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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章程

      時間:2024-07-31 16:09:23 章程 我要投稿

      有限公司章程(精華15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章程,章程反映了一個組織全體成員共同的理想、愿望、意志,體現了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必須在全體成員達成共識的基礎上才能建立起來。那么什么樣的章程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限公司章程,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有限公司章程(精華15篇)

      有限公司章程1

        總 則

        一、本章程是由公司股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制定。

        二、本公司依法登記注冊,是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本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承諾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公司名稱和住所

        四、公司名稱:xxxx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及方式

        五、本公司的經營范圍是:公司注冊資本

        六、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股東姓名(自然人獨資)

        七、本公司的股東:xxxx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八、股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xxxx以貨幣出資萬元,出資時間: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九、本公司下設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十、股東行使下列職權,做出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任免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4、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批準監事的報告;

        6、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7、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決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9、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10、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十二、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十四、公司下設經理一人。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

        十五、公司經理向股東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十六、公司下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十七、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十八、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十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在每-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議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財務情況說明書; 利潤分配表。

        二十、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二十一、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解散:

        l、章程規定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的。

        4、破產。

        二十二、清算辦法,本公司終止時,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算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舌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繳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二十三、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萬案,并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昔、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其他事項

        二十四、本公司營業期限為10年,從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期滿后如繼續經營,須經股東會決定,并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二十五、本章程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二十六、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存檔一份,股東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xxxx有限公司

        監事委派的證明

        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條件和本公司《章程》第十六條規定,經股東委派XX為本公司監事

        監事任職條件符合《公司法》有關規定。

        特此證明

        股東簽字(蓋章):

        二0XX年X月X日

      有限公司章程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的組織形式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或“法人獨資”)(“自然人獨資”或“法人獨資”選擇一種),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相抵觸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

        (注: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明確表述所在市(區)、縣、鄉鎮(村)及街道門牌號碼。)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以上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記載項目為準;涉及許可審批的經營范圍及期限以許可審批機關核定的為準)。

        (注: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根據公司從事經營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填寫。)

        第七條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八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東全部出資額,股東于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的注冊資本。(如增資后,則刪除最后句)

        第九條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股東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公司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十條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實收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注: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一人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公司設立時,股東應當于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的注冊資本,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公司,該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該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_________________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住所身份證(或證件)號碼____

        股東1

        第十二條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____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認繳情況實繳情況

        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____

        合計:_________________人民幣

        其中貨幣出資額_________________人民幣

        (上述表格用于股東一次繳納全部出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若公司設立后增資、減資的,可用下列表格:)

        股東姓名或名稱認繳情況實繳情況

        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合計____人民幣

        其中貨幣出資____人民幣

        備注:(增資、減資過程)例:(僅供參考)第一期以貨幣出資200萬元人民幣,于20____年1月1日繳納;第二期以貨幣增資300萬元人民幣,于20____年1月1日繳納;第三期以貨幣增資__________萬人民幣,于20____年3月1日繳納;第四期減資__________萬人民幣,于20____年5月1日繳納;

        (注:請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本表,增資、減資的次數為2次以上的,應按實際情況續填本表。)

        (該條內容,或者用文字表述如下:)

        或第十二條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____________

        股東_______________:繳納的出資額為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100%,其中以貨幣(或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出資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_%,于20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足額繳納。

        第十三條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十四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五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查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查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查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查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投資的一人有限公司)、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的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六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人(法定3至13人),由股東委派產生。董事任期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委派可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人,由產生。(注:股東自行確定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方式。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七條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董事出席方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可以書面委托其它董事代為出席,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公司章程自行確定)

        第十八條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十九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不設副董事長的,刪除副董事長部分)

        第二十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的決議須經全體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注:董事會的其他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股東自行確定。)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注:由董事會自行確定,如董事會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以上內容也可由董事會自行確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監事會,成員人,其中職工代表人。股東監事由股東委派產生,職工代表監事由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注: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三人,由股東自行確定成員,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注: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委派可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每年度召開次會議(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具體由股東確定),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五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監事。

        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注:由股東自行確定監事會的其他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或經理)擔任(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年(每屆不超過三年),由股東(或董事會)(選舉、委派或其他方式)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聘、經股東委派可)連任。

        第二十七條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

        股東因轉讓股權而引起公司類型變更的,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三十條公司的營業期限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須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投資的一人有限公司);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七)(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六)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成員由股東決定。

        第三十二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四條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報經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注:本章內容除上述條款外,出資人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或者董事會)決定。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

        第三十六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一式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研究解決。

        股東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

        20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行為,保護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由全體股東共同出資,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 公司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堅持科學有效的經營管理機制組織生產經營,提高效益。

        第四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公司。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公司類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二章 股東

        第七條 股東即為實際公司投資人,本公司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名義出資申請營業執照。

        第八條 名義股東、股東代表和股東姓名、股東出資額詳見明細表。

        第九條 股東以其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在公司享有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條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其資產量化后的足額作為繳納出資額,并取得出資證明書;

        (二)對公司董事長的產生享有推選權和被推選權;

        (三)依照出資比例承擔公司債務,分取公司紅利;

        (四)公司登記后,不得退股;

        (五)公司新增資本時,可以按原有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增資;

        (六)對公司運營的事項享有建議權,可以通過公司總裁辦了解公司的經營管理情況,以及通過總裁辦向公司經營者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支持、配合公司董事長的工作;

        (八)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商業秘密,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風險提示: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者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九)按期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的重大決策享有表決權;

        (十)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要求查閱公司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權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____日內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十

