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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兒園校車制度

      時間:2024-08-19 22:19:45 制度 我要投稿

      幼兒園校車制度(通用15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幼兒園校車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幼兒園校車制度(通用15篇)

        幼兒園校車制度 1

        一、車輛接送老師必須清楚并遵守接送時間。早上接孩子時要做好晨檢工作。

        二、接送過程,老師不能坐車頭,鎖好前后車門。要組織好幼兒,不能讓幼兒打開窗口、門或打架。

        三、態度要和藹,熱情。家長交代事物必須做好詳細記錄,并及時向各班班長轉交接。

        四、接送幼兒時,填好幼兒接送點名表;幼兒上下車時,老師必須親自下車。護送幼兒親自交到家長手中。督促家長配合幼兒園接送制度的實施;并做好各班事物交接工作。

        五、幼兒園的通知或資料單據,必須由接送老師親自轉交家長手里,不能由幼兒轉交。

        六、接送老師有對家長宣傳幼兒園各項活動和興趣班等的.義務和責任。

        七、如園車接送時間有變化,接送老師須及時與家長聯系。

        八、園車接送回來,一定要清點人數,并保持回車干凈。

        九、接送老師必須憑卡接送幼兒。如有食物與藥物必須聽家長交代清楚并做好登記,并要求家長簽名。如有鄰居、同事等代接情況,接送老師憑卡送孩子情況下,必須與孩子家長電話確認。

        十、出現漏接情況。當天接送老師與司機同負責任。

        十一、司機要安全行車、不開快車、(不超過50公里/小時)、不酒后駕車、不疲勞駕車。

        十二、如發現特殊情況及家長意見,必須及時向園長匯報。

        幼兒園校車制度 2

        一、對所負責的幼兒接送車全程線路及各站點乘車幼兒情況,做到心中有數。

        二、無論早接和晚送,到達每個站點一律下車接待。且態度真誠友好,講究文明禮貌,樹立幼兒教師形象。

        三、熱情接待家長,將幼兒園與家長或家長與各班級之間的.一切事物交代清楚。

        四、把乘車幼兒的健康與安全放在首位,視線不離幼兒。調整好幼兒的座位,及時系好安全帶。避免幼兒在車內打鬧,禁止幼兒玩弄車門、車窗、開關等。

        五、早上最后一名幼兒上車后、晚上發車前,做到認真點名做好記錄。

        六、活躍車內氣氛,使每個乘車幼兒高興而來、快樂而歸。

        七、根據車內溫度和幼兒所坐位置,及時調整幼兒服裝(如是否脫帽、是否打開衣服拉鏈或扣子),使幼兒感到舒適。

        八、細心觀察、照料每一名乘車幼兒,及時解決車內發生的問題。(如哭鬧、大小便、嘔吐、擦鼻涕、梳頭發、整理散落的物品、糾正穿反的衣褲和鞋襪等)。

        九、重視隨機教育,培養幼兒的觀察興趣、表達能力、交往能力,注意個別指導及禮貌、衛生等習慣的培養。

        十、早上到園后,若有無人送回班的幼兒,由車內負責教師及隨車教師將其送回。

        幼兒園校車制度 3

        早上接車流程

        1、 校車到點在固定地點等候。

        2、 同家長幼兒打招呼,并從家長手中接過幼兒,進行簡單交流。

        3、 安排幼兒座位。教育幼兒頭、手不伸出車外。

        4、 相同站點人到齊后點名關車門,發車。

        5、 行駛到另一站點同上程序,有到點未到幼兒,接車教師應與家長取得聯系,請其自己送往。(請假幼兒應主動同接車老師聯系)

        6、 車子到達幼兒園,司機鳴笛,提醒班級教師接車。

        7、 接車老師組織幼兒下車,接車老師一定將孩子送到本班級老師手中。并轉告家長交代相關事項。

        8、 接車老師上車,檢查有無遺漏幼兒、物品。方可下車。

        下午送車流程

        1、 下午4;20/5:00,班級教師將幼兒親自送到相關接車老師手中。

        2、 接車老師組織幼兒站隊。

        3、 車子在園門口停穩后,接車老師組織幼兒有序上車。

        4、 安排幼兒坐好,清點人數。教育幼兒頭手不伸出車外。

        5、 車子在行駛過程中,老師應站起巡視幼兒情況,避免幼兒間爭吵。

        6、 車子到點停穩后,教師先下車,將孩子親手教到家長手中。并交代相關事項。

        7、 超時家長還沒有到,應聯系家長,并將幼兒帶會園里,交到本班級老師手中。

        幼兒園校車制度 4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校車駕駛員、看護人員管理制度:

        1、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不疲勞駕車。

        4、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5、按規定行車路線和停靠站點行車。

        6、接送完幼兒后,在教師檢查車輛后再一次檢查車輛有沒有遺漏幼兒及門窗。

        7、接車教師提前10分鐘做好接送幼兒準備工作,認真清點接送幼兒數量。

        8、接送教師認真填寫乘車幼兒花名冊(上下車一一點名需家長確認簽字)九、接送教師定期對幼兒進行乘車安全教育,杜絕在車內玩耍嬉戲。

        9、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接回學生,可在附近打電話通知家長,或者將學生送回學校。絕不可以讓學生獨自回家。

        10、應熟悉每位接送學生家長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長接著學生,要提高警覺,并向學生證實接著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情況下,不可以其接走學生。

