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item id="r3jhr"></menuitem><noscript id="r3jhr"><progress id="r3jhr"><code id="r3jhr"></code></progress></noscript>

      公司章程

      時間:2024-07-26 17:29:15 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章程(精品15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接觸到章程的地方越來越多,章程是一個黨派組織、社會團體、公司企業為保證其組織活動的正常運行,系統闡明自己的性質、宗旨、任務以及規定成員的條件、權利、義務、紀律及組織結構、活動規則,要求全體成員共同遵守的一種規則性文書。那么什么樣的章程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公司章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公司章程(精品15篇)

      公司章程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人共同出資設立 汽車租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租賃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條 住所: 樓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客運汽車租賃。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1、姓名: 身份證號:

        住所:

        2、姓名: 身份證號:

        住所:

        3、姓名: 身份證號:

        住所:

        出資情況 金額單位:萬元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公司設立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查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查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查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查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十二)其他職權。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的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張永義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根據總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相關管理人員人選及其報酬事項,報股東審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經股東決定由馬仲虎擔任。

        第十八條 總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相關管理人員人選及其報酬事項,報股東審批;

        (七)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馬由布擔任。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二十條 監事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擔任,并依法登記。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三年。

        第二十三條 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七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 股東因轉讓股權而引起公司類型變更的,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 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十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須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七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成員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八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九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報經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決定。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 第三十二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由股東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一式五份,股東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蓋章:

        二Oxx年十一月二十日

      公司章程2

      xx銀行:

        你行《關于審核的請示》(xx銀文〔xxx5〕88號)收悉。根據《中國銀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xxx5年第2號)等相關規定,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你行對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二條、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款、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的`修改。

        二、你行接此批復后,應做好工商登記和信息披露工作,并將變更后的正式的公司章程文本及時報送xx銀監局。

        20xx年12月30日

      公司章程3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一)名稱:海口xx貿易有限公司

        (二)住所:海南省海口市xx區xx路xx號

        二、經營范圍:

      xxx、xxx的銷售(可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填寫)。

        三、公司注冊資本:

      人民幣xx萬元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和出資時間:

        股東:張xx;身份證號:46xxxxxxxxxxxxxxxxx,以貨幣認繳出資xx萬元,占注冊資本的xx %,于公司注冊之日起xxx(時間)內繳足。

        五、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公司不設股東會,設執行董事、經理、監事、公司秘書。

        ㈠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⑴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⑵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⑶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⑷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⑸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⑹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⑺ 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⑻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⑼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⑽ 修改公司章程;

        ⑾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作出以上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二)執行董事

        1、股東任命1名執行董事。

        2、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3、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⑴ 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⑵ 執行股東的決定;

        ⑶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⑷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⑸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⑹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⑺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⑻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⑼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經理

        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⑴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⑵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⑶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⑷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⑹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⑺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⑻ 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四)監事

        1、股東任命x(1-2名)名監事。

        2、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3、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⑴ 檢查公司財務;

        ⑵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⑶ 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⑷ 向股東提出議案;

        ⑸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⑹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五)公司秘書

        1、公司秘書由股東任命和更換。公司設一名公司秘書。

        2、公司秘書履行下列職責:

        (1)負責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與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之間的溝通和聯絡;

        (2)負責向社會公眾披露依法應當公開的公司信息;

        (3)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查詢公司的相關情況;

        (4)籌備公司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

        (5)管理股東材料和公司文件、檔案;

        (6)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任命執行董事(經理)張xx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七、財務管理制度與利潤分配形式

        ⑴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⑵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作為公司法定公 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⑶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八、營業期限:

      xx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

        九、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⑴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依法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⑵本章程與法律法規不符的,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本章程未作規定的事項,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⑶ 本章程一式貳份,股東壹份,公司登記機關壹份。

        法定代表人簽名:

        xxxx年xx月xx日

        股東簽名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在杭州工商局登記注冊,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

        第五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九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

        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元。本公司注冊資本實行一次性出資。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公司由 個股東組成:

        股東一:

        法定代表人姓名:

        家庭地址:

        身份證號碼:

        以現金方式出資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在 年 月日前一次足額繳納.

        股東二 :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以現金方式出資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在年月日前一次足額繳納。

        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依法辦妥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

        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3、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法人股東由法定代表人參加,自然人股東由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 一 次,時間為每年 一月 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第1至第10項職權。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派)可以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篇三: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

        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出資, 設立 ,(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出資時間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組成。公司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命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負責。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五)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公司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任命產生。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第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

        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

        其職務,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為 。

        第七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五條 本章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第十七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股東簽字、蓋章:

        年月日

      公司章程5

      XX市工商管理局:

        茲有xxx有限公司因業務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現委托本公司人員姓名:xx,身份證:__________,前去你局辦理提取______公司章程并打印。望貴局給予幫助!

