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租地協議書
甲方:
乙方:
為保護耕地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規范耕地管理和種植經營行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如下合同。
第一條. 耕地的使用管理
乙方不得進行與農業種植無關的項目,允許乙方自主決定種植品種。
第二條. 租賃位置和面積
乙方承租甲方土地共計 畝。
第三條. 租賃期限
租賃時間共計 年,自 年 月日 到 年月 日。如遇國家政策調整,另行議定。
第四條租賃費用的數額及繳納方式
按照先繳費后使用的原則,于每年的月 日繳納。
第五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 對承包所有耕地行使租賃權、監督權。
2. 有權收回乙方不按合同約定經營的耕地。
3. 制止乙方實施損害耕地資源和其它資產的行為。
4. 依據租賃合同的約定,向乙方收取租賃費。
5. 耕地租賃期間,國家各類惠農支農政策以乙方作為受益主體。
6. 維護乙方的合法權益。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依法享有對租賃的耕地資源經營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在租賃期內有權對農田,利和電網的`改造,在合同期結束后享有處置權。
2. 乙方對耕地可依據市場需求,自主安排生產經營方式。
3. 在租賃期滿后,同等條件下,對原租賃的耕地有繼續租賃的優先權。
4. 按本合同的約定繳納租賃費。
第六條.違約責任
在租賃期間,除合同約定和國家,省,市政策調整的因素之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和解除合同,如有違約,由違約方承擔另一方的經濟損失,當事人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分別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甲乙雙方無法履行合同,或是合同確有必要變更或解除的,可以經雙方協商后,按照法律程序變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雙方自行承擔或雙方協商解決。
第七條.解決爭議辦法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其它事項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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