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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

      時間:2024-09-29 14:06:49 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章程[精品]

        在生活中,章程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章程是組織或團體的基本綱領和行動準則,在一定時期內穩定地發揮其作用。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寫好章程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公司章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公司章程[精品]

      公司章程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以下簡稱投資方)決定在經濟技術開發區成立獨資經營的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獨資公司),特訂立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獨資公司名稱:

        中文名稱:

        公司的法定地址:

        第三條投資方的名稱:

        注冊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國籍:

        第四條獨資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條獨資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獨資公司宗旨為:采用先進的技術和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使投資方獲得滿意的經濟效益。

        第七條獨資公司經營范圍為:

        第八條獨資公司生產規模為:年產xx。

        第九條獨資公司生產的產品:外銷xx%,內銷xx%。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十條獨資公司的投資總額為xx萬美元。獨資公司的注冊資本為xx萬美元。

        第十一條投資方認繳出資額為xx萬美元,以出資。

        第十二條投資方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繳付注冊資本的15%,其余部分根據生產需要在年內分期出資。

        第十三條投資方繳付出資額后,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出具驗資報告。

        第十四條經營期內,獨資公司不得減少注冊資本數額。

        第十五條獨資公司注冊資本增加、轉讓須經董事會一致通過。

        第十六條獨資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董事會一致通過后,報原審批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七條獨資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獨資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董事會決定獨資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1.決定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告;(如生產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運用,借款等)

        2.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3.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4.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5.修改公司章程;

        6.討論決定獨資公司擴產、停產或與另一個經濟組織合并;

        7.決定聘用總經理等高級職員;

        8.負責獨資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9.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宣。

        第十九條董事會由xx名董事組成,由投資方委派。

        第二十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xx名。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投資方在委派和更換董事人選時,應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及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原則上在公司所在地舉行。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其委派人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六條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如屆時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則作為棄權。

        第二十七條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夠三分之二人數時,其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該記錄由公司存檔。

        第二十九條下列事項須經董事會一致通過:

        1.獨資公司章程的修改;

        2.獨資公司的終止、解散;

        3.獨資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

        4.獨資公司與其它經濟組織的合并。

        第三十條下列事項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的董事通過。發展計劃;經營方案;三項基金(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和企業發展基金)提留;利潤分配;勞動工資計劃;高級職員任命;招收職工及職工的權限待遇等。

        第五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一條獨資公司的經營管理機構,下設業務、技術、生產等部門。

        第三十二條獨資公司設總經理一人,由董事會聘任。

        第三十三條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獨資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獨資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應由總經理簽署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條總經理的任期為四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六條董事長、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獨資公司總經理及高級職員。

        第三十七條總經理不得參與其它經濟組織對本獨資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八條獨資公司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審計師各一人,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九條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由總經理領導。總會計師負責領導獨資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獨資公司開展全面經濟核算,實施經濟責任制。審計師負責獨資公司的.財務審計工作,審查稽核獨資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向總經理并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第四十條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時,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如觸犯刑律,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財務會計

        第四十一條獨資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獨資公司會計年度采用日歷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三條獨資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四十四條獨資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它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匯價計算。

        第四十五條獨資公司在中國銀行或中國銀行同意的其它銀行開立人民幣及外幣帳戶。

        第四十六條獨資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七條獨資公司財務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一、獨資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二、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收入情況;

        三、公司注冊資本及負債情況;

        四、獨資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八條獨資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核簽字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九條獨資公司的財務審計需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審查、稽核,并將結果報告董事會和總經理。

        第五十條獨資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由董事會決定其正常資產的折舊年限。

        第五十一條獨資公司的一切外匯事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以及獨資公司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利潤分配

        第五十二條獨資公司從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決定。

        第五十三條獨資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利潤,由獨資公司自行分配。

        第五十四條獨資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每個會計年度后三個月內公布利潤分配方案。

        第五十五條獨資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分配。

        第八章職工

        第五十六條獨資公司職工的雇用、解聘、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辦理。

        第五十六條獨資公司所需要的職工,可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者經勞動部門同意后,由獨資公司公開招收,擇優錄用。

        第五十八條獨資公司有權對違犯獨資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對開除、處分的職工,報當地勞動部門備案。

        第五十九條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獨資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定。獨資公司隨著生產的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的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六十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宣,獨資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九章工會組織

        第六十一條獨資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二條獨資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利和物質利益;協助獨資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獨資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六十三條獨資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和獨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四條獨資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獨資公司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六十五條獨資公司工會參加調解職工和獨資公司之間發生的爭議。

        第六十六條獨資公司每月按獨資公司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獨資公司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六十七條獨資公司期限為xx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八條投資方延長經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限滿前六個月,向原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手續。獨資公司提前終止經營,需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并報送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六十九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投資方有權依法終止經營。

        1.由于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時:

        2.由于獨資公司連年虧損,無力繼續經營時。

        第七十條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獨資公司財產進行情算。

        第七十一條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獨資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七十二條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七十三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獨資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四條清算委員會對獨資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其剩余的財產,投資方自行分配。

        第七十五條清算結束后,獨資公司匠向原審批機構提出報告,并向原登記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十一章規章制度

        第七十六條獨資公司通過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有: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個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七十七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七十八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

        第七十九條本章程須經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批準才能生效,修改時同。

        投資方:

        代表簽字:xx

        xx年xx月xxxx日

      公司章程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明確公司和股東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法定名稱為____________公司。

        本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中國___省___市___地。

        第三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8000萬元。

        第四條 本公司的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 本公司宗旨是:_______________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使公司不斷發展,使全體股東獲得良好的經濟效益,繁榮社會經濟。

        第六條 本公司為____________公司。

        第七條 本公司發起人分別為: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經營方針

        第八條 本公司的經營范圍為:_______________生產銷售建筑材料、從事房地產開發、承攬建筑裝飾工程。

        第九條 本公司的方針為立足本地,逐漸向省內外延伸,不斷提高企業信譽,樹立企業形象。

        第三章 公司股份

        第十條 本公司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除由發起人認購外,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

        第十一條 本公司全部注冊資本分成等額股份,并以股票形式表示。股票由公司蓋章后生效。

        第十二條 本公司實收股本為公司的注冊資本。注冊資本總額為人民幣8000萬元。

        第十三條 本公司發行股份為記名式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每張股票為100股。

        第十四條 本公司股份可用人民幣或外幣認購,用外幣認購時,按收款當日中國____________公布的外匯買入價折合人民幣計算。

        第十五條 本公司紅利分配均以人民幣支付。

        第十六條 發起人可以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應進行資產評估。

        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注冊資本的20%。

        本公司發起人認購股份情況如下: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條 發起人以外的認股人必須以貨幣作出資。

        第十八條 本公司所發行的股份,股權平等,同股同利,各股東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十九條 本公司在增資擴股時,須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二十條 本公司發起人所持股份自公司成立起3年內不得轉讓,本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第四章 公司債券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可以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允許的情況下,根據經營需要籌措貸款和發行債券。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發行債券應由董事會提議并經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后方為有效。本決議為普通決議。

        第二十三條 公司發行債券和債券轉讓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辦理。

        第五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二十四條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為本公司的股東,股東按其所享有的股份額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第二十五條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為公司的股東,股東按其所持有的股份額享有如下權利:_______________

        1、出席或委托代理出席股東會,并行使表決權、選舉權,享有被選舉權。

        2、依法轉讓股份的權利。

        3、查閱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紀要、會議記錄和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

        4、按其股份取得紅利。

        5、本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剩余財產。

        6、按其股份比例優先購買新股,其優先購買權可以轉讓或放棄。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股東承擔義務:_______________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所認購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3、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的虧損和債務承擔責任;

        4、股東不得退股;

        5、服從執行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決議;

        6、積極支持公司改善經營管理,促進公司業務發展,維護本公司利益,反對和抵制有損本公司利益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行使職權:_______________

        1、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監事會的報告;

        2、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及虧損彌補;

        3、批準公司的年度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以及其他會計報表;

        4、決定公司增減股本;

        5、決定公司發行債券;

        6、選舉或罷免董事會成員,決定其報酬和支付辦法;

        7、決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終止和清算;

        8、修改公司章程;

        9、審議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的提案;

        10、需由股東會作出決議的其他事項。

        股東會的決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股東臨時會。

        (一)股東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并應于每個會計年度終結后3個月內召開;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董事會應在2個月內召集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_______________

        1、董事缺額近1/3時;

        2、公司累計未彌補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

        3、代表公司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應由董事會召集,并于開會的30日以前但不超過60日通告股東,通告應載明召集事由,股東會臨時會議不得決定通告未載明事項。

        第三十條 股東會作出的普通決議應由代表股份總數1/2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由出席會議的過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能有效。

        第三十一條 股東會作出的特別決議應由代表股份總數2/3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由出席會議的過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能有效。

        股東會對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修改公司章程作出決議為特別決議。

        第三十二條 出席股東會所代表的股份達不到章程第二十九條和三十條數額時,會議應延期20日舉行,并向未出席的股東再次通知。

        延期后召開的股東會所代表的股份達不到本章程第二十九條和三十條規定的數額時,應視為已達法定數額,按實際出席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額計算表決權的比例達到第二十九條和三十條規定的比例時,大會作出的決議即為有效。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決議時每一股有一票表決權。

