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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職業病管理制度

      時間:2024-12-23 15:19:58 玉華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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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職業病管理制度(通用15篇)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公司職業病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公司職業病管理制度(通用15篇)

        公司職業病管理制度 1

        為做好公司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工作,使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有效預防職業病危害,切實保障員工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負責本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及評價管理制度的實施與監督,并做好制定、修訂和落實工作。

        二、職業衛生管理部門牽頭,負責組織各個生產車間等對生產作業場所存在的粉塵、噪聲、高溫等危害因素及危害點進行確定和辨識,并按照職業衛生管理標準進行定期檢測及評估,確定每一個點的危害程度。

        三、公司設置設專人,負責日常監測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檔案,并妥善保存。

        四、職業衛生管理部門負責聯系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定期對作業現場的危害因素進行檢測及評價

        五、公司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每年進行一次檢測,每三年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六、檢測與評價結果應及時向勞動者公布,并上報當地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七、檢測或者評價人員進入現場必須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護手套、防護眼鏡等相關防護用品。

        八、有新、改、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九、檢測結果發現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超過職業接觸限值時,應及時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難度較大的應制訂規劃,限期整改到位。

        十、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設備大修后,應進行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檢測和評價。

        十一、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制定年度檢測計劃和經費預算,財務部門要保障檢測經費的落實。

        公司職業病管理制度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障員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生產性粉塵、有毒、有害物質、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高溫等因素引起的疾病。

        第三條、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第二章、職責和預防

        第四條、各級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是本單位職業病防治的第一責任人。

        第五條、各單位應明確職業病防治主管部門。

        職業病防治主管部門主要職責:依據法律法規開展職業病防治工作;對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病管理檔案;開展有關職業危害的宣傳和培訓教育;開展職業危害檢查、統計等工作。

        第六條、職業病管理責任部門應建立員工和接觸職業傷害的分包商人員的健康檔案,工作內容包括:崗前健康檢查、培訓教育、配備個人防護用品、定期檢查、離崗健康檢查。

        第七條、各級工程技術部門負責編制預防職業病工程技術措施。

        第八條、各單位應每年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員工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對確診為職業病的員工,必須調離有毒有害作業崗位,妥善安排治療和療養,并組織定期復查。對新招收或新調入的員工,應根據有毒有害作業的性質進行健康檢查,有職業禁忌癥的,不得從事有毒有害作業。

        第九條、各單位應對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督促從業人員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指導從業人員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

        第十條、各單位應定期對具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進行環境監測。

        第三章、職業危害申報

        第十一條、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工程項目,必須制定職業病預防措施,全面進行職業病預防培訓教育;沒有預防措施不得施工。

        第十二條、各單位應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向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職業危害項目。申報職業危害項目時,應執行國家安監總局的《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并將填報的《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上報。

        第十三條、單位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還應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報告。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各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第十五條、各單位應每年安排一次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各單位工作場所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職業衛生要求,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衛生設施。要確保防護設備、設施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第十八條、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規定、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并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

        第十九條、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當設置警報裝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施、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對放射作業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警示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帶個人劑量計。

        第二十條、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對承擔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分包協作隊伍,要嚴格檢查其作業人員的健康狀況、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嬰兒有害的作業。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每年應對本單位的職業病情況分析報告,內容包括:體檢人數、新發現疑似職業病人名單、職業病晉級名單、發病原因分析等。

        第二十三條、各單位應按照職業病防治要求,保證用于預防和治理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衛生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健康體檢、職業衛生培訓等費用。

        第五章、處罰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用人單位負責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進行罰款或組織處理:

        (一)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職工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進行健康檢查的。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

        (四)未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并未定期進行維護、檢測或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示和警示說明的。

        (六)發生或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治理:

        (一)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可能發生急性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放射工作場所及其設備、材料的運輸貯存不符合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

        (二)隱瞞技術、工藝、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的,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材料的。

