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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

      時間:2023-07-21 11:53:28 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章程模板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章程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章程起著規定組織紀律的作用。一起來參考章程是怎么寫的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公司章程模板,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公司章程模板

        公司章程模板 篇1

        本公司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有限公司。為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的正當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本章程為本公司行為準則,公司全體股東和員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一條:公司名稱和住所

        一、 公司名稱:

        二、 公司地址:

        第二條:公司經營范圍:鋼材、水泥、五金、交電、日用品、鐵精粉、生鐵、不銹鋼制品、鐵礦石、焦炭、橡膠制品、塑料制品、潤滑油、通訊終端設備、電纜、鋼絲繩批發、零售。

        第三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

        第四條: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一、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商貿公司章程范本20xx年商貿公司章程范本20xx年。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二、股東名稱:

        第五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出資時間

        (注:如屬分期繳資,還需列明繳資期數和繳資期限)

        第六條: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一、 股東的權利:

        1. 按出資額所占比例享有股權和分取紅利;

        2. 參加股東會并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3. 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4. 有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經營的權利;

        5. 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規定轉讓股權和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以及公司新增資本的權利;

        6. 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財產的權利;

        7. 有參與修改章程的權利商貿公司章程

        二、 股東的義務:

        1. 應當足額繳納本章程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2. 公司被核準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3. 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4. 不按本章程規定向公司繳納出資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5. 遵守公司章程。

        第七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一、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

        二、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

        三、 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四、 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后,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等事項記載于股東各冊上。

        第八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 股東會的.職權

        本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為公司的權力機構

        其職權是: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執行董事的報酬;

        3.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

        4.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 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 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決議;

        10.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1.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股權)作出決議;

        12. 修改公司章程商貿公司章程范本20xx年投資創業。

        二、 股東會的議事規則:

        1.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 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5.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6. 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本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股東會每年如開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7.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8.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9.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規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公司章程模板 篇2

        公司依照章程約定,建立公司組織機構,這些機構按照章程約定的權限范圍行使職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 本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名稱:XXXXXXX(以下簡稱公司)

        住所:深圳市XXXXXXX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為: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

        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XX年,自公司核準登記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 股東

        第七條 公司股東共一個:

        股東名稱或者姓名:XXXXXX

        住所:XXXXXXXXXX

        執照號碼或者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

        第八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委派和被委派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 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

        (三) 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 有權查閱公司章程、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 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 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 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 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 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 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 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 公司名稱;

        (二) 公司登記日期;

        (三) 公司注冊資本;

        (四)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 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 股東的住所;

        (三) 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 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 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實收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

        第十三條 股東以貨幣資金形式出資。

        第十四條 股東應當于公司注冊登記前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第十五條 股東以非貨幣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并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 股東職權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 委派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報酬事項;

        (四)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九)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十) 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定;

        (十一)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項作出決定;

        (十二) 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 執行董事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任期三年。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

        (五) 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 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代理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

        第六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名,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任期三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決定;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公司章程和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六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執行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執行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者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股東決定,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 監事

        第二十八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名,監事由股東委任,任期三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檢查公司財務;

        2、 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 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

        第八章 財務、會計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 資產負債表;

        (二) 損益表;

        (三) 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 財務情況說明表;

        (五) 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二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三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四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師帳冊。

        第三十五條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九章 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六條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三十八條 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確定清算組,并在股東確認后十五日內成立。

        第三十九條 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 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 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 清繳所欠稅款;

        (五) 清理債權債務;

        (六)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一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走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四十五天內在報紙上公告。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確認。

        第四十三條 財產清償順序如下:一、支付清算費用;二、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三、繳納所欠稅款;四、清償公司債務。

        第四十四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出清算報告,報股東或主管機關確認。并向公司登記處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他重要條款應運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 的規定。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作出修正案。

        第四十七條 股東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四十九條 公司股東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定,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本章程于公司核準登記注冊后生效。

        股東蓋章及簽字(自然人為簽名):

        公司章程模板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企業名稱:

        第三條企業地址:

        第四條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企業經營范圍: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_________萬元,其中現金:___________萬元。

        第三章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當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月_______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_________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_________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_________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之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正本_______份,報送登記機關_______份,本企業存檔_______份。

        投資人簽字(蓋章):

        訂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章程模板 篇4

        現行立法對章程自治的邊界以及自治對人的效力等問題沒有明確規定,應區別股權的內部轉讓和對外轉讓,分別設置限制性條件。

        公司法第72條第4款授權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行規定,但未對限制的內容、形式、范圍以及該種限制與法定限制不一致或相沖突的情形下如何協調處理等問題進行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處理此類爭議時往往難以把握裁判尺度,由此導致的最直接后果是,使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效力處于一種不確定的狀態,具有很大的法律風險,不利于保護公司、股東以及第三人的利益。

        一、公司章程對有限公司股權轉讓限制的理論基礎

        (一)公司法第72條之立法意旨

        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特別規定的性質問題,學界觀點比較統一,認為此類規范屬于公司法中關于公司組織機構的規則,是公司內部的規范,只涉及股東和公司本身的利益,因而,應主要定性為任意性規范,出于尊重當事人意愿的考量,公司法不應剝奪和過分限制當事人的自治權利。①美國學者艾森伯格也認為,封閉公司股權轉讓限制的規則屬于公司相關決策權的規則,應當是以賦權型規則和補充型規則為主,而不應是強制型規則。②

