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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園內車輛的管理制度

      時間:2023-05-25 12:34:28 曉麗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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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園內車輛的管理制度(通用30篇)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校園內車輛的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校園內車輛的管理制度(通用30篇)

        校園內車輛的管理制度 1

        為加強車輛管理,合理安排車輛,確保教學、科研及公務用車,對車輛使用作以下規定:

        一、校內車輛由學校總務處管理、由校長調度。駕駛員應根據學校領導的安排,完成行車任務。

        二、駕駛員在正常工作時間,隨時作好發車準備,保證隨調隨到,準時發車,工作之外的時間中,服從學校領導安排,準時發車。

        三、未經學校領導同意,駕駛員不得隨便出車或把車交給他人駕駛。駕駛員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堅守工作崗位,遵守交通法規及監理部門的規定,安全行車,做遵紀守法的.文明駕駛員。

        四、車內不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收車或離開車時,須關好車燈,鎖好門窗方能離開。駕駛員必須服從用車調度,保持通訊聯系,做到隨叫隨到,積極完成出車任務。精心保養車輛,保持車輛的整潔。發現故障及時排除,節約燃油和修理費。

        五、學校經常進行車輛維修,保證車輛的性能良好。未經同意駕駛員私自用車以嚴重違紀論處。若發生事故,一切責任由私自出車者自負。

        六、經常清理車內外衛生,保持車輛的內外整潔與美觀。

        七、駕駛員下班后,車輛除次日有接送任務、擔任班車外,應停放在規定的地點。學校車輛禁止公車私用。

        這一管理制度可能還存在不當之處,望同仁們指教!

        校園內車輛的管理制度 2

        為維護校園秩序,保障師生安全,有效加強對進入校園機動車輛管理,結合我校實際,特做如下規定:

        一、車輛管理范圍:

        本辦法所指機動車包括學校機動車輛、經許可進入校園的本校教職工私家車以及經學校允許進入學校的外來車輛。

        二、外來車輛管理:

        1、上級機關來校檢查工作車輛及參加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他校車輛,由校辦室提前通知門衛,予以放行并停放在指定地點。如遇學生課間活動,由學校負責在學生活動主要路口由護導教師進行安全執勤,制止學生在行車路線活動,確保學生安全。

        2、學生家長車輛嚴禁進入校園。外單位或個人車輛不得在校內停車過夜,特殊情況經允許的須經學校主管領導批準。

        三、相關管理規定:

        1、門衛是車輛管理的重要人員,允許進入的車輛要及時記錄車輛牌號、車內司機、乘員、貨物情況。嚴禁無證、無牌車輛進入校園。學校門衛無權擅自放入未經批準的校外車輛進入校園。

        2、所有進入學校的車輛必須遵守道路交通法規和學校相關規定文明駕駛,遵規停車,在校園內所有車輛均應主動避讓行人,不得搶行。

        3、進出校園的.任何車輛,都應自覺服從管理,凡違反本規定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按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違反交通法規造成后果的,交由交警部門按交通法規有關條款處罰。除批評外,對其立即驅逐出校。

        四、車輛管理部門:

        總務處是車輛管理直接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門衛是車輛管理直接責任人。門衛人員要嚴格按照門衛工作細則嚴把車輛出入關,堅持登記制度,違反管理規定者學校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校園內車輛的管理制度 3

        為保障學院教學等各項工作正常運行,完成學院交通運輸的任務,加強車輛的管理,特做一下規定:

        1、嚴格執行機動車“三檢”(出車前檢查、行駛中途檢查、收車后檢查)、“四勤”(勤緊固、勤保養、勤潤滑、勤清潔)制度,保持機件完好,杜絕帶病車輛上路。

        2、建立機動車檔案,內容包括:車輛基本數據、使用、維修等有關情況的記錄。

        3、機動車必須配備有效的滅火器材,維修保養時要遠離易燃易爆物;嚴禁使用汽油刷洗發動機,嚴禁使用明火照明,防止發生車輛火災事故。

        4、機動車在執行任務后返回學院停車場,防止被偷盜、被破壞事故發生。

        5、各部門組織的長途外出活動須提前向院申報,填寫用車報告單后經院領導批準。

        6、各種機動車按時參加年度檢驗和單位內部抽查、普檢、地區組織的季檢。

        7、保證各部門使用車輛的安全,嚴禁在修車輛執行運行任務。

        8、司機要精心愛護、保養車輛、保持清潔,嚴禁公車辦私事,特殊情況須經后勤公司總經理批準。

        9、司機要服從運輸中心經理統一管理調配、不得私自出車,非在編司機未經院領導批準不準駕駛學院車輛。

        10、購置、變更、報廢、停使、調出、調入的`機動車輛,必須及時向學院及有關上級管理部門申報、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校園內車輛的管理制度 4

        為加快學校建設步伐,進一步加強機動車輛的科學管理,真正服務于教育教學、教研、會議及業務交流等工作,確保安全行車,保證全校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車輛適用范圍

        1、學校行政領導日常公務用車、教師業務學習、培訓、交流等工作用車。

        2、來賓接待及學校重要會務用車。

        3、校長、辦公室主任指派的臨時緊急用車。

        二、車輛調度規定

        1、辦公室為車輛管理部門,負責車輛的調配,車輛由辦公室統一調度,除校長、辦公室主任外,其他單位任何人均無權調度車輛,駕駛員也不得私自答應出車。

        2、派車堅持服務教學,厲行節約的原則,根據工作主次、急緩派車。

        3、各部門因工作需要用車,必須由部門負責人提前一天(特殊情況除外)與辦公室預約,由辦公室安排駕駛員出車,否則駕駛員不得出車,出車用途與主任通知不符時駕駛員有權拒絕出車。未經辦公室安排,任何人不得隨便派車、出車,否則對當事人和駕駛員以違紀論處,嚴禁私自出車。

        三、車輛保管和維修規定

        1、車輛保管實行一人一車制,駕駛員對該車負有保管責任。

        2、車輛屬學校公共財產,必須在日常使用中小心駕駛,確保人員和車輛的安全。

        3、外出停放車輛時盡量選擇比較安全場所,上好排檔鎖,不要在車里明顯位置擺放手機,手包等物品,在確保車輛安全的情況下方可離開。

        4、辦公室駕駛員因公差或請假,其所保管的車輛的一切證件及鑰匙,應交由辦公室暫存。

        5、車輛發現故障需要維修的須事先提出申請,填寫車輛維修申請表,經辦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辦理維修事宜。維修時,駕駛員應在現場督辦。

        6 、在駕車過程中,應保證通訊設備處于良好的.狀態,以便在緊急情況下,與學校聯絡。

        7、每次出車前,應查看輪胎情況,觀察儀表盤的各種信號指示燈,如有異常,應及時報告辦公室聯系修理單位,盡快認定發生問題的部位,及時予以修理,堅決杜絕帶病車上路的現象。

        8、日常情況下,應在指定加油站加油,如果在其他加油站用現金的方式加油,報銷時必須附上有辦公室主任簽字的有關說明。長途出車可酌情處理。

        9、車輛修理必須到政府采購中心指定的修理廠,辦公室在比較修理質量和價格的基礎上,固定1-2家修理廠負責學校車輛的日常修理。其他人員不得擅自將車輛送至固定服務商以外的修理點,否則將自行承擔費用。

        10、車輛不得出借、出租或與其他單位和個人調換使用。各部門之間不允許私下互借車輛,更不允許私自借給學校以外的人員使用。私自借出車輛而發生交通事故,全部費用由借出和借入部門的車輛負責人和保管人承擔。

        四、安全管理規定

        1、辦公室負有對本部門駕駛員交通安全教育和檢查監督的職責。駕駛員要加強學習,不斷提高業務素質,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做到不違章,無事故,優質服務,安全行車。