      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6

      xxxxxxx市工商管理局:

        茲有xxxxxxx有限公司因業務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現委托本公司人員姓名:xxx,身份證:4xxxxxxxxxxxxxxxx,前去你局辦理。望貴局給予打印!

        申請人:xx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為保障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本章程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行為準則。

        第二條 公司業經xx人民政府批準成立,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行為受國家法律約束,其經濟活動及合權益受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公司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管理和社會公眾的監督,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三條 公司名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公司英文名稱:xxxxxxxx。

        第四條 公司法定地址: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元。

        第六條 公司是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宗旨、經營范圍及方式

        第七條 公司的宗旨:(略)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主營:(略)兼營:(略)

        第九條 公司的經營方式:(略)

        第十條 公司的經營方針:(略)

        第三章 股份

        第十一條 公司股票采取股權證形式。公司股權證是本公司董事長簽發的有價證券。

        第十二條 公司的股本分為等額股份,注冊股本為xx股,即xx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 公司的股本構成:發起人股:xx股,計xx萬元,占股本總數的xx。其中:社會法人股xx萬股,占股本總數的xx。內部職工股xx萬股,占股本總數的xx。

        第十四條 公司股票按權益分為普通股和優先股。公司已發行的股票均為普通股。

        第十五條 公司股票為記名股票。每股面值xx元。法人股每一手為xx股;內部職工股每一手為xx股。

        第十六條 公司股票可以用人民幣或外幣購買。用外幣購買時,按收款當日外匯價折算人民幣計算,其股息統一用人民幣派發。

        第十七條 公司股票可用國外的機器設備、廠房或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有形或無形資產作價認購,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為公司必需的;

        2.必須是先進的、并具有中國或外國著名機構或行業公證機構出具的技術評價資料(包括專利證書或商標注冊證書)有效狀況及其技跣閱艿仁滌眉壑底柿希?

        3.作價低于當時國際市場價格,并應有價格評定所依據的資料;

        4.經董事會批準認可的。以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作價所折股份,其金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

        第十八條 公司的董事和經理在任職的3年內未經董事會同意,不得轉讓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年后在任職期內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持有公司股份額的50%,并需經過董事會同意。

        第十九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須由公司加蓋股票專用章和董事會董事長簽字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 公司股票的發行、過戶、轉讓及派息等事宜,由公司委托專門機構辦理。

        第二十一條 公司股東所持有的股票如有遺失或毀損,持股股東應以書面形式告知公司并在公司指定的報刊上登載3天,從登報之日起30天內無人提出異議,經公司指定的代理評判機構核實無誤,可補發新股票并重新辦理登記手續,原股票同時作廢。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股票可以買賣、贈與、繼承和抵押。但自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辦理。股票持有人的變更應在45天內到公司或公司代理機構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根據公司發展,經董事會并股東大會決議,可進行增資擴股,其發行按下述方式進行:

        1.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

        2.向原有股東配售新股;

        3.派發紅利股份;

        4.公積金轉為股本。

        第二十四條 公司只承認已登記的股東(留有印鑒及簽字式樣)為股票的所有者,拒絕其他一切爭議。

        第四章 股東、股東大會

        第二十五條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為公司的股東。

        第二十六條 法人作為公司股東時,應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代表其行使權利,并出具法人代表的授權委托書。

        第二十七條 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并按其所持股份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2.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獲取股利或轉讓股份;

        3.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議記錄及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

        4.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發的股票;

        5.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6.公司清算時,按股份取得剩余財產;

        7.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第二十八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維護公司利益;

        3.依其所認購股份和入股方式認繳其出資額;依其持有股份對公司的虧損和債務承擔責任;

        4.向公司提交本人印鑒和簽字式樣及身份證明、地址;如變動應及時向公司辦理變動手續;

        5.在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后,不得退股。

        第二十九條 公司股份的認購人逾期不能交納股金,視為自動放棄所認股份,同此對公司造成的損失,認購人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對下列事項做出決議,行使職權:

        1.審議、批準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2.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及虧損彌補;

        3.批準公司年度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其他會計報表;

        4.決定公司增減股本,決定擴大股份認購范圍,以及批準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等方案;

        5.對公司發行債券、拍賣資?約胺至ⅰ⒑喜ⅰ⒆?謾⑶逅愕戎卮笫孿鈄齔鼉鲆椋?

