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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時間:2024-04-02 09:33:55 志升 制度 我要投稿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通用24篇)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報告與我們愈發關系密切,報告包含標題、正文、結尾等。其實寫報告并沒有想象中那么難,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通用24篇)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1

        1、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2、事故報告要及時準確,完整,對事故不得遲報、謊報、漏報、或者瞞報。

        3、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事故發生單位的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采取的措施、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事故報告后,又出現新的情況的應當補報。

        5、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接到事故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的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的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6、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好事故現場以及相關的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的證據;需要移動的現場物件,應當做出標記,留影像資料。

        7、事故單位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8、發生事故并上報后,縣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9、事故調查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者依法追究責任。

        10、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的經濟損失;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的責任;提出對事故的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11、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12、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保障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是指職工在本崗位勞動,或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于企業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等造成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條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分類牽頭的原則。

        第四條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一)輕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

        (二)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無死亡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傷、輕傷)。

        (四)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包括發生事故以后30日因事故而死亡的均計入(排除醫療事故或自然死亡)。

        (五)特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0--29人的事故。

        (六)特別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0人以上及一次造成10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的各類安全事故。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五條單位發生傷亡事故,必須按《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的規定及時報告。

        第六條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及時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護事故現場,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第七條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或者發生再次事故,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發生重大、特大、特別重大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不得在事故搶救期間及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逃離事故現場,不在單位的應當立即返回。

        第八條事故現場的重要證據應當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因事故搶救、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作出標識,繪制現場示意圖。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九條發生輕傷、重傷事故,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和工會成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條發生一次重傷3人以上或者死亡1—2人事故,由政府行政部門規定的責任主體部門牽頭,會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市總工會等單位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發生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市政府相關部門組織調查,市屬各單位、部門配合。

        第十一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服從事故調查組的統一領導,嚴格遵守調查紀律,保守調查秘密;

        (二)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知識和專長;

        (三)與所調查的死亡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十二條在事故調查中的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的劃分。

        (一)由于有關人員的過失造成的事故,為責任事故;

        (二)由于不可抗力發生的事故,或者在發明創造、科學實驗等活動中發生的無法預料的事故,為非責任事故。

        第十三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經過、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二)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質;

        (三)確定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提出防止事故發生的措施、建議;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四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和事故搶救情況;

        (三)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

        (五)事故的性質;

        (六)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七)事故教訓和應當采取的措施;

        (八)事故調查組成員簽名名單

        (九)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第十五條事故調查組應當在牽頭部門的主持下,經過科學分析、充分協商,形成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分析和處理建議,應當取得一致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事故調查組的牽頭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對結論性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協商處理;經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牽頭部門的上一級部門決定。牽頭部門的上一級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認為事故調查報告存在問題的,可以責成事故調查組進行復查或者補充調查。

        第十六條事故調查組自成立之日起,一般應當在30日內調查完畢;由于客觀原因不能完成的,經市安全生產監督部門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90日;特殊情況需進一步延長的,應當經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可延長至180日。

        第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由調查組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鑒定或者組織專家進行鑒定。技術鑒定費用由事故單位支付。

        第四章事故責任處理

        第十八條造成責任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情節輕重和責任程度,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發生非責任事故的,事故單位應當負責做好善后工作,總結經驗,吸取教訓,落實防范措施。

        第五章事故處理的審批

        第二十條發生輕傷、重傷事故的,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進行調查處理,并向企業主管部門提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書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復,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發生一次重傷3人以上或者死亡1—2人事故,負責事故處理的牽頭部門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進行調查處理,并將《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報市人民政府批復,同時報主管部門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因特殊情況不能在30日內提交調查報告的,企業或者企業主管部門必須向有結案審批權的機關提出延期申請,經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180日。

        第二十一條審批機關對事故調查組提交的調查報告和企業及其主管部門提交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進行審查,批復同意后方為結案。

        第二十二條事故單位接到事故結案批復后,應當在職工中公開宣布批復意見和處理結果。

        第二十三條事故處理涉及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結案。

        第二十四條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的統計工作實施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企業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傷亡事故檔案制度。各級企業主管部門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必須準確及時地填報職工傷亡事故報表。

        第六章事故賠償

        第二十六條發生責任事故的,事故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受害者相應的經濟賠償。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3

        為建立有效的事故處理機制,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使發生的事故得到及時的控制和正確的處理,降低事故產生的影響,根據國家、行業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發生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調查與處理。

        一、術語和定義

        1.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是指企業職工在生產區域內發生的與生產或工作有關的傷亡事故,包括:

        (1)職工因從事生產或工作發生的傷亡事故。

        (2)在生產時間、生產區域內,職工雖未從事生產或工作,但由于企業的設備、設施、勞動條件、工作環境不良而造成的傷亡事故。

        (3)與企業的生產、工作有關,在生產區域內(包括廠區、礦區、貨場、建筑工地等),因車輛傷害造成的傷亡事故。

        (4)企業發生各種災害或者險情時,職工因搶險救災而造成的傷亡事故。

        (5)區、縣勞動保護監察機關或企業主管部門報市勞動保護監察機關認定的職工因工傷亡事故。

        2.職業病指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他職業活動中,因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導致的疾病。

        3.輕傷事故指受傷后歇工一個工作日以上,但夠不上重傷的事故。

        4.重傷事故指造成肢體殘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依據原勞動部頒發《重傷事故范圍》或經醫師診察后認為受傷較重,由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會同工會做出研究提出初步意見,由地方勞動部門審查確定為重傷的事故。

        5.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6.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7.未遂事件指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事件。

        8.五不放過指事故原因查不清楚不放過,責任不明不放過,責任人員得不到處理不放過,職工群眾受不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過。

        二、事故的報告

        1.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必須保護現場,積極搶救傷員,迅速逐級上報。

        2.發生輕傷事故,由項目經理部填寫《工傷事故登記表》,在事故發生當月隨職工傷亡事故情況月報表一同報送上一級安全主管部門。

        3.發生重傷事故由項目經理部填寫《企業職工重傷、死亡事故調查統計快報表》,24小時內報逐級上報至上一級安全主管部門及主管領導。

        4.發生死亡事故項目經理部立即上報公司安全管理部及主管領導。

        5.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的單位、時間、地點;

        (2)事故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傷害程度、傷亡者姓名及自然狀況;

        (3)事故現場采取的控制措施;

        (4)報告人姓名、工地電話。

        6.發生火災事故,應迅速逐級上報。

        7.職工經職業健康檢查確認患有職業病后,將患職業病人員檢查結果及處置情況向上級安全管理部門報告。

        8.發生未遂事件應在發生當月報上一級安全主管部門。

        9.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項目經理和項目管理人員迅速組織搶救遇險受傷人員,指導現場緊急救護,組織人員救險排險,采取措施制止事態蔓延擴大,認真保護事故現場,凡與事故有關的物體、痕跡、狀態均不得破壞,為搶救受傷害者需要移動現場某些物體時,必須做好現場標志。

        10.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安全事故均有權檢舉、控告和投訴,一經查實,應對事故責任人嚴肅處理。對隱瞞事故不報者要加重處罰。對打擊報復檢舉、控告和投訴單位和個人的,要依照有關規定處理,觸犯法律的'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事故的調查

        1.輕傷事故由項目經理部負責人組織調查,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

        2.重傷事故由公司或分公司安全主管部門組織同級生產、技術、安全、工會、保衛等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確定事故責任。

