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醫學證明(匯編15篇)
在日常學習、工作抑或是生活中,要用到證明的地方還是很多的,證明是以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或個人的名義憑借確鑿的證據證明某人的身份、經歷或某件事情的真實情況時所使用的一種書面材料。一般證明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出生醫學證明,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出生醫學證明1
委托人姓名(新生兒母親): XXX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XXXXXXX
聯系電話:XXXXXX
受托人姓名:XXX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XXXXXX
聯系電話:XXXXXX
與委托人關系:XXX
委托人于20xx年XX月XX日在XXXXXX醫院分娩,特授權委托XXX(受委托人姓名)辦理XXX(新生兒姓名)的《出生醫學證明》。
凡由受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權利內,代理委托人行為所造成的法律結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認。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簽署授權委托書之日起至受托人領取《出生醫學證明》之日止。
委托人簽名按手印: 受托人簽名按手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生醫學證明2
親愛的新爸爸,新媽媽們:
你們好!
恭喜你們添了一位新寶寶,《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嬰兒出生時狀態、血親關系以及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醫學證明,也是每個新生兒的第一份人生檔案。當你們在為寶寶準備一切生活必備品時,請別忘了為寶寶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的信息填報準備。
一、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前必須給新生兒起名,填寫要字跡工整,嬰兒可以隨父姓或母姓,姓名用字必須準確,如需用冷僻字,須事先去申報戶口的派出所咨詢。《出生醫學證明》一經簽發,即產生法律效力,非因法定事由,《出生醫學證明》及其記載的內容不予更換或變更。
二、《出生醫學證明》必須在一個月內可產婦自行領取或者委托他人辦理;因特殊原因,超出一個月需產婦本人領取,三、當收到《出生醫學證明》后,請認真核對,如發現有打印錯誤,應及時向醫院申請換發。《出生醫學證明》嚴禁擅自涂改,一旦涂改,視為無效。
四、《出生醫學證明》是證明新生兒出生地和申報戶籍的有效法律憑證,請妥善保管。按照國家和本市戶籍管理的有關規定,應憑《出生醫學證明》到新生兒父母一方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為新生兒辦理戶籍登記手續。
五、領證時需提交材料:
(一)新生兒母親領取《出生醫學證明》應提交新生兒父母雙方有效身份證明(身份證、軍官證、護照)、并準備復印件,即可辦理。
(二)其他人領取《出生醫學證明》應提交材料:
1、新生兒母親簽名的授權委托書;
2、辦理出生證所需證件:帶新生兒父母雙方有效身份證(身份證、軍官證、護照)、結婚證或準生證原件,并準備復印件,即可辦理。
3、授權委托領出生醫學證明人的有效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六、辦理時間及地點:
辦理時間:每周一下午,周三、四、五
早上9 : 30 ~ 11 : 10,下午2 : 00~ 4 : 30
辦理地址:門診大樓X樓XXX室。
聯系電話:XXXXXXXX
XXXX醫院出生證
出生醫學證明3
我院實行專人專機打印《出生醫學證明》差不多三年了,非常重視《出生醫學證明》的打印和管理工作。建立《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和使用的出、入登記制度,報廢登記制度,建立臺賬進行管理和備查。由專人分別管理《出生醫學證明》和《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打印《出生醫學證明》和加蓋專用章應分別設在辦公室和財務室兩個科室,嚴格使用手續,嚴禁偽制和濫用印章。《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按法定式樣由簽發單位刻制,印模式樣已抄送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出生醫學證明》補辦工作統一由縣保健院負責。
定期召開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小組和出生醫學證明工作小組會議,總結每一季度的工作情況,提出不足和建議,督促落實和完善。所以今年因打印證件時操作或機械故障等原因導致項目不準確或錯誤的問題減少了。
20xx年度,我衛生院的接生活產人數是1121人,實領空白《出生醫學證明》1200個,已發放《出生醫學證明》1031個,其中有歷年出生20xx年發放的115本,今年出生今年發放的916本;作廢《出生醫學證明》有3本;還剩余空白《出生醫學證明》312本。我院今年度的發證率是81.7%。
因今年醫改,各項工作比較多,且現在打證和發證都是我一個人負責,所以今年不能及時按時打印,給我們婦產科和辦公室工作造成一定的影響。明年希望有新的人員來拉接手打證和發證工作,這樣打印和發放工作才能逐漸恢復正常。
出生醫學證明4
婦幼保健院:
因不慎將孩子出生證明丟失,現申請補辦《出生醫學證明》。出生信息:司俊翔(男),20xx年xx月xx日在桂陽縣人民醫院出生,我們保證信息真實準確,如有虛假愿負法律責任,望貴院給予補辦為感!
