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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

      時間:2024-07-02 15:04:59 章程 我要投稿

      [精選]公司章程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章程,章程作用于組織內部,依靠全體成員共同實施。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章程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公司章程,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精選]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1

       需在登記機關所在地的工商部門提檔,即營業執照所載地址。

        企業登記檔案資料查詢要求:

        1、各級公、檢、法機關,審計機關及其他黨政軍機關持介紹信(公函)及查詢人員工作證件;可查閱與調查、處理事項有關的企業登記檔案資料。

        2、持企業介紹信、營業執照(副本原件)、本人身份證(工作證),公章,可查閱本企業的企業登記檔案資料。

        3、律師受當事人委托,持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和律師執業證,可查詢與代理事項有關的企業登記檔案資料。

        4、其他企事業單位、個人因訴訟、仲裁等需要查閱企業登記檔案的,持單位介紹信、本人身份證(工作證)和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相關證明,可查閱與之相關的企業登記檔案資料。

        公司變更的注意事項:

        1、要拿到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注意要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這也是重點。

        3、公司章程修正案。

        4、變更相關登記事項還需要提交下面的文件:

        (1)名稱變更:企業名稱要變更得事先核準通知書,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名稱變更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2)經營范圍變更: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經營范圍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這個一般很少人改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經營范圍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3)注冊資本變更:《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表》、股東會決議或股東書面決定或國資監管機構批準文件、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減少注冊資本的,提交刊登減資公告的報紙報樣(這個是你公司的關鍵,要注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注冊資本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4)實收資本變更: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5)住所變更: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原件或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產權證復印件;以上不能提供產權證復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產權使用證明復印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住所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

        (6)法定代表人姓名變更:公司簽署的《公司(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表》、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或書面決定或其他任免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法定代表人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

        (7)公司類型變更:股東會決議或股東的書面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公司類型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復印件。

        (8)營業期限變更: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營業期限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復印件。

        (9)股東或發起人名稱或姓名變更:《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表》、股東或發起人名稱或姓名變更證明、新股東或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10)股東變更: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或股權交割證明、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股東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復印件。

        5、登記機關所發的全套登記表及其他材料。

        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提交復印件,要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同時由股東加蓋公章或簽字。

      公司章程2

      各部門:

        為使本公司人事日常行為規范化、制度化和統一化,使公司員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責任感和歸屬感,特制定本手冊。本手冊適用于本公司正式員工、短期合同工、借聘人員和實習員工,員工應認真學習并服從管理。由于公司的發展與經營環境的不斷變化,本手冊中規定的政策都有可能隨之相應地修訂并及時做出公告。現規定如下:

        1、上班時間:9:00-------凌晨00:00如還有客戶在線咨詢,接待客服工作自動延長。下班人員不得過晚務必凌晨2:00前休息,特殊情況除外,我們也會進行核實情況是否屬實,如有虛假托詞、推辭、借口一律按公司條例處理,扣除對應的獎金。公司按例規定每周1天帶薪假期(如需要請假必須向主管部門提前申請,得到批準后才能放假)

        2、每位客服一本備忘錄,在工作過程中,每遇到一個問題或想法馬上記錄下來,相關辦公文件到財務部登記領取,如有遺失,自己補足。

        3、每月不定時召開公司例會,由部門主管或是總經理主持會議,傳達當月的會議內容。

        4、在工作中要學會記錄,記錄自己服務的客戶上的成交比率,學會計算,才會想要進步。

        5、新產品上線前,由客服組長負責給客服上課,介紹新產品,客服必須在新產品上架前掌握產品屬性。新的.客服有權利要求客服組長介紹自己想了解的產品,也有義務去認識所有產品。

        6、接待好來咨詢的每一位顧客,文明用語,禮貌待客,不得影響公司形象,如果一個月內因服務原因收到買家投訴,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理分析給予相應的措施與處罰。

        7、上班時間不得遲到,早退,曠工,如有事離崗需向主管部門請示得到批準后才能離開,否則視為早退行為。相應處罰措施如下:早退:如有早退行為,一次罰款50元(當月累計,當月扣除)遲到:遲到一分鐘罰款五元,遲到半小時,則扣當天底薪,遲到超過一小時,扣除兩天底薪工資,以此類推(當月累計,當月扣除)曠工:對于無故曠工行為,一次罰款200元,如無故曠工當月達到2次,公司有權直接作開除處理。(當月累計,當月扣除)

