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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

      時間:2023-07-24 12:18:07 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章程模板常用【15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章程,章程作用于組織內部,依靠全體成員共同實施。那么章程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公司章程模板,歡迎大家分享。

      公司章程模板常用【15篇】

      公司章程模板1

        為加強公司的規范化管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促進公司發展壯大,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訂本公司管理制度范本。

        一、公司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二、公司倡導樹立“一盤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門、個人做有損公司利益、形象、聲譽或破壞公司發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過發揮全體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和提高全體員工的技術、管理、經營水平,不斷完善公司的經營、管理體系,實行多種形式的.責任制,不斷壯大公司實力和提高經濟效益。

        四、公司鼓勵員工積極參與公司的決策和管理,鼓勵員工發揮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議。

        五、公司實行“崗薪制”的分配制度,為員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證,并隨著經濟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員工各方面待遇;公司為員工提供平等的競爭環境和晉升機會;公司推行崗位責任制,實行考勤、考核制度,評先樹優,對做出貢獻者予以表彰、獎勵。

        六、公司提倡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倡導員工團結互助,同舟共濟,發揚集體合作和集體創造精神,增強團體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七、員工必須維護公司紀律,對任何違反公司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都要予以追究。

      公司章程模板2

        公司章程是一種法律外的行為規范,由公司自己來執行,無須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方(人)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的注冊地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整。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一:

        姓 名:

        出資方式

        出資金額(元):

        出資比例:

        簽 章:

        股東二:

        姓 名:

        出資方式

        出資金額(元):

        出資比例:

        簽 章:

        股東三:

        姓 名:

        出資方式

        出資金額(元):

        出資比例:

        簽 章:

        (依據實際情況按情況添加股東信息)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風險提示: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由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提案權;

        (九)其他權利。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風險提示:

        由于股東出資人持有的股權屬于財產權,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車輛、存款等有形財產一樣發生繼承的,如果股東出資人死亡則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名下的出資股份。如果公司股東出資人為了防止發生此類情況,避免有不熟悉的繼承人通過繼承成為公司股東,那么可以對股份的繼承作出特別約定,比如股東出資人死亡則由其他股東收購其股權,而由其繼承人分割股權價款等。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秉;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2次,臨時會議由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的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但委托書中應載明被委托人的權限。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若公司不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風險提示: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召集權在董事會,當董事會或董事長不履行法定職責時,為了避免公司運營遭受影響,損害股東權益,應當在章程中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在特殊情況下有直接召集股東會的權利。可做如下規定:

        “如果董事會違反本法規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10%(比例可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全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當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當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 (設/不設立)董事會,成員為 人,由股東會選舉(委派)。董事任期 年,任期后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 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十九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為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若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董事會有關條款可不要。)

        第二十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1/2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應當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公司監事會,成員3人,并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1名召集人,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2:1。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注:股東人數較少,規模較小的公司可設1~2名監事。)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風險提示:

        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執行職務違法、侵犯公司與股東權益,造成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救濟途徑沒有規定。為了完善救濟途徑,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規定:

        “董事、監事、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因無故不履行職務、擅自離職,侵犯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訴時,任何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因訴訟而發生的實際支出,由公司承擔。”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五)公司章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 年,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任期后 滿 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條約;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由董事會任免;

        (六)其他職權。

        (注:公司設立執行董事而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職權參照本條款及董事會職權。)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該會計年度終了后60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下列順序執行: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提取任意盈余公積;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第二十九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工會

        第三十條 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并開展工會活動。

        第三十一條 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公司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二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三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三十四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第三十七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應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1份。

        (以下無正文)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模板3

        公司章程修改的合法程序

        1.由公司董事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并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2.股東會對章程修改條款進行表決。有限責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審批的事項時,報政府主管機關批準。如股份有限公司為注冊資本而發行新股時,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批準;屬于向社會公開募集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

        4.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記事項的,報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辦理變更登記;未涉及登記事項,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5.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項的',應依法進行公告。如公司發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須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方式進行公告。

