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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章程

      時間:2024-09-06 13:20:23 章程 我要投稿

      【精品】公司的章程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章程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章程不由國家強制力予以推行,但要求其下屬組織及成員信守,有一定的規范作用和約束力。章程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公司的章程,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精品】公司的章程

      公司的章程1

        公司章程修改的合法程序

        1.由公司董事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并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2.股東會對章程修改條款進行表決。有限責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審批的事項時,報政府主管機關批準。如股份有限公司為注冊資本而發行新股時,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批準;屬于向社會公開募集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

        4.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記事項的,報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辦理變更登記;未涉及登記事項,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5.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項的.,應依法進行公告。如公司發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須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方式進行公告。

        6.修改章程需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股東會決議”及“章程修正案”,若涉及登記事項,須有公司法人簽章方可完成變更。

        相關法律規定:《公司法》

        第十一條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章程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九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公司由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

        (注:出資比例是指占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比;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并在繳納出資后,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由全體股東依各自所認繳的出資比例分次繳納。首次出資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以前足額繳納。(注:股東出資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寫下表)。

        股東繳納出資情況如下:

        (一)首次出資情況:

        (二)第二次出資情況:

        (注:出資比例是指占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比;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第十三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

        第十五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六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二)參加或委托代理人參加股東會,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或監事;

        (六)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公司終止后,按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其他股東不得對抗或妨礙其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章 股權轉讓

        第十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毋須征得其他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十一條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 依本章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決議。

        第六章 股東會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注:董事長由股東會指定的,此處應增加“在董事中指定董事長”)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二)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股東可以自行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會并代為行使表決權。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股東的書面委托書。

        第二十五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并于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后三個月之內舉行。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監事會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

        股東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參加會議的,視為已接到了會議通知。該股東不得僅以此主張股東會程序違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條 股東會會議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須經代表過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是對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七章 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三十一條 公司設董事會,由人組成。股東代表出任的,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任期每屆三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注:也可由股東會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  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本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經理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會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九條 公司設監事會,由人組成。股東代表出任的,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每屆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的比例由股東會決定,但不得低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依職權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時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提出議案;

        (六)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按其職權作出的決議,須經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四條 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四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各股東。

        第四十六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紅利。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據《公司法》第183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四十八條 公司因前條第(一)、(二)、(四)、(五)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九條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五十一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會。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含本數;“過半數”不含本數。

        第五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 日

        備 注: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公司全體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全體股東共同委托的公司登記代理人應當閱讀過《公司法》并確知其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二、本章程樣本是公司登記機關為方便申請人辦理公司登記而擬訂的,僅供申請人參考,并非強制使用。申請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公司章程。

        三、申請人借鑒本章程樣本時,除《公司法》第二十五條所規定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外,其余條款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刪減;公司也可以根據情況對本章程樣本的有關條款進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記載事項。但是,所增加的條款或者修改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抵觸。

        四、本章程樣本中帶有下劃線處,申請人可以根據情況對有關的比例或者人數進行調整,但不得低于本章程樣本所設定的比例或者人數。

        五、本章程樣本中凡加“括號”的地方,可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選擇,然后去掉括號。

        六、本章程樣本中凡加“注”的地方,可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確定,然后去掉所“注”內容。

        有限責任公司首屆股東會決議

        會議時間:_______

        會議地點:_______

        主 持 人:_______

        參加人員:_______

        決議內容:_______

        在本次股東會上,形成以下決議:

        1.審議通過并承諾嚴格遵守本公司章程;

        2.選舉產生本公司首屆董事會,成員為:_______;

        3.選舉本公司董事長為_______;

        (注:公司章程規定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的,該條毋須寫入本次股東會決議)

        4.選舉產生本公司首屆監事會,成員為:_______

        5.指定(或委托_______負責辦理本公司設立登記事宜。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_______

        有限責任公司第一次董事會決議

        會議時間:_______

        會議地點:_______

        主 持 人:_______

        參加人員:_______

        決議內容:_______

        在本次董事會議上,形成以下決議:

        1.選舉_______為本公司董事長;

        (注:公司章程規定董事長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的,該條毋須寫入本次董事會決議)

