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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4-09-04 14:09:46 瑞文網 我要投稿

      [必備]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必備]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

      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 篇1

        1、范圍

        為進一步加強對起重吊裝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特制訂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全公司各區域內的起重吊裝作業。

        2、職責

        2.1安全處是本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制度進行修改及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2相關部門是本制度的協助部門,對自己所管轄區內的起重吊裝作業安全負責。

        2.3作業相關人員必須對整個起重吊裝作業過程負責。

        3、定義

        起重吊裝作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4、起重吊裝作業的分級

        起重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質量分為三級:

        a)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100t;

        b)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小于40t。

        5、作業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吊裝機具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5.2吊裝作業人員(指揮人員、起重工)應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從事吊裝作業指揮和操作。

        5.3吊裝質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雖不足4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

        5.4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經派工部門和安全處/分公司安全生產科審查,報分管經理(或分公司經理)批準后方可實施。

        5.5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6、作業前的安全檢查

        吊裝作業前應進行以下項目的安全檢查:

        6.1吊裝機具引進部門和安全處共同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

        6.2派工單位、施工單位進行有關安全事項的研究和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6.3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

        6.4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6.5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志應符合gb 16179的規定。

        6.6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7、作業中安全措施

        7.1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應佩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 2811的規定。

        7.2應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 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按信號進行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

        7.3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7.4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7.5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7.6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7.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7.8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地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8、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

        8.1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8.2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8.3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8.4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8.5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

        8.6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8.7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8.8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8.9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

        8.10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

        8.11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

        8.12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8.13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8.14下方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8.15遇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露天作業。

        8.16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例如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起重機械的操作規范。

        9、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

        9.1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斷開電源開關。

        9.2對在軌道上作業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9.3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保養。

        9.4對接替工作人員,應告知設備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10 、《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10.1吊裝質量大于10t的重物應辦理《作業證》,《作業證》由安全處負責管理。三級、二級由安全處進行審批,一級由公司分管經理(或分公司經理/制造部長)審批。

        10.2項目單位負責人從安全管理部門領取《作業證》后,應認真填寫各項內容,交作業單位負責人批準。對本標準5.4規定的吊裝作業,應編制吊裝方案,并將填好的《作業證》與吊裝方案一并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

        10.3 《作業證》批準后,項目單位負責人應將《作業證》交吊裝指揮。吊裝指揮及作業人員應檢查《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10.4應按《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10.5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齊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實,作業環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方可進行作業。

        10.6作業結束后,作業單位將《吊裝作業許可證》交回安全處。否則每丟失一份罰款50元。

        10.7分公司吊裝作業許可證的管理由分公司安全員負責。

        11、考核

        11.1凡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的扣責任單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罰款50-500元。

        11.2情節嚴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決定。

      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我公司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管理,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結合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文件有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在我公司施工的工程項目中使用的起重機械設備的租賃、購置、安裝、拆卸、頂升、附著、使用、維修、檢驗檢測活動及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包括: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

        第四條公司質量安全部是起重機械設備的歸口管理部門;區域公司負責起重機械安拆方案審批,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安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協助項目管理部、項目部做好報驗工作;項目管理部、項目部負責自有起重機械選用,安拆方案編制、報驗、使用、維修保養及相關的監督檢查等日常性管理。

        第二章選用與進場

        第五條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根據工程項目的結構層次、高度跨度、現場條件等選用適合工程施工的起重機械,優先選用種類、生產廠家、規格型號已在施工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起重機械。

        第六條選用的起重機械必須具備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以及設備履歷書等隨機資料。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機械不得購置:

        (一)國家和省級主管部門明令淘汰的;

        (二)國家規定禁止使用的;

        (三)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四)安全保護裝置配備不齊的。

        第八條凡使用租賃起重機械的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當首先對租賃單位進行調查評價,經評價合格后方可簽訂租賃協議,明確各自在起重機械租賃使用過程中的安全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租賃使用:

        (一)出租單位未能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告知備案的;

        (二)無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單位制造的和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

        (三)屬國家和省級主管部門明令淘汰、規定不準使用的;

        (四)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和維修價值的;

        (五)經檢測達不到國家和行業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六)無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使用說明書等隨機文件的。

        第九條起重機械在進入施工場地前,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當先與運輸方簽訂相關運輸協議,明確各自安全責任。運輸方的選用參照公司質量、環境與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工程供方控制程序》執行。

