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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3-02-01 12:15:21 制度 我要投稿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薦】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那么制度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倉庫安全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薦】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1

        1、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倉庫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庫存物品和人員安全。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內所有倉庫安全的管理,所屬各部門可依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規定。

        3、職責

        3.1財務部負責公司倉庫安全管理工作的日常管理,負主要責任。

        3.2行政部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和檢查工作。

        3.3倉庫辦公室負責公司倉庫安全的自檢和執行。

        3.4總經理負責公司倉庫安全相關事宜的審批和總監督,負第一責任。

        5工作程序和要求

        5.1倉庫安全管理原則

        倉庫管理“六要”“六不準”

        5.1.1六要:

        a)倉庫內堆放物品與墻之間要有適當距離;

        b)倉庫內外要保持道路暢通;

        c)倉庫內要保持干爽、內外清潔,堆放整齊;

        d)倉庫外要保持不準有火種、易燃物品接近;

        e)倉庫內電源距物品要有不少于1米;

        f)要提高警惕,防止盜竊。

        5.1.2六不準:

        a)倉庫內不準吸煙;

        b)倉庫內不準設灶;

        c)倉庫內不準點蠟燭;

        d)倉庫內不準亂接電線;

        e)倉庫內不準把易燃物品帶進去寄放;

        5.2倉庫物資安全管理

        5.2.1倉庫應設專職倉庫安全員,負責倉庫物資安全的日常管理,并協助領導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令、法規、勞動保護政策。

        5.2.2倉庫使用專用系統對所管轄的物資進行分類登記,設置標識卡、臺帳,做到帳(包括紙質和電子臺帳)、物、卡相符,及時反映庫存。

        5.2.3對輔助材料、半成品、成品和工裝器具等物資應按規定放置,并分類標識管理、分規格存放,有計劃、有秩序安排物資進倉、出倉及存放地點。

        5.2.4存放物品的倉庫應保持整潔通風,防潮濕,碼放整齊。在倉庫中存取物品應辦理相關手續,分類物品應標識明顯,分類分區存放,不合格品應單獨隔離。

        5.2.5對輔助材料、零部件,在制品和成品的管理應嚴格按照公司的制度或程序執行。防止其在包裝和存在過程中被損壞或降低質量。

        5.2.6注意安全,離開倉庫后必須關閉倉庫門;不得磕、碰、摔、擠壓物資。

        5.2.7嚴格堅持物資、出倉手續,做到先進先出,減少物資積壓倉庫時間;監督庫存量,根據公司庫存量標準,如有超標、不足現象,及時向倉庫負責人反映。

        5.2.8倉庫安全員應定期檢查庫存物資狀況,倉庫管理部門應定期組織盤點。

        5.3倉庫設施、設備的管理

        5.3.1保持倉庫庫容庫貌,不得帶食品到倉庫,每天下班前清潔地面,清除庫存物資上灰塵雜物。

        5.3.2倉庫設施、設備設有專人管理,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并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提請公司行政部報經公司領導研究決定后,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5.3.3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采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5.3.4生產用房、建筑物必須堅固、安全;通道平坦、暢順,要有足夠的光線;為生產所設的坑、壕、池、走臺、升降口等有危險的處所,必需有安全防護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志。

        5.4倉庫消防安全的管理

        5.4.1倉庫負責人為主要防火責任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4.2倉庫管理部門應把倉庫作為日常安全巡邏、例行安全檢查的重點,及時發現、處置安全隱患,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

        5.4.3倉庫管理部門協助倉庫做好定期消防演練,提高倉庫員工消防意識。

        5.4.4易燃易爆物品與一般物品或化學性質、防護滅火方法相抵觸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同一倉庫或同室存放。

        5.4.5要嚴格控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學用品和化工用品的發放,需要領用時必須經有關領導同意。

        5.4.6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禁止帶入火種。物品入庫前必須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5.4.7倉庫內禁止吸煙,禁止煮食及用火取暖,并禁止使用明火。庫外動火作業時,必須經過公司有關部門的同意。

        5.4.8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離開時必須關掉電源,不準加設臨時線路。

        5.4.9倉庫應當配置相應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消防器材必須設置在顯眼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并有明顯標識;附近不得堆放物品和雜物,并確保任何時候都完好、有效。

        5.4.10庫區的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等嚴禁堆放物品。

        5.4.11一旦發生火災時,要及時報告公司管理部門,同時組織人員撲救,并打火警電話119報警,事后協助查明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5.5倉庫安全培訓、生產及檢查的管理

        5.5.1安全培訓的管理

        5.5.1.1對新入職員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三級(即公司級、部門級、班組級)教育培訓后,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

        5.5.1.2對改變工種的員工,必需重新進行轉崗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5.5.1.3對從事電氣、起重、車輛(包括叉車)駕駛作業、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后,才能準其獨立操作。

        5.5.1.4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2

        為了進一步加強學校安全衛生工作,切實保障廣師生和國家財產的安全,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學校制訂安全衛生工作定期檢查制度如下:

        一、負責安全衛生教育的'政教處、負責安全衛生工作檢查的.總務處必須重視安全衛生工作,把此項工作放在講的高度來認識,配合學校抓好安全衛生工作,做到安全衛生工作萬無一失。

        二、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定期對學生、家長進行安全衛生教育。

        三、政教處做到每天對衛生工作一小查,每周對安全衛生工作一查。總務處堅持每周對學校建筑設施、供水、供電設備檢查一次,每遇到風、下雨、下雪天氣,臨時增加檢查次數,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和采取措施。

        四、堅持每天檢查學校環境衛生的同時對學校安全工作進行認真排查,發現問題,及時上報。

        五、要求全體師生增強安全意識,注意觀察發現學校各種異常現象,如果發現,立即同學校領導取得聯系。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3

        1、未經許可,無關人員禁止進入倉庫。

        2、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要做到“五不準”、“五留距”、“一整齊”,即在倉庫內不準設火爐、不準亂拉、亂接電線、不準吸煙、不準點蠟燭、不準易燃物品或性質相抵觸的物品混存;貨場堆放要留墻距、柱距、頂距、垛距、燈距,堆放要整齊劃一。

