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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合作社生產經營管理制度

      時間:2024-12-19 17:25:09 林強 制度 我要投稿

      農村合作社生產經營管理制度(精選12篇)

        在現實社會中,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農村合作社生產經營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農村合作社生產經營管理制度(精選12篇)

        農村合作社生產經營管理制度 1

        一、統一生產計劃

        合作社根據市場需求和本社產品實際,統一制訂年度生產計劃和各個階段生產計劃,由社員(或者生產場、加工廠)按生產計劃落實生產,與合作社簽訂生產合同,計劃合同做到“八定”。即定定面積產量、質量規格、定農資農械需求、定技術服務、定安全生產責任、定產品交售辦法、定加工要求、定管理人員報酬獎懲。

        二、統一供應農資

        合作社根據生產需要和技術要求,統一組織為社員(或者生產場、加工廠)采購、供應生產資料和設備。實行規模采購,努力減少社員的生產成本。合作社統一采購供應的農資必須保質量,適合本社各種生產和質量安全技術標準。否則,造成的損失由負責采購的當事人賠償。

        三、統一技術標準

        合作社按照質量安全要求,統一組織制訂、實施生產技術規程,按產品質量標準組織生產,逐步建立產品質量追溯、檢測監督等制度。

        四、統一產品認

        合作社統一認認定無公害基地、無公害農產品、有機產品及地方名牌、著名商標等,提升產品品牌和檔次。

        五、統一指導服務

        合作社實行管理人員(或者社員代表)分生產區域、分產業產品品種負責制,統一對社員(或者生產場、加工廠)進行產前、產中、產后的指導服務和管理。合作社對管理人員的報酬或補助按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發放。因指導服務不到位,造成損失的由負責人負責賠償。

        六、統一加工銷售

        1、合作社統一生產加工,統一商標品牌,統一包裝銷售。積極開拓市場,擴大銷售網絡,尋求定向加工,努力降低銷售費用,提高產品的附加值。

        2、在合作社收購社員產品環節上,要嚴格執行合同規定的收購質量、價格、數量,對待社員要公平公正,不厚此薄彼;社員要維護本社形象和利益,要履約守信,不貪小利;社員要聽從統一指揮,服從統一調度,保在規定時間內,保質保量的交售產品,使產品能及時加工、包裝、調運,進入市場。

        3、在產品交售加工期,合作社要確保信息暢通,按市場行情,隨時公布交售產品的品種、質量、價格以及交售辦法和要求,使社員及時組織采收、整理、分級、包裝,使產品適時進入市場。合作社要確定專人,定期對收購、儲存、調運的產品以及待交售的產品,分社員、分生產場,分產品種類、分質量規格,分客戶、分市場建立臺賬,做好統計分析,以指導、調度好加工、儲存和銷售。

        七、根據第十六條的規定,農民合作社的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管理。

        (1)參加成員大會。這是成員的一項基本權利。成員大會是農民合作社的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農民合作社的每個成員都有權參加成員大會,決定合作社的重大問題,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剝奪。

        (2)行使表決權,實行管理。農民合作社是全體成員的合作社,成員大會是成員行使權利的機構。作為成員,有權通過出席成員大會并行使表決權,參加對農民合作社重大事項的決議。

        (3)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和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對成員大會負責。所有成員都有權選舉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也都有資格被選舉為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設有成員代表大會的合作社中,成員還有權選舉成員代表,并享有成為成員代表的被選舉權。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農民合作社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作為農民合作社的'成員,有權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本社置備的生產經營設施。

        3、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農民合作社獲得的盈余依賴于成員產品的和成員對合作社的利用,本質上屬于全體成員。可以說,成員的參與熱情和參與效果直接決定了合作社的效益情況。因此,法律保護成員參與盈余分配的權利,成員有權按照章程規定或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4、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成員是農民合作社的所有者,對農民合作社事務享有知情權,有權查閱相關資料,特別是了解農民合作社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以便監督農民合作社的運營。

        5、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上述規定是規定成員享有的權利,除此之外,章程在與不抵觸的情況下,還可以結合本社的實際情況規定成員享有的其他權利、義務。

        農民合作社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為了實現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需要對外承擔一定義務,這些義務需要全體成員共同承擔,以保農民合作社及時履行義務和順利實現成員的利益。

        根據第條的規定,農民合作社的成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執行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成員大會和成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體現了全體成員的共同意志,成員應當嚴格遵守并執行。

        2、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明確成員的出資通常具有兩個方面的意義:

        一是以成員出資作為組織從事經營活動的主要資金來源。

        二是明確組織對外承擔債務責任的信用擔保基礎。但就農民合作社而言,因其類型多樣,經營內容和經營規模差異很大,所以,對從事經營活動的資金需求很難用統一的法定標準來約束。而且,農民合作社的交易對象相對穩定,交易相對人對交易安全的信任主要取決于農民合作社能夠提供的農產品,而不僅僅取決于成員出資所形成的合作社資本。由于我國各地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以及農民合作社的業務特點和現階段出資成員與非出資成員并存的實際情況,一律要求農民加入合作社時必須出資或者必須出法定數額的資金,不符合目前發展的現實。因此,成員加入合作社時是否出資以及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期限,都需要由農民合作社通過章程自己決定。

        三是按照章程規定與本社進行交易。農民加入合作社是要解決在的生產經營中個人無力解決、解決不好、或個人解決不合算的問題,是要利用和使用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務。成員按照章程規定與本社進行交易既是成立合作社的目的,也是成員的一項義務。成員與合作社的交易,可能是交售農產品,也可能是購買生產資料,還可能是有償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技術、信息、運輸等服務。成員與合作社的交易情況,按照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應當記載在該成員的賬戶中。

        3、按照章程規定承擔虧損。由于市場風險和自然風險的存在,農民合作社的生產經營可能會出現波動,有的年度有盈余,有的年度可能會出現虧損。合作社有盈余時,分享盈余是成員的法定權利,合作社虧損時承擔虧損也是成員的法定義務。

        4、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成員除應當履行上述法定義務外,還應當履行章程結合本社實際情況規定的其他義務。

        農村合作社生產經營管理制度 2

        一、農村合作社財政補助資金核算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國內部分的農村合作社財政補助資金的規范核算工作起步較晚,同《農民準也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規定上的相關規定和上級政府的相關要求存在著較大的差距。

        (一)財政部門理解上的偏差

        部分基層財務部門在執行過程中,由于對上級規定理解上出現了一定的偏差。在要求農村合作社使用財政補助資金的過程中,按照型管規定來增設“農業專項工程支出”的一級會計科目。同時,部分部分基層農村合作社對財政補助資金的“單獨建賬核算”規定理解的偏差,促使農村合作社在使用財政補助資金的過程中將其單獨設賬進行核算。

        (二)農村合作社財會人員素質良莠不齊

        國內大部分的農村合作社對財會人員進行了多次的培訓,但是由于部分財會人員并未系統的學習相關的財會知識和技能,進而對“專項應付款”、“專項基金”和其他會計業務等缺乏全面的理解,導致財務補助資金核算的不規范化。

        (三)農村合作社的管理者不重視財政補助資金的核算工作

        由于部分農村合作社的管理者對財政補助資金核算工作理解的不全面和不重視,在使用過程中并未按照規范來執行;并且部分管理者錯誤的將財政補助資金歸于自己爭取的,進而不愿將其轉換成為資產和專項基金。

        (四)農村合作社與基層站之間賬務不清

        部分基層站引導下成立的農村合作社,在接受了財政補助資金后續,為對其進行科學、合理的監督、管理,進而導致農村合作社的會計憑證和賬簿的分散,進而嚴重影響了財政補助資金的使用效率。

        二、規范農村合作社財政補助資金核算的具體做法

        (一)強化制度建設

        要進一步規范農村合作社的財政補助資金核算,當地政府就要不斷的強化相關的制度建設,并明確要求各個已經獲得政府財政補助資金的農村合作社嚴格按照當地相關要求和規定等來進行核算。

