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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章程

      時間:2023-07-22 14:05:40 章程 我要投稿

      有限公司章程(簡潔版)(范例15篇)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我們可以接觸到章程的地方越來越多,章程具有約束力,是組織所有成員的思想準則和行動規范,每個成員都應該遵章辦事。那么章程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有限公司章程(簡潔版),歡迎閱讀與收藏。

      有限公司章程(簡潔版)(范例15篇)

      有限公司章程(簡潔版)1

        第一章總則

        第1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自然人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人出資,設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2條公司由兩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3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4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5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6條公司經營范圍:

        (1)以計算機、電子專業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服務、計算機信息工程、計算機軟硬件的開發、信息科技專業領域的技術開發

        (2)通信信息工程、通信系統設備的銷售、安裝、調試、維護等為主要經營范圍

        (3)同時還可以經營一些產品的銷售與維護;

        (4)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5)從事信息技術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

        (6)計算機軟硬件開發與銷售、電腦及配件、電子產品、電子節能產品7電子數碼產品、電子系統設備、電子原器件、通訊設備及相關產品。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和方式

        第7條公司注冊資本:叁萬元人民幣。

        第8條注冊資本在驗資時,由股東一次性繳納認繳的出資。股東的姓名(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1)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住所:XXXXXXXXXXX

        股東身份證號碼或執照號碼:XXXXXXXXXXX

        (2)股東繳納的出資額:

        (3)股東出資時間:

        (4)股東出資方式:

        第9條公司登記注冊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為股東繳納出資額,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書面證明。出資證明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股東會審核同意后予以補發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10條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11條股東的權利:

        (1)股東根據其出資額享有表決權;

        (2)股東有權查閱公司議事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3)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或監事;

        (4)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5)公司新增資本金或其他股東轉讓股份時有優先認購權;

        (6)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財產。

        第12條股東的義務:

        (1)繳足所認繳的出資額;

        (2)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3)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通過法律程序批準同意者除外)

        第13條出資的轉讓:

        (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但必須保持股東在兩人以上。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半數以上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轉讓的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4)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14條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以(投資或其他)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____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15條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1)入伙: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伙: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時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月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首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第16條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投資人同意,禁止任何投資人私自以公司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公司,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投資經營與公司競爭的業務。

        (3)禁止投資人再加入其它公司。

        (4)禁止投資人與本公司簽訂合同。

        (5)如投資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公司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投資人決定除名。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17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公司管理職權。

        第18條____為公司負責人,是公司的執行董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其權限是: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決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報酬、事項,員工的工資;

        (3)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5)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6)對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定;

        (7)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8)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9)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10)支付合伙債務;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19條其它投資人的權利:

        (1)參予公司事業的管理;

        (2)聽取公司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3)檢查公司帳冊及經營情況;

        (4)共同決定公司重大事項。

        第20條公司設經理,由在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定;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

        第21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于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所聘用的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出具報告。

        第22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八章勞動用工制度

        第23條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建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公司工會應認真履行工會職責,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

        第24條公司必須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公司的勞動用工制度應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解散事由及清算辦法

        第25條公司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1)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合伙期屆滿;

        (3)股東決定解散,全體投資人同意終止公司關系;

        (4)公司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5)公司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6)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26條公司終止后的清算事項:

        (1)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投資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投資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27條公司解散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對公司進行清算,制作清算報告,清算結束后,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其他事項

        第28條糾紛的解決

        投資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公司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29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一章附則

        第30條本章程一式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第31條本章程自訂立并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之日起生效并開始執行。

        第32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應由投資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

        年月日

      有限公司章程(簡潔版)2

        公司章程一經有關部門批準,并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即對外產生法律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項權利,并承擔各項義務,符合公司章程行為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單獨出資,設立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注: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公司章程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條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萬元人民幣(注:最低限額為十萬元人民幣)。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在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如下:

        _____股東,出資額為_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100%;(其中:貨幣出資額為_______萬元人民幣;以實物作價出資額為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并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八條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注: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下列決定時,采取書面形式,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 公司設董事會(或執行董事),成員為______人,由股東書面決定產生。董事任期_______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董事會的決議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五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_______人,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_____ :______(注:由股東自行確定,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注:公司也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

        第十六條 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七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十八條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執行董事或經理),任期________年,由股東以書面決定方式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告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_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節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一式__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簡潔版)3

        為了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昆明××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昆明市××路××號××室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經營項目應符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術語)。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萬元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公司股東名錄

        第五條 公司股東名錄:

        股東名稱 認繳出資額 出資 出資 持股比例

        或姓名 (萬元) 方式 時間 (%)

        貨幣或非貨幣

        第六條 股東認繳出資額的時間由全體股東約定。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七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11)

        (12)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八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 (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全體股東約定)。定期會議應于每年 月按時召開(全體股東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全體股東約定)。但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3至13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 年(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設副董事長 人(可不設),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也可由全體股東約定產生辦法)。董事長、副董事長任期 (三)年(全體股東約定),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不得為他人提供擔保;(對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擔保數額不得超過 萬元)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12)

        第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會議應由 以上的董事出席(全體股東約定),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占全體董事 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全體股東約定),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六條 公司經理1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有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9)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七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為 人(不得少于三人),[或者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1-2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本款僅限于公司設監事會的情形)

        第十八條(設監事會條款)監事會每年召開 次會議(至少一次),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會議應由 以上的監事出席(全體股東約定),所作出的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議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7)

        (8)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______(董事長或經理)擔任(全體股東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為 。

        第七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長期(全體股東約定),自《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二十四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公司未就出資轉讓召開股東會的,股東應就其出資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該購買該轉讓的出資;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3)股東會決議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 條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七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修訂,自公司變更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 份,股東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昆明××有限(責任)公司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簡潔版)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條公司依法經公司登記機關取得法人資格、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四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住所和類型

        第六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公司類型:有限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九條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如有審批事項請按許可證核定范圍填寫;以上經營范圍以工商登記機關核準為主)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及出資方式

