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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庫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3-11-18 17:55:56 庫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庫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工作中出現的火災隱患是指在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行為,導致火災的可能性或在火災時產生一定的危害。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庫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7篇),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庫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一)庫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庫房安全防火,要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原則,要創建無火災、無失盜、無蟲鼠霉變,無差錯事故的四無庫房。

        2、庫房內嚴禁吸煙,嚴禁使用明火,不得隨意亂接電源線,不得使用電爐子等禁止使用的其它電器設備。

        3、庫房內不準存放易燃雜物,物資存放距照明燈不得小于0.5米。

        4、非庫房人員未經允許一律不得進入庫房。

        5、庫管員要了解本庫物資對易碎、易潮的物資要特別維護,經常保持庫內正常的溫度、濕度,合理庫存。

        6、庫管員要經常清潔庫內地面、貨架、物資的塵土,保持庫內干凈整齊。

        7、庫管員下班前要關閉水、暖、電源的開關,鎖好門窗,消除一切不安全隱患,上班后如發現庫房內有被盜跡象,要保護現場,并盡快通知經理及相關人員處理。

        8、庫管員有維護所在區域安全秩序的義務,發現漏電、漏水及可疑人員,立即報告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9、庫房所備消防設施不得亂動或挪作它用,周圍不許堆放任何物品,并經常檢查,使之保持有效狀態。

        10、庫管員應熟知滅火器材的屬性,并能正確熟練地使用各種滅火器材。

        (二)庫房管理制度

        一、原材料、成品庫房由保管員負責。

        二、庫房要求門鎖齊全、進出方便,庫房鑰匙只能保管員掌握,閑人不得進入庫房。

        三、庫房的衡器必須經常校準,保證進貨、發料數量準確,防止錯進錯發。

        四、要按照分類劃片保管法的要求,按照不同的貨物品名,設置卡片,按規定的區域和原料離地、離墻存放。

        五、對直接進入車間加工的鮮活原料,應及時加工處理,并負責保管好未用完的原材料。

        六、要有計劃、有安排對原材料實行先進先出原則。

        七、保持倉庫內外清潔衛生。設防鼠、防蟲蠅、防潮、防火、防盜等設施,保持庫內無蟲蠅、無蟑螂、無蜘蛛網、頂不漏、地不潮、安全可靠。

        八、庫管人員要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做好原材料的建帳、建卡工作,做到帳物相符、憑據齊全。由于不負責任造成虧空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九、嚴格執行原材料進貨索證制度(產品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防偽標識、產地清真證明等證件),對不符合證件要求的產品、對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原材料有責任拒收入庫。

        十、根據庫存數量、用量,及時向采購部上報采購計劃,確保庫存物資的充足供應。

        十一、每月底對庫房原材料進行一次盤點和結清各項帳務,若出現差錯責任自負。

        十二、食品庫房杜絕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

        庫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

        1、各類物資倉庫屬廠區重點防火部位,必須設置醒目的禁火標志,非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入內。

        2、庫房內要保持干凈整潔,貨物擺放有序,對敞落得棉絲、油布、廢紙等易燃物質應該及時消除。

        3、庫房內不得架設臨時電纜,因工作需要時,必須經車間、科室負責人批準,報生產技術部備案,并在限期內及時拆除。

        4、庫房內嚴禁煙火和動火,需要防火作業時,需生產技術部審批后,辦理“動火證”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動火明火作業。

        5、庫房內只準使用100W以下的白熾燈或日光燈照明。燈頭要與物品距50公分以下間距,嚴禁使用其他燈泡照明和電熱具取暖。

        6、庫房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因生產需要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須按消防部門規定設專庫存放,專庫內保持通風,防濕、防曬。

        7、倉庫管理人員每天下班前,必須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確認無事故隱患,關好門窗,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8、工作人員會正確使用消防器材和撲救火災的基本方法,對配備器材必須妥善保管,嚴格執行《鋼廠消防器材管理暫行規定》。

        庫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庫房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庫房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庫房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庫房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本規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第四條本規則適用于國家、集體和個體經營的儲存物品的各類庫房、堆棧、貨場。儲存火藥、炸藥、火工品和軍工物資的庫房,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五條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庫房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并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庫房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庫房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庫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庫房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五、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八條國家儲備庫、專業庫房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干部;其他庫房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第九條國家儲備庫、專業庫房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庫房,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各類庫房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條庫房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干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征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庫房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對庫房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庫房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三章儲存管理

        第十五條依據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按照庫房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第十六條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筑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十七條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第十八條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條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條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干燥的場所儲存,并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溫度。

        第二十一條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第二十二條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第二十四條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采暖時,應當采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于零點三米。

        第二十五條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布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

        第四章裝卸管理

        第二十七條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第二十八條蒸汽機車駛入庫區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庫區清爐。庫房應當派專人負責監護。

        第二十九條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條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第三十一條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條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筑和構筑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裝卸作業結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條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采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裝卸作業結束后,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人。

        第五章電器管理

        第三十六條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第三十八條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于零點五米。