        (二)加強會計培訓,提升財會人員素質

        各地政府要積極采用多種方式來加強農村合作社財會人員的綜合素質。加強師培訓,積極組織各個縣級和鄉鎮農業合作社財會人員參加各地政府組織的的財會制度培訓班,進而來全面推進《農民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的實施;強化鄉鎮財務輔導員的培訓,重點講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合作社財務管理的專業知識,講解規范農村合作社管理和財政補助資金核算業務等知識;當地政府部門要積極鼓勵各個縣、鄉組織相關的財政管理與核算業務知識的培訓,各個縣、鄉級要按照政府部門相關規定,并結合自身實際情況來開展農村合作社的財務會計業務的培訓,進而來有效地提升財會人員的綜合素質。

        (三)加強業務指導

        各地政府部門要及時了解和掌握農村合作社財政補助資金的使用情況,并加強對財政補助資金核算業務知識的宣傳力度,并及時發現并解決、改進指導過程中的錯誤和問題。進而來確保農村合作社的財會人員掌握財政補助資金的流入和流出的核算業務知識。

        (四)強化檢查監督力度

        當地政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監督力度,適時的對各個農村合作社的財政補助資金核算工作進行抽查,同時加強考核力度,強化對參加各類活動的農村合作社的考核與驗收,適當的對達到標準的農村合作社進行獎勵,進而來樹立各個農村合作社的標榜,進一步促進農村合作社財政補助資金的核算工作的規范發展。

        三、農村合作社財政補助資金核算規范化的相關措施

        (一)出臺、規范農村合作社財政補助資金的核算辦法

        各地政府的財政部門和農業合作社,要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規定,來結合當地的具體情況,出臺一系列專門的農村合作社財政不知資金核算的方法,進而來統一和規范核算行為。并且要確定相應的破產清算會計核算處理,注重對已經形成資產的財政補助資金的會計處理,以此來避免出現個別人員借合作社的名義來套取布置資金的現象產生。對于已經形成資產的,縣級有關部門可進行受賄,然后再根據情況來將其發放給未得到財政布置資金的同類型的農村合作社使用,進而來實現最大限度上的財政補助資金的使用效益。

        (二)加強對農村合作社財政補助資金的.監督力度

        (1)農村合作社本身要加強內部監督,充分發揮其監事會的職能,對財政補助資金的到賬、使用以及量化情況等進行全程監督,及時了解、更新財政補助資金的核算知識,并監督財會人員來進行正確的核算操作。同時還要根據當地政府部門和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村合作社財政補助資金核算相關的審計要求來加強對農村合作社財政補助資金的內部審計工作,并將審計結果及時的向合作社各級成員公布。

        (2)當地的政府部門和審計部門等,要根據當地相關要求和相應的法律法規來加強對已經獲得財政補助資金的農村合作社的外部監督,依法對農村合作社財政補助資金的收入、運行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獲得的效益等進行設計監督,同時要加強對審計結果的處理力度,進而來保障財政補助資金的使用效益,充分發揮其實效性。

        (三)規范農村合作社財政補助資金的管理

        農村合作社要可進一步加強對財政給呢補助資金的管理力度,強化對財政補助資金的會計憑證、賬冊以及財務報表和分析報告等檔案的整理和歸檔保管工作。健全檔案保管制度,并配置專門的人員來進行管理,進而來確保農村合作社財政補助資金的安全性。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財政補助資金是農村合作社進一步轉型、發展的重要資金來源,要進一步規范核算,強化監督管理,提升財會人員的綜合素質,來進一步確保農村合作社財政補助資金的使用安全性和效益性,進而來推動農村合作社的轉型,更好的服務于農民大眾。

        農村合作社生產經營管理制度 3

        農合社的發展受到了財務管理不夠完善的制約,在具體的發展過程中要模仿企業發展的形式,加強農合社內外監控,這樣才能夠實現可持續發展,本文分析了農民合作社內外監控體系的構建方式,并提出了可持續發展的建議。

        一、農民合作社內外監控體系的構建

        (一)內部監控體系的構建

        1、設立財務管理機構

        農合社內部要設立完備的財務管理機構,有些農合社建立之初財務系統設置不夠全面,只有一名會計、一名出納,這樣的設置是不合理的,財務管理職能部門除了要有會計、出納的崗位職務之外,還要設立保管崗位,而且三項崗位職務不可以兼職,要確保互相牽制。有些農合社在建立初期,規模特別小,很多業務內容也沒有有效地開展起來,這時候也可以聘請外部代賬機構代為理財管理,切記不可因為規模小就設立單人崗位。設立財務管理機構是農合社財務管理的第一步,也是農合社組織者重視財務管理的意識體系,只有重視財務管理和監控才能確保農合社的可持續發展。

        2、健全財務內控制度

        農合社內部財務控制制度的建立必須完善,首先,要規范會計行為。制定柜員分工一覽表,使每位會計出納人員在較短時間完成從復核制向柜員制角色的轉換,熟練掌握操作規程,按規章程序辦理每項業務。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制度,堅持事后監督和考核制度。

        其次,要加強財務經濟活動各項制度建設完善制度內容。農合社的經濟活動包括銷售、采購等內容,對于這些經濟活動都要制定量化具體指標,財務工作人員要根據量化的指標來進行工作,檢查采購的項目和款項,特別是要根據量化指標對應收賬款和固定資產進行控制。

        另外,要設立財務預算機制。業財務預算應當圍繞企業的戰略要求和發展規劃,以業務預算、資本預算為基礎,以經營利潤為目標,以現金流為核心進行編制,并主要以財務預算報表形式予以充分反映,財務預算一般按年度編制,業務預算、資本預算、籌資預算分季度、月份落實。

        3、增強民主理財意識

        制度與組織機構建立之后,農合社的財務監管體系的構建要重視對全面民主理財意識的提升。

        首先,要做好宣傳工作,農合社的管理組織機構要定期對農合社的管理人員進行民主理財意識的宣傳,宣傳財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的目的、意義、方法、步驟程序和要求,調動群眾參與的積極性,增強群眾民主管理意識,為深化財務公開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和堅實的群眾基礎。

        其次,農合社要建立民主理財小組,由村民選舉成立,其職責內容包括:代表村民對村中重大經濟業務的全過程進行專項監督。比如:農村集體基建工程建設,理財小組必須遵守事前的立項決策監督,事中的項目招投標及工程驗收監督,事后的決策支出審查監督。對全部財產、債權、債務和有關帳目進行一次全面的核實。財務公開的.內容要經鄉鎮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部門審核認可,同時要有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民主理財小組負責人和主管會計簽字。

        (二)外部監控體系的構建

        1、農經部門指導

        農經部門負責各鄉鎮農村財務管理、監督農村財務制度實施、農村財務會計管理、農村財務審計管理農村財務公開制度實施、農村財務會計隊伍管理、農村財務電算化實施工作。而針對具體的財務指導管理多數是針對村級組織進行的,對于農合社這樣的新型組織要加強財務監控指導:

        首先,要督促農合社盡快完成財務活動,包括會計活動、財務預算和財務報表監督體制等,對于無法獨立完成的農合社要派遣相關的財務人員輔助其形成體系化的財務行為模式。

        其次,負責宣傳貫徹減輕農民負擔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監督鄉統籌、村提留和勞務的提取、管理和使用;會同法制部門審核涉及農民負擔的文件;指導編制、審批農民負擔預決算方案,會同財政、計劃物價部門審批涉及農民的集資、收費項目。

        2、財政部門監督

        現在很多農村合作社還存在治理機構不完善、缺乏必要的政策措施和監管等問題。有的合作社被大戶和個人控制,在經營上有可能資金應用不規范,把資金拿出去用到自己的企業里,去搞大項目,部分合作社跑路就是這種原因導致的。要解決這些問題,財政部門對于農合社的監督要從以下幾方面來完成:

        首先,財政部門要定期對農合社的財務狀況進行分析管理,監控財務報表的狀況,對農合社的經營狀態有初步的了解。

        其次,財政部門要聯合外部審計組織對農合社的財務管理進行全面的審計控制,這樣避免農合社出現資金非法轉移的狀況。

        另外,政府部門要針對農合社這個新興組織設立相關的監督組織,發展上一方面需要將項目申報給當地政府有關部門,一方面要對接投資商和項目再保險,另一方面則要協調社員土地流轉,這樣便于管理和有針對性的監督控制。