        3.直屬項目死亡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保衛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分公司所屬項目死亡事故調查應有分公司相關部門參加,配合當地政府安檢、公安、建委、工會等部門人員進行調查,并協調做好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4.發生火災、交通事故,由公司消防和交通的主管部門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

        5.發生職業病、傳染病、食物中毒,由安全部門、辦公室、物業管理部門和事故發生單位組織對病情、疫情的調查。

        6.發生未遂事件,由項目經理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調查。

        7.事故調查中,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和索取資料,事故發生單位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的工作,應及時、準確、全面地提供安全事故的有關資料、證據和相關證人,接受并配合調查人員的現場查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干涉、阻礙調查組的工作。對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組調查等情況,由事故調查組提出意見,按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

        8.事故調查期間,未經事故調查組同意,事故發生單位、項目必須負責保護好事故現場,相關人員不得離開事故現場。事故調查組同意撤銷對事故現場的保護后,方可組織對現場的整改、整頓后,恢復施工。

        9.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玩忽職守、或打擊報復的,由公司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四、事故的處理

        1.輕傷事故的處理,由項目經理部事故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經上一級安全主管部門認定后,由項目經理部負責處理。

        2.區域分公司重傷事故的處理,由分公司事故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經單位負責人領導認可后,報公司安全管理部,經公司領導認定后,由區域分公司負責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公司安全管理部。公司直管項目重

        傷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負責處理。

        3.死亡事故的處理,經事故調查小組召開分析會,由事故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事故報告單位向事故調查組提出書面結案申請。事故報告批復后,按批復文件對事故責任者作出處理,交納事故罰款。

        4.發生各類因工傷亡事故的應急救援措施詳見各單位《應急準備和響應方案》。重大傷亡事故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并按相關程序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報告和處理。

        5.對未遂事件,項目經理部應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措施,并對事件責任人進行必要的處罰。

        6.發生安全事故后,各單位必須按事故分類及相應的事故調查處理程序,組織事故調查小組調查事故發生的原因、傷亡和物損情況,提出事故處理方案和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生的整改措施。事故現場必須經調查人員現場查證并做出有關指令后方可進行清理,恢復施工。

        7.事故的處理必須按照“五不放過”原則,進行及時、認真的處理。制定的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要通過綜合評價后實施。

        8.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按照國家及上級有關規定對工程項目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對工傷與職業病患者的處理,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職工工傷范圍和保險待遇暫行辦法,為工傷和職業病患者安排合適的工作崗位,并辦理相關手續。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4

        一、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和較大未遂傷亡事故救援總結報告制度

        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級及以上專業安全生產應急機構分別組織對本地區、本領域每一起重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和較大未遂傷亡事故成功救援情況及時進行總結,逐起事故編寫救援總結報告。

        (一)救援總結報告的主要內容

        1.事故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報告及救援經過;

        3.應急預案啟動和執行情況;

        4.事故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成立及組成情況;

        5.專業救援隊伍、裝備調用情況以及救援過程中發生的實際費用;

        6.救援方案制定及執行情況、救援過程中應用的裝備及技術情況、專業救援隊伍的搜救情況;

        7.事故原因和性質的簡要分析;

        8.事故救援的經驗和教訓,包括應急預案、事故報告和救援組織、協調、指揮及救援隊伍、專家、裝備、技術等方面;

        9.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救援隊伍改進應急管理和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

        10.事故現場相關圖紙資料,現場搶救的有關圖片。

        (二)救援總結報告上報程序與時間

        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于事故救援結束后的20個工作日內將救援總結報告報送省應急中心。

        省級及以上專業安全生產應急機構于事故救援結束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救援總結報告報送相應的上級機構,同時報送省應急中心。

        二、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季報制度

        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級及以上專業安全生產應急機構、省屬企業及時掌握本地區、本領域和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應急機構建設、應急演練開展、應急救援隊伍開展預防性安全檢查、事故救援以及應急救援隊伍安全技術等工作情況,填寫相關季報表(見附件2)。

        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于每季度結束后的'5個工作日內將季報表1、季報表3~8報送省應急中心。

        省屬企業于每季度結束后的5個作日內將季報表2、季報表3~8報送省應急中心。

        省級及以上專業安全生產應急機構于每季度結束后的5個工作日內將季報表3、4與相關的內容和表5、7報送省應急中心,同時報送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5

        為了迅速、準確、全面的掌握安全生產事故情況,及時處置安全生產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規定》(國務院第34號令)、《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加強緊急重大情況報告工作的通知》(國辦發[XX]27號)精神,結合我局實際,對全局公路系統發生安全生產死亡事故報告程序制度規定如下:

        一、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各單位及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后,應按下列情況分別上報。

        1、發生死亡事故,應在發生事故后24小時內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同時立即報告管理局,在報告的同時,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死亡事故由局安全監督科每月統一上報省公路局安全監督處。

        二、事故報告包括的主要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及報告人。

        三、事故報告之后,要跟蹤事故進展和處理情況,隨時續報,直到處理完畢。最后,還要回頭檢查。

        四、各單位、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要制定出本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確保報告渠道暢通。

        事故報告力求及時、準確。對隱瞞不報、謊報或故意遲延不報的,由局安委會對有關單位進行通報,并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6

        (一)主要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事故分類和分級、報告、調查、處理、匯報、上報及統計等事項。

        本制度適用于分公司各部門及項目部。

        (二)引用標準和政策規定

        1.國務院第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2.建設部3號令《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

        3.國家和建設部、有關省市安全監督管理局相關規定。

        4.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三)事故報告

        1.事故發生后,事故當事人或發現人應立即報告班組長、項目安全人員或相應工地(項目)負責人,項目安全員或項目負責人應在8h內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和公司領導進行報告,若發生火災事故且火災性質較嚴重時應立即報火警119。

        2.外埠項目部應在事故發生的當天,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用《事故快報》)上報分公司安全管理部。

        3.屬上報政府部門的事故,事故發生項目部應在2h內,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情況、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況,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用《事故快報》形式)報公司安全部門和主管經理。公司安全部門在事故發生后24h內,以上述同樣方式、報告內容,上報市(區)安全監督局、市(區)安監站、派出所。外埠項目部發生上報公司級事故后,在向公司報告的同時,應報告當地主管部門。

        4.發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時,事故發生項目部安全部門應及時向公司安全部門進行報告。

        (四)事故現場處置

        1.事故發生后,項目經理在進行事故報告的同時迅速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立即撤離現場施工人員,防止事故蔓延、擴大,并負責對現場實施保護。

        2.事故發生后導致人員傷亡時,應在撤離現場施工人員,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的同時,迅速組織受傷人員的救護。

        3.保護好事故現場。

        (五)事故調查

        事故發生的項目部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調查、取證,為調查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絕調查,不得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若發現有上述違規現象,除對責任者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和罰款外,責任者還必須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六)事故處理

        1.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2.在進行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事故責任項目部應根據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建議,編制詳細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經公司安全部門審批后,嚴格組織實施,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實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門實施驗證。

        3.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由公司依據事故調查報告中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對事故造成的傷亡人員工傷認定、勞動鑒定、工傷評殘和工傷保險待遇處理,由公司工會和安全部門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有關省、市綜合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5.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后,公司或項目部(分公司)安全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詳情、原因及責任人處理等編印成事故通報,組織全體職工進行學習,從中吸取教訓,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7

        一、生產安全事故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安全事故報告程序

        1、監理部轄監標段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同時保護好事故現場,及其向上級報告,等待事故調查組調查處理。

