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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體系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價格體系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價格體系管理制度 1
為了加強醫院收費管理,特制定《價格管理獎懲制度》,各科室嚴格按照規定執行。
一、嚴格執行收費標準,規范記費手續,記費單必須按照項目填寫完整,不得涂改,不得擅自立項或改變項目名稱。收費員發現不按規定填寫者,有權拒絕收費。物價員在檢查中發現不按規定填寫的,每發現一次按《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二、醫囑記錄,檢查報告單等資料都必須與收費項目一致。如發現不相符,造成費用漏收或少收的,每發現一次按《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三、收費員收費錯誤,錯收金額,有收費員賠償。
四、病人投訴,所在科室應做好解釋工作,如處理不妥,造成病人向院辦投訴的,經核實確有收錯費用的',查實后扣當事人一個月獎金,并且按《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五、凡新增醫療收費項目必須及時上報財務科,經物價局批準后方可執行,違者按《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六、專職物價員要每天對病區的收費情況進行檢查。對科室存在的問題,匯總后反饋給科室,以便及時糾正。
價格體系管理制度 2
為了使xx商業廣場在市場競爭中保持定位優勢,總體商品價格不偏離大方向,力爭做到每家店鋪都能合理的定價,有力競爭,贏得消費者的信賴。經公司研究決定,特制定商品價格管理制度。
第一條 商場經營商品必須明碼標價,做到一貨一簽,貨簽對應,凡沒有使用價簽,禁止上柜。否則,商場有權將其強制撤柜。
第二條 xx商業廣場所有店鋪銷售的'商品價格不得高于鄭州市同類市場的同種商品價格,一經發現,應立即予以調整,否則商場有權要求撤貨;對于已經銷售的同一商品如果售價高于本市其他同類商場正常價格,三日內退還消費者差價。對舉報者,經核實予以獎勵,商場有權強制商戶退還差價,情節嚴重者,罰500-1000元。
第三條 店鋪內銷售,嚴禁強買強賣,漫天要價,留低還價的討價還價現象,店鋪商品在明碼實價前提下可打折銷售,公平交易。不能欺詐消費者,有影響企業聲譽的行為。
第四條 店鋪內主要商品銷售價格應根據商品的規格、產地、用料、質地做合理的售價制定。店鋪接受商場質檢部門日常監督,對不合理定價監督部門提出后必須即日內改正。拒不接受整改者,商場有權強制商品撤柜。
第五條 商戶在價格制定和零售過程中,嚴格執行商場價格管理制度。對拒不執行商場價格管理規定的店鋪,商場將定期或不定期予以曝光。情節嚴重者商場有權終止合作。
價格體系管理制度 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化工產品銷售價格的管理,規范銷售價格的制定、調整、執行程序,創造更好的經濟效益,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hb公司所有對外銷售的化工產品銷售價格的制定、調整、執行與監督管理。
第三條公司化工產品價格制定和調整的基本原則是科學定價、嚴格執行、公開透明、運行高效。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公司價格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價格領導小組)是公司產品價格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價格領導小組成員由公司領導班子成員、銷售部、市場信息部、物流管理部、財務部、綜合辦公室等部門的負責人、業務人員組成。其主要職責為:
(一)貫徹落實上級單位價格管理委員會的價格方針、政策;
(二)研究并審批制定公司價格管理辦法;
(三)研究并審批制定權限內產品的調價方案及價格策略;
(四)向上級單位提交化工產品銷售價格管理機制和價格調整方案建議;
(五)處理公司內部在價格執行方面的違規、違紀行為。
第五條價格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場信息部,辦公室主任由市場信息部部長擔任,負責主持價格管理領導小組的日常管理工作。價格領導小組辦公室主要職責如下:
(一)擬定公司價格管理辦法;
(二)提出銷售價格及政策的調整建議,提交價格領導小組審議;
(三)組織召開價格領導小組會議;
(四)整理價格領導小組會議紀要,做好會議成果的成員簽字工作;
(五)將價格領導小組會議確定的價格方案及時下達相關部門、單位,并監督執行;
(六)按規定向產品經銷公司化工品銷售部備案價格管理相關資料;
(七)做好銷售價格、政策資料的匯總、歸檔及保管工作。
第六條價格管理領導小組中各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銷售部的主要職責為:根據市場行情、客戶需求狀況等信息,提交價格調整建議至公司價格管理領導小組。
(二)市場信息部的主要職責為:化工產品市場價格政策、價格信息的收集和調研;在產品經銷公司限定的價格浮動范圍內,擬定產品價格策略、調價方案,并擬定浮動范圍外的價格調整建議;完善化工產品的價格制定機制,探索建立適應于化工產品銷售市場的價格制定模式,在不同的市場形勢條件下應用與當時市場形勢相適應的定價模式。
(三)財務部的主要職責為:從納稅籌劃、經濟效益的角度為價格的制定與調整提供相應的建議。
(四)綜合辦公室的主要職責為:協助會議的召開,并協助做好會議記錄及收發文等工作。監督價格制定的全過程,防范違法違紀事件。從公司整體發展、績效實現等角度對價格的制定與調整提供相關意見,同時審核價格制定與調整的合法和合規性。
第三章 價格的制定
第一節 價格制定原則
第七條公司在產品經銷公司規定的'銷售指導價的基礎上,根據市場情況,堅持當期效益最大化原則,確定產品的實際銷售價格。
第八條公司在上級單位給予的價格浮動范圍、政策范圍內,根據市場情況確定產品的實際對外銷售價格。超過上級單位給予的價格浮動范圍、政策范圍時,經公司價格領導小組審批同意后提交上級單位進行審查。
第二節 價格決策程序
第九條公司權限范圍內銷售價格制定程序:
(一)市場信息部信息管理崗收集匯總華中、華南區域市場價格與競爭者的價格信息,編制價格分析報告,預測化工產品市場未來價格走勢。
(二)客戶經理可根據市場行情、客戶需求狀況等信息,提出價格調整建議,提交至市場信息部信息管理崗。
(三)市場信息部信息管理崗根據客戶經理提交的價格調整建議,并結合收集的化工品價格走勢、客戶需求量走勢、化工品采購價、化工品配置量、庫存量、產品市場占有率等信息,擬訂化工品價格調整建議書提交部門經理初步審查。擬訂的化工品價格調整建議書需寫明擬調價的化工品品名、調整后的價格以及條件原因。
(四)市場信息部經理根據價格分析報告、市場信息和企業自身條件等因素,審查價格調整建議。經初步審核同意后由市場信息部組織召開價格領導小組會議集體商討決策。
價格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應負責做好價格管理領導小組研究、決策的前期準備工作,組織相關專業部門或人員進行調查論證,提供有關方面的資料:
1、調研報告,應當包括現行價格存在的問題,市場價格情況,調價的原因和依據;
2、具體調價方案。
(五)價格領導小組會議由總經理主持,各委員集體商討擬訂的銷售價格調整建議是否合理。價格調整建議需經價格領導小組成員集體簽字后方可生效。
除緊急情況外,價格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至少提前一個工作日,將相關資料發送給價格管理領導小組成員,并負責通知會議主題、時間、地點。
(六)價格領導小組辦公室整理會議紀要,并以價格文件形式統一下發至相關部門執行。
第十條公司涉及價格管理的以下資料,需要以文件形成二十四小時內報產品經銷公司價格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一)價格管理領導小組成員組成及變動文件;
(二)出臺的相關價格管理辦法;
(三)權限內重大銷售價格調整文件及價格會議后形成的會議紀要。
第三節 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價格管理領導小組會議按需召開。會議由組長主持,組長不能出席時可委托其他成員主持。
第十二條組長或價格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可以提議召開會議。會議須有2/3以上成員出席(包括委托方)方可舉行。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成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可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當載明授權發表的建議或意見。
第十三條每一名成員有一票的表決權;會議做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四條價格管理領導小組會議原則上以實體會議方式召開;必要時,也可通過通訊方式召開。
第十五條價格管理領導小組會議的召開程序、表決方式、協商結果或審核意見必須遵循有關法律、法規、章程及本辦法的規定。
第十六條價格管理領導小組會議應當有書面審議意見或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成員應當在審議意見或會議紀要上簽字;審議意見或會議紀要由價格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保存。
第十七條如有必要,價格管理領導小組可邀請與價格管理相關的有關人員列席價格管理領導小組會議。
第十八條出席會議
的成員和列席人員均對會議所議價格方案有保密義務,不得擅自泄露有關信息。
第四章 價格的執行與監督
第十九條各部門應嚴格按公司價格領導小組制定或調整后的銷售價格執行,客戶經理應及時通知客戶化工品銷售價格。
第二十條公司價格領導小組辦公室監督、指導各部門對銷售價格的執行情況,及時對價格執行中的錯誤予以指出更正,對價格管理中的問題,及時提報價格管理領導小組,討論確定調整方案。
第二十一條公司建立價格后評估制度,對重大價格、營銷策略的調整進行事前預估、事中跟蹤、事后評估。對重大價格、營銷策略實施結果以市場份額、價格到位率、社會及經濟效益、客戶開發與維護、新增銷量、庫存風險等項目進行綜合評估,總結經驗、指導下一步銷售和價格策略的制定。
第二十二條公司市場信息部需建立完整的價格管理檔案,所有價格文件、價格調整建議、會議紀要、價格調整表等相關資料,統一編號存檔備查,由專人管理。
第二十三條價格文件為商業機密,實行限部門、限個人、限量下發,相關人員要妥善保管、存檔,不得泄露。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四條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相關人員獎勵:
(一)市場價格信息了解及時,向公司建議后帶來明顯經濟效益的;
(二)嚴格履行職責,成效顯著的;
(三)舉報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經查證屬實,并避免了公司重大經濟損失的。
第二十五條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于違規行為,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相關人員懲罰:
(一)越權擅自制定和調整化工產品價格;
(二)未在規定時間調整價格;
(三)實際銷售價格與同期價格文件不符;
(四)價格建議中故意虛報、瞞報市場信息;
(五)上級行使價格干預后,不及時糾正;
(六)泄露價格方面的材料、文件、信息及其他價格違規行為。
第二十六條對違規行為,將視情節的嚴重程度,對違紀部門或違紀個人予以行政和經濟處罰,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嚴重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價格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產品經銷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價格體系管理制度 4