        第三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應作記錄,會議的決議事項應形成會議紀要,會議記錄及紀要應與出席股東會的股東的簽名簿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六章 董事會和經理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是公司的常設權力機構,在股東會閉會期間,負責本公司的重大決策,并向股東會負責。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采用單數制,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共7人。

        第三十七條 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可以由股東擔任,每屆董事任期3年,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位期間經股東會決議可以罷免,從法人股東選出的'董事,因該法人內部的原因需要易人時,可以改派。

        第三十八條 第一屆董事候選人,由發起人提名,第二屆以后的董事候選人由原董事會提名,達到本公司股份總額10%以上的股東聯合提名,也可以作為候選人。

        第三十九條 選舉董事采取累積投票制,所得選票較多者當選為董事,董事可以兼任本公司高級職員。

        第四十條 本公司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董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四十一條 董事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通知各董事時應書面載明理由。

        第四十二條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四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作出記錄,并由出席董事和委托代表以及記錄員簽字。

        董事有要求在記錄上作出某些記載的權利,董事應依照董事會議記錄承擔決策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致使公司受到嚴重損失時,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曾表示反對的董事,可免除賠償責任,但不出席會議,又不委托代表的董事表示反對,不免除責任。

        第四十四條 董事長由董事擔任,由全部董事的2/3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四十五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主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簽署公司股票、債券;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種裁決和處置必須符合公司的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董事會決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六條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作出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四十七條 董事和總經理不得從事與本公司有競爭或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董事、總經理以及本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因違法、違章、徇私舞弊或失職造成本公司重大經濟損失時,根據不同情況,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可以給予下列處罰:_______________

        (一)限制權力;

        (二)免除現任職務;

        (三)負責經濟賠償。

        第七章 監事會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對董事會成員、經理管理行為行使監督職能。

        第四十九條 監事會成員為3人,其中1/3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職工代表出任,2/3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監事。

        第五十條 監事每屆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五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對董事會商討的有關問題和決定可提出質疑并要求答復。

        第五十二條 監事會表決時應以書面形式,監事會作出決議時應由全體監事過半數以上通過。

        第八章 財務會計與審計

        第五十三條 公司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制訂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公司將歷年財務會計報表置備于公司辦公場所,供股東查閱。

        第五十四條 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_______________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狀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五十五條 公司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辦理納稅登記,繳納稅款。

        第五十六條 公司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配備內部審計人員,依公司章程規定在董事會領導下對公司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九章 利潤分配

        第五十七條 公司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照下列順序分配:_______________

        1、彌補虧損;

        2、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

        3、提取公益金;

        4、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

        5、支付股利。

        第五十八條 法定公積金按稅后利潤的10%提取,當公積金已達注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

        任意公積金按照稅后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具體比例由董事會根據每年的盈利狀況確定,按照股東會決議使用。

        下列款項應列入資本公積金:_______________

        1、超過股票面額發行所得的溢價額;

        2、接受贈與;

        3、按國家有關規定應列入的其他款項。

        第五十九條 法定公積金和資本公積金應用于下列各項:_______________

        1、彌補虧損;

        2、轉增股本;

        3、國家規定的其他用途。

        第六十條 公益金按照稅后利潤的20%提取,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六十一條 公司股利每年支付一次,按各股東持有股份比例進行分配,公司分配股利采取現金股利的形式。

        第六十二條 公司按稅務機關規定代扣代繳個人股東股利收入的應納稅金。

        第六十三條 公司執行國家規定的股份制企業勞動管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各項制度。

        第十章 合并與分立

        第六十四條 公司的合并、分立由董事長提出方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

        第六十五條 公司合并可采取吸收合并或創立合并的方式。公司合并時由合并各方簽訂協議,合并各方未清償的債務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擔。

        第六十六條 公司分立時應先對公司債務的承擔作出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債權人,簽訂清償債務協議。

        第六十七條 公司合并、分立按國家規定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一章 終止與清算

        第六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_______________

        (一)股東會議決議解散;

        (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三)公司宣告破產;

        (四)《公司法》規定的其他解散事項。

        依本條第一款終止的,董事會應將公司終止事宜通知各股東,召開股東會,確定清算組人選,發布公司。依第三款終止的,依照《破產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九條 公司清算組織成立后,應在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兩個月內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應自通知送達之日起30日內,未接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

        第七十條 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1、制訂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3、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4、清理債權債務;

        5、清繳所欠稅款;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進行訴訟活動。

        第七十一條 公司決定清算后,任何人未經清算組織批準,不得處分公司財產。

        公司財產優先撥付清算費用后,清算組織按下列順序清償:_______________

        1、自清算之日起前3年所欠公司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

        3、銀行貸款、公司債券和其他債務。

        第七十二條 公司清償后,清算組織應將剩余財產按股東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第七十三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應提出清算報告并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必須經注冊會計師驗證,審批機關批準后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

        第七十四條 公司根據需要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應按下列程序進行:_______________

        1、由董事會會議提出修改章程提議;

        2、把上述內容通知股東,并召開股東會,由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

        3、依照股東會通過的修改章程決議,擬定公司章程的修正案。

        第七十五條 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公司應報審批機關批準,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1、更改公司名稱;

        2、更改、擴大或縮小公司的經營范圍;

        3、增加或減少公司發行股份的總數;

        4、增設新的股份類別;

        5、改變每股股票面額;

        6、需經股東會特別決議的條款的變更。

        第七十六條 公司應將變更后的修改條款通知股東,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通知辦法

        第七十七條 公司應將變更后的修改條款通知股東,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經股東會通過,報審批機關批準,并經創立大會通過后對內產生效力,經登記機關核準后正式產生法律效力。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

        訂立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股東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印鑒)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章程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深圳經濟特區有限責任公司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 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名 稱:深圳市 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 區 路 號 樓 層 室。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為: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自公司核準登記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 股 東

        第七條 公司股東共 個:

        甲 方:

        姓名或名稱:

        住 所:

        執照注冊號:(自然人為身份證號碼):

        乙 方:

        姓名或名稱:

        住 所:

        執照注冊號:(自然人為身份證號碼):

        (注:若有多個股東照此類推)

        第八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 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 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 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 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 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 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名稱或姓名 出資額 出資比例

        第十三條 股東以(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

        第十四條 各股東應當于公司注冊登記前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或:

        第十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于公司注冊登記之日起兩年內分期繳足,首期出資額于公司注冊登記前繳付,并且不低于注冊資本的50%。

        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股東可以以非貨幣出資,但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 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 股東會

        第十七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 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十二月召開。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

        或: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代理人參加。

        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董事會(或:執行董事)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共 人,(注:3-13人)其中:董事長一人。(注:是否設副董事長自行決定)

        或:

        第二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或:由股東會任命產生)任期 年。(注:不得超過三年)

        或: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 年(注:不得超過三年)。

        第二十六條 董事由股東根據出資比例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或:

        第二十六條 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 董事任期 年(注: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或:

        第二十七條 執行董事任屆期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二十九條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

        到會的董事應當超過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并且是在全體董事人數過半數同意的前提下,董事會的決議方為有效。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或:

        第二十九條 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第六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 年(注:由公司自行決定)。經理對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二條 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 監事會(或:監事)

        第三十四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成員 名(注: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應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或: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名〈注:1-2名〉),監事由股東會委任,任期三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六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 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九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 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四十一條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九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條 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會確定清算組,并在股東會確認后十五日內成立。

        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七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

        第四十九條 財產清償順序如下:1、支付清算費用;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3、繳納所欠稅款;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三條 股東會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五條 公司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本章程于公司核準登記注冊后生效。

        股東蓋章及簽字(注:自然人為簽名):

        甲 方: 乙 方:

        姓名或名稱: 姓名或名稱: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注:若有多個股東照此類推)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 企業名稱:

        第三條 企業地址:

        第四條 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 企業經營范圍: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 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 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6萬元,其中現金:6萬元。

        第三章 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 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 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 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 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 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20xx年7月8日。

        第十三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 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 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 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報送登記機關一份,本企業存檔一份。

        投資人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

        【相關閱讀:國有獨資公司章程】

        __________ 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由投資人制定。本國有獨資公司章程,僅供參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公司和出資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下稱“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是XX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出資人”)受XX市人民政府委托,按照《公司法》和其它有關法律的規定,投資組建的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為

        ______萬元人民幣。公司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出資人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為出資人實際交付并經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

        第七條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

        期限為_____________。

        第八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長擔任(可由經理擔任,此處須明確)。

        第九條 XXX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行使國有資產出資者的職權,并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享有由出資人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

        第十條 XXX國有資產委員會代表政府依法對公司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公司依法享有授權范圍內國有資產的占有、支配、處置和受益權,負責授權范圍內國有資產的經營和管理,履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第十一條 公司實行產權明晰,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機制。公司依法自主決定公司內部組織機構和資產經營形式,決定公司對外投資(非重大投資)并獲得受益;公司的一切活動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和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二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