        2、監理部轄監標段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事故報告程序的規定:

        (1)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監理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所屬單位、急指揮部總指揮,事故發生單位必須在第一時間報告總監理工程師、業主負責人,同時(于1小時內)向建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報告,并立即開展事故搶險救援工作。

        (2)相關人員在接到事故發生單事報告后,要立即趕赴事故現場,協助事發單位開展事故搶險救援工作。對事故情況確認后,要以最快方式(10分鐘內),向負責人簡要報告事故過程和發生事故的原因、人員傷亡、搶險救援等情況。

        (3)負責人在接到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后,對事故發生情況,做出較為詳細的了解并得出初步判定事故等級后,通報屬地政府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每一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可越級上報。

        3、事故報告的主要內容

        (1)事故反正的簡要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和當前狀態;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以及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控制措施;

        (6)對事態發展的初步評估(如果有);

        (7)報告人(或單位)姓名(或名稱)、聯系方式;

        (8)其它應報告的情況。

        三、事故調查以及處理

        1、在事故調查處理中要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要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2、發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級事故,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由相應級別政府組織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領導、部門要做好積極配合工作,對事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發生輕傷事故,由事故發生單位項目部負責組織調查。調查組由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領導、安全管理機構、事故部門以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

        事故調查的成員要求:應當具備有事故調查所需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3、調查組職責有:查明事故經過、原因、人員傷害情況、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總結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4、做好事故檔案保管工作。對事故調查過程中形成的材料都應存入檔案,以便備查。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8

        為了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對人身和財產的危害,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提高本公司的安全生產水平,保障消費者和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此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1、發生安全事故,事故現場第一目擊者(或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2、報告內容:

        ①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②事故發生的初步情況;

        ③報告人的姓名、單位和聯系電話。

        3、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應迅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事故造成人員傷害需搶救的,撥打120或采用其它交通工具及時將傷員送附近醫院救治,并墊付醫療費用。

        4、保護現場。在調查組人員進入現場前,如因搶救工作需要移動物證時,應作出標記或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據。

        5、積極組織人員參與或協助上級事故調查組人員,勘察現場,詢問相關知情人,查清事故原因,確認事故性質和責任,對事故的責任人(含職責范圍應負的安全責任人)作出處理。

        6、總結汲取教訓及今后防范措施。事故處理結束后,分別召開有關人員會議,通報情況,汲取教訓,改進措施,加強管理,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9

        為做好xx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進一步把安全工作落到實處,保障企業的財產和員工的安全,確保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為企業的穩定和發展創造良好的安全環境。xx公司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提出嚴格要求,并制定公司突發事故的通報機制。

        第一條安全生產管理要求

        1、公司全體干部及員工要充分認識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各公司領導一定要把安全生產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來抓。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

        2、各公司在原有基礎上進一步制定和完善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明確機械工作人員的崗位操作規程,并定期組織有關人員學習,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

        3、各公司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組織管理網絡,設置落實安全生產管理領導小組,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安全生產工作實行層級管理,各級責任人要對所管轄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定期的.監督檢查,杜絕事故隱患。

        4、各公司應把本單位關于安全生產管理的文件資料如: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機械工崗位操作規程、事故防范及應急措施、生產安全責任人名單等報送公司總經理室備案。

        第二條突發事故通報機制

        為了及時掌握各分支機構的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做到及時映問題,在發生突發事故時能迅速采取有力措施進行控制和處理,把事故的影響和損失減至最低。我司通過對有關情況的通報使各單位及全體員工吸取事故教訓,對事故的發生做到防患于未燃。制定突發事故通報制度如下:

        1、一般事故(指無人員受傷,經濟損失在3000元以下)。各分公司負責人可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處理,并在處理完成后第一個工作天內向總經理辦公室匯報有關情況。

        2、機械及傷人事故(指有人員輕傷或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事故發生后各單位在做好緊急處理工作后應第一時間向總經理辦公室匯報。

        3、較嚴重的事故(指有人員傷亡或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上)。事故發生后各公司在做好人員拯救和報案工作后應第一時間向總經理辦公室和負責安全生產的副總經理報告。

        4、報告突發事故時應先以電話向各分公司經理及部門經理報告情況,由公司經理致電總經理室報告。此后在事故發生后的第一個工作日,事故單位應以書面形式把事故的原因、發生經過、處理情況、責任劃分等匯報總經理室。事故處理工作結束后,事故單位應填報《突發事故報告表》(參考附表)交總經理辦公室存檔。

        5、任何單位或個人對突發事故不得瞞報、遲報、謊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如發現有隱瞞事故不報的情況,將根據事故的小,嚴肅追究領導責任,并要對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負全部責任。

        上述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要求及突發事故通報制度,希各單位嚴格認真執行。

        3、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為了貫徹安全生產法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等規定。遵照國家《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493號)及《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安監總局令21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應立即組織人員,對受傷者進行及時的醫療救治。并做好相應工作。

        2單位負責人接到重傷事故以上報告后,應當立即將事故概況(包括事故時間、地點、傷亡情況,簡要經過和已經采取的措施)于1小時內報告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3、傷亡事故發生后應及時采取措施保護現場,任何人員不得擅自移動或者取走現場物件;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確需移動現場部份物件時,必需采取設置標志、繪制現場圖等保護措施。

        4、輕傷事故由本單位負責人組織調查,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制定整改和防范措施,并書面報送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5、重傷事故如果縣安監部門托企業調查處理的,由單位負責人組織相關人員參加事故調查,確定事故責任,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整改防范措施,及時監督檢查執行并書面上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6、傷亡事故發生后,單位要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調查,對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整改防范措施,由本單位組織落實整改。

        7、傷亡事故的處理,必須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執行,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全體員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10

        一、總則

        1、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3、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二、事故報告

        1、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者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

        2、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建委、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

        3、企業主管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該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

        4、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業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三、事故的調查

        1、輕重、重傷事故,有企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以及公會成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死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企業所在地區縣建委、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等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

        (2)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3)提出事故處理及防止類似發生應采取措施的建議;

        (4)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5)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4、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企業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四、事故處理

        1、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2、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生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由企業主管部門或者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與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在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與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有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九十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應當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11

        檢測事故范圍:

        1.1不按《檢測報告管理制度》辦理。

        1.2因過失造成儀器損壞、樣品損失或丟失。

        1.3違章操作引起的安全事故。

        1.4審查不嚴,發出的檢驗報告與原始數據不符的`錯誤報告,引起異議申訴的成立。

        檢測事故性質:

        2.1一般事故:經濟損失100元以下,無人輕傷。

        2.2中等事故:經濟損失在100—1000元或有1人輕微傷。

        2.3大事故:經濟損失在1000-5000元或有2人輕微傷或1人輕傷。

        2.4重大事故: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上或有2人以上輕傷或1人重傷。

        檢測事故報告:

        3.1檢測事故發生時,當事人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繼續擴大。

        3.2檢測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應立即口頭報告給室主任,大事故應急時報告給技術負責人。

        3.3重大事故應逐級上報給主管行政部門。

        3.4事故責任人應在事故發生后二日內寫出事故經過書面報告并由所在科室簽署意見,逐級上報。

        3.5質量保證部門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事故現場分析,確定事故原因及性質。

        處理制度:

        4.1對違反《檢測事故范圍》第一條的事故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當月再次發生者,扣除當月獎金,一年內連續發生三次以上事故的責任人視其情節和認錯態度扣除半年或全年獎金。