        第十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十一條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認繳比例、認繳額、認繳時間及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________認繳________萬元人民幣,出資方式為貨幣出資,出資期限為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到位。

        第十二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新設立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三條公司股東對繳納出資情況相互監督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四條公司成立后,本公司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置備股東名冊。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公司的投資人是公司股東,股東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第十六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股東做出本章程第十六條所列決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八條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辦理注冊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維護公司利益;

        五、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兼(聘)任。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及分公司負責人;

        (八)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二)代表公司簽訂合同;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六條公司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制定和實施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會計核算采用公歷紀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二十七條公司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終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于15日內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股東。

        第二十八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作出決定。

        第九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公司不設營業期限(公司營業期限長期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為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基本準則,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經理、監事及其他管理人員應嚴格遵守。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公司股東,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的原則作出具體規定。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解釋權歸公司股東。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經股東簽字后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三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一式四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有限公司章程(簡潔版)5

        公司章程是公司日常管理和經營活動的指導性文件,是由公司股東共同協商一致而制定的,該章程體現了公司經營的法定性和真實性。那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該怎樣制定呢?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發起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杭州市 區(縣、市) 路 號。

        第四條 公司以 設立的方式設立,在杭州市工商局登記注冊,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

        第五條 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 本章程由發起人制訂,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如屬募集設立,則第八條的表述如下:)

        第八條 本章程由發起人制訂,經創立大會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九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股份總數和每股金額

        第十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元。股份總數 萬股,每股金額 元,本公司注冊資本實行一次性(或分期)出資。

        第四章 發起人的名稱(姓名)、認購的股份數及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公司由 個發起人組成:

        發起人一:(請填寫發起單位全稱)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法定地址:

        以 方式出資 萬股、……,共計出資 萬股,合占注冊資本的 %,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額繳納。(或以 方式出資 萬股,其中首期出資 萬股,于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出資 萬股,于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出資 萬股……;共計出資 萬股,合占注冊資本的 %)

        ……

        發起人 :(請填寫自然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以 方式出資 萬股、……,共計出資 萬股,合占注冊資本的 %,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額繳納。(或以 方式出資 萬股,其中首期出資 萬股,于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出資 萬股,于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出資 萬股……;共計出資 萬股,合占注冊資本的 %)

        ……

        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依法辦妥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五章 股東大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對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作出決議(公司制訂章程時最好對“重大資產”作出定性定量的規定);

        13、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作為股東大會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4、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作為股東大會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發起人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 股東大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大會以召開股東大會會議的方式議事,法人股東由法定代表人參加,自然人股東由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股東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一次,時間為每年 月召開。

        2、臨時會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十四條 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主持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如不設副董事長,則刪除相關內容),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如屬募集設立,則增加以下表述: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三十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認股人組成)。

        2、會議表決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會議記錄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公司章程也可對股東大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另作規定,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公司章程對股東大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也可不作規定,如不作規定的,則刪除本章)。

        第六章 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五條 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 人(董事會成員五至十九人,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其中非職工代表 人,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是否實行累積投票制,可以由公司章程規定[則應在章程中載明],也可以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職工代表 名,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待公司營業后再補選,并報登記機關備案。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任期不得超過董事任期,但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第1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選舉和更換董事長、副董事長;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章程第十二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作為股東大會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3、對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以外的資產作出決議;

        14、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作為股東大會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第十七條 董事每屆任期 年(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

        董事會以召開董事會會議的方式議事,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非董事經理、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但無表決資格。

        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二次(至少二次,具體召開幾次由公司章程規定),時間分別為每年 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第十九條 董事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主持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如不設副董事長的,則刪除相關內容),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2、會議表決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3、會議記錄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二十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經理對董事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的職權也可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

        第七章 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為 人(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三人,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其中:非職工代表 人,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股東大會選舉監事,是否實行累積投票制,可以由公司章程規定[則應在章程中載明],也可以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職工代表 人(職工代表人數由公司章程規定,但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監事會成員的三分之一),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待公司營業后再補選,并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 名,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6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7、選舉和更換監事會主席、副主席。

        8、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

        監事會以召開監事會會議的方式議事,監事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

        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二次,時間分別為每年 召開(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具體召開幾次,由公司章程規定)。

        2、臨時會議

        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議事方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主持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副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不設副主席的刪除相關內容),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

        2、會議表決

        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決權,監事會每項決議均需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

        3、會議記錄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表決程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還是經理擔任,公司章程要明確)擔任。

        第九章 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條 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于公司,供股東查閱。

        第三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章程也可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辦法)。

        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按《公司法》第十章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第三十三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定期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如公司制訂章程時,已確定召集董事會臨時會議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公司章程可載明,也可不載明。)

        第三十五條 召開監事會會議,應當于召開 日(由公司章程規定)以前通知全體監事。

        第三十六條 公司合并的,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三十七條 公司分立的,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三十八條 公司減資的,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三十九條 公司解散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原件一式 份,其中每個發起人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記機關一份,驗資機構一份,公司留存 份。

        股份有限公司全體發起人

        發起人蓋章、簽字(或由全體董事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說明:

        1、章程中凡是加括號說明的,均由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2、依照《公司法》八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公司在制定章程時,如還有“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則應當予以規定。規定的內容若屬第一章至第十二章范疇的,則加在第一章至第十二章中;不屬第一章至第十二章范疇的,則另列一章或若干章,接在第十一章后面。

        3、本章程參考式樣中的下劃線“—”,是表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參考式樣第一版本的差別,有利于股東制定章程時區分異同,實際制定章程時應刪除下劃線。

      有限公司章程(簡潔版)6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XXX(指一個自然人股東姓名或者法人股東名稱)一人出資設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住所:。

        (注: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明確表述所在市(區)、縣、鄉鎮(村)及街道門牌號碼。)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以上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記載項目為準;涉及許可審批的經營范圍及期限以許可審批機關核定的為準)。

        (注: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根據公司從事經營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填寫。)

        第六條 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需經行政許可的項目,應依法向許可監管部門提出

        申請,經許可批準后方可開展相關活動。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當自變更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住所 身份證(或證件)號碼 股東XXX XXX XXXXXXX