        2、認真執行例行和定期的維修保養和保潔工作,愛護車輛,保持車況良好。堅持“三檢查”制度,即出車前檢查、行車途中檢查、收車后檢查。

        3、駕駛員要妥善保管車輛行駛證、養路費證等證件,如有丟失,要及時報告,并自行補辦,費用自理。

        五、學校駕駛員工作守則

        1、自覺遵守學校規定的作息時間,按時上、下班。

        2、根據辦公室駕駛員崗位的特點,除出車外,要求駕駛員上班時間原則上必須在工作室內待命。節假日、雙休日、寒暑假以及其它上班以外時間,駕駛員也應做到隨叫隨到。

        3、服從安排,準時準點出車。值班或工作時間內如因病、因事不能出車者,事先必須請假。

        4、保持良好的個人形象、精神面貌和駕駛技能,著裝整潔。不允許酒后駕車、疲勞駕車和超過核定時速駕車,確保安全行車無事故。

        5、保持車輛內外整潔,車內無雜物,無異味。

        6、負責車輛的維護、保養和年檢,負責辦理年度保險等具體業務

        7、嚴守保密紀律,不插話,不議論,不傳話。

        8、車輛離開本市時,駕駛員應主動告知辦公室,以便了解和掌握車輛動態。

        9、實事求是,按規定領取補助,核銷的燃油費、停車、過橋過路等費用必須與承擔的出車任務相符。

        六、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無照駕駛、未經許可將車借與他人使用而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的,由駕駛人員負擔損失,并予以紀律處分。

        2、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人員承擔。

        3、各種車輛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時,應先急救傷患人員,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立即向學校報告,如屬小事故可自行處理后向學校報告。

        4、因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其損失在扣除保險金后,再視實際情況處理。

        5、發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扣除保險金額后,其差額應視責任具體處理。

        校園內車輛的管理制度 5

        近兩來,隨著學校辦學規模的擴大,對外往來的增多,進入校園的公務車輛、教職工的私家車輛不斷增多。各類車輛頻繁進出,給校園管理帶來了壓力。為維護校園良好的教學、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師生員工人身安全和校園財產安全,減少各類事故發生,營建良好的校園環境和停車秩序,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訂本規定。

        一、本規定適用所有出入學校,并在校園內部通行的車輛。

        二、機動車輛的管理

        (一)車輛進出

        1、所有進入校門的機動車輛(含摩托車、電動車)必須減速緩行,進出校門應主動接受門衛檢查,經同意后登記,方可進出。本校教職工私家車一律出示“車輛通行證”進出。

        2、無牌無證車輛嚴禁進入校園。

        3、凡在校內舉辦的各種會議或活動的外單位車輛,由主辦單位提前一天向學校申請,經同意辦理手續后由學校通知門衛放行。學工處事先通知校警、門衛人員具體時間、路線等,避開學生上學放學和自由活動時間。

        4、沒有特殊情況,禁止來校的其它外來機動車輛駛入。

        5、車輛載物出門,一律門衛工作人員檢查,放行。

        6、特種車輛(公安、消防、救護、搶險)進出校門校警要主動疏導,確保暢通。

        (二)車輛行駛

        1、車輛進入校園后,禁止鳴笛,行駛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嚴禁超車;在遇學生上下課人流高峰時,機動車應主動避讓,嚴禁與學生爭道。

        2、嚴禁在校園內無證駕車,練車和試剎車;駕駛證照必須年檢有效,并與所駕駛的.機動車型相符;嚴禁酒后駕駛。

        3、摩托車、電動車、助力車嚴禁在校園內行駛;上、下班使用者必須按指定位置停放。

        4、基建、維修等各類工程用車必須到相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發證后方可進出校園,且在工程區域內和指定路線上行駛。

        (三)車輛停放

        1、機動車輛須停放在指定地點,嚴禁在禁行區域和道路上亂停亂放。

        2、因辦理公務或來校指導工作等需要進入校園的機動車輛由學校校警指揮車輛按指定路線慢速行駛,停放在指定的地點。

        3、車輛停放時,須拉緊手剎、關閉電路、鎖好門窗以保安全。

        4、距離校門、路口、消防水栓15米內禁止停放各種車輛,確保消防通道的暢通。

        5、外單位車輛不得在校內停放過夜,特殊情況須經學工處批準。

        三、非機動車輛的管理

        (一)進出校門的非機動車必須證照齊全、手續完備。

        (二)進出校門時,須下車推行,載物出門時,憑物品出門證放行。

        (三)校園內禁止騎車帶人,不準雙手脫把或手中持物;不準扶身并騎,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駛。

        (四)所有非機動車應停放在指定地點有序停放,嚴禁亂停亂放。

        (五)嚴禁學生騎車上學。

        四、管理辦法

        (一)上學放學時,執勤教師在校門口維持秩序,管制車輛、路隊。

        (二)進出校園的車輛,應自覺服從管理,凡違反本規定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按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違反交通法規造成后果的,由公安部門按交通法規有關條款處罰。

        (三)在校園內行駛的車輛,造成對學生傷害的負主要責任,并按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賠償。

        (四)對無牌無證,或擅自進入校園以及在禁止通行區域內行駛停放的各種車輛,除教育批評外,對其立即驅逐出校。

        (五)校警負責檢查校園內的非機動車,對違規的車輛停放、行駛等,要做出相應的處理。無視校園規定的,加鎖暫扣,并按相關規定處理。

        (六)對違反規定不服從管理者,必須學習校內車輛管理規定后方可領取車輛,嚴重違規者除學習規定外,還須其交納費用,并交公安機關處理。

        校園內車輛的管理制度 6

        為了加強家長接送學生車輛的管理,根據上級文件會議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訂我校學生接送車輛管理制度。

        1、完善管理機制。學校在上級行政部門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學生接送車管理工作,在公安、教育、交通、安全監督等相關部門指導下開展工作。學校派專人具體負責、維護交通安全環境,落實有關工作。

        2、實行報批制度。堅決要求家長自行接送學生,特殊情況下,凡用于我校學生接送的車輛,經審核必須由交通運管部門及教育部門和學校的同意后,按照定時、定范圍、定核載人員的`原則,方可接送我校學生。

        3、駕駛員執證上崗制度。接送車駕駛員必須具有三年以上的駕齡,必須持有與準駕車型相符的駕駛證和旅客運輸從業資格證。近三年發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負主要責任或交通違法記滿12分的駕駛員不得從事學生接送駕駛活動。學校要和駕駛員簽訂安全工作責任書,明確其職責。

        4、學校學期初要與接送學生車輛車主簽定安全責任書,車輛運行要做到“五定”(定線、定車、定人、定時、定點),確保不超載。學校和家長、學生每學年簽訂《交通安全協議書》,家長不得雇用無牌無證、三輪車輛、農用車輛及報廢車輛接送學生。

        5、建立車輛檔案,做到“一車一檔”。車輛要按照規定進行定期維護保養。

        6、實行年檢制度。學生接送車除由公安部門定期檢驗合格外,還須按交通部門要求進行一年一次的綜合安全性能檢測。

        7、定期檢查制度。學生接送車必須接受公安、教育、交通等部門每學期的安全檢查,重點查處報廢車、“病車”、“黑車”、超載車等。

        8、強制保險制度。學生接送車必須強制購買第三者責任險和承運人責任險。

        校園內車輛的管理制度 7

        為加強校內車輛安全管理,規范校內車輛的行駛與停放,確保師生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嚴禁非實驗小學教職工的一切車輛駛入校園,更不準將車輛停放在校園車棚里。

        二、實驗幼兒園教職工的小轎車不得在本校校內車棚停放,電瓶車、摩托車應從實驗幼兒園大門口進出。

        三、進入校內的一切車輛車速不得超過20碼,發現違規者門衛和保衛人員必須進行勸阻,可以要求離開校園,可以取消其車輛駛入及在校內車棚停車的權利。對勸阻無效的,門衛、保安及其他教師都有權扣車,再作處理。門衛、保衛發現情況不作為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在課間,嚴禁一切機動車輛在校園內穿梭進出,以防止與奔跑追逐的學生相撞造成責任事故。

        五、上學、放學學生進出校門口高峰時間段,要主動避讓學生,延時開車離校。嚴禁一切車輛與學生搶道。

        六、小車駕駛合格證獲得未超過半年以上駕齡的,不得開車進入校園。

        七、嚴禁進入校內的所有車輛,包括電瓶車和自行車都不得從教學樓底層的.中央門廳通過。

        八、準許進入校內的一切車輛應無條件接受門衛、保安、學校保衛科人員管理,按規定路線開車,按指定地點和要求停車。

        九、本制度對本校教職工、食堂人員、小店人員、校外蔬菜食品商品運送人員、垃圾處理車等一切進入校內的車輛適用。

        十、因違犯本規定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經濟損失,由違規者本人承擔。本制度從公布之日起執行。

