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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物資儲備管理制度(通用10篇)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一經制定頒布,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防汛物資儲備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防汛物資儲備管理制度 1
一、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防洪法》,結合我市防汛物資管理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防汛物資包括油料、石料、鉛絲、鉛絲籠片、救生衣、麻料、袋類、木樁等耗材;也包括汽車、防汛沖鋒舟、搶險燈具、鍬、鎬、鉗等小型工器具。
二、計劃管理
第三條防汛物資的采購計劃編制要遵循“總量控制、統籌安排、保證重點、嚴格標準”的原則,保證防汛和各項工作的正常的需要。
第四條主要物資采購計劃編制按自下而上的辦法進行,由各無聊使用單位依據儲備定額、工程穩固程度等實際狀況,結合當年實際情況,按照防汛有關預算定額,各項經費(基金)使用范圍等,測算提出無聊采購數量及所需費用,逐級編報匯總,按要求上報。
第五條主要物料采購計劃,實施單位不得隨意調整;必須嚴格按照計劃下達的工程量、投資、保量、按期完成。如確實需要調整計劃,必須按有關規定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第六條防汛物資管理要做到專人專管,分級負責。
第七條防汛物資儲備管理要求是做到物資定額儲備,保證物資安全、完整,保證及時調用。
第八條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對防汛儲備物資的管理職責是:
1、編制每年防汛搶險物資儲備控制計劃。
2、定期檢查各代儲單位防汛儲備物資的保管養護情況。
3、負責向市防汛抗旱指揮部及時報告防汛儲備物資的儲備和調用情況。
4、負責防汛儲備物資的調用管理。
5、負責協助防汛物資儲備單位與使用單位結算調用的防汛儲備物資款項。
第九條防汛物資代儲單位的管理職責:
1、做好防汛儲備物資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防洪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報送防汛物資儲備管理情況。
2、每年汛前,按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要求,認真做好儲備物資發放的各項準備工作。
3、每年汛后,動用了防汛儲備物資的,代儲單位要及時清點,并向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防汛物資動用和庫存情況并補齊、充實。
第十條市級防汛儲備物資屬專項儲備物資,必須“專物專用”,未經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
第十一條防汛抗旱物料運達指定地點后,組織實施單位須進行驗收,主要對型號、規格、數量等進行驗收,驗收后要出具驗收人員簽署的驗收報告。
第十二條防汛物資通過驗收后,按驗收小組最后確認的數量,辦理入
庫手續,以此登記明細賬和保管臺賬。
三、儲備管理
第十三條防汛抗旱物資是各單位抗洪搶險與防洪工程建設的重要物資。各單位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物資儲備的管理,做到制度健全、責任明確、人員落實,并實行主管領導負責制和管理人員責任制。各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物資管理人員責任制度,明確各自的責任。
第十四條鉛絲、編織袋、木樁等物料的儲存要做到安全可靠、存取方便、擺放整齊、干燥通風等,保證物料的安全和供應。
第十五條防汛物料不準外借,不準挪用,特殊情況需調用時,有防汛抗旱指揮部批準。
第十六條物料管理單位每季度要對儲備物料的收、支、存數量進行核實,每年進行一次清查。做到賬賬相符、帳物相符、帳表相符,如存在問題及時查明,分清責任,并按照有關規定的.權限進行妥善處理。
四、防汛物資的使用
第十七條使用防汛搶險物資,必須按照防汛搶險有關規定和審批權限辦理手續,不得超越審批權限,緊急搶險時可以邊使用邊申報。
第十八條防汛搶險物資使用根據憑防汛搶險實際需要的數量辦理“領料單”,經防汛抗旱指揮部領導批準后領取防汛搶險物資。物資管理人員認真填寫“入庫單”和“出庫單”制度。
第十九條在汛情緊急的情況下,防汛指揮機構有權在其管理范圍內調用所需的物資、設備,事后應當及時歸還或者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條異地搶險需動用防汛物資時,受援地提出申請,經市防汛抗旱指揮部領導同意后,統一調撥。
五、費用結算財務核算與統計
第二十一條無聊費用結算由實施單位辦理,各種會計資料和部分原始憑證由實施單位存檔備查。
第二十二條保管依據“入庫單”和驗收小組出具的合格書登記材料臺賬和低值易耗品臺賬。