        第十條 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股東XXX:認繳的出資額為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100%,出資方式為貨幣(或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內繳足。

        (備注:股東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可自行約定)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繳付出資,不得虛假出資、抽逃出資。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二條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查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查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查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查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投資的一人有限公司)、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或由執行董事行使該職權);(注:該項由股東自行確定)

        (十二)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的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任期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分立(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投資的一人有限公司)、變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或由股東會行使該職權,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聘任或者解聘。(注:股東可以自行確定,執行董事是否兼任公司經理,或者另外聘任。)

        第十七條 經理對股東(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并作相應修改)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以上七項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八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注: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十九條 監事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二十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或執行董事)委派產生,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年(每屆不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二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 股東因轉讓股權而引起公司類型變更的,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四條 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二十五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須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六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投資的一人有限公司);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成員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七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九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報經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注:本章內容除上述條款外,出資人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決定。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 第三十一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由股東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變更的于股東會通過之日起生效,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一式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蓋章:

        200X年XX月XX日

      有限公司章程(簡潔版)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發起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xx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xx市xx區xx路1號。

        第四條 公司以發起設立的方式設立,在xx市工商局登記注冊,公司經營期限為二十年。

        第五條 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 本章程由發起人制訂,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九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股份總數和每股金額

        第十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股份總數1000萬股,每股金額1元,本公司注冊資本實行分期出資。

        第四章 發起人的名稱(姓名)、認購的股份數及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公司由2個發起人組成:

        發起人一:xx××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地址:xx市xx區xx路2號

        以貨幣方式出資400萬股,占注冊資本的40%。其中首期出資80萬股,于20xx年1月31日前到位,第二期出資40萬股,于20xx年12月31日前到位,第三期出資280萬股,于20xx年1月7日前到位。

        發起人二:xx

        家庭住址:xx市xx區xx路3號

        身份證號碼:33010219340608910X

        以貨幣方式出資200萬股,其中首期出資120萬股,于20xx年1月31日前到位,第三期出資80萬股,于20xx年1月7日前到位;以實物方式出資400萬股,其中第二期出資100萬股,于20xx年12月31日前到位,第三期出資300萬股,于20xx年1月7日前到位;共計出資600萬股,合占注冊資本的60%。

        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依法辦妥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五章 股東大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對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作出決議;

        13、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4、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發起人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 股東大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大會以召開股東大會會議的方式議事,法人股東由法定代表人參加,自然人股東由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股東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一次,時間為每年三月召開。

        2、臨時會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十四條 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主持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會議表決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會議記錄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六章 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五條 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董事會成員五至十九人,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其中非職工代表五人,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股東大會選舉董事,實行累積投票制。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任期不得超過董事任期,但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第1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選舉和更換董事長、副董事長;

        12、對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以外的資產作出決議。

        第十七條 董事每屆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

        董事會以召開董事會會議的方式議事,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非董事經理、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但無表決資格。

        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二次,時間分別為每年三月、九月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第十九條 董事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主持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2、會議表決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3、會議記錄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二十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經理對董事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職權。

        第二十一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

        第七章 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其中:非職工代表二人,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股東大會選舉監事,實行累積投票制;職工代表一人,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待公司營業后再補選,并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6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7、選舉和更換監事會主席、副主席。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

        監事會以召開監事會會議的方式議事,監事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

        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二次,時間分別為每年三月、九月召開。

        2、臨時會議

        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主持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副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

        2、會議表決

        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決權,監事會每項決議均需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

        3、會議記錄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

        第九章 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條 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于公司,供股東查閱。

        第三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按《公司法》第十章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第三十三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第三十五條 召開監事會會議,應當于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監事。

        第三十六條 公司合并的,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三十七條 公司分立的,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三十八條 公司減資的,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三十九條 公司解散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原件一式五份,其中每個發起人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記機關一份,驗資機構一份,公司留存一份。

        xx股份有限公司

        全體發起人

        發起人蓋章、簽字(或由全體董事簽字):

        日期:

      有限公司章程(簡潔版)8

        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訂立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的條件之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

        第四條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資數額(萬元)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驗資出具的報告時間)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股東作出的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的決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注:成員人數應為3-13人),由股東決定產生。董事任期 年(注:3年以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十一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并于會議召開前十日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五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注:1-2人),由股東選舉產生;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認為必要時有權更換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報告;

        (二)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報告。

        第七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一式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自然人股東親筆簽字:

        或法人單位股東加蓋公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簡潔版)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 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公司法》及有關法 律法規規定,并結合本公司的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的組織形式為_____責任公司。 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 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勞務公司

        第四條 公司住所:______市_______縣____ 。

        第五條 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 利益,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章 注冊資本和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萬元

        第七條 公司的經營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股東資料

        第八條 1、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1、_____出資額為____萬人民幣,占總資本___%;_____出資額 為____萬人民幣,占總資本___%. 2、 公司登記注冊后, 應當向股東簽發由公司蓋章的出資證明書。

        第十條 股東的權利

        1、參加或委派代表參加股東簽發由公事蓋章的出資證明書;

        2、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4、優先認購公司新增資本及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5、選舉或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

        6、監督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意見;

        7、公司依法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資產;

        8、參與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 股東的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時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公司在銀行 開設的臨時賬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出資 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4、不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 違約責任;

        5、公司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其出資;

        6、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出資;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 意, 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 如果不購買轉讓的出資, 視為同意轉讓;

        3、公司股東之一不得購買其他股東全部出資,而形成單一股東 (獨資公司) ;

        4、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或姓名、住 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并及時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 登記。

        第四章 股東會

        第十三條 股東會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 成。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額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方針或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工作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公司發行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 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1、股東會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原則上定當每 年____月份召開一次, 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 臨時會議。

        2、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地點 和內容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 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3、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 職權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主持;

        4、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 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時,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 過;

        5、 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 東通過;

        6、 除法律、法規、章程有時確規定外,股東會作出的決議,必 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五章 董事會