        校園內車輛的管理制度 8

        為切實加強乘車學生的管理工作,進一步明確乘務員、司機及學校的職責,確保學生乘車安全,保障學生接送工作有序、平穩地進行,根據仙桃市綜治委和市教育局的有關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第一條、學校成立以校長肖金武同志為第一責任人的學生專用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校長肖金武同志任組長,分管校長王偉同志任副組長,由德育處主任劉乾同志具體負責。

        第二條、學校負責乘車學生的報名、審核、編排工作,協助車隊辦理好乘車證、簽訂《學生乘車協議》,每月對乘車學生集中進行一次安全教育。

        第三條、班主任要配合學校做好學生乘車的編排工作,有針對性地對本班乘車學生進行安全教育。讓學生弄清乘車班次,準時乘車;聽從安排,有序上車;車上安靜,文明乘車;等車停穩,安全下車。

        第四條、學校負責把乘車站點和接送時間通知給乘車學生和學生家長,并安排好足夠的人員維持乘車學生的上下車秩序,監督好乘車學生的點名與交接工作。

        第五條、學校校委會領導要關心接送工作,了解乘務員、站點、學生紀律及值日老師的情況;協調乘車學生家長的.有關事宜,并將乘車學生家長的意見及時反饋給車隊。

        第六條、學校德育處定期召開乘車工作會議,共同探討學生乘車管理問題,遏制各類事故發生。

        第七條、學校德育處重視乘車學生的紀律檢查,結果記入班級五項競賽。學期末,學校對學生乘車情況進行總結,并評比表彰一批優秀乘車隊長。

        第八條、學校加強與乘車學生家長聯系,使家長明確監護人職責,配合學校做好乘車學生接送工作。

        校園內車輛的管理制度 9

        為了加強學校教師小汽車和摩托車以及外來車輛的管理,維護校園內的交通秩序,保障全校師生的人身安全,特制訂以下制度:

        1、教師在校園內駕駛機動車輛要遵守交通規則,靠右行駛,嚴禁酒后駕駛。

        2、車輛在校園內掉頭時,跟車人員要在車輛后面指揮。

        3、教師私人用車要停放在學校指定的地方,教師停放的摩托車要上大腳架,并鎖上防盜鎖。

        4、各種車輛在校園內要限速慢駛,車速不能超過10公里/小時。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校園內不準超車,不準鳴號。

        5、上學、放學時,門衛管理人員在學校門口指揮交通,值日領導管理學生秩序和紀律。

        6、教師私人用車在進出校門口時,要堅持行人優先的原則。

        7、家長接送車嚴禁進入校園,只能停放在學校社區門口的車位內。

        8、來校辦公務的外來機動車輛,經與門衛人員聯系,獲得同意并備案后,可以進入校園。車輛要慢速行駛,按指定地方停放。

        9、因學校運輸需要的各種車輛、以及外來送水、送書等貨物運輸的大型車輛,應在確保校門口無學生進出時方可進入校園,并要安排跟車人員下車步行,指揮車輛到達指定停車點。

        10、因參加校內舉辦的各種活動,需要進入校園的`機動車輛,須經學校批準,登記備案,并按指定的時間和路線慢速行駛,停放在指定的地方。

        校園內車輛的管理制度 10

        一、學校教職工機動車輛必須到保衛處登記辦理湖北職業技術學院車輛通行證,憑證通行;外來車輛必須在門衛處登記,憑有效證件領換臨時通行證方可在校區通行。

        二、進入校園的機動車輛,必須按指定的.位置停放;摩托車、自行車、電動車要停放在指定的停車位置,任何車輛禁止隨意停放。

        三、校內機動車輛限速行駛,禁止鳴笛,不得占道停放,行駛途中應主動禮讓行人。

        四、騎電動車、自行車下坡時應減速慢行或下車推行,防止出現事故。

        五、由學校成立由相關部門組成的檢查組,每周對車輛停放進行一次檢查,并登記違章車輛信息,對超過三次違規停車的人員進行通報,并在學校網站上公布其車號。停車秩序和文明單位評比掛鉤。

        六、各部門、單位加強對職工、學生、職工家屬、臨時用工、施工人員的規范停車宣傳教育,通知到每一個人員。

        七、對不聽勸阻,阻撓公務,無理取鬧的人員由學校嚴肅處理。

        八、遇有大型活動,車輛的停放須聽從保衛處工作人員的安排。

        校園內車輛的管理制度 11

        1、學校辦公室負責所有車輛的日常管理,按日對駕駛員進行考勤;

        2、學校車輛應首先確保公務用車及職工通勤,用車應先經辦公室報領導批準,統一安排,其他任何人無權私自調用車輛;未經領導同意,駕駛員不得私自出車;因私自出車造成的'后果,除責任自負外,將視情節輕重給予停薪、停職或解聘處分;

        3、燃油由辦公室購卡統一充值,每月記錄行駛里程及加油數量,按月統計油耗,發現超支嚴重追究駕駛員責任;

        4、駕駛員要認真記錄好加油數量及對應的行駛里程表,月底統一報辦公室統計;

        5、辦公室定期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嚴格考核;一年內無責任事故給予一定獎勵,安全意識不足、安全知識不達標禁止上路;

        6、凡車輛保養、維修、更換配件等,由駕駛員申報,由定點維修單位造出預算,交領導批準后,方可到指定修車店修理;

        7、駕駛員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嚴禁酒后駕車,因個人責任違反交通規則或造成安全事故的,費用自理,責任自負;

        8、駕駛員要精心愛護車輛,定期清洗車輛,做到車外無灰塵,車內衛生整潔;

        9、平時要加強車輛保養,保持良好技術狀態,并做到小故障不過夜,大故障及時修理;

        10、教職工上下班專車及校長專車停放北校區,其他車輛停放南校區,駕駛員要做好車輛入庫及保管工作,確保停車安全;

        11、招生期間車輛由招辦和辦公室協調解決,燃油費用計入招生成本。

        校園內車輛的管理制度 12

        為了確保學校師生進出校門和在校內的'人身安全,維護校園正常教學秩序,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1、車輛進出校門時,車速不得超過20公里。

        2、上學、放學進出校門期間,教師車輛必須給學生讓道。教師車輛進入校園后,必須按規定車位停放。不得亂停亂放。校車停放在學校行政辦公樓前。傳達室西停車場不再安排停車,備上級領導來時停車用。教師的轎車停放在學校大門北、中學樓北停車場和小學學生廁所以南地帶。教師其他車輛停放在小學樓A樓和B樓北幕墻下坡道上。

        3、車輛到位后要鎖好車,注意防盜。但必須關閉防盜音響和防盜燈。

        4、校內嚴禁鳴笛。

        5、要自覺維護好自己的車輛,做到不漏油、排氣流暢,不亂扔廢物,自覺講好衛生。

        6、以上條款,教師必須嚴格遵守,違者給予通報批評或責任制扣分。

        校園內車輛的管理制度 13

        1、校長是所在學校學生接送車輛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接送學生車輛安全運行工作全面負責。具體從事此項工作的教職員工為直接責任人。

        2、建立以校長為組長的學生接送車輛安全管理工作小組,具體負責學校的學生接送車輛的安全管理工作。

        3、校長在每學期第一周內,與班主任老師、隨車管理員、校車安全管理員、駕駛員等簽訂接送安全運行和學生乘車管理責任狀。

        4、科學嚴密地制訂學生乘車細則。定車、定座安排到人,落實各處室、班主任老師、值班值勤老師、隨車管理員和駕駛員。在學校接送車輛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到職責公示、分工到人。

        5、每月召開一次學生接送車輛安全例會,認真研究做好校車管理和確保安全運行的對策。對單位無法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報告中心學校和上級職能管理部門。會議應有具體的文字和圖片記錄。

        6、學校在配備學生接送車輛、駕駛員,都要達到校車使用標準。并將相關資料遞交給教育局存檔備案。

        7、認真確定每輛接送車的學生乘載人數。要根據接送車輛核載人數以及學生居住地分布等情況,科學合理地確定每一輛接送車的乘載人數,認真填寫具體的乘車學生名冊,做到定人、定車、定座、定線路,從源頭上杜絕學生接送車輛超員現象。