        (三)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作業的。

        (四)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職工、有職業禁忌的職工、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

        (五)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或者應急救援設施的。

        第六章、管理資料

        第二十六條、各單位應為從業人員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培訓教育、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個人防護用品配備、崗前崗中離崗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處理情況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資料。

        第二十七條、各項目部應建立和保存以下資料備查:

        (一)有毒、有害及具有職業危害因素的工序目錄。

        (二)參加有毒、有害及具有職業危害因素施工作業人員統計表。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評價。

        (四)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五)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職業衛生培訓記錄。

        (七)員工體檢記錄表。

        公司職業病管理制度 3

        1、職業病防護用品是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免遭事故傷害或職業危害,保證勞動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須配備的,帶有防護功能的用品。

        2、接觸有害因素的所有人員都應按時發放職業病防護用品。

        3、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選定應遵循“安全、實用、經濟、美觀”的原則。

        4、由辦公室負責,根據不同工種對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需要制定《職工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放標準》,根據發放標準給員工配備合理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1不得以貨幣或其它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2不得擴大發放范圍和提高標準。嚴格控制計劃外發放職業病防護用品。

        4.3不得隨意延長或縮短職業病防護用品的使用限期,或逾期不發放新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4工種相同且勞動條件相同,應發給相同的職業防護用品。從事多工種作業,按其經常從事或主要從事的工種發給相應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5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視其經常或主要參加勞動的情況,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相應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6新增加工種或個別需變動職業病防護用品及標準時,由辦公室報請分管領導審批,另行發放。

        4.7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必須按規定使用職業病防護用品,未按規定使用的,應視為違章作業。

        5、辦公室負責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采購、保管與發放工作。

        5.1辦公室要建立職業病防護用品采購、驗收制度,確保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的安全性、可靠性。

        5.2職業病防護用品保管、發放和使用部門都要建立職業病防護用品保管、發放臺帳,防護用品的去向、數量、時間均應詳細登記。

        5.3員工脫離生產﹙工作﹚崗位三個月及以上者停發或順延勞動職業病防護用品的'使用時間。屬按月發放的小型防護用品,員工脫離工作崗位一個月及以上者停發當月防護用品。

        5.4因工作需要改變工種的人員,從調動工作次月起按新工種發放職業病保護用品。新舊工種職業病防護用品相同部分,期限合并計算,新工種沒有的已發放的職業病防護用應予收回。

        5.5故意損壞職業病防護用品者,由個人原價賠償。

        5.6計劃外職業病防護用品由使用部門申請,報主管領導審批后,采購發放。

        5.7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調離本公司時,職業病防護用品使用時間尚不到規定期限的要回收或折價處理。

        6、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采購、保管、發放、使用、維修等記錄要建檔保存。

        公司職業病管理制度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總局47號令相關制定本制度。為規范作業場所危害因素的監測工作,全面地評定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程度,并通過改善勞動作業環境和加強個體防護以實現保護員工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從事勞動的員工。

        第三條定義

        (一)職業危害因素:在生產中使用和產生的,并在作業時以較少的量經呼吸道、皮膚、口進入人體并與人體發生化學作用,而對健康產生危害的各種物質的總稱;

        (二)有害作業場所監測:指對生產過程中從業人員易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進行定點、定時監測;

        第二章、職責

        第四條公司綜合辦公室是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的歸口部門,負責組織監督公司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分布、監測、分級管理,對本規定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與考核;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五條作業場所監測數據必須具有科學性、可靠性和可比性,通過監測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接觸水平、變化趨勢及其危害性做出評定,進而通過改善勞動環境和加強個體防護以實現控制接觸來保護員工的健康;

        第六條監測工作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有害作業場所的定期定點監測;現有裝置、生產設施更新、改造、檢修的檢測;事故性監測;新建、改建、擴建及技術改造等項目竣工前和竣工后驗收的監測;衛生防護技術措施效果評價的監測等;

