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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

      時間:2024-11-04 07:33:19 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章程13篇(優選)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大家逐漸認識到章程的重要性,章程起著規定組織紀律的作用。一起來參考章程是怎么寫的吧,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公司章程,歡迎閱讀與收藏。

      公司章程13篇(優選)

        公司章程 篇1

      XX市工商管理局:

        茲有xxx有限公司因業務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現委托本公司人員姓名:xx,身份證:__________,前去你局辦理提取______公司章程并打印。望貴局給予幫助!

      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 篇2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五條 股東姓名: 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 股東郭純認繳出資___ 萬元,于___年___月___日前繳足。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他產品辦法、職權、儀事規則

        第七條 本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股資計劃;

        (2)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3)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4)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 審議批準公司的例如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6)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7)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8) 對公司合并、分立、更變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項作出決議;

        (9) 修改公司章程;

        (10) 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直接作出決定,并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條 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連連任。

        第九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權利:

        (1)決訂公司的經營計劃和股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擬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6)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7)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付通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8)定制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權利:

        (1)主持公司的生成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股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人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議。

        第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聘任產生。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檢查公司財務;

        (2) 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 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矛以糾正;

        (4)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

        (5)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股東會議。

        第十二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股東享受有如下權利;

        (1) 參加或者推選代表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有表決權;

        (2) 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 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者監事;

        (4)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章程獲取鼓利并轉讓;

        (5) 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 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的公司的剩余財產;

        (8) 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十四條 股東程度以下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繳納所認繳出資;

        (3)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九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五條 股東可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六條 股權轉讓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十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律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在提取。

        第二十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經營期限為2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 全體股東同意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 公司經營管理發現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十三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結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公司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理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于公司股東。

        第二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七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各方處長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公司章程 篇3

        現行立法對章程自治的邊界以及自治對人的效力等問題沒有明確規定,應區別股權的內部轉讓和對外轉讓,分別設置限制性條件。

        公司法第72條第4款授權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行規定,但未對限制的內容、形式、范圍以及該種限制與法定限制不一致或相沖突的情形下如何協調處理等問題進行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處理此類爭議時往往難以把握裁判尺度,由此導致的最直接后果是,使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效力處于一種不確定的狀態,具有很大的法律風險,不利于保護公司、股東以及第三人的利益。

        一、公司章程對有限公司股權轉讓限制的理論基礎

        (一)公司法第72條之立法意旨

        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特別規定的性質問題,學界觀點比較統一,認為此類規范屬于公司法中關于公司組織機構的規則,是公司內部的規范,只涉及股東和公司本身的利益,因而,應主要定性為任意性規范,出于尊重當事人意愿的考量,公司法不應剝奪和過分限制當事人的自治權利。①美國學者艾森伯格也認為,封閉公司股權轉讓限制的規則屬于公司相關決策權的規則,應當是以賦權型規則和補充型規則為主,而不應是強制型規則。②

        從法律規范的性質上看,有限責任公司關于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屬于任意性規范,公司法第72條第4款對此也給予了肯定,股東可以通過討價還價的方式對之進行選擇以達到自己的目的,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通過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做出非同于法律規定的限制。

        (二)公司法第72條的邏輯結構

        公司法第72條4款分別規定了股東之間轉讓股權、股東向第三人轉讓股權和股東優先購買權以及股權轉讓的另行規定。從邏輯上來看,前三款的內容與第四款屬于并列關系,對于前三款規定的事項,公司章程可以進行特別規定,即公司章程對股權內部轉讓、外部轉讓和優先購買權的行使等方面,都可以做出不同于前三款規定的特別規定,甚至對于前三款沒有規定的內容,如股權轉讓的對象、時間、價格等,也可以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加以規定。根據公司法理,在公司章程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范的前提下,公司章程的規定優先于公司法適用,只有在公司章程沒有明確對股權轉讓事項做出規定的情況下,才默認適用公司法的規定。

        (三)公司法基本原則與有限責任公司性質之間的平衡

        人合性是有限責任公司最顯著的特點,公司自治和股權自由轉讓是現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則,保障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是公司法的立法目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如何體現這三者的平衡顯得尤為重要。為了保障公司及其股東的長遠利益和整體利益,必須對股權自由轉讓原則加以改良,對股權轉讓的行為進行限制。公司自治通過公司章程來體現,所有股東都應當受到公司章程的約束,但公司章程就難以體現小股東的意思,最終影響部分股東的利益。為了維護公司股東的利益,在尊重有限責任公司自治性的基礎上,還應對公司通過章程對股權轉讓做出特別規定加以一定的限制。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限制的理論基礎應是在尊重公司自治的基礎上,實現股權自由轉讓與維護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之間的平衡,維護公司、轉讓股東和存續股東的利益。

        二、國外法律關于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的規定

        美國公司立法授權規定了可供選擇的限制條款,包括:(1)使股東首先有責任向公司或其他人提供獲得受限制股份的機會; (2)使公司或其他人獲得受限制的股份; (3)要求公司、任何類別股份持有人或其他人同意受限制股份的轉讓,只要此等要求非為明顯地不合理; (4)禁止向特定之人或特定類別之人轉讓受限制的股份, 只要此等要求非為明顯地不合理。③美國公司立法概括承認了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限制性條款的效力, 并且對限制的具體類型作了列舉。

        法國商事公司法第47條規定,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的'內部轉讓做出限制性規定,但這種限制性規定只能降低立法對于股權對外轉讓的限制條件,即降低多數標準或縮短限制的期限④。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內部轉讓進行限制,但這種限制應不高于法律規定的股權對外轉讓的限制。韓國《商法典》第556條規定,“轉讓股份,以意思表示來進行,但是轉讓給他人時,受須經大會的特別決議之限制。此限制,可以根據章程加重,而不得緩和。但是,社員之間相互轉讓時,可以在章程中另行規定”⑤,亦即公司章程對股權外部轉讓的限制,應不低于法律規定的對股權對外轉讓的限制,體現了維護公司的人合性。可見,大陸法系大部分國家的公司立法都原則性規定了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轉讓做出限制,且將公司章程的這種限制分為對內部轉讓的限制和對外部轉讓的限制分別進行規定,體現了公司自治和維護公司人合性的立法理念。