        9、學校配合中心學校對駕駛員、隨車管理人員每學期進行一次行車安全教育,認真總結經驗,提出整改意見,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確保萬無一失。教育培訓應有文字記載。

        10、學生接送車因發生故障一時無法排除時,學校應及時協調設法調用別的合格車輛應急接送,確保學生上(放)學不受影響。

        11、嚴把駕駛員資質關,凡有酗酒、嗜賭史及心理障礙等精神疾患者,不得擔任學生接送車輛駕駛員。學校要預防和堅決制止接送車輛駕駛員酒后開車、疲勞駕駛、超員、超速和車輛帶病上路等不安全行為,一經發現要協助有關部門嚴肅查處。

        12、學校要提前合理編排好學生接送車輛隨車管理員護送值班表,確保每天學生上(放)學乘車途中都有一至兩名責任心強的老師負責維護上、下車秩序,并跟車全程護送。跟車護送記錄必須在本人完成接送任務親筆簽字后方可交接,要做到前后銜接,一張不缺。

        13、學校要建立健全學生接送車輛安全管理臺帳,尤其要完善接送學生的'車輛車況、車輛行駛狀況、學生乘車情況、接送管理制度等臺帳資料,保證學生、駕駛員、隨車管理員、接送車等每天都有詳實的記錄。

        14,學校應向駕駛員提供場地開闊、路面平坦堅固、進出方便、標志鮮明的學生接送車輛專用停車場所,并明確每一輛接送車相對固定的停車地。

        15、學校一旦發現有拼裝車、報廢車、農用車、電瓶車、手扶拖拉機、小面的等不合法或不具備接送學生資質的車輛運載學生,要勸誡學生拒乘并立即報告中心學校和有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取締。

        16、認真制定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學校要針對學生接送途中可能發生的情況,提前制訂應急處置預案,確保一旦發生事故,能在最短的時間里最有效地組織搶救并進行善后處理。在第一時間內向當地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和職能部門上報事故情況,以便各職能部門根據實情來應對突發事件,保持社會穩定。

        17、學校每學期要組織對學生乘車管理人員進行考核考評。凡因責任心不強、工作不力和給學生接送車輛管理工作帶來消極影響的要給予適當的經濟、行政處罰,造成交通傷亡事故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依紀進行責任追究。

        18、突遇惡劣天氣及下大雪后道路滑,行車危險,校車停運。

        校園內車輛的管理制度 14

        為確保校車的安全運行,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按照市綜治辦、市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暨安全文明校園創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教育局、市交委、市公安局交管局《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校及幼兒園校車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制度:

        1、成立學校校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各部門主任為組員。負責領導、督促、檢查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每月進行一次校車運行情況檢查,并作好記載。

        2、簽訂校車租賃合同。聘用校車駕駛員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經交管部門進行資質審核合格。校車行車時間、路線和停靠站點,經交管部門審核確認后執行。

        3、建立校車檔案,并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建立教師跟車管理制度。派專人每日跟車,負責清點乘車人數、維護乘車秩序與安全。制止超員、無證駕駛和酒后駕駛。跟車教師必須認真填寫安全日志。

        5、定期對學生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學生交通安全意識,自覺遵守乘坐校車的相關規定。每學期不少于四次。

        6、經常督促駕駛員檢查車輛安全狀況,保障行車安全。組織駕駛員進行安全培訓,增強駕駛員安全責任感。每學期不少于兩次。

        7、建立交通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機制。

        校園內車輛的管理制度 15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學校行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各部門主任為組員。

        2、建立教師隨車制度。學校每一天有一名值日教師隨車,負責學生上下車、過馬路和行車過程中學生的秩序與安全。隨車教師務必認真填寫隨車記錄。

        3、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持續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于每小時5公里。

        (8)載送教職工和學生的車輛,行駛車速不準超過每小時50公里。

        4、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狀況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并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①無照駕駛。

        ②未經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管理部門及主管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后向管理部門報告。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后再視實際狀況由駕駛員與學校共同負擔。

        (5)發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后,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學校各負擔一半。

        5、汽車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資料,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持續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務必保證在不延誤解送學生的狀況下,進廠修理(特殊狀況例外)。

        (3)車輛需維修或保養時,應提前報告主管人,由主管報告總務主任,經主任同意并簽名即可。由主管記錄公里數,并會同司機一齊進廠,否則校方將不承認此款項。

        (4)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務必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主管、另安排檢修。

        6、司機接送學生規定

        (1)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接回學生,可在附近打電話通知家長,或者將學生送回學校。絕不能夠讓學生獨自回家。

        (2)若有家長要求司機在沿途增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司機可示意家長寫申請信,經主管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學生,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7、司機日常工作規定

        (1)除經常洗車輛,持續車廂內外清潔整齊外,也不準將車廂內的.垃圾拋棄在停車場上。

        (2)除早、晚接送學生外,司機務必持有主管簽署的《派車單》方可將校車駛出學校。否則后果自負。

        (3)除學生或主管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機不得私下允許其他人(包括教職員工)搭乘校車,否則將按學校有關規定懲處。

        (4)若司機于工作期間違反交通規則而遭交警處理,司機務必即時呈交案發報告,由總務處按狀況評估相關費用并由個人分擔相應部分。

        8、司機的職責

        (1)學校司機務必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一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車輛,以持續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不得將學生載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單據先由主管簽名,然后由總務處簽名,方有效。

        (5)司機發現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主管,主管報總務處,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未經批準不允許私自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

        (6)當車回來,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鎖好保險鎖。

        (7)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常檢查,整齊證件才出車。

        (8)晚間司機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點前務必睡覺(特殊狀況例外),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后駕車。

        (9)司機駕車必須要遵守交通規則,禮貌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校園內車輛的管理制度 16

        一、跟車老師必須在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名單,確認核實當日乘車名單及人數無誤后,方可上車。

        二、如有學生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點或改乘其它線路車輛,家長須提前通知學生校,跟車老師必須在當日記錄中做特別說明,以免遺漏。

        三、跟車老師在跟車過程中,必須對照乘車清單,確認每個站點上、落車的學生,并在每個相應的'名字后打勾確認。

        四、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前,必須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沒有一個學生被遺留在車上。

        五、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后,必須再次檢查乘車記錄,并在乘車表上簽名確認后,再請主任簽名每月底交辦公室備案。

        六、督促校車司機必須保持車輛勻速行駛,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駕駛的行為。

        七、檢查校車司機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確在各站點停靠,無論該站點是否有人上落。

        八、提醒校車司機必須在學生上車坐穩后,跟車老師示意可以開車后,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九、校車站點及乘車學生名單需變更時,由每條線路組長通知到該車所有跟車人員及司機。家長接送學生必須出示接送卡。

        為規范校車接送過程的管理,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避免錯接、漏接情況的發生,特制訂該制度。

        校園內車輛的管理制度 17

        1、定員:校車不得超56人

        幼兒校車的最大乘員數不超過45人;小學生校車和中小學生校車的最大乘員數應不超過56人。

        其中,幼兒校車每個幼兒的體重按30公斤計算,小學生校車每個學生的體重按48公斤計算,中小學生校車的每個學生的體重按53公斤計算,每個照管人員的體重按68公斤計算,駕駛員的體重按75公斤計算。

        2、、外觀:不得設置車外行李架

        新國標將校車分為輕型校車和大中型校車,輕型校車車長大于5米且小于等于6米,大中型校車車長大于6米且小于等于12米。

        校車車高不得大于3.7米,不得設置車外行李架,架鉸接客車和雙層客車不能作為專用校車使用。專用校車應安裝前、后保險杠。

        3、內飾:不得有凸起毛刺

        車內外不得有容易卡住幼兒和小學生手指的孔洞,不應存在可能致人員受傷的凸起、凹陷、尖角等缺陷。校車乘客門處應安裝高、低扶手,扶手上不應存在可能致傷的凸起、毛刺。

        乘客區側窗至少下部二分之一應封閉,所有車窗玻璃的可見光透射比應不小于50%,且不得張貼不透明和帶任何鏡面反光材料的色紙或隔熱紙。

        幼兒專用校車乘客區應采用平地板結構,除輪罩、檢修口蓋等的'局部結構凸起外,地板上不得有臺階。

        乘坐區、過道區和引道區域的地板覆蓋層應防滑、耐磨。

        4、車外頂:安裝校車標志燈

        校車應在車外頂部前后各安裝兩個黃色校車標志燈,前標志燈與車頂前部最邊緣的距離應不大于40厘米;后標志燈與車頂后部最邊緣的距離應不大于40厘米。燈具應有一個圓形透明燈罩且繞其垂直軸線360°發光。校車標志燈安裝后不應高出車頂蒙皮上表面20厘米。

