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政日常管理制度優秀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公司行政日常管理制度優秀,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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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為了貫徹《安全生產法》以及《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使員工在生產過程中合理的使用勞動保護用品,預防事故保障員工的生產安全和身體健康,本著合理配備和實用有效的原則,結合公司實際情景,特制定此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享受勞保用品配備的人員
3、職責
3.1、由安全生產辦公室負責確定勞保用品的配發標準及發放范圍。
3.2、物資供應部負責勞保用品的采購、保管和發放。
3.3、人力資源部每月6日前負責將人員增、減和崗位變動情景報安全生產辦公室安全員和物資供應部,以便隨時調整和控制勞保用品的合理使用。
4、程序
4.1、勞保用品的采購
4.1.1、物資供應部應經過考察確定可靠的供應商并建立長期、穩定的供應關系,保證產品供應的質量、數量。對所采購的勞保用品要貼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必須“三證”俱全。勞保用品在保質期內出現的質量問題,由物資供應部負責退換。
4.1.2、物資供應部必須建立勞保用品的儲備定額,保證勞保用品的及時供應,庫管員每月必須對庫存勞保用品進行盤點,保證及時發放(工作服、鞋、帽等勞保用品采購時應帶編號,便于識別和管理)。
4.2、勞保用品的領用
4.2.1、計劃內勞保用品的領用時間為每月的11—15日,如遇節假日、周日則順延,當月的物品必須在當月規定時間內領取,逾期不予補發,未領物品不計入到下月計劃中。
4.2.2、領取勞保用品時首先由各部門主管勞保用品的人員(領料人)根據實際崗位需要,依據標準填寫《領料單》,必須詳細填寫產品的名稱、規格、單位、數量,經部門主管領導審核(簽字)后,監察辦主管勞保人員進行審批(簽字),由部門領料員持領用人員崗位明細到物資庫領取。
4.2.3、計劃外勞保用品,經需求部門申請,安全生產辦公室審核,物資供應部部長審核,需求部門主管副總裁批準,物資供應部進行采購或到物資庫領取。
4.2.4、新員工或內調崗位員工領取勞保用品,須持人力資源部開具的調配單到上崗部門,該部門主管人員開具領料單,由本人持領料單到物資庫領取。
4.2.5、物資庫保管員根據《領料單》及各部門勞保用品領用登記表(經領用人簽字確認)負責建立公司各部門“勞保用品發放備查帳”,物品領用情景在帳頁上詳細記載,并經領用人簽字確認。
4.2.6、各部門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勞保用品的領取、發放,并建立發放臺帳,由領用人員要簽字確認。發放時要嚴格按照勞保用品的發放標準執行。各部門主管領導對勞保用品發放情景要進行審核,安全生產辦公室對各部門發放情景進行檢查、核對。
4.3、勞保用品(耐用品)的折舊扣款耐用品涵蓋資料,包括:
工作服150元套;食品靴100元雙;棉襖褲100元套;雨衣100元件;
工作未滿一年的人員離職,公司在扣除相應折舊款后,勞保用品歸個人所有,公司不予回收。由物資供應部負責確定勞保用品的價格標準,人員離職時,由物資庫保管員負責在《員工離職審批單》中注明扣款情景。扣款比例如下:
4.3.1、工作未滿三個月離職,扣繳勞保物品采購價值的100%,
4.3.2、工作未滿6個月離職,扣繳勞保物品采購價值的75%;
4.3.3、工作未滿1年離職,扣繳勞保物品采購價值的50%;
4.4、勞保用品(耐用品)到達使用周期后,方可領取新品,舊品歸個人所有,公司不予回收。對在使用周期內因個人原因(如丟失、人為損壞)導致勞保用品不能使用,按4.3條款扣罰后,補發新品。
4.5、臨時工勞保用品管理
6個月以內合同期的臨時工根據公司人事管理制度享受正常勞動保護用品,離職時勞保用品歸個人所有,扣款情景按照4.3條款執行。如本人勞保用品扣款額度超過工作押金,則超出部分用同等價值勞保用品代替。
4.8、工作滿合同期后離職,不扣折舊費,勞保用品(耐用物品附明細)公司回收。
4.9、勞保用品的使用提倡節儉的原則,勞保用品屬工作期間的人身保護用品,在勞保用品使用周期內,不允許員工私自改用其他物品代替或將節余下來的勞保用品帶出公司或挪做他用。
5、本制度由安全生產辦公室(監察辦)負責監督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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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則
1、按節約有效的原則發放。
2、不同勞動條件下配發的勞保用品和更換周期不同。
3、對使用過程中出現破損、嚴重污染無法繼續使用時,經審批可以“以舊換新”。
二、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在崗員工。
三、職責權限
1、安環科負責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和職工崗位制訂、審核發放標準和范圍,監督勞保用品的使用和到期更換情況,建立員工勞保用品使用臺帳。負責對新員工及崗位變更人員、因破損需提前更換勞保用品申請的審批,并做好審批記錄。
