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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章程

      時間:2024-07-22 09:08:05 章程 我要投稿

      (經典)有限公司章程

        在現實社會中,接觸到章程的地方越來越多,章程是書面寫定的組織規程或辦事條例。擬章程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有限公司章程,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經典)有限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化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務是:通過合理有效地利用股東投入到公司的財產,使其創造出最佳經濟效益,目的是發展經濟,為國家提供稅利,為股東奉獻投資效益。

        第四條 公司依法經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 公司名稱: 汽車貿易有限公司。

        第六條 公司住所:

        第七條 公司的經營場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汽車銷售,汽車零部件銷售;汽車美容、裝潢。(以工商部門核定為準)

        第九條 公司經營期限是30年。

        第十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須經批準的項目的,依法辦理相關批準件或許可證。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出資額為人民幣100萬元。

        第十二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100萬元。

        第十三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由股東 投資。在注冊資本總額中:實收資本為100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100%,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十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經驗資機構驗證后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章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第十五條 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1、以貨幣資金出資20.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20%;

        2、以貨幣資金出資80.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80%。

        第十六條 公司股東人數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配紅利;

        (二)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三)股東會上的表決;

        (四)依法及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出資;

        (五)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賬目,監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并提出建議或質詢;

        (六)被推選擔任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時,對剩余財產的分享;

        (八)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執行股東會決議;

        (二)依其所認購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按期繳納股金;

        (三)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公司設置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七章 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第二十一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二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冊資本:

        (一)股東增加投資;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冊資本。

        第二十三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減

        資后的注冊資本不低于《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四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自作出減少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一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八章 股東轉讓股權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公司法》對轉讓股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九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七條 公司的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議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分為定期會和臨時會。

        第二十九條 股東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于每年2月20日前舉行。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提議時;

        (2)執行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3)監事認為必要時。

        第三十一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以書面形式發送,并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十二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工作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工作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股東會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主持。

        第三十四條 股東會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執行董事或其指定的人員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任期三年。

        第三十六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一名監事,任期三年。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股東會議。

        第三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并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股東會議。

        第三十八條 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股東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范圍。副經理協助經理工作。經理不在時,由經理指定的副經理代其行使職權。

        第三十九條 公司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罷免。 第四十一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

        (2)檢查股東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

        (3)審查經理提出的公司發展計劃及執行結果并向股東會報告;

        (4)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公司經理報酬事項;

        (5)簽署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參股等重要文件;

        (6)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章 公司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

        第四十二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議賬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款。

        第四十三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議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

        第四十四條 財務會計報告在股東會年會二十日以前置備于公司并交送各股東,以便查閱。

        第四十五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10%列入法定公積金。當法定公積金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

        第四十六條 公司當年的利潤應首先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不足彌補虧損的可以用法定公積金彌補。

        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七條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可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也可用于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九條 公司依照前條規定解散的,應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算組織由股東代表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由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條 清算組織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時,要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織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的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到期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不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織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公司債務時,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清算組織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四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應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五條 清算組織成員應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織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織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六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職員必須按公司賦予的權力行使職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個人名義或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公司為公司股東或他人債務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

        第五十七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或建議。

        第五十八條 公司職工依據《公司法》,建立工會組織。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五十九條 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組織的,公司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章程和公司的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本章程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法律責任和其他事項,按法律、法規執行。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會決議加以補充。股東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修改、補充條款,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備案后生效。

        股東簽名(蓋章):

      有限公司章程2

        第一章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第三條公司名稱: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公司的出資人: ,出資方式: , 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是經 批準設立的國家授權投資機構。

        第八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九條出資人享有如下權利:

        (一)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選舉董事會成員或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定;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出資人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五章董事會職權、議事規則第十一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由 委派。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十二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五)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七)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十四條董事會對所議事項做出的決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制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第十五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由董事兼任的,須經出資人同意。

        第十六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的人員;

        第十七條公司設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監事由 委派。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三年,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二十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交董事會任免。

        第七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出資人。

        第二十二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公司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四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二十六條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保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第二十七條公司章程經 批準生效。

        第二十八條公司章程由 負責解釋,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以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一式三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有限公司章程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行為,保護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由全體股東共同出資,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 公司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堅持科學有效的經營管理機制組織生產經營,提高效益。

        第四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公司。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公司類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二章 股東

        第七條 股東即為實際公司投資人,本公司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名義出資申請營業執照。

        第八條 名義股東、股東代表和股東姓名、股東出資額詳見明細表。

        第九條 股東以其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在公司享有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條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其資產量化后的足額作為繳納出資額,并取得出資證明書;

        (二)對公司董事長的產生享有推選權和被推選權;

        (三)依照出資比例承擔公司債務,分取公司紅利;

        (四)公司登記后,不得退股;

        (五)公司新增資本時,可以按原有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增資;

        (六)對公司運營的事項享有建議權,可以通過公司總裁辦了解公司的經營管理情況,以及通過總裁辦向公司經營者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支持、配合公司董事長的工作;

        (八)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商業秘密,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風險提示: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者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九)按期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的重大決策享有表決權;

        (十)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要求查閱公司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權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____日內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十

        一)股東有權向公司決策機構提出意見和建議;(十

        二)在公司決策與股東個別意見發生矛盾時,要堅決執行公司決議,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和內部和諧;(十

        三)監督、支持和配合公司的工作。

        第三章 股權轉讓及繼承風險提示:

        由于股東出資人持有的股權屬于財產權,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車輛、存款等有形財產一樣發生繼承的,如果股東出資人死亡則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名下的出資股份。如果公司股東出資人為了防止發生此類情況,避免有不熟悉的繼承人通過繼承成為公司股東,那么可以對股份的繼承做出特別約定,比如股東出資人死亡則由其他股東收購其股權,而由其繼承人分割股權價款等。

