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約定一方不負擔債務是否具有效力
有的當事人為了逃債選擇離婚,然后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債務由一方承擔,另一方不負擔任何的債務。這種為了逃債的離婚協議書的約定的簽訂,當事人就真的不用負擔債務嗎?約定一方不負擔債務究竟是否具有效力?小編為您整理如下。
離婚協議約定一方不負擔債務是否具有效力?
其實,協議離婚約定一方不負債是否有效,要看債務的性質,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的話,需要兩方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的,離婚協議中的約定對債權人是無效的,債權人可以起訴夫妻兩方或任一方要求還款的。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因此雙方可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離婚后一切債務由一方承擔,但是該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共同債務有哪些?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夫妻在離婚時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可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離婚后一切債務由一方承擔,但是該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也就是債權人。用離婚來逃避夫妻的共同債務本來也是不對的,是自己的債務,就應該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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