        二、內外監督體系下可持續發展戰略

        (一)注重投資

        在內部財務控制和外部財務監督的管理之下,農合社要更好地完成投資活動,確保農民的利益在加入農合社后能夠實現最大化。

        首先,在投資方面要在國家積極鼓勵和引導的金融背景下,進行有效的長期投資合作活動,例如:與當地的旅游組織、銀行企業合作,這樣就能夠將農合社種植的相關花卉種植等項目引入休閑觀光農民專業合作社。

        其次,可以進行小額投資,為了避免風險農合社開展一些小額投資活動,項目雖然小但是能夠在短期內為農合社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確保經濟效益的同時也為農合社的持續發展奠定基礎。

        (二)盈余分配

        農合社要長期發展下去就必須要做好盈余分配,盈余分配可以按出資比例量化,也可按成員與該社業務交易量比例量化,也可兩者共同比例量化,合作社選用何種量化方式量化,一般在合作社章程中應當載明。具體的比例分配可以采用表格的形式表現,表格的內容包括:經營收入、投資收益、經營支出、管理費用、本年盈余、年初未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提取盈余公積、盈余返還、剩余盈余分配、年末未分配盈余等內容。

        綜上所述,在內外監督體系下農合社才能夠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戰略,做好有效投資,實現有效的盈余分配,獲取農戶的信任,為遠期發展奠定基礎,并逐步形成體系化制度化的發展模式。

        農村合作社生產經營管理制度 4

        一、改革開放前農村財務管理特征分析

        (一)互助組時期

        農戶私有經濟背景下互助組時期,以“評分計工”為核心的工分制雛形形成。1949年新中國成立以后,在《共同綱領》“農民是土地的所有者”的推動下,實行了,農民實現了“耕者有其田”的愿望,生產積極性高漲而生產力水平低,因此,臨時性互助組、長年定型互助組等經濟組織應運而生,小農經濟得到一定的發展。在這一階段,較低的生產力水平以及社會資源的整體匱乏,對農村財務管理的要求也很低:主要核算農戶自己的投入與產出,同時采用“評分計工”方式對互助組內部的勞動力與勞動資料投入進行計量和分配,在推動這個時期經濟發展的同時,產生了工分制的雛形,并奠定了按勞、按投入計酬分配的基礎。

        (二)合作社時期

        部分集體所有制經濟背景下初級合作社時期,生產資料私有與合作并存,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評分計工”有所發展,“勞股結合”的分配制度與財務監督制度開始實施,財務規范意識產生。1953年12月,《關于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頒布,決議指出,初級社中,土地、牲畜、農具等主要生產資料仍歸農民私人所有,但由初級社集體共同使用,并折股分紅。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由此全面展開。農戶以土地入股,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即所有權仍歸農戶,經營權歸合作社,產生了部分集體所有制經濟。在此經濟背景下,農業實行統一經營、集中勞動、統一評工計分、統一分配、入股分紅。這樣的產權與分配制度,使農戶折股報酬與勞動報酬都與農戶向集體的勞動投入結合起來,對農戶的經濟行為有一種正的激勵效應,進而提高了農戶的勞動生產積極性,促進農村經濟的大力發展。作為該階段的農村財務,既要核算合作社的投入與產出,又要核算農戶個人的分配收入,還必須建立合作社與農戶之間的分配制度,所以農村財務管理主要是解決評分合理、分配公平的問題。《決議》指出了要逐步建立必要的、簡單易行、但又嚴格的財務管理和會計制度,“凡社內一切財務開支和對于農業貸款的運用,必須經過民主討論決定,其批準權限應按開支數目的大小,分別由社員大會或理事會討論決定,各種賬目必須適當地分別清楚,并要定期公布,以便受到社員的經常監督”。決議的要求反映了當時環境下集體經濟的需求,也就是建立財務制度,加強財務監督,實行民主管理。由此可以看出,該階段經濟發展背景下,評分計工的會計計量方式得到發展。在基于私有與部分集體經濟所有制并存的生產關系下,分配制度與監督制度開始建立,推動農村財務由過去較為單一的會計核算向會計核算與財務管理和監督相結合的農村財務管理模式轉變。

        (三)高級合作社時期

        集體所有制經濟下的高級合作社時期,生產資料集體所有,“按勞計酬多勞多得”的單一分配原則得以確立,財務管理工作內容進一步擴大,財務預算與財務計劃制度開始建立,財務規范要求提高,財務管理要求與財務人員素質的矛盾開始顯現。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取消了生產資料私人所有制,土地等生產資料歸集體所有,實行統一經營、統一勞動、統一安排生產,按照社員參加集體勞動的工分統一核算分配,不再支付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報酬。農業合作化后,財務工作始終是合作社管理中一個最薄弱的環節,也是社員意見最大的地方。不少社財務制度不健全,財務不公開。為此,1955年11月,在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農業生產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中要求農業生產合作社管理委員會應該制定年度生產的財務收支計劃,并提交社員大會審查批準,再一次強調要建立必要的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定期公布財務收支狀況,且明確提出了社員實行“按勞計酬、多勞多得”的分配原則。為了盡早實行《農業生產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關于財務方面的規定,并結合整社運動,各地花費了很大精力清理合作社的財務工作,在財務公開方面取得了一些進展,但整體財務狀況依然混亂。其主要原因是會計力量弱,領導干部又普遍不懂財務,對財務工作的實施造成了極大的困難。鑒于領導干部財務工作理論和實踐經驗缺乏,后來成立的會計輔導站,對各社的會計工作起到了一定的輔導作用。初級社被高級社所取代,生產資料全部集體所有,生產以生產隊為單位組織,分配在高級社全社范圍內進行,經營成果在不同生產隊收入中被平均化,生產關系的轉變束縛了生產力的發展,同時,低下的財務管理水平也影響了生產積極性的提高,整個農村經濟發展受到束縛。

        (四)時期

        公有制經濟背景下的時期,建國以來首個加強農村財務管理的專門文件頒布,明確提出要建立一套比較健全的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制度以及財務規范,農村財務管理工作制度化。評工計分、按勞分配的核心沒有改變,但以“基本核算單位”變革為主線的平均主義體現充分。是通過合并農業生產合作社建立起來的政治、經濟管理組織。1962年頒布的《農村工作條例修正草案》,明確農村一般地分為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三級,以生產隊所有制為基礎的三級所有制,是現階段的根本制度。生產隊是的基本核算單位。它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直接組織生產,組織收益的分配。制度是一種高度集中的管理體制,公社全體社員的生產資料由生產隊統一經營和管理,社員無權自主調用,社員在集體經濟組織的統一安排下勞動,勞動采取評工計分、按勞分配的辦法,實行工農商學兵于一體、政社合一的管理體制。為適應公社管理體制的需要,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能逐步轉變為計劃管理、勞動管理、財務管理、物資管理和收益分配。的迅速發展引起了生產、分配、交換、以及人民思想意識的變化。過去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在生產組織、收入分配、財務管理等方面的一套方法,已經不能完全適應今天大型的綜合性的的需要。1960年7月4日中共中央及時了《關于加強財務工作的指示》,要求一定要用極大的努力,加強經營管理,建立一套比較健全的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制度,保證公社各項生產建設事業的充分發展和社員收入的不斷增加。堅持勤儉辦社,實行經濟核算,健全財務制度(包括財務計劃、會計制度、現金和物資管理等),加強民主管理。但是由于受和后期的,使財務制度的執行受到了嚴重的威脅。絕對平均主義盛行,不僅沒有使直接生產者――農民享受到共產主義制度所能帶來的經濟實惠,而且嚴重侵犯了生產隊和農民的物質利益,極大地挫傷了生產者的勞動積極性,阻礙了農村經濟的發展。為了使基層的矛盾趨于緩和,變革了經濟核算單位,但這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矛盾,平均主義并沒有從根本上克服。