        三、有限責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規定的立法完善

        (一)限制股權轉讓的自治邊界

        一是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股東制定公司章程應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的條件,其中之一即不能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具體體現在,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不能違背法律原則、立法宗旨、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否則就應認定為無效。二是不能禁止股權轉讓。資產受益是股權的一項重要權能,其主要是通過公司存續期間股利分配、優先認購新股、股權轉讓收益、公司解散時的剩余財產分配實現,⑥如不允許股權轉讓,資產受益權能不完整,必將影響股權的財產價值。公司章程雖不直接規定禁止股權轉讓,但通過其他條件和程序的設置,使股權轉讓實際不能實現,這屬于變相禁止股權轉讓,也應認定為無效。⑦三是股權轉讓的限制。與國外相比,我國公司法只是籠統規定“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這樣的規定沒有看到內部轉讓和對外轉讓的本質區別,應區別開來, 分別加以規定。

        (二) 限制股權轉讓規定的約束主體

        一般認為,公司章程對公司和全體股東均發生法律效力,但公司通過后續章程修改設定股權轉讓限制條件的約束主體問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從公司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可以看出,公司章程的修改適用資本多數決原則,不能體現全體股東的意志,極易導致個別股東通過自身優勢地位侵害中小股東利益情況的出現,而“股權轉讓作為股東的一項基本的固有權利,一旦章程對股東的固有權利做出處置則必須得到股東的同意,否則對該股東不產生法律效力。”⑧在這種情況下,不能簡單認定股權轉讓限制條件對股東是否有效,筆者認為,應借鑒美國特拉華州普通公司法第202條的規定,公司章程對于股權轉讓限制性規定僅對章程制定后加入公司的股東或在修訂該條規定時投贊成票的股東有效。⑨對在章程修改時投反對票的股東不產生約束力。

        (三)限制股權轉讓條款的司法審查標準

        由于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轉讓進行限制,而章程的規定優先于公司法的規定適用。在面對紛繁復雜的股權轉讓糾紛案件時,對限制股權轉讓條款的效力認定將直接影響裁判結果,因此,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必須先行對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條款的效力進行司法審查。司法審查的標準應包含以下幾個方面:主觀上, 是否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 是否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客觀上, 是否符合有限責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的自治邊界要求;涉及章程修改的, 還應審查章程的修改是否出于促進公司發展的需要, 是否存在個別股東利用優勢地位侵害其他股東權益, 章程的修改對轉讓股東是否產生約束力等。通過司法審查認定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條款無效的,法院應排除公司章程的適用, 直接引用公司法第72條前三款的規定作出裁判。

        公司章程 篇4

      xx市工商管理局:

        茲有xxxxx有限公司因業務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現委托本公司人員姓名:張三,身份證:xxxxxxxxxxxxxxxx,前去你局辦理。望貴局給予打印!

        申請人:x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 篇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

        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第二條 本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條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五條 公司住所:xxx ;

        郵政編碼: xxx。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經營范圍: 。(以上各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x 萬元。

        第五章 股東姓名(或名稱)

        第八條 股東名稱xxx ,

        住所:xxx , 證件名稱:xxx ,證件號碼:xxx 。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以貨幣出資xxx 萬元,以 (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xxx萬元,實繳出資xxx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00%,于xxx 年xxx 月xxx 日一次性足額繳納。

        第七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事項的決策和選擇公司管理者等權利;

        (二)按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三)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四)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五)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后,分享剩余資產。

        第十一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額;

        (二)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三)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否則,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四)公司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注冊后,不得抽逃出資;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六)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股東簽字后公司歸檔保存。

        第十三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擇和更換公司管理者,決定有關公司管理者的報酬事項;

        (三)批準執行董事的工作報告;

        (四)批準監事的工作報告;

        (五)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股權轉讓事項作出決定。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編制年終財務報告,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股東任命產生。

        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由股東任命,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二十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公司經營決策會議;

        (二) 向股東報告公司經營情況;

        (三) 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第十章 公司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二條 公司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第二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第二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算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 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歸股東所有。

        清算期間,公司續存,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股東不得處分。

        第二十六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于xxx 年xxx 月 xxx日訂立,自××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公司章程 篇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行為,保護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由全體股東共同出資,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 公司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堅持科學有效的經營管理機制組織生產經營,提高效益。

        第四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公司。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公司類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二章 股東

        第七條 股東即為實際公司投資人,本公司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名義出資申請營業執照。

        第八條 名義股東、股東代表和股東姓名、股東出資額詳見明細表。

        第九條 股東以其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在公司享有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條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其資產量化后的足額作為繳納出資額,并取得出資證明書;

        (二)對公司董事長的產生享有推選權和被推選權;

        (三)依照出資比例承擔公司債務,分取公司紅利;

        (四)公司登記后,不得退股;

        (五)公司新增資本時,可以按原有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增資;

        (六)對公司運營的事項享有建議權,可以通過公司總裁辦了解公司的經營管理情況,以及通過總裁辦向公司經營者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支持、配合公司董事長的工作;

        (八)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商業秘密,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風險提示: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者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九)按期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的重大決策享有表決權;

        (十)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要求查閱公司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權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____日內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十

        一)股東有權向公司決策機構提出意見和建議;(十

        二)在公司決策與股東個別意見發生矛盾時,要堅決執行公司決議,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和內部和諧;(十

        三)監督、支持和配合公司的工作。

        第三章 股權轉讓及繼承風險提示:

        由于股東出資人持有的股權屬于財產權,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車輛、存款等有形財產一樣發生繼承的,如果股東出資人死亡則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名下的出資股份。如果公司股東出資人為了防止發生此類情況,避免有不熟悉的繼承人通過繼承成為公司股東,那么可以對股份的繼承做出特別約定,比如股東出資人死亡則由其他股東收購其股權,而由其繼承人分割股權價款等。

        第十一條 本公司股權不可轉讓。

        第十二條 股東不能執行權利與義務或不能享受股東權益時,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章 股東會職權

        第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十四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董事會成員,并決定公司董事長的任職及薪金待遇;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年度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年度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十一)副總裁按照總裁辦會議分工和總裁授權履行職責。

        第十六條 股東會決定事項時,須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能形成決議。

        第十七條 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在每年____月和____月各召開一次。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與四分之一以上的股東聯名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第十八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提前通知全體股東。風險提示: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召集權在董事會,當董事會或董事長不履行法定職責時,為了避免公司運營遭受影響,損害股東權益,應當在章程中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在特殊情況下有直接召集股東會的權利。可做如下規定:____________