        6.選舉或罷免董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并決定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7.修訂公司章程;

        8.對公司其他重大事項作出決議。股東大會決議內容不得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及本公司章程。

        第三十一條 股東大會分股東年會和股東臨時會議。股東年會每年舉行一次,兩次股東年會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5個月。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董事會應召開股東臨時大會:

        1.董事缺額1/3時;

        2.公司累計未彌補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

        3.占股份總額10%以上股東提議時;

        4.董事會或監事會認為必要時。

        第三十三條 股東大會應由董事會召集,并于開會日的30日以前通告股東,通告應載明召集事由。股東臨時會不得決定通告未載明事項。

        第三十四條 股東大會由公司股東名冊已登記、擁有或代表普通股xx股以上的股東組成。

        第三十五條 股東出席股東會,應持有本公司當屆股東會的出席證。出席證應載有股東姓名、擁有股數、大會時間、公司印鑒、簽發人和簽發日期。

        第三十六條 股東可書面委托自己的代表(以第三十條為限)出席股東大會并代行權力,受委托的股東代表出席股東大會,持股東的出席證書、委托書和本人身份證。

        第三十七條 股東大會決議分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兩種:

        1.普通決議應由持公司普通股份總數1/2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由出席股東1/2以上的表決權通過。

        2.特別決議應由代表股份總額的2/3以上的股東出席,并以出席股東2/3以上表決權通過。上款特別決議,是指本章程第三十條第2、4、5、8所列事項做出決議。

        第三十八條 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代表的股份達不到第三十七條所規定數額時,會議應延期15日舉行,并向未出席的股東再次通知;延期后召開的股東會,出席股東所代表的股份仍達不到規定的數額,應視為已達到法定數額,決議即為有效。

        第三十九條 股東大會進行表決時,每一普通股擁有一票表決權。

        第四十條 股東大會會議記錄、決議由董事長簽名,10年內不得銷毀。

        第五章 董事會

        第四十一條 公司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常設權力機構,向股東大會負責。在股東大會閉會期間,負責公司的重大決策。

        第四十二條 公司董事會由xx名董事組成,其中董事長一名、董事xx名

        第四十三條 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每屆董事任期3年,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內經股東大會決議可罷免。從法人股東選出的董事,因法人內部的原因需要易人時,可以改派,但須由法人提交有效文件并經公司董事會確認。

        第四十四條 董事會候選人由上屆董事會提名;由達到公司普通股份總額xx以上的股東聯合提名的人士,亦可作為候選人提交會議選舉。

        第四十五條 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可在適當時候,增加若干名工作董事,并于下屆股東大會追認。工作董事由公司管理機構高層管理人員擔任,其職責、權力及待遇與其他董事同等。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召開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3.審定公司發展規劃和經營方針,批準公司的機構設置;

        4.審議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方案及彌補虧損方案;

        5.制定公司培養股本、擴大股份認購范圍,以及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的方案;

        6.制定公司債務政策及改造公司債券方案;

        7.決定公司重要財產的抵押、出租、發包和轉讓;

        8.制定公司分立、合并、終止的方案;

        9.任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10.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1.審批公司的行政、財務、人事、勞資、福利等各項重要管理制度和規定。

        12.聘請公司的名譽董事及顧問。

        13.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項。董事會做出前款決議事項,除第5、6、7、8、10的決議時須由出席董事會的2/3以上董事表決同意外,其余可由半數以上的董事表決同意,董事長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有兩票表決權。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至少有1/2的董事出席方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可書面委托他人出席會議并表決。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半數以上董事提議時,可召集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制和少數服從多數的組織原則。決議以出席董事過半數通過為有效。當贊成和反對的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多投一票。在表決與某董事利益有關系的事項時,該董事無權投票。但在計算董事的出席人數時,該董事應被計入在內。

        第四十九條 董事長由全部董事的1/2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五十條 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2.領導董事會工作,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3.簽署公司股票、債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4.提名總經理人選,供董事會會議討論和表決;

        5.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種裁決和處置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和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

        第五十一條 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指定其他董事行使職權。

        第五十二條 董事對公司負有誠信和勤勉的義務,不得從事與本公司有競爭或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五十三條 公司設立監事會,對董事會及其成員和經理等公司管理人員行使監督職能。監事會對公司股東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五十四條 監事會成員為xx人,其中xx人由公司職工推舉和罷免,另外xx人由股東大會選舉和罷免。監事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監事不得兼任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職務。

        第五十五條 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一人,由監事會2/3監事同意當選和罷免。監事會成員的2/3以下(含2/3),但不低于1/2,由股東大會選舉和罷免。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監事會主席或監事代表列席董事會議;

        2.監督董事、經理等管理人員有無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股東大會決議的行為;

        3.監督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帳簿及其他會議資料,并有權要求有關董事和經理報告公司的業務情況;

        4.核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等財務資料,發現疑問可以公司名義委托注冊會計師幫助復審;

        5.建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6.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或對董事起訴。

