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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暑降溫費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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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暑降溫費資料

        步入7月,股市攀低、樓市降溫、經濟冷淡,唯有氣溫日趨攀高,防暑降溫費發放范圍。近期,為了加強對高溫作業勞動者的保護,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聯合制定了新《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辦法》一出臺,馬上引起了大家的關注與熱議。其中,防暑降溫費用屬于“勞動保護”還是“職工福利”?防暑降溫費用是否涉及個人所得稅?防暑降溫支出是否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如何進行稅前扣除等也再度成為熱議話題。有人說防暑降溫費用屬于企業的“勞動保護費”,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有人說防暑降溫費用屬于“職工福利費”的范疇,只能在福利費限額內進行稅前扣除并由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還有人說應并入職工工資總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并由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究竟企業發生的防暑降溫費應計入“勞動保護支出”還是“職工福利支出”?該費用是否涉及個人所得稅?企業購入用于防暑降溫費的物品其進項稅額究竟能否抵扣?墨子接下來一一進行分析:

      防暑降溫費資料

        一、究竟企業發生的防暑降溫支出應計入“勞動保護支出”還是“職工福利支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那什么是“勞動保護支出”呢?勞動保護支出是指為了保障安全生產,保護企業職工健康安全而必須配備或者提供的安全物品(包括飲料)和藥品。那防暑降溫支出是否屬于“勞動保護支出”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84號)第五十四條規定,勞動保護支出包括防暑降溫用品的支出。雖然84號文件自2008年1月1日新《企業所得稅法》出臺后自動廢止,但是關于勞動保護支出解釋與范圍的規定是不會變的。也就是說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用于保護高溫作業職工安全的防暑降溫用品(包括飲料)及藥品的支出是屬于“勞動保護支出”的范疇,允許在企業所得稅

        前據實扣除。講到這里有人就要問了,那《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3號)第三條第二款中的“職工防暑降溫費”又怎么解釋呢?按國稅函3號的規定,職工防暑降溫費支出不是應作為“職工福利費”嗎?問得好,這就是把大家搞得一頭霧水的“罪魁禍首”。這也是很多稅務機關不分青紅皂白把“防暑降溫支出”一刀切,只要看到“防暑降溫支出”就作為“職工福利支出”的文件依據。國稅函

        3號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到目前為止唯一明確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文件。第三條是這樣規定的,《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其中第二款規定,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 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 ,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這里的“職工防暑降溫費”指的是企業為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 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中的“職工防暑降溫費”,而非企業用于保護高溫作業職工安全的防暑降溫費用。發放給職工的補貼與直接在企業使用的必需的費用是不同的,兩者一定要分別對待。

        綜上所述,“職工防暑降溫支出”要一分為二。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用于保護高溫作業職工安全的防暑降溫用品(包括飲料)及藥品是屬于“勞動保護支出”的范疇,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企業以“防暑降溫”名義而發放的各種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應屬于“職工福利支出”在規定的限額內稅前扣除。

        二、企業按照《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發放給高溫作業者的高溫津貼應屬于“工資薪金”還是“職工福利”?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

        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此“高溫津貼”是否屬于國稅函3號規定的“補貼”?墨子個人認為,企業發放給高溫作業職工的高溫津貼那是對高溫作業人員特殊工種的一種工資津貼,不屬于“福利”的范圍,資料《防暑降溫費發放范圍》。如果哪位稅務官員要把這個都作為“福利”的話,那請先自問你們在辦公室里吹著的空調、用著的電費是否已進“福利”了呢?

        三、企業發生的“防暑降溫費”是否涉及個人所得稅?

        1、企業實際發生的用于保護高溫作業職工安全的防暑降溫用品(包括飲料)及藥品,屬于“勞動保護支出”,而非個人所得。因此,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個人所得征稅范圍,不征個人所得稅。

        2、企業以“防暑降溫”名義向職工發放的非貨幣性補貼,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55號)規定,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并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由支付企業代扣代繳。

        3、企業按《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繼續對宣傳文化單位實行財稅優惠政策的規定>的通知》(財稅89號)第二條規定,并入當月“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并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由支付企業代扣代繳。

        四、企業購買的“防暑降溫”用品,其進項稅額是否允許抵扣?