        第十條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當于起重機械進場前將起重機械的使用項目、設備來源、規格型號、生產廠家、進場日期等相關情況報至區域公司備案。

        第十一條起重機械的產權單位應當建立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檔案應具備以下內容:

        (一)原始資料,包括購銷合同、使用維護及安裝說明書、出廠檢驗報告、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交接驗收記錄等;

        (二)設備履歷書,包括歷次大修理、改造記錄、運轉時間記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安全保護裝置調試記錄及日常維護保養記錄、定期檢驗、檢測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事故記錄等;

        (三)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起重機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予以報廢:

        (一)國家明令淘汰的;

        (二)主要結構件應力超過原計算應力15%;

        (三)主要結構件腐蝕深度達原厚度10%的;

        (四)存在其他嚴重事故隱患的。

        第三章安裝與檢測

        第十三條起重機械在安裝與拆卸前必須先行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經過審批。

        第十四條從事建筑工地起重機械安裝的單位,必須具備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的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安裝工程專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按資質規定進行相應的安裝業務。未取得安拆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企業,不得從事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安裝業務。

        第十五條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安裝單位,應當依照本制度,進行安裝活動(包括起重機械在施工現場移位、頂升、附著、拆卸等,以下同)。

        第十六條從事起重機械安裝的作業人員及管理人員,必須經過相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書,方可從事相應作業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符合本制度第五、六、七、八、十、十二、十三、十六條規定要求,且從事起重機械安裝作業的人員是本單位員工的,方可使用公司資質進行起重機械安裝活動。

        第十八條將起重機械安裝作業分包給外單位施工的,必須符合本制度第十四、十六條規定,并于安裝作業實施前與安裝單位簽訂分包協議,明確各自安全責任。

        安裝單位應當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在安裝過程中應當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落實有關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安裝作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十九條安裝單位在安裝前必須進行如下工作:

        (一)審核建筑工程起重機械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裝及使用維護說明、定期檢驗、檢測證明等文件是否齊全有效;

        (二)審核輔助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證明和使用說明書等文件齊全有效;

        (三)根據建筑工程起重機械技術要求、施工現場作業環境、設備狀況以及輔助起重機械條件和有關技術標準制定專項安裝施工方案和技術措施,由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簽字,并向安裝作業人員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履行簽字手續;

        (四)對建筑工程起重機械的重要受力結構、零部件及輔助起重機械進行檢查驗收,由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五)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及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及作業現場條件進行檢查,發現有影響安裝活動的隱患應及時排除。

        第二十條安裝單位在安裝作業中,應嚴格執行設備的安裝、拆卸工藝,安裝、拆卸工序的'崗位應定人定責,應進行安全作業技術交底,由安裝負責人監督實施、統一指揮。安裝區域應設置警戒線,劃出警戒區,由專人進行監護。

        第二十一條起重機械安裝活動結束后,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及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起重機械進行檢驗和調試,尤其要對起重機械的限位、保險等安全裝置進行檢測把關,形成自檢記錄。經檢驗合格后的起重機械應達到安全使用標準。

        第二十二條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安裝活動結束后,各方(包括安裝、租賃、使用、工程總承包等)應當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由安裝、使用和租賃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后方可報驗。

        第二十三條安裝單位必須建立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安裝工程檔案,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或任務書、安全協議書;

        (二)安裝拆卸輔助起重設備、檢測儀器、機具檔案資料;

        (三)建筑工程起重機械的自檢資料;

        (四)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專項安裝和拆卸施工方案。

        第二十四條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由安裝方案編制人員或技術負責人向建筑工程起重機械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安裝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將有關安裝資料移交使用單位和租賃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工程項目安全技術資料檔案中。

        第二十五條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當在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按照施工當地檢測部門有關要求整理相關資料并報檢。經過有權部門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使用與維修

        第二十六條項目部應當嚴格執行本制度和有關建筑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建筑工程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條起重機械司機必須經過相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書,方可上崗作業,并嚴格遵守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八條項目部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不同季節、氣象條件變化的情況下,在施工現場對起重機械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在建筑物密集、多臺起重機械交叉作業時,必須制定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防止多塔作業相互碰撞。

        項目部應當在設備活動范圍內(設備移動、臂架端部)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九條項目部在起重機械使用過程中應當安排專職起重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經過相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條項目部在起重機械使用過程中必須做好交接班記錄、安全技術交底、日常檢查(班前、班中、班后)等相關工作,具體要求按照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基礎設施控制程序》執行。