        第十一條 本公司股權不可轉讓。

        第十二條 股東不能執行權利與義務或不能享受股東權益時,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章 股東會職權

        第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十四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董事會成員,并決定公司董事長的任職及薪金待遇;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年度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年度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十一)副總裁按照總裁辦會議分工和總裁授權履行職責。

        第十六條 股東會決定事項時,須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能形成決議。

        第十七條 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在每年____月和____月各召開一次。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與四分之一以上的股東聯名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第十八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提前通知全體股東。風險提示: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召集權在董事會,當董事會或董事長不履行法定職責時,為了避免公司運營遭受影響,損害股東權益,應當在章程中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在特殊情況下有直接召集股東會的權利。可做如下規定:____________

        如果董事會違反本章程規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第十九條 股東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參加會議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主持。

        第二十條 股東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董事會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董事會,由_________人組成,由股東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_________名,副董事長_________名,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董事任期________年,屆滿后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制訂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撤消和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總裁;根據總裁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裁、財務負責人;根據總裁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解聘受托子公司、全資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和派往合資公司的代表,決定以上人員的考核方案及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財務、人事、利潤分配、獎勵等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半數以上董事通過有效。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 總裁

        第二十七條 公司設總裁一名,總裁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本部的財務、人事、工資管理、獎勵懲罰等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制度;

        (六)制定對受托子公司、全資子公司的財務審批、審計規定;

        (七)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總裁、財務負責人;

        (八)提請聘任受托子公司、全資子公司經理和派往合資公司代表人選,并提出對其報酬及考核方案;

        (九)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十)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十

        一)副總裁按照總裁辦會議分工和總裁授權履行職責。

        第七章 受托子公司、全資子公司

        第二十八條 受托子公司、全資子公司不設董事會。

        第二十九條 設經理(主要負責人)______名,為企業法定代表人,直接向公司總裁負責,行使下列權利:

        (一)主持本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總公司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總公司下達的年度經營計劃;

        (三)擬訂企業內部管理機構;

        (四)在不違背總公司的原則規定下全權負責企業的管理。擬訂本部門的財務、人事、工資管理、獎勵懲罰、福利等管理制度;

        (五)行使總裁授權的其他職權;

        (六)副職由企業經理(主要負責人)提名,總公司批準;

        (七)經理(主要負責人)定期向總公司報告工作;

        (八)副職行使經理(主要負責人)授權的職責。

        第八章 監事會

        第三十條 公司設監事會,由__________________人組成,監事從股東中選舉產生;公司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等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監事會主席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的任期________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定期檢查公司財務;風險提示:

        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執行職務違法、侵犯公司與股東權益,造成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救濟途徑沒有規定。為了完善救濟途徑,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規定:____________

        董事、監事、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因無故不履行職務、擅自離職,侵犯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訴時,任何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因訴訟而發生的實際支出,由公司承擔。

        (二)對董事、主要經營者執行公司職務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時,提出糾正意見予以糾正,對不接受意見,造成惡劣影響或重大經濟損失的有權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在董事會不履行股東會會議職責時,有權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四)有權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第三十四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每年度召開______次會議,會議期應在董事會會議前召開;三分之二監事會成員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六條 董事、監事、主要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第三十七條 公司董事長、主要經營者不得挪用公司資金;不得將公司資金以個人或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未經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不得將公司資金借給他人或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不得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董事、主要經營者、監事違反前述規定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三十八條 董事、監事、主要經營者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根據需要向監事會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行使職權。

        第九章 財務管理和利潤分配

        第四十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四十一條 公司每月匯總財務會計報告和經濟分析。財務會計報告依照國家規定制作。

        第四十二條 公司將年度(______自然年)預算執行情況向股東會報告。

        第四十三條 公司利潤的分配要兼顧有利于企業再發展、有利于發揮經營者的積極性、有利于所有者利益協調的原則,每個自然年結算一次。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要提留XX,即發展基金、獎勵基金、福利基金。XX的提留和年終股份分紅方案由董事會提出意見,經股東會討論通過。上年度虧損由當年利潤彌補。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四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可以解散:

        (一)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經營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由股東會決議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

        (四)執法機關依法決定公司予以解散。

        第四十五條 公司因章程

        第四十四條 而解散時,應當在事由出現日起____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代表組成。

        第四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七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起____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____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____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日起____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人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四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代表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四十九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代表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__年,自登記機關核準頒發營業執照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股東會通過,由全體股東簽字后生效;本章程的解釋權和修改權歸股東會所有。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經_____________公司第______屆第______次股東會通過。注:后附公司組建后各部門主要職責說明,將由各部門主要負責人予以完善。

        各股東簽章: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4

        總則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明晰產權關系,促進企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A/B/C共同出資設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1、本公司是依據《公司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3、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4、公司實行權責分明,科學管理,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

        5、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紀律,遵守職業道德,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 萬元,實收資本 萬元。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和股權配置

        之前一次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第六條 三位創始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八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置備股東名冊。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名、法人股東蓋章)。

        第十條 股東會中單個自然人具有16%以上股權的股東有資格行使表決權,表決權按照實際自然人頭數行使表決權。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股權調整變更、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達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有表決權資格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項的決議,須經達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具有表決權資格的股東通過。

        第十一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總經理召集和主持;總經理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 股東不能出席股東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會作出決定。 其中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該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公司根據股東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

      有限公司章程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xxx xxx經協商一致,決定共同投資創辦:xx有限公司,現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股東各方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第三條 公司名稱及住所

        公司名稱: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住址:上海

        第四條公司為有限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條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公司投資,并以該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投資的,其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資后,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資額不包括在內。

        第七條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遵守職業道德,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二章 公司的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宗旨:積極投資,合法經營