        5、車后:粘貼“請停車等候”

        校車應在車后圍板外表面、后方車輛接近時可以看到的區域,清晰標示“請停車等候”及“當停車指示牌伸出時”紅色字樣。“當停車指示牌伸出時”字樣應在“請停車等候”字樣的下方;“請停車等候”字樣高度至少應為20厘米。“當停車指示牌伸出時”字樣高度至少為13厘米。

        6、空氣質量:安裝強制通風裝置

        如果不能自然通風則應安裝強制通風裝置。車內空氣中的成分應符合規定。

        允許采用具有殺菌、消除有害氣體功能的空氣凈化裝置達到空氣質量的要求。

        7、踏步:上車踏板不高于35厘米

        在車輛整備質量狀態下,從地面至乘客門的第一級踏步高度應不大于35厘米,其它各級踏步的高度應不大于25厘米。輕型專用校車的一級踏步深度應不小于23厘米,大中型專用校車應不小于30厘米。

        8、座椅:需為非折疊軟座椅

        幼兒及學生座椅應前向布置。駕駛員座椅所處的橫向垂直平面以前不得設置幼兒及學生座椅。幼兒及學生座椅在車輛橫向上最多采用“2+3”布置。

        幼兒及學生座椅不應是折疊座椅,每個幼兒及學生座椅應帶有靠背,靠背寬不應小于座墊寬度。幼兒及學生座椅應軟化。

        單人幼兒及學生座椅的座墊寬度應不小于38厘米。若為長條幼兒及學生座椅,應符合每人坐墊寬至少33厘米,坐墊深至少30厘米,坐墊高大于22厘米,靠背厚度至少4厘米。

        9、座間距:起碼50厘米寬

        《專用校車安全國家標準》要求,幼兒校車座椅的座間距應不小于50厘米,小學生校車座椅的座間距應不小于55厘米,中小學生校車座椅的座間距應不小于65厘米,照管人員的座間距應不小于65厘米。

        10、應急出口:左右至少各一個

        專用校車應只有一個乘客門并位于右側前后輪之間。為方便撤離和車外救助,車輛的左側、右側應至少各有一個出口。乘客區的前半部和后半部應至少各設一個出口。后圍應至少有一個出口。出口包括應急門、應急窗和頂部撤離艙口。大中型校車還應裝有頂部撤離艙口。

        11、照明:應配兩條照明線路

        車內照明應覆蓋全部乘客區、車組人員區。

        至少應有兩條內部照明線路,當一條線路出故障時不應影響另一條線路的照明。

        12、行駛記錄儀:具備衛星定位功能

        新國標要求,校車應安裝具有衛星定位功能的行駛記錄儀;行駛記錄儀的顯示部分應易于觀察,數據接口應便于移動存儲介質的插拔。

        校車應安裝車內和車外錄像監控系統,應有倒車語音提示系統。

        13、安保:配滅火器和急救箱

        乘員艙內應配備滅火器,應保證至少一個照管人員座椅附近和駕駛員座椅附近各有一只至少2公斤重的干粉滅火器。校車內應設計至少一個急救箱的安裝位置和安裝支架。急救箱安裝位置處應清晰標示“急救箱”或國際通用符號。

        針對現有校車規范及管理條例,國內廠家都對車型的配置及結構進行了升級。完全能符合國家最新校車國標標準。

        校園內車輛的管理制度 18

        威格幼兒教育中心校車安全管理制度為規范我園校車管理,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避免錯接、漏接情況的發生,特制訂該管理制度:

        一、駕駛員的職責及安全行車規定

        1、校車定時參加年檢和交管部門規定的審查。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每次車輛出發前,駕駛員需全面檢查車輛狀況正常后方可出發。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3、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疲勞駕車,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車內不準吸煙。

        5、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6、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由當事人負責。

        7、接送學生前20分鐘,司機應提前做好準備,隨時等候出車。

        8、司機要服從園長的安排,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9、司機出車執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立即通知學校。

        10、司機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11、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管理部門及主管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后再向管理部門報告。

        二、汽車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主管、另安排檢修。

        三、隨車照管員安全工作職責

        1、隨車照管員須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識。

        2、隨車照管員必須提前10分鐘上車,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幼兒名單,確認核實無誤后,方可上車。確保乘車幼兒安全落座,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3、隨車照管員要加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始終和司機保持密切合作,協調一致,對家長、幼兒態度和藹、細心周到,服務熱情。

        3、隨車照管員在開車前后及時開關車窗,以保障車內空氣流通,并根據氣候變化為幼兒上下車做到及時增減衣服。隨車照管員要時刻提醒幼兒,幼兒不要將頭手等身體的部分伸出窗外,窗戶不要打開的.過大。

        4、隨車照管員保證各班聯系單及幼兒園通知單,準時發給家長;并將幼兒服藥準確地帶回交到各班教師手中并簽字,保障幼兒及時服藥。

        5、隨車照管員要掌握幼兒尤其新入園幼兒的乘車起始、終點,對家長提出的線路更換和正確建議高度重視并及時反映,以便更好地解決而服務于家長。

        6、隨車照管員根據各車接送名單,接送幼兒的往返乘車并不準有幼兒漏上或錯上車的事故出現。

        7、車到園后,幼兒下車,隨車照管員與本班教師交接,清點本趟車上各班幼兒人數。送幼兒時車要靠邊停,隨車照管員要先看一下前后是否有車輛,確認無車輛時,隨車照管員要先下車后再讓幼兒下車,同時教育幼兒下車后不要奔跑,等車走后再走。

        8、家長應到站點接送幼兒,嚴禁讓幼兒獨自過公路,否則后果自負。隨車照管員應將幼兒親自交到家長手中方可離開。

        9、跟車老師必須對照乘車清單,確認每個站點上、下車的幼兒,并在每個相應的名字后打勾確認。幼兒缺席要及時與家長聯系。

        10、如有幼兒因特殊原因更改接、送點或改乘其它線路車輛,家長須提前通知幼兒園,隨車照管員必須在當日跟車記錄中做特別說明,以免遺漏。

        11、跟車老師在在跟車結束前,必須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幼兒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并在乘車表上簽名確認后,再請行政后勤主管簽名,每月底交行政后勤處備案。

        校園內車輛的管理制度 19

        第一條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根據實際情況和需求,制定包括交通現狀、服務學生人數、工作原則目標、校車運營模式、保障措施、實施步驟等內容的校車服務方案。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機制,并通過財政資助、稅費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按照規定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服務。

        財政資助所需資金按照國家規定分擔,由地方各級財政統籌安排。

        第五條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使用校車,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校車使用許可申請和相關材料。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征求同級相關部門意見,在法定時限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六條校車行駛路線需要跨越二個以上縣級行政區域的,學校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決定前,應當征求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意見,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學校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將批準文件抄送相關縣級人民政府。

        第七條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取得校車使用許可后,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校車標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核發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校車標牌不得涂改、轉讓、挪用于其他車輛。

        第八條校車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或者車輛、所有人、駕駛人發生變化的,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向原核發校車標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更換校車標牌。

        第九條校車達到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以及校車使用許可被吊銷的;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校車使用許可注銷或吊銷后5日內,自行拆除校車標志燈、停車指示標志,消除校車外觀標識,并將校車標牌交回原核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校車臨時無法正常運行的,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經向核發校車標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后,可以臨時調用其他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校車或有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并使用原校車標牌:

        (一)校車發生故障或者進行維修的;

        (二)校車進行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或安全技術檢驗的;

        (三)校車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因交通違法被查扣的;

        (四)校車駕駛人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駕駛校車的。

        第十一條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機構、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為校車檢驗提供預約服務、優先檢測等便利條件,并一次性告知車輛存在的問題。

        第十二條已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因情況變化不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注銷其校車駕駛資格,并通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

