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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印鑒管理制度

      時間:2024-12-19 17:30:14 俊豪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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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印鑒管理制度(精選15篇)

        現如今,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企業印鑒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企業印鑒管理制度(精選15篇)

        企業印鑒管理制度 1

        1、目的

        為了規范公司印鑒證照的使用,加強對印鑒證照的管理,保證印鑒證照的使用符合公司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總公司,各分子公司應制定細則報總公司批準后執行。

        3、權責說明

        3.1公章、合同專用章、法定代表人章等由專人保管,財務專用章由分管領導指定專人保管。

        3.2各部門印章由各部門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4、印鑒保管

        4.1公司印鑒及各部門印鑒必須加鎖保管,不能隨意放置。

        4.2印鑒不準出室,原則上嚴禁外借,特殊情況須書面申請并經批準后,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方可帶章外出。

        4.3如因管理不善,造成事故,視情況追究保管人和用印人的責任。

        5、印鑒使用

        5.1印鑒使用由用印人填寫用印申請表提出申請,經部門負責人和分管領導批準后用印。各部門印章的使用由部門負責人簽字即可。否則,印鑒管理人應拒絕用印。

        5.2印鑒保管人應在印鑒使用登記表上記錄文件名稱、頁數、份數、申請蓋章部門、經辦人、日期等用印事項。印鑒管理人應保留1份用印文件原件,按公司規定送辦公室存檔。

        5.3不得開具蓋有印鑒的空白介紹信、證明或者在未寫字的頁面上加蓋印鑒。如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況確需開具時,必須由分管領導書面同意,領用后必須報告使用情況并將復印件返回印鑒保管人存查。未使用的必須交還印鑒保管人。

        5.4公司所有需要蓋印鑒的介紹信、證明及對外開出的任何公文等,須統一編號登記,以備查詢、存檔。

        5.5公司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等必須專章專用,嚴禁混合代用。

        5.6在不影響公司聲譽,不會給公司帶來任何可能的損失的情況下,經分管領導同意,可為公司員工出具的證明、介紹信、申請等材料加蓋公章。

        5.7已通過審批的`合同憑合同審批表蓋章。

        5.8總公司人員需加蓋各分子公司印鑒仍按本制度執行。

        6、證照使用

        6.1證照使用必須符合國家及公司規定,嚴禁外借。

        6.2證照原件原則上不得帶出公司,如遇特殊情況需相關部門負責人同意并報分管領導批準,并在辦好借用手續后方可借出,用后必須及時歸還。

        6.3證照復印件的使用:必須經相關部門負責人同意并報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復印證照,并在證照復印件上蓋僅限于XXXXX使用條章,寫明用途。

        7、附則

        7.1本規定由總經辦負責解釋。

        7.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類似規章制度或與之相抵觸的規定即行廢止。

        7.3本規定經總經理批準后自頒布之日起執行。修改時亦同。

        企業印鑒管理制度 2

        1.0目的

        1.1本規程規范支票、收據、發票、財務印鑒專用章的管理工作,確保公司支票、收據、發票、印鑒專用章得到安全保管和合理使用。

        2.0適用范圍

        2.1本規程適用于公司的支票、收據、發票、財務印鑒專用章的管理工作。

        3.0職責

        3.1出納員負責按本規程購買、保管、使用空白支票。

        3.2財務會計負責按本規程購買、保管、使用空白的收據、發票。

        3.3財務部經理負責發票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的保管以及支票、收據、發票管理的監督工作。

        4.0程序要點

        4.1支票的管理程序

        4.1.1支票的購買和保管程序:

        a)出納員應按銀行的相關規定到開戶行購買支票;

        b)出納員應將新購回的空白支票安全、妥善的存放在保險箱內。

        4.1.2支票的`使用程序及注意事項:

        a)因業務需要使用支票的人員,應按(費用報銷標準作業規程)中的相關規定進行支付項目的審核及審批;

        b)出納員根據審核、審批手續完整的支付證明按《銀行存款管理標準作業規程》中的相關規定填寫支票;

        c)內容填寫完整的支票應按《銀行存款標準作業規程》中的相關規定交財務部經理加蓋財務專用章、銀行印鑒章;

        d)出納員應將內容填寫完整的支票存根聯與支付證明一起以10天為一期交財務會計審核后,進行相關的賬務處理;

        e)支票用完后,出納員應編制《支票使用明細表》交財務會計核對相關賬目資料;

        f)如因填寫錯誤或其他原因導致支票作廢,出納員應將作廢支票連同存根聯一起妥善保存;

        g)出納員或其他經辦人員如遺失內容填寫完整的支票,應及時到開戶銀行掛失;如因此造成的損失由當事人負責全額賠償,并視情節輕重按公司獎罰制度中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4.2收據的管理程序

        4.2.1收據的購買、保管程序:

        a)空白收據由財務部經理指定有關人員購買;

        b)新購回的空白收據由財務會計保管。

        4.2.2收據的換領程序:

        a)出納員應采用以舊換新的方法領用收據,財務會計在發出收據的應詳細填寫《收據領用登記表》,內容包括:領用人、領用時間、起始號碼等;

        b)出納員在換領收據時,應先將用完的收據交財務會計核對銷號后再簽名領用新收據;

        c)出納員應將空白收據交財務部經理在收據的“收款聯上加蓋財務專用章后再領用。

        4.2.3收據的使用程序及注意事項:

        a)出納員應按《現金管理標準作業規程》及《銀行存款管理標準作業規程》中的相關規定開具收據,并在收據或收款憑據上加蓋“現金收訖”章;

        b)出納員應按順序填寫收據,如因填寫錯誤或其他原因導致收據作廢,應將作廢收據保存完整;

        c)出納員應妥善保管已加蓋財務專用章的收據,如因遺失給公司達成經濟損失,

        除要求全額賠償外,還將按照公司獎罰制度中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4.3發票的管理程序