        第九條 公司經營范圍:建筑施工

        第三章 公司的注冊資本及股東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方式。

        第十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一百萬元,其中:

        甲方出資人民幣 4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百分之45 ;

        乙方出資人民幣 3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百分之35 ;

        丙方出資人民幣 1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百分之10 ;

        丁方出資人民幣 1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百分之10 ;

        第十一條 股東各方以下列方式出資:

        甲方:貨幣

        乙方:貨幣

        丙方:貨幣

        丁方:貨幣

        第十二條 股東各方應在20xx年 月 日星期 前足額交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各股東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在銀行開設的臨時銀行帳戶。

        第十三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 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權將自己 的名稱、住所、出資 額 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事項記載于股東名冊內;

        (二)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并享有表決權。

        (三)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四)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五)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出資額 記載于股東名冊;

        (六)公司終止后,按照出資比例分得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第十六條 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 交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 股東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第五章 股東會

        第十七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最高權利機構。

        第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執行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等;

        (四)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執行監事的報告;

        (六)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 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十)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審議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股東會的決議須經過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有關公司增加 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通過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每年召開二次,2月和8月召開。

        第二十二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 所議事項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再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 執行董事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會委派產生。執行懂事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 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施;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提請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執行監事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執行監事,由股東會委派產生。執行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執行監事。

        第二十七條 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經理、副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本章程行為進 行監督;

        (三) 當執行董事、經理、副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八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名,經理由執行董事任命,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二十九條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會決議;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本章程和執行懂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經理協助經理行使上述職權,經理因故不能行事職權時,可委托一名副經理行使其職權,但如果代理期限在兩個月以上,經理應事先通報股東會。

        第三十條 公司可設若干部門,部門經理分別負責公司各部門的工作,部門經理對經理負責。

        第九章 忠誠條款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執行監事、經理(在本章中均包括副經理)應當遵守本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執行董事、執行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三十二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名義,開立銀行帳戶存儲貨幣。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三條 執行董事、經理除本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公司訂立合同或進行交易。

        第三十四條 執行董事、執行監事、經理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三十五條 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二個月向執行董事提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六條執行董事、執行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有前款行為的,除承擔賠償責任外,執行董事可隨時將其解聘。

        第十章 公司財務、會計及利潤分配制度

        第三十七條公司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經依法審查驗證后,十天內送交各股東及各政府有關部門,并接受其監督。

        公司會計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公司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 資產負債表;

        (二) 損益表;

        (三) 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 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 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九條 公司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

        第四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條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三條 公司在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五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六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簿外,不得另立會計帳目簿,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銀行帳戶存儲貨幣。

        第十一章 公司的合并與分立

        第四十七條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東會議做出決議。

        第四十八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 第四十九條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辦理。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五十條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可按出資比例認繳新增資本或者協商決定新增資本的認繳比例。

        第五十一條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或者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章 公司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期限為二十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算。

        第五十三條股東各方均同意延長經營期限的,應由股東會做出決議,并在經營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報原審批部門批準,然后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及其他注冊手續。

        第五十四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 本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或者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終止事由出現;

        (二) 股東會決議終止;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五) 破產;

        第五十五條 公司依前條第一款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由股東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以前條第二款規定解散的,分別由有關主管機關和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 清算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 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 清繳所欠稅款;

        (五) 清理公司債權、債務;

        (六)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五十八條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九條清算過程中,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算債務的,應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人民法院裁定破產后,清算組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六十條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六十一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 承 諾

        第六十二條 本公司鄭重承諾:

        1.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法律及法規禁止的不經營。

        2.需要前置審批的項目,本企業在取得許可證和正式批準文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重新核發營業執照后,才能開展相應的經營活動。

        3.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因不實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申請人承擔法律責任。

        4.本企業章程內容中如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國家法律法規相違背處,全體股東(投資人)承擔因執行該處內容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執行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六十四條 股東各方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應在本章程上簽名并加蓋印章,以示完全接受本章程的規定。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設立登記并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八份,股東各方各執一份,另四份分別報送各有關部門、機關。各份章程具有同等效力。

        乙方: 年 月 日

        丙方: 年 月 日

        丁方:

        年 月 日

        年 月日

      有限公司章程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等(法定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xxx。

        第四條 住所:xxx。

        (注: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明確表述所在省、市、市(區、縣)、鄉鎮(村)及街道門牌號碼。)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注: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根據公司從事經營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填寫。)

        第六條 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

        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 公司注冊資本發生變化,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九條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住所 身份證(或證件)號碼 股東1 XXX XXXXXXX 股東2 XXX XXXXXXX 股東3 XXX XXXXXXX XXX

        第十一條 股東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

        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十三條 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或由執行董事行使該職權);(注:該項由股東自行確定)

        (十二)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五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注:本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按照何種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依照規定的時間按時召開(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召開的次數和時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注:本款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時間)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或蓋章)。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注:股東會的其他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二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或由股東會行使該職權,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會(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聘任或者解聘。(注:股東可以自行確定,執行董事是否兼任公司經理,或者另外聘任。)

        第二十三條 經理對股東會(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以上七項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二十四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或二人)。監事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注: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二十六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并依法登記。

        第二十八條 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注:針對本條內容,股東亦可依法另行確定股權轉讓的其他辦法。)

        第三十條 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三十一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年(或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須辦理變更登記。(營業期限若為長期,則刪除此款)

        第三十二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若營業期限為長期,刪除此款)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第三十三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五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報經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注:本章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會(或者執行董事)作出決議。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會作出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七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簽署之日起生效(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本章程一式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注:公司設立適用)

        (自然人股東由本人簽字、法人股東由法定代表人或該法人股東的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注:公司變更適用)

        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有限公司章程7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出資設立_______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并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制訂并簽署本章程。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_____市_____路_____號。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物業管理;房地產經紀與代理。

