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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員聘用制度

      時間:2024-10-23 22:49:37 澤彪 制度 我要投稿

      人員聘用制度(精選21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人員聘用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人員聘用制度(精選21篇)

        人員聘用制度 1

        一、全院實行:

        “院長負責制、全員聘任制、落聘待崗制、綜合目標管理責任制、工資浮動制”的內部管理機制。

        二、科主任、護士長聘用制度:

        ㈠各科主任、護士長于每年12月初寫出個人本年度工作述職報告,在醫院組織的.全體科主任、護士長會議上做匯報,并將個人述職報告上交院辦公室。

        ㈡醫院每年組織有關人員深入到職工中從德、能、勤、績、廉等方面通過民主測評打分、征求職工意見建議、考試等方式對科主任、護士長進行考核,將考核結果記錄在案并公示。

        ㈢院長每3年根據每年科主任、護士長的考核結果和平時的管理能力、技術能力、工作成效等對科主任、護士長進行聘用一次,能者上,庸者下,空缺的職務實行全院范圍競聘上崗制(詳見醫院“中層干部及后備人才競聘上崗制度”)。

        三、職工聘用制度:

        每年底對全院職工從德、能、勤、績、廉等方面進行考核,評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由院長和各科主任、護士長根據考核等次和平時的工作表現、技術水平、工作成績等每兩年進行聘用一次。無科室聘用的人員待崗,自行在院內外聯系接收單位。

        四、重點崗位人員聘用制度:

        藥械科、總務科、財務科等有關崗位的人員醫院每年底從德、能、勤、績、廉等方面進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每年聘用一次;藥械科主任、庫房保管、各藥房小組長原則上每兩年輪崗一次。

        五、各科主任、護士長及全院職工的崗位聘用工作具體由院辦公室牽頭,醫務科、護理部協作組織有關人員實施。

        人員聘用制度 2

        為了加強對我院聘用人員的規范化管理,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意見:

        第一條聘用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2、遵紀守法,作風正派,品行端正;

        3、具有適合本崗位工作需要文化程度和能力水平;

        4、身體健康、五官端正;

        第二條聘用人員的聘用

        1、根據工作崗位需要聘用臨時人員。聘用臨時人員實行公開招聘,符合條件的,經考試、審核,由院黨組研究決定聘用。

        2、聘用人員必須與本院簽訂用工協議。

        3、聘用人員上崗前必須試用1個月,試用期間不發工資。

        4、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交納500元風險抵押金,抵押金由院財務統一管理。

        5、用工協議一年一簽。根據法院工作情況,如果協議期滿后不再續簽,視為不聘。因工作需要,需要繼續聘用的`,由政治處提交院黨組會議同意,方可續訂。

        6、聘用人員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不符合聘用條件;

        (2)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勝任工作的;

        (3)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不聽從指揮、不服從管理,完不成規定任務的;

        (5)嚴重失職,徇私舞弊,從事損害法院聲譽、法院形象的,或未經單位批準從事其它活動,不能正常工作的;

        第三條對聘用人員的管理

        1、聘用人員必須遵守院內各項規章制度。

        2、聘用人員的工資待遇由院黨組研究決定。

        3、聘用人員的福利參照正式工作人員減半發放。

        4、院里原則上不負責安排聘用人員住宿。

        5、聘用人員工資由政治處造表,院長簽發,院財務發放。

        6、每半年參照《國家公務員考核暫行規定》對聘用人員進行民主測評一次,分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格次。聘用人員優秀數額按30%核定,由院黨組根據民主測評情況研究確定考核格次。按優秀、合格設立優秀獎和滿意獎,給予獎勵,具體獎勵標準由院黨組研究決定。一次不合格的人員予以警告,連續兩次不合格的人員予以解聘。

        7、因聘用人員個人過錯造成損失的,由本人承擔責任。

        8、無違法違紀和過錯責任的,用工協議解除時退還風險抵押金。

        人員聘用制度 3

        第一條對專業技術人中的培養應立足于本院,對一些本院緊缺的專業技術人員,招聘解決。

        第二條人事處審核資格(身份證、畢業證書、執業證書、資格證書、職稱證書),遞交院長辦公會議討論確定試聘期限、崗位職責、經濟待遇等。

        第三條醫務處(護理部)或所在科室對其業務考核并復核其資格。

        第四條考核合格者,各職能科室交院部簽署意見同意錄用。

        第五條體檢。

        第六條按專業進行崗前培訓。

        第七條試聘期一般不得低于三個月,試聘期過后,相關職能部門應對試聘人員的業務能力做出書面的`評定,由分管院長遞交院長辦公會議討論正式聘用事宜。

        您

        第八條同意正式聘用后,由人事與應聘人員簽訂相應的聘用合同。

        第九條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執業醫師》等有關規定,報當地衛生局審批或備案。

        人員聘用制度 4

        隨著學校辦學規模擴大,學校編制緊缺,特別是工勤崗位編制極少,為提升學校管理品牌,根據學校發展需要和整體部署,規范工勤崗位服務行為,依照國家用人相關政策,結合我校工勤崗位工作實際,特制定我校工勤崗位人員管理制度。本制度適用全校工勤崗位人員。

        一、指導思想:

        通過建立崗位管理制度和人員聘用制度,創新管理體制,轉換用人機制,整合人才資源,實現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的轉變,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轉變,調動工勤崗位人員的積極性,促進工勤崗位的規范管理。

        二、基本原則:

        堅持科學設崗、宏觀調控的原則;堅持優化結構、精干高效的原則;堅持按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則;堅持平穩實施、穩步推進的原則。

        三、崗位設置:

        根據我校工勤崗位需求實際,主要設置生活教師、保安等管理崗位、服務性崗位。

        四、招聘辦法:

        1、成立招聘機構,由校長牽頭,分管校長組織相關處室負責人實施招聘工作。

        2、編制發布競聘公告、競聘須知、競聘議程、工勤崗位人員聘用合同、服務經營合同。

        3、組織參聘人員報名登記、印制競聘相關表冊、審查競聘人員資格和組織落實工勤崗位人員公開招聘會,根據競聘辦法確定符合條件的中選人。

        4、落實中選工勤崗位人員租金收繳、合同簽訂、資產交接和合同期間的管理。

        五、聘用及解聘:

        1、聘用:學校與受聘工勤管理崗位的人員簽訂聘用合同,明確受聘崗位職責要求、工作條件、工資待遇、崗位紀律、聘用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的條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內容。

        2、管理:工勤崗位人員均實行合同管理,合同期滿后未續聘,合同自行終止。合同期限:工勤管理崗位人員的聘用期、服務崗位人員的經營期均以年為單位,簽訂合同。合同期滿,經本人申請,學校考核合格,在雙方同意的前提下,補齊手續后可續簽合同,否則解除合同。

        3、解聘:合同期內聘用人員有違反國家國家法律、法規并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合同自行終止。違反學校規定(生活教師從事經營活動,服務人員從事經營范圍以外的項目等違規行為)予以解聘。

        六、崗位職責及工作考核:

        生活教師崗位職責及工作考核由德育處負責制定實施;保安人員崗位職責及工作考核由安檢室負責制定實施;后勤服務人員職責及工作考核由總務處負責制定實施。

        七、工資待遇:

        1、生活教師、保安人員的待遇按照學校臨聘人員待遇標準執行。

        2、服務崗位人員以學校設置的崗位為平臺,按照學校規定通過給學生洗補衣物、手機充電、燒開水、吹頭發等服務方式獲取相應的報酬

        人員聘用制度 5

        一、成立聘用工作機構,加強聘用工作領導

        為了扎實有效地推進我單位事業單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克服改革中出現的各種矛盾和困難,實現改革有領導、有組織、有計劃地順利實施,決定成立**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由單位主任為組長,班子成員、股室負責人、下屬管理處、電站主任為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人秘股),作為**聘用制度日常辦事部門,負責落實本單位人員聘用制方案的實施。