2、生產生產技術科和安環科負責勞保用品的采購。
3、物管中心負責勞保用品的保管,按生產技術科審核的領料單發放,并做好發放記錄。
4、各部門負責按期更換勞保用品,負責提出新員工、崗位變更人員及未到期損壞更換的領用申請和初審。
四、勞保用品的配備和發放
1、勞保用品按崗位配備不同的勞保用品,見附表《勞動保護用品配發標準》。
2、發放辦法
(1)新員工入職安排工作崗位后,由部門按照該崗位的勞保用品發放標準填寫領料單,由生產技術科審核后,本人憑部門負責人核準簽名后的領料單交倉庫保管員,辦理勞保用品的領用手續,勞動用品自安環科審核領用后計算使用期限。
(2)因提前更換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領用標準外勞保用品的,由部門負責書面提出申請,說明用途,經綜合部審核批準后,可以發放。
(3)換發領用勞保用品,須繳舊換新。使用期滿后,能用的繼續使用,不能用的,憑部門負責人核準簽名的領料單及舊的勞保用品一起交倉庫管理員辦理領用手續。
(4)材料式樣的選擇。勞保用品的選購必須到指定的勞保用品商店購買,要求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以保證安全可靠。
(5)工作服需按現有色系(灰白)、材質和樣式配備(夏裝輕薄透氣,秋裝厚暖),并繡制企業標志,由總務部按批量比質比價采購。
(6)安全帽采購要達到安全帽國家要求技術標準,選擇小沿邊安全帽,重量最好不超過400G;強度:經高溫、低溫、淋水處理后沖擊力≤4900N;耐溫性能:在—50攝氏度到100攝氏度情況下不變形;材質要求為ABS高強度工程塑料制成的。硬度高、強度塑料含量高、硬而不脆。具有良好的抗沖擊、阻燃性能;襯里應透氣排汗,保證頭部氣流暢通。顏色為紅色。
(7)其他勞保用品由生產部按不同崗位通用配備技術標準要求,在保證安全使用的條件下,比質比價,統一采購。
五、使用管理規定
1、員工必須愛護使用勞保用品,勞保用品的使用應工作范圍、時間內,不得作其他用途。
2、不同區域生產、工作人員需按規定穿戴符合有關規定要求的工作服及相應的防護用品。
3、員工在大型衡器事業部生產現場應穿戴的工作服裝(包括安全帽)。
4、個人勞保用品由員工自得妥善保管、勞保用品在使用期內如有遺失,由個人按未到期時間折價后予以賠償后更換。
5、試用期內員工離職,不滿7個工作日需上交歸還全部勞保用品(不包括日消耗勞保用品),且工作服,勞保鞋清洗干凈;超過7個工作日,工作服、勞保鞋按舊服收回,公司按其原價在工資中扣除。
6、員工在工作現場,必須按規定穿戴符合安全標準的勞保用品,違者予以扣發獎金50~100元。
7、人員勞保用品由所在部門負責申請,實習結束后應清洗干凈全部上繳,如丟失或損壞按原值折價賠償。
8、違反勞保用品使用規定造成工傷安全事故的,扣發所在部門安全獎。
9、庫管理員對回收的舊勞保用品,能繼續使用的,應妥善保管好,發放使用;不能繼續使用的,如勞保鞋應定期進行銷毀處理,工作服可剪成條狀擦試設備。
10、公司安全管理委員會應定期按照安全規定檢查員工的勞保用品穿戴是否符合規定,嚴格督促公司員工嚴格執行勞保用品穿戴規定,對不符合穿戴的`員工進行扣罰,每季度末形成員工勞保用品使用情況形成報告,交安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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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保證職工安全健康的從事工作,特制定本發放標準和管理制度。
一、定義
1.1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正常使用或佩戴的,用以保護自身安全和健康的物品稱為勞動防護用品;如:勞動防護手套,防護鞋等。
1.2所使用的特殊防護器具稱勞動防護用具;如:防毒面具等。
二、管理職責
2.1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參與全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的制訂和修改,對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數量、質量及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2.2生產部統一負責編制防護用品的采購計劃。
2.3生產部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驗收、保管,不合格的用品、用具拒絕入庫。
三、選用與保管
3.1必須根據作業性質、條件(空氣中的氧含量、毒物種類、濃度等)、勞動強度及國家有關技術標準,正確選擇和采用合適的防護用品和器具。
3.2防護器具不準超出防護范圍進行借用:
(1)不準用過濾式面具代替隔離式面具。
(2)嚴禁使用失效的防護器材;
(3)嚴禁用防塵口罩(帶換氣閥)代替過濾式防毒面具。
3.3使用防護器具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熟知結構、性能,使用和維護保管方法。
3.4各種防護器具應定點存放,使用生產部應派專人保管,建立臺帳。生產部崗位上的防護器材要設專人管理,對防護器材的完好負責。
3.5必須建立防護用品和器具的領用登記卡制度,并根據有關規定制訂發放標準。
3.6定期校驗和維護
(1)由生產部負責公司安全防護工具的管理、建立臺帳和定期校驗工作。
(2)使用車間部門對所屬區域的勞動防護用具的完好、維護保養負責,定期進行檢查和記錄。
(3)電氣絕緣工具定點專人保管,定期進行耐壓試驗,嚴禁使用不合格的絕緣工具從事電氣作業。