六、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物料購置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虛列支出、虛報完成、轉移挪用,各級財務、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對防汛物資經費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物料在采購環節出現質量不合格、數量短缺超過正常損耗、型號不符等問題,由采購人員負責;物料在儲存期間發生非正常損失(不可抗拒因素除外),由保管人員負責;出庫后沒有按規定的用途使用、剩余耗材或工器具使用完后未及時入庫或發生損失由使用人負責。
防汛物資儲備管理制度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抗洪搶險和救災減災的需要,建立健全完備的應急物資儲備,提高提高洪澇災害的物資保障能力,規范防汛物資儲備、調用和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防汛物資是指鄉財政安排資金,購置、儲備和管理,用于支持遭受嚴重洪澇災害地區開展防汛搶險、減災、救助受洪災威脅群眾應急需要的各類物資。
第三條防汛物資管理堅持“專業管理、保障急需”的原則。
第四條防汛物資購置、補充、更新經費和儲備管理費,屬于財政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挪作他用。
第二章儲備定額、品種
第五條防汛物資儲備由鄉防汛抗旱指揮部根據全鄉抗洪搶險、減災救災的需要確定。
第六條防汛物資包括編織袋、鐵絲、鐵鍬、鎬頭、雨具、救生衣、救生圈、應急食品、純凈水、照明燈、應急燈、帳篷、行李、警示牌等。
第七條防汛物資屬專項儲備物資,必須“專物專用”。未經鄉防汛抗旱指揮部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
第三章儲備管理
第八條鄉黨政辦公室負責儲備管理,其職責有:
(一)制定儲備管理制度,按照管理制度貫徹執行;
(二)嚴格執行調度命令,負責防汛物資的緊急調運工作,做好調出記錄;
(三)負責調出的防汛物資按期歸還和補充;
(四)負責向鄉防汛抗旱指揮部報送防汛物資儲備、調用、補充和更新情況;
(五)負責防汛物資的入庫驗收,負責清點、檢查防汛物資的接收入庫。
第四章防汛物資調用
第十二條防汛物資用于境內重要河流的抗洪搶險、防汛救災、群眾轉移安置的需要。
第十三條防汛救災需要的.物資,應由村級向鄉防汛抗旱指揮部提出申請,經批準后調用。若情況緊急,也可先電話報批,后補手續。申請的內容包括調用負責物資的品名、用途、數量、運往地點、時間要求等。
第十四條鄉黨政辦公室接到指令后,應當立即組織戰備庫發貨,由各村組織車輛快速將防汛物資運抵指定地點。
第十五條申請單位要做好防汛物資的接收工作。防汛搶險工作結束后,未動用或可回收的防汛物資,由申請單位負責回收,經修復保養后,返還調出物資的倉庫存儲。已消耗的或使用后沒有修復價值的防汛物資,由村級建立臺賬登記。
防汛物資儲備管理制度 3
為加強防汛防臺應急物資(簡稱防汛物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浙江省防汛防臺抗旱條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防臺抗旱指揮部有關防汛物資保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儲備品種與方式
1.按照《桐鄉市應急物資儲備標準》和近年來防汛搶險實際需求,分析測算防汛物資儲備品種及數量,提出年度儲備計劃與任務,于每年汛前補充完善。
2.防汛物資儲備的品種為搶險物料,如袋類、布類(土工布)、塊石、沙石、樁木等;搶險工具設備如挖掘機、運輸車、排水車、發電機、水泵、電纜、鐵鍬、移動工作燈等;救護裝備如救生衣、救生圈、沖鋒舟、橡皮艇等;防護用品如便攜式工作燈、手電筒、安全帽等;通訊預警設備如手提喇叭、衛星電話、對講機等。
3.防汛物資儲備以實物儲備為主,委托儲備為輔。委托儲備通過協議儲備的方式實施。
二、采購與驗收
1、防汛物資采購采取應急采購與年度計劃采購相結合的辦法,物資采購應符合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并遵循“總量控制、統籌安排、保證質量、嚴格標準”的原則。
2、防汛物資采購應訂立合同,明確采購物資的品種、規格、數量、價格、包裝要求、產品執行標準、生產日期、交貨地點、驗收方法、運輸和裝卸費用及供需雙方權利和義務等內容。
3、新購置的防汛物資運達指定交貨點后,必須組織由供貨單位代表、物資采購單位代表共同參加的驗收。
4、對需要進行試運行或進行調試的設備,由驗收小組及物資供應商雙方代表現場進行試運行,對需要負荷運行調試的設備及其保修期按供貨合同的相關條款執行。
5、對驗收不合格的物資,按照供貨合同的相關條款進行處理。
三、儲備與保管
1、防汛物資儲備倉庫建筑面積市級總計不少于500平方米,鎮級總計不少于50平方米,村級總計不少于15平方米。
2、防汛物資儲備倉庫周邊道路滿足防汛物資應急調運需要,保持周邊及庫區道路通暢,庫內通道順暢,庫房滿足防漏、防潮、避光、通風、防火、防鼠等基本要求。
3、各類防汛物資實行分類編號,編號應易于查找、清點,編號能反應出物資擺放所在的'區域位置等。
4、做好防火工作,庫房消防設施按規定配備。各出入口應設立明顯的“禁止煙火”標志,庫區周圍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以免引起火災。
5、防汛物資管理落實崗位責任制,明確管理職責,落實專人負責,專職保管,確保防汛物資儲備安全。
