司己出讓全部產權的:

          二、被依法撤銷;

          三、破產。

          第六章 集團的終止

          第二十四條 如發(fā)生下列情況,集團依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即行解體;集團母公司終止,又沒有新的具備核心企業(yè)條件的企業(yè)作為母公司。

          第二十五條 集團終止時,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公告,并對管理的經費進行清算。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之日起生效,修改、終止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有關具體事項和未盡事宜可另行實施細則或補充條款。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權和解釋權歸本集團理事會。

          集團成員蓋章:

          年 月 日

        企業(yè)章程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個人獨資企業(yè)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yè)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企業(yè)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 企業(yè)名稱:________ 大藥房

          第三條 企業(yè)地址:_________

          第四條 企業(yè)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________

          第五條 企業(yè)經營范圍:處方藥、非處方藥、乙類非處方藥、生物制品、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藥制劑、抗生素制劑、生化藥品。二類醫(yī)療器械:普通診察器械、醫(yī)用電子儀器設備、醫(yī)用超聲儀器及有關設備、物理治療及康復設備、中醫(yī)器械、臨床檢驗分析儀器、醫(yī)用衛(wèi)生材料及敷料、醫(yī)用縫合材料及粘合劑、醫(yī)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預包裝食品兼散裝食品、乳制品(含嬰幼兒配方乳粉)。

          一般經營項目:化妝品、日用品、保健食品、零售。

          第六條 本企業(yè)為個人獨資企業(yè)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 本企業(yè)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 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 本企業(yè)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10萬元

          第三章 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 本企業(yè)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 本企業(yè)會計年度采取公歷年制,自當年的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 本企業(yè)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fā)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guī)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 企業(yè)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 本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日期為本企業(yè)成立日期

          第十三條 企業(yè)又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企業(yè)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券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 企業(yè)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yè)存續(xù)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要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 企業(yè)解散的,財產應當按以下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 清算期間,企業(yè)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guī)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資產。

          第十八條 企業(yè)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 企業(yè)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人民法院制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正本件三份,報送登記機關一份,本企業(yè)存檔一份。

          投資人簽字: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企業(yè)章程3

        XX市工商管理局:

          茲有XXXXXXXXXX有限公司因業(yè)務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現委托我公司人員姓名:張三,身份證:4XXXXXXXXXXXXXXXX,前去你局辦理。望貴局給予打印!

          申請人: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企業(yè)章程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個人獨資企業(yè)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yè)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yè)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企業(yè)名稱:

          第三條企業(yè)地址:

          第四條企業(yè)負責人:

          第五條企業(yè)經營范圍:

          第六條本企業(yè)為個人獨資企業(yè)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yè)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本企業(yè)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_________萬元,其中現金:___________萬元。

          第三章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本企業(yè)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本企業(yè)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當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月_______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本企業(yè)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fā)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guī)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企業(yè)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本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日期為本企業(yè)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十三條企業(yè)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企業(yè)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_________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企業(yè)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yè)存續(xù)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_________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企業(yè)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清算期間,企業(yè)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guī)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yè)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yè)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_________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之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正本_______份,報送登記機關_______份,本企業(yè)存檔_______份。

          投資人簽字(蓋章):

          訂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企業(yè)章程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經全體股東討論,共同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 xxx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公司住址:

          第三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xxx 萬元。

          第四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期限:自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 xx 年。

          第六條:本公司章程對公司全體股東、董事、監(jiān)事、經理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股東(自然人或者企業(yè))

          姓名(名稱)住址、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七條:公司由下列股東共同出資設立:

          自然人:姓名: xx 出資方式:xx

          認繳出資額: xx 萬元 占公司注冊資本 xx %

          自然人:姓名: xxx 出資方式:xx

          認繳出資額: xx 萬元 占公司注冊資本 xx %

          自然人:姓名: xxx 出資方式:xxx

          認繳出資額: xxx 萬元 占公司注冊資本xx %

          自然人:姓名: xxx 出資方式:xxx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二、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方增加資本時,股東可以優(yōu)先認繳出資;

          三、參加股東會會議并根據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四、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監(jiān)事;

          五、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九條: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股東應當足額繳納本章程規(guī)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未按照規(guī)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二、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股東在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第四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

          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將轉讓的出資,則視為同意轉讓(股東

          只有兩個的,轉讓出資必須征得另一股東同意);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轉讓的出資有優(yōu)先購買權。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十一條:公司設立由全體股東組成的股東會。股東會是公司的全力機構,依照

          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zhí)行董事,決定有關執(zhí)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條:股東會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

          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過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四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規(guī)定行

          使職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定期會議每年 xx 月份召開

          第十六條: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jiān)事情,

          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執(zhí)行董事主持,執(zhí)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zhí)行董事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條:召開股東會議,應當與會議展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本公司因規(guī)模較小,所以不設立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根據公司法第五十

          一、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公司設執(zhí)行董事(兼公司經理)一名,由股東會選舉 產生;監(jiān)事 xxx 一 名。執(zhí)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執(zhí)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包括其他雇聘人員)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其中第六、七項的方案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能實施,執(zhí)行董事行使職權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

          對規(guī)模較大需要設立董事會的公司,由公司按照公司法有關章程的規(guī)定,參照本規(guī)范章程另行擬定。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監(jiān)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已經擔任公司的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的,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第二十二條:監(jiān)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三條: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jiān)事列席公司決策重大事項的會議。

          第二十四條: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其他個人的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同時,不得將公司資金借貸給公司股東。

          第二十五條:董事、經理不得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活動的,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

          第二十六條:董事、經理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根據本章程第五章第十九條,公司的執(zhí)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yè)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第二十九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條: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yè)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一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zhèn)鶛嗳?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yè)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清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資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二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一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券。

          第三十三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工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guī)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二款規(guī)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三十四條: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fā)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三十五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六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經公司首屆全體股東會議通過,全體股東簽名、蓋章后,并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設立登記,發(fā)給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送有關管理機關備案,修改時亦同。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與法律、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時,以法律、行政法規(guī)為準。

          第四十條:除本章程規(guī)范章程載明的事項外,股東還可以另行擬定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如:公司的財務和會計,公司的勞動用工制度等。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xxxx 年xx 月 xx 日

          企業(yè)章程變更請示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律規(guī)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由 共同投資組建。

          第五條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

          第六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本章程規(guī)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的監(jiān)督。

          第八條 公司宗旨:

          第九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

          股東甲:

