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罐區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油罐區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油罐區管理制度1
1 新建和檢修后才能灌注油品,并且各種安全設備也必須在投產前安裝配備好。
2 不能懸空向罐內輸油,以免產生靜電。向罐內輸油的油泵的工作能力不應超過呼吸閥的工作能力,以免損壞油罐。
3 嚴禁在雷電時輸送油品,防止雷電感應而引起火災事故。
4 在開啟蒸汽管線時,應緩慢進行,防止產生強烈水擊而損壞設備。在開啟蒸汽管線之前,應放凈管內的冷凝水。
5 為了保證油品不從貯罐溢出,在裝卸油品時,要注意罐內液面,定時測量。量油時應輕放工具,不要撞擊,以免產生火花。
6 嚴格監視油罐區的加熱溫度。罐內油的溫度不得超過90℃,否則,油中水分可能突然沸騰形成油沫,造成跑油。
7 燃料在運輸和貯存過程中,會混入一定數量的水分,要經常做好脫水工作。
8 帶油的污水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要經過油水分離,符合國家的污水排放標準后才可排放。
9 油罐區(油泵房)的動力作業必須嚴格按動火級別規定進行審批,并做好嚴密的防火措施后方可動火,動火中應有監護人始終在場,動火后應徹底清理動火現場并對現場安全狀況進行確認后方可離開。
10 嚴禁攜帶火種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庫區;非油罐區工作人員,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進入;其他因工作需要進入油罐區的`人員,必須履行登記手續。
11 油罐區內禁止使用一切電熱用具、生活用火及非防爆的電器和電動工具。
12 油罐區工作人員上崗工作期間,禁止穿著化纖類工作服和帶鐵釘類的鞋子。
13 油罐區工作人員,必須經消防部門進行化學危險物品專管員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后并取得操作證,方可上崗。
14 企業組織對油罐區進行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安全防火檢查,并做好記錄;油罐區管理車間對油罐區進行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安全防火自查,并做好記錄。
油罐區管理制度2
1.安全用火范圍
1)生產用火:電氣焊、切割作業、使用噴燈、火爐、加熱爐、電爐等維修用火。
2)運轉機械打火:裝卸機械打火、機械設備的運轉沖擊、摩擦打火等。
3)內燃機噴火:汽車、拖拉機等運輸工具的排氣管噴火等。
4)電火花:電氣線路、設備的漏電、短路、過負荷、接觸電阻過大引起的電火花、電弧、電纜燃燒等。
5)靜電火花:物料因輸送中的摩擦或人員穿戴化纖類衣服導致的靜電放電。
6)自行發熱自燃:物品堆放儲存不當引起的物質自行發熱自燃;遇水易燃物品和生熱物品的化學反應熱以及生產中超過自燃點的物料遇空氣的自燃等。
7)生活用火:包括炊事用火、取暖用、抽煙、燃放煙花爆竹、燒荒等。
8)雷擊、太陽能熱源及其他高溫熱源等。
2.動火分級:
動火作業根據作業區域火災危險性的大小分為三級:即特級、一級、二級。
1)特級動火:指處于運行狀態的柴油罐區、柴油泵房、易燃易爆生產裝置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凡在特級動火區域內的動火必須特級動火證。
2)一級動火:指在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內動火的作業。甲、乙類危險區域是指生產、儲存、裝卸、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揮發、散發易燃易爆物品或揮發、散發易燃氣體、蒸氣的場所。凡在甲、乙類生產廠房、柴油罐區、柴油泵房等區域防火間距(30米半徑的范圍)內動火作業。在些范圍內的動力應辦理二級動火證。
3)二級動火:指在特級動火和一級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在此范圍內的動火應辦理二級動火證。
4)遇特殊情況:需要在節假日進行的動火,按原動火級作升一級動火標準進行審批和管理。