        織與行為、公司與出資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以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第十三條 公司依法設立子公司,可以與其他法人企業共同

        投資組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并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所組建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章 出資方式及出資者的權利義務

        第十四條 XXX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作為出資人履行對公司監督管理職責,行使如下權利:

        一、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委派或更換公司董事會成員,指定公司董事長;

        三、委派或更換公司監事會成員,指定公司監事會主席;

        四、批準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減資本、資本轉讓和發行公司債券;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出資者的義務:

        一、保證認繳的國有資本金按期足額到位,公司登記成立后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抽回出資,不直接支配公司法人財產和不干預資產經營活動。

        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董事會

        第十六條 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其成員由出資人委派或更換,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成員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委派,或者董事在任職期內提出辭職,未經出資人免職的,該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七條 公司董事會由___人組成,設董事會一名,副董事長一名。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委派或更換;經出資人批準和同意,董事可以兼任總經理。未經出資人同意,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第十八條 董事會實行集體決策制度。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 董事會每季召開一次,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前五日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相關事項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有要求在會議記錄上記載對決議有異議的權力。

        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應出席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二十二條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可以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對接到召開會議通知,不出席會議又不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的董事視作同意董事會決議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職權:

        一、 執行出資人的決定,并向出資人報告工作;

        二、 修改公司章程;

        三、 決定公司投資方案和經營計劃;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總經理提名,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 批準公司員工報酬方案;

        十一、擬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會根據出資人的授權,可以決定公司上述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出資人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由出資人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四條 根據需要,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休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

        第二十五條 公司董事會設董事會秘書,負責處理董事會日常事務。

        第四章 監事會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___人(可自定,不得少于五人),設監事會主席一名。監事、監事會主席由成都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委派、指定或者更換。監事中應有不低于三分之一比例的職工代表,監事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公司董事、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不得兼任公司副總經理。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 對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 當董事和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總經理予以糾正;

        四、 向出資人作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 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監事會主

        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決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監事表決通過。

        第二十九條 監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能。

        第三十條 監事行使職權時聘請律師、注冊會計師、職業審計師等專業人員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章 總經理

        第三十一條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統一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和管理。公司設總經理、副總經理若干名,任期三年。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討論通過,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由總經理提名,經董事會批準后,由董事會聘任,也可由董事會向社會公開招聘。

        第三十二條 總經理職權:

        一、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決議和決定,并將實施情況向董事會作出報告;

        二、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三、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負責提出公司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紅利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六、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八、聘任和解聘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的出外;九、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 總經理的義務:

        一、 保證董事會決議的貫徹實施,負責公司資產的完整和

        增值;

        二、 保證公司經營目標任務的完成,維護出資人的權益;

        三、 公司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四條 總經理在任期內無重大失誤和嚴重違法亂紀行

        為,董事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總經理有權拒絕非經董事會批準的任何人對企業經營管理公司的干預。

        第三十五條 公司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

        人員應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工說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行政、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六章 財務、會計、審計及利潤分配

        第三十六條 公司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 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自公歷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八條 公司的一切憑證、賬簿、報表用漢語書寫,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

        第三十九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計,向出資人報告。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 資產負債表

        二、 損益表

        三、 現金流量表

        四、 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 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條 公司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按時繳納稅、費,接受國家財政,稅務的檢查、監督和注冊會計師的社會監督。

        第四十一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各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四十二條 公司稅后利潤處置順序:

        一、 歸還到期投資貸款和公司債券本息;

        二、 彌補上一年度虧損;

        三、 提取法定公積金10%(累計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50%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三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途限于下列各項:

        一、 彌補公司的虧損;

        二、 擴大公司生產經營;

        三、 轉增公司資本。

        公司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贈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第七章 勞動人事、工資分配

        第四十四條 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維護公司

        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公司按照國家法定假日休假,公司與職工因勞動關系發生爭議,應按勞動爭議法規處理。

        第四十五條 公司勞動人事和用工制度實行全員聘用勞動合

        同制,試用期三個月。除由董事會聘用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外,員工一律由公司按全員聘用合同制管理規定進行聘用,簽訂勞動合同。職工按照勞動合同規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公司有權決定招聘和辭退經營管理人員和職工,有權對違紀職工和不合格職工按規定進行處理,職工也可按規定選擇單位。

        在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同時,公司對各級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制,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任期與董事相同,屆滿可連聘連任。

        第四十六條 公司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對職工退休養老金、失業保險、大病醫療統籌等職工應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公司職工有辭職自由,但必須依法在辭職前三十天提出書面申請,以公司總經理授權人批準后履行有關手續,未經批準擅自離職而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必須依法賠償。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

        第四十七條 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由董事會擬定,經出資人批準后,報請原批準機關審批。

        第四十八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新設合并或吸收合并兩種形式。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立的公司承續。

        第四十九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應當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前的債權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條 公司合并、分立或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做出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進行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不清償債務或不提供擔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分立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第五十一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九章 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條 公司有《公司法》第181條規定情形之一解散。

        第五十三條 公司解散時,應當自公司作出解散決議之時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成員由公司董事會確定。逾期未成立清算組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因各種原因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組織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財產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 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 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業務;

        四、 清繳所欠稅款;

        五、 清理債權、債務;

        六、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

        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資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五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

        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五十七條 公司財產優先撥付清算組費用后,按下列順序

        進行清償:

        一、 所欠公司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二、 繳納所欠稅款;

        三、 清償公司債務。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成都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確認,依法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九條 公司可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應經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的董事通過。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有抵觸之處,依照法律,依照管理法規執行。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經公司董事會通過后,應報XXX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和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等方共同出資,設立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住所:

        (注: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明確表述所在市(區)、縣、鄉鎮(村)及街道門牌號碼。)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以上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記載項目為準;涉及許可審批的經營范圍及期限以許可審批機關核定的為準)。

        (注: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根據公司從事經營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填寫。)

        第六條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需經行政許可的項目,應依法向許可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許可批準后方可開展相關活動。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應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手續。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住所身份證(或證件)號碼股東1XXXXXXXXXX股東2XXXXXXXXXX股東3XXXXXXXXXXXXX

        第十條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1:認繳出資額XXX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XX%,出資方式為貨幣(或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內繳足。

        股東2:認繳出資額XXX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XX%,出資方式為貨幣(或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內繳足。

        股東3:XXX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繳付出資,不得虛假出資、抽逃出資。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或由執行董事行使該職權);(注:該項由

        股東自行確定,并作相應修改)

        (十二)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注:本條可由股

        東自行確定按照何種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依照規定的時間按時召開(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召開的次數和時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注:本款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時間)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或蓋章)。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注:股東會的其他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公司章程6

      _______行政管理局:

        _______公司因發展壯大,現將辦理銀行貸款業務。貸款資料中需公司章程并蓋章,望貴局與于協助。

      此致

      敬禮!

        單位: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章程7

        第一條 公司本部

        第1款 公司本部

        第2款 其它辦事處

        公司也可在董事會隨時指定的或應公司業務所要求的其它地點設立辦事處。

        第二條 股東大會

        第1款 股東大會地址

        所有股東大會必須在公司本部或公司董事會所決定的其它地點召開。

        第2款 年會

        股東每年于×月×日×時舉行年會以董事會和開展其它任何例行事務。如果該日期為法定假日,會議將在假日后的營業日的相同時間內舉行。

        第3款 特別大會

        應董事會、董事長、總經理、或應擁有至少10%公司投票權的一個或多個股東的提請可召開特別股東大會。

        第4款 股東大會開會通知

        股東大會年會或特別大會的通知應由秘書或秘書助理,如沒有設立此種辦事人員或他或她疏忽或拒絕辦理,則由任何董事或股東作成書面送達給在大會上享有投票權的股東。

        此種通知書必須親自投送或按公司股票轉讓登記簿上所登記的股東地址或該股東所提供的用于通知的地址通過一級郵件或其它書面方式投送。通知書送達時間最遲不得晚于開會前十(10)天,最早不得先于開會前六十(60)天。

        第5款 撤銷通知

        任何股東大會的議題,不論該會議是怎樣召集或通知,或在何地召開,只要予會人員達到法定人數,其是否是親自出席或由人代表不論,且凡不能親自出席或派代表出席的每位有投票權的股東在會前或會后簽署了一份撤銷通知或同意會議召開或贊同會議記錄的文書,均應視為與正式召集和通知且如期召開的會議的議題一樣合法。

        第6款 特別通知以及撤銷通知規定

        除下列規定之外,任何股東在股東大會上就下列提案的贊成意見均應視為合法,只要被贊成的該提案的大概性曾在會議通知書上,或在其它任何撤銷通知的文書上有過說明:

        贊成按《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1201條對公司作重大調整;

        贊成按《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1900條通過投票自行關閉和解散公司;

