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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倉儲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3-02-08 11:59:50 制度 我要投稿

      倉儲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倉儲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倉儲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倉儲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引用標準

        1.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1.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4號《危險化學品管理規定》

        1.3公安部第6號令《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1990年3月23日公安部第6號令)

        范圍

        公司倉儲、儲罐區及其它儲存物品的部門。

        基本要求

        3.1庫房、儲罐區的建筑設計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

        3.2庫房、儲罐區均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4號《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公安部第6號令《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以及有關危險化學品倉庫的規定、條例和標準,公司《防火與防爆管理制度》(AH01/07)。

        3.3物資儲存場所應根據儲存物品性質,配備足夠的、相適應的消防器材和檢測報警設備。

        3.4庫房、儲罐區、泵房管理責任部門必須加強管理,建立健全崗位安全防火責任制度、火源、電源管理制度、門衛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項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竊等工作。

        3.5在倉庫、儲罐區等區域,應設置明顯的防火等級標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3.6保管人員應根據危險化學品性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

        3.7倉儲管理人員每日工作結束,應進行安全檢查,關閉門窗,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3.8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部門,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庫房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3.9危險化學品的儲存部門,應當在儲存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專人負責維護、保養,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適用狀態。

        倉庫管理

        4.1倉庫應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庫房內嚴禁煙火和火爐取暖,庫房動用明火作業必須按公司的《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AH02/01)。

        4.2機動車輛不準進入危險品倉庫,鏟車、電瓶車必須采取防爆措施,才能進入危險品庫房。

        4.3電氣裝置必須根據物質性質要求安裝,并執行公司《電氣安全管理制度》(AH01/10)。

        4.4庫房內嚴禁使用電熱器具和家用電器,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及高溫照明燈具。

        4.5電器開關箱單獨設在庫房外安全部位,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管理人員離庫必須拉閘斷電。

        4.6倉庫責任部門應制訂物品入庫存驗收制度,核對、檢驗進庫存物品的規格、質量、數量。無產地、銘牌、檢驗合格證的物品不得入庫。

        4.7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堆垛)應采取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

        4.8物品的發放,應嚴格履行發放手續,認真核實。應嚴格控制危險化學品的發放,主管部門應經常檢查。

        4.9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要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呂的配裝規定,對不可配裝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嚴格職責離,具體要求為:

        4.9.1劇毒物品不能與其它危險物品同存一庫。

        4.9.2氧化劑或具有氧化性的酸類不能與易燃物品同存一庫。

        4.9.3盛裝性質相抵觸氣體的氣瓶不可同存一庫。

        4.9.4危險物品與普通物品同存一庫時應保持一定距離。

        4.9.5遇水燃燒、易燃、自燃及液化氣體等危險品不可在低洼倉庫或露天場地堆放。

        4.10劇毒藥品應單獨存放,必須實行兩人、兩把鎖、兩本帳的管理辦法。使用單位必須憑保衛部門批準的“危險物品領(退)單”并由兩個領取。

        4.11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倉庫、堆垛附近,不準進行試驗、分裝、封焊、維修、動火等作業。如因特殊需要,按《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AH02/01)進行,由倉庫(堆垛場)負責人上報,公司有關領導和安全部門批準,采取安全措施后方能進行。作業結束后,檢查確無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4.12危險品應當分類分項分垛存放,不得超量貯存,其安全距離要求如下: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100m2;垛與垛之間不小于1m;垛與墻間距不小于0.5m;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0.3m;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2m。

        4.13危險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4.14危險物品露天堆放要與建筑物這間的防火距離符合防火規范要求;應當分類、分垛、分組堆放,并留有安全間距;應有防曬防雨設施,桶裝可燃液體在夏季要采取降溫措施。

        儲罐區管理

        5.1嚴格執行公司的《防火防爆管理制度》(AH01/07)。

        5.2各種承壓儲罐區符合我國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其液位計、壓力計、溫度計、呼吸閥、阻火器、安全閥等安全附件應完整好用。

        5.3易燃、可燃液體的儲罐、設備和管線的絕熱材料、裝卸棧臺、安全梯和管架等,均應用非燃燒材料建造。

        5.4閃點低于28℃,沸點低于85℃的易燃液體儲罐,無絕熱措施時,應設冷水噴淋設施,以達到夏令降溫的目的.,設施的電器開關宜設置在遠離防火(護)堤處,嚴禁將電器開關設在防火(護)堤內。