        6.修改章程需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股東會決議”及“章程修正案”,若涉及登記事項,須有公司法人簽章方可完成變更。

        相關法律規定:《公司法》

        第十一條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章程模板4

        通過章程自治實現公司自治,這也是新公司法對于公司章程功能和作用的定位。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范圍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一)辦理各項小額貸款;

        (二)辦理小企業發展、管理、財務等咨詢業務;

        (三)其他經批準的業務。

        (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第十條 公司由 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

      股東姓名
      或名稱
      出資額
      (萬元)
      出資方式
      出資比例
      (%)
      出資時間










        ……

        (注: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出資)

        第十一條 股東應當在繳納出資后,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三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第十五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六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二)參加或委托代理人參加股東會,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或監事;

        (六)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公司終止后,按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其他股東不得對抗或妨礙其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章 股權轉讓第十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毋須征得其他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 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十一條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 依本章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決議。

        第六章 股東會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注:董事長由股東會指定的,此處應增加“在董事中指定董事長”)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一)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股東可以自行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會并代為行使表決權。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股東的書面委托書。

        第二十五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并于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后三個月之內舉行。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監事會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

        股東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參加會議的,視為已接到了會議通知。該股東不得僅以此主張股東會程序違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條 股東會會議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須經代表過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是對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七章 董事會、經理、監事會第三十一條 公司設董事會,由 人組成。股東代表出任的,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任期每屆三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 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注:也可由股東會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本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經理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會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九條 公司設監事會,由 人組成。股東代表出任的,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每屆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的比例由股東會決定,但不得低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 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依職權召集 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時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提出議案;

        (六)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按其職權作出的決議,須經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四條 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八章 經營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和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其中從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的余額,不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50%。小額貸款公司不向內部或者外部集資、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第四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5%。貸款發放和回收主要通過轉賬或者銀行卡等渠道結算,減少現金交易。

        第四十七條 不向股東發放貸款。

        第四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超過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民間借款利率的上限,下限為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0.9 倍。

        第四十九條 公司建立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準備金,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

        第九章 公司財務、會計第五十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各股東。

        第五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紅利。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第五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五十三條 公司因前條第(一)、(二)、(四)、(五)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十一章 附則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含本數;“過半數”不含本數。

        第五十七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五十九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會。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模板5

        xx工商行政管理局: 茲有我單位張三(身份證號:)前往貴局查詢復印我單位的設立、

        變更以及20xx年度年檢報告等工商檔案材料。請予接洽。

        為盼! 溫州xx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20xx年6月27日

      公司章程模板6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股東趙XX出資設立XX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并于200X年XX月制訂并簽署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XX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XX市XX區XX路XX號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1、批發、零售日用品、工藝美術品;2、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和技術的進出口(不另附進出口商品目錄),但國家限定公司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及技術除外。

        第四條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XX萬元 。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該出資需未設定任何擔保、質押或抵押,已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并經評估作價。

        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六條 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XX萬元 。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XX萬元于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全部到資。

        第七條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股東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住所

        第八條 股東的姓名、住所及身份證號碼如下:

        股東姓名:XX ;

        住所:XX;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第五章 公司類型

        第九條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第十條 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文件。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股東XX,以貨幣出資10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100% ,公司注冊資本全部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足。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委派和更換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十)對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聘任公司經理。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變更的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十四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第十五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可由執行董事兼任,也可由股東另外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監事依《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公司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八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現法律、法規、國務院規定或其他禁止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股東應當免去其職務。

        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二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二十三條 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公司應當采用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十一章 公司的營業期限

        第二十四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2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 公司延長營業期限,股東必須于營業期限屆滿前作出股東決定,修改公司章程并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六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七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三十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第十三章 特別規定

        第三十一條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二條 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三十三條 公司股東出現法律、法規、國務院規定或其他有關禁止投資情形的,應及時轉讓所持有的公司股權或辦理公司注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模板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國 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 國 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于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在中國 簽訂的建立合資經營 有限責任公司合同(以下簡稱__________公司),制訂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__________公司名稱為 有限責任公司。