        4.3.1發票的購買和保管程序:

        a)發票由財務會計按照稅務部門的有關規定到稅務局購買;

        b)空白的發票由財務會計保管。

        4.3.2發票的領用程序;

        a)出納員應采用以舊換新的方法領取發票,財務會計在發放發票時,應做好發

        票的發放登記,內容包括:發票領用人、領用時間、起始號碼等;

        b)出納員將新領的發票交財務部經理在發票的客戶聯上加蓋發票專用章后開始使用。

        4.3.3發票的使用程序及注意事項:

        a)出納員在開具發票時,原則上應如實、序號填寫發票內容,特殊情況應請示財務部經理同意后特殊處理:

        b)出納員應按照《現金管理標準作業規程》及《銀行存款管理標準作業規程》中的相關規定在發票上加蓋“現金收訖”或“銀行收訖”章;

        c)如因填寫錯誤或其他原因造成發票作廢,出納員應將作廢發票連同存根聯一起妥善保管;

        d)出納員應妥善保管已加蓋發票專用章的發票,如有遺失,應及時到稅務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掛失,如因此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除要求出納員全額賠償外,還將按照公司獎罰制度中的規定予以處罰。

        4.4財務專用章的管理程序

        4.4.1財務部經理應妥善保管公司財務專用章。

        4.4.2相關人員申請使用財務專用章時,財務部經理應嚴格審核蓋章項目。

        4.4.3如經審核存有疑問,財務部經理在疑問未解除之前應拒絕蓋章。

        4.4.4如經審核無誤,財務部經理應在項目單據上指定位置清晰地加蓋財務專用章。

        4.4.5財務專用章如有遺失,財務部經理應立即在影響較大的媒體上刊登遺失啟事,同時何稅務局、開戶銀行等其他相關單位發函聲明。

        4.5支票、收據、發票的資料保管

        4.5.1財務會計應在每月末將支票的存根聯及其相關資料編制記賬憑證,交財務部經理審核后加密在財務部長期保存。

        4.5.2財務會計應在每月末將收據、發票的記賬聯與其他相關資料一起編制記賬憑證,交財務部經理審核無誤后,加密在財務部長期保存。

        4.5.3使用完畢的收據存根及發票存根聯由財務會計在財務部長期保存。

        4.6支票、收據、發票、財務印鑒章的管理,作為財務部相關人員考評的依據之一。

        5.0引用文件和記錄表格

        5.1《收據領用登記表》

        5.2《支票使用明細表》

        企業印鑒管理制度 3

        第一條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印鑒管理的內容和形式。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公章(向主管機構登記的公司印章及特定業務專用的公司印章、部門章、業務專用章及董事長、董事長和財務人員名章等印章)的管理和控制。

        第二條職責

        一、公司行政部是公司印鑒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制度的執行進行監督管理。

        二、監印人員負責印鑒的保管、蓋用和換(補)發等工作。

        第三條管理內容與方法

        一、監印人員

        1、各種印章均須有專人負責監印。公司公章、特定業務專用的公章、董事長名章及董事長名章的監印人員由本公司董事長指定任用;各部門印章及經理名章由各部門經理指定監印人員。

        2、財務專用章的保管、監印還必須符合會計規范要求。財務章僅用于各種款項的收支,在開戶銀行印鑒卡上備案的印鑒不得由出納一人管理。對加蓋印鑒的文件要保留原件或復印件并與《印鑒使用登記表》一起保管。

        3、監印人員不在時,應由指定代理人監印,代理人亦按上述制度任用。

        二、印鑒的核定及制發

        1、公司的印鑒、董事長名章均由行政部統一核定、制發。

        2、各部門公章、部門經理名章、特定業務主管名章經董事長核定后,由行政部統一制發。

        三、印鑒的換發、補發

        1、印鑒印文磨損申請換發時,由監印人員填具《換發印鑒申請表》,并且拓具印模,標明制發日期,按《印鑒的核定及制發》制度送請主管領導(即負責核定人員,下同)核定后,由制發部門換發。

        2、印鑒毀損或遺失時,監印人員除向該印鑒登記機構報備并依法公告作廢外,應填具《補發印鑒申請》,標明原印鑒的種類、內容、字體、制發日期、毀損或遺失經過及失職人員的議處,并依《印鑒的`核定及制發》制度送行政部核定后補發。補發印鑒的印文字體應有異于原印,以茲區別。

        四、印鑒的繳毀

        1、公司或各部門廢棄、撤銷或遺失尋獲的印鑒,應由監印人員于一周內送印鑒制發部門(行政部)呈請核定,并予以檢查、登記,將其撤銷。未經主管領導批準,上述印鑒不得繼續使用。

        2、印鑒制發部門收到的應繳銷印鑒,酌情予以保存或截角注銷。

        五、印鑒蓋用

        1、公司和各部門行文蓋印,在經主管領導簽發后,送請監印人員按本公司的公文管理辦法,在函件、文稿及底本上蓋印,并予以登記。

        2、其他文件需蓋印者,經辦人員應填具《印鑒使用申請表》,經公司領導批準后憑此表蓋印。

        3、特別使用頻繁的業務專用章,如財務專用章等,經公司董事長同意可以不必填寫《印鑒使用申請表》,但應加強監督、專人保管、專人負責。

        4、監印人員不得在空白紙或空白介紹信、空白支票等未填制完備的文件上加蓋有關印鑒,如遇特殊情況需蓋印,要經印鑒主管領導簽批,并承擔相應責任。

        六、印鑒的管理

        1、監印人員(或監印代理人員)負責印鑒保管,如有印鑒遺失或誤用之事監印人員負完全責任。

        2、非主管領導無權批準使用非權限內印章。

        3、未經主管領導批準,任何人不得私自將公章帶離公司辦公區域。確因辦理業務須攜帶印章外出者,應填寫《印鑒使用登記表》,經行政部經理審查、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借用。使用完畢應及時歸還,印章管理人員應注明歸還時間。

        4、印鑒制發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印鑒的制發、換發、補發、檢查等管理工作,并建立《印鑒啟用登記表》,拓具印樣,裝訂成冊,加強管理。

