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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

      時間:2024-10-13 15:43:28 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章程精華(11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接觸到章程的地方越來越多,章程是組織或團體的基本綱領和行動準則,在一定時期內穩定地發揮其作用。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章程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公司章程,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公司章程精華(11篇)

        公司章程 篇1

      xx市工商管理局:

        茲有xxxxxxxxxx有限公司因業務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現委托本公司人員姓名:xx,身份證:xxxxxxxxxxxxxxxxx,前去你局辦理。望貴局給予打印!

      申請人: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是由公司股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制定。

        第二條 本公司依法登記注冊,是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條 本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承諾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及方式

        第五條 本公司的經營范圍是: 。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 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

        第五章 股東姓名

        第七條 本公司的股東: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第八條 股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以貨幣出資 萬元,出資時間: 年 月 日。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九條 本公司下設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十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做出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任免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4、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批準監事的報告;

        6、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7、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決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9、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第十二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四條 公司下設經理一人。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五條 公司經理向股東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十六條 公司下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二十六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第二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解散:

        1、章程規定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決議解散;

        3、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的;

        4、破產。

        第二十二條 清算辦法。本公司終止時,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一)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繳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二)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三)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四)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其它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營業期限為十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期滿后如繼續經營,須經股東決定,并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存檔一份,股東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公司章程 篇3

        公司自治主要是股東利用公司章程來實現的,公司章程是股東自我設計治理空間的主要工具,所以公司章程自治是實現公司自治乃至私法自治的載體。

        我國《公司法》的修訂帶來了一場“章程的革命”,把公司章程重新定位于公司自治的重要手段,允許公司及其股東張揚個性,對公司章程作出符合公司實際需要的個性化設計,還章程自治以本來面目。尤其是公司關于內部治理方面的意思自治得到重視,新《公司法》大大擴充了公司及其股東對公司章程的意思自治范圍,從股東表決權的行使、股東訴權的訴諸、股東資格的繼承,乃至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權轉讓的法律規定,對自治理念的追求處處可見。

        一、公司章程自治的法學基礎:公司契約理論

        公司契約理論認為,公司是合同的產物,“一系列合同的聯結”、“一組明示和默示的交易組成的網絡或者稱為合同的聯結體。公司法的作用應該不是強制股東和其他締約人,而是要為他們達成各自的目的提供方便。而且公司法不應該將所有的公司統一為單一模式的治理結構,因為企業的參與者需要建立最有益于公司的結構模式。公司契約理論把公司治理看作契約,在本質上是參與人治和博弈的結果,只有在契約顯失公平時,法律才進行干預以保護實質的公平。

        公司契約理論與公司的私法屬性相結合,它提供了一種私法的視角,將公司看作當事人合約的產物,為反對國家不當干預提供了有力的證據。公司契約理論實際上認為,公司法人是個人簽訂合約的產物,公司法的功能是承認和保護組成公司個人的利益和意思自治,這就為公司章程自治找到了法學上的依據。

        二、章程自治與公司自治的關系

        (一)公司自治是公司法賦予公司的一個本質特征,是公司制度的生命之源。更重要的是,公司自治是實現科學治理結構的前提性條件,正如有學者所說:“如果企業不能真正獨立,企業對自己行為的獨立責任就是一句空話,在此基礎上建立的法人治理結構就必然流于形式。”公司自治的主要依據有兩個:公司法與公司章程。法律就是公司法以及一些配套的法規、規章,它代表的是國家的意志;而章程是靠發起人和股東制定并通過的,他體現了發起人和股東的意志。因此,章程是實現公司自治的重要途徑。

        (二)章程對公司自治的實現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首先,從公司章程的作用來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行為準則,是公司實行內部管理的基本依據。其次,從公司章程的內容來看,公司章程規定了公司性質、經營范圍、組織機構、權利義務分配等,可以視為公司內部“小憲法”,體現了當事人較強的合意性。再次,從公司章程的效力來看,章程雖然是由發起人制定,是發起人的一致意思表示,但并非單純是發起人之間的協議,它的效力及于公司本身、股東、經營者和其他相關利益主體。公司本身、股東乃至經營管理層都要受到章程的制約,要依照章程行事,當然也依照章程享有各項權利;同時,各項公司的組織機構也依照章程產生并依照章程運作。最后,公司章程自治法規的性質也說明了公司章程是實現公司自治的重要機制。