        第四條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

        第五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萬元。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該出資需未設定任何擔保、質押或抵押,已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并經評估作價。

        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六條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____萬元。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萬元于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全部到資。

        第七條公司增加注冊資本,股東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____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公告之日起____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住所

        第八條股東的名稱、住所如下:

        股東: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住所:____市____區____路____號。

        營業執照注冊號或事業法人證號:______________。

        第五章公司類型

        第九條公司類型:有限公司(法人獨資)。

        第十條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文件。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股東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貨幣出資____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____%,公司注冊資本全部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足。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公司不設股東會。

        股東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變更的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三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_____人,由股東委派。

        董事任期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_____人,由_____產生。

        (股東自行確定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方式)

        第十四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

        (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注: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股東自行確定。)

        風險提示:____________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召集權在董事會,當董事會或董事長不履行法定職責時,為了避免公司運營遭受影響,損害股東權益,應當在章程中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在特殊情況下有直接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可做如下規定:____________

        “如果董事會違反本章程規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第十五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_____董事召集和主持。

        風險提示:____________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

        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者“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

        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六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注: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七條公司設經理(注:可由董事長兼任,也可由董事會另外聘任或解聘)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注:以上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九)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八條公司設監事會,成員_____人,由股東委派,監事會設主席_____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注:成員_____人由股東自行確定,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_____)。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公司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注:股東人數較少規格較小的公司可以設_____至_____名監事。)

        第十九條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風險提示:____________

        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執行職務違法、侵犯公司與股東權益,造成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救濟途徑沒有規定。

        為了完善救濟途徑,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規定:____________

        “董事、監事、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因無故不履行職務、擅自離職,侵犯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訴時,任何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因訴訟而發生的實際支出,由公司承擔。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其他職權。

        (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八)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注: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_____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_____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_____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_____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委派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_____年,由_____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現任法定代表人:_____。

        (注:也可以是經理,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九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四條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第二十五條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_____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七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_____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_____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__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二十八條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公司應當采用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十一章公司的經營期限

        第二十九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_____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條公司延長營業期限,股東必須于營業期限屆滿前作出股東決定,修改公司章程并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章公司的解散與清算

        第三十一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二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____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____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____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____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三十五條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第十三章特別規定

        第三十六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七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公司經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股【______】______號文批準,在原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基礎上以發起方式設立;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深圳市工商局深司字______號),取得營業執照。

        第三條、公司注冊名稱:深圳市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住所:深圳市____________區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樓______層。

        第五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___萬元。

        第六條、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條、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九條、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條、本章程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副總經理以上人員、董事會秘書及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十一條、公司的經營宗旨:服務業主,報效社會。

        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物業管理及其業務咨詢;物業租賃及租售代理:園林綠化服務:環境保潔服務:樓字機電設備維護;興辦實業(具體項目另行申報);國內商業、物資供銷業(不含專營、專控、專賣商品);社區內家政服務(不合限制項目)。

        第三章、股份

        第一節、股份發行

        第十三條、公司的股份采取股權登記的形式子以確認。發起人認購本公司股份后,由公司董事會在股份登記本上予以登記確認,并向持股人發放持股憑證。

        第十四條、公司發行的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十五條、公司股份的發行對象僅限于發起人,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第十六條、公司發行的股份,以人民幣為計值貨幣。

        第十七條、公司經批準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為_____________萬股,均由發起人認購,沒有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發起人股東為:深圳市____________(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____________萬股,占____________%:深圳市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工會持有股份____________萬股,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先生持有股份______萬股,占8%;____________先生持有股份75萬股,占____________%;深圳市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持有股份____________萬股,占____________%。

        第十八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形式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形式出資,但以非貨幣形式出資的資產,必須經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低估作價。土地使用權的評估作價,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屬及參股企業)不以贈與、墊資、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擬購買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節、股份增減及回購

        第二十條、公司根據經營發展的需要,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分別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二)向現有股東派送紅利;

        (三)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四)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條、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三節、股份轉讓

        第二十二條、公司不接受本公司股權作為質押的標的。

        第二十三條、發起人股東持有本公司股份,持股時間未滿三年,該股份不得轉讓。以自然人身份持有公司股份的注冊股東,其所持有的股份在任職期內不得贈予或轉讓。

        第四章、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一節、股東

        第二十四條、公司股東是指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第二十五條、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據。

        第二十六條、公司建立股東名冊。

        第二十七條、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大會;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有關信息;

        (七)公司終止或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八條、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或者索取資料的,經公司核實股東身份后按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二十九條、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第三十條、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一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于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所稱“控般股東”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東:

        (一)此人單獨或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單獨或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的表決權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決權的行使;

        (三)此人單獨或與他人一致行動時,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實上控制公司。

        本條所稱“一致行動”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以協議的方式(不論口頭或者書面)達成一致,通過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對公司的投票權,以達到或者鞏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為。

        第二節、股東大會

        第三十三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董事和監事,決定有關董事和監事的報酬事項;

        (二)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三)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四)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并應于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后的三個月之內舉行。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于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權)以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五)公司章程的修改;

        (六)回購本公司股份;

        (七)公司章程規定和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決定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約定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非經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批準,公司不得與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人訂立將公司全部或部分重要業務的管理交予該人負責的合同或協議。

        第三十七條、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應當向股東提供候選董事、監事的簡歷和基本情況。

        第三十八條、股東大會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三十九條、每一審議事項的表決投票,應當至少有兩名股東代表和一名監事參加清點,并由清點人代表當場公布表決結果。

        第四十條、會議主持人根據表決結果決定股東大會的決議是否通過,并應當在會上宣布表決結果。會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第四十一條、會議主持人如果對提交表決的決議結果有任何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進行點算;如果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點票,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者股東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宣布結果有異議的,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要求點票,會議主持人應立即點票。