        贊成按《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20xx條分配股份,將其作為公司關閉

        計劃的一部分。

        如果上述提案在股東大會上經有投票權的股東一致通過,則不管其是否作過通知,此種贊成均應視為有效。

        第7款 不用開會決定采取的行為

        凡可在股東年會或特別股東大會采取的行為均可不必開會或不用事前通知而采取,只要經不少于最低投票數額的公開發行股票的股東在書面文書上簽字提出,并授權或提交股東大會讓所有有投票權的股東出席投票表決即可。

        就下列任何提案,除非經所有有投票權的股東書面認可,任何未經股東全票贊同的不用開會即采取行為的通知,必須在該行為完成前十(10)天發出。

        根據《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0條規定,贊同公司與其一個或多個董事或贊同公司同與其一個或多個董事有重大利益關系的其它公司、商號或協會簽署合同或從事業務;

        根據《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7條對公司代理商進行賠償;

        任何不經開會即采取的公司行為,凡未經全體股東書面同意,必須立即通知那些有投票權但未曾書面贊同的股東。

        盡管本款有以上各項規定,除本章程第三條第4款規定之外,如不經具有選舉董事權的股東一致書面同意,董事仍不得經書面贊同而當選。

        書面同意可由文件撤銷,但必須在要求授權采取行為的股東書面同意的票數由公司秘書登記之前收到文件,過時則無法撤銷。生效時間以公司秘書收到文件時為準。

        第8款 法定人數和股東行為

        半數以上具有投票權的股東親自出席或由人代理出席即構成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如果大會達到法定人數,出席會議且就一切事項有權投票的股東半數以上的投票贊成即構成股東行為,除非法律規定需更多票數或本款下面段落另有規定。

        出席合法召集或召開且達到法定人數的大會的股東,即使與會股東離去而所乘人數不足法定人數,仍可繼續進行議程,除非一項決議的通過至少需要法定人數的過半數,此時則可休會。

        如果不能達到法定人數,任何股東大會均可經半數以上出席會議的股東(親自或由人代理出席)投票而隨時休會,但不得進行其它任何議題,本款以上作有規定 的除外。

        第9款 投票

        只有在董事會按本章程第八條第3款確定的登記期限前登記的股東,或者,如果沒有確定此種登記期限,在以下所規定的登記期限前登記的股東方可有權在股東大會上投票。

        如果沒有確定登記期限:

        認定股東是否有權被通知參加股東大會或有權在大會投票的登記期限應為開會通知送出前的一天,一直到停業時間為止,如大會不用通知,則為開會前的一天,一直到停業時間為止。

        認定股東是否有權在不開會且董事會不采取先行行為的情況下用書面文件同意公司行為的登記期限為收到第一份書面同意文件日期。

        因其它目的而認定股東的登記期限為董事會作出相關決議的那一天,一直到停業為止,或為采取該其它行為之前的第60天為止,兩者中以最遲日期為準。

        凡有投票權的股東可按所持股份的數額每股投一張票,法律、公司章程或本章程附則其它條款另有規定的除外。除選舉董事之外,任何有投票權的股東均可用他或她的部分股份投一提案的贊成票,而剩余的股份不投票或投反對票。如果一股東無法具體說明他或她用于投贊成票的股份的數額,則應確鑿推定該股東的贊成投票包含了他所有的有投票權的股份。

        每次選舉董事,股東均無權累積選票,除非在投票開始前候選人已經被提名,且股東在投票開始之前已經通知大會他或她想累積選票。如果有一股東遞交通知,則所有有投票權的股東均可以增加他或她的股份額或按同樣原則,以將此種選票分投給他或她認為恰當的候選人的方式累積選票,使一位候選人所得的選票等同于當選董事的選票數。根據所選董事的數量,得選票最多的候選人將當選。反對票或棄權票無效。如有股東在投票前提出要求,董事選舉得用投票而不是用口頭贊成進行。

        第10款代理

        任何擁有投票權股份的股東均可通過向公司秘書呈送委托書而授權其他一人或多人代理此種股份投票。在本章程附則中,“委托書”是指業經簽字的書面授權書或經股東或股東的律師授權的電子傳送件,是將此股東的股份所附的投票權具體授予其他一人或多人的書面文件。在本章程附則中,“業經簽字”是指在委托書(手書、打印、電報、電傳或其他形式不論)上由股東或其律師簽署股東的姓名或其他認可標記。如能提供材料,證實確為股東、或他或她的律師授權,亦可用電話進行口頭委托。

        委托書在簽署十一(11)個月后即失效,委托書中另有規定者除外。委托書簽署人可在委托投票前撤銷委托,否則委托書將視為合法有效,《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705條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三條 董事

        第1款 權力

        根據本公司章程和《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的各項規定,公司的業務及事務均由董事會管理,所有的公司權力均由董事會或按其指示行使。

        第2款 數額

        董事的法定數額為××名。

        股票發行后,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發行在外有投票權股份的多數股東贊成;此外,任何修改后的章程均不得將法定董事的數額降為五(5)人以下,本章程第四條附加規定的除外。

        第3款 選舉和任期

        董事必須經股東大會年會選舉產生,任期到第二年年會新的'董事被選出任命為止。

        第4款 空缺

        董事會只能因董事死亡、辭職或免職或因法定董事數額的增加,或因在股東大會年會或選舉董事的特別大會上股東們沒有選足法定的董事數額而出現空缺。凡董事被法庭宣布為精神不正常或定為重罪犯,董事會可宣布其職位空缺。

        股東可在任何時間==選舉董事以填補董事空缺。任何此種選舉需經發行在外且具有選舉權的股份的多數股東書面認可,因免職而出現的空缺不得照此填補。

        任何董事均可向董事長、總經理、秘書或董事會遞交書面辭職申請,辭職申請一遞交即刻生效,除非授權書中明確寫有以今后某一時間為生效期。如果生效日期為以后某一時間,辭職生效時可選舉一繼任董事以接替職位。董事會法定人數的減少不得成為免去任期未滿的董事的理由。

        第5款 免職

        任何或所有董事均可無故被免職,只要此種免職是經發行在外且有投票權的股東多數贊同,并符合《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03條的規定。除《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02、303和304條規定的外,董事在董事任期未滿之前不得被免職。

        經持有已發行的任何種類股票最少10%股份的股東的提請,有關縣的高級法院可以其具有欺詐或不誠實行為、嚴重濫用公司職權或斟酌權為由免去任何董事的職務,并可禁止任何此種被免職的董事在法院所規定的期限內重新當選。在此種訴訟中,公司可作為一方當事人。

        第6款 會址

        董事會的會址可在任何地方,即在或不在馬薩諸塞州的,會址可在會議通知書中指明,如果會議通知書中沒有指出會址或會議不用通知,即以公司總部或董事會隨時作出的決議所指明的地址為會址。董事會可使用會議電話或類似通信設備召開會議,只要參加會議的所有董事都可相互通話。

        第7款 董事會年會、定期會議和特別會議

        董事會年會須緊接股東大會年會之后在同樣的會址召開,不用另行通知。其他董事會定期會議在董事會隨時決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此種定期會議不用另行通知。

        董事會特別會議可由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秘書或任何兩名董事提請召開。董事會特別會議的召開須提前四(4)天用郵件通知,或提前四十八(48)小時專人投遞或用電話通知。開會通知或撤銷通知不必說明董事會特別會議的目的。

        如果會議終止長達24小時以上,會議繼續召開之前得向出席原會議的所有董事遞交通知書,說明延期會議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第8款 法定人數和董事會行為

        董事會所有會議的法定人數為××,除非本章程本條規定作了修正。

        根據《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0條(有關批準與一董事有重大經濟利益關系的合同或交易的規定)以及第317條第5款規定(關于對董事的補償的規定),在合法舉行且與會董事達到法定人數的會議上由多數董事采取的行為或作出的決定應視為董事會決議。凡開會時與會者人數達到法定數目,即使有董事中途退席,會議仍可照常進行并決定事項,只要所采取的行為是經此種會議規定的法定人數的多數所同意。

        出席會議的多數董事可決定讓會議延期到另外時間和另外地點召開,不論出席此會議的人數是否達到法定人數。

        第9款 放棄被通知權規定

        任何董事會議所處理的事項,不論其是如何或在何地召開,均應被視為是與正常通知和召集并合法舉行的會議所通過的事項一樣有效,只要與會者達到法定人數,只要未到會的每一位董事在會前或會后都簽署了一份放棄被通知權的文件,一份贊成召開此次會議的文件和一份認可會議記錄的文件。所有此種放棄、贊成和認可文件都必須交公司登記存檔或寫在會議記錄中。放棄被通知權或贊成會議召開的文件不必陳述開會目的。

        第10款 不用開會所采取的行為

        凡董事會即將規定或許可的行為,只要經全體董事集體或單獨書面同意,即可不用開會而采取。此種同意書(集體或單獨)必須同董事會會議事項記錄一起存檔。

        此種經書面認可而采取的行為具有與董事一致投票贊成而采取的行為一樣的效力。

        第11款 報酬

        董事本身不領取服務薪金,但董事會可通過決議,同意支付一筆合乎情理的費用作為董事參加例行或特別會議的報酬。本章程的任何規定都不得限制董事以其他身份為公司服務并由此得到報酬。特別或常務委員會成員可因參加會議而得到同樣報酬。