        一)股東有權向公司決策機構提出意見和建議;(十

        二)在公司決策與股東個別意見發生矛盾時,要堅決執行公司決議,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和內部和諧;(十

        三)監督、支持和配合公司的工作。

        第三章 股權轉讓及繼承風險提示:

        由于股東出資人持有的股權屬于財產權,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車輛、存款等有形財產一樣發生繼承的,如果股東出資人死亡則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名下的出資股份。如果公司股東出資人為了防止發生此類情況,避免有不熟悉的繼承人通過繼承成為公司股東,那么可以對股份的繼承做出特別約定,比如股東出資人死亡則由其他股東收購其股權,而由其繼承人分割股權價款等。

        第十一條 本公司股權不可轉讓。

        第十二條 股東不能執行權利與義務或不能享受股東權益時,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章 股東會職權

        第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十四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董事會成員,并決定公司董事長的任職及薪金待遇;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年度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年度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十一)副總裁按照總裁辦會議分工和總裁授權履行職責。

        第十六條 股東會決定事項時,須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能形成決議。

        第十七條 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在每年____月和____月各召開一次。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與四分之一以上的股東聯名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第十八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提前通知全體股東。風險提示: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召集權在董事會,當董事會或董事長不履行法定職責時,為了避免公司運營遭受影響,損害股東權益,應當在章程中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在特殊情況下有直接召集股東會的權利。可做如下規定:____________

        如果董事會違反本章程規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第十九條 股東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參加會議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主持。

        第二十條 股東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董事會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董事會,由_________人組成,由股東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_________名,副董事長_________名,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董事任期________年,屆滿后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制訂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撤消和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總裁;根據總裁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裁、財務負責人;根據總裁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解聘受托子公司、全資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和派往合資公司的代表,決定以上人員的考核方案及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財務、人事、利潤分配、獎勵等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半數以上董事通過有效。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 總裁

        第二十七條 公司設總裁一名,總裁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本部的財務、人事、工資管理、獎勵懲罰等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制度;

        (六)制定對受托子公司、全資子公司的財務審批、審計規定;

        (七)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總裁、財務負責人;

        (八)提請聘任受托子公司、全資子公司經理和派往合資公司代表人選,并提出對其報酬及考核方案;

        (九)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十)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十

        一)副總裁按照總裁辦會議分工和總裁授權履行職責。

        第七章 受托子公司、全資子公司

        第二十八條 受托子公司、全資子公司不設董事會。

        第二十九條 設經理(主要負責人)______名,為企業法定代表人,直接向公司總裁負責,行使下列權利:

        (一)主持本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總公司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總公司下達的年度經營計劃;

        (三)擬訂企業內部管理機構;

        (四)在不違背總公司的原則規定下全權負責企業的管理。擬訂本部門的財務、人事、工資管理、獎勵懲罰、福利等管理制度;

        (五)行使總裁授權的其他職權;

        (六)副職由企業經理(主要負責人)提名,總公司批準;

        (七)經理(主要負責人)定期向總公司報告工作;

        (八)副職行使經理(主要負責人)授權的職責。

        第八章 監事會

        第三十條 公司設監事會,由__________________人組成,監事從股東中選舉產生;公司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等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監事會主席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的任期________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定期檢查公司財務;風險提示:

        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執行職務違法、侵犯公司與股東權益,造成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救濟途徑沒有規定。為了完善救濟途徑,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規定:____________

        董事、監事、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因無故不履行職務、擅自離職,侵犯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訴時,任何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因訴訟而發生的實際支出,由公司承擔。

        (二)對董事、主要經營者執行公司職務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時,提出糾正意見予以糾正,對不接受意見,造成惡劣影響或重大經濟損失的有權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在董事會不履行股東會會議職責時,有權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四)有權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第三十四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每年度召開______次會議,會議期應在董事會會議前召開;三分之二監事會成員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六條 董事、監事、主要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第三十七條 公司董事長、主要經營者不得挪用公司資金;不得將公司資金以個人或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未經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不得將公司資金借給他人或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不得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董事、主要經營者、監事違反前述規定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三十八條 董事、監事、主要經營者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根據需要向監事會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行使職權。

        第九章 財務管理和利潤分配

        第四十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四十一條 公司每月匯總財務會計報告和經濟分析。財務會計報告依照國家規定制作。

        第四十二條 公司將年度(______自然年)預算執行情況向股東會報告。

        第四十三條 公司利潤的分配要兼顧有利于企業再發展、有利于發揮經營者的積極性、有利于所有者利益協調的原則,每個自然年結算一次。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要提留XX,即發展基金、獎勵基金、福利基金。XX的提留和年終股份分紅方案由董事會提出意見,經股東會討論通過。上年度虧損由當年利潤彌補。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四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可以解散:

        (一)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經營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由股東會決議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

        (四)執法機關依法決定公司予以解散。

        第四十五條 公司因章程

        第四十四條 而解散時,應當在事由出現日起____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代表組成。

        第四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七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起____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____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____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日起____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人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四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代表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四十九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代表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__年,自登記機關核準頒發營業執照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股東會通過,由全體股東簽字后生效;本章程的解釋權和修改權歸股東會所有。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經_____________公司第______屆第______次股東會通過。注:后附公司組建后各部門主要職責說明,將由各部門主要負責人予以完善。

        各股東簽章: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4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方共同出資設立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______有限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北京市______區______路______號______室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種植、養殖;農副產品開發研究;房地產信息咨詢、自有房屋出租。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身份證號碼出資方式資額

        股東-1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2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3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4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5貨幣人民幣10萬元

        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8)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七條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九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12)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條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四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5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二十八條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一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二條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一式七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三: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律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由共同投資組建。