        如果董事會違反本章程規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第十九條 股東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參加會議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主持。

        第二十條 股東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董事會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董事會,由_________人組成,由股東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_________名,副董事長_________名,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董事任期________年,屆滿后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制訂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撤消和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總裁;根據總裁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裁、財務負責人;根據總裁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解聘受托子公司、全資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和派往合資公司的代表,決定以上人員的考核方案及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財務、人事、利潤分配、獎勵等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半數以上董事通過有效。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 總裁

        第二十七條 公司設總裁一名,總裁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本部的.財務、人事、工資管理、獎勵懲罰等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制度;

        (六)制定對受托子公司、全資子公司的財務審批、審計規定;

        (七)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總裁、財務負責人;

        (八)提請聘任受托子公司、全資子公司經理和派往合資公司代表人選,并提出對其報酬及考核方案;

        (九)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十)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十

        一)副總裁按照總裁辦會議分工和總裁授權履行職責。

        第七章 受托子公司、全資子公司

        第二十八條 受托子公司、全資子公司不設董事會。

        第二十九條 設經理(主要負責人)______名,為企業法定代表人,直接向公司總裁負責,行使下列權利:

        (一)主持本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總公司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總公司下達的年度經營計劃;

        (三)擬訂企業內部管理機構;

        (四)在不違背總公司的原則規定下全權負責企業的管理。擬訂本部門的財務、人事、工資管理、獎勵懲罰、福利等管理制度;

        (五)行使總裁授權的其他職權;

        (六)副職由企業經理(主要負責人)提名,總公司批準;

        (七)經理(主要負責人)定期向總公司報告工作;

        (八)副職行使經理(主要負責人)授權的職責。

        第八章 監事會

        第三十條 公司設監事會,由__________________人組成,監事從股東中選舉產生;公司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等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監事會主席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的任期________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定期檢查公司財務;風險提示:

        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執行職務違法、侵犯公司與股東權益,造成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救濟途徑沒有規定。為了完善救濟途徑,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規定:____________

        董事、監事、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因無故不履行職務、擅自離職,侵犯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訴時,任何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因訴訟而發生的實際支出,由公司承擔。

        (二)對董事、主要經營者執行公司職務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時,提出糾正意見予以糾正,對不接受意見,造成惡劣影響或重大經濟損失的有權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在董事會不履行股東會會議職責時,有權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四)有權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第三十四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每年度召開______次會議,會議期應在董事會會議前召開;三分之二監事會成員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六條 董事、監事、主要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第三十七條 公司董事長、主要經營者不得挪用公司資金;不得將公司資金以個人或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未經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不得將公司資金借給他人或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不得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董事、主要經營者、監事違反前述規定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三十八條 董事、監事、主要經營者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根據需要向監事會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行使職權。

        第九章 財務管理和利潤分配

        第四十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四十一條 公司每月匯總財務會計報告和經濟分析。財務會計報告依照國家規定制作。

        第四十二條 公司將年度(______自然年)預算執行情況向股東會報告。

        第四十三條 公司利潤的分配要兼顧有利于企業再發展、有利于發揮經營者的積極性、有利于所有者利益協調的原則,每個自然年結算一次。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要提留XX,即發展基金、獎勵基金、福利基金。XX的提留和年終股份分紅方案由董事會提出意見,經股東會討論通過。上年度虧損由當年利潤彌補。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四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可以解散:

        (一)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經營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由股東會決議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

        (四)執法機關依法決定公司予以解散。

        第四十五條 公司因章程

        第四十四條 而解散時,應當在事由出現日起____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代表組成。

        第四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七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起____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____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____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日起____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人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四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代表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四十九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代表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__年,自登記機關核準頒發營業執照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股東會通過,由全體股東簽字后生效;本章程的解釋權和修改權歸股東會所有。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經_____________公司第______屆第______次股東會通過。注:后附公司組建后各部門主要職責說明,將由各部門主要負責人予以完善。

        各股東簽章: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 篇7

       需在登記機關所在地的工商部門提檔,即營業執照所載地址。

        企業登記檔案資料查詢要求:

        1、各級公、檢、法機關,審計機關及其他黨政軍機關持介紹信(公函)及查詢人員工作證件;可查閱與調查、處理事項有關的企業登記檔案資料。

        2、持企業介紹信、營業執照(副本原件)、本人身份證(工作證),公章,可查閱本企業的企業登記檔案資料。

        3、律師受當事人委托,持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和律師執業證,可查詢與代理事項有關的企業登記檔案資料。

        4、其他企事業單位、個人因訴訟、仲裁等需要查閱企業登記檔案的,持單位介紹信、本人身份證(工作證)和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相關證明,可查閱與之相關的企業登記檔案資料。

        公司變更的注意事項:

        1、要拿到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注意要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這也是重點。

        3、公司章程修正案。

        4、變更相關登記事項還需要提交下面的文件:

        (1)名稱變更:企業名稱要變更得事先核準通知書,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名稱變更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2)經營范圍變更: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經營范圍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這個一般很少人改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經營范圍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3)注冊資本變更:《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表》、股東會決議或股東書面決定或國資監管機構批準文件、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減少注冊資本的,提交刊登減資公告的報紙報樣(這個是你公司的關鍵,要注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注冊資本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4)實收資本變更: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5)住所變更: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原件或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產權證復印件;以上不能提供產權證復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產權使用證明復印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住所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

        (6)法定代表人姓名變更:公司簽署的`《公司(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表》、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或書面決定或其他任免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法定代表人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

        (7)公司類型變更:股東會決議或股東的書面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公司類型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復印件。

        (8)營業期限變更: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營業期限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復印件。

        (9)股東或發起人名稱或姓名變更:《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表》、股東或發起人名稱或姓名變更證明、新股東或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10)股東變更: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或股權交割證明、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股東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復印件。

        5、登記機關所發的全套登記表及其他材料。

        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提交復印件,要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同時由股東加蓋公章或簽字。

        公司章程 篇8

        ____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作為股東出資設立有限公司,制訂并簽署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____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___________:出資額人民幣________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出資方式為貨幣;

        ___________:出資額人民幣________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出資方式為貨幣;

        ___________:出資額人民幣________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出資方式為貨幣。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8)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9)提案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股權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部分或全部股權。

        第十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決定公司人民幣______萬元(包括)以上的重大采購方案;

