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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委員會職責
業主委員會職責 1
(一)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
(二)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變更或解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三)依照法規、規章、規定負責有關公共維修基金的續籌并監督其使用和管理;
(四)審議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的年度工作計劃、物業管理服務費的預算和決算;
(五)聽取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六)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七)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八)監督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制度的執行;
(九)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予以支持;
(十)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業主大會批準。業主委員會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業主委員會應當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和管理。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訂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的管理規則。
因此業主在對物管公司有意見時要首先向業主委員會反映,由業主委員會出面替業主做主,切不可自做主張對物管公司采取不合理手段進行“制裁”。
業主委員會職責 2
一、主任職責:
1、全面負責主持業委會日常工作;
2、統籌協調社區、業委會事務,對本小區發生重大或緊急事故負責召集業委會委員會議;
3、協調支持各業委會委員之工作能順利完成,負責召集業委會委員會議;
4、主任簽字生效的文件接受業委會的監督,必須得到半數委員通過方可生效;
5、監督業委會財務執行狀況以及公共收益的支配;
二、副主任委員職責:
1、主任不在時代理行使主任職務;
2、配合主任做好各項管理工作;
3、負責宣傳工作;
4、協助各委員的工作開展;
三、安保協調委員職責:
1、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對本小區及其周圍之安全維護事項;
2、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對本小區人、車管制、公共秩序維持;
3、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對本小區防火、防災、防盜措施;
4、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安全防護宣傳;
5、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對本小區所有管理規章、裝修管理以及其他事務;
6、其它可能危害業主生命財產及公共利益事件防治與處理;
7、調解小區業主間之公共權益的爭執;
8、協助調解小區對外之公共權益爭執;
9、調解業主、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之爭執;
10、其他協調小區爭議的問題;
四、監督委員職責:
1、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定期公布財務報告;
2、征集業主建議和群眾反映的問題,提交業委會討論解決;
3、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對小區公共設施的保養、維護、修繕狀況;
4、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對小區各項機電、給排水、消防、防盜設備之采購、驗收、保養、維修等;
5、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對小區用戶專有水、電、煤、排污、安全設備的維護保養;
6、監督小區其它共享專用部分設備的管理、保養、維修或協助工作;
五、綠化衛生委員職責:
1、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對本小區共享、共有部分、公共設施及社區周圍之清潔、保養;
2、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對本小區垃圾處理與資源回收之作業規劃;
3、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對本小區景觀維護與綠化工作;
4、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對本小區其它環境污染防治工作;
六、總務文體委員職責:
1、業委會內部會議記錄整理以及管理規章制度的修訂歸類;
2、公共物業文檔資料移交和保管有關事宜;
3、印章的管理,必須得到主任、常務副主任簽字方可使用印章;
4、負責業委會文書、及未列入委員職掌范圍以外之一切事務;
5、負責宣傳和網上輿情收集解答;,
6、業委會辦公用品、消耗物品等內務用品的.采購相關事宜;
7、業主反映問題及時備案、整理、回復;
8、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對本小區文教、會所利用、娛樂、休閑設施之管理與維護;
9、小區文體活動的召集、組織以及其他有益社區活動的開展;)
10、推動業主各項聯誼活動以及家庭活動;
七、財務委員職責:
1、負責業委會每月辦公費用收支明細,審查業委會年度收支預算;
2、定期審查物業服務企業本社區財務會計報告、收支預算,決算報告;
3、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管理費收支規劃、公共收益的支配狀況;
4、審查業委會代為管理的公共收益收支規劃、開支明細;
5、負責業委會帳目保管與公告;
業主委員會職責 3
業主委員會主任職責
(一)負責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主持業主委員會工作;
(二)主持制訂業主委員會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
(三)主持制訂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使用管理、檔案資料管理和財務管理等制度;
(四)代表業主委員會向業主大會匯報工作;
(五)組織、協調、解決本建筑區劃物業管理實施工作中的日常問題;
(六)組織研究、論證本建筑區劃物業管理實施工作中的問題;
(七)執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決定;
(八)完成業主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九)接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以及房產管理部門的指導與監督;
業主委員會副主任職責
(一)協助業主委員會主任工作;
(二)根據業主委員會主任的授權,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主持業主委員會工作;
(三)業主委員會主任缺席時,代行其職責;
(四)執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決定;
(五)完成業主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六)接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以及房產管理部門的指導與監督;
業主委員會職責 4
一、業主委員會的職責及權利有:
1、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
2、修訂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
3、決定聘請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委員會有權采用招標或其他方式,選聘、續聘或解聘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變更或者解除物業管理委托合同。
4、審議物業管理服務費收取標準及使用辦法。通常由業主委員會提出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和標準。物業管理企業據此提出測算依據和收費標準,經雙方協商后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予以確定。
5、審議年度管理工作計劃、年度費用概預算。物業管理企業每年應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費用概預算,上報業主委員會審議。根據業主的意見和建議提出修改意見,物業管理企業修改后,由業主委員會批準實施。
6、檢查、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工作。
7、監督公共建筑、公共設施的.合理使用,負責物業維修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8、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二、業主委員會的義務有:
1、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接受廣大業主的監督。
3、貫徹執行并督促業主遵守物業管理及其他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協助物業管理企業落實各項管理工作,對住戶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