        二、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實際,實施人員聘用制度

        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在事業單位全面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把聘用制度作為事業單位一項基本的用人制度。通過推行聘用制度,實現用人的公開、公平、公正,促進單位自主用人,保障職工自主擇業,維護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事業單位及工作人員要按照《廣州市貫徹》和市有關文件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由市政府人事部門統一印制的聘用合同書,確定單位和個人的人事關系,明確單位與被聘人員的責、權、利,逐步實現事業單位內部管理合同化、規范化。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由單純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轉變,由行政依附關系向平等人事主體轉變,由國家用人向單位用人轉變,打破事業單位長期形成的人員能進不能出,職務能上不能下,待遇能升不能降的用人機制。

        三、主要內容和實施步驟

        1、擬定實施方案

        人員聘用制度是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關系到干部、職工的切身利益和**發展及穩定大局的問題。因此,在動員學習,宣傳發動的基礎上,單位制定了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實施方案,并于XX年11月報送主管局審核后上報市人事局審批。

        2、設崗原則

        按照科學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則,按照因事設崗、競聘上崗的思路,打破干部身份終身制,建立崗位公開招聘、簽訂聘用合同、定期考核和解聘辭聘等制度的崗位管理機制,引入競爭激勵機制,逐步建立起新型的用人管理制度。

        3、定崗定員

        在前期開展崗位分類調研、初步掌握現有工作資源概況的基礎上,結合當前工作需要和賦予將來發展以一定的前瞻性,按需設崗,因事定崗,以崗定人。具體崗位,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分為管理人員崗位、專業技術人員崗位、電廠運行值班崗位和工勤人員崗位。

        4、簽訂合同

        各崗位聘用的人員競爭上崗確定后,即與本單位簽訂聘用三年合同。由本單位法人與干部職工簽訂聘用合同。合同內容按人事局編制的版本,規定雙方的權利、責任、義務的應體現崗位特點,具體包括崗位職責、工作任務、目標、聘用期限,聘期內的工資福利待遇,違約責任等。

        目前,我單位已順利完成了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改革各項工作。通過宣傳發動,加強領導,制定方案,科學設崗,使單位的干部職工的積極性進一步加強,但改革任務十分艱巨,聘后管理有待進一步完善各項配套措施,把改革不斷引向深入,使單位更具生機活力。

        人員聘用制度 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臨時聘用人員的聘用與管理,依法保障臨時聘用人員和用工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我辦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我辦臨時聘用人員實行勞務派遣制度。由我辦選定勞務派遣機構,與之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委托其提供勞務派遣服務。

        本辦法所指臨時聘用人員,是因工作需要,由勞務派遣機構統一派遣、經我辦同意接受、使用期限在一個月以上的人員。臨時聘用人員與勞務派遣機構是法律上的勞動關系,受勞務派遣機構派遣到我辦工作。我辦與臨時聘用人員是勞務關系。

        第三條辦機關各處(中心)聘用臨時聘用人員,實行嚴格的崗位聘用計劃管理。崗位聘用計劃由機關黨委(人事處)與用人單位(處、中心)協商,確定臨時聘用人員的數量,報辦黨組審定。

        第四條臨時聘用人員由勞務派遣機構統一派遣,派遣員工可通過兩種方式確定:一是由我辦選定合適人選,推薦給勞務派遣機構招聘后派遣至我辦;二是勞務派遣機構按照我辦提出的用工數量、崗位要求和聘用條件等招聘員工,經我辦認可后聘為其員工并派遣至我辦。

        第二章聘用范圍和條件

        第五條崗位聘用計劃主要用于汽車駕駛員、打字員等工勤崗位。個別技術性、專業性強的崗位,計劃從嚴掌握。涉密和重要業務部門及崗位不聘用臨時聘用人員。

        第六條臨時聘用人員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并具備聘用崗位所應有的基本素質、勞動技能。技術性、專業性強的崗位還應同時具備其它資格條件。

        第三章聘用程序

        第七條凡擬聘用臨時聘用人員的處(中心),根據崗位聘用計劃,商機關黨委(人事處)提出具體方案,報辦黨組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第八條經批準同意聘用的人員,由勞務派遣機構辦理相關手續派遣至我辦工作。勞務派遣機構、派遣員工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我辦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書》。派遣員工需填寫《湖南省編辦臨時聘用人員登記表》,并提交個人身份證復印件、身體健康證明和計劃生育證明,以及其它需要提交的相關證件。臨時聘用人員在上崗前按自愿、平等、協商的'原則,與用人單位(處、中心)簽訂《上崗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責任。

        第四章臨時聘用人員的管理

        第九條臨時聘用人員在我辦工作期間,須遵守我辦的各項規章制度與工作紀律,由我辦機關黨委(人事處)集中統一管理,日常管理和考核由各用人單位(處、中心)具體負責。

        第十條各用人單位(處、中心)應加強對臨時聘用人員的教育培訓,不斷提高其綜合素質,增強其服務技能,積極引導其愛崗敬業,努力工作,不斷提高服務質量。

        第十一條臨時聘用人員可將黨(團)組織和工會會員關系轉入我辦,參加我辦黨(團)組織和工會活動。

        第十二條臨時聘用人員在勞務派遣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我辦可通知勞務派遣機構解除勞務關系:

        (一)在試用期內不符合我辦工作要求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我辦規章制度,影響工作秩序的;

        (三)違反工作規程,損壞公共財務,造成經濟損失的;

        (四)服務態度惡劣,影響機構編制部門形象的;

        (五)有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等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

        (六)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或犯有其它嚴重錯誤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其它應解除勞務關系的情形。

        第十三條臨時聘用人員因個人原因申請提前解除派遣關系的,應提前30日向我辦寫出書面申請,經我辦批準并辦理完交接手續后,方可解除派遣關系。

        第五章工資保險及福利待遇

        第十四條我辦根據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政策及臨時聘用人員承擔的工作,商勞務派遣機構確定其工資待遇。

        第十五條我辦按時將臨時聘用人員的工資撥付到勞務派遣機構,由勞務派遣機構發放給臨時聘用人員。

        第十六條我辦根據湖南省和長沙市有關政策為臨時聘用人員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金等社會保險,并將應繳費用撥付到勞務派遣機構,由勞務派遣機構負責辦理繳納手續。由臨時聘用人員承擔部分由勞務派遣機構代扣代繳。

        第十七條臨時聘用人員須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由勞務派遣機構代扣代繳。

        第十八條臨時聘用人員的醫療費用、非因公意外傷害事故所產生的費用由本人承擔。工傷事故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地方有關政策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雙方正式簽定的《勞務派遣協議書》、《上崗協議》辦理。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我辦機關黨委(人事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人員聘用制度 7

        為了進一步加強聘用工作人員的管理工作,規范辦事程序,健全管理制度,保障用人單位和聘用人員的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單位實際,制訂本制度。

        第一條聘用人員一律實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根據每年年終對聘用人員的考核情況一年一聘,逐年簽訂。

        第二條聘用堅持公開、公正、德才兼備、擇優聘用的原則。

        第三條聘用制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誠實守信,品行兼優,身體健康,無違紀違法記錄;

        (二)聘用人員的文化程度、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根據工作崗位確定;

        (三)身體健康,能適應崗位工作要求;

        (四)聘用崗位所要求的其它條件。

        第四條人員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應聘人員申請應聘相應崗位;

        (二)相關崗位科室部門負責人審核基本條件并報經單位領導批準;

        (三)試用期三個月;

        (四)試用期滿,科室負責人填寫試用報告上報單位領導;

        (五)試用合格者與單位簽訂聘用合同。

        第五條聘用制人員崗位要求:

        (一)專業技術崗位:

        1、能嚴格服從各級領導的管理與指導,完成崗位工作任務;

        2、具有與聘用崗位相應的文化和業務知識;

        3、有一定的工作經驗,能夠獨當一面,熟練操作計算機;

        4、盡職盡責,能與單位領導主動密切配合,不斷吸取工作經驗,協助做好各項工作;

        5、嚴禁以任何借口向服務對象索要錢財、禮品等,一經發現,從重處罰,直至辭退;

        6、承辦領導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財務崗位:

        1、能嚴格服從各級領導的管理與指導,完成崗位工作任務;