        第五十七條 監事會決議應由2/3以上(含2/3)監事表決同意。

        第五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時,聘請法律專家、注冊會計師、執業審計師等專業人員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

        第五十九條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xx名。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聘任;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副總經理、財務主管、審計主管、律師)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聘任,工作對總經理負責。

        第六十條 總經理的主要職責:

        1.執行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2.擬定公司發展計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3.任免和調配公司管理人員(不含高級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

        4.決定對職工的獎懲、升降級、加減薪、聘任、招脾、解聘及辭退;

        5.全面負責公司經營管理,代表公司處理日常經營管理業務和公司對外業務;

        6.由董事會或董事長授權處理的其他事宜。有權拒絕非經董事會授權的任何董事對公司經營管理工作的干預。

        第六十一條 董事、經理的報酬總額必須在年度報告中予以說明并公告。

        第六十二條 董事、經理以及本公司高級職員因違反法律、公司章程、徇私舞弊或失職造成本公司重大經濟損失時,根據不同情況,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可給予下列處罰:

        1.限制權力;

        2.免除現任職務;

        3.負責經濟賠償。觸犯刑律的,提交有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 財務、審計和利潤分配

        第六十三條 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會計制度》及國家其他法律、法規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四條 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公歷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六十五條 公司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公司一切憑證、帳簿、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六十六條 公司財務報表按有關規定報送各有關部門。公司編制的年度資產負債表、利潤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和其他有關附表,在股東大會召開20日前置于公司住所,供股東查閱;年度會計報告須經注冊會計師驗證,并出具書面證明,由財務委員會向股東大會報告。公司依法向稅務機關申報并交納稅款,稅后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1.彌補虧損;

        2.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

        3.提取公益金;

        4.支付優先股股利;

        5.提取任意盈余積金;

        6.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六十七條 公司稅后利潤分配的比例為:

        1.法定盈余公積金提取比例為10%;

        2.公益金提取比例為:5%-10%;

        3.任意盈余公積金提取比例為:(略)

        4.用于支付股利的比例為:(略)

        以上具體分配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狀況和發展需要擬定,經股東大會通過后執行。

        第六十八條 公司股利每年支付一次或兩次,按股份分配,在公司決算后進行。分配股利時,采用書面通告或在指定報刊公告。

        第六十九條 公司分配股利采用下列形式:

        1.現金;2.股票。

        第七十條 公司實行部審計制度,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配備內部審計人員,依公司章程規定在監事會或董事會領導下,對公司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九章 勞動人事和工資福利

        第七十一條 公司職工的雇用、解雇、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及勞動紀律等事宜執行《股份制試點企業人事管理暫行辦法》及《股份制試點企業勞動工資管理暫行規定》,并依照上述有關規定制定公司規章細則。如國家法律、法規有新的變化,應依據其變化相應修改。

        第七十二條 公司招聘職工,由公司自行考核,擇優錄用。

        第七十三條 公司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分別制定企業用工、職工福利、工資獎勵、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制度。

        第七十四條 公司與職工發生勞動爭議,按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辦理。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七十五條 公司章程根據需要可進行修改,修改后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

        第七十六條 修改章程的程序如下:

        1.由董事會提出修改章程的建議:

        2.按規定將上述修改條款通知股東,召開股東大會進行表決;

        3.依股東大會通過的修改章程的決議,擬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案。

        第七十七條 公司變更章程,涉及變更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登記注冊事項,以及要求公告的其他事項,應予公告。

        第十一章 終止與清算

        第七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申請終止并進行清算:

        1.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公司嚴重受損,無法繼續經營;

        2.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3.公司設立的宗旨業以實現,或根本無法實現;

        4.公司宣告破產;

        5.股東會決定解散。

        第七十九條 公司宣告破產終止時,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條 公司不接受任何破產股東因債權而提出接管公司的財產及其他權益的要求。但破產股東在公司的股份和權益,可根據有關法規和本章程,由破產股東與債權人辦理轉讓手續。

        第八十一條 公司依第七十九條第一、二、三項終止的,董事會應將終止事宜通知各股東,召開股東大會,確定清算組人選,發布終止公告。公司應在終止公告發布之后15日內成立清算組。

        第八十二條 清算組成立后,應于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兩個月內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自通知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未接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逾期申報債權不列入清算之列,但債權人為公司明知而未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八十三條 清算組行使下列職權:

        1.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財產,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公司未了結業務;

        3.收取公司債權;

        4.償還公司債務,解散公司從業人員;

        5.處理公司剩余財產;

        6.代表公司進行訴訟活動。

        第八十四條 清算組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應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由人民法院按破產程序對公司進行處理,清算組應將清算事務向其移交。