        (12)決定公司人民幣______萬元(包括)以上的重大資產處置方案。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如果達不成決議,最終將由表決權占百分之____的股東作出最終決議。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立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公司設總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法人參加民事活動,簽署有關的文件,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并接受本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出據書面報告,并應于第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五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七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____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二十九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二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一式____份,股東各留存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份。

        全體股東簽字:

        ________年____ 月____日

        公司章程 篇9

        (_____年___月___日股東大會通過)

        (_____年___月___日股東大會修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____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注冊登記名稱

        中文:___________________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____________(略)

        第三條法定住所:____________(略)

        第四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公司董事局主席。

        第五條公司經____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批準,由原___市單位改組后,采取募集方式設立。

        公司在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萬元,股本總額為________萬股,每股面值人民幣一元。

        第七條公司發起人___市________局持有公司股份________萬股;北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________萬股。

        第八條公司是依據中國法律設立的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公司股東以其所持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九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公司職業道德,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十條公司遵循人股自愿、股權平等、收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

        第十一條公司公告刊載于至少一種國家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全國性中文日報上。

        第二章經營范圍和方式

        第十二條公司經營范圍

        主營:____________(略)

        第十三條公司經營方式:____________零售、批發、代銷。

        第三章股東、股份和股票

        第十四條依法有效持有公司股票者為公司股東,股東按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數額享有本章程載明的各項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

        第十五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公司生產經營所需的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等有形資產、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折價人股。

        對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并折合成股份。

        第十六條公司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公司股份采取股票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持有股份的憑證。

        第十七條公司發行的股票,為記名式普通股票。以人民幣計值,以人民幣購買。

        第十八條公司股票可以依法轉讓、繼承、贈與、抵押。

        第十九條任何自然人或社會法人持有公司股票,超過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額時,公司有權依照法定程序收購或提起仲裁、訴訟。

        第二十條公司董事、監事、總裁應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第二十一條公司根據經營情況,經董事局提議,股東大會通過并報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后可以增減注冊資本。

        第四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____________

        (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并行使表決權;

        (二)依照有關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股份;

        (三)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紀要、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的經營,下提出建議或質詢;

        (四)對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大會或者I事局的決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五)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六)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三條公司股東應履行下列義務:____________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股份的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依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后,不得退股;

        (五)服從和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六)維護公司利益,反對和抵制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為;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股東大會

        第二十四條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權利機構。

        第二十五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局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決定擴大或改變股份認購范圍及交易方式;

        (十)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股東大會決定需要由其做出決議的其他事項。

        股東大會的決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

        第二十六條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股東大會年會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六個月內舉行。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董事局應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____________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局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第二十七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局召集。公司在召開會議的三十日之前、六十日之內,將會議日期、地點和議題采取公告的方式,至少刊登兩次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二十八條股東大會由董事局主席主持。董事局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局主席書面委托的執行董事主持。

        第二十九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決議。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三十條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三十一條股東大會對審議事項進行表決,可以舉手表決,也可以投票表決,具體采用方式由董事局決定。

        第三十二條股東參加股東大會享有發言權。股東發言可以采用口頭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形式。股東發言應提前登記。

        股東口頭發言,每次大會期間以不超過十人為限,發言時間應有限制。要求發言者超過十人時,以持有股份較多者為先。

        股東書面發言,由董事局印發全體到會股東。

        董事局應對股東發言中提出的質詢、批評或者建議,作出明確答復。

        第三十三條股東可以委托代表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和本人身份證明,所持股份有效證明,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四條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六章董事局、總裁

        第三十五條公司董事局是股東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向股東大會負責。

        第三十六條公司董事局由十三名董事組成。

        第三十七條董事局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向;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重要資產的抵押、出租、發包和轉讓;

        (八)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裁,根據總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裁、總會計師、總經濟師等高級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二)批準并授予名譽董事、名譽監事、名譽員工等榮譽稱號,以表彰對公司發展做出突出貢獻者;

        (十三)擬訂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十四)股東大會授權董事局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高級管理職務。

        第三十九條換屆董事候選人,由上屆董事局提名;增補或者改選董事候選人由本屆董事局提名。

        第四十條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由上屆董事局提名;增補或者改選董事候選人由本屆董事局提名。

        第四十一條董事局設董事局主席一人,執行董事五人。

        董事局主席、執行董事由董事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產生。

        第四十二條董事局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每次應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局主席認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要求或公司總裁提議時可以召開董事局臨時會議。會議提前通知應不少于三天。

        第四十三條董事局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四十四條董事局會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局在表決時,每個董事有一票表決權。在爭議雙方表決相持不下時,董事局主席有兩票表決權。

        第四十五條董事局在對第三十條所列第(六)、(七)、(八)、(十三)項內容做出決議時,須由全體董事超過三分之二的表決權通過;其他決議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董事局會議在討論、表決與某董事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議案時,該董事應主動回避。但在計算出席董事人數時,該董事應被計人。

        應當回避的董事未主動回避時,由董事局主席提出回避建議。該董事對董事局主席的回避建議持有異議時,由董事局表決決定。

        第四十七條董事局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局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有要求在會議記錄上作出某些記載的權力。董事局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未出席會議又不委托代表的董事應視作未表示異議,不免除責任。

        第四十八條董事局主席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局會議;

        (二)檢查董事局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董事局匯報;

        (三)簽署公司的股票、債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董事局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五)在特別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但這種裁決和處置必須符合公司的利益,并在事后立即向董事局或股東大會報告;

        (六)董事局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九條公司設總裁,其中總裁一名,副總裁若干名。總裁對董事局負責,副總裁對總裁負責。

        總裁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局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內部管理制度;

        (五)擬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裁、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除應由董事局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及工作人員;

        (八)董事局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裁列席董事局會議。

        第五十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員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員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員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五十一條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員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二條董事、總裁對公司負有誠信和勤勉的義務,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第五十三條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擔任公司管理職務者,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總裁。

        第五十四條董事、總裁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的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五十五條董事、總裁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有競爭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總裁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外,不得同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第五十六條董事、總裁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監事會(略)

        第八章勞動管理制度

        第六十三條公司實行全員合同制。

        第六十四條公司遵守國家有關勞動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并據此制定《公司勞動管理細則》。

        第六十五條公司保證安全、文明生產,遵守國家勞動保護法規,執行國家勞動保險制度。

        第六十六條公司有義務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九章稅收和分配

        第六十七條公司依法向國家納稅,執行國家稅收法規。

        第六十八條公司的盈余,按下列順序進行分配:____________

        (一)彌補虧損;