        11、接送完幼兒做好車內衛生,并仔細查看車內有無遺漏幼兒或物件。

        12、嚴格執行幼兒園的各項規章制度,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幼兒園校車制度 5

        為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進一步規范校車和構建校車管理的長效機制,不斷提高校車駕駛員的安全意識,駕駛技能,應變能力,確保校車安全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加強規范校車管理。

        二、按時參加年檢和交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駕駛員需帶齊所有證照,保證良好的身體狀況,不酒后駕駛和疲勞駕駛。

        三、按規定駕駛員必須參加交通管理培訓,以及學校安全教育工作學習活動。

        四、加強專人隨車制度的管理和教育。

        1、學校“接送幼兒情況記錄”的確認。

        2、隨車教師在跟車過程中,要對照校車幼兒名冊,確認每個站點上、落車的幼兒,安全接送幼兒的上下車。

        3、做好來園離園幼兒的迎護送工作。

        (1)來園:要做好每個幼兒上車前的晨撿,簡潔向家長了解孩子身體狀況。

        (2)隨車教師在接幼兒來園后確認沒有一個幼兒被遺留在車上后,組織幼兒洗手接受晨檢,并負責把幼兒送到所在班級老師手中。

        (3)離園:去各班接幼兒集中。上車前的檢查:服裝的整理,書包物品的'檢查、家園聯系冊有否遺忘等。做好出發前安全教育和注意事項。

        4、隨車教工提醒校車司機在幼兒上車坐穩后,示意可以開車后,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5、來園離園行車過程中,隨車教工加強對幼兒的安全教育,不把頭、手伸出車窗外,不在車內嬉戲玩耍,保證幼兒行車過程中的不出意外,把幼兒安全送到家長手中。

        6、家長在各接送點提前候車,駕駛員和隨車教師須熟悉接送幼兒家長,如遇陌生家長接幼兒須要向家長打電話詢問清楚經家長同意后做好筆錄,再出示接送卡。

        7、下車后仔細檢查車廂是否遺漏孩子和物品。

        五、認真執行每日校車出車前的安撿制度:

        1、安檢:駕駛員每日校車出發前需嚴格全面檢查車輛狀況,必檢內容有:剎車、輪胎、座位、窗門、兩水三油、雨刷、反光鏡、檢查正常后作好書面記錄。

        2、衛生消毒:按時做好校車衛生清潔工作和每日消毒工作,(傳染病流行期間加強)并做好書面記錄。

        六、駕車司機在行駛過程中必須繃緊安全之弦,抓住預防之鋼,安全駕車,文明行車,遵守交通法規,保持車輛勻速行駛,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馬達一響,集中思想”“車輪一動,幼兒的安全高于一切”。每天有教師隨車護接送幼兒,要求隨車教師本著對幼兒安全高度負責的責任感,在接送孩子的途中,全身心的注意幼兒安全。嚴格按規定維護行車過程中幼兒的秩序與安全。

        幼兒園校車制度 6

        為規范校車接送過程的管理,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避免錯接、漏接狀況的`發生,特制訂該制度:

        1、每次車輛出發前,駕駛員需全面檢查車輛狀況正常后方可出發。校車定時參加年檢和交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駕駛員需帶齊所有證照,保證良好的身體狀況,不酒后駕駛和疲勞駕駛。

        2、跟車老師務必在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名單,與領隊老師確認核實當日乘車名單及人數無誤后,方可上車。

        3、如有幼兒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點或改乘其它線路車輛,家長須于下午3點前通知幼兒園,跟車老師務必在當日記錄中做個性說明,以免遺漏。

        4、跟車老師在跟車過程中,務必對照乘車清單,確認每個站點上、落車的幼兒,并在每個相應的名字后打勾確認。

        5、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前,務必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沒有一個幼兒被遺留在車上。

        6、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后,務必再次檢查乘車記錄,并在乘車表上簽名確認后,再請園長簽名每月底交辦公室備案。

        7、督促校車司機務必持續車輛勻速行駛,遵守交通規則,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駕駛的行為。

        8、檢查校車司機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確在各站點停靠,無論該站點是否有人上落。

        9、提醒校車司機務必在幼兒上車坐穩后,跟車老師示意能夠開車后,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10、校車站點及乘車幼兒名單需變更時,由每條線路組織教師提前通知到該車所有跟車人員及司機。

        11、家長接送幼兒務必出示接送卡。

        幼兒園校車制度 7

        幼兒園娃娃車是接送孩子專用交通工具,關系到孩子的人身安全和正常的教學秩序,為加強對園車接送的管理,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接送老師:

        1、接送車都要帶學生花名冊,并進行點名上下車。

        2、要組織幼兒排隊上下車,注意乘車紀律和安全。

        3、上車后給每位幼兒安排座位,播放碟片,并教育學生不要把頭和手伸出窗外,。

        4、上下車要接送老師親自開門,要等車停穩了才能讓幼兒上下車。

        5、在接和送的過程中,接送老師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應把學生送到指定地點。

        6、接送老師應先開門下車后再組織幼兒有序下車,和家長實現交接(早晚:從家長手中接過孩子,將孩子交到家長手中。)

        7、對沒有接到/送到手的的孩子,接送老師要打電話聯系家長,并告訴班主任。

        二、駕駛員:

        1、駕駛員必須認真學習交通法規,接送學生時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做到中速行駛,禮讓三先,安全正點。

