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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工傷賠償標準

      時間:2024-03-13 17:12:37 好文 我要投稿

      [熱]最新工傷賠償標準

      最新工傷賠償標準1

        工傷損害賠償的標準

        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二條規定,無論用人單位是否為其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只要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首先應按照國務院的相關規定請求工傷保險賠償,不能直接對用人單位提起人身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工傷保險責任的優先適用原則,而對未參加工傷險的企業和用人單位,《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也必須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工傷職工有權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待遇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爭議,應當首先向勞動申請仲裁。

        受害人可以提出的訴訟請求:

        1、請求工傷保險待遇和人身損害賠償,法院一般按工傷保險優先適用原則進行判定。

        2、請求工傷保險待遇,法院一般以《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為依據,予以判決。

        3、請求人身損害賠償的,應當以民事法律法規為依據作出判決。

        因第三人的過失而造成用人單位受雇者受傷亡的情況,受害人主張工傷保險和人身損害賠償的可依據民法和勞動法獲得雙份賠償。

        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一、醫療費

        1、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1、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2、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三、誤工費(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原單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四、護理費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五、職工因工致殘享受的待遇

        第一情況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種情況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2、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20個月、18個月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35個月、30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三種情況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分別按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為:7級16個月,8級14個月,9級12個月,10級10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為:7級25個月,8級20個月,9級15個月,10級10個月。

        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加發50%。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每減少1年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的10%支付;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六、因工死亡賠償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4、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5、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七、非法用工傷亡賠償

        1、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后確定。

        2、勞動能力鑒定按屬地原則由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理。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傷亡職工或者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3、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范圍,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4、傷殘的一次性賠償金按以下標準支付: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

        5、死亡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按賠償基數的1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

        6、賠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八、其他情形

        1、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3、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4、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5、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6、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7、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8、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9、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10、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最新工傷賠償標準2

        工傷保險待遇主要以傷殘就業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等為工傷項目標準的主要研究對象。那么企業職工工傷保險的賠償標準有哪些呢?企業職工工傷保險爭議的處理方式又是什么樣的呢?下面就由小編為您介紹一下。

        工傷保險待遇明細表將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停工留薪期工資、住宿費、交通費、輔助器具費、康復性治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項目計算標準列表,便于工傷職工查詢所需資料。

        一、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企業職工工傷保險爭議的`處理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處理工傷爭議有關問題的復函》規定,

        1、職工和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問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可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訴或向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因要求進行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鑒定與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職工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4、職工因工傷保險待遇給付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屬于勞動爭議,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職工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生工傷保險待遇給付的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職工可向上一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最新工傷賠償標準3

        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一、調整時間

        從20xx年1月1日起調整提高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

        二、調整對象

        (一)20xx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已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或退休金的工傷退休人員不享受工傷津貼的調整)。

        企業和非參公管理各類事業單位五至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以所在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同步提高,傷殘津貼發放金額不得低于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的,傷殘津貼不降低。

        (二)20xx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領取生活護理費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含已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或退休金的工傷退休人員);

        (三)20xx年12月31日前,按照《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范圍規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規定,已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若已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的,不再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

        (四)20xx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傷殘等級或生活護理等級鑒定結論并生效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與此同時被認定為工亡情形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調整。

        (五)已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國家機關和參公管理事業單位,20xx年12月31日前已領取長期待遇的工傷職工、工亡職工供養親屬,以及20xx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傷殘等級或生活護理等級鑒定結論并生效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被認定為工亡情形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調整,但不得雙重享受工(公)傷待遇。

        三、賠償計算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1個月

        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1、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注: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五級、六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

        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注: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如《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33條。

        工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20xx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547元)的20倍。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計算公式:29547元×20=590940元,20xx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比20xx年提高了很多。

        3、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

        配偶=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40%,其他親屬=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30%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標準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四、賠償項目

        工傷索賠的賠償項目有以下幾種情況:

        1、造成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

        2、造成傷殘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造成死亡的賠償

        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4、職工下落不明的情況

        職工外出或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賠償項目,要分不同情況而定。職工沒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生活有困難的);職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最新工傷賠償標準4

        (一)1—10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本人的工資×27;