        2.選舉_______為本公司副董事長;

        3.聘任_______為本公司經理。  全體董事簽名:_______

        有限責任公司第一次監事會決議

        會議時間:_______

        會議地點:_______

        主 持 人:_______

        參加人員:_______

        決議內容:_______

        在本次監事會議上,形成以下決議:

        選舉本公司監事會主席為_______。

        全體監事簽名:_______

      公司的章程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經營管理行為,保障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經股東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作為東興市潔幫家政有限公司(下簡稱公司)的行為準則,對公司和股東均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地址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地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條 公司經營范圍是:家政服務及相關信息咨詢

        第五條 公司在公司登記注冊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萬元整。

        第七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由二人以人民幣出自構成。

        第八條 各股東的實繳出資額為:XXX出資X萬元,為20xx年9月21日繳納,占公司注冊資本的50%。XXX出資X萬元,為20xx年9月21日繳納,占公司注冊資本的50%。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第九條 股東的姓名:XXX,男,地址XXXXXXX,身份證號:XXXX。姓名xxx,男,地址xxxxx,身份證號:xxxx。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本章程載明的各項權利和相應的義務。

        第十一條 股東享有的權利:

        1、 按出資比例領取公司紅利;

        2、 出席股東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3、 查閱股東會議記錄;

        4、 查閱公司財務會計報表、報告、會計賬冊;

        5、 公司新增注冊資本時,優先認繳出資;

        6、 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剩余財產;

        7、 對公司員工的監督,對違法亂紀者,玩忽職守者進行控告、檢舉。

        第十二條 股東應承擔的義務:

        1、 股東在公司設立登記后,不得抽回資金;

        2、 遵守公司章程;

        3、 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有限責任;

        4、 服從和執行股東會公文的決議;

        向公司提供硬件和簽字式樣,提供本人身份證、住所證明,如有變動及時報告公司; 法律、法規規定應承擔的義務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條件

        第十三條 公司成立后,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部分或者全部出資。

        第十四條 股東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該購買該股東的轉讓出資,否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五條 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受讓人的出資額載入股東名冊,并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及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 公司股東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決定變更執行董事和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決定和更換由股東會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和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和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和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7、審議和批準公司和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的形式、解散、清算、延長經營期限或者提11、前終止經營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條 公司各項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八條 股東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 股東會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一般在元月十日以前召開,如遇重大事項,經全體股東協商三分之二股東的要求,或臨時召開股東會議。

        第二十條 股東會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并行使章程規定的職權。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定期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九章 執行董事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股東人數為二人,不設董事會和董事長,只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行使以下權力:

        1、主持召開股東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提出并組織實施經營計劃;

        4、制定公司管理制度和具體規章;

        5、股東會聘任和解聘財務人員;

        6、制定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7、提出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擬定提出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的形式、解散、延長經營期限等方案;

        9、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第十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姓名xx,男,地址xxx,身份證號xxx

        第十一章 監事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經理、財務人員不可兼任。

        第二十六條 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在執行公司公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予以糾正;

        4、提議臨時召開股東會會議;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監事不履行職責,損害公司利益嚴重的,由股東會解聘。

        第十二章 公司解散及清算方法

        第二十八條 公司因特大自然因素,戰爭以及不可抗力之因素經營虧損嚴重或其他原因不能經營時,經股東會決議,公司可提前終止解散,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同時對外公告。 第二十九條 公司解散時,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償債務后,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第三十條 公司經營期滿終止營業,由監事組織有關人員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清償債務后,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并對外公告。

        第三十一條 公司解散、終止和清算的事項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章 職工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一般職工由執行董事根據需要聘用,報股東會備案。

        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自身的效益和特點,實行基本工資加崗位津貼和獎金相結合的工資制度。

        第三十四條 公司職工的勞動、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公司職工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定和勞動紀律、合同等,可予以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者予以開除。

        第十四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六條 公司按國家的規定建立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 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即從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和決算方案經執行董事審查后,提交股東會會議審議。

        第三十八條 公司申報、依法納稅,稅后利潤按以下順序和比例進行分配:

        1、彌補虧損;

        2、按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積金;

        3、按出資額分配股利;

        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達到公司注冊資本50%以上時,可不再提取法定公積金。

        第十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20年,自公司登記機關核發《企業法人經營執照》之日起算。 第四十條 公司經營期限延長時,由股東會在營業期滿六個月前作出決議,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為準。

      公司的章程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制定。

        第二條:本章程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對本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第五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

        (注: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具體填寫)

        公司經營范圍用語不規范的,以公司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范、核準登記的為準。

        公司經營范圍變更時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股東姓名(名稱)

        第八條:公司股東共______個,分別是:

        1、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____,證件號碼;

        2、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____,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注:股東人數應為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可續寫)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貨幣出資____________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____________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

        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_____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個月內繳足。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貨幣出資____________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____________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

        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_____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__個月內繳足。

        (注:可續寫)

        第七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行使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董事(執行董事)、監事權;

        (三)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四)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五)要求公司為其簽發出資證明書,并將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上;

        (六)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七)公司新增資本時,原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并按以下第__種方式分配認繳出資:

        1、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2、按照認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3、按照股東約定:__________________。

        (八)按前款第__種方式分取紅利;

        注:保留三十九條,該條款不必重復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十)公司終止,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后,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第十一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三)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四)不按認繳期限出資或者不按規定認繳金額出資的,應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五)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逃出資;

        (六)保守公司商業秘密;

        (七)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八)其他義務: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章公司的股權轉讓和抵押

        第十二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

        (一)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按以下第______種方式執行:

        1、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百分之

        (半數以上)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2、按照股東約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__________________。

        (二)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實繳/認繳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選擇性條款)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原持有的股權按以下第______種方法處理:

        1、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股東資格由合法繼承人繼承;

        2、按照股東約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原持有的股權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受讓人必須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十五條:股東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權為第三人提供擔保質押,應當經其他股東百分之同意。

        第九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二)其他職權: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執行。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以下第__種方式行使表決權:

        1、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實繳/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按照股東約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月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選擇性條款)

        ___公司設董事會,成員人(注:三至十三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___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任命/選舉/委派/聘用產生。

        第二十二條:(執行)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任期年(注: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選擇性條款)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一)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二)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四)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五)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百分之以上通過。

        第二十五條:(選擇性條款)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人。

        董事長由股東會/董事會(任命/選舉/委派/聘用)產生,任期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副董事長由股東會/董事會(任命/選舉/委派/聘用)產生,任期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六條:(選擇性條款)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股東會/董事會/執行董事(任命/選舉/委派/聘用)產生。

        經理對股東會/董事會/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其他職權: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七條:(選擇性條款)

        ___公司設監事會,成員人(注: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職工代表人(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監事由股東會任命/選舉/委派/聘用產生,其中,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由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___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人(注:須少于三人),由股東會任命/選舉/委派/聘用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其他職權:__________________。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須經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注:本章程可設定公司對投資、單項投資、擔保的最高限額】

        第十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董事長/經理擔任。

        第三十一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章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二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三條:公司在每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將上一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送交各股東。

        第三十四條:公司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表;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五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六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至百分之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三十七條: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現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八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九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董事會決定。

        【可根據《公司法》規定和本公司實際,減少本章條款或增加其他需要載明的條款】

        第十二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公司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二條:公司清算辦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而解散的,應當按《公司法》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公司財產按《公司法》規定清償后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三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三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選擇性條款)公司的營業期限為____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于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訂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四十六條:(其他事項)。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的章程5

        為規范本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社的發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稱與住所

        第一條本社名稱:額濟納旗xx專業合作社

        本社住所:內蒙古阿拉善盟xx小區1號樓6單元301室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二條本社的業務范圍:梭梭、蓯蓉種植;城鎮綠化;種苗、花卉、經濟種苗的生產與經營;人工造林、防沙治沙;封山(沙)育林;林沙草產業;森林病蟲害防治;網圍欄安裝;林木的撫育與管理;肉蓯蓉、鎖陽的接種;水利工程。

        第三章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三條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為150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成員

