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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保安公司管理章程范本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章程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章程具有約束力,是組織所有成員的思想準則和行動規范,每個成員都應該遵章辦事。大家知道章程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最新保安公司管理章程范本,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行為,保護企業、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在國家法律和政策指導下,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本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務是發展經濟,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保護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公司的經濟效益。
通過合理有效地利用股東投入到公司的財產,使其創造出最佳經濟效益,目的是發展經濟,為國家提供稅收,為股東奉獻投資效益。
第四條、公司依法經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公司名稱:_______保安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六條/公司住所:______市_____區____路_____號。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和經營期限
第七條、公司的經營范圍:安全保衛服務;
押運服務;
特種保安服務;
保安犬的服務;
保安咨詢;
提供保安駕駛員和代駕服務;
勞務服務;
安全技術防范工程的設計與安裝;
開、修鎖服務;
安全技術防范新產品的研制開發、推廣應用;
消防工程的設計與安裝及器材的銷售維修服務;
民用爆炸物品服務;
家政服務;
保潔服務;
非公機構公章刊刻;
打印機維修;
物業管理服務;
保安服加工(在分支機構經營);
銷售:安保器材,鎖,免疫、犬飼料,保安裝備,保安服裝,辦公設備及電腦耗材,汽車配件,保安裝備,日用百貨(經營范圍以工商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的為準)。
第八條、公司經營范圍中涉及須報經審批和須領取經營許可證的,經有關部門批準,領取許可證。
第九條、營業期限: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公司股東出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_萬元。
第十一條、公司的注冊資本_____萬元。
第十二條、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由股東投資。
在注冊資本總額中,貨幣資金_____萬元,占資本總額______%。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第十三條、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______市公安局出資_____萬元;
_____市保安總服務公司出資______萬元。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配紅利;
(二)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三)股東會上的表決權;
(四)依法按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出資;
(五)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賬目;
監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并提出建議或咨詢;
(六)被推選擔任執行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時,對剩余財產的分享;
(八)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執行股東會決議;
(二)依其所認購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按其繳納股金;
(三)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公司設置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方式、出資數額;
(二)登記為股東的日期;
(三)其他關有事項。
第七章: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七條、公司股東出資方式、出資資額、出資時間如下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
出資資額:____________
出資時間:
第十八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注冊資本
(一)股東增加投資;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冊資本。
第十九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只能是經營虧損。
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低于《公司法》、《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需要股東表決通過。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八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出資。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須經全體股東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股東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
第二十二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須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九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三條、公司設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股東會議按股東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
第二十四條、股東大會分為定期會和臨時會。
第二十五條、股東定期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于每年的三月份舉行。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
(一)股東提議時;
(二)執行董事認為必要時;
(三)監事認為必要時。
第二十六條、公司召開股東會議,于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通知以書面形式發送,并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工作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工作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條、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股東會議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主持。
第二十九條、股東會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會議記錄由執行董事或其指定的人員妥善保管。
第三十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
第三十一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一名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經營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股東會議。
第三十二條、公司設經理,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議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應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股東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范圍。
經理不在時,由經理指定的其他人代其行使職權。
第三十四條、公司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
第十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執行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罷免。
第三十六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的實施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
(三)審查經理提出的公司發展計劃及執行結果并向股東會報告;
(四)簽署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參股等重要文件;
(五)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章:公司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
第三十七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機構和賬冊制度。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三十八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說明書;
(四)財務狀況變動表;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九條、財務會計報告在股東大會十日以前置備于公司并送交各股東,以便查閱。
第四十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10%作為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的5%–10%作為法定公益金。
第四十一條、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議決定可在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注冊資本。
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員工的集體福利。
第十二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三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二)股東會議決定解散;
(三)公司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四)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第四十四條、公司依照前條規定解散的,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
清算組織由股東代表組成。
被依法責令關閉的,由有關機關組織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織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八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八十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時,要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
清算組織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六條、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公司財產未按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四十八條、清算組織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公司債務時,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織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四十九條、公司清算結束,清算組織將清單報告報送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清算組織負責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條、清算組織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織成員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清算組織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一條、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職員必須按公司賦予的權力行使職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任何股東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本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五十二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或者建議。
第五十三條、公司職工依據《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五十四條、需要建立其他組織或機構的,公司按法律、法規定執行。
第十四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規定和公司的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本章程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未規定到的法律責任和其他事項,按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會加以補充。
股東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修改、補充條款,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備案后生效。
股東簽名:_________
_________保安有限責任公司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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