6、防汛物資保管要建立專門臺帳,準確及時記載各類防汛物資的詳細信息,同時保管好相關原始憑證并整理歸檔備查。
7、加強對防汛物資的維護及保養,使物資處于良好狀態。每年汛前對所有儲備的物資進行全面檢查,確保物資質量可靠,數量充足。汛期檢查物資維護保養和庫存變化情況。汛后對庫存物資進行清點盤查,提出補庫計劃。
8、加強對物資保管人員的素質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管理水平。物資管理人員應熟悉所儲物資性能特點和維護保養要求,熟悉掌握設備操作和使用方法。
四、調運與發放
1、防汛物資的調用和發放堅持“先進先出”的原則,避免物資過期功能缺損;保持調用物資處于方便快速裝車的位置,確保快速響應。
2、防汛物資的調用和發放要以書面形式報批,經領導審批;需緊急調用,可先電話通知辦理調用,防汛搶險結束后,要及時補辦書面報批手續。
3、因搶險救災需要,大量儲備物資調用后,要及時補充入庫。
五、報廢與更新
1、防汛物資超過儲備年限或損壞必須及時報廢更新。
2、對儲存年久的物資要對其質量性能進行抽查,對達到儲存年限的,不符合防汛搶險要求,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短缺、毀損等,以及屬國家統一公布明令禁止不得繼續使用的淘汰產品,應及時報廢更新。
3、對已經批準報廢的防汛物資,要及時清理出庫,妥善處置,做好銷帳記錄和殘值回收工作。
4、報廢后的防汛物資不得再作為防汛搶險物資使用。
5、對因管理不善或人為原因造成防汛物資毀壞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防汛物資儲備管理制度 4
為進一步健全市級防汛防臺應急物資共用共享和協調機制,規范儲備管理,完善緊急狀態下各類防汛防臺應急物資的調撥、配送和使用聯動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調撥使用范圍
本工作制度所稱防汛防臺應急物資(以下簡稱應急物資)為市級層面為有效應對全市行政區域內應對臺風、洪澇、干旱等自然災害開展災害防范和應急處置所儲備的各類物資和裝備。在儲備職能未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市級各有關部門仍按原渠道做好各類應急物資的儲備工作。
二、調撥使用條件
應急物資調撥應根據災情需要,結合各鄉鎮(街道)和市級儲備情況,原則上按照先鄉鎮后市級、先政府資源后社會資源的辦法組織實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調用市級應急物資:
(一)某一行政區域發生較大及以上災害性天氣,市級啟動應急響應的;
(二)市應急救災工作組到災害發生現場了解情況后,認定需要立即調撥應急物資的;
(三)災害發生地鄉鎮(街道)政府或鄉鎮防汛防臺抗旱指揮所因緊急處置需要,提出市級應急物資使用申請的;
(四)涉及市內跨行業、跨部門調用應急物資的其他情形。
三、調撥使用程序
當達到調撥程序啟動條件時,市防汛防旱指揮部辦公室按照“統籌指揮、統一調度、就近就便、快速調用”的原則,根據市級儲備情況,指揮調度應急物資,市級有關單位根據調撥指令及時做好調運配送,確保快速響應、快速處置。
(一)申請。由鄉鎮(街道)或鄉鎮防汛防臺抗旱指揮所根據自然災害性質和類型,按照有關專項應急預案規定,向市防汛防旱指揮部辦公室提出應急物資使用申請。申請應包括以下內容:自然災害發生時間、地點、種類,轉移安置人員或避災人員數量;本級應急物資儲備情況和使用情況,需要市級調撥的應急物資品種、用途、數量、規格型號、運輸方式、目的地、時間要求、聯系方式等。
(二)審批。市防汛防旱指揮部辦公室在接到應急物資使用申請后,應統籌協調市級有關部門做好審批反饋工作。
(三)調撥和配送。市防汛防旱指揮部辦公室審批同意后發出應急物資調用函,市級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應急物資的緊急調用和配送工作。
(四)接收。鄉鎮(街道)收到應急物資后,按規定做好清點、驗收和登記手續,并及時向調出單位和市防汛防旱指揮部辦公室反饋。若發生數量或質量等問題,應及時協調處理并做好情況反饋。
(五)回收和返還。救援救災任務結束后,市級有關部門組織指導接收使用單位做好救援裝備等物資的回收和返還工作。在緊急情況下,市防汛防旱指揮部辦公室應協調市級有關部門按照“先調用物資,后補辦手續”的辦法調撥所需物資;在市級應急物資儲備無法滿足緊急調撥需求的情形下,市防汛防旱指揮部辦公室可以調撥中央和省在東企業、市屬企業、鄉鎮級應急物資以及社會資源。中央和省在東企業、市屬企業和鄉鎮(街道)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應急物資的緊急調用和配送等工作,救援裝備等物資在救援救災任務結束后由接收地鎮鄉街道負責回收并返還調出單位。
調撥物資費用(包括運輸、裝卸、過路費、使用維護費、押運人員補助和通訊費等)由調出單位按規定納入年度預算并負責結算;調出單位未納入或超出年度預算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預算追加。調撥中央和省在東企業、市屬企業、鄉鎮級應急物資和社會資源產生的費用由申請物資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結算。
四、市級有關部門職責分工