        第五條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年。

        第六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的監督。

        第八條公司宗旨:

        第九條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本公司經營范圍: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本公司注冊資本為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

        股東甲:

        股東乙: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股東享有的權利

        1、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3、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5、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五條股東負有的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3、辦理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六條本公司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股東甲:,以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

        股東乙:,以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0、%。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七條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出資,不需要股東會同意。

        第十八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

        1、須要有過半數以上并具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兼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條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定期會議應當每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公司設經理,經股東會同意可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有關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立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當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三十條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許由非股東擔任。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1、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條公司依照上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會確定;依照上條(4)、(5)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三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理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四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三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級別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分例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股東。

        第三十六條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構確定,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九條公司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情況說明表;

        5、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四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條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現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三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四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實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股東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四:企業集團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XX企業集團是以XX開發集團有限公司為母公司,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規范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第二條集團名稱及法定地址

        名稱:XX企業集團

        簡稱:XX集團

        法定地址:北京市XX工業開發區

        第三條集團母公司名稱及法定地址

        名稱:XX開發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北京市XX工業開發區內

        第四條集團的宗旨:以集團母公司為核心,以資本為紐帶,發揮集團成員的綜合優勢,實現各種資源的優化配置,為社會做出更大貢獻。

        第五條集團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集團成員之間的經營聯合、協作方式

        第六條本集團成員單位包括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員單位。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成員單位均具有獨立法人地位。

        一、母公司:XX開發集團有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北京XX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北京XX經貿發展有限公司、北京XX興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北京XX廣告有限公司、北京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第七條集團實行集中決策、分層管理、分散經營。集團理事會是集團的管理和決策機構;母公司是財務和投資中心,在集團中居于主導和核心地位,對外代表集團,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確定發展規劃,負責投融資決策,從事資本運營,對經營者進行考核和任命,監控經濟運行情況等。

        第八條控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但不得以集團名義簽訂經濟合同或從事經營活動。

        第九條集團的管理體制

        一、集團母公司對控股子公司的管理

        根據《公司法》規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監事,通過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參與公司經營方針、投資方向、選擇經營者及利潤分配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的決策,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二、集團母公司與其他成員單位的關系

        母公司與其他成員單位的關系是參股或者生產經營、協作的關系。

        第三章集團管理機構的組織和職權

        第十條集團設立理事會,作為集團的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理事會由集團成員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組成。

        第十二條理事會的職責

        一、聽取和審議理事長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審定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訂集團的資本運營方針和投融資方案;

        四、討論協調集團年度生產、經營、投資以及資金使用計劃;

        五、討論決定集團內部機構設置方案;

        六、討論審訂集團成員的加入和退出;

        七、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

        八、制訂、修改集團和有關規章制度;

        九、決定集團的終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會議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召集或經1/3以上理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理事會遵循如下議事原則

        一、法定人數原則: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人數必須占全體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協商原則;

        三、無條件執行決議原則;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對通過的決議負有執行義務。

        第十五條集團不另設辦事機構,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應部門承擔。

        第四章集團管理機構負責人的產生程序、任期和職權

        第十六條集團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

        第十七條理事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理事長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審議通過。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理事長的職權:

        一、負責召集理事會會議,并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理事會決議;

        三、提名副理事長;

        四、主持制定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

        五、主持制定集團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團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團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集團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參加、退出集團的條件和程序

        第十九條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為集團的成員。其它凡認可和遵守集團章程,具備基本經營條件的企業單位,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文件,經審核批準后,即為集團成員。

        第二十條集團成員要求退出集團時,應提前三個月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審核批準后,即可辦理退出手續,控股子公司無權退出集團。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本章程,損害集體聲譽和利益的集團成員,集團有權責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處理。

        第二十二條集團成員如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自動退出集團。

        一、母公司己出讓全部產權的:

        二、被依法撤銷;

        三、破產。

        第六章集團的終止

        第二十三條如發生下列情況,集團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即行解體;集團母公司終止,又沒有新的具備核心企業條件的企業作為母公司。

        第二十四條集團終止時,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公告,并對管理的經費進行清算。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之日起生效,修改、終止亦同。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有關具體事項和未盡事宜可另行實施細則或補充條款。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的修改權和解釋權歸本集團理事會。

      有限公司章程5

        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一樣,共同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這就要求,公司的股東和發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必須考慮周全,規定得明確詳細,不能做各種各樣的理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非公司企業法人組織和行為,保護投資人、企業和債權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制定本組織章程。本章程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條 本企業由 (集體企業:“全體職工”,國有企業:“國家”,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投資設立。

        第三條 本企業擁有自己所有的財產(國有企業:“經營管理的財產”),有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本企業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企業法人資格。本企業以企業所有的財產(國有企業:“國家授予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章 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本企業名稱: ;

        第五條 本企業住所: ;

        本企業經營場所: ;

        第三章 經濟性質

        第六條 本企業經濟性質為 。

        第七條 本企業享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財產權,企業收益、企業資產增值、企業處置歸(集體企業“全體職工”,國有企業“國家”,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

        第四章 注冊資金數額及其來源

        第八條 本企業注冊資金 萬元。

        第九條 本企業注冊資金來源:(集體企業“集體職工集資投入”或“主管單位投入”或集體企業積累形成”,國有企業“國家授權 代表國家投入或主管單位投入,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由投資人投入”),其中:投入貨幣資金 萬元,投入非貨幣資金——(如,房屋) 萬元。

        第十條 本企業注冊資金投資方式: 投入貨幣 萬元,投入非貨幣資金—— 萬元; 投入貨幣 萬元,投入非貨幣資金—— 萬元; 投入貨幣 萬元,投入非貨幣資金—— 萬元;﹍﹍。