        5、主管領導,監印人員或印鑒管理人員交接時,應拓具印模樣本列冊專案移交,并報送印鑒制發部門。

        企業印鑒管理制度 4

        1、印鑒的登記

        (1)印鑒在綜合管理部進行登記,綜合管理部建立印鑒臺賬,包括印鑒刻制、改制、廢止時間、經辦人、印鑒式樣以及領用人,此賬永久保存;

        (2)印鑒在公司以外登記或申報時,應由管理者將印鑒名稱、申報年月日以及申報者姓名匯總后報綜合管理部。

        2、印鑒的保管

        公司行政章、合同專用章由綜合管理部保管;公司財務印鑒由財務部保管。

        3、用印手續

        (1)用印審批:申請人應持蓋章文件及填寫用印申請單,報綜合管理部審查,經執行總經理批準后方可使用,專用章由負責管理的人員及所屬部門經理按照公司相關制度保管及使用(財務印鑒的使用審批程序,按公司財務制度相關規定辦理);

        (2)公司印鑒的使用原則上由印鑒管理人或文件處理人掌握。印鑒管理人必須嚴格控制用印范圍和仔細檢查用印申請單上是否有批準人的簽名或簽章。印鑒管理人對未經簽發的`文件,不得擅自用印;

        (3)代理實施用印的人要在事后將用印依據或用印申請單交印章管理人審查,同時用印依據及用印申請單上應有代理人的簽名;

        (4)公司印鑒嚴禁帶出公司。如特殊原因要帶出公司時,需報批準。

        企業印鑒管理制度 5

        一、公司印鑒的使用一律由主管部門領導簽字許可后報總經辦辦公室主任,總經辦辦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蓋章,如違反此項規定造成的后果由直接責任人員負責。

        二、公司所有需要蓋印鑒的介紹信、說明及對外開出的任何公文,應統一到總經辦備檔。

        三、公司一般不允許開具空白介紹信,證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況確需開具時,必須經主管部門領導簽字批條方可開出,持空白介紹信外出工作回來必須向公司匯報其介紹信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須交回。

        四、蓋章后出現的`意外情況由批準人負責。

        五、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并處經濟處罰或調離工作崗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經許可擅自攜帶公章外出者;

        2.擅自使用公章的;

        3.對未經審核確認使用公章,導致公司受到重大影響的;

        4.惡意使用公章,致使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5.保管人因工作失誤造成公章丟失的;

        6.私自刻制公章;

        7.其他因公章使用損害本企業的行為。

        六、本辦法由總經辦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正式實施。

        企業印鑒管理制度 6

        1、目的

        加強對印鑒的管理,確保印鑒使用的規范性。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對本公司印鑒的保管和使用的管理。

        3、職責

        3.1各部門經理負責該部門印簽的保管,并對該部門印鑒的使用進行審批;

        3.2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公司印鑒的保管、審批;

        3.3總經理主管印簽的控制。

        4、相關文件

        《文件控制程序》q/ph-qp-4.2.3

        《質量記錄控制程序》q/ph-qp-4.2.4

        5、工作程序與管理辦法

        5.1印簽的保管

        5.1.1各部門的印簽由該部門經理進行妥善保管。

        5.1.2公司的印簽由辦公室主任進行妥善保管。

        5.1.3在保管期間出現丟失或損壞,由掌印人負責。

        5.2印簽的使用

        5.2.1各部門員工因對外聯系工作業務或因個人原因需其部門開具證明的',由該部門經理審批,蓋該部門印章。

        5.2.2各部門員工因對外聯系工作業務,需用公司介紹信,由該部門經理審核,辦公室主任審批,蓋公司印章。

        5.2.3凡對外行文及一切行政往來文件需使用公司印章的,由辦公室主任審批。

        5.2.4凡涉及到經濟問題,需使用公司印簽者(含合同專用章)的,由辦公室主任審核,總經理審批。

        5.2.5凡辦公室內發文,應加蓋辦公室印章。

        5.2.6未經允許不得擅自使用公章。

        5.2.7嚴禁使用蓋有公司印簽的空白介紹信,特殊情況應報辦公室主任審批。

        5.2.8已蓋有公司印章的文件、介紹信、支票、證件等如有遺失,必須立即報告總經理,以便及時處理。

        5.3印簽的登記

        5.3.1各部門和辦公室應建立[印簽使用登記表](q/ph-wd01-04-01)。

        5.3.2使用各部門或公司印簽者,均應嚴格履行登記手續,注明使用事由,并由使用人簽字,以備領導審查。

        6、使用的記錄表格

        序號名稱編號存放地點存放時間

        企業印鑒管理制度 7

        (一)局辦公室負責管理的公章,包括局公章以及其它專用章,均納入機要管理,嚴加保管。

        (二)公章確定專人管理。專職人員另有他事,必須指定政治上可靠、責任心強、辦事秉公的同志代管或兼管。

        (三)使用印章必須認真負責,堅持原則,不徇私情。

        (四)使用公章的范圍:局的正式文件(包括各類通知、通報、報告、決定、請示、計劃、紀要,函件、報表等)、行政介紹信、調查證明材料以及規定要蓋章的其他證件。

        (五)蓋章必須按批準手續辦理。經局領導審閱簽署以局名義發文,經與簽發底稿核對相符后,方可蓋用局公章;調查證明材料和其它需蓋公章的.,須經局領導或辦公室主任同意方可蓋用局公章;開具對外聯系工作的介紹信,須經局辦公室主任同意方可蓋用局公章。干部職工個人私事的證明,原則上不得蓋用局公章。個別特殊情況者,經局領導或辦公室主任同意,可蓋用局公章。財務專用章由財務人員根據需要掌握使用。