        第四條 高級職員

        第1款 高級職員

        公司高級職員包括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一名秘書和一名主管公司財務的財務主管。公司還可擁有其他一些頭銜和責任由董事會所決定的高級職員。準許一人兼任數職。

        第2款 選舉

        所有的公司高級職員都由董事會挑選并向董事會負責。

        第3款 免職和辭職

        任何高級職員均可隨時被董事會免職,可說明或不說明理由。任何高級職員均可向董事會、公司總經理或秘書提交申請要求辭職。辭職申請書生效期為收到該申請書的當天或為辭職書中所寫明的日期。高級職員的免職或辭職不得影響任何雇傭該職員的合同所規定的該職員或公司所享受的權利(如果有)。

        第4款 總經理

        總經理為公司主要行政官員和總管,必須聽從董事會的決議和指揮,負責全面監督、領導和控制公司的業務和事務。他或她得主持所有的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依照職權,作為所有常設委員會的成員,包括常務委員會(如果有)在內,其具有公司總經理通常應當具有的總的行政管理權力和職責,且具有董事會或本公司章程隨時規定的其他權力和職責。

        第5款 副總經理

        如總經理缺席或無法履行職責,按董事會所決定的排列順序(如沒有排名順序,則由董事會指定),由副總經理代理總經理的一切職責,在代理總經理職責時,副總經理具有總經理所擁有的一切權力,同時得受到總經理所受到的一切限制。每位副總經理還必須履行董事會或本公司章程隨時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6款 秘書

        秘書負責在公司本部保存,或叫人保存董事會所有會議的記錄。會議記錄必須包括每次會議的時間和地點,不論其是例會或特==別會議,如果是特別會議,還應記載會議是如何召集或授權召開的;所發出的會議通知或所收到的放棄被通知權利的文書;出席會議的董事姓名;出席或代理出席會議的股份份額;以及會議議程說明。

        秘書負責在公司本部或公司證券過戶代理人辦公室保存,或叫人保存股份登記簿,登記簿上記有股東的姓名和地址,每位股東所持股份的種類和數額,股權證發行的數額和日期,以及交還予以廢止的股票的作廢日期以及數量。

        秘書負責在公司本部保存,在叫人保存公司章程的正本或一副本,其應為最新修訂或改動并經秘書驗證過的版本。

        秘書負責送發根據法律或本章程規定應當予以通知的所有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書。

        秘書負責掌管公司印章,并行使董事會或本章程隨時賦予的其他權力和履行董事會或本章程隨時規定的其他義務。

        如秘書缺席或無法履行職責,如設有秘書助理,應按董事會確定的排列順序(如無順序之分,由董事會指派)由助理負責行使秘書的所有權力,秘書所受到的限制同樣全部適用于秘書助理。秘書助理(如果有)還應行使董事會或本章程隨時賦予的其他權力,并履行董事會或本章程隨時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7款 財務主管

        財務主管是本公司的主要財務官員,負責保管或讓人保管登記公司財產和業務的帳簿和記錄,確保帳目完整無誤。

        財務主管負責以公司的名義將貨幣或其他貴重物品存放到董事會所指定的受托人處。他或她負責依照董事會的授權根據正當需要支付公司的資金;負責應總經理和董事會的要求,向其說明自己作為財務主管所履行的一切活動以及公司的財務狀況;負責行使董事會或本章程隨時賦予的其他權力,并履行董事會或本章程隨時規定的其他義務。

        如財務主管缺席或無法履行職責,如設有助理財務主管,應按董事會確定的排列順序(如無順序之分,由董事會指派)由助理財務主管負責履行秘書的所有職責,在代理活動中,助理擁有財務主管所擁有的一切權力,但也必須受到財務主管所受到的所有限制。助理財務主管(如果有)還應行使董事會或本章程隨時賦予的其他權力,并履行董事會或本章程隨時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8款 報酬

        本公司高級職員所領取的服務報酬由董事會決議決定。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

        第1款

        根據達到法定人數的董事會會議多數票通過的決議,董事會可設立一個或多個委員會,每個委員會由2個或更多的董事組成,直接向董事會負責。任何此種委員會均可行使董事會決議規定范疇內的董事會的一切權力,下列事項除外:

        a.按規定必須經股東或已售出股份股東同意的行為。

        b.董事會或任何委員會的補缺。

        c.決定董事參與董事會或任何委員會活動的報酬。

        d.修正或廢除公司章程或采用新的章程。

        e.修正或廢除董事會的決議,而該決議的條款明文規定不能由委員會修正或廢除。

        f.公司股民的分紅,按董事會所決定的分配率或一個定期數額或在董事會所決定的價格范疇內進行分配的除外。

        g.設立董事會其他委員會或任命那些委員會的委員。

        第六條 公司檔案和報告

        第1款 股東檢查

        股票登記簿可在通常的業務時間內隨時讓股東或投票委托證書持有人進行檢查或復印,此種檢查或復印必須具有與該股東或投票委托證書持有人的利益相關的正當理由,且需向公司呈遞書面申請。

        公司帳簿、檔案以及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委員會會議的記錄均可在通常的業務時間且方便的時候接受股東或投票委托證書持有人的檢查,此種檢查必須具有與該股東或股票委托證書持有人的利益相關的正當理由,并需向公司呈遞書面申請。

        股東還有權在業務時間內任何方便的時候檢查保存在公司本部的最新版本的公司章程的正本或副本。

        第2款 董事檢查

        每位董事均有隨時檢查、復印一切或任何種類的帳簿、檔案或文件以及隨時檢查公司國內外實物財產的絕對權利。此種檢查可由董事親自進行,也可由其代理人或律師進行。檢查權包括復印權和摘錄權。

        第3款 檢查書面檔案權

        凡屬于本章規定檢查范圍內的任何檔案如無書面形式,則不予接收檢查,除非且直到公司出費用將此檔案制作成書面形式。

        第4款 放棄年度報告

        在此特明確表示,如果本公司的股東不足100人,則放棄適用《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1501條有關對股東作年度報告的規定。此種放棄必須遵守各項法律規定,包括準許股東要求公司提供財務報告的《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1501條第3款。

        第5款 合同及其他

        董事會可授權任何一個或多個高級職員、任何一個代理人或多個代理人以公司的名義或代表公司締結任何合同或簽署任何文書,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無董事會授權,任何高級職員、代理人或雇員都無權使公司受制于任何合同,或以公司信譽擔保,或使公司承擔任何目的或數額的責任。

        第七條 公司代理人的補償和保險

        第1款 補償

        公司必須對公司董事和高級職員作最大限度的補償,其不受《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的限制。

        第2款 保險

        公司有權代表任何代理人投保(見《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7條規定)以防止任何因該代理人的職權或由于其地位而產生的責任,不論根據《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7條的規定公司是否有權補償代理人以防止這種責任。

        第八條 股份

        第1款 股票

        對全部繳清的股份公司可頒發股票。股票必須編號發行,必須公布最多股份持有人的姓名,他/她所擁有股份的數額、名稱(如果有)以及種類或類別;股票上必須印發《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任何可適用的條款所規定的說明或簡介。

        第2款 股份的轉讓

        股票須交到秘書或公司證券過戶代理人處,且有合法背書或附有充足表示繼承、轉讓或授權轉讓的證據,公司秘書必須負責向有權得到股票的人發放新的股票廢除舊股票并將股票過戶記載到公司股票登記簿上。

        第3款 登記日期

        董事會可以確定一個時間作為登記日期,以決定股東是否可以得到股東大會召開通知或在大會上投票的權利,或決定股東是否有權得到==任何紅利或分配,或享受任何分配的權利,或決定股東是否可就其他任何合法行為行使權利。確定的登記日期不得早于會議前六十(60)天,也不得晚于會議前(10)天,對于其他行為,則不得早于行為前六十(60)天登記。登記日期確定后,只有在登記日期登記的股東方可有權得到會議通知或投票,或得到紅利、分配或享受分配的權利,或行使可行使的權利,不論登記日期之后是否會在公司登記簿上出現股份轉讓情況。

        第九條 章程的修正

        第1款 經股東修正

        第2款 經董事會修正

        根據股東通過、修正或廢除章程的權利,董事會可通過、修正或廢除任何章程,但變更董事法定人數的章程修正除外,董事會只有在股票發行前通過修正方可生效。

        日期: (秘書簽名)

      公司章程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發起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xx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xx市xx區xx路1號。

        第四條 公司以發起設立的方式設立,在xx市工商局登記注冊,公司經營期限為二十年。

        第五條 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 本章程由發起人制訂,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九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股份總數和每股金額

        第十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股份總數1000萬股,每股金額1元,本公司注冊資本實行分期出資。

        第四章 發起人的名稱(姓名)、認購的股份數及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公司由2個發起人組成:

        發起人一:xx××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地址:xx市xx區xx路2號

        以貨幣方式出資400萬股,占注冊資本的40%。其中首期出資80萬股,于20xx年1月31日前到位,第二期出資40萬股,于20xx年12月31日前到位,第三期出資280萬股,于20xx年1月7日前到位。