為了更好地貫徹國家物價政策,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通知精神,結合本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我校價格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嚴格管理。
一、成立物價管理機構,設兼職物價員
(一)為更好地規范學校收費行為,完善物價管理檢查制度,成立學校物價管理小組:由校長劉建國任組長,分管收費的副校長叢春艷任副組長,下設兼職物價管理員。陶海波、于建平、張華杰、譚德欣、任保輝。物價管理小組有定期的“例會”制度。
(二)物價管理小組工作職責:
1、負責本年內部收費項目的調整、審查、擬定標準,報主管部門審批。
2、定期組織對全校收費情況進行隨機抽查,做好統計分析,對存在問題及時研究解決辦法。
3、負責接待群眾在學校收費方面的咨詢,對群眾提出的意見或投訴進行調查處理,并及時做好解釋和答復工作,對存在問題指出整改措施,督促整改。
4、嚴格把好收費關,制止和更改不合理收費項目,嚴禁超標準收費。
5、定期向主管領導匯報本校物價工作情況,為學校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二、收費管理制度
(一)嚴格執行威海市物價局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收費,不符擅自增加項目,分解項目,巧立名目和提高標準收費。
(二)明確分工,強化管理。
1、學校的一切收費由學校財務按物價部門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收費,不得亂收費。
2、增加新的收費項目時,要寫報告報批,待物價管理小組論證審核后,報市物價局審批。
3、在學校宣傳欄設立收費項目價格公示欄,方便群眾查詢收費。
三、學校收費價格公示制度
(一)嚴格執行國家的物價政策規定(價格法) 。
(二)在學校宣傳欄設立收費項目價格公示欄,方便群眾查詢收費。
(三)公布學校咨詢、投訴電話號碼,隨時接受群眾對于價格方面的咨詢和來校查閱。
四、學校收費投訴管理制度
(一)學校辦公室負責接待群眾的`來電、來信和來訪投訴,在校內顯著位置設立收費投訴箱,并對外公布投訴電話號碼。
(二)學校辦公室接到群眾關于學校收費的投訴后,詳細記錄有關資料,填寫好投訴表格,盡快聯系分管校長協同處理。
(三)財務科收到投訴案例后,指定有關人員進行調查處理,準確收集相關資料,核對收費項目和標準及發生次數等。 提供全面準確的資料。
(四)建立獎罰制度。 對因多收、亂收費而受到投訴的,一經核查屬實,責任在工作人員或部門的,學校將按照考核辦法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工作人員給予調換,并做待崗處理;違法違紀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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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產品價格管理,規范價格行為,維護銷售秩序,促進產品經營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由營銷副總,市場營銷部幾銷售分部、財務部、生產部負責人組成價格領導小組,負責價格政策制定、價格審定和批準。
第三條 各產品業務主管負責制定統一的各類產品加工費低限標準,由市場營銷部組織討論審定后,報價格領導小組審定批準執行。
第四條 價格每季度組織修訂一次;貴金屬原料價格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產品價格進行調整。
第五條 本辦法中所指產品主要包括貴金屬化合物、貴金屬合金材料、貴金屬電子漿料、貴金屬粉末、貴金屬催話網、貴金屬熱電偶和傳感器等。
第六條基準價格構成
基本的價格構成是:價格=原料價格+加工費;
原料成本指貴金屬成本;
第七條 報價過程計算貴金屬成本使用的貴金屬價格由財務部根據當日市場狀況確定;
第八條 對于常規型的產品(如漿料、化合物和功能的大部分常規產品)實行成本導向定價,價格最低底限=產品原料成本+該產品底限加工費;
第九條 對于公司獨斷型的產品或戰局很強技術有時的產品,實行需求導向進行定價,也需和常規產品一樣,依據標準進行定價。
第十條 對于鉑網等市場競爭很強的產品,由于市場競爭非常激烈,實行競爭導向定價,即依據當時市場的競爭情況,營銷員應填寫《產品報價評審表》,由包括主觀領導在內的各級經理進行討論后制定合理價格。
第十一條 報價按照統一標準,在標準之上銷售人員可自行確定,低于加工標準的報價,營銷員應填寫《產品報價評審表》,低于5%以內的報價有銷售部經理簽批,低于5~10%的由市場營銷部經理簽批,低于10~20%的'由主管副總簽批。簽批后的《產品報價評審表》交客戶服務部存檔。
第十二條 報價必須填寫《報價單》并由產品經理和銷售部經理簽批后,以書面形式向可戶報價;
第十三條 在交叉業務過程中,非產品主管部門的產品報價接受該產品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場營銷部負責解釋。
附件:
1、《產品報價評審表》
2、《報價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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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性折扣
1.1一般性折扣是指在銷售前對全體顧客公開的,顧客只要在規定時間、地點進行認購登記所享受的折扣。
1.2會員購房,以及同一顧客購買第二套(或以上)房屋,按公司規定享受的折扣均視為一般性折扣。
1.3一般性折扣方案及折扣比例由營銷公司制訂,報公司經理團通過后執行。
1.4在銷售過程中,營銷公司應根據銷售情況,分析一般性折扣銷售對銷售計劃、銷售進度的影響,并及時提出調整折扣方案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批執行。
1.5制定一般性折扣方案須經過詳細的市場調查和測算以及一般性促銷原則,比較目標價格與折扣后的平均售價水平,并綜合考慮對公司經營計劃和利潤體現的影響。
1.6制定一般性折扣方案應適當考慮鼓勵一次性付款方式,以爭取資金快速回籠和減少復雜的按揭辦理程序、控制按揭擔保風險。
