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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么寫人民調解協議書

      時間:2021-06-09 18:03:07 協議書 我要投稿

      怎么寫人民調解協議書

        人民調解協議書是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糾紛當事人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主義道德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通過平等協商、互諒互讓,對糾紛的解決自愿達成一致意見的意思表示。接下來小編搜集了怎么寫人民調解協議書,僅供大家參考,希望幫助到大家。

      怎么寫人民調解協議書

        怎么寫人民調解協議書

        人民調解協議書一般分為四個部分:標題、首部、正文和尾部。標題、首部和尾部這些格式都是固定不變的,比較容易掌握。較難的是協議書的正文部分,就是對當事人糾紛的簡要介紹及達成的協議內容的表述。正文要求簡練,對糾紛的經過需用與有限的文字表達清晰、完整,達成的協議內容更是協議書的核心部分,要求具有可操作性,真正起到解決糾紛的目的。所以,要寫好協議書的正文,制作一份高質量的人民調解協議書,筆者認為需做到“四要”。

        一、要素要具備

        敘述當事人的糾紛情況,相當于寫一篇簡短的記敘文,其要素包括糾紛發生的時間、地點、起因、經過和結果五要素。有些糾紛發生的時間、地點明確,但也有些常見的鄰里、家庭糾紛等大多是長期積累的,引起糾紛的事件發生時間不會很明確,只能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大致時間進行敘述,而地點從當事人基本情況中即可明了,不需再作介紹。事情的起因、經過是糾紛情況表述中的難點,既不能遺漏關鍵細節,又要注意用詞的靈活性,若不注意敘述的方式,有可能當事人一方因用語原因不愿意簽字,導致前功盡棄。所以,在寫這一部分時,既要講求原則,又要注意用語的尺度。從調解的角度講,糾紛發生的結果一般是指雙方不能和解,申請到調委會進行調解或調委會發現后主動要求調解,當事人接收調解。

        二、邏輯要清晰

        邏輯要清晰,就是把事情發生的每一步環環相扣的交待清楚,每層意思連貫,不能跳躍幾層意思進行敘述。若邏輯不清,則給人一種突兀感,如“住在樓上的申請人張某×月×日出門時忘了關自家水龍頭,溢出的水將樓下申請人李某的天花板弄濕,電器短路等,造成很大的損失。經了解 ”我們可以對這段敘述提出如下疑問:

        1、李某是否對造成的損失提出了賠償要求?如果沒有,不會產生糾紛。

        2、如果李某有賠償要求,張某按其要求進行了賠償,也不會產生糾紛。

        3、如果發生糾紛后他們自行解決或調委會沒有主動進行調解,又何談經調解達成協議?因此這段敘述不妨改為:“被申請人張某×月×日出門時忘記關自家水龍頭,溢出的水將樓下申請人的李某的天花板弄濕,以致電器短路等,造成很大的損失。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賠償各種損失共××元,被申請人認為不合理,雙方就賠償數額無法達成一致,申請某某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經調解,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

        三、用語要準確、規范

        協議書內容要求簡短、精煉,對其用語提出了較高要求,如果幾行字的敘述中有多處術語錯誤或多個錯別字,這份協議書的質量就可想而知了。

        一是要術語準確。人民調解協議書具有合同性質,準確的使用術語既可以節省筆墨,又可以避免誤解,若術語運用不準確,不僅詞不達意,還可能引起新的糾紛。如“撫養”和“扶養”、“補償”和“賠償”在法律上含義不一樣,用混了可能引起誤解;“訂金”和“定金”的法律含義更是相差甚遠,用混了則可能引起新的糾紛。

        二是要拒絕方言、俗語。作為具有合同性質的人民調解協議書,不管放到哪里,都要讓人看懂字詞、明白意思,所以要使用普通話,不能使用方言、俗語,如“不搭界”(無關系)、“價錢太大”(價錢高)等方言,讓他人讀起來摸不到頭腦。

        三要杜絕錯字、別字。在協議書中要杜絕錯別字,是制作協議書的基本要求,如不能把“采光”寫成“彩光”,“贍養”寫成“瞻養”,“道歉”寫成“道欠”等。

        所以制作完成后當事人簽字前,調解員要認真通讀協議書草稿,看看是否存在以上及其他不應出現的問題,若有錯誤要及時改正,真正達到通過制作協議書解決糾紛的目的。

        四、操作性要強

        協議書既要內容合法,又要邏輯嚴密,同時,還要有較強的操作性。內容合法是協議書的關鍵,內容不合法,邏輯不可能嚴謹,該協議也不可能有效。操作性強要求文字準確、解釋唯一,現實中可操作,如“被申請人自本協議簽字之日起7日內通過本調委會支付給申請人1000元,作為對申請人損失的補償”。明確了給付的雙方、標的及其性質、時間等必要要素,如果缺少其中某一要素,則可能引起新的糾紛,若寫成“被申請人支付給申請人1000元,作為對申請人造成損失的賠償”,如遇到不守信用的被申請人,有可能鉆支付時間表述不明確的空子無限期拖延支付,從而引起新的糾紛。

        人民調解協議書寫作格式

        按照《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文書格式的要求,人民調解協議書由標題、編號、當事人、案由、事實、理由、協議、落款、日期、書記員等部分組成。