        8、上班時間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除公司的阿里旺旺外,一律不準登陸私人的旺旺、看視頻和玩游戲等影響工作事物,嚴禁私自下載安裝軟件,違者一次罰款50元

        9、保持桌面整潔,保持辦公室衛生,每天上班前要清潔自己辦公桌,禁止放一些雜物

        10、公司新員工入職后,由部門主管安排新員工進行上機操作培訓工作,一人帶一個,上手最快的,可以提前轉正。

        11、嚴格恪守公司秘密,不得將同事聯系方式、客戶資料等隨意透露給他人,違者按公司相關條例處罰,情節嚴重直接作開除處理。

        12、銷售部在開空調時間,嚴禁吸煙,違者一次罰款50元(需要抽煙請到室外)

        xx股份有限公司

        9月29日

      公司章程3

        委托書

        茲有***************有限公司委托****(身份證號:131082*************)到***區(市、省)【注:營業執照右下角蓋章地方為本公司注冊地址】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公司章程和驗資報告,望貴局給予辦理,謝謝!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蓋章)

      公司章程4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一)名稱:海口xx貿易有限公司

        (二)住所:海南省海口市xx區xx路xx號

        二、經營范圍:

      xxx、xxx的銷售(可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填寫)。

        三、公司注冊資本:

      人民幣xx萬元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和出資時間:

        股東:張xx;身份證號:46xxxxxxxxxxxxxxxxx,以貨幣認繳出資xx萬元,占注冊資本的xx %,于公司注冊之日起xxx(時間)內繳足。

        五、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公司不設股東會,設執行董事、經理、監事、公司秘書。

        ㈠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⑴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⑵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⑶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⑷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⑸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⑹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⑺ 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⑻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⑼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⑽ 修改公司章程;

        ⑾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作出以上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二)執行董事

        1、股東任命1名執行董事。

        2、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3、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⑴ 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⑵ 執行股東的決定;

        ⑶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⑷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⑸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⑹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⑺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⑻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⑼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經理

        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⑴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⑵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⑶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⑷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⑹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⑺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⑻ 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四)監事

        1、股東任命x(1-2名)名監事。

        2、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3、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⑴ 檢查公司財務;

        ⑵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⑶ 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⑷ 向股東提出議案;

        ⑸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⑹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五)公司秘書

        1、公司秘書由股東任命和更換。公司設一名公司秘書。

        2、公司秘書履行下列職責:

        (1)負責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與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之間的溝通和聯絡;

        (2)負責向社會公眾披露依法應當公開的公司信息;

        (3)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查詢公司的相關情況;

        (4)籌備公司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

        (5)管理股東材料和公司文件、檔案;

        (6)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任命執行董事(經理)張xx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七、財務管理制度與利潤分配形式

        ⑴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⑵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作為公司法定公 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⑶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八、營業期限:

      xx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

        九、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⑴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依法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⑵本章程與法律法規不符的,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本章程未作規定的事項,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⑶ 本章程一式貳份,股東壹份,公司登記機關壹份。

        法定代表人簽名:

        xxxx年xx月xx日

        股東簽名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5

        對于公司而言公司章程之所以很重要,在于其具有特殊的價值。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司作為不可或缺的市場主體。然而,無論是在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中,都有關于公司章程的規定。在公司成立之時都必須依法制定章程。因此,我們可以明顯看出,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在某種意義上,公司章程甚至比公司法更為重要。因為,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基礎;是股東的權利保障及義務清單;是公司管理人在經營管理過程中保持獨立性的重要憑證。同時,公司章程還是公司內部與外部關系的連接點。

        1 公司章程基本概要

        (1)公司章程的定義

        公司章程是指由公司股東或發起人共同制定并對公司、股東、公司經營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的調整公司內部關系和經營行為的自治規則,反映全體股東共同意思表示的基本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是公司發起人在不違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根據自已公司的特殊性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則制定的。所以其對公司內部成員是有約束力的,由于公司章程是充分體現股東的自由意志,因而在實踐中,股東更愿意去遵循自已制定的規則。特別是在人合性比較強的有限責任公司中,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的綱領性文件,各個股東在自覺遵守的情況下,有利于公司的穩定性,減少公司內部糾紛,從而提高公司的運行效率。