        (二)提取法定公積金;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

        (四)提取任意公積金;

        (五)支付股利。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和公益金前,不分配股利。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積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時,可不再提取。

        第六十九條公司稅后利潤彌補虧損后,按下列比例分配:____________

        (一)提取法定公積金:____________1%;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____________5%一1%;

        (三)提取任意公積金;

        (四)支付股利。

        具體分配比例由董事局根據公司經營和發展需要擬訂,由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第七十條公司支付股利采用下列形式:____________

        (一)現金:____________

        (二)股票。

        第七十一條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

        第七十二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十章財務會計和審計

        第七十三條公司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第七十四條公司會計年度采取公歷年制,即公歷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會計年度的分月、分季與公歷相同。

        第七十五條公司一切憑證、報表、賬簿均用中文書寫。

        第七十六條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第七十七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四個月內制作財務會計報告,經依法審查驗證后予以公告。

        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在召開股東大會的二十日以前置備于公司本部,供股東查閱。

        第七十八條公司建立內部審計制度,按審計法規實行審計。

        第十一章終止和清算

        第七十九條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終止并實施清算:____________

        (一)股東大會決定終止;

        (二)被依法撤消;

        (三)破產。

        第八十條出現上述情況終止經營時,依法律規定組成清算小組,按法定程序進行清算。在結清公司全部債權、債務后,若有剩余資產則按股東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二章章程修改

        第八十一條公司可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

        第八十二條修改公司章程,應按下列程序:____________

        (一)由董事局提出修改章程的議案;

        (二)由股東大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

        (三)依股東大會通過的修改章程的決議,修改公司章程并報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第八十三條公司修改章程,涉及變更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等事項,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涉及要求公告的事項時,應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附則

        第八十四條本章程各條款中所謂某數額"以上",均包括本數。

        第八十五條本章程的修改權屬本公司股東大會。

        第八十六條股東大會通過的有關章程的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八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董事局。

        第八十八條本章程自公司股東大會批準之日起生效。

        附: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關于該公司性質、宗旨、任務、成員、機構、活動規則等的基本規定,用以規范公司對內、對外的全部計劃及進行程序的文件。它既是公司的組織大綱和行為準則,又是公司以外的投資者、債權人等了解有關情況的依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首部和正文兩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首部。包括標題和通過時間兩項。

        ①標題。居第一行正中位置,由公司名稱+文種組成。如《___ ___永生制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②通過時間。位于標題之下,需寫明年、月、日,并用小括號括起來。

        第二部分,正文。是公司章程的核心,由于其內容較多,通常采用章、條、款的形式來表述。

        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規范意見》中,要求公司章程應載明如下內容:____________

        公司的名稱、住所;

        公司的宗旨、經營范圍;

        公司設立的方式及其股份發行范圍;

        公司的注冊資本、股份總數、各類別股份總數及其權益、每股金額;

        股份轉讓辦法;

        股東的權利、義務;

        (7)股東會的職權和議事規則;

        (8)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總經理)及其職權;

        (9)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1)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11)經營管理機構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12)公司利潤的分配辦法;

        (13)公司財務、會計、審計制度的原則;

        (14)勞動管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規定;

        (15)章程修改的程序;

        (16)公司終止與清算辦法及程序;

        (17)通知和公告辦法;

        (18)其他需要作出規定的事項。

        公司章程 篇10

        第一章 總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公司章程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經營范圍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xxxx萬元人民幣。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名稱

        出資額

        出資比例

        第六條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公司股東、股東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公司股東:

        身份證號:

        住址:

        第九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做出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免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三)任免由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四)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七)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決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九)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 執行董事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行使如下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決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報酬、事項,員工的工資;

        (三)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五)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六)對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定;

        (七)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

        第六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設置管理部門。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執行董事任免,任期三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長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任免除應由股東決定任免以外的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監事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壹名,監事由股東委任,任期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公司章程 篇11

        第一章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第三條公司名稱: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公司的出資人: ,出資方式: , 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是經 批準設立的國家授權投資機構。

        第八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九條出資人享有如下權利:

        (一)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選舉董事會成員或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定;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出資人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五章董事會職權、議事規則第十一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由 委派。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十二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五)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七)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十四條董事會對所議事項做出的決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制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第十五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由董事兼任的,須經出資人同意。

        第十六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的人員;

        第十七條公司設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監事由 委派。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三年,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二十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交董事會任免。

        第七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出資人。

        第二十二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公司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四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二十六條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保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第二十七條公司章程經 批準生效。

        第二十八條公司章程由 負責解釋,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以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一式三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公司章程 篇12

        1、負責審核原始憑證、記賬;

        2、進行財務核算和憑證錄入;

        3、編制各種財務報表,組織公司日常會計核算工作;

        4、保管財務憑證,按照規定對各種會計資料,定期收集、審查、核對,整理立卷、編制目錄、裝訂成冊并妥善保管,防止丟失損壞。

        5、控制成本、增收節支,提高經濟效益。

        公司章程 篇1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公司”)。

        公司經____________________批準,以發起方式設立(或者由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設立)。公司在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三條 公司注冊名稱:

        中文名稱:××××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六條 公司的股東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七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 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十二條 公司的宗旨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的具體經營范圍以工商登記機構的核準內容為準)

        第三章 股份

        第一節 股份的發行

        第十四條 公司的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十五條 公司經批準的股份總額為________股普通股,每股面值______元。

        第十六條 公司的股本結構為:普通股__________股,其中,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____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____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______%;……。

        第十七條 持股證明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公司應向股東簽發由公司董事長簽字并加蓋公司印章的持股證明。持股證明應標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代表股份數、編號、股東名稱。發起人的持股證明,應當標明發起人字樣。

        第十八條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得以贈與、墊資、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十九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分別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

        (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條 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公司在下列情況下,經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通過,并報國家有關主管機構批準后,可以購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進行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 公司購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一)向全體股東按照相同比例發出購回要約;

        (二)通過公開交易方式購回;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公司購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該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資本的變更登記。

        第三節 股份轉讓

        第二十四條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二十五條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二十六條 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內不得轉讓。

        董事、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其任職期間內,定期向公司申報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職期間以及離職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七條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買入之日起六個月以內賣出,或者在賣出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又買入的,由此獲得的利潤歸公司所有。

        前款規定適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法人股東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一節 股東