        發起人二:xx

        家庭住址:xx市xx區xx路3號

        身份證號碼:33010219340608910X

        以貨幣方式出資200萬股,其中首期出資120萬股,于20xx年1月31日前到位,第三期出資80萬股,于20xx年1月7日前到位;以實物方式出資400萬股,其中第二期出資100萬股,于20xx年12月31日前到位,第三期出資300萬股,于20xx年1月7日前到位;共計出資600萬股,合占注冊資本的60%。

        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依法辦妥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五章 股東大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對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作出決議;

        13、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4、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發起人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 股東大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大會以召開股東大會會議的方式議事,法人股東由法定代表人參加,自然人股東由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股東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一次,時間為每年三月召開。

        2、臨時會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十四條 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主持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會議表決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會議記錄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六章 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五條 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董事會成員五至十九人,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其中非職工代表五人,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股東大會選舉董事,實行累積投票制。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任期不得超過董事任期,但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第1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選舉和更換董事長、副董事長;

        12、對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以外的資產作出決議。

        第十七條 董事每屆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

        董事會以召開董事會會議的方式議事,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非董事經理、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但無表決資格。

        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二次,時間分別為每年三月、九月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第十九條 董事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主持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2、會議表決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3、會議記錄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二十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經理對董事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職權。

        第二十一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

        第七章 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其中:非職工代表二人,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股東大會選舉監事,實行累積投票制;職工代表一人,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待公司營業后再補選,并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6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7、選舉和更換監事會主席、副主席。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

        監事會以召開監事會會議的方式議事,監事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

        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二次,時間分別為每年三月、九月召開。

        2、臨時會議

        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主持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副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

        2、會議表決

        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決權,監事會每項決議均需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

        3、會議記錄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

        第九章 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條 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于公司,供股東查閱。

        第三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按《公司法》第十章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第三十三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第三十五條 召開監事會會議,應當于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監事。

        第三十六條 公司合并的,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三十七條 公司分立的,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三十八條 公司減資的,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三十九條 公司解散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原件一式五份,其中每個發起人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記機關一份,驗資機構一份,公司留存一份。

        xx股份有限公司

        全體發起人

        發起人蓋章、簽字(或由全體董事簽字):

        日期:

      公司章程9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四章投資者決議

        第五章董事會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七章監事

        第八章財務會計、稅務、外匯管理

        第九章職工及工會

        第十章期限、終止和清算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現成立威力新能源(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為維護公司、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投資者名稱、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投資者名稱:_________________

        英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公司的名稱、法定地址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是_________________(注:投資者名稱)投資經營的企業,并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公司經審批機關批準成立,并在南京市登記注冊,為中國企業法人,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并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

        第二章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宗旨:本著加強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愿望,促進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效益,并獲取滿意的利潤回報。

        第七條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公司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涉及的用地、規劃、建設、環保方案、消防安全措施等應取得政府管理部門審核批準。

        第九條公司可以在中國市場銷售產品。國家鼓勵公司出口在國內生產的產品。

        第十條公司有權自行決定購買本公司自用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物資。公司在中國購買物資,在同等條件下,享受與中國企業同等的待遇。

        (非生產型企業可以省略第八、九、十條)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公司的投資總額為:_________________萬美元(注:或其他外幣,下同)公司注冊資本(出資額)為:_________________萬美元(注:幣別同投資總額)公司注冊資本的出資方式及期限,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中國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其中:_________________

        現金:_________________萬美元;

        實物:_________________萬美元;

        知識產權:_________________萬美元。

        公司的注冊資本分_________________期投入。第一期_________________萬美元,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90天內投入;第二期_________________萬美元,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_________________。

        (注:不分期而一次繳付出資的,應當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六個月內繳清。分期出資的,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全部繳齊出資的期限為:第一期不少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九十天內投入;其余部分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兩年內繳足,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第十二條投資者繳付出資后三十天內,應當委托中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報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以后,公司應當向投資者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投資者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十四條公司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注冊資本。但是,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五條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以及股權變更等法律法規規定須經審批機關批準方可實施的事項,經公司投資者決議通過后,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并在規定期限內向工商行政管理、稅務、外匯、海關等有關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公司將其財產或者權益對外抵押、擔保、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章投資者決議

        第十七條公司投資者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依照公司法和本章程規定,通過投資者決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減少或者轉讓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延期、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應由投資者決議的重大事宜。

        第五章董事會

        第十八條公司設立董事會。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日。董事會負責執行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并向投資者負責。

        第十九條董事會由_____名成員組成(注:3-13名),其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_____人。董事長及董事由投資者委派。董事長和董事每屆任期3年,經繼續委派可以連任。董事人選的更換,應書面通知董事會,并向公司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

        簽字人。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依照企業章程和董事會決議,處理公司的重大問題,負責檢查、監督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董事長臨時不能履行職責的,委托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為履行,但應有書面委托。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董事長行使的職責,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對公司投資者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投資者決議;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和投資方案,審批經理或管理部門提出的重要報告;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股權轉讓、延期、中止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應有半數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舉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可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出席和表決。

        第二十三條召開董事會會議應提前……天(多于10天)送達開會通知,并說明會議議程和地點。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會議需經出席會議的二分之一以上董事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或代理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會議記錄歸檔保存。記錄文字使用中文或中文、外文同時使用。會議記錄及決議文件,經與會代表簽字后,由公司抄送全體董事,并連同委托書一并存檔,由董事會指定專人保管,在公司經營期限內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銷毀。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休會期間需經董事會決定的事宜,也可通過電訊及書面表決方式作出。董事書面表決作出的決議,與董事會會議作出的決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六條公司在其住所設立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并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公司下設生產、技術、銷售、財務、行政等部門。(注:根據公司具體情況確定)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經理1人,副經理…人。副經理協助經理工作。經理處理重要問題時,應同副經理協商。

        第二十八條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的各項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的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公司基本制度和具體規章;

        (四)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五)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六)行使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經理、副經理每屆任期_____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條經董事會聘請,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可兼任經理、副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務。

        第三十一條經理、副經理必須是常駐公司住所的專職人員,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經理或副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二條公司管理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或按公司的管理規定,予以解聘;對造成公司經濟損失或觸犯刑律的,要追究相應的經濟責任或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經理、副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的,應提前…天向董事會提交書面報告,經董事會決議批準,方可離任。

        第七章監事

        第三十四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監事是公司的監督管理機構。

        第三十五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或者董事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

        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在董事會不提議投資者對公司事項進行決議時提議投資者進行決議;

        5、向投資者提出提案;

        6、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其他職權: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六條監事由投資者委派產生。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七條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連續委派可連任。第三十八條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三十九條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四十條監事的決定應當作成記錄并簽名。

        第四十一條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八章財務會計、稅務、外匯管理

        第四十二條公司依照中國法律和有關稅收的規定繳納各種稅金,并可按有關規定依法申請享受減、免稅的優惠待遇。

        第四十三條公司職工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外籍員工的工資收入和其他正當收入,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后,可以匯往境外。

        第四十四條公司交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照中國法律規定扣除其他款項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規定,可以匯往境外。

        第四十五條公司的會計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會計制度》等有關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執行。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復式記賬法記賬。

        第四十六條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置獨立的會計賬簿,進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按照規定報送會計報表、并接受財政稅務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七條公司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即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八條公司的財會審計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審查、稽核,并將審查結果報告董事會和總經理。

        第四十九條公司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外商投資統計制度》等中國利用外資統計制度的規定,提供統計資料,報送統計。

        第五十條公司的外匯事宜,按照中國有關外匯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

        第五十一條公司在外匯管理部門同意的銀行開設人民幣賬戶及外

        匯賬戶。

        第五十二條對于公司按中國法律規定繳納所得稅并扣除、支付或撥出任何其它款項后所余利潤,董事會應編制它認為需要的利潤積累、分配或投資計劃,報投資者批準決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五十四條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九章職工及工會

        第五十五條公司職工的雇傭、解雇、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和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以及中國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董事會研究決定方案,擬定勞動合同文本后,由公司和公司的工會組織集體或個別訂立勞動合同加以規定。

        第五十六條公司招聘職工,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職工進入公司要有試用期進行考查,試用期間要訂立試用合同,試用期滿轉為正式雇傭,應訂立勞動合同,合同上應包括工資待遇、應遵守的事項和雇傭雙方簽名等內容。

        第五十七條公司有權對違反公司制度、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中規定事宜的職工給警告、記過和降薪等處分,對情節嚴重者,可給予辭退、開除、對開除的職工應報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五十九條公司待遇,原則上參照公司住所地現工資制度和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具體方案由董事會審議確定。

        第六十條公司的職工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公司應當為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六十一條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有權代表職工同本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并監督勞動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二條工會依照中國

        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協助企業合理安排和使用職工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科學技術和業務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企業的各項經濟任務。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和保險問

        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會議。公司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取得工會的合作。

        第六十三條公司應當積極支持工會的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于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公司每月按照企業職工實發工資總額的2%撥交工會經費,由工會依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有關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

