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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志愿者服務管理制度

      時間:2022-08-02 11:17:21 制度 我要投稿

      志愿者服務管理制度(通用9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志愿者服務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志愿者服務管理制度(通用9篇)

        志愿者服務管理制度 篇1

        為了加強青年志愿協會的管理,完善青年志愿者協會組織的建設,使青年志愿者協會各項工作能夠順利開展,也為了規范志愿者活動,增強青年志愿者協會內部成員的紀律,提高各成員的工作質量與效率,使工作有章可循、有規可依特擬定如下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定名為滄州職業技術學院青年志愿者協會,隸屬于院團委社會實踐部,接受院團委老師的領導。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熱衷于社會公益事業,不為物質報酬,自愿為社會公益事業和弱勢群體提供服務和幫助的學生組成的自發性學校團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致力于為社會弱勢群體服務,倡導“自愿、奉獻、友愛、互助、進步、平等、負責、關懷、理解”的志愿者精神,為具有特殊困難以及需要幫助的社會成員提供服務。

        第四條本協會在憲法和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開展工作,接受上級領導的指導。

        第二章任務

        第五條關心社會弱勢群體,使更多的弱勢群體樹立起生活的自信心。

        第六條規劃、組織義工參加志愿者活動,推動校園義工服務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第七條開展與各學院志愿者組織和團體的交流,組織會員間的有關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協會實行注冊會員制,會員資料檔案實行保密管理制度。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協會會員需具備下列條件:

        1.為滄州職業技術學院在校生。

        2.具備“自愿、奉獻、友愛、互助、進步、平等、負責、關懷、理解”的精神

        3.承認本協會章程。

        4.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第十條會員入會程序:

        1.提交入會登記表。

        2.經本協會管理團隊審查通過。

        3.管理團隊發給統一制作的工作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根據本協會的決議精神,依法開展活動的權利;

        3.有對本協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進行監督的權利;

        4.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5.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應履行的義務:

        1.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2.參加本協會活動,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3.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4.任何一名協會成員必須有強烈的責任感和義務感。自覺維護本協會的名譽和利益。認真學習相關知識,努力工作,不求回報,服務同學。

        5.參加協會固定衛生打掃,維護衛生區衛生。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并交回工作證,如三次無故不參加任何一次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利用本協會名義組織活動,須上報經管理團隊批準,方可進行。未經管理團隊批準,會員不得擅自組織活動或對外宣傳及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會員如有違反校紀校規和本協會章程或有損本協會聲譽的行為,由本協會管理團隊決定撤銷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管理團隊成員由全體會員推舉產生。

        第十七條本協會管理部門,分為志愿隊、財務部。

        第十八條志愿隊負責進行公益活動的策劃和運轉,并進行搜集弱勢群體信息,進行考察與扶助。

        第十九條財務部:對志愿資金進行管理,并對每次花銷事項進行開票統計。

        第五章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本協會經費全部收入將用于開展公益活動,協會經費由財務部專人專職管理,財務公開,定期向會員及捐助者公布賬目。志愿經費必須持收據、發票交財務部負責人報銷;報銷流程由財務部制度為準。財務部必須做好每一筆財務收支帳目的記載、保存和整理相關的發票和收據,并且每月進行一次財務審核,結帳當日收支余額交相關負責人過目。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如遇到特殊情況需要解散時,必須經協會管理團隊討論決定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協會管理團隊。

        志愿者服務管理制度 篇2

        為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愿者精神,規范和促進社區志愿服務活動,加快推進和諧社區建設,健全和完善社區保障體系,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社區志愿服務是指在社區黨委的倡導和扶持下,從社區成員多種需求出發,組建以社區居民為主體的組織網絡,開展各種無償公益服務,協助解決社區問題,倡導社區居民互助,共同推動和諧社區建設的公益服務活動。社區志愿服務的主體是社區志愿者各社區志愿者組織。

        二、社區志愿者經過社區志愿者服務中心登記并獲得其同意,自愿為他人和社會提供無償服務的人員。

        三、注冊志愿者的基本條件:熱心于公益事業,不怕困難,具有奉獻精神;具備與所參加的志愿服務項目及活動相適應的基本素質;根據自身愿望和條件選擇一個志愿服務項目,從事一定時間的志愿服務工作;思想品質優良,無不良嗜好,無違法亂紀行為,遵紀守法;能遵守《志愿服務條例》的相關規定,服從各級志愿者組織地管理;年齡16周歲以上(16周歲以下的可以跟隨監護人或在有組織情況下參加志愿服務)均可到社區志愿者組織申請。

        四、社區志愿者要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志愿服務;完成志愿者組織安排的服務工作等;維護志愿者和志愿者組織的聲譽和形象,保證服務質量;開展志愿服務時應當統一著裝或佩戴統一的標志。

        志愿者服務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一、為促進和規范服務中心志愿者(義工)(以下簡稱志愿者)的各項工作,全面推進社區義工事業的健康發展,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促進社會和諧,參照相關法律、法規,結合中心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中心志愿者服務的宗旨是通過志愿者服務的形式,發揮志愿者的愛心、才能與社會責任感,為中心轄區乃至整個社會創造一種“守望相助”的氛圍。