        二、改革開放后農村財務管理特征分析

        (一)家庭聯產承包制時期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下,土地在集體所有的前提下實現了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雙層經營,統分結合”解放了農村生產力,農村財務在清理整頓的基礎上圍繞農村經濟改革進行變革,系統的農村財務管理制度體系逐步建立,農村經濟發展多樣化催生了農村財務管理多模式。1978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拉開了我國農村改革的序幕,以體制改革為突破口,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下,農民獲得土地經營權和部分生產資料的所有權,成為獨立的商品生產者和利益主體,分配制度隨之變遷為“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余都是自己的”,國家以稅的形式參與分配,鄉村以費的形式參與分配,分配關系由自上而下調整為自下而上,既有農戶分散經營,還有集體經營,使集體優越性和個人積極性同時得到發揮,使農民的生產積極性空前高漲,農業生產力得到了極大釋放。推動了我國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統計資料表明,在廣泛推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1978-1984年間,中國農業產出每年保持了7.7%的增長率,1984年與1978年相比,農業總產值以不變價格計算增加了42.23%,這七年是1949年新中國成立以來農業增長最快的時期。農村經營體制的變革以及農村經濟的發展,要求農村財務管理逐步規范化和科學化。1982年,《全國農村工作會議紀要》中明確要求:“集體經濟的核算單位,要建立經濟核算制度,搞好經濟活動分析,降低生產成本。社隊的財務整頓,要認真總結試點經驗,分批展開,爭取一兩年內完成。通過整頓,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特別是民主監督的制度。要整頓編制,縮減人員補貼,減輕不合理負擔。要清產核資,培訓經營管理人員,穩定財會隊伍,積極試行會計專業化,以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各地按照中央文件的精神,紛紛進行了財務整頓工作。為了改變財務混亂的局面,結合清理整頓,邊整邊改,逐步引入了審計制度,建立了農村財務會計核算制度、現金管理制度、開支審批制度、各項財產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財務人員崗位責任制和百分考核制度。達到了財務管理制度化,審計監督日常化,賬單正規化,會計程序規范化,幫助了被審計單位加強和改善財務。隨著農村經濟的更進一步發展,農村集體經濟行為逐漸增多,財務管理的內容日益擴大。管理的要求越來越高,應對不同經濟管理的要求,會計委托制、財務雙代管、農村會計委派制等多種財務管理模式應運而生。此階段中,農村經濟得到很大發展,農村財務管理也邁上了一個新臺階,財務管理制度體系建立,財務規范化程度提高。

        (二)農村稅費改革時期

        統籌城鄉發展,實施農村稅費改革,如何化解鄉村債務成為了農村財務管理的核心問題。自1996年以來,我國農業經濟發展逐漸形成買方市場,農村分配關系趨向市場化。農產品過剩導致了較為嚴重的難賣和價格下跌問題,農民收入增長緩慢,生產積極性受挫。農民收入和負擔問題開始成為農村分配關系中的重要問題。為此,政府積極推進農村“三取消、兩調整、一改革”稅費改革政策,并直至取消農業稅,我國開始進入“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城鄉統籌發展”的發展階段。農村稅費改革后,由村級直接掌握使用的資金、村級收入明顯減少,農村高額負債難消化的矛盾凸現,農村財務收支矛盾十分突出,不認真解決債務,勢必影響稅費改革成果的鞏固。各地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化解鄉村債務:一是清欠還債;二是節支還債;三是盤活資產還債;四是通過發展還債;五是建立獎補機制激勵化債。但農村債務的最終化解,最根本的還是要靠農村經濟的發展。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大政策傾斜和財政支持力度,因地制宜地發展特色農業,組織動員農戶推進農業產業化,大力發展農村經濟,增強鄉村財力,逐步解決村級債務問題。

        (三)新農村建設時期

        新農村建設,農村經濟走上專業化、集團化發展,農村財務與工商企業財務并存,二者相互融合,新型農村財務管理模式應運而生。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了“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大歷史任務。堅持以工補農、工農全面協調發展的原則,建立包括從事產業化經營的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協會、社區合作經濟組織、農村股份合作經濟組織等多種不同運營模式的新型農業經濟合作組織,組織中的成員“風險共擔、利益共享”,解決了農戶小生產和大市場的對接問題,提高了農民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農業生產效率提高,農業發展水平得以迅速提升。新型農業經濟合作組織的建立,使農村財務管理的內容與要求逐步與工商企業財務管理內容接軌,合作組織的籌資、投資與運營、收回與分配等資金管理內容除保留了農村經濟發展的特性要求外,更多的則是與工商企業各種組織形式相一致的管理內容。這樣的財務管理機制,規范且科學,保護了農民的合法權益,使得農民同合作經濟組織之間,在合理的利益驅動下形成了一個穩固結合、共同發展的格局,建立了“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經濟共同體。

        三、新中國農村財務管理演變的啟示

        (一)服務于農村經濟是農村財務管理的使命,農村財務管理要隨著農村經濟體制的改革而變遷 從建國60年來農村財務管理發展演變的整個過程來看:服務于農村經濟是農村財務管理的使命,農村財務管理要隨著農村經濟體制的改革而變遷。改革開放以前,農村經歷了從互助組、初級社,再到高級社、,公有化程度越來越高,農民的私有生產資料越來越少,沒有了其他收入來源,農民最關心的就是集體收入的分配問題。分配的合不合理,關系到農民生產的積極性,關系到農村生產效率的高低,最終反映到農村經濟發展的快慢,所以農村的分配制度一直在跟隨著農村經濟體制的改革,從評工計分、勞股結合,到按勞計酬、高度的平均主義。農村的經濟體制并不適合當時的生產力發展水平,阻礙了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村的分配制度一再改革也是為了服務于當時條件下的農村經濟水平,盡可能地使分配制度服務于經濟的發展。但是在農村合作的初期,農村財務管理的分配確實讓農民的得到了實惠,促進了農業生產的發展,由于到后期過于冒進,隨著經濟體制改革,同時也過多地加入了國家強制意志成分,并沒有促進經濟的發展。改革開放以后,農村實行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土地實行分戶經營,農民付出的勞動同得到的勞動成果有機結合起來,農村經濟發展比較穩定,農村財務管理的重點就在于對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由此產生了多種財務管理模式。近年來國家工業有了長足的發展,但農業發展還比較緩慢,為了減輕農民的負擔,進行了稅費改革,使農村村級財務收入銳減,高額債務難以消化的局面凸顯,積極鼓勵發展集體經濟化解債務問題。隨著國家新農村建設的號召,國家把農村建設提到重要議程上,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首先要搞好發展,大力提倡新型農業經濟合作組織的發展,加快農業產業化經營,提高農民收入,農村財務管理也隨之逐步地向現代企業財務管理邁進,服務于農村經濟發展。

        (二)農村財務管理要有一整套完善的制度安排,并能夠得到真正落實

        我國農村財務制度建設發展比較緩慢,第一個全國性的規范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活動的制度《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制度(試行)》于1991年,之前國家的一些文件里面對農村財務規范也有所體現,只要有經濟,就會有財務。回顧農村財務管理60年的發展歷程,有章不循是農村財務管理發展的一大毒瘤。經常進行清理整頓,整頓之后又不認真落實,前清后亂,集體資產流失嚴重,后來進行的種種管理模式,也是為了讓財務制度能夠更有效地得以實施,規章制度合理完善,真正落實到位,干群關系就會融洽,有利于農村各項政策措施的無障礙實施,促進農村經濟又好又快的發展。

        (三)農村財務管理要逐步走向現代化

        隨著新型農業經濟合作組織的發展,農村財務管理不僅僅是村級組織的財務管理,這時而更偏重于農業經濟合作組織的財務問題,涉及到合作組織的籌資、投資、營運和分配問題。由于農業合作組織的一個原則就是“民辦、民管、民受益”,對內不以盈利為目的,對外追求經濟利益,目的是為了增加農民收入,拉動本地區的農業產業化進程,新型農業經濟合作組織與企業的目標并不相同,但是可以借鑒現代企業的管理模式,加強組織內部治理,分配合理,實行資本積累,保持資產價值的相對穩定,保證組織的持續健康發展。