        第十章期限、終止和清算

        第六十四條公司經營期限為15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五條公司的投資者若同意延長經營期限,經投資者決議,公司可在經營期滿的六個月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六條公司可以提前終止經營。公司提前終止經營由投資者作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公司投資者可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公司實際情況列明提前終止經營情形)

        第六十七條公司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六十八條清算委員會的任務是對公司的財產、債權和債務進行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投資者通過后執行清算,清算期間如有必要,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

        第六十九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的酬勞應從公司的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條清算原則。

        1、對公司的資產應根據賬面折舊程度,參考當時的價格重新估價。

        2、對公司的債務(包括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國家稅款;其他債務)全部清償后,其剩余的財產全部歸屬投資者所有)。

        第七十一條清算結束后,清算委員會提交清算報告,經董事會和投資者確認后報原審批機關備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手續,繳交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本章程的制訂、生效、解釋、變更和爭議的裁決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依據。如有抵觸,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為準。

        第七十三條公司應當主動接受政府主管部門、海關、工商行政管

        理、財政、稅務、審計、勞動管理、環保等部門的依法檢查和監督。

        第七十四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經投資者同意可以修改補充,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經修改補充的條款,作為章程的有效附件。

        第七十五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注:也可同時用另一種文字書寫,如有不一致之處,以中文為準。)

        第七十六條本章程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審批機關批準后生效,修改時同。

        第七十七條本章程于二○○年月日由投資者的法定代表人(注:或授權代表)在中國江蘇省南京市簽署。

        投資者:_____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公司章程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xxx、xxx、xxx等x方共同出資,設立安徽xx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安徽xx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第四條住所:安徽省合肥市xx。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xx。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100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如下:

        (一)股東姓名:

      xxx,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xx萬元人民幣。

        xxx,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xx萬元人民幣。

        xxx,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xx萬元人民幣。

        (二)出資方式:貨幣。

        (三)出資時間:20xx年5月28日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一條公司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會議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xxx擔任,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十三條公司設監事一名,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xxx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十六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的,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七條公司的營業期限30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則

        第十九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條本章程一式肆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

        20xx年5月26日

      公司章程11

        ____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作為股東出資設立有限公司,制訂并簽署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____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___________:出資額人民幣________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出資方式為貨幣;

        ___________:出資額人民幣________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出資方式為貨幣;

        ___________:出資額人民幣________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出資方式為貨幣。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8)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9)提案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股權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部分或全部股權。

        第十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決定公司人民幣______萬元(包括)以上的重大采購方案;

        (12)決定公司人民幣______萬元(包括)以上的重大資產處置方案。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如果達不成決議,最終將由表決權占百分之____的股東作出最終決議。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立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公司設總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法人參加民事活動,簽署有關的文件,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并接受本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出據書面報告,并應于第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五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七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____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二十九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二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一式____份,股東各留存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份。

        全體股東簽字:

        ________年____ 月____日

      公司章程12

        合伙人: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別____,年齡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項目順序填寫)

        第一條 合伙宗旨

        第二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第三條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

        第四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其他合伙人同上順序列出)

        2。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

        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 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

        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以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____________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1。入伙: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伙: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時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

        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

        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對

        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第七條 合伙負責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1。____________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是:①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②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伙的產品

        (貨物),購進常用貨物;④支付合伙債務;⑤____________。

        2。其他合伙人的權利:①參予合伙事業的.管理;②聽取合伙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檢查合伙帳冊及經營情況;④共

        同決定合伙重大事項。

        第八條 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

        賠償。

        2。禁止合伙人經營與合伙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禁止合伙人與本合伙簽訂合同。

        5。如合伙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九條 合伙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①合伙期屆滿;②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③合伙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

        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伙終止后的事項:①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

        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

        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

        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 糾紛的解決

        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訂立并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并開始營業。

        第十二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伙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其他

        第十四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執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合伙人:____________

        合伙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1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健全權責法定、權責透明、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機制,充分發揮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礎作用和統領地位,規范公司及各級分子公司的章程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和各級分子公司企業(以下合稱各單位)章程制定、修訂、審批、備案、執行,以及實施章程相關管理工作。

        第三條 公司對章程實施統一指導,分級管理。 公司按照本辦法開展章程管理工作,并通過法人治理結構對各級企業章程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各單位章程管理工作應當依法治企、權責對等原則,切實規范公司治理,落實企業法人財產權與經營自主權,完善監督機制。

        第五條 以下名詞在本辦法中的定義:

        (一)章程:是指由公司制企業出資人或全體股東制定,并對企業出資人或全體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具有約束力的關于企業組織和行為基本規則的書面法律文件。

        (二)法律合規機構:是指公司法務部、各級企業法務部門或承擔法律合規管理職能的部門。

        (三)其他章程相關部門:是指根據公司相關制度和職責分工,參與章程審批會簽,配合其他章程管理工作的公司相關部門。

        (四)本辦法所稱各級企業,是指由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且在并表范圍內的各級次投資企業。

        (五)本辦法所稱各單位,是指公司直接出資設立或持股且在并表范圍內的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六)法律審核:是指各單位總法律顧問(分管法律領導)和法律合規機構對章程文本合法性、規范性、完整性及對我方權益保護的周延性進行審查,并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公司總法律顧問負責領導公司章程管理工作,并對板塊章程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公司法務部為公司章程歸口管理部門,在公司總法律顧問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 根據板塊實際情況,建立健全章程管理體系,并接受上級公司法務部的指導和監督;

        (二) 制定公司章程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三) 會同其他章程相關部門起草公司章程草案和修

        - 2 - 正案,辦理公司審批及向上級公司報批程序;

        (四) 對各單位章程草案和修正案進行法律審核,辦理公司審批程序,以及生效章程文本備案;

        (五) 指導、監督各級企業章程管理工作;

        (六) 協助維護上級公司 OA 系統的章程管理模塊,推進板塊內章程管理信息化建設;

        (七) 其他章程管理工作。

        第八條 其他章程相關部門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 根據公司相關制度和職責分工,參與章程審批會簽,提出專業意見;

        (二) 在職責范圍內,根據公司章程和業務需要制定相關規章制度,落實章程有關要求;

        (三) 根據公司法務部的工作需要,參與章程管理監督檢查;

        (四) 其他章程管理配合工作。 第九條 各單位章程管理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 起草本企業的章程草案和修正案,辦理相關審批、

        備案程序,并負責歸檔;

        (二) 負責直接出資企業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審批歸檔;

        (三) 指導和監督所屬各單位的章程管理工作;

        - 3 - (四) 配合公司維護OA系統章程管理模塊,做好本企業及所屬投資企業章程內部備案管理;

        (五) 其他章程管理工作。

        第十條 各級企業應明確章程管理工作的分管領導,各級企業法律合規機構為本企業章程歸口管理部門。

        各級企業應制定章程管理專項制度或其他管理文件,明確分管法律領導及法律合規機構全面參與章程管理的職責與流程,并確保所有章程和章程修正案必須經過法律審核。

        第三章 章程的主要內容

        第十一條 章程一般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內容:

        (一) 總則;

        (二) 經營宗旨、范圍和期限;

        (三) 出資人或股東、股東 (大) 會;

        (四) 董事會(執行董事);

        (五) 經理層;

        (六) 監事(會);

        (七) 職工民主管理與勞動人事制度;

        (八) 財務、會計、審計制度;

        (九) 法治建設條款;

        (十)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十一) 附則。

        章程主要內容應當確保出資人或股東、股東(大)會、董事會(執行董事)、經理層、監事(會)等治理主體的權責邊界清晰,議事規則科學規范,決策程序銜接順暢。

        第十二條 總則條款應當根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要求載明企業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等基本信息,明確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第十三條 經營宗旨、范圍和期限條款應當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載明企業經營宗旨、經營范圍和經營期限等基本信息。經營宗旨、經營范圍應當符合出資人或股東、股東(大)會審定的企業發展戰略規劃;經營范圍的表述要規范統一,符合企業注冊登記的管理要求。

        第十四條 出資人或股東、股東(大)會條款應當根據《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表述,載明出資人或股東信息、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股東(大)會職權范圍、議事規則和表決程序,確保股東的出資比例與其股東權利相匹配。

        第十五條 董事會條款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明確董事會定戰略、作決策、防風險的職責定位和組織結構;

        (二)明確董事會議事規則和表決程序的原則性規定;

        (三)載明出資人或股東、股東(大)會對董事會授

        - 5 - 予的權利事項;

        (四)明確董事的權利義務、董事長職責;

        (五)明確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總法律顧問(如涉及)、董事會秘書(如涉及)由董事會聘任;

        (六)明確董事會向出資人或股東、股東(大)會報告,明確重大決策合法合規性審查、董事會決議跟蹤落實以及后評估、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等機制。

        屬于董事會應建盡建范圍內的企業應當明確外部董事人數超過董事會全體成員的半數,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依照法定程序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不設立董事會的,執行董事條款應明確執行董事的職責。

        第十六條 經理層條款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明確經理層謀經營、抓落實、強管理的職責定位;