        第八十五條 公司決定清算后,任何人未經清算組批準,不得處理公司財產。

        第八十六條 公司財產優先撥付清算費用后,清算組應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1.自清算之日起前3年所欠公司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和依法律規定應交納的稅款附加、基金等;

        3.銀行貸款、公司債券及其他債務。

        第八十七條 清算組未依前款順序清償,不得將公司財產分配給股東。違反前款所作的財產分配無交,債權人有權要求退還,并可請求賠償所受的損失。

        第八十八條 公司清算后,清算組應將剩余財產分配給各股東。

        第八十九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提交清算報告并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賬冊,經注冊會計師驗證,報政府授權部門批準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九十條 公司股東大會通過的有關章程的補充和修訂之決議,以及董事會根據本章程制定的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制度,視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九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公司董事會。

        第九十二條 本章程條款如有與法律和現行國家政策不符之處,以法律和有關政策為準,并應按法律和政策之規定及時修改本章程。

        第九十三條 本章程經創立會議特別決議通過,并經xx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自公司注冊登記之日起生效。

      公司章程8

        公司章程在哪里可以查詢打印?

        1、現在公司章程可以去兩個地方打印。一個是去行政服務中心,(帶著執照與公章,身份證),到注冊窗口進行咨詢打印。二是去市場監督管理局,有專門的檔案查詢室,攜帶上述資料,進行打印。

        2、法律主觀: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一樣,共同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這就要求,公司的股東和發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必須考慮周全,規定得明確詳細,不能做各種各樣的理解。法定性。

        3、公司章程如何查詢打印,可以通過微信公眾號完成辦理。具體操作如下:通過微信辦理打開公眾號微信關注公眾號【深圳市場監管】。點擊查詢在對話窗的【信息公開】里【企業檔案查詢】。

        如何查詢工商局公司章程

        1、在工商網上查詢公司章程:登錄北京市工商局網站、在線辦事、檔案管理、在線查詢。進入登錄頁面,需要使用一證通進行登錄操作,登錄成功后,選擇要查詢的企業及業務類型。

        2、法律主觀:公司章程需要到公司注冊地的工商局相關部門進行調取。

        3、企業員工去工商局調取公司章程的時候,需要帶的材料有:公司營業執照副本、企業介紹信、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公章。一般介紹信,內容包含因某原因委托某某人到某局查詢公司章程,加蓋公章。

        4、公司章程可以在公司注冊的工商局查到。公司章程要經過有關部門批準,并且要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去工商局調取公司章程

        1、企業員工去工商局調取公司章程的時候,需要帶的材料有:公司營業執照副本、企業介紹信、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公章。一般介紹信,內容包含因某原因委托某某人到某局查詢公司章程,加蓋公章。

        2、法律主觀:公司章程需要到公司注冊地的工商局相關部門進行調取。

        3、到工商局拉章程,需要帶的材料是:蓋公章的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但不需要公司介紹信。

        4、工商局查企業章程怎么查公司章程需要到公司注冊地的工商局相關部門進行調取。

        5、如需查詢本公司的`相關信息:x0dx0a可以本公司自行派員前往相關職能部門查詢,也可以委托律師前往查詢。x0dx0ax0dx0a如需查詢其他公司的相關信息:x0dx0a只能委托律師前往查詢。

        在哪里可以查到公司章程?

        1、法律主觀:公司章程需要到公司注冊地的工商局相關部門進行調取。

        2、公司章程可以在公司注冊的工商局查到。公司章程要經過有關部門批準,并且要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3、可以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查詢方法如下:搜索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點擊進入官網。進入官網后,就直接是查詢界面了。在搜索欄輸入你要查詢的企業注冊號,輸入完畢后點擊查詢。

        4、公司章程在哪里可以查到從內容上說,公司章程有一些必須規定的不可取消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還有一些不能改變的必須遵守的規則即公司法的強制性規范,而這明顯與把公司法視為是一種標準合同。

      公司章程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

        第五條公司為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九條公司的經營范圍:利用自有資金對項目進行投資和管理;投資信息咨詢服務(不含金融、期貨、證券);房地產信息咨詢;家政服務;建筑設備及建筑材料租賃;銷售:建筑材料、裝飾材料(不含危險品)、五金交電;物業管理;勞務服務;園林綠化施工。(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十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注冊資本為人民幣2500萬元,由股東繳納。股東名稱或姓名認繳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2500貨幣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繳納出資計劃如下:

        (一)首次繳納出資情況:股東姓名或名稱繳納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時間500貨幣20xx年4月1日(二)第二次繳納出資情況:股東姓名或名稱繳納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時間20xx貨幣20xx年10月1日

        第十三條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股東

        第十四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的稅后利潤中分取紅利;

        (二)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三)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有關決議或者決定、財務會計報告;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五)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足額繳納出資;