3.動火證的審核、簽發
1)特級動火證:由動火單位和施工單位的負責人提出申請,制定并落實防火措施,填寫動火證;公司安全質量部確認防火措施可靠并到現場對措施落實逐項復查后報分管安全公司領導審批。
2)一級動火證:由動火單位和施工單位的負責人提出申請,制定并落實防火措施,填寫動火證;公司安全質量部確認防火措施可靠并到現場對措施落實逐項復查后審批。
3)二級動火證:由動火單位和施工單位的'技術人員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制定并落實防火措施,填寫動火證;公司安全質量部確認防火措施可靠并到現場對措施復查確認后審批。
4)所有級別的動火證的有效期均為24小時。
4.動火有關責任人員職責
1)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的安全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的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2)動火執行人: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各項措施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整,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安全質量部報告。動火時應隨身攜帶動火證,嚴禁無證動火。
3)動火監護人:負責動火現場的防火措施的檢查、落實和現場監護工作。若發現異常情況,有權制止作業,通知有關人員采取措施。在動火過程應佩帶明顯標志,不準離開現場。作業完畢后,應會同各有關人員進行現場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開現場。動火監護人一般由動火作業所在部位(崗位)的操作人員擔任。
4)各級審查批準人: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責。審批人應了解現場情況,審查并確定動火級別、防火措施等,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
5.動火程序和安全要求
1)審證:動火前辦理動火證的申請、審核和批準手續,明確動火地點、時間、范圍、動火方案、安全措施、現場監護人等,手續不全,不準動火。
2)聯系:動火前應和有關的生產部門聯系,明確動火的設備、位置、由生產部門指定專人負責動火設備的拆卸、清掃等工作。
3)拆遷:凡能拆遷到固定動火區或其他安全區域動火的作業不應在現場(禁火區)內進行,盡量減少禁火區的動火工作量。
4)隔離:對無法拆遷的需動火檢修設備,應與其他生產系統用加堵盲板等方法進行可靠隔離,防止運行中的設備、管道內的物料泄漏到動火設備中來;將動火區和其他區域采取臨時隔火墻等措施加以屏隔,防止火星飛濺而引起著火事故。
5)搬移可燃物:將動火地點10米以內的一切可燃物移到安全地點。
6)落實應急滅火措施:動火期間,動火現場保證備有足夠數量的滅火器具,充足的水源,對于特級、一級動火,應有消防 人員到現場保護。
7)檢查和監護:動火前后及動火過程中,動火責任部門、安全質量部負責人應到現場進行檢查,對照確認動火方案中提出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實,落實動火監護人和動火項目負責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項。
8)動火分析:動火分析不宜過早,一般不要早于動火前的30分鐘;若動火中斷30分鐘以上,應重作動火分析;動火分析要有代表性,特級動火分析試樣應保留到動火之后。分析數據應作記錄,分析人員應在分析化驗報告上簽字。動火分析合格的標準為:當采用測爆儀測試時,被測對象的氣體或蒸氣的體積濃度應爆炸下限的20%;若采用其他分析手段時,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 10%時,其濃度應 1%;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的爆炸下限 4%時,則其濃度 0.2%為合格;若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 4%,則其濃度 0.5%為合格;若罐內動火,則還應符合罐內作業的有關安全要求。