          股東乙: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股東享有的權利

          1、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有選舉和被選舉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權;

          3、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4、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分取紅利;

          5、依法轉讓出資,優(yōu)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yōu)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五條 股東負有的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3、辦理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規(guī)定。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六條 本公司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股東甲: , 以 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 %。

          股東乙: , 以 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 0.%。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出資,不需要股東會同意。

          第十八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

          1、須要有過半數以上并具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zhí)行董事,決定有關執(zhí)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兼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條 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zhí)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zhí)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定期會議應當每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zhí)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執(zhí)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執(zhí)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經理,經股東會同意可由執(zhí)行董事兼任。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有關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立監(jiān)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zhí)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第二十七條 監(jiān)事任期每屆三年,監(jiān)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 監(jiān)事行使以下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當執(zhí)行董事、經理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

          3、當執(zhí)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zhí)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zhí)行董事擔任。

          第三十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許由非股東擔任。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1、營業(yè)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條 公司依照上條第(1)、(2)項規(guī)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會確定;依照上條(4)、(5)項規(guī)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zhèn)鶛嗳?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yè)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理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三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級別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guī)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分例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二款的規(guī)定清償前,不得分配股東。

          第三十六條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fā)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構確定,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九條 公司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情況說明表;

          5、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四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 在依照前條現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三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四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實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股東簽名(蓋章):

          20xx年 月 日

          企業(yè)章程變更請示三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地址:XXXXXXXXXXXX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XXXXXXXXXXXXX。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XXX萬元。股東以認繳資本承擔有限責任。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

          第五條 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及出資時間如下: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fā)出資(或首期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如下:

          (一)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規(guī)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⑴ 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⑵ 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⑶ 選舉和被選舉為執(zhí)行董事和監(jiān)事; ⑷ 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獲取股利; ⑸ 優(yōu)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⑹ 優(yōu)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⑺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⑻ 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九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⑴ 遵守公司章程; ⑵ 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⑶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⑷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xù)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一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二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⑴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⑵ 選舉和更換執(zhí)行董事,決定有關執(zhí)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⑶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⑷審議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⑸ 審議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⑹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⑺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⑻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⑼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⑽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⑾修改公司章程; ⑿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六條 股東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jiān)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zhí)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zhí)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zhí)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zhí)行董事X人,執(zhí)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zhí)行董事任期叁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zhí)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條 執(zhí)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⑴ 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⑵ 執(zhí)行股東會決議; ⑶ 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⑷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⑸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⑹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⑺ 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⑻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⑼ 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⑿、在發(fā)生戰(zhàn)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X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⑴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⑵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⑶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⑷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⑹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⑺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zhí)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立監(jiān)事X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jiān)事對股東會負責,監(jiān)事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①檢查公司財務; ②對執(zhí)行董事、經理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紀律、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 ③當執(zhí)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zhí)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jiān)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公司執(zhí)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jiān)事。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財務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 公司營業(yè)期限N年,從《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 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⑵股東會決議解散; 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⑷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xù)經營時; ⑹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guī)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企業(yè)章程6

          控股集團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集團是以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為母公司,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規(guī)范的企業(yè)法人聯合體。

          第二條 集團名稱及法定地址

          名稱:控股集團

          簡稱:××集團

          法定地址:杭州市××區(qū)路號

          第三條 集團母公司名稱及法定地址

          名稱: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杭州市××區(qū)路號

          第四條 集團的宗旨:以集團母公司為核心,以資本為紐帶,發(fā)揮集團成員的綜合優(yōu)勢,實現各種資源的優(yōu)化配置,為社會作出更大貢獻。

          第五條 集團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在國家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監(jiān)督和管理。

          第二章 集團成員之間的經營聯合、協(xié)作方式

          第六條 本集團成員單位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員單位。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成員單位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一、母公司: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二、子公司:杭州、杭州、杭州、杭州、杭州。

          參股公司:杭州、杭州。

          其他成員單位:杭州、杭州。

          第七條 集團實行集中決策、分層管理、分散經營。集團理事會為集團的管理和決策機構;母公司是財務和投資中心,在集團中居于主導和核心地位,對外代表集團,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確定發(fā)展規(guī)劃,負責投融資決策,從事資本運營,對經營者進行考核和任命,監(jiān)控經濟運行情況等。

          第八條 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yè)集團名稱或者簡稱;參股公司經企業(yè)集團管理機構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yè)集團名稱或者簡稱。但不得以集團名義簽訂經濟合同或從事經營活動。

          第九條 集團的管理體制

          一、集團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管理

          根據《公司法》規(guī)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監(jiān)事,通過股東會、董事會和監(jiān)事,參與公司經營方針、投資方向、選擇經營者及利潤分配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的決策,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jiān)督管理。

          二、集團母公司與參股公司、其他成員單位的關系是參股或者生產經營、協(xié)作的關系。

          第三章 集團管理機構的組織和職權

          第十條 集團設立理事會,作為集團的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 理事會由集團成員企業(yè)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組成。

          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聽取和審議理事長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審定集團中長期發(fā)展規(guī)劃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訂集團的資本運營方針和投融資方案;

          四、討論協(xié)調集團年度生產、經營、投資以及資金使用計劃;

          五、討論決定集團內部機構設置方案;

          六、討論審訂集團成員的加入和退出;

          七、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

          八、制訂、修改集團的有關規(guī)章制度;

          九、決定集團的終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召集或經1/3以上理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理事會遵循如下議事原則

          一、法定人數原則: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人數必須占全體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協(xié)商原則;

          三、無條件執(zhí)行決議原則;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對通過的決議負有執(zhí)行義務。

          第十五條 理事會對第十二條第××項作出決議時,需經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通過;對其他事項作出決議時,需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同意通過。

          第十六條 集團不另設辦事機構,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應部門承擔。

          第四章 集團管理機構負責人的產生程序、任期和職權

          第十七條 集團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

          第十八條 理事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理事長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審議通過。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 理事長的職權:

          一、負責召集理事會會議,并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執(zhí)行理事會決議;

          三、提名副理事長;

          四、主持制定集團中長期發(fā)展規(guī)劃;

          五、主持制定集團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團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團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 參加、退出集團的條件和程序

          第二十條 母公司及子公司為集團的成員。其它凡認可和遵守集團章程,具備條件的單位,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文件,經審核批準后,即為集團成員。

          第二十一條 集團成員要求退出集團時,應提前三個月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審核批準后,即可辦理退出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章程,損害集體聲譽和利益的集團成員,集團有權責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處理。