        (2)公司章程的特征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的基本法律文件,其最明顯的特征是自治性。各個公司只要在公司法允許的范圍內,訂立與本公司相適應的運行規則。而合同的相對方則是共同訂立公司章程的各個股東。所以在訂立公司章程的過程中,也要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即主體資格要適格、意思表示要真實、內容要合法。二是法定性。公司章程訂立的目的主要是使公司成立,隨后公司便能獲得相應的權能,從而從事與其權能相適應的法律行為。公司章程的主要內容和修改程序,都有相應的法律進行強制性規定。三是公示性。雖然公司章程主要是為了約束公司內部人員的,但是其仍然有對外效力。公司章程不僅要向公司的股東、高管人員、債權人公開,還要向社會上的第三人和政府主管機關公開。所以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須登記變更,否則不發生對外效力。

        2 公司章程的內部價值

        (1)公司層面:公司人格獨立的基礎

        公司章程是公司獨立人格的標志,而是否具備獨立人格是公司是否承擔責任的重要判定標準。依據現代公司成立的條件 --既要有人的要件,又要有物的要件,還要有行為的要件。即要有一定的股東或發起人,組建公司所需的資本以及公司章程的訂立。然而,一旦公司章程的設立即標志著公司的成立。由此,可以看出,發起人協議的效力期限為公司設立到公司成立前。公司章程的效力時間則是在公司成立后到公司解散前。若在公司設立過程中股東間發生糾紛,則根據發起人協議按合同的違約責任進行外理;若是股東間的糾紛發生在公司成立后,則運用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解決。雖然,公司章程是約束、公司、高管人員的內部協議,但是公司章程還具有一定的公開性,第三人是能夠知道公司章程的內容,從而在進行投資時可以進行利益風險的權衡。所以,公司章程同時也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基礎,當公司的個別股東濫用股東權利而導致公司利益受損時,公司可以運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而不承擔責任,責任由濫用股東權利的直接股東承擔。或者公司先對外承擔責任后,再向有責任的股東進行追償。

        (2)股東層面:股東意思自治的載體

        公司章程是股東或發起人根據意思自治共同制定的產物,而公司章程作為一種約束公司、股東內部的一種行為規范,不是由國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定的。對于具有人合因素較強的有限責任公司以及無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自治性更強。制定章程的股東們只要在不違反公司法強制規定的情況下,可以約定公司內部的具體管理模式來平衡各股東之間的利益。所以為了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創立大會上通過的章程還必須對小股東提供一定的傾斜保護,從而扼制大股東利用手中的控制權侵害小股東的利益。目前,公司中實行的累計投票制制度,就充分體現了股東意思自治的意思表示。一方面增加了小股東的凝聚力,另一方面也改善了小股東弱小地位的局面。

        在股權轉讓限制規定中,為了防止大股東濫用股東權利侵害小股東的利益。因而在公司章程中可以規定在做出重大事項時,必須通過半數股東的投票,而不是就股份的份額投票,從而平衡大小股東間的利益。公司章程在充分體現股東意思自治情況下,同時也起了保障股東權利的作用,因此,也可稱之為"股東的權利屏障"。

        (3)管理人層面:公司管理者的"獨立宣言書"

        在現代公司中,存在著"三權分立"的局面,即公司的發起人、公司的'實際控者與公司本身是三個相對分離的利益主體。雖然從宏觀上看,公司、股東、高管三者之間有著一致的利益,但是在實踐中,當他們三者在獨立行使各自權利的時候,為了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而不得不與其他利益發生一些不可避免的沖突。

        所以在不可避免的利益沖突下,董事的獨立性難免會受到侵害。然而,在現代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背景下,公司章程成為平衡和維持股東、公司及公司高管間利益的工具。同時,公司章程也是實現公司獨立法律人格的根本依據,章程通常會就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職權作出規定。因此,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嚴格依照公司章程規定行使職權。隨著公司制度的發展,雖然公司的所有者是股東,但公司的實際控制者則是董事、經理等公司的高管人員。因而導致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嚴重分化,從而使得公司權力重心也發生了變化。為了謀求公司經營的合理化與效率化,公司的實際控制者即董事的權利不斷擴張,相反股東權力剛逐漸縮小。

        這就意味著公司的管理人的獨立性,行使職權的時候不受大股東的限制,保持其應有的獨立性。獨立董事制度就體現了其獨立性,獨立董事區別于內部董事或者執行董事,其不擔任公司除董事以外的任何職務,保持中立性從而客觀判斷一切關系的特定董事。因而,可以對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不合理、控股股東濫用權利、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監事會形同虛設的問題進行改善。