        第十七條 公司設立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董事若干名,董事 長_____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董事長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董事長任期每屆三年,董事長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 任,董事長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因特殊原因 要解除的,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有限公司章程(簡潔版)10

        (_____年___月___日股東大會通過)

        (_____年___月___日股東大會修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____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注冊登記名稱

        中文:___________________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____________(略)

        第三條法定住所:____________(略)

        第四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公司董事局主席。

        第五條公司經____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批準,由原___市單位改組后,采取募集方式設立。

        公司在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萬元,股本總額為________萬股,每股面值人民幣一元。

        第七條公司發起人___市________局持有公司股份________萬股;北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________萬股。

        第八條公司是依據中國法律設立的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公司股東以其所持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九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公司職業道德,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十條公司遵循人股自愿、股權平等、收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

        第十一條公司公告刊載于至少一種國家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全國性中文日報上。

        第二章經營范圍和方式

        第十二條公司經營范圍

        主營:____________(略)

        第十三條公司經營方式:____________零售、批發、代銷。

        第三章股東、股份和股票

        第十四條依法有效持有公司股票者為公司股東,股東按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數額享有本章程載明的各項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

        第十五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公司生產經營所需的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等有形資產、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折價人股。

        對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并折合成股份。

        第十六條公司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公司股份采取股票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持有股份的憑證。

        第十七條公司發行的股票,為記名式普通股票。以人民幣計值,以人民幣購買。

        第十八條公司股票可以依法轉讓、繼承、贈與、抵押。

        第十九條任何自然人或社會法人持有公司股票,超過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額時,公司有權依照法定程序收購或提起仲裁、訴訟。

        第二十條公司董事、監事、總裁應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第二十一條公司根據經營情況,經董事局提議,股東大會通過并報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后可以增減注冊資本。

        第四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____________

        (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并行使表決權;

        (二)依照有關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股份;

        (三)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紀要、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的經營,下提出建議或質詢;

        (四)對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大會或者I事局的決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五)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六)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三條公司股東應履行下列義務:____________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股份的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依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后,不得退股;

        (五)服從和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六)維護公司利益,反對和抵制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為;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股東大會

        第二十四條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權利機構。

        第二十五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局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決定擴大或改變股份認購范圍及交易方式;

        (十)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股東大會決定需要由其做出決議的其他事項。

        股東大會的決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

        第二十六條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股東大會年會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六個月內舉行。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董事局應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____________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局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第二十七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局召集。公司在召開會議的三十日之前、六十日之內,將會議日期、地點和議題采取公告的方式,至少刊登兩次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二十八條股東大會由董事局主席主持。董事局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局主席書面委托的執行董事主持。

        第二十九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決議。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三十條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三十一條股東大會對審議事項進行表決,可以舉手表決,也可以投票表決,具體采用方式由董事局決定。

        第三十二條股東參加股東大會享有發言權。股東發言可以采用口頭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形式。股東發言應提前登記。

        股東口頭發言,每次大會期間以不超過十人為限,發言時間應有限制。要求發言者超過十人時,以持有股份較多者為先。

        股東書面發言,由董事局印發全體到會股東。

        董事局應對股東發言中提出的質詢、批評或者建議,作出明確答復。

        第三十三條股東可以委托代表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和本人身份證明,所持股份有效證明,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四條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六章董事局、總裁

        第三十五條公司董事局是股東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向股東大會負責。

        第三十六條公司董事局由十三名董事組成。

        第三十七條董事局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向;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重要資產的抵押、出租、發包和轉讓;

        (八)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裁,根據總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裁、總會計師、總經濟師等高級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二)批準并授予名譽董事、名譽監事、名譽員工等榮譽稱號,以表彰對公司發展做出突出貢獻者;

        (十三)擬訂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十四)股東大會授權董事局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高級管理職務。

        第三十九條換屆董事候選人,由上屆董事局提名;增補或者改選董事候選人由本屆董事局提名。

        第四十條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由上屆董事局提名;增補或者改選董事候選人由本屆董事局提名。

        第四十一條董事局設董事局主席一人,執行董事五人。

        董事局主席、執行董事由董事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產生。

        第四十二條董事局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每次應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局主席認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要求或公司總裁提議時可以召開董事局臨時會議。會議提前通知應不少于三天。

        第四十三條董事局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四十四條董事局會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局在表決時,每個董事有一票表決權。在爭議雙方表決相持不下時,董事局主席有兩票表決權。

        第四十五條董事局在對第三十條所列第(六)、(七)、(八)、(十三)項內容做出決議時,須由全體董事超過三分之二的表決權通過;其他決議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董事局會議在討論、表決與某董事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議案時,該董事應主動回避。但在計算出席董事人數時,該董事應被計人。

        應當回避的董事未主動回避時,由董事局主席提出回避建議。該董事對董事局主席的回避建議持有異議時,由董事局表決決定。

        第四十七條董事局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局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有要求在會議記錄上作出某些記載的權力。董事局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未出席會議又不委托代表的董事應視作未表示異議,不免除責任。

        第四十八條董事局主席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局會議;

        (二)檢查董事局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董事局匯報;

        (三)簽署公司的股票、債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董事局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五)在特別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但這種裁決和處置必須符合公司的利益,并在事后立即向董事局或股東大會報告;

        (六)董事局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九條公司設總裁,其中總裁一名,副總裁若干名。總裁對董事局負責,副總裁對總裁負責。

        總裁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局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內部管理制度;

        (五)擬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裁、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除應由董事局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及工作人員;

        (八)董事局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裁列席董事局會議。

        第五十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員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員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員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五十一條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員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二條董事、總裁對公司負有誠信和勤勉的義務,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第五十三條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擔任公司管理職務者,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總裁。

        第五十四條董事、總裁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的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五十五條董事、總裁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有競爭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總裁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外,不得同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第五十六條董事、總裁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監事會(略)

        第八章勞動管理制度

        第六十三條公司實行全員合同制。

        第六十四條公司遵守國家有關勞動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并據此制定《公司勞動管理細則》。