        第五章 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本企業經營范圍: (注:根據企業實際經營填寫)

        第十二條 本企業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本企業經營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規定的許可經營項目,報經有關行政機關許可后經營。

        第六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權

        第十三條 本企業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由擁有本企業所有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本企業職工組成,職工代表由職工選舉產生。本企業最高權力機構為(集體企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國有企業“主管單位”, 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會議”)。

        第十四條 本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職權是:

        (一) ;

        (二) ;

        (三) ;

        第十四條 本企業主管單位(或者投資人會議)職權是:

        (國有企業或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制定此條,集體企業根據實際決定是否制定此條。)

        (一) ;

        (二) ;

        (三) ;

        第十五條 本企業設經理(廠長或者主任)辦公會議,經理(廠長或者主任)辦公會由經理(廠長或者主任)、副經理(副廠長或者副主任)、經理(廠長或者主任)助理等人員組成。經理辦公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 ;

        (二) ;

        (三) ;

        第十六條 本企業設經理(廠長或者主任)一名,副經理(副廠長或者副主任) 名。經理(廠長或者主任)、副經理(副廠長或者副主任)由(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或者罷免”,國有企業“主管單位任免(聘任或解聘)”,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決定任免(聘任或解聘)”。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產生程序和職權范圍

        第十七條 本企業設經理(廠長或主任)一人,副經理(副廠長或副主任) 人。經理(廠長或主任)為本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理(廠長或主任)根據本章程規定的程序產生。副經理(副廠長或副主任)由經理(廠長或主任)提名,由(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國有企業“主管單位”,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決定”任免(聘任或解聘)”)。特殊情況經本企業權力機構確認,副經理(副廠長或副主任)可以被確定為企業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本企業實行經理(廠長或主任)負責制,經理(廠長或主任)依法行使職權。

        第十九條 本企業經理(廠長或主任)依法行使下列職權:(注:以下條款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一)依照法律和政策,根據本章程規定,決定或報批本企業各項計劃;

        (二)對企業經營管理有決策和生產指揮權;

        (三)決定本企業行政機構設置;

        (四)提請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主管單位”,或“投資人會議”任免(聘任或解聘)副經理(副廠長或副主任)級高管人員;

        (五)任免(聘任或解聘)本企業中層管理人員;

        (六)制定工資調整方案,資金分配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職工生活福利重大事項議案;

        (七)獎懲職工及企業管理人員;

        (八)其他:

        第八章 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形式

        第二十條 本企業財務管理執行《財務通則》和《會計準則》。

        第二十一條 本企業依法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稅后利潤 %作為發展基金; %作為職工福利基金; %作為職工獎勵基金。

        第九章 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條 本企業根據國家法律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制定確定相應的.勞動用工制度。

        本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無故企業不得隨意解聘或辭退職工,職工也不得隨意辭職或離職。

        (注:以下條款根據企業實際制定)

        下列情形企業解聘或辭退職工:

        1、 ;

        2、 ;

        3、 ;

        下列情形職工可以辭職或離職:

        1、 ;

        2、 ;

        3、 ;

        企業解聘或辭退職工,或者職工辭職或離職,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告知職工或者企業,并按照法定程序辦理相應手續;否則,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企業實行貫徹按勞分配原則,根據國家規定、企業效益和社會消費程度確定企業職工的工資水平。職工工資實行月工資與績效相結合的形式。

        第二十四條 本企業根據國家法律和政策規定建立勞動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制度,企業和職工依法繳納保險費用。職工應當承擔的保險費用由企業在職工工資中扣繳。

        第十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條 當本章程出現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符,或者不適應本企業發展需要時,可以進行修改。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修改,由本企業經理(廠長或主任)會議提出,經經理(廠長或主任)簽字,企業蓋章,報企業(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國有企業“主管單位”,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會議”)批準、(簽字)蓋章。

        第十一章 終止程序

        第二十七條 本企業有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情形,本企業終止經營。本企業終止由(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國有企業:“主管單位”,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依法組成企業清算組織。企業清算組織制定清算方案,負責對企業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清算結束,本企業剩余資產歸(集體企業:“全體職工”,國有企業:“主管單位”,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本企業資產不能清償全部債務的,本企業依法破產。

        第二十八條 本企業清算結束后,由清算組織依法向原登記機關辦理企業法人注銷登記。

        第十二章 其它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經(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國有企業:“主管單位”,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會議”)批準、(簽字)蓋章后生效,本章程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本企業登記事項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本章程若有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主管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或

        投資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 等 2方共同出資,設立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事項為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人民幣。股東以認繳資本承擔有限責任。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住所、證件號碼、實繳的出資額、出資 方式、參股比例如下:

        第五章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

        第八條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如下:

        (一)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⑴ 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⑵ 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⑶ 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和監事;

        ⑷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

        ⑸ 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⑹ 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⑺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⑻ 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十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⑴ 遵守公司章程;

        ⑵ 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⑶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⑷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二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三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⑴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⑵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⑶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⑷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⑸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⑹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⑺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⑻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⑼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⑽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⑾修改公司章程;

        ⑿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五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 股東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 1 人,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⑴ 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⑵ 執行股東會決議;

        ⑶ 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⑷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⑸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⑹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⑺ 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⑻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⑼ 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⑿、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⑴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⑵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⑶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⑷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⑹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⑺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立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①檢查公司財務;

        ②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紀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③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 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 公司營業期限30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⑵股東會決議解散;

        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⑷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⑹宣告破產。

        第三十一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五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7