        第四十條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四十一條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第四十二條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庫房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庫房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范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四十五條庫房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第六章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條庫房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七條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庫房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準。

        第四十九條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五十條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章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條庫房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條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五十三條庫房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庫房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庫房,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第五十五條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的庫房,寒冷季節要采取防凍措施。

        第五十六條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庫房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獎懲

        第五十七條庫房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八條對違反本規則的單位和人員,國家法規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法規予以處罰;國家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關法規、規章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行本規則時,在確保安全并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十條鐵路車站、交通港口碼頭等晝夜作業的中轉性庫房,可以按照本規則的原則要求,由鐵路、交通等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本規則制訂的具體管理辦法,應當送公安部備案。

        庫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4

        1、民用爆炸物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內。

        2、庫房應有醒目的庫房標識牌,庫區大門、庫房等顯著位置必須設置安全警示標識。

        3、民用爆炸物品倉庫應配備2名以上保管員,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并做好值班記錄。

        4、建立交接班制度,并嚴格執行。

        ①接班人員須提前10分鐘到崗交接班,交班人員未交接班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②交接班必須在現場面對面交接,并辦理交接手續,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③交班內容應包括:當班工作情況和存在的問題;交接帳簿、各項登記表和相關憑證等;上級交辦的任務和工作精神。

        5、建立出入庫查驗和登記制度。

        ①收存和發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須對出庫傳票和收發物品進行查驗、登記,做到帳目清楚、帳物相符。

        ②領取、發放民用爆炸物品時,應當如實記載領取、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編號以及領取、發放人員姓名,填寫《民用爆炸物品領用單》《民用爆炸物品明細帳》并將有關信息輸入計算機系統,不得將民用爆炸物品發放給無爆破員IC卡的人員使用,不得用他人的人員卡發放、領用民用爆炸物品。

        6、倉庫管理實行雙人雙鎖制度。

        7、嚴格定員定量管理規定,嚴禁超員超量現象。嚴禁將兩種性質相抵觸的爆炸物品同庫存放,庫內不得存放雜物及任何廢品。嚴禁在庫房內住宿和進行其它活動。

        8、庫內民用爆炸物品堆放執行定置管理,在庫房明顯位置設定置管理圖,存放區域畫清晰的定置線,不得超品種、超定置線存放。

        9、民用爆炸物品倉庫內產品的堆放應利于行走,搬運方便,堆放穩固,箱上標記應露在外面便于查看,并遵守下列規定:

        ①按批號堆放,不同規格的危險品應分垛堆放,做到先進先出。

        ②倉庫內裝運的主要通道不小于1.2m;人行檢查、清點通道寬度不小于0.8m。通道上嚴禁堆放任何物品;堆垛邊緣距墻不應小于0.4m,堆垛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0.1m。

        ③堆放工業炸藥、工業索類火工品等成品箱的堆垛總高不應超過1.6米,其它起爆器材成品箱的堆高不得超過1.6米。

        10、民用爆炸物品倉庫宜根據產品特性做到防潮、防熱、防凍、防霉、防洪、防火、防雷、防盜、防破壞(十防)和庫內無塵土、無禁物、無水汽凝結、無漏雨、無滲水、無事故差錯、無包裝損壞、無銹蝕霉爛、無鼠咬蟲蛀、庫邊無雜草、庫周圍25m范圍內無針葉樹或竹林、水溝無阻塞(十二無)。

        11、庫房通風要良好,應備有溫度計和濕度計,使室溫不超過35℃,相對濕度不低于60%,每天應檢查庫房的溫度和相對濕度并做好記錄。

        12、庫內應保持整潔,庫房周圍不得有雜草和易燃物,8米范圍內設防火隔離帶。

        13、嚴禁在庫房內開箱拆包,需開箱拆包作業的應在防護士堤進行。

        庫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5

        1、目的

        為了加強物資存放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公司財產和員工身體免受損害,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物資管理場所的管理。

        3、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安全環保部。負責監督本制度的執行。

        執行部門:物資管理科。負責在日常工作中認真執行本制度。

        4、內容與要求

        4.1物管科負責人對倉庫、罐區安全負全面責任。

        4.2物資儲存場所根據物品性質,分類存放,并在存放區域配備足夠、適宜的消防器材。

        4.3加強物資儲存場所防火、防汛和防盜的安全管理。

        4.4在倉庫、儲罐區,應設明顯的防火標志,通道、出入口,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4.5確保各種壓力儲罐符合我國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安全附件必須完好無損。

        4.6閃點低于28℃,沸點低于85℃的易燃液體儲罐,應設噴淋裝置,設施的電器開關應設置在防護堤外。

        4.7物品入庫須由物資管理員認真核對、檢驗入庫物品的規格、質量、數量。

        4.8物品的發放,應嚴格履行手續,認真核實。危險化學物品的發放,應嚴格控制,要建立明細臺帳,日清日結。

        4.9對危險物品的存儲要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4.9.1危化品入庫前應按合同進行檢查驗收,登記核對數量、包裝、危險標志,當商品性質未弄清時不得入庫。