        第六十五條公司保證安全、文明生產,遵守國家勞動保護法規,執行國家勞動保險制度。

        第六十六條公司有義務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九章稅收和分配

        第六十七條公司依法向國家納稅,執行國家稅收法規。

        第六十八條公司的盈余,按下列順序進行分配:____________

        (一)彌補虧損;

        (二)提取法定公積金;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

        (四)提取任意公積金;

        (五)支付股利。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和公益金前,不分配股利。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積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時,可不再提取。

        第六十九條公司稅后利潤彌補虧損后,按下列比例分配:____________

        (一)提取法定公積金:____________1%;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____________5%一1%;

        (三)提取任意公積金;

        (四)支付股利。

        具體分配比例由董事局根據公司經營和發展需要擬訂,由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第七十條公司支付股利采用下列形式:____________

        (一)現金:____________

        (二)股票。

        第七十一條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

        第七十二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十章財務會計和審計

        第七十三條公司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第七十四條公司會計年度采取公歷年制,即公歷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會計年度的分月、分季與公歷相同。

        第七十五條公司一切憑證、報表、賬簿均用中文書寫。

        第七十六條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第七十七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四個月內制作財務會計報告,經依法審查驗證后予以公告。

        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在召開股東大會的二十日以前置備于公司本部,供股東查閱。

        第七十八條公司建立內部審計制度,按審計法規實行審計。

        第十一章終止和清算

        第七十九條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終止并實施清算:____________

        (一)股東大會決定終止;

        (二)被依法撤消;

        (三)破產。

        第八十條出現上述情況終止經營時,依法律規定組成清算小組,按法定程序進行清算。在結清公司全部債權、債務后,若有剩余資產則按股東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二章章程修改

        第八十一條公司可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

        第八十二條修改公司章程,應按下列程序:____________

        (一)由董事局提出修改章程的議案;

        (二)由股東大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

        (三)依股東大會通過的修改章程的決議,修改公司章程并報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第八十三條公司修改章程,涉及變更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等事項,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涉及要求公告的事項時,應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附則

        第八十四條本章程各條款中所謂某數額"以上",均包括本數。

        第八十五條本章程的修改權屬本公司股東大會。

        第八十六條股東大會通過的有關章程的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八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董事局。

        第八十八條本章程自公司股東大會批準之日起生效。

        附: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關于該公司性質、宗旨、任務、成員、機構、活動規則等的基本規定,用以規范公司對內、對外的全部計劃及進行程序的文件。它既是公司的組織大綱和行為準則,又是公司以外的投資者、債權人等了解有關情況的依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首部和正文兩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首部。包括標題和通過時間兩項。

        ①標題。居第一行正中位置,由公司名稱+文種組成。如《___ ___永生制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②通過時間。位于標題之下,需寫明年、月、日,并用小括號括起來。

        第二部分,正文。是公司章程的核心,由于其內容較多,通常采用章、條、款的形式來表述。

        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規范意見》中,要求公司章程應載明如下內容:____________

        公司的名稱、住所;

        公司的宗旨、經營范圍;

        公司設立的方式及其股份發行范圍;

        公司的注冊資本、股份總數、各類別股份總數及其權益、每股金額;

        股份轉讓辦法;

        股東的權利、義務;

        (7)股東會的職權和議事規則;

        (8)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總經理)及其職權;

        (9)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1)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11)經營管理機構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12)公司利潤的分配辦法;

        (13)公司財務、會計、審計制度的原則;

        (14)勞動管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規定;

        (15)章程修改的程序;

        (16)公司終止與清算辦法及程序;

        (17)通知和公告辦法;

        (18)其他需要作出規定的事項。

      有限公司章程(簡潔版)11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 、 和 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全體股東討論,并共同制訂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公司名稱: 公司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公司經營范圍: 【企業經營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件經營】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注意:股東以認繳注冊資本為限承擔責任,認繳金額不是越高越好,請謹慎評估自己的責任能力和公司的實際需求。)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如下:(注意:出資可以是貨幣,也可以是實物,可以是知識產權或其他無形資產。出資采取認繳方式,在公司存續期根據公司實際需求實繳到位即可。可以分期出資。內容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下列表格中調整。)

        其中, 為核心創始人。(認定核心創始人后可以設定控制權保障條款。)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置備股東名冊。(注意:出資證明書對股東很重要,尤其是隱名股東,這是股東資格的證據之一。股東名冊上預留股東地址,作為以后通知股東的聯系地址。)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的對外擔保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的對外投資做出決議;

        (十二)對公司因任何方式導致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改變做出決議;

        (十三)對公司引入新股東做出決議;

        (十四) 對嚴重違反股東義務的股東解除其股東資格做出決議;

        (十五) 對股東能否經營或參與經營與公司業務相競爭的業務做出決議;

        (十六) 對公司與股東或股東的關聯公司之間的交易做出決議;

        (十七)確定公司主要資產及對公司對外轉出主要資產做出決議;

        (十八)對公司的重大技術改變作出決議;

        (十九) 重大人事任免、公司機構設置或薪酬設置及調整;

        (二十)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創立初期側重效率,故只設執行董事,但因只有一人,考慮安全,執行董事的職權應小于董事會,將部分職權收歸股東會。在公司設董事會時,股東會職權和董事會職權根據實際需求調整。)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名、法人股東蓋章)。

        以上第(七)(九)。。。。。。(十八)為公司重大事項。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可根據公司實際情況調整時間)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股東會通知為書面通知,以股東預留在公司的股東名冊上的地址為準,通知以交寄中國郵政EMS之日起三日視為送達。(可同時電話、短信、微信、郵件通知,但為輔助方式,有爭議時,以郵寄為準)

        股東會通知應當載明出席和列席人員、會議時間、會議地點、議案內容(表決事項)。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東不能親自出席股東會的,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但被委托人不得從事與公司相競爭的業務,否則,股東會有權拒絕其參加股東會,該股東視為對本次股東會表決事項投棄權票。該被委托人亦不得泄露公司商業秘密,否則,該股東與被委托人向公司或其他股東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股東會須經全體股東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為有效。(該條款為避免表決權占優勢的大股東一人開會說了算的情況,也就是說如果有三個股東,至少有兩個股東開會才能做出決議。這體現有限公司的人和性質,同時亦加強安全保障,避免一人對公司重大事項做決定的情況。公司根據自己的股東人數選擇適用或調整比例)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股東委托他人出席的,被委托人應當簽名并附授權委托書。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如下比例:即各股東的實際表決權)(表決權可以與出資比例不一致)