          第二十三條 集團成員如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自動退出集團。

          一、母公司已出讓集團成員的;

          二、母公司出讓子公司全部股權的:

          三、被依法撤銷;

          四、破產。

          第六章 集團的終止

          第二十四條 如發(fā)生下列情況,集團依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即行解體:集團母公司終止,又沒有新的具備核心企業(yè)條件的企業(yè)作為母公司。

          第二十五條 集團終止時,依法公告,并對管理的經費進行清算。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機關登記注冊之日起生效,修改、終止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有關具體事項和未盡事宜可另行實施細則或補充條款。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權和解釋權歸本集團理事會。

          集團母公司蓋章:

          年 月 日

        企業(yè)章程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是由公司股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政策規(guī)定制定。

          第二條本公司依法登記注冊,是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yè)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條本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承諾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遵守社會公德,商業(yè)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jiān)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

          第五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及方式

          第六條本公司的經營范圍是: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萬元。

          第五章股東姓名

          第八條本公司的股東: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各方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為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額(萬元)

          出資時間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guī)則

          第十條本公司下設股東、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經理。

          第十一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做出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任免執(zhí)行董事,決定有關執(zhí)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4、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5、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6、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7、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決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9、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條公司設執(zhí)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第十三條執(zhí)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執(zhí)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五條公司下設經理一人。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六條公司經理向股東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zhí)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十七條公司下設監(jiān)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jiān)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zhí)行董事、經理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

          3、當執(zhí)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zhí)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執(zhí)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在每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議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guī)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第二十二條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解散:

          1、章程規(guī)定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

          4、破產。

          第二十三條清算辦法,本公司終止時,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算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舌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yè)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繳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四條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萬案,并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昔、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營業(yè)期限為______年,從在《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期滿后如繼續(xù)經營,須經股東會決定,并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______式______份,公司存檔______份,股東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份

          股東簽字(印章):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企業(yè)章程8

          章程

          本企業(yè)是依法設立的股份合作制企業(yè)。本企業(yè)股東既是出資者又是勞動者。全體股東(職工)共同出資、共同勞動、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實行民主管理。

          本企業(yè)是企業(yè)法人,以其全部資產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其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企業(yè)的債務承擔責任。

          本章程為本企業(yè)行為準則,企業(yè)全體股東(職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一條企業(yè)名稱和住所

          一、企業(yè)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企業(yè)住所:_____市_____區(qū)_____路_____街(巷)___號________房

          第二條企業(yè)經營范圍(具體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企業(yè)注冊資金:人民幣_____萬元。

          第四條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一、股東姓名:(自然人股東填寫)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股東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股東填寫)

          第五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

          第六條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一、股東的權利:

          1.按照出資額所占比例享有股權和分取紅利;

          2.企業(yè)新增資本時,可以優(yōu)先認繳出資;

          3.按出資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4.有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企業(yè)財務會計報表的權利;

          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規(guī)定轉讓股權和優(yōu)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

          6.有依法分得企業(yè)解散清算后剩余財產的權利;

          7.有參與修改章程的權利。

          二、股東的義務:

          1.應當足額繳納本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2.企業(yè)被核準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企業(yè)債務承擔責任;

          4.不按照前博士學位規(guī)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5.遵守企業(yè)章程。

          第七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但轉讓后,股東人數不得少于三人,自然人股東出資總額不得少于企業(yè)注冊資本總額的5%。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

          三、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yōu)先購買權。

          四、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后,企業(yè)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人的出資額等事項記載于股東各冊上。

          第八條企業(yè)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一、股東會的職權

          本企業(yè)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為企業(yè)的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1.決定企業(yè)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

          4.審議批準董事會(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企業(yè)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企業(yè)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企業(yè)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企業(yè)的分立、合并、變更企業(yè)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決議;

          1.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股權)作出決議;

          11.修改企業(yè)章程。

          二、股東會的議事規(guī)則如下:

          1.股東會對企業(yè)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企業(yè)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修改企業(yè)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規(guī)定行使職權;

          5.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6.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本章程的規(guī)定按時召開(股東會每年召開___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jiān)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7.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負責召集,董事長主持(執(zhí)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8.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規(guī)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三、企業(yè)設董事會(執(zhí)行董事)、董事會(執(zhí)行董事)對股東負責。

          董事會(執(zhí)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

          2.決定企業(yè)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制訂企業(yè)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制訂企業(yè)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企業(yè)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6.擬訂企業(yè)合并、分立、變更企業(yè)形式、解散的方案;

          7.決定企業(yè)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8.聘任或者解聘企業(yè)經理(廠長);根據經理(廠長)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企業(yè)副經理(副廠長)、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9.制定企業(yè)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會的議事規(guī)則:

          1.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

          2.董事會會議每年舉行___次,董事的任期為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3.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4.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四、企業(yè)設經理,由董事會(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企業(yè)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企業(yè)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企業(yè)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企業(yè)的基本管理制度;

          5.擬訂企業(yè)的具體規(guī)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企業(yè)副經理(副廠長)、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五、企業(yè)設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____名,由股東會決定選派。監(jiān)事任期為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企業(yè)財務;

          2.對董事、經理(廠長)執(zhí)行企業(yè)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企業(yè)章程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

          3.當董事和經理(廠長)的行為損害企業(yè)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jiān)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九條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為董事長(執(zhí)行董事、經理、廠長)。由董事會(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____年。

          第十條企業(yè)的`財務、會議。

          一、本企業(y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企業(yè)的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按規(guī)定期限分送各股東,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包括下列報表及附履明細表:

          1.資表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二、本企業(yè)依法律規(guī)定在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企業(yè)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的百分之____列入企業(yè)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企業(yè)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三、企業(y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四、企業(yè)的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擴大企業(yè)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企業(yè)資本。

          五、企業(yè)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企業(yè)的集體福利。

          六、企業(yè)除法定的會計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企業(yè)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任何個人不得挪用企業(yè)資金或者將企業(yè)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侵占企業(yè)的財產。

          第十一條企業(yè)破產、解散和清算

          一、企業(yè)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yè)人員成立清算組,對企業(yè)進行破產清算。

          二、企業(y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企業(yè)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解散的。

          三、企業(yè)依照前條第1、2項規(guī)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由股東組成的清算組,清算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企業(yè)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zhèn)鶛嗳耍?/p>