        4.2事故責任人寫出書面報告后,科主任應在一周內簽署其處理意見和改進措施。

        4.3質量保證部門于十日內對事故提出處理書面意見并報技術負責人批準執行,同時存檔備查。

        4.4處理辦法:依據事故的性質,結合事故責任人的態度及工作表現,分別給予批評教育和扣除獎金,經濟賠償(按所內有關規章制度執行),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特殊情況:

        5.1檢測中發生停電、停水原因時,檢測人員要切斷電源、水源并采取相應保護措施,因不采取措施而造成事故者,則按事故處理。

        5.2停電、停水所造成的實驗中斷,應依據該項檢測技術方法的要求規定處理,凡違反或超出要求規定的,須重新取樣進行檢測分析,原檢測作廢。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12

        1、礦級每月要組織安全科等有關科室,對全礦每個生產系統、重點部位進行一次全面的事故隱患排查,特殊時期隨時排查。

        2、區(隊)車間每旬對本轄區進行隱患排查。

        3、當班安全員每日對所轄區進行隱患排查。

        4、班組長(兼職安全員)及單獨作業的重點崗位(尾礦工、維修工、電工、配電室等)每班對本班的重點部位和生產輔助環節進行不少于三次的隱患排查。(班前、班中、班后)。

        5、各級、各崗位查處的安全隱患要及時消除,嚴防事故隱患擴大,排查中一般隱患當即處理,重大隱患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報礦安全科,和礦安全主管負責人,登記、匯總、并及時報告鄉鎮安監站,縣安監部門。

        企業事故隱患排查登記消除制度

        1、礦級安全科對本礦車間、采區、各班組及單獨作業的重點崗位和從業人員。每日排查出的各類事故隱患,分別填寫企業重大(一般)隱患治理排查登記表。

        2、對排查登記的'《企業重大(一般)隱患治理排查登記表》每月匯總,填寫企業隱患排查月報表,上報鄉鎮安監站,縣安監局監察管理股。

        3、每季度末將本季度匯總的各類事故隱患匯總填報《企業事故隱患排查季度報表》,上報本鄉鎮安監站,縣安監局監察管理股。

        4、礦級確定一名主管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負責人,安全科確定專人負責,認真填寫各類事故隱患治理表格,及時上報鄉鎮安監站和縣安監局監察管理股,并有主管負責人簽字,加蓋企業公章。

        5、對企業隱患排查治理的各類報表及相關材料,認真整理,建立健全檔案,以備審查。

        6、企業對排查出的各類事故隱患要及時有效的治理,防止事故隱患擴大,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

        7、對排查出的一般隱患,當即處理,對一時難以整改的隱患和重大隱患需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和事故救援預案,確定整改期限,整改責任人,督辦整改負責人,落實整改資金責任人。

        8、排查出的各類隱患,都必須登記建檔,對已經排除的各類隱患(包括當場排除的),要及時驗收消號,對排除的重大隱患及時報告鄉鎮安監站和縣安監局監督管理股,特殊情況要經縣安監局監督管理股組織驗收,確保排查整改效果。

        事故隱患排查責任制度

        1、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企業安全主管負責人對本企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直接負責。車間、采區、安全科室負責人對本轄區職責范圍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班組長及重點安全崗位工及從業人員,對本崗位職責范圍內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責。

        2、各級負責人、各重點崗位責任人要嚴格按照事故隱患排查制度、規定,認真進行事故隱患排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保證安全生產。

        3、對不執行隱患排查制度或發現事故隱患不積極整改、不報告導致發生安全事故,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4、企業主管安全責任人及礦安全科管理人員,要按照隱患排查登記制度及隱患排查消除報告制度規定,認真及時填寫報送有關部門,并建立健全相關檔案資料,以備存查。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13

        1、對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事故預防、事故搶險工作中做出貢獻的給予表彰和物質獎勵。

        2、對舉報事故隱患,杜絕重大事故有功人員給予重獎。

        3、對在事故預防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不認真、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而導致發生安全事故的,要根據情節輕重追究責任,從嚴處理。

        4、對隱瞞事故隱患,對舉報人員打擊報復,對弄虛作假,嫁禍于人的,對不積極整改事故隱患,導致發生事故的.要追究責任,從重處理。

        5、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各級管理人員要在自己職責范圍內落實事故隱患整改資金、整改責任人、整改措施、按整改期限完成整改任務,企業從業人員要認真查找自己崗位存在的各安全隱患及時報告,及時排除,及時整改,確保各類安全隱患消失在萌芽中,創造良好的安全工作環境。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14

        1、國家對企業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實行逐級掛牌督辦,并進行公告。

        2、重大隱患治理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掛牌督辦,國家相關部門加強督促檢查。

        3、加強監管力量建設,提高監管人員專業素質和技術裝備水平,強化基層站點監管能力,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的現場監管和技術指導。

        4、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必須立即停產,制定整改計劃,確定整改責任人和完成整改時間,落實整改資金,積極進行重大隱患整改,并保證整改質量。

        5、對拒不執行監管監察指令,不進行重大隱患整改的企業,依法依規從重處罰。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15

        1、企業要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動態監控及預警預報體系,每月進行一次安全生產風險分析。

        2、發現事故征兆要立即發布預警信息,落實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

        3、對重大危險源和重大隱患要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4、涉及國家秘密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16

        為了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對人身和財產的危害,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提高本公司的安全生產水平,保障消費者和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此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1、發生安全事故,事故現場第一目擊者(或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2、報告內容:

        ①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②事故發生的初步情況;

        ③報告人的姓名、單位和聯系電話。

        3、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應迅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事故造成人員傷害需搶救的,撥打120或采用其它交通工具及時將傷員送附近醫院救治,并墊付醫療費用。

        4、保護現場。在調查組人員進入現場前,如因搶救工作需要移動物證時,應作出標記或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據。

        5、積極組織人員參與或協助上級事故調查組人員,勘察現場,詢問相關知情人,查清事故原因,確認事故性質和責任,對事故的責任人(含職責范圍應負的安全責任人)作出處理。

        6、總結汲取教訓及今后防范措施。事故處理結束后,分別召開有關人員會議,通報情況,汲取教訓,改進措施,加強管理,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17

        1、目的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全公司范圍內的生產安全事故管理。

        3、管理職責

        3.1安環部負責事故現場的救護組織、現場勘察、上報公司領導,負責重傷以上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以及出具公司級事故分析報告。

        3.2公司辦公室(安保中心)負責廠內交通、火災事故現場的救護組織、現場勘察、上報公司領導、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以及出具公司級事故分析報告。

        3.3企管部:保證救護車輛安排、協助事故單位做好工傷家屬的接待、安撫工作,參與工傷事故現場的搶救及簡單處理。(人力中心)負責辦理員工投保、名單更新,受傷員工的就醫、轉院等醫療管理及出院后保險理賠、評殘、安置、復工的管理。

        3.5事故單位負責本部門工傷員工的救護組織、現場保護、事故上報、救治費用墊付、后期治療借款手續辦理、工傷員工住院期間的陪護,負責輕傷及微傷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

        4、工傷事故

        4.1工傷事故范圍

        4.1.1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a、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b、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c、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d、患職業病的;

        e、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g、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4.1.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

        a、故意犯罪的;

        b、醉酒或者吸毒的;

        c、自殘或者自殺的。

        5、事故等級劃分

        本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參照國家頒布實施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標準》和《工傷保險條例》中的規定,將事故等級分為五級:

        5.1險肇事故:是指險些造成人員傷害,且造成或險些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事故。

        5.2輕傷事故:是指損失工作日在105個法定工作日(一周按5個工作日計算)以下的傷害,但夠不上重傷的傷害。

        5.2.1輕傷1級:表皮劃傷或肌肉挫(拉)傷、腫脹無骨折,休息日7天(含)以內,醫藥費5000元(含)以內;

        5.2.2輕傷2級:因傷休息8-15天(含)以內,醫療費用10000元(含)以內;

        5.2.3輕傷3級:因傷休息16-105工作日(含)以內,醫療費用10000元以上,夠不上重傷的傷害;

        5.3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損失工作日在105個法定工作日以上(包括伴有輕傷)的'傷害,無死亡的事故。

        5.4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人的事故。

        5.5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2人以上的事故。

        5.6傷害事故發生后,由事故發生單位會同安全環保部參照以上標準進行事故級別鑒定并考核。

        6、事故報告

        6.1.發生工傷事故后,事故責任單位必須立即搶救傷員,并運用各種快速方法分別向本單位領導、公司安環部報告,如需用車,直接向總裁辦申請。因搶救傷員需要搬動現場物體,應做好標記。

        6.2.工傷事故現場,需經安環部勘察同意后方可撤消,如果認為有必要繼續保留現場,由事故單位劃出警戒區域,設置標志,無關人員不得入內。

        6.3.根據事故“四不放過”的原則,事故的分析、報告按如下規定進行。

        6.3.1輕傷事故

        由事故責任單位領導組織召開事故分析會,參加人員:事故責任者(傷者住院,視情節需要可到醫院了解)、知情人、當事人、有關領導和安環員。在了解事故經過、分析原因后,有針對性地提出和落實整改負責人、整改具體措施和完成整改期限的事故整改計劃。分析出事故責任者(分為直接、間接責任者或分主要責任、次要責任),提出考核處理意見。事故分析報告在事發后24小時內由責任單位報送安環部。

        6.3.2重傷事故

        由公司安環部或授權組織事故責任單位召開事故分析會,具體參加人員和會議程序與輕傷事故相同。事故分析報告在事發后48小時內由責任單位報送公司安環部。

        6.3.3跨部門的事故

        由公司安環部組織事故責任單位分別(或聯合)召開事故責任單位事故分析會議,事故處理報告由事故單位會同安環部編寫報公司主管領導審批。

        6.4事故處理由公司安環部根據事故責任單位的事故報告,分別按輕、重傷情況報送公司主要領導批準結案。

        6.5工亡事故按照事故上報程序報公司并立即上報各級政府機關(安監、公安、工會等)進行事故處理。

        7、事故考核

        7.1本處罰標準適用于:

        7.1.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發生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

        7.1.2所有進入我公司的外包施工單位,在我公司范圍內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

        7.2險肇事故:

        7.2.1一般險肇事故,對事故單位領導、責任者處罰如下:責任單位廠(部)級領導考核500元;車間主任(副)考核400元;責任班長考核300元;責任者考核200-500元(根據責任大小)。 7.2.2重大險肇事故,對事故單位領導責任者的處罰如下:責任單位廠(部)級領導1000元;車間主任(副)扣罰800元;責任班長扣罰600元;責任者考核500-1000元(根據責任大小)。

        7.3輕傷事故:

        7.3.1輕傷一級:考核事故責任人50-100元(根據責任大小),責任安全員(班組長)100元,車間主任(含副主任、工段長)200元,廠(部)級領導,300元。

        7.3.2輕傷二級:考核事故責任人100-200元(根據責任大小);責任安全員(班組長)200元;車間主任(含副主任、工段長)300元;廠(部)級領導500元。

        7.3.3輕傷三級:考核事故責任人200-500元(根據責任大小、責任人與受害人同為一人的考核取較低金額);責任安全員(班組長)400元,車間主任(含副主任、工段長)500-800元,廠(部)級領導800-1000元,7.3.4工傷費用小于5000元的事故,可不計入年度工傷指標內。 7.3.5升級為重傷的:按重傷考核標準執行追加考核(補罰差額)。

        7.4重傷事故

        7.4.1重傷事故單位的直接責任者或主要責任者,考核500-1000元(根據責任大小、責任人與受害人同為一人的考核取較低金額)。

        7.4.2考核重傷事故單位的直接領導責任者(班組長、工段長、車間主任)1000-2000元。

        7.4.3考核重傷事故單位的單位主管領導(廠、部長)責任者3000元。

        7.4.4同一班組年度內發生1起以上重傷事故,責任班長撤職;同一車間,年度內發生2起重傷事故,車間主任降職、降薪。

        7.4.5同一單位,月度內發生2起重傷事故,取消月度安全評比資格;

        7.5工亡事故

        7.5.1工亡事故單位直接責任者或主要責任者,考核1000-2000元(根據責任大小、責任人與受害人同為一人的免于考核)。

        7.5.2發生工亡事故的廠(部)直接領導責任者(班組長、工段長、車間主任),考核2000-3000元;

        7.5.3發生工亡事故的廠主管領導責任者(廠、部長),考核5000元

        7.5.4公司主管領導責任者按公司個人經濟責任制考核。

        7.5.5對發生工亡事故的單位,取消年度安全先進評選資格。

        7.5.6發生死亡事故,責任班長撤職并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停止其工作;車間主任(包括工段長)通報批評并試用3個月(按80%工資發放);同一車間年度內發生2起死亡事故,車間主任撤職并視情況決定是否另行安排工作;主管副廠長、廠長降職、降薪。

        7.5.7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承擔連帶管理責任,考核相關管理人員(部長、副部長、助理、科長、區域負責人)500-1000元。

        7.6重大死亡事故

        發生重大死亡事故后,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對責任人的考核及行政處分由董事會決定。

        7.7火災事故的考核

        按照火災事故損失的20-50%考核事故責任單位,并考核事故責任單位的主管領導、直接領導、安環員和責任人500-2000元。 7.8工傷事故損失

        即保險理賠后的差額部分,由責任單位全額承擔(可從各單位在獎金總額中提取的事故基金中列支)。

        7.9對隱瞞事故不報單位的考核

        7.9.1對發生事故隱瞞不報的單位每起按事故損失的20%考核(不包括事故考核處理);

        7.9.2考核事故發生單位的直接領導和主管領導責任者500-1000元;

        7.9.3事故處理仍然按照事故等級進行考核。

        7.10廠外交通事故

        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按正常程序進行上報總裁辦,廠外交通事故(被認定為工傷的)不做工傷事故考核處理。

        7.11對外包施工單位事故

        外包施工單位在公司內部發生的事故,參照我公司安全生產事故管理制度處理,所發生的各類賠償、費用由外包施工單位自行承擔。

        7.12發生事故,給公司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將加倍處罰責任單位。

        8、此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18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事故管理,采取防范措施,掌握事故發生情況,總結經驗教訓,減少和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確保企業財產和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各類事故。

        第三條 職責

        1、公司行政室負責交通事故、惡意破壞事故、工傷事故以及起火爆炸事故的處理,并負責其它各類事故的綜合整理和歸檔。

        2、生產部、質量部負責設備事故、工藝事故的處理。

        3、各責任部門的事故處理報告必須在三日內交公司行政室備案。

        第四條 各類事故的界定

        1、違反交通運輸規則,造成車輛損壞、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為交通事故。

        2、凡屬有意制造破壞給企業生產、財產、人員造成損失或損傷的為破壞事故。

        3、公司員工在生產活動所涉及到的區域內,由于生產過程中存在危險因素的影響,突然使人體組織受到損傷或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機能,以致負傷人員立即中斷工作,經醫務部門診斷需休息一個工作日以上的為工傷事故。