        3、裝卸化學易燃物品,必須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高壓、摩擦和倒置。不準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開啟容器,不準穿帶釘的鞋進入庫內,在要能產生靜電的'設備上安裝可靠的接地裝置。

        4、進入易燃可燃物品庫區的蒸汽機車和內燃機車,必須裝置防火罩。蒸汽機車要關閉風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庫區停留和清爐。進入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有防止產生火花的安全裝置。

        5、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在露天存放。遇水容易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濕和容易積水的地點。

        6、閃點在45度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不準在露天存放。如果需要露天存放時,在夏天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商業(含糧食、供銷社,下同)倉庫消防安全管理,避免倉庫及人身受火災危害,保護倉庫設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公安部發布實行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及有關規定,結合商業倉庫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商業倉庫必須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工作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同時,接受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指導、監督。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商業部門管理的儲存各類商品物資的倉庫、貨場。

        實行承包、租賃的倉庫一定要在協議(合同)中明確安全責任,并保證安全。商業部門租賃的社會倉庫、貨場,凡租賃者管理的,也要執行本辦法。

        儲存化學危險品、爆炸物品的倉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也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四條商業部門的專業批發公司、企業集團等的法人代表,對所屬倉庫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為便于工作,應由一名副職分管倉庫消防安全工作。倉庫解決不了的重大隱患,應及時向上級反映,同時要加強防范。公司、企業集團等對反映的問題,應認真研究,切實加以解決。倉庫本身能解決的重大隱患而不解決導致火災事故發生造成嚴重損失的,要追究單位領導責任。

        第五條大中型商業倉庫都要建立安全領導小組,倉庫法人代表(經理、主任)是安全領導小組負責人,對倉庫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并確定一名副職負責日常防火工作。倉庫按照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辦事機構或配備專、兼職消防人員。防火負責人的變動應報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

        第六條各級商業倉庫都要組建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開展訓練,開展自防自救工作。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專職消防隊長的變動應征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意見。

        第七條倉庫警衛、消防及保管人員,要按照先審后用的原則,選拔政治素質好,身體健康的同志擔任。要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禁止聘用年老體弱人員值班、值宿。外來臨時人員在庫區工作,必須經保衛部門審查同意。

        第八條倉庫防火安全工作實行倉庫、科室(班組)以及崗位責任人逐級負責制。

        (一)倉庫防火負責人職責:

        1.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2.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

        3.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4.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5.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6.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二)班組防火負責人職責:

        1.負責本班組防火安全工作,認真執行有關消防安全制度、規定;

        2.組織學習防火知識、文件,檢查崗位消防責任制和操作規程執行情況,并經常檢查消防設備、器材的養護情況;

        3.發現違章行為應及時制止,發現火險隱患,應及時采取防范措施,同時向單位領導匯報;

        4.安排好值班、值宿。

        (三)崗位防火責任人職責:

        1.嚴格執行各項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應及時排除,解決有困難的,應向領導匯報,提出改進意見;

        2.負責本責任區內的安全,下班時做到關閉門窗、拉閘斷電、消除火種、廢紙、包裝等易燃物,做好交接班;

        3.認真學習防火、滅火知識,積極參加消防訓練和各項安全活動;

        4.發現著火時,要及時撲救,并立即報警;

        5.值班門衛人員做好進出庫區人員、車輛登記和對外來人員的防火宣傳工作。

        第三章火源管理

        第九條商業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對火源要嚴加管理。倉庫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職工、外來人員和機動車輛入庫,必須收留火種,禁止帶入庫區。進入棉麻、鞭炮、化工危險品等庫區及其他火險危險性大的庫區、貨場的車輛必須戴防火罩。倉庫區周圍50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條庫區如確需臨時動用明火作業,必須經防火負責人或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并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指定專人監護現場,作業結束要認真檢查,不得留有火種。

        第十一條倉庫生活區安裝、使用固定火源,必須符合安全規定,經防火負責人批準,指定專人管理、備有消防器材,做到人離火滅,對各種用火設備要定期檢查、維修。

        第十二條經批準設置的火源不準用易燃液體引火,不準在火源附近堆放易燃物,不準靠近火源烘烤衣物。從爐內取出熾熱灰燼,必須用水澆滅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點。

        第十三條商品入庫應認真檢查是否帶有火種,特別對草包、紙包、棉包、布包類商品更要嚴格檢查或隔離觀察,如發現可疑應在安全地點開包檢驗。

        第四章電源管理

        第十四條倉庫生產、生活、庫區照明用電線路必須分開,電線和電器設備必須由持有合格證的電工安裝、檢查、保養維修。不準亂拉臨時電線,不準超負荷作業,禁止使用不合格的裝置和漏電保護裝置。

        第十五條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頭應裝在通道上方,堆碼商品必須與燈頭保持50厘米以上水平距離,工作完畢切斷電源。

        第十六條每年定期對電線進行絕緣測試,發現電線老化、破損、絕緣不良,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等不安全因素,必須及時更新、維修。架空電線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各種電器設備、避雷裝置要按時檢測維修。對各種機械、機具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防火裝置。

        第十七條庫房內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0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及各種電器設備。儲存糧食、食糖、煙草、中藥材等商品的庫房,因工作、生產確需使用去濕機、干燥器、電熨斗、電烙鐵等電器設備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當使用日光燈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十八條庫內鋪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每個庫房應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并做到防雨防潮。對灰塵較多的部位必須使用防塵、防爆燈泡和保險開關,要做到人離電斷。

        第五章倉庫和庫存物資管理

        第十九條倉庫生產區必須和生活區分開,對“大雜院”倉庫和未能分開的老式倉庫,要采取安全措施,并制定計劃,逐步調整改造。未改造前,要建立統一安全組織,統一安排消防設施,劃分安全責任區,明確分工,各負其責。

        第二十條商品、物資應根據不同性質按庫、區、類分別存放。庫存商品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少于1米,垛與墻間距不少于0.5米,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少于0.3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少于2米。每棟建筑面積不足500平方米的庫房其儲存商品的垛距、墻距、梁距和主要通道的寬度可以適當降低,但要保持暢通。露天存放商品的防火間距,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易自燃商品應存放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庫房。不準將性質相互抵觸、串味和滅火方法不同的商品混存,要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倉庫內不準存放私人物品,保管員不準私自收存商品、物資。