        二級傷殘:本人的工資×25;

        三級傷殘:本人的工資×23;

        四級傷殘:本人的工資×21;

        五級傷殘:本人的工資×18;

        六級傷殘:本人的工資×16;

        七級傷殘:本人的工資×13;

        八級傷殘:本人的工資×11;

        九級傷殘:本人的工資×9;

        十級傷殘:本人的工資×7。

        (二)1—6級傷殘按月享受津貼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六級傷殘的,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本人的工資×90%;

        二級傷殘:本人的工資×85%;

        三級傷殘:本人的工資×80%;

        四級傷殘:本人的工資×75%;

        五級傷殘:本人的工資×70%;

        六級傷殘:本人的工資×60%。

        說明:

        1)1—4級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2)5—6級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在難以安排工作的情況下支付,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3)本人的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的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的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下同)。

        (三)5—10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上述兩金標準,根據傷殘等級確定,工傷保險條例未規定統一標準,具體標準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在各省的工傷保險條例或工傷保險辦法中查閱。

        舉例:廣東省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五級傷殘:本人的工資×10;

        六級傷殘:本人的工資×8;

        七級傷殘:本人的工資×6;

        八級傷殘:本人的工資×4;

        九級傷殘:本人的工資×2;

        十級傷殘:本人的工資×1。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五級傷殘:本人的工資×50;

        六級傷殘:本人的工資×40;

        七級傷殘:本人的工資×25;

        八級傷殘:本人的工資×15;

        九級傷殘:本人的工資×8;

        十級傷殘:本人的工資×4。

        (四)停工留薪期工資

        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注:實踐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確定。

        (五)停工留薪期護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如果單位未安排護理,則由單位支付護理費。

        (六)評殘后的護理費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資×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資×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資×30%。

        (七)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八)醫療費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超出目錄及服務標準的醫藥費該工傷職工還是用人單位承擔,目前實踐中各地處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數地區的做法是用人單位不承擔。

        (九)工傷康復費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十)輔助器具費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需注意的是,輔助器具一般應當限于輔助日常生活及生產勞動之必需,并采用國內市場的普及型產品。工傷職工選擇其他型號產品,費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個人自付。

        (十一)工傷復發待遇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工傷醫療費、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期工資。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標準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當地社平工資×6;

        比如,北京市目前社平工資為7086元,則喪葬補助金為7086元×6=42516元。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的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的工資×40%(按月支付);

        其它親屬:死者本人的工資×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兒: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時上述撫恤金之和應≤職工月工資(按月計算)。

      最新工傷賠償標準5

        20xx年最新工傷死亡賠償標準

        一、20xx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576880元

        計算公式:28844元/年*20年=576880元

        28844元為20xx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

        注:20xx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26955元/年*20年=539100元;

        20xx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24565元/年*20年=491300元;

        20xx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21810元/年*20年=436200元;

        20xx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19109元/年*20年=382180元(事故發生時間為20xx年的);

        20xx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17175元/年*20年=343500元(事故發生時間為20xx年的)。

        二、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計算公式:喪葬補助金=20xx年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

        1、配偶:工亡職工本人工資*40%

        2、其他親屬:工亡職工本人工資*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供養親屬撫恤金按月發放,但供養親屬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工亡職工生前的本人工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一級至四級傷殘的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享受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而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最新工傷賠償標準6

        工傷賠償標準計算表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4個月(20xx年1月1日后,為27個月)

        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2個月(20xx年1月1日后,為25個月)

        3、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0個月(20xx年1月1日后,為23個月)

        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20xx年1月1日后,為21個月)

        【二】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1、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注: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五級、六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20xx年1月1日后,為18個月)

        2、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4個月(20xx年1月1日后,為16個月)

        (二)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注: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2個月(20xx年1月1日后,為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0個月(20xx年1月1日后,為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8個月(20xx年1月1日后,為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6個月(20xx年1月1日后,為7個月)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由于《工傷保險條例》的修訂,20xx年1月1日以后,工傷醫療補助金改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如《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33條。

        四、工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由于《工傷保險條例》的修訂,20xx年1月1日以后,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改為20倍的`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xx年的為17175元,20xx年的為19109元,20xx年的為21810元。)