        4、各種原因導致的著火、爆炸,造成生命財產損失的為著火爆炸事故。

        5、因操作原因使正常的生產操作條件受到破壞;違反操作規程、工藝指標超標造成減產;生產過程的原料、輔料及中間產品發生跑、冒、泄漏造成經濟損失的情況均屬于工藝事故。

        6、因使用、維護、操作不當而使設備受到損壞或損傷的情況屬設備事故。

        7、凡屬外界原因影響而發生各種不可抗拒的災害事故,已構成事故發生條件,足以釀成災害,幸發現及時得到挽救或僥幸未造成嚴重后果者,稱為未遂事故。此兩類事故可根據各職能部門的職責范圍分工負責管理。

        8、傷亡事故中輕傷、重傷、死亡和多人中毒事故的,按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執行。

        第五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5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傷,或者10萬元以下5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輕傷,或者5萬元以下5000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5、輕微事故,是指造成輕微人員傷害,損失額在5000元以下的直接損失的事故,或發生小范圍火災、泄漏的事故。(“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6、傷亡事故損失統計因負傷累計休工天數折合金額,按企業員工平均日工資×休工天數。

        第六條 事故的搶修與救護

        1、發生事故后,必須積極搶救,正確處理,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2、發生重大事故時,公司領導應直接指揮安全、技術、生產、保衛部門協助做好現場搶救的指揮和警戒工作。在搶救時,應注意保護現場。所有參加搶救人員,都要服從指揮,不許擅自行動。

        3、發生一般事故,車間領導應直接指揮,有關人員做好現場搶救和警戒工作,注意保護現場,并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4、對有毒有害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現場或火災場所必須設立警戒線,搶救人員應佩戴合適的防毒面具,對中毒或灼傷人員,應盡快組織急救處理。

        5、在醫務人員未趕到現場前,現場人員不得停止對受傷害人員的搶救和護理。

        第七條 事故報告程序

        1、凡發生事故,最先發現者應立即向公司領導報告,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對重大事故,應立即用快速方法向上級機關報告。

        2、傷亡事故的報告內容主要有: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3、凡因工負傷人員,當時不能確診為重傷,從受傷時起,一個月內,仍不能確定為重傷者,按輕傷事故統計,若一個月后由輕傷轉為重傷或死亡,則不再按重傷或死亡上報,也不再作專題調查報告。

        第八條 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1、成立事故調查組,調查組成員的條件、職責和權利

        (1)條件:與發生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具有某一方面的特長;具有認真負責,實事求是的品質。

        (2) 職責:查明事故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責任;提出事故處理意見、防范措施和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3) 權利: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部門和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和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2、各部門應嚴肅認真地調查和分析事故,找出事故發生的原因,查明責任,確定整改措施并限期落實。

        3、對一般事故,有關職能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組織召開事故分析會,找出原因,吸取教訓,提出防范措施,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并報公司行政室備案。

        4、對重大事故,公司領導應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和分析。必要時要邀請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安監部門、公安部門和檢察部門等有關單位參加。找出原因,查明責任。制定防范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5、防范措施的內容

        技術措施——對設備、設施的操作從安全管理的角度考慮設計、檢查和保養措施,減少或消除物的不安全狀態。

        教育措施——加強員工的安全教育,使員工掌握防止事故發生的有效方法和知識,消除或減少人的不安全行為。

        管理措施——認真貫徹實施有關的法令、標準、規范,嚴格執行本廠的各種安全生產制度,組織安全管理檢查,落實隱患整改,實施經濟考核。

        第九條 調查報告的編寫

        1、事故調查組人員在全面分析事故后,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2、調查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 事故的基本情況:包括單位名稱、日期、類別、地點、傷亡人數、傷亡人員情況、經濟損失、事故等級等;

        (2) 事故經過;

        (3) 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4) 事故的預防措施;;

        (5) 事故責任者及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6) 調查組成員名單及調查組成員簽字;

        (7) 附件,包括圖表、照片、技術鑒定等資料;

        第十條 事故處理

        1、任何事故的處理應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

        2、調查結束后,主管部門、車間應按照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認真整改落實,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3、調查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1)對嚴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又不聽勸阻的人員,或由于失職造成的重大事故責任者,應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2)對蓄意制造事故,造成嚴重后果,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3)對防止或搶救事故有功的單位或個人,應予以表彰、獎勵。

        4、由公司行政室、財務部按《工傷保險條例》對事故中的傷亡人員進行賠償處理。

        5、事故處理意見決定后,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監督事故處理的執行情況,并將執行情況反饋,納入事故檔案材料。

        6、事故處理后,公司行政室應將事故詳情、原因和處理結果以最有效的形式在本公司員工中通報,使廣大員工能吸取教訓,增強安全意識。

        7、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90日內結案,如因特殊情況,安監部門同意延期的事故,處理時間最遲不得超過180天。

        第十一條 事故結案歸檔與統計

        1、事故處理結案后,公司行政室應建立事故檔案,各職能部門應按分工整理登記和保管好事故資料,并記入臺帳。對所有事故調查分析的資料,如現場檢查記錄、照片、技術鑒定、化驗分析、會議記錄、綜合調查材料及登記表、報告書等,應妥善保管。應將有關資料整理歸檔,以備查考

        2、公司行政室負責按GB6441—86《企業員工傷亡事故分析標準》,找出事故發生的規律,總結經驗教訓,推動安全管理工作不斷發展

        3、根據統計情況制定和修改有關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應急預案。

        第十二條 工傷認定及工傷評殘

        1、事故中造成重傷人員,由公司行政室依照《工傷認定辦法》和有關材料,向地方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工傷認定,經批準后辦理。

        2、公司行政室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確定其享受相應的待遇。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行政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至下發之日起執行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19

        一、目的

        為了做好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保障廣大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安全與健康,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13號令)和《晉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全市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時限和內容的通知》等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發生安全事故后的管理工作。

        三、定義

        1、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領域中發生的意外的突發事故,通常會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使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中斷的事件。

        2、傷亡事故是指企業在冊職工(包括計劃內合同工、臨時工)在本崗位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或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于公司的設備和措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單位行政指派到單位外從事本單位的活動,所發生的人身傷害(即微傷、輕傷、重傷、死亡)。

        3、微傷事故:指職工負傷后損失工作日在1日以上、經勞動部門勞動能力鑒定沒有傷殘級別的傷害事故。

        4、輕傷事故:指微傷以上、重傷以下的傷害事故。

        5、重傷事故:指職工負傷后,經醫師診斷為殘疾,或者可能成為殘疾,或者傷勢嚴重的傷害事故。

        6、死亡事故:指造成人員死亡的傷害事故。

        四、職責

        1、辦公室負責組織或參與事故的調查和取證管理,監督事故后整改措施落實管理,負責參與因公傷亡事故的調查、善后處理管理。

        2、辦公室負責申報工傷認定、傳遞信息、統計、分析、匯總管理,負責工傷人員傷殘等級鑒定管理,辦理工傷保險待遇賠付管理。

        3、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事故報告、搶救、組織或參與事故調查處理,整改和事故善后管理,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的申報資料管理和舊傷復發的申請辦理管理。