        5.5易燃、可燃液體儲罐區內,不應有與儲罐無關的管道、電纜等穿越,與儲罐區有關的管道、電纜穿過防火(護)堤時,洞口應用不燃材料填實,電纜宜采用跨越防火(護)堤方式鋪設。

        5.6罐區防火(護)堤的排水管應相應設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設置切斷閥,或在不排水時堵死出口。

        5.7儲罐的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應定期檢測,并按照《石油庫設計規范》(GBJ74-84)等有關規定執行。

        5.8危險品罐區是公司消防重點部位,倉儲責任部門必須建立、健全各項制度和規程,定期檢查執行情況,并詳細記錄。

        5.9倉儲管理責任部門應有一名負責人分工具體抓罐區防火安全工作,罐區班組長抓好班組防火安全工作。義務消防隊員和崗位人員要做好本崗位防火安全工作。

        5.10罐區人員要加強防火安全知識的學習,堅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動日,積極參加公司各項安全活動。

        5.11罐區人員定期開展罐區安全檢查,堅持每日的巡回檢查,發現隱患必須立即整改和報告,不準拖延。

        5.12嚴禁非本公司使用的河燃液體或其它物質存入罐區,進廠的桶裝液體應分類堆放,堆與堆之間要留有通道,罐區內要保持道路尤其是消防通道的暢通。

        5.13儲罐的計量要正確,儲罐不準超過規定的儲量。定期對儲罐進行清理、維修保養。

        5.14操作人員掌握各類設備及安全附件的正確使用,定期檢查,維護保養,保證完好。發現異常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應予以及時處理解決。

        5.15責任管理部門必須安排專人負責開啟和關閉防護堤下水道閥門,根據季節特點做好保溫、降溫工作。防雷與防靜電的接地電阻要定期監測。

        5.16罐區人員嚴守崗位,正確穿戴防護用品,防止漏料、混料;工作完畢清理場地,關閉閥門與切斷電源。

        5.17嚴禁非罐區人員進入罐區,外來人員進入罐區必須有安全部門或保衛部門人員陪同,辦理登記手續,并講明有關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原料碼頭泵房管理

        6.1原料碼頭泵房應嚴格執行公司《防火與防爆管理制度》(AH01/07)的有關規定。

        6.2泵房的建筑設計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及有關危險化學品倉庫的規定、條例和標準。

        6.3碼頭的儲存設施按“5.”的有關規定執行

        6.4碼頭泵房嚴禁使用電熱器具和家用電器,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及高溫照明燈具。

        6.5崗位人員要加強防火安全知識的學習,堅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動日,積極參加公司各項安全活動。

        6.6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堅持每日的巡回檢查,發現隱患必須立即整改和報告,不準拖延。

        6.7掌握各類設備及安全附件的正確使用,定期檢查,維護保養,保證完好。發現異常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應予以及時處理解決。

        6.8嚴禁非有關人員進入工作區域,外來人員進入工作區域必須有安全部門或保衛部門人員陪同,辦理登記手續,并講明有關防火。

      倉儲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方儲備糧油倉儲管理,提高倉儲管理水平,確保地方儲備糧油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范,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和《湖北省地方儲備糧油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湖北省行政區域內地方儲備糧油管理機構和地方儲備糧油承儲單位(以下簡稱承儲單位)。地方儲備糧油按權屬分為省級和市(州)、縣(市、區)級。

        第三條

        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省地方儲備糧油倉儲監督管理工作。市(州)、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方儲備糧油倉儲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承儲單位是本辦法的執行責任主體,必須具備地方儲備糧油承儲條件,負責所存地方儲備糧油日常倉儲管理。承儲單位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管理規定,執行國家和地方糧食流通政策和糧食應急預案,貫徹國家和地方制定的倉儲管理規范、標準和制度,接受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管和指導。

        第二章出入庫管理

        第五條

        承儲單位應制定地方儲備糧油出入庫流程規范,并嚴格執行。要按規定期限完成地方儲備糧油出入庫,并及時、準確上報實際出入庫情況。

        第六條

        地方儲備糧油入庫前,要進行人員培訓,倉房、油罐、設備、器材、用具要進行檢修、清潔和消毒滅蟲,使之符合糧油入庫和儲存的要求。

        第七條

        地方儲備糧油出入庫時,承儲單位要對糧油質量進行綜合扦樣檢驗。出入庫的地方儲備糧油必須符合規定的質量和衛生標準。

        第八條

        地方儲備糧油出入庫必須準確計量,制作計量憑證。計量人員應確保出入庫糧油數量真實、準確。

        第九條

        不同品種、不同收獲年度、不同等級的地方儲備糧油要分倉(罐)入庫存放。

        第十條

        地方儲備糧油出入庫必須憑據齊全,及時登記帳目,保證帳實相符。

        第十一條

        地方儲備糧油除按規定輪換出庫外,未經所有權屬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不得自行出庫。