(4)防毒面具等用后清洗,至少兩個月檢查一次,濾毒罐要稱量檢查,面具進行氣密性試驗。
3.7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必須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變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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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目的
第一條為保障員工在生產中的安全與健康,公司依法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勞保用品,合理配備個人防護用品,規范勞保用品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并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規定了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原則及管理要求。
第二章范圍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各車間,職能部室及員工。
第三章總則
第四條勞保用品的發放是為了保護員工的勞動安全和身心健康,以便更好地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必須嚴格標準,合理配用,厲行節約,強化管理。
第五條凡在作業過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護人體的安全器具,如安全帽、工作服、防砸鞋、安全帶、防護面罩、過濾式面具、防護眼鏡、手套、防護服、絕緣棒、絕緣手套、絕緣膠鞋、絕緣墊、耳塞等,以及其它如洗衣粉、肥皂等,均屬于勞動保護用品,對上述用具必須妥善保管,正確使用。
第六條現場作業人員在正常作業過程中,必須規范穿戴和使用本崗位規定的各類特種防護用品,不得無故不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七條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每次使用前應由使用者進行安全防護性能檢查,發現其不具備規定的安全、職業防護性能時,使用者應及時向安全管理部門提出更換,不得繼續使用。
第八條對于接觸粉塵,噪聲,毒物,高溫,射線,電磁輻射等職業病危害,或者可能發生觸電,起重傷害,高空墜落,刺割傷,酸堿灼傷等危險的作業場所,各車間必須重點加強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監督和管理,以保障員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九條在生產設備受損或失效時可能發生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作業場所,各車間應在現場醒目部位放置必需的防毒護具,以備現場員工應急使用。
第十條勞保用品的發放對象為公司上崗工作的全體員工。發放標準依工種、工作任務的不同而定,詳見附表。
第四章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勞保用品是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安全與健康的一種防護用品,根據不同崗位的工作條件、性質配備不同崗位的配發標準,公司所有員工在上崗前必須配備各種必備勞動保護用品后方能上崗。
第十二條人力資源科辦理新員工入職的,憑"三級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和入職證明,為員工辦理工服領用手續,其它勞保用品由用人部門根據勞保發放保準為員工領發。
第十三條生產部門新員工入職應配備本崗位規定必備基本勞動保護用品(如防砸鞋、手套、防護鏡、安全帽)。
第十四條需要經常到生產現場的非生產員工應配備防砸鞋、安全帽。
第十五條綜合管理部負責制定公司各崗的勞動保護用品配備標準,行政辦公室負責擬定采購大勞保(使用期限在12個月以上)用品的計劃、保管和發放;其他小勞保防護用品由各部門庫房下達采購計劃,保管和發放;采購科負責按計劃采購,紀律檢查部門、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落實執行情況。
第五章勞保用品分類
第十六條防護服或工服:夏、秋裝工作服,棉坎肩。
第十七條防護鞋:絕緣防砸鞋、耐油防砸鞋、普通防砸鞋、絕緣膠鞋、絕緣雨鞋、雨鞋,黑色皮大頭鞋。
第十八條防護手套:乳膠手套、浸塑手套、帆布手套、絕緣手套、電焊手套、長橡膠帶線手套。
第十九條防護帽:安全帽、保安夏秋帽、風帽。
第二十條其他防護用品:防塵口罩、一次性口罩、防毒口罩、電焊防護鏡、平光鏡、洗衣粉、毛巾、香皂。
第六章勞保用品費用計劃
第二十一條勞保用品總費用預算:根據公司預算管理辦法,每年第四季度各獨立核算單元根據員工勞保用品的到期情況及結合下一年總體安排,提出下一年的費用預算,報公司總經理批準。
第二十二條嚴格控制公司年度預算的總費用,年初制定的總費用不足時,需求部門應及時向公司申請報告并說明費用不足的原因,公司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第七章勞保用品的采購