        三、國際社會關于志愿者的定義:“志愿者(VOLUNTEERS)”一般是指基于某種道義、信念、良知、同情心和責任感而從事公益事業的人及人群。本制度所指志愿者指身心健康,不受私人利益或強制外力驅使,在職業之外自愿為社會、社區和他人提供服務和幫助,同時獲得自我提升、自我實現的人。

        四、中心為志愿者活動的組織和管理機構,對志愿者工作進行指導和管理,加強志愿者工作的機制建設,不斷完善中心志愿者服務體系。

        第二章招募與注冊

        五、招募志愿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年齡在10周歲以上;

        2、自愿從事志愿者服務,遵紀守法;

        3、符合志愿者活動要求的身體條件;

        4、具有相應的服務能力;

        5、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六、招募工作應堅持公開招募、志愿報名、實名注冊的基本原則。

        七、招募方式:

        1、網上下載申請表,通過電子郵件注冊。

        2、前往中心現場注冊。

        八、注冊:

        1、申請人提出注冊申請,填寫書面或電子檔注冊登記表。

        2、志愿者服務隊對申請人情況進行初步審核后,建立志愿者服務檔案。

        志愿者服務管理制度 篇4

        1、志愿者加入本團隊條件:

        (1)本人自愿要求加入;

        (2)不圖任何物質報酬;

        (3)能積極參加服務于社會的公益事業;

        (4)積極的奉獻自己的力所能及。

        2、志愿服務策劃制度:

        (1)按照志愿服務項目,有計劃地開展服務活動。由團隊負責人根據實際情況,召集相關人員進行活動策劃,制定出詳細的活動方案,再組織實施。

        (2)策劃活動應全面考慮到活動的各個方面,如:活動性質,活動時間、活動地點、活動內容、參加人數、交通方式、隊員可能發生的費用等。

        3、志愿服務活動召集制度:

        (1)團隊決定組織開展志愿服務活動后,應遵循盡快的原則通知到要求參加人員。通知時應講清楚參加活動的時間、地點、活動內容及要求等事項,確認被通知人明白無誤,通知時做好通知記錄。

        (2)每次活動都必須明確一名活動召集人,活動召集人由團隊承擔。因特殊情況隊長無法到位或鍛煉隊員等原因,由隊長指定活動召集人。

        (3)能夠參加活動的隊員在接到QQ群呼叫或電話通知后,必須盡快確定能否參加活動,并予回復。

        (4)對于人數有限制的活動,由召集人根據要求選擇參加活動的隊員,選擇的原因如下:

        ①機會均衡:盡量選擇本年度內參加活動次數較少的隊員;

        ②讓資深隊員帶新隊員,共同努力,提高活動質量。

        4、志愿服務活動簽到考核制度:

        (1)參加活動的志愿者,必須按時到達活動地點,精神飽滿積極地參加活動。

        (2)到達活動地點后,本人親自簽到,并統一聽從隊長號令。如對活動安排有任何意見或建議時,可以及時向活動現場負責人提出來,但在活動現場負責人未做出新的安排之前不得擅作主張。

        5、志愿服務活動制度:

        (1)本團隊志愿服務活動按照分工有序開展,做到各司其責,確保安全。

        (2)志愿者參加志愿服務活動,必須服從指揮,文明用語,熱情大方,樹立志愿者良好形象。

        (3)每次志愿服務活動結束后,要做到清理現場拋棄物,保持環境衛生。

        6、志愿服務活動總結制度:

        (1)活動結束后,活動負責人在活動現場召開活動總結會,討論分析活動中的經驗不足,充分聽取并記錄每個與會隊員提出改進的意見,以不斷提高活動質量。

        (2)活動總結可由撰稿人直接在志愿服務團隊的QQ群上發布。

        (3)活動總結必須包含一下幾個要素:時間地點、參加人數、現場負責人、活動內容、活動結果(會議通過的決議)、其它事項。

        7、隊員勸退標準:

        (1)因個人行為對志愿者組織造成不良影響的;

        (2)在志愿者組織內部搞不團結、制造不和諧的;

        (3)有其它對志愿者組織造成不良影響的。

        志愿者服務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首都志愿者隊伍建設,促進志愿者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進一步推動首都志愿服務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國注冊志愿者管理辦法》、《北京市志愿服務促進條例》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志愿者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京發[2009]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出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愿服務精神和社會責任感,不以物質報酬為目的,以自己的時間、技能等資源,自愿為社會和他人提供服務和幫助的人。

        注冊志愿者是指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在全市各級各類志愿者組織注冊登記、參加服務活動的志愿者。

        志愿者組織是指市和區、縣志愿者聯合會(協會)及各類專業性志愿者協會等依法成立、專門從事志愿服務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鼓勵、引導志愿者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注冊,成為注冊志愿者,以便參與志愿服務,享受專業培訓、服務認證、權益保護、表彰激勵等服務。