        (三)章程自治以公司自治為目的和最終指向。由于現代社會中威脅公司自治的主要力量來自國家權力,但只有以法律中的強制性規范作為合法性基礎的國家權力才有能力有效地干預公司自治。因此,衡量一國公司自治程度的指標就具體化為該國公司制度法律中強制性規范的數量及其規范事項,也就是公司章程有效選出法律規范,即做出不同于法律給定模式的制度安排的能力,這一過程即為章程自治。通過章程自治,股東可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充分發表意見,從而制定富有個性的適合本公司發展的公司章程,從內部管理機制上排除政府的不當干預,實現公司治理的完善和資本運作的正規化,這些都為公司自治的實現創造了條件,因此公司自治是章程自治的目的和最終指向。

        三、《公司法》與公司章程自治的擴張:以“公司股東權益的章程自治”為例

        20xx年10月27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是我國公司法律制度發展的一個重要里程碑,標志著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在《公司法》中直接提到公司章程的條文就多達73處,在數量上充分體現了公司章程的重要地位;在內容上允許公司及其股東對公司章程做出個性化的設計,在涉及股東之間權利義務設置以及公司治理結構權利行使的具體程序上,賦予了公司章程相當大的自治權。下面就以“公司股東權益的章程自治”為例,探討一下章程自治對股東權益的重大影響。

        (一)股東表決權行使規則的章程自治。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體現了資本的本質,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但是,除了資本因素之外,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往往具有相互信賴的關系,出資的多少并不代表股東對公司貢獻的多少,更不能代表股東對公司實際情況的熟悉與了解程度。因此,為了尊重股東之間的信任關系和對公司內部事務的自治安排,《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一“但是”的規定是一個飛躍,它跳出了以往“以資論權”的圈子,表決權這個抽象概念不再簡單具體為出資比例了。只要股東們同意就可以在章程中規定:根據對公司經營發展影響、貢獻的大小來劃分表決權,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能實際上并不占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出資比例。這樣的規定體現了《公司法》的靈活性,給予公司章程以更大的自治權。

        (二)股東收益權的章程自治。《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這里的“全體股東約定”實際上是涵蓋了允許公司及其股東對公司章程做出個性化設計之意,從而進一步擴大了公司與股東的自治空間。第一百六十七條第四款對于股份公司的利潤分配也規定:“股份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貨幣資本、實物資本、權利資本及各種經營資源,因其持有人(包括股東和公司)不同,其對公司的貢獻、對市場的貢獻各不相同。因此,對于“分紅權”、“優先認繳資本權”允許章程自治,體現了契約自由的原則,也更加符合市場經濟的規律。

        (三)股東訴權的章程自治。《公司法》新增兩處條文規定了股東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約定,請求人民法院保護自身利益的權利。首先,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根據本條規定,股東會、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如果存在違反章程的瑕疵,無論是內容瑕疵還是程序瑕疵,股東均有權請求法院撤銷。其次,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條說明董事、高管違反公司章程造成股東利益損害的,股東可以依據章程獲得救濟,行使股東訴權,提起直接訴訟。以上條文表明,公司章程已經成為股東起訴的重要依據,為股東提起訴訟提供了理由。

        四、章程自治的理論意義和價值

        現代公司自治的實質,是以社會為本位,法律合理干預下的以真正意義上的股東自治為基礎的法人自治。而章程是股東意志的體現,是實現股東自治的重要工具,能夠通過一系列規則的制定,對股東權益加以固定化和明確化,對侵害股東利益的行為規定責任承擔,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尤其在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方面將發揮重要作用。

        章程自治在促進資本運作的規范運行方面的影響也不容忽視。發展市場經濟,離不開合理、高效的公司資本制度。基于此,規制較為寬松的公司資本制度更有利于公司實踐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它要求公司法對某些公司資本規則不做硬性規定,而是將權利賦予公司章程,任由公司自身自由規范。股東的投資行為和資本運作是復雜的過程,需要大量細致的規則加以規制,章程自治可以在補充公司法規定的基礎上,結合實際商事運營需要,對公司資本規則加以細化規范,為股東投資和公司資本運作提供具體的規范依據,以保證公司資本運轉的靈活、高效,促進市場經濟的良性運行。

        公司章程 篇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司宗旨:通過設立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共同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振興經濟作為貢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由一個自然人股東出資設立,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五條 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公司成立日期。營業期限:

        第二章 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元人民幣。(注:暫不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行業應表述實繳情況。)

        第八條 股東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一覽表。

        股東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第九條 公司登記注冊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交付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后予以補發。

        第十條 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一條 股東作為出資者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二條 股東的權利:

        一、 決定公司各種重大事項;

        二、 查閱各項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 按期分取公司利潤;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財產。

        第十三條 股東的義務:

        一、 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二、 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三、 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通過法律程序批準同意者除外);

        四、 遵守公司章程規定的各項條款。

        第十四條 出資的轉讓:

        股東可以決定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四章 公司的機構及產生的辦法、職權

        第十五條 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和監事,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預測、決策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第十六條 公司設總經理、業務部、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十九條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一)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

        (二) 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未滿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者;

        (三) 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者。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所委派的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二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執行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 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給任何與公司業務無關的單位和個人。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亦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經營相同或相近的項目,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東的職權

        第二十五條 股東行使以下權力: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委派和更換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6、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7、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經理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七條 執行董事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注:法定代表人也可由經理擔任,公司自定。)

        第二十八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 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的決定,制定實施細則;

        三、 擬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擬定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 擬定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設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公司經理人選及報酬事項;

        七、 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執行董事任期為三年 ,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條 公司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的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 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三、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五、 向股東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六、 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七、 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只設監事_1__名,由股東決定 ;監事任期為每屆三年,屆滿根據股東決定可連任;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二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三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提交審計報告,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送交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

        (五)說明書;

        (六)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四條 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上一年度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三十五條 分配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

        第三十六條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公司的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與變更注冊資本

        第三十七條 公司合并、分立與減少注冊資本,由公司的股東作出決定;按《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八條 公司合并、分立或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分立決定之日起10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公司合并、分立前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第三十九條 公司因合并分立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章 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四十條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后,才能向股東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第十章 工會

        第四十一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工制度嚴格按照《勞動法》執行。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

        第四十三條 公司章程經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四十四條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五條 因本章程產生的或與本章程有關的爭議,選擇下列第(一)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成都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六條 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抵觸,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股東簽字(蓋章) :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 篇5

        (_____年___月___日股東大會通過)

        (_____年___月___日股東大會修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____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注冊登記名稱

        中文:___________________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____________(略)

        第三條法定住所:____________(略)

        第四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公司董事局主席。

        第五條公司經____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批準,由原___市單位改組后,采取募集方式設立。

        公司在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萬元,股本總額為________萬股,每股面值人民幣一元。

        第七條公司發起人___市________局持有公司股份________萬股;北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________萬股。

        第八條公司是依據中國法律設立的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公司股東以其所持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九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公司職業道德,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十條公司遵循人股自愿、股權平等、收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

        第十一條公司公告刊載于至少一種國家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全國性中文日報上。

        第二章經營范圍和方式

        第十二條公司經營范圍

        主營:____________(略)

        第十三條公司經營方式:____________零售、批發、代銷。

        第三章股東、股份和股票

        第十四條依法有效持有公司股票者為公司股東,股東按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數額享有本章程載明的各項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

        第十五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公司生產經營所需的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等有形資產、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折價人股。

        對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并折合成股份。

        第十六條公司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公司股份采取股票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持有股份的憑證。

        第十七條公司發行的股票,為記名式普通股票。以人民幣計值,以人民幣購買。

        第十八條公司股票可以依法轉讓、繼承、贈與、抵押。

        第十九條任何自然人或社會法人持有公司股票,超過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額時,公司有權依照法定程序收購或提起仲裁、訴訟。

        第二十條公司董事、監事、總裁應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第二十一條公司根據經營情況,經董事局提議,股東大會通過并報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后可以增減注冊資本。

        第四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____________

        (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并行使表決權;

        (二)依照有關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股份;

        (三)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紀要、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的經營,下提出建議或質詢;

        (四)對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大會或者I事局的決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五)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六)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三條公司股東應履行下列義務:____________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股份的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依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后,不得退股;

        (五)服從和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六)維護公司利益,反對和抵制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為;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股東大會

        第二十四條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權利機構。

        第二十五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局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決定擴大或改變股份認購范圍及交易方式;