市發改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衛生健康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國資辦、市大數據發展中心、市供電公司、市消防救援大隊、市氣象局、市移動公司、市聯通公司、市電信公司、市人武部等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履行應急物資的'儲備管理、調撥使用、緊急配送、運輸保障等工作職責,并根據防汛防旱指揮部辦公室的調用指令,按程序組織市級應急物資的出庫并調運至指定地點。
五、保障措施
為確保應急救援和災后救助工作及時、高效、規范、有序開展,最大程度減輕災害造成的影響,加強部門聯動,形成救援合力,市級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同做好應急物資調撥使用工作。
(一)加強應急物資儲備。市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東陽市防汛防臺應急物資儲備標準》,統籌做好應急物資的補充儲備工作,對應急物資應配備數量和實配數量進行再核實、再確認,及時補充到位(對實物不夠部分落實協議儲備)。
(二)加強信息化建設。市發改局統籌協調、督促指導市級有關部門和各鄉鎮(街道)做好浙江省應急物資保障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的維護管理和數據更新工作;市級有關部門要充分結合物聯網、大數據、云平臺等,推動本系統應急物資儲備、調運等工作數字化、信息化管理,使應急物資儲備和調撥流程更高效、管理更規范。
(三)加強運輸保障。市級有關部門要與相關物流公司簽訂應急物資調撥運輸保障協議,確保應急物資調撥配送及時、高效。
(四)強化應急演練。將應急物資緊急調運作為一項重要演練科目,納入全市綜合性防災減災救災演練內容,每年組織開展一次應急演練。通過演練提升市級有關單位和鄉鎮政府的應急保障聯動能力。
六、應急物資儲備輪換
市級各有關部門應按儲備標準儲備應急物資,對當前市級儲備的應急物資根據急需輪換程度實施分類輪換。有使用年限的應急物資應在失效前12個月(有效期短的應急物資,應在失效前6個月)進行輪換更新。對長期使用應急物資應定時保養檢查,如達不到使用標準則需報廢更新。儲備輪換方式由各儲備責任單位負責組織協調,通過以舊換新,并以輪換的規格數量為標準,按照實際輪換的數量進行補充。新補充應急物資應符合國標驗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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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為確保地鐵網絡化的正常運行,提高應對突發自然災害天氣的處置和搶險能力,對各倉庫配置的防汛防臺應急物資(以下簡稱物資)做好相應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物資和后勤公司儲運部各倉庫配置的防汛防臺應急物資。
3、管理職責
3.1物資和后勤公司儲運部是防汛防臺物資的管理部門,負責物資的存放、保管、申購、發放、檢驗和登記。
3.2物資和后勤公司采購部負責補充物資的采購。
4、物資管理
4.1物資的存放和標識
各倉庫將物資集中存放于專用儲存柜內,儲存柜置放于便于使用設備鏟運或吊裝的固定位置,并設醒目標識,便于識別。
4.2物資的保管和申購
各倉庫組長是物資保管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物資的保管和申購工作。對已領用消耗的物資由各倉庫班組負責提出申購,由部門審批匯總后,交采購部進行采購。
4.3物資的補充和采購
采購部根據儲運部物資申購單進行采購,補齊已領用消耗的.物資,以確保物資配置齊全。
4.4物資的使用和發放
物資清單、存放地點和聯系方式統一交維保中心生產調度室,倉庫在收到維保中心生產調度室的指令后迅速做好物資的發放準備,遇領用須做好相關領用手續。
4.5物資的檢驗和登記
各倉庫每月對物資進行核查,并做好記錄。每年4月及8月分兩次對物資中的電器類進行試運轉和漏電檢測并做好相應的記錄,對損壞、過期的物資及時上報、更新。
5、附則
5.1本辦法由物資和后勤公司儲運部負責編制并解釋。
5.2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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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做好防汛工作,保證指揮部、施工現場、作業隊駐地人員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觸碰防洪安全紅線管理辦法》以及《防洪工作細則》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防汛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重于搶”的方針。
第三條防汛任務:確保指揮部、施工現場、作業隊駐地安全渡汛。
第四條防汛目標:對于超標準洪水采取應急搶險措施,使損失減少到最小程度。
第五條防汛工作的重點是確保防汛設備、排水管道或溝的安全運行;精心作好洪水預報安全監測工作;采取一切措施嚴防水淹指揮部、施工現場、作業隊駐地事故發生,保證建筑物安全穩定運行。
第六條公司所屬各單位和項目全體人員都有維護防汛設施安全和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