        一、首部

        1、標題

        分兩行書寫,第一行寫人民調解委員會名稱(應冠以縣、鄉鎮、村居的名稱),第二行寫文書種類,即“人民調解協議書”。

        2、編號

        在標題右下方寫編號,表述為“[年度]×民調字第××號”。“×”代字為“鄉鎮或村居”字。

        3、當事人基本情況

        ①申請人:如系公民提起申請的,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和住址等。如系法人提起申請的,應寫明單位的全稱和所在地址;然后另起一行寫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當事人有非訴訟代理人的,應寫明代理權限,應具體寫明其稱謂: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是委托代理人,然后寫明其姓名等基本情況。

        ②被申請人:除稱謂外,其他基本情況寫法同申請人相同。

        ③第三人:寫明其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填寫這個項目在寫作上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對當事人的認定要準確

        未成年人(未滿18周歲)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是他給別人造成損失時,未成年人是當事人,不能將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列為申請人或被申請人。民事訴訟法第44條規定:“有訴訟權力能力的人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未成年人沒有訴訟行為能力或行為能力受到限制,但它是具有民事訴訟權力能力的,當他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是他給別人造成損失時,受侵害或者損害了他人的未成年人就是當然的權力義務主體,但由于其缺乏行為能力,他們的民事活動應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但這并不是說代理人就成了當事人,他的責任僅僅是代替未成年人進行民事活動而已。

        第二、書寫項目要完整

        必須按照申請人、申請人代理人、被申請人、被申請人代理人、第三人、第三人代理人的順序逐一寫述,不要遺漏。此外,法人參加訴訟的,該欄目填寫時也必須完整。有些判決書中在原告或被告欄目中只寫單位的名稱、代理人的名稱,卻不寫其法定代表人的情況,也有的.案件由于其法定代表人不直接出庭參與訴訟,因而判決書中就只列單位名稱,不列其法定代表人情況,這都違背了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從這項規定中不難看出,法人具有與一般當事人相區別的特殊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亦具有訴訟權力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但是,法人的訴訟行為能力,是通過其代表人的活動來體現的,沒有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就沒有法人的訴訟行為。因此,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法定代表人的個人人格已完全消失,而表現為法人的人格,與法人組織結合成一個不可分割的統一體。所以在人民調解協議書中,不能只出現法人組織而不出現法定代表人,這樣寫,不僅在理論上講不通,而且也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第三、要具體、準確地寫明代理人的種類

        代理人,是指代理他人實施民事行為活動的人,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代理人有三種:a.法定代理人;b.指定代理人;c.委托代理人。因而在人民調解協議書中就不能籠統地使用“代理人”的稱謂,而應具體寫明其種類才易于知道其代理的地位及權限。

        4、案件由來和調解經過

        應表述為:“(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和案由)一案,本調委會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或依法由調解員×××獨任調解),公開(或不公開)進行調解,本案已調解終結。”

        二、正文

        1、事實

        事實部分首先寫明雙方當事人對案件的陳述,然后另起一行寫明調委會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1)當事人雙方爭議的事實、理由及各自請求。即申請人具體要求解決什么爭議的問題,及其事實和理由;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申請調解所持的態度,陳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以表明雙方起各自所持的態度或依據。如果本案有第三人參與調解,還應寫明第三人對本糾紛所持的態度及主張,屬于有獨立訴訟請求權第三人的還應表明對本案所主張的請求事項。該項內容應用如下固定的寫作模式表述:申請人×××稱:(概述申請人提出的具體請求事項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被申請人×××辯稱:(概述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內容);第三人述稱:(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見)。

        當事人爭議的事實是當事人雙方自行提供的,盡管當事人各自提供的事實和意見不一定完全真實和正確,甚至可能含有虛假成份,但也應將其內容概括地寫入人民調解協議書,這樣不僅能體現出人民調解委員會對當事人民事權利的尊重,增強民事調解的透明度,同時也有助于分辨雙方發生糾紛的真實原因。

        (2)人民法院經查證認定的事實。由于雙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不一定都真實,其中可能帶有一定的片面性,甚至含有虛假成份,因而在寫完原、被告陳述的事實之后,必須鄭重寫明法院查證的事實。因為這是經過法院審理、查證屬實的事實,是判決定案的依據。所以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寫入事實中的內容要有根有據,確鑿無誤。

        2、糾紛簡要事實、爭議事項

        糾紛簡要事實是人民調解協議書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在事實敘述的基礎上,對糾紛事實進行的分析認定,體現了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主要觀點。人民調解協議書的理由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內容,即調解的理由和調解適用的法律。

        根據《樣式》,這部分應表述為:“本調委會認為以上協議并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依照《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予以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

        3、協議內容

        協議內容是糾紛當事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一致意見。協議內容要明確、具體、完整。根據《民事訴訟法》確認之訴、變更之訴或給付之訴的不同情況,正確地加以表述。例如是給付之申請的,要寫明標的物的名稱、數量或數額,給付的時間及給付方式。給付的財物,品種較多的,在人民調解協議書中可以概括地寫,詳情另附清單;人民調解協議書義務人履行一定民事行為的,應當寫明應履行行為的內容及要求、履行期限等。

        三、尾部

        人民調解協議書的尾部按順序寫明以下幾方面的內容:當事人簽名、調解員署名,寫明調解日期,加蓋調委會印章,書記員署名。

        調解人員署名在上述事項的右下方,按參加調解人、調解主持人、調解員順序分項列署。調解日期在署名下方隔一行寫明年月日,在其下方隔行由書記員署名。

        此外,應在人民調解協議書日期上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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