        (十)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股東大會決定需要由其做出決議的其他事項。

        股東大會的決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

        第二十六條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股東大會年會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六個月內舉行。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董事局應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____________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局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第二十七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局召集。公司在召開會議的三十日之前、六十日之內,將會議日期、地點和議題采取公告的方式,至少刊登兩次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二十八條股東大會由董事局主席主持。董事局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局主席書面委托的執行董事主持。

        第二十九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決議。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三十條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三十一條股東大會對審議事項進行表決,可以舉手表決,也可以投票表決,具體采用方式由董事局決定。

        第三十二條股東參加股東大會享有發言權。股東發言可以采用口頭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形式。股東發言應提前登記。

        股東口頭發言,每次大會期間以不超過十人為限,發言時間應有限制。要求發言者超過十人時,以持有股份較多者為先。

        股東書面發言,由董事局印發全體到會股東。

        董事局應對股東發言中提出的質詢、批評或者建議,作出明確答復。

        第三十三條股東可以委托代表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和本人身份證明,所持股份有效證明,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四條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六章董事局、總裁

        第三十五條公司董事局是股東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向股東大會負責。

        第三十六條公司董事局由十三名董事組成。

        第三十七條董事局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向;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重要資產的抵押、出租、發包和轉讓;

        (八)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裁,根據總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裁、總會計師、總經濟師等高級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二)批準并授予名譽董事、名譽監事、名譽員工等榮譽稱號,以表彰對公司發展做出突出貢獻者;

        (十三)擬訂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十四)股東大會授權董事局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高級管理職務。

        第三十九條換屆董事候選人,由上屆董事局提名;增補或者改選董事候選人由本屆董事局提名。

        第四十條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由上屆董事局提名;增補或者改選董事候選人由本屆董事局提名。

        第四十一條董事局設董事局主席一人,執行董事五人。

        董事局主席、執行董事由董事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產生。

        第四十二條董事局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每次應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局主席認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要求或公司總裁提議時可以召開董事局臨時會議。會議提前通知應不少于三天。

        第四十三條董事局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四十四條董事局會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局在表決時,每個董事有一票表決權。在爭議雙方表決相持不下時,董事局主席有兩票表決權。

        第四十五條董事局在對第三十條所列第(六)、(七)、(八)、(十三)項內容做出決議時,須由全體董事超過三分之二的表決權通過;其他決議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董事局會議在討論、表決與某董事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議案時,該董事應主動回避。但在計算出席董事人數時,該董事應被計人。

        應當回避的董事未主動回避時,由董事局主席提出回避建議。該董事對董事局主席的回避建議持有異議時,由董事局表決決定。

        第四十七條董事局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局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有要求在會議記錄上作出某些記載的權力。董事局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未出席會議又不委托代表的董事應視作未表示異議,不免除責任。

        第四十八條董事局主席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局會議;

        (二)檢查董事局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董事局匯報;

        (三)簽署公司的股票、債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董事局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五)在特別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但這種裁決和處置必須符合公司的利益,并在事后立即向董事局或股東大會報告;

        (六)董事局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九條公司設總裁,其中總裁一名,副總裁若干名。總裁對董事局負責,副總裁對總裁負責。

        總裁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局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內部管理制度;

        (五)擬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裁、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除應由董事局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及工作人員;

        (八)董事局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裁列席董事局會議。

        第五十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員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員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員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五十一條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員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二條董事、總裁對公司負有誠信和勤勉的義務,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第五十三條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擔任公司管理職務者,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總裁。

        第五十四條董事、總裁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的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五十五條董事、總裁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有競爭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總裁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外,不得同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第五十六條董事、總裁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監事會(略)

        第八章勞動管理制度

        第六十三條公司實行全員合同制。

        第六十四條公司遵守國家有關勞動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并據此制定《公司勞動管理細則》。

        第六十五條公司保證安全、文明生產,遵守國家勞動保護法規,執行國家勞動保險制度。

        第六十六條公司有義務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九章稅收和分配

        第六十七條公司依法向國家納稅,執行國家稅收法規。

        第六十八條公司的盈余,按下列順序進行分配:____________

        (一)彌補虧損;

        (二)提取法定公積金;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

        (四)提取任意公積金;

        (五)支付股利。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和公益金前,不分配股利。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積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時,可不再提取。

        第六十九條公司稅后利潤彌補虧損后,按下列比例分配:____________

        (一)提取法定公積金:____________1%;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____________5%一1%;