        第四條本社成員共5名。

        農民成員4名,所占比例80%。

        非農民成員1名,所占比例20%。

        第五條本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各種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第六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與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表決權。

        第七條本社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規定繳納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八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自愿申請退出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用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的嚴重損害的:

        第五章組織機構

        第十條本社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一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二條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批準年度業務報告:

        (四)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五)審議批準本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業務報告:

        (六)決定本社重大財產出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七)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八)決定聘任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資格、任期:

        (九)聽取理事長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決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本社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大會,理事會需提前十五日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提出:

        (二)監事提議。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

        成員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徐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隊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七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定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本社年度財務預算、盈余分配和虧損處理等方案,提交大會審議。

        (四)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等。

        第十八條監事會是本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監事會設監事1人。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稽核工作:

        (三)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發現侵害本社利益行為時,有權要求理事會予以糾正,對造成本社重大經濟損失的,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大會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四)向成員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本社經理由理事會聘任,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本社經理現任理事長以及理事長的直系親屬、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理事。

        第二十二條本社理事、監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財務和盈余返還

        第二十三條本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核算。

        第二十四條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財務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其他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核同意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二十五條本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贈,均按接收時的現值記入會計科目,作為本社的共有資產,按照規定用途用于本社的發展。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接受社會捐贈,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二十六條本設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

        第二十七條本社當年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的比例返還。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二十八條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以上成員提出,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議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報登記機關核準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員退出,本社成員人數少于無人:

        (二)本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后不再繼續生產經營:

        (三)本社分立或者去其他同類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本社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本社決定解散后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選成員組成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包成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九章公告事項與發布方式

        第三十一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并與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清算組應當對債權人申報的債務認真核實并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二條本社清算完畢后,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

        第十章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由成員大會表決通過,成員或理事會理事的章程上簽字后生效,并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內容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照有法律法規修改。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自本社設立之日起執行。

      公司的章程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公司由 投資設立,出資方式為:貨幣

        出資時間為:已記載驗資報告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下列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命執行董事,決定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任命公司經理;

        第九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看連任。

        第十條 執行董事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佛女粉絲債券的方案;

        (五)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任命產生。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后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聘任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任命產生,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七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股東可以對外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子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 章程規定的其他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 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九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

        第二十條 本章程一式二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蓋公章:

      公司的章程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立本公司的法律地位,為了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公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法定名稱: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法定地址: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是XXX人民政府批準,以發起方式設立,依法在XXX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條 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在國家宏觀調控下,按照市場需求自主組織生產經營,以提高經濟效益、勞動生產率和實現資產增值保值為目的。

        第七條 公司實行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

        第八條 公司堅持股權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第九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并以該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

        第十條 公司的一切活動,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職業道德,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十一條 公司的合法權益和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二條 公司依法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采用多種形式,加強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十三條 公司職工依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十四條 公司中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的活動,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辦理。

        第十五條 公司承認已登記的股東為股權的絕對持有者,拒絕其他一切爭議。

        第十六條 公司為永久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十三條 公司發行的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滅失,股東可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后,股東可向公司申請補發股票。

        第三十四條 公司股份自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進行轉讓。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三十五條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按其持有公司股份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十六條 股東權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并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轉讓股份;

        3、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財務報告,監督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和質詢;

        4、按其所持股份獲取紅利并優先購買新股;

        5、公司終止后取得剩余財產。

        第三十七條 股東的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3、依其所持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4、在公司辦理工商注冊手續后,不得退股;

        5、不得從事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股東大會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三十九條 股東大會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公司債券發行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四十條 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最低人數或者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第四十一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四十二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四十三條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四十四條 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四十五條 股東大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保存期十年。

        第四十六條 股東大會的決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侵犯股東合法權益。否則,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第五章 董事會

        第四十七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負責。

        第四十八條 公司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第四十九條 公司董事會五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名。

        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任期每屆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可兼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第五十一條 董事會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并根據總經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第五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五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人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五十五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董事有要求在會議記錄上記載對決議有異議的權力。

        第五十六條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對接到召開會議通知,不出席會議又不委托代表出席的董事,視作同意董事決議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十七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八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