        外文名稱為:____________

        __________公司的法定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_ 省 市 _______路 號。

        第三條 甲、乙雙方的名稱、法定的地址為: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中國 公司

        省 市 _______路 號。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國 公司

        國 。

        第四條 __________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條 __________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 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 __________公司宗旨為:____________使用先進技術,生產和銷售 產品,達到 水平,獲取甲乙雙方滿意的經濟利益。(注:____________每個合營企業都可以根據自己的特點寫。)

        第七條 __________公司經營范圍為:____________設計、制造和銷售 產品以及對銷售后的 產品進行維修服務。

        第八條 __________公司生產規模為:____________

        第九條 __________公司向國內、外市場銷售其產品,其銷售比例如下: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____出口占百分之 ;

        中國內銷售占百分之 。

        ________年:____________出口占百分之 ;

        中國內銷售占百分之 。

        (注:____________銷售渠道、方法、責任可根據各自情況而定。)

        第三章 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十條 __________公司的投資總額為人民幣 _______元。

        __________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_______元。

        第十一條 甲、乙方出資如下: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 _______元,占注冊資本百分之 。

        其中:____________現金 _______元;

        機械設備 _______元;

        廠房 _______元;

        土地使用權 _______元;

        工業產權 _______元;

        其它 _______元。

        乙方:_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 _______元,占注冊資本百分之 。

        其中:____________現金 _______元;

        機械設備 _______元;

        工業產權 _______元;

        其它 _______元。

        第十二條 甲、乙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出資額。

        第十三條 甲、乙方繳付出資額后,經__________公司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后,由__________公司據此發給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主要內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稱、成立日期、合營者名稱及出資額、出資日期,發給出資證明書日期等。

        第十四條 合營期內,__________公司不得減少注冊資本數額。

        第十五條 任何一方轉讓其出資額,不論全部或部分,都須經另一方同意。一方轉讓時,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六條 合營合同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應由董事會一致通過后,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七條 __________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__________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董事會決定__________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____________

        --決定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告;

        (如生產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借款等)

        --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修改公司規章;

        --討論決定__________公司停產、終止或與另一個經濟組織合并;

        --負責__________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董事會由 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任期為四年,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 董事會董事長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 甲、乙方在委派和更換董事人選時,應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例會每年召開 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原則上在公司所在地舉行。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副董事長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六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

        第二十七條 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夠三分之二人數時,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

        第二十九條 下列事項須董事會一致通過。

        (注:____________每個合營企業可根據各自情況而定。)

        第三十條 下列事項須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過半數董事通過。

        (注:____________每個合營企業可根據各自情況而定。)

        第五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一條 __________公司設經營管理機構,下設生產、技術、銷售、財務、行政等部門。(注:____________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三十二條 __________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 人,正、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三條 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__________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

        第三十四條 __________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應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聯合簽署方能生效。需要聯合簽署的事項,由董事會具體規定。

        第三十五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期為 ________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六條 董事長或副董事長、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__________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員。

        第三十七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它經濟組織對本__________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八條 __________公司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審計師各一人,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九條 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由總經理領導。

        總會計師負責領導__________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__________公司開展全面經濟核算,實行經濟責任制。

        審計師負責__________公司的財務審計工作,審查稽核__________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向總經理并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第四十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如觸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財務會計

        第四十一條 __________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__________公司會計年度采用日歷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三條 __________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報表,用中文寫。

        第四十四條 __________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它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匯價計算。

        第四十五條 __________公司在中國__________或中國__________同意的的其它銀行開立人民幣及外幣帳戶。

        第四十六條 __________公司采用____________________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七條 __________公司財務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____________

        一、__________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二、__________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購入情況;

        三、__________公司注冊資本及負債情況;

        四、__________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八條 __________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核簽字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九條 合營各方有權自費聘請審計師查閱__________公司帳簿。查閱時,__________公司應提供方便。

        第五十條 __________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稅法施行細則》的規定,由董事會決定其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第五十一條 __________公司的一切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以及合營合同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 利潤分配