          3.處理與清算有關企業(yè)未了結的業(yè)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企業(yè)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企業(yè)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四、清算組在清理企業(yè)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后,由清算組向企業(yè)登記機關申請企業(yè)注銷登記,公告企業(yè)終止。

          第十二條股東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三條本章程如有與《企業(yè)法》相抵觸的,以《企業(yè)法》為準。

          第十四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確認。

          第十五條本章程由企業(yè)登記機關核準企業(yè)登記注冊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本章程共簽訂_____份,一份報送登記機關,_____份留本企業(yè)存案。

          股東簽名(蓋章):____

          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企業(yè)章程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改善企業(yè)經營管理,適應企業(yè)體制機制改革需要,促進企業(yè)健康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集體所有制企業(yè)條例》、《勞動就業(yè)服務企業(yè)管理規(guī)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企業(yè)名稱:

          企業(yè)住所:

          企業(yè)主辦單位:

          第三條企業(yè)將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加強勞動保護,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實行企務公開。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監(jiān)督,依法享有各項權利,履行各項義務。

          第四條企業(yè)將努力開拓市場,最大限度地滿足社會需求。通過實行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制約相結合的管理體制,不斷提高市場競爭力,為社會作出貢獻。

          第二章經濟性質

          第五條企業(yè)經濟性質為集體所有制。

          第六條企業(yè)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后,依法取得法人資格,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章注冊資金及其來源

          第七條企業(yè)注冊資金為××萬元(大寫)。

          第八條企業(yè)注冊資金來源為;

          企業(yè)出資方式為……。

          第四章經營方式及范圍

          第九條企業(yè)經營方式:

          企業(yè)經營范圍:

          第十條企業(yè)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經營方式、經營范圍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章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企業(yè)的權力機構是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重大事項,經企業(yè)及其法定代表人、工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的提議,應當及時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會議。

          第十二條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決定重大事項和進行選舉表決時,應當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并獲得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贊成票通過。

          第十三條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企業(yè)章程,職工獎懲辦法和其他重要規(guī)章制度;

          (二)聽取和審議企業(yè)經營方針、發(fā)展規(guī)劃、年度經營計劃、投資方案和企業(yè)改制方案;

          (三)審議決定企業(yè)經營管理以及企業(yè)合并、分立、變更、破產等重大事項;

          (四)聽取和審議年度經理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報告,及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五)選舉、罷免、聘用、解聘企業(yè)高級管理人員;

          (六)法律、法規(guī)和企業(yè)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企業(yè)實行經理負責制,經理為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經理、副經理人選由主辦單位提出,并經企業(yè)職工(代表)大會通過。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職工(代表)大會聯席會議通過,并提請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確認。

          第十五條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一)組織實施企業(yè)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投資方案;

          (三)擬定企業(yè)內部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方案;

          (四)擬定企業(yè)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企業(yè)具體管理辦法;

          (六)遇到特殊情況時,提出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建議;

          (七)法律、法規(guī)和企業(yè)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法定代表人職責:

          (一)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接受集體企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的監(jiān)督管理;

          (二)組織職工完成企業(yè)生產經營任務和各項經濟技術指標,推進企業(yè)技術進步,提高經濟效益,增強企業(yè)發(fā)展能力;

          (三)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履行民主管理職責,實行廠務公開;

          (四)保護企業(yè)的`合法權益和職工在企業(yè)內的正當權利;

          (五)組織落實勞動保護措施,實現安全文明生產;

          (六)定期向本企業(yè)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并接受監(jiān)督;

          (七)法律、法規(guī)和企業(yè)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章財務管理

          第十七條企業(yè)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管理法律法規(guī),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會計核算體系,按期向主辦單位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統(tǒng)計報表。

          第十八條企業(yè)應當依法繳納稅費。

          第十九條企業(yè)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企業(yè)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企業(yè)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七章勞動用工管理

          第二十條企業(yè)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guī)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第二十一條企業(yè)勞動用工必須執(zhí)行國家有關政策規(guī)定,依法簽訂各類勞動用工合同。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范圍內,根據業(yè)務需要,采取多種用工的方式,以控制用工總量。

          企業(yè)根據自身情況可以借用主業(yè)單位的人員在本企業(yè)工作,并規(guī)范辦理借工借調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企業(yè)應當依法建立職工按勞分配機制。

          第二十三條企業(yè)應當依法辦理職工基本養(yǎng)老、基本醫(yī)療、工傷、失業(yè)、生育保險。

          第八章職工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四條職工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集體企業(yè)內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企業(yè)民主管理,監(jiān)督企業(yè)各項活動和管理人員的工作;

          (二)參加勞動并享受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保險、醫(yī)療保健和休息、休假的權利;

          (三)接受職業(yè)技術教育和培訓,按照國家規(guī)定評定業(yè)務技術職稱;

          (四)辭職;

          (五)其他權利。

          第二十五條職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集體企業(yè)的規(guī)章制度、勞動紀律,以企業(yè)主人的態(tài)度從事勞動,做好本職工作;

          (二)執(zhí)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任務;

          (三)維護企業(yè)的集體利益;

          (四)努力學習政治、文化和科技知識,不斷提高自身素質;

          (五)法律、法規(guī)和企業(yè)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章企業(yè)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企業(yè)應當依法接受主辦單位的監(jiān)督管理。主辦單位應通過設立集體企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行使集體企業(yè)指導、監(jiān)督、管理職責。

          集體企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職責:

          (一)指導和監(jiān)督企業(yè)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guī);

          (二)制定對企業(yè)的監(jiān)督、管理、考核制度;

          (三)提出企業(yè)重要人事任免人選,審議重大決策事項、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運作;

          (四)審議企業(yè)年度財務預算、財務決算報告以及集體企業(yè)負責人考核兌現方案。

          (五)指導、監(jiān)督企業(yè)清產核資及資產評估、界定、轉讓、交易行為;

          (六)指導企業(yè)的干部管理和培養(yǎng)工作;

          (七)其它職責。

          第十章企業(yè)終止的條件及程序

          第二十七條企業(yè)由于下列原因之一而終止:

          (一)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二)依法宣告破產;

          (三)企業(yè)無法繼續(xù)經營而申請解散,經主辦單位批準同意;

          (四)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條企業(yè)終止時,由主辦單位批準依法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并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清算費用;

          (二)所欠職工工資、社保和法定補償金;

          (三)所欠稅款;

          (四)其他債務;