        農村合作社生產經營管理制度 5

        第一條:認真貫徹執行《農業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及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

        第二條:切實加強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規范合作社的財務行為,保護全體成員的合法權益和合作社資產安全及完整。

        第三條:按照財務會計工作準則,及時編制財務計劃,準確開展財務核算,全面反映財務狀況,完整保存財務資料。

        第四條:嚴格執行財經法紀,堅持勤儉持家、厲行節約、合理使用資金的原則,積極參與合作社經營管理,為提高本社經濟效益提供服務。會計工作職責

        第五條: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編制和執行預決算、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擬定資金籌措和使用方案,開辟財源,有效地使用資金。

        第六條:對合作社生產成本和相關費用進行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考核,督促本社內設機構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運行效率和經濟效益。

        第七條: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及時開展記賬、復帳和暴報賬工作,做到手續完備、數據準確、賬目清楚、資料齊全。按照規定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伙計報表。

        第八條:定期檢查分析合作社財務、成本和利潤的執行情況,挖掘增收節支潛力,考核資金使用效果,及時向理事會或理事長報告情況,并提出合理化建議,及時向理事會和全體成員公開財務收支狀況。出納工作職責

        第九條:認真貫徹落實現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現金出納這種帳據,嚴格審查現金和銀行存款,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白條底庫。

        第十條: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日常零星開支所需備用金限額為1000元,超過部分必須及時存入銀行,嚴禁公款私存。

        第十一條:建立支票管理制度,健全支票使用手續,使用支票須經理事會長簽字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配合會計做好各種賬務處理,配合銀行做好對賬、報賬工作。完成理事會長或財經主管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現金及存款管理

        第十三條:嚴格執行國家《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不準白條抵庫,不準坐支挪用,不準公款私存,庫存現金不準超過規定限額。

        第十四條:建立現金出納崗位職責責任制,實行帳、款分別管理,出納員不登記會記記錄,負責辦理庫存現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

        第十五條:加強對銀行存款的管理,支票、存折和印鑒應分別妥善保管,定期核對賬目。

        第十六條:嚴格開支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開支,不得付款,對不合理的開支,出納員有全拒付。

        第十七條:現金日記賬必須使用國家規定的標準帳頁和正規的票據,按《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設立規范的賬目。資產及物資管理

        第十八條:固定資產屬全體成員所有,由合作社統一管理使用。按規定建立固定資產臺賬,妥善保管,保證固定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第十九條:建立健全固定資產折舊制度,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盤點清算,做到帳實相符。固定資產的出租、變賣和報廢,應經由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方可執行。

        第二十條:定期清查和核各種應收款項,對外單位和本社成員欠款,應采取措施加以摧收。對壞賬、呆賬的核銷應由理事會、監事會核準,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方可核銷。

        第二十一條:合作社統一收購成員產品、開展其中銷售,必須分戶建立產品物資登記臺賬,詳實記錄品名、數量、等級、價格、金額和收購時間,及時兌付收購資金。

        第二十二條:大型固定資產構建,大量生產資料的采購,應由理事會提出構建和采購計劃,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實行招投標,提高招標競標的透明度。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堅持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原則,保障本合作社全體成員的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二十四條:合作社監事會具體負責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工作,定期對本社財務狀況進行審查,對違反財經法紀行為進行有效監督。

        第二十五條:按照農業部、檢查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工開暫行規定》的程序、內容、形式和方法,及時做好財務公開。會計檔案管理

        第二十六條:凡是本合作社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會計文件和其他有保存價值的資料均應歸檔。

        第二十七條:會計憑證應按月、按編號順序,每月裝訂成冊,并標明月份、季度、年起止、號數、單據張數,由會計及有關人員簽名蓋章后,歸檔保存。

        第二十八條:會計檔案不得攜帶外出,凡查閱、復制、摘錄會計檔案的,須經理事長批準。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制度由監事會負責監督執行。

        農村合作社生產經營管理制度 6

        一、辦社宗旨及原則

        農民專業合作社以社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銷售、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服務。以服務社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

        農民專業合作社堅持以農民為主體,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和盈余主要按照社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額比例返還的原則。

        二、社員入社管理

        (一)入社手續

        1、凡是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能夠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即可書面向本合作社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申請,填寫《專業合作社入社申請書》。

        2、提出書面申請后,經社員(代表)大會核查討論通過后,即成為本社社員。

        3、自提出書面申請后,一周內理事長(或理事會)應做出答復。

        4、本社社員統一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證》。

        (二)社員權利

        1、參加社員(代表)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3、按照本社章程規定或者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4、查閱本社章程、社員名冊、社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5、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6、提議召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7、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社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8、社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權利。

        (三)社員義務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2、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3、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4、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社員共有財產;

        5、不從事損害本社社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6、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員所擁有的債權,抵消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消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員的債務;

        7、承擔本社的虧損;

        8、社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

        三、社員退社管理

        1.社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填寫《合作社退社申請表》,方可辦理退社手續。

        2、團體社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并填寫《洪江市萬紫萬紅柑桔專業合作社退社申請表》。

        3、退社社員的社員資格于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社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4、社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后三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社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余,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5、社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6、退社社員需要將《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證》上繳收回,進行社員資格注銷。

        四、合作社財會人員職責

        合作社分別設會計、出納。其職責是:

        ㈠負責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

        ㈡核算經濟業務的發生、記錄和如實反映生產經營活動;

        ㈢編制會計報表,正確反映合作社經營成果;

        ㈣執行財經紀律和財務管理制度,清正廉潔,堅持原則;

        ㈤認真履行職責,不斷提升工作水平。

        三、貨幣資金管理制度

        ㈠現金管理實行賬款分管制度。會計員負責登記現金收支賬簿,保管員負責現金管理。

        ㈡實行備用金制度。為了確保合作社正常開展工作,核定1000元以下的備用金,用作合作社日常零星開支。超過核定限額的現金一律存入銀行。

        ㈢不得借支、挪用合作社現金,不準坐收坐支現金,不準白條頂庫。

        ㈣銀行存款實行備查制度。每月與銀行核對一次,做到賬賬相符,賬款相符。不準簽發空頭支票,不準套用銀行信用。

        ㈤印鑒與支票實行分管制度,名負其責,相互制約。

        五、收入管理制度

        ㈠合作社收入管理范圍

        1、社員會費、社員股金;

        2、利潤收入;

        3、接受的捐贈款物;

        4、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

        5、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等;

        6、其他收入。

        ㈡收入管理規定

        1、合作社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建立健全各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2、合作社的所有收入一律納入賬內核算,不準設賬外賬;

        3、合作社的`收入業務使用專門的收據,不準匿報收入等。

        六、支出管理制度

        1、堅持勤儉辦社的方針,做到量入為出。

        2、合作社日常開支由理事長審批,超過1000元的大額開支或對外投資,需經理事會研究決定。

        3、合作社的開支范圍

        ①日常辦公費;

        ②本社經營性支出;

        ③科研、咨詢、培訓、推介和宣傳教育等開支;

        ④聘用人員及管理人員的工資福利費用;

        ⑤其他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開支;

        ⑥本社稅后利潤按一定比例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基金;

        ⑦合作社年經營盈余按社員與合作社交易額的比例返還。

        七、檔案管理制度

        1、明確專人負責合作社檔案管理工作,負責檔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2、合作社檔案包括:

        ①合作社章程、內部各種制度文本、社員登記表和社員入股資金清冊等資料;

        ②合作社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和重要活動記錄;

        ③合作社的社員大會、理事會會議記錄、工作紀要、工作決議;

        ④合作社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資料;

        ⑤合作社所簽訂的各種合同、協議;

        ⑥所歸檔的文件資料必須完整、真實,進行科學分類、編目、登記和裝訂成冊,做到專櫥存放,專人管理;

        ⑦檔案保管人員離任要編制交接清單,移交人、接收人、監交人要簽字蓋章。

        八、民主管理制度

        1、合作社堅持民主理財的原則,成立民主理財小組。民主理財小組由社員推選,一般3至5人為宜。民主理財小組對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實施有效監督。監督重點為:財務計劃、承包合同及其它經濟合同的執行情況,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