        3 公司章程的外部價值

        公司章程雖然表面上看只是約束公司、股東及公司管理人員的內部協定,對以上人員發生對內效力。但是,公司章程記載事項一經登記,還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對于這種對抗力應作必要限制--限定于非善意的第三人,對于善意第三人則不具有對抗效力。公司章程因為有公示性的功能,必然對公司的交易相對人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公司章程的外部作用主要體現在四方面,第一,公司章程的公開有利于保護股東所固有的知悉權,主要是便于股東行使知情權,行使法律賦予的對公司的監督權;第二,對于公司債權人而言,可以通過對公司章程的變更及變化。充分行使對公司的債權,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第三,商人本身具有自控風險的能力,因此,投資者在選擇投資對象的時候,必然會對交易相對人的各種交易條件及資力, 例如有無資力及信用如何。然而,在此資訊搜尋的過程中,相對人必須付出代價,公司將公司章程加以登記公示可減輕交易相對人之資訊搜尋成本。同時,便于公眾了解公司,為其是否進行投資提供可靠的決策參考。第四,便于國家對整個市場主體的宏觀監管,以作出適時的宏觀政策,從而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

      公司章程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新疆昌吉州呼圖壁縣路號。(注:請按照住所證明填寫詳細地址)

        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為長期(注:也可由股東約定具體的經營年限),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五條公司類型是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或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本章程為本公司行為準則,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七條公司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八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公司的注冊資本

        第九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章公司的股東

        第十條股東的姓名及住所:

        1、姓名:________;住所:________(注:嚴格按照身份證上的住所進行填寫);身份證號:________

        2、姓名:________;住所:________(注:嚴格按照身份證上的住所進行填寫);身份證號:________

        第十一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資產收益、作出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二)要求公司為其簽發出資證明書;

        (三)依據法律和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質押所持有的股權;

        (四)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決定記錄、執行董事決定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有權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五)在公司清算完畢并清償公司債務后,享有剩余財產。

        (六)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三)應當使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六)不得抽逃出資;

        (七)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利益;

        (八)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九)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出資時間

        第十三條股東的姓名、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出資時間如下:

        1、股東,認繳出資人民幣_____萬元,出資方式(注:出資方式包括貨幣或者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除貨幣出資外,其他出資方式請注明是作價出資),出資額占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__%,出資時間: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繳足。

        2、股東,認繳出資人民幣_____萬元,出資方式________,出資額占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__%,出資時間: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繳足。

        第十四條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名冊記載信息發生變化的,公司應當及時更新。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五條公司成立后,股東繳納出資的,公司向其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的記載事項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十六條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對出資的非貨幣財產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股東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出資。

        第十八條股東的出資期限不得超過本章程規定的公司營業期限。

        第十九條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有其他股東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公司發生債務糾紛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時,如資不抵債,股東未繳足出資的,應先繳足出資。

        第二十一條股東可以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

        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本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的記載。

        第二十二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受讓人應當承繼轉讓人的出資義務。

        第二十三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繼承人應當承繼股東的出資義務。

        第六章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四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定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定監事的報告;

        (六)審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定;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定;

        (十)對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定;

        (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上述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五條首次股東會的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七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定期會議每年召開__________次,于每年、召開。臨時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時,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條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1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每屆任期_____年(注: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會選舉可以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改選出的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會報告工作,并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也可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_____年(注: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履行監事的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三十四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檢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三十五條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三十六條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要求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并接受股東的質詢。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行使職權。

        第三十八條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章程三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公司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章程三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公司股東可以書面請求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或者執行董事收到公司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公司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三十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實繳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視為同意轉讓”,可由公司出具書面證明。

        第四十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受讓人應當承繼轉讓人的出資義務。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注: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經理擔任,由經理擔任的,應當修改本條。)

        第四十二條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二)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代表公司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職權,委托他人代行職權時,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權,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四十三條法定代表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章程的規定,不得濫用職權,不得作出違背公司股東、執行董事決定的行為,不得違反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法定代表人違反上述規定,損害公司或股東利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法定代表人出現下列情形的,應當解除其職務,重新產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任職資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但其喪失執行董事或經理資格的除外;

        (三)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無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的;

        (四)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五)其他導致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法定情形。

        第九章公司的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四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于第二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四十六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八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據《公司法》第182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四十九條公司因前條第(一)(二)(四)(五)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條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一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由股東分配。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清算期間,仍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十一章公司的其他規定