        第三章庫存管理

        第十二條

        承儲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地方儲備糧油庫存管理制度,積極應用先進適用的糧油儲藏技術,延緩地方儲備糧油品質劣變,降低糧油損失損耗,防止糧油污染,確保庫存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第十三條

        地方儲備糧油庫存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一符、四無、三專、四落實”,即:

        (一)“一符”是指帳實相符,即統計帳、會計帳與保管總帳相符,保管總帳與分倉保管帳相符,分倉保管帳與貨位專卡相符,專卡與庫存實物相符。

        (二)“四無”是指儲糧及倉房達到“無害蟲、無變質、無鼠雀、無事故”的要求,儲油及油罐達到“無混雜、無變質、無滲漏、無事故”的要求。

        (三)“三專”是指專倉(罐)儲存、專人保管、專帳記載。地方儲備糧油實行專倉(罐)掛牌儲存,不得與其他性質的糧油混存。承儲單位要安排專職人員負責地方儲備糧油保管,保管人員應取得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地方儲備糧油要采用專門的保管帳記載,與其他性質糧油保管帳分設。

        (四)“四落實”是指數量落實、質量落實、品種落實、庫點落實。

        第十四條

        賬、卡、牌、簿的管理。

        (一)地方儲備糧油要做到“專賬、專卡、專牌、專簿”管理。地方儲備糧油賬、卡、牌、簿統一格式,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規定。

        (二)保管帳和專卡所填內容要詳細、準確、真實,能夠及時反映地方儲備糧油的數量、質量及輪換情況。地方儲備糧油庫存發生變化時要在5個工作日內更新專卡和有關賬目,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舊帳、舊卡由承儲單位按有關規定存檔。

        (三)儲存地方儲備糧油的倉房和油罐應在倉(罐)外醒目處設置地方儲備糧油專牌,同一庫區內專牌的設置方式要統一,儲存其他性質糧油的倉房和油罐不得使用地方儲備糧油專牌。如需調整地方儲備糧油專倉(罐),須報糧油權屬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四)儲存地方儲備糧的倉庫,應配有“四簿”即檢查記錄簿、熏蒸登記簿、機械通風登記簿、工作日志,如實詳細記載糧情檢查、熏蒸通風作業及日常工作情況。

        (五)儲存地方儲備糧倉庫的帳、卡、簿必須統一懸掛和放置于倉庫操作間的醒目位置。

        (六)地方儲備糧油實行單倉(罐)檔案管理。檔案中含倉庫(油罐)的基本情況、有關單據(出入庫通知單、過磅單、驗質報告)和有關記錄(歷史檢測記錄、熏蒸記錄、機械通風記錄等)等。

        第十五條

        承儲單位應嚴格按照《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的要求檢查所存地方儲備糧油的糧情,認真分析糧情變化趨勢,發現問題要及時妥善處置。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糧溫(油溫)、倉溫和氣溫。

        (二)倉內、倉外空氣濕度和糧食水分。

        (三)害蟲種類、密度。

        (四)糧油儲存品質。

        (五)糧食返潮、結露、霉變,油脂滲漏、變質,庫區環境衛生、鼠害等情況。

        第十六條

        糧油儲存區應保持清潔,并與辦公區、生活區等區域進行隔離。在糧油儲存區內開展活動、存放物品,不得對地方儲備糧油造成污染或對儲存安全構成威脅。

        承儲單位應做到以下要求:

        (一)要保持庫區整潔衛生,倉內干凈整潔,糧面平整;倉外不留糧粒、雜草、垃圾、污水和堆積物等。

        (二)糧食在保管、搬運、倒倉、整曬等各個環節中,防止混入塵雜、感染害蟲和吸附異味。油罐應防止通氣孔等部位混入雨水、灰塵等異物。

        (三)糧油儲存區域嚴禁飼養家畜、家禽和其他動物。

        第十七條

        承儲單位應不斷提高糧油倉儲管理條件,逐步建立計算機網絡技術倉儲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八條