        2、合作社要定期公布賬目,至少每季公布一次。

        3、合作社重大事項需經過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農村合作社生產經營管理制度 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的財務行為,促進合作社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合作社財務管理工作要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原則,堅持自主經營、自我服務、民主管理辦社方針,真實、完整提供會計信息,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營效益,增加社員收入。

        第三條合作社填制會計憑證、登計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合作社會計核算辦法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合作社依法獨立享有經濟、社會活動的自主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侵占、平調、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財產。

        第二章資產管理

        第六條合作社的資產按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七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等。

        第八條合作社在銀行開設現金結算賬戶,庫存現金的最高限額為2000元,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備用的需要。

        第九條合作社建立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日逐筆登記,準確及時反映現金的收付、提存和結余情況。定期清點備用金和銀行對帳,做到賬款相符。

        第十條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合作社成員有權參與合作社盈余及財產分配,并以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責任。因此對合作社成員與非成員的交易應分別設置明細賬簿。成員賬戶應主要包括三項內容:一是記錄成員出資情況,二是記錄成員與合作社交易情況,三是記錄成員的公積金變化情況。

        第十一條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基礎建設設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的列為固定資產。有些主要生產工具和設備,單位價值雖低于規定標準,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列為固定資產。

        第十二條合作社采用年限平均法進行固定資產折舊。固定資產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預計使用年限。

        第十三條合作社建立固定資產登記、保管和使用制度,對固定資產的存量及增減變動情況及時、準確、如實登記,建立固定資產明細賬,每年年底進行一次清查盤點,做到帳物相符。

        第十四條合作社固定資產需要處置時,原值在1000元以下由理事會決定,1000元(含1000元)以上由社員大會審議決定。

        第十五條建立保管人員崗位責任制。存貨入庫時,保管員清點驗收入庫,填寫入庫單;出庫時,由保管員填寫出庫單,主管負責人批準,領用人簽名蓋章,保管員根據批準后的出庫單出庫。

        第十六條合作社對存貨定期盤點核對,做到賬實相符,年末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存貨,1000元以內的,由理事會討論研究,并決定處理方式;高于1000元(含1000元)的,由理事會提交合作社社員代表會議討論,經批準后,按實際成本扣除應由責任人或者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和殘料價值后的余額,計入其他支出。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存貨必須于年底對社員大會上進行公布。

        第十七條合作社接受捐贈、扶助的資產列入資本公積金,并分攤到成員賬戶上。

        第十八條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三章財會人員

        第十九條合作社按照帳、錢、物相互獨立分管原則,配置專職會計員、出納員和財產物資保管員,凡涉及款項和財物收付、結算及登記的任何一項工作,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工辦理。

        第二十條合作社會計核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采用借貸記賬法。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會計核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二十一條財務負責人具體領導合作社的財務工作,負責制訂各項內部財務制度、編制財務收支計劃、對財務支出進行審核。對會計信息資料的真實、安全、完整負責。

        第二十二條會計員負責按規定設置賬簿,開設賬戶,實行總分類和明細核算。正確運用會計科目,真實編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按期編制會計報表。做好參謀作用,并依法實行會計監督。收集、整理、裝訂和管理好會計檔案。

        第二十三條出納員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業務,設置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做到序時登記,日結日清,保證現金的安全與完整,收入現金應于當日存入開戶銀行,不得"白條"抵庫現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現金。

        第二十四條財產物資保管員負責合作社固定資產和存貨的日常管理及核算,根據會計憑證登記固定資產賬卡,定期進行盤點核對,做到賬、卡、物相符;根據出、入庫單進行存貨管理、盤點、核對。

        第二十五條合作社財會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編制交接清單,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簽字蓋章后存檔。在未辦清交接手續以前,財會人員不得離職。

        第四章財務收支

        第二十六條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依法取得營業收入時,必須使用統一規定的收款憑證,不準以白條抵庫,不準挪用,不準公款私存、不準設立"小金庫"。

        第二十七條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需要支付費用時,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原始憑證必須具備六要素,即:原始憑證的名稱,日期,交易雙方單位名稱,經濟業務的內容,數量、單價、金額,經辦人員的簽名、蓋章。原始憑證若須帶附件的,必須具備。

        第二十八條合作社財務支出執行"一支筆審批"原則,實行分檔逐級審核,限額授權,由合作社理事長簽字審批。

        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性開支。金額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長審批;金額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不含3000

        元)的`,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后,由理事長審批;金額在3000元以上的,由社員會議表決通過后,由合作社理事長審批。

        第三十條非生產經營性開支。合作社應本著勤儉節約和量入為出的原則,嚴格控制非生產經營性開支,不得高于利潤的5%。凡金額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長審批;金額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后,由理事長審批;金額在2000元以上的,由社員會議表決通過后,由理事長審批。

        第三十一條合作社財務支出按下列程序進行:

        1、經辦人出具合法的開支原始憑證,并注明事由、時間、經辦人和證明人姓名。

        2、出納員和會計員審核原始憑證的真實性、規范性和合法性。

        3、合作社理事長根據審批權限負責審批。超出審批權限的,應簽署審查意見后,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或社員代表會議通過。

        4、對不規范原始憑證必須退回,按要求具備全部要素后,方可審批、支付。

        第五章民主理財

        第三十二條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財制度,保證社員對合作社財務的知情權、決策權和監督權。

        第三十三條合作社年初財務收支計劃和重大財務事項必須通過社員會議的形式,征得社員同意并記錄在案。

        第三十四條合作社社員對財務有下列民主管理的權利:

        (一)有權對所公布的財務賬目提出質疑;

        (二)有權委托監事會查閱審核有關財務賬目;

        農村合作社生產經營管理制度 8

        xx合作社是在團縣委、鎮黨委政府和鎮團委領導下,負責合作社團支部共青團工作和團員青年思想政治教育,帶動周邊團員青年發家致富,指導團員開展工作,發展經濟,負責合作社團的組織建設,思想建設和作風建設。為更好地明確職責,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崗位責任制。

        一、團委書記職責

        1、全面負責團支部工作,主持召開全體支部會和團支部擴大會,傳達黨的指示和上級團委決議,研究確定團支部的工作任務。

        2、負責合作社共青團工作的計劃、檢查、總結工作。經常向黨委反映情況,匯報并請示工作,及時向團組織布置工作,交流情況。

        3、經常幫助指導各小組開展工作,組織好團干部的政治理論學習,不斷提高團干部的思想素質和業務素質

        4、開展調查研究,熟悉團情,掌握團員的工作和思想動態,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

        5、集中力量抓好每階段的中心工作,解決團員青年經濟發展中遇到的困難。

        6、抓好團支部的思想建設和組織建設,當好“班長”,加強團支部內部的團結,增強領導班子的向心力、凝聚力、戰斗力;關心團支部人員的工作、生活,充分調動內部人員的積極性。

        二、團委副書記職責

        1、按照團支部的工作職責,協助團支部書記處理日常工作。

        2、了解各下屬支部組織建設情況,注意考察、選拔團干部,對團的活動、組織生活安排、團組織的加強、調整、充實等提出計劃和建設。

        3、根據實際情況,具體負責各種活動的組織協調,組織健康有益的文體活動,活躍合作社生活,給青年發展經濟出謀劃策。

        4、配合合作社做好宣傳工作。

        5、開展調查研究工作,及時掌握團員思想動態,解決新問題,探索新規律。

        6、抓好分管的工作。

        7、完成合作社領導和書記交辦的`其他有關事宜。

        三、組織委員職責

        1、負責團支部的組織工作,圍繞合作社中心工作對團的組織生活安排并提出計劃。

        2、負責協調團支部的機構設置、班子配備、干部隊伍建設。

        3、研究制訂落實團內生活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好團組織的工作考評,管理兼職團干部。

        4、做好團籍管理和團員納新工作,做好團員民主評議、推優入黨工作。

        5、負責團費的收繳工作,年終作出團費收支報告。

        6、具體辦理優秀團干部、優秀團員的評選表彰工作。

        7、完成正、副書記交辦的其他任務。

        四、宣傳委員職責

        1、圍繞黨委的中心工作,宣傳黨的各項方針政策和上級團組織的有關決議精神,抓好經常性的宣傳報道工作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2、參與研究團組織和合作社的發展戰略,探索新時期團的工作思路,配合合作社開展宣傳教育工作。