1.7一般性折扣銷售作為一種商業折扣,應在銷售策劃中體現,并按實際成交價及折后價確認銷售收入和應收帳款的入帳金額。
1.8營銷公司須妥善保管項目歷次的各部門會簽過的`銷售定價表原件、銷售折扣文件及資料,并送交一份原件給財務部備案。
2、特例折扣
2.1特例折扣界定
特例折扣是指具有特殊身份的顧客在購房時,或者普通顧客在批量購買時,要求享受超出一般性折扣范圍的折扣。包括:內部職員購房折扣、集團購買折扣、一次性批量購買折扣、領導特批的其他折扣。
2.2特例折扣控制原則
a)謹慎性原則
折扣銷售方式在促銷的同時也直接減少銷售收入,因此應謹慎使用,嚴禁折扣銷售的隨意性和寬泛性。
b)利益最大原則
制定折扣銷售方案應兼顧并處理好增加銷售面積、現金流量和減少銷售收入及利潤的關系,應以項目綜合收益最大為目的。
c)特例折扣不可以和一般性折扣累加,按孰高的原則執行。
2.3特別折扣審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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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積極推進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鼓勵醫療技術進步,規范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和價格管理,維護醫療單位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印發的《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1、新增醫療服務項目應體現技術先進性、經濟合理性、符合社會需求并有利于基本醫療服務開展的要求。
2、醫療機構申報新增醫療服務項目,應提出正式書面報告,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新增醫療服務項目成本測算表》;
(二)診療規范,內容包括:服務項目的規范名稱(包括項目簡稱或英文縮寫)、項目類別、工作原理、適用范圍及臨床意義、可能產生的副作用及操作規范和質量標準;
(三)省級及以上專業學會的書面推薦證明;
(四)公開發表的臨床應用資料;
(五)國內或國際價格資料;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3、對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和價格,實行技術認定和價格審批制度。
4、對屬于新增項目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成本資料進行初審,并對價格水平提出建議,向省物價局和省衛生廳提交正式申請報告及醫療機構有關申報資料。
5、醫療機構開展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必須遵守醫療服務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明碼標價,規范服務,并接受價格監督檢查。
6、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價格違紀違法行為責任追究制度
為了進一步規范醫院收費行為,加強醫療服務價格管理,提高收費價格管理的責任意識,維護廣大群眾的利益,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責任追究的范圍
1、不向患者提供醫療服務價格明細清單;
2、提前或推遲執行醫藥、服務價格政策;
3、擅自增刪收費項目或自定價格標準或提高醫療服務價格標準;
4、超越“除外內容”的.范圍或增加衛生材料品種或重復使用醫用材料按一次性材料收費或分解項目收費;
5、無醫囑或重復收費或超醫囑規定內容、范圍和時間收費;
6、自主選擇服務項目或便民服務用品未征求患者或家屬同意收費。
7、不同批次的醫用耗材和便民服務用品(如一次性便盆等),總務和醫用耗材倉庫未及時向物價員報告物品使
三、責任追究程序
1、物價員自查處理程序:物價員應根據《物價管理制度》,經常對醫院整個醫療活動中所發生收費事項進行督查,若發現有違規行為,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整改。
2、患者與醫院自行協商處理的程序:患者若向院物價管理部門提出收費異議或行風投訴,由物價員和行風投訴接待人員與收費科室對該費用進行核實,并將核實結果告知患者,如確有違規收費行為,應立即予以糾正,并全額退還多收的費用,同時對患者往返交通費給予補償。
3、患者通過政府部門處理收費爭議的程序:患者與醫院協商不能解決或直接要求物價部門解決的,相關科室應積極配合上級有關部門的調查,并根據上級部門的處理決定,立即糾正違規收費行為,全額退還多收的費用,同時對患者往返交通費用給予補償。
四、責任人追究處理
1、物價管理人員:物價員和各科室兼職物價員(病區為護士長,門診及醫技科室為科主任)未及時根據上級有關文件調整物價;物價員未履行《物價管理員崗位職責》;應追究直接責任者的責任。
2、電腦中心機房:擅自接受科室或個人調整醫療服務項目或價格標準造成違規收費行為的;未按“醫療費用(醫療價格)管理領導小組”的通知及時調整執行省、市物價部門文件規定的收費項目、價格標準的行為,應追究電腦中心機房的責任。
3、藥劑科:未按上級物價部門規定時間調整藥品價格而造成違規收費行為,應追究藥劑科的責任。
4、病區或相關科室:若有第二條事項的行為發生,所退還患者的費用和交通費用列入科室成本支出,并按第六條之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
五、責任追究方式
根據違規情節的輕重及對醫院造成損失的大小,對直接責任人分別予以檢討、通報批評、扣除1~3個月績效工資、行政警告、記過、直至解聘等處罰,并與本人年度考核掛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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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價策略
企業和商場的定價權限:
①對實行國家指導價的商品和收費項目,應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