        承儲單位應建立和健全統計工作的原始記錄,按要求及時、準確報送地方儲備糧油數據,不得虛報、瞞報、拒報、漏報、遲報。

        第十九條

        承儲單位應按《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置糧油儲存損耗。

        第四章倉儲設施管理

        第二十條

        倉儲設施主要包括倉房、油罐、罩棚、鐵路專用線、專用碼頭、機械設備等生產設施及生產附屬設施。

        第二十一條

        承儲單位的倉房和油罐條件應符合國家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的要求,其位置及環境條件應符合國家糧食倉庫和油罐建設標準。應配備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和必要的防火、防盜、防洪、防雷設施。儲存地方儲備糧油的倉房和油罐必須通過地方儲備糧油承儲條件認定。

        第二十二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按規定對倉房(油罐)編排號碼,配備必要的倉儲設備,建立健全設備使用、保養、維修、報廢等制度。

        第二十三條

        承儲單位應建立倉儲設施檔案。檔案的建立、保管、使用和保存年限等,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承儲單位應經常對倉儲設施的使用和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對倉房、油罐等主要設施設備要及時維修保養。

        第五章安全保衛管理

        第二十五條

        承儲單位要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全面落實責任制,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目標,安全生產事故防控方案和應急處理預案,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加強職工安全生產工作的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六條

        機械、電器、登高作業和化學藥劑熏蒸作業等,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庫區消防設施完備,消防器材完好。儲糧化學藥劑應存放在專用的藥品庫內,實行雙人雙鎖管理,對藥劑和包裝物領用及回收進行登記。進行熏蒸作業的,應制訂熏蒸方案,并報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熏蒸作業時,應在距離熏蒸倉房20米以外設立警示牌和警戒線,安排專人值班,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熏蒸作業區。

        第二十七條

        承儲單位應當按照倉房(油罐)的設計容量和要求儲存糧油,不得超裝。

        第二十八條

        承儲單位應注意防雨、防洪、防雷和防冰雪等災害,加強與氣象、水文等有關部門的聯系,及早做好準備。

        第二十九條

        承儲單位應建立值班、夜間巡邏、門衛、出入庫人員登記、糧食和物資出入庫簽證等制度。

        第三十條

        承儲單位應嚴守國家機密,對倉庫(油罐)容量、儲備糧油庫存數字以及重要文件等有關機密事項,一律不準泄露。

        第三十一條

        地方儲備糧油發生降等、損失、超耗等儲存事故或安全生產事故的,承儲單位應當及時進行處置,避免損失擴大。發生重大及以上儲存事故或安全生產事故(財產損失事故和人員傷亡事故)的,立即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24小時內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重大及以上儲存事故是指儲存過程中,一次造成100噸(含)以上糧食或20噸(含)以上油脂損失的事故。

        重大及以上財產損失事故是指因盜竊、火災、水災等,造成地方儲備糧油以外的其他財產經濟損失50萬元(含)以上的事故。

        重大及以上人員傷亡事故是指在儲糧和生產過程中,死亡1人或重傷2人(含)以上的事故。

        第六章處罰措施

        第三十二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承儲單位,提出書面警告,并發出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一)未執行保管專帳專卡、庫存臺帳、統計報表制度的。

        (二)倉儲管理未達到“一符、四無、三專、四落實”標準的。

        (三)檢測儀器不齊全或發生故障不及時修理而影響糧情檢測的。

        (四)未按要求檢查糧情或糧情記錄不全的'。

        (五)不同品種、不同收獲年度、不同質量和品質的糧食未分開存放的。

        (六)安全生產存在隱患的。

        第三十三條

        存在上述問題而拒不整改或經整改仍無改觀的,以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承儲單位,取消地方儲備糧油承儲資格。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儲存事故或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

        (二)未按規定及時推陳儲新,造成糧食品質劣變的。

        (三)發生自然災害,搶救不力造成損失擴大的。

        (四)擅自動用地方儲備糧油的。

        (五)虛報庫存的。

        (六)拒絕檢查或對檢舉人打擊報復的。

        第三十四條

        省、市(州)、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從事地方儲備糧油倉儲管理的人員違反本規定,對承儲企業違反上述條款的行為監管不力,給地方儲備糧油倉儲管理造成損失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省糧食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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