        第五十九條 公司根據需要,可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

        第六十條 公司董事會設董事會秘書,負責處理董事會日常事務。

        董事會秘書職責另定。

        第六章 經營管理

        第六十一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二名。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并向董事會負責。

        第六十二條 總經理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十三條 總經理可以由董事兼任。

        第六十四條 總經理有權拒絕非經董事會批準的任何董事對企業經營管理工作的干預。

        第六十五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六十六條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不斷加強職工的民主管理,依法規范職工參政議政渠道。

        第六十七條 公司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和誠信義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第六十八條 公司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列立帳戶存儲;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六十九條 公司董事、總經理、其它高級管理人員,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總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外,不得以個人名義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第七十條 公司董事、總經理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總經理: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形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三年;

        3、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上述規定選舉董事、或者聘任總經理的,該選舉或者聘任無效。

        第七章 監事會

        第七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會,對董事、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行使監督職能。

        第七十三條 監事會設監事三個,推選監事會主席一名。

        監事會成員中有兩名由股東代表擔任并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一名監事由職工代表擔任,該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第七十四條 公司董事、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七十五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

        第七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的財務;

        2、對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總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5、向股東大會作監事會工作報告。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七十七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決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監事表決通過。

        第七十八條 監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能。

        第七十九條 監事行使職權時聘請律師、注冊會計師、執業審計師等專業人員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八十條 本公司章程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和第七十一條的規定適用于本公司監事。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和審計

        第八十一條 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財務、會計制度按照《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執行。

        第八十二條 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公歷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八十三條 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報表用漢語書寫。

        第八十四條 公司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

        第八十五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狀況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八十六條 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公司應當定期公開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每會計年度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二十日以前將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備置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第八十七條 公司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按時足額繳納各種稅、費。接受國家財政、稅務的檢查、監督和注冊會計師、審計師的社會監督。

        公司設立內部審計機構,實行內部審計制度。

        第八十八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九章 利潤分配

        第八十九條 公司稅后利潤

        公司稅后利潤是指當年的利潤總額在按法定稅率交納所得稅后的剩余部分。

        第九十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稅后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稅后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的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時,在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大會決議,可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的稅后利潤在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第九十一條 公司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行價格所得的溢價款以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它收入,應當列入公司資本公積。

        第九十二條 公司公積用途限于下列各項:

        1、彌補公司的虧損;

        2、擴大公司生產經營;

        3、轉增公司股本。

        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按股東原持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積金在轉為股本時,所留存的法定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金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九十三條 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九十四條 公司紅利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時間由股東大會決定。

        第九十五條 公司紅利分配形式:現金股利、股票股利、事物股利。

        第九十六條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代扣代繳社會公眾股東股利收入的應納個人所得稅。

        第十章 用人、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十七條 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維護公司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公司按照國家法定假日休假;公司與職工因勞動關系發生爭議,應按勞動爭議法規處理。

        第九十八條 公司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公司和職工按照勞動合同規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公司有權決定招聘和辭退經營管理人員和職工,有權對違紀職工和不合格職工按規定進行處理,職工也可按規定選擇單位。

        在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的同時,公司對各級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制。總經理、副經理和高級管理人員任期與董事相同,屆滿可連聘連任。

        第九十九條 公司按照國家宏觀調控,企業自主決定的原則,在“企業工資的增長不高于其經濟效益的增長;職工收入的增長不高于其勞動生產率的增長”的前提下,自主決定公司內部工資分配形式。

        第一百條 公司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對職工退休養老金統籌、失業保險、大病醫療統籌等職工應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的規定,參加所在地區的社會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公司職工有辭職自由,但必須依法在辭職前三十天提出書面申請,經公司總經理授權人批準后履行有關手續。未經批準擅自離職而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必須依法賠償。

        第十一章 公司合并、分立

        第一百零一條 公司合并、分立由董事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報請原批準機關審批。

        第一百零二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新設合并或吸收合并兩種形式。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一百零三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應當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第一百零四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至在報紙上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不清償債務或不提供擔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分立。

