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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代理合同

      時間:2022-08-15 20:59:00 委托合同 我要投稿

      【精選】委托代理合同范文匯編五篇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委托代理合同5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精選】委托代理合同范文匯編五篇

      委托代理合同 篇1

        本合同由甲方:

        做為組團社和乙方

        做為代理社,本著公平、自愿的原則,根據《旅行社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于 年 月 日訂立。

        一、組團社和代理社的聯系信息:

        組團社: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 聯系人:

        代理社: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 聯系人:

        二、授權范圍:

        (一)招徠宣傳;

        (二)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咨詢;

        (三)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

        (四)收取旅游費用;

        (五)向旅游者通知有關行程事項。

        甲方授權委托乙方為其代理 (一)、(二)、(三)、(四)、(五)

        (可選擇刪減)項旅游業務。

        三、委托期限

        本合同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至。

        四、委托代理費用的相關約定

        五、團款支付方式

        六、代理社的義務

        (一)必須遵守旅游法律法規;

        (二)代理社應當勤勉盡責,維護組團社的最大利益;

        (三)代理社須在組團社授權范圍內代理委托招徠業務,并報告有關委托事項的進展情況;

        (四)代理社無權超越組團社授權行事。如果確有需要,應當由組團社另行給予明確的授權;

        (五)代理社變更聯系信息的,應當及時通知組團社;

        (六)代理社有義務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數額向組團社支付團款;

        (七)代理社須對其分支機構(分社、服務網點)的委托代理招徠旅游者事項進行監管,并向甲方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七、組團社的義務

        (一)與代理社誠實合作,向代理社如實提供與委托事項有關的資料信息;

        (二)如果組團社變更聯系信息,應當及時通知代理社;

        (三)無論何種情況,組團社向代理社提出的要求均不得違反旅行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八、對旅游者的違約賠償

        在組團過程中旅游者權利、責任和義務不受委托代理的影響。出現對旅游者的違約侵權的,旅游產品責任由甲方承擔,乙方承擔委托招徠不當方面的責任。

        涉及到對旅游者的賠償,按照便利旅游者和保護旅游者權益的需要,統一由乙方先行承擔。甲方須在乙方墊付給旅游者的賠償后的個工作日內,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實際情況,對乙方墊付給旅游者的賠償進行補償。

        九、保密約定

        乙方對于甲方的相關信息以及資料、文件和其他情況(以下簡稱“客戶秘密”)應當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組團社秘密。

        十、合同的解除

        (一)超過本合同約定的委托期限后,甲乙雙方未對委托代理事項簽訂新的合同,本合同自動解除。

        (二)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支付團款累計延期超過天,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但應書面通知乙方。

        (三)如果代理社違反本協議的約定,組團社有權解除本協議,但應書面通知代理社。

        十一、其他約定

        十二、生效條件

        本合同在雙方簽署后,由甲方至南京市旅游主管部門備案并獲得《旅行社同業委托招徠授權書》生效。

        十三、修改

        本協議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書面方式進行修改。

        十四、 爭議的解決

        雙方同意,有關本合同簽訂、履行而發生的任何爭議,在無法通過協商解決和調解方式解決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組團社)(簽章): 乙方(代理社)(簽章):

        代理人: 代理人:

      委托代理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辦理商標申請注冊事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達成以下協議,供雙方履行:

        一、委托事項

        甲方委托乙方辦理如下商標申請注冊:

        具體注冊內容以甲方最后確定為準。

        二、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有權監督、檢查、詢問乙方辦理委托事項的工作進程。

        2、甲方應積極協助乙方辦理上述委托事項,按乙方的要求及時、完整地將辦理上述事項所需資料交予乙方,并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若因甲方提供資料不完整、不真實、不合法或無效所產生的風險和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

        3、甲方應嚴格按照本合同之約定支付相應費用。

        (二)、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有義務解答甲方的業務咨詢,必要時出具法律意見書。

        2、在商標注冊過程中,乙方負責為甲方待申請注冊商標進行查詢工作,由于目前查詢資料有所限制(商標局未錄入數據庫的空白期資料及國際注冊的優先權資料無法查詢,另有可能存在電腦系統自動分析誤差),其結果僅供參考,不作為注冊的法律依據。