        2、負責每天的會計工作,審核費用報銷單、請款計劃單,監督核實銀行票據、現金票據、出入庫單、銷售日報表等;

        3、審核票據后及時進行會計賬務處理;

        4、月末進行盤點、核實數據;

        5、月末結賬,編制財務會計報表及會計報表附注;

        6、負責每月的納稅申報工作;

        7、負責將憑證整理裝訂成冊,并進行歸檔保存;

        8、嚴禁私自截留現金、貴重物品等,一經發現,從重處罰,直至辭退,同時追究其法律責任;

        9、承辦領導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臨時性崗位:

        1、能嚴格服從各級領導的管理與指導,完成崗位工作任務;

        2、認真履行服務職能,嚴格遵守辦公室日常辦公制度;

        3、認真履行后勤保障工作;

        4、嚴格執行單位全體人員的日常考勤工作;

        5、承辦領導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首次聘期滿考核優秀的,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簽訂續聘合同,續聘合同要在聘用期滿前1個月辦理。

        第七條聘用合同簽訂后,單位和聘用人員應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內容。在合同有效期內,簽約雙方可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對合同加以變更或修改,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時,除法律、法規以外,雙方必須按合同的規定履行義務。

        第八條單位為聘用人員建立個人臨時檔案。簽訂正式聘用合同的聘用人員應將學歷學位證書原件、職稱證書原件、身份證復印件交予辦公室存檔,所有證件在聘用人員離職時歸還。

        第九條單位為聘用人員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金,應由本人承擔部分由單位財務直接從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十條聘用人員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條款,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崗位工作任務。

        第十一條聘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合同關系。

        (一)聘用人員在應聘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采取不正當手段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能繼續履行崗位職責的;

        (三)不履行聘用合同條款的;

        (四)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的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30天的;

        (五)嚴重違反工作規定或單位規章制度,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違法亂紀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嚴重違背職業道德造成極壞影響的;

        (七)違犯法律,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第十二條不論是解除還是終止聘用合同,聘用人員均須在歸還單位財物、辦理工作移交手續后方可離崗;擔任財務管理工作的人員,還應經單位審計后方可離崗,否則單位追究其責任。

        第十三條聘用人員應嚴格執行單位考勤制度,擅自缺勤或無故離崗者按曠工處理。事假、病假、婚假、喪假等,嚴格按照單位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聘用人員應顧全大局,維護單位整體利益,不得無事生非、造謠惑眾,不得貶低、損毀單位聲譽,不得參與非法組織。否則,追究當事人責任。未盡事宜由局務會研究決定后另行補充完善。

        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實施。

        人員聘用制度 8

        為進一步規范聘用人員管理,切實保障聘用人員合法權益,充分調動其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中心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聘用方式和待遇

        (一)聘用方式:

        1、確定招聘計劃:根據各科室工作需要確定招聘計劃。

        2、確定任職資格:根據招聘計劃確定招聘對象崗位職責。

        3、采取外部招聘方式:出現職位空缺需對外招聘人才時,科室上報招聘計劃至中心委員會及中心支部委員會進行討論,討論通過后向上級部門進行申請,經上級部門審批通過從社會中選拔人員。

        4、招聘方式可采用公開招聘、個人推薦等方式進行。

        5、入職培訓:新員工入職后,由辦公室協助用人科室安排入職前培訓,使員工盡快適應工作環境。

        6、轉正:試用期滿xx個月考核合格者,經中心委員會討論通過后正式聘用并簽訂勞動合同。

        (二)待遇:

        1、聘用人員聘用期為三年一聘用,實行年度考核,三年考核合格可續聘。

        2、聘用人員的待遇按聘用年限、崗位性質和績效情況,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向關鍵崗位和特殊崗位傾斜。

        3、所有聘用人員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簽訂勞動合同后,按照單位和個人按比例共同交納的方式交納“五險一金”即:養老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4、所有聘用人員加入本單位工會成為會員,享受在編在崗人員同等福利待遇。

        5、所有聘用人員在本單位工作滿xx年以上(含xx年),遵守本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且考核合格者,經中心委員會討論通過后享受同崗同酬(等同于單位新進在編人員)待遇。

        二、范圍和對象

        本制度適用于本單位所有聘用人員的考核和薪資管理。

        三、薪酬結構

        聘用人員實行崗位績效薪酬制度。崗位績效薪酬由基本工資、工齡工資、學歷工資、職稱工資、獎金和其他津補貼(即降溫費和烤火費)六部分組成。

        1、基本工資:聘用人員均實行一定期限的試用期。試用期限原則上為xx個月。聘用人員試用期滿后,經考核合格予以正式聘用,試用期工資每月xxx元(其中包含衛生費即婦女費、學歷工資、職稱工資以及防疫津貼),適用期滿合格,簽訂勞動合同后辦理的“五險一金”,該費用包括在工資中。

        2、工齡工資:工齡工資主要體現臨時聘用人員的工作年限積累,以進入單位工作當月起計算。具體標準為:試用期滿后,每年考核合格,在相同的工作崗位上付出了與別人同樣的勞動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業績,按每年增加xx元的標準加薪直到滿xx年。對在單位特殊崗位的聘用人員,經中心委員會研究另行確定。

        3、學歷工資:中專學歷在基本工資基礎上加薪xxx元;第一學歷為中專學歷,后經考試獲得大專學歷且官方認可,并能提供官方認可的證明,將證書復印件及證明材料交至辦公室核查通過,在基礎工資上加薪xxx元;第一學歷為中專或大專學歷,后經考試獲得本科學歷且官方認可,并能提供官方認可的證明,將證書復印件及證明材料交至辦公室核查通過,在基礎工資上加薪xxx元。

        4、職稱工資:取得初級(士級)職稱的在基本工資基礎上加薪xxx元;經考試獲得師級職稱并將證書復印件交至辦公室核查通過,在基礎工資上加薪xxx元;經考試獲得中級職稱并將證書復印件交至辦公室核查通過,在基礎工資上加薪400元。

        5、獎金:獎金主要體現臨時聘用人員崗位貢獻。獎金一般體現為年終獎金,由本單位中心委員會研究討論決定。

        6、其他津補貼:試用期滿,參照國家及婦聯相關規定發放烤火費、降溫費及婦女費。

        四、工作紀律

        請假程序:所有人員請假須寫請假條,假條報辦公室保存并登記備案,1天以內(含1天)由科主任批準,假條報辦公室登記備案;3天之內(含3天)由分管領導任批準,假條報辦公室登記備案;3天以上報書記、主任批準(科室安排好工作),假條報辦公室登記備案。事、病假期及其他特殊情況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規定執行。請假人員假期結束后,上班時必須到辦公室進行銷假登記。無特殊情況任何人不得以電話形式請假,如有突發情況來不及請假,請假人員可電話聯系科主任/分管領導/本單位主要領導口頭請假,當天由同事按請假程序代請假,并將請假單交至辦公室存檔備案。員工若無特殊情況,以電話方式請假視為無效請假,按曠工處理。

        產假:根據《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相關規定,對符合規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增加產假xx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xx日,符合江西省相關規定生育的女性將至少可休xx日產假。

        年休假:職工累計工作已滿x年不滿x年的,年休假x天;已滿x年不滿2年的,年休假x天;已滿xx年的,年休假x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節假日因工作需要安排臨時加班或值班,按國家規定予以補休。特殊情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五、聘用人員職責

        應用預防醫學等相關理論、技術,結合工作崗位的實際,履行職務,完成指定的具體業務工作,制定和執行計劃,進行工作總結。

        六、聘用人員考核

        1、根據“誰用人,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各用人科室必須承擔本科室聘人員的教育、管理、使用、培訓等責任,加強聘用人員的日常考勤、考核等工作。

        2、聘用人員實行平時考核與年終考核相結合的方式,主管科室負責對聘用人員進行工作指導、培訓、考核及日常管理,并對該同志年度履行職責和遵守規章制度情況進行綜合評定。

        3、辦公室負責聘用人員總體日常考核、紀律監督。

        4。所有聘用人員實行年度考核制度,每年由分管科所室隊負責人依據履行職責和遵守規章制度情況做出綜合評價,交由辦公室匯總后統一交主要領導審核簽字,以此作為工資發放的主要依據。