        第一百零五條 公司合并、分立、減少或增加注冊資本,登記事項已經發生變化,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章 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零六條 公司因各種原因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組織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第一百零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公司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時應當解散。

        第一百零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宣告破產:

        1、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和公司可申請宣告破產;

        2、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一百零九條 公司按照第一百零七條1、2款決定解散時,應當在決議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其清算組人選。逾期未成立清算組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第一百零七條3款解散時,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破產清算,由人民法院依法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

        第一百一十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一百一十一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向清組申報其債權。

        第一百一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一百一十三條 公司財產優先撥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1、所欠公司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2、繳納所欠稅款;

        3、清償公司債務;

        4、股東按股份持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大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三章 通告和公告辦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的重要會議、決議、公司的重大活動事項應及時通知全體股東和社會投資者以及公司的債權人,并分別采取通知或公告辦法。

        第一百一十六條 公司股東會議應通過公開發行的報紙通知公司全體股東。

        第一百一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董事會辦公室、監事會主席書面通知全體董事、全體監事。

        第一百一十八條 公司的下列事項應通過公開發行的報紙向全體股東和公司債權人公告:

        1、年度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表等;

        2、股東會議決議、會議紀要;

        3、公司股利分配方案,新股認購方案;

        4、公司債券的發行數額、種類、用途、利率、還本付息辦法、期限,如發行可轉換債券,還應公告公司債券轉換為股份時的轉換條件及方法;

        5、公司股本的增加或減少,公司股本結構發生重大變化;

        6、公司股份轉讓及相關事宜;

        7、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公司高級管理層等方面發生重大人事變動; 8、公司的合并、分立、破產、解散與清算;

        9、公司章程修改的內容及條款;

        10、國家有關部門認為應公告的其它事項。

        第十四章 章程修改

        第一百一十九條 公司根據需要可修改公司章程,章程的修改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一百二十條 修改公司章程由董事會提出修改公司章程草案,提請股東大會討論通過并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

        第一百二十一條 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公司應報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1、更改公司名稱;

        2、更改、擴大和縮小公司經營范圍;

        3、增加或減少公司發行的任何類別股份的總數;

        4、更改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類別,以及變更全部或部分股份優先權;

        5、增設新股份類別;

        6、擴大股份的認購范圍,改變股票交易方式;

        7、改變每股股票面額;

        8、增設或取消可轉換債券;

        9、章程規定需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以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的其它條款的變更。除此之外的其它章程變動,公司應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10、國家有關新的政策、法律、法規等的頒布與本章程發生沖突時,本章程依法進行更改。

        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變更登記,任何對公司章程的修改不得生效。

        第一百二十二條 公司修改章程,涉及變更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等登記注冊事項,以及要求公告的其他事項,應予公告。

        第十五章 附 則

        第一百二十三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有抵觸之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第一百二十四條 本章程實施細則由公司各職能部門負責制定。本章程用漢語書寫。

        第一百二十五條 本章程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報批準機關審核,同時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認后生效。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

      公司的章程8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xx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以下簡稱“會議”)于x年2月15日上午在公司辦公樓412會議室以現場會議方式召開,會議應到董事12人,實到董事12人。會議由董事長張忠正召集并主持,會議召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審議,會議以12票贊成,0票反對,0票棄權的表決結果一致通過《關于修訂〈公司章程〉的議案》,對《公司章程》做如下修改:

        一、原《公司章程》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66,000萬元”,修改為“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99,000萬元”。

        二、原《公司章程》第十九條“公司股份總數66,000萬股,均為普通股”,修改為“公司股份總數99,000萬股,均為普通股”。

        該議案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尚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特此公告。

        xx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x年二月十六日

      公司的章程9

        股份公司監事會決議范本

        根據《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會議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召開。出資多的發起人已于會議召開____日前以________________方式通知全體監事,應到會監事__________人,實際到會監事__________人。會議由出資多的'發起人主持,形成決議如下:

        選舉___________為公司監事會主席。

        以上事項表決結果:同意__________ 人,占監事總數__________ %

        不同意________ 人,占監事總數__________ %

        棄權__________ 人,占監事總數__________ %

        與會監事簽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公司的章程10

        申請書

        南岸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司因發展壯大,現將辦理銀行貸款業務。貸款資料中需公司章程并蓋章,望貴局與于協助。

        此致

        敬禮!