          (五)剩余財產由主辦單位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企業(yè)終止,必須依照相關規(guī)定辦理注銷登記并公告。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三十條職工(代表)大會作出修改企業(yè)章程的決議,必須獲得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贊成票通過。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并經主辦單位備案。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解釋權歸本企業(yè)。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一式三份,企業(yè)留存一份,主辦單位一份,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一份。

          主辦單位(蓋章):集體企業(yè)(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企業(yè)章程10

          會議時間: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會議地點: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會議室會議內容:變更公司名稱

          參加人員:_________________

          全體股東經公司股東會討論研究并決定,一致同意將公司名稱從__________變更為__________.特此決議。

          股東簽名(蓋章):_________

          ________有限公司

          ___年_____月_____日

        企業(yè)章程11

          為了規(guī)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債權人的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由______、______共同出資設立__ABC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經營范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 實收資本:_____________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三分之二以上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名稱 身份證號碼 認繳額 實繳額 出資方式 出資比例 出資時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

          第七條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xù)的證明文件。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

          第五章

          第八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執(zhí)行董事或監(jiān)事;

          (4)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獲取股權并轉讓;

          (5)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

          (6)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7)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yōu)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8)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9)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jiān)事會會議決議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第九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3)不按前款規(guī)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4)公司成立后,發(fā)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5)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

          第十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協(xié)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xié)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強制執(zhí)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

          第十二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xù)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xù)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議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xù)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xié)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十五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zhí)行董事,決定有關執(zhí)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向其他企業(yè)投資或者為他人擔保作出決定;

          (12)修改公司章程;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

          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jiān)事會或者不設監(jiān)事會的公司監(jiān)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zhí)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公司的監(jiān)事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zhí)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一致同意選舉__________為執(zhí)行董事。執(zhí)行董事對公司股東會負責;執(zhí)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zhí)行董事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_________為法定代表人兼執(zhí)行董事、經理,法定代表人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zhí)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_________為經理。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結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zhí)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 經理不是股東的,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監(jiān)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_______為監(jiān)事,監(jiān)事對股東會負責,監(jiān)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行使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zhí)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guī)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在發(fā)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時監(jiān)事有進行調查的權利,并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xié)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五條 公司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jiān)事。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制作并依照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期限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國務院財務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xù)的除外。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 規(guī)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guī)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清算組

          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第三十一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xù),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公司未依照前款規(guī)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三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fā)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三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 公司的營業(yè)期限為50年,從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五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七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盡規(guī)定事項,按《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執(zhí)行,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為準。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________年___月___日

        企業(yè)章程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所在國家)合資經營法,_________國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中國_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簽訂的建立合資經營的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合營公司)合同,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合營公司名稱為: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為:

          第三條甲、乙雙方的名稱,法定地址為: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合營公司為: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合營公司為_________(所在國)國法人,受_________(所在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_________(所在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規(guī)定。

          第二章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合營公司宗旨為:加強中_________兩國_________技術交流和經濟合作,采用_________技術和先進的_________科學經營管理方法,提高經濟效益,使投資各方獲得滿意的利益。

          第七條合營公司經營范圍為: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合營公司經營規(guī)模為: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合營公司產品在_________(所在國)國內及國外市場銷售。國內外銷售比例和數量: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十條合營公司的投資總額為_________美元,折合人民幣_________元。合營公司的注冊資本為_________美元,折合人民幣_________。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出資如下(出資方式):

          甲方:認繳出資額為_________美元,折合人民幣_________,占注冊資本_________%。

          乙方:認繳出資額為_________美元,折合人民幣_________,占注冊資本_________%。

          甲方以_________作為出資。

          乙方以_________作為出資。

          第十二條甲、乙雙方應按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繳清各自出資額。

          第十三條甲、乙雙方繳付出資額后,經合營公司聘請的_________(所在國)公認會計師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后,由合營公司聘請的_________(所在國)公認會計師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后,由合營公司的董事長和會計師據以簽發(fā)出資證明書給出資方。

          第十四條合營期內,合營公司不得減少注冊資本數額。

          第十五條合營公司注冊資本增加須經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可按原投資比例增加投資,并經各方審批機構批準。

          第十六條任何一方轉讓其出資額,不論全部或部分,都須經另一方同意。一方轉讓時,另一方有優(yōu)先購買權。

          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出資額的條件,不得比向合營他方轉讓的條件優(yōu)惠。

          第十七條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經董事會一致通過后,由甲、乙雙方簽署協(xié)議,并報有關審批部門批準和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八條合營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合營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九條董事會決定合營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1)決定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告(如生產規(guī)劃、年度營業(yè)報告、資金使用和貸款等);

          (2)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3)通過公司的重要規(guī)章制度;

          (4)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5)修改合營公司的章程;

          (6)決定合營公司停產、終止或與另一個經濟組織合并;

          (7)決定聘用總經理、副總經理、會計師等高級職員;

          (8)負責合營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9)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董事會由_________人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

          董事任期為_________年,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設董事長_________名,由______方委派,副董事長_______名,由______方委派。

          第二十二條甲、乙雙方在委派和更換董事人選時,應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例會每年召開一次,經1/3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會議,在公司所在地舉行。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副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六條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30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七條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如屆時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則作為棄權。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會議有2/3以上董事(或其代表)出席方為有效。

          第二十九條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或其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記錄由公司存檔。

          第三十條下列事項須董事會一致通過:

          (1)合營公司章程的修改;

          (2)合營公司的終止、解散;

          (3)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

          (4)合營公司與其他經濟組織的合并;

          (5)董事會認為應一致通過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一條對于第三十條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事項須董事會2/3以上董事通過,方可做出決定。

          第五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二條合營公司的經營管理機構下設經營和技術管理、財務、業(yè)務部門和專、兼職人員。

          第三十三條合營公司設總經理_________人,副總經理_________人,正、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和任命。

          總經理由_________方推薦,副總經理由_________方推薦。

          第三十四條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期為_________年。

          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五條董事長或副董事長、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合營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員。

          以上人員如果不稱職,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

          第六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六條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_________(所在國)合資經營企業(yè)財務會計制度規(guī)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合營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月_____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三十八條合營公司的一切憑證、賬簿、報表、用_____文書寫。

          第三十九條合營公司采用_____(貨幣名稱)為記賬本位幣,_____(貨幣名稱)同其他貨幣折算,按實際發(fā)生之日____(所在國)國的外匯管理部門公布匯價計算。

          第四十條合營公司在_________(所在國)銀行開立賬戶。

          第四十一條合營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fā)生制和借貸記賬法記賬;