        第五十二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五十三條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本章程未盡事宜,《公司法》有規定的,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股東、執行董事、監事、企業聯絡員應當把聯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電話、電子郵箱等)報公司置備,發生變動的,應及時報公司予以更新。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涉及的股東會會議,可以采取口頭、電子郵件、書面等方式通知。

        第五十六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并由股東會決議。

        (注:1、可以約定由執行董事決定公司對外投資和擔保事項,并修改本款內容。

        2、可以約定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的限額規定,并記載于本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五十七條公司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章程、年度報告、股東繳納出資情況等信息,具體公示內容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訂立。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一式份,各股東人手一份,報公司登記主管機關一份,公司存檔一份。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日期:

      公司章程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本公司運行機制,確立和規范公司組織和行為準則,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和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六條股東各方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為:

        股東名稱

        出資額(萬元)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義務

        第七條股東的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8、提案權;

        9、有權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股東的義務

        1、按時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企業債務;

        3、公司在辦理開業注冊登記手續后,不得抽回資金,但經股東會議同意后,股權可以繼承、買賣、轉讓、饋贈。

        第九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條本公司設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議文件上簽字、蓋章。

        第十一條股東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依法應該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應當依法召開。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對其他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的召集、主持、議事方式、表決程序、表決權等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皆依照公司法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本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1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四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本公司設經理一人,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權力。

        第十六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3年,連選可以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意見;

        3、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議案;

        6、依公司法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訴訟。

        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第八章公司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方案

        第十八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九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條財務會計報告應于會計事務所審計后_______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_______%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_%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二條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年,自公司設立之日起。

        第二十三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解散

        1、本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依法組成公司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二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算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8、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二十六條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清算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支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二十七條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章程規定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法律、法規規定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會修訂、補充。

        全體股東簽字: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章程8

        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債權人的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條例》)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xxxx教育咨詢有限公司第二條公司住所:xx省xx市.xx.徐特立路9號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為:學前教育項目策劃、合作與推廣;幼兒園辦園指導、教育教學咨詢;幼兒園玩教具等教學資源服務。(以執照核準的為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為1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10萬元。

        第四章公司股東的姓名(名稱)

        第五條公司由2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

        各自的名稱(姓名)分別:xxx股東姓名(名稱)xxx住所事業法人證書編號xxx

        xx省xx師范學校附屬幼兒園xx市蔡鍔北路xx號事證第xxxxxxxxxx號

        xx師范學校xxxx經濟技術開發區特立路x號事證第xxxxxxxx號

        第五章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實行一次性到位。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時間為:

        第六章公司股東的權利、義務

        第七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1、在股東會按出資比例享有股東表決權;

        2、有選舉和被選舉擔任公司組織機構組成人員的權利;

        3、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4、在公司解散、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5、公司新增注冊資本時,享有優先認購權;

        6、股東轉讓股份時,有優先購買權;

        7、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報告。

        8、依法轉讓股權的權力;

        9、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時,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八條公司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1、按時繳納出資;

        2、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3、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補交其差額;

        4、在股東會紀錄、紀要等相關的文件上簽名。

        第七章股東的股權轉讓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也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第十條股東轉讓股份,應當經其他過半數股權的股東同意,其他過半數股權的股東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

        第十一條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份,在同等的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其他股東在同等的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行使優先購買的,協商不成的,按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股東轉讓股權可以召開股東會進行決定,也可以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采用書面通知形式的,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法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第十五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股權由合法繼承人繼承。第八章公司的組織機構設置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職責、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公司設(一)股東會(二)執行董事(三)經理(四)監事第十七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3、聘任公司經理,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計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計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11、確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2、聘請或者解聘承辦公司的驗資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13、對轉讓公司股權作出決定;

        14、對公司為股東和為其他單位提供擔保作出決定。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兩次,分別于一季度和三季度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股權的股東、董事會、監事提議時,可以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

        第十九條股東會首期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主持,出資金額相等時,由股東會推薦一名股東召集、主持,依法行使職權。公司成立后,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當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主持。

        第二十條召開股東會會議,一般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經全體股東協商一致,也可隨時召開股東會。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對一般事項進行時,有代表公司過半數股權的股東同意就可形成決議。對涉及到股東股份轉讓及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等與公司股東個人利益有關的事項進行表決時,該股東不參與表決,由其他過半數股權的股東同意方可作出決定,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對所議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或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紀錄(或會議紀要)上簽名。股東會行使職權,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文件上簽名、蓋章。