4、嚴格履行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業各項管理目標的實現。
5、接受政府行政管理機構的監督指導,執行政府部門對本物業的管理事項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6、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不得違反業主大會的決定,不得損害業主公共利益。
業主委員會職責 5
1、召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狀況;
2、選聘或者解聘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變更或解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3、設立物業維修基金的',負責該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4、審定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財務預算和決算;
5、聽取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推薦,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6、監督公共建筑、公共設施的合理使用;
7、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職責 6
業主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決議;
(二)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三)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五)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六)督促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七)組織和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八)調解業主之間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九)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職責 7
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是業主大會曰常運作的組織、實施主體,主要負責擬定相關方案、組織召開會議并具體實施業主大會形成的決議。業主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1)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2)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3)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4)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5)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經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在細化議事事項操作辦法時,要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該辦法,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其他成員均有同等的表決權。
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前,業主委員會應當聽取居(村)民委員會的建議;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后,應告知(村)民委員會。
未經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及其任何成員不得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擅自決定物業管理事務。
業主委員會應當接受業主大會和業主的監督
業主委員會職責 8
業主委員會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根據業主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擬訂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選聘實施人以及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的議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三)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根據業主的意、建議和要求,擬訂業主委員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五)根據業主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擬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和《管理規約》修改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六)根據業主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擬訂建筑區劃內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的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七)根據業主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擬訂建筑區劃內物業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八)根據業主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擬訂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九)根據業主的提議,擬訂本建筑區劃的劃分、調整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十)初審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制訂的年度服務計劃,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十一)提請業主大會決定終止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
(十二)監督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并每半年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履行物業服務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考核評定。
(十三)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對違反管理規約的行為進行處理;(十四)督促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限期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十五)督促未按照管理規約的約定繳存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業主,限期交納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
(十六)對有關檔案資料、會議記錄、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的財物進行妥善保管;
(十七)及時了解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形成議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十八)協調業主與業主之間以及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間的關系,調處業主與業主之間以及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間的物業管理糾紛;
(十九)加強對物業管理政策法規的學習和宣傳,不斷提高業主自主管理的意識和能力;
(二十)建立業主委員會接待制度,接受業主、使用人的咨詢、投訴和監督,并定期將工作情況以公告等形式向全體業主報告;
(二十一)依法忠實履行職責,執行業主大會決定;
(二十二)定期參加房產管理部門組織的物業管理培訓,接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以及房產管理部門的指導與監督;
(二十三)按規定建立業主委員會信用信息;
(二十四)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做好計劃生育、流動人口、犬只管理等相關工作;(二十五)不得以業主委員會名義從事與本建筑區劃內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不得組織、參與任何經營性活動,其委員及其近親屬不得在為本建筑區劃提供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機構中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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