        從法律規范的性質上看,有限責任公司關于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屬于任意性規范,公司法第72條第4款對此也給予了肯定,股東可以通過討價還價的方式對之進行選擇以達到自己的目的,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通過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做出非同于法律規定的限制。

        (二)公司法第72條的邏輯結構

        公司法第72條4款分別規定了股東之間轉讓股權、股東向第三人轉讓股權和股東優先購買權以及股權轉讓的另行規定。從邏輯上來看,前三款的內容與第四款屬于并列關系,對于前三款規定的事項,公司章程可以進行特別規定,即公司章程對股權內部轉讓、外部轉讓和優先購買權的行使等方面,都可以做出不同于前三款規定的特別規定,甚至對于前三款沒有規定的內容,如股權轉讓的對象、時間、價格等,也可以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加以規定。根據公司法理,在公司章程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范的前提下,公司章程的規定優先于公司法適用,只有在公司章程沒有明確對股權轉讓事項做出規定的情況下,才默認適用公司法的規定。

        (三)公司法基本原則與有限責任公司性質之間的平衡

        人合性是有限責任公司最顯著的特點,公司自治和股權自由轉讓是現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則,保障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是公司法的'立法目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如何體現這三者的平衡顯得尤為重要。為了保障公司及其股東的長遠利益和整體利益,必須對股權自由轉讓原則加以改良,對股權轉讓的行為進行限制。公司自治通過公司章程來體現,所有股東都應當受到公司章程的約束,但公司章程就難以體現小股東的意思,最終影響部分股東的利益。為了維護公司股東的利益,在尊重有限責任公司自治性的基礎上,還應對公司通過章程對股權轉讓做出特別規定加以一定的限制。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限制的理論基礎應是在尊重公司自治的基礎上,實現股權自由轉讓與維護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之間的平衡,維護公司、轉讓股東和存續股東的利益。

        二、國外法律關于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的規定

        美國公司立法授權規定了可供選擇的限制條款,包括:(1)使股東首先有責任向公司或其他人提供獲得受限制股份的機會; (2)使公司或其他人獲得受限制的股份; (3)要求公司、任何類別股份持有人或其他人同意受限制股份的轉讓,只要此等要求非為明顯地不合理; (4)禁止向特定之人或特定類別之人轉讓受限制的股份, 只要此等要求非為明顯地不合理。③美國公司立法概括承認了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限制性條款的效力, 并且對限制的具體類型作了列舉。

        法國商事公司法第47條規定,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的內部轉讓做出限制性規定,但這種限制性規定只能降低立法對于股權對外轉讓的限制條件,即降低多數標準或縮短限制的期限④。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內部轉讓進行限制,但這種限制應不高于法律規定的股權對外轉讓的限制。韓國《商法典》第556條規定,“轉讓股份,以意思表示來進行,但是轉讓給他人時,受須經大會的特別決議之限制。此限制,可以根據章程加重,而不得緩和。但是,社員之間相互轉讓時,可以在章程中另行規定”⑤,亦即公司章程對股權外部轉讓的限制,應不低于法律規定的對股權對外轉讓的限制,體現了維護公司的人合性。可見,大陸法系大部分國家的公司立法都原則性規定了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轉讓做出限制,且將公司章程的這種限制分為對內部轉讓的限制和對外部轉讓的限制分別進行規定,體現了公司自治和維護公司人合性的立法理念。

        三、有限責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規定的立法完善

        (一)限制股權轉讓的自治邊界

        一是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股東制定公司章程應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的條件,其中之一即不能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具體體現在,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不能違背法律原則、立法宗旨、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否則就應認定為無效。二是不能禁止股權轉讓。資產受益是股權的一項重要權能,其主要是通過公司存續期間股利分配、優先認購新股、股權轉讓收益、公司解散時的剩余財產分配實現,⑥如不允許股權轉讓,資產受益權能不完整,必將影響股權的財產價值。公司章程雖不直接規定禁止股權轉讓,但通過其他條件和程序的設置,使股權轉讓實際不能實現,這屬于變相禁止股權轉讓,也應認定為無效。⑦三是股權轉讓的限制。與國外相比,我國公司法只是籠統規定“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這樣的規定沒有看到內部轉讓和對外轉讓的本質區別,應區別開來, 分別加以規定。

        (二) 限制股權轉讓規定的約束主體

        一般認為,公司章程對公司和全體股東均發生法律效力,但公司通過后續章程修改設定股權轉讓限制條件的約束主體問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從公司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可以看出,公司章程的修改適用資本多數決原則,不能體現全體股東的意志,極易導致個別股東通過自身優勢地位侵害中小股東利益情況的出現,而“股權轉讓作為股東的一項基本的固有權利,一旦章程對股東的固有權利做出處置則必須得到股東的同意,否則對該股東不產生法律效力。”⑧在這種情況下,不能簡單認定股權轉讓限制條件對股東是否有效,筆者認為,應借鑒美國特拉華州普通公司法第202條的規定,公司章程對于股權轉讓限制性規定僅對章程制定后加入公司的股東或在修訂該條規定時投贊成票的股東有效。⑨對在章程修改時投反對票的股東不產生約束力。