        (三)保證公司資本的獨立、真實、充足;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或者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六)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股東依職權作出上述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或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七條股東與公司簽定的交易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或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八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

        第十九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部分股權的,應當變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二十條公司設董事會,由九人組成。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由股東指定董事長人選;設副董事長一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或更換。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定;

        (十)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一)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本章程規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經理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股東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公司設監事會,由七人組成。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每屆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的比例由股東決定,但不得低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會做出的利潤分配預案、利潤分配政策調整方案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并對變更募集資金投向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董事會提出提案;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其細則規定屬于監事會職權范圍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按其職權作出的決議,須經過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股東、董事會。

        第三十五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董事會同意,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七條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八條清算組由股東和其聘用人員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所稱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四十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董事會。本章程如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以法律、行政法規為準。

        第四十一條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股東簽名(蓋章):

        年月日

      公司章程10

        一、目的:為促進和保持公司員工工作積極性和自覺性,貫徹企業精神和經營宗旨,公司奉行有功必獎、有過必罰的原則,保證公司目標實現,獎優罰劣,獎勤罰懶,鼓勵上進,鞭策落后。表揚先進,激勵后進,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特制定此制度。

        二、 獎勵涉及對象:公司所有員工。

        三、 本制度規定獎勵種類為年終獎、創造獎、功績獎、先進工作獎、業務開拓獎、特殊貢獻獎、職務晉升獎、全勤獎。

        四、 獎勵事項分類:

        一、員工涉及到如下事項,可享受50元—300元的獎勵,員工大會通報表揚(獎勵金額視具體情況由部門管理和公司領導作出)

        (1)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務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和經濟效益的;

        (2)對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積極、有實效的;

        (3)保護公司財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4)能全身心投入工作,服從領導工作安排,堅守崗位,任勞任怨;工作中積極努力,認真負責,處處為公司的利益著想,能圓滿或超額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各種工作任務。

        (5)對突發事件、事故妥善處理者;

        (6)一貫忠于職守、認真負責、廉潔奉公、事跡突出的`;

        (7)熱愛本職工作,關心公司集體,能協助部門主管完善部門的工作管理制度;愛護和幫助同事,在部門的各項工作中起到模范帶頭的作用。

        (8)當月不得有缺勤記錄。

        (9)為公司帶來良好社會聲譽的。

        (10)品行優良、技術超群、工作認真、克盡職守成為公司楷模者。

        (11)領導有方、業務推展有相當成效者。

        (12)參與、協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13)遵規守紀,服從領導,敬業楷模者。

        (14)主動積極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減少成本開支,節約資源能源者。

        (15)拾金(物)不昧者。

        (16)遇到非常事變,如災害事故等能隨機應變,敢冒風險,救護公司財產及人員脫離危難,采取措施得當者。

        (17)對本公司的損害能防患于未然者。

        (18)通過努力,不斷改善產品的制作工藝、為公司創造額外效益。

        (19)能在短時間內掌握所屬崗位相關知識,很好的運用到工作中。

        (20)凡做滿一年者加薪50元、做滿兩年加薪100元依止類推。

        五、員工處罰制度

        一、目的:為了促進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更好執行,嚴肅工作紀律,特制定此制度。

        二、處罰涉及對象:公司所有員工。

        三、處罰方式:

        (1)通報批評;

        (2)一次性罰款;

        (3)減薪;

        (4)留用察看;

        (5)辭退;

        四、處罰事項分類:

        一、員工涉及到如下事項,可處罰50元—300元的罰金,(罰款金額視具體情況由部門管理和公司領導作出)

        1、故意造成重大過失或重大損失、盜竊公司財物;扣除當月工資及員工管理費后無條件辭退;必要時要承擔相應的民事或刑事責任并送公安機關處理,相關費用自理。

        2. 損失/遺失公司重要物品、設備;1000元以上(含1000元)視經濟能力至少賠償原價的20%—50%,并扣除當月工資及員工管理費后辭退;500元—1000元(含500元)視經濟能力至少賠償原價的80%,并扣除當月工資及員工管理費后留用察看;500元以下,無條件照假賠償。

        3. 違抗合理調動或不服從上級領導安排;視情節嚴重程度。

        4. 包庇職員舞弊,弄虛作假;視情節嚴重程度。

        5. 泄露公司機密;視情節嚴重程度,留用察看或辭退。

        6. 品行不正,有損公司名譽;視情節嚴重程度、留用察看或辭退。

        7. 沒有及時阻止危害公司事件,任其發生;視情節嚴重程度留用察看或辭退。

        8. 全年曠工達4天以上;(視級別不同而定)。

        9. 在公司內打架,從事不良活動。(視級別不同而定)、留用察看或辭退。

        10、造謠滋事,視情節嚴重程度、留用察看或辭退。

        11、上班玩手機、談與工作無關話題、私自離崗者。

        12、玩忽職守或督導不力而發生損失;視情節嚴重程度、留用察看或辭退。

      公司章程11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和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___商務咨詢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全體股東討論,并共同制訂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商務咨詢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_________萬元;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_____________萬元。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如下:

        甲:_____________;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出資額:_____________;出資時間:_____________;

        乙:_____________;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出資額:_____________;出資時間:_____________;

        丙:_____________;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出資額:_____________;出資時間:_____________;

        丁:_____________;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出資額:_____________;出資時間:_____________。

        ……

        第六條、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七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置備股東名冊。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公司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名、法人股東蓋章)。

        第九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注:可由股東自行約定)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召開一次(注:會議召開時間可由股東自行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條、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注:可由股東自行約定)行使表決權。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項的決議,須經代表全體股東二分之一(注:可由股東自行約定)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三條、股東不能出席股東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四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注:此處填寫董事會或者股東會)作出決定。(此處還可以約定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的限額)其中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該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

        第十五條、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__________人(注:三至十三人),任期三年(注:可約定,不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注:股東可以約定產生方式)董事會選舉、股東會選舉、股東委派等。

        第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董事會會議須由過半數董事(注:具體比例可約定)出席方可舉行。董事如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九條、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由全體董事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注:可由股東自行約定)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公司根據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每屆任期為__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注:股東對于上述八項職權可另行約定)

        (九)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注:經理非公司必備機構,不設經理的此條不寫入章程)

        第二十二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______人(注:一或二人),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草案;

        (六)依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注:可以約定其他不違反公司法的職責)

        第二十四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五條、公司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擔任(注:由董事長或經理擔任)。

        第七章、股權轉讓

        第二十七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注:此條內容股東可另作約定)

        第二十八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注:股東可約定)繼承股東資格。

        第八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一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出具書面報告。

        第三十二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注:股東可約定)分取紅利。

        第三十三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注:選填股東會或董事會)決定。

        第三十四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五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__________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時,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七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八條、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清算組成員及負責人備案、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公告。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九條、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具體成員由股東會決議產生。

        第十章、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第四十條、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四十一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四十二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三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股東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公司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作變更登記。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全體股東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一式___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___份。

        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章程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教育輔導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在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服務大樓登記注冊,公司經營期限為永久。

        第五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九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_________萬元,本公司注冊資本實行一次性出資。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公司由2個自然人股東組成:

        股東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貨幣方式出資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在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足額交納。

        股東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貨幣方式出資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在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足額交納。

        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依法辦妥財產權的轉移。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是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3、公司對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自然人股東有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一次,時間為每年______月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職權。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 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6項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權。

        第二十三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先召開股東會,股東會決議應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并蓋章、簽字。如全體股東未能取得一致意見,則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公司股權轉讓的其他事項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六條規定執行。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八章 財務、會計

        第二十七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八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送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

        (五)說明書

        (六)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九條 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以前年度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三十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 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條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第八章 附 則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三十五條 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會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 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抵觸,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原件一式六份,其中每個股東各持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驗資機構一份,公司留存二份。

        ____________教育咨詢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自然人股東簽字: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等方共同出資,設立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住所:

        (注: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明確表述所在市(區)、縣、鄉鎮(村)及街道門牌號碼。)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以上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記載項目為準;涉及許可審批的經營范圍及期限以許可審批機關核定的為準)。

        (注: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根據公司從事經營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填寫。)

        第六條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需經行政許可的項目,應依法向許可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許可批準后方可開展相關活動。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應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手續。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住所身份證(或證件)號碼股東1XXXXXXXXXX股東2XXXXXXXXXX股東3XXXXXXXXXXXXX

        第十條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1:認繳出資額XXX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XX%,出資方式為貨幣(或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內繳足。

        股東2:認繳出資額XXX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XX%,出資方式為貨幣(或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內繳足。

        股東3:XXX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繳付出資,不得虛假出資、抽逃出資。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或由執行董事行使該職權);(注:該項由

        股東自行確定,并作相應修改)

        (十二)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注:本條可由股

        東自行確定按照何種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依照規定的時間按時召開(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召開的次數和時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注:本款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時間)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或蓋章)。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注:股東會的其他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公司章程14

      xx工商行政管理局:

        茲有我單位xxx(身份證號:[xxxxxxxxxxx]1)前往貴局查詢復印我單位的設立、變更以及20xx年度年檢報告等工商檔案材料。請予接洽,為盼!

        xxxxx有限責任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15

        制定公司章程時, 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實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擔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 、 和 (注: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必須為50人以下。)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全體股東討論,并共同制訂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元。