        3、甲方提供齊全申請資料并按約支付費用后,乙方將商標注冊申請文件遞交商標局,在收到商標局的正式受理通知書及其他文書后應及時送達甲方。

        4、商標查詢空白期結束后,乙方有義務對甲方委托之商標進行復核查詢,并將新的查詢結果及時通知甲方,以便讓甲方適時調整自己的商標使用策略。

        5、合同存續期內,乙方將通過電話、傳真、或必要時上門等方式全程跟進甲方委托事務,并及時將此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相關信息通知甲方,且從專業角度提供方案建議。

        6、乙方有義務向甲方就上述委托事項作出專業建議及協助,不得以欺騙、隱瞞的方式誘使甲方作出違背其真實意愿的主張。

        7、對于商標局要求進行修正/補正的申請件,在以信件或電話均不能與甲方聯系上的情況下,將由乙方根據商標局的要求在法定的期限內進行處理上報。

        (三)、甲乙雙方應對直接或間接從對方獲得的資料、談話記錄等信息承擔保密義務。

        三、費用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委托事項所需費用共計人民幣(大寫)。

        2、支付方式:前述費用甲方須在本合同簽訂當日一次性付清,付款方式為: 。

        四、爭議解決方法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無錫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五、甲方最后確定的《商標案件委托確認書》作為本合同之附件,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收到商標局下發的核定書件時止,但在該期間出現駁回、異議等事項,若甲方選擇對被駁回、被異議的商標申請復審或者答辯的,需另行委托。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代理合同 篇3

        第一條 委托代理事項

        1、委托代理內容:

        2、委托代理權限:以甲方簽署的《授權委托書》為準。

        3、委托代理期限:

        本合同訂立后如發生委托事項變化和/或代理權限變更,雙方應就委托事項和/或委托權限變更事宜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二條 指派代理律師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經甲方同意指派律師xx擔任甲方本合同項下法律事務的委托代理人。

        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代理律師因健康、執業機構變動、被暫停執業等原因不能履行代理職責時,甲方同意乙方另行指派代理律師執行本合同項下代理事務。

        第三條 代理律師的職責

        乙方及其指派律師履行本合同項下的法律事務的職責:

        ㈠誠實守信,勤勉盡責,按照法律、法規和律師行業的執業規定,盡力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㈡尊重甲方的知情權,及時向甲方通報代理情況;對甲方提出的有關意見建議,代理律師應當認真聽取并妥善處理,

        ㈢保守在代理過程中所獲悉的甲方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

        ㈣嚴格依據甲方的授權為代理行為,不得有損害甲方利益的越權代理或無權代理行為。

        ㈤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之便利,非法牟取本合同項下法律事務所指向的甲方利益。

        ㈥謹慎保管甲方提供的證據和其他法律文件,保證其不遭受滅失。

        第四條 事實陳述和證據提交

        ㈠甲方應向代理律師陳述涉及本合同項下法律事務的全部事實,并按《證據材料提交通知》的要求提供有關證據材料和/或證據線索。如果甲方未按該通知要求的時間和內容提交證據材料和/或證據線索,由此產生的不利于甲方的后果,應歸責于甲方。

        ㈡甲方向代理律師提交的有關證據材料為原件的,雙方經辦人應當辦理交接簽字手續;若是復印件,應由甲方指定的簽字人在證據材料上簽名確認。

        第五條 律師服務費及其支付方式

        根據國家計委、司法部《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過協商確定,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注; 此處應詳細訂明金額、支付時間等)

        第六條 差旅費及其支付方式

        乙方履行本合同所需差旅費

        第七條 不屬乙方的收費

        乙方辦理本合同項下法律事務涉及的下列費用,由甲方另行向其他收費機構或個人支付:

        ㈠人民法院、行政機關、仲裁機構、鑒定機構、公證機構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㈡經甲方同意的專家論證費用。

        第八條 禁止合同外收費

        除本合同約定的收費外,乙方承諾不再就辦理本合同項下法律事務向甲方收取本合同約定范圍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乙方代理律師以任何理由提出合同約定以外的任何收費,甲方應當予以拒絕。

        第九條 合同提前終止

        在本合同訂立或/和履行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但應將終止合同的事由及有關情況知會甲方:

        ㈠本合同訂立后乙方發現存在不可克服的利益沖突,繼續代理將違反法律或者律師執業規范。

        ㈡甲方堅持要求代理律師追求無法實現或不合理的代理目標。

        ㈢在事先無法預見的前提下,繼續履行本合同將會給乙方帶來不合理的費用負擔,而雙方未能就追加律師服務費達成補充協議。

        ㈣甲方故意捏造、隱瞞事實、弄虛作假,欺騙或誤導代理律師,經代理律師指出后甲方仍不予糾正。

        依據本條第㈠項終止本合同的,乙方已收律師服務費應予退還;依據本條㈡或/和第㈢或/和㈣項終止本合同的,乙方已收律師服務費不予退還。

        第十條 如遇事先無法預見的情勢

        代理律師在授權權限之外為維護甲方合法權益所實施的代理行為,甲方應予確認。

        第十一條 守約承諾

        本合同履行期間,甲、乙雙方均不得單方終止合同,否則將依本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本合同另有約定除外。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㈠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一條之約定,其所收律師服務費(不含已實際發生的差旅費)應在甲方要求退費后全部退還甲方。

        ㈡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一條之約定,除已繳費用乙方不予退還外,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繳清合同約定的全部律師服務費。

        ㈢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條、第六條之約定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和/或差旅費的,乙方有權隨時中止或終止代理服務,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擔。

        ㈣代理律師在履行本合同項下的法律事務過程中,因其工作疏忽或過失導致甲方經濟損失的,按照乙方投保的《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合同》的有關規定向甲方賠償。

        ㈤代理律師在履行本合同項下的法律事務過程中,因其故意導致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當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合同解除

        本合同履行中,如一方要求解除合同,需由雙方協商并另行簽訂書面協議。

        第十四條 履職監督

        為便于乙方了解承辦律師的履職情況,甲方承諾在乙方代理律師代理案件的任何一個階段或乙方代理律師履職終止時,認真填制《律師服務質量征求意見表》寄、交乙方。

        第十五條 合同履行完畢

        乙方的代理職責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注:此處應明確約定代理事項的結束點)時止。

        第十六條 爭議解決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糾紛,應盡量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成都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七條 合同生效

        除非本合同另有約定,本合同經雙方簽署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方執×份,乙方執×份。

        第十八條 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包括《授權委托書》、《律師服務質量征求意見表》、《委托事項法律風險告知書》、《證據材料提交通知》,在本合同簽訂時由甲方一并簽收;前兩項為待填文書,由甲方填制后送交乙方。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名): 授權代表(簽名):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 號: 帳 號:

        本合同簽訂時間:

      委托代理合同 篇4

        合同編號:

        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

        委托人:(以下稱“甲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傳真:

        郵編:電子信箱:

        受托人:(以下稱“乙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傳真:

        郵編:電子信箱:

        一、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進口本合同項下貨物一事達成一致,茲同意按照下述條款簽訂本合同: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進口下述貨物(以下稱“貨物”):

        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品牌/商標其它

        二、委托項目:

        1、甲方委托乙方以乙方名義與(以下稱“外商”)簽訂進口合同(以下稱“進口合同”),向其購買上述貨物。

        2、乙方向外商購買上述全部貨物的總價為(不含稅款及代理費)。

        3、進口合同中對貨物的質量要求應為:

        技術標準(標準制訂人、標準名稱、標準代號/編號等):

        特別約定:

        三、乙方義務:

        1、根據本合同的有關規定,以自己的名義與外商簽訂進口合同。

        2、按照進口合同的規定,辦理貨物在中國境外的運輸、保險事宜。

        3、辦理貨物的進口報關、對外付匯手續。

        4、按照本合同第六條的規定向甲方交付貨物。

        5、本合同規定的其它義務。

        四、甲方義務:

        1、按照本合同第五條的規定,及時將購買貨物所需全部資金、相關稅費及代理費付至甲方帳戶。

        2、按照本合同第六條的規定,及時提取貨物。

        3、應乙方要求,參加由乙方組織的有關貨物技術標準、質量要求等方面的對外談判及有關活動;必要時,負責編制合同附件。

        4、檢驗貨物并及時對貨物質量問題提出異議。

        5、本合同規定的其它義務。

        五、付款條件:

        1、甲方應于前憑乙方書面通知,將進口合同所規定的全部貨款匯入乙方帳戶;甲方支付人民幣的,折算匯率為:。

        2、甲方應于前,憑乙方書面通知及海關出具的有關單據,將因進口貨物而應向海關繳納的稅款匯入乙方帳戶。

        3、甲方應于前,向乙方支付代理費,代理費金額為本合同第二條所規定的進口合同總價的%。

        六、貨物交付:

        1、貨物進口批文由方負責辦理。

        2、乙方應于貨物預計到達中國口岸前日內,書面通知甲方有關情況;并于貨物到達中國口岸后立即通知甲方。

        3、甲方應在乙方發出到貨通知后日內赴交貨地點收貨。

        4、貨物在中國境內的法定商檢由方負責,費用由方承擔。

        5、乙方應在將貨物交給甲方,貨物自進關口岸至的運輸及保險由方負責,費用由方承擔。

        七、對外索賠:

        如外商在履行進口合同時有違約行為,甲方決定向外商提起仲裁或訴訟的,應當書面通知乙方并提供所需費用及協助,由此而產生的損失或利益由甲方承擔或享有。如甲方未及時書面通知乙方并提供所需費用及協助,乙方無義務對外商提起任何仲裁或訴訟。

        八、違約責任:

        1、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五條的規定及時支付有關款項,應向乙方支付滯納金,金額為逾期支付部分的萬分之五/每天;逾期超過十五天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賠償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損失。

        在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五條的規定支付全部款項前,乙方有權留置全部貨物。

        2、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六條的規定及時提取貨物,應承擔延遲提貨期間發生的貨物倉儲費及其它費用;逾期超過十五天不提貨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處置未提取貨物。

        九、爭議處理:

        凡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糾紛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其它:

        1、本合同自甲、乙雙方代表人簽字并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效力均等。

        3、本合同未明確規定的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關于對外貿易代理制的暫行規定》(對外經濟貿易部1991年8月29日發布)的規定執行。

        十一、特約條款(如本合同其它條款與本款的規定發生沖突,以本條的規定為準):

        委托人:

        代表人簽字:

        蓋章:

        受托人:

        代表人簽字:

        蓋章:

      委托代理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律師法》及《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擬聘請乙方律師為其親屬提供法律幫助、進行辯護等,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委托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師擔任(涉嫌罪名) 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的律師、辯護人。

        第二條 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委托事項完結止。委托事項的結案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移送審查起訴、撤銷案件;

        2、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取保候審、移送起訴、不起訴;

        3、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做出一審判決。

        第三條 委托權限

        1、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件情況;

        2、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

        3、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無罪、罪輕、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辯護;

        第四條 律師費用及支付方式

        經雙方協商同意,律師費為 萬 仟 佰 元正(¥ 元 ),甲方在

        第五條 工作費用

        1、乙方律師辦理受托案件在北京市區外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復印費,由甲方選擇如下方式支付:

        ( )由乙方律師墊支,甲方以實報實銷的方式在結案當日支付給乙方;

        ( )甲方以包干形式一次性支付 元作為乙方律師的工作費用;

        2、乙方律師辦理受托案件在北京市區內發生的交通費、復印費由甲方支付;

        第六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詳盡的向乙方律師敘述案件事實,提供與案件有關的證據。

        2、甲方應當積極、主動的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對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合理合法;

        3、甲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費用和工作費用;

        4、甲方指定 為乙方律師的聯系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甲方更換聯系人應當通知乙方律師。

        第七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應當委派執業律師具體承辦接受委托的案件;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受托案件,盡最大努力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3、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個人隱私負有保密責任;

        4、乙方律師可以根據案件需要,安排律師助理完成輔助工作;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在委托事項完成之前,非因乙方律師過錯,甲方要求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已收取的律師費用不予退還;若此行為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2、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及數額支付律師費用或者工作費用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并要求甲方按每日5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逾期付費的違約金。

        3、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本合同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依法律規定追究乙方的相應責任;

        4、在合同簽訂后,乙方不得無故解除本合同。但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以及甲方無正當理由拒絕支付或拖欠律師費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5、代理事項以本合同第二條規定的任何一種方式結案后,本合同終止,甲方已支付的代理費不予退還。

        第九條 情勢變更

        乙方律師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如發現案件的實際情況與本合同簽訂前甲方提供的案件事實不符,由此造成乙方律師的工作量增加,甲乙雙方可以另行協商增加律師費用。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應先行友好協商;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由甲乙雙方代表簽字(或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項按第二條規定完結為止。

        第十二條 補充條款

        甲方: 乙方:北京市博友律師事務所

      簽約代表: 簽約代表: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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