        (三)提取任意公積金;

        (四)支付股利。

        具體分配比例由董事局根據公司經營和發展需要擬訂,由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第七十條公司支付股利采用下列形式:____________

        (一)現金:____________

        (二)股票。

        第七十一條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

        第七十二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十章財務會計和審計

        第七十三條公司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第七十四條公司會計年度采取公歷年制,即公歷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會計年度的分月、分季與公歷相同。

        第七十五條公司一切憑證、報表、賬簿均用中文書寫。

        第七十六條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第七十七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四個月內制作財務會計報告,經依法審查驗證后予以公告。

        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在召開股東大會的二十日以前置備于公司本部,供股東查閱。

        第七十八條公司建立內部審計制度,按審計法規實行審計。

        第十一章終止和清算

        第七十九條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終止并實施清算:____________

        (一)股東大會決定終止;

        (二)被依法撤消;

        (三)破產。

        第八十條出現上述情況終止經營時,依法律規定組成清算小組,按法定程序進行清算。在結清公司全部債權、債務后,若有剩余資產則按股東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二章章程修改

        第八十一條公司可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

        第八十二條修改公司章程,應按下列程序:____________

        (一)由董事局提出修改章程的議案;

        (二)由股東大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

        (三)依股東大會通過的修改章程的決議,修改公司章程并報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第八十三條公司修改章程,涉及變更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等事項,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涉及要求公告的事項時,應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附則

        第八十四條本章程各條款中所謂某數額"以上",均包括本數。

        第八十五條本章程的修改權屬本公司股東大會。

        第八十六條股東大會通過的有關章程的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八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董事局。

        第八十八條本章程自公司股東大會批準之日起生效。

        附: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關于該公司性質、宗旨、任務、成員、機構、活動規則等的基本規定,用以規范公司對內、對外的全部計劃及進行程序的文件。它既是公司的組織大綱和行為準則,又是公司以外的投資者、債權人等了解有關情況的依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首部和正文兩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首部。包括標題和通過時間兩項。

        ①標題。居第一行正中位置,由公司名稱+文種組成。如《___ ___永生制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②通過時間。位于標題之下,需寫明年、月、日,并用小括號括起來。

        第二部分,正文。是公司章程的核心,由于其內容較多,通常采用章、條、款的形式來表述。

        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規范意見》中,要求公司章程應載明如下內容:____________

        公司的名稱、住所;

        公司的宗旨、經營范圍;

        公司設立的方式及其股份發行范圍;

        公司的注冊資本、股份總數、各類別股份總數及其權益、每股金額;

        股份轉讓辦法;

        股東的權利、義務;

        (7)股東會的職權和議事規則;

        (8)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總經理)及其職權;

        (9)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1)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11)經營管理機構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12)公司利潤的分配辦法;

        (13)公司財務、會計、審計制度的原則;

        (14)勞動管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規定;

        (15)章程修改的程序;

        (16)公司終止與清算辦法及程序;

        (17)通知和公告辦法;

        (18)其他需要作出規定的事項。

        公司章程 篇6

        合伙人: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別____,年齡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項目順序填寫)

        第一條 合伙宗旨

        第二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第三條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

        第四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其他合伙人同上順序列出)

        2.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

        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 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以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____________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1.入伙: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伙: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時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公司章程 篇7

        公司章程細則的內容

        公司章程細則的主要內容是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的內部規則,調整有關成員的權利、董事的權力與義務、紅利分配以及利潤資本化等事項。如果公司股份分為不同種類,也規定于章程細則。

        公司條例未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其章程細則。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某公司未登記其章程細則,將被推定為《公司條例》附件一表A的章程細則模板適用于該公司。為了保持選擇適用該模板條款的靈活性,公司通常都登記其章程細則。如果公司的章程細則未明確排除或修改該模板中的規則,這些規則將是適用的。如果公司不采用該模板,應在其章程細則第1條具體規定。

        《香港公司條例》附件一表A第二部分,即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細則模板規定,公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細則模板除第24條(有關股份轉讓)之外,適用于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此外,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細則應包括《香港公司條例》第29條第1款的規定。

        公司章程細則的修改

        《香港公司條例》第13條規定,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大綱的條件,公司可通過特別決議修改其章程細則的規定。任何修改均被視同包含于在公司注冊署登記的公司章程細則,需要通過特別決議才能再作修改。在第13條中對修改章程細則的唯一限制是,禁止公司作出任何影響不同股份權利的修改或添加。這顯然是為了保護特定種類股份的持有者,因為他們可能不具有足以否決特別決議的表決權。