        XXXXXXXXXXXXXXXXXXXXXX

        20xx年5月27日

      公司的章程11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是什么呢?大家知道要如何寫呢?下面來看看!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本公司為自然人一人有限公司,股東保證在中國境內只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公司不再設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焦作市 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焦作市 。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以上范圍內,法律法規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法規規定應經審批的,未獲得批準前不得經營。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公司增加、減少及轉讓注冊資本,由股東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一次,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認繳出資額、認繳出資期限

        第五條 股東名稱、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認繳出資期限如下: 股東姓名 認繳出資額 出資方式 出資比例(%) 繳付期限 萬元 人民幣 % 年 月 日

        第六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4)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5)有權查閱股東決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

        (3)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監事的報告;

        (4)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5)對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6)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7)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股東的決議;

        (2)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4)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5)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第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檢查公司財務;

        (2) 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 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 向股東提出提案;

        (5)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6)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五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 股東決議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十七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八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股東簽字并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的章程12

        為加強公司的規范化管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促進公司發展壯大,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訂本公司管理制度范本。

        一、公司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二、公司倡導樹立“一盤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門、個人做有損公司利益、形象、聲譽或破壞公司發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過發揮全體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和提高全體員工的.技術、管理、經營水平,不斷完善公司的經營、管理體系,實行多種形式的責任制,不斷壯大公司實力和提高經濟效益。

        四、公司鼓勵員工積極參與公司的決策和管理,鼓勵員工發揮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議。

        五、公司實行“崗薪制”的分配制度,為員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證,并隨著經濟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員工各方面待遇;公司為員工提供平等的競爭環境和晉升機會;公司推行崗位責任制,實行考勤、考核制度,評先樹優,對做出貢獻者予以表彰、獎勵。

        六、公司提倡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倡導員工團結互助,同舟共濟,發揚集體合作和集體創造精神,增強團體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七、員工必須維護公司紀律,對任何違反公司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都要予以追究。

      公司的章程13

        第一章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第三條公司名稱: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公司的出資人: ,出資方式: , 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是經 批準設立的國家授權投資機構。

        第八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九條出資人享有如下權利:

        (一)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選舉董事會成員或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定;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出資人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五章董事會職權、議事規則第十一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由 委派。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十二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五)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七)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十四條董事會對所議事項做出的'決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制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第十五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由董事兼任的,須經出資人同意。

        第十六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的人員;

        第十七條公司設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監事由 委派。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三年,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二十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交董事會任免。

        第七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出資人。

        第二十二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公司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四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二十六條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保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第二十七條公司章程經 批準生效。

        第二十八條公司章程由 負責解釋,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以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一式三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公司的章程14

        根據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東會決議,本公司決定增設分公司,特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原章程第一章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現變更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共同出資,設立______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由_______擔任法定代表人,并制定分公司章程。

        全體股東簽字:

        分公司法人代表簽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的章程15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一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xx設立xx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xx

        第二條住所:xx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xx。(以工商局核準為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貨幣xx萬元;實收注冊資本xx萬。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由出資人做出決定。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出資人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五條公司的出資人名稱xx,出資方式為貨幣,出資額xx萬元,出資時間x20xx年xx月xx日。

        第五章出資人的權利

        第六條出資人享有如下權利:

        (一)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委派執行董事和監事;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四)審議批準監事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率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項作出決議;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七條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出資人聘任。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派選連任。

        第八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五)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六)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九條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對出資人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出資人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聘應由出資人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條公司設監事一名,由出資人決定,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法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每屆任期為三年,由出姿人任免。

        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除行使本章程第八條職權外,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出資人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并向出資人報告;

        (二)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出資人報告;

        (四)提名公司經理人選,交出資人任命。

        第八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四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出資人。

        第十五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顧問、法規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七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二十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算

        第十八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3、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十九條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出資人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附則

        第二十條公司章程經出資人批準生效。

        第二十一條公司章程由出資人負責解釋,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以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準。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一式三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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