        第三十一條項目部應當對在用的起重機械進行經常性的維修保養和定期、不定期檢查,重點檢查起重設備的穩定性、鋼絲繩、鋼結構及保險限位等安全裝置的有效性等。維修保養人員應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上崗作業。及時形成維修保養、定期檢查記錄等,具體要求按照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作業指導書》中《常用建筑機械設備技術保養和大中修理內容及要求》執行,記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日常的維修保養;

        (二)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檢驗檢查;

        (三)對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保養、校驗、檢修。

        第三十二條對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除進行日常性和專項檢查外,還應定期進行檢查,并形成記錄,對于檢查中發現的存在問題和事故隱患,項目部必須按照“三定”要求落實整改、復查,切實消除隱患。

        公司每年、區域公司每季度、項目管理部每月、項目部每旬至少進行一次定期檢查,做好檢查記錄。

        第三十三條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操作人員必須立即停止使用,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設備管理員,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恢復正常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條項目部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置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管理人員。

        設備管理機構的管理人員應當對建筑工程起重機械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有權決定停止使用設備并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

        第三十五條項目部應當對起重機械作業人員進行設備使用和安全作業基本知識的培訓,作業人員應具備必要的設備使用技能和安全作業知識。

        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在檢查或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有權停止使用設備并及時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項目負責人報告。

        第三十六條按照公司管理體系程序文件《基礎設施控制程序》的要求,及時逐級上報相關機械設備管理資料。

        第三十七條項目部應當制定起重機械事故的應急預案,建立有效的應急機制。

        第三十九條建筑工地起重機械發生事故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規定》,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進行調查處理。

      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起重機械(以下簡稱“起重機”)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起重作業中的安全事故,保障人員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所有起重機的設計、采購、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報廢等全過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 公司應設立專門的起重機安全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起重機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確各級人員的安全職責,確保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實施。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職責

        第四條 公司主要負責人職責:

        1. 建立健全起重機安全管理體系,確保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執行。

        2. 組織制定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并督促實施。

        3. 定期組織起重機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五條 安全管理部門職責:

        1. 監督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組織安全教育培訓。

        2. 負責起重機登記注冊、定期檢驗及維修保養的監督管理工作。

        3. 協調處理起重機安全事故,參與事故調查分析。

        第六條 操作人員職責:

        1. 嚴格遵守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持證上崗,嚴禁違章操作。

        2. 負責起重機的`日常檢查和維護保養,發現異常立即報告。

        3. 參加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 設備管理

        第七條 起重機的選型、采購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定,確保設備質量可靠、安全性能達標。

        第八條 新安裝或改造的起重機,必須經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安裝或改造,并依法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安裝告知和監督檢驗手續。

        第九條 起重機應定期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起重機不得使用。檢驗周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起重機應建立設備檔案,包括設計文件、制造單位資質、安裝改造維修記錄、檢驗報告、使用登記證、日常維護保養記錄等。

        第四章 操作與維護

        第十一條 起重機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操作。

        第十二條 操作前應對起重機進行全面檢查,確認各部件正常后方可進行作業。

        第十三條 起重作業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嚴禁超載、斜拉、歪吊等違章行為。

        第十四條 定期對起重機進行維護保養,保持設備清潔、潤滑良好、零部件完整。

        第十五條 遇有六級以上大風、雷雨、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露天起重作業。

        第五章 事故應急與處理

        第十六條 公司應制定起重機事故應急預案,明確應急組織機構、救援程序、聯系方式等內容,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十七條 發生起重機事故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現場,及時報告相關部門。

        第十八條 事故發生后,應成立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進行事故調查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執行。

      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 篇4

        為了規范起重機的使用管理,確保起重機的使用安全,防止和減少事故發生,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危險特性:

        該設備屬于液體起重機械,可能由于高溫液體、安全裝置、制動系統、傳動系統故障出現燙傷、墜落、觸電等事故,造成人員傷亡。

        二、管控措施:

        1、預防燒燙傷:

        ①使用前詳細檢查機電設備、龍門鉤、鋼絲繩、傳動軸和安全裝置是否正常,動車前發出聲光信號;

        ②嚴格聽從地面正確指揮信號;

        ③吊物嚴禁從人員上方通過;

        ④必須由持證專業人員操作天車;