9)動火操作:動火操作人員應具備操作資質,規范操作,注意火星飛濺方向,可采用阻燃材料擋住火星的飛濺,防止火星飛入危險區域;如遇到管道突然破裂、可燃物外泄的緊急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采取緊急措施排除危險后方可重新作業。動火作業結束后,應認真清理現場,確認無隱患存留后方可離開現場。
10) 柴油罐區、柴油泵房的臨時用電,應同時進行動火申請和電氣臨時線路安裝使用申請,并嚴格按獲準動火和臨時用電架線的有關要求落實各項防火措施、按規定使用期限拆除臨時線路。
油罐區管理制度3
1.0 目 的
為了確保全廠工作及環境安全,特制定此規定。
2.0 適用范圍
全廠涉及油罐間、油罐區域工作及環境安全方面須遵守的規定。
3.0 規程正文
3.0.1 所有油罐區域都有泡沫滅火設備或消防沙箱,要定期檢查,保持完好,禁止挪用。油罐呼吸閥要保持其暢通。
3.0.2 嚴禁敲打,碰撞油罐,以免產生火花或造成破損泄漏。地下燃油輸送管道應采用雙層管道并采取相應的腐蝕防護措施。
3.0.3 罐區要裝有避雷設施,對已裝好的防雷、防靜電的接地導線不準任意拆動,每年雷雨季節前(4-5 月份)要進行一次測定,保持接地電阻不大于10 歐姆,不合格的要及時處理。
3.0.4 罐區不準隨便安裝電器設施,一切電氣施工要經廠務部門審查批準。不得使用非防爆工具,尤其是非防爆電動工具。
3.0.5 認真檢查、計量,防止跑油、漏油。一旦發生,要馬上清理干凈。
3.0.6 禁止無關人員隨便進入罐區以及油罐間。除廠務部門的.工作人員以外,其它一切人員單獨進入罐區和油罐間都須辦理登記手續。
3.0.7 在罐區及油罐間內嚴禁吸煙或使用明火作業。
3.0.8 任何人員進入罐區之前必須交出火種,或容易產生火花的物品。例如:打火機、火柴等。
3.0.9 罐區內禁止存放,堆積雜物。
4.0 參考文件及說明:
4.0.1 相關ehs 文件與國家有關法規。
4.0.2 本規定未盡之處,可參考有關ehs 文件(指導書,規程等)。
4.0.3 若本規定與有關法律、法規、ehs 文件(指導書,規程等)存在矛盾之處,
以有關法律、法規、ehs 文件(指導書,規程等)為準。
油罐區管理制度4
1、必須配置接靜電裝置。
2、罐口蓋必須用絕緣物品制作。
3、油罐區嚴禁煙火。
4、培植2m消防沙、干粉滅火車兩臺。
5、罐區必須上鎖,并由專人保管鑰匙。
6、罐區內不得堆放雜物。
7、接卸油品時必須按“接卸油規定”執行。
8、如在儲油罐區及附近用電、用火或機械作業時,必須向有關部門報告,在得到批準后,指派專人進行安全監督,并在現場配置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滅火車、滅火毯等消防器材。
油罐區管理制度5
1安全用火范圍
1.1 生產用火:電氣焊、切割作業、使用噴燈、火爐、加熱爐、電爐等維修用火。
1.2 運轉機械打火:裝卸機械打火、機械設備的運轉沖擊、摩擦打火等。
1.3 內燃機噴火:汽車、拖拉機等運輸工具的排氣管噴火等。
1.4 電火花:電氣線路、設備的漏電、短路、過負荷、接觸電阻過大引起的電火花、電弧、電纜燃燒等。
1.5 靜電火花:物料因輸送中的摩擦或人員穿戴化纖類衣服導致的靜電放電。
1.6 自行發熱自燃:物品堆放儲存不當引起的物質自行發熱自燃;遇水易燃物品和生熱物品的化學反應熱以及生產中超過自燃點的物料遇空氣的自燃等。
1.7生活用火:包括炊事用火、取暖用、抽煙、燃放煙花爆竹、燒荒等。
1.8 雷擊、太陽能熱源及其他高溫熱源等。
2 動火分級:
動火作業根據作業區域火災危險性的大小分為三級:即特級、一級、二級。
2.1 特級動火:指處于運行狀態的油罐區、油泵房、鍋爐日用油箱、易燃易爆生產裝置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凡在特級動火區域內的動火必須特級動火證。
2.2 一級動火:指在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內動火的作業。甲、乙類危險區域是指生產、儲存、裝卸、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揮發、散發易燃易爆物品或揮發、散發易燃氣體、蒸氣的場所。凡在甲、乙類生產廠房、油罐區、油泵房、鍋爐日用油箱等區域防火間距(30米半徑的范圍)內動火作業。在些范圍內的動力應辦理二級動火證。