第二十三條涉及安全、衛生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到國家、省、市勞動部門批準的勞保用品定點生產企業和定點勞動防護用品經營商購買。購買時要驗明定點企業生產許可證和勞動防護用品質量檢驗合格證(以下簡稱“兩證”)。
第二十四條對于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由需求部門提出,經公司審批通過后,采購部征求部門意見后選型采購。
第二十五條加強采購價格的審計管理。公司財務部、審計監察部人員要參與采購全過程的財務監督管理與審計。
第八章勞保用品的驗收、發放
第二十六條勞保用品購入后要進行驗收。大批量的要進行抽樣驗收,抽驗率不低于10%,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發放給員工。涉及安全、衛生的勞保用品要檢查其“兩證”,對無“兩證”的勞保用品一律不得入庫。
第二十七條對定期發放的勞保用品,發放時應嚴格執行發放時間標準并做好領用記錄及臺賬,對于使用期限在12個月以上的勞動防護用品需填寫《勞保用品發放卡》,支領人簽字。
第二十八條領用部門及個人按規定或提出的質量標準進行領用驗收,不符合質量要求或無“兩證”的,應拒絕領用,并及時向監察部、紀律檢查科報告。
第二十九條各部門及員工領用的勞保用品,在使用前發現有質量問題可及時提出退換。
第三十條勞動保護用品是員工在生產過程中安全和健康的輔助措施,它不能替代機械設備的安全防護及對塵毒有害物質的治理。
第三十一條員工發放的勞動防護用品不是福利待遇,是根據不同工種及不同的勞動條件按照安全生產的需要,按照標準規定發放,工種未列入及超出標準規定的領用需經公司綜合管理部確定后上報公司批準。
第三十二條員工對領用的防護用品要本著節約的原則,不多領、冒領、不送人、不變賣。
第三十三條為更好的開展勞動保護,預防工傷事故及職業病,工作時間穿戴工作服及使用防護用品,是安全操作規程中首要規定,經紀律檢查科、安全設備管理科檢查在上班時間未使用相應規定的防護用品,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九章發放使用規定
第三十四條根據公司生產情況,如某項勞動防護用品80%的使用者不能達到規定的使用期限,可提請公司修改使用期限。
第三十五條因病、事、工傷、產假、脫產上學、下崗一個月以上,按月發放的勞保用品停發。退休、退職或離開原工作崗位半年以上者,工作服停發或順延,其它防護用品一律停發。
第三十六條凡屬有關設計、工藝、試驗人員等非實際經常性操作的實習人員,經綜合管理部申請,公司領導批準同意后可作為一次性審批發放。
第三十七條洗衣粉、肥皂、毛巾類小勞保按發放標準統一時間發放,不做個別支領。
第四十三條外包隊人員在生產現場所需用的防護用品,由外包隊按防護安全要求標準規定自行配備,紀律檢查部門、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和檢查。
第四十四條屬特殊情況,損壞防護用品者根據情節,折扣賠償費比例;由本部門向公司申請報告說明原因,公司批準后執行,但不得低于總價的20%。
第四十五條發放及管理
1、行政辦公室建立領用記錄臺賬,并在員工備用服裝不足員工總數10%時,及時申請補充。
2、試用期內員工,在入職當天,領取工服,并繳納工服押金,轉正后退押金。
3、員工領用工服時在確認相關信息后在工服發放登記表上簽字確認。
4、若因個人原因造成工服丟失、未到期破損,須提前換發,并由個人承擔費用。
5、員工離職時,對領用的工服及勞保鞋,未滿使用期限,折舊收取制作費,同時物品歸屬本人,扣費標準如下:
5.1試用期內離職扣費計算公式:工服(或勞保鞋)價格(1-工作期/使用期限),工作期不滿半月按半月計,超過半月按整月計。
5.2正式員工離職扣費計算公式:工服(或勞保鞋)價格(1-自領或換發起計工作月份/使用期限);工作期不滿半個月按半月計、超過半個月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計。
第十章工服著裝管理規定
第四十六條為樹立公司良好的整體形象,展現員工風貌,宣揚企業文化,工作期間著裝及儀表要求如下:
1、員工工作期間必須著裝工服。
2、應經常換洗,不得出現掉扣、錯扣、脫線現象。
第四十七條工服換裝時間
1、根據具體天氣情況,由公司綜合管理部通知更換工服時間。
第四十八條處罰措施
1、員工未按要求著裝工服,每發現一次處罰10元。
2、主管上級有指導與監督員工著裝工服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其他
1、為方便,工作期間出廠區,允許著裝工服。
2、遇公司集體活動時,按公司統一要求著裝。
第十一章考核
第五十條對于所有違反勞動保護用品管制制度的行為部門及個人,一律按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一條對于外來人員違反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制度的由責任部門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制度解釋和修訂權歸屬綜合管理部,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第五十三條本制度自下發日起執行。
第五十四條同時司政字[20xx]第08號《xx設備有限公司勞保用品管理制度》停止使用。
第五十五條相關表單
1、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
2、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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