        (三)限制股權轉讓條款的司法審查標準

        由于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轉讓進行限制,而章程的規定優先于公司法的規定適用。在面對紛繁復雜的股權轉讓糾紛案件時,對限制股權轉讓條款的效力認定將直接影響裁判結果,因此,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必須先行對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條款的效力進行司法審查。司法審查的標準應包含以下幾個方面:主觀上, 是否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 是否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客觀上, 是否符合有限責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的自治邊界要求;涉及章程修改的, 還應審查章程的修改是否出于促進公司發展的需要, 是否存在個別股東利用優勢地位侵害其他股東權益, 章程的修改對轉讓股東是否產生約束力等。通過司法審查認定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條款無效的,法院應排除公司章程的適用, 直接引用公司法第72條前三款的規定作出裁判。

        公司章程模板 篇5

        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登記文書范本之十五: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xxxx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xxxxx有限公司于xx年xx月xx日召開股東會,決議(一致)通過變更公司(登記事項1)、(登記事項2),并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xx條原為:“………………”。現修改為:“………………”。

        二、第xx條原為:“………………”。現修改為:“………………”。 xxxx有限公司(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字:

      200x年xx月xx日 注意事項:

        1.本范本適用于有限公司(不含國有獨資公司)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但應經股東簽署)。

        2.“登記事項”系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事項,如經營范圍等。

        3.應將修改前后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毛筆或簽字筆,不得與正文脫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因轉讓出資變更股東,若提交的是新章程,應由變更后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6.文件簽署后應在規定期限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為30日內,變更住所為遷入新住所前,增資為股款繳足30日內,變更股東為股東發生變動30日內,減資、合并、分立為45日后)提交登記機關。

        7.要求用a4紙、四號(或小四號)的宋體(或仿宋體)打印,可雙面打印;多頁的,應打上頁碼,加蓋騎縫章;內容涂改無效,復印件無效。

        公司章程模板 篇6

        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訂立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的條件之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

        第四條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資數額(萬元)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驗資出具的報告時間)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股東作出的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的決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注:成員人數應為3-13人),由股東決定產生。董事任期 年(注:3年以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十一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并于會議召開前十日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五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注:1-2人),由股東選舉產生;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認為必要時有權更換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報告;

        (二)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報告。

        第七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一式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自然人股東親筆簽字:

        或法人單位股東加蓋公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模板 篇7

        通過章程自治實現公司自治,這也是新公司法對于公司章程功能和作用的定位。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范圍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一)辦理各項小額貸款;

        (二)辦理小企業發展、管理、財務等咨詢業務;

        (三)其他經批準的業務。

        (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第十條 公司由 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

      股東姓名
      或名稱
      出資額
      (萬元)
      出資方式
      出資比例
      (%)
      出資時間










        ……

        (注: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出資)

        第十一條 股東應當在繳納出資后,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三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第十五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六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二)參加或委托代理人參加股東會,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或監事;

        (六)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公司終止后,按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其他股東不得對抗或妨礙其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章 股權轉讓第十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毋須征得其他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 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十一條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 依本章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決議。

        第六章 股東會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注:董事長由股東會指定的,此處應增加“在董事中指定董事長”)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一)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股東可以自行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會并代為行使表決權。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股東的書面委托書。

        第二十五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并于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后三個月之內舉行。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監事會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

        股東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參加會議的,視為已接到了會議通知。該股東不得僅以此主張股東會程序違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條 股東會會議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須經代表過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是對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七章 董事會、經理、監事會第三十一條 公司設董事會,由 人組成。股東代表出任的,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任期每屆三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 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注:也可由股東會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本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經理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會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九條 公司設監事會,由 人組成。股東代表出任的,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每屆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的比例由股東會決定,但不得低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 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依職權召集 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時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提出議案;

        (六)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按其職權作出的決議,須經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四條 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八章 經營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和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其中從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的余額,不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50%。小額貸款公司不向內部或者外部集資、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第四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5%。貸款發放和回收主要通過轉賬或者銀行卡等渠道結算,減少現金交易。

        第四十七條 不向股東發放貸款。

        第四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超過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民間借款利率的上限,下限為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0.9 倍。

        第四十九條 公司建立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準備金,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

        第九章 公司財務、會計第五十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各股東。

        第五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紅利。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第五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五十三條 公司因前條第(一)、(二)、(四)、(五)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十一章 附則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含本數;“過半數”不含本數。

        第五十七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五十九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會。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模板 篇8

        我國《公司法》第72條第4款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對違反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存在較大的爭議。《公司法》籠統地規定了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可以“另有規定”,忽視了這種“另有規定”產生效力應遵循的法理基礎。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另有規定”應分為股權轉讓的程序性規定和股權處分權的規定兩類。初始章程既有公司自治規范的性質,又具有合同的性質,可以對股權轉讓的程序和股權處分權作出“另有規定”;但章程修訂除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外,僅具有公司自治規范的性質,對股權轉讓的程序可以“另有規定”,但對股權處分權除依法定程序予以限制或剝奪外,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

        一、公司章程規定,不允許股東對外轉讓股權,該條款到底是有效還是無效的?