        第七條監測點的確定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點的設定和檢測周期的確定應符合gbz、159-《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采樣規范》等規范要求,由公司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人員和被檢測單位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共同確定,所有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檢測一次,高毒物質至少每季度檢測三次。檢測方法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第八條具體監測項目由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和實施;對已確認的監測點,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按規定監測頻次進行監測;

        第九條檢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主要包括作業場所空氣中有毒氣體、粉塵、噪聲等危害因素。

        第十條檢測人員進入現場必須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護手套、防護眼鏡、防毒面罩等相關防護用品,委托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的檢測,應根據檢測結果,比對國家有關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標準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評價并出具《監測報告》,并根據檢測周期向公司報告,填制《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檢測結果告知書》,并由受檢測的單位將檢測結果進行公示。

        第十一條公司接到《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檢測結果告知書》后,應立即組織對檢測結果異常的作業場所進行整改。對跑、冒、滴、漏引起的現場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必須采取有力的防護措施,責成專人處理,及時消除,杜絕事故的發生。對暫時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達標的作業場所,公司應專題報告產品經銷公司立項進行整改。

        第十二條在公司生產裝置檢修期間的密閉空間、受限空間、粉塵、焊接等作業場所,相關檢測機構要按照作業證的要求及時進行檢測。

        第十三條對發現職業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及時下發整改通知書給有關單位,督促其采取相關的治理措施,如仍不達標的應通知立刻停產,治理達標后方能生產。

        第十四條公司應制定年度檢測計劃和檢測經費預算,財務部要保障檢測經費的落實。

        第十五條公司應根據監測結果在檢測點設置標識牌予以告知,并存入職業衛生檔案。

        第十六條產生職業危害的.崗位,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為防止突發性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并能在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后有效控制和處理各類職業病危害事故,將事故對人員造成的損害降至最小程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本著“反應迅速、處理得當”的原則,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確立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及各部門負責人,確定總負責人;

        二、組織制定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形成書面文件予以公布,應明確事故發生后的疏通線路、緊急集合點、技術方案、救援設施的維護和啟動、醫療救護方案等內容。

        三、明確職業病危害的目標分布,根據使用物品的種類、危險性質以及可能引起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特點,確定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目標;

        四、確保應急救援設施完好。

        應急救援設施應存放在車間內或臨近車間處,一旦發生事故,應保證在、10、秒內能夠獲取。應急救援設施存放處應有醒目的警示標識,確保勞動者知曉和正確使用方法。現場應急救援設施應是經過國家質量監督檢驗合格的產品,安全有效,定期檢查,及時維修或更新,保證現場應急救援設施的安全有效性。

        五、定期演練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公司對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做出相關規定,對演練的周期、內容、項目、時間、地點、目標、效果評價、組織實施以及負責人等予以明確。如實記錄實際演練的全程并存檔。

        六、公司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

        (一)機構職責

        1、由指揮部發布和解除職業病應急救援命令、信號;

        2、組織指揮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實施救援行動;

        3、及時向上級部門匯報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理情況,并向友鄰單位通報危害事故情況,必要時向有關單位發出救援請求;

        4、組織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及善后處理,總結應急救援工作的經驗教訓。

        (二)人員分工:

        1、總指揮:組織指揮全公司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副總指揮:協調總指揮,負責應急救援的具體指揮工作;

        3、指揮部成員:

        (1)部長(站長):負責現場醫療救護指揮及受傷人員分類搶救和護送轉院工作;

        (2)安全環境職業衛生管理組織負責人:負責指揮滅火、警戒、治安、保衛、疏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負責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通訊聯絡和對外聯系,必要時代表指揮部發布有關信息;負責車輛調配及搶救物資的運輸、供應工作;負責搶險物資及防護用品的日常儲備和應急供應;

        七、制定應急設備管理檔案,包括:

        (1)應急設備管理制度書面文件;

