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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章程

      時間:2024-07-14 16:08:19 章程 我要投稿

      【精】有限公司章程15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章程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章程明確了組織內部成員的權利和義務,并對成員的權利起到保障作用。寫章程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有限公司章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精】有限公司章程15篇

      有限公司章程1

        宗旨

        第一條 為了搞活經濟,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規成立本公司,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山東賽登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第四條 公司住所:山東省威海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藍星萬象城23-B2206號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汽車銷售、汽車租賃、汽車代駕服務、機動車維修、汽車美容服務、二手車經紀、代辦汽車上牌服務、禮儀服務、會務服務、展覽展示服務、汽車用品銷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第六條 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八條 股東名或名稱、認繳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認繳出資方式:_________

        認繳出資額(萬元):_________

        參股比例%:_________

        認繳出資時間:_________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_________

        第九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4)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4)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5)有權查閱股東決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十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二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三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受讓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五條 股東會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約定的權利。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出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向股東提出提案;

        (5)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長期,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小組,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小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并送交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一式2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2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xxx、xxx、xxx n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xxxxxx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地址:xxxxxxxxxxxx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xxxxxxxxxxxxx。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xxx萬元。股東以認繳資本承擔有限責任。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

        第五條 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及出資時間如下: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或首期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如下:

        (一)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⑴ 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⑵ 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⑶ 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和監事;

        ⑷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

        ⑸ 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⑹ 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⑺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⑻ 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九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⑴ 遵守公司章程;

        ⑵ 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⑶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⑷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一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二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⑴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⑵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⑶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⑷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⑸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⑹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⑺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⑻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⑼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⑽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⑾ 修改公司章程;

        ⑿ 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六條 股東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x人,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叁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⑴ 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⑵ 執行股東會決議;

        ⑶ 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⑷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⑸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⑹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⑺ 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⑻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⑼ 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 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⑿ 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x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⑴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⑵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⑶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⑷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⑹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⑺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立監事x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①檢查公司財務;

        ②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紀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③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 公司營業期限n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⑵股東會決議解散;

        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⑷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⑹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有限公司章程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的組織形式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或“法人獨資”)(“自然人獨資”或“法人獨資”選擇一種),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相抵觸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

        (注: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明確表述所在市(區)、縣、鄉鎮(村)及街道門牌號碼。)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以上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記載項目為準;涉及許可審批的經營范圍及期限以許可審批機關核定的為準)。

        (注: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根據公司從事經營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填寫。)

        第七條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八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東全部出資額,股東于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的注冊資本。(如增資后,則刪除最后句)

        第九條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股東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公司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十條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實收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注: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一人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公司設立時,股東應當于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的注冊資本,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公司,該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該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_________________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住所身份證(或證件)號碼____

        股東1

        第十二條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____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認繳情況實繳情況

        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____

        合計:_________________人民幣

        其中貨幣出資額_________________人民幣

        (上述表格用于股東一次繳納全部出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若公司設立后增資、減資的,可用下列表格:)

        股東姓名或名稱認繳情況實繳情況

        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合計____人民幣

        其中貨幣出資____人民幣

        備注:(增資、減資過程)例:(僅供參考)第一期以貨幣出資200萬元人民幣,于20____年1月1日繳納;第二期以貨幣增資300萬元人民幣,于20____年1月1日繳納;第三期以貨幣增資__________萬人民幣,于20____年3月1日繳納;第四期減資__________萬人民幣,于20____年5月1日繳納;

        (注:請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本表,增資、減資的次數為2次以上的,應按實際情況續填本表。)

        (該條內容,或者用文字表述如下:)

        或第十二條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____________

        股東_______________:繳納的出資額為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100%,其中以貨幣(或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出資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_%,于20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足額繳納。

        第十三條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十四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五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查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查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查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查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投資的一人有限公司)、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的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六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人(法定3至13人),由股東委派產生。董事任期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委派可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人,由產生。(注:股東自行確定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方式。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七條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董事出席方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可以書面委托其它董事代為出席,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公司章程自行確定)

        第十八條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十九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不設副董事長的,刪除副董事長部分)

        第二十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的決議須經全體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注:董事會的其他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股東自行確定。)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注:由董事會自行確定,如董事會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以上內容也可由董事會自行確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監事會,成員人,其中職工代表人。股東監事由股東委派產生,職工代表監事由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注: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三人,由股東自行確定成員,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注: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委派可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每年度召開次會議(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具體由股東確定),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五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監事。

        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注:由股東自行確定監事會的其他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或經理)擔任(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年(每屆不超過三年),由股東(或董事會)(選舉、委派或其他方式)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聘、經股東委派可)連任。

        第二十七條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

        股東因轉讓股權而引起公司類型變更的,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三十條公司的營業期限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須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投資的一人有限公司);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七)(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六)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成員由股東決定。