        第二十八條 公司股東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種類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種義務。

        第二十九條 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據。股東名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名稱及住所;

        (二)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四)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三十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權的行為時,由董事會決定某一日為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結束時的在冊股東為公司股東。

        第三十一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包括:

        1.繳付成本費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繳付合理費用后有權查閱和復印:

        (1)本人持股資料;

        (2)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3)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4)公司股本總額、股本結構。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二條 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后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條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第三十四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五條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進行質押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作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六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于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所稱“控股股東”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東:

        (一)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單獨或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決權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決權的行使;

        (三)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實上控制公司。

        本條所稱“一致行動”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以協議的方式(不論口頭或者書面)達成一致,通過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對公司的投票權,以達到或者鞏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為。

        第二節 股東大會

        第三十八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公開發行股份或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審議批準公司重大資產收購出售方案;

        (十一)對超過董事會授權范圍的重大事項進行討論和表決;

        (十二)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三)修改公司章程;

        (十四)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五)審議代表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的提案;

        (十六)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九條 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并應于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后的六個月之內舉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權)以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項持股股數按股東提出書面要求日計算。

        注釋:公司應當在章程中確定本條第(一)項的具體人數。

        第四十一條 臨時股東大會只對通知中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四十二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法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均不能出席會議,董事長也未指定人選的,由董事會指定一名董事主持會議;董事會未指定會議主持人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共同推舉一名股東主持會議;如果因任何理由,股東無法主持會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持有最多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主持。

        第四十三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在會議召開三十日以前通知公司股東。

        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議的通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六)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

        第四十五條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股東應當以書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簽署或者由其以書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簽署;委托人為法人的,應當加蓋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簽署。

        第四十六條 個人股東親自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和持股憑證;委托代理他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代理委托書和持股憑證。

        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和持股憑證;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委托書和持股憑證。

        第四十七條 股東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對可能納入股東大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如果有表決權應行使何種表決權的具體指示;

        (五)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簽名(或蓋章)。委托人為法人股東的,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

        委托書應當注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股東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第四十八條 投票代理委托書至少應當在有關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備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書由委托人授權他人簽署的,授權簽署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應當經過公證。經公證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書均需備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其他決策機構決議授權的人作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東會議。

        第四十九條 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由公司負責制作。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五十條 監事會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并闡明會議議題。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后,應當盡快發出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二)如果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后三十日內沒有發出召集會議的通告,提出召集會議的監事會或者股東在報經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證券主管機關同意后,可以在董事會收到該要求后三個月內自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召集的程序應當盡可能與董事會召集股東會議的程序相同。

        監事會或者股東因董事會未應前述要求舉行會議而自行召集并舉行會議的,由公司給予監事會或者股東必要協助,并承擔會議費用。

        第五十一條 股東大會召開的會議通知發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會不得變更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因不可抗力確需變更股東大會召開時間的,不應因此而變更股權登記日。

        第五十二條 董事會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于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彌補虧損額達到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監事會或者股東可以按照本章第五十條規定的程序自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第三節 股東大會提案

        第五十三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第五十四條 股東大會提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與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不相抵觸,并且屬于公司經營范圍和股東大會職責范圍;

        (二)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三)以書面形式提交或送達董事會。

        第五十五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按照本節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對股東大會提案進行審查。

        第五十六條 董事會決定不將股東大會提案列入會議議程的,應當在該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并將提案內容和董事會的說明在股東大會結束后與股東大會決議一并公告。

        第五十七條 提出提案的股東對董事會不將其提案列入股東大會會議議程的決定持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條的規定程序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第四節 股東大會決議

        第五十八條 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五十九條 股東大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六十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一)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董事會擬定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三)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任免及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報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以外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一)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二)發行公司股份或公司債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購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重大資產的收購或出售;

        (七)公司章程規定和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二條 非經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批準,公司不得與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人訂立將公司全部或者重要業務的管理交予該人負責的合同。

        第六十三條 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決議。

        董事會應當向股東提供候選董事、監事的簡歷和基本情況。

        第六十四條 股東大會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六十五條 每一審議事項的表決投票,應當至少有兩名股東代表和一名監事參加清點,并由清點人代表當場公布表決結果。

        第六十六條 會議主持人根據表決結果決定股東大會的決議是否通過,并應當在會上宣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第六十七條 會議主持人如果對提交表決的決議結果有任何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進行點算;如果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點票,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者股東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宣布結果有異議的,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要求點票,會議主持人應當即時點票。

        第六十八條 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應當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如有特殊情況關聯股東無法回避時,公司在征得有關部門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進行表決,并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作出詳細說明。

        第六十九條 除涉及公司商業秘密不能在股東大會上公開外,董事會和監事會應當對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答復或說明。

        第七十條 股東大會應有會議記錄。會議記錄記載以下內容:

        (一)出席股東大會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占公司總股份的比例;

        (二)召開會議的日期、地點;

        (三)會議主持人姓名、會議議程;

        (四)各發言人對每個審議事項的發言要點;

        (五)每一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

        (六)股東的質詢意見、建議及董事會、監事會的答復或說明等內容;

        (七)股東大會認為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第七十一條 股東大會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簽名,并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保存,保存期限為____年。

        第七十二條 對股東大會到會人數、參會股東持有的股份數額、授權委托書、每一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會議記錄、會議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項,可以進行公證。

        第五章 董事會

        第一節 董事

        第七十三條 公司董事為自然人,董事無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七十四條 《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國證監會確定為市場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

        第七十五條 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以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任期從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

        第七十六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當其自身的利益與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并保證:

        (一)在其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二)除經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四)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六)不得挪用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七)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應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

        (八)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準,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關的傭金;

        (九)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十)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十一)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機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機關披露該信息:

        1.法律有規定;

        2.公眾利益有要求;

        3.該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七十七條 董事應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賦予的權利,以保證:

        (一)公司的商業行為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不超越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范圍;

        (二)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三)認真閱讀上市公司的各項商務、財務報告,及時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四)親自行使被合法賦予的公司管理處置權,不得受他人操縱;非經法律、行政法規允許或者得到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準,不得將其處置權轉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監事會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七十八條 未經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董事以其個人名義行事時,在第三方會合理地認為該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的情況下,該董事應當事先聲明其立場和身份。

        第七十九條 董事個人或者其所任職的其他企業直接或者間接與公司已有的或者計劃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關聯關系時(聘任合同除外),不論有關事項在一般情況下是否需要董事會批準同意,均應當盡快向董事會披露其關聯關系的性質和程度。