          合營公司財務會計賬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1)合營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2)合營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購入情況;

          (3)合營公司注冊資本及負債情況;

          (4)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二條合營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和利潤分配方案,經會計師審核簽字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七章利潤分配

          第四十三條合營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照甲、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但經董事會一致同意另行規(guī)定除外。

          第四十四條合營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

          每個會計年度的后三個月內公布利潤分配方案及各方應分得利潤額。

          第四十五條合營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

          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分配。

          第八章職工

          第四十六條合營公司職工的雇用、解雇、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_________(所在國)國勞動法和勞動管理監(jiān)督法以及企業(yè)的勞動管理等規(guī)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合營公司所需要工程技術及管理人員(工程師),由乙方派遣并負責管理,其他人員由合營公司在_________(所在國)國擇優(yōu)錄用。

          第四十八條合營公司有權對違反合營公司規(guī)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可予以開除。

          第四十九條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的有關規(guī)定,根據合營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guī)定。

          第五十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合營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guī)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工作。

          第九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五十一條合營期限為_________年。

          自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二條甲、乙雙方如一致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_________個月前向有關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五十三條甲、乙方如一致認為終止合營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合營。

          合營公司提前終止合營,需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并報送有關審批部門批準。

          第五十四條發(fā)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乙任何一方有權依法終止合營:

          (1)合營期限屆滿;

          (2)企業(yè)發(fā)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xù)經營;

          (3)合營一方不履行合營公司協(xié)議、合同、章程規(guī)定的義務,致使企業(yè)無法繼續(xù)經營;

          (4)因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xù)經營;

          (5)合營公司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fā)展前途。

          (2)、(3)、(4)、(5)項情況發(fā)生,應由董事會提出合營終止申請書,報審批機構批準。

          在本條(3)項情況下,不履行合營公司協(xié)議、合同、章程義務的一方應對守約方賠償經濟損失。

          第五十五條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入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合營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五十六條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合營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務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zhí)行。

          第五十七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合營公司現存資產中優(yōu)先支付。

          第五十八條清算委員會對合營公司的債務全部清算后,其剩余的財產按甲、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九條清算結束后,合營公司應向有關審批部門提出報告,并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繳回營業(yè)執(zhí)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六十條合營公司結業(yè)后,其各種賬冊,由_____方保存。

          第十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六十二條本章程用中文和_________文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三條本章程須經中、_________(所在國)兩國有關審批機構批準方能生效,修改時亦同。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

          代表職務: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中國_______市公司(蓋章):_____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

          代表職務: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企業(yè)章程13

          新辦中外合資企業(yè)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法》和中國其它有關法律、法規(guī),依據(以下簡稱甲方)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于年月日簽訂的共同舉辦合資經營企業(yè)的合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合資經營企業(yè)的名稱為:

          (中文)(以下簡稱合營公司)

          (英文)

          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江蘇省如皋市

          第三條合營各方的名稱、法定地址:

          甲方:

          法定代表人:職務:國籍:電話:傳真:

          法定地址:江蘇省如皋市

          乙方:

          法定代表人:職務:國籍:電話:傳真:

          法定地址:

          第四條合營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條合營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法律、法規(guī)。

          第二章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合營公司的宗旨為:

          第七條合營公司經營范圍為:

          第八條合營公司初期的生產規(guī)模為:年產

          第九條合營公司的產品直接外銷比例為,余下的在國內市場銷售。外銷產品由方負責銷售。若合營公司直接銷售的價格高于方銷售價格時,合營公司可直接銷售。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十條合營公司投資總額為萬美元,注冊資本為萬美元。

          第十一條合營各方出資如下:

          甲方:認繳出資額為萬美元,占注冊資本的,以

          乙方:認繳出資額為萬美元,占注冊資本的,以

          人民幣與美元的折算按收到出資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率計算。

          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現金、現匯匯入合營公司帳戶后統(tǒng)一使用。

          合營一方出資以實物作價投入,其價格、質量等須得到合營另一方的認可。

          第十二條合營各方應按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繳清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第十三條合營雙方繳付出資額后,經合營公司聘請的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后,由合營公司據以發(fā)給出資證明書。

          第十四條合營期內,合營公司不得減少注冊資本數額。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guī)模等發(fā)生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批機構批準。

          第十五條合營任何一方如轉讓全部或部分出資額,須經合營他方同意,一方轉讓時,在同等條件下,合營他方有優(yōu)先購買權。

          第十六條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經董事會一致同意后,應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應在批準之日起三十日之內,到原登記注冊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七條合營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合營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董事會決定合營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職權如下:

          1.決定聘用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高級職員;

          2.決定和審批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告(如生產規(guī)劃、年度營業(yè)報告、資金貸款等);

          3.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4.通過合營公司重要規(guī)章制度;

          5.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6.修改合營公司章程;

          7.討論決定合營公司延期、中止、解散或與其它經濟組織的合并;

          8.討論決定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

          9.負責合營公司中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10.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任期三年,經委派方繼續(xù)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董事會董事長由方委派,副董事長名,由方委派。

          第二十一條合營各方在委派和更換董事人選時,應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過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原則上在公司所在地舉行,如董事會認為有必要,也可在其它地方召開。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六條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如屆時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則作為棄權。

          第二十七條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人數少于人,其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該記錄由合營公司存檔。

          第二十九條下列事項須董事會一致審查通過:

          1.合營公司

          章程的修改;

          2.合營公司的延期、中止、解散;

          3.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

          4.合營公司與其它經濟組織的合并;

          對其它事項,可采取簡單多數通過決定。

          第三十條董事長以及董事長授權的副董事長或董事,有權監(jiān)督、檢查總經理執(zhí)行董事會決議的情況,但不得干預總經理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

          第五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一條合營公司經營管理機構設部、部、部等個部門。

          第三十二條合營公司總經理,由方推薦,副總經理人,由方推薦。正、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

          第三十三條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zhí)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合營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副總經理協(xié)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經總經理委托可代理先行使總經理職責。

          第三十四條總經理任期三年,經繼續(xù)推薦,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五條董事長或副董事長、董事經董事會聘任,可兼任合營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它高級職員。

          第三十六條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實職,不得參與其它經濟組織對本合營公司的商業(yè)競爭。

          第三十七條總經理、副總經理只代表合營公司工作,不得代表合營的任何一方。

          第三十八條總經理、副總經理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六十天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會議決議,可隨時解聘,如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九條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yè)財務管理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yè)會計制度》和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四十條合營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一條合營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報表均用中文書寫。