        有限公司章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有限公司出資,設立(以下簡稱“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及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

        第二條公司住所:。

        公司依法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企業經營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件經營】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公司實收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公告報樣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公司減少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股東名稱:

        出資額:人民幣萬元

        出資方式:貨幣

        出資時間:股東在公司登記前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第六條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過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記載股東出資及其增減變更事項。在股權全額轉讓、公司解散時由公司收繳股權證明書。

        第五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八條公司為永久存續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審查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審查批準公司監事的報告;審查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審查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對外投資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修改公司章程;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東任免。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十二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向股東報告工作;執行股東的決定;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對前款所列事項執行董事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執行董事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四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執行董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定;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六條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檢查公司財務;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向股東提出提案;依法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監事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七條監事可以對執行董事決定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八條公司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第十九條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本公司的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二十條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一條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擅自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應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制作的財務報告送交股東。

        第二十四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決定。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否則將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六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七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時,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二十八條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清算組成員及負責人備案、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公告。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九條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具體成員由股東決定產生。

        第十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一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公司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作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一式肆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一份用于辦理相關手續。

        股東(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月日

      有限公司章程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公司在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名稱:XX公司。住所:xx區xx路xx號xx樓xx層xx室。

        第四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為:xxx。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xx年,自公司核準登記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股東

        第七條、公司股東共xx個:股東名稱(姓名)住所執照注冊號(自然人為身份證號碼)簽章

        第八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金額(萬元)出資比例簽章

        第十三條、股東以(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

        第十四條、各股東應當于公司注冊登記前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股東可以以非貨幣出資,但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風險提示:

        由于股東出資人持有的股權屬于財產權,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車輛、存款等有形財產一樣發生繼承的,如果股東出資人死亡則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名下的出資股份。如果公司股東出資人為了防止發生此類情況,避免有不熟悉的繼承人通過繼承成為公司股東,那么可以對股份的繼承做出特別約定,比如股東出資人死亡則由其他股東收購其股權,而由其繼承人分割股權價款等。

        第四章、股東會

        第十七條、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xx月召開。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風險提示: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召集權在董事會,當董事會或董事長不履行法定職責時,為了避免公司運營遭受影響,損害股東權益,應當在章程中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在特殊情況下有直接召集股東會的權利。可做如下規定:xx

        如果董事會違反本章程規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第二十二條、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xx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代理人參加。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董事會

        第二十四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共xx人,(注:3—10人)其中:董事長1人。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或:由股東會任命產生)任期xx年(注:不得超過xx年)。

        第二十六條、董事由股東根據出資比例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七條、董事任期xx年(注:不得超過xx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二十九條、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xx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到會的董事應當超過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并且是在全體董事人數過半數同意的前提下,董事會的決議方為有效。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1人,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任期xx年。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二條、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監事會(或:監事)

        第三十四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成員xx名(注: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應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或: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xx名),監事由股東會委任,任期xx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風險提示:

        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執行職務違法、侵犯公司與股東權益,造成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救濟途徑沒有規定。為了完善救濟途徑,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規定:xxxx

        董事、監事、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因無故不履行職務、擅自離職,侵犯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訴時,任何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因訴訟而發生的實際支出,由公司承擔。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六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第三十七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xx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條、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九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

        第四十一條、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條、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會確定清算組,并在股東會確認后xx日內成立。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xx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xx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八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

        第四十九條、財產清償順序如下: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三)繳納所欠稅款。

        (四)清償公司債務。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條、公司清算結束后,由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一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做出修正案。

        第五十三條、股東會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五條、公司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本章程于公司核準登記注冊后生效。股東蓋章及簽字(注:自然人為簽名)。

        甲方姓名(名稱):xxxx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xxxx

        xx年xx月xx日

        乙方姓名(名稱):xxxx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xxxx

        xx年xx月xx日

      有限公司章程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xxx xxx經協商一致,決定共同投資創辦:xx有限公司,現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股東各方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第三條 公司名稱及住所

        公司名稱: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住址:上海

        第四條公司為有限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條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公司投資,并以該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投資的,其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資后,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資額不包括在內。

        第七條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遵守職業道德,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二章 公司的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宗旨:積極投資,合法經營

        第九條 公司經營范圍:建筑施工

        第三章 公司的注冊資本及股東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方式。

        第十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一百萬元,其中:

        甲方出資人民幣 4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百分之45 ;

        乙方出資人民幣 3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百分之35 ;

        丙方出資人民幣 1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百分之10 ;

        丁方出資人民幣 1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百分之10 ;

        第十一條 股東各方以下列方式出資:

        甲方:貨幣

        乙方:貨幣

        丙方:貨幣

        丁方:貨幣

        第十二條 股東各方應在20xx年 月 日星期 前足額交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各股東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在銀行開設的臨時銀行帳戶。

        第十三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 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權將自己 的名稱、住所、出資 額 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事項記載于股東名冊內;

        (二)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并享有表決權。

        (三)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四)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五)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出資額 記載于股東名冊;

        (六)公司終止后,按照出資比例分得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第十六條 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 交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 股東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第五章 股東會

        第十七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最高權利機構。

        第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執行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等;

        (四)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執行監事的報告;

        (六)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 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十)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審議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股東會的決議須經過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有關公司增加 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通過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每年召開二次,2月和8月召開。

        第二十二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 所議事項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再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 執行董事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會委派產生。執行懂事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 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施;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提請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執行監事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執行監事,由股東會委派產生。執行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執行監事。

        第二十七條 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經理、副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本章程行為進 行監督;