        第三十二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四條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報經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注:本章內容除上述條款外,出資人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或者董事會)決定。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

        第三十六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一式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研究解決。

        股東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

        20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規法律、法規的規定,由XXX一人出資設立XXX(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XXXXXX有限公司

        第四條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1、針紡織品、棉紡織品、化纖布批零兼營(以工商局核定的為準)。

        第六條 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認繳):50萬元人民幣。股東按期足額繳納本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時間、公司注冊資本、股東姓名或者名稱、認繳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編號及核發日期并由公司蓋章。出自證明書遺失的,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后予以補發。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八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九條 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股東黃麗娜:認繳的出資額為5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100%,繳納出資期限:自本章程簽訂之日起20年,出資方式:貨幣。

        第十條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查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查批準執監事的報告;

        (五)審查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查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或由執行董事行使該職權);

        股東做出上述事項變更的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人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聘任或解聘。 第十五條 經理對股東(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十七條 監事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訴訟;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或執行董事)委派產生,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 3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十九條 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做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得30內申請變更登記。

        股東因轉讓股權而引起公司類型變更的,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的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需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成員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四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六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光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位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報經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決定。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

        第二十八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由股東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本章程一式3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

        年月日

      有限公司章程5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出資,設立的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第七條出資人應足額繳納出資額,注冊資本如有虛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責任。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

        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第八條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出資額及方式出資比例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股東的貨幣出資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六章公司對外投資及擔保

        第十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十一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的,由股東決定。

        第十二條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章程第十四條所列決定時,應采取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四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條本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決定產生。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執行董事任期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舉為公司執行董事。

        第十七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經理行使以下權利: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十九條本公司設監事,其成員人,監事由股東決定產生。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的兼任監事。聘任為公司監事。

        第二十條監事的任期為三年,監事的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其公司承擔。

        第八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當在每一年度終了以后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四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經營期限為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未盡事宜,以《公司法》為準。

        股東親筆簽字

        年月日

      有限公司章程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一人出資設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需經行政許可的項目,應依法向許可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許可批準后方可開展相關活動。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當自變更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商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

        事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住所身份證號碼

        第十條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為萬元人民幣,占注冊

        資本的100%,出資方式為貨幣(或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內繳足。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繳付出資,不得虛假出資、抽逃出資。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二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查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查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查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查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的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為,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七條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十九條監事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產生,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叁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二十二條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

        股東因轉讓股權而引起公司類型變更的,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四條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二十五條公司的營業期限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須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六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因前款第、(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成員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七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九條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報經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決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第三十一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由股東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一式三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蓋章):

        年月日

      有限公司章程7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是什么呢?大家知道要如何寫呢?下面來看看!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本公司為自然人一人有限公司,股東保證在中國境內只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公司不再設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焦作市 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焦作市 。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以上范圍內,法律法規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法規規定應經審批的,未獲得批準前不得經營。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公司增加、減少及轉讓注冊資本,由股東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一次,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認繳出資額、認繳出資期限

        第五條 股東名稱、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認繳出資期限如下: 股東姓名 認繳出資額 出資方式 出資比例(%) 繳付期限 萬元 人民幣 % 年 月 日

        第六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4)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5)有權查閱股東決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

        (3)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監事的報告;

        (4)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5)對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6)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7)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股東的決議;

        (2)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4)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5)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第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檢查公司財務;

        (2) 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 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 向股東提出提案;

        (5)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6)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五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 股東決議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十七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八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股東簽字并蓋章: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8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股東各方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 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以工商營業執照審批為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xxxx 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出資額

        1、xxx

        2、xxx

        3、xxx

        4、xxx

        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公司名稱;(2)公司成立日期;(3)公司注冊資本;(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5)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1)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2)股東的出資額;(3)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公司新增注冊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8)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股東會會議決議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第九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十一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三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第十四條股東依法轉讓其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有限公司章程9

      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出資設立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并于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制訂并簽署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_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該出資需未設定任何擔保、質押或抵押,已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并經評估作價。

        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六條公司增減及轉讓注冊資本,由股東做出決議。公司增加注冊資本,股東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一次,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律規定的最低限額。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教育輔導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在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服務大樓登記注冊,公司經營期限為永久。

        第五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九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_________萬元,本公司注冊資本實行一次性出資。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公司由2個自然人股東組成:

        股東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貨幣方式出資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在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足額交納。

        股東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貨幣方式出資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在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足額交納。

        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依法辦妥財產權的轉移。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是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3、公司對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自然人股東有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一次,時間為每年______月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職權。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 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6項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權。

        第二十三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先召開股東會,股東會決議應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并蓋章、簽字。如全體股東未能取得一致意見,則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公司股權轉讓的其他事項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六條規定執行。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八章 財務、會計