        第十三條校車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并開啟具有衛星定位功能的'汽車行駛記錄儀。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衛星定位汽車行駛記錄儀監控平臺,并與校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監控平臺聯網,對校車運行情況實時監控。縣級人民政府教育、交通運輸行政部門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校車運行情況進行監管。

        第十四條校車行駛路線應當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確實無法避開的,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對上述危險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標志、警告標牌。校車經過的道路出現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市道路管理機構等部門及時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五條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有校車服務需求的學校分布及校車運行情況進行統計,并配合同級交通運輸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市道路管理機構對設置校車停靠站點預告標識、校車停靠站點標牌和標線的數量及設置進行規劃。校車停靠站點、標識、標線的建設改造和日常維護費用,由縣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十六條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配備校車隨車照管人員,建立健全隨車照管人員崗位責任制度。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齡在20周歲以上,不超過50周歲;具備高中以上學歷,具有一定的組織溝通能力;

        (二)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

        (三)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四)無犯罪記錄。

        第十七條校車駕駛人應當協助隨車照管人員核實上下車人數;在校車停放時,確認車上乘員全部離車后方能關閉車門離開。

        第十八條校車發車前,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指派專人查驗校車,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不得放行:

        (一)無隨車照管人員的;

        (二)駕駛人與校車標牌載明的駕駛人不符的,但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駕駛人酒后或者嚴重身體不適駕駛校車的;

        (四)超過核載人數的;

        (五)有妨礙安全駕駛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學校應當掌握學生上下學乘車情況,勸導學生不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和非法營運車輛。

        第二十條違反《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涂改、轉讓校車標牌或將校車標牌挪用于其他車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注銷校車標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校車標牌用于接送小學生的其他載客汽車,可以繼續作為校車使用至20xx年xx月xx日。到期后,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注銷其校車使用許可,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在《專用校車安全技術條件》實施之日前購買的,符合《專用小學生校車安全技術條件》的小學生專用校車,自注冊登記之日起20xx年內,可以繼續作為校車使用。到期后,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注銷其校車使用許可,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

        第二十三條學前教育機構使用專用校車接送幼兒,參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校園內車輛的管理制度 20

        1、本校所用校車須為按照國家校車標準制造的中小學專用校車。

        2、本校校車必須取得公安機關頒發的校車接送牌,并注明行駛路線和編號,在進出校門時必須掛好。未載學生上路行駛時不得使用校車標牌、標志和停車指示標志。

        3、嚴禁酒后駕車,在接送學生時不準無校車駕駛資質的駕駛員代駕。

        4、不開違章車、斗氣車、故障車、英雄車。

        5、駕駛校車時需中、低速行駛,注意避讓,避免急剎,車門車廂未關閉不準啟動校車。

        6、按規定定期檢測校車,檢查、保養車輛,保持車況良好內部整潔不出臟車。

        7、駕駛員在行車過程中應保持注意力集中,不得有抽煙、進食、接聽手機、聊天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8、校車上路前必須對車輛的制動、轉向、照明、輪胎,安全門、座椅、安全帶等零部件是否存在安全問題進行排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上路行駛。

        9、校車駕駛員行車途中要注意車載各類儀表的工作情況,發動機、底盤是否存在異響、制動轉向系統是否正常。

        10、接送學生時需開啟gPS衛星車輛定位導航系統和3g實時監控系統。

        11、必須辦理50萬/座的校車座位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

        12、車輛未停穩時,禁止開門上下學生,并注意行人和其他車輛動向。

        13、校車接送學生遇雨、霧、冰、雪等惡劣天氣時應應加大車輛橫向及縱向距離。

        14、校車應在公安部門核準的'線路上行駛,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

        15、在核準線路上確有無法避開的危險路段,應提請道路或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標準對上述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裝置、限速標志、警告牌等。

        16、校車行駛速度不超過60公里,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或遇雨、雪、霧、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時速不超過20公里;在校內行車不超過5公里。

        17、校車隨車需帶好有效滅火器、安全錘、停車警告標志、急救箱、車內通道禁止堆放雜物保持暢通。

        18、校車禁止在接送學生途中進入加油站加油,應在空車時加足油料。

        19、校車上有學生、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

        20、副駕駛座位上不得安排學生乘坐。

        21、校內禁止鳴笛,禁止在校內設置禁行標志的路段行駛和停靠。

        校園內車輛的管理制度 21

        學校是學生密集、學生活動的公共場所,為了全校師生的安全,防止車輛進出學校造成安全事故,經學校研究決定,對進出校園的車輛加強安全管理,確保全校師生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學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校園內職工車輛規定

        1、教職工騎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進出校門時必須下車推行。

        2、機動車輛進出校門或在校內行駛時車速不得超過15公里/小時。

        3、學校上課期間在校內行駛的車輛不得鳴笛。

        4、課間期間機動車輛不得在校內行駛(學校公車有緊急會議例外)。

        5、上下學、課間學生較多時,在校園內使用自行車、電動自行車的教職工,要慢行或推行。

        6、 嚴禁教職工酒后在校內開車,必須遵守交通法規。

        7、 學校教職工的機動車輛應停放在規定的區域,不得停放在陡坡地帶,防止車輛自動滑行,造成安全事故。

        8、 學校教職工的'機動車輛,自己應妥善保管,嚴防盜竊事故發生。

        二、外來車輛的管理規定

        1、嚴禁報廢車、無牌無證車進入校園。

        2、接送學生的家長的車輛不得進入校園。

        3、嚴禁營運性質的出租車、摩托車、三輪車、大貨車進入校園。

        4、來校辦理公務的車輛進校,須經門衛值班人員同意并登記后方可進校。

        5、機動車輛進出校門,應自覺接受門衛值班人員的查詢;進校后車速不得超過15公里/小時;車輛必須停放在停車位,不得停放在公路的陡坡上,防止車輛自行滑行,造成安全事故。

        6、來校參加文體、教育教學等活動的車輛,誰組織誰負責安全。

        7、凡遇下課、放學等學生出入高峰期,外來車輛必須自覺停車,待學生疏散完后,方可繼續行駛。

        校園內車輛的管理制度 22

        近年來,隨著學校辦學規模的擴大,對外往來的增多,進入校園的公務車輛、教職工的私家車輛不斷增多。各類車輛頻繁進出,給校園管理帶來了壓力。為維護校園良好的教學、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師生員工人身安全和校園財產安全,減少各類事故發生,營建良好的校園環境和停車秩序,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訂本規定。

        一、本規定適用所有出入學校,并在校園內部通行的車輛。

        二、機動車輛的管理

        (一)車輛進出

        1、所有進入校門的機動車輛(含摩托車、電動車)必須減速緩行,進出校門應主動接受門衛查驗,經同意后登記,方可進出。本校教職工私家車、送貨車輛一律從后門進出。

        2、無牌無證車輛嚴禁進入校園。

        3、凡在校內舉辦的各種會議或活動的外單位車輛,由主辦單位提前一天向學校申請,經同意辦理手續后由學校通知門衛放行。相關科室人員須事先通知安保人員具體時間、路線等,避開學生上學放學和自由活動時間。

        4、禁止來校的其它外來機動車輛,任何來訪的車輛一律從后門入校。

        5、車輛載物出門,一律憑處室、部門負責人出門證明放行。

        6、特種車輛(公安、消防、救護、搶險)進出校門安保人員要主動疏導,確保暢通。

        (二)車輛行駛

        1、車輛進入校園后,禁止鳴笛,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小時;嚴禁超車;在遇學生上下課人流高峰時,機動車應主動避讓,嚴禁與學生爭道。

        2、嚴禁在校園內無證駕車,練車和試剎車;駕駛證照必須年檢有效,并與所駕駛的機動車型相符;嚴禁酒后駕駛。

        3、摩托車、電動車、助力車嚴禁在校園內行駛;上、下班使用者必須按指定位置停放。

        4、基建、維修等各類工程用車必須到相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發證后方可進出校園,且在工程區域內和指定路線上行駛。