        ⑤嚴格遵守“十不吊”。

        2、預防墜落:

        ①上下天車戴好手套、抓牢踩實;

        ②天車點檢、檢修或處理故障時必須斷電掛牌,執行好聯絡確認制度;

        ③操作時確認天車運行區域無人作業;

        ④無天車司機允許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天車運行區域。

        3、預防觸電:

        ①電氣開關及線路絕緣良好,無裸露;

        ②檢修時嚴格落實停機、斷電、掛牌制度;

        ③滑線安全標志或指示燈完好,滑觸線側設置防護裝置,防止吊具或鋼絲繩搖擺與滑觸線意外接觸;

        ④穿戴好絕緣勞保用品。

        三、應急措施

        1、發生觸電事故后:

        ①立即切斷電源,并立即報告當班班長和車間主任;

        ②脫離電源后立即搶救觸電者,如果觸電者傷勢嚴重,呼吸停止或心臟跳動停止,應立即施行人工呼吸和胸外擠壓,速請醫生診治或送往醫院。

        2、當發生墜落、砸傷事故時:

        ①發現事故人員應立即切斷電源并在確保自身和他人安全的'情況下,迅速搶救傷者并立即報告當班班長和車間主任;

        ②現場知情人員應做好受傷人員的現場救護工作。如受傷人員出現骨折、休克或昏迷狀況,應采取臨時包扎止血措施,進行人工呼吸或胸外擠壓。

        3、立即控制現場建立警戒區域,禁止無關人員靠近;指派專人到路口迎接消防車和救護車。

      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 篇5

        為了確保起重機械安全運行,并能充分發揮出最大工作效能和延長其使用壽命及實現文明生產,還應遵守各項規定、規程、法規,制定本制度。

        一、駕駛員崗位責任制

        1、起重機駕駛應經過一定時間的訓練,了解所駕駛的起重機的結構、性能,經應知應會考試后,才能獨立操作。

        2、必須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

        3、嚴守工作崗位,不無故擅自離開起重機。

        4、密切注意起重機的運行情況,如發現設備、機件有異常現象或故障,應設法及時排除后繼續使用,嚴禁帶病運行。

        5、起重機進行機修或大修時,駕駛員除了完成本職工作外,還應配合修理工一起工作,并參加驗收工作。

        6、做好起重機清潔保養工作。

        二、交接班制度

        交接班制度非常重要。根據實事求是的原則填寫當日工作情況、設備運行情況以及設備檢查情況,確保接班駕駛員的安全生產。

        (一)起重機工作完畢,交班駕駛員應做到:

        1、將空鉤起升到接近上限位置,停在規定地點,小車停在操縱室一邊,各控制器撥到零位,斷開閘刀開關。

        2、交班前應有15—20分鐘的清掃和檢查時間,檢查設備的機械和電器部分是否完好,同時做好打掃清潔工作。

        3、詳細記述當班日報(工作情況、設備運行情況及設備存在的問題或需要立即排除的故障等)。

        (二)接班駕駛員應該做到:

        1、認真聽取上一班司機中述的工作情況和查閱交班日報記錄。

        2、檢查起重機操縱系統是否靈活可靠和制動器的制動性能是否良好。

        3、固定鋼絲繩是否牢靠,卷筒鋼絲繩排列是否正確。

        4、使用前進行空載運行檢查,特別是限位開關,緊急開關,行程開關等是否安全可靠,如有問題必須修復后方可操縱使用。

        5、上述檢查中,雙方認為正常無誤后,交接班人員共同在工作日報上簽字,交班人員才能離開崗位。

        6、認真進行交換班,可以及時發現問題,防患于未然,更好地為生產服務。

        三、起重機安全技術規程

        1、每臺起重設備,必須經有關部門確認的持有司機操作證的.專職司機操作。

        2、起重機的側面或其它明顯的部位,必須掛有從地面看得清楚的起重量標牌。

        3、起重機禁止超負荷使用。

        4、必須處在垂直位置是起升重物,禁止斜拉斜吊。

        5、禁止起吊埋在地下或凍結在它物上的重物。禁止用吊具(吊鉤、抓斗等)拖拉車輛。

        6、禁止吊具(抓斗、起重電磁鐵)與人力同在一人車箱或般倉內裝卸物料。

        7、起重機工作時,禁止任何人停留在起重機上、小車上和起重機軌道上。

        8、吊運的重物應在安全通道上運行。在沒有障礙的線路上運行時,吊具或重物的底面必須起升到離開工作面兩米以上。

        9、在運行線路上需要越過障礙物時,吊具或重物的底面,應起升到比障礙物高半米以上。

        10、禁止吊運重物從人頭上越過,禁止任何人到重物下邊工作。

        11、禁止利用起重機吊具運送或起升人員。

        12、禁止在起重機上存放易燃(如煤油、汽油等)、易爆物品。

        13、吊具處在下極限位置起升重物時,卷筒上除固定用的鋼絲繩外,還應有兩圈以上的安全圈。

        14、起升液態金屬、有害液體或重要物品時,不論重量多少,均必須先起升200~300毫米,驗證制動器工作可靠時再正式起升。

        15、起重機上的制動器如果失靈或沒有調好,則禁止工作。

        16、禁止開車碰撞或推動不明情況的鄰車。

        17、在正常情況下,不應該依靠各限位開關作為停車之用。

        18、禁止從起重機上往地面扔任何物品。

        19、工具及備品等必須存放在專用箱中,禁止散放在大車或小車上。拆換的舊零件要及時送到地面。

        20、露天工作時門式起重機和裝卸橋,橋架高在二十米以下時,其工作風力應不大于六級。

        21、露天工作的起重機,不工作時必須用夾軌器或其它固定方法將起重機可靠的固定住,以防風災。

        22、到起重機上進行檢查或修理時,起重機必須斷電,并在電源開關處掛上“不準送電”的牌子。多機共用同一電源時,應掛在該起重機的保護配電箱的電源開關上,并應在被修理的起重機兩側設上阻擋器、標志牌和信號燈,必要時設專人守衛和指揮,以防鄰機碰撞。

        23、必須帶電修理時,應戴上橡膠手套和穿上絕緣鞋,并必須使用絕緣手柄的工具。

        24、修理用的照明燈電壓在36伏以下。

        25、有可能產生導電的電器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須接地。

        26、起重機的操縱室中和走臺上應備有滅火器。應設有安全繩,以備特殊情況時上、下車。

        27、每年至少有一次對起重機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檢查工作。

        四、起重機操作規程

        1、應嚴格遵守起重機安全技術規程

        2、應了解所用起重機的構造和性能、熟悉其工作原理和操縱系統、掌握其安全裝置的功用和正確的操作方法,作到精心保養和及時維修。

        3、如有人違反起重機安全技術規程,司機有權拒絕吊運。

        4、司機應熟記指揮信號(手勢、哨音、旗語等)并應與指揮工密切合作。

        5、在下列情況下,司機應發出警告信號:

        (1)起重機啟動送電時;

        (2)在同一層或另一層靠近其他起重機時;

        (3)在起升或下降載荷時,或大車小車行走時;

        (4)載荷在吊運過程中接近地面人員時;

        (5)吊運安全通道上有人工作或有人走動時;

        (6)載荷在距地面不高的位置移動時;

        (7)當吊載過程中設備發生故障時。

        6、必須精神集中,不準與同室其它人閑談,不準喝酒、吸煙、看手機和吃東西。

        7、作業前先空車開動個機構,判斷各機構運轉是否正常。

        8、必須遵從指揮信號,信號不明或指揮工沒有離開危險區域(如指揮工站在重物上或在地面設備與重物之間的狹窄地區)之前不準開車。

        9、司機只聽從事前指定的指揮工發出的開車信號。任何人發出的停車信號,都必須立即停車。

        10、由于受環境或其它因素影響,指揮工發出的信號與司機予見不同時,應發出詢問信號,確認指揮信號與指揮意圖一致后再操作。

        11、對捆綁方法不當或吊運中有可能發生危險時,司機應拒絕吊運,并提出改進意見。

        12、指揮工雖發出指揮信號,但他不注視被起吊重物時,不應該開車。

        13、有主、副兩套吊具的起重機,應把不工作的吊具升至上限位置,且不準掛其它輔助吊具。

        14、必須在重物離開工作面兩米以上時,才允許開動大車或小車。

        15、起重機的控制器應逐級開動,禁止將控制器手柄從順轉位置直接轉到反轉位置作為停車之用。只有在防止事故發生的情況下才允許。

        16、起重機大車或小車應緩慢的靠近終點,盡量避免碰撞擋架。應防止與另一臺起重機碰撞,只有在了解周圍條件的情況下,才允許用空負荷的起重機來緩慢的推動另一臺起重機。

        17、在操作過程中,如果聽到有不正常的聲音時,應立即停車斷電進行檢查,吊重物時應穩妥地放下。

        18、正在工作的起重機,遇有突然停電或線路電壓下降劇烈時,應盡快將各控制器轉回零位,切斷操縱室中的開關,并通知指揮工。如停電重物吊在半空時,司機和指揮工不準離開崗位,要警戒任何人不準通過危險區。