        法院也可能在某些情況下限制公司對其章程細則的修改。例如,法院可責令公司修改其章程細則以防止對小股東的壓迫,公司不能在其后通過特別決議再次修改其章程 細則,撤銷原有按院要求所作的修改。法院還可在當事人申請的情況下,以不符合公司成員的整體利益,宣布公司對章程細則的修改無效。在實踐中,法院將允許公 司對章程細則所作的絕大多數修改,因為它推定,公司管理人員最了解公司的利益。然而,允許公司以不充分理由逐其成員的章程細則條款,可能被法院否定。

        公司章程大綱與章程細則的法律效力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23條,章程大綱與章程細則一經登記,對公司和公司成員均具 約束力。公司各成員,無論是否是章程大綱的.簽署者,均受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規定的約束。

        這種法定合同具有如下效力:

        (1) 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在公司和各成員之間構成了合同,產生兩方面的后果,即各成員通過章程細則的規定受到公司的約束,公司本身也受到各成員的約束;

        (2) 各成員在同其它成員的關系方面受到了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規定的約束。因此,如果某成員未能遵守章程大綱或章程細則的規定,其它成員可對該成員起訴,不必要求公司代表其起訴;

        (3) 第三人即使以不同的資格作為成員,也不具有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規定的權利。因此,在章程細則中有關董事酬金的規定,在董事成為公司成員的情況下,不能由該董事執行。此類規定只有在同該董事簽署的合同中有明示或默示規定的情況下,才是可執行的。

        公司章程 篇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等方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公司章程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條住所: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八條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條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注:股東的出資方式有: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注意不要將貨幣寫成“現金”、將實物寫成“設備”、將知識產權寫成“專有技術”、“工業產權或非專利技術”、“無形資產”等,這些都是不規范的。如果股東的出資方式在兩種以上,應分別列出以每種方式出資的數額及總的出資額。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應與驗資證明及《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中的股東名錄部分相一致。

        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可以分期出資,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如果股東選擇分期出資,在此條款中應明確分期出資的具體時間和出資額。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請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本表,股東人數超過三人或者繳資次數超過三期的,應按實際情況續填)。

        第十一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認繳的出資,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三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十四條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按照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帳簿;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或監事會成員(或監事);

        (四)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五)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分取紅利;

        (六)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并轉讓出資額;

        (七)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八)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

        (九)公司終止后,依法應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十)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不得抽回投資;

        (五)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股東應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第七章股東會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就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以及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于每年二月份(注:由股東也可確定其他時間)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注: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注:股東也可確定其他通知時間。)以前將會議日期、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注:章程也可以規定股東會會議表決權行使的其他方法,不一定采用按照出資比例的'方式。)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注:空格中所填的數應少于后面的“三分之二”,一般為二分之一比較合適,這樣才能與第四十二條中的“過半數”相一致。

        如果股東約定,股東會決議都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那么就相應將第四十四條改為“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全體同意”,將第二十三條改為“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

        如果公司沒有設董事會而設了一名執行董事,沒有設監事會面設1—2名監事,那么應相應調整有關條款,如所有條款中涉及“董事會”的字樣改為“執行董事”,將“監事會”改為“監事”等;如果公司沒有設副董事長,那么就刪掉參考格式中“副董事長”的字樣。)

        第二十四條股東出席股東會會議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人應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五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司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注:股東可自行確定具體比例)

        第二十六條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八章董事會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注:三至十三人)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注:也可不設副董事長)人,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注: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其他兩個以上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八條董事任期(注: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二十九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公司章程 篇9

      ____市工商管理局:

        茲有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因業務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現委托本公司人員姓名:張三,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前去你局辦理。望貴局給予打印!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20__年__月__日

        公司章程 篇10

        茲委托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打印濟南民生大藥房有限公司章程。委托期限:20__年5月20日至20__年9月20日。

        濟南民生大藥房有限公司

        20___年5月20日

        公司章程 篇11

      XX市工商管理局:

        茲有xxx有限公司因業務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現委托本公司人員姓名:xx,身份證:__________,前去你局辦理提取______公司章程并打印。望貴局給予幫助!

      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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