        除非有關聯關系的董事按照本條前款的要求向董事會作了披露,并且董事會在不將其計入法定人數,該董事亦未參加表決的會議上批準了該事項,公司有權撤銷該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對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況下除外。

        第八十條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慮訂立有關合同、交易、安排前以書面形式通知董事會,聲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內容,公司日后達成的合同、交易、安排與其有利益關系,則在通知闡明的范圍內,有關董事視為做了本章前條所規定的披露。

        第八十一條 董事連續二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第八十二條 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八十三條 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低于法定最低人數時,該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缺額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會應當盡快召集臨時股東大會,選舉董事填補因董事辭職產生的空缺。在股東大會未就董事選舉作出決議以前,該提出辭職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會的職權應當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八十四條 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公司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間內,以及任期結束后的合理期間內并不當然解除,其對公司商業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該秘密成為公開信息。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系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

        第八十五條 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使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六條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為董事納稅。

        第八十七條 本節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適用于公司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節 董事會

        第八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

        第八十九條 董事會由____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______人。

        第九十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七)擬訂公司重大收購、回購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決定公司的風險投資、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事項;

        (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董事會秘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

        (十一)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訂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

        (十四)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五)聽取公司經理的工作匯報并檢查經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以及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十一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就注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報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向股東大會作出說明。

        第九十二條 董事會制訂董事會議事規則,以確保董事會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

        第九十三條 董事會應當確定其運用公司資產所作出的風險投資權限,建立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序;重大投資項目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專業人員進行評審,并報股東大會批準。

        第九十四條 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公司董事擔任,其中,董事長由____________________推薦,副董事長分別由________、________推薦;并均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和罷免。

        第九十五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三)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

        (四)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其他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六)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

        (七)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十六條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董事長應當指定副董事長代行其職權。

        第九十七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第九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應在______個工作日內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三)監事會提議時;

        (四)經理提議時。

        第九十九條 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方式為:專人送出、掛號郵件方式、傳真方式;通知時限為:會議召開前十日。

        如有本章第九十八條第(二)、(三)、(四)規定的情形,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指定一名副董事長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董事長無故不履行職責,亦未指定具體人員代其行使職責的,可由副董事長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負責召集會議。

        第一百條 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會議期限;

        (三)事由及議題;

        (四)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零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一百零二條 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傳真方式進行并作出決議,并由參會董事簽字。

        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保存。保存期限為____年。

        第一百零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

        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一百零四條 董事會決議以記名方式表決。

        第一百零五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

        第一百零六條 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董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第一百零七條 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三節 獨立董事

        第一百零八條 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具有中國證監會證監發[20xx]102號《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所規定的任職資格。

        公司應當從具有5年以上法律、經濟、財務或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須的工作經驗的專業人士中選任獨立董事。公司獨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注冊會計師。

        第一百零九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其關聯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

        (二)公司股東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三)在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四)最近一年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五)為公司或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

        (六)公司章程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一百一十條 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股份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并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

        第一百一十一條 獨立董事的提名人應對被提名人的資格和獨立性向股東大會發表書面意見,被提名人應當就其本人與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影響其作出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向股東大會出具書面說明。

        第一百一十二條 獨立董事任期與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連選可以連任,但連任時間不得超過六年。

        第一百一十三條 獨立董事連續3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除上述情況及《公司法》規定不得擔任董事的情形外,獨立董事在任期屆滿前不得被無故免職。

        第一百一十四條 獨立董事在任期屆滿前可以提出辭職。獨立董事應當向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對任何與其辭職有關或其認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東注意的情況進行說明。該獨立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獨立董事填補其缺額后生效。

        第一百一十五條 除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董事權利外,獨立董事還有權行使下列特別職權:

        (一)金額高于300萬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5%的關聯交易在提交董事會討論前,應當事先經獨立董事認可;

        (二)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三)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四)提議召開董事會;

        (五)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

        第一百一十六條 獨立董事在行使上述特別職權時,應當取得全體獨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七條 獨立董事應對下列事項向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發表獨立同意、保留、反對等意見,并說明理由: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

        (三)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

        (四)股東或其關聯企業對公司現有或新發生的總額高于300萬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的5%的借款或其他資金往來,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獨立董事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一十八條 公司應當保證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凡須經董事會決策的事項,公司必須按法定時間和本章程規定提前通知獨立董事并同時提供足夠的資料。凡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或論證不充分時,可聯名書面向董事會提出延期召開董事會或延期討論事項,董事會應予以采納。

        公司向獨立董事提供的資料,公司和獨立董事應保存______年。

        第一百一十九條 公司應提供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公司董事會秘書應積極為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提供協助。

        第一百二十條 獨立董事行使職權時,公司有關人員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礙或隱瞞,不得干預其獨立行使職權。

        第一百二十一條 獨立董事聘請中介機構的費用及其他行使職權時所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一百二十二條 公司應當給予獨立董事適當的津貼。津貼標準應當由董事會制定議案,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除上述津貼外,獨立董事不應從公司及其股東或有利益的機構或個人取得額外、未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四節 董事會秘書

        第一百二十三條 董事會設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是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對董事會負責。

        第一百二十四條 董事會秘書應當具有必備的專業知識和經驗,由董事會委任。

        本章程第七十四條規定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適用于董事會秘書。

        第一百二十五條 董事會秘書的主要職責是:

        (一)準備和遞交國家有關部門要求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出具的報告和文件;

        (二)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并負責會議的記錄和會議文件、記錄的保管;

        (三)負責公司信息披露事務,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時、準確、合法、真實和完整;

        (四)保證有權得到公司有關記錄和文件的人及時得到有關文件和記錄。

        (五)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一百二十六條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兼任公司董事會秘書。公司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不得兼任公司董事會秘書。

        第一百二十七條 董事會秘書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會秘書的,如某一行為需由董事、董事會秘書分別作出時,則該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會秘書的人不得以雙重身份作出。

        第六章 總經理

        第一百二十八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但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公司設副總經理______名,總會計師一名。公司總會計師為公司財務負責人。

        第一百二十九條 《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國證監會確定為市場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總經理。

        第一百三十條 總經理每屆任期______年,經連聘可以連任。

        第一百三十一條 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公司年度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八)擬定公司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決定公司職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一百三十二條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非董事總經理在董事會上沒有表決權。