      公司章程9

        公司依照章程約定,建立公司組織機構,這些機構按照章程約定的權限范圍行使職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 本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名稱:XXXXXXX(以下簡稱公司)

        住所:深圳市XXXXXXX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為: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

        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XX年,自公司核準登記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 股東

        第七條 公司股東共一個:

        股東名稱或者姓名:XXXXXX

        住所:XXXXXXXXXX

        執照號碼或者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

        第八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委派和被委派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 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

        (三) 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 有權查閱公司章程、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 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 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 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 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 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 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 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 公司名稱;

        (二) 公司登記日期;

        (三) 公司注冊資本;

        (四)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 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 股東的住所;

        (三) 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 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 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實收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

        第十三條 股東以貨幣資金形式出資。

        第十四條 股東應當于公司注冊登記前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第十五條 股東以非貨幣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并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 股東職權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 委派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報酬事項;

        (四)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九)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十) 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定;

        (十一)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項作出決定;

        (十二) 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 執行董事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任期三年。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

        (五) 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 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代理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

        第六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名,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任期三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決定;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公司章程和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六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執行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執行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者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股東決定,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 監事

        第二十八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名,監事由股東委任,任期三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檢查公司財務;

        2、 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 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

        第八章 財務、會計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 資產負債表;

        (二) 損益表;

        (三) 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 財務情況說明表;

        (五) 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二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三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四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師帳冊。

        第三十五條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九章 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六條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三十八條 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確定清算組,并在股東確認后十五日內成立。

        第三十九條 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 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 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 清繳所欠稅款;

        (五) 清理債權債務;

        (六)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一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走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四十五天內在報紙上公告。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確認。

        第四十三條 財產清償順序如下:一、支付清算費用;二、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三、繳納所欠稅款;四、清償公司債務。

        第四十四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出清算報告,報股東或主管機關確認。并向公司登記處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他重要條款應運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 的規定。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作出修正案。

        第四十七條 股東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四十九條 公司股東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定,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本章程于公司核準登記注冊后生效。

        股東蓋章及簽字(自然人為簽名):

      公司章程10

        公司章程細則的內容

        公司章程細則的主要內容是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的內部規則,調整有關成員的權利、董事的權力與義務、紅利分配以及利潤資本化等事項。如果公司股份分為不同種類,也規定于章程細則。

        公司條例未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其章程細則。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某公司未登記其章程細則,將被推定為《公司條例》附件一表A的章程細則模板適用于該公司。為了保持選擇適用該模板條款的靈活性,公司通常都登記其章程細則。如果公司的章程細則未明確排除或修改該模板中的規則,這些規則將是適用的。如果公司不采用該模板,應在其章程細則第1條具體規定。

        《香港公司條例》附件一表A第二部分,即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細則模板規定,公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細則模板除第24條(有關股份轉讓)之外,適用于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此外,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細則應包括《香港公司條例》第29條第1款的`規定。

        公司章程細則的修改

        《香港公司條例》第13條規定,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大綱的條件,公司可通過特別決議修改其章程細則的規定。任何修改均被視同包含于在公司注冊署登記的公司章程細則,需要通過特別決議才能再作修改。在第13條中對修改章程細則的唯一限制是,禁止公司作出任何影響不同股份權利的修改或添加。這顯然是為了保護特定種類股份的持有者,因為他們可能不具有足以否決特別決議的表決權。

        法院也可能在某些情況下限制公司對其章程細則的修改。例如,法院可責令公司修改其章程細則以防止對小股東的壓迫,公司不能在其后通過特別決議再次修改其章程 細則,撤銷原有按院要求所作的修改。法院還可在當事人申請的情況下,以不符合公司成員的整體利益,宣布公司對章程細則的修改無效。在實踐中,法院將允許公 司對章程細則所作的絕大多數修改,因為它推定,公司管理人員最了解公司的利益。然而,允許公司以不充分理由逐其成員的章程細則條款,可能被法院否定。

        公司章程大綱與章程細則的法律效力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23條,章程大綱與章程細則一經登記,對公司和公司成員均具 約束力。公司各成員,無論是否是章程大綱的簽署者,均受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規定的約束。

        這種法定合同具有如下效力:

        (1) 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在公司和各成員之間構成了合同,產生兩方面的后果,即各成員通過章程細則的規定受到公司的約束,公司本身也受到各成員的約束;

        (2) 各成員在同其它成員的關系方面受到了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規定的約束。因此,如果某成員未能遵守章程大綱或章程細則的規定,其它成員可對該成員起訴,不必要求公司代表其起訴;

        (3) 第三人即使以不同的資格作為成員,也不具有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規定的權利。因此,在章程細則中有關董事酬金的規定,在董事成為公司成員的情況下,不能由該董事執行。此類規定只有在同該董事簽署的合同中有明示或默示規定的情況下,才是可執行的。

      公司章程11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同投資組建。公司依法在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_年。

        第四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六條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注冊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萬元。

        第八條公司各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一)___________以________出資,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占_____%.