        第二章招募與注冊

        第四條志愿者組織可采取公開招募與定向招募相結合、經常性招募與階段性招募相結合、面向個人招募與面向集體招募相結合等方式開展招募工作,建立健全高效便捷的志愿者招募機制、穩定通暢的招募渠道。

        (一)志愿者組織可根據志愿服務項目和崗位需求情況,通過報紙、電視、網絡、廣播、信息欄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開發布有關志愿者需求數量、崗位要求和報名方式等招募信息,為志愿者參與志愿服務創造便利條件。

        (二)志愿者組織可深入社區、農村和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機構,有針對性地開展志愿者招募工作,吸引和動員熱心公益的廣大市民特別是有一技之長的專業人士就近、就便加入志愿者隊伍,參加志愿服務活動。

        第五條建立全市志愿者注冊制度。申請成為注冊志愿者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熱心社會公益事業,具有“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愿服務精神。

        (二)年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須經其法定監護人同意)。

        (三)具備參加志愿服務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身體素質。

        (四)品行端正,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志愿者組織的相關規定。

        第六條“志愿北京”為全市統一的志愿者注冊網絡平臺。各注冊機構應建立健全注冊志愿者檔案管理系統,實現網上注冊和管理,促進注冊和管理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信息化。

        充分發揮各系統、各部門和各級各類志愿者組織現有的注冊管理系統的作用,建立對接機制,與全市統一的志愿者注冊管理系統實現有效對接。

        第七條市志愿者聯合會及其委托的志愿者組織為志愿者注冊機構(以下簡稱“注冊機構”)。

        (一)各級各類志愿者組織可依托“志愿北京”網站或通過電話等方式,向市志愿者聯合會提出開展注冊工作的申請,接受市志愿者聯合會的注冊委托。

        (二)市志愿者聯合會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委托開展注冊工作的各級各類志愿者組織名單。

        第八條志愿者注冊程序如下:

        (一)凡符合志愿者注冊條件并志愿從事志愿服務的個人,可通過網絡、電話或直接到各級各類志愿者組織等方式向注冊機構提出申請,填寫《北京市志愿者注冊登記表》,提供個人的基本信息及可參加的志愿服務的類別、方式、時間等必要信息。申請人身份證號是注冊的必要認證信息。

        (二)注冊機構對申請人進行審核。

        (三)審核合格后,注冊機構為申請人統一編號,發放北京市志愿者卡,并將申請人的有關信息錄入志愿者數據庫。

        第九條志愿者卡由北京市志愿者聯合會統一制作,委托注冊機構負責向注冊志愿者發放。

        第十條北京市志愿者聯合會統一確定志愿者卡號編制規則,志愿者卡號與志愿者身份證號相匹配,在注冊系統中將志愿者身份證號作為后臺信息予以管理和保密,志愿者卡上不出現個人身份證號。志愿者卡號一人一號,終生使用。在志愿者死亡、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不履行志愿者義務等情況下,應由原注冊機構注銷其志愿者卡號,被注銷的志愿者卡號不再重新使用。

        第十一條志愿者卡集身份標識、注冊登錄、激勵表彰等功能于一體,是志愿者的身份卡、信息卡、計時卡、榮譽卡。

        (一)身份憑證。志愿者卡是志愿者身份的標識,志愿者可憑志愿者卡參加志愿服務、培訓、公益實踐等活動。

        (二)信息管理。志愿者憑志愿者卡號及密碼可登錄“志愿北京”網站,進入個人管理模塊,查詢、修改個人信息。

        (三)服務計時。重大活動志愿服務和應急志愿服務,由志愿服務的組織者對志愿者服務時間進行計時,經相關志愿者組織認定后記錄進志愿者卡;社區志愿服務等經常性志愿服務,由社區居委會或服務對象及志愿服務組織者對服務時間提供證明,經相關志愿者組織認定后記錄進志愿者卡。服務時間為實際服務時間(不含往返時間),以小時為單位計量。

        (四)榮譽激勵。志愿者卡號具有唯一性,可由志愿者永久保留,具有特殊的紀念意義,也是對持卡志愿者的一種激勵。

        第三章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志愿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以志愿者的身份參與志愿服務活動。

        (二)獲得志愿服務的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

        (三)獲得志愿服務所需的條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獲得志愿服務活動所需的教育和培訓。

        (五)請求開展志愿服務活動的組織幫助解決在志愿服務活動中遇到的問題。

        (六)有困難時優先獲得志愿者組織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務。

        (七)對志愿者組織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八)要求志愿者組織出具參加志愿服務的證明。

        (九)申請注銷注冊志愿者身份。

        (十)其他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十三條志愿者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志愿者組織的相關規定。

        (二)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注冊相關信息,如有信息變更及時聯系修改。

        (三)履行志愿服務承諾或者協議約定的義務,完成志愿服務。

        (四)自覺維護志愿者組織和志愿者的形象和聲譽。

        (五)自覺維護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六)退出志愿服務活動時,履行合理告知的義務。