2.3 二級動火:指在特級動火和一級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在此范圍內的動火應辦理二級動火證。
2.4 遇特殊情況:需要在節假日進行的動火,按原動火級作升一級動火標準進行審批和管理。
3 動火證的審核、簽發
3.1 特級動火證:由動火單位和施工單位的負責人提出申請,制定并落實防火措施,填寫動火證;廠安保科確認防火措施可靠并到現場對措施落實逐項復查后報分管安全廠領導審批。
3.2 一級動火證:由動火單位和施工單位的負責人提出申請,制定并落實防火措施,填寫動火證;廠安保科確認防火措施可靠并到現場對措施落實逐項復查后審批。
3.3 二級動火證:由動火單位和施工單位的技術人員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制定并落實防火措施,填寫動火證;廠安保科確認防火措施可靠并到現場對措施復查確認后審批。
3.4 所有級別的動火證的有效期均為24小時。
4 動火有關責任人員職責
4.1 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的.安全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的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4.2 動火執行人: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各項措施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整,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廠安保科報告。動火時應隨身攜帶動火證,嚴禁無證動火。
4.3 動火監護人:負責動火現場的防火措施的檢查、落實和現場監護工作。若發現異常情況,有權制止作業,通知有關人員采取措施。在動火過程應佩帶明顯標志,不準離開現場。作業完畢后,應會同各有關人員進行現場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開現場。動火監護人一般由動火作業所在部位(崗位)的操作人員擔任。
4.4 各級審查批準人: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責。審批人應了解現場情況,審查并確定動火級別、防火措施等,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
5 動火程序和安全要求
5.1 審證:動火前辦理動火證的申請、審核和批準手續,明確動火地點、時間、范圍、動火方案、安全措施、現場監護人等,手續不全,不準動火。
5.2 聯系:動火前應和有關的生產車間、部門聯系,明確動火的設備、位置、由生產車間、部門指定專人負責動火設備的拆卸、清掃等工作。
5.3 拆遷:凡能拆遷到固定動火區或其他安全區域動火的作業不應在現場(禁火區)內進行,盡量減少禁火區的動火工作量。
5.4 隔離:對無法拆遷的需動火檢修設備,應與其他生產系統用加堵盲板等方法進行可靠隔離,防止運行中的設備、管道內的物料泄漏到動火設備中來;將動火區和其他區域采取臨時隔火墻等措施加以屏隔,防止火星飛濺而引起著火事故。
5.5 搬移可燃物:將動火地點10米以內的一切可燃物移到安全地點。
5.6 落實應急滅火措施:動火期間,動火現場保證備有足夠數量的滅火器具,充足的水源,對于特級、一級動火,應有消防人員到現場保護。
5.7 檢查和監護:動火前后及動火過程中,動火責任部門、廠安保科負責人應到現場進行檢查,對照確認動火方案中提出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實,落實動火監護人和動火項目負責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項。
5.8 動火分析:動火分析不宜過早,一般不要早于動火前的30分鐘;若動火中斷30分鐘以上,應重作動火分析;動火分析要有代表性,特級動火分析試樣應保留到動火之后。分析數據應作記錄,分析人員應在分析化驗報告上簽字。動火分析合格的標準為:當采用測爆儀測試時,被測對象的氣體或蒸氣的體積濃度應爆炸下限的20%;若采用其他分析手段時,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10%時,其濃度應 1%;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的爆炸下限 4%時,則其濃度 0.2%為合格;若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 4%,則其濃度0.5為合格;若罐內動火,則還應符合罐內作業的有關安全要求。