第二章防汛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防汛機構:
(一)指揮部成立防汛領導小組并下設防汛辦公室、防汛抗洪搶險隊。
指揮部領導小組:指揮長任組長,各分管副指揮長任副組長,成員指揮部各部室負責人組成。防汛領導小組下設防汛辦公室,辦公地點安質部部,正、副主任分別由分管副指揮長及安質部部長擔任,成員由安質部部、工經部部、財務部、工程部、物資部等相關崗位人員組成。
(二)根據防汛抗洪搶險的需要成立防汛抗洪搶險三個預備隊。分別組成如下:指揮部險隊正、副隊長由工程部擔任,成員為指揮部人員;作業險隊正、副隊長由作業隊相關負責人擔任,成員為作業隊全體成員;后勤供給隊正、副隊長由財務部、物資部相關負責人擔任,成員為物資部、財務部全體成員組成。
第八條防汛領導小組職責:
(一)指揮部防汛領導小組在集團公司防汛辦公室和上級主管單位防汛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統一指揮和領導指揮部防汛工作。
(二)如遇特大暴雨洪水或其它嚴重險情,而又來不及或通訊中斷無法與上級聯系時,指揮部領導小組應研究渡汛方案,立即做出決策,采取非常措施確保指揮部、施工現場、作業隊駐地安全。
(三)督促檢查防汛準備工作。
(四)下達防汛搶險命令,指揮防汛搶險,發布非常情況下的洪水警報。
第九條防汛辦公室職責:
(一)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安排、組織和協調各部門防汛抗洪搶險工作,對本標段的防汛實施歸口管理;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安排、組織和協調指揮部各班組、全體成員的防汛抗洪搶險工作。
(二)指揮部辦公室根據批準的`設計防洪標準和《觸碰防洪安全紅線管理辦法》及《防洪工作細則》制定本制度。等制定年度備汛、渡汛措施及計劃,由公司經營班子審核批準后,報主管單位審查下發。
(三)發布洪水預報,及時向上級防汛和主管單位報告防汛情況。
(四)組織指揮部全部范圍內的防汛檢查。
第十條工程部職責:
(一)負責防洪渡汛搶險等各有關技術方案、安全技術措施的制定,并督促執行。
(二)參與組織和協調防汛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物資部職責:
(一)負責防汛設備和電源安全運行和維護工作。
(二)負責防汛機電設備的維護、檢修搶險工作。
(三)維護完善水工觀測設施,加強對水工建筑物安全監測工作,及時進行觀測資料的整理分析,發現異常現象,立即逐級上報。
(四)定期經常進行水工建筑物檢查、維護,確保水工建筑物處于良好狀況。
(五)與水庫調度室進行聯系,加強水情自動測報系統維護,確保系統可靠運行。
(六)負責向電站主管單位和有關防汛部門報汛。
第十二條物資部門職責:
由財務部配合生技安監部負責按防汛物資儲備定額要求的防汛物資的供應和管理。
第十三條車輛運輸部門職責:由防汛小組副組長負責建立并實行車輛防汛值班制度,確保防汛搶險用車。
第十四條作業隊職責:
(一)負責加強汛期指揮部、施工現場、作業隊駐地的消防保衛工作。
(二)經常組織有關人員巡邏,確保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第十五條以上未列出的其它防汛職責按各部門、生產區域(設備)職責劃分執行。
第十六條防汛搶險由防汛領導小組組長擔任總指揮。檢修搶險隊負責指揮部、作業隊駐地、施工現場設備、排水系統搶修及臨時電源臨時排水設備的安裝工作。后勤供給隊負責確保搶險的生活、醫療、運輸、物資的需要。
第三章防汛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防汛例行工作:防汛例行工作包括每年汛前、汛中、汛后由防汛辦安排對公司所屬各單位進行一次全面的現場檢查,并及時填報“指揮部防汛檢查匯報表”。
(一)汛前檢查的主要項目:
①檢查防洪度汛工作準備和落實情況,主要檢查內容包括防汛組織機構是否健全,防汛措施和應急預案修訂完善及落實情況、防洪物資維護添加情況等、防汛工作職責落實情況、安全隱患能排查和整改治理情況等。
②檢查指揮部、作業隊駐地、施工現場等建筑物運行是否良好,排水及排洪設施維修是否安排或完成,排水及排洪設施運行情況是否良好情況;
③檢查指揮部、作業隊駐地、施工現場設施和水情測報、通訊、照明等系統運行狀況,對泄洪閘門、啟閉機構(設備)、動力電源進行試運轉。
(二)汛中檢查的主要項目:
①檢查防汛組織機構運作,防汛值班;
②檢查防汛措施及預防措施落實,防汛存在問題整改完成情況;
③檢查指揮部、作業隊駐地、施工現場設備和廠房排水設備運行情況;
④檢查保安電源、水工建筑物運行、防汛應急演練、通信保障和報汛、遇險搶險、物資保障等情況,同時要求對檢查存在的問題盡快實施整改。
(三)汛后檢查一般要求在10月中旬完成:
重點檢查防洪建筑物運行、邊坡及交通道路受損、遇險搶險等情況,同時要求對檢查存在的問題盡快實施整改。
(四)汛期編寫大事記,汛后及時編寫年度防汛工作總結報告。
第十八條為加強防汛及相關設施的管理,每年汛期(5月1日-10月30日),公司嚴格對防汛設施進行考核,考核規定如下: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未發生事故者定為阻礙防汛:
1.指揮部駐地、作業隊駐地屋頂嚴重漏水,影響安全運行,處理時間超過5天。
2.防汛電源故障,處理時間超過2小時。
3.施工現場基坑、電纜溝進水侵泡。處理時間2天。
第四章處罰