        4.9.2危化品的領取,應經主管領導簽字批準,經手人簽名后方可出庫,生產剩余料應及時退庫。嚴禁存放作業區。

        4.9.3進入危化品儲存區域的人員、車輛,必須采取防火措施,裝卸搬運危化品時應按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動和滾動。

        4.9.4裝卸對人身有害及腐蝕性的物品時,操作人員應根據危險性、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

        4.9.5換裝、清掃、裝卸易燃、易爆物料時,應使用不產生電火花的銅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4.10劇毒物品應單獨存放,不能與其它危險品同存一庫。劇毒品必須實行“五雙”(雙人、雙鎖、雙人收發、雙人記賬、雙人檢查)管理辦法。

        4.11氧化劑或具有氧化性的物質不能與易燃物品存放一庫。

        4.12對于氣瓶的儲存必須遵循下述原則

        A、應置于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的有關規定;

        B、空瓶與重瓶兩者應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重瓶不得在陽光下暴曬,也不宜雨淋。盛裝性質相抵觸的氣體不能存放一庫。

        4.13遇水燃燒、易燃、自然等危險品不可在低洼倉庫或露天位置存放。

        4.14對于存放易燃品的庫區,嚴禁機動車輛進入庫內,各級明火作業應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

        4.15倉庫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會使用各種消防器材和各種滅火的方法。

        4.16倉庫保管人員需嚴格執行《倉庫管理規定》,并填寫《車間領料單》、《車間產成品(半成品)接收單》、《物資出門證》、《貨物裝卸證明單》記錄。

        5、相關制度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倉庫管理規定》

        《防火、防爆及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6、相關記錄

        《物資收發登記臺帳》

        《車間領料單》

        《車間產成品(半成品)接收單》

        《物資出門證》

        《貨物裝卸單》

        庫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6

        一、一般規定

        (一)消防工作要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爆炸物品儲存庫負責人應將消防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同公司經營管理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考核。

        (二)爆破器材儲存庫成立消防安全小組,爆炸物品儲存庫主任任組長,綜合管理部經理任副組長,部門指定1名兼職消防員。

        (三)消防安全小組的職責是:

        1.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上級有關消防工作指標,開展防火宣傳,普及消防知識。

        2.經常檢查防火安全工作,糾正消防違章,整改火險隱患。

        3.管理消防器材設備,定期檢查,確保各類器材和裝置處于良好狀態,安全防火通道要時刻保持暢通。

        4.根據易燃易爆物資放置的具體情況,制定消防措施,制定緊急狀態下的疏散方案。

        5.對專職、義務消防組織和職工,加強管理教育和學習訓練,

        6.進行季節性和專業性防火檢查,監督執行防火制度,督促解決火險隱患。

        7.接到火災報警后,在向消防機關準確報警的同時,迅速奔赴現場,啟用消防設施進行撲救,并協助消防部門查清火災原因。

        (四)根據不同場所中可能發生火險的物料、器材的性質,按規定選用和配備各種類型、規格的手提滅火器,配備的數量要求如下(以面積為單位):

        1.辦公室、值班室和臨時動火作業場所等,50㎡以內配備不少于1個。

        2.易燃易暴物品庫、爆破器材臨時堆放場等,50㎡以內配備不少于2個。

        二、消防器材管理

        (一)指定專人保管,嚴禁他用,如有違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處理,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二)各種消防器材用于撲救火災,用完后立即整理放回原處,如有損壞,應報綜合部,并報損重新配發。

        (三)消防器材一律由公司綜合部統一購置,按各部門需用實際數量和預計施工現場的需要配發,需用部門必須事先提出下一年度的需用計劃,否則不予配發。

        (四)凡配發各門的消防器材,必須妥善保管,不得損壞或丟失,要定期檢查、保養,冬季要做好保溫工作,使各種消防器材經常處于完好狀況。

        (五)嚴禁對消防器材亂拿亂放,嚴禁動用消防栓、嚴禁埋壓、圈占、堵塞消防器材和消防通道。

        三、防火管理措施

        (一)庫房和庫區,必須設置明顯的嚴禁煙火標語牌。

        (二)嚴禁使用各種明火,禁止吸煙,不得攜帶火種及其他引火物進入庫區,易燃易爆物品的堆放,要與煙火明火作業場所及高壓架空線保持適當的防火距離。

        (三)倉庫區域內,必須能使消防車通暢。

        (四)非工作人員,不得私制進入庫內,必須進庫時,要經過本庫保管員同意方可。

        (五)庫區設置消防給水設施,保證消防供水,應設有適當數量的消防器材,并有專人負責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持完整好用。