        第二十二條庫區和庫房內應經常保持清潔,對散落的包裝物、庫區落葉、雜草等應及時清除,妥善處理。

        禁止在庫區內停放、修理機動車輛。電瓶車、鏟車進入庫房,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裝卸機具、消防車(泵)必備用油,應放在確保安全的地點。

        第二十三條庫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閑人進入庫房。庫內不準違章搭建貨棚,若必須設辦公室時,可以貼臨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通庫外,具體實施應當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六章設施管理

        第二十四條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并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消防監督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條各級商業倉庫應根據規模大小、建筑結構、商品特點等不同情況,依據《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和《商業部消防設備、器材配備標準暫行規定》要求,安裝消防報警、滅火、監控、通訊、避雷等設備,配備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便于取用。

        第二十六條倉庫要建立各種消防器材的管理制度,做到定點、定人、定期檢查、維修、換藥,嚴禁挪用。對怕凍設備,在寒冬季節應采取防凍措施,保證消防設備、器材完好有效。

        第七章安全檢查

        第二十七條倉庫必須實行分級負責的安全檢查制度,倉庫每月、班組每周、崗位每日檢查一次并建立檔案。檢查重點是電源、火源、消防設施、生產設備等要害部位的防火措施,消防安全制度執行情況。

        第二十八條倉庫檢查出來的火險隱患,逐條研究,限期整改。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要及時上報,同時采取防范措施,保證安全。

        第二十九條倉庫必須堅持值班制度和晝夜防火安全巡邏檢查制度。班(組)長、保管、警衛、值班人員要按照職責,嚴格做好班前班后的安全檢查工作,并做好記錄。

        第八章事故處理及獎懲

        第三十條倉庫一旦發生火災應立即組織職工奮力撲救,同時迅速報警,指定專人保護現場。

        第三十一條發生火災事故應立即用電話、電報報告上級部門,同時主動配合公安消防部門查清原因,查清肇事人和責任人,寫出書面報告。對有意隱瞞火災事故不報者,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三十二條發生火災事故,必須按照“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即“三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嚴肅處理。

        第三十三條各級商業倉庫,要把消防安全工作列為企業經營管理、勞動競賽和評獎的重要內容。對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撲救火災中奮勇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有功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四條對重大隱患不及時整改或違反有關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辦法等有關規定的責任人,應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和紀律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各地商業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對所屬倉庫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商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xx年十二月二日發布的《商業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試行條例》同時廢止。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5

        一、設備物資的驗收入庫

        1、物資到公司后庫管員依據清單上所列的名稱、數量進行核對、清點,經使用部門或請購人員及檢驗人員對質量檢驗合格后,方可入庫。

        2、對入庫物資核對、清點后,庫管員及時填寫入庫單,經使用人、信息部主管簽字后,庫管員、財務部各持一聯做帳,采購人員持一聯做請款報銷憑證。

        3、庫管要嚴格把關,有以下情況時可拒絕驗收或入庫。

        a) 未經總經理或部門主管批準的采購。

        b) 與合同計劃或請購單不相符的采購物資。

        c) 與要求不符合的采購物資。

        4、因生產急需或其他原因不能形成入庫的物資,庫管員要到現場核對驗收,并及時補填"入庫單"。

        二、物資保管

        1、物資入庫后,需按不同類別、性能、特點和用途分類分區碼放,做到"二齊、三清"。

        a) 二齊:物資擺放整齊、庫容干凈整齊。

        b) 三清:材料清、數量清、規格標識清。

        2、庫管員對常用或每日有變動的物資要隨時盤點,若發現誤差須及時找出原因并更正,其佘物資定期進行盤點,時間為每月進行一次。

        3、庫存信息及時呈報。須對數量、文字、表格仔細核對,確保報表數據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三、物資的領發

        1、庫管員憑領料人的領料單如實領發,若領料單上主管或總經理未簽字、字據不清或被涂改的,庫管員有權拒絕發放物資。

        2、庫管員根據進貨時間必須遵守"先進先出"的原則。

        3、領料人員所需物資無庫存,庫管員應及時通知使用者,使用者按要求填寫請購單,經總經理批準后交采購人員及時采購。

        4、任何人不辦理領料手續不得以任何名義從庫內拿走物資,不得在貨架或貨位中亂翻亂動,庫管員有權制止和糾正其行為。

        5、電腦耗材品(鼠標、墨盒、打印墨水碳粉、硒鼓等)的'領用,領用人先填寫“領料單”由所屬部門經理審核,信息部確認簽字后方可領用,申領時須以壞貨換新貨;領用的各種工具均要上工具卡,并由領用人簽字。

        四、物資退庫

        1、由于工作實施方法更改引起領用的物資剩余、未用時,應及時在退庫并辦理退庫手續。

        2、廢品物資退庫,庫管員根據"廢品損失報告單"進行查驗后,入庫并做好記錄和標識。

        五、物資采購

        每月28日前,由倉庫員根據本月部門物資設備的領發記錄制定下月《信息部物資設備需求計劃表》,扣減本月庫存數量后進行物資的補倉。補倉數量不高于最高限量。設備物資的申購于每月28日至30日在物流系統提交,經總經理審核批準,然后交信息部統一采購。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6

        本公司所涉及的危險化學品為易燃液體(有機溶劑、樹脂、溶劑型涂料成品、溶劑型涂料半成品等)、易燃固體(硝化棉)、有機過氧化物(白水)。

        1、倉庫必須配備具有專業知識的管理人員,管理人員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2、倉庫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安全防護用品。