第二十二條由于防汛安全管理不當造成的事故,按照《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和集團公司、公司所制定的相關《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定》的標準進行考核處罰。
第五章反饋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應根據執行情況和反饋意見及時進行修訂和完善,一般一年審查一次,三年全面修訂一次。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適用于那坡發電分公司各部門、電站。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由公司生技安監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其它相關制度同時廢止。
防汛物資儲備管理制度 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抗洪搶險和抗旱減災的需要,規范中央防汛抗旱物資儲備、調用和經費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防汛抗旱物資(以下簡稱中央物資),是指中央財政安排資金,由水利部負責購置、儲備和管理,用于支持遭受嚴重洪澇干旱災害地區開展防汛搶險、抗旱減災、救助受洪災旱災威脅群眾應急需要的各類物資。
第三條 中央物資管理堅持“定額儲備、專業管理、保障急需”的原則。中央物資的有關技術標準由水利部負責制定。
第四條 中央物資購置、補充、更新經費和儲備管理費,屬于中央財政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挪作他用。
第二章 儲備定額、品種
第五條 中央物資儲備定額由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以下簡稱國家防總)根據全國抗洪搶險、抗旱減災的需要確定。
儲備定額的調整,由水利部商財政部后報國家防總批準。
第六條 中央物資品種包括防汛物資和抗旱物資。
(一)防汛物資。包括編織袋、復膜編織布、防管涌土工濾墊、圍井圍板、快速膨脹堵漏袋、橡膠子堤、吸水速凝擋水子堤、鋼絲網兜、鉛絲網片、橡皮舟、沖鋒舟、嵌入組合式防汛搶險舟(艇)、救生衣、管涌檢測儀、液壓拋石機、搶險照明車、應急燈、打樁機、汽柴油發動機、救生器材等。
(二)抗旱物資。包括大功率水泵、深井泵、汽柴油發電機組、輸水管、找水物探設備、打井機、洗井機、移動澆灌、噴滴灌節水設備和固定式拉水車、移動凈水設備、儲水罐等。
第七條 中央物資屬國家專項儲備物資,必須“專物專用”。未經國家防總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
第三章 儲備管理
第八條 物資儲備由水利部或已授權的代儲單位與倉庫簽訂代儲合同。
第九條 水利部負責儲備管理,其職責:
(一)制定儲備管理制度,對代儲單位和倉庫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各項管理制度的貫徹執行;
(二)定期檢查中央物資的保管養護情況;
(三)監督倉庫按規定管理、使用儲備管理費,定期檢查儲備管理費的使用情況;
(四)負責中央物資的調用管理;
(五)負責調出的中央物資按期歸還和補充;
(六)負責向財政部報送中央物資儲備、調用、補充和更新計劃及經費使用情況。
第十條 代儲單位負責協助水利部做好儲備管理工作,其職責:
(一)負責中央物資入庫驗收工作;
(二)負責對倉庫的工作進行指導、檢查、監督;
(三)負責組織協調緊急調運中央物資工作;
(四)根據授權和倉庫簽訂代儲合同。
第十一條 倉庫負責儲備日常管理,其職責:
(一)定期向水利部和代儲單位報送中央物資儲備管理情況;
(二)嚴格執行調度命令,負責中央物資的'緊急調運工作;
(三)按照中央物資不同的特性和儲備要求,加強倉庫現代化建設,不斷提高中央物資儲備管理水平;
(四)參加中央物資的入庫驗收,負責清點、檢查中央物資的接收入庫;
(五)每年年底,向水利部和代儲單位報告中央物資調用和庫存情況。
第四章 調 用
第十二條 中央物資用于大江大河(湖)及其重要支流、重要防洪設施抗洪搶險、防汛救災、以及嚴重干旱地區抗旱減災的需要。
第十三條 防汛抗旱救災需要的物資,首先由地方儲備的防汛抗旱物資自行解決。確因遭受嚴重水旱災害并符合第十二條規定,需要調用中央物資的,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向國家防總提出申請,經批準后調用。若情況緊急,也可先電話報批,后補手續。申請的內容包括調用中央物資的品名、用途、數量、運往地點、時間要求等。
第十四條 代儲單位接到國家防總調令后,應當立即組織倉庫發貨,由倉庫快速將中央物資運抵指定地點,并及時向國家防總、水利部反饋調運情況。
第十五條 調用中央物資所發生的調運費用,由申請單位直接與調出物資的倉庫結算。
第十六條 申請單位要做好中央物資的接收工作。防汛搶險或者抗旱減災工作結束后,未動用或可回收的中央物資,由申請單位負責回收,經修復保養后,返還調出物資的倉庫存儲。已消耗的或使用后沒有修復價值的中央物資,由申請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按調出物資的規格、數量、質量重新購置返還給指定的倉庫儲備。
第十七條 國家防總啟動Ⅰ級或Ⅱ級防汛抗旱應急響應級別時,地方應對該響應級別申請調用并已消耗或使用后沒有修復價值的中央物資,可申請核銷。