        庫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7

        第一條倉庫管理人員必須對所有存放藥品試劑的性質,保管辦法及安全注意事項精通熟悉,并會正確地使用本庫的安全及消防設施。

        第二條倉庫主管領導須經常對倉庫管理員進行業務,安全及消防知識教育,并定期進行考試。

        第三條倉庫周圍要保持清潔。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道路要保持暢通無阻。

        第四條倉庫的電氣設備及照明必須是防爆型,并定期檢查,保證完整無損。

        第五條庫必須備用足夠,合適的消防設備。

        第六條倉庫存放的藥品試劑,要排列整齊分類保管,不得將性質不同的和有抵觸的藥品試劑混放在一起。

        第七條倉庫存放的藥品試劑必須貼有明顯的品名標號,以防領錯。

        第八條搬動藥品、試劑時,必須輕拿輕放,禁止摔打和撞擊,如包裝有破捐損的應立即處理。

        第九條庫內嚴禁煙火及攜帶引火物。

        第十條非本庫人員不得隨意入庫,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入庫時,應在登記簿上登記,經倉庫主管領導同意后方可進入。

        第十一條處罰

        (1)對本規定執行不力的當班人員、管理人員分別處100元、200元罰款,造成事故的,根據事故輕重和損失大小處200-1000元罰款,特別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2)對違反規定,在藥品試劑倉庫抽煙動火人員處100元罰款,并責令其參加安全教育。當班人員不及時制止的,處100元罰款。

        庫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8

        一、倉庫管理人員必須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倉庫區域應按消防技術規范要求設置醒目防火示意標志,嚴禁明火,并切實加強監督檢查。

        三、嚴格執行《學校公用物品管理規定》,履行倉管員職責,做好物資防潮、防腐、防火、防暴、防鼠、防盜等安全工作。

        四、倉庫物資的存放應做到按類別整齊、規則,堅決執行“六不準”:

        1.不準在倉庫內吸煙和使用明火;

        2.不準隨意進行動火作業;

        3.不準使用不合格的電器設備;

        4.不準在庫內住宿和讓無關人員進入;

        5.不準將性質相抵觸,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在一起;

        6.不準堵塞庫內的消防通道。

        五、倉庫內禁用碘鎢燈,日光燈等電器設備和用可燃材料做燈罩,不得使用60瓦以上燈泡。

        六、下班時,倉管員必須檢查貨物,關好門窗,切斷電源。

        七、放置消防器材的地方,嚴禁堆放其它物品,并指定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護,保持完整好用。

        八、禁止在庫內進行焊接切割作業,特需時,應先取得安全部門批準,并落實防范措施方可進行。

        九、發現隱患,及時采取防范措施,發生火災時,立即撲救,并及時報告。

        庫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9

        一、學校的消防器材配置、維修和管理由總務處統一負責,要對全校消防設施器材建立完整的電子檔案,消防設施器材的配置、維修器材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二、學校新建樓體必須按消防安全設計要求配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設施、器材。

        三、學校消防器材、設施由專人負責看護和管理,并應將其數量、狀況、位置記錄在冊,出現問題及時報告,保證其完好有效性。

        四、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或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設施和器材;不得埋壓、圈占消火栓;未經同意,嚴禁非火警使用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五、各駐校經營單位、各建筑工地,必須按規定配置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并負責管理、維護,確保完好有效。

        庫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0

        一、倉庫主管部門對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倉庫第一主管為倉庫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倉庫管理員必須經過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技能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三、庫存物品要分類、分堆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超過100m,并要做到“五距”(即墻距0.5m,柱梁距0.3m,主要通道2m,垛距1m,燈距0.5m,)保持通道暢通。

        四、易燃易爆物品與一般物品化學性質、防護滅火方法相抵觸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同一倉庫域。

        五、物品入庫前必須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六、倉庫內不準使用碘的燈和超過60瓦以上的白熾燈,高溫照明燈具等。

        七、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離開時必須采用防爆型,且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

        八、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放火標志,禁止帶入火種。

        九、倉庫內禁止吸煙,禁止煮食禁止用火爐取暖,禁止使用明火,庫外動火作業時,必須經過公司設備科同意,還須辦理動火證并且要有專職人員現場監護才作業。

        十、倉庫應當配置相應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消防器材必須設置在顯眼和便于取用的地點。附近不得堆放物品和雜物,并且確保任何時候

        十一、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十二、一旦發生火警要及時報公司安全領導組。同時組織人員撲救,并打火警119報警,事后協助查明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庫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1

        1、未經許可,無關人員禁止進入倉庫。

        2、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要做到“五不準”、“五留距”、“一整齊”,即在倉庫內不準設火爐、不準亂拉、亂接電線、不準吸煙、不準點蠟燭、不準易燃物品或性質相抵觸的物品混存;貨場堆放要留墻距、柱距、頂距、垛距、燈距,堆放要整齊劃一。

        3、裝卸化學易燃物品,必須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高壓、摩擦和倒置。不準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開啟容器,不準穿帶釘的鞋進入庫內,在要能產生靜電的設備上安裝可靠的接地裝置。

        4、進入易燃可燃物品庫區的蒸汽機車和內燃機車,必須裝置防火罩。蒸汽機車要關閉風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庫區停留和清爐。進入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有防止產生火花的安全裝置。

        5、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在露天存放。遇水容易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濕和容易積水的地點。