        (六)保持公章清潔、干凈;印泥的顏色保持鮮艷、有光澤;蓋章一般在騎年蓋月的部位,保持端正、莊重;印章的字跡要清晰,模糊、重影應盡量剔除。

        (七)啟用新公章要發文周知。新公章正式啟用后,舊印章即予作廢。由局辦公室封存或統一銷毀。

        (八)妥善保管印章。應將印章鎖入保險柜內,嚴禁攜帶公章外出,確保印章保管和使用的安全。

        企業印鑒管理制度 8

        現金、票據安全管理規定加強現金、票據、印鑒、有價證券等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我工區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和國務院《關于實行現金管理的規定》及相關政策、法規。制定本規定。

        1、工區現金、票據等管理的.職能部門,是工區財務科,按照“統一管理,歸口管理“的辦法對現金、票據實行管理。

        2、現金、票據管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實行現金管理的規定》,并按此《規定》制定相應的管理辦

        3、對支票和其它票證、憑證的管理,必須堅持檢驗、復核制度,堵塞漏洞。

        4、取送巨款必須用專車、并有專人負責押運。取送數額特大的款項,必須有兩人以上同行,保衛處派員重點護衛。

        5、存放現金、票據必須用合格的保險柜,財務室門窗必須牢固、安全。并安裝防盜報警設備。現金、票證必須有專人保管。

        6、財務室庫存現金不得超過銀行規定限額。超過銀行規定限額的現金,必須當日存入銀行。由于特殊需要,必須過夜存放的,應專柜存放,專人看守。

        7、財務部門必須制定落實內部安全工作責任制。現金、票據、印鑒、有價證券等在使用、保管、儲存時必須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8、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企業印鑒管理制度 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印章管理,正確使用印章,維護印章的法定性、權威性和有效性,確保印章安全,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規定了印章的制定、保管、使用、銷毀等事項。

        第二章 印章的制發

        第三條 印章所刊名稱,應為本單位法定名稱。公司印章名稱自左而右環行。

        第四條 印章制發前應登記,并蓋首次印鑒,以備查考,嚴禁擅自刻制印章。

        第三章合同專用章

        第五條 公司對外簽訂經濟合同,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

        第六條 合同專用章一般不得攜帶外出使用。確因需要攜帶外出時,必須按合同的管理權限,報主管領導批準,并辦理借用手續,使用完畢立即交還。

        第四章財務專用章

        第七條 與公司財務相關的業務,一律使用財務專用章。

        第五章印章的使用

        第八條 各類印章必須經該領導批準后方能使用,嚴禁任何人私自用印。

        第九條 用印必須在職權范圍內使用,不得濫用、錯用。使用各類印章應建立相應登記制度,以便備查。

        第十條 公司用印范圍是:報告、請示、通知、通報、決議、決定、函件、批復、意見、報表、協議書、介紹信以及其他需用印的'事項。

        第十一條 蓋公司印章的授權委托書和介紹信,必須使用留有存根的統一格式,并經相應級別的領導批準,持授權委托書或介紹信的必須是公司在崗員工。

        第六章印章的保管

        第十二條 公司行政印章及各類專用章,由各單位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第十三條 各類印章應在保險柜或有加固措施的桌、柜中存放,所有房間的門、窗要有加固措施。用印后,應及時將印章放回原處并鎖牢,嚴防被盜或丟失。

        第七章印章的銷毀

        第十四條印章因損壞或機構變動而停止使用的,應及時將印章封存。

        第十五條 建立作廢印章銷毀登記簿。印章銷毀須經公司領導批準,派兩人或兩人以上監毀并簽字。

        第八章檢查與考核

        第十六條個人擅自刻制和啟用印章者,一次罰款200-500元,并由公司研究處以行政處分直至辭退。因私刻公章造成公司經濟和名譽損失的,公司依法將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公章管理人員,未經領導批準或不按相關制度擅自使用印章者,一旦發現,一次罰款100-200元。

        第十八條 未經領導批準,擅自攜帶行政公章和合同專用章外出使用的,對責任人一次罰款100-300元。

        第十九條 各類印章要妥善保管,凡檢查中發現亂存、亂放的,對責任單位一次罰款50-100元。

        第二十條 負責保管印章的部門或個人未經主管領導審批擅自將公章借出或在重要文件上蓋章,因此引起法律糾紛的,對經辦人罰款300元,對部門負責人罰款500元,后果嚴重的,經公司研究可直至辭退。

        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 未經公司授權,對外簽訂工程合同使用合同專用章以外印章的,對經辦人罰款300元,由此引起法律糾紛的,經公司研究可直至辭退。

        第二十二條 違規使用財務印章的,根據公司《財務管理辦法》規定予以考核。

        第二十三條 印章廢止而未在規定期限內交回廢止印章的,對印章保管人和部門負責人分別罰款200元。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企業印鑒管理制度 10

        為加強對公司印章的管理,維護公司印章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明確公司印章的使用權限范圍、使用人、保管人、審批人的責權,嚴格事務審批程序,規范用印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和辦事效率,防范風險,特制定本制度,望大家遵照執行。

        一、印章定義

        公司印章主要指: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合同章、財務章、發票專用章、各職能部門章等其它各種用于明確公司對外、對內各種權利、義務關系的印鑒。公司印章可以使用不同材質刻印。

        二、印章管理

        印章管理包括刻印、授權、使用、廢止、更換。公司印章的管理應做到分散管理、相互制約、專人保管、嚴格審批、嚴格使用登記、規范用印。

        1、印章刻制

        (1)所有印章的刻制工作應由行政部門指定專人負責。因工作需要申請新印章時,由需求部門提出申請,并說明新增印章的原因、用途和樣式等,經行政部門、法律事務部門等確認后,報總經理核準。

        (2)印章刻制完成后,行政部門應指定專人(至少兩人同行)領回并交行政部長。行政部長應登記印章圖樣、領回時間、領回人員等信息并以藍色印泥加蓋在行政部門印章存檔冊中存檔。

        (3)刻制公章、合同章、財務章、發票專用章必須按國家規定在國家法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辦理,嚴禁在非法定機構刻制印章。