        (七)保守在參與志愿服務活動過程中獲悉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護的信息。

        (八)不得向接受志愿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索取、變相索取報酬。

        (九)不得以志愿者身份從事任何以營利為目的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十)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四章管理與服務

        第十四條在黨委和政府領導下,市、區縣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志愿者工作的綜合協調和宏觀指導,市、區縣志愿者聯合會(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志愿者工作的組織實施,各相關部門給予積極配合并進行業務指導;依托市、區縣志愿者聯合會(協會),各級各類志愿者組織對志愿者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十五條加強日常管理,為志愿者開展志愿服務提供必要的保障與支持。

        (一)鼓勵志愿者使用全市統一的標識,提倡各類志愿者在開展志愿服務活動時佩戴以全市統一標識為主體圖案的標志。

        (二)注冊機構可定期或在重大活動時組織新注冊志愿者進行宣誓。志愿者誓詞:“我是北京志愿者,為使我們的國家和城市更美好、人民更幸福、環境更安全,我要團結身邊的人,投身其間。面對需求,我要行動。我承諾,我將竭盡所能,參加公益活動,幫助困難人群,真誠關懷有需要的人士,為他們帶來溫暖。”

        (三)志愿者的培訓工作主要由注冊機構或授權的有關單位、機構、組織負責,對于普通志愿者,可通過初次培訓、階段性培訓和臨時性培訓等方式,進行權利義務、服務理念、服務態度、服務技能等方面的基礎性培訓;對于骨干志愿者可通過集中輪訓、參觀學習、經驗交流、考察觀摩等方式進行專業服務技能、項目管理方法等方面的提高性重點培訓,不斷加強和改進服務工作,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

        (四)志愿者參加志愿服務,應堅持自愿和力所能及的原則,要通過與志愿者組織或服務對象簽訂服務協議書等形式,明確服務內容、時間和有關權利、義務、責任。

        (五)志愿者參加志愿服務后,由服務對象或組織者提供志愿者的服務時間、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等證明,志愿者組織予以認定并記錄,作為對志愿者評價認證和激勵表彰的主要依據。

        (六)建立健全志愿者服務時間儲蓄、互助服務、返還服務等制度,把提供志愿服務與優先享受志愿服務結合起來,在志愿者本人需要幫助時,可優先得到志愿者組織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務。

        (七)對拒不履行義務或在志愿服務過程中由于未遵照相關規定而對服務對象、志愿者組織或其他志愿者造成損害的,視情節輕重,可對其進行警告、取消注冊志愿者身份。

        (八)志愿者組織應落實和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權益。如服務對象在接受服務過程中對志愿者造成損害,志愿者組織應當支持受損害的志愿者要求有關服務對象賠償損失,并提供必要的幫助。

        (九)志愿者組織在招募志愿者時,應當公布與志愿服務項目有關的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并明確告知志愿服務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重大活動志愿服務和應急志愿服務中,由志愿者組織或接受服務的組織為志愿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經常性志愿服務中,有條件的志愿者組織可根據需要,為志愿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十)志愿者可在志愿者組織的指導下參加管理工作。志愿者組織應當發揮志愿者的能動性,探索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徑。

        第十六條建立健全志愿服務的需求對接機制和項目管理機制,實現志愿者參與志愿服務和群眾接受志愿服務的便利化。

        (一)政府或政府授權的志愿者組織對本地區、本系統、本行業志愿服務需求進行調查和評估。在調查評估過程中,要突出重點,關注民生領域的日常需求,關注弱勢群體。按照“服務對象所需、志愿者所能”的原則,提出志愿服務需求計劃,開發志愿服務項目,及時向全社會公開發布,吸引志愿者廣泛參與。

        依托“志愿北京”網站,建立全市統一的志愿服務需求信息發布和服務對接平臺。

        (二)鼓勵志愿者根據自己的特長和意愿,組成項目小組,根據需求計劃自主認領服務項目,在各類志愿者組織的統籌安排和合理調配下,為服務對象提供志愿服務,實現志愿服務供給與需求的有效對接。

        (三)認領項目確定后,各項目小組要在志愿者組織的指導下,設計制定項目實施方案,明確服務項目的總體目標、職責分工、實施步驟和評估監督等要求,并按照項目方案分步組織具體實施,保證志愿服務活動的規范性和有效性。

        (四)志愿者組織要加強志愿服務項目品牌化建設,鞏固傳統項目,拓展創新項目,做好項目的方案策劃、服務承接、資金籌集、公關宣傳、督導評估、總結完善等各個環節的工作,打造優質服務品牌,逐步開發一批符合實際、社會所需、效果明顯、影響廣泛的志愿服務項目,建立多層次、多元化、開放式的志愿服務項目庫。

        (五)志愿者組織可依托服務需求相對集中的社會公益機構,通過簽訂協議、命名掛牌等形式創建志愿服務基地,探索建立志愿者經常性、就近就便開展志愿服務的有效機制。

        第五章表彰與激勵

        第十七條建立全市志愿者星級認證制度。注冊機構根據志愿者服務的時間累計及服務評價情況,認定其為北京市一至五星志愿者。星級志愿者佩戴相應標志,同時在“志愿北京”網站進行標注和宣傳。