        5、聘用人員每年病假期間的工資支付,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七、聘用人員解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江西省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相關內容及本單位工作實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本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勞動者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違反規定、損害單位形象或造成重大影響的。

        5、勞動者不服從單位領導或科所室隊負責人工作安排的。

        6、勞動者恣意制造內部矛盾,影響單位團結,不遵守單位各項規章制度及管理的。

        7、勞動者月累計遲到(早退)xx次或不履行請假手續、當月累計曠工7天者,無特殊情況一年內病事假累計超過xx天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9、勞動者因工作出現重大失誤受到處分的。

        凡出現上述情形之一者,單位可無條件予以解聘。

        本制度自20xx年起執行。

        說明:后期若有修訂以最新修訂版為準。

        人員聘用制度 9

        由于我公司屬于技術單位,公司在每一位員工入職初期,投入了一定的人力和財力等進行了培訓,為了公司的發展和人才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是被公司錄用的員工,公司無償提供崗前培訓,員工需遵守公司的一切規章制度。

        二、員工正常情況下上班時間8小時,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測繪行業由于其特殊的.性質,與工程項目的交付日期限制,工作時間依據當時所處情況隨時調整。

        三,公司對于積極維護公司集體利益,對生產技術或管理提出具體改進方案和合理建議,公司采納有成效者和對于在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員工公司給予獎勵;對于玩忽職守,不遵守公司規章制度的員工,公司有權隨時辭退,對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有權依據相關規定追究。

        四、凡是被公司錄用的員工,需簽訂半年以上用工合同。公司根據公司項目對新進員工提供崗前培訓,在參加項目未結束前員工不得中途辭工,如若員工私自離崗,私自終止勞動合同,公司將停發工資,并追究因此給公司帶來的經濟損失;工作時間不滿二個月主動提出辭職或者不能勝任工作被公司解雇,公司將扣除招聘、培訓等費用后結算

        五,員工在辭職前應向公司相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獲得批準后,移交完相關手續,方可到財務部門結算工資。

        人員聘用制度 10

        一、總體要求:

        全局上下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增強臨時聘用人員管理工作的緊迫性和必要性。當前,各單位、各部門要把加強臨時聘用人員管理作為深化機關作風建設,推動全民創業活動的一項重要內容來抓,確保臨時聘用人員隊伍的作風與工商機關的作風建設相適應,在工作中始終保持工商部門應有的良好形象。

        二、壓縮人員,控制人數。

        在現有人員數量的基礎上,本著實事求是、分類對待的原則,逐步減少臨時聘用人員的數量,確保三年內達到省、市局規定的要求。

        三、加強教育,嚴格管理。

        一是要與在職在編工商干部一樣,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加強行為規范教育,加強國家局、省局“六條禁令”的學習教育,加強對工商部門內部管理制度的學習教育,提高他們遵紀守法的自覺性。

        二是強化約束,抓好督查。對照各項規章制度,凡是在聘用期內發現有違紀違規行為的,堅決予以辭退。

        三是嚴格控制臨時聘用人員人數,對確實需要使用臨時人員的`,各分局要做到計劃在前,審批在先,不得擅自聘用,錄用過程中,要嚴格把好準入關,切實把一些綜合素質高、年齡輕、具備與本職工作相適應技能的人員充實到工商行政管理輔助崗位。

        四是規范聘用手續,今后,各用人單位對臨時用工人員一律實行一年一聘,嚴格按照縣局規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聘用人員的工作性質、工作范圍、工資渠道。

        四、加強領導,嚴肅紀律。

        對臨時聘用人員的管理實行一把手負責制,由各用人單位負責人具體負責,對新聘人員必需報局領導批準,到人教科備案,方可聘用。對一年一聘的協議也需報縣局人教科存檔備查。對臨時聘用人員在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給工商部門廉政行風建設帶來影響的,將嚴格追究用人單位責任,相應扣除考核得分。對擅自聘用臨時人員,在以后辭退中造成不良后果,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將追究當時聘用責任人的責任,所有損失由聘用責任人自己承擔。

        人員聘用制度 11

        一、總則:

        優秀人才是企業成功的一大要素,設立嚴格的招聘制度為企業的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任人為賢,不避親疏。要求聘用的人員外表端莊,皮膚較好,口齒伶俐,好學上進。

        二、聘用標準:

        符合本市勞動管理部門勞動力管理條件,根據本企業的崗位需要,凡是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和技能,身體健康,有志從事美容、美發、足療、保健服務工作的應聘人員。

        三、聘用條件:

        凡報名應聘人員,應年滿18周歲以上,均應提供身份證、健康證、學歷證、從業證及專業技術資格證。

        四、試用期:

        所有入選員工都必須經過一個月的試用期,接受本店的工作培訓,一周內熟悉本企業產品的`使用、設備使用、價目表、水電設施和管理制度。在試用期內如欲終止合作,須提前3天通知,無工資。試用期滿后,合格者與本企業簽署正式勞動合同,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合格者,公司予以辭退。

        五、培訓考核合格

        成為本企業員工,執行本合同,遵守公司所有規章制度。

        六、辭退或辭職:

        員工在合同期內要求辭職,須提前30天寫書面申請報告,經批準交回公司物品,結清賬款方可離職(有培訓費的培訓費不退)。如本企業對員工的工作表現不滿意或員工健康情況對營業有影響,本企業有權辭退,辦理辭退手續,結清賬款。如屬嚴重違反本企業規章制度被開除的,一律不結算工資,另根據情節追究責任。

        七、考試:

        應聘人員須由店長(經理)面試、筆試、口試、技術手法等進行綜合素質的考核。

        人員聘用制度 12

        一、應聘手續:

        1、所有應聘者都必須填寫《員工應聘登記表》及附兩張免冠近照,并提供個人身份證、學歷證、崗位資格證及有關證明文件的原件復印件。

        2、應聘者在申請職位時所提供的所有資料必須詳實正確,如有隱瞞及虛報,將隨時解聘、辭退,公司不作任何補償。

        3、受聘后若有個人資料發生變動,需在兩周內通知總辦更正,并提供有關證明資料證據,以避免應有權益的損失。

        4、聘用新員工的基本條件:

        ①年滿18周歲,年齡在60周歲以下;

        ②身體健康;

        ③無不良記錄;

        ④具備勞動部門要求的相關上崗證件。

        二、試用期:

        1、新聘員工實行5個工作日試崗期,試崗合格進入1個月的`試用期(試崗期出勤天數包含在試用期),特殊情況公司有權適當延長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但不能縮短試用期;試用期享受公司規定的薪酬待遇。

        2、新聘員工在試崗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公司可隨時解除工作關系,而不支付包括工資在內的任何費用。

        3、新聘員工在試用期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可隨時辭退,按規定支付工資,而不作任何補償。

        4、試用期滿,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轉正,享受相應的工資待遇。

        5、入職流程:

        ①操作層員工(公共秩序員、保潔員、維修工、廚師)

        面試(填寫《員工應聘登記表》)→復試→試崗5工作日(合格)→培訓三天(合格)→總辦簽字同意→填寫《入職審批表》→辦理入職手續→發放工牌及《派遣單》到部門→發放工裝轉入試用期→人事檔案存檔→試用期一個月合格后填寫《人員轉正表》成為正式員工。

        ②管理層員工

        面試(填寫《員工應聘登記表》)→復試(合格)→培訓三天(合格)→總經理簽字同意→填寫《入職審批表》→辦理入職手續→定制工牌、工裝→品質部見習15天→人事檔案存檔→崗位試用15天→試用期滿→個人工作總結→填《人員轉正表》→批準后成為正式員工。

        三、轉正

        1、轉正是對員工的一次工作評估的機會,也是公司優化人員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2、轉正對員工來說是一種肯定與認可,轉正考核流程的良好實施,可以為員工提供一次重新認識自己及工作的機會,幫助員工自我提高。