5.9 動火操作:動火操作人員應具備操作資質,規范操作,注意火星飛濺方向,可采用阻燃材料擋住火星的飛濺,防止火星飛入危險區域;如遇到管道突然破裂、可燃物外泄的緊急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采取緊急措施排除危險后方可重新作業。動火作業結束后,應認真清理現場,確認無隱患存留后方可離開現場。
5.10 油罐區、油泵房、鍋爐日用油箱的臨時用電,應同時進行動火申請和電氣臨時線路安裝使用申請,并嚴格按獲準動火和臨時用電架線的有關要求落實各項防火措施、按規定使用期限拆除臨時線路。
油罐區管理制度6
第一條嚴禁攜帶引火、發火危險品進入罐區。
第二條一般情況禁止機動車輛進入罐區。特殊情況下應經有關部門批準,并帶阻火器后方可進入。
第三條油罐區是全廠性重要設施,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第四條嚴禁在罐區堆放油污、油布、紙張、木材等雜物。管溝、電纜溝保持暢通,不得積存油污、垃圾等。下水系統不得存油、瓦斯和滲油。
第五條罐區應定時、定人進行巡回檢查,有異常情況要立即向調度室和車間領導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六條輕質油泵房應加強自然通風和強制通風,室內禁止敲打和碰撞以防產生火花。
第七條罐區內應有完善的滅火設施和消防水源,并使其始終處于完好狀態;消防道路要保持暢通無阻,不得堵塞。
第八條避雷裝置和防靜電接地裝置每年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第九條應定期檢查管道密閉性能是否良好,呼吸閥工作是否正常,在冬季呼吸閥有否凍結,液壓式安全閥的液面是否保持規定高度,阻火器是否有損壞和變形,量油口有色金屬襯墊是否完好等。
第十條油罐區應有足夠的照明。宜采用遠距離高懸透光燈。罐體上一般不設照明,必須時應選用合適的防爆型燈具。
第十一條貯罐應設置防火堤,其有效容積符合設計規范要求。管線穿越防火堤處或分隔堤處的縫隙及堤壁上的孔洞,必須全部封死。
第十二條貯罐的走梯要有扶手,垂直走梯要有圍欄。貯罐頂上人孔周圍要有欄桿,防止墜落。
第十三條對于正常生產或事故狀態下,雨水明排溝穿越防火堤處所設的隔斷設施的正確管理和操作,應由車間工藝技術員寫成文字材料作為工藝操作規程的'補充,每個操作工人應非常熟悉并會應用。
第十四條罐區和生產裝置內的殘液、瓦斯、污油等的排放應有回收系統,不準隨意排空或任意就地排放殘液。
第十五條貯罐管線須保溫的,應嚴格控制溫度,防止過高或過低,造成物料揮發或管線凍壞。
第十六條貯存低沸易揮發物料的貯罐,夏季須用冷卻水冷卻罐壁。天涼停用后,必須將水放盡,防止冬天凍裂管線。
第十七條不同物料貯罐的管道不得相連。如貯罐換裝不同物料時,必須徹底清洗,經檢查合格后方可換裝,以防物料相混。
第十八條操作人員應經常檢查儀表指示的液面與實際液面是否相符,防止出現假液面造成跑料事故。
第十九條油品貯罐進口管,應在罐的下部進入,以免沖擊磨擦產生靜電。嚴禁采用自由流入方式向油罐、油槽車和油桶中罐注輕質油及其他易燃液體。調合罐禁止通風攪拌。
第二十條向貯罐輸油的油泵能力不應超過呼吸閥的工作能力,以免損壞貯罐。
第二十一條油罐油品的加溫、脫水循環、清洗、輸轉、切換和油罐一系列管理制度,必須建立健全,應嚴格遵守如下規定:
1、除凝固點過高的原油外,溫度一般應控制在油品的閃點以下。向有水份的貯罐送油溫度不超過90℃。超過90℃以上的貯罐收油不得帶水,不得直接向該罐用蒸汽掃線,以防冒頂跑油。有升降管的必須將升降管提到水層以上。
2、油罐脫水不準離開人,應遵守“三脫水”制,即:收油前脫水;收油后沉降脫水;移動前脫水。
3、對調合罐可根據罐的容積大小,泵排量大小和各種調合油品的性質決定循環時間。循環時各有關閥門的開關情況應檢查好,防止串油。
4、為保證油品質量和安全檢修,貯罐必須定期清掃、清洗,清洗時必須采用蒸氣直接吹掃加溫并保證足夠時間,所有與罐體相連的閥門,管線一定要切斷關嚴,防止誤操作使油串入罐內傷人。