        (2)應急設備臺賬;

        (3)應急設備中文說明書;

        (4)職業病危害防護應急設施臺賬;

        (5)職業病危害防護應急設施日常運轉記錄;

        (6)職業病危害防護應急設施定期檢查記錄;

        (7)職業病危害防護應急設施維修記錄;

        (8)應急救援設施配備檔案;

        (9)應急救援設施定期檢查記錄;

        (10)應急救援設施維修記錄。

        公司職業病管理制度 5

        為認真貫徹執行《職業病防治法》,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成立以生產主管經理為首,行政部、生產部、醫務室、總工會和各子公司生產廠相關領導組成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各子公司、部門、車間設立以主管領導為主的專(兼)職職業衛生管理組織,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各部門的安全員為職業衛生的專(兼)職監督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監督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單位職工的職業衛生檔案和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存;做好新職工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體檢。

        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職工進行職業衛生健康教育和培訓,使職工了解熟悉本公司、本崗位的`職業危害因素,并掌握職業衛生的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項,杜絕和減少職業性危害。

        四、按規定向職工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防護要求的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積極采用新工藝,選用新設備,改善工作條件,杜絕“跑、冒、滴、漏”,實行清潔化生產,從源頭控制職業病危害因素。

        五、經常對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定期請由依法取得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其結果定期向職工公布。

        公司職業病管理制度 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公司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建設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白銀集團股份公司生產作業現場安全職業危害防治管理辦法》,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第三條公司總經理全面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分管安全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四條各工程公司是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負責,必須依法對員工健康承擔法律責任,保障勞動者享有的健康權益。

        第五條安全管理部是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政策、法規、標準對職業病防治工作實行監督檢查,對公司職業病防治實行統一規劃并組織實施。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和職業病防治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并監督檢查貫徹執行情況;

        (二)制定公司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參與編制公司職業病防治規劃,并監督實施;

        (三)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中能產生職業病危害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嚴重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及竣工驗收;

        (四)組織開展職業衛生宣傳教育、技術培訓和經驗交流等。

        第六條員工依法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一)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三)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四)要求公司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因員工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無效。

        第二章前期預防

        第八條工作場所職業衛生要求:

        (一)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其危害因素強度或濃度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二)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三)施工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四)有配套的更衣間、吸煙室等衛生設施。

        (五)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

        (六)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員工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其他規定。

        公司職業病管理制度 7

        為認真貫徹,實施《勞動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和《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護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安全和健康,確保安全生產,結合本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本礦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計劃、審批、購買、驗收、發放的部門和使用人員及監督管理。

        一、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職工在勞動過程中職業安全健康的一種預防性輔助措施,是保護職工健康的最后一道防線,是指發給職工穿戴和使用的各類著裝、用品、用具和器材。

        二、各單位職業健康安全負責人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人員要認真執行防護用品管理制度、指導、督促職工在作業場所時正確使用防護用品。防護用品發放標準,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本礦生產實際情況具體擬定,各單位按擬定的標準執行。

        三、建立防護用品領用登記卡或領用制度,凡發給職工個人的防護用品由各單位隊組進行登記,領用記錄由各單位保存。

        四、凡發給職工個人的防護用品,應正確使用和妥善保管,不得遺失,不能專賣等,如有發生,給予適當處罰。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一經發現核實,由安全科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罰款處理:

        (一)采購勞動防護用品無“三證”,或屬偽劣產品的;

        (二)故意損壞勞動防護用品的;

        (三)不按規定使用、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的;

        (四)弄虛作假騙領勞動防護用品的`;

        (五)個人私自購買勞動防護用品的;