        3、進入倉庫人員穿戴必須符合公司相關要求。

        4、禁止攜帶火種進入倉庫,嚴禁在倉庫內吸煙和使用明火。

        5、每日上班,應先開啟排氣扇對倉庫強制通風不低于30分鐘。

        6、人員進入倉庫前,應先通過倉庫門口的靜電釋放裝置釋放人體靜電。

        7、除叉車外,禁止其他機動車輛進入倉庫,進入倉庫的叉車,應采取防火措施。

        8、貨品入庫應嚴格按公司的.相關管理制度執行,并進行檢查驗收,當貨品性質未確定時,不得入庫。

        9、裝卸搬運貨品時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動和滾動。

        10、修補、換裝、清掃、裝卸易燃易爆物料時,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

        11、泄漏或滲漏的包裝容器應迅速轉移至安全區域進行處理。

        12、貨品不得直接落地存放,應存放于托盤上。

        13、庫房周圍無雜草和易燃物,庫房內應經常打掃,無漏撒物料,保持清潔衛生。

        14、倉庫內應設溫濕度計,并每日進行檢查和記錄,當溫濕度不符合要求時,應采取必要措施進行糾正。各類貨品適宜存放溫度和相對濕度按附表一執行。

        15、貨物堆垛高度不得超過3米,若存放貨品本身有具體要求的,按要求執行。

        16、堆垛貨品存放距離按附表二執行。

        17、庫管員每日應對貨品進行安全檢查,檢查內容主要包括:貨品堆垛牢固程度、通道是否暢通、有無泄漏或滲漏現象等,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和匯報。

        18、庫房內禁止分、改裝,開桶、驗收和質量檢查等需在庫房外進行。

        19、各貨品的儲存應據其性能分區、分類、分庫儲存,不得混存。禁忌物品不得同庫存放。

        20、各貨品的儲存管理,除需遵守本制度外,還應遵守相應的其他規章制度。

        21、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7

        1目的

        為了加強物資存放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公司財產和員工身體免受損害,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物資管理場所的管理。

        3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

        安全環保部。負責監督本制度的執行。

        執行部門:

        物資管理科。負責在日常工作中認真執行本制度。

        4內容與要求

        4.1物管科負責人對倉庫、罐區安全負全面責任。

        4.2物資儲存場所根據物品性質,分類存放,并在存放區域配備足夠、適宜的消防器材。

        4.3加強物資儲存場所防火、防汛和防盜的安全管理。

        4.4在倉庫、儲罐區,應設明顯的防火標志,通道、出入口,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4.5確保各種壓力儲罐符合我國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安全附件必須完好無損。

        4.6閃點低于28℃,沸點低于85℃的易燃液體儲罐,應設噴淋裝置,設施的電器開關應設置在防護堤外。

        4.7物品入庫須由物資管理員認真核對、檢驗入庫物品的規格、質量、數量。

        4.8物品的發放,應嚴格履行手續,認真核實。危險化學物品的發放,應嚴格控制,要建立明細臺帳,日清日結。

        4.9對危險物品的存儲要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4.9.1危化品入庫前應按合同進行檢查驗收,登記核對數量、包裝、危險標志,當商品性質未弄清時不得入庫。

        4.9.2危化品的領取,應經主管領導簽字批準,經手人簽名后方可出庫,生產剩余料應及時退庫。嚴禁存放作業區。

        4.9.3進入危化品儲存區域的人員、車輛,必須采取防火措施,裝卸搬運危化品時應按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動和滾動。

        4.9.4裝卸對人身有害及腐蝕性的'物品時,操作人員應根據危險性、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

        4.9.5換裝、清掃、裝卸易燃、易爆物料時,應使用不產生電火花的銅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4.10劇毒物品應單獨存放,不能與其它危險品同存一庫。劇毒品必須實行“五雙”(雙人、雙鎖、雙人收發、雙人記賬、雙人檢查)管理辦法。

        4.11氧化劑或具有氧化性的物質不能與易燃物品存放一庫。

        4.12對于氣瓶的儲存必須遵循下述原則

        A應置于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的有關規定;

        B空瓶與重瓶兩者應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重瓶不得在陽光下暴曬,也不宜雨淋。盛裝性質相抵觸的氣體不能存放一庫。

        4.13遇水燃燒、易燃、自然等危險品不可在低洼倉庫或露天位置存放。

        4.14對于存放易燃品的庫區,嚴禁機動車輛進入庫內,各級明火作業應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

        4.15倉庫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會使用各種消防器材和各種滅火的方法。

        4.16倉庫保管人員需嚴格執行《倉庫管理規定》,并填寫《車間領料單》、《車間產成品(半成品)接收單》、《物資出門證》、《貨物裝卸證明單》記錄。

        5相關制度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倉庫管理規定》

        《防火、防爆及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6相關記錄

        《物資收發登記臺帳》

        《車間領料單》

        《車間產成品(半成品)接收單》

        《物資出門證》

        《貨物裝卸單》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8

        一、倉庫日常管理

        1、倉庫保管員必須合理設置各類物資和產品的明細賬簿和臺賬。原材料倉庫必須根據實際情況和各類原材料的性質、用途、類型分明別類建立相應的明細賬、卡片;半成品、產成品應按照類型及規格型號設立明細賬、卡片;財務部門與倉庫所建賬簿及順序編號必須互相統一,相互一致。

        2、做好各類物料和產品的日常核查工作,倉庫保管員必須對各類庫存物資定期進行檢查盤點,并做到賬、物、卡三者一致。對重要防汛工具,如柴油發電機組、電機、割草機等,倉庫保管員必須定期進行核對并記錄,如有變動及時向財務部門映,以便及時調整。

        3、各單位必須根椐防汛任務及倉庫庫存情況合理確定采購數量,并嚴格控制各類物資的庫存量,有條件單位逐步實行零庫存;倉庫保管員必須定期進行各類存貨的分類整理,對存放期限較長,逾期失效等不良存貨,要按月編制報表,報送分管領導及財務人員,財務物資部門對本單位的各類不良存貨必須提出處理意見并及時加以處理。

        二、入庫管理

        1、物料進倉時,倉庫管理員必須憑送貨單、檢驗合格單辦理入庫手續;如屬回用物資應憑回用單辦理入庫手續,拒絕不合格或手續不齊全的物資入庫,杜絕只見發票不見實物或邊辦理入庫邊辦理出庫的現象。