5、油罐收付前后,須詳細檢查閥門、管線是否開關正確,切換時必須遵守“先開后關”的原則,以免憋壓。
6、閃點低于60℃以下的油品,禁止用壓縮空氣掃線,夏季不掃線應防止管線受熱升壓。閃點高于60℃的油品在用壓縮空氣掃線時,油溫必須低于該油品閃點20℃。
7、清洗含有硫化物的貯罐時,應不斷用水澆灑,保持潮濕,防止硫化鐵自燃;清除出的硫化鐵應運出罐區,埋入地下。
第二十二條灌裝、放置和搬運閃點45℃以下油品時應遵守如下規定:
1、灌裝速度應緩慢,放出口流速小于4米/秒。
2、油桶或其他容器的灌裝量要留有余地,即留有一定的空間高度。
3、露天貯放要防止撞擊。
4、搬運時要防止撞擊,滾動時墊好木板。
5、灌裝石油氣體的容器、槽車,須首先用惰性氣體置換,使氧含量小于0.5%。
第二十三條雷雨時應停止輸送油品,防止雷電感應引起火災。
第二十四條檢尺和采樣口平時要蓋嚴。量油尺和采樣器應有防止碰撞產生火花的措施,起落要緩慢。
第二十五條嚴禁穿帶釘子的鞋進入罐區和油罐、槽車上去操作。
油罐區管理制度7
為了加強成品油罐區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事故發生,落實“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安全理念,結合我事業部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一、成品油罐區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或指定專人兼管,具體負責成品油罐區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油罐運行操作,確保油罐安全運行。
二、油罐的運行操作:
1、 油罐進油時,操作工必須到位,注意監視油罐液面,防止油品溢出,并做好進油登記。進油后,泵房要及時上鎖。
2、禁止懸空向油罐輸油,以免產生靜電。
3、雷電時,停止輸送油品,防止雷電感應而引發火災事故。
4、 在開啟管線時,應緩慢進行,防止產生強烈水錘效應損壞設備。
5、定時觀測罐內液面,測量時應輕放工具,勿撞擊,以免產生火花。
6、嚴格監視油罐內溫度,夏季高溫時段,要對油罐不定時噴淋降溫。
7、油品在運輸和貯存過程中會混入一定數量的水份,要經常做好油罐油的排水工作。
三.、成品油庫設備的定期檢修和保養:
1、 堅持對油罐進行巡回檢查制度,并做好記錄。每周至少進行一次常規巡查,檢查呼吸閥,阻火器是否完好,油罐入孔門及各處閥門有無漏油或滲油現象,油位是否正常、符合規定標準等。一旦發現異常現象,要及時采取措施排除隱患。
2、定期對油罐上的`防爆裝置進行檢查和對油罐的防銹保養。
3、對油庫設備要定期檢修,特別注意油罐的呼吸閥,阻火器,油位指示器及各處閥門,管道的密封性,油泵等主要部件和設備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
四、成品油罐區的消防安全措施:
1、消防設備,器材及工具要齊全完整。消防滅火器應根據消防部門的要求,參照油罐數量和容量備足配齊,車間和安全科定期檢查、更換。
2、成品油庫管理區必須確保消防通道暢通。
3、防火標志,顯眼明確。油庫管理區內嚴禁吸煙,禁止穿帶鐵釘子的鞋進入油庫區。
4、成品油庫區嚴禁明火作業、帶電作業(如帶電換燈泡)。
5、嚴禁高壓電線跨越油罐區,在油罐區設置固定電源,嚴禁架設電線,一切電氣設施采用防爆型。
6、外來人員一律禁止進入油罐區,參觀防問者須經經理批示后,由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帶領下方可進入。
五、油庫的衛生要求:做到“三清”、“三無”、“三不漏”。
1、“三清”:設備清潔,場地清潔,工具清潔。
2、“三無”:無油垢、無雜草、無其它易燃物。
3、“三不漏”:不漏油、不漏汽、不漏水。
4、 廢紙、廢布、棉紗頭等應放入專用鐵箱內,并及時清除。
望每位員工高度重視此安全制度,防患于未然!
油罐區管理制度8
一、總則
1.柴油罐區(含柴油泵房)是為氣化爐和高壓鍋爐開車提供升溫、點火用燃油,也是火災 易發部位。為確保柴油罐區(含柴油泵房)安全運行,保護公司財產和職工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包括柴油罐區(含柴油泵房)安全防護制度,柴油罐區(含柴油泵房) 安全管理 制度,柴油罐區(含柴油泵房)防火制度;柴油罐區(含柴油泵房)用火管理制度。
二、柴油罐區(含柴油泵房)安全防護制度