        (一)志愿者注冊后,參加志愿服務時間累計達到100小時、200小時、500小時的,可分別認定為“北京市一星志愿者”、“北京市二星志愿者”、“北京市三星志愿者”。由負責安排志愿者參加活動的志愿者組織或志愿者個人提出申請,由對其進行注冊的志愿者組織進行認定,認定結果定期報區縣志愿者聯合會(協會)備案。

        (二)志愿者注冊后,參加志愿服務時間累計達到800小時的,可認定為“北京市四星志愿者”。由負責安排志愿者參加活動的志愿者組織或志愿者個人提出申請,由具有北京市志愿者聯合會團體會員資格的注冊機構認定,認定結果定期報北京市志愿者聯合會備案。

        (三)志愿者注冊后,參加志愿服務時間累計達到1000小時的,可認定為“北京市五星志愿者”。由負責安排志愿者參加活動的志愿者組織或志愿者個人提出申請,由北京市志愿者聯合會認定。

        第十八條建立全市志愿者獎章授予制度。根據志愿者注冊以后從事志愿服務的時間與績效,授予不同級別的志愿服務獎章。獎章獲得者佩戴相應標志,同時在“志愿北京”網站進行標注和宣傳。

        (一)志愿者自獲得“北京市五星志愿者”后,參加志愿服務時間累計達到2000小時,在大型志愿服務活動、應急志愿服務中作出一定貢獻的,或在經常性志愿服務中取得一定成績的,可參加志愿服務銅質獎章評選。志愿服務銅質獎章評選工作由區縣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區縣志愿者聯合會(協會)等有關部門組織,評選結果報北京市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北京市志愿者聯合會備案。

        (二)志愿者自獲得銅質獎章后,參加志愿服務時間累計達到3000小時,在大型志愿服務活動、應急志愿服務中作出較大貢獻的,或在經常性志愿服務中取得較大成績的,可參加志愿服務銀質獎章評選。志愿服務銀質獎章評選工作由北京市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北京市志愿者聯合會等有關部門組織。

        (三)志愿者自獲得銀質獎章后,參加志愿服務時間累計達到5000小時,在大型志愿服務活動、應急志愿服務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或在經常性志愿服務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可參加志愿服務金質獎章評選。志愿服務金質獎章評選工作由北京市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組織。

        (四)連續專門從事志愿服務超過1年的,可視情況直接授予上述級別獎章。

        (五)獎章授予可視實際情況定期舉行。

        第十九條逐步完善以精神激勵為主的志愿者表彰激勵機制。

        (一)市、區縣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會同市、區縣志愿者聯合會(協會)等有關部門,將定期具體組織開展優秀志愿者、優秀志愿服務項目、志愿者工作突出貢獻集體與個人等評選表彰。

        (二)引導和鼓勵各級各類志愿者組織開展相關評選表彰活動,評選表彰的項目及結果應按相關程序報北京市志愿者聯合會備案。

        第二十條在重大活動志愿服務和應急志愿服務中,志愿者組織或接受服務的組織應當對志愿者在從事志愿服務活動中由本人所支出的交通、誤餐等費用給予適當的補貼;經常性志愿服務,根據具體情況,可適當給予上述補貼。

        鼓勵有條件的志愿者組織通過組織療養休養、免費體檢等方式對優秀志愿者進行慰問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充分利用大眾傳媒和文化宣傳設施,廣泛宣傳實踐中涌現出的優秀志愿者、志愿者組織及其典型事跡,加強正面宣傳引導,營造有利于志愿者隊伍發展的良好氛圍。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工作、學習、生活的港澳臺同胞和海外華人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注冊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委社會工委、市社會辦負責具體解釋。

        志愿者服務管理制度 篇6

        為樹立“學習雷鋒、奉獻他人、提升自己”的志愿服務理念,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愿者精神,圍繞“關愛他人、關愛社會、關愛自然”(簡稱“三關愛”)為主要內容開展志愿服務活動,加快推進和諧社區建設,健全和完善社區保障體系,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社區志愿服務是指在社區黨委的倡導和扶持下,從社區成員多種需求出發,組建以社區居民為主體的組織網絡,開展各種無償公益服務,協助解決社區問題,倡導社區居民互助,共同推動和諧社區建設的公益服務活動。社區志愿服務的主體是社區志愿者各社區志愿者組織。

        二、社區志愿者經過社區志愿服務站登記并獲得其同意,自愿為他人和社會提供無償服務的人員。

        三、注冊志愿者的基本條件:熱心公益事業,有奉獻精神,愿意為社會提供義務服務;身體健康,無不良嗜好,無違法亂紀行為,遵紀守法,自愿選擇至少一個志愿服務項目,從事一定時間的志愿服務工作;能遵守《西安市志愿服務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并履行志愿服務承諾;年齡14周歲以上(如果未滿14周歲,須由父母或監護人協助注冊并陪同參加志愿服務活動)。