        五、管理程序

        1、事故等級劃分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a特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b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c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d一般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e輕傷事故:構不成重傷、死亡的人身傷害事故。

        2、事故報告管理

        (1)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不論事故大小,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均應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事故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在10分鐘內向公司值班室匯報,同時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保護現場、組織搶救和自救。

        (2)公司值班室值班人員在接到事故報告后,要做好詳細記錄,并立即向當班值班領導和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情況緊急時可直接向公司主要負責人直接匯報。

        (3)公司發生一般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公司主要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在1小時內同時向當地鄉鎮安監站、縣區安監局等上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報告。另根據《晉城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總體應急預案》要求,公司發生一般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后應及時將信息報市安監局。

        (4)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事故單位應當及時補報。不得有瞞報、謊報、遲報、漏報現象。

        (5)事故報告分文字報表和電話快報兩種方式,事故報告過程中,來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電話口頭報告,然后再呈送文字報告;來不及呈送詳細報告的,可先作簡要報告,然后根據事態的發展和處理情況,隨時續報。

        使用文字報表報告時,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①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產能等基本情況;

        ②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③事故的簡要經過(包括應急救援情況);

        ④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⑤已經采取的措施;

        ⑥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使用電話快報時,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①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

        ②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③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

        根據事態的發展和處理情況,隨時續報文字材料。

        3、事故救援

        (1)接到事故報告的科室及公司領導,在進行事故逐級上報的同時,應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啟動事故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救援,防止事故擴大和財產損失。

        (2)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絕繼發事故,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將受傷或中毒人員用適當的.方法和器具搬運出危險地帶,并根據具體情況施行急救措施。在醫務人員未趕到現場前,現場人員不得停止對傷害人員的搶救和護理。

        (3)事故發生后,要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要做出標志,繪制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

        4、事故調查處理

        在事故調查處理中要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要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1)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由相應級別政府組織調查,公司有關領導、部門以及事故發生單位要做好積極配合工作,對事故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2)發生輕傷事故,由分管安全的負責人組織調查。調查組由公司有關領導、辦公室、事故部門以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

        (3)事故調查的成員要求:應當具備有事故調查所需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4)調查組職責有:查明事故經過、原因、人員傷害情況、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總結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5)在事故調查中,要分清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責任事故: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非責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避免的事故或由于科學技術條件的限制而發生的無法預料的事故。

        (6)在追究責任時要分清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責任分析要嚴格按照以下步驟:

        ①按照事故調查確認的事實

        ②按照有關組織管理及生產技術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狀態的責任。

        ③按照有關技術規定的性質、明確程度、技術難度,追究屬于明顯違反技術規定的責任,不追究屬于未知領域的責任。

        ④根據事故后果和責任者應負的責任以及認識態度提出處理意見。

        5、事故后續處理

        (1)傷亡事故原因查清后,必須對事故進行責任分析,分清并明確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同時進行必要的處理,不得用“集體承擔責任”來代替個人的責任。

        (2)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首先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①由于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不健全,職工無章可循造成傷亡事故的。

        ②對職工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技術培訓或對特殊工種未經考試合格就頂替崗位操作,造成傷亡事故的。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20

        1、對事故及事故苗子必須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周圍的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未制定防止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處理不放過。

        2、加強安全基礎工作,建立七種安全管理臺帳:

        (1)建立職工安全檔案。內容包括安全教育、技術培訓、考核成績、違章、事故。

        (2)建立車間、班組安全工作臺帳。內容:本部門不安全因素及解決辦法,職工違規違制、工傷事故等情況。、

        (3)建立設備印象臺帳。記錄內容:設備印象、安全裝置、措施完好等情況。

        (4)建立生產班組交接臺帳。

        (5)建立安全設施的管理、檢查、維護、檢修臺帳。

        (6)建立各種安全裝置試驗、允許臺帳。

        (7)建立專職安全員安全工作臺帳。記錄內容:工傷事故、違規違制、事故隱患、安全措施等。

        3、凡本公司員工,在生產或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包括急性中毒均為因工傷事故),其區分標準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分規定》及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4、凡發生輕傷或嚴重違章,單位的領導應立即報告分管生產的'領導,并同時報告公司安全科。

        5、凡發生違章作業,事故苗子、小傷(未休工)的班組的班組長,必須在兩天內書面報告車間主任。對重大人身未遂事故,要和已遂事故一樣對待,及時書面報告安全科。

        6、發生重傷、多人負傷、死亡事故時,負傷人員或最先發現應立即報告車間主任。車間主任應立即報告廠長。廠長或安全負責人應立即將事故概況報告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市安監局。

        7、各車間、部門必須如實上報工傷事故,不得隱瞞虛報或遲報,否則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8、職工調動或轉崗時,因公負傷證明和個人安全檔案必須隨人同時調轉。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21

        1 總則

        1.1 目的

        為明確酒店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職責和程序特制定本規定。

        1.2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酒店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非傷亡事故。

        本制度適用于本酒店所有部門。

        2 要求

        2.1 事故報告時限

        2.1.1 事故報告符合國家法規的規定,員工或賓客重傷及以上人員傷亡事故、火災事故、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重大治安保衛事故等應在1小時內向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報告,并保護事故現場及有關證據;

        2.1.2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2.1.3 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2.1.4 發生一般(III級)旅游安全事故,在1小時內報告所在區縣旅游、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

        2.1.5 發生較大(II級)旅游安全事故,立即報告市旅游、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2小時后再次報告。

        2.1.6 發生重大(I級)旅游安全事故,立即報告市旅游、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視事故處理情況隨時再報。

        2.2 事故報告內容

        2.2.1 報告事故應當說明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2.2.2 旅游安全事故報告的內容應符合《北京市旅游安全事故報告制度規定》第八條的規定。

        2.3 事故調查處理

        2.3.1 事故發生后,各部門應組成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和原因分析;其中國家法規和北京市規定的重傷及以上等事故由政府主管部門派出調查組或委托本酒店調查。調查前需保護好現場。

        2.3.2 本酒店組成的事故調查組應由保衛部、人力資源部等人員參加;政府組成調查組的,本酒店主要負責人組織各有關部門和人員認真配合調查,并確定配合協助調查的人員。

        2.3.3 事故發生部門和班組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2.3.4 事故調查應確定事故性質和分類,事故調查取證包括:有關物證收集;事故事實材料收集;人證材料收集;事故現場攝影、拍照和事故現場圖繪制等。

        2.3.5 事故調查形成調查報告,調查報告中包括事故發生過程及經濟損失、事故原因及其分析、事故責任分析,并針對原因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議;其中事故原因應包括直接、間接原因分析(直接原因是指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等,間接原因包括技術原因、教育原因、身體原因、精神原因、管理原因等)。

        2.3.6 本酒店組成調查組的事故調查報告應由調查組負責人編制,報酒店主要負責人批準;政府主管部門組成調查組的事故調查報告,酒店負責接收并根據報告要求進行內部分析處理。

        2.4 事故管理

        2.4.1 各部門對未造成人員傷亡的未遂事件進行統計分析,分析其發生的原因,并針對原因采取預防措施。

        2.4.2 事故處理遵循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得到處理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

        2.4.3 建立每起事故的事故檔案,并長期保存;事故檔案登記下列內容: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造成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事故調查的資料和事故處理決定;采取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和落實情況等。