        3、操作層員工的轉正由主管、部門負責人、品質部和總辦進行審批并辦理有關手續。

        4、管理層員工的轉正由部門負責人、品質部、總辦審核,總經理審批辦理有關手續。

        人員聘用制度 13

        第一、新員工入職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1、新員工必須提供身份證或戶口本復印件,填寫入(離)職審批表

        2、要求相貌端莊、清秀,面部無缺陷,口齒清晰,反應靈敏

        3、身體健康無殘疾,無癲癇,無肺結核、甲肝、乙肝、傷寒等傳染病或皮膚病

        4、有推薦人者優先錄用

        5、所有財務人員(收銀員、出納、會計、倉管、采購員)、值夜都必須在入職時提供當地戶籍人員提供的《擔保證明》,并由店長進行家訪,核對《擔保證明》的真實性并了解提供擔保人員的情況。

        6、由店長安排交納相關押金并領取工服、工牌;員工憑押金收據到宿舍長處領取臥具

        7、店長介紹店鋪情況,安排入職培訓和崗前培訓

        第二、試用期管理

        1、試用期規定

        (1)試用期一般為一個月(店長為三個月,廚師長及領班為兩個月)。在試用期內,將依據員工考試成績、技能水平及各方面的`綜合表現,由店長決定新員工按期轉正、延期轉正或是解聘

        (2)試用期間工資按標準執行

        2、試用期培訓

        (1)店鋪必須安排新員工培訓,并在員工轉正前進行考試

        (2)店鋪需確定新員工的輔導老師(一個月),通常為與該職位工作有緊密關系的資深員工。其主要職責為:一帶一,隨時解答新員工在工作上的問題。

        3、提前或延期轉正的具體規定

        (1)對各方面表現特別突出的員工,經部門主管推薦店長批準提前轉正。

        (2)對違紀違規、造成責任事故或暫時勝任不了工作的新員工,最多給予兩個月的延期試用

        (3)對因缺勤而延期轉正的員工,將視缺勤天數和情節給予一個月內的延期試用

        (4)試用期間,病、事假累計超過5個工作日的員工,原則上解除聘用

        人員聘用制度 14

        一、目的

        規范員工入職與試用管理工作。

        二、職責

        1、公司人事部經理負責員工入職手續辦理的監督工作。

        2、用人部門負責員工試用期間的督導工作。

        3、公司人事部文員負責員工入職手續的.具體辦理工作。

        三、程序要點

        1、新員工按約定時間帶齊有關證件(身份證、畢業證、職稱證、務工/失業證、彩色一寸免冠照片兩張、入職通知書)到公司人事部報到(未按入職時間報到的員工,公司人事部要及時與入職人員聯系、確認,并及時將情況反饋到用人部門)。

        2、公司人事部門檢查入職人員證件是否真實及齊備。

        (1)證件齊備且真實者按正常程序辦理入職手續。

        (2)證件不齊備者,由公司人事部經理確認后可先辦理入職手續,并要求員工一個月內補齊證件或準備齊證件后再來報到(無身份證人員),一個月未將所缺證件補齊者,按勸退處理,根據實際出勤天數計發工資。

        (3)證件不真實者,取消入職資格并收回《入職通知書》,并通知用人部門。

        3、證件檢查合格后,公司人事部文員為入職人員辦理以下入職手續,并及時將情況反饋到部門。

        (1)帶領新員工到指定醫院進行體檢:

        a)體檢合格者,簽署聘用合同;

        b)體檢不合格者,取消入職資格,并通知用人部門;

        (2)簽署聘用合同:公司人事部文員準備《勞動合同》一式兩份,組織員工熟悉《勞動合同》有關條款,并要求員工簽署。

        (3)員工簽署后,公司人事部文員給入職員工發放《員工手冊》、考勤卡、工作證、飯卡,并進行登記確認。

        (4)公司人事部對新員工培訓上一項的有關規定,明確告訴員工以上培訓將列為新員工培訓考試內容,并引導新員工熟悉考勤管理規定、飯卡管理規定、餐廳位置。

        (5)公司人事部文員將新員工資料登記在《員工花名冊》中,并將員工報到情況當日內反饋到用人部門。

        (6)公司人事部為員工建立個人人事檔案(員工人事檔案的保管期限:在職員工的檔案應永久保管,離職員工的檔案保管到該員工離職一年以后,列入公司檔案的銷毀清單后一并銷毀)內容包括:

        (a)《面試記錄表》;

        (b)《職位申請表》;

        (c)證件復印件;

        (d)《員工檔案記錄表》;

        (e)《轉正/晉升/降級/調薪表》;

        (f)《獎罰記錄表》;

        (g)《勞動合同》;

        (h)其他有關培訓、考核、保險的記錄。

        4、用人部門接到人事部通知后,在員工上班前安排好辦公桌、椅等。

        5、公司人事部帶員工到用人部門報到。

        6、部門為新員工辦理辦公用品(具)領用工作。

        7、員工試用

        (1)員工試用一般為3個月,或按勞動合同辦理,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2)用人部門在員工入職第一周內應組織員工參加崗前培訓。

        (3)公司人事部于員工入職一周內應組織員工參加新員工入職培訓,考試合格者,繼續試用,考試分數記錄在員工人事檔案中的《員工檔案記錄表》內;考試不合格者,15天之內給予補考一次,再次不合格者,按勸退處理,根據實際出勤天數計發工資。

        (4)用人部門按績效考評管理運作規程有關規定將員工試用期間表現及時記錄本在《員工日檢/周檢/月檢記錄表》內,作為其轉正的依據。

        (5)公司人事部經理應經常對新入職人員的試用期表現進行考察,予以監督。

        (6)用人部門根據《轉正/晉升/調薪運作程序》有關規定給員工辦理轉正手續。

        四、記錄

        1、《物品領用登記表》

        2、《員工花名冊》

        3、《員工檔案記錄表》

        人員聘用制度 15

        一、全院實行:“院長負責制、全員聘任制、落聘待崗制、綜合目標管理責任制、工資浮動制”的內部管理機制。

        二、科主任、護士長聘用制度:

        ㈠各科主任、護士長于每年12月初寫出個人本年度工作述職報告,在醫院組織的全體科主任、護士長會議上做匯報,并將個人述職報告上交院辦公室。

        ㈡醫院每年組織有關人員深入到職工中從德、能、勤、績、廉等方面通過民主測評打分、征求職工意見建議、考試等方式對科主任、護士長進行考核,將考核結果記錄在案并公示。

        ㈢院長每3年根據每年科主任、護士長的.考核結果和平時的管理能力、技術能力、工作成效等對科主任、護士長進行聘用一次,能者上,庸者下,空缺的職務實行全院范圍競聘上崗制(詳見醫院“中層干部及后備人才競聘上崗制度”)。

        三、職工聘用制度:

        每年底對全院職工從德、能、勤、績、廉等方面進行考核,評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由院長和各科主任、護士長根據考核等次和平時的工作表現、技術水平、工作成績等每兩年進行聘用一次。無科室聘用的人員待崗,自行在院內外聯系接收單位。

        四、重點崗位人員聘用制度:

        藥械科、總務科、財務科等有關崗位的人員醫院每年底從德、能、勤、績、廉等方面進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每年聘用一次;藥械科主任、庫房保管、各藥房小組長原則上每兩年輪崗一次。

        五、各科主任、護士長及全院職工的崗位聘用工作具體由院辦公室牽頭,醫務科、護理部協作組織有關人員實施。

        人員聘用制度 16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思路

        1.指導思想: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指導,全面貫徹立德樹人的教育方針,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以實行聘任制和崗位管理為重點,合理配置教育人才資源,調整優化學校人員結構,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建立起人員能進能出、職務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優秀人才能夠脫穎而出,符合學校特點的充滿生機與活力的人事管理制度。

        2.基本思路:全面推行教師聘任制。按照“按需設崗、公開招聘、平等競爭、擇優聘任、嚴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則,全面實施教職工聘任制。