②制定實行市場調節的商品價格的收費標準。
③對經濟部門鑒定確認,物價部門批準實行優質加價的商品,在規定的加價幅度內制定商品價格,按照規定權限確定殘、損、廢、次商品的處理價格。
④在國家規定期限內制定新產品的試銷價格。
在定價過程中,要考慮下列因素:
(一)國家的方針政策。
(二)商品價值大小。
(三)市場供求變化。
(四)貨幣價值變化等。
2、商品價格管理
根據國家規定,企業和商場在價格方面應履行如下義務:
①嚴格遵照執行國家的價格方針、政策和法規,執行國家定價、國家指導價。
②如實上報實行國家定價、國家指導價的商品和收費項目的有關定價資料。
③服從物價部門的價格管理,接受價格監督檢查,如實提供價格檢查所必需的成本、賬簿等有關資料。
④嚴格執行物價部門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的申報、備案制度。
⑤零售商業、飲食行業、服務行業等,必須按照規定明碼標價。
3、物價管理的基本制度
①明碼標價制度
實行明碼標價制度,便于顧客挑選商品。明碼標價,要做到一貨一簽,標簽美觀,字跡清楚。標簽的.內容要完整,標簽的顏色要醒目有別。對標簽要加強管理,標簽的填寫、更換、銷毀都應由專職或兼職物價員負責,標簽上沒有物價員名章無效。對于失落、錯放、看不清的標簽要及時糾正、更換。
②價格通知制度
價格通知是商場物價管理的重要環節,要認真抓好。
價格通知制度就是將主管部門批準的價格用通知單的形式,通知各個執行價格的單位,包括新經營商品的價格通知、價格調整通知和錯價更正通知。價格通知單是傳達各種商品價格信息的工具,直接關系到價格的準確性,也關系到價格的機密性。
③物價工作聯系制度
物價工作聯系制度就是制定和調整商品價格時,同有關單位和地區互通情況、交流經驗、加強協作、及時交換價格資料的制度。
④價格登記制度
價格登記就是把本商場經營的全部商品和價格進行系統的記錄,建立價格登記簿和物價卡片。價格登記,是檢查物價的依據,所以要及時、準確、完整,便于長期保存。在登記簿和卡片上應寫明下列內容:商品編號、商品名稱、產地、規格、牌號、計價單位、進貨價格、批發價格、批零差率、地區差率、定價和調價日期、批準單位等。
⑤物價監督和檢查制度
物價監督包括國家監督、社會監督和單位監督三種基本形式。
國家監督,是指通過各級物價機構、銀行、財政、工商行政和稅務部門從各個側面對物價進行監督。社會監督就是群眾團體、人民代表、消費者以社會輿論對物價進行監督。單位內部監督就是企業和商場內部在價格聯系中互相監督。
物價檢查,一般是指物價檢查部門或物價專業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審價和調價工作。
4、物價管理權限
(1)嚴格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物價的方針、政策,負責組織學習培訓、加強物價紀律教育,不斷提高企業員工的政策觀念、業務水平和依法經商的自覺性。
(2)認真正確執行商品價格,按照物價管理權限,制定審批商品或服務收費的價格,檢查、監督基層物價管理工作執行情況,發現價格差錯,及時糾正,情節嚴重的予以經濟處罰。
(3)認真做好物價統計工作,搞好重點商品價格信息的積累,建立商品價格信息資訊,分析市場價格變化情況,開展調查研究。
(4)對重點商品和招商(引廠進場、店)商品的價格,實行宏觀控制,限定綜合差率,審批價格。
(5)凡新上崗的物價員,審批價格由市場經營部負責。半年后視工作情況,下放審批價格權。
(6)按照權限審批處理價格
凡處理殘損商品,損失金額不超過500元的(一種商品),由各專業商場主管經理審批,交市場經營部備案。
凡處理殘損商品,損失金額在500―3000元之間的(一種商品),由市場經營部主管部長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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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地產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以下簡稱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構筑物。
本法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據本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
本法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
第三條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國家在本法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四條國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扶持發展居民住宅建設,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條件。
第五條房地產權利人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依法納稅。
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七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劃分,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管理全國房地產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產管理、土地管理部門的機構設置及其職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的政府確定。
第二章房地產開發用地
第一節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八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九條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