        6、閃點在45度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不準在露天存放。如果需要露天存放時,在夏天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庫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商品、設備免受火災危害。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的《消防監督條例》和國務院批準由公安部公布施行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以及有關消防安全規定,結合公司倉庫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倉庫消防管理必須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第三條:倉庫貯存著大量商品,是防火重點部門,必須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把消防安全工作,擺到重要議事日程,與各項工作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一條:倉庫主管對所屬倉庫的消防安全工作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倉庫解決不了的火險隱患,反映到超市事業部和公司,并切實加以整改。如對已經發現的火險隱患,熟視無睹,對防火工作指揮不當,造成火災事故,應追究倉庫主管領導責任。

        第二條:倉庫內部要建立安全領導小組,倉庫主管為安全領導小組負責人,負責倉庫日常防火安全工作。并嚴密配合保衛科做好倉庫的消防日檢、月檢、年檢工作,徹底消除各類隱患。

        第三條:倉庫主管應根據實際需要配備義務消防員,參與保衛科日常防火檢查和消防知識培訓,以提高倉庫員工的自防自救能力。

        第四條:倉庫防火安全工作實行倉庫、班組、崗位責任人三級負責制。

        (一)倉庫防火負責人職責:(倉庫主管)

        1、貫徹執行上級有關防火安全規定和文件,組織實施各項消防安全制度。

        2、組織制訂崗位防火責任制和安全操作規程,定期檢查執行情況。

        3、劃分防火責任區,指定區域防火負責人,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落實防范措施。

        4、對職工進行商品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識,新職工、臨時工要做好上崗位前的防火安全教育。

        5、組織,安排倉庫人員定期參與保衛科消防訓練、消防演習,不斷提高防火滅火技能。

        (二)防火負責人職責:

        1、負責本班組防火安全工作,認真執行有關防火安全制度、規定。

        2、組織學習防火知識、文件,檢查崗位防火負責制和操作規程執行情況。

        3、發現違章行為應及時制止;發現火險隱患,應采取防范措施,并向領導匯報。

        (三)崗位責任人職責:(倉管員)

        1、嚴格執行各項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應及時排除。解決有困難的,應向領導匯報,提出改進意見。

        2、必須負責本責任區范圍內的安全,下班時做到關閉門窗,做好火電源管理,清除廢紙等易燃物。

        3、認真學習防火、滅火知識,積極參加消防訓練和各項安全活動。

        4、發現火警時,要及時撲救,并立即上報。

        第三章:火源管理

        第一條:倉庫應對火源嚴加管理。倉庫區域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職工、外來人員和車輛入庫,必須收留火種,禁止帶入庫區。

        第二條:庫區如確需動用明火,必須經防火負責人上報保衛科,經保衛科批準,落實好安全措施,并指定專人監護現場時方可進行。作業結束要認真檢查,不得留有火種。大風天不準明火作業。

        第三條:商品入庫應認真檢查是否留有火種,特別對紙包、布包商品,更要嚴格檢查,如有可疑應另外存放,進行觀察。

        第四章:電源管理

        第一條:倉庫電線和電器設備必須按照設計規范由正式電工安裝、維修。不準亂拉臨時電線,不準超負荷作業,不準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

        第二條:庫房照明燈頭應裝在通道上方,堆碼商品必須與燈頭保持五十厘米以上距離,工作完畢,切斷電源。

        第三條:每年至少對電線進行兩次絕緣搖測。發現電線老化、破損、絕緣不良,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等不安全因素,必須及時更新、維修。對各種電器設備、要經常檢測維修。

        第四條:倉庫房內不準使用碘鎢燈、日光燈、電熨斗、電爐子、電烙鐵、等電器設備。

        第五條:臨時搭建的庫房內不能使用電源及電源照明。

        第五章:儲存管理

        第一條:商品應根據不同性質,分區、分類、分堆儲存。庫房內主要通道寬度一般不應小于兩米。如不足兩米應根據實際情況留足防火通道,并保持暢通。

        第二條:不準在庫區內停放、修理機動車輛。電瓶車、鏟車、機動車因特殊情況進入庫房,必須有防止濺出火花的安全裝置,機動車進入庫區應在排氣管處安裝防火罩。嚴禁在庫區內存、放汽、柴油、油漆等揮發易燃性、鞭炮類易爆危險品。

        第三條:庫區和庫房內應經常保持清潔,對散落的包裝袋、廢紙箱等應及時清除,并妥善處理。

        第四條:倉庫保管人員必須保證政治合格,身體健康,先審后用。外來臨時用工如在庫房工作,必須經保衛部門審查備案,經同意后方能進入。

        第六章:設施管理

        第一條:倉庫內的建筑消防設施,消防通訊、報警裝置、及滅火器和消防栓等消防器材,非緊急情況嚴禁動用,嚴禁私自改變器材擺放布局。對器材擺放方位倉管人員應做到人人心中有數,緊急時才能快速取用。

        第二條:各種消防器材應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定點、定人、定期檢查,進行維修、換藥,嚴禁挪用。消防設備周圍,嚴禁堆放其他物品。