        (4)私自刻印、偽造公司印章是觸犯刑法的行為。任何人不得私自刻印、偽造公司印章,否則公司將追究其法律責任,由此導致的所有責任均由責任人承擔。

        2、印章保管

        (1)印章應授權指定的保管人負責保管,被指定的保管人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操守。印章保管人具有保管、登記、監督等多重責任與權利。

        (2)任何部門在啟用印章前,均須在行政部門辦理領取手續,接受相應的權責告知,明確印章使用范圍,并辦理印章書面簽收手續。印章保管人簽收印章時,須查驗印章是否有被使用過的痕跡,若發現有被使用過的痕跡,有權拒簽,并應及時報告所在單位負責人。行政部門應將簽收表單(應包含簽收人簽名、領取部門負責人簽名、行政部門交付人簽名、印章圖樣、領取時間)存檔。

        (3)公司預留在銀行的印鑒必須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私章、財務章。法定代表人私章與公章應分部門保管,其保管人不得為同一人。

        (4)印章保管人應妥善保管印章,并規范用印。防止因印章丟失、被盜用、濫用等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根據印章性質,印章保管人應承擔的責權如下:

        ①公章的保管人為公司總經理或總經理授權的專人,由總經理負責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審批使用。公章的保管人憑公司總經理(或總經理授權人員)簽字的審批單為依據使用公章。無相應審批單為依據使用公章,保管人負主要責任,經辦人負次要責任。

        ②法定代表人私章的保管者為公司行政部門,無獨立使用權利。印章保管人需依據已蓋公章的文件或財務部負責人審批的支付申請或取匯款憑證方可使用,否則負全部責任。

        ③財務章的保管人為財務部門負責人,無獨立使用權利,但具有監督及使用審批權利。財務章應依據公司董事會授權的范圍、會計原則、對外結算需要和公司授權的有權簽字人簽字同意的審批單為依據使用。未在公司董事會授權范圍內或無公司授權的有權人簽字同意的審批單為依據使用財務章,保管人負主要責任,經辦人負次要責任。

        ④業務章、合同章的保管人為公司相應的業務部門。在公司總經理授權范圍內,可獨立使用。未在授權范圍內的,無獨立使用權利,但具有監督及允許使用權利,須有公司有權審批人簽字的審批單為依據使用。未在總經理授權范圍內或未經公司有權審批人簽字同意使用,業務章、合同章保管人承擔主要責任,經辦人承擔次要責任。

        ⑤其他職能部門印章保管人為各部門負責人。保管人對印章具有獨立使用權利,同時負全部使用責任。

        ⑥非特別原因,嚴禁在空白紙張、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蓋公章、合同章、業務章、財務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等。經總經理特別批準同意加蓋的空白紙張、空白格式化文件應采取編號、專人管理、嚴格審批、使用登記、定期稽核使用情況、定期繳銷(剩余紙張或文件)等辦法嚴格管理。

        企業印鑒管理制度 11

        第1章總則

        第1條為規范企業財務印章管理,減小因印章使用不當給企業帶來的損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本制度適用于涉及使用印章的所有相關人員。

        第2章印章的制作、保管、廢止

        第3條企業財務相關方面的印章由企業指定的部門統一制作,相關人員嚴禁私自制作印章。

        第4條經相關管理人員授權后由行政部負責制作財務方面的印章,印章具體分事項印章、財務專用章與人名章三類。

        第5條企業財務方面相關的事項印章由財務部指定專人進行保管,人名章由本人自己保管或本人授權他人保存,財務專用章由財務總監負責保管,未經授權的人員一律不得接觸、使用印章。

        第6條印章的保管人員一律不得將印章轉借他人,否則所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員負責。

        第7條企業總經理可以使用企業的.所有印章。

        第8條印章保管人若管理不慎使印章遺失、被盜或損毀,需立即上報行政部,由行政部登記后申明作廢并制作新的印章。

        第9條財務部制訂財務方面的印章登記薄,說明印章制作時間、內容、印章發放時間、保管人等。

        第10條出納人員要將財務的有關印簽薄交予銀行,當印章變動時要及時與銀行聯系,更新印簽薄。

        第3章印章的使用

        第11條使用印章時,使用人必須填寫“印章使用申請單”,說明使用印章的理由、起止時間、印章的種類、材質及申請人等。

        第12條印章使用申請單經有關領導審批后,連同需用印蓋章的文件一同交予印章保管人蓋章。

        第13條印章保管人要仔細審核印章使用申請單的事項和相關管理人員的批示,若認為不符合相關規定,可拒絕蓋章。

        第14條經授權的印章代理人員使用完印章后,要將蓋章依據與印章使用申請單交予印章管理人進行審核。

        第15條企業財務方面的印章原則上不允許帶出,確需帶出企業使用,必須填寫印章使用申請單說明事由,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帶出,由兩人共同使用。

        第16條印章使用申請單由各蓋章人員保存,每月月底匯總后交予企業指定部門存檔。

        第17章印章保管人在使用完印章后,填寫印章使用登記薄,說明印章使用事由、使用對象、蓋章時間等并有申請人簽字確認。

        第4章印章使用的其他規定

        第18條印章保管人員離職或調動時,必須將保管的印章及相關文件交割,否則不允許離職或調動。

        第19條企業中任何涉及財務印章的使用事項均需按本制度規定程序執行,嚴禁擅自使用印章。

        第20條未經授權擅自使用企業財務方面印章所造成的后果由使用者與印章保管人共同承擔,后果嚴重者將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5章附則

        第21條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負責制定、修訂及解釋,自總經理辦公會通過之日起執行。

        企業印鑒管理制度 12

        第一章 總則

        1、印章是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的重要憑證和工具,印章的管理,關系到公司正常的經營管理活動的開展,甚至影響到公司的生存和發展,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發生,維護公司的利益,制定本制度。

        2、公司總經理授權由辦公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印章管理工作,發放、回收印章,監督印章地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部門。

        第三章印章的刻制和啟用

        一、印章的刻制

        1、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須報公司主要負責人批準,由集團公司行政人資部或子公司綜合辦開具介紹信,到公安機關相關部門辦理刻制手續。