特此申請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出生醫學證明5
永年縣的《出生醫學證明》工作,由永年縣衛生局委托縣婦幼保健院負責轄區內的事務性管理。在日常工作中,我們堅持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河北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這一法律證件的管理與簽發工作。根據省衛生廳《關于開展全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專項督導檢查工作的通知》、市衛生局《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專項督導檢查工作方案》和我縣實際,我們制定了切實可行的《專項督導檢查工作方案》,縣衛生局婦幼科和保健院主管領導帶隊,對我縣縣、鄉級醫療機構的《出生醫學證明》工作進行了一次自查。在自查過程中,發現我縣縣、鄉兩級醫療機構在《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發放工作中還存有以下幾種問題:
一、按照《〈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在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的嬰兒(1996年1月1日后出生),其《出生醫學證明》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出具。在檢查中,我們發現有個別醫療機構為醫療機構外的嬰兒辦理了《出生醫學證明》。
二、個別醫療機構在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時未按要求將新生兒和新生兒父、母親的個人信息存檔,《出生醫學證明》存根聯未按要求粘貼在《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表》的右下方。
三、個別醫療機構未按要求使用統一的《出生醫學證明》登記表。
針對以上問題,督導小組十分重視,經過研究,決定采用簽發一批、查驗一批、完全合格后給予換領空白證件的辦法,同時對各醫療機構進行不定期的檢查與督導,切實做到萬無一失,嚴肅認真的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與簽發工作。
出生醫學證明6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吉林省母嬰保健條例》、《吉林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出生醫學證明 管理。
第二條 《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的規定,由依法取得執業許可和《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權的助產機構出具的證明新生兒出生時間、出生地點、出生時的健康狀況與父母的血親關系,申報國籍、戶籍和取得公民身份證號碼的法定醫學證明。
第三條 凡在我市出生的新生兒,應當依據本細則獲得衛生部統一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第四條 《出生醫學證明》必須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方可生效。
第五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設立《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負責《出生醫學證明》在本轄區內的發放、指導、檢查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各縣(市)、區《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管理人員,并在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登記備案。
第七條 長春市衛生局負責統一制作“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報公安部門備案。同時向社會公布簽發機構名單。
第八條 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的助產機構,必須通過盛市衛生行政部門考核、驗收,獲榷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權,方可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第九條 助產機構負責對本機構出生的新生兒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第十條 助產機構應當加強管理,明確責任,并且制定專門的簽發管理制度。
(一)經過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專門培訓,并在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備案的人員,方可承擔本機構《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
(二)應當由2人分別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登記和“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的使用,并實行證、章分開,相互監督,嚴格管理。
(三)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在領榷出生醫學證明》時,應當在“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登記”上簽名。
(四)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助產機構應當配備微機、打印設施,使用全省統一的《出生醫學證明》軟件。
第十一條 助產機構接收孕產婦住院時,應當向孕產婦或家屬發放《<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告知書》。
第十二條 《出生醫學證明》的填寫,依據《分娩登記本》、父母身份證及戶口簿,家庭住址以戶口簿為準(流動人口以落戶地址為準)。《分娩登記本》作為核查、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依據之一,應當妥善管理,永久保存。
第十三條 凡戶口在外地的產婦在長春市助產機構分娩,助產機構應當依據《分娩登記本》和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的身份證或戶口簿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并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登記”,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 管理》。