        第五十二條 __________公司從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第五十三條 __________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利潤,按照甲、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四條 __________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每個會計年度后三個月內頒布利潤分配方案及各方應分的利潤額。

        第五十五條 __________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分配。

        第八章 職工

        第五十六條 __________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辦理。

        第五十七條 __________公司所需要的職工,可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者經勞動部門同意后,由__________公司公開招收,但一律通過考試,擇優錄用。

        第五十八條 __________公司有權對違犯__________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開除職工須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九條 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__________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定。

        __________公司隨著生產的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的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六十條 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__________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九章 工會組織

        第六十一條 __________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二條 __________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務是:____________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力和物質利益;協助__________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__________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六十三條 __________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和__________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四條 __________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__________公司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六十五條 __________公司工會參加調解職工和__________公司之間發生的爭議。

        第六十六條 __________公司每月按__________公司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__________公司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章 期限、終止、清算

        第六十七條 合營期限為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八條 甲、乙方如一致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前六個月內原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九條 甲、乙方如一致認為終止合營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合營。__________公司提前終止合營,需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七十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乙任何一方有權依法終止合營。

        (注:____________每個合資企業可根據自己的情況而定。)

        第七十一條 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__________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七十二條 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__________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七十三條 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七十四條 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__________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五條 清算委員會對__________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所剩余的財產按甲、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七十六條 清算結束后,__________公司應向審批機構提出報告,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七十七條 __________公司結業后,其各種帳冊,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 規章制度

        第七十八條 __________公司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有:____________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個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八十條 本章程用中文和 文書寫,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上述兩種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為準。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須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批準才能生效。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于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中國 簽字。

        中國 公司代表 國 公司代表

        (簽字) (簽字)

      公司章程模板8

      xxxxxxx市工商管理局:

        茲有xxxxxxx有限公司因業務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現委托本公司人員姓名:xxx,身份證:4xxxxxxxxxxxxxxxx,前去你局辦理。望貴局給予打印!

        申請人:xx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模板9

        合伙人: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別____,年齡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項目順序填寫)

        第一條 合伙宗旨

        第二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第三條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

        第四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其他合伙人同上順序列出)

        2.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

        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 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以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____________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1.入伙: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伙: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時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公司章程模板10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 一人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由股東一次足額繳納。

        公司增加、減少及轉讓注冊資本,由股東作出決定。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一次,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律規定的最低限額。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股東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出資方式 :貨幣

        出資額:人民幣 萬元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4)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5)有權查閱股東決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出資;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推薦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議;

        (2)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 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推薦產生。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檢查公司財務;

        (2) 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 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 向股東提出提案;

        (5)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的違法行為提起訴訟;

        (6)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八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 股東決議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股東作出決議。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

        第二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四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由股東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的。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東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法定代表人簽名:

        xxxx年xx月xx日

        股東簽名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模板11

        網上怎樣打印公司章程

        1.將準備好的資料復制到word文檔里

        2.然后點文件--打印----然后選好關聯打印機就可以了

        公司章程在哪里查詢

        答:需在登記機關所在地的工商部門提檔,即營業執照所載地址.

        網上怎樣打印公司章程

        企業登記檔案資料查詢要求:

        1、各級公、檢、法機關,審計機關及其他黨政軍機關持介紹信(公函)及查詢人員工作證件;可查閱與調查、處理事項有關的企業登記檔案資料.

        2、持企業介紹信、營業執照(副本原件)、本人身份證(工作證),公章,可查閱本企業的企業登記檔案資料.

        3、律師受當事人委托,持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和律師執業證,可查詢與代理事項有關的企業登記檔案資料.

        4、其他企事業單位、個人因訴訟、仲裁等需要查閱企業登記檔案的,持單位介紹信、本人身份證(工作證)和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相關證明,可查閱與之相關的企業登記檔案資料.