        1、從上面的分析可以得知,企業購買的用于保護高溫作業職工安全的防暑降溫用品及藥品,不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范圍,其進項稅額允許抵扣。

        2、企業購入的以“防暑降溫”的名義發放給本企業職工的物品,屬于“職工集體福利”范圍,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款,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防暑降溫費管理規定

        防暑降溫費管理規定

       �。ㄔ赫帧�20XX〕5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職業健康,提高勞動生產效率,確保安全生產,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陜人社發 77號等文件規定,結合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院所屬各單位、各部門。省外單位防暑降溫費發放期限和標準應參照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室外作業是指不在辦公室、房間、廠房形式的露天工作。

        第二章 職責

        第四條 各單位(部門)負責根據本單位(部門)員工出勤情況編制防暑降溫費發放清單,并確保清單準確無誤。

        第五條 人力資源部門、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和財務管理部門負責審核、匯總、發放本單位防暑降溫費。

        第六條 工會和監審部門負責監督本規定的執行情況。

        第三章 發放范圍、期限與標準

        第七條 享受防暑降溫費人員范圍為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在崗員工。

        第八條 防暑降溫費發放期限: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

        第九條 防暑降溫費發放標準:從事室外作業人員每人每天10元,其他人員每人每天6元。

        第四章 發放辦法與要求

        第十條 發放辦法

       �。ㄒ唬⿲Ρ締挝唬ú块T)在崗人員按照實際考勤結果進行統計,編制防暑降溫費發放清單。

       �。ǘ┟吭抡9ぷ骺记跁r間按22天計算。

        第十一條 發放時間

        防暑降溫費按發放期限逐月隨工資發放。

        第十二條 各單位必須做好夏季防暑降溫工作,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嚴格控制加班,減少高溫時段作業,普及防暑知識,確保員工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積極采取隔熱、通風等技術措施。并可根據具體工作環境條件,免費提供給員工符合衛生標準的清涼解暑飲料和防暑降溫藥品等勞動保護物品。

        第十四條 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防暑降溫費發放政策,不能用發放降溫品等實物來替代防暑降溫費,必須以現金的形式來發放。

        第十五條 對虛報冒領防暑降溫費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 防暑降溫費在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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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暑降溫費資料

          步入7月,股市攀低、樓市降溫、經濟冷淡,唯有氣溫日趨攀高,防暑降溫費發放范圍。近期,為了加強對高溫作業勞動者的保護,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聯合制定了新《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辦法》一出臺,馬上引起了大家的關注與熱議。其中,防暑降溫費用屬于“勞動保護”還是“職工福利”?防暑降溫費用是否涉及個人所得稅?防暑降溫支出是否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如何進行稅前扣除等也再度成為熱議話題。有人說防暑降溫費用屬于企業的“勞動保護費”,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有人說防暑降溫費用屬于“職工福利費”的范疇,只能在福利費限額內進行稅前扣除并由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還有人說應并入職工工資總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并由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究竟企業發生的防暑降溫費應計入“勞動保護支出”還是“職工福利支出”?該費用是否涉及個人所得稅?企業購入用于防暑降溫費的物品其進項稅額究竟能否抵扣?墨子接下來一一進行分析:

        防暑降溫費資料

          一、究竟企業發生的防暑降溫支出應計入“勞動保護支出”還是“職工福利支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那什么是“勞動保護支出”呢?勞動保護支出是指為了保障安全生產,保護企業職工健康安全而必須配備或者提供的安全物品(包括飲料)和藥品。那防暑降溫支出是否屬于“勞動保護支出”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84號)第五十四條規定,勞動保護支出包括防暑降溫用品的支出。雖然84號文件自2008年1月1日新《企業所得稅法》出臺后自動廢止,但是關于勞動保護支出解釋與范圍的規定是不會變的。也就是說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用于保護高溫作業職工安全的防暑降溫用品(包括飲料)及藥品的支出是屬于“勞動保護支出”的范疇,允許在企業所得稅

          前據實扣除。講到這里有人就要問了,那《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3號)第三條第二款中的“職工防暑降溫費”又怎么解釋呢?按國稅函3號的規定,職工防暑降溫費支出不是應作為“職工福利費”嗎?問得好,這就是把大家搞得一頭霧水的“罪魁禍首”。這也是很多稅務機關不分青紅皂白把“防暑降溫支出”一刀切,只要看到“防暑降溫支出”就作為“職工福利支出”的文件依據。國稅函