        2、印章的形體和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印章的啟用

        1、新印章啟用前要做好戳記,并留樣保存,以便備查。

        2、印章啟用應報公司主要負責人批準,并下發啟用通知,注明啟用日期、發放單位和使用范圍。

        第四章 印章的領取與保管

        1、公司各類印章由各級和各崗位專人依職權領取并保管。

        2、印章必須由各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轉借他人。

        3、公司建立印章管理卡,專人領取和歸還印章情況在卡上予以記錄。

        4、印章持有情況納入員工離職時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員工持有公司印章地,須辦理歸還印章手續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第五章印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一、公司各類印章必須有專人保管

        1、公司公章、合同專用公章由公司主要負責人指定專人保管,財務專用章、、由指定兩人分別保管,各部門印章由各部門指定專人專柜保管。各印章保管人員名單須報集團公司行政人資部或子公司綜合辦備案。

        2、印章保管須有記錄,注明公章名稱、頒發部門、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準人、圖樣等信息。

        3、嚴禁員工私自將公司印章帶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印章帶出使用的,由用印人填寫《印鑒使用簽批單》,征得其部門主管同意,并經公司主要負責人批準,由印章保管人陪同前往辦理。如確因印章保管人不便陪同的,由借用人填寫借據,經公司主要負責人批準,方可帶離公司。印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印章用于申請事由,并對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擔一切責任。

        4、 印章保管人因事離崗時,須由部門主管指定人員暫時代管,以免貽誤工作。

        二、印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加鎖保存,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三、印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及時匯報,配合查處。

        四、印章移交須辦理手續,簽署移交證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移交時間、圖樣等信息。

        五、有下列情況,相關印章須停用:

        1、公司名稱變動;

        2、印章使用損壞;

        3、印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

        六、印章停用時須經公司主要負責人批準,及時將停用印章送集團公司行政人資部或子公司綜合辦封存或銷毀,建立印章上交、存檔、銷毀的登記檔案。

        第六章印章使用

        一、印章的使用范圍

        1、凡屬以公司名義對外發文、開具介紹信、報送報表等一律加蓋公司公章;

        2、凡屬部門業務范圍內的加蓋部門章;

        3、凡屬合同類的用合同專用章;

        4、凡屬財務會計業務的用財務專用章。

        二、印章的使用程序

        1、公司業務合同、項目協議、授權書、承諾書等用印都須先經部門主管審核、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填寫《印鑒使用簽批單》后方可用印,同時需將用印文件的復印件交印章保管部門備案。

        2、印章使用必須建立用章登記制度,嚴格審批手續,不符合規定的和不經主管領導簽發的文件、合同等,印章管理人有權拒印。

        3、嚴禁在空白合同、協議、證明及介紹信上用印。因工作特殊確需用印時,須經公司領導簽字同意方可;待工作結束后,必須及時向公司簽字用印的領導匯報用印空白文件的使用情況,未使用的必須立即收回作廢,已使用的合同協議類文件須報印章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章銀行印鑒章管理

        一、印鑒章保管要求

        1、二枚印鑒章必須分開保管,不可一人同時保管使用,一般情況,財務負責人和會計各保管一枚印鑒章。

        2、上班時間,印鑒章必須放在帶鎖的抽屜中,休息或離開位置時必須上鎖;下班時印鑒章必須放入柜,不得隨意擺放。

        二、印鑒章帶離財務部門,必須進行登記注明用途,財務負責人審核,同時報公司主要負責人審批。印鑒章帶離必須是公司內部2個人員,同時一定是財務部門和綜合辦各出一人。

        三、印鑒章加蓋在非銀行票據的紙質文件,必須報財務負責人審核,公司主要負責人批準,并進行登記。印鑒章加蓋在非銀行票據的紙質單據(如收據、優惠券等)上,必須有本公司相關文件的規定,財務負責人批準后予以蓋章。

        四、刻制印鑒章,須經財務負責人書面申請,公司主要負責人審核,報集團公司審批后,予以刻制。

        第八章 責任

        1、印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遺失,必須及時向公司辦公室報告。

        2、任何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規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經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3、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公司對違紀者予以行政處分,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九章違紀處理

        1、違反以上規定者,公司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者,公司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2、印章保管員應將《印章使用簽批單》保存好,每年年底底交相關行政部門匯總存檔。

        第十章 附則

        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所有。

        企業印鑒管理制度 13

        印章是公司權力的信物,是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明確公司各種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憑證和工具,印章的管理應做到管理,相互制約,為明確使用人和管理人的責任,特制定如下公司印章使用與管理條例:

        第一條印章定義:公司印章主要指:公章、法人私章、合同章、財務章等各職能部門章。它的管理范疇:印章、使用、廢止、更換。

        第二條任何部門在啟用印章前,均需與公司(辦公室)辦理領取手續,接受相應的責權告知,簽定《印章簽收手續》并備案。(已經開始使用的需自通知日補辦理領取手續)

        第三條公章公章由公司經理(或辦公室)保管。各部門有需蓋公章的文件、通知等,須先到辦公室領取并填寫《印章使用申請表》經公司領導核準蓋章并在《印章使用申請表》中簽批。蓋章后把《印章使用申請表》交予辦公室留檔。

        第四條合同章合同章由財務部保管。主要用于公司簽訂各類合同使用專章,蓋章前須先到辦公室領取并填寫《印章使用申請表》,經由公司領導審批,財務部審核后蓋章并在《印章使用申請表》中簽批,經手人需將簽批后申請表交由辦公室并在《印章使用登記簿》簽字。

        第五條法人私章法人私章由公司出納保管,主要用于銀行匯票,現金支票等業務,使用時憑審批的支付申請或取匯款憑證方可蓋章。

        第六條財務章由財務部(或負責人)保管,主要用于銀行匯票,現金支支票等需要加蓋銀行預留印簽等業務或發票上使用,發票專用章主要用于發票蓋章。

        第七條其它職能部門章主要用于各部門內部使用,已經刻制的職能部門章,需由部門負責人進行保管并嚴核該章的使用辦法。

        第八條廢止或繳銷的印章應由保管人員填寫《廢止申請單》并呈公司核準后簽批后統一廢止或繳銷。印章遺失時應由保管人填寫《廢止申請單》并呈公司核準后,簽批遺失處理及處罰辦法,交由辦公室處理,如實遺失公司基本印章時必須登報申明。