        這主要取決于《公司法》72條中間兩款是任意性規則還是強制性規則,如果是強制性規則則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是無效的,如果是任意性規則那么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是有效的,筆者認為《公司法》第72條中間兩款是強制性規則,理由如下:

        1,從語義的角度,該條款使用了“應”、“應當”兩個具有強制性色彩的用語。在有限責任公司的運營過程中,股權對外轉讓對于公司而言意義重大。由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運營往往是建立在公司股東之間相互熟識、彼此信賴的基礎上,第三人的加入勢必會影響股東之間的穩定和長期合作,但是股權具備財產性權利的特征決定其是可以自由交易的。正是考慮到股權對外轉讓所涉及的復雜問題,法律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對外轉讓作出了特別規定。根據《公司法》第72條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據此,法律既尊重了股東的自主權,又適應了股東和公司個性化的需要,即股東有權在公司章程中對股權轉讓作出限制性的規定。但這并不意味著公司章程可以絕對任意限制股權轉讓,對股權轉讓的限制不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及立法本意,否則應當認定章程規定無效。

        2、從立法的目的出發,《公司法》許多強制性條款的出現是強調國家意志的干預,彌補公司自治的缺陷,如果允許公司章程對股權對外轉讓的規定效力高于《公司法》的規定,那么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的股東會完全有可能在章程中制定對大股東非常有利的.股權轉讓條款,從而損害小股東的合法利益,導致公司權力的失衡,也就是說這個章程此時不是當事人意思的自治,而是某些大股東主導公司控制權的借口而已,另外從公平角度出發,試想一下,如果讓公司以外的第三人遵守自己并未參與制定的公司章程顯然是不公平的。

        3、從市場經濟的特征出發。通過強制性的規定允許公司股權的對外的轉讓,可以增加股東投資的流動性,股權作為一種財產性權利只有在流通中才能實現其利益的最大化,而且資源的優化配置也依賴于財產的自由流通。《公司法》第72條是對公司人和性和財產流通性的協調和折中,也就說該條款的制度安排在考慮到保護公司人和性的同時也保持了財產的流通性。因此《公司法》第72條中間兩款款是公司股權對外轉讓的底線,公司章程只可以在該二款的基礎之上作出規定。

        二、公司現有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股權么?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依公司法規定自由轉讓股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間進行股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公司章程模板 篇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公司、先生或女士)(以下簡稱投資者)在______投資設立外商獨資企業“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的名稱為: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地址為:________

        第三條投資者為:

        英文名稱;

        法定地址(中文):

        英文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國籍:

        第四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投資者對公司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第五條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宗旨:

        第十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十條公司經營規模

        第十條公司產品在境內外銷售,外銷%,內銷%。外匯收支由公司自行平衡。

        第三章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

        第十條公司的投資總額為,公司注冊資本。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之間的差額由解決。

        第十一條出資者以作為出資。

        第十二條投資者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日內繳清全部出資額并辦理驗資手續。

        第十三條投資額者在繳清出資額后,經公司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書。驗資報告書的主要內容是:出資者名稱、出資內容,出資日期、發給驗資報告書日期等。

        第十四條公司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數額。

        第十五條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應由董事會成員一致同意后,報原審批機構批準,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六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董事會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決定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表(如經營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借款等);

        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入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決定建立分支機構、修改公司章程;

        討論決定公司停產或與其它經濟組織合并。

        決定聘用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

        負責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由投資者委派。董事任期年。經投資者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董事會董事長由投資者委派,設副董事長名,由投資者委派。

        第二十條董事會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會議原則上應在公司所在地召開,根據情況也可以在異地召開。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負責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條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2O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四條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如屆時未出席也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當作為棄權。

        第二十五條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夠三分之二時,其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該記錄由公司存檔。

        第二十七條下列事項須經董事會一致通過:

        1、修改公司章程;

        2.中止、解散公司;

        3、增加、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4.向他方轉讓本公司的股權;

        5、將本公司的股權抵押給債權人;

        6.抵押公司資產;

        7、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八條下列事宜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

        l、決定公司每年經營方針、經營計劃及發展計劃;

        2、審查和批準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及年度會計報表;

        3、審查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年度經營報告;

        4、決定公司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5.決定公司的勞動合同及各項規章制度;

        6、決定公司的資金使用、貸款限額;

        7、任免正、副總經理及其他由總經理提出的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工資待遇;

        8、按中國有關規定制訂公司職工的福利制度;

        9、決定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增加和撤銷下屬職能部門。

        第五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公司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人,均由投資者推薦,由董事會聘任。

        第三十條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

        第三十一條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應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聯合簽署方能生效,需要聯合簽署的事項由董事會具體規定。

        第三十二條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任期為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三條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務。

        第三十四條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五條公司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六條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領導。總會計師負責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公司開展全面經濟核算,實行經濟責任制。審計師負責公司的財務工作,組織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并向總經理負責。

        第三十七條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一個月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

        第六章稅務、財務會計、外匯管理

        第三十八條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各項稅金。

        第三十九條公司職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條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從公歷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單據、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四十三條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它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計算。

        第四十四條公司在中國銀行或其它銀行開立人民幣及外幣帳戶。

        第四十五條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六條公司財務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l、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2、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購入情況;

        3.公司注冊資本及負載情況;

        4、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七條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核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八條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有關規定,由董事會決定其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第四十九條公司的有關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以及公司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保險

        第五十條公司的各項保險,應當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投保險別投保險值、保期等按照保險公司的規定,由公司董事會決定。

        第八章利潤提取

        第五十一條公司依照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從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決定.