        (三) 當執行董事、經理、副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八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名,經理由執行董事任命,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二十九條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會決議;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本章程和執行懂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經理協助經理行使上述職權,經理因故不能行事職權時,可委托一名副經理行使其職權,但如果代理期限在兩個月以上,經理應事先通報股東會。

        第三十條 公司可設若干部門,部門經理分別負責公司各部門的工作,部門經理對經理負責。

        第九章 忠誠條款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執行監事、經理(在本章中均包括副經理)應當遵守本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執行董事、執行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三十二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名義,開立銀行帳戶存儲貨幣。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三條 執行董事、經理除本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公司訂立合同或進行交易。

        第三十四條 執行董事、執行監事、經理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三十五條 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二個月向執行董事提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六條執行董事、執行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有前款行為的,除承擔賠償責任外,執行董事可隨時將其解聘。

        第十章 公司財務、會計及利潤分配制度

        第三十七條公司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經依法審查驗證后,十天內送交各股東及各政府有關部門,并接受其監督。

        公司會計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公司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 資產負債表;

        (二) 損益表;

        (三) 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 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 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九條 公司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

        第四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條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三條 公司在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五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六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簿外,不得另立會計帳目簿,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銀行帳戶存儲貨幣。

        第十一章 公司的合并與分立

        第四十七條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東會議做出決議。

        第四十八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 第四十九條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辦理。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五十條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可按出資比例認繳新增資本或者協商決定新增資本的認繳比例。

        第五十一條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或者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章 公司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期限為二十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算。

        第五十三條股東各方均同意延長經營期限的,應由股東會做出決議,并在經營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報原審批部門批準,然后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及其他注冊手續。

        第五十四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 本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或者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終止事由出現;

        (二) 股東會決議終止;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五) 破產;

        第五十五條 公司依前條第一款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由股東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以前條第二款規定解散的,分別由有關主管機關和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 清算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 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 清繳所欠稅款;

        (五) 清理公司債權、債務;

        (六)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五十八條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九條清算過程中,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算債務的,應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人民法院裁定破產后,清算組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六十條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六十一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 承 諾

        第六十二條 本公司鄭重承諾:

        1.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法律及法規禁止的不經營。

        2.需要前置審批的項目,本企業在取得許可證和正式批準文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重新核發營業執照后,才能開展相應的經營活動。

        3.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因不實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申請人承擔法律責任。

        4.本企業章程內容中如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國家法律法規相違背處,全體股東(投資人)承擔因執行該處內容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執行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六十四條 股東各方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應在本章程上簽名并加蓋印章,以示完全接受本章程的規定。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設立登記并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八份,股東各方各執一份,另四份分別報送各有關部門、機關。各份章程具有同等效力。

        乙方: 年 月 日

        丙方: 年 月 日

        丁方:

        年 月 日

        年 月日

      有限公司章程10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xxx一人出資設立安陽市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安陽市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安陽市xx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xxxx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xxxx。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xx萬元(實收資本xx萬元),由股東一次足額繳納。

        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xx萬元。

        公司增加、減少及轉讓注冊資本,由股東作出協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一次,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律規定的最低限額。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股東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時間

        xx· xx·· xx xx· xx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管理制度《安陽市有限公司章程》。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4)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5)有權查閱股東決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推薦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的決議;

      有限公司章程11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是什么呢?大家知道要如何寫呢?下面來看看!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本公司為自然人一人有限公司,股東保證在中國境內只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公司不再設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焦作市 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焦作市 。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以上范圍內,法律法規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法規規定應經審批的,未獲得批準前不得經營。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公司增加、減少及轉讓注冊資本,由股東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一次,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認繳出資額、認繳出資期限

        第五條 股東名稱、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認繳出資期限如下: 股東姓名 認繳出資額 出資方式 出資比例(%) 繳付期限 萬元 人民幣 % 年 月 日

        第六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4)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5)有權查閱股東決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

        (3)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監事的報告;

        (4)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5)對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6)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7)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股東的決議;

        (2)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4)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5)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第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檢查公司財務;

        (2) 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 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 向股東提出提案;

        (5)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6)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五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 股東決議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十七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八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股東簽字并蓋章: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為發行人,采取發起設立(或募集方式設立)。

        公司注冊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冊英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注冊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經營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四條 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利,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在國家宏觀調控下,按照市場需求自主組織生產經營,以______為宗旨。

        第六條 公司以______為企業精神,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努力為社會經濟發展爭做貢獻。

        第七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冊資本

        第八條 公司現行股份按照投資主體分國家持股、法人持股、社會公眾持股,均為普通股股份。

        第九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均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幣1元。

        第十條 公司股份實行同股同權、同股同利的原則。

        第十一條 公司股本總數為:_____________________股,發起人共認購______股,占股本總數的___%。

        公司股權結構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萬元。

        第十三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增加資本。公司增加資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_______________

        (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現有股東配售新股;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新股;

        (四)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其他方式發行新股。

        公司增資發行新股,經公司股東大會通過后,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呈報審批。

        第十四條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十五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在下列情況下,經股東大會通過并報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購回其發行在外的部分股份:_______________

        (一)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其他情況。

        第十六條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 股東轉讓上市流通部分的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

        尚未上市流通的部分股份可以協議轉讓,證券交易所依據公司董事會的意見,辦理更名過戶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公司股東按其持有股份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國有資產管理機關或企事業單位法人作為公司股東時,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代表行使權利,承擔義務。)

        第十九條 公司普通股股東享有下列權利:_______________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領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參加股東合議,并行使表決權;

        (三)對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股份;

        (五)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六)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 公司普通股股東承擔下列義務:_______________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依其持有股份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五)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外,公司股東不得退股。