        第九條更換印章時,應由保管人對印章更換填寫《廢止申請單》,并呈公司領導核準后,交由辦公室按批示處理。如有需要須填寫《印章制發申請表》申請新的印章。

        第十條公章的保管人無獨立的使用權力,但具有監督及允許使用權力,因此公章保管人對公章的使用結果負主要責任,經手人則負部分責任,而對未經由負責人或保管人簽批的公章使用經手人負主要責任,保管人負部分責任。

        第十一條財務章的保管人無獨立使用權力,但具有監督和允許使用的權力,因此財務章的保管人對財務章的.使用結果負主要責任,經手人則負部分責任,而對未經由保管人簽批的公章使用經手人負主要責任,保管人負部分責任。

        第十二條法人私章的保管者是出納,既是保管者又是

        使用者,但其無獨立使用權力,需依據財務部審批的支付申請或取匯款憑證方可使用,否則負全部責任。

        第十三條公司印章一般不準私自攜帶外出使用,特殊情況需外出使用時需由公司總經理(或法人)批準同意,并嚴格履行登記手續,并由印章保管人等兩人以上共同外出監督使用。

        第十四條凡因公司印章帶出使用而發生嚴重后果的,公司將依據法律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公司任何人員都一律不準在空白紙上蓋印章,不準蓋空白介紹信。凡使用公章都必須造冊登記備查。

        第十六條因公需要開出的介紹信,便函,必須符合國家政策法令的規定,不準弄虛作假,不能借公司的名義做任何損害公司聲譽的舉動。

        第十七條凡發出的文件需使用公司印章的,由公司領導批準后方可使用公司印章。其范圍如下:

        (1)呈報上級機關的請示、報告。

        (2)對公司各部門的通知、批示、批復、獎懲、任命、制度條例辦法等。

        (3)有關重要計劃,報表,預結算等。

        (4)對其它單位的公函等。

        第十八條公司全體員工一切應以公司的利益為重,自覺地遵守公司用章制度,保守公司的用章機密,不得泄露任何用章的信息內容。

        企業印鑒管理制度 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公章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安全性和可靠性,保證公司規范運營,防范風險,杜絕違法行為,維護公司利益,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規定中所指印章是在公司發行或管理的文件、憑證文書等與公司權利義務有關的文件上,因需以公司名稱或有關部門名義證明其權威作用而使用的印章。第三條公司印章的制定、改刻與廢止的方案由人力資源行政部經理提出。

        第二章印章的種類

        第四條本管理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印章、職章、部門章、職銜簽字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專項業務印章。

        (1)印章:公司向主管機關登記的公司印章或指定業務專用的公司印章。如:公司行政章,合同專用章等。

        (2)職章:刻有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總經理職銜的印章。

        (3)部門章:刻有公司部門名稱的印章。如財務專用章、監理部用章等。

        (4)職銜簽字章:刻有經理及總經理職銜及簽名的印章。

        第三章印章的使用范圍

        第五條公司印章的使用范圍

        (1)凡屬以公司名義對外、開具介紹信、報送報表等一律加蓋公司法人章。

        發送正式公文、電函、傳真件等;

        (2)凡屬公司內部行文、通知、使用公司內部印章。人事任免、勞動合同、上崗證、先進集體和個人榮譽證書等;

        (3)凡屬部門業務范圍內加蓋部門印章。

        (4)凡屬合同類的用合同專用章。公司招投標、工程監理項目接管等所簽訂的業務合同、協議、承諾書等;

        (5)凡屬財務會計業務的用財務專用章。

        (6)需要代表本單位加蓋行政公章的其他批件、文本、憑證、材料等;

        第四章印章的刻制、啟用

        第六條印章的刻制

        (1)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須報公司董事長批準,由人力資源行政部開具介紹信,到公安機關相關部門辦理刻制手續。

        (2)印章的形體和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印章的啟用

        (1)新印章啟用前要做好戳記,并留樣保存,以便備查。

        (2)印章啟用應報董事長批準,并下發啟用通知,注明啟用日期和使用范圍。

        第五章印章的使用管理

        第八條印章的使用程序

        (1)所有用章都須先填寫《公章使用登記表》經歸口職能部門主管審核,根據相應的審批權限,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蓋章,重要文件需將用印文件的復印件提交人力資源行政部備案。

        (2)公章使用必須建立用章登記制度,嚴格審批手續,不符合規定的和不經主管領導簽發的文件、合同等,保管人必須有權拒印。

        (3)嚴禁填蓋空白合同、協議、證明及介紹信。因工作特殊確需開具時,須經公司總經理或董事長同意方可開具;待工作結束后,必須及時向公司匯報開具手續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須立即收回。

        (4)公司各部門要安排專人負責公章使用的申請簽蓋工作,各部門公章使用指定人要上報人力資源行政部備案,監理項目填蓋公章一律由品質技術部負責申請使用。

        第九條嚴禁員工私自將公章帶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公章帶出使用,需提交申請報告,由部門主管同意,公司總經理、董事長批準,并報人力資源行政部經理確認后方可帶出。公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公章用于申請事由,并對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擔一切責任。

        第十條違反以上規定者,公司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若給公司造成一定經濟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者,公司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每年年終公章管理人負責將公章使用情況登記表送人力資源行政部存檔。

        第六章印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第十二條公司各類印章實行專人保管

        (1)公司的印章、專用公章由人力資源行政部專人保管,各部門公章由各部門指定專人專柜保管,并將保管公章人員名單報人力資源行政部備案。

        (2)公章保管須有記錄,注明公章名稱、頒發部門、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準人、圖樣等信息。