        二、聘任范圍

        所有公辦教師

        三、聘任原則

        1.堅持注重實際,任人唯賢,秉公辦事的原則。堅持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有利于調動教師積極性原則。

        2.考核和考試相結合。考核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四個方面;考試根據本人教什么考什么的原則,內容包括教育理論,專業知識、教材教法三部分。

        3.學校和教職工雙向選擇。要把尊重個人意愿和服從整體需要有機結合,既要考慮學校工作的整體需要,又要尊重教師人個意愿,正確處理好個人和集體的關系。

        4.平等競爭,擇優聘用。學校要把設崗情況、教師職責、教學任務、任職條件、工作目標等公布于眾。教職工可根據自己實際情況平等參與競爭,學校擇優聘任。

        5.年齡、學科結構合理。通過聘任,學校教師隊伍的'年齡結構要趨于合理,滿足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

        四、聘任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忠誠人民教育事業,愛崗敬業,遵紀守法,為人師表,教書育人,廉潔自律,作風正派,自覺履行《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

        2.具有一定的教育理論水平和教育教學能力,堅持教育創新,能勝任本學科的教學工作。

        3.取得擬聘崗位的教師資格證書。

        4.年度和任期考核結果為合格以上。

        5.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的教學工作。

        五、聘任步驟

        1.聘任范圍。

        所有公辦教師

        2.聘任程序。

        (1)核編定崗。根據“因地制宜,區別對待”的核編原則,下達教職工編

        (2)制定方案。制定聘任工作實施方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后,組織實施。

        (3)公布崗位及聘任條件。以學校為單位公布崗位設置及聘任條件。

        (4)應聘。教職工在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學校提出應聘申請。

        (5)聘任。各校可采取面試、試講、考核等形式,根據崗位設置要求及教師應聘情況,由聘任領導組研究聘任并簽訂崗位聘任協議書。

        (6)頒發聘書。受聘教職工的任期一般為1年,聘任期滿可以續聘,也可以終止聘約。簽訂崗位聘任協議書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六、聘任合同

        1.受聘人員與校長簽訂聘任合同后,不因領導的職務變動而終止。

        2.聘任雙方應全面履行聘任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時,需經雙方同意,違反聘任合同的,承擔違反聘任合同約定的相應責任。

        3.聘任合同內容一般包括:聘任崗位的任務指標和工作目標責任,合同期限(一年),工作條件,工資福利待遇,紀律及其它要求等。

        4、合同期滿,自行終止,雙方同意,可以續訂。

        七、其它

        1.解聘。

        2.緩聘。

        3.低聘。

        4.辭聘與拒聘。

        5.落聘。

        八、時間安排

        1.宣傳發動階段;

        2.制定方案階段;

        3.全面實施階段;

        4.轉崗分流階段

        人員聘用制度 17

        為認真落實《教職工工作目標管理考核細則》,本著職責明確,獎懲分明的原則,制定本獎懲制度。

        一、教科研

        1、每學期教師要根據本班幼兒特點制定個人研討專題,并積極開展教育實踐活動,期末要有論文和經驗總結,對參與交流的具有一定理論和實踐價值的論文給予適當獎勵:全國性-交流300元;全省性-交流80元;本市交流60—30元;本園交流30元。

        2、積極參與教學研討,承擔教學成果展示等活動,給予獲獎者相應的獎勵:國家級500元;省級300元;市級150—100元;本園60—30元。

        3、有目的創設教學、活動環境,每月檢查評分與工資掛鉤,學期末累計前三名獎100—60元。

        4、積極參加特色教學活動,對承擔周六、暑期班教學的除按原方案分配外,達到教學效果另獎100元(按考勤)。

        5、積極組織幼兒參加各種才藝展示活動,對獲獎指導教師進行獎勵,繪畫類:國家級80元;省級60元;市級40元。文體類:國家級800元;省級600-400元;市級300-100元;本園50元。

        二、考勤

        1、病、事假履行請假手續,經值班領導批準方可休假,病假需出示醫院診斷證明,否則作事假或曠工處理。

        2、病假每天扣日工資30%和超時獎,月累計超過10天,扣全月超時獎。

        3、事假每天扣日工資和超時獎,月累計超過3天扣全月超時獎。

        4、遲到、早退每次扣1元/分鐘,超過10分鐘按半天事假處理。超過30分鐘按曠工處理.

        5、曠工一天扣日工資200%,當月無超時獎。

        6、學期無病、事假,全勤者獎勵50元。

        7、婚、喪、產假、工傷發本人工資,無超時獎。

        8、節育措施失敗,第一次人流作產假,第二次及以上作病假處理。

        9、工作時間外出辦事,由值班領導開據出入證方可離園,并記載時間,否則作事假或曠工處理。

        三、責任事故

        1、食物中毒、藥物中毒、幼兒走失,責任人除負相應的法律責任外,下浮其檔案工資一級,執行一年,停發一年超時獎、年終獎,并視影響程度給予500—1000元的罰款。

        2、幼兒摔傷造成骨折、縫合,承擔保險賠付后剩余藥費的30%。

        3、門衛人員二十四小時不得離崗,發現一次扣10元,嚴把進出關,凡進園外來人員須進行登記,不準家長帶寵物入園,無家長帶領的幼兒不允許離園。若造成不良后果負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停發當月工資,辭聘。

        四、其他

        1、上班衣著不整(穿拖鞋、高跟鞋、披長發、穿奇裝異服),發現一次扣10元。

        2、上班、開會私自帶孩子的一次扣10元(包括周末特長班、夜間開會)。

        3、教師不得隨意承諾、動員家長轉班,發現一次扣10元。

        4、教師不得利用業余時間私自辦班,違者解除聘用合同。

        五、年終獎懲

        除按上述獎懲辦法兌現外,年終實行百分制考核,上不封頂,下不保底。

        1、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任務計80分。

        2、嚴格遵守各項管理制度,服從安排,維護集體利益,團結協作,樂于奉獻計20分。

        3、超額完成工作任務,視貢獻大小和影響程度加分:論文獲獎加3—8分;示范課獲獎加5—10分;活動區前三名加2—6分;周六特長班、暑期班每期分別加3分;繪畫輔導獎加2—4分;文藝指導獎加3—10分;受到家長普遍贊賞加10分;服從安排另時頂班加1分/次;有突出貢獻加5—15分。

        4、年終評比先進班級每班加6分,先進個人加3分。

        5、有下列情形的進行扣分:

        ①病、事假半年累計10天以內,每天扣0.5分,超過10天,每天扣2分,一年累計30天扣50分,依此類推。

        ②幼兒意外輕傷扣1分/次,造成骨折、縫合五針以上等傷害,扣5分/次;

        ③幼兒走失及時找到,但造成不良影響10分/次;

        ④家長投訴,情況屬實,視情節輕重扣5—10分/次;

        ⑤不服從安排扣5分/次;

        ⑥傳是道非影響團結扣5分。

        六、福利

        1、婚、喪假除規定假期外,另給路途假,市內一天,省內二天;職工直系親屬有喪者補助100元。

        2、中學以前的在校子女每年補助藥費100元;16歲以下子女補助醫療保險費48元,14歲以下獨生子女發保健費60元。

        3、勞保:每學期三十元以內開支(二條毛巾,二塊香皂),女職工衛生費每年48元;另外食堂工作人員每年一雙膠鞋,二雙手套,一套工作服。

        人員聘用制度 18

        一、概念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人事聘用合同是指,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確立具有人事關系性質的聘用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好義務的協議。在簽訂聘用合同之前,對擬聘人員應在適當范圍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7至15日。

        二、種類

        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任何一種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聘用合同: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任何一種期限的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分為短期合同、中期合同、長期合同與項目合同。3年(含)以下的合同為短期合同,對流動性強、技術含量低的崗位一般簽訂短期合同;3年(不含)以上的合同為中期合同;至職工退休的合同為長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為項目合同。

        三、合同的訂立

        (一)訂立主體

        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者需要年滿16周歲(文藝、體育、特種工藝單位除外),有勞動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用人單位有用人權利和行為能力。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聘用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為聘用單位和受聘者。由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與受聘人員以書面形式訂立。按照國家規定并履行審批手續聘用的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特種工藝單位招錄),由其法定監護熱代為訂立聘用合同。