        第五章 股東大會

        第二十一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二條 股東大會特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股票和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股東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并應于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后6個月內舉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董事會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_______________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人數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數額的2/3時;

        (二)公司未彌補虧損達股本總額的1/3時;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東以書面形式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前述第(三)項持股股數按股東提出書面要求日計算。

        第二十四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30日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二十五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平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股份的半數以上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股份的2/3以上通過。

        第二十六條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股份的2/3以上通過。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委托代表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八條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六章 董事會

        第二十九條 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______人(5人至19人之間),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1人。

        第三十條 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副董事長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在任期居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一條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股票、債券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總會計師,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訂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董事會作出前款決議事項,除第六、第七、第十一項必須2/3以上董事表決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數以上的董事表決同意。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四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

        公司根據需要,可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三十六條 董事應當遵守公司章程,謹慎、認真、勤勉地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牟取私利。

        第七章 經理

        第三十七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十八條 公司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總會計師;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九條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總經理可以由董事兼任。

        第四十條 公司總經理在行使職權時,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牟取私利。

        第八章 監事會

        第四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會。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由3人組成,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監事會成員中,1/3的監事(即1人)由公司職工代表擔任,由職工選舉產生;2/3的監事即2人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董事、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總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監事出席股東大會,列席董事全會議;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四條 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井報告工作。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監事會召開會議需在7日前通知全體監事。監事會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1名監事長,負責召集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決議應由2/3以上(含2/3)監事表決同意。

        第四十五條 監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制度與利潤分配

        第四十六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四十七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_______________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八條 公司的年度財務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30日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第四十九條 公司年度財務報告要在法規規定的時限內予以公告。

        第五十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按下列順序分配:_______________

        (一)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

        (二)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全(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不再提取);

        (三)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四)經股東大會決議按比例提取任意公積金;

        (五)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支付股利。

        第五十一條 股利分配采用派發現金和派送新股兩種形式。

        第五十二條 公司股票發行價格超過票面住所得的溢價收入列入資本公積金。

        第五十三條 公司的公積金可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公司將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25%。

        第五十四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五十五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

        第五十六條 公司實行內部審計制度,設立審計機構,對公司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監督。

        第十章 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七條 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時,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部門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第五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解散并依法進行清算:_______________

        (一)營業期限屆滿或不可抗拒的原因迫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需要解散;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五十九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解散時,應當在15日內由股東大會確定人選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六十條 清算組應當白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有關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六十一條 清算組成立后,董事會、總經理的職權立即停止。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六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六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_______________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六十四條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六十五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連同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財務賬簿,經注冊會計師驗證后,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清算組應當在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清算報告之日起10日內,將前述文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六十六條 請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咸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公司章程的修訂程序

        第六十七條 公司根據實際需要,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可以修改章程。

        第六十八條 修改公司章程由董事會提出章程修改草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股份的2/3以上通過。

        第六十九條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七十條 董事會可依靠公司章程的規定,制訂章程的細則。公司細則不得與公司章程相抵觸。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制定。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董事會。

      有限公司章程13

        公司章程是公司日常管理和經營活動的指導性文件,是由公司股東共同協商一致而制定的,該章程體現了公司經營的法定性和真實性。那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該怎樣制定呢?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發起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杭州市 區(縣、市) 路 號。

        第四條 公司以 設立的方式設立,在杭州市工商局登記注冊,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

        第五條 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 本章程由發起人制訂,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如屬募集設立,則第八條的表述如下:)

        第八條 本章程由發起人制訂,經創立大會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九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股份總數和每股金額

        第十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元。股份總數 萬股,每股金額 元,本公司注冊資本實行一次性(或分期)出資。

        第四章 發起人的名稱(姓名)、認購的股份數及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公司由 個發起人組成:

        發起人一:(請填寫發起單位全稱)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法定地址:

        以 方式出資 萬股、……,共計出資 萬股,合占注冊資本的 %,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額繳納。(或以 方式出資 萬股,其中首期出資 萬股,于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出資 萬股,于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出資 萬股……;共計出資 萬股,合占注冊資本的 %)

        ……

        發起人 :(請填寫自然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以 方式出資 萬股、……,共計出資 萬股,合占注冊資本的 %,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額繳納。(或以 方式出資 萬股,其中首期出資 萬股,于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出資 萬股,于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出資 萬股……;共計出資 萬股,合占注冊資本的 %)

        ……

        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依法辦妥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五章 股東大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對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作出決議(公司制訂章程時最好對“重大資產”作出定性定量的規定);

        13、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作為股東大會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4、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作為股東大會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發起人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 股東大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大會以召開股東大會會議的方式議事,法人股東由法定代表人參加,自然人股東由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股東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一次,時間為每年 月召開。

        2、臨時會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十四條 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主持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如不設副董事長,則刪除相關內容),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如屬募集設立,則增加以下表述: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三十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認股人組成)。

        2、會議表決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會議記錄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公司章程也可對股東大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另作規定,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公司章程對股東大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也可不作規定,如不作規定的,則刪除本章)。

        第六章 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五條 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 人(董事會成員五至十九人,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其中非職工代表 人,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是否實行累積投票制,可以由公司章程規定[則應在章程中載明],也可以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職工代表 名,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待公司營業后再補選,并報登記機關備案。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任期不得超過董事任期,但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第1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選舉和更換董事長、副董事長;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章程第十二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作為股東大會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3、對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以外的資產作出決議;

        14、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作為股東大會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第十七條 董事每屆任期 年(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

        董事會以召開董事會會議的方式議事,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非董事經理、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但無表決資格。