        第五十二條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利潤,歸公司所有。

        第五十三條公司每年提取利潤的數額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討論決定。

        第五十四條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末分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的利潤分配。

        第九章職工

        第五十五條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險、生活福利和獎勵等事宜,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公司所需要的職工,可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者勞動部門同意后由公司公開招收,但一律通過考試,擇優錄取。

        第五十七條公司有權對違反公司的規定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對開除、處分的職工須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公司情況由董事會決定;公司隨著生產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五十九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定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十章工會組織

        第六十條公司的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一條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力和物質利益,協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六十二條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和公司簽定勞動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三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者保護、和保障問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公司應當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的同意。

        第六十四條公司工會參加調解職員和公司之間發生的爭議。

        第六十五條公司應當積極支持本企業工會的工作,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于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公司每月按公司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公司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一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六十六條經營期限為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公司經營期滿需延長經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前六個月向原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八條公司若認為終止經營符合公司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經營。公司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需要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六十九條公司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公司依法按帳面凈值進行清算。

        清算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債權人開會;

        2、提出財物作價和計算依據;

        3.接管并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

        4.規定清算方案;

        5、收回債權和清償債務;

        6、追回股東應繳而未繳的款項;

        7、分配剩余財產;

        第七十條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公司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七十一條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七十二條清算委員會對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其剩余的財產,歸投資方。

        第七十三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四條公司在清算結束前,投資者不得將本公司的資金匯出或者攜出中國境外,不得自行處理企業財產。

        第七十五條清算結束后,公司應向原審批機構提出報告,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布。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

        1、經營期限屆滿;

        2.經營不善、嚴重下損、投資者詼定解散;

        3.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4.破產;

        5.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6.公司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經出現;

        第七十六條公司結束后,其各種帳冊由審批機構指定機構保存。

        第十二章規章制度

        第七十七條公司由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如下:

        l、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金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并經投資者簽字后,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七十九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

        第八十條本章程須經北京市海淀區商務局批準才能生效。

        第八十一條本章程由投資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于年月日在北京市簽字。

        公司章程模板 篇10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

        公司章程是股東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載明了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準則,是公司的標桿。

        作為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成立及運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是確保公司正常運行,規范公司治理,防止公司僵局和保障股東權利的基礎。

        公司自治是現代法治的一項原則,法律賦予股東通過公司章程自主決定公司的諸多事項。現代公司從股東構成到治理架構及人員組成越來越復雜,運用法律賦予的章程自主約定事項,是股東實現公司治理目標的重要方式。

        (一)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

        法律解析: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能直接、當然代表公司進行各項活動。法定代表人本身理論上主要是一種虛職,其身后的身份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才是實權人物。

        《公司法》除了上述條款外,基本沒有涉及法定代表人的權利義務條款,反而是眾多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的權利義務條款。所以說,法定代表人純粹是為能有一個代表公司的人。

        在公司治理構架中,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才是關鍵的,但畢竟法定代表人能當然代表公司,其行為后果通常要公司承擔,并且在公司的公章、財務方面控制權有天然優勢。

        另一方面,法定代表人在很多涉及公司責任時,很可能需要承擔個人責任,如司法的誠信黑名單。以及在行政和刑事責任中,如(食品、生產)安全事故的行政、刑事責任中,除了公司的責任,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的負責人往往要承擔個人責任。

        實操策略:綜合來講,選定《公司法》定代表人還需全盤考慮。一般來講,董事會是現代公司的核心,是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

        董事會席位的爭奪是股東博弈的焦點,董事長往往也由大股東或大股東的代表擔任。董事長在對董事會的召集、主持等享有法定權利,所以董事長的職位也極為重要。

        在一般行業公司,可以考慮由董事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而總經理,現在大多采用聘任的職業經理,一般屬于“外人”,對其人品的信任是一個前提。建議在一些特種行業,特別是常有安全風險的企業可以考慮約定由總經理擔任法定代表人。

        (二)對外投資和擔保

        《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法律解析:公司章程可規定對外投資和擔保由董事會還是股東會決議,以及對外投資和擔保的額度。投資有風險,對外擔保則可能使公司因承擔債務而遭受重大損失。此處的擔保僅限于對外擔保。當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時,根據法律規定,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這是不允許公司章程規定的。

        實操策略:考慮到投資或擔保均可能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故一般由股東自行決定比較穩妥,即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但如果股東比較分散或者董事會成員基本為各股東的代言人的,可考慮授權董事會決策,畢竟股東會不常開,且董事會的召開在程序要求上比股東會簡單多了。而為了控制風險,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最好明確規定。

        (三)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解析:根據現行《公司法》,除有特殊限制的主體外,公司注冊資本采取認繳制。股東的認繳出資額、出資時間等,完全由股東自行約定并在章程中載明。