第十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用于房地產開發的,須根據省級以上人民的政府下達的控制指標擬訂年度出讓土地使用權總面積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的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由市、縣人民的政府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出讓的每幅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的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直轄市的縣人民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使前款規定的權限,由直轄市人民的政府規定。
第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
商業、旅游、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不能采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采取雙方協議的方式。
采取雙方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第十四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十六條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七條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市、縣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門返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八條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的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當全部上繳財政,列入預算,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上繳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因土地滅失而終止。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
經批準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第二節土地使用權劃撥
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依法批準劃撥: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第三章房地產開發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開發必須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二十六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
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和規范。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條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
第二十九條國家采取稅收等方面的優惠措施鼓勵和扶持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居民住宅。
第三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的企業。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還應當執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領取營業執照后的一個月內,應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規定的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分期開發房地產的,分期投資額應當與項目規模相適應,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按期投入資金,用于項目建設。
第四章房地產交易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三十二條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第三十三條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應當定期確定并公布。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四條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
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為基礎,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第三十五條國家實行房地產成交價格申報制度。
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規定的部門如實申報成交價,不得瞞報或者作不實的申報。
第三十六條房地產轉讓、抵押,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規定辦理權屬登記。
第二節房地產轉讓
第三十七條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四十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的政府審批。
有批準權的人民的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的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第四十一條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條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四十三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后,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四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后,受讓人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出讓方和市、縣人民的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四十五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
第四十六條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節房地產抵押
第四十七條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四十八條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第四十九條房地產抵押,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辦理。
第五十條房地產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一條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后,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第五十二條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財產。
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第四節房屋租賃
第五十三條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并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五十五條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的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
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和其他租賃條款。
第五十六條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權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五節中介服務機構
第五十七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包括房地產咨詢機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等。
第五十八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
(三)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
(四)有足夠數量的專業人員;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
第五十九條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資格認證制度。
第五章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
第六十條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第六十一條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的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核實并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的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六十二條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因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應當依照本章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第六十三條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的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產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載入房地產權證書。