        (六)使用已損壞或失效勞動防護用品的。

        五、凡發給隊組的防護用品(如:防塵面罩、耳塞等),均應建立登記臺帳,指定專人管理。

        六、凡外單位來公司檢查、培訓等人員,應根據其經常進入生產區域,參照公司防護用品發放標準,配備相應的防護用品。

        七、各單位統計各工種從業人員數量,根據國家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編制勞動防護用品采購計劃,報請主管副經理審批,財務部門根據計劃從安全費用中落實資金,后勤供應部門根據計劃進行采購。

        八、所購買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必須有“三證”,即生產許可證、安全鑒定證和產品合格證,由政工科、通風科驗收后方可入庫。

        九、使用者憑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卡》到安全科開具出庫單,后勤供應部門根據出庫單發放勞動防護用品。領取時須做必要的質量檢查,一旦使用后出現質量問題不得退庫,由個人負責。

        十、使用者嚴格按照規定方法使用、佩戴、維護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期滿后,到本單位以舊換新手續。不到期損壞或丟失勞動防護用品者,須寫出書面說明,由所在部門負責人核實簽字,再申請補領,并應當按使用期限比例扣除一定的價款,使用期限順延。

        十一、機電供應科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綜合管理。統一建立管理臺帳,實行每人一卡制,詳細記錄姓名、工種、品名、發放標準、領用時間等事項。發放標準執行國家或行業標準,不得降低標準或減少勞動防護用品種類。

        十二、勞動防護用品費用由企業負擔,統一購買,不得以實物或現金代替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

        公司職業病管理制度 8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1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護員工身體健康制訂本辦法。

        1.2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部門和作業區。

        2 管理職責

        2.1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組織職業危害因素的辨識、宣傳、教育、防治和職業病的統計、報告等日常管理工作。

        2.2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為有職業禁忌的職工和職業病患者調換工作崗位,安排休養。

        2.3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對職業危害防治用品和設施進行日常檢查,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

        2.4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對職業危害防治設施進行日常維護和定期檢修,保持其正常運轉。

        2.5站長負責為職業危害因素的宣傳、教育、日常監測、保健津貼發放、個人防護用品采購和職業衛生體檢等工作提供資金保證。

        2.6各作業區負責本區的職業危害因素的辨識、宣傳、教育、防治工作,并將本區存在和新增的職業危險因素及時向安全監察部報告。

        2.7各部門和作業區必須采取綜合的防治措施,采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設備和無毒材料,控制、消除職業危害和生產單位的生產成本。

        2.8員工在生產工作過程中,應嚴格遵守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

        3管理內容與要求

        3.1安全管理人員每年須組織一次職業危害辨識工作,對本公司存在的職業危險因素進行辨識,辨識結果進行申報并存檔。

        3.2員工上崗前、離崗前和解除勞動合同前須進行職業健康體檢,在崗員工每年進行一次職業健康體檢,體檢結果須告知本人并存檔。

        3.3員工上崗前須經職業衛生教育,考試合格方可上崗;在崗員工每年須經職業衛生教育和考試;職業衛生教育和考試情況須存檔。

        3.4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與禁忌相關的有害作業。

        3.5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中毒和職業病的有害作業場所,須設立警示標識,配備醫療急救藥品和急救設施。

        3.6安全部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全公司范圍內的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并將檢測結果存檔。

        3.7按國家和集團的相關規定給員工配備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個人防護用品。

        3.8員工在生產工作過程中,應嚴格遵守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

        3.9安全管理人員組織疑似職業病人在具有資質的職業病檢查機構進行診斷,確診為職業病后,安全監察部填寫職業病登記表,并上報集團公司和政府相關部門。急性職業中毒和其他急性職業病診治終結,疑有后遺癥或者慢性職業病的,應當由具有資質的職業病檢查機構予以確認。

        3.10嚴格執行集團公司現行標準向在崗員工發放保健津貼和防暑降溫用品。

        3.11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每年對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

        公司職業病管理制度 9

        一、總則

        按國家《職業病防治法》、《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規定,按照公司的“分級管理、分片負責”原則,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為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進一步保護員工身體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內容