          第四十二條合營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與其它貨幣的折算方法,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yè)會計制度》執(zhí)行,以實際發(fā)生之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率計算。

          第四十三條合營公司在國家外匯管理局同意的銀行開立外匯帳戶。

          第四十四條合營公司采用權責發(fā)生制和借貸復式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五條合營公司財務部應在每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表,經總經理審核簽字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六條合營各方有權自費聘請注冊會計師查閱帳簿,查閱時合營公司應提供方便。

          第四十七條合營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及其施行細則的規(guī)定,由董事會確定其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加速折舊需報有關部門批準。

          第四十八條合營公司一切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七章利潤分配

          第四十九條合營公司從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里提取儲備基金,企業(yè)發(fā)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其中每年提取儲備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稅后利潤的10,提取企業(yè)發(fā)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的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合營公司經營情況討論確定。

          第五十條合營公司依法交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利潤,按照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在注冊資本中所占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一條合營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公布利潤分配方案及各方應分的利潤額。

          第五十二條合營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的利潤分配。

          第八章職工

          第五十三條合營公司用工實行勞動合同制,職工的招收、辭退和解除勞動合同、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勞動爭議等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勞動管理規(guī)定》及其實施辦法辦理。

          第五十四條合營公司所需職工,應首先擇優(yōu)錄用甲方推薦的原有職工,如人員不能滿足需求,應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編制勞動計劃,報當地勞動管理部門備案后,由合營公司向社會公開招收、擇優(yōu)錄用,招收的人員應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

          第五十五條合營公司有權對違犯合營公司規(guī)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視其違紀情節(jié)給予敬告、記過、降薪和開除的處分。

          對職工的處分決定報當地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十六條職工的福利及待遇,按照中國有關規(guī)定,根據合營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規(guī)定,并在勞動合同中具體確定,確保職工的合法權益。

          合營公司隨著生產的發(fā)展,職工業(yè)務能力和技術水平的提高,應適時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五十七條職工的編制、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合營公司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guī)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九章工會組織

          第五十八條合營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guī)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五十九條合營公司工會是職工的代表,其職責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利和物質利益,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yè)務、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娛、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合營公司各項生產任務。

          第六十條合營公司工會代表職工與合營公司簽訂集體勞動合同,指導職工與合營公司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并監(jiān)督合同的執(zhí)行。

          第六十一條合營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向合營公司董事會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六十二條合營公司工會參與調解職工與合營公司之間發(fā)生的爭議。

          第六十三條合營公司每月按合營公司中方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合營公司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章期限、中止、清算

          第六十四條合營期限為年,自合營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五條合營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長經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距合營期滿六個月前向原審批機關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才能延長,并應在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原登記注冊機關辦理延

          期登記手續(xù)。

          第六十六條合營各方如一致認為終止合營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時,經董事會決定可提前終止合營。

          合營公司提前終止合營,需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六十七條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規(guī)定的義務或嚴重違反合同、章程規(guī)定,造成合營公司無法經營,守約方除有權向違約方索賠外,并有權按照合同規(guī)定報原審批機關批準提前終止合營。

          第六十八條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組成清算委員會,依法對合營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六十九條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合營公司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審查通過后執(zhí)行,并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第七十條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合營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七十一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合營公司現有財產的清算收入中優(yōu)先支付。

          第七十二條清算債務的清償順序為:

          1.合營公司支付職工工資及保險福利費用等;

          2.合營公司應繳國家的稅金以及其它款項;

          3.合營公司尚未償付的有擔保債務;

          4.合營公司尚未償付的其它債務。

          在同一順序內不足清償的,按比例清償。

          第七十三條清算終了,合營公司的資產凈額或剩余財產超過注冊資本與儲備基金、企業(yè)發(fā)展基金、資本公積及未分配利潤之和的部分,視同利潤,依法繳納所得稅。

          第七十四條清算結束后,合營公司應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報告,并到原登記注冊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繳回營業(yè)執(zhí)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七十五條合營公司終止后,其各種帳冊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規(guī)章度制

          第七十六條合營公司通過董事會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有: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個管理部門的職責;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會計制度;

          7.合營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guī)章制度。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七十七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七十八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

          第七十九條本章程需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委托的審批機關批準后方能生效,修改時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

        企業(yè)章程1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個人獨資企業(yè)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yè)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yè)的經營準則。

          (一)企業(yè)名稱:

          (二)企業(yè)地址:

          (三)企業(yè)負責人:

          (四)企業(yè)經營范圍:

          第二條 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yè),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yè)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第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yè)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個人獨資企業(yè)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五條 國家依法保護個人獨資企業(yè)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yè)應當依法招用職工。職工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個人獨資企業(yè)職工依法建立工會,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二章 個人獨資企業(yè)的設立

          第七條 設立個人獨資企業(y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業(yè)名稱;

          (三)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五)有必要的從業(yè)人員。

          第八條 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yè),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yè)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時,應當出具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合法證明。

          個人獨資企業(yè)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經營的業(yè)務;從事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yè)務,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九條 個人獨資企業(yè)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企業(yè)的名稱和住所;

          (二)投資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資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四)經營范圍。

          第十條 個人獨資企業(yè)的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yè)相符合。

          第十一條 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設立申請文件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對符合本法規(guī)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營業(yè)執(zhí)照;對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應當給予書面答復,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個人獨資企業(yè)的營業(yè)執(zhí)照的簽發(fā)日期,為個人獨資企業(yè)成立日期。在領取個人獨資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前,投資人不得以個人獨資企業(yè)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yè)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

          (一)分支機構經核準登記后,應將登記情況報該分支機構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yè)的登記機關備案;

          (二)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yè)承擔。

          第十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yè)存續(xù)期間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的_________日內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 個人獨資企業(yè)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

          第十五條 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yè)。

          第十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人對本企業(yè)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繼承。

          第十七條 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人在申請企業(yè)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第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yè)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yè)的事務管理。

          (一)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yè)事務,應當與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委托的具體內容和授予的權利范圍;

          (二)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應當履行誠信、勤勉義務,按照與投資人簽訂的合同負責個人獨資企業(yè)的事務管理;

          (三)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九條 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個人獨資企業(yè)事務的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

          (二)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業(yè)財產;

          (三)挪用企業(yè)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四)擅自將企業(yè)資金以個人名義或者以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五)擅自以企業(yè)財產提供擔保;