        2、駕駛員要按學校規定的時間準時到崗,協助跟車教師維持好學生上車時的秩序,做到正點發車。

        3、校車返校后,駕駛員必須有序地將車停到指定的地點,然后對車輛進行清掃,保持校車的整潔。

        4、注重車輛的保養,確保行車安全。駕駛員每周六要對車輛進行檢查與保養,發現問題必須立即檢修。

        5、校車應做到專人專車,駕駛員不得隨意將校車給他人學車與駕駛。不得隨意更換司機,如當班司機有特殊情況不能到崗,必須事先告知學校管理人員。學校經查驗有關證照后,方能讓替班者試車,駕駛技術不熟練的不準出車。

        6、負責接送學生的`教師,要經常教育學生,做到有序乘車,文明乘車。維護好車上的秩序,要敦促司機在指定地點停車。車停穩后,才能讓學生上、下車。

        7、駕駛員不得酒后開車,不得開疲勞車,不得開有“病”的車。

        8、駕駛員必須接受學校后勤管理人員的管理,每學期由總務處按本制度擬定并與駕駛員簽訂安全責任狀。

        9、考勤管理:遲到一次10元;請假一次(上午/下午)扣30元;缺崗一趟扣25元。

        10、交通安全管理:

        1)嚴格遵守交通法規,闖紅燈除交警部門罰款外,學校另扣20元;

        2)違反交通管理法其他條規的按交警的處理:

        ①按交警裁決的責任大小,依比例修復校車;

        ②人身傷害原則上按交警裁決的比例支付,極其特殊的情況甲乙雙方協商解決,但乙方必須支付一定的底數(半年的工資)。

        幼兒園校車制度 8

        為規范校車接送過程的管理,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避免錯接、漏接情況的發生,特制訂該制度:

        一、每次車輛出發前,駕駛員需全面檢查車輛狀況正常后方可出發。校車定時參加年檢和交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駕駛員需帶齊所有證照,保證良好的'身體狀況,不酒后駕駛和疲勞駕駛。

        二、跟車老師必須在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名單,與領隊老師確認核實當日乘車名單及人數無誤后,方可上車。

        三、如有幼兒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點或改乘其它線路車輛,家長須于下午3點前通知幼兒園,跟車老師必須在當日記錄中做特別說明,以免遺漏。

        四、跟車老師在跟車過程中,必須對照乘車清單,確認每個站點上、落車的幼兒,并在每個相應的名字后打勾確認。

        五、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前,必須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沒有一個幼兒被遺留在車上。

        六、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后,必須再次檢查乘車記錄,并在乘車表上簽名確認后,再請園長簽名每月底交辦公室備案。

        七、督促校車司機必須保持車輛勻速行駛,遵守交通規則,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駕駛的行為。

        八、檢查校車司機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確在各站點停靠,無論該站點是否有人上落。

        九、提醒校車司機必須在幼兒上車坐穩后,跟車老師示意可以開車后,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十、校車站點及乘車幼兒名單需變更時,由每條線路組織教師提前通知到該車所有跟車人員及司機。

        十一、家長接送幼兒必須出示接送卡。

        幼兒園校車制度 9

        為了保證幼兒乘車的人生安全,切實落實幼兒園安全工作,根據《湖北省校車管理辦法》,以及幼兒園其他相關規定,特制訂本制度,校車駕駛員必須嚴格按制度要求,創建平安、和諧幼兒園。

        1、駕駛員必須持有交管部門統一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防疫部門頒發的健康證等合法證件。

        2、校車駕駛員應有3年以上安全行車的經歷,并在3年內任一記分周期內沒有累計記滿12分的記錄。

        3、駕駛員必須身心健康,言行文明,無嗜酒等不良習好,無重大、傳染性疾病或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病史。駕駛員在行車期間嚴禁在車內吸煙、接打電話、與他人閑談等危害幼兒身體及生命安全的行為。

        4、每天行車前,駕駛員應認真檢查車輛,如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保行車安全。如有安全隱患不能出車的,駕駛員應提前通知幼兒園相關部門,以便幼兒園及時調換其他車輛,以免影響正常工作。

        5、行車時駕駛員應文明行車、遵守交通規則,服從交管人員管理,做到不違章、無事故。行車按指定時間、指定路線行駛,不隨意改變行車路線。行駛中安全禮讓,不超速、不搶道、以保障乘車安全為首要責任。

        6、駕駛員熟悉必要的安全救護知識,對可能發生的行車中會出現的.問題,事先做好應急預案。如遇突發事件,應沉著冷靜處理,將損失降到最低程度,并及時向幼兒園領導及相關部門匯報情況,協商處理方案。

        7、有幼兒上、下車時,必須車停穩后方可打開車門。停車點如有積水、或道路施工等情況,應選擇其他安全停車點停車。幼兒安全上、下車后,駕駛員確認無誤,方可關門、起步。

        8、如遇市政道路施工封閉道路的,駕駛員應及時通知幼兒園領導及相關部門,以便及時調整行車路線。

        責任追究:

        1、違反以上規定,造成安全事故或不良影響的,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并按調查的事實及幼兒園相關規定,經園領導研究后給予相應處罰。

        2、如嚴重失職,發生相關惡性事故,給予嚴肅處理。情況嚴重的,上報上級部門或有關機關處理。

        以上規定自制定之日起實施。

        幼兒園校車制度 10

        第一條為加強幼兒園校車交通安全管理,保護幼兒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關于加強農村中小幼兒幼兒上下學乘車安全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市范圍內幼兒園使用校車接送幼兒的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校車是指幼兒園用于專門接送幼兒入園、離園或者接送幼兒參加相關教育活動的車輛。