        3、負責了解團員青年的思想動態,特別是團員青年在合作社重要政策出臺前后的思想動態,及時上報突發事件信息。

        4、負責辦好團支部的工作簡報等。

        5、做好先進典型的宣傳工作和團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6、完成正、副書記交辦的其他任務。

        農村合作社生產經營管理制度 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股東合法權益,增加股東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股份合作企業暫行規定》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由出資各方本著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則,經過協商訂立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本社的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本社名稱:xx村農業股份合作社

        第四條住所:xx市xx鎮xx村

        第三章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五條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為本社宗旨

        第六條經營范圍:機械化種植、規模養殖、農機具修理制造、小型農產品后續加工、發展旅游服務業。

        第四章本社的設立方式

        第七條本社的設立方式:新建

        第五章合作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合作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合作股東大會并享有表決權;

        2、查閱合作股東大會會議記錄,了解本社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理事會成員或監事會成員;

        4、依照規定獲取股利及轉讓出資;

        5、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認購本本社新增股本;

        7、本社終止后,依法分得本社的剩余財產;

        8、同等條件下,優先進本社就業。

        第九條合作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1、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所繳的全部出資額承擔本社債務;

        3、本社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后,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本社章程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章本社的注冊資金、股份種類、各類股金的總額、每股金額

        第十條注冊資金:100萬元

        第十一條股份的種類:現金

        第十二條各類股金的總額:200萬元

        第十三條每股的金額:2萬元

        第七章合作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

        第十四條合作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如下:

        第十五條合作股東承諾:各股東以其全部出資額為限對本社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本社成立后,向合作股東簽發股權證書。

        第八章收益分配及虧損分擔辦法

        第十七條本社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定期向合作股東公布賬目。

        第十八條本社稅后利潤,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虧損;

        (二)提取公積金;

        (三)提取公益金;

        (四)按照本社章程規定的比例,提取職工積累基金;

        (五)向合作股東分配股利。

        第十九條本社按照國家規定健全財務、會計、統計制度,按期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

        第二十條本社遵守稅收法規,依法繳納稅款和其他費用。

        第二十一條本社當年沒有利潤時不得分配股利和提取職工積累基金。

        第二十二條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按照股份比例量化為每個股東所有的份額。用于擴大生產經營和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條公益金、職工積累基金用于本村的集體福利。

        第二十四條股金分紅中相當于儲蓄利息部分,企業按有關規定列入生產經營成本。

        第九章本社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五條合作股東大會是本社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或者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二)審議批準本社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三)審議批準本社年度利潤分配和虧損彌補方案;

        (四)審議批準本社股份調整方案;

        (五)審議批準本社增減注冊資金方案;

        (六)審議批準本社合并、分立、變更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七)決定修改本社章程;

        (八)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合作股東大會實行一股一票制。合作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合作股東半數以上通過。

        第二十七條本社設理事會,成員為5人,由合作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理事會對合作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定本社的發展計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

        (二)確定本社的經營方針和管理機構的設置

        (三)批準本社的規章制度;

        (四)聽取并審查經理的工作報告;

        (五)審查本社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六)對本社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金、分立、合并或者清算等重大事項提出方案;

        (七)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和財務主管;

        (八)決定對本社經理、副經理和財務主管的獎懲;

        (九)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理事會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半數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二十八條本社設經理1名,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本社章程和理事會授權負責本社的日常經營管理;

        (二)組織實施合作股東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三)擬定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經營計劃草案;

        (四)提出本社經營方針和管理機構設置及規章制度草案;

        (五)提出本社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本社副經理及財務主管,任免本社其他管理人員;

        (七)決定對本社副經理(不含本社副經理和財務主管)以下的員工的錄用、辭退和獎懲;

        (八)列席理事會會議;

        (九)本社章程或者理事會授權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本社設監事會,成員為3,由合作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其中,半數以上成員由職工股東出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

        (二)監督理事、經理的工作;

        (三)檢查本社經營和財務狀況;

        (四)必要時,建議召開臨時合作股東大會;

        (五)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會的決議必須經全體監事半數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三十條本社的理事、經理和財務主管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章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理事長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會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合作股東大會和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合作股東大會決議和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章本社終止的條件和程序

        第三十二條遇有下列情況即行終止:

        1、被依法撤銷;

        2、破產;

        3、不可抗力;

        4、合作股東大會決定終止。

        第三十三條本社終止時應按有關法規對財產進行清算,并按下列順序清償各種債務和費用:

        1、清算工作所需費用;

        2、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3、所欠稅款;

        4、所欠貸款和其他債務。

        第三十四條本社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按合作股東的股份分配。

        第十二章本社章程修訂程序

        第三十五條本社根據需要或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本社章程,修改后的本社章程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經合作股東大會批準。

        第十三章合作股東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本社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社登記事項以本社登記機關核定內容為準。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經全體合作股東共同訂立,自本社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一式3份,并報本社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農村合作社生產經營管理制度 10

        財務管理制度是基于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客觀存在的財務活動和財務關系而產生的,它是利用價值形式對企業生產經營過程進行的管理,是企業組織財務活動,處理與各方面財務關系的一項綜合性管理工作。在財務管理過程中,針對籌資活動、投資活動、資金營運活動、分配活動而制定、遵守的法律、法規、規則、準則、方法等一系列規范約束性條款,統稱為財務管理制度。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性質有別于其他集體所有制企業,也有別于一般的盈利組織,主要體現自我服務的公益性。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在某一產品的生產,某一行業的經營或某一服務領域共同組織成的合作經濟組織,完全按照合作制原則結成的經濟利益共同體,以形成共同生產或經營,抵御市場風險,取得規模效益。專業合作社的財務管理主要包括:

        (一)核算體制

        專業合作社遵循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則,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服務,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財務管理體制。其最高權力機構為社員(代表)大會,依據社章設立理事會,監事會。各類專業合作社應依據原行業財務制度,結合自身的特點,制定本社的'財務制度。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財務和會計報表,定期向社員公布財務狀況。

        (二)資金來源

        1、社員股金。社員股金是為了取得專業合作社社員身份而繳納的股金,實行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社員股金按實現的利潤進行分紅。

        2、提留的風險金和企業發展基金。按現行財務制度的規定提取的一般盈余公積金作為風險金,以及按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提取一定比例的發展基金。

        3、公益金按現行財務制度提取。

        4、盈余積累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積金。

        5、銀行貸款。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業務需要按照銀行貸款的要求向各類商行申請貸款。

        6、供銷合作社投入的資金

        7、其他來源,包括政府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

        (三)盈余分配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是由理事會提出具體分配方案,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一般應按以下順序分配:

        1、按現行財務制度提取一般盈余公積金。

        2、按現行財務制度提取公益金,用于本社職工的福利設施支出。

        3、對社員股金,政府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供銷合作社的投資等按比例分紅。

        4、按社員提供的產品,服務交易額或交易量實行二次分配;

        5、按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

        6、按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提取企業發展基金。

        (四)財務控制

        完善的企業內部控制制度是保證企業生產經營順利進行,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的有力手段專業合作社具有人員少經營環節多,手續制度多的經營特點,更必須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1、建立人員控制制度。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日常工作人員宜少面而精,人員的數量素質應由理事會確定。廠長(經理),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實物保管員,出納員的任用,解聘應提交理事會確定。特別是財務人員應統一聘用,經過專業培訓,持證上崗,確定其在合作社行政管理責任及地位。并定期考核、評審,確定獎懲是否續聘。

        2、強化資金管理制度。企業的資金、商品物質的流通必須制定嚴密交接,運轉手續,經手人、保管人、批準人的簽字必須齊全,各負其責。

        3、建立生產經營成本,費用等開支的審批制度。企業的日常開支,要區分不同性質,不同額度分別審批,屬于日常零星開支由經辦人、部門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分管廠長(經理)簽字后,廠長(經理)最后審批,屬于大宗開支,非正常開支,需經理事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批準。