        第二十七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八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送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

        (五)說明書

        (六)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九條 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以前年度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三十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 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條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第八章 附 則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三十五條 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會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 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抵觸,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原件一式六份,其中每個股東各持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驗資機構一份,公司留存二份。

        ____________教育咨詢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自然人股東簽字: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11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方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公司的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最后應注明“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_____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_____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_____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金額(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金額(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金額(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實際情況按情況添加股東信息)

        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

        第八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______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______次,臨時會議由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的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但委托書中應載明被委托人的權限。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若公司不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條股東全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當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當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公司__________(設/不設立)董事會,成員為_______人,由股東會選舉(委派)。董事任期_______年,任期后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_______人,副董事長_______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十九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若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董事會有關條款可不要。)

        第二十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1/2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經理_______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應當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公司設監事會,成員______人,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_______。(注:由股東自行確定,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注:股東人數較少規格較小的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此條應改為: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其他職權。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_____年,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任期后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條約;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由董事會任免;

        (六)其他職權。

        (注:公司設立執行董事而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職權參照本條款及董事會職權。)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該會計年度終了后_______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八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下列順序執行: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提取任意盈余公積;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第二十九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工會

        第三十條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并開展工會活動。

        第三十一條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公司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二條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三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三十四條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第三十七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一式___份,本章程應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_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12

        ___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制定。

        第二條本章程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對本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第五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股東姓名(名稱)

        第八條公司股東共____個,分別是:

        1、姓名:

        住所(址):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

        2、姓名:

        住所(址):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

        (注:股東人數應為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可續寫)

        第六章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一)(股東名稱)________以貨幣出資________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________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_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個月內繳足;

        (二)(股東名稱)________以貨幣出資________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________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_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個月內繳足。(注:可續寫)

        第七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行使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監事權;

        (三)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四)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五)要求公司為其簽發出資證明書,并將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上;

        (六)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七)公司新增資本時,原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并按以下第____種方式分配認繳出資:1、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2、按照認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3、按照股東約定;

        (八)按前款第____種方式分取紅利;注:保留三十九條,該款不必重復;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十)公司終止,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后,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十一)提案權。

        第十一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三)不按認繳期限出資或者不按規定認繳金額出資的,應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四)公司,不得抽逃出資;

        (五)保守公司秘密;

        (六)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八章公司的股權轉讓和抵押

        第十二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按以下第____種方式執行:

        (一)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百分之(半數以上)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二)按照股東約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實繳/認繳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選擇性條款)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原持有的股權按以下第____種方法處理:

        (一)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股東資格由合法繼承人繼承;

        (二)按照股東約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原持有的股權。

        第十四條受讓人必須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十五條股東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權為第三人提供擔保質押,應當經其他股東百分之_____同意。

        第九章公司的機構設置

        第十六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會)的_____;

        (四)審議批準監事;

        (會)的_____;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二)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執行。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以下第____種方式行使表決權:1、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實繳/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2、按照股東約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________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____月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____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選擇性條款)公司設董事會,成員_____人(注:三至十三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任命、選舉、委派、聘用產生。

        第二十二條(執行)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_________年(注:每屆_____不得超過三年)。_____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選擇性條款)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一)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____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二)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四)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五)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百分之____以上通過。

        第二十五條(選擇性條款)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____人。董事長由股東會/董事會(任命/選舉/委派/聘用)產生,_________年(每屆_____不得超過三年),_____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副董事長由股東會/董事會(任命/選舉/委派/聘用)產生,_________年(每屆_____不得超過三年),_____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六條(選擇性條款)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股東會/董事會/執行董事(任命/選舉/委派/聘用)產生。經理對股東會/董事會/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選擇性條款)公司設監事會,成員____人(注: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職工代表____人(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監事由股東會任命/選舉/委派/聘用產生,其中,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由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每屆_____三年,_____屆滿,連選可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設_____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_____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_____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____人(注:須少于三人),由股東會任命/選舉/委派/聘用產生,每屆_____三年。_____屆滿,連選可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

        (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其他職權: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董事長/經理擔任。

        第三十一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膠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交股東會任免。

        第十一章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二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_____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三條公司在每年____月____日前將上一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送交各股東。

        第三十四條公司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第三十五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____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六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____至百分之____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三十七條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現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八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九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董事會決定。

        第十二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公司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

        第四十二條公司清算辦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而解散的,應當按《公司法》規定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按《公司法》規定清償后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三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四條(選擇性條款)公司的營業期限為____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訂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1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化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務是:通過合理有效地利用股東投入到公司的財產,使其創造出最佳經濟效益,目的是發展經濟,為國家提供稅利,為股東奉獻投資效益。

        第四條 公司依法經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 公司名稱: 汽車貿易有限公司。

        第六條 公司住所:

        第七條 公司的經營場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汽車銷售,汽車零部件銷售;汽車美容、裝潢。(以工商部門核定為準)

        第九條 公司經營期限是30年。

        第十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須經批準的項目的,依法辦理相關批準件或許可證。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出資額為人民幣100萬元。

        第十二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100萬元。

        第十三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由股東 投資。在注冊資本總額中:實收資本為100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100%,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十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經驗資機構驗證后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章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第十五條 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1、以貨幣資金出資20.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20%;

        2、以貨幣資金出資80.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80%。

        第十六條 公司股東人數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配紅利;

        (二)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三)股東會上的表決;

        (四)依法及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出資;

        (五)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賬目,監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并提出建議或質詢;

        (六)被推選擔任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時,對剩余財產的分享;

        (八)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執行股東會決議;

        (二)依其所認購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按期繳納股金;

        (三)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公司設置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七章 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第二十一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二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冊資本:

        (一)股東增加投資;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冊資本。

        第二十三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減

        資后的注冊資本不低于《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四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自作出減少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一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八章 股東轉讓股權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公司法》對轉讓股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九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七條 公司的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議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分為定期會和臨時會。

        第二十九條 股東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于每年2月20日前舉行。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提議時;

        (2)執行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3)監事認為必要時。

        第三十一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以書面形式發送,并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十二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工作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工作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股東會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主持。

        第三十四條 股東會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執行董事或其指定的人員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任期三年。

        第三十六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一名監事,任期三年。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股東會議。

        第三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并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股東會議。

        第三十八條 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股東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范圍。副經理協助經理工作。經理不在時,由經理指定的副經理代其行使職權。

        第三十九條 公司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罷免。 第四十一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

        (2)檢查股東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

        (3)審查經理提出的公司發展計劃及執行結果并向股東會報告;

        (4)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公司經理報酬事項;

        (5)簽署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參股等重要文件;

        (6)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章 公司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

        第四十二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議賬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款。

        第四十三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議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

        第四十四條 財務會計報告在股東會年會二十日以前置備于公司并交送各股東,以便查閱。

        第四十五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10%列入法定公積金。當法定公積金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

        第四十六條 公司當年的利潤應首先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不足彌補虧損的可以用法定公積金彌補。

        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七條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可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也可用于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九條 公司依照前條規定解散的,應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算組織由股東代表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由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條 清算組織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時,要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織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的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到期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不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織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公司債務時,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清算組織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四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應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五條 清算組織成員應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織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織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六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職員必須按公司賦予的權力行使職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個人名義或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公司為公司股東或他人債務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

        第五十七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或建議。

        第五十八條 公司職工依據《公司法》,建立工會組織。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五十九條 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組織的,公司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章程和公司的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本章程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法律責任和其他事項,按法律、法規執行。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會決議加以補充。股東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修改、補充條款,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備案后生效。

        股東簽名(蓋章):

      有限公司章程14

        為了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昆明××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昆明市××路××號××室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經營項目應符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術語)。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萬元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公司股東名錄

        第五條 公司股東名錄:

        股東名稱 認繳出資額 出資 出資 持股比例

        或姓名 (萬元) 方式 時間 (%)

        貨幣或非貨幣

        第六條 股東認繳出資額的時間由全體股東約定。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七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11)

        (12)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八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 (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全體股東約定)。定期會議應于每年 月按時召開(全體股東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全體股東約定)。但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3至13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 年(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設副董事長 人(可不設),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也可由全體股東約定產生辦法)。董事長、副董事長任期 (三)年(全體股東約定),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不得為他人提供擔保;(對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擔保數額不得超過 萬元)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12)

        第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會議應由 以上的董事出席(全體股東約定),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占全體董事 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全體股東約定),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六條 公司經理1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有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9)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七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為 人(不得少于三人),[或者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1-2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本款僅限于公司設監事會的情形)

        第十八條(設監事會條款)監事會每年召開 次會議(至少一次),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會議應由 以上的監事出席(全體股東約定),所作出的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議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7)

        (8)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______(董事長或經理)擔任(全體股東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為 。

        第七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長期(全體股東約定),自《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二十四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公司未就出資轉讓召開股東會的,股東應就其出資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該購買該轉讓的出資;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3)股東會決議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 條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七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修訂,自公司變更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 份,股東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昆明××有限(責任)公司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15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xxx一人出資設立安陽市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安陽市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安陽市xx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xxxx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xxxx。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xx萬元(實收資本xx萬元),由股東一次足額繳納。

        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xx萬元。

        公司增加、減少及轉讓注冊資本,由股東作出協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一次,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律規定的最低限額。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股東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時間

        xx· xx·· xx xx· xx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管理制度《安陽市有限公司章程》。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4)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5)有權查閱股東決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推薦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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