1.柴油罐區周圍要建立禁區,并有嚴禁煙火標志。柴油罐區周圍必須設有防火堤,其高度不得低于1米。堤內的凈容積應不小于油罐的總容積,一旦出現事故時,可以容納全部存油。防火堤要堅固耐用。
2.罐區的附近應設符合規定要求的.避雷裝置,將強大的雷電電流沿防雷設備導入大地,避免在油罐上產生火花。
3.消除靜電。一切可能產生靜電的設備,都要嚴格接地。具體如下:
1)凡與管道相連,用于油罐、油槽車和油桶裝卸油的所有膠管,都必須用纏在軟管外或設在軟管內的銅導線進行接地。
2)槽車在裝卸作業時,車體應嚴格接地。接地線的一端在卸油管道法蘭接頭專用的薄片上,另一端接在車上。
3)第一次向新油罐或清洗過的油罐灌油,應緩慢進油,液面上不應浮有任何雜質污物。
4)輸油設備嚴禁使用皮帶傳動,以防摩擦產生靜電火花,引起火災 和爆炸。
4.建立完善的消防設施。消防 設備、器材及工具要齊全完整。
5.嚴禁在油罐區進行會產生火花的錘擊物件等作業。
6.禁止未帶防火帽的機動車輛進入柴油罐區。
油罐區管理制度9
1.新建和檢修后灌注油品時,各種安全設備必須在灌注油品前安裝配備好。
2.不能懸空向罐內輸油,以免產生靜電。向罐內輸油的油泵的工作能力不應超過呼吸閥的工作能力,以免損壞油罐。
3.嚴禁在雷電時輸送油品,防止雷電感應而引起火災事故。
4.在開啟蒸汽管線時,應緩慢進行,防止產生強烈水擊而損壞設備。在開啟蒸汽管線之前,應放凈管內的冷凝水。
5.為了保證油品不從貯罐溢出,在卸油品時,要注意罐內液面,定時巡檢現場磁翻板液位。
6.嚴格監視油罐區的加熱溫度。罐內油的溫度不得超過40℃,否則,造成跑油。
7.帶油的污水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要經過油水分離,符合國家的污水排放標準后才可排放。
8.柴油罐區(柴油泵房)的動力作業必須嚴格按動火級別規定進行審批,并做好嚴密的防火措施后方可動火,動火中應有監護人始終在場,動火后應徹底清理動火現場并對現場安全狀況進行確認后方可離開。
9.嚴禁攜帶火種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庫區;非油罐區工作人員,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進入。
10.柴油罐區內禁止使用一切電熱用具、生活用火及非防爆的電器和電動工具。
11.柴油罐區工作人員上崗工作期間,禁止穿著化纖類工作服和帶鐵釘類的鞋子。
12.柴油罐區工作人員,必須經消防部門進行化學危險物品專管員的培訓 ,經考核合格后并取得操作證,方可上崗。
13.安全環保部組織對油罐區進行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安全防火檢查,并做好記錄;罐區運行部門應對油罐區進行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安全防火自查,并做好記錄。
一、柴油罐區(含柴油泵房)防火制度
1.柴油罐區嚴禁煙火。禁止穿帶釘鞋、攜帶火種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柴油罐區。
2.油罐區嚴禁各類非計劃性的及未經審批的違章動火和用火。
3.罐區的工作人員,必須經消防 部門進行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知識培訓 并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工作人員的管理使用須嚴格按防火安全的要求進行。
4.嚴禁外來人員和無關車輛進入柴油罐區,對能產生電火花的電瓶車、汽車等及設備如果沒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嚴禁進入。
5.生產過程中應嚴格控制油品的加熱溫度。油品的加熱溫度不允許超過40℃。
6.柴油罐區工作人員必須對消防器材做到熟練掌握使用;做到每周一次的.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維護,定期保養,以確保設施的完好可靠。
7.柴油罐區的罐頂不得裝設非防爆電器和儀表。采用電氣儀表測量油罐油溫、油位時,嚴禁將電氣儀表的線接頭暴露于柴油蒸氣內,以免線接頭產生火花,導致發生事故 。
8.柴油罐上的呼吸閥要經常檢查維修,應保持靈活好用。
9.嚴格遵守柴油罐區操作規程和各項防火安全規定。嚴防超溫、超壓、憋壓、超高、超速,一經發現,應立即采取措施消除。