        4、建立投資、重大管理措施的可行性論證制度。投資重大管理措施的實施關系到企業的生存與發展,企業必須慎重行事,理事會應聘請有關專家進行認真的研究論證并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確定。

        5、建立財務審計制度,加強審計監督。為了取得廣大社員的信任,財務管理必須高度民主化,透明化,除了實行企業自身的會計報告制度外,理事會還應定期或年終聘請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和咨詢活動,確認企業經濟活動的真實性,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

        6、建立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后,應加強制度的執行力度,規定管理部門專人負責制度的更新與完善,定期了解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搜集反饋意見,確保制度符合實際發展需要。堅持綜合治理、財務適當先行的理念,逐步樹立財務在企業運行中的核心地位。從管理資產提升到管理資本,推行型的財務管理,切實提高資產監督水平。

        農村合作社生產經營管理制度 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為穩定農民土地承包權,搞活經營權,提高土地產出率,促進農民增收,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本合作社宗旨:積極探索農村集體承包土地流轉機制,促進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土地使用價值和經濟效益,充分發揮集體經濟組織及社員兩個積極性,保護農民長遠利益,增加農民經濟收入。

        第三條名稱:xx市xx鎮橋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

        第四條地址:xx市xx鎮橋村。

        第五條性質:股份合作。

        第六條經營范圍及方式:從事農業生產,實行規模經營。

        第七條本社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主經營、自我約束民主管理的機制。

        第二章股份設置和管理

        第八條本社社員以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入股經營,實行"民辦、民營、民受益"的管理方式,年終以股權分配紅利。

        第九條本社對入股土地所有權和認定以該土地所屬的集體經濟組織為依據。

        第十條享有土地承包權入股的農戶以1998年xx市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時認定的農戶為依據,以農戶簽字土地確認,現有記載的承包面積數為準。股份份額以該戶農戶流轉給合作社的土地面積多少來確定。合作期限將不超過集體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十一條本社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社員共206戶,總入股土地1010.12畝。入股農戶以戶為單位,每畝承包土地折算股份一股,折合總股份1010.12股。其中一組27戶,入股土地166.19畝;二組16戶,入股土地84.64畝;三組32戶,入股土地136.11畝;四組20戶,入股土地121.88畝;五組17戶,入股土地108.56畝;七組22戶,入股土地62.4畝;八組33戶,入股土地146.07畝;二十五組16戶,入股土地66.95畝;二十六組23戶,入股土地117.32畝。(每戶持股數量詳見附件一:橋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各組股東名單)

        第十二條土地股權在承包期限內可以繼承,但不得轉讓、抵押,入股協議期內不得退股。

        第十三條土地入股完畢,本社對持股者簽發股權證書,采取記名形式,作為股份持有者的股權證明和分紅依據。

        第三章社員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社員應遵紀守法,遵守村規民約,有良好的文明道德形象。

        第十五條本社社員享有的權力: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對本社生產、經營、管理、財務等有知情權、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3)出席股東代表大會并按章程規定行使表決權;

        (4)依照章程規定獲取股利;

        (5)合作社終止后,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份額;

        (6)合作社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社員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2)按規定入社社員必須自愿流轉土地給合作社,以其入股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分擔經營風險;

        (3)執行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董事會的各項規定,維護本社形象,積極為本社的發展盡職,不做任何有損本社利益的活動;

        (4)參加合作社組織的各項社會公益活動;

        (5)社員不得隨便抽回入股土地;入股協議到期后,退股土地必須服從統一規劃與調整;

        (6)合作社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組織和機構

        第十七條本社實行社員代表大會制度,社員代表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關。本屆社員代表共設30名,社員代表以村民小組為單位,由擁有土地承包權入股的農戶直接選舉產生,村委會定工干部為當然社員代表,社員代表每屆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社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例會,遇特殊情況或半數股東代表提議,可以召開社員代表臨時會議,合作社的經營方針、重大經營決策、年度計劃及其執行情況、財務預決算和年終分配方案,都需經社員代表大會審議,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

        第十八條董事會是合作社的經營決策機構,對股東代表大會負責。董事會成員由社員代表大會從社員代表中選舉產生,董事會由5人組成,設董事長一名,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村委會定工干部為董事會的當然董事,董事長由村書記兼任。

        第十九條董事會的職權

        (1)執行股東代表大會的決議。審議和實施合作社發展計劃和年度經營計劃,審定合作社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和財務報告。

        (2)健全各項經營管理制度,堅持實行社務公開和民主管理,確保集體資產保值增值。

        (3)審議董事長關于經營情況和經濟效益的報告。

        (4)任免和確定管理人員的勞動工資、生活福利等實施原則。

        (5)制定合作社利潤分配方案,決定收益紅利分配方案。

        (6)決定合作社內部經營管理機構的設置。提出合作社章程的修改。

        (7)股東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本社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成員由9人組成,監事長一名。監事會由社員代表大會從社員代表中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村干部不得擔任監事會成員。監事會人員和董事會成員不得相互兼任。其主要職責是:列席參加董事會,檢查監督合作社的經營和財務活動,檢查監督集體資產不受損失,檢查監督董事會的經營活動,保護社員合法的權益。

        第二十一條董事長為本社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財務制度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條堅持股權平等,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積累共有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按照現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制度,建立規范的.合作社會計制度,實行財務公開。貫徹勤務儉辦社,民主理財的方針,開支要有預算,嚴格審批制度,正確處理積累和分配的關系,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杜絕鋪張浪費。

        第二十四條合作社的收益來源于土的出租收入,支出主要有本社在組織管理中應承擔的水電費、排澇費、機房、配電箱、線路等維護費和溝渠、旱洞、閘門等整修維護費用。本社的可分配收益是本社的總收入減去總支出的余額,按照股份比例分配給入社社員。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股份合作社執行省市農村承包土地管理的有關政策法規,并履行各項義務。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與國家法規相抵觸是,按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本董事會。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自第一屆第一次社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農村合作社生產經營管理制度 12

        為規范本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社的發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稱與住所

        第一條本社名稱:種植專業合作。本社住所:xxx,郵政編碼:xxxxxx。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二條本社的業務范圍:種植、儲藏及銷售

        第三章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三條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為xxx萬元人民幣。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額X萬元人民幣;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四章成員

        第四條本社成員共X名。其中,農民成員X名,所占比例100%。

        第五條本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各種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帳簿。

        第六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與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表決權。

        第七條本社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規定繳納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以其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八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自愿申請退出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第五章組織機構

        第十條本社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一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二條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批準年度業務報告;

        (四)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五)審議批準本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業務報告;

        (六)決定本社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七)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八)決定聘任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資格、任期;

        (九)聽取理事長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決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本社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大會,理事會須提前十五曰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提出;

        (二)監事提議。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

        成員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對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本社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處理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決定成員加入、退出、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五)組織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

        (七)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八)接受、答復、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

        第十九條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本社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等。

        第二十條監事會是本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監事會由6名監事組成,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監事1人。

        第二十一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稽核工作;

        (三)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發現侵害本社利益行為時,有權要求理事會予以糾正,對造成本社重大經濟損失的,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大會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四)向成員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本社經理由理事會聘任,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系親屬、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四條本社理事、監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已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財務和盈余返還

        第二十五條本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核算。

        第二十六條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財務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其他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核同意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二十七條本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贈,均按接受時的現值記入會計科目,作為本社的共有資產,按照規定用途用于本社的發展。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接受的社會捐贈,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二十八條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帳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三)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

        第二十九條本社當年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的比例返還。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條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以上成員提出,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辦法

        第二十一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報登記機關核準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員退出,本社成員人數少于五人;

        (二)本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后不再繼續生產經營;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同類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本社宣告破產。

        第三十二條本社決定解散后十五曰內,由成員大會推選成員組成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九章公告事項與發布方式

        第三十三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曰起十曰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清算組應當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認真核實并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四條本社清算完畢后,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

        第十章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由成員大會表決通過,成員或理事會理事在章程上簽字后生效,并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內容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修改。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自本社設立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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