第十八條 水利部直屬流域機構(以下簡稱“流域機構”)申請用于中央直屬工程的中央物資,未動用或可回收的,由流域機構負責回收,經修復保養后,返還調出的倉庫存儲。已消耗或使用后沒有修復價值的中央物資,可申請核銷。
第十九條 符合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可申請核銷,以及因儲存年限到期或非人為破損需要報廢的中央物資,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核銷或報廢。
(一)對因儲存年限到期或非人為破損需報廢的中央物資,倉庫要組織清產核資,及時專題報告水利部,說明原因和具體處理意見。由水利部按照《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和《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暫行辦法》(財行[2009]400號)有關規定辦理審批報廢手續。
(二)申請核銷中央物資,申請單位、流域機構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條 申請核銷中央物資,在資產評估機構出具資產評估報告后,由申請單位、流域機構隨同申請文件一并報水利部。水利部按照《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和《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暫行辦法》(財行[2009]400號)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核銷手續。單位價值或者批量價值在規定限額以上物資的核銷,由水利部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單位價值或者批量價值在規定限額以下物資的核銷,由水利部審批,并將審批結果報財政部備案。
中央物資報廢處置或核銷的殘值收入,全部上繳中央國庫,納入預算。
第五章 補充、更新購置費和儲備管理費
第二十一條 中央物資補充、更新購置費是指按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對經批準報廢或核銷的物資進行補充、更新所需要的經費。
第二十二條 中央物資補充、更新購置費由財政部根據國家防總批準的儲備定額、物資價格及物資運往倉庫運費確定。
水利部應在中央物資達到儲備期限的當年,向財政部申報補充、更新購置費預算建議。財政部審核后按照部門預算管理規定撥付補充、更新購置費。水利部應及時完成中央物資補充、更新工作。
第二十三條 因管理不善或人為因素導致毀損的中央物資,其補充、更新購置費由倉庫負責。
第二十四條 中央物資的采購,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中央物資的驗收,應當按照防汛抗旱物資驗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中央物資的年儲備管理費,按儲備物資價值的百分之八計算。上年度物資儲備管理費,在次年的第一季度,由財政部根據水利部報送的預算建議審核后撥付。
儲備管理費的使用范圍應在簽訂的合同中明確。
第二十七條 各倉庫要加強儲備管理費的使用管理,專賬收支,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在次年4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儲備管理費使用情況和財務決算報水利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 水利部應在每年5月底前向財政部報送中央物資儲備、調用、補充、更新情況及經費安排使用、結余情況。
防汛物資儲備管理制度 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抗洪搶險和應急救援需要,規范省應急管理廳防汛物資管理,根據《安徽省省級防汛物資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省應急管理廳防汛物資(以下簡稱防汛物資)是指由省應急管理廳根據省防汛抗旱指揮部安排采購儲備的省級防汛物資。
第三條防汛物資屬省專項儲備物資,必須專物專用,調度權屬省防汛抗旱指揮部,未經省防汛抗旱指揮部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四條廳防汛抗旱處負責組織協調防汛物資調用工作,監督指導防汛物資的儲備管理,會同廳辦公室編制防汛物資儲備管理經費年度使用計劃。
第五條廳辦公室負責下撥并監督防汛物資儲備管理經費使用,廳機關紀委負責對防汛物資管理工作實施監督。
第六條省救災減災中心(以下簡稱代儲單位)負責防汛物資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職責:
(一)定期向省應急管理廳報告防汛物資儲備管理和調用情況;
(二)嚴格執行省應急管理廳調用通知,負責防汛物資的緊急調運工作;
(三)負責防汛物資的清點、檢查、接收入庫,建立防汛物資臺帳,并錄入應急資源管理信息平臺;
(四)按照防汛物資不同品種存儲和維護保養要求,做好物資的日常保管養護和倉儲環境管理;
(五)負責防汛物資報廢申請和處置。
第三章物資管理
第七條代儲單位對防汛物資在確認驗收合格后,填寫《省級防汛物資入庫接收單》,辦理臺賬登記手續。