        2.4.4 保衛部建立事故登記臺賬,對本單位歷年的事故情況進行收集、整理與統計分析,探尋事故發生的規律,為安全管理提供決策參考。

        2.5 災害賠償與救治

        2.5.1 為每一位員工(包括事實用工關系的人員,包括外來務工人員)繳納工傷保險,并保存有效期內的工傷保險繳費證明材料。

        2.5.2 員工發生工傷事故,酒店及時辦理工傷申報手續,并保存申報資料和記錄。

        2.5.3 按國家和北京市規定,及時對工傷人員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并將鑒定結果及時通知個人或其家屬。

        2.5.4 按國家和北京市賠付標準對受傷員工進行賠償,并保留賠付證明材料。

        2.5.5 根據本酒店風險情況,依據國家法規和北京市相關規定,投保以本單位依法應該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責任保險,以確保本酒店及人員、賓客在遇到財產損失、傷亡時根據北京市賠付標準得到及時賠付。

        2.5.6 為旅游團隊提供交通、住宿、餐飲、購物、娛樂等服務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及相關實施規定,建立責任保險制度,為旅游者投保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責任險。

        3 附則

        3.1 本制度由保衛部制訂,并負責解釋。

        3.2 本制度自印發施行之日起執行。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22

        一、責任倒查范圍

        (一)車輛在轄區內發生1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下同)交通事故,或死亡人數不足3人,但社會影響和經濟損失較大的。

        (二)發生較大火災、交通等死亡事故,或一次重傷2人以上事故的;

        (三)半年內發生2起一次死亡2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或發生3起一次死亡1人道路交通事故的;

        (四)上級機關或領導指示以及有必要進行責任倒查的其他事故。

        二、責任倒查內容

        (一)是否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及簽訂責任書的.情況。

        (二)是否按規定設置了安全生產監管機構,人員、辦公經費是否保證工作需要;必要的安全監管措施和火災、交通等事故防范措施,以及安全設施設備是否按規定要求配備,并保持完好狀態。

        (三)每季度是否按規定至少召開1次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會議。

        (四)每年是否按規定開展了4次以上安全生產大檢查。

        (五)是否按要求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列為本年度重點監督的重、特大事故隱患是否能按規定要求進行整改。

        (六)單位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是否經過專門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駕駛人員是否經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

        (七)安全生產工作是否依法實施了有效監督管理。

        (八)是否按規定時限報告各類安全生產事故。

        (九)是否按規定編制建立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十)發生重、特大事故后,是否快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將事故損失減少到最小程度。

        (十一)與安全生產工作相關的文件、臺帳、制度以及會議記錄是否存檔,主管或主要領導部署的安全生產工作任務是否記錄、落實。

        (十二)與發生事故有關的其他情況。

        三、責任倒查的程序

        (一)安全生產委員會認為符合安全生產事故責任倒查條件的,提請公司同意后,下發責任倒查通知。

        (二)根據事故情況,由安全生產委員會提請公司同意,報請并協同各級安監部門進行責任倒查。

        (三)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應在30日內向公司提交倒查報告。

        (四)如公司對責任倒查報告無異議,上報各級安監部門處理。

        (五)待收到主管部門處理決定20日內,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下發責任倒查情況通報。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2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落實建筑工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進一步深化和規范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企業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班組長作為企業、項目部和班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分別組織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項目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和班組成員做好隱患排查工作,并督促和協調相關單位、人員做好隱患治理工作。

        第三條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實行三級制度,即公司級檢查、項目自查、班組長和個人安全生產檢查。

        第四條公司級檢查是指由公司總經理、主管質量安全和生產工作的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等企業領導帶隊,質安科、生產科有關技術人員參加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大檢查。除此之外,質安科還組織專業性、季節性、驗收性、節前性、經常性檢查。節假日重點查崗位、查值班、查節前教育、查現場。對查出的隱患,必須立即開具施工現場安全違章單,落實“三定”措施,質安科負責復查。

        第五條項目部自查是指由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組織項目技術、安全、各分包單位負責人(或班組長)等管理人員,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專項檢查,并對重要生產設施和重點作業部位加大巡檢周期密度。項目部還應根據施工期間季節氣候變化,及時增加防洪、防風、防凍、防煤氣中毒等季節性安全檢查,還應特別注意做好重大節假日前后的安全檢查。項目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實行全日巡檢制度,對于高危險性的作業應實行旁站監督。

        第六條班組長(或分包單位負責人)每天上下班前應檢查各自作業區域安全,制止三違,對涉及到自己工人的一切危險源要及時反饋給施工負責人。項目部做好紀錄、組織協調、并排除隱患。

        第七條本制度所指的項目負責人是指與公司簽訂項目承包合同的實際承包人,項目經理是指根據招投標文件所確定的專業管理人員,項目執行經理是指受項目負責人或者項目經理委托協同管理的.技術人員,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項目執行經理不得隨意變更。

        第二章職責

        第八條企業負責人職責:

        1、企業負責人應按照《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排班表》的安排,帶隊深入公司所屬各施工現場,重點檢查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狀況,以及項目負責人的帶班生產情況,檢查記錄應分別在公司質安科和施工現場存檔備查。

        2、協調解決基層單位安全生產疑難問題。

        第九條公司質安科職責:

        1、協助企業負責人制定企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計劃,并督促實施。

        2、檢查各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采取對措施,并實施考核。

        第十條公司生產科職責

        1、及時對項目部隱患排查治理展開工作監督管理,要求項目部建立實時檢查、班檢查、日排查等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確排查地點、項目、標準、責任,將隱患排查治理日常化。

        2、協助項目部及時實施治理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第十一條項目經理、項目負責人、項目執行經理職責:

        1、項目部作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應當將安全生產作為首要責任,全面掌握當班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危險源點的檢查,并指導現場人員安全作業。

        2、及時發現并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制止違章違規行為,嚴禁違章指揮,當現場出現重大安全隱患或遇險情時,及時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并立即下達停工令,組織人員及時有序撤至安全地帶。

        3、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接到上級部門下達的責令停產整改指令,必須立即停止生產,組織工程技術人員和項目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組織制訂整改方案,并及時報送上級部門。停產整改方案應確定整改項目、整改目標、整改時限、整改作業范圍、從事整改的作業人員,落實整改責任人、資金,還應包括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以及職工安全教育和培訓等內容。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24

        (1)為加強施工生產安全事故防范,達到安全事故發生后快速反應并提升事故處理能力,最大限度的減少損失,防止污染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辦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業安全生產公約》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有序的組織搶險工作,制定應急救援預案。

        (2)應急救援的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一切行動都要把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最大程度地減少安全生產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作為首要任務。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

        2、統一領導,各負其責。在項目部統一領導和組織協調下,項目部各部門和各協作隊切實履行各自職責,負責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管理、救援、處置工作。

        3、預防為主,言行結合。切實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堅持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做好預防、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做好常態下的'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完善裝備、預案演練等工作。

        (3)成立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落實責任,分工負責。現場應急救援在項目部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的指揮下,負責指揮所有參與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及時向上級領導部門報告安全生產事故事態發展及救援情況。發生影響特別重大的事故,根據需要協調外協互助力量及當地救援力量進行應急救援。

        (4)項目部安全部負責指導、協調應急救援的建設工作,建立完善共享的特種救援裝備數據庫和調用制度,保證應急狀態時調用。各專業應急救援機構要按規定配備必要的裝備。

        (5)項目部安質部負責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力量的統一規劃、布局。項目部相關部門應依法建立完善專業救援隊伍。項目部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要掌握應急救援力量,形成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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