        第三條幼兒園校車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校車的車型應當是在本市注冊登記的5座以上客車。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等其他車型以及拼裝和達到報廢標準的客車不得用作校車。嚴禁租用個人車輛作為校車。

        (二)校車的安全技術狀況應當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校車門窗玻璃、座椅座墊、安全約束裝置應當配備齊全,并配備有效的消防器材。

        (三)校車除正常定期檢驗外,每季度應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校車應當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并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統一規定的校車標志。未取得校車標志的,不得用于接送幼兒。幼兒園新增校車或原校車使用性質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確認手續。

        校車應當保持安全技術狀況良好,專車專用,不得從事營業性運輸或者其他旅客運輸業務。

        (五)校車應當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第四條校車駕駛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六)持有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3年以上;

        (七)3年內未發生過交通死亡事故和有責任的一般交通事故;

        (八)3年內任一記分周期內無累計記分滿12分記錄;

        (九)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重大行政處罰。

        第五條幼兒園聘用校車駕駛人,應當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并按下列程序審查合格后,方可聘用:

        (十)駕駛人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領取《校車駕駛人資格審查登記表》,接受駕駛證情況、事故情況及違法記分情況的查詢;

        (十一)駕駛人接受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刑事處罰和重大行政處罰記錄的查詢;

        (十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第六條幼兒園校車管理使用要求

        (十三)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及其駕駛人安全管理制度,確定一名負責人分管校車工作,負責校車的安全管理工作。幼兒園應當每周對校車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對校車駕駛人進行一次安全教育,做好記錄,并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十四)幼兒園組織師生外出等集體活動需包車的`,應當向專業客運單位承租,及時審查相關車輛和駕駛人的情況,并報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十五)幼兒園使用校車應當向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告校車行經的路線和停靠的站點,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執行。校車如需使用公共交通設施的,應當經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十六)3歲以下幼兒不得乘坐接送校車;駕駛室副座不準乘座幼兒;嚴格按照核定載客人數載客,嚴禁超載。幼兒園應當指派專人對校車每次運載幼兒的情況進行查驗,發現超載、準駕不符、飲酒后駕駛或明顯妨礙安全駕駛的情形,應當制止,不得放行。

        (十七)校車運行過程中幼兒園要指定專門人員隨車進行看護,防止車輛運行時車內危險的發生,并及時制止校車駕駛人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十八)校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并將校車駕駛人交通安全違法情況抄送幼兒園,幼兒園應當加強對違法駕駛人的交通安全教育。

        (十九)幼兒園要與校車駕駛人簽訂安全行車責任書,租用車輛的幼兒園要與租賃單位簽訂安全責任書,逐車、逐人明確交通安全責任。

        (二十)教育行政部門每學期至少對幼兒園落實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情況進行兩次以上的監督檢查,對制度不健全、責任不落實的,責令限期整改。對校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要實行責任倒查,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條接送幼兒工作規程

        (二十一)嚴格落實幼兒園一日生活作息制度,遵守校車發車時刻表,按時接送幼兒上下車,如有特殊情況接送時間發生變化的,需提前電話通知家長。

        (二十二)嚴格執行幼兒接送卡制度。每車配備兩名跟車教師接送幼兒。跟車教師和司機要掛牌服務。每次交接幼兒時,教師與家長要按時轉交接送卡,做到人到卡到,卡到人到,且交接時必須由教師、家長共同簽字確認。校車到達幼兒園時,跟車教師要與本班教師交接并共同簽字,本班教師要電話或短信告知家長。不允許家長無卡接送幼兒。

        (二十三)幼兒上下車時,一名教師在車下接應幼兒,另一名教師在車內照顧幼兒,維持秩序。乘車途中要細心照顧每一位幼兒,并幫助幼兒系好安全帶。

        (二十四)幼兒入園、離園要設定固定接送地點。所有乘坐校車的幼兒,由本班教師帶到幼兒園指定地點,等候校車。入園時,跟車教師將幼兒交給本班教師,雙方簽字確認。離園時,由各班教師將幼兒交給跟車教師,雙方簽字。跟車教師點名核對確認幼兒和人數無誤后方可發車。

        (二十五)所有幼兒入園、離園時,家長要和本班教師交接簽字確認。幼兒要有專人(法定監護人)持卡接送,如委托他人接送,家長要寫出委托書并簽字,并電話告知本班教師。受托人接送幼兒時,教師要查看家長委托書,要求受托人出示身份證件,經教師再次電話家長確認后,受托人和教師簽字,方可交接幼兒,并短信通知家長。

        (二十六)家長未送幼兒入園、未接幼兒離園時,本班教師應主動與家長聯系,了解幼兒情況。對于家長無法及時接幼兒離園的,本班教師要照看好幼兒,等待家長來園,幼兒交接后雙方簽字確認。