第十四條 未在助產機構出生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由長春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負責簽發。簽發時應當核實有關情況,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一) 由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的“親子關系聲明”。
(二) 具備下列材料之二者可作為親子關系的旁證:
1、由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社區民警出具的蓋有公章和簽字的證明材料和當地居民(村民)委員會或機構出具的蓋有公章和簽字的證明材料。
2、具有鑒定資格的相關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3、助產機構出具分娩證明,并有接生人員簽字和助產機構公章。
初審合格后打傭出生醫學證明》,待接生人員簽字后,復審蓋章生效。
證明材料由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永久保存。
第十五條 單親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由母親或者父親任何一方出具書面說明,并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助產機構應當給予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正、副頁允許只填寫一方信息,并將公證資料長期保存。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醫學證明》無效:
(一)無接生人員簽名的;
(二)無新生兒母親簽名或未蓋名章的;
(三)新生兒母親和接生人簽字未用鋼筆或碳素筆填寫的;
(四)被涂改、字跡不清、項目填寫不全(單親新生兒的《出生醫學證明》除外)或某些項目填寫不真實的;
(五)私自剪切《出生醫學證明》副頁的;
(六)未蓋助產機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的;
(七)助產機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未在當地公安部門備案的;
(八)非法印制的《出生醫學證明》。
第十七條 換發《出生醫學證明》。
(一)因助產機構的責任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應由原助產機構及時予以換發,并做好“出生醫學證明換發登記”。
(二)因當事人的責任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應到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機構換發,并做好“出生醫學證明換發登記”。
無效的《出生醫學證明》由換發機構收回保存。
第十八條 因《出生醫學證明》遺失等原因要求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應當向長春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醫學證明》原簽發助產機構提供的新生兒出生時的基本情況、病歷號、原編號的證明,并且加蓋原助產機構的《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和公章;
(二)父母雙方或監護人戶口簿及身份證;
(三)持在《長春日報》登載的《出生醫學證明》遺失聲明及交款憑證。經核實情況屬實可予補發。無接生者簽字,應由原助產機構醫務科負責出具證明并蓋公章,由長春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保存。補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均在其副頁上注明“補發”字樣。
未辦理戶籍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辦理戶籍手續后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只適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出生醫學證明7
委托人:
性別:
出生年月: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身份證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受托人:
性別:
出生年月: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身份證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與委托人關系:
委托人因不能親自來醫院辦理《出生醫學證明》領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代理本人領取嬰兒姓名為xxx的《出生醫學證明》。凡由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權利內,代理委托人行為所造成的法律結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認。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簽署授權委托書之日起至受托人領取《出生醫學證明》之日止。
委托人簽名:
xxxx年xx月xx日
受托人簽名:
xxxx年xx月xx日
出生醫學證明8
XXX公司
茲授權(身份證號碼:xxx)為我單位藥品采購代表,負責與貴公司之間的藥品業務洽談及簽訂合同等相關事宜。如該購銷人員發生變動,我單位將及時通知貴公司并提供變更后的人員委托書,否則由此而引發的問題由我單位負責。
授權采購品種:許可范圍內的所有品種。
受委托人員聯系電話:(公司固話)
授權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止。
xxx
20xx年xx月xx日
出生醫學證明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全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安部及安徽省衛生計生委、公安廳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新生兒出生狀態、血親關系,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號碼的法定醫學證明。
第三條我省境內出生的新生兒,應當依法獲得《出生醫學證明》。
第二章管理
第四條《出生醫學證明》由國家衛生計生委監制,并統一編號。
第五條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可以委托相關機構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事務性管理工作。
省衛生計生委托安徽省婦幼保健所負責全省《出生醫學證明》的事務性管理工作。
第六條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委托管理機構應明確職責與任務,建立完善規章制度,加強監督,規范服務。