        實操策略:1.章程中必須明確注冊資本的金額、各股東的認繳出資金額(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出資的,需明確其價額)和出資時間,非貨幣財產出資的還需明確交付和過戶的時間。股東應按照各自的情況和對公司發展的規劃合理確定注冊資本金額和出資時間。當約定的出資時間到期,但股東認為需要延期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調整出資時間;2.未履行當期出資義務的股東,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建議在章程中明確違約責任的計算方式和承擔方式。

        (四)出資不足的責任

        《公司法》第三十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解析:現行法律對用于出資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在出資時不再要求必須評估,但這并不意味著股東可以隨心所欲定價。特別是其他股東,必須堅持對非貨幣財產按市場價值作價。

        實操策略:章程中需明確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的價額,并且還需約定對交付該出資的股東在該財產明顯低于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補足差額的期限(如其他股東認定后幾日內)和不按時補足的違約責任。這樣可使其他股東避免為該股東的補足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五)股東分紅和增資

        《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法律解析:同股同權本來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則,但考慮到實踐中股東對公司的貢獻或者說公司對股東的需求,往往不是完全按股權比例的。所以《公司法》允許股東以約定方式改變紅利分配和增資時認繳出資的規則,改變后的分配、認繳比例、方式沒有任何限制,完全由股東商定。

        實操策略:大股東為了對公司的控制權,往往要控制絕對多數的股權,但為激勵或平衡其他股東,往往可以采用其他股東多分紅的`方式。如果不按股權比例分紅的,必須明確每個股東的分紅比例。而增資時優先認繳的比例也許另行明確約定。

        (六)股東會會議

        《公司法》第三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

        法律解析:股東會會議的定期會議按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也就是說章程可以規定定期會議的具體召開日期。鑒于現在股東出現矛盾時,即便是控股股東,也往往難以召開臨時股東會,導致出現公司僵局,影響公司的正常運營。而每年至少一次的股東會是必須召開的,因此有必要在章程中明確規定定期會議的召開時間、地點,確保至少能順利召開定期會議。

        實操策略:為使公司的決議事項能得到及時決議,確保公司的正常運行,建議章程中明確規定兩次定期股東會會議,一般可在年中和年底各一次,需注意要明確會議召開的具體時間和地點。

        (七)股東會的召開通知

        《公司法》第四十一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解析:《公司法》規定了十項必須由股東會行使的職權,因此,公司運行過程中,通過股東會會議決議某些事項是必不可少的。召開股東會,必須提前通知全體股東。該通知一有時間的要求,二是必須通知到達股東(兩個事件均要求召開十五日前)。如果通知沒有到達,或到達時的日期少于十五日的,該股東會會議違法,所形成的決議可能被法院撤銷。

        實操策略:雖然該條只規定可以另行規定通知時間,但通知,除了時間,還有方式也極為重要。建議在章程中明確召開股東會會議通知的時間要求和通知方式。通知時間建議規定召開十日(或七日)前,而方式可以規定書面、電子郵件、短信通知等各種方式,這樣的好處在于提高效率,另外如采用手機短信等也能有效解決在出現矛盾時某些股東故意玩失蹤而無法送達的情況。

        (八)股東表決權

        《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解析:股東的各項權利根據股權比例確定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則,行使表決權是股東參與公司經營決策的重要途徑。通過調整表決權比例,甚至是某些小股東“控制”公司的重要途徑,這點對財務投資者尤為重要,他可以通過設置在某些事項上的一票否決權達到“控制”公司的目的。這條實際賦予公司章程兩項自由規定的權利:同股不同投票權和一票否決權。

        實操策略:這條的使用要慎重,一般存在股東需通過讓渡部分經營決策權以換取其他方面的利益時才能使用。在大股東引入財務投資者時,就要注意一票否決權的規定。如果必須使用一票否決權的,建議在章程中盡量縮減股東會的職權,并將一票否決權的適用事項盡量減少,以防財務投資者以較少的股權完全控制公司。

        (九)股東會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法律解析:本條實際上規定了公司的絕對控股權,即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表決權。該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必須經絕對多數(三分之二以上)的表決權才能通過,其他事項由章程自行規定絕對多數決或相對多數決(二分之一以上),該種多數決包括股權比例或人數比例,即章程可以規定其他事項按股權比例表決,也可規定按人數比例表決。這一點也是《公司法》第四十二條的延續。

        實操策略:如果小股東要聯合制約大股東的,可以在章程中增加需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事項;對某些特殊的投資者,可以規定按人數比例表決或對某些事項的一票否決權。這些都是法律賦予章程自主規定的。

        考慮到現在公司股東往往比較分散,包括有常年在外地甚至國外的,如果按常規的所有股東聚集到一起面對面開股東會,會存在諸多的不便。股東可以在章程中規定如遠程電話會議、視頻會議等的方式及程序。

        (十)董事會組成

        《公司法》第四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法律解析: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組成人員數量應在規定范圍,但也可以不設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

        董事會的人員名單一般是由股東會推薦決定。至于董事會中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實踐中有股東會決定,也有董事會內部選舉。大家不可忽視的是董事長的作用,第一,董事長是當然的法定代表人人選(董事長或經理);第二,董事長是董事會的召集和主持人,也就是說,如果董事長不召集董事會,很多時候董事會都開不了。

        實操策略:對董事會人員數量我國習慣設單數,然后采用相對多數的方式通過相關決定。事實上,采用偶數董事數量設置董事會,然后對通過董事會決定的要求作出規定(這點在后文董事會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中講)會使決定更具科學性、合理性。