        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二次(至少二次,具體召開幾次由公司章程規定),時間分別為每年 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第十九條 董事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主持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如不設副董事長的,則刪除相關內容),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2、會議表決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3、會議記錄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二十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經理對董事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的職權也可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

        第七章 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為 人(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三人,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其中:非職工代表 人,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股東大會選舉監事,是否實行累積投票制,可以由公司章程規定[則應在章程中載明],也可以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職工代表 人(職工代表人數由公司章程規定,但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監事會成員的'三分之一),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待公司營業后再補選,并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 名,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6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7、選舉和更換監事會主席、副主席。

        8、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

        監事會以召開監事會會議的方式議事,監事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

        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二次,時間分別為每年 召開(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具體召開幾次,由公司章程規定)。

        2、臨時會議

        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議事方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主持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副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不設副主席的刪除相關內容),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

        2、會議表決

        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決權,監事會每項決議均需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

        3、會議記錄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表決程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還是經理擔任,公司章程要明確)擔任。

        第九章 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條 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于公司,供股東查閱。

        第三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章程也可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辦法)。

        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按《公司法》第十章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第三十三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定期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如公司制訂章程時,已確定召集董事會臨時會議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公司章程可載明,也可不載明。)

        第三十五條 召開監事會會議,應當于召開 日(由公司章程規定)以前通知全體監事。

        第三十六條 公司合并的,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三十七條 公司分立的,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三十八條 公司減資的,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三十九條 公司解散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原件一式 份,其中每個發起人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記機關一份,驗資機構一份,公司留存 份。

        股份有限公司全體發起人

        發起人蓋章、簽字(或由全體董事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說明:

        1、章程中凡是加括號說明的,均由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2、依照《公司法》八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公司在制定章程時,如還有“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則應當予以規定。規定的內容若屬第一章至第十二章范疇的,則加在第一章至第十二章中;不屬第一章至第十二章范疇的,則另列一章或若干章,接在第十一章后面。

        3、本章程參考式樣中的下劃線“—”,是表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參考式樣第一版本的差別,有利于股東制定章程時區分異同,實際制定章程時應刪除下劃線。

      有限公司章程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以下簡稱

        《證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經寧波市人民政府甬政發(1994)253 號文批準,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于 1994 年 12 月29 日在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

        第三條公司于 20xx 年 7 月 20 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發行字[20xx]48 號文核準,首次向社會公眾發行人民幣普通股2,850 萬股,于 20xx 年 8 月 16 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如出現終止上市情形被終止上市后,公司股票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繼續交易。公司不得修改本款規定。

        第四條公司注冊名稱: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Hongrun Construction Group Co., Ltd.

        第五條公司住所:浙江省象山縣丹城鎮建設東路262號,郵政編碼:315700。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6,623萬元。公司因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而導致注冊資本總額變更的,可以在股東大會通過同意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決議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本章程的事項通過一項決議,并說明授權董事會具體辦理注冊資本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 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據本章程,股東可以起訴股東,股東可以起訴公司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起訴公司,公司可以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弘揚拼搏奉獻、爭創一流的企業精神,堅持誠信為本、質量興業,科技創新、人才興業,立足上海、面向全國、開拓國際市場,發揮品牌優勢,壯大建筑主業,拓展多元投資,實現持續發展。

        第十三條 經依法登記,公司經營范圍:市政工程、土木工程建筑、公路工程施工、地基和基礎工程、建筑裝飾工程、園藝園林綠化工程、勘察設計、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建設監理、裝卸勞務、建筑機械、水泥制品、建筑裝潢材料、金屬材料批發、代購代銷;根據(1997)外經貿政審函字第3381號文件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和按外經貿發展審函字第1017號文件經營進出口業務。

        第三章 股份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十四條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第十六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

        第十七條 公司發行的股份,已經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托管。

        第十八條 公司成立時發起人為象山市政工程建設公司職工保障基金協會、象山縣二輕工業合作聯社、上海龍華房地產開發經營公司以及鄭宏舫、何秀永等 29名自然人。該等發起人于1994年12月經批準共同發起設立本公司。

        第十九條 公司股份總數為 16,623 萬股,股本結構為:人民幣普通股 16,623 萬股,無其他種類股。

        第二十條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屬企業)不以贈與、墊資、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二十一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分別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

        (一)公開發行股份;

        (二)非公開發行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條  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本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三條  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收購本公司的股份: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進行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 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一)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

        (二)要約方式;

        (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條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 10 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 6 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有限公司章程1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鐘巖泉、李明雅、林海明、李躍富等四方共同出資,設立泉州市聯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泉州市聯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泉州市豐澤區豐澤街煌星大廈東區0712。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房地產開發經營,銷售及物業管理(以上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記載項目為準;涉及許可審批的經營范圍及期限以許可審批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六條 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需經行政許可的項目,應依法向許可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許可批準后方可開展相關活動。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應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手續。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住所 身份證(或證件)號碼 鐘巖泉 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豐澤街566號1幢704室 350582196610122531 李明雅 福建省晉江市雙溝西路51號 350582197312270549 林海明 福建省晉江市陳埭鎮坊腳村振興路31號 350582197612080552 李躍富 福建省晉江市池店鎮梧潭村東北區70號 350582196611071019

        第十條 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

        鐘巖泉:認繳出資額30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30%,出資方式為貨幣,于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內繳足。

        李明雅:認繳出資額35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35%,出資方式為貨幣,于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繳足。

        林海明:認繳出資額25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25%,出資方式為貨幣,于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繳足。

        李躍富:認繳出資額10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10%,出資方式為貨幣,于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繳足。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繳付出資,不得虛假出資、抽逃出資。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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