第七條各縣(區、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委托管理機構應將轄區內經依法審批并獲得助產技術執業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名單登記造冊,確定《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并通報同級公安機關。如有變動,應及時通報同級公安機關并定期上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各縣(區、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委托管理機構嚴格按照《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和補發專用章標準及式樣統一刻制印章,配發至簽發機構,并將印章式樣抄送上級管理機構和同級公安機關備案。簽發機構變更名稱或印章發生毀損等情況應當及時向當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委托管理機構報告,申請刻制新印章。
第九條各級委托管理機構和各簽發機構應當妥善運送和保管《出生醫學證明》,因潮濕、破損或丟失的,應將數量、編號及時上報上級委托管理機構并申明作廢。必要時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各級委托管理機構和簽發機構要嚴格控制廢證率,加強廢證的管理。認真登記廢證編號和作廢原因,在《出生醫學證明》三聯上分別標識作廢或加蓋作廢章,定期逐級回收,由省婦幼保健所統一銷毀。
第十條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委托管理機構受理《出生醫學證明》相關投訴、舉報,并組織對《出生醫學證明》真偽的技術鑒定。
第十一條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委托管理機構應協調各簽發機構與婦幼保健機構建立良好的信息交流、協作機制,相互配合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簽發與孕產婦保健管理和兒童保健管理工作的銜接。
第十二條各簽發機構要加強對《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管理,建立簽發管理制度,嚴格簽發程序,專人負責;設專人分別管理空白《出生醫學證明》、填寫《出生醫學證明》和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嚴禁在空白《出生醫學證明》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嚴禁出具虛假信息的《出生醫學證明》。
第十三條加快《出生醫學證明》的信息化進程,建立《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信息與公安等部門共享機制。各縣(區、市)委托管理機構定期將轄區內簽發機構名單、《出生醫學證明》發放號段、廢證編號逐級報送至省婦幼保健所。實現《出生醫學證明》信息化管理的地區還應定期將《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個案信息逐級報送省婦幼保健所,再由省婦幼保健所統一將相關信息通報省級公安機關。
第十四條各委托管理機構和簽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對新生兒及其監護人提供的個人資料嚴格保密并妥善保存。
第十五條《出生醫學證明》申領登記本、《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登記表、《出生醫學證明》存根,以及申請人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和電腦保存電子文檔等相關資料均應按檔案管理要求,按首次簽發、換發、補發分類進行整理、歸檔,永久保存。
第三章申領
第十六條實行按屬地逐級申領制度。各簽發機構向轄區所在地縣(區、市)委托管理機構,縣(區、市)委托管理機構向所在市委托管理機構,各市委托管理機構向省婦幼保健所逐級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第十七條嚴禁向未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的任何機構和個人發放《出生醫學證明》。嚴禁跨地區、跨機構出借、轉讓《出生醫學證明》。嚴禁倒賣《出生醫學證明》。
第十八條各級委托管理機構在辦理下級單位申領時,應查驗單位介紹信、申領人有效身份證件、核對申領數量及編號并填寫登記本。
第十九條各級委托管理機構和簽發機構應對領取的《出生醫學證明》進行登記,并按出生證編號先后順序使用。
第二十條各級委托管理機構和各簽發機構應按規定時間上報《出生醫學證明》申領計劃和管理使用情況統計報表。
第四章首次簽發
第二十一條經依法審批并獲得助產技術執業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內分娩的新生兒,由該助產機構首次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第二十二條無法核定新生兒母親信息的新生兒,不能獲得《出生醫學證明》。國內公民收養查不到生父母的嬰兒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不予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第二十三條各簽發機構應明確相關人員職責,助產機構接生人員負責規范填寫分娩信息;簽發人員負責查驗新生兒父母、領證人等相關有效身份證件,留存復印件,規范打印或填寫《出生醫學證明》;印章管理人員負責審核,并在審核無誤后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第二十四條《出生醫學證明》應當使用規范漢字和符合國家標準的數字符號打印,或用藍黑色鋼筆、碳素筆一次填寫,所有項目要齊全、字跡清楚、內容準確、不得勾畫涂改。
各助產機構在辦理入院登記時應核對分娩產婦有效身份證件信息,并留存復印件。新生兒母親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與住院分娩登記產婦信息不一致的,應當提供親子鑒定證明。
對于未提供新生兒父親信息的,新生兒母親應提供本人簽字的書面聲明,簽發機構可在《出生醫學證明》上父親信息欄目處填寫"/"。
第二十五條各簽發機構應當增強服務意識,合理設計簽發流程,方便群眾申領《出生醫學證明》。應廣泛宣傳《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申領和使用規定,指導孕產婦做好新生兒姓名、相關證明材料的準備。
新生兒父母應在出院前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確因特殊情況出院前未申領的,須在出生一個月之內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第二十六條對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新生兒,由出生地縣(區、市)委托管理機構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在本辦法下發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新生兒申領《出生醫學證明》時,應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1、由新生兒父母(監護人)出具的"親子關系聲明";