        (三)車輛停放

        1、機動車輛須停放在指定地點,嚴禁在禁行區域和道路上亂停亂放。

        2、因辦理公務或來校指導工作等需要進入校園的機動車輛由學校保安人員指揮車輛按指定路線慢速行駛,停放在指定的地點。

        3、車輛停放時,須拉緊手剎、關閉電路、鎖好門窗以保安全。

        4、距離校門、路口、消防水栓15米內禁止停放各種車輛,確保消防通道的暢通。

        5、外單位車輛不得在校內停放過夜,特殊情況須經學校批準。

        三、非機動車輛的管理

        (一)進出校門的.非機動車必須證照齊全、手續完備。

        (二)進出校門時,須下車推行,載物出門時,憑物品出門證放行。

        (三)校園內禁止騎車帶人,不準雙手脫把或手中持物;不準扶身并騎,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駛。

        (四)所有非機動車應停放在指定地點有序停放,嚴禁亂停亂放。

        (五)學生自行車停放在校門外兩側指定地點,要鎖好。

        四、管理辦法

        (一)上學放學時,值日師生在校門口維持秩序,管制車輛。

        (二)進出校園的車輛,應自覺服從管理,凡違反本規定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按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違反交通法規造成后果的,由公安部門按交通法規有關條款處罰。

        (三)在校園內行駛的車輛,造成對學生傷害的負主要責任,并按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賠償。

        (四)對無牌無證,或擅自進入校園以及在禁止通行區域內行駛停放的各種車輛,除教育批評外,對其立即驅逐出校。

        (五)保衛工作人員負責檢查校園內的非機動車,對違規的車輛停放、行駛等,要做出相應的處理。無視校園規定的,加鎖暫扣,并按相關規定處理。

        (六)對違反規定不服從管理者,必須學習校內車輛管理規定后方可領取車輛,嚴重違規者除學習規定外,還須其交納費用,并交公安機關處理。

        五、附則

        1、此規定由學校校長室解釋并執行。

        2、本規定自2022年6月1日起執行,此前與本規定相抵觸者,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校園內車輛的管理制度 23

        為創建和諧安全文明校園,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上級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學校利用教師大會、年級會、班會和宣傳欄對師生做好校園交通安全的宣傳教育工作,使全體師生自覺成為學校安全管理的維護者和執行者,讓教職員工做遵守安全制度的表率。

        二、校門口嚴禁一切車輛停放。一般情況下,不提倡家長到校探望學生。

        三、安全值班教師在學生上、放學時嚴格按照學生上、放學的安全管理要求,認真履行職責,落實責任追究制。

        四、未經允許的外來車輛及人員一律不能進入校園。門衛請示學校有關負責人,經學校允許進入的車輛,門衛必須按照門衛制度對外來車輛及人員實行登記查驗制度。要查驗有效證件,嚴格登記手續,并認真檢查進出車輛及人員、物資的情況。進入校園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有效的'證件。嚴禁無牌無證的車輛進入校園。除特殊情況外,晚間23:00后不容許車輛進出校園。

        五、經批準進入校門的車輛,均應停放在指定的地點。確需進入校園裝卸貨物的,均須按規定的時間、速度行駛,不準在非停車區隨意停放。進入校園的車輛,行車、轉彎、后車要注意學生的動向。禁止超車、并行,禁止鳴喇叭,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規定校內行車的速度為5km/h以下。

        六、本校教職員工車輛進出校園時,按規定的速度行駛。車輛必須停放在教職工車位或停車場,不得搶占學校校車車位。

        七、禁止任何人在校園內學車試車。需要進入校園裝卸貨物的車輛不能在學生下課時間或活動時間進入校園。本校教職員工車輛進出校園,遇到有學生在道路上要停車避讓或慢速行進。

        八、不能組織學生在有車輛行駛的道路上體育課和開展其他集體活動。

        九、經批準舉辦的校內大型活動,須安排專人指揮車輛在指定位置有序停放。全校性大型活動和有重要領導、重要來賓出席的活動,由保衛人員統一組織安排車輛和交通管理。

        十、全體教職員工尤其是門衛必須對車輛的違規行為進行制止和對駕駛員進行教育。

        十一、各部門、各老師嚴守進出校園車輛管理制度,相關責任人要認真履行職責,實行層級責任追究制。

        校園內車輛的管理制度 24

        為了規范學校管理,嚴格學校出入制度,確保校園安全,維護校園教育教學工作正常秩序,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保安人員

        1.保安人員應嚴格執行學校及保安公司所制定的各項條例;遵守學校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2.嚴格履行職責,按時到崗,儀表端莊,講文明、懂禮貌,尊重家長、熱愛學生,使學校門衛成為社會、家長認可學校的良好窗口。

        3.保證校門交通疏導安全,確保師生出入安全。禁止大門左右附近設攤。

        4.禁止商販、產品推銷員、拾荒、乞討人員進入校園;禁止寵物進入校園。

        5.保安人員夜間當班者對22時至凌晨5時進出校園所有人員(含學校教職工)進行登記。

        6.雙休節假日期間,以及沒有上課階段,應對進出校園人員進行登記。

        7.認真做好報刊、雜志、信件的收發工作。

        二、人員出入

        1.外來人員進出校門,保安人員一要熱情相迎;二是做好有關登記。

        2.嚴格執行校外人員進出登記制度。家長和外單位人員來訪,應在門衛與學校相關人員電話確認后,作好登記記錄,注明來訪者姓名、單位、校方接待人、訪客證號碼、進校時間等方能進入學校,離校時,來訪者需在門衛處進行注銷登記。

        3.家長來校為孩子送學習用具等物品,原則上不進校園,由保安人員接待并代送。

        4.家長、親戚等中途帶小孩離校,必須憑班主任簽字同意后的'離校證明單方可離校,并保存此單以便日后查用。

        三、車輛出入

        1.學校校車和本校私車出入校門應主動示意讓其減速行駛。并要求進校車輛停放指定區域。

        2.本校教職工的自行車、電動車輛出入校門必須下車推行。要求進校自行車、電動車輛應停放在制定位置。

        3.外單位車輛原則上不得進校,也不得寄停校內。

        四、攜帶物品

        1.攜帶公物(如:建筑裝潢材料、儀器設備、工具器材、辦公用品、圖書等)出校門,憑學校相關領導簽字確認方可出校。

        2.攜帶私人大件物品(包括行李)出校,須憑學校主管領導簽發的出門單,經保安人員核對無誤后放行。

        五、對外接待和會客

        1.因公來校接洽業務、聯系工作的人員,憑介紹信或工作證辦理進校手續。離校時應交出會客單,會客單上應有被訪者簽名。

        2.凡來校參觀、訪問或集體活動的,應事先經相關部門領導批準,并事先通知保安。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過去凡與本制度不符的,一律以此為準。

        校園內車輛的管理制度 25

        小學(學校)車輛出入校園安全管理制度為了規范學校管理,嚴格學校出入制度,確保校園安全,維護校園教育教學工作正常秩序,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保安人員

        1.保安人員應嚴格執行學校及保安公司所制定的各項條例;遵守學校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2. 嚴格履行職責,按時到崗,儀表端莊,講文明、懂禮貌,尊重家長、熱愛學生,使學校門衛成為社會、家長認可學校的良好窗口。

        3. 保證校門交通疏導安全,確保師生出入安全。禁止大門左右附近設攤。

        4. 禁止商販、產品推銷員、拾荒、乞討人員進入校園;禁止寵物進入校園。

        5.保安人員夜間當班者對22時至凌晨5時進出校園所有人員(含學校教職工)進行登記。

        6. 雙休節假日期間,以及沒有上課階段,應對進出校園人員進行登記。

        7. 認真做好報刊、雜志、信件的收發工作。

        二、人員出入

        1.外來人員進出校門,保安人員一要熱情相迎;做好有關登記。

        2. 嚴格執行校外人員進出登記制度。

        家長和外單位人員來訪,應在門衛與學校相關人員電話確認后,作好登記記錄,注明來訪者姓名、單位、校方接待人、訪客證號碼、進校時間等方能進入學校,離校時,來訪者需在門衛處進行注銷登記。