          (六)未經投資人同意,從事與本企業(yè)相競爭的業(yè)務;

          (七)未經投資人同意,同本企業(yè)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八)未經投資人同意,擅自將企業(yè)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

          (九)泄露本企業(yè)的商業(yè)秘密;

          (十)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個人獨資企業(yè)應當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二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yè)招用職工的,應當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fā)放職工工資。

          第二十二條 個人獨資企業(yè)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yè)可以依法申請貸款、取得土地使用權,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以任何方式強制個人獨資企業(yè)提供財力、物力、人力;對于違法強制提供財力、物力、人力的行為,個人獨資企業(yè)有權拒絕。

          第四章 個人獨資企業(yè)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五條 個人獨資企業(yè)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yè)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_________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二十七條 個人獨資企業(yè)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yè)存續(xù)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_________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二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yè)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二十九條 清算期間,個人獨資企業(yè)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guī)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三十條 個人獨資企業(yè)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三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yè)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_________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提交虛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企業(yè)登記的,責令改正,處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個人獨資企業(yè)使用的名稱與其在登記機關登記的名稱不相符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涂改、出租、轉讓營業(yè)執(zhí)照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偽造營業(yè)執(zhí)照的,責令停業(yè),沒收違法所得,處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個人獨資企業(yè)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_________個月未開業(yè)的,或者開業(yè)后自行停業(yè)連續(xù)_________個月以上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以個人獨資企業(yè)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處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罰款。個人獨資企業(yè)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時,未按本法規(guī)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處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員管理個人獨資企業(yè)事務時違反雙方訂立的合同,給投資人造成損害的,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yè)違反本法規(guī)定,侵犯職工合法權益,未保障職工勞動安全,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予以處罰,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 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員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侵犯個人獨資企業(yè)財產權益的,責令退還侵占的財產;給企業(yè)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強制個人獨資企業(yè)提供財力、物力、人力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予以處罰,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yè)及其投資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間隱匿或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依法追回其財產,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投資人違反本法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條件的個人獨資企業(yè)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本法規(guī)定條件的企業(yè)不予登記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登記機關的上級部門的有關主管人員強令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條件的企業(yè)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本法規(guī)定條件的企業(yè)不予登記的,或者對登記機關的違法登記行為進行包庇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登記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登記或者超過法定時限不予答復的,當事人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未盡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辦理。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正本件_________份,報送登記機關_________份,本企業(yè)存檔_________份。

          投資人簽字(蓋章):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企業(yè)章程15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設立宗旨(注:企業(yè)自行制訂);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不符的;第二章名稱和住所;第三條企業(yè)名稱:第四條住所:;第三章經濟性質;第五條本企業(yè)經濟性質為;第四章注冊資金數額及其來源;第六條本企業(yè)注冊資金萬元;(注:企業(yè)采取分期繳付注冊資金的,企業(yè)設立時,投;第五章經營范圍;第七條本企業(yè)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

          組 織 章 程

          (參考格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設立宗旨(注:企業(yè)自行制訂)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為準。

          第二章 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企業(yè)名稱: 第四條 住 所:

          第三章 經濟性質

          第五條 本企業(yè)經濟性質為 。

          第四章 注冊資金數額及其來源

          第六條 本企業(yè)注冊資金 萬元。由 (主辦單位名稱)拔款。 投資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注:企業(yè)采取分期繳付注冊資金的,企業(yè)設立時,投資者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金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冊資金的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投資者自企業(yè)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性企業(yè)可以在五年內繳足。請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本表,繳資次數超過兩期的,應按實際情況續(xù)填本表。)

          第五章 經營范圍

          第七條 本企業(yè)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八條 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第六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權

          第九條 生產經營機構(注:企業(yè)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制定本條) 第十條 各部門職權:(注:各企業(yè)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制定本條)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產生程序和職權范圍

          第十一條 本企業(yè)設廠長(經理)一人,副廠長(經理) 人,廠長(經理)為企業(yè)法定代表人。廠長(經理)由(任免單位全稱)任免。(或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或企業(yè)主管部門招聘)

          第十二條 本企業(yè)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廠長(經理)依法行使職權。 第十三條 廠長(經理)職權:(注:以下條款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1、依照法律和各級政府的規(guī)定,決定或報請審查批準本企業(yè)的各項計劃; 2、對企業(yè)經營管理有決策和生產指揮權; 3、決定本企業(yè)行政機構設置;

          4、提請企業(yè)主管部門任免或聘任副廠(副經理)級領導干部; 5、任免或聘任、解聘本企業(yè)中層行政領導干部;

          6、提出工資調整方案,資金分配方案和重要規(guī)章制度,提請職工代表大

          會審查同意;提出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的建議,提請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7、獎懲職工及領導干部。

          第八章 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形式

          第十四條 認真搞好財務管理制度,遵守制度,加強財務紀律。(注:以下條款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1、嚴格執(zhí)行財政部門有關固定資產的物價標準。 2、按照國家財務制度的.規(guī)定,組織好專項基金管理。 第十五條 按照規(guī)定,進行稅務登記,照章繳納各種稅款。

          第十六條 稅后利潤分配形式:稅后利潤 %作為發(fā)展基金; % 作為職工福利基金; %作為職工獎勵基金(鄉(xiāng)村集體所有制企業(yè)稅后利潤分配形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鄉(xiāng)村集體所有制企業(yè)條例》第三十二條執(zhí)行)。

          第九章 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七條 認真貫徹按勞分配原則,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結合本企業(yè)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勞動用工制度。(注:以下條款各企業(yè)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1、用工制度:

          解聘、辭退職工應提前30天通知被解聘人;請求解聘、自動辭職的職工也應提前30天通知廠長(經理),待廠長(經理)做出決定后,再辦理解聘或辭職手續(xù)。

          2、工資制度:

          3、勞動保險制度:

          第十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八條 當本章程不適合國家頒發(fā)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不適合本企業(yè)發(fā)展時,可以進行修改。

          第十一章 終止程序

          第十九條 由于各種原因使企業(yè)終止經營時,由(主辦單位名稱)或企業(yè)清算組織制定清算方案,負責對企業(yè)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清算結束后,向原登記機關辦理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注銷登記手續(xù)。

          第十二章 其它事項

          第二十條 本章程經(企業(yè)主辦單位名稱)批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fā)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生效。

          主辦單位(蓋章)

          簽署意見(同意)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