        公司章程制定

        答:

        1、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共同制定,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由股東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發起人制定,經出席創立大會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公司章程缺少上述必備事項或章程內容違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應要求申請人進行修改;申請人拒絕修改的,應駁回公司登記申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廣州市商事登記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為本公司行為準則,公司全體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

        第二章公司名稱、住所和申報的經營場所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住所:

        第三章公司主營項目類別和經營范圍

        第四條經營范圍: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和認繳的

        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第五條公司認繳注冊資本:人民幣萬元。

        第六條股東的姓名(名稱,不填寫證件號碼)、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

        或名稱

        出資數額(萬元)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第七條股東作為出資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規定數額的,應當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

        第八條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一、股東的權利:

        1.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要求公司為其簽發出資證明書;

        3.按照本章程規定的方式分取紅利。

        4.有依法律和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股權、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以及優先認繳公司新增注冊資本的權利;

        5.按有關規定質押所持有的股權;

        6.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有權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7.在公司清算完畢并清償公司債務后,按照本章程規定的方式分配剩余財產。

        8.參加股東會,并按本章程規定的方式行使表決權;

        9.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或者監事的權利;

        10.股東會、執行董事的決議、決定內容或者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二、股東的義務:

        1.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2.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本章程載明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3.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4.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5.不得抽逃出資;

        6.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7.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第五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

        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三、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

        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實繳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四、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后,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等事項記載于股東名冊上。

        第六章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股東會的職權

        一、本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為公司的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1.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股權)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上述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二、股東會的`議事規則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5.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6.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本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股東會每年召開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7.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負責召集,執行董事主持。

        8.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9.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二條執行董事的職權

        一、本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執行董事任期為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二、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

        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經理的職權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定;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四條監事/監事會的職權

        一、公司設監事會或監事,監事名,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選舉為監事。監事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十六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十七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執行董事/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職務:

        1.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2.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經理擔任,但其喪失執行董事/經理資格的;

        3.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

        4.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5.其他導致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法定情形。

        第十九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1.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2.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代表公司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

        第八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條公司的財務、會計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決定。

        公司依法律規定在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所余稅后利潤,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

        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任何個人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清算

        第二十一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二條公司出現除上一條第(三)項以外的解散事由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第二十三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四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進行公告。

        第二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算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二十六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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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20xx年注冊公司章程范本

        (十)、20xx年個人獨資公司章程范本

        第二十七條公司的營業期限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如與公司以往章程有矛盾以本章程為準,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

        規章有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為準,并相應修改本章程。

        第三十條本章程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訂立。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章程模板12

        xx市工商管理局:

        茲有xxxxxxxxxx有限公司因業務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現委托本公司人員姓名:張三,身

        份證:4xxxxxxxxxxxxxxxx,前去你局辦理。望貴局給予打印! 申請人: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模板1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促進經濟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出資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出資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九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改變經營范圍的,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公司由單獨出資組建。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出資方式為。

        (注: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出資人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 出資人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并在繳納出資后,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由出資人分次繳納。首次出資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以前足額繳納。(注:出資人出資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寫下表)。

        股東繳納出資情況如下:

        (一)首次出資情況:

        ┌─────┬────────┬──────┬─────────┬───────────┐

        │ 出資人 │ 出資額 │ 出資方式 │ 出資比例 │ 出資時間 │

        │ │ (萬元) │ │ (%) │ │

        ├─────┼────────┼──────┼─────────┼───────────┤

        │ │ │ │ │ │

        └─────┴────────┴──────┴─────────┴───────────┘

        (二)第二次出資情況:

        ┌─────┬────────┬──────┬─────────┬───────────┐

        │ 出資人 │ 出資額(萬元) │ 出資方式 │ 出資比例 │ 出資時間 │

        │ │ │ │ (%) │ │

        ├─────┼────────┼──────┼─────────┼───────────┤

        │ │ │ │ │ │

        └─────┴────────┴──────┴─────────┴───────────┘

      公司章程模板14

        現行立法對章程自治的邊界以及自治對人的效力等問題沒有明確規定,應區別股權的內部轉讓和對外轉讓,分別設置限制性條件。

        公司法第72條第4款授權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行規定,但未對限制的內容、形式、范圍以及該種限制與法定限制不一致或相沖突的情形下如何協調處理等問題進行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處理此類爭議時往往難以把握裁判尺度,由此導致的最直接后果是,使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效力處于一種不確定的狀態,具有很大的法律風險,不利于保護公司、股東以及第三人的利益。