        第五章、董事會

        第一節、董事

        第四十二條、公司董事為自然人,必須直接持有或通過工會間接持有公司股份。

        第四十三條、《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情形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董事。

        第四十四條、董事由股東推薦,經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或更換,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任期屆滿以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任期從股東大會通過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準。

        第四十五條、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當其自身的利益與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并保證:

        (一)在其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二)除經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準,不得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三)不得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四)不得利用職權授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五)不得挪用資金或者將資金借貸給他人;

        (六)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

        (七)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準,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關的傭金;

        (八)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九)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他人債務提供擔保;

        (十)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機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政府機關披露該信息:

        1、法律規定;

        2、公眾利益要求;

        3、該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要求。

        第四十六條、董事

        應當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賦予的權力,以保證:____________

        (一)公司的商業行為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不超越營業執照的業務范圍;

        (二)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三)認真閱讀公司的各項商務、財務報告,及時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四)親自行使被合l法賦予的公司管理處置權,不得受他人操縱;非經法律、行政法規允許或者得到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準,不得將其處置權轉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監事會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四十七條、未經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董事會行事,董事以其個人名義行事時,在第三方合理地認為該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董事會行事的情況下,該董事應當事先聲明其立場和身份。

        第四十八條、董事個人或者其所任職的其他企業直接或者間接與公司已有的或計劃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關系時(聘任合同除外),不論有關事項在一般情況下是否需要董事會批準同意,均應當盡快向董事會披露其關聯關系的程度和性質。除非有關聯的董事按照本條前款的要求向董事會作了披露,并且董事會在不將其計入法定人數,該董事亦未參加表決的會議上批準了該事項,公司有權撤銷該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對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況除外。

        第四十九條、董事連續二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第五十條、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以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五十一條、如因董事的辭職將導致公司董事會低于法定人數時,董事會應當盡快召集臨時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新董事填補董事人數缺額。但在此過程中董事會的職權應當受到合理的限制,此過程結束后原董事的辭職報告方能生效。

        第五十二條、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公司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同期內,以及任期結束后的合理期內并不當然解除,其對公司商業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該秘密成為公司信息。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問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系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而定。

        第五十三條、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使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公司不以任何形式為董事納稅。

        第五十五條、本節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適用于公司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五十六條、必要時公司可聘請獨立董事,獨立董事的資格審定、管理、運作等參考上市l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節、董事會

        第五十七條、公司設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

        第五十八條、董事會由7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1人。

        第五十九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決定公司的風險投資、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事項;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董事會秘書;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決定任免屬下全資企業經理,推薦控股、參股公司董事、監事、財務總監人選;

        (九)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訂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聽取公司總經理的工作匯報并檢查總經理的工作;

        (十二)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以及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條、公司董事會應當就注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報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向股東大會作出說明。

        第六十一條、董事會常。定董事會議事規則,以確保董事會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

        第六十二條、董事會應確定其運用公司資產所作出的風險投資權限,建立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序;重大投資項目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專業人員進行評審,并報股東大會批準。公司對外投資至少應有50%的自有資金,舉債規模不得超過該項目投資總額的50%,累計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50%。

        第六十三條、董事長由公司董事擔任,由深圳市長城地產(集團)股份有限*司推薦,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和罷免。

        第六十四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三)簽訂持股憑證;

        (四)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其他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六)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

        (七)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五條、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董事長應當指定常務董事代行其職權。

        第六十六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第六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長應在10個工作日內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聯名提議時;

        (三)監事會提議時;

        (四)總經理提議時。

        第六十八條、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方式為:提前三日書面通知送達本人。如有本章第八十二條第(二)、(三)、(四)規定的情形,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指定常務董事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董事長無故不履行職責,亦未指定具體人員代其行使職責的,可由常務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負責召集會議。

        第六十九條、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會議期限;

        (三)事由及提議:____________

        (四)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七十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杈。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七十一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七十二條、董事會決議表決方式為:記名式投票表決,每名董事有一票表決權。

        第七十三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保存。

        第七十四條、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董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第七十五條、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七十六條、董事會設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是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對董事會負責。

        第七十七條、董事會秘書應當具有必備的專業知識和經驗,由董事會聘任。

        第七十八條、董事會秘書的主要職責是:

        (一)準備和遞交國家有關部門要求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出具的報告和文件;

        (二)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并負責會議的記錄和會議文件、記錄和保管;

        (三)保證有權得到公司有關記錄和文件的人及時得到有關文件和記錄;

        (四)保管股東名冊和董事會印章;

        (五)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務。

        第七十九條、董事會秘書任職資格:

        (一)董事會秘書應由具有大學專科以上畢業文憑,從事秘書、管理、股權事務等工作三年以上、年齡不低于25周歲的自然人擔任;

        (二)董事會秘書應掌握(或經培訓后掌握)有關財務、稅收、法律、金融、企業管理等方面專業知識,具有良好的個人品質,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及職業操守,能夠忠實地履行職責,并具有良好的溝通技巧和靈活的處事能力;

        (三)董事會秘書可由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兼任。但如某一行為應由董事、董事會秘書分別作出時,則該兼任董事及董事會秘書的人,不得以雙重身份作出;

        (四)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57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士不能擔任董事會秘書;

        (五)公司聘任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會計和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不得兼任董事會秘書。

        第六章、總經理

        第八十條、公司設總經理1名,由董事長提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但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第八十一條、《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情形的人員不能擔任公司總經理。

        第八十二條、總經理每屆任期三年,總經理連聘可以連任。

        第八十三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____________

        (二)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公司年度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不。壺白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的管理人員;

        (八)擬定公司職員的工資、福利及獎懲;

        (九)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總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決議。