        2、入庫時,倉庫管理員必須查點物資的數量、規格型號、合格證件等項目,如發現物資數量、質量、單據等不齊全時,不得辦理入庫手續。未經辦理入庫手續的物資一律作待檢物資處理放在待檢區域內,經檢驗不合格的物資一律退回,放在暫放區域,同時必須在短期內通知經辦人員負責處理。

        3、入庫物資在未收到相應發票前,倉管員必須建立貨到票未到材料明細賬,并根據檢驗單等有效單據及時填開貨到票未到收料單,在收到發票后,沖銷原貨到票未到收料單,并開具材料票到收料單,月底將貨到票未到材料清單上報財務。

        4、收料單的.填開必須正確完整,供應單位名稱應填寫全稱并與發票單位一致,如屬票到抵沖的,應在備注欄中注明原入庫時間。收料單上必須有保管員及經手人簽字,并且字跡清楚。

        三、出庫管理

        1、各類材料的發出,原則上采用先進先出法。根據工程技術人員制定的施工計劃,做到限額發放。

        2,領料人員必須持有主管領導鑒字的領料單,方可領取。領料員和倉庫保管員應核對物品的名稱、規格、數量、質量狀況,核對正確后方可發料;倉管員應開具領料單,經領料人簽字,登記入卡、入帳。

        四、報表及其他管理

        1、倉庫保管員在月末結賬前要與財務部門做好物料進出的銜接工作,各相關部門的計算口徑應保持一致,以保障防汛物資核算的正確性。

        2、必須正確及時報送規定的各類報表,收付存報表、材料耗用匯總表、積壓物資報表等,并確保其正確無誤。

        3、庫存物資清查盤點中發現問題和差錯,應及時查明原因,并進行相應處理。如屬短缺及需報廢處理的,必須按審批程序經領導審核批準后才可進行處理,否則一律不準自行調整。發現物料失少或質量上的問題(如超期、受潮、生銹、老化、變質或損壞等),應及時用書面的形式向有關部門匯報

        五、保管員工作職責

        1、保管員必須作風正派,責任心強,公私分明。努力學習、鉆研業務知識,做到四懂二會:懂汽、規格、型號、一般性能用途,懂保管常識,懂業務手續,懂消耗規律;會保管維護,會利廢節約代用。

        2、準確地做好材料進出倉庫的帳務工作和各種報表。

        3、嚴格按照材料的驗收要求做好材料驗收工作,不合要求或不合格的原材物料堅決不予驗收。

        4、認真做好倉庫材料的分類擺放和保管工作。

        5、認真做好倉庫安全防范及倉庫衛生工作。

        6、保管員必須嚴格履行出入庫手續,及時準確地記好物資賬目,隨時映庫存變化情況,在規定時間內辦好核算、結賬和有關報表。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倉庫重地,安全管理制度要落實。

        3、倉庫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酒店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1、酒店倉庫除倉管人員和因業務、工作需要的有關人員外,任何人未經批準,不得進入倉庫。

        2、因工作需要需進入倉庫的人員,在進入倉庫時,必須先辦理入倉登記手續,并要有倉庫人員陪同。嚴禁自進倉。進倉人員工作完畢后,出倉時應主動請倉管人員檢查。

        3、倉庫內不準會客,不準帶人到倉庫范圍參觀。

        4、倉庫不準代人保管物品,也不得擅自答應未經領導同意的其他單位或部門的物奇倉。

        5、任何人員,除驗收時所需外,不準試用試看倉庫商品物資。

        6、倉庫范圍內不準生火,也不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7、一切進倉人員不得攜帶火種進倉。

        8、倉庫應定期檢查防火設施的使用實效,并做好防火工作。

        酒店倉庫防火制度

        1、倉庫內的物品要分類儲放,庫內保證主通道有一定的距離,貨物與墻、燈、房頂之間保持安全距離。

        2、倉庫內的照明限60瓦以下白熾燈,不準用可燃物做燈罩,不準用碘鎢燈、電熨斗、電爐、交流電收音機、電視機等電器設備,化工倉庫的照明燈具設防爆裝置,倉庫內保持通風。各類物品要標明性能名稱。

        3、倉庫的總電源開關要設在門口外面,要有防雨、防潮保護,每年對電線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發現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發熱、絕緣不良等情況,必須及時維修。

        4、物品入庫時要防止挾帶火種,潮濕的物品不準入庫。物品入庫半小時后,值班人員要巡查一次安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物品堆積時間較長時要翻堆清倉,防止物品熾熱產生自燃。

        4、倉庫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9

        第一章 總則

        1.1 為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企業財產免受火災危害,杜絕災害事故發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東省消防條例》、《公安部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廠實際制訂本規定。

        1.2 本規定適用于在各類倉庫、堆場、貨場的裝卸作業。

        1.3 本規定由分管負責人負責監督檢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月月底將考核情況報公司領導。

        1.4 進入倉庫的各類人員、車輛必須嚴禁遵守本規定,防止各類事故發生。

        第二章 組織管理

        2.2 各組長為本單位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裝卸作業的 安全管理工作。

        2.3 防火負責人職責如下:

        2.3.1 組織學習貫徹消防安全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安全工作。

        2.3.2 對本部門的作業工具、人員進行安全管理和檢查,逐級落實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2.3.3 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考核,提高職工安全素質。

        2.3.4 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2.3.5 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適時獎懲。

        第三章 儲存管理

        3.1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和分垛,并留有必要的防火間距。

        3.2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易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3.3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100m2,垛與垛間距不小于1m,垛與墻間距不小于0.5m,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于0.3m,主要通道寬度不小于2m。

        3.4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3.5 物品入庫前保管員、裝卸人員應當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3.6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3.7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物,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3.8 通道及防火間距內不準堆放物品。

        3.9 非工作人員禁止在庫房內隨便出入、逗留。

        3.10 倉庫內經常保持整潔,對散落物、包裝物、雜物及庫區周圍雜草及時清理。

        第四章 裝卸管理

        4.1 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4.2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4.3 機動車在庫房內作業時,排汽管一側不準靠近貨物。

        4.4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采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4.5 貨場堆放整齊,裝車、拆垛時注意安全。