        (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3、供養親屬撫恤金

        標準為:

        配偶=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40%,

        其他親屬=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最新工傷賠償標準7

        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需要按照相關的賠償標準進行賠償。工傷賠償標準,是指工傷職工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

        一、溫州市工傷死亡賠償項目及標準

        1、喪葬補助金: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死亡職工生前的本人工資)為:

        a、配偶每月為40%×本人工資;

        b、其他親屬每人每月為30%×本人工資;

        c、孤寡老人或孤兒在上述基礎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倍=382180元。 因工死亡的,其供養直系親屬可以要求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不滿18周歲的,一次性計算到18周歲;其他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計發20周年,但55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周歲減少1年,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二、一級至四級傷殘賠償項目及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

        a、一級為27個月×本人工資;

        b、二級為25個月×本人工資;

        c、三級為23個月×本人工資;

        d、四級為21個月×本人工資;

        2、傷殘津貼(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至辦理退休之日,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a、一級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90%;

        b、二級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85%;

        c、三級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80%;

        d、四級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75%;

        3、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

        b、大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 c、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 傷殘職工一次性享受上述1、2、3項賠償項目的,按以下標準計算一次性支付: 1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6倍,2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4倍,3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2倍,4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0倍。(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待遇基數為工傷發生時用人單位所在工傷保險統籌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用人單位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待遇基數為工傷發生時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4、住院伙食補助費:所在單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可以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天每人15-20元)。

        5、醫療費:應到社保定點醫院就醫,依法進行報銷,緊急可以到就近醫院急救。

        6、交通費、食宿費用:僅指到外地就醫,需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按照所在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7、殘疾輔助器具的費用。

        三、五級至六級傷殘賠償項目及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

        a、五級為18個月本人工資;

        b、六級為16個月本人工資;

        2、傷殘津貼:(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安排工作的,此項賠償無;不能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a、五級為本人工資的70%;

        b、六級為本人工資的'60%;

        3、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

        b、大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 c、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

        4、住院伙食補助費:所在單位因按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可以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天每人15-20元)。

        5、醫療費:應到社保定點醫院就醫,依法進行報銷,緊急可以到就近醫院急救。

        6、交通費、食宿費用:僅指到外地就醫,需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按照所在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7、殘疾輔助器具的費用。

        8、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由工傷保險支付):

        a、五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個月;

        b、六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5個月。如果勞動者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以下費用,而用人單位不能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如用人單位提出則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工作或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除非勞動者符合《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嚴重違紀等情形):

        9、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a、五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個月;

        b、六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個月。

        四、七級至十級傷殘賠償項目及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a、七級為13個月本人工資;

        b、八級為11個月本人工資;

        c、九級為9個月本人工資;

        d、十級為7個月本人工資;

        2、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

        b、大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 c、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

        3、住院伙食補助費:所在單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可以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天每人15-20元)。

        4、醫療費:應到社保定點醫院就醫,依法進行報銷,緊急可以到就近醫院急救。

        5、交通費、食宿費用:僅指到外地就醫,需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按照所在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6、殘疾輔助器具的費用。

        7、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由工傷保險支付):

        a、七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

        b、八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7個月;

        c、九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

        d、十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個月;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以下費用(在勞動合同期滿前,用人單位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否則構成違法解除,除非勞動者符合《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嚴重違紀等情形):

        8、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a、七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

        b、八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7個月;

        c、九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

        d、十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個月;

        注: 1、省內各市、縣、區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以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為準。

        2、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最新工傷賠償標準8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一)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

        3、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三)交通費、食宿費

        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四)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3、備注: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五)輔助器具費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

        (六)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4、備注: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七)護理費

        1、標準:(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

        (八)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1、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九)五級、六級傷殘待遇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2、要求: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十)護理費

        1、標準:(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

        (十一)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1、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十二)五級、六級傷殘待遇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2、要求: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4、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

        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5、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6、確定是否符合被供養資格時間

        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按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核定。

        7、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標準: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xx年的上年度20xx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4565元。)24565元*20倍=491300元。

        (2)要求:第一、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第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喪葬補助金、第(二)項規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待遇。

        (十三)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標準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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