        19、起升機構制動器在工作中突然失靈時,要沉著冷靜,必要時將控制器轉在低速檔,做慢速反復升降動作,同時開動大車或小車,選擇安全地區,放下重物。

        20、露天工作的門式起重機和裝卸橋,司機應隨時注意天氣變化,遇有大風侵襲,及時采取防護措施。

        21、要時時注意門式起重機和裝卸橋兩邊支腿的運行情況,如發現偏斜應及時調。

        22、兩個人操縱一臺起重機時,不工作的司機不準擅自上、下車,必須到停車點才準上、下車。

        23、起重機駕駛員應嚴格遵守“十不吊”。

        (1)超過額定負荷不吊。

        (2)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光線暗淡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綁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吊掛重物直接加工時不吊。

        (5)歪拉斜掛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浮放活動物不吊。

        (7)易燃易爆物品不吊。

        (8)帶有棱角快口物件未墊好不吊。

        (9)埋地物品不吊。

        (10)違章指揮不吊。

        24、操作吊運熔化金屬、液體浮渣及澆鑄:

        (1)起吊前,須注意是否將包環吊牢。

        (2)將金屬包吊至距地面100毫米以內的高度試驗制動器可靠性。

        (3)包內液體距包沿之距離不得小于100毫米。

        (4)不得將吊車停于澆鑄鋼渣位置。

        (5)不準利用吊車扯拉“凝固金屬”。

        (6)吊運金屬包時不準從易燃易爆物品上和冰、水面上通過。

        (7)發現有漏包現象時,應打鈴警告、找安全地方放下,運行中金屬包距地面距離不得大于0.5米。

        (8)在起吊時,應注意輔助吊鉤動作,不準鋼絲繩與金屬包相碰接觸。

        (9)當吊車移動時,應注意避免釣鉤及金屬包掛住地面物品,不準從設備上越過。

        (10)傾倒液體金屬或浮渣時應平衡均勻,以免進濺到工作場地。

        (11)如因有浮渣,液體金屬倒不出時,不應再翻復金屬包。

        25、操作電磁盤及抓斗

        (1)起重機電磁盤工作時,只可在指定路線內移動重物。

        (2)起重機電磁盤工作時,應經常注意電壓變化情況,如有突然下降或超出規定值時,應停車檢查。

        (3)起重鋼絲繩及電纜應正確卷繞早卷筒上。

        (4)起重電磁盤不準超高腿磁卸物,不吸物時不準通電。

        (5)電磁盤工作不準超“JC”制。

        (6)抓斗工作時,為避免物品掉出,應交抓斗閉合緊密,不許可搖晃。

        (7)當抓都沒有完全閉合前,抓斗需稍提起再閉合,以防止過載。

        (8)抓斗起升時,應使負荷均勻傳至每支鋼絲繩上。

        (9)抓斗工作前,各機構需要進行短時間空運轉,查看是否正常。

        (10)電磁、抓斗不得吸、抓固體物品。不準升高卸物破碎。形狀不規則的硬質物品不準抓。

        (11)抓斗、磁盤重與重物重量之和不得超過吊車的額定起重量。

        (12)不工作時磁盤、抓斗應落至地面。

        (13)抓斗升降應保持平穩,防止由碰撞而造成轉動。

        (14)抓斗在卸載前,要注意升降繩不應比開閉繩松弛,以防沖擊短繩。

        (15)抓斗在接近車箱底面抓料時,注意升降繩不可放松,以防抓壞車皮。

        (16)機車在未摘鉤和未離開前,抓斗不得靠近車箱,更不準進行抓料。

        (17)抓滿物料的抓斗不應懸吊十分鐘以上,以防溜抓傷人。

        26、吊運毛坯

        (1)在起吊時須確信捆綁、夾持緊固。

        (2)將毛坯進或取出爐子時不得碰擊爐口及其他物品。

        (3)不準使夾持沒,毛坯夾鉗或其它裝置留在爐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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