第八條代儲單位要加強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倉儲管理崗位職責、值班巡查、驗收發貨、維護保養、消防安全、物資臺賬、檔案管理等制度,對防汛物資實行封閉式管理,專庫存儲、專人負責。
第九條代儲單位要按防汛物資維護保養要求做好維護保養工作,使物資始終處于良好狀態。每年汛前,須對物資進行全面檢查和維護保養,填寫維修保養檔案和日志,并將檢查情況書面報告省應急管理廳。
第十條代儲單位要按防汛物資存儲要求做好倉儲環境管理工作,設置避光、消防、安全監控及隔潮墊層等設施,具備良好的通風、防潮、防火、防盜、防鼠、防蟲、防污染等物資存儲條件。對防汛物資要分類集中存放、碼放整齊、留有通道,要做到實物、標簽、賬目相符,定期盤庫,確保安全。要按先進先出的原則調用物資,充分發揮物資使用效益。
第十一條代儲單位要實行汛期24小時值班制度,確保通訊暢通,隨時做好物資調運準備。每年5月1日前代儲單位要將代儲物資相關負責人和聯系人名單、汛期值班電話、物資調運預案等報省應急管理廳備案。
第十二條因管理不善等人為原因造成防汛物資重大損毀和丟失的,由所在單位追回或賠償,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追責。
第四章物資調用
第十三條根據省防汛抗旱指揮部防汛物資調用通知,省應急管理廳向代儲單位下達省級防汛物資調撥通知單,調撥通知單由廳業務處室負責辦理,廳主要負責同志或分管負責同志簽發。緊急情況下,可電話通知代儲單位調撥,事后及時補辦書面調用手續。
第十四條代儲單位接到調撥通知單后,應立即與申請調用單位聯系,確定物資調運方式(采用代儲單位送貨或調用單位自提),迅速組織發運。
第十五條調用物資發運后,代儲單位要及時通知接收單位做好物資接收準備,物資運抵指定地點后,接收單位要在收貨憑證上簽字確認。調撥完成后,代儲單位要根據實際調運情況填寫《省級防汛物資調運出庫報告單》,及時報告省應急管理廳。
第十六條調用防汛物資所發生的裝卸、運輸等相關費用(不含物資本身費用),由申請調用單位負責結算。
第十七條代儲單位要制訂防汛物資調運預案,落實發貨、裝卸、運輸等各項措施,做好隨時調運物資的各項準備。代儲單位每年汛前要組織一次預案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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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汛防旱物資要做到專庫專存,專人負責,庫容整潔,要加強對防汛防旱物資的維護和保養工作,保障物資的完好性,保證隨時調用。
二、嚴格執行物資進出庫記賬制度。建立防汛物資臺帳,做到帳物相符,存量清楚,準確無誤。
三、倉庫物資一般不外借,更不能挪作私用。如因特殊情況需調用時,需經領導批準,做好登記,出具借條,按時歸還,庫內不得存放私人物品。
四、庫存物資必須定期進行盤點,由社區主任和保管員在汛期結束后核查。報損報廢要書面說明原因,經上級領導批準后,方可調整項目。
五、加強防范措施,做好倉庫防火、防盜、防破壞工作,杜絕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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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項目部度汛儲備物資的管理,發揮好度汛物資在防洪期間的作用,根據我部實際,制訂本制度。
一、根據“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全力搶險”的度汛工作方針,為滿足度汛搶險需要,項目部度汛物資按度汛方案規定足額儲備。項目部度汛物資的.組織儲備和管理工作,由安全文明辦公室負責。
二、項目部度汛物資應當入庫保管。物資倉庫管理由項目部辦公室委派專人負責。項目部應制訂具體的度汛物資領用制度。倉庫管理要做到帳物相符,堆放整齊,存取方便,安全可靠。
三、項目部度汛儲備物資品種和數量額根據度汛方案的實際需要確定。度汛儲備物資目前儲備的主要品種和數量是:砂石料30000m3 、土方50000m3 、編織袋10000條、鐵锨100把、雨衣、雨靴200套。度汛儲備物資品種和數量的增減,由度汛辦公室提出,報監理批準后實施。
四、度汛儲備物資必須專物專用,未經度汛辦公室批準同意,任何科室和個人不得動用。
五、項目部度汛儲備物資調用,由使用部門(或個人)根據領用制度,向項目部度汛辦公室提出申請,經批準后,由度汛辦公室物資管理員發調撥指令。管理人員接令后,應做到及時核發,并確保品種、數量無誤。若情況緊急,可電話聯系報批,然后完善手續。電話報批,先用后辦的,由辦公室負責督促使用單位(或部門)補辦手續,確保調令齊全,便于年終結算。
六、辦公室應做好度汛物資的回收工作。度汛搶險結束后,應組織回收使用單位(或部門)未用完的物資,并辦理好手續,作為結算依據。對于非汛期借用的物資,由辦公室負責按期回收入庫,并確保物資完好。回收物資的維修保養,由辦公室負責。
七、項目部度汛搶險使用的物資,由辦公室負責核銷。
八、度汛儲備物資每年年終復核一次。根據實際需要,由辦公室提出下年度儲備物資添置計劃,報財務部批準后實施。
十、辦公室每年年終要公示項目部度汛儲備物資的庫存情況、調用情況和價款結算情況。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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