        對于本章程第7條所列公司重大事項,須經代表全體股東三分之二(可以高于三分之二,視公司實際情況而定)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反對的股東人數大于同意的股東人數的,可以啟動股東會糾錯機制。(糾錯機制的幾個前提:1、人非圣賢,孰能無過;2、重視反對意見;3、出資越多的人所負的責任越大。4、安全和效率之間,傾向效率,但以程序保障安全。所以,建議程序為:充分發表不同意見,完整記錄,尋找外部專家,設定期限,最終仍尊重表決權。糾錯機制不改變原有議事規則)

        股東會會議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項的決議,須經代表全體股東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非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不得從事與公司業務相競爭的業務。否則,視為該股東放棄表決權和公司經營參與權,只享有其股權對應的財產權利,其指派執行董事或監事由股東會更換,其股權對應的表決權由其他股東按本章程規定的表決權比例享有。(本條款與股東除名條款配合選用。股東除名的事項中可包括違反嚴重競業禁止)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會作出決定。

        其中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該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

        公司股東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公司根據股東會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執行董事行使上述職權,涉及金額達到公司凈資產 %的,應當報股東會審批。(本條款內容仍是對執行董事的職權做限制,以保障公司安全。)

        執行董事做出的決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違反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的,股東會有權撤銷并要求執行董事承擔相應責任。

        在下列情況下,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股東提議的;

        執行董事提議的;

        監事提議的;

        公司股東超過 名的;

        執行董事違法或違反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或有違反對公司的忠實義務的行為的;

        公司凈資產達到 的;

        ……(因執行董事為過渡階段的選擇,在公司需要或者公司有能力設立董事會時,應當設立董事會。這也是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環節。)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設監事一名,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議案;

        (六)依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可以對執行董事決定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七章 股權轉讓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但同等條件下,核心創始人有權優先購買。

        公司股權鎖定期 年,股東在鎖定期內不得轉讓股權。(一般適用于比較初始階段的股權和用于激勵的股權)

        股東不得向公司競爭者轉讓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不違反公司章程的,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通知內容應包括:出讓方、受讓方、轉讓股權比例、交割時間、轉讓價格、付款時間、付款條件、附加條件等。

        通知以股東預留在公司的股東名冊上的地址為準,通知以交寄中國郵政EMS之日起三日視為送達。

        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在通知中的付款時間不按同等付款條件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對內或對外股權轉讓導致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改變的,應當召開股東會。

        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四)本章程第7條規定的其他公司重大事項。

        回購價格以股東投資協議約定為準,無約定的,由股東與公司協商,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使異議股權回購權的股東不享有該表決事項帶來的公司收益,同時亦不承擔相應損失,確定價格涉及評估的,評估費用由公司承擔。

        本條款項下權利的行使,不得損害公司債權人權益。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按實際出資且未抽逃的比例行使,未出資的,無權行使。

        全部股東一致同意,以下情況啟動股東除名機制:

        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的;

        經公司通知,在合理時間內不配合公司辦理需股東配合的行政事項導致公司不能正常經營的;

        連續三次不參與股東會也不指派代表參與股東會,對股東會事項不進行表決導致股東會無法形成有效決議的;

        股東泄露公司商業秘密或技術秘密的;

        股東未經股東會同意,從事與公司相競爭的業務的;

        其他足以影響公司經營或者是破壞股東之間信賴合作關系的情形。

        (主要考慮以下幾方面:不履行股東最基本的義務,如違反出資義務;濫用股東權利影響公司經營的;違反競業禁止義務損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損害公司破壞股東關系的情形。)

        前述情形發生的,經過除該行為股東之外的全體其他股東四分之三以上人數同意的,該行為股東被解除公司股東資格。

        (公司憑股東會決議向法院起訴解除被除名股東的股東資格。)

        (股東除名是對股東個人是非常嚴厲的懲罰,需要慎重進行。但為了保障公司正常運行,又不得不做,故規定較高的人數表決。同時,該條款應當是所有股東一致同意寫入公司章程的。)

        股東被除名的,公司有權以該股東的出資額原價回購其全部股權。股東對公司或其他股東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損失。

        (除名股東的股權回購應當是懲罰性價格,在章程制定時可以由股東協商確定。)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由股東會決定是否繼承股東資格。股東會決議確定不能繼承股東資格的,其合法繼承人享有該自然人股東所持股權對應的全部財產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紅、轉讓、按出資比例優先增資、按出資比例分配公司清算的剩余財產等)。合法繼承人只享有財產權利的,該股權對應的表決權由其他股東按本章程規定的行使表決權的比例享有,但合法繼承人轉讓該股權時,所轉讓的應當是全部股東權利。

        自然人股東離婚的,其配偶不因財產分割獲得股東資格。

        法人股東變更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該法人股東繼續享有其所持股權對應的財產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紅、轉讓、按出資比例優先增資、按出資比例分配公司清算的.剩余財產等),但是否繼續享有表決權,由股東會決議決定。股東會決議表決其不享有表決權的,表決權由其他股東按本章程規定的行使表決權的比例享有,但該股權轉讓的除外。

        法人股東分立的,分立的公司是否享有表決權,從上述規定。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出具書面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

        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30日內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可以另行規定期限)。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注意: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有稅后利潤的,每年向股東分配紅利,分配比例以本章程第40條規定為準。

        股東會或者執行董事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權不得分配利潤。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決定。

        公司股東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應當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二十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時,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核心創始人因任何原因離開公司的,公司進入清算程序。

        公司因本章程第 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清算組成員及負責人備案、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公告。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具體成員由股東會決議產生。