        一、公司章程對有限公司股權轉讓限制的理論基礎

        (一)公司法第72條之立法意旨

        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特別規定的性質問題,學界觀點比較統一,認為此類規范屬于公司法中關于公司組織機構的規則,是公司內部的規范,只涉及股東和公司本身的利益,因而,應主要定性為任意性規范,出于尊重當事人意愿的考量,公司法不應剝奪和過分限制當事人的自治權利。①美國學者艾森伯格也認為,封閉公司股權轉讓限制的規則屬于公司相關決策權的規則,應當是以賦權型規則和補充型規則為主,而不應是強制型規則。②

        從法律規范的性質上看,有限責任公司關于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屬于任意性規范,公司法第72條第4款對此也給予了肯定,股東可以通過討價還價的方式對之進行選擇以達到自己的目的,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通過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做出非同于法律規定的限制。

        (二)公司法第72條的邏輯結構

        公司法第72條4款分別規定了股東之間轉讓股權、股東向第三人轉讓股權和股東優先購買權以及股權轉讓的另行規定。從邏輯上來看,前三款的內容與第四款屬于并列關系,對于前三款規定的事項,公司章程可以進行特別規定,即公司章程對股權內部轉讓、外部轉讓和優先購買權的行使等方面,都可以做出不同于前三款規定的特別規定,甚至對于前三款沒有規定的內容,如股權轉讓的對象、時間、價格等,也可以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加以規定。根據公司法理,在公司章程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范的前提下,公司章程的規定優先于公司法適用,只有在公司章程沒有明確對股權轉讓事項做出規定的情況下,才默認適用公司法的規定。

        (三)公司法基本原則與有限責任公司性質之間的平衡

        人合性是有限責任公司最顯著的特點,公司自治和股權自由轉讓是現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則,保障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是公司法的立法目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如何體現這三者的平衡顯得尤為重要。為了保障公司及其股東的長遠利益和整體利益,必須對股權自由轉讓原則加以改良,對股權轉讓的行為進行限制。公司自治通過公司章程來體現,所有股東都應當受到公司章程的約束,但公司章程就難以體現小股東的意思,最終影響部分股東的利益。為了維護公司股東的利益,在尊重有限責任公司自治性的基礎上,還應對公司通過章程對股權轉讓做出特別規定加以一定的限制。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限制的理論基礎應是在尊重公司自治的基礎上,實現股權自由轉讓與維護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之間的平衡,維護公司、轉讓股東和存續股東的利益。

        二、國外法律關于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的規定

        美國公司立法授權規定了可供選擇的限制條款,包括:(1)使股東首先有責任向公司或其他人提供獲得受限制股份的機會; (2)使公司或其他人獲得受限制的股份; (3)要求公司、任何類別股份持有人或其他人同意受限制股份的轉讓,只要此等要求非為明顯地不合理; (4)禁止向特定之人或特定類別之人轉讓受限制的股份, 只要此等要求非為明顯地不合理。③美國公司立法概括承認了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限制性條款的效力, 并且對限制的具體類型作了列舉。

        法國商事公司法第47條規定,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的內部轉讓做出限制性規定,但這種限制性規定只能降低立法對于股權對外轉讓的限制條件,即降低多數標準或縮短限制的期限④。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內部轉讓進行限制,但這種限制應不高于法律規定的股權對外轉讓的限制。韓國《商法典》第556條規定,“轉讓股份,以意思表示來進行,但是轉讓給他人時,受須經大會的特別決議之限制。此限制,可以根據章程加重,而不得緩和。但是,社員之間相互轉讓時,可以在章程中另行規定”⑤,亦即公司章程對股權外部轉讓的限制,應不低于法律規定的對股權對外轉讓的限制,體現了維護公司的人合性。可見,大陸法系大部分國家的公司立法都原則性規定了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轉讓做出限制,且將公司章程的`這種限制分為對內部轉讓的限制和對外部轉讓的限制分別進行規定,體現了公司自治和維護公司人合性的立法理念。