        四、社區志愿者要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志愿服務;完成志愿者組織安排的服務工作等;維護志愿者和志愿者組織的聲譽和形象,保證服務質量;開展志愿服務時應當統一著裝或佩戴統一的標志。

        志愿者服務管理制度 篇7

        第一條:公開招募制度

        1、招募。服務站本著自愿參加的原則招募志愿者,凡年齡在14周歲以上,有熱心公益事業的人士均可報名成為志愿者。

        2、招募方式。

        組織招募:通過黨團組織動員,引導黨團員和社會公眾,以個人或集體名義報名應招。

        社會招募:通過電視、廣播、海報、報刊以及公布熱線電話等方式動員、發動青年和社會公眾報名應招。

        第二條:登記制度

        服務站負責對求助的群眾和報名參加志愿服務的志愿者實行書面登記制度。

        第三條:檔案管理制度

        1、建立志愿者檔案,掌握志愿者的基本情況、服務特長及志愿服務意向。

        2、建立服務對象檔案,主要是五保戶、烈軍屬、孤寡老人、殘疾人、困難家庭及其子女等的基本情況,掌握服務要求。

        3、根據服務對象的需求及志愿者的服務意向,建立志愿者和服務對象的聯系網絡,使每一項活動做到服務對象明確,服務人員穩定,服務項目具體,任務量化,責任到人。

        4、建立志愿者服務檔案,對志愿者開展服務的具體情況進行記錄。

        第四條:培訓制度

        1、服務站定期組織志愿者開展各項理論和技能培訓,包括志愿者的基本概念、志愿者活動的發展情況、志愿服務的宗旨、信念、志愿服務的有關規定等,不斷提高志愿者的服務水平。

        2、服務站定期邀請黨政領導、志愿者、服務對象召開座談會、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建議。

        第五條:監督檢查制度

        1、組織指導和協調各志愿者服務隊及志愿者完成黨團組織和上級志愿者協會統一部署的任務。

        2、通過跟蹤服務、信息反饋等形式,監督檢查志愿者服務情況并記入服務檔案。

        第六條:評比獎勵制度

        1、服務站領導小組為評比獎懲活動的具體組織和決定者。

        2、建立以“小時”為依據的普遍表彰與以“小時”加“突出事跡”為依據的重點表彰相結合的表彰激勵機制。

        3、采取走訪服務對象、自評和領導小組總評相結合的考核方式。

        4、志愿者服務站把志愿者參加活動的時間和業績記錄情況作為評價與表彰的依據。評比獎懲要有志愿者的書面小結。

        5、志愿者有違規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

        6、志愿者認為評比獎懲決定依據不足的,可向領導小組提出申訴,領導小組對申訴要求進行復議,復議結果需記錄在案。

        7、評比獎懲活動每年舉行1次。

        第七條:注冊證制度

        1、志愿者上崗服務必須佩戴志愿者胸章,攜帶志愿者注冊證;

        2、在提供服務時,須如實填寫服務記錄,并由服務對象確認;

        3、志愿者注冊證記滿后,交由服務站留存,重新領取新的注冊證;

        4、志愿者退出服務站,應繳回注冊證,不得私自留存;

        5、志愿者注冊證系證明志愿者身份之用,不得涂改或轉借他人;

        6、志愿者注冊證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應立即向服務站報告。

        志愿者服務管理制度 篇8

        為了加強經濟學院青年志愿者協會的管理,完善青年志愿者協會組織的建設,使青年志愿者協會各項工作能夠順利進展,也為了規范志愿者活動,增強青年志愿者協會內部干事的紀律,提高各部門的工作質量與效率,使工作有章可循,有矩可依,特制定《杭州電子科技大學經濟學院青年志愿者協會規章制度》,望大家務必遵守。

        一、基本條件和要求

        1、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及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有清醒的政治頭腦和強烈的`責任心和正義感,要堅決高舉反分裂旗幟,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

        2、要有健康的思想素質、心理素質和良好的行為規范,無不良嗜好;

        3、要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協調能力、溝通能力和交際能力,有堅定的工作信念和靈活的辦事頭腦;

        4、要有較強的口頭表達能力和一定書面表達能力,要有良好的個人道德修養和人文修養;

        5、要有團結、互助、吃苦耐勞、任勞任怨和無私奉獻的精神。

        二、常規紀律和工作要求

        1、凡承認青年志愿者章程的,志愿從事社會公益活動與社會保障事業的在校學生,經過競選,不分民族、性別、宗教信仰均可成為本協會成員;

        2、每學年新生報到后,進行納新工作,將新成名單上報備案;

        3、要有時間觀念,在開會(例會)時,如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到者必須提前向部長或副部請假,并說明原因,經準假后方可離開(各部長類同);

        4、遲到或請假應及時向會長或其它干事了解工作安排及其內容;

        5、如開展活動,應提前將活動計劃上交;

        6、組織活動,應提前集合,由負責人簽到,維持好秩序和組織好各項工作;

        7、值班人員應在規定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認真履行值班工作,不得無故缺席、離崗;