        第十章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章程可根據公司情況認定高管人員,如技術負責人,市場推廣負責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 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 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股東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并接受股東的質詢。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行使職權。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章程規定的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行為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有上述行為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或執行董事收到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依照前述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章 股東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公司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作變更登記。

        本章程自全體股東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

        年 月 日

        本章程供只設執行董事和監事的公司參考使用。

        本章程須在公司融資前做修改,尤其增加保障創業者對公司控制的內容。

        本章程綠色字體為說明文字,采用時刪除。紅色字體為供選用內容,不用的刪除。

      有限公司章程(簡潔版)1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鐘巖泉、李明雅、林海明、李躍富等四方共同出資,設立泉州市聯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泉州市聯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泉州市豐澤區豐澤街煌星大廈東區0712。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房地產開發經營,銷售及物業管理(以上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記載項目為準;涉及許可審批的經營范圍及期限以許可審批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六條 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需經行政許可的項目,應依法向許可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許可批準后方可開展相關活動。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應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手續。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住所 身份證(或證件)號碼 鐘巖泉 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豐澤街566號1幢704室 350582196610122531 李明雅 福建省晉江市雙溝西路51號 350582197312270549 林海明 福建省晉江市陳埭鎮坊腳村振興路31號 350582197612080552 李躍富 福建省晉江市池店鎮梧潭村東北區70號 350582196611071019

        第十條 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

        鐘巖泉:認繳出資額30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30%,出資方式為貨幣,于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內繳足。

        李明雅:認繳出資額35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35%,出資方式為貨幣,于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繳足。

        林海明:認繳出資額25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25%,出資方式為貨幣,于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繳足。

        李躍富:認繳出資額10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10%,出資方式為貨幣,于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繳足。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繳付出資,不得虛假出資、抽逃出資。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有限公司章程(簡潔版)1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林懷中、曾長森共同出資,設立臺州安和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臺州安和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第四條 公司住所:景園花園8號樓3單元505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汽車用品、代辦汽車上牌、年審、駕駛證年檢手續、代駕服務。對不符合《公司經營范圍用語規范》的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為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出資額、出資比例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3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姓名、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行使以下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其他職權:無

        第九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一般在每年12月份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

        行職務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表決通過。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成員為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行使如下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擬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第十六條 公司設立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兼任。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前聘請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保護公司股東權益,保護公司職工利益。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支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每屆三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股東之間相互轉讓其全部股權或者部分股權。

        第二十一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夠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的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至20xx年5月1日,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等級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四條 股東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無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事項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五份,并報公司等級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

        1、自然人:林懷中簽字 2、自然人:曾長森簽字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簡潔版)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建立現代產權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的名稱為:

        本公司的住所:

        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___萬元。

        本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三條本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單位或個人)共同發起組建(或者:本公司由______企業改制,通過職工參股,吸收社會股份,共同組建),公司依法成立,為獨立的企業法人。

        第四條本公司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本公司的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誠信經營,注重經濟效益;提高職工收入,保障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股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六條本公司股東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_________首期以(現金或其他資產)投資____________元,折______股,占公司股本的______%。

        _________首期以(現金或其他資產)投資____________元,折______股,占公司股本的______%。

        _________首期按(現金或其他資產)投資____________元,折______股,占公司股本的______%。

        ……(上述股東不少于2人,不超過50人)

        公司股東出資總額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公司首期股份總額為_________股。

        第三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凡承認并遵守本章程,通過出資持有本公司股權者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按章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八條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根據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享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或監事的權力;

        2.按出資比例享有收益權;

        3.了解公司經營和財務狀況,對違法亂紀、玩忽職守和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的人進行檢舉、控告;

        4.按公司規則、章程轉讓出資;

        5.公司終止清算時。有權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第九條公司股東應履行以下義務:

        1.對公司出資并承擔公司的虧損及債務責任;

        2.遵守公司章程;

        3.服從和執行股東會決議;

        4.支持公司改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發展;

        5.維護公司利益,反對和抵制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第四章股權管理

        第十條公司對各種股權實行規范化管理。

        1.公司設立股權管理辦公室,在董事長領導下,負責股權管理工作。

        2.公司制定股權管理規則(或實施辦法),經股東會審議通過后施行。

        3.公司因發展需要擴股、縮股時,需由董事會制定方案,經股東會審議通過后施行。

        4.公司因發展需要,吸收新股東、調整股權結構,需由董事會制定方案,經股東會審議通過后施行。

        5.股東的股份不得抽回,可按公司股權管理規則轉讓股權。職工遇到退休、調離、下崗、辭職或被企業辭退、除名等情況不能如期實現轉讓的,具備條件的可由企業收購,也可由普通股轉為優先股。

        6.股東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的條件如下:

        (1)轉讓后股東人數不得少于2人;

        (2)雙方自愿,不得以任何方式脅迫股東轉讓股權;

        (3)股東向公司內股東轉讓股權,須經股權管理機構確認后辦理過戶手續;

        (4)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受讓人的名稱、住所及受讓人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公司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7.公司建立股權流轉機制,使擴股、縮股、吸納、退出按市場經濟需要順暢運行。

        8.公司向股東頒發股權證作為股東出資憑證和分紅依據。

        第五章股東會

        第十一條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設立企業內部職工持股會的由持股會理事長代表會員進入股東會,行使權利)。

        第十二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2.審議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3.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5.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6.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實行擴股和縮股作出決議;

        7.對公司發行債券或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作出決議;

        8.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財產組織形式、終止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并作出決議;

        11.審議決定公司股權管理規則或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股東會議事規則如下:

        1.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股東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舉行一次。股東會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東會議由董事長或董事長委托的董事主持召開。在召開會議的15天前應將會議的日期、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股東。

        3.董事長認為必要時可主持召開臨時股東會議,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

        4.凡股東會作出決議的事項,同意的票數應占出席股東持有或代表出資的2/3以上;凡股東會選舉或審議決定的事項,同意的票數應占出席股東持有或代表出資的半數以上。

        5.股東可委托代理人行使表決權,但須出具書面委托。

        6.出席股東會股東所持有或代表的出資達不到2/3數額時,會議應延期15天召開,并向未出席的股東再次通知。延期后召開的股東會議,出席股東所持有或代表的出資仍未達到規定數額時,視為達到規定數額。