        3. 家長來校為孩子送學習用具等物品,原則上不進校園,由保安人員接待并代送。

        4. 家長、親戚等中途帶小孩離校,必須憑班主任簽字同意后的離校證明單方可離校,并保存此單以便日后查用。

        三、車輛出入

        1.學校校車和本校私車出入校門應主動示意讓其減速行駛。并要求進校車輛停放指定區域。

        2. 本校教職工的自行車、電動車輛出入校門必須下車推行。要求進校自行車、電動車輛應停放在制定位置。

        3. 外單位車輛原則上不得進校,也不得寄停校內。

        四、攜帶物品

        1.攜帶公物(如:建筑裝潢材料、儀器設備、工具器材、辦公用品、圖書等)出校門,憑學校相關領導簽字確認方可出校。

        2. 攜帶私人大件物品(包括行李)出校,須憑學校主管領導簽發的出門單,經保安人員核對無誤后放行。

        五、對外接待和會客

        1.因公來校接洽業務、聯系工作的'人員,憑介紹信或工作證辦理進校手續。離校時應交出會客單,會客單上應有被訪者簽名。

        2.凡來校參觀、訪問或集體活動的,應事先經相關部門領導批準,并事先通知保安。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過去凡與本制度不符的,一律以此為準。

        校園內車輛的管理制度 26

        1、為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證師生安全和校園環境整潔,運轉流暢,制定本制度。

        2、校園正門只供人員出入,南門禁止車輛出入。所有自行車一律從東側門進出。

        3、車輛分類。出入校園的各類車輛分a、b、c、d四類。a 類為學校車輛,b類車為上級機關公務車輛,c類為教工私人車輛,d類為其它外來車輛。

        4、車輛管理。a、c兩類車須在后勤辦理登記手續,申領通行證,并將通行證放置在車內醒目位置;b、d兩類車輛出入校門必須自覺接受門衛查詢,主動出示證件,做好驗證登記工作,經保安人員許可后方能進入校園。

        5、進入校園的.車輛必須遵守交通規則,按路標行使,時速不得超過5公理,禁止鳴號。

        6、進入校園的車輛,必須服從指揮,按指定位置停放。

        7、禁止在校園內學習駕駛車輛和試車。

        8、外單位車輛不準進入校園停放過夜。

        9、校園對各類停放車輛只提供停車位置,車輛安全責任由車主自負。

        10、如果車輛在校內發生事故,相關人員必須第一時間電話報告校長或主管安全副校長,然后在學校統一指揮下實施處置,避免處置不當造成衍生事故。

        校園內車輛的管理制度 27

        為了創建“安全文明校園”,營造安全、和諧的環境,減少校園安全隱患,進一步加強校園車輛行駛、停放的管理,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校教職工機動車管理規定

        (一)教工車輛憑門證卡出入。(門證卡只限教師本人使用,不得外借,門證卡遺失要及時報告保衛科并按保衛科相關規定進行補辦)

        (二)在校園內駕駛汽車或摩托車時行駛速度控制在5km/h以內,有學生經過時要緩速或停止通行。

        (三)校內禁鳴喇叭,機動車一律不得進入學校田徑場、校園小路、草地,防止損壞環境、綠化。

        (四)車輛必須按規定的行駛路線行駛,不得隨意停放。

        摩托車停放在劃定的.教師車棚。汽車停放時請按所劃車位停放,停放整齊,不要橫置,不要停放在車位中間,以免妨礙他人停放。

        (五)駕駛員應鎖好機動車的車門,錢包、貴重物品不要放在車內。

        (六)機動車輛損壞公、私財物,違反交通規定,軋壞人行路面、草坪,發生交通事故等,必須照章賠償,并承擔相應責任。

        二、社會車輛進入學校的管理規定

        (一)社會車輛未經批準一律不準進入校園。不得停放在校門口。

        (二)需要進入校園的社會機動車輛,須經學校批準,在門衛室登記備案,并按指定的時間和路線慢速行駛,停放在指定的地點。進入校園內的所有人員、車輛均須遵守交通法規和本規定。

        經允許進入校園送貨、送菜的車輛時間限定每天:

        上午9:00-上午10:20

        (三)各種車輛進出校門均須服從值班、執勤人員指揮,自覺接受詢問、檢查;騎自行車進出校門時,應下車推行。

        (四)各種車輛進入校園后,不準鳴笛,不準在非停車區(校園大道,教學樓、學生宿舍樓、餐飲樓門口)隨意停放。

        (五)社會車輛在學生活動期間禁止入校。

        校園內車輛的管理制度 28

        為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證學校師生的人身安全。創建和諧安全文明校園,特制定車輛進出管理規定:

        一、外來車輛(含摩托車、電動車、自行車。下同),未經允許不得入校。

        二、食堂、超市等運送貨物的車輛和施工車輛確需入校的,由機動車輛所服務的部門派相關人員到門衛室填寫《外來機動車輛入校申請》經安全管理員批準,由保安人員辦理車輛登記手續后方可進校。

        三、車輛入校后,機動車輛所服務的部門必須派本部門人員進行管理,保證車輛在校內遵照學校道路交通指示標志行駛,按學校門崗工作人員指定的λ置停泊。

        四、機動車輛進入校園后,必須減速慢行(時速不得超過x小時x公里),禁止鳴笛。保證學生的人身安全和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課間和學生在校園集合、列隊時,不允許任何車輛在校園內行駛,放學時任何車輛不得進出。

        五、機動車出校門時必須將所服務部門填寫的《外來機動車出校回執》交給保安人員并停車接受檢查。

        六、不得在校內學習開車或試剎車,禁止無證或酒后駕駛車輛。校園道路上嚴禁停泊車輛,不得阻塞交通。

        七、本校教職工的個人機動車及學校公車進入校門后,將車輛按規定停放。本校教職工若在校園內反本制度而出現任何交通事故,一切后果由當事人承擔,扣發當月績效工資并按情況追究當事人責任。

        八、客運出租車未經允許禁止進入校園。特殊情況可由保安請示安全管理員,經安全管理員批準,填寫《外來機動車輛入校申請》后方可進校。

        九、校門通道禁止停放任何車輛,家長接送孩子的車輛一律不得進入學校。

        十、消防車、救護車需出入學校執行任務的,保安應及時放行并指明路徑。

        十一、由學校相關部門組織的有校外人員參加的活動,如果參加活動的車輛較多或者情況特殊,學校組織部門應事前做好預案,將活動時間、地點和車輛情況提前告知安全管理員,并協助安全管理員做好車輛停放的管理工作。

        十二、全校師生騎自行車出入校門口必須下車推行,進入校園后不準騎車。自行車必須停放在指定地點,不得隨意亂停亂放。

        十三、如有υ反學校《車輛進出校園管理制度》的行為,經勸阻教育不聽者,門衛或相關人員要立即向學校安全管理負責人(或安全管理員)報告,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保護學校師生的安全。

        十四、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生效。

        校園內車輛的管理制度 29

        1.學生騎自行車到校,要到德育處辦理手續。

        2.進入校園內的自行車、摩托車、小車,實行分散定位停放管理。車輛持有者必須按學校規定,分別停放到指定的車棚、場地去,嚴禁亂停亂放。

        3.車輛進棚必須自行加鎖,整齊停放。車簍內不要存放任何個人用品。

        4.在校園內一般提倡推車行走,騎車者應放慢速度,防止撞人。

        5.不準任何人偷騎他人車輛,未經本人同意開他人車鎖的視為偷竊行為。

        6.發現自行車被盜,失主應及時報告校門衛室、政教處、總務處協同查處。

        校園內車輛的'管理制度 30

        1、為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證師生安全和校園環境整潔,運轉流暢,制定本制度。

        2、校園正門只供人員出入,南門禁止車輛出入。所有自行車一律從東側門進出。

        3、車輛分類。出入校園的各類車輛分a、b、c、d四類。a 類為學校車輛,b類車為上級機關公務車輛,c類為教工私人車輛,d類為其它外來車輛。

        4、車輛管理。a、c兩類車須在后勤辦理登記手續,申領通行證,并將通行證放置在車內醒目位置;b、d兩類車輛出入校門必須自覺接受門衛查詢,主動出示證件,做好驗證登記工作,經保安人員許可后方能進入校園。

        5、進入校園的車輛必須遵守交通規則,按路標行使,時速不得超過5公理,禁止鳴號。

        6、進入校園的車輛,必須服從指揮,按指定位置停放。

        7、禁止在校園內學習駕駛車輛和試車。

        8、外單位車輛不準進入校園停放過夜。

        9、校園對各類停放車輛只提供停車位置,車輛安全責任由車主自負。

        10、如果車輛在校內發生事故,相關人員必須第一時間電話報告校長或主管安全副校長,然后在學校統一指揮下實施處置,避免處置不當造成衍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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