        1、安全生產科負責公司的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預防管理工作。認真執行國家、行業和地方的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和標準。

        2、按法規、標準建立和完善公司的職業衛生各項管理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3、對公司的有害作業現場要建立周期性檢測點。每年對公司的塵、毒及物理因素有害作業場所的檢測點進行重新審定,并按公司的管理制度執行。

        4、負責組織委托具有國家資質的衛生機構對公司從事有害作業人員(含計劃外用工)進行上崗前、在崗和離崗的定期職業健康體檢、復查、診斷、治療。對體檢發現的職業禁忌癥和職業病患者與行政部對接,進行妥善調離。

        5、生產部負責督促、檢查、考核公司各部門有害作業員工的職業健康監護檢查、職業病診斷治療、調離和健康療養。

        6、生產部負責公司的新、改、擴、新技術、新設備引進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評審和報件工作。

        7、行政部負責對外聯系和組織重大職業中毒事故的調查分析,并對責任單位和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

        8、若發生重大職業中毒或死亡事故,公司應在24小時內上報地方衛生行政有關部門。

        9、對本公司審定的塵、毒及物理因素作業場所進行定期檢測,并建立和完善有害作業場所的檢測檔案。

        10、行政部負責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有害作業職工健康檔案。實行一人一檔管理(有害作業健康檔案納入公司檔案館統一管理。

        11、生產部參與新、改、擴建建設項目的.評審和竣工驗收工作。

        12、生產部及安全領導小組負責本公司的職業病防治法規、標準及職業衛生知識的宣傳、培訓、教育工作,提高工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職業衛生素質。

        13、應對生產現場,實行有毒有害作業與無毒無害作業嚴格分開,避免有害因素污染無害環境,擴大危害范圍。

        14、在有害作業現場必須張掛職業衛生警示標識,對嚴重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必須公示職業危害告知內容、監測數據以及所配備的個人勞保用品。

        15、有毒有害作業現場必須配置可靠有效的防塵防毒設備設施。

        16、對于有毒有害作業監測點的周期性檢測,必須委托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服務機構進行檢測,對檢測資料要建檔、要保存、要作定期分析。

        17、對于物理因素(高溫、噪聲、射線、高頻、振動)的作業場所定期檢測。

        18、對于有毒有害作業監測點的達標合格率必須大于80%。

        公司職業病管理制度 10

        為了加強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與評價,保障生產運行人員的身體健康,特制定橫河煤礦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評價制度。

        一、橫河煤礦通防科是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管理部門,配備專人負責整個礦區、生產作業區和所有從事生產運行的場所的作業環境監測、應急救援及其它監測的聯系工作,并做好以下工作。

        二、制訂橫河煤礦各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計劃,確保監測正常運行,建立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檔案,并妥善保存。包括以下內容:

        (一)監測點分布圖;

        (二)監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

        (三)監測的周期;

        (四)監測結果的登記與報告。

        三、委托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

        (一)檢測與評價結果及時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二)向勞動者公布。

        四、監測中發現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時的處理原則:

        (一)及時向所在部門告知職業病危害因素超標情況;

        (二)在現場設置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三)進入職業病危害因素超標場所配備必須的個人防護用品;

        (四)對超標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制訂治理計劃并加以落實;

        五、實施部門及經費保障

        每年安監站要提出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與評價的經費計劃,保證必要的經費來完成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和評價。

        公司職業病管理制度 11

        一、建立有效的職業衛生組織機構。

        二、組織機構職責。

        1.全面掌握公司職業衛生總體情況,包括企業概況,生產工藝流程,職業病危害因素識別,職業病防護設備情況,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情況,日常監測及職工體檢情況等。

        2.組織和協助有關部門制定或修訂職業衛生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制定本單位的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并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計劃執行。

        3.組織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培訓、考核。

        4.定期進行現場職業衛生

        二、組織機構各部門職責:

        1.職業衛生崗位責任制

        職業衛生管理部門:

        負責職業衛生日常組織、管理、監督工作。負責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和職業危害申報工作,制定本單位職業衛生管理制度,開展日常職業衛生檢查和職業衛生培訓工作,建立職業衛生檔案,負責作業場所檢測和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組織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

        管理人員職責:

        車間:

        負責作業現場文明生產,督促職工遵守操作規程、正確配備防護用品,開展作業環境治理。

        設備管理部門:

        具體負責生產設備和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日常管理,保證設備設施正常運轉,特別要做好檢維修狀態下的職業危害防護工作。

        技術部門:

        負責不斷改進生產工藝,盡量用低毒代替高毒、無毒代替有毒。

        物資供應部門:

        負責購置符合國家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備、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

        人事勞資部門:

        負責職業病危害勞動合同告知,協助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做好職業健康監護,負責工傷社會保險的統籌和工傷待遇的處理,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合理安排用功。

        財務部門:

        負責保證職業病防治投入落實到位。

        工會:

        負責組織實施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眾監督,依法維護職工享有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參與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

        員工的職責:遵守公司的有關規定。2.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申報義務人:

        申報內容:

        申報實限:

        公司職業病管理制度 12

        為了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我廠職工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改善生產作業環境,搞好職業衛生工作,經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職業衛生工作小組討論,制定本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一、各部門、各車間在總經理、安委會職業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履行各自職責,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臺帳及有關檔案,并妥善保存。

        二、嚴格執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規定。

        三、依法履行向本部門勞動者職業病危害告知義務。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并以標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職工對職業病危害的防范意識。

        四、依法執行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查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的預評價、審查認可、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驗收認可等程序。

        五、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逐步采取技術改造、配備必要的防護設施、防護用品等,落實各項防護措施,積極改善勞動條件。向勞動者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

        六、定期、不定期組織對各部門、各車間職業病防治措施落實情況的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處理,或上報領導小組處理,落實部門按期解決。

        七、依法組織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及時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組織本單位職業病患者的診療。

        八、依法組織對勞動者的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

        九、組織開展對本單位各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建立好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檔案,并妥善保存。

        十、定期委托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檢測與評價結果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十一、建立應急救援預案,成立應急救援分隊,落實職責,以利急需,嚴格執行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制度。

        公司職業病管理制度 13

        為對生產過程中職工職業健康的控制、預防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證本公司職工的職業健康和勞動法中規定的女職工的特殊權益和保護,特制定本制度。

        1.職工職業健康檢查

        公司各級工會組織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地方職業病防治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定期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職工職業健康檢查。

        2.職業健康檔案管理

        2.1各分公司工會建立健全本單位職工的.職業健康體檢檔案,對本單位職工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進行記錄和存檔。

        2.2職業健康體檢檔案由專人負責,并做好分類、登記、查閱、保管工作。

        2.3公司工會每年對各單位職業健康檔案進行檢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3.職業病防治

        3.1公司各級工會組織負責對本單位職工進行職業健康知識的宣傳,增強職工的職業危害防護意識,嚴格執行崗位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和維護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3.2分公司安全科組織本單位職工進行崗前的職業健康知識的培訓。

        3.3公司各級組織實行職業健康安全負責制,設立相應的勞動衛生管理組織和專(兼)職人員,具體承擔職業病防治工作。

        3.4公司各級組織協同地方職業病防治機構按規定做好職工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對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實施質量控制,并進行抽查測定。

        3.5分公司對有職業禁忌的職工調離其所禁忌的工作崗位;對職業病人調離原有害工作崗位。

        3.6公司各級組織對職業病人應及時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復查;對疑似職業病的職工,要及時組織復查和治療。

        4.職業病防治監督檢查

        4.1檢測人員必須執行國家的衛生標準,檢測技術應科學、規范,結果必須真實、不得弄虛作假。

        4.2按照國家和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將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濃度或者強度的檢測結果,及時報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并及時向職工公布。