        嚴禁將幼兒交給其他家長或讓幼兒獨處。

        (二十七)加強與家長的聯系,保持通信暢通。每個幼兒家長至少留兩部聯系電話,確保教師能隨時和家長取得聯系。

        第八條校車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

        (二十八)在園長的直接領導下,按照幼兒園有關制度,負責檢查督促校車的安全管理和交通教育等服務工作。

        (二十九)及時提供車輛的維修、保養計劃。加強對本園自有車輛維修和保養,監督租賃車輛的運行狀況,保證車輛的正常運行。

        (三十)教育司乘人員愛護車輛,督促相關人員做好消毒工作,保證車輛整潔衛生。提醒司機和跟車教師嚴格遵守交通規則,確保行車安全。

        第九條班車司機崗位職責制

        (三十一)保持良好的職業道德,工作期間嚴禁飲酒,行車途中盡可能保持車速平穩,不超速行駛,文明行車,確保幼兒安全。

        (三十二)按照規定進行車輛衛生消毒工作。每天提前半小時到達工作崗位,開窗開門通風,做好出車前的準備工作。

        (三十三)保證正點出車接送幼兒。無特殊情況不得改變行車路線,確保線路所有接送站點幼兒正點乘車。不準私自外借車輛,不得私自用車。

        (三十四)經常檢查保養車輛,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處理,不開帶病車輛,確保車輛處于良好狀態,保證安全行車。

        (三十五)配合跟車教師照顧好幼兒,熱情周到為幼兒及家長服務,保證幼兒乘車安全,不得發生車內幼兒碰傷等事故。

        第十條校車跟車教師崗位職責制

        (三十六)熱愛、關心每一名幼兒,對幼兒態度親切和藹。尊重家長,工作認真負責。待人熱情,有禮貌,要親切耐心地接待每一位家長,虛心聽取家長的意見和建議,妥善處理家長提出的意見和要求。

        (三十七)模范執行幼兒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儀表端正,服裝整潔,不穿奇裝異服,做到勤洗澡,勤換衣服,勤理發,為幼兒做表率。

        (三十八)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對幼兒進行上下車前檢查,檢查衣帽是否整潔、物品是否帶全;上下車時嚴格執行登記制度,上下車后點名,嚴格執行接送卡制度。

        (三十九)行車過程中,要注意提醒司機保持車輛平穩,車內前后各一名教師,維持乘車秩序,及時給幼兒增減衣服,處理各種問題,保證幼兒的乘車安全。

        第十一條建立校車衛生消毒制度

        (四十)每車配備兩套座椅套,每月更換一次。車門、座椅把手等每天用84消毒液消毒。車內空氣、座椅、地面等每天用84消毒液噴灑消毒,并認真做好記錄。

        (四十一)保持車廂內干凈,車內物品要擺放整齊。收車前清理車內的垃圾桶、掛袋等衛生用品。車窗明亮無污跡,車身及時洗刷,保持美觀。

        (四十二)每周組織行政人員對校車進行檢查,對檢查結果由司機和跟車教師簽字,檢查整改確認合格后簽字歸檔。檢查過程請家長委員會參與監督。

        幼兒園校車制度 11

        第一章總則

        (一)為對我區范圍內所有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幼兒園因教育、教學需要用于運載學生的9座以上機動車(含學校、幼兒園自有和租用的車輛,以下簡稱校車)加強管理,杜絕交通事故的發生,根據《深圳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和《深圳市校車交通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特擬定《寶安區學校、幼兒園校車管理制度》,內容包括《寶安區校車安全管理規范》、《寶安區校車檔案管理規范》、《寶安區校車安全考核、獎懲規范》、《寶安區校車安全監督規范》、《寶安區校車駕駛員培訓規范》和《責任與處罰》等六個部分。

        (二)根據《關于規范管理街道社區居委會接送學生車輛的通知》(深寶府辦[xxxx]94號)的精神,街道社區居委會接送學生車輛參照本制度執行。

        (三)區教育局、街道教育辦和各學校、幼兒園應配備專門人員負責校車安全管理,學校應安排專項的交通安全經費,用于校車安全檢測、交通安全宣傳教育、事故預防和駕駛員培訓等開支。

        第二章寶安區校車安全管理規范

        (一)學校、幼兒園的校車和校車駕駛人必須符合《深圳市校車交通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并按規定定期進行二級維護。不符合該辦法的車輛一律不準用作校車,不符合該辦法的駕駛人一律不準聘為校車駕駛人。

        (二)學校租用車輛作為校車的,學校必須與車主單位簽訂租賃合同,合同上有保障安全及明確安全責任的條款;學校要與乘車學生家長簽訂《乘坐校車安全責任書》,明確學校、學生、車主單位等各方責任。

        (三)學校要指派專人對校車每次運載學生的情況進行查驗,發現超載或者其他交通違法行為的,予以制止;在運載學生時,校車要配備一名以上專職管理人員,負責車內學生乘車秩序和上下車時學生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學校對固定接送學生的校車,要根據核載人數編排好每一班次座位表,發給每位乘車學生及家長,以便接受監督;校車司乘人員要對照座位表進行安全管理,嚴禁超載、超速。

        (五)學校聘用自有校車駕駛員時,要嚴格把好駕駛員的資格關,建立完善包括駕駛員個人資料的管理檔案。

        (六)學校租用的校車在非服務于學校的時間內學校必須將《校車許可證》和《校車駕駛人證》收回。

        (七)學校自有的校車不得以任何借口進行客貨運輸,并不得租給他人。

        (八)學校要建立機動車輛進入學校管理制度,重點內容是實行人車分流,具體內容包括:明確車輛出入口與人出入口,并在實際地點做警示標志;車輛在校內按照指定的道路和低于5公里/小時的速度行駛,在指定的地點停放,并在實際地點畫出行駛線路和停車位;制定上放學時段校內和校門維持交通秩序值班表;緊急情況下的報告和處理程序。