10.保障避雷設施、靜電接地裝置的完好,每年檢測不得少于一次,確保其安全可靠。
11.柴油罐區內不得隨意堆放物資和停放車輛,以確保防火間距和道路的通暢。
12. 如需在油罐區內架臨時明線,須經安全質量部檢查批準,且只準在指定的時間內供電,使用完畢后立即拆除。
油罐區管理制度10
1、 儲油罐區嚴禁煙火,嚴禁檢修車輛,敲擊鐵器等易產生火花的.作業。
2、 高強電閃、雷擊頻繁時,應停止卸油作業。
3、 因設備檢修等情況必須動用明火時,應向機場公安、消防部門報告,經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動火。
4、 儲油罐區內電氣設施必須符合安全規范,禁止使用電爐等容易引起火災的電器。
5、 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每年至少在雷雨季節前檢測一次,并做好記錄。
6、 無關人員禁止進入儲油罐區,發現違章行為和不安全因素,有權制止和向上級反映。
7、 每周組織一次安全檢查,保證消防器材處于良好待用狀態。
8、 臺汛季節,儲油罐區下水道要保持暢通。大潮汛和暴雨來臨前,必須封閉儲油罐進油孔和量油孔,防止油罐進水,影響鍋爐的燃油安全使用。
油罐區管理制度11
一、儲油罐著火滅火措施:
(一)立即停止卸發油作業,關閉儲油罐一切閥門,將量油口、呼吸閥等孔口用石棉毯蒙蓋;
(二)開啟消防泵,向著火油罐噴灑冷卻水,開啟消防泡沫,向罐內注入滅火泡沫;
(三)接裝水龍帶,用水槍噴射罐體降溫;
(四)必要時可對相鄰儲油罐采取降溫等保護措施;
二、油罐車著火滅火措施:
(一)立即停止卸油作業,關閉電源、閥門,取出鶴管、膠管,迅速關閉油罐車蓋,用泡沫滅火機滅火,有條件時將著火油罐,拖離卸油線;
(二)卸油鶴管取出困難時,應迅速用石棉毯覆蓋堵塞罐車上口,同時用泡沫滅火機泡沫封口;
三、油泵房著火滅火措施:
(一)立即停止卸油作業,關閉各管路閥門;
(二)迅速切斷電源;
(三)用泡沫滅火器進行撲救;
(四)將周圍油桶、棉絲等易燃物品及時轉移,采取隔離措施;
四、作業場地著火滅火措施:
(一)切斷火源,清理易燃物品;
(二)就近利用滅火器、砂、土等撲救;
五、對無法撲救的火災應急措施:
(一)值班人員立即報警,撥叫火警電話119。
(二)報告火警時,要將單位、姓名、職務、著火原因、位置、火情、車輛通行路線報告清楚;
(三)向消防部門報告火警同時向本單位領導和保衛部門進行報告,并及時打開消防通道大門,立即停止卸油作業,關閉有關管道閥門,轉移火場周圍易燃物品,組織人員利用現有消防設備積極撲救,控制火源;
(四)值班電話要專人守候,絕對禁止外人使用,保證通訊暢通;
(五)消防隊趕到后,一切行動聽從公安消防部門指揮。
油罐區管理制度12
1.0 目 的
為了確保全廠工作及環境安全,特制定此規定。
2.0 適用范圍
全廠涉及油罐間、油罐區域工作及環境安全方面須遵守的規定。
3.0 規程正文
3.0.1 所有油罐區域都有泡沫滅火設備或消防沙箱,要定期檢查,保持完好,禁止挪用。油罐呼吸閥要保持其暢通。
3.0.2 嚴禁敲打,碰撞油罐,以免產生火花或造成破損泄漏。地下燃油輸送管道應采用雙層管道并采取相應的腐蝕防護措施。
3.0.3 罐區要裝有避雷設施,對已裝好的`防雷、防靜電的接地導線不準任意拆動,每年雷雨季節前(4-5 月份)要進行一次測定,保持接地電阻不大于10 歐姆,不合格的要及時處理。
3.0.4 罐區不準隨便安裝電器設施,一切電氣施工要經廠務部門審查批準。不得使用非防爆工具,尤其是非防爆電動工具。
3.0.5 認真檢查、計量,防止跑油、漏油。一旦發生,要馬上清理干凈。
3.0.6 禁止無關人員隨便進入罐區以及油罐間。除廠務部門的工作人員以外,其它一切人員單獨進入罐區和油罐間都須辦理登記手續。
3.0.7 在罐區及油罐間內嚴禁吸煙或使用明火作業。
3.0.8 任何人員進入罐區之前必須交出火種,或容易產生火花的物品。例如:打火機、火柴等。
3.0.9 罐區內禁止存放,堆積雜物。
4.0 參考文件及說明:
4.0.1 相關ehs 文件與國家有關法規。
4.0.2 本規定未盡之處,可參考有關ehs 文件(指導書,規程等)。
4.0.3 若本規定與有關法律、法規、ehs 文件(指導書,規程等)存在矛盾之處,
以有關法律、法規、ehs 文件(指導書,規程等)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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