        4.3公司各級工會組織應協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公布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和職業病情況。

        5.女職工的特殊權益和保護

        勞動管理部門應依據勞動法對女職工在“四期”和因生理特點所承擔的社會特殊責任而規定的應享有的權益給以保護。

        6.本制度由公司工會制定并負責解釋,從發布之日起實施。

        公司職業病管理制度 14

        1目的

        1.1為了控制、預防和消滅我礦職業病危害,保護員工身體健康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適用于本礦各單位。

        2 術語和定義

        2.1 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工作及其他職業活動中,因接觸職業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國家規定的職業病范圍的`疾病。

        2.2 職業禁忌癥:是從事特定職業或接觸特定職業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遭受職業危害和易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從事作業過程中,可能導致對他人健康構成危險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狀態。

        3 職責

        3.1 工會負責對職業病防治實行民主管理和群眾監督。

        3.2 安全管理科負責對職業危害因素的辨識、評價、制定防治職業危害的措施。

        3.3 人力資源科負責對職業病患者調換工作崗位、安排休養,并負責職業病患者統計、報告、檔案管理工作。

        3.4 教育培訓科負責全礦員工的職業病防治宣傳、培訓工作。

        3.5 各單位負責職業病防治措施的實施,對職業病設備經常檢查、維護和定期檢測保持正常運轉。并按規定發放給員工符合質量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

        3.6 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應嚴格遵守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職業衛生操作規程。并享有職業病預防、保健、治療、康復的權利。

        4 一般規定

        4.1 人力資源科、工會、安全管理科、教育培訓科、各基層單位應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和經常性的職業安全衛生和職業病防治的教育和培訓。

        4.2 人力資源科認真組織,各單位積極協助,每位員工必須參加每年一次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及時將檢查結果告知勞動者本人。

        4.3 各單位不得安排有職業病禁忌癥的人員從事于禁忌相關的工作。

        4.4 通風區定期對礦井粉塵進行檢測,并將檢測結果上報安全管理科。

        5 職業病管理

        5.1 職業病的診斷鑒定,由醫療保險定點醫院或項目合同醫院初步診斷,報安全管理科,由安全科報集團公司職業病防治中心,由集團公司指定醫院組織診斷鑒定。

        5.2 安全管理科接到集團公司職業病防治中心鑒定結論為職業病后,填寫職業病登記表,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報告。

        公司職業病管理制度 15

        一、為了加強對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監督管理,使職業病防護設施和職業病衛生防護用品在使用時符合國家標準和衛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職業病防護設施(以下稱“防護設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為目的,采用通風凈化系統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

        三、人力資源&行政部主管公司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各部門負責所在部門的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公司建立、健全職業病防護設施責任制,確保責任到人,保證職業防護設備的正常運行。

        五、職業防護設施要符合國家的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故購置防護設施應當符合如下要求:

        (一)產品名稱、型號;

        (二)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

        (三)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使用說明書應當同時載明防護性能、適應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四)檢測單位應當具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檢測的內容、應當有檢測依據及對某種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結論。

        (五)不得使用沒有生產企業、沒有產品名稱、沒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報告的防護設施產品。

        六、建立防護設施責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設置防護設施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兼)職防護設施管理員;

        (二)制定并實施防護設施管理規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對防護設施的運行和防護效果檢查制度。

        七、對防護設施應當建立防護設施技術檔案管理

        (一)防護設施的技術文件(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參數等);

        (二)防護設施檢測、評價和鑒定資料;

        (三)防護設施的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五)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評價報告。

        八、日常維護

        對防護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防護設施正常運轉,每年應當對防護設施的效果進行綜合性檢測,評定防護設施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九、知識培訓和指導

        對勞動者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十、擅自拆除或停用

        各部門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采取臨時防護措施,并向勞動者配發防護用品,檢修后及時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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