        (九)學校要建立健全校車安全工作制度和制定校車安全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駕駛員培訓,學習交通安全知識;定期對學生開展交通安全專題教育,切實增強學生道路交通安全意識,確保師生人身安全。

        第三章寶安區校車檔案管理規范

        (一)學校、幼兒園應當對使用校車情況建立檔案。街道轄管學校報街道教育辦備案,直屬學校報區教育局備案。

        (二)校車安全管理檔案目錄

        1、校車管理規章制度;

        2、學校與區教育局或街道教育辦簽訂的交通安全責任書;

        3、學校安全第一責任人與校車管理員、校車駕駛員、跟車教師簽訂的安全責任書;

        4、學校與校車承租方簽訂的安全責任書;

        (三)寶安區接送師生的車輛管理檔案目錄(見附件一)

        1、校車許可證;

        2、經轄區交警部門查驗的校車安全檢測表;

        3、45°現用校車彩照及經交警部門現場查驗證明;

        4、校車行駛證復印件(驗原件);

        5、“大三小六”性能檢測證明;

        6、校車座位安排表;

        7、校車購買保險票據;

        8、租用的車輛客運資質證明;

        9、交警、車管部門規定的有關資料;

        (四)寶安區校車駕駛員管理檔案目錄(見附件二)

        1、校車駕駛人證;

        2、駕駛員三年以上無不良行駛記錄證明(附近期脫帽彩色照片);

        2、駕駛證復印件(經交警部門查驗,驗原件存復印件);

        3、當地區級公辦醫院體檢證明;

        4、駕駛員、司乘管理人員與校方簽訂的安全責任書;

        5、交警、車管部門及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資料。

        (五)每車每趟必須填寫《寶安區接送學生往返路線安全記錄表》,該表格式見附件三。

        (六)必須嚴格執行定學生定座位制度,《每趟校車搭乘學生名單》表格見附件四。

        (七)寶安區校車安全專項檢查表,表格見附件五。

        第四章寶安區校車安全考核、獎懲規范

        (一)區教育局對學校校車管理實行獎懲制度,對校車管理混亂的學校提出批評,并限期整改;對未整改、整改不及時或整改效果不理想的學校全區通報批評;對發生校車安全事故的學校做出教育行政處罰。

        (二)區教育局年終對各學校全年校車安全情況進行考核,對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給予通報表揚;對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不達標的,給予通報批評。對由于工作失職,不履行領導責任,導致發生后果嚴重、影響惡劣的校車安全事故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有關領導責任。

        (三)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較大安全事故的學校、幼兒園不得參加當年的規范化、優質化督導評估。

        第五章寶安區校車安全監督規范

        (一)區教育局或街道教育辦應每學期至少組織兩次與公安交警部門聯合的校車安全檢查;每月應與公安交警部門溝通了解交警部門查處的校車信息,并做出相應處理。

        (二)區教育局應對社會公布校車安全監督投訴電話,廣泛接聽和處理來自社會有關校車安全的投訴。

        (三)各學校應將交警部門、教育部門、學校的校車投訴電話張貼在校車的后方玻璃上,廣泛接受群眾的監督。

        (四)區教育局在全區統一聘任100名兼職校車安全監督員,街道教育辦在街道范圍內聘請10名兼職校車安全監督員,各學校根據需要聘任兼職校車監督員。校車監督員直接向街道教育辦或區教育局報告校車違規情況。

        (五)區教育局、街道教育辦應在接到有關校車違規投訴的三日內就投訴進行調查并將結果向局分管領導匯報并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將處理結果反饋給交警部門和校車安全監督員。

        (六)建立校車安全監督獎勵制度,設立專用經費對工作出色的校車安全監督員進行獎勵,具體獎勵辦法另行規定。

        第六章寶安區校車駕駛員培訓規范

        (一)校車駕駛員平時應自覺加強車輛業務和駕駛技術的學習,熟悉交通安全法規。做到思想作風、技術過硬,具有適應各種路面,復雜交通環境駕駛能力和具有處理一般性車輛故障的能力。能較好地單獨完成任務,確保行車安全。

        (二)學校必須定期召開校車駕駛員工作例會,通報校車安全駕駛情況,組織校車駕駛員進行安全法規和技術的學習,切實加強校車行駛的安全管理和駕駛員隊伍的建設。

        (三)每學期開學前請交警部門派出民警對校車駕駛員進行安全法規和駕駛技能培訓。此項工作可由學校單獨進行或由街道教育辦統一組織進行。

        (四)街道教育辦每年可組織對校車駕駛員安全知識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駕駛員通知學校不再續聘。

        第七章責任與處罰

        (一)學校、幼兒園未將使用校車情況按規定進行備案或者未按規定查驗校車的,由區教育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并對政府舉辦的.學校、幼兒園的校長、園長給予行政處分;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學校,責令停辦。

        (二)學校、幼兒園使用未取得《校車許可證》的機動車運載學生的,由區教育局對政府舉辦的學校、幼兒園的校長、園長以及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民辦學校、幼兒園或者合作舉辦的學校、幼兒園的舉辦人、安全責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2年內不得在寶安從事學校、幼兒園管理事務。