        (二)試用期

        1.勞動合同的試用期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聘用合同的試用期

        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

        四、合同的解除

        (一)勞動合同的解除

        勞動合同解除分為協商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情況。

        1.協商解除,又稱約定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雙方當事人因某種原因,在完全自愿的基礎上協商一致,合意解除勞動合同,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

        2.勞動者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無需正當理由):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

        (2)勞動者可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以上情形簡言之用人單位一般過錯)

        (3)勞動者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以上情形簡言之用人單位嚴重過錯)

        3.用人單位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法定情形: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附加刑:罰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以上情形簡言之勞動者嚴重過錯)

        (2)用人單位預告解除(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以上情形簡言之勞動者能力不足或遭遇情勢變更)

        但是,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簡言之職業病,工傷,155,醫療期間,孕產哺乳)

        (二)聘用合同的解除

        1.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受聘人員在聘期內被開除、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2.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1)聘用單位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未經聘用單位同意,擅自出國(境)的,或者出國(境)后未經聘用單位同意逾期不歸的;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者聘用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徇私舞弊,對聘用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簡言之受聘者嚴重過錯)

        (2)聘用單位提前通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解聘的受聘人員)解除: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聘用單位安排的其他適當工作的;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聘用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協議的;聘用單位由于體制改革、機構改革、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事業發展遇到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簡言之受聘者能力不足、遭遇情勢變更、遭遇裁員)

        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不得依據“聘用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擬被解聘的受聘人員”所列的情形解除聘用合同:患職業病或者因公(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現有醫療條件下難以治愈的嚴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自接收之日起,聘用單位接收聘用的軍隊轉業干部在3年內及內調干部、復員、退伍軍人在2年內的;正在接受審查尚未做出結論或者結案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3.受聘人員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五、爭議的解決

        1.勞動爭議的解決

        勞動爭議解決的方式有協商、調解、仲裁與訴訟;協商和調解不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但是勞動仲裁是勞動訴訟的必經程序。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為1年,勞動爭議的訴訟程序適用《民事訴訟法》。

        2.人事爭議的處理

        人事爭議處理方式有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人事爭議仲裁是人事爭議訴訟的前置程序。人事爭議的仲裁時效為60日。

        人員聘用制度 19

        一、事業單位基本情況

        市政務服務中心根據市編委會《關于市政務服務中心設立下屬事業機構的批復》(編發〔〕49號)文件精神,設立了“市國家投資工程建設交易中心”、“市政務中心網絡信息管理中心”兩個事業單位,核定財政全額撥款事業編制各3名,共6名。

        根據市編委會《關于設立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有關事項的批復》(遂編發〔〕55號)文件精神,撤銷了市政務服務中心所屬國家投資工程建設交易中心,組建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為市政務服務中心管理的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并將市財政局所屬政府采購中心全額撥款事業編制6名連人帶編整體劃轉到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現共有全額撥款事業編制9名,在職占編人員9名。

        二、實施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等情況

        市政務服務中心下屬的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在職占編人員9名,網絡信息管理中心在職占編人員3名。在用人上,我們嚴格按照公開招聘制度和選調政策的相關要求從嚴把握。

        一是按照公開招聘制度的要求,將空余編制納入統招范籌,面向社會實施公開招聘。

        二是按照市委、市政府考調工作人員的'相關要求,從區、縣機關優秀工作人員中選撥、考調工作人員。在進人用人上我們都是嚴格按照有關政策和制度及相關程序進行,沒有違反規定招聘工作人員。

        在實施崗位管理制度上

        一是嚴格按照崗位設置的政策和要求,科學合理設置崗位,并將崗位設置方案報經主管部門批準后再組織實施,嚴格按崗位設置聘用工作人員。

        二是沒有因人設崗和超崗聘人的現象,從嚴實施崗位管理制度。

        三、單位與工作人員簽訂聘用合同情況

        原所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都按要求從市人才服務中心領回標準規范的聘用合同文本,簽訂了聘用合同并歸檔保存。新組建的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的現有工作人員,我們將在完善相關的人事調動手續后,再與所有工作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人員聘用制度 2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規范離職人員重新返聘入職管理規定及流程。

        第二條適用范圍:

        一、離職員工不是因為被酒店辭退、淘汰的;

        二、離職時間在六個月以上的;

        三、離職后在外無不良記錄的;

        四、在店工作期間表現良好的。

        五、經部門申報酒店領導批準的.。

        六、返店員工向酒店提出申請的。

        第二章權責

        第三條人力資源部負責按招聘制度及流程接待處理離職人員重新回店的錄用。

        第四條離職人員離職前所在部門主管面試評價離職人員二次應聘,并簽示具體意見。

        第五條主管(含主管)以下人員離職重新聘用由人資經理報批總經理。

        第六條副經理及經理級人員離職重新聘用由人力資源部經理報批-總經理/董事長審核-報備集團人力資源部。

        第三章管理內容

        第七條上崗前要進行全面體檢(耒陽市收生防疫站辦理健康證);

        第八條上崗后,如是在原崗位工作,需要一個月試用期;如在新的崗位則需要二個月試用期,試用期結束后,通過考試合格持予以轉正。

        第九條凡離職人員二次入酒店應聘,必須經過審批后按酒店招聘制度及流程聘用,并重新計算工齡。

        第十條返店員工至人力資源部報到。(報到手續按新員工進店程序執行。)

        第十一條返店一次的員工,如再次離店,則不再接受其返店。

        第十二條原則上非正常原因離開公司包括開除、辭退、自動曠工3天解除合同的員工等永不錄用,特殊人才或特殊情況需報總經理批示。

        第十三條對要求重返酒店的員工,各部門應謹慎對待,了解其當時的離職原因,落實是否按公司制度辦理完畢離職手續,用人部門要以書面文件向酒店提出重新聘用的理由。

        第十四條任何部門不得存在隱瞞、私自聘用的情況,否則一經發現,由用人部門經理承擔相關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規定的擬定和修改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報送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第十六條本規定由酒店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人員聘用制度 2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化本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保障事業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制是指事業單位與受聘人員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簽訂聘用合同,確定聘用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條事業單位聘用人員應貫徹公開、平等、競爭和擇優的原則,保證職工的參與權、知情權和監督權。

        第四條事業單位除按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及轉制為企業的以外,都要逐步試行人員聘用制度。

        使用事業單位編制的社會團體錄用專職工作人員,除按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以外,參照本辦法執行。

        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任用,根據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

        第五條市人事局負責組織和管理本市事業單位試行聘用合同制工作。

        第二章聘用工作的組織和程序

        第六條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聘用單位)要成立與人員聘用工作相適應的聘用工作組織,嚴格人員聘用程序。聘用工作組織由本單位人事部門負責人、紀律檢查部門負責人和工會或者群眾代表組成,根據需要也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加。聘用合同制的實施方案由聘用工作組織提出意見,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聘用單位的人員聘用、考核、續聘和解聘等事項由聘用工作組織提出意見,報本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決定。

        第七條事業單位要結合本單位的任務,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崗位,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崗位工資待遇。機構編制部門核定人員編制的事業單位設置崗位、聘用人員,不得突破核定的編制數額。

        第八條人員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一)公布聘用崗位及其職責、應聘條件、工資待遇等事項;

        (二)應聘人員申請應聘;

        (三)聘用工作組織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初審;

        (四)聘用工作組織對通過初審的應聘人員進行考試或者考核,擇優確定擬聘人員;

        (五)聘用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確定受聘人員;

        (六)聘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第九條聘用單位聘用人員實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員凡與聘用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的,不得被聘用從事該單位負責人員的秘書或者人事、財務、審計、紀檢和監察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級關系的崗位工作。

        第十條聘用單位補充工作人員,除政策性安置和涉及國家秘密崗位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安置)人員的以外,都應按照崗位職責和聘用條件通過公開招聘、考試或者考核的方法擇優聘用人員。應聘實行執業資格制度崗位的,必須持有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聘用單位聘用人員應當優先從本單位現有人員中選聘;面向社會招聘的,同等條件下本單位應聘人員優先。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訂立