        第八十四條、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非董事總經理在董事會上沒有表決權。

        第八十五條、總經理應當根據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經理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第八十六條、總經理擬訂有關員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解聘(或開除)公司職工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應當事先聽取工會和職代會的意見。

        第八十七條、總經理制訂總經理工作細則,報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第八十八條、總經理工作細則包括以下內容:

        (一)總經理會議召開的條件、程序和參加的人員;

        (二)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各自具體的職責及其分工;

        (三)公司資金、資產運用,簽訂重大合同的權限,以及向董事會、監事會的報告制度;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約定其他事項。

        第八十九條、公司總經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九十條、總經理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總經理辭職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總經理與公司之間的勞務合同規定。

        第七章、監事會

        第一節、監事

        第九十一條、公司設監事3名,任期三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九十二條、監事由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員代表擔任。公司職員代表擔任的監事不得少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九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改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九十四條、《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情形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監事。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九十五條、監事每屆任期三年。股東擔任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員擔任的監事由公司職員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十六條、監事連續二次不能親自出席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股東大會或職員代表大會應當予以撤換。

        第九十七條、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章程第五章有關董事辭職的規定,適用于監事。

        第九十八條、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二節、監事會

        第九十九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設監事會召集人1名。監事會召集人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該召集人指定一名監事代行其職權。

        第一百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會、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職員履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糾正其行為,必要時向股東大會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報告;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列席董事會會議;

        (六)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一百零一條、監事會行使職權時,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給予幫助,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一百零二條、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會議通知應當在會議召開的十日前書面送達全體監事。

        第一百零三條、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舉行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事由及議題、發送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一百零四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制定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一百零五條、中期財務報告和年度財務報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進行編制。

        第一百零六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公司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一百零七條、公司交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上一年度的虧損;

        (二)提取法定公積金10%;

        (三)提取任意公積金;

        (四)支付股東股利。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后,不再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不在彌補公司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

        第一百零八條、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分配新股份,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零九條、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一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分配事項。

        第一百一十條、—般情況下,公司只采取現金方式分配股利;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采取股份方式分配股利。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條、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發出:

        (一)郵件;

        (二)以專人送出;

        (三)公司內部公告;

        (四)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一十二條、公司發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送行的,一經公告,視為所有相關人員收到通知。

        第一百一十三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以書面形式通知到各位股東。

        第一百一十四條、公司召開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書面形式通知到董事。

        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司召開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書面形式通知到監事。

        第一百一十六條、公司通知以專人送出的,由被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被送達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為送達日期。

        第一百一十七條、因意外遺漏未向某有權得到通知的人送出會議通知或者該人沒有收到會議通知,會議及會議作出的決議并不因此無效。

        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節、合并或分立

        第一百一十八條、公司可以依法進行合并或者分立。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

        第一百一十九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董事會擬定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東大會依照章程的規定作出決議;

        (三)各方當事人簽訂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五)處理債權、債務等各項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辦理解散登記或者變更登記。

        第一百二十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自股東大會作出合并或者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市內大型報刊上公告三次。

        第一百二十一條、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不進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二十二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時,公司董事會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反對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一百二十三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資產、債權、債務的處理,通過簽訂合同加以明確規定,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第一百二十四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二節、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解散并依法進行清算:

        (一)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依法宣告破產;

        (四)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第一百二十六條、公司因有本節前第(一)項情形而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員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的方式選定。公司因有本節前第(二)項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當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時簽訂的合同辦理。公司因有本節前條(三)項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因有本節前條(四)項情形而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二十七條、清算完成后后,董事會、總經理的職權立即停止。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一百二十八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二)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三)處理公司未了結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一百二十九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至少在市內大型報刊公告三次。

        第一百三十條、債權人應當在章程規定的期限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一百三十一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務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一百三十二條、公司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支付公司員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三)交納所欠稅款;

        (四)清償公司債務;

        (五)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公司財產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一百三十三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認為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一百三十四條、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以及清算期間收支報表和財務賬冊,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清算組應當自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對清算報告確認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一百三十五條、清算組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一百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修改后,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規的相抵觸;

        (二)公司的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記載的事項不一致;

        (三)股東大會決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三十七條、股東大會決議的章程修改事項應經主管機關審批的,須報原審批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一百三十八條、董事會依照股東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和有關主管機關的審批意見修改公司章程。

        第一百三十九條、章程修改事項在公司內部應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一百四十條、董事會可依照章程的規定,制訂章程細則。章程細則不得與章程的規定相抵觸。

        第一百四十一條、本章程以中文書定,并以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準登記后的中文版為準。

        第一百四十二條、本章程所稱“以上”、“以內”、“以下”都含本數;“不滿”、“以外”不含本數。

        第一百四十三條、本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股東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會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9

        本公司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設立的集團有限公司。為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的正當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本章程為本公司行為準則,公司全體股東和員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一條公司名稱和住所

        一、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公司經營范圍(具體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__人民幣_______萬元。

        第四條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一、股東姓名(自然人股東填寫):_______________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股東名稱(法人股東填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

        第六條公司的模式和宗旨

        本公司是企業集團的母公司。公司下設子公司和分公司。子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至少擁有五家子公司。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XX公司投資,并以其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的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XX公司投資的,所投入的資金額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資后,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

        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依法納稅。

        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遵守職業道德,加強社會主精神文明建設,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七條公司對成員企業投資情況

        一、子公司名稱、注冊資本(金)、本公司出資額及其所占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與本公司有資產紐帶關系的企業名稱、注冊資本(金)、本公司出資額及其所占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一、股東的義務:_______________

        1.應當足額繳納本章程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2.公司被核準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4.不按本章程規定向公司繳納出資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5.遵守公司章程。

        二、股東的權利:_______________

        1.按出資額所占比例享有股權和分取紅利;

        2.參加股東會并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3.有選舉和被選舉董事、監事的權利;

        4.有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經營的權利;