        4.6 裝卸作業結束后,應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人。

        第五章 火源管理

        5.1 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種。

        5.2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許可證,且嚴格執行動火措施,派專人監督,備足滅火器材,作業結束應對現場認真檢查,無火險隱患后方可離開,大風天氣禁止一切明火作業。

        5.3 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應經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防范措施。

        5.4 庫區以及周圍50m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7.1 倉庫按規定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其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7.2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設專人管理,并經常檢查,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寒冷季節采取防凍措施。

        7.3 庫區消防通道,出口嚴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獎懲

        8.1 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單位和個人,公司或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8.2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處50—500元罰款。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10

        1、倉庫必須設立一名防火、防盜安全管理責任人,責任人必須認真學習安全防范及消防安全知識,同時要學會使用各類滅火器材。

        2、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即貨物進倉檢查制度,明火管理制度、安全用電制度、安全防盜、防火值班檢查制度、消防器材維護保養制度等。

        3、倉庫除保持必要的通道外,同時要注意頂距、墻距、燈距、柱距和堆距,貨物分類,庫房保持清潔,不準設立辦公室、休息室、更衣室,不準住人,閑人不得入內。

        4、倉庫物品應分類存放,易燃品、有化學相互作用物品應分庫擺放,倉庫應通風良好,包裝破損應及時處理,并留出主通道寬1—1.5米,貨物與房頂、燈之距離不小于0.5米。

        5、倉庫電器設備周圍及開關下禁堆物品;照明限60瓦以下白熾燈,燈應裝在通道上方;不準用可燃物做燈罩;不準用插座、碘鎢燈、電爐、電烙鐵、電水壺等加熱設備;存放易燃品倉庫電器及排氣系統均須為防爆型,并不得設休息室;總開關應置放在庫外。

        6、物品入庫禁帶火種,堆積一年以上的物品要采取翻推清倉,防止自燃。

        7、夜間值班保衛人員應堅持查庫,防止事故。

        8、違反上述規定,給予罰款50—200元,造成嚴重后果者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

        9、倉庫安全管理人員必須要熟悉儲存物資的性質,參加消防業務知識培訓。

        10、倉庫管理員必須做到“五要”、“五不準”。

        五要: (1)要嚴格遵守安全用電的'有關規定;

        (2) 倉庫電源要裝分閘,電源開關要裝在庫外;

        (3) 電線要穿管、敷設;

        (4) 下班要切斷電源;

        (5) 對電器設備要經常通知電工進行檢查、維修保養。

        五不準:(1)不準在倉庫使用碘鎢燈或大于60瓦的燈泡,在儲存易燃、可燃物資或建筑耐火等級在三級以下的倉庫使用日光燈;

        (2) 不準架設臨時線路;

        (3) 不準使用不合規定的保險裝置;

        (4) 不準在倉庫使用電熨斗、電爐、電烙鐵、交流收音機和電視機;

        (5) 不準在化學危險品倉庫安裝普通電器設備。

        11、嚴格安全管理制度,嚴禁火種入庫,嚴禁在倉庫吸煙及動用明火,倉庫應設立禁火標志。

        12、下班時要關好門、窗,切斷電源并作一次檢查。

        13、對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消防法規所造成經濟損失,給予責任者批評教育或懲處,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11

        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因此制定了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起來閱讀學習以下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吧!

        第一條 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 本規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第四條 本規則適用于國家、集體和個體經營的儲存物品的各類倉庫、堆棧、貨場。

        儲存火藥、炸藥、火工品和軍工物資的倉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并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倉庫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 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五、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八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干部;其他倉庫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第九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 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干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征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 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 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倉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十五條 依據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按照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第十六條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筑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十七條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第十八條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條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條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干燥的場所儲存,并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溫度。

        第二十一條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第二十二條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第二十四條 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采暖時,應當采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于零點三米。

        第二十五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 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布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 第四章 裝卸管理 第二十七條 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第二十八條 蒸汽機車駛入庫區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庫區清爐。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護。

        第二十九條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條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第三十一條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條 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筑和構筑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裝卸作業結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條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采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 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 裝卸作業結束后,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人。 第五章 電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第三十八條 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于零點五米。

        第四十條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四十一條 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

        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第四十二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 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 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范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四十五條 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條 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七條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準。

        第四十九條 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五十條 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條 倉庫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條 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五十三條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 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第五十五條 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采取防凍措施。

        第五十六條 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獎懲 第五十七條 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則的單位和人員,國家法現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法視予以處罰;國家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關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行本規則時,在確保安全并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十條 鐵路車站、交通港口碼頭等晝夜作業的中轉性倉庫,可以按照本規則的原則要求,由鐵路、交通等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本規則制訂的具體管理辦法,應當送公安部備案。

        第六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八月一日經國務院批準、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即行廢止。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12

        1、嚴格履行出入庫手續,庫存物資不損壞丟失、不泄漏不外溢。

        2、做到“三熟”“四懂”和科學管理。

        “三熟”即熟悉規章制度、庫存情況、庫存物品的危險特性;四懂即懂物品的名稱、理化性質、用途、懂標志、型號、懂貯存物品的安全知識、懂銷售使用情況。

        3、倉庫嚴禁煙火,杜絕吸煙,禁止攜帶危險品進入倉庫,搞好防火防盜工作。

        4、一切車輛卸裝貨,加油不準進入倉庫,嚴禁無阻火器車輛靠近油庫,管理員要嚴加管理。

        5、庫存的.燃料油、潤滑油、按規定存放,不準亂存混放,嚴禁使用明火、火爐取暖,以免發生危險。

        6、加強對化學危險品的管理,禁止與其它貨物混放。

        7、管理人員要做好防護用品的管理,及時呈報超缺,使防護用品品種齊全。嚴格發放標準,并且熟練掌握懂得各防護用品的性能,特別是防毒器材,絕對不能錯發。

        8、管理人員要人人重視安全,明確職責,搞好防范,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并及時向有關單位上報,確保各類倉庫安全無事故。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13

        1目的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倉庫、罐區的安全管理,確保儲存安全和職工的安全健康,保證企業生產經營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危險化學品倉庫及罐區的安全管理。