        第一百三十三條 總經理應當根據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經理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第一百三十四條 總經理擬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勞動保險、解聘(或開除)公司職工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應當事先聽取工會和職代會的意見。

        第一百三十五條 總經理應制訂總經理工作細則,報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第一百三十六條 總經理工作細則包括下列內容:

        (一)總經理會議召開的條件、程序和參加的人員;

        (二)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各自具體的職責及其分工;

        (三)公司資金、資產運用,簽訂重大合同的權限,以及向董事會、監事會的報告制度;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三十七條 公司總經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一百三十八條 總經理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總經理辭職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總經理與公司之間的勞務合同規定。

        第七章 監事會

        第一節 監事

        第一百三十九條 監事由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工代表擔任。公司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不得少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四十條 《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國證監會確定為市場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擔任公司的監事。

        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一百四十一條 監事每屆任期三年。股東擔任的監事分別由________、________推薦,并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工擔任的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連選可以連任。

        第一百四十二條 監事連續二次不能親自出席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應當予以撤換。

        第一百四十三條 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章程第五章有關董事辭職的規定,適用于監事。

        第一百四十四條 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二節 監事會

        第一百四十五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____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會召集人一名,從______提名的監事中選任。監事會召集人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該召集人指定一名監事代行其職權。

        第一百四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股東大會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報告;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列席董事會會議;

        (六)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一百四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時,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給予幫助,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一百四十八條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____次會議。會議通知應當在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送達全體監事。

        第一百四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舉行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事由及議題,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節 監事會決議

        第一百五十條 監事會以會議形式進行表決通過形成有關決議。

        監事會會議應有半數以上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監事出席,委托書應載明授權權限。

        第一百五十一條 監事會決議必須經全體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一百五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應有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某種說明性記載。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保存,保存期限為____年。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一節 財務會計制度

        第一百五十三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制訂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一百五十四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前六個月結束后六十日以內編制公司的中期財務報告;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內編制公司年度財務報告。

        第一百五十五條 公司年度財務報告以及進行中期利潤分配的中期財務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1)資產負債表;

        (2)利潤表;

        (3)利潤分配表;

        (4)財務狀況變動表(或現金流量表);

        (5)會計報表附注。

        公司不進行中期利潤分配的,中期財務報告包括上款除第(3)項以外的會計報表及附注。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中期財務報告和年度財務報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編制。

        第一百五十七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公司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一百五十八條 公司交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1)彌補上一年度的虧損;

        (2)提取法定公積金百分之十;

        (3)提取任意公積金;

        (4)支付股東股利。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積金由股東大會決定。公司不在彌補公司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

        第一百五十九條 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條 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兩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第一百六十一條 公司可以采取現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二節 內部審計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司實行內部審計制度,配備專職審計人員,對公司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一百六十三條 公司內部審計制度和審計人員的職責,應當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審計負責人向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三節 會計師事務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四條 公司聘用取得“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會計報表審計、凈資產驗證及其他相關的咨詢服務等業務,聘期一年,可以續聘。

        第一百六十五條 公司聘用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大會決定。

        第一百六十六條 經公司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享有下列權利:

        (一)查閱公司財務報表、記錄和憑證,并有權要求公司的董事、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提供有關的資料和說明;

        (二)要求公司提供為會計師事務所履行職務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資料和說明;

        (三)列席股東大會,獲得股東大會的通知或者與股東大會有關的其他信息,在股東大會上就涉及其作為公司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的事宜發言。

        第一百六十七條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職位出現空缺,董事會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可以委任會計師事務所填補該空缺。

        第一百六十八條 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由股東大會決定。董事會委任填補空缺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由董事會確定,報股東大會批準。

        第一百六十九條 公司解聘或者續聘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大會作出決定,并在有關的報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時說明更換原因,并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第一百七十條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續聘會計師事務所時,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有權向股東大會陳述意見。會計師事務所認為公司對其解聘或者不再續聘理由不當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提出申訴。會計師事務所提出辭聘的,應當向股東大會說明公司有無不當情事。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七十一條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發出:

        (一)以專人送出;

        (二)以郵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進行;

        (四)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發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進行的,一經公告,視為所有相關人員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專人送出、郵件方式、傳真方式進行。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通知以專人送出的,由被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被送達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郵件送出的,自交付郵局之日起第七個工作日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為送達日期。

        第一百七十五條 因意外遺漏未向某有權得到通知的人送出會議通知或者該等人沒有收到會議通知,會議及會議作出的決議并不因此無效。

        第一百七十六條 公司指定《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報刊。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節 合并或分立

        第一百七十七條 公司可以依法進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

        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董事會擬訂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東大會依照章程的規定作出決議;

        (三)各方當事人簽訂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五)處理債權、債務等各項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辦理解散登記或者變更登記。

        第一百七十九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自股東大會作出合并或者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__________上公告三次。

        第一百八十條 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不進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八十一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時,公司董事會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反對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資產、債權、債務的處理,通過簽訂合同加以明確規定。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二節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解散并依法進行清算: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依法宣告破產;

        (五)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第一百八十五條 公司因有本節前條第(一)、(二)項情形而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員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的方式選定。

        公司因有本節前條(三)項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當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時簽訂的合同辦理。

        公司因有本節前條(四)項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因有本節前條(五)項情形而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成立后,董事會、總經理的職權立即停止。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一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二)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三)處理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一百八十八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告三次。

        第一百八十九條 債權人應當在章程規定的期限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一百九十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一百九十一條 公司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支付公司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三)交納所欠稅款;

        (四)清償公司債務;

        (五)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公司財產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一百九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認為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三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以及清算期間收支報表和財務賬冊,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清算組應當自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對清算報告確認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一百九十四條 清算組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修改后,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抵觸;

        (二)公司的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記載的事項不一致;

        (三)股東大會決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六條 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章程修改事項應經主管機關審批的,須報原審批的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一百九十七條 董事會依照股東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和有關主管機關的審批意見修改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八條 章程修改事項屬于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規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百九十九條 董事會可依照章程的規定,制訂章程細則。章程細則不得與章程的規定相抵觸。

        第二百條 本章程以中文書寫,其他任何語種或不同版本的章程與本章程有歧義時,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最后一次核準登記后的中文版為準。

        第二百零一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以內”、“以下”,都含本數;“不滿”、“以外”不含本數。

        第二百零二條 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公司股東簽字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公章)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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