        (二)___________以________出資,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占_____%

        (三)___________以________出資,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占_____%

        第九條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

        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以非貨幣形式出資的,章程應就實物轉移的方式,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轉讓事宜及期限作出規定)。

        第四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五章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二條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三)查閱股東會記錄何財務會計報告;

        (四)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五)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三條 股東負有以下義務:

        (一)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其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一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其指定的其它股東主持。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九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執行董事

        第二十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任公司經理。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實施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七章 監 事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任期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四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定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定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第二十八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二十九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三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是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一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有股東會確定;依照前第(四)、(五)向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二條 清算組應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清算,對企業財產、債券、債務進行全面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三十三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提出清算報告并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經注冊會計師或審計師驗證,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后,向原工商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經核準后,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股東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12

        根據《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本公司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召開了公司股東會,會議由代表___%表決權的股東參加,經代表___%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作出如下決議: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會議決定對公司章程的.部分內容作出修改,具體條款如下: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條原為:“公司在工商局登記注冊,注冊名稱為:_________公司。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條原為:“公司注冊資本為萬元。”現改為:____________萬元。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條原為:“公司股東共二人,分別是____________”。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公司股東會決議

        ──關于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決定

        根據《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本公司于年月日召開了公司股東會,會議由代表%表決權的股東參加,經代表%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作出如下決議:

        1、同意……

        2、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具體修改內容見“______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見“___年___月___日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

        ______公司股東會

        法人(含其他組織)股東蓋章:

        自然人股東簽字:

        日期:年月日

      公司章程13

        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xxx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第x次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xxx主持,全體股東參加了會議,經全體股東研究決定:

        一、修改公司章程第x章第x條(詳見公司章程修正案)

        二、xxx變更為:

        上述表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合法效并核準登記之日生效。

        xxx年xx月xx日

        xxx公司

      公司章程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以下簡稱投資方)決定在經濟技術開發區成立獨資經營的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獨資公司),特訂立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獨資公司名稱:

        中文名稱:

        公司的法定地址:

        第三條投資方的名稱:

        注冊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國籍:

        第四條獨資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條獨資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獨資公司宗旨為:采用先進的技術和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使投資方獲得滿意的經濟效益。

        第七條獨資公司經營范圍為:

        第八條獨資公司生產規模為:年產xx。

        第九條獨資公司生產的產品:外銷xx%,內銷xx%。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十條獨資公司的投資總額為xx萬美元。獨資公司的注冊資本為xx萬美元。

        第十一條投資方認繳出資額為xx萬美元,以出資。

        第十二條投資方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繳付注冊資本的15%,其余部分根據生產需要在年內分期出資。

        第十三條投資方繳付出資額后,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出具驗資報告。

        第十四條經營期內,獨資公司不得減少注冊資本數額。

        第十五條獨資公司注冊資本增加、轉讓須經董事會一致通過。

        第十六條獨資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董事會一致通過后,報原審批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七條獨資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獨資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董事會決定獨資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1.決定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告;(如生產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運用,借款等)

        2.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3.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4.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5.修改公司章程;

        6.討論決定獨資公司擴產、停產或與另一個經濟組織合并;

        7.決定聘用總經理等高級職員;

        8.負責獨資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9.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宣。

        第十九條董事會由xx名董事組成,由投資方委派。

        第二十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xx名。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投資方在委派和更換董事人選時,應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及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原則上在公司所在地舉行。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其委派人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六條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如屆時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則作為棄權。

        第二十七條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夠三分之二人數時,其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該記錄由公司存檔。

        第二十九條下列事項須經董事會一致通過:

        1.獨資公司章程的修改;

        2.獨資公司的終止、解散;