        第六章董事會

        第十四條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是股東會的常設權力機構。董事會向股東會負責。公司董事會由(3——13)名董事組成,其中,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一名,董事名,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內,股東會不得無故罷免。董事會成員中有公司職工代表一名。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一般由最大股東方的董事出任董事長。

        第十五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5.擬定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發行債券、股權結構調整、變更財產組織形式、終止清算、修改章程等方案;

        6.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經理、總經濟師、總工程師、總會計師、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事項;

        7.制定公司重要經營管理規則、制度;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董事會的議事規則如下:

        1.兼職董事平時不領取報酬,但年終將根據公司經營情況,由董事會提出方案,股東會批準,決定兼職董事的一次性獎勵辦法。

        2.董事會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除董事長外,其他董事可書面委托他人代表出席并行使表決權。

        3.董事長認為必要或者有l/3以上董事提議時,可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4.董事會實行一股一票的表決制。董事會決議以出席董事會的多數(過半數)票通過即為有效。當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時,董事長享有多投一票的權力。董事會作出有效決議的法定人數,不得少于董事會人數的`3/5,否則視為無效決議。

        5.召開董事會議應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七條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3.簽署公司的出資證明書,重大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4.在董事會閉會期間,對公司的重要業務活動給予指導。

        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可授權副董事長代行部分或全部職責。

        股東人數少的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的職權參照董事會職權確定。

        第七章經理

        第十八條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公司設經理一名,副經理_________名,副經理協助經理工作。

        第十九條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

        7.聘任或解聘除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對外代表公司處理業務;

        9.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董事會和經理班子成員因營私舞弊或失職造成公司重大經濟損失,應負經濟和法律責任。如不稱職,分別經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予以罷免和解聘。

        第八章監事會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立監事會,成員(不少于3)人,_________、_________為股東代表,_________為職工代表,_________為聘請專門人員。監事任期3年,任職期滿,連選可以連任。規模小的企業可只設一至二名監事,行使監事會職責。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九章勞動保障與分配

        第二十三條公司尊重職工的勞動權力,按國家法律政策解決勞動合同、勞動紀律、勞動報酬、勞動保護、社會保障、職業培訓、福利待遇等事宜。公司職工有辭職的自由,但必須在辭職前3個月提出申請,經公司經理批準后履行手續,否則,須賠償因辭職造成的經濟損失。公司不得違法辭退職工。公司應按規定提取職工社會保障基金并上交有關機構。

        第二十四條公司稅后利潤,在按規定彌補虧損后,按下列順序分配:

        1.提取法定公積金10%,當法定公積金達到注冊資本50%時可不再提取;

        2.提取公益金(5——10%),主要用于公司集體福利設施支出;

        3.提取任意公積金______%,主要用于彌補虧損和擴大生產經營;

        4.按股份(出資比例)進行分紅。

        第十章補虧與清算

        第二十五條公司發生虧損,先用稅后利潤彌補,須用自有資金彌補虧損時,首先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由各種股份按比例彌補。

        第二十六條公司解散進行終止清算時,清算組應在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發布公告,債權人自通知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造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3.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4.清繳所欠稅款,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6.在發現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時,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7.代表公司進行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七條公司決定清算后,未經清算組批準,任何人不得處理公司財產。清算組按下列順序清償:

        1.所欠公司職工工資、集資款和勞動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

        3.銀行貸款及其他債務。

        第二十八條公司清償后,剩余財產先償還優先股,再償還普通股,如不能足額退還出資,按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第二十九條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提交清算報告,編制清算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賬冊、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報有關部門批準后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章程經股東會通過后生效,報(上級單位或部門)備案,向工商局登記注冊后實施。本章程對企業股東及非股東在職職工具有約束力。本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注:本示范章程中有許多條款、內容需企業依據實際情況填寫。有些內容本企業涉及不到,企業制定章程時可刪可減可改。

      有限公司章程(簡潔版)15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一)名稱:海口xx貿易有限公司

        (二)住所:海南省海口市xx區xx路xx號

        二、經營范圍:

      xxx、xxx的銷售(可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填寫)。

        三、公司注冊資本:

      人民幣xx萬元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和出資時間:

        股東:張xx;身份證號:46xxxxxxxxxxxxxxxxx,以貨幣認繳出資xx萬元,占注冊資本的xx %,于公司注冊之日起xxx(時間)內繳足。

        五、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公司不設股東會,設執行董事、經理、監事、公司秘書。

        ㈠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⑴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⑵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⑶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⑷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⑸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⑹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⑺ 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⑻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⑼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⑽ 修改公司章程;

        ⑾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作出以上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二)執行董事

        1、股東任命1名執行董事。

        2、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3、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⑴ 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⑵ 執行股東的決定;

        ⑶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⑷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⑸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⑹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⑺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⑻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⑼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經理

        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⑴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⑵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⑶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⑷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⑹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⑺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⑻ 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四)監事

        1、股東任命x(1-2名)名監事。

        2、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3、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⑴ 檢查公司財務;

        ⑵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⑶ 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⑷ 向股東提出議案;

        ⑸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⑹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五)公司秘書

        1、公司秘書由股東任命和更換。公司設一名公司秘書。

        2、公司秘書履行下列職責:

        (1)負責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與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之間的溝通和聯絡;

        (2)負責向社會公眾披露依法應當公開的公司信息;

        (3)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查詢公司的相關情況;

        (4)籌備公司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

        (5)管理股東材料和公司文件、檔案;

        (6)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任命執行董事(經理)張xx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七、財務管理制度與利潤分配形式

        ⑴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⑵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作為公司法定公 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⑶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八、營業期限:

      xx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

        九、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⑴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依法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⑵本章程與法律法規不符的,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本章程未作規定的事項,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⑶ 本章程一式貳份,股東壹份,公司登記機關壹份。

        法定代表人簽名:

        xxxx年xx月xx日

        股東簽名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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