        (三)學校、幼兒園未按規定對校車履行安全管理和保護職責,造成重、特大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的學校、幼兒園的校長、園長以及其他責任人員給予撤職、開除公職處分;民辦學校、幼兒園或者合作舉辦的學校、幼兒園的舉辦人、安全責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在寶安從事學校、幼兒園管理事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校車超載20%、超速50%以上等交通違法行為被查獲1次的,區教育局責令學校辭退校車駕駛員并對該校、該園的校長、園長給予警告處分;被查獲2次的,區教育局對該校、該園的校長、園長給予撤職處分。

        幼兒園校車制度 12

        一、跟車老師必須在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名單,確認核實當日乘車名單及人數無誤后,方可上車。

        二、如有幼兒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點或改乘其它車輛,家長須提前通知司機,跟車老師必須在當日記錄中做特別說明,以免遺漏。

        三、跟車老師在跟車過程中,必須對照乘車清單,確認上、落車的'幼兒,并在每個相應的名字后打勾確認。

        四、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前,必須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沒有一個幼兒被遺留在車上。

        五、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后,必須再次檢查乘車記錄,并在乘車表上簽名確認后,再請司機簽名每月底交辦公室備案。

        六、督促司機必須保持車輛勻速行駛,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駕駛的行為。

        七、提醒校車司機必須在幼兒上車坐穩后,跟車老師示意可以開車后,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八、司機每天必須保證把每一名幼兒安全從家長中手中接走,安全送回家長中手中。

        幼兒園校車制度 13

        為規范校車接送過程的管理,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避免錯接、漏接狀況的發生,特制訂該制度:

        一、跟車老師務必在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名單,與領隊當班老師確認核實當日乘車名單及人數無誤后,方可上車。

        二、如有幼兒因特殊原因更改上、下站點或改乘其它線路車輛,家長須于下午3點前通知幼兒園,跟車老師務必在當日記錄中做個性說明,以免遺漏。

        三、跟車老師在跟車過程中,務必對照乘車清單,確認每個站點上、落車的幼兒,并在每個相應的名字后打勾確認。

        四、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前,務必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沒有一個幼兒被遺留在車上。

        五、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后,務必再次檢查乘車記錄,并在乘車表上簽名確認后,再請園長簽名每月底交辦公室備案。

        六、督促校車司機務必持續車輛勻速行駛,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駕駛的行為。

        七、檢查校車司機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確在各站點停靠,無論該站點是否有人上下車。

        八、提醒校車司機務必在幼兒上車坐穩后,跟車老師示意能夠開車后,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九、校車購置購置校車以堅固耐用、省油、價格合理為原則。校車超過規定的使用年限,由校長提出報廢,并提出專案購置申請。

        十、校車使用

        校車使用校長指定專門的司機負責駕駛,非本校司機不得駕駛學校車輛。

        校車使用前校車駕駛員應對校車作基本核查,如有故障、失竊或損壞等,應立即報園長處理。

        校車每一天應回到學校,將車停放于指定位置,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未按規定失職所造成的損失,應由校車駕駛員賠償。

        公務校車不得擅自借給他人使用。

        十一、校車保養

        校車駕駛員每周最少擦洗校車一次,如遇雨天,則須每日清洗,以防生銹。

        校車各項零件設備的保養,由該校車駕駛員負責,須持續完整并注意是否被損。

        十二、校車保養

        校車如需維修,應事先向園長申報核準,經批準后送學校指定維修廠維修。

        校車行駛途中,發生故障需緊急送修的,應先報備主管人員核準。

        由于駕駛員使用不當或疏忽保養導致的'校車或機件故障所需的修理費,由駕駛員負擔。

        十一、油料

        油料油票由主管部門統一購買,由駕駛司機填寫領油申請表獲準后領用。

        每月主管部門應將耗油量及行駛路程抽查一次,以防浪費。

        十二、事故處理

        學校校車因公務行駛違反交通規則時,如屬個人過失,其罰款由當事人自行負擔;如屬校車本身不可抗力造成的罰款由學校負責。

        未經學校許可擅自使用公車,其事故職責概與學校無關,一切由當事人自行負責。

        十三、駕駛員管理條例

        1、“十不準,一牢記”的紀律原則

        “十不準”:

        不準超速行駛不準強行超車不準闖燈越線不準只躲不停

        不準酒后開車不準吸煙開車不準接打手機不準疲勞駕駛

        不準超載行駛不準開帶病車“一牢記”:

        連續行車不超過四小時,注意休息,杜絕疲勞駕駛。

        2、駕駛員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開展日常政治學習和車輛運行保養工作,要開正點車、安全車、衛生車、舒心車、低耗車。

        3、駕駛員務必服從調配,堅守崗位,聽從指揮,隨傳隨到,按時出車,服務周到。

        4、駕駛員務必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和安全防范規定,確保行車安全。

        5、駕駛員務必對隨車工具、附件如數清理保管,丟失或損壞要追究職責并負責賠償。

        6、駕駛員負責車輛的年報審檢和養路費、安全管理費、保險費的按時清繳及各種行車證件的及時更換辦理。若造成工作失誤或損失,駕駛員應負全部職責。

        7、駕駛員不得以車謀私,未經領導同意不得私自出車,為自己或他人辦事,一經發現,除按規定收費外,經濟損失全部自負,并視其情節輕重,給予適當行政處分。

        8、節約燃料,節省修理費,一般故障和小修自己排除解決。油料單應一月審核一次。

        幼兒園校車制度 14

        為確保每一位幼兒乘車(校車)的安全,避免出現安全事故,特制訂如下乘車管理制度。

        1、幼兒園專門成立校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園長擔任組長,嚴把幼兒園校車制度落實關,做好“四定”即定人、定車、定時、定點。