        8、值班時不得敷衍了事,在值班期間不得做出與值班工作不符的行為,如上網、玩游戲等;

        9、認真作好值班記錄,格式規范,保持整潔;

        10、及時將一些重要的急需解決的事告訴負責人;

        11、特殊情況盡量進行換班并作好記錄,如協調不行或若情況緊急,允許以口頭或短信形式向負責人請假,負責人做好記錄;

        12、值班人員應保管好辦公室物品,謹防丟失,若有丟失損害則追究相關責任;

        13、無故不參加例會或活動者,三次以上缺席桉自動離職處理;

        14、禁止在工作中討價還價,拈輕怕重,禁止因工作不滿原因而鬧情緒,更不允許同事之間發生口角爭執,有意見或不滿,應當立即向部長或會長提出;

        15、各干部(干事)之間要相互幫助,團結合作與其他各部門之間保持友好關系,相互學習、相互監督、共同促進、共同提高;

        16、紀律渙散、組織無力的,在校內外造成不良影響的,免去該職務;

        17、本制度未盡事宜,將在工作中不斷總結,不斷健全。

        三、活動策劃及實施

        1、協會活動要提前一周,對主題活動進行策劃,策劃方案要顧及實際可行性,內容充實,主題突出,操作明確;

        2、活動方案要及時整理出來,經會長及各部長審核通過,落實相關具體事項;

        3、主題活動的策劃要富有創意,符合實際;

        4、活動前,相關活動部門協調安排人員,調配好活動用品,做好各項準備活動;

        5、活動時,按照方案認真,細致的組織實施,活動負責人控制好活動局面,按程序規范進行,確保效果;

        6、必須保證每一次活動都有活動照;

        7、活動中嚴格簽到,做好參與會員的服務數量和服務質量記錄,積累完整原始資料;

        8、活動后,活動負責人及時組織進行調整反饋,整理材料和有關材料及時記檔。

        四、機構設置

        1、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團支書一名,會長助理一名,各部設部長一名,副部長一名;

        2、協會下設:主席團,辦公室,基拓部,新聞中心,宣傳部,組織部,策劃部。各部門配合的同時實行自主管理(分工不分家)。

        五、部門職責

        (一)主席團:

        1、負責青協日常管理和團委溝通;

        2、在活動中,主席團負責與共同主辦活動的社團、學校聯系和溝通;

        3、安排活動方案,對于活動的舉行,提出自己的看法;

        4、總體協調社團的運行,協調各部門之間的工作;

        5、制定青協內部章程,及獎懲制度。

        (二)辦公室

        1、負責起草文件及工作計劃的安排;

        2、負責各類檔案、文件、資料的歸類保存和管理;

        3、管理會費;

        4、活動人員安排及通知;

        5、志愿者時間登記和保存;

        6、活動對外的短信及電話通知。

        (三)基拓部

        1、負責志愿服務基地的拓展及管理;

        2、活動前后與活動基地的聯系;

        3、協調各院青協及與校青協之間志愿者活動的組織安排;

        4、鞏固和協調各部門的關系。

        (四)新聞中心

        1、管理協會的網絡平臺;

        2、負責協會活動的照片拍攝與影音記錄;

        3、對協會活動進行網絡宣傳;

        4、總結協會活動并發表到協會的人人主頁及博客上

        (五)宣傳部

        1、活動海報設計;

        2、負責活動的宣傳工作;

        3、收集各種有關協會的信息和材料。

        (六)組織部

        1、組織和協調各部門開展工作;

        2、組織活動的進行;

        3、負責協會各項活動的場地與物品的安排;

        4、活動結束后的善后工作;

        5、活動物品的管理。

        (七)策劃部

        1、協會活動的策劃;

        2/3首頁上一頁123下一頁尾頁

        2、擬定活動策劃書;

        3、監督活動的順利進行。

        六、干部職責

        1、會長

        召開理事會,全面負責并監督協會各項工作,負責行動計劃的制訂、實施。

        2、副會長

        協助會長安排協會具體工作,并監督工作的完成。

        3、團支書

        討論通過協會的重大決定,監督成員工作,在特殊情況下推選出代理理事長,臨時負責工作。

        4、會長助理

        傳達會長的各項通知及會議工作等的安排。

        5、部長

        具體安排本部各項工作,協調部門合作,確保協會工作的正常進行。

        6、副部長

        協助部長具體安排本部工作,并監督工作的完成。

        七、入會與退會

        1、交個人申請、個人簡歷,經協會考查,理事會批準后確定其會員資格。

        2、換屆前退會需交個人申請,經協會批準后,方可退會。

        志愿者服務管理制度 篇9

        為完善對極光青年志愿者全體成員的管理,更進一步提高青協干部的整體素質,堅定工作原則,確保干部工作質量,真正做到“自制、自查、自省”、“樹形與外、加強與內”,確保青協工作正常開展,保障青協管理規范化、科學化,特制訂此考勤管理制度。制度如下:

        一、考核對象:

        極光志愿者協會全體成員。

        二、考核方法:

        1、本考核制度實行積分量化,每人每學期的基礎分為100分,對沒有按要求完成做到的堅決按規定給予扣分處理。

        2、具體考核辦法:

        秘書處負責執行、記錄、考核、統計。每學期末,由會長對各部長及各部員打分,對考核優秀的青協部長、部員將給予獎勵。

        3、凡評分規定在85分以下的干部取消評優資格,評分在60分以下給予自動辭職處分。

        三、考勤規定:

        1、會議由秘書處通知各部部長,由各部部長通知其部員。如有變動,經秘書處及時通知其他各部部長,再由各部部長通知其部員,內容包括時間、地點及其他相關事宜。

        2、為保障例會按時召開,會前10分鐘部長及副部長應到場簽到,會前5分鐘各部部員應到場簽到,簽到工作為日常考評重要依據,任何人不得代簽,一經發現,代簽與被代簽人員一律按曠會處理。

        3、開會時不得遲到、早退,如有特殊情況,部長應事先向部員說明,部長報與會長;如果部門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請假者,應該報于會長批準;請假人員一律在會前十分鐘將請假條交與秘書處,由秘書處計入考勤,逾期即視為缺席一次,沒有請假條者視為缺席,無故缺席者按照相關規定處理。因故遲到、早退者須經會長默許后由后門安靜入出。遲到、早退兩次視為缺席一次,遲到、早退達到十分鐘者視為缺席,請假三次視為缺席一次。

        4、開會時應確保會議的質量與效率,針對所討論的問題,與會人員應積極提出自己的見解。

        5、會議記錄由秘書處統一記錄,并由秘書處負責保管會議記錄。

        6、會中,與會人員有責任保持會場安靜,無特殊情況應關閉一切通訊工具或調成震動狀態;發言要舉手,會長同意方可發言,不得擅自打斷他人發言。

        7、會議中不能保持會場安靜,多次無故擾亂會場秩序,打亂會長發言,大聲喧嘩者,會長有權將其勸退,被勸退者按早退處理。

        8、無故缺席會議一次者,在下次例會中作檢討說明,并提交1000字檢討;無故缺席會議兩次的在青協大會中給予通報批評并警告一次;無故缺席會議三次的在青協大會中做第二次批評警示;警示兩次者將直接免去其在青協的職務。

        四、量化標準:

        第一條、青協獎勵實行口頭表揚,通報表揚并加分;處罰實行口頭警告,通報批評并扣分直至勸退等獎懲措施。

        第二條、對工作認真負責,每次都能按時保質保量完成青協布置的任務的部門,經所在部部長向會長申報可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在期末優秀部門評選中可優先考慮。

        第三條、各部部長必須承擔本部的工作責任,對工作開展順利,取得較佳成績的部長,會長可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并在期末優秀部長評選中優先考慮。

        第四條、青協成員可向會長提出對青協的意見和建議,意見和建議被采納者將視情況給予不同的表彰,一般意見和建議給予口頭表揚并加5分,重要的意見和建議,青協內部將給予通報表揚,存檔并加5-10分。

        第五條、多次在青協內部獲得口頭表揚的成員,期末將授予院青協優秀學生干部稱號并加5分。

        第六條、長期勤勤懇懇工作,任勞任怨的青協學生干部,可由所在各部部長向會長提名,并由會長討論向書記上報,通過者學期末授予優秀青協學生干部稱號并加5-10分。

        第七條、青協學生干部一年內工作成績突出者,可由會長討論向書記上報,年末授予優秀青協學生干部稱號,并加10分。

        第八條、對不服從或消極對待上級布置的工作任務的青協學生干部,第一次給予口頭警告并扣5分,第二次給予書面通報批評,扣10分。以此類推,直至勸退。

        第九條、無故不按時完成上級布置的工作任務者,第一次給與口頭警告并扣3分,第二次給予書面批評,扣10分。以此類推,直至勸退。

        第十條、無故不參加青協組織的活動者,第一次給予口頭警告并扣3分,第二次給予書面通報,扣6分,以此類推,直至勸退。

        第十一條、受兩次警告處分者,書面通報一次并扣10分,若在受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開出青協。

        第十二條、青協財產實行統一管理,任何人未經負責人同意不得擅自外借青協財產,否則發現一次給予書面通報并扣20分。

        第十三條、有任何個人或集體,虛報賬目或貪污公款的行為,立即開除。

        第十四條、日常行為嚴重損害青協形象者,由會長酌情處理并扣5分。

        第十五條、部長以上干部又給予口頭警告的權利,會長有口頭通報批評的權利,書面通報以上的處罰須由會長討論并由書記簽字后方可執行。

        第十六條、書面通報表揚獎勵或書面通報處罰均需書面存檔,并由秘書處保存。

        第十七條、青協內部書面通報表揚獎勵或書面通報處罰不對外公開。

        第十八條、青協的獎懲制度由秘書處直接負責實施。

        第十九條、青協各成員應嚴格自律,努力提高自身素質,維護青協的形象,為青協的建設貢獻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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