        3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號591令);《常用化學危險品儲存通則》(GB15603-1995);《易燃易爆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腐蝕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毒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危險化學品儲罐區作業安全通則》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公安部令第6號)

        4職責

        4.1車間、倉庫、供銷科等各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危化品儲存的管理,落實本部門管理人員的崗位職責和安全職責。

        4.2車間主任是倉庫、罐區管理的直接管理責任人,各崗位人員應經過崗位及危險化學品安全培訓,考核合格上崗。

        4.3安環科對倉庫、罐區的灌裝、儲存、儲罐的安全措施進行檢查和監督。

        5工作要求

        5.1通用要求

        5.1.1倉庫、罐區設計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xx)等標準的規定。

        5.1.2危險化學品應儲存在專用倉庫內,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規定的儲存方法、儲存數量和安全距離,實行隔離、隔開、分離儲存,禁止將危險化學品與禁忌物品混合儲存。

        5.1.3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符合安全、消防要求,設置明顯安全標志、通訊和報警裝置,并由專人管理。

        5.1.4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應當進行核查登記,并定期檢查。

        5.1.5倉庫、罐區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5.1.6倉庫、罐區巡回檢查

        (1)嚴格執行崗位巡檢制度,逐步實現智能巡檢、打卡巡檢,并納入計算機監控系統。

        (2)巡檢人員應選擇責任心強,并有一定專業技術知識的人員擔任。

        (3)應制定責任明確的巡檢規定,具體內容包括:人員、巡檢線路、時間要求和巡檢內容。

        (4)認真填好巡檢記錄和交接班記錄。

        5.1.7劇毒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5.2倉庫的日常管理

        5.2.1所有倉庫,應設專職倉庫保管員,負責庫房的'日常管理。

        5.2.2庫房應通風,照明良好,門窗完好,不漏雨。

        5.2.3庫房應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無關人員不得隨意出入。庫管人員離開時必須隨時鎖門。

        5.2.4物資儲存應根據物品的性質配備消防器材等應急防護器材。專人保管,經常檢查、維護和定期效驗。

        5.2.5倉管員每日應進行檢查,做好各類物料的日常核查工作,做到帳、物、卡一致,保持倉庫內清潔、干凈,消除跑、冒、滴、漏現象。

        5.2.6倉管員必須合理設置各類物料的明細賬簿和臺帳,必須熟悉所儲存的化學品的性質、危害、應急處置措施等。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倉庫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和疏散消防通道。

        5.2.7公司必須根據生產計劃及庫存情況合理確定采購數量和儲存量。

        5.2.8外來人員不得進入儲罐區,必須由專人陪同方可進入。

        5.2.9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倉庫、堆垛附近,不得進行試驗、分裝、動火、動焊等作業。如因需要,要辦理相關的許可手續,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5.2.10堆垛間距

        a)主通道大于等于180cm;

        b)支通道大于等于80cm;

        c)墻距大于等于30cm;

        d)柱距大于等于10cm;

        e)垛距大于等于10cm;

        f)頂距大于等于50cm;

        5.3入庫管理

        5.3.1所有物料,無論是新購入、領后收回,必須履行驗收入庫登記手續。

        5.3.2物料入庫前,倉管員必須按要求對運輸危化品車輛進行卸車前的查驗核準手續,合格后憑送貨單、檢驗合格單、一書一簽辦理入庫手續。

        5.3.3入庫儲存前,管理人員要認真檢查、驗收,根據進貨憑證資料詳細核對,防止互相抵觸的危險品混放。包裝有破損、泄漏等情況,嚴禁入庫。

        5.3.4倉庫管理人員應定期對庫存危險化學品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并消除隱患。

        5.4出庫管理

        5.4.1危險化學品出庫前均應按領料單進行檢查核對,核對內容包括:質量、包裝、數量。

        5.4.2裝卸、倒裝、清理易燃易爆物料時,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銅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裝卸、搬運危險化學品時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動和滾動。

        5.4.3在清查盤點過程中發現問題和差錯,應及時查明原因并進行相應處理。

        5.5分類管理要求

        5.5.1易燃物品倉儲的管理

        (1)倉儲區域嚴禁明火;電氣、防靜電設備處于良好狀態。

        (2)包裝容器留有容積空隙≥5%;封口要嚴,無泄漏;桶裝只容許堆三層,防止碰撞、摩擦起火;不宜露天堆放,夏季防止日曬;不得與氧化劑共存。(3)控制儲存溫度。5.5.2毒害品倉儲的管理

        (1)包裝封口必須嚴密,貼印標志,避免露天存放,嚴禁與酸類接觸。

        (2)裝卸作業穿戴防毒用品,嚴禁用手直接接觸毒害性物質。

        (3)毒害品泄漏時用木屑、吸收劑吸收,小心收集到密閉容器中,地面加以清洗。

        (4)作業場所應準備沖洗、中和、急救設備和藥品,了解急救知識。5.5.3腐蝕品倉儲的管理

        (1)腐蝕品種類多,性質各異,應區別對待。

        (2)有些腐蝕品易吸潮,與水反應可生成有毒氣體。包裝封口要嚴。

        (3)酸堿類腐蝕品具有強烈反應性,要有效隔離。

        (4)腐蝕品對人體具有強烈化學灼傷性,作業人員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作業場所應準備沖洗、中和、急救設備和藥品,了解急救知識。5.6罐區安全要求:

        (1)非罐區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準擅自進入。

        (2)機動車輛未經批準不準進入,不得在罐區內停放和修理。

        (3)罐區防火(護)堤的排水管應相應設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設置切斷閥。

        (4)遵守罐區安全技術及管理規定。

        (5)建立防凍、保溫管理措施。

        (6)保持消防安全設施完好,制定應急預案。

        (7)儲罐區作業前應對全過程進行風險評估,制定作業方案、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8)作業前應確認作業單位資質和作業人員的操作能力、確認特種作業人員資質。

        (9)應配備必要的安全可靠的機械、工具盒設備,并保證完好。

        (10)外來人員在進入作業現場前,應由作業現場所在單位組織進入現場前的安全培訓教育。

        (11)安全監護人發現所監護的作業與作業票不符合或安全措施不落實時應立即制止作業,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要求停止相關作業并立即報告。