        三、有限責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規定的立法完善

        (一)限制股權轉讓的自治邊界

        一是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股東制定公司章程應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的條件,其中之一即不能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具體體現在,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不能違背法律原則、立法宗旨、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否則就應認定為無效。二是不能禁止股權轉讓。資產受益是股權的一項重要權能,其主要是通過公司存續期間股利分配、優先認購新股、股權轉讓收益、公司解散時的剩余財產分配實現,⑥如不允許股權轉讓,資產受益權能不完整,必將影響股權的財產價值。公司章程雖不直接規定禁止股權轉讓,但通過其他條件和程序的設置,使股權轉讓實際不能實現,這屬于變相禁止股權轉讓,也應認定為無效。⑦三是股權轉讓的限制。與國外相比,我國公司法只是籠統規定“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這樣的規定沒有看到內部轉讓和對外轉讓的本質區別,應區別開來, 分別加以規定。

        (二) 限制股權轉讓規定的約束主體

        一般認為,公司章程對公司和全體股東均發生法律效力,但公司通過后續章程修改設定股權轉讓限制條件的約束主體問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從公司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可以看出,公司章程的修改適用資本多數決原則,不能體現全體股東的意志,極易導致個別股東通過自身優勢地位侵害中小股東利益情況的出現,而“股權轉讓作為股東的一項基本的固有權利,一旦章程對股東的固有權利做出處置則必須得到股東的同意,否則對該股東不產生法律效力。”⑧在這種情況下,不能簡單認定股權轉讓限制條件對股東是否有效,筆者認為,應借鑒美國特拉華州普通公司法第202條的規定,公司章程對于股權轉讓限制性規定僅對章程制定后加入公司的股東或在修訂該條規定時投贊成票的股東有效。⑨對在章程修改時投反對票的股東不產生約束力。

        (三)限制股權轉讓條款的司法審查標準

        由于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轉讓進行限制,而章程的規定優先于公司法的規定適用。在面對紛繁復雜的股權轉讓糾紛案件時,對限制股權轉讓條款的效力認定將直接影響裁判結果,因此,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必須先行對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條款的效力進行司法審查。司法審查的標準應包含以下幾個方面:主觀上, 是否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 是否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客觀上, 是否符合有限責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的自治邊界要求;涉及章程修改的, 還應審查章程的修改是否出于促進公司發展的需要, 是否存在個別股東利用優勢地位侵害其他股東權益, 章程的修改對轉讓股東是否產生約束力等。通過司法審查認定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條款無效的,法院應排除公司章程的適用, 直接引用公司法第72條前三款的規定作出裁判。

      公司章程模板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公司、先生或女士)(以下簡稱投資者)在______投資設立外商獨資企業“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的名稱為: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地址為:________

        第三條投資者為:

        英文名稱;

        法定地址(中文):

        英文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國籍:

        第四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投資者對公司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第五條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宗旨:

        第十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十條公司經營規模

        第十條公司產品在境內外銷售,外銷%,內銷%。外匯收支由公司自行平衡。

        第三章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

        第十條公司的投資總額為,公司注冊資本。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之間的差額由解決。

        第十一條出資者以作為出資。

        第十二條投資者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日內繳清全部出資額并辦理驗資手續。

        第十三條投資額者在繳清出資額后,經公司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書。驗資報告書的主要內容是:出資者名稱、出資內容,出資日期、發給驗資報告書日期等。

        第十四條公司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數額。

        第十五條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應由董事會成員一致同意后,報原審批機構批準,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六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董事會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決定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表(如經營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借款等);

        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入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決定建立分支機構、修改公司章程;

        討論決定公司停產或與其它經濟組織合并。

        決定聘用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

        負責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由投資者委派。董事任期年。經投資者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董事會董事長由投資者委派,設副董事長名,由投資者委派。