        如前所述,董事長的身份也是控制公司的一大手段,也是股東的爭奪點。因此,章程對董事長的產生必須明確規定,否則很可能導致董事長無法選出,使公司陷入僵局。因為法律對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并無規定,這是完全由章程規定的事項。

        (十一)董事會任期

        《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法律解析:董事的任期由章程規定,但每屆最長不能超過三年。注意是按屆算,而不是按每個董事個人的任職期限算。這點在董事的增補或改選時要特別注意,最好在增補或改選同時確定為換屆。

        原董事在沒有換人的情況下,應繼續履職是法定義務,但作為保障董事會的效率,公司還是要及時改選或增補。

        實操策略:董事的任期不能超過三年。實踐中,由于董事會是公司經營管理層面的決策機構,為確保公司經營策略的一致性及穩定性,一般建議將董事會的任期定為三年。如有必要變更董事會制衡結構的,可由股東會采用增補的方式進行。

        注意原董事在沒有換人的情況下,應繼續履職是法定義務,章程并不能把這項義務免除或另作規定。

        公司章程模板 篇1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深圳經濟特區有限責任公司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 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名 稱:深圳市 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 區 路 號 樓 層 室。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為: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自公司核準登記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 股 東

        第七條 公司股東共 個:

        甲 方:

        姓名或名稱:

        住 所:

        執照注冊號:(自然人為身份證號碼):

        乙 方:

        姓名或名稱:

        住 所:

        執照注冊號:(自然人為身份證號碼):

        (注:若有多個股東照此類推)

        第八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 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 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 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 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 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 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名稱或姓名 出資額 出資比例

        第十三條 股東以(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

        第十四條 各股東應當于公司注冊登記前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或:

        第十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于公司注冊登記之日起兩年內分期繳足,首期出資額于公司注冊登記前繳付,并且不低于注冊資本的50%。

        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股東可以以非貨幣出資,但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 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 股東會

        第十七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 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十二月召開。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

        或: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代理人參加。

        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董事會(或:執行董事)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共 人,(注:3-13人)其中:董事長一人。(注:是否設副董事長自行決定)

        或:

        第二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或:由股東會任命產生)任期 年。(注:不得超過三年)

        或: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 年(注:不得超過三年)。

        第二十六條 董事由股東根據出資比例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或:

        第二十六條 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 董事任期 年(注: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或:

        第二十七條 執行董事任屆期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二十九條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

        到會的董事應當超過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并且是在全體董事人數過半數同意的前提下,董事會的決議方為有效。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或:

        第二十九條 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第六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 年(注:由公司自行決定)。經理對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二條 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 監事會(或:監事)

        第三十四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成員 名(注: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應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或: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名〈注:1-2名〉),監事由股東會委任,任期三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六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 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九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 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四十一條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九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條 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會確定清算組,并在股東會確認后十五日內成立。

        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七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

        第四十九條 財產清償順序如下:1、支付清算費用;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3、繳納所欠稅款;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三條 股東會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五條 公司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本章程于公司核準登記注冊后生效。

        股東蓋章及簽字(注:自然人為簽名):

        甲 方: 乙 方:

        姓名或名稱: 姓名或名稱: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注:若有多個股東照此類推)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模板 篇1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在杭州工商局登記注冊,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

        第五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九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

        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元。本公司注冊資本實行一次性出資。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公司由 個股東組成:

        股東一:

        法定代表人姓名:

        家庭地址:

        身份證號碼:

        以現金方式出資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在 年 月日前一次足額繳納.

        股東二 :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以現金方式出資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在年月日前一次足額繳納。

        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依法辦妥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

        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3、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法人股東由法定代表人參加,自然人股東由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 一 次,時間為每年 一月 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第1至第10項職權。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派)可以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公司章程模板 篇1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

        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出資, 設立 ,(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出資時間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組成。公司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命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負責。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五)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公司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任命產生。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第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

        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

        其職務,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為 。

        第七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五條 本章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第十七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股東簽字、蓋章:

        年月日

        公司章程模板 篇14

        委托書

        茲有***************有限公司委托****(身份證號:131082*************)到***區(市、省)【注:營業執照右下角蓋章地方為本公司注冊地址】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公司章程和驗資報告,望貴局給予辦理,謝謝!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蓋章)

        公司章程模板 篇15

        一、公司章程法律性質的探討

        對于公司章程性質的學說中,主要有契約說、自治法規說、“行為”要件說、折中說等。其中支持契約說或自治法規說的學者較多,爭論也較大。

        (一)契約說

        契約說為英美法系大部分學者主張,認為公司是許多自愿締結合約的股東、債權人、董事等之間的協議。契約是當事人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表現在公司章程上是規范公司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的協議。盡管契約說從意思自治原則出發,但公司章程和民法上傳統的契約說有較大差別,尤其無法解決公司章程的外部性、涉他性的問題:一是章程的多數決與契約協商一致原則的矛盾,修改公司章程只需三分之二的股東通過即可,中小股東難有真實意思的表達;二是公司章程約束未簽署章程的股東,包括未參加章程制定和表決的股東及后加入的股東;三是章程的大量強制性規定與契約由任意性規范組成之間的矛盾。根據契約法的一般原理,相對性和意思自治原則在“公司章程契約說”受到了挑戰,將公司章程等同于契約,受契約法原理的支配,必然會大幅度地修改民法上有關契約的規定。