        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規定轉讓股權和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以及公司新增資本的權利;

        6.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財產的權利;

        7.有參與修改章程的權利。

        第九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但轉讓后,股東人數不得少于二人。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

        三、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四、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后,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等事項記載于股東各冊上。

        第十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的職權

        本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為公司的權力機構。其職權是:_______________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決議;

        10.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1.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股權)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二、股東會的議事規則:_______________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5.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6.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本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7.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負責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8.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9.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規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三、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會的議事規則:_______________

        1.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

        2.董事會會議每年舉行____次,董事的任期為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3.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4.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四、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擬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五、公司設監事會,由股東會決定選派。監事任期為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一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____年。

        第十二條公司的財務、會議

        一、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公司的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按規定期限分送各股東,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包括下列報表及附履明細表:_______________

        1.資表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二、本公司依法律規定在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的百分之____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三、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四、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五、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的集體福利。

        六、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開立帳戶存儲。

        任何個人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十三條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_______________

        1.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依照前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由股東組成的清算組,清算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四、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后,由清算組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四條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五條本章程如有與《公司法》相抵觸的,以《公司法》為準。

        第十六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確認。

        第十七條本章程由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登記注冊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條本章程共簽訂____份,一份報送登記機關,____份留本公司存案。

        股東簽名_____(蓋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規法律、法規的規定,由XXX一人出資設立XXX(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XXXXXX有限公司

        第四條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1、針紡織品、棉紡織品、化纖布批零兼營(以工商局核定的為準)。

        第六條 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認繳):50萬元人民幣。股東按期足額繳納本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時間、公司注冊資本、股東姓名或者名稱、認繳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編號及核發日期并由公司蓋章。出自證明書遺失的,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后予以補發。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八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九條 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股東黃麗娜:認繳的出資額為5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100%,繳納出資期限:自本章程簽訂之日起20年,出資方式:貨幣。

        第十條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查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查批準執監事的報告;

        (五)審查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查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或由執行董事行使該職權);

        股東做出上述事項變更的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人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聘任或解聘。 第十五條 經理對股東(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十七條 監事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訴訟;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或執行董事)委派產生,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 3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十九條 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做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得30內申請變更登記。

        股東因轉讓股權而引起公司類型變更的,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的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需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成員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四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六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光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位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報經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決定。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

        第二十八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由股東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本章程一式3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

        年月日

      有限公司章程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公司在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名稱:XX公司。住所:xx區xx路xx號xx樓xx層xx室。

        第四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為:xxx。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xx年,自公司核準登記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股東

        第七條、公司股東共xx個:股東名稱(姓名)住所執照注冊號(自然人為身份證號碼)簽章

        第八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金額(萬元)出資比例簽章

        第十三條、股東以(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

        第十四條、各股東應當于公司注冊登記前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股東可以以非貨幣出資,但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風險提示:

        由于股東出資人持有的股權屬于財產權,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車輛、存款等有形財產一樣發生繼承的,如果股東出資人死亡則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名下的出資股份。如果公司股東出資人為了防止發生此類情況,避免有不熟悉的繼承人通過繼承成為公司股東,那么可以對股份的繼承做出特別約定,比如股東出資人死亡則由其他股東收購其股權,而由其繼承人分割股權價款等。

        第四章、股東會

        第十七條、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xx月召開。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風險提示: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召集權在董事會,當董事會或董事長不履行法定職責時,為了避免公司運營遭受影響,損害股東權益,應當在章程中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在特殊情況下有直接召集股東會的權利。可做如下規定:xx

        如果董事會違反本章程規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第二十二條、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xx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代理人參加。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董事會

        第二十四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共xx人,(注:3—10人)其中:董事長1人。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或:由股東會任命產生)任期xx年(注:不得超過xx年)。

        第二十六條、董事由股東根據出資比例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七條、董事任期xx年(注:不得超過xx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二十九條、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xx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到會的董事應當超過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并且是在全體董事人數過半數同意的前提下,董事會的決議方為有效。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1人,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任期xx年。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二條、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監事會(或:監事)

        第三十四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成員xx名(注: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應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或: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xx名),監事由股東會委任,任期xx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風險提示:

        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執行職務違法、侵犯公司與股東權益,造成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救濟途徑沒有規定。為了完善救濟途徑,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規定:xxxx

        董事、監事、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因無故不履行職務、擅自離職,侵犯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訴時,任何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因訴訟而發生的實際支出,由公司承擔。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六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第三十七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xx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條、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九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

        第四十一條、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條、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會確定清算組,并在股東會確認后xx日內成立。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xx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xx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八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

        第四十九條、財產清償順序如下: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三)繳納所欠稅款。

        (四)清償公司債務。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條、公司清算結束后,由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一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做出修正案。

        第五十三條、股東會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五條、公司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本章程于公司核準登記注冊后生效。股東蓋章及簽字(注:自然人為簽名)。

        甲方姓名(名稱):xxxx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xxxx

        xx年xx月xx日

        乙方姓名(名稱):xxxx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xxxx

        xx年xx月xx日

      有限公司章程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祝某某出資,設立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_________工業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電子產品研發加工、銷售;設備銷售;道路普通貨物運輸;服裝加工銷售。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10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決定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 股東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決定產生,任期3年,任期屆滿由股東決定是否連任。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 審訂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權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股東決定產生,任期屆滿,可由股東決定連任。

        第七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股東應有書面決定,并簽書面股權轉讓協議。

        第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20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過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八條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事項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一式四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有限公司章程1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為發行人,采取發起設立(或募集方式設立)。

        公司注冊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冊英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注冊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經營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四條 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利,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在國家宏觀調控下,按照市場需求自主組織生產經營,以______為宗旨。

        第六條 公司以______為企業精神,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努力為社會經濟發展爭做貢獻。