2、接生人員出具的接生人員身份信息及接生情況證明;
3、親子(母子)鑒定證明;
4、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5、領證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在未取得助產技術執業許可的機構分娩的新生兒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參照醫療機構外分娩申領。
第二十七條各簽發機構應按規定做好發放登記,領證人在《出生醫學證明發放登記本》上簽字。
領證人不是新生兒母親的,需提供新生兒母親簽字的書面委托書。
第二十八條《出生醫學證明》一經簽發,證件記載的信息原則上不得變更。
第二十九條《出生醫學證明》免費簽發,嚴禁收費和搭車收費。
第五章換發
第三十條因當事人或簽發機構責任導致原《出生醫學證明》無效,或由公安機關提供相關證明不能進行出生登記,或提供親子鑒定證明要求變更父親或母親信息的,可以向原簽發機構申請換發。
第三十一條簽發機構不得為當事人以變更新生兒姓名為理由換發《出生醫學證明》。
第三十二條簽發機構在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換發時,應審驗下列證明材料:
1、新生兒父母出具的書面申請;
2、原《出生醫學證明》正頁(已入戶的)或正副頁(未入戶的);
3、原《出生醫學證明》存根復印件;
4、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5、領證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6、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三條原簽發機構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完整情況,按當事人換發原因核定相應材料予以換發。換發后,原證件由原簽發機構歸檔保存,并做好相關登記。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醫學證明》視為無效。
1、《出生醫學證明》手寫時未用藍黑色鋼筆或碳素筆的;
2、《出生醫學證明》被涂改的、填寫字跡不清的、有關項目填寫不真實的;
3、私自拆切《出生醫學證明》副頁的;
4、《出生醫學證明》未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的;
5、《出生醫學證明》為非法印制的、偽造、倒賣、轉讓、出借的';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無效情形。
第六章補發
第三十五條因遺失、被盜等情況喪失《出生醫學證明》原件正頁或副頁的,可以向原簽發機構所在地縣(區、市)委托管理機構申請補發。
第三十六條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兒。
第三十七條原簽發機構所在地縣(市、區)委托管理機構在辦理《出生醫學證明》補發時,應審驗下列證明材料:
1、新生兒父母出具的書面補發申請;
2、原《出生醫學證明》作廢公告;
3、原《出生醫學證明》存根聯復印件;
4、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5、新生兒父母戶口登記簿原件和復印件;
6、領證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第三十八條原簽發機構所在地縣(區、市)委托管理機構給予情況屬實的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加蓋《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并做好相關登記。
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未辦理出生登記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辦理出生登記后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第七章責任
第四十條醫療保健機構或人員未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母嬰保健助產技術服務許可,擅自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由當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對于出具虛假《出生醫學證明》的有關責任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有關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撤銷其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執業資格或者醫師執業證書。
第四十二條對于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管理機構、簽發機構或工作人員,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簽發《出生醫學證明》資格,并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衛婦秘〔20xx〕650號)作廢。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親子鑒定證明指經省司法廳審核登記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出具的親子關系證明。
第四十五條各市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流程,出生醫學證明怎么開
1、《出生醫學證明》辦理時間:每周一到周五全天。
2、備齊父母身份證原件和接生醫院出具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進行辦理。
(1)憑夫婦雙方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在分娩醫院領取《出生醫學記錄》。
(2)持夫婦雙方身份證明和《出生醫學記錄》到產婦戶口所在辦理程序地的婦幼保健院(所)領取《出生醫學證明》。
(3)辦理程序:
a、持接生醫院出具的《出生醫學記錄》在掛號處交費。
b、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c、自填單一般有以下內容:父母姓名,身份證號,民族,嬰兒姓名,嬰兒申報戶口地址,母親居住地址,床位號等。如果剛住院時還沒想好寶寶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給寶寶取好大名,不然有些醫院是不會發放《出生證》的。證;接生人員出具的接生情況證明,兒童父母或監護人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或單位出具的證明;父母或監護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嬰兒。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如出國等需要出生醫學證明,以公證部門出具的出生公證書"作為合法有效證件。
出生醫學證明10