        第七章:安全檢查

        第一條:倉庫必須實行嚴格的安全檢查制度,做好倉庫每月、每周、每日的消防巡檢。檢查的重點是火源、電源、消防設施、等要害部位的防火措施,安全制度的執行情況及消防隱患的整改情況。

        第二條:倉庫檢查出來的火險隱患,必須做出詳細登記,建立檔案,逐條研究,限期整改。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要及時上報,同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證安全。

        第三條:倉庫必須堅持每日防火安全檢查制度。倉管員、值班人員要按照職責,嚴格做好責任區域內的安全檢查工作。

        第八章:冷庫管理

        冷庫是超市存儲商品的特種庫房,冷庫溫度控制管理、日常維護保養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將直接影響商品存儲質量。為了保證生鮮商品品質,統一規范商品存放條件,正確使用冷庫,充分發揮冷庫的冷凍、冷藏能力,特制定冷庫使用管理規定如下:

        第一條:生鮮員工要認真如實填寫冷庫溫度記錄。每日8點30分、11點30分、16點30分、20點30分四次對冷庫溫度進行記錄,發現冷庫溫度有異常,或溫度表壞時由主管及時通知電工。為明確責任追究,填寫溫度記錄的員工在填寫完畢后簽名。

        第二條:生鮮員工要自覺維護冷庫庫內庫外衛生,每日營業前按照冷鏈維護保養內容對冷庫庫體、庫門、門簾、門鎖、地面等進行擦拭清掃,整理衛生的員工要填寫好冷庫維護保養記錄表并簽名。第三條:上午班的主管帶領員工,每日中午要對冷庫存放商品進行整理,將散落的商品,亂扔亂放的商品重新擺放整齊。下午班的主管帶領員工,每日晚閉店前要對冷庫存放商品進行整理,將翻亂的商品重新擺放整齊,確保庫內商品擺放有序,存取方便。主管要填寫好整理記錄表并簽名。

        第四條:冷庫門要輕開輕關,員工取貨時,開門、開燈、撩開門簾進入冷庫,取完貨后放下門簾、關燈、關門,門鎖要關閉到位;嚴格禁止雙手抱著貨,用腳用力踢踏關閉冷庫門。

        第五條:冷庫門簾是用來阻擋熱空氣進入,冷氣大量流失,保護庫內溫度持續恒溫的作用。員工取貨時,嚴禁將門簾撩起來不往下放,造成冷庫溫度迅速回升,壓縮機長時間運轉不停機,耗電量加大。

        第六條:冷庫照明燈是為了方便員工存取商品照明所用,由于冷庫內溫度較低,冷庫長明燈會造成燈泡不斷的升溫,當照明燈溫度升到一定值時,熱脹冷縮原理會導致燈泡發生爆炸,存在安全隱患,所以員工取完貨必須隨手關燈。

        第七條:商品陳列擺放要留出通道,冷風機需加裝不銹鋼護網,護網孔控制在5公分內,風機正前方商品碼放高度不得超過風機的高度。蒸發器兩側1米內不得堆放任何商品,避免化霜時化霜加熱管烤燃商品外包裝,發生火災隱患。

        第八條:擺放商品時要離開蒸發器排水管以及制冷管路。防止損壞排水管,化霜水流不出去,造成冷庫地面大量結冰或大量積水。嚴格禁止碰撞,擠壓制冷管路,防止制冷管損壞漏氟,造成冷庫不制冷。

        第九條:為了確保商品存儲質量,冷、熱商品不能混亂存放,生、熟商品不能混亂存放,腥味大的商品不能和其他商品混亂存放。

        第十條:每月盤點時,通知電工將冷庫制冷機組關機,要對冷庫蒸發器進行除霜,除霜時不得用利器敲打蒸發器制冷管路,不得損壞蒸發器翅片。膨脹閥結大冰塊時,要用電吹風順著管路吹化,直至將大冰塊除掉,嚴格禁止用工具敲打,以免損壞膨脹閥管路。

        第十一條:為了避免冷庫關住員工,發生意外情況,冷庫統一安裝了報警器,員工要認真維護報警器設施,切實起到報警的作用,發現報警器有不響的要及時與電工取得聯系。

        第十二條:電工每日要對冷庫制冷情況進行巡檢,發現冷庫門密封條有損壞,或冷庫門坎有下凹現象,要及時進行維修,避免冷氣流失,影響制冷效果。

        第十三條:各店物業負責人負責此管理規定的監督、檢查與落實,對檢查中發現的嚴重問題,報門店并具有相關處罰建議權。

        第九章:露天存放管理

        第一條:存放貨物區不得進行物品試驗、封焊、設備維修、焊割等作業。分裝物品,應在單獨的隔間內進行。

        第二條:貨物區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第三條:不得私自儲存違禁物品;嚴禁存放易燃易爆,易揮發,有毒,放射性強,高溫下易爆的物品(如天那水,松節油,汽油,玻璃水,煙花爆竹,啤酒等)。