        第七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冊資本

        第八條 公司現行股份按照投資主體分國家持股、法人持股、社會公眾持股,均為普通股股份。

        第九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均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幣1元。

        第十條 公司股份實行同股同權、同股同利的原則。

        第十一條 公司股本總數為:_____________________股,發起人共認購______股,占股本總數的___%。

        公司股權結構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萬元。

        第十三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增加資本。公司增加資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_______________

        (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現有股東配售新股;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新股;

        (四)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其他方式發行新股。

        公司增資發行新股,經公司股東大會通過后,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呈報審批。

        第十四條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十五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在下列情況下,經股東大會通過并報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購回其發行在外的部分股份:_______________

        (一)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其他情況。

        第十六條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 股東轉讓上市流通部分的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

        尚未上市流通的部分股份可以協議轉讓,證券交易所依據公司董事會的意見,辦理更名過戶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公司股東按其持有股份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國有資產管理機關或企事業單位法人作為公司股東時,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代表行使權利,承擔義務。)

        第十九條 公司普通股股東享有下列權利:_______________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領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參加股東合議,并行使表決權;

        (三)對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股份;

        (五)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六)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 公司普通股股東承擔下列義務:_______________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依其持有股份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五)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外,公司股東不得退股。

        第五章 股東大會

        第二十一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二條 股東大會特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股票和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股東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并應于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后6個月內舉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董事會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_______________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人數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數額的2/3時;

        (二)公司未彌補虧損達股本總額的1/3時;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東以書面形式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前述第(三)項持股股數按股東提出書面要求日計算。

        第二十四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30日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二十五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平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股份的半數以上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股份的2/3以上通過。

        第二十六條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股份的2/3以上通過。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委托代表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八條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六章 董事會

        第二十九條 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______人(5人至19人之間),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1人。

        第三十條 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副董事長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在任期居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一條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股票、債券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總會計師,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訂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董事會作出前款決議事項,除第六、第七、第十一項必須2/3以上董事表決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數以上的董事表決同意。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四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

        公司根據需要,可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三十六條 董事應當遵守公司章程,謹慎、認真、勤勉地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牟取私利。

        第七章 經理

        第三十七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十八條 公司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總會計師;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九條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總經理可以由董事兼任。

        第四十條 公司總經理在行使職權時,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牟取私利。

        第八章 監事會

        第四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會。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由3人組成,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監事會成員中,1/3的監事(即1人)由公司職工代表擔任,由職工選舉產生;2/3的監事即2人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董事、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總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監事出席股東大會,列席董事全會議;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四條 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井報告工作。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監事會召開會議需在7日前通知全體監事。監事會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1名監事長,負責召集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決議應由2/3以上(含2/3)監事表決同意。

        第四十五條 監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制度與利潤分配

        第四十六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四十七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_______________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八條 公司的年度財務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30日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第四十九條 公司年度財務報告要在法規規定的時限內予以公告。

        第五十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按下列順序分配:_______________

        (一)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

        (二)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全(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不再提取);

        (三)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四)經股東大會決議按比例提取任意公積金;

        (五)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支付股利。

        第五十一條 股利分配采用派發現金和派送新股兩種形式。

        第五十二條 公司股票發行價格超過票面住所得的溢價收入列入資本公積金。

        第五十三條 公司的公積金可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公司將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25%。

        第五十四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五十五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

        第五十六條 公司實行內部審計制度,設立審計機構,對公司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監督。

        第十章 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七條 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時,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部門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第五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解散并依法進行清算:_______________

        (一)營業期限屆滿或不可抗拒的原因迫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需要解散;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五十九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解散時,應當在15日內由股東大會確定人選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六十條 清算組應當白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有關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六十一條 清算組成立后,董事會、總經理的職權立即停止。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六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六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_______________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六十四條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六十五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連同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財務賬簿,經注冊會計師驗證后,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清算組應當在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清算報告之日起10日內,將前述文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六十六條 請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咸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公司章程的修訂程序

        第六十七條 公司根據實際需要,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可以修改章程。

        第六十八條 修改公司章程由董事會提出章程修改草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股份的2/3以上通過。

        第六十九條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七十條 董事會可依靠公司章程的規定,制訂章程的細則。公司細則不得與公司章程相抵觸。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制定。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董事會。

      有限公司章程14

        公司章程是一種法律外的行為規范,由公司自己來執行,無須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

        第四條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注:如有審批事項此處請按許可證核定范圍填寫);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經許可的,經審批機關批準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后方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未規定許可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股東作出的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的`決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選舉產生。 執行董事任期 年(注:3年以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注:1-2人),由股東選舉產生;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認為必要時有權更換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報告;

        (二) 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報告。

        第七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條 本章程一式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自然人股東親筆簽字:

        或法人單位股東加蓋公章: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15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方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公司的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最后應注明“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_____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_____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_____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金額(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金額(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金額(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實際情況按情況添加股東信息)

        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

        第八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______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______次,臨時會議由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的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但委托書中應載明被委托人的權限。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若公司不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條股東全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當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當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公司__________(設/不設立)董事會,成員為_______人,由股東會選舉(委派)。董事任期_______年,任期后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_______人,副董事長_______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十九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若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董事會有關條款可不要。)

        第二十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1/2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經理_______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應當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公司設監事會,成員______人,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_______。(注:由股東自行確定,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注:股東人數較少規格較小的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此條應改為: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其他職權。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_____年,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任期后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條約;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由董事會任免;

        (六)其他職權。

        (注:公司設立執行董事而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職權參照本條款及董事會職權。)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該會計年度終了后_______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八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下列順序執行: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提取任意盈余公積;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第二十九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工會

        第三十條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并開展工會活動。

        第三十一條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公司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二條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三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三十四條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第三十七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一式___份,本章程應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_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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