        (12)作業人員發現安全監護人不在現場,應立即停止作業。

        (13)不得在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情況下采用同一條管道輸送不同的危險化學品介質。

        (14)遇到雷雨、六級以上大風(含六級風)等惡劣氣候時應停止檢維修和需人工上罐的作業。

        (15)未經批準不得在罐區進行收貨作業同時進行任何檢維修作業。

        (16)罐區內不宜進行不同的施工作業,如必要時應采取可靠有效地安全控制措施。

        (17)液氯氣瓶的貯存安全:

        (a)氣瓶不應露天存放,也不應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設的棚架存放,應貯存在專用庫房內。

        (b)空瓶和充裝后的重瓶應分開放置,不應與其他氣瓶混放,不應同室存放其他危險物品。

        (c)重瓶存放期不應超過三個月。

        (d)充裝量為500kg和1000kg的重瓶,應橫向臥放,防止滾動,并留出吊運間距和通道。存放高度不應超過兩層。

        5.7裝卸作業5.7.1裝卸準備

        (1)檢查設施設備是否處于良好狀態;

        (2)認真核對車號、產品品名。檢查槽車技術狀況和鉛封情況。及時采樣、化驗、計量,發現問題應查明原因,按有關規定處理。

        5.7.2裝卸作業

        (1)遇有強雷雨天氣時,應暫停收、發、輸轉作業;

        (2)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作業,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嚴守崗位,防止跑料、溢料、混料等事故;

        (3)容器內應避免出現細長的導電性突出物和避免物料高速剝離,鐵路槽車卸油結束時,禁止打開鶴管透氣閥向鶴管內進氣;

        (4)汽車罐車裝卸應有防靜電措施。靜電接地線應接地罐車的專用接地端子板上,嚴禁接在裝卸油口處;

        (5)儲罐儲液不得超過安全高度;

        (6)裝卸作業現場應設置監護人員,不可離開現場,加強監督檢查,制止“三違”作業。

        5.7.3裝卸泵管理

        (1)嚴格執行泵操作規程,定期檢查運行狀況,發現異常情況,應查明原因,嚴禁帶故障運行;

        (2)加強泵的日常維護與保養,做好泵運行記錄;

        (3)新安裝的泵和經過大修的泵,應進行試運轉,經驗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4)泵及管組應標明輸送液體品名、流向;

        (5)泵聯軸器應安裝便于開啟的防護罩。

        (6)管道穿過防火堤處應嚴密填實。罐區雨水排水閥應處于常閉狀態。閥的開關應有明顯標志;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14

        管理制度

        (1)'五雙'制度。'五雙'即雙人保管、雙把瑣(匙)雙本賬、雙人發貨、雙人領用。

        (2)出入庫登記制度。無論何人進出庫區都須詳細登記。

        (3)安全檢查制度。檢查有分工,職責明確,記錄詳細,及時整改

        (4)清點帳物制度。保管員每周清點,保衛和物資部門每月清點,發現問題及時上報。

        (5)禁止吸煙制度。進庫人員必須交出火種。機動車入庫,排氣管必須帶上火星熄滅器。禁止拖拉機進入庫區。

        (6)安全操作制度。搬運裝卸及堆裝易爆物品必須輕裝,輕卸,輕拿輕放,嚴禁摔摜撞擊,開箱應使用不會產生火花的工具,并應在專門的發放時間內進行。

        倉庫保管人員的’一日三查’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倉庫的.保管人員'一日三查',即上班后、當班中、下班前檢查。查垛碼是否牢固,查包裝是否滲漏,查電源是否安全,查庫內溫度,在雨雪天時候有雨雪進入庫房等。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15

        由于煙花爆竹產品具有高度燃爆危險的特性,倉庫區為儲存重地,為保證公司煙花爆竹的經營安全,制定本制度:

        1、倉庫保管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并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

        2、 嚴禁在庫區內動火、抽煙;嚴禁在庫區內或周邊安全防護距離內試放煙花爆竹產品。

        3、 嚴禁在庫房內臨時拉線用電照明;嚴禁在庫房內用鐵器清理垃圾。

        4、 嚴禁酒后進入庫房;嚴禁將火具帶入庫房。

        5、 嚴禁兒童進入庫區玩耍;未經批準,嚴禁無關人員,車輛進入庫區。

        6、 進入庫區的.車輛必須加戴防火罩。車輛在裝卸時必須熄火。

        7、 進入倉庫,接觸煙花爆竹產品人員,必須觸摸靜電接地裝置,導出身上的靜電;嚴禁穿戴釘底鞋,易產生靜電的化纖衣物;嚴禁在庫房內打手機等。

        8、作好進出庫區人員登記,進入庫區人員必須將身上攜帶的火種交給門衛暫管。

        9、在c級倉庫內嚴禁存放a級產品或半成品。

        10、 嚴禁在庫區非危險建筑內存放煙花爆竹產品。

        11、 倉庫內產品堆放要符合規范要求:堆垛間的通道距離不小于0.7米;運輸主通道寬度不小于2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0.45米;成箱產品堆垛高度不應超過2.5米;嚴禁過量儲存 超高堆放等違規堆放。

        12、 嚴禁在庫房內封、啟包裝箱、裸露、破箱的煙花爆竹產品應及時更換包裝或作銷毀處理,嚴禁在倉庫內長期儲存。

        13、庫區內煙花爆竹的運輸、裝卸、堆放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嚴禁野蠻裝卸。

        14、庫房內溫度超過35℃時,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15、庫區內的消防、防雷、防靜電已及報警等安全設施不能隨便移動、損壞、必須保證處于正常有效狀態。

        16、倉庫四周嚴禁堆放雜物或搭建任何建筑,必須保證消防通道暢通無阻。

        17、庫區內不能種植小麥、玉米、大豆等產生干秸稈的植物。

        18、必須保持庫區內及周邊的經常性巡查,及時清除倉庫周邊的樹葉、干草、植物秸稈等易燃物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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