        2、定人:幼兒園根據幼兒乘車人數將乘車上下學的幼兒分成幾個路隊,排出各線路《幼兒乘車考勤表》《校車接送輪流表》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

        3、定時:幼兒園根據幼兒乘車遠近距離,排出幾個不同時間段的'幼兒上、下學時間表,保證接送車輛按計劃時間有序運作。

        4、定車:幼兒園根據乘車人婁的分布情況規劃線路,落實車輛,張貼校車標志,協同簽定幼兒乘車責任合同。

        5、定點:

        ①幼兒放學,統一指定地點排隊,隨車老師護送幼兒上車,由校車送到指定的下車地點。

        ②幼兒上學,根據幼兒分布情況,設立幼兒乘車點,由隨車老師組織排隊有序上車,乘車幼兒不得隨意選擇乘車地點和其它車輛。

        幼兒園校車制度 15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學校行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2、建立校車隨車制度。學校每一天有一名值日教師隨車,負責學生上下車、過馬路和行車過程中學生的秩序與安全。隨車教師務必認真填寫隨車記錄。

        3、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不疲勞駕車。

        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持續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于每小時5公里。載送學生的車輛,行駛車速不準超過每小時50公里。

        4、違規與事故處理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狀況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并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①無照駕駛。

        ②未經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管理部門及園長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后向管理部門報告。

        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后再視實際狀況由駕駛員與學校共同負擔。

        5、汽車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資料,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持續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車輛務必保證在不延誤解送學生的狀況下,進廠修理。車輛需維修或保養時,應提前報告園長人,由園長報告后勤主任,經主任同意并簽名即可。由園長記錄公里數,并會同司機一齊進廠,否則校方將不承認此款項。

        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務必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園長、另安排檢修。

        6、接送學生規定

        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接回學生,可在附近打電話通知家長,或者將學生送回學校,絕不能夠讓學生獨自回家。若有家長要求在沿途增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可示意家長寫申請信,經學校同意后方可更改。

        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學生,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7、司機日常工作規定

        除經常洗車輛,持續車廂內外清潔整齊外,也不準將車廂內的垃圾拋棄在停車場上。

        除早、晚接送學生外,司機務必持有幼兒園簽署的《派車單》方可將校車駛出學校。否則后果自負。

        除學校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機不得私下允許其他人搭乘校車,否則將按學校有關規定懲處。

        若司機于工作期間違反交通規則而遭交警處理,司機務必即時呈交案發報告,由后勤處按狀況評估相關費用并由個人分擔相應部分。

        8、司機的職責

        學校司機務必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司機每一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車輛,以持續車輛的清潔。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不得將學生載入加油站加油。

        司機發現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

        當車回來,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鎖好保險鎖。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常檢查,整齊證件才出車。

        晚間司機要注意休息,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后駕車。司機駕車必須要遵守交通規則,禮貌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以報銷,違章造成后果由當事人負責。

        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司機對師生應熱情、禮貌,說話禮貌。司機接送學生,要準時出車,不要誤點。

        下班后,應將車輛停放地點保管,不準私自用車。司機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司機未經領導批準,非專職駕駛員不得駕駛學校任何車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如發生事故,應立即按應急預案處理。

        9、駕駛員守則

        努力學習專業技術,熟悉掌握車輛的技術性能,精通本職業務,遵守交通法規。

        具備崇高的職業道德,良好的禮貌素質,高度的事業心、職責心,敬崗愛業。

        遵紀守法,服從領導,團結同事,愛護車輛,愛護公共財物。

        負責隨車物資、工具等的保管和使用。換車時應做好移交手續和車況檢查,交接不清的由雙方共同賠償。凡丟失損壞的由駕駛員負責賠償。

        車輛的牌照、手續等一切證件,務必認真保管,由于丟失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做到安全行車,優質服務。遇到事故,肇事者應及時向領導報告。特殊狀況可靈活處理。

        出車一律憑申請派車單,并認真如實填寫。校車歸隊后,派車回收單及時交回后勤處。

        駕駛員應做到誠實守信,表里如一,凡事應實事求是,如有偽造、報假單據者,一經查出,按原單據數額給予相應的`罰款,并接學校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嚴禁酒后開車;嚴禁私自動車;嚴禁私自將車交與他人或他人換車駕駛;嚴禁公車私用;嚴禁私自改變行車路線。違者按學校制定的目標職責指標考核辦法處理。

        嚴格執行學校、部的各項規章制度,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除貫徹上述規定外,還要做到:駕駛車輛時務必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不準轉借、涂改或偽造駕駛證;不準把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不準駕駛與駕駛證駕車型不相符的車輛;未按規定審檢不合格的,不準繼續駕駛車輛;飲酒后不準駕駛車輛;在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過度疲勞時,不準駕駛車輛;車門、車廂沒有關好,不準行車;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不準駕駛車輛時吸煙、飲食、閑談或者有其他妨礙行車的行為等。

        10、司機遇投訴事項處理

        家長態度有禮貌,對學生具愛心,若遇無理家長,亦需耐心聆聽,并盡量克制自己,避免與家長發生爭執,事后可將事件告知園長。

        司機若遭到家長投訴,務必及時報告園長。

        應熟悉每位接送學生家長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長之后學生,要提高警覺,并向學生證實之后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狀況下,不能夠其接走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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