        第四條:露天存放的機組嚴謹與室外高大金屬建筑物或外露金屬連接。

        第五條:露天存放的玻璃、玻璃柜臺及反光物品要放置在背光處,以免造成反光聚焦高溫造成火災隱患。

        第六條:消防器材應設置在明顯和便于拿取的地方,周圍不得堆放可燃物和雜物。

        第七條:所有貨物的設置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挪用,擠占,埋壓,圈占,堵塞滅火器,消火栓疏散指示燈等消防設施。

        第十章:垃圾及紙箱存放管理

        第一條:不準在儲存場或堆放易燃物品的周圍吸煙或明火作業。

        第二條:廢品要分類堆放,嚴禁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廢品混放。

        第三條:要按安全用電要求設置用電設施。電源開關、插座及線路周圍堆放貨物要保持一定間距,嚴禁堆放易燃物品。

        第四條:要定期檢查和更換消防器材,定點放置,嚴禁挪用。

        第五條:紙箱存放處除滅火器外放不少于500升的水作為備用,或附近有水源。

        第六條:超市垃圾每天最少清理一次。紙箱存放地上要有頂,紙箱存放時間淡季最多不能存放三天節假日不能超過兩天,春節期間一天一清理。

        第七條:要每天認真檢查安全狀況,并做好記錄。對于因工作疏忽或人為因素造成事故的,必須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十一章:事故處理及獎懲

        第一條:倉庫一旦發生火災,應立即組織職工奮力搶救,同時迅速上報,指定專人保護現場。

        第二條:發生火災事故應立即用電話、電報報告上級部門,同時主動配合公安部門查清原因,查清肇事人和責任人,寫出書面報告。對有意隱瞞火災事故不報者,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三條:發生火災事故,必須按照“三不放過”(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的原則,嚴肅處理。

        第四條:倉庫要把消防安全工作列為部門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對在工作中發現并及時制止重大火災隱患,而使公司免受重大火災責任事故侵害的員工,以及在撲救火災中奮勇保護公司財產安全有功人員,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條:對違反有關倉庫防火安全條例和制度肇成事故責任人,應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制栽,紀律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庫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3

        1、各類物資倉庫屬廠區重點防火部位,必須設置醒目的禁火標志,非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入內,執行出入登記制度。

        2、庫房內要保持干凈整潔,貨物擺放有序,對敞落得棉絲、油布、廢紙等易燃物質應該及時消除。

        3、庫房內不得架設臨時電纜,因工作需要時,必須經車間、科室負責人批準,報安環科備案,并在限期內及時拆除。

        4、庫房內嚴禁煙火和動火,需要防火作業時,需廠安環科審批后,辦理“動火證”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動火明火作業。

        5、庫房內只準使用100W以下的白熾燈或日光燈照明。

        燈頭要與物品距50公分以下間距,嚴禁使用其他燈泡照明和電熱具取暖。

        6、庫房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因生產需要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須按消防部門規定設專庫存放,專庫內保持通風,防濕、防曬。

        7、倉庫管理人員每天下班前,必須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確認無事故隱患,關好門窗,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8、工作人員會正確使用消防器材和撲救火災的基本方法,對配備器材必須妥善保管,嚴格執行《二鋼廠消防器材管理暫行規定》。

        庫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4

        1.落實“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2.實行倉庫防火責任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倉庫保管員必須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

        4.倉庫內各類貨物的堆放嚴禁阻擋各種消防器材設備使用。

        5.倉庫內嚴禁吸煙,不準燒焊(割焊),要動用明火的人員必須到安全部辦理申請手續,方可作業,管理制度。

        6.各類危險物品不準堆放在一般貨物倉庫內。

        7.物品入庫前應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實無火種等隱患后,方可入庫。

        8.倉庫內電器設備必須由持有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電工應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9.各類機動車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內停放及維修。

        10.倉管人員離開倉庫之前必須要關好門窗及一切電源,并嚴格檢查是否有其他火災隱患。

        11.倉庫內儲存的貨物,按不同性質、類別分堆,堆垛之間應留出安全通道距離。具體規定如下:主要通道2.5-3米,墻距1-1.5米,堆距0.6-1米,垛距0.8-1米、柱距1米,堆垛距消防滅火器材1.5米。

        12.倉庫內不準住人(包括午休),不準搭建擱層,不準使用電燙斗、電爐、電鐘、電烙鐵、電視機及交流收音機等電器設備。

        庫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5

        (一)采購電氣、電熱設備,應選用合格產品,并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的要求。電氣線路敷設、電氣設備安裝和維修應由具備電工資格的專業人員操作,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不得隨意亂接電線,擅自增加用電設備。對電氣線路、設備應定期檢查、檢測,嚴禁長時間超負荷運行。非使用期間應關閉電源及電器設備。

        (二)禁止在倉庫內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明火作業的,嚴格執行動用明火審批制度,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三)禁止在倉庫內吸煙并張貼禁煙標識,發現吸煙的對吸煙人一次罰款200元,倉庫內發現煙頭,對倉庫管理人每個煙頭罰款100元。