          3號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到目前為止唯一明確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文件。第三條是這樣規定的,《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其中第二款規定,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 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 ,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這里的“職工防暑降溫費”指的是企業為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 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中的“職工防暑降溫費”,而非企業用于保護高溫作業職工安全的防暑降溫費用。發放給職工的補貼與直接在企業使用的必需的費用是不同的,兩者一定要分別對待。

          綜上所述,“職工防暑降溫支出”要一分為二。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用于保護高溫作業職工安全的防暑降溫用品(包括飲料)及藥品是屬于“勞動保護支出”的范疇,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企業以“防暑降溫”名義而發放的各種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應屬于“職工福利支出”在規定的限額內稅前扣除。

          二、企業按照《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發放給高溫作業者的高溫津貼應屬于“工資薪金”還是“職工福利”?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

          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此“高溫津貼”是否屬于國稅函3號規定的“補貼”?墨子個人認為,企業發放給高溫作業職工的高溫津貼那是對高溫作業人員特殊工種的一種工資津貼,不屬于“福利”的范圍,資料《防暑降溫費發放范圍》。如果哪位稅務官員要把這個都作為“福利”的話,那請先自問你們在辦公室里吹著的空調、用著的電費是否已進“福利”了呢?

          三、企業發生的“防暑降溫費”是否涉及個人所得稅?

          1、企業實際發生的用于保護高溫作業職工安全的防暑降溫用品(包括飲料)及藥品,屬于“勞動保護支出”,而非個人所得。因此,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個人所得征稅范圍,不征個人所得稅。

          2、企業以“防暑降溫”名義向職工發放的非貨幣性補貼,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55號)規定,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并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由支付企業代扣代繳。

          3、企業按《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繼續對宣傳文化單位實行財稅優惠政策的規定>的通知》(財稅89號)第二條規定,并入當月“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并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由支付企業代扣代繳。

          四、企業購買的“防暑降溫”用品,其進項稅額是否允許抵扣?

          1、從上面的分析可以得知,企業購買的用于保護高溫作業職工安全的防暑降溫用品及藥品,不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范圍,其進項稅額允許抵扣。

          2、企業購入的以“防暑降溫”的名義發放給本企業職工的物品,屬于“職工集體福利”范圍,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款,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防暑降溫費管理規定

          防暑降溫費管理規定

         �。ㄔ赫帧�20XX〕5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職業健康,提高勞動生產效率,確保安全生產,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陜人社發 77號等文件規定,結合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院所屬各單位、各部門。省外單位防暑降溫費發放期限和標準應參照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室外作業是指不在辦公室、房間、廠房形式的露天工作。

          第二章 職責

          第四條 各單位(部門)負責根據本單位(部門)員工出勤情況編制防暑降溫費發放清單,并確保清單準確無誤。

          第五條 人力資源部門、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和財務管理部門負責審核、匯總、發放本單位防暑降溫費。

          第六條 工會和監審部門負責監督本規定的執行情況。

          第三章 發放范圍、期限與標準

          第七條 享受防暑降溫費人員范圍為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在崗員工。

          第八條 防暑降溫費發放期限: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

          第九條 防暑降溫費發放標準:從事室外作業人員每人每天10元,其他人員每人每天6元。

          第四章 發放辦法與要求

          第十條 發放辦法

         �。ㄒ唬⿲Ρ締挝唬ú块T)在崗人員按照實際考勤結果進行統計,編制防暑降溫費發放清單。

         �。ǘ┟吭抡9ぷ骺记跁r間按22天計算。

          第十一條 發放時間

          防暑降溫費按發放期限逐月隨工資發放。

          第十二條 各單位必須做好夏季防暑降溫工作,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嚴格控制加班,減少高溫時段作業,普及防暑知識,確保員工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積極采取隔熱、通風等技術措施。并可根據具體工作環境條件,免費提供給員工符合衛生標準的清涼解暑飲料和防暑降溫藥品等勞動保護物品。

          第十四條 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防暑降溫費發放政策,不能用發放降溫品等實物來替代防暑降溫費,必須以現金的形式來發放。

          第十五條 對虛報冒領防暑降溫費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 防暑降溫費在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