        第二十條董事會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會議原則上應在公司所在地召開,根據情況也可以在異地召開。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負責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條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2O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四條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如屆時未出席也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當作為棄權。

        第二十五條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夠三分之二時,其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該記錄由公司存檔。

        第二十七條下列事項須經董事會一致通過:

        1、修改公司章程;

        2.中止、解散公司;

        3、增加、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4.向他方轉讓本公司的股權;

        5、將本公司的股權抵押給債權人;

        6.抵押公司資產;

        7、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八條下列事宜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

        l、決定公司每年經營方針、經營計劃及發展計劃;

        2、審查和批準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及年度會計報表;

        3、審查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年度經營報告;

        4、決定公司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5.決定公司的勞動合同及各項規章制度;

        6、決定公司的`資金使用、貸款限額;

        7、任免正、副總經理及其他由總經理提出的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工資待遇;

        8、按中國有關規定制訂公司職工的福利制度;

        9、決定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增加和撤銷下屬職能部門。

        第五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公司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人,均由投資者推薦,由董事會聘任。

        第三十條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

        第三十一條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應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聯合簽署方能生效,需要聯合簽署的事項由董事會具體規定。

        第三十二條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任期為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三條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務。

        第三十四條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五條公司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六條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領導。總會計師負責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公司開展全面經濟核算,實行經濟責任制。審計師負責公司的財務工作,組織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并向總經理負責。

        第三十七條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一個月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

        第六章稅務、財務會計、外匯管理

        第三十八條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各項稅金。

        第三十九條公司職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條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從公歷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單據、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四十三條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它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計算。

        第四十四條公司在中國銀行或其它銀行開立人民幣及外幣帳戶。

        第四十五條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六條公司財務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l、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2、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購入情況;

        3.公司注冊資本及負載情況;

        4、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七條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核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八條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有關規定,由董事會決定其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第四十九條公司的有關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以及公司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保險

        第五十條公司的各項保險,應當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投保險別投保險值、保期等按照保險公司的規定,由公司董事會決定。

        第八章利潤提取

        第五十一條公司依照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從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決定.

        第五十二條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利潤,歸公司所有。

        第五十三條公司每年提取利潤的數額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討論決定。

        第五十四條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末分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的利潤分配。

        第九章職工

        第五十五條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險、生活福利和獎勵等事宜,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公司所需要的職工,可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者勞動部門同意后由公司公開招收,但一律通過考試,擇優錄取。

        第五十七條公司有權對違反公司的規定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對開除、處分的職工須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公司情況由董事會決定;公司隨著生產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五十九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定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十章工會組織

        第六十條公司的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一條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力和物質利益,協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六十二條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和公司簽定勞動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三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者保護、和保障問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公司應當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的同意。

        第六十四條公司工會參加調解職員和公司之間發生的爭議。

        第六十五條公司應當積極支持本企業工會的工作,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于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公司每月按公司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公司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一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六十六條經營期限為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公司經營期滿需延長經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前六個月向原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八條公司若認為終止經營符合公司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經營。公司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需要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六十九條公司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公司依法按帳面凈值進行清算。

        清算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債權人開會;

        2、提出財物作價和計算依據;

        3.接管并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

        4.規定清算方案;

        5、收回債權和清償債務;

        6、追回股東應繳而未繳的款項;

        7、分配剩余財產;

        第七十條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公司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七十一條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七十二條清算委員會對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其剩余的財產,歸投資方。

        第七十三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四條公司在清算結束前,投資者不得將本公司的資金匯出或者攜出中國境外,不得自行處理企業財產。

        第七十五條清算結束后,公司應向原審批機構提出報告,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布。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

        1、經營期限屆滿;

        2.經營不善、嚴重下損、投資者詼定解散;

        3.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4.破產;

        5.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6.公司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經出現;

        第七十六條公司結束后,其各種帳冊由審批機構指定機構保存。

        第十二章規章制度

        第七十七條公司由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如下:

        l、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金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并經投資者簽字后,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七十九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

        第八十條本章程須經北京市海淀區商務局批準才能生效。

        第八十一條本章程由投資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于年月日在北京市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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