根據《西秀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的通知》(區衛計通[20xx]133號)文件要求,我院組織人員按醫療機構《出生醫學證明》檢查表對本院《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發放情況進行了自查,現將自查情況總結如下:
一、證件管理
1.安排有專人負責證件出入庫工作及簽發及管理,庫房人員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收發,防保室專人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工作。
2.證件管理人員參加過培訓或學習,掌握《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相關知識,通過問卷調查,熟悉相關管理情況。
3.簽發登記記錄規范,符合要求。
4.有《出生醫學證明》相關出入庫制度及簽發、補發、換發、廢證管理和文件歸檔。
5.《出生醫學證明》印章與簽發分開管理。
二、證件簽發
按《出生醫學證明》的首次簽發要求,規范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并做好《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工作;《出生醫學證明》首簽發登記表由具有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接生人員填寫并確認后轉給簽發人員,簽發人員審驗領證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材料,并留有新生兒父母和領證人的有效證件的復印件,由領證人填寫和確認新生兒姓名及其父母相關信息;簽發人員電腦錄入資料打印《出生醫學證明》;蓋章人員對《出生醫學證明》的了信息進行核對無誤后加蓋印章,并做好存根保留和首次簽發登記。
三、定期開展法制教育和崗位培訓。
我院有針對性地對《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簽發人員開展法制教育,無上級機構組織崗位培訓,我院通過自學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指導手冊的學習,增強法律意識,提高對證件損毀、丟失、制假、用假、販假事件的監察能力,防止失職瀆職事件的發生。
四、定期報告。
每月對《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統計并登記;在平時開展《出生醫學證明》相關業務流程中遇到問題,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或向其他醫療機構溝通學習,確認后再辦理,避免錯漏。
五、加強監督管理。
我院定期對《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工作進行自查,檢查《出生醫學證明》的發放及使用情況,檢查《出生醫學證明》的首次簽發、換發、補發、印章管理、廢證管理、信息管理等各項工作情況,檢查《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簽發人員的培訓考核情況,以及了解在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出生醫學證明11
委托人姓名(新生兒母親):xxx;有效身份證件類別:xxx;有效身份證件號碼:xxx聯系電話:xxx
受委托人姓名:xx;性別:x;有效身份證件類別:xx;有效身份證件號碼:xx;聯系電話:xx
委托人于xx年xx月xx日在xxx(新生兒出生地點)分娩,特授權委托xxx(受委托人姓名)辦理xxx(新生兒姓名)的《出生醫學證明》。
凡由受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權利內,代理委托人行為所造成的法律結果,受委托人均予以承認。
委托期限從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委托人簽字:xx;受委托人簽字:xx
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出生醫學證明12
委托人姓名(新生兒母親):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別: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委托人于 年 月 日在 (新生兒出生地點)分娩,特授權委托 (受委托人姓名)辦理(新生兒姓名)的《出生醫學證明》。
凡由受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權利內,代理委托人行為所造成的法律結果,受委托人均予以承認。
委托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委托人簽字: 受委托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生醫學證明13
____婦幼保健院:
本人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親自來領取本人在貴院分娩的嬰兒姓名:的《出生醫學證明》,現委托同志到你處代理領取《出生醫學證明》。
被委托人姓名: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委托人:(簽字)_______
委托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出生醫學證明14
衛生院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1、出生醫學證明的負責人必須掌握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法規,需經過培訓合格后方能上崗。
2、出生醫學證明的相關文件,資料,用品需專柜專人管理,出生證明專用章及及出生證明紙由兩人分開管理,不得丟失,不得外借,違者追究當事人相關責任。
3、要做好出生證明的病人資料保密工作,不得告知無關人,更不得以贏利為目的的資料外泄。
4、出生醫學證明實行兩人監督機制,即由管證明紙者開出生醫學證明,經管出生證明章者申核,特殊病人需經院長申核簽字后方能發證。不得私開出生證明;更不允許涂改病人的相關資料,必需按相關要求真實開出證明,如不按流程開出生醫學證明引起的一切后果由開證者個人承擔。
5、出生醫學證明要按規定的程序,到規定的單位領取,不得私改領取通道。
6、向家屬告知出生醫學證明信息除了寶寶名可更改一次外,其它任何信息均不可更改,如有出生醫學證明的丟失,按相關流程到上級婦幼保健醫院補領。
7、有無準生證均可據實申請領取出生醫學證明,不得以各種名義拒辦
8、領證人只能是媽媽本人,如果本人不能領取,需有媽媽本人簽的委托書,并出示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后方可代領。
出生醫學證明15
本溪滿族自治縣第三人民醫院:
因xxxx原因,導致出生證信息錯誤,現申請換發出生證明,修改出生證信息,我保證信息真實準確,如有虛假愿負法律責任,望貴院給予換發。
原出生證編號:xxx新生兒姓名:xxx性別:xx出生日期:20xx年xx月xx日母親姓名:xxx身份證號:xxx父親姓名:xxx身份證號:xxxxx需修改信息:xxxx
特此申請。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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