        (二)明確設置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如涉及)、總法律顧問(如涉及)的有關要求;

        (三)載明總經理職責,明確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依法行使管理生產經營、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等職權,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四)設置董事會秘書、總法律顧問的,應當明確為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七條 監事會條款應明確監事會人數組成、職責和議事規則等。

        不設立監事會的,監事條款應當明確監事人數和職責。

        第十八條 職工民主管理和勞動人事制度條款應對企業職工民主管理與勞動人事制度進行規范,明確企業開展職工民主管理,依法保障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參與公司治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財務、會計、審計制度相關條款應當符合國家通用的企業財務制度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第二十條 法治建設條款應明確董事會(執行董事)或其專門委員會、監事(會)推進企業法治建設的職責,實施總法律顧問制度的企業應按照公司總法律顧問管理相關制度的要求將有關內容納入章程。

        第二十一條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條款應當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要求。

        第二十二條 章程可根據企業實際增加其他內容,有關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及國資監管、行業監管規定。

        第四章 章程制定和修訂

        第二十三條 章程制定和修訂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內容合法: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強制 性規定;

        (二)修訂及時:章程記載的相關內容發生變化,或有關法律法規的修改導致章程與法律法規規定不符的,應及時修訂章程;

        (三)程序規范:章程的制定或修訂要同時滿足公司治理和企業內部管理的要求,要按照《公司法》和本企業章程及內部制度規定履行相關流程。

        第二十四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

        (二)企業實際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記載不一致的;

        (三)出資人或股東決定、股東(大)會決議修改章程的;

        (四)發生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公司章程草案和修正案,由公司法務部負責起草,提交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核后,上行文至上級公司批準。

        公司向上級公司發文時,應在正文中體現章程修訂內容對比,并提交章程草案或修訂后的章程、股東決定草案等文件,并按照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相關要求提交章程- 8 - 修正案。

        公司在向上級公司發文前,應將送審稿提交上級公司法務部及相關部門預審核。

        公司章程和章程修正案經上級公司審批后,按照《公司法》和章程規定履行董事會審核流程。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章程草案和修正案,由各單位(籌備組)履行本企業審批流程后,將內部審批文件或決策會議紀要及章程修訂內容對比,章程草案或修訂后的章程、股東決定或股東會決議草案,以及按照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相關要求編制的章程修正案等內部決策文件,報送各單位股權董事牽頭人,由股權董事牽頭人起草簽報,會簽公司法務部及其他章程相關部門,報公司分管各單位領導、總法律顧問、總經理審核,董事長審批。

        如為落實上級公司或公司專項工作要求或其他特殊情況涉及統一修改各單位章程的,可由各各單位股權董事牽頭人匯總前款所述章程內部決策文件至公司法務部,由公司法務部起草簽報并履行前款規定的審批程序。

        與公司投資/退出項目相關的章程草案和修正案,應事先取得公司投資決策審批同意,或與公司投資決策審批及合同管理(如涉及)程序一并履行。

        履行公司審批程序前,各單位應將章程草案或修正案送審稿提交公司法務部及其他章程相關部門預審核。

        各單位章程和章程修正案經公司審批后,按照《公司法》和章程規定履行董事會(執行董事)、股東(會)審核批準流程。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及其所屬投資企業可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在本企業章程管理專項制度或其他管理文件中,明確本企業及所屬投資企業章程制定和修訂的審批流程。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制定、修訂或審核章程的,原則上應使用上級公司或公司章程范本。

        第五章 章程備案和歸檔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章程及章程修正案由本單位法律合規機構負責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間內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公司及各單位應在完成備案后10個工作日內在OA系統的章程管理模塊中上傳掃描件;各單位應結合實際,組織做好所屬投資企業的章程內部備案管理。

        第三十條 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原件正本,按公司有關規定由公司綜合管理部歸檔保存。各級企業應明確本企業章程及章程修正案的保管部門并做好歸檔管理工作。

        第六章 其他章程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 各單位在制修訂規章制度時,應確保與本單位章程保持一致,并在職能管理過程中,嚴格落實章程有關要求。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應確保公司治理、經營管理等各項

        活動與本企業章程規定相符。

        第三十三條 公司不定期對各單位章程管理工作及章程執行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并將各單位對所屬投資企業的章程指導監督管理情況納入專項檢查或年度法治建設評價,發現管理短板并督促整改,對違反企業章程的行為予以糾正。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章程管理相關單位及工作人員,未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處理章程事務,導致公司、各級企業權益或聲譽受到重大損害的,依據公司及各級企業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公司法務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公司章程14

      各位董事:

        為保護投資者權益,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對《公司章程》進行了修訂,具體情況如下:

        原《公司章程》第_______條原內容為:

        公司利潤分配的具體實施:

        (一)利潤分配所考慮因素:公司著眼于長遠和可持續發展,在綜合分析公司經營發展實際、股東要求和意愿、社會資金成本、外部融資環境等因素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公司當前及未來盈利規模、現金流量狀況、發展所處階段、項目投資資金需求、發行融資、銀行信貸及債權融資環境等情況,建立對投資者持續、穩定、科學的回報機制,以保證利潤分配政策的持續性和穩定性。

        (二)利潤分配原則:公司利潤分配充分考慮和聽取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的意見,應充分考慮現金分紅的原則。

        (三)利潤分配周期和相關決策機制:公司應至少每_______年重新審定一次利潤分配規劃。

        由公司董事會結合具體經營數據,充分考慮公司盈利規模、現金流量狀況、發展階段及當期資金需求,結合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的意見,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紅方案,并經公司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后實施。

        (四)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_______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若存在股東違規占用公司資金情況的,公司應當扣減該股東所分配的'現金紅利,以償還其占用的資金。

        (五)利潤分配調整機制

        公司如因外部經營環境或自身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而需調整分紅政策的,應以股東權益保護為出發點,詳細說明相關原因后,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

        公司應積極充分聽取獨立董事意見,并主動與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征集中小股東的意見和訴求。

        由董事會提交議案通過股東大會進行表決,并需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制定或審議利潤分配方案時,公司可以積極為股東提供包括網絡互動、電子郵件、傳真、電話、網絡投票在內的多種渠道,聽取中小股東的意見。

        現修改為:

        “第一百八十六條:利潤分配方案的研究論證程序、決策機制及審議程序

        (一)利潤分配方案的研究論證程序、決策機制

        1、在定期報告公布前,公司管理層、董事會應當在充分考慮公司持續經營能力、保證正常生產經營及業務發展所需資金和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的前提下,研究論證利潤分配預案。

        董事會應當認真研究和論證公司現金分紅的時機、條件和最低比例、調整的條件及其決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獨立董事應當發表明確意見。

        獨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東的意見,提出分紅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會審議。

        2、公司董事會擬訂具體的利潤分配預案時,應當遵守我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規定的利潤分配政策。

        3、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利潤分配預案并在定期報告中公告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股東大會審議利潤分配方案時,公司應當提供網絡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東參與股東大會表決。

        4、公司在上一會計年度實現盈利,但公司董事會在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未提出現金分紅方案的,應當征詢獨立董事的意見,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未提出現金分紅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紅的資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獨立董事還應當對此發表獨立意見并公開披露。

        5、在公司董事會對有關利潤分配方案的決策和論證過程中,以及在公司股東大會對現金分紅具體方案進行審議前,公司可以通過電話、傳真、信函、電子郵件、公司網站上的投資者關系互動平臺等方式,與獨立董事、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充分聽取獨立董事和中小股東的意見和訴求,及時答復中小股東關心的問題。

        6、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時,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_____%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和本章程的相關規定,向股東大會提出關于利潤分配方案的臨時提案。

        (二)利潤分配方案的審議程序

        1、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利潤分配預案后,方能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董事會在審議利潤分配預案時,需經全體董事過半數同意,且經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同意方為通過。

        2、股東大會在審議利潤分配方案時,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如股東大會審議發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積金轉增股本的方案的,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股東大會批準利潤分配方案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結束后_______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本議案在經董事會審議后尚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請各位董事予以審議。

        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15

        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全體股東共同出資設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依法履行公司權利,承擔公司義務,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住所和經營范圍

        第一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市××××區××××路××××號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為準)。

        第四條 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注冊,公司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股東出資期限由股東自行約定,但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三章 股東名稱或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股東名稱或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名稱或者姓名

        證照號碼

        資本金

        出資方式(金額:萬元)

        出

        資

        %

        比

        出資

        時間

        貨幣金額

        實物金額

        無形金額

        其他金額

        合計金額

        認繳

        ..

        實繳

        ..

        認繳

        ..

        實繳

        ..

        第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有權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十一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不得抽逃出資。

        第五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十二條 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 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十四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二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公司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作出其它決議,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對公司股東會負責。執行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聘任和解聘。經理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或:經理)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公司對外簽署有關文件;

        (二)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報告;

        (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并事后向股東報告。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九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一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XX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或:公司營業期限為長期)。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但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三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三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三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公司章程所列條款及其他未盡事項均以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為準則。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經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九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四十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全體股東(或:法定代表人)簽署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一式份,公司留存一份,各股東留存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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