        第十一條聘用單位聘用人員應當與受聘人員訂立聘用合同。

        第十二條聘用單位應當如實向受聘人員說明崗位要求、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作報酬、工作條件、社會保險等情況。受聘人員有權了解聘用單位的有關情況,并應當向聘用單位如實提供本人的身份證和學歷、就業狀況、工作經歷、專業技能等證明。

        第十三條聘用合同由聘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與受聘人員以書面形式訂立,一式2份,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合同書文本格式,由市人事局統一制定。

        第十四條聘用合同必須具備下列條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崗位(工作)及其職責要求;

        (三)崗位(工作)紀律;

        (四)勞動保護和崗位(工作)條件;

        (五)工資、福利待遇;

        (六)聘用合同變更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

        聘用合同除上述必備條款外,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知識產權保護、解聘提前通知時限等條款。

        第十五條聘用合同分為短期、中長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對流動性強、技術含量低的崗位一般簽訂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崗位或者職業需要、期限相對較長的合同為中長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根據工作任務確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應聘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年限。

        第十六條受聘人員在本單位工作已滿25年或者連續工齡已滿10年且年齡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已不足10年的,如果本人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與其訂立。

        第十七條下列聘用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法規的聘用合同;

        (二)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聘用合同;

        (三)內容顯失公平的聘用合同;

        (四)違反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的無效,由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確認聘用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八條對聘用單位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間歇性精神病患者),經有關部門鑒定,可以緩簽聘用合同。正在接受紀律審查或司法調查尚未做出結論的,可以緩簽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事業單位開始試行聘用合同制時,原固定制職工不愿與聘用單位簽訂聘用合同,又不屬于緩簽情形的,聘用單位應為其提供不少于3個月的自行擇業期,職工在自行擇業期內的待遇不得低于本人的基本工資。在自行擇業期內重新就業的職工,原聘用單位應為其辦理有關人事關系轉移手續。自行擇業期滿后仍未就業的職工,可以提出辭職或由聘用單位按照本市社會保險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開始試行聘用合同制時,未經本單位同意,下列人員不得拒絕簽訂聘用合同:

        (一)國家和市、區、縣重點科研項目的主要負責人、業務骨干或者擔任本單位重大(重點)工作(工程)項目尚未完成的;

        (二)從事涉及國家秘密工作或曾從事涉及國家秘密工作,在規定保密期內的;

        (三)在本單位重要崗位任職或者從事特殊行業、特殊工種,離職后對本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對未經聘用單位同意擅自離職的上述人員,經批評教育拒不返回的,按自動離職處理。以后被其他單位聘用,工齡從重新聘用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訂立聘用合同時,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財物。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變更

        第二十二條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變更后,原合同仍然有效,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繼續履行。

        第二十三條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條訂立聘用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變更聘用合同的相關內容。聘用單位變更名稱的,應當變更聘用合同的聘用單位名稱。

        第二十五條訂立聘用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聘用合同無法履行,聘用合同一方要求變更相關內容的,應當將變更要求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應當在15日內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變更。

        第五章聘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六條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七條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不符合本崗位要求又不同意調整其工作崗位的;

        (二)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三)未經聘用單位同意,擅自出國或者出國逾期不歸的;

        (四)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單位、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六)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的,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七)國家法律和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擬被解聘的受聘人員:

        (一)受聘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或由聘用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員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或者到新的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協議或受聘人員不服從另行安排工作的。

        因上述情況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單位要為擬被解聘人員提供不少于6個月的自行擇業期,在自行擇業期內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自行擇業期滿后仍未就業的,由聘用單位依照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調轉手續。

        第二十九條受聘人員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單位可以調整其崗位,或者安排其離崗接受必要的培訓后調整崗位。崗位變化后,應當改變該受聘人員的崗位工資待遇,并對其聘用合同進行相應變更。受聘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同意變更的,聘用單位有權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條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不得依據第二十八條規定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員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三)因工(公)負傷,治療終結后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1級至4級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患職業病以及在現有醫療條件下難以治愈的嚴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員年齡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10年以內的;

        (六)屬于國家規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員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國家規定雙方約定服務期限的除外);

        (二)聘用單位未履行聘用合同的;

        (三)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四)被錄用或者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的;

        (五)依法服兵役的。

        第三十二條除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受聘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聘用單位。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的,受聘人員應當堅持正常工作,繼續履行聘用合同;6個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的,即可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三條受聘人員解除聘用合同后違反規定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原聘用單位的知識產權、技術秘密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涉及國家秘密崗位受聘人員的解聘或者工作調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涉及國家秘密人員管理規定。

        第六章聘用合同的終止與續訂

        第三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終止:

        (一)聘用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聘用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三)受聘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四)受聘人員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五)聘用單位依法注銷的。

        第三十五條聘用單位應當在聘用合同期限屆滿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聘用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員,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聘用合同手續。

        第三十六條聘用單位依據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規定終止聘用合同,應當向終止聘用合同的人員出具終止聘用合同的書面證明,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解除、終止聘用合同后,應按照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為解除、終止聘用合同的人員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調轉手續。

        第三十八條聘用合同期限屆滿,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第三十九條受聘人員在續訂聘用合同時,達到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條件的,如果本人提出續訂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與其續訂。

        第四十條受聘人員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確認達到傷殘等級,要求續訂聘用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續訂。

        第四十一條受聘人員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或者女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聘用合同期限屆滿時,聘用單位應當將聘用合同的期限順延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第四十二條聘用合同期限屆滿,聘用單位未按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終止或者續訂聘用合同手續,與受聘人員仍存在事實聘用關系的,應當與受聘人員續訂聘用合同。聘用合同雙方就聘用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續訂的聘用合同期限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

        第七章違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三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擔違約責任:

        (一)任何一方違反聘用合同規定的;

        (二)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條件,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由于聘用單位原因訂立無效或部分無效聘用合同的。

        違約金數額由雙方當事人在聘用合同中自行約定,在聘用合同中未約定,但造成可計算經濟損失的,由責任人按實際損失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受聘人員經聘用單位出資培訓后解除聘用合同,對培訓費用的補償應當在聘用合同中約定。

        試用期間,受聘人員解除聘用合同,由單位出資培訓的受聘人員應承擔培訓違約金;聘用單位解除合同,受聘人員不承擔培訓違約金。

        第四十五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單位應根據受聘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發給一定的經濟補償金:

        (一)聘用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員同意解除的;

        (二)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情形,由聘用單位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因聘用單位未履行聘用合同,受聘人員解除聘用合同的。

        經濟補償以被解聘人員在該聘用單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個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資為標準;月平均工資高于全市事業單位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3倍計算。聘用單位分立、合并、撤銷的,應當妥善安置人員;不能安置受聘人員到相應單位就業而解除聘用合同的,應當按照上述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八章聘后管理

        第四十六條聘用單位要按照聘用合同加強對受聘人員的聘后管理和考核工作。考核必須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實行領導考核與群眾評議相結合、考核工作實績與考核工作態度相統一的方法。考核內容應當與崗位的實際需要相符合。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個等次。聘用工作組織在群眾評議意見和受聘人員領導意見的基礎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見,報聘用單位負責人員集體決定。

        第四十七條聘用單位應將對受聘人員的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調整崗位、職務升降、工資待遇和獎懲的依據。

        第四十八條受聘人員與聘用單位對公開招聘、聘用程序、聘用合同期限、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辭聘、未聘安置等問題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當事人可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和處理或者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結果對爭議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九章組織監督

        第四十九條市和區、縣人事局是事業單位試行聘用合同制工作的管理部門,分別對全市和各區、縣事業單位試行聘用合同制工作負有指導、協調和監督職責,有權對違反國家有關人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予以糾正,并對有關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按管理權限處理。各級人事部門要加強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充分發揮有關職能部門的作用。

        第五十條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檢查本系統事業單位實施本辦法,并結合本系統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市人事局備案。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在執行中的問題由市人事局協調解決。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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