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擅自批準出讓或者擅自出讓土地使用權用于房地產開發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開發業務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轉讓房地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預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第七十條沒有法律、法規的依據,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收費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退回所收取的錢款;情節嚴重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七十一條房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權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房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照懲治貪腐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在城市規劃區外的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交易活動以及實施房地產管理,參照本法執行。
第七十三條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房地產抵押登記的流程和費用
1、抵押登記申請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提交登記機關所需的各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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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理申請
審查申請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實、齊備,申請文件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申請文件符合規定的,則予受理,給該申請編號并給回執,回執注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編號。
3、審核
登記機關從房地產登記冊查明申請轉移登記的房地產權利狀況。
4、登記
(1)對核準抵押登記的,在房地產權利證書上加蓋抵押專用章,并在房地產登記冊上作抵押記錄。
抵押記錄應包括抵押人,抵押權人,抵押物名稱、面積、價值、抵押金額和抵押期限等內容。
(2)預購的房地產抵押時,應在買賣合同書上加蓋抵押專用章。
5、收費發證
(1)登記費的收取標準按國家或地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2)將已加蓋房地產抵押專用章的房地產權利證書在規定時間內退回抵押當事人(由抵押當事人憑回執、身份證明及交費憑證領取)。
6、立卷歸檔
按規定建立土地和房地產登記的檔案。
價格體系管理制度 10
為了進一步做好學校學生食堂飯菜價格穩定工作,認真落實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學生食堂價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強學校學生食堂飯菜價格管理,確保學校的穩定。特制訂定價管理規定:
一、定價管理的目的:
(一)學生食堂飯菜價格,不僅關系到學生的利益,也關系到學校和社會的穩定。
(二)要切實加強學生食堂的管理與監督。認真落實食堂飯菜價格成本核算,堅持微利保本的經營原則,合理制定伙食成本核算和定價準則,不隨意定價。
(三)要加強食堂物資的采購管理,對食堂物資實行集中采購和配送,制定和完善物資采購制度,規范物資采購程序,在確保質量的前提下,盡量降低伙食物資的進價。
(四)建立監控機制,抓好食品加工過程管理,規范操作、減少浪費、節能降耗,千方百計降低食堂價格,確保其質量和衛生安全。
(五)要增強食堂價格管理的透明度,讓學生參與監督工作。
二、定價管理的原則:
(一)在制定價格時要充分體現公益性原則。
(二)在市場原材料價格持續調整的情況下,學校食堂體現其公益性、服務性原則,做好飯菜價格的穩定工作,采取分步調整的方式,實現平穩過度。體現對學生的關心和關懷。
(三)食堂飯菜價格的'調整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核程序,通過各種渠道征求學生和教職工代表的意見,做到不隨意定(調)價。
三、定價的具體辦法:
注:售價為全成本核算價格加X%利潤率,即為實際售價。
(三)操作程序:菜肴定價核算,按以下幾個步驟進行:
1、對原材料的市場價格進行調查,并比對了原材料一年價格,推算出了一年的平均價格。
2、對菜肴逐個調查。如對菜肴的價格、主輔料、四季價格進行統計。
3、餐飲中心召開餐廳經理會議,選出餐廳代表(廚師)參加核算。
4、餐飲中心和餐廳廚師代表對菜肴進行實際操作,用實際情況找數據。
具體操作步驟如下:
①確定菜肴的主輔料;
②對原材料進行稱量(包括毛料重量、凈料重量、調料重量);
③現場加工菜肴;
④加工后,現場逐份打出菜肴。
5、菜肴現場加工后,餐飲服務中心和餐廳對成品的菜肴,根據計算公式進行核算。
6、菜肴核算后,把核算價格和實際價格進行比較,制定出價格標準。
四、調整價格的具體操作過程:
1、由餐廳提出意見,經餐飲中心上報后勤管理處,由后勤管理處公示組織邀請學校各方代表參與評判。
2、確定需調價的菜肴,根據該菜肴用料價格在現價基礎上作全年評判,確定全年基本原材料價格。
3、對原材料進行稱量(包括毛料重量、凈料重量、調料重量)
4、現場加工菜肴;
5、加工后,現場逐份打出菜肴。
6、菜肴現場加工后,各方代表根據計算公式進行核算。把核算價格和實際價格進行比較,確定價格后進行公布。
五、監控體系
(一)飯菜價格監控體系:由學校工會→后勤管理處→餐飲中心→各餐廳→學生膳管會等代表組成的五級監控體系,歡迎全校師生監督。
(二)菜肴價格調整體系:餐廳→餐飲中心→產業管理處→學生會權益部(學校工會)等五方代表參加的聽證會體系。
六、價格調整說明:
(一)在市場原材料價格波動同比上下調幅在20%以內的,維持原價;同比上下調幅在20%以上時,菜價應作相應調整。
(二)食堂伙食其盈虧率建議控制在±4%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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