        3.獨資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

        4.獨資公司與其它經濟組織的合并。

        第三十條下列事項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的董事通過。發展計劃;經營方案;三項基金(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和企業發展基金)提留;利潤分配;勞動工資計劃;高級職員任命;招收職工及職工的權限待遇等。

        第五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一條獨資公司的經營管理機構,下設業務、技術、生產等部門。

        第三十二條獨資公司設總經理一人,由董事會聘任。

        第三十三條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獨資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獨資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應由總經理簽署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條總經理的任期為四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六條董事長、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獨資公司總經理及高級職員。

        第三十七條總經理不得參與其它經濟組織對本獨資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八條獨資公司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審計師各一人,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九條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由總經理領導。總會計師負責領導獨資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獨資公司開展全面經濟核算,實施經濟責任制。審計師負責獨資公司的財務審計工作,審查稽核獨資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向總經理并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第四十條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時,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如觸犯刑律,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財務會計

        第四十一條獨資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獨資公司會計年度采用日歷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三條獨資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四十四條獨資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它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匯價計算。

        第四十五條獨資公司在中國銀行或中國銀行同意的其它銀行開立人民幣及外幣帳戶。

        第四十六條獨資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七條獨資公司財務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一、獨資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二、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收入情況;

        三、公司注冊資本及負債情況;

        四、獨資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八條獨資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核簽字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九條獨資公司的財務審計需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審查、稽核,并將結果報告董事會和總經理。

        第五十條獨資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由董事會決定其正常資產的折舊年限。

        第五十一條獨資公司的一切外匯事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以及獨資公司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利潤分配

        第五十二條獨資公司從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決定。

        第五十三條獨資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利潤,由獨資公司自行分配。

        第五十四條獨資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每個會計年度后三個月內公布利潤分配方案。

        第五十五條獨資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分配。

        第八章職工

        第五十六條獨資公司職工的雇用、解聘、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辦理。

        第五十六條獨資公司所需要的職工,可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者經勞動部門同意后,由獨資公司公開招收,擇優錄用。

        第五十八條獨資公司有權對違犯獨資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對開除、處分的職工,報當地勞動部門備案。

        第五十九條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獨資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定。獨資公司隨著生產的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的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六十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宣,獨資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九章工會組織

        第六十一條獨資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二條獨資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利和物質利益;協助獨資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獨資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六十三條獨資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和獨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四條獨資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獨資公司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六十五條獨資公司工會參加調解職工和獨資公司之間發生的爭議。

        第六十六條獨資公司每月按獨資公司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獨資公司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六十七條獨資公司期限為xx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八條投資方延長經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限滿前六個月,向原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手續。獨資公司提前終止經營,需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并報送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六十九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投資方有權依法終止經營。

        1.由于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時:

        2.由于獨資公司連年虧損,無力繼續經營時。

        第七十條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獨資公司財產進行情算。

        第七十一條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獨資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七十二條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七十三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獨資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四條清算委員會對獨資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其剩余的財產,投資方自行分配。

        第七十五條清算結束后,獨資公司匠向原審批機構提出報告,并向原登記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十一章規章制度

        第七十六條獨資公司通過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有: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個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七十七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七十八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

        第七十九條本章程須經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批準才能生效,修改時同。

        投資方:

        代表簽字:xx

        xx年xx月xxxx日

      公司章程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等________方共同出資設立______省________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省________投資有限公司(擬定三個并排序)

        第四條、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對新農村建設業、美麗鄉村建設業、旅游業、娛樂業、酒店業、建筑業、商務服務業、工業、農業、體育休閑業、高科技業的投資。(以上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記載項目為準;涉及專項審批的經營范圍及期限以專項審批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經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公司變更注冊資本的,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九條、公司實收資本是全體股東實際交付并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股本總額。

        公司變更實收資本的,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并按照公司章程載明的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繳納出資。公司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第十一條、公司設立時股東的首次出資、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驗資證明。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實收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二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住所身份證(或證件)號碼

        股東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

        (1)股東_____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以貨幣出資;

        (2)股東_____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以貨幣出資;

        (3)股東_____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以貨幣出資;

        (4)股東_____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以貨幣出資;

        (5)股東_____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以貨幣出資;

        (6)股東_____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以貨幣出資。

        第十四條、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十五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七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依照規定的時間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或蓋章)。

        第二十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二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提名公司經理人選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公司設經理,經理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五條、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監事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叁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條、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三十二條、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三十三條、公司的營業期限二十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須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五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七條、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報經確認的清算報告,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四十條、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經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一式________份,股東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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