        (注: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20xx年12月28日修正后的公司法取消對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的限制,因此,注冊資本最低可以為“1元”。)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時間























        (注:20xx年12月28日修正后的公司法取消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首次出資比例和最長繳足期限的限制,也取消對貨幣出資的比例限制。因此,股權可以全部用非貨幣方式出資,出資期限可以為100年甚至更久。但是,在公司解散或者破產的情況下,股東認繳的出資仍需要實繳,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故認繳的出資額不可任性。此外,自20xx年3月1日起,股東繳納出資后,不再要求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公司登記機關也不再要求提供驗資證明,不再登記公司股東的實繳出資情況,公司營業執照不再記載“實收資本”事項。)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置備股東名冊。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七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 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 審議批準公司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注:可以約定其他職權,如無,應刪除本項)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八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注:可另行約定不同召開時間,如每季度/半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注:可另行約定不同期限,如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注:可以另行約定,如實繳的出資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如由甲乙丙丁按照50%:20%:20%:10%的比例。)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注:可以另行約定,不得低于但可以高于此標準,如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或者附加某股東有一票否決權等)

        股東會會議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項的決議,須經代表全體股東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注:可以另行約定,如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或者附加某股東有一票否決權等)

        (注:本條是公司章程最重要的條款,可直接決定公司的控制權,應特別慎重。)

        第十二條 股東不能出席股東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由受托人依法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代理權限。

        第十三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會(注:也可以約定為:董事會)作出決定。(此處還可以補充約定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的限制)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注: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成員為3-13人,可自行確定具體人數),任期每屆為三年(注:可另行約定,不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注:可另行約定,如:股東會選舉、特定股東委派)

        (注: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但是,本章程中涉及董事會的相關條款均需要予以調整。)

        第十五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注:可以約定其他職權,如無,應刪除本項)

        第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 董事如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由受托人依法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代理權限。非董事人員不得代理出席董事會。

        第十八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由全體董事過半數(注:可做不同約定,如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公司根據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注:本章程可對上述八項職權另行約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注:經理非必設機構,如不設經理的,應刪除本條)

        第二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注:最多二人,三人以上需設監事會),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注:有限責任公司如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本章程中涉及監事的條款應相應調整。)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 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 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 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草案;

        (六) 依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 。(注:可以約定其他職權,如無,應刪除本項)

        第二十三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四條 公司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注:也可以約定:由經理擔任)

        第七章 股權轉讓

        第二十六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注:公司可根據實際需要不使用上述條款,對股權轉讓另行約定。需要注意,如涉及到對股權的處分,如離職或者退休必須退股等,本章程應當經全體股東簽署,否則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第二十七條 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合理的價格,是指上述股東會決議作出的上一年度末的公司凈資產金額乘以收購的股權比例之積。(注:本條款表述供參考,可做不同約定或者刪除)公司應當在因上述股權收購發生的公司變更登記完成后三十日內向被收購方支付股權收購價款。

        第二十九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注:本條可以做相反約定,并規定該股權的處置方案,如: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應當經其他股東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東資格繼承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且公司股東會未作出減資決議的,視為同意繼承。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自然人的股權,股權轉讓價格為自然人股東死亡的上一年度末的公司凈資產金額乘以收購的股權比例之積;不購買的,視為同意繼承。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事務所審計,于次年3月31日前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注:我國目前不強制要求所有公司出具年度審計報告,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如不需要審計,應刪除下劃線部分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公司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注:可以做不同約定,如認繳的出資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但是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分配。但是,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注:也可以約定為:董事會)決定。

        第三十三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四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注:可約定固定期限,如二十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五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時,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六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七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解散時,應當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八條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十章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第三十九條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注:可補充約定其他人員)。

        第四十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四十一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二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股東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三條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十四條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注:可以另行約定,如認繳的出資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但是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條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的,公司可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不得參加本事項的表決。上述股東會決議通過后,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注:供參考,可刪除)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十七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公司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作變更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全體股東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相關文章:

      公司章程11-02

      公司章程(經典)05-17

      (精選)公司章程05-30

      公司章程經典04-13

      公司章程(經典)07-23

      公司章程01-18

      [精選]公司章程07-02

      公司章程04-15

      獨資公司章程08-23

      商貿公司章程04-04

      久久亚洲中文字幕精品一区四_久久亚洲精品无码av大香_天天爽夜夜爽性能视频_国产精品福利自产拍在线观看
      <menuitem id="r3jhr"></menuitem><noscript id="r3jhr"><progress id="r3jhr"><code id="r3jhr"></code></progress></noscript>
        夜夜揉揉日日人人青青 | 天天看高清影视在线官网 | 亚洲午夜成人Av电影 | 日本三级网站69 | 日韩国产欧美视频二区 | 亚洲欧美日本一本二本三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