        通過格式合同理論來解釋以上難題:從章程條款的反復適用性、不可協商性特征分析,對后加入的股東實際上是一種格式合同,可以通過接受或者拒絕選擇是否成為股東,加入的意思表示說明未簽章的股東認同章程的內容;而三分之二多數表決程序,實際上股東在初始章程中“同意”在以后的章程修改中采取多數表決權通過的方式,即以約定的方式限制了部分股東及公司其他組成者的權利。這種解釋顯然過分強調契約的正義性,使契約自由原則大打折扣,破壞了民法上的契約理論。

        現代契約制度的發展,出現了向第三人或由第三人履行的契約,突破了相對性原則。對第三人的拘束力,在一般情況下,表現為任何第三人不得侵害合同債權,在合同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或代位權時涉及第三人。但是契約的涉他效力僅限于攸關契約當事人利益的第三人,而章程的涉他效力則未必關乎訂立當事人的利益,“契約說”的缺陷在于“難解公司章程之涉他效力,如股東結構變化格局中公司章程之屬性、公司章程于治理領域之諸如強制性效力等”。此外,契約說對一人公司章程的解釋也過于牽強。

        (二)自治法規說

        自治法規說認為公司章程是公司內部的自治法,公司設立者在接受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條款的前提下所制定的自治性行為規范。其特點主要表現在:第一,自治性。自治團體在不違反憲法和法律的情況下,制定自治協議,以調整自治組織內部和相互之間的.關系,行使自治權利和實現共同利益。即自治團體自行制定、執行實施。第二,法規性。法規通過設立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行為模式的方式,指引行為,將納入統一的秩序之中,這一點和公司章程通過分配公司組成者的權利義務從而確定了公司內部的行為模式,建立公司秩序是相似的;另一方面,公司章程在內部具有強制約束力,對于公司組成人員來說,公司章程是約束公司內部人員的類法規范。

        反對自治法規說者認為該說存在缺陷:第一,公司章程存在與公司法界分的難題;第二,公司章程是公司作為社團法人的自律性規范,生效時間應該是公司法人成立之時即公司注冊登記之時,這就會造成公司成立之前的法律關系特別是公司發起設立階段的投資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得不到調整。

        對此,首先應當認識到公司章程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制定的,章程的制定者必須遵守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這并沒有影響自治法規說對“公司自治”理論的作用,任何權利義務都存在邊界,否則權利濫用的后果是任何權利都得不到保障。公司章程訂立所遵循的原則——“不重復規定”原則與“不沖突”原則很好地體現了章程與公司法的銜接,并且必須遵守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并不會出現兩者難以界分的難題。其次,公司章程生效問題存在不同的看法,即使皆持“自治法規”說的學者對此也是有爭議的,一種觀點為“公司成立說”,另一種觀點為“區分對待說”,其中又有區分,一是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自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簽名、蓋章時生效,對于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則自創立大會通過時生效;二則從公司章程內容角度出發,認為調整發起設立公司的投資者關系的內容,自簽字蓋章時生效,其他部分則自公司成立時生效。

        公司章程區別于公司設立協議,公司設立協議只在發起人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遵循合同法的一般規則,效力期間從設立行為開始至設立過程終止,即公司的成立意味著設立協議因履行而終止。這也就是說,公司成立之前并不會出現約束力真空的狀態,而是由公司設立協議對此期間的法律關系進行調整。另外,上述反對自治法規說的論據其實是反對“章程生效時間”學說中的“公司成立說”,而并沒有否定自治法規說。

        二、探討公司章程法律性質的意義

        對公司章程性質的不同看法涉及到公司章程效力問題,公司章程效力由公司章程性質確定,如果將章程定性為契約,則公司章程效力即為契約效力,包括對契約自身的效力和對當事人之間的效力;自治法規說則將公司效力分為自治規范本身效力、時間效力以及對人的效力等。

        另外,公司章程是股東權利的淵源之一,所以公司章程的性質對于股東權的行使與救濟的途徑與方法具有相當的聯系:一是在契約說下,股東應當嚴格依照章程行使權利,因為應遵循在合意的基礎上達成的一致協議,而自治法規說則賦予了股東行使權利的靈活性,股東不僅可以在章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自己的權利,也可以在一定范圍內對章程做出修改。二是違反公司章程時,契約說以股東承擔違約責任來處理,自治法規說則要求股東承擔侵權責任。另一方面涉及到原告資格的問題,由于將公司章程認定為多方契約,則公司和股東皆可以提起訴訟;而在侵權之訴中,訴訟主體一般為公司而非股東個人。這是由于自治法規通過內部機制的平衡來對其遭受損害的權利加以糾正與補償,但這并不能排除在公司章程無法救濟時,中小股東仍可以通過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尋求外部的救濟。而在契約說前提下,“由于法律的一般原則是一項合約,無論其是否合理公正,通常應該依據其簡單的條款來執行,除非違反了法律的強行性規定,或喪失合同履行的基礎”,使得股東在救濟自身權利時必須嚴格按照章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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