        (3)公章保管人因事離崗或請假時,須由人力資源行政部指定人員暫時代管,以免貽誤工作

        第十三條公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須加鎖保存,公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第十四條公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及時匯報,配合查處。

        第十五條公章移交須辦理手續,簽署移交證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移交時間、圖樣等信息。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況,公章須停用:

        (1)公司名稱變動;

        (2)公章使用損壞;

        (3)公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

        第十七條公章停用時須經董事長批準,及時將停用公章送人力資源行政部封存或銷毀,建立公章上交、存檔、銷毀的登記檔案。

        第七章附則

        第十八條未按本制度要求使用印信、保管印信,造成丟失、盜用、仿制等。依情節輕重對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第十九條本制度由人力資源行政部解釋、補充,由公司總經理頒布生效。

        企業印鑒管理制度 15

        一、總則

        公司印章是企業合法存在的標志,是企業權力的象征。為了保證公司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和嚴肅性,有效地維護公司利益,杜絕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公司印章的刻制

        (一)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須報公司總裁/董事長審批。(見附件:表1《印章刻制申請表》)

        (二)法人個人名章、行政章、財務章、合同章,由行政管理中心開具公司介紹信統一到指定的機關辦理雕刻手續,印章的形體、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并經北京市局備案。

        (三)公司各部門的專用章(人事章、生產章等),由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自行決定其形體、規格。

        (四)未經公司董事長、總裁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刻制本部門的印章。

        三、公司印章的啟用

        (一)新印章要做好戳記,并統一在行政管理中心留樣保存,以便備查。(見附件:表2《印章保管登記表》)

        (二)新印章啟用前應由行政管理中心下發啟用通知,并注明啟用日期、發放單位和使用范圍。

        四、公司印章的使用范圍

        公司的.印章主要包括公司行政章、專項業務章(合同章、財務章、人事章、生產章)、董事長(法人)專用個人名章。公司所有印章必須按規定范圍使用,不得超出范圍使用。

        (一)公司行政章的使用范圍主要為:

        1 、公司對外簽發的文件。

        2 、公司與相關單位聯合簽發的文件。

        3 、由公司出具的證明及有關材料。

        4 、公司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

        5 、公司章程、協議。

        6 、員工調動。

        7 、員工的任免聘用。

        8 、協議(合同)資金擔保承諾書。

        (二)公司合同專用章的使用范圍主要為:

        1 、對外投資、合資、合作協議。

        2 、各類經濟合同等。

        (三)公司董事長(法人)個人名章,主要用于需加蓋私章的合同、財務及報表、人事任免等各類文件。

        (四)財務專用章,主要用于貨幣結算等相關業務。

        (五)公司各職能部門專用章僅限于公司內部工作聯系使用,不得對外。

        五、公司印章的管理職責

        (一)公司董事長、總裁 負責行政章的使用審批工作。

        (二)行政管理中心總監 負責授權范圍內的印章使用審批工作。

        (三)各部門負責人 負責各職能部門專用章的審批工作。

        (四)印章管理員

        1、負責印章的保管。

        2、負責設立印章使用登記臺帳。

        3、負責印章使用的審核工作。

        4、負責制定所保管印章的使用程序。

        六、公司印章的管理、使用及保管

        (一)印章的管理

        1、公司行政章、合同專用章由行政管理中心專人負責管理。

        2、專項業務章(財務章、人事章等)由各中心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3、法人個人名章,由公司指定財務管理中心專人負責管理。

        4、各部門須將印章管理員名單報行政管理中心備案。

        5、印章管理員必須切實負責,不得將印章隨意放置或轉交他人。如因事離開崗位需移交他人的,可由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代替,但必須辦理移交手續,并填寫印章移交登記表。(見附件:表3《印章移交登記表》)

        6、為保證資金的絕對安全,財務專用章、法人個人名章等銀行預留印章由兩人以上分開保管、監督使用,做到一人無法簽發支票、匯票,一人無法提出現金。

        (二)印章的使用

        1、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遵循印章使用審批程序,按照印章的使

        用范圍,經審批后方可用章。(見附件:表4《印章使用申請表》)

        2、印章的使用由各管理員設立使用登記臺帳,嚴格審批和登記制度。(見附件:表5《印章使用登記表》)

        3、公司法人個人名章或部門總監私章由法人或總監本人簽字或被授權人簽字后方可使用。

        4、財務專用章、支票專用章、法人個人名章由財務部門按崗位職責權限使用。

        5、嚴禁員工私自將公司印章帶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印章帶出使用,需填寫攜帶印章外出申請表后,由分管領導及總裁/董事長簽批后方可帶出,印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印章用于申請事由,并對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擔一切責任。(見附件:表6《攜帶印章外出申請表》)

        6、以公司名義簽定的合同、協議、訂購單等,由專業人員審核,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蓋章。(對加蓋印章的材料,應注意落款單位必須與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當,要齊年蓋月,字跡端正,圖形清晰。)

        7、私人取物、取款、掛失、辦理好各種證明,需用單位介紹信時,由行政管理中心嚴格審批,符合要求后辦理并執行登記制度。

        8、任何印章管理員不得在當事人或托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蓋印章。用章材料必須已經填寫完畢,字跡須清晰、正確。

        9、對已調出、解除、終止勞動關系人員要求出示相關證明的,必須持有效證件材料,經行政管理中心總監審批后,方可蓋章。

        (三)印章的保管

        1、印章保管須有記錄,注明印章名稱、頒發部門、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準人、圖樣等信息。

        2、印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須加鎖保存,印章不可私自托他人代管。

        3、印章管理員如因工作變動,應及時上繳印章,并與新印章管理員辦理接交印章手續,以免貽誤工作。

        4、非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蓋章與印章保管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5、印章應及時維護、確保其清晰、端正。

        6、印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管理員應及時向行政管理中心總監報告,并備案,配合查處。

        七、公司印章的停用

        (一)有下列情況,印章須停用:

        1、公司名稱變動。

        2、印章使用損壞。

        3、印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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