        (四)滅火器應保持銘牌完整清晰,保險銷和鉛封完好,應避免日光曝曬、強輻射熱等環境影響,應放置在不影響疏散、便于取用的指定部位,并擺放穩固,不應被挪作它用、埋壓或將滅火器箱鎖閉。

        (五)物品的堆放不得影響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五)倉庫內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

        (六)對倉庫內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在防火檢查中,應對所發現的火災隱患進行登記,并將隱患情況書面下發各部門限期整改,同時要做好隱患整改記錄。對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災隱患,應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措施、期限和人員。對隨時可能引發火災的隱患或重大火災隱患,應將危險部位停止使用整改,并落實整改期間的安全防范措施。整改完畢,負責整改人員應上報至消防安全領導小組。

        未能及時整改火災隱患的個人或部門,倉庫管理人應根據相關獎懲措施對責任人進行懲處。

        (七)對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每日進行防火巡查,每月定期開展防火檢查。

        (八)制定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獎懲條件和標準,每季度進行一次考評。對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不履行消防職責的部門和個人予以經濟處罰;對引發火災事故苗頭的,未造成損失和影響的,對當事人視情給予相應行政處理;對嚴重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造成火災事故的相關人員,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庫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6

        1、目的

        為了加強工廠倉庫管理工作,確保庫存物品安全。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工廠范圍內所有倉庫的管理。所屬各部門可依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規定。

        3、管理規定

        3.1所有倉庫,應設專(兼)職倉庫保管員,負責庫房的日常管理。

        3.2所有物料,無論是新購入、領后收回,必須履行驗收入庫登記手續。

        3.3庫房應通風,照明良好,門窗完好,不漏雨。

        3.4庫房應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無關人員不得隨意出入。庫管人員離開時必須隨時鎖門。

        3.5庫房內禁止吸煙,動用明火必須經生產部安全管理者批準,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3.6庫房應配置滅火器材,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庫管人員應會熟練使用。

        3.7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3.8庫房內不準人員住宿、休息,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3.9物料的存放

        3.9.1物品應分類存放,置放有序。應保持一定的通道(垛與垛間距不小于1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0.5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2米)。

        3.9.2庫管員應根據物料說明書的要求,采取適當的保存措施,確保物料存儲環境(如溫度、濕度等)符合規定。

        3.9.3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化學危險品應單獨設庫,確無條件時,也必須隔離單獨存放,并做好專門的標識,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應急處置方法。

        3.9.4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化學危險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3.10要嚴格控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學用品和化工用品的發放,需要領用時必須經有關領導同意。

        3.11庫房人員應定期檢查庫存物資狀況,倉庫管理單位(部門)應定期組織盤點。

        3.12倉庫管理單位(部門)應把庫房作為日常安全巡邏、例行安全檢查的重點,及時發現、處置安全隱患,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

        庫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7

        倉庫由貯存物品的庫房、運輸傳送設施(如吊車、電梯、滑梯等)、出入庫房的輸送管道和設備以及消防設施、管理用房等組成。

        倉庫按所貯存物品的形態可分為貯存固體物品的、液體物品的、氣體物品的和粉狀物品的倉庫;按貯存物品的性質可分為貯存原材料的、半成品的和成品的倉庫;按建筑形式可分為單層倉庫、多層倉庫、圓筒形倉庫。

        倉庫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點,一旦發生火災往往損失大、影響廣,因此對倉庫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一定要重視,千萬不能疏忽大意。

        一、倉庫的消防安全責任制和消防組織管理措施

        倉庫應當在法定代表人和行政領導中確定一名為防火安全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1.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2.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3.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4.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5.領導專職、義務消防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6.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并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同意,方可施工;竣工時,應向公安消防機構申請進行消防驗收,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專職消防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征求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的意見。

        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消防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倉庫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二、倉庫儲存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100m2,垛與垛間距不小于1m,垛與墻間距不小于0.5m,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于0.3m,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2m。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

        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筑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

        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直通庫外。

        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布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征得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同意。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干燥的場所儲存,并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溫度。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采暖時,應當采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于0.3m。

        三、倉庫裝卸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蒸汽機車駛入庫區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庫區清爐。

        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護。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修理。

        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筑和構筑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的防火負責人批準,裝卸作業結束后立即拆除。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

        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采取防靜電的措施。

        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

        裝卸作業結束后,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開。

        四、倉庫電氣防火安全管理措施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范的規定。

        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0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

        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

        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不得小于0.5m。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難燃硬塑料管保護。

        庫區的每個庫房應單獨安裝電閘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

        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

        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倉庫的電氣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

        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氣操作規程。

        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規范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五、倉庫火源管理措施

        庫區應當設置醒目的禁火標志。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柴、打火機等。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

        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

        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在庫區內使用火爐取暖,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準。

        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安全規定審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庫區以及周圍50m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六、倉庫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措施

        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

        地處寒冷地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對消防設施、器材采取防凍措施。

        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處嚴禁堆放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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