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駕校制度大全15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駕校制度大全,歡迎大家分享。
駕校制度大全1
一、為更合理使用車輛,提高用車效率,加強車輛及車輛調度的統一管理。
二、駕駛員應服從調度員的.安排,不斷提高服務態度和服務質量,準時到達值班地點。
三、調度員負責對教練車、領導工作用車等進行適當的車輛調配,保證各項工作順利進行。
四、調度員必須合理的分配車輛,隨時掌握車輛動態,以保證生產及領導的工作用車。
五、調度員必須認真負責各種資料、臺帳必須填寫清楚、齊全、準確,并填寫行車日記,實事求是。
六、負責辦理車輛年審、證照、保險、規費繳納等事項。
駕校制度大全2
一、公司駕駛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安全駕車。并應遵守本公司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
二、駕駛員須與公司簽訂聘書,聘用條件為:
1、須持有合法的駕駛執照;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取得道路運輸管理部門頒發的從業資格證;
4、經公司組織對其進行面試、理論和機械常識考核、道路駕駛技術測試合格。
三、駕駛員的管理、宣傳、教育
1、本公司聘用的駕駛員應當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為公司安全生產提供安全、及時、便捷、舒適的運輸服務。
2、駕駛員應愛惜公司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每月到少用半天時間對自己所開車輛進行檢修,每日清洗,以保持車輛的清潔(包括車內、車外和引擎的清潔)。駕駛員發現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辦公室,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包括維修項目和大致需要的經費等)。未經批準,不許私自將車輛送廠維修。
3、駕駛員對自己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應經常檢查,出車
時一定保證證件齊全。行車里程超過四小時的,須配兩名駕駛員,駕駛員連續駕駛不得超過四小時。
4、公司將不定時、經常性的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職業道德教育、業務知識和操作規程培訓和考試,考試不合格的,不得駕駛車輛。
四、凡我公司聘用的`駕駛員,須遵守《安全行車十一條禁令》,禁令違反者一律解聘。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一、車輛的年度檢驗、上戶、轉籍、技術檢測、維護保養由公司負責組織實施。
二、凡我公司的辦公用車,污泥車,施工車輛等均應參加保險,投保險種包括: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承運人責任險、駕駛員人身意外險。
三、車輛必須具有良好的技術性能方可出車,為保證車輛的安全運行,必須按規定進行一、二級維護保養,并配備各種有效的安全裝置和設備,如滅火器、防滑鏈、防擴網、鐵鍬等。
四、車輛發生故障必須及時修復,特別是危及行車安全的重大隱患,如制動、轉向、輪胎、燈光裝置等。嚴禁車輛帶狀況出車。
五、嚴禁超員、超載行駛,嚴禁人和物混裝,嚴禁超速行駛。
六、車輛在運行途中,駕駛員應主動做好車輛的自檢自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七、車輛必須按規定位置停放,嚴禁在辦公樓前、廠區、項目施工地段亂停亂放。
八、安全行車十一條禁令:
1、嚴禁無駕照、無從業資格證人員駕車;
2、嚴禁違反行車命令行車;
3、嚴禁酒后駕車、疲勞行車;
4、嚴禁超員、超載行駛;
5、嚴禁車輛帶故障行駛;
6、嚴禁工作人員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乘車;
7、嚴禁車未停穩時上下乘客;
8、嚴禁在通過無人看守鐵路道口時與火車搶道;
9、嚴禁車輛載人加油和發動機運轉中加油;
10、嚴禁直流供油、嚴禁冬季明火烤車;
11、嚴禁雨雪道路和涉水后高速行駛。
駕校制度大全3
為了規范教學工作,加強教學管理,提高培訓質量,對教學管理制定制度如下:
一、教學管理公平、公正、公開、規范、安全、高質、便民。
二、學校成立教學領導組,校長任組長,負責全校的教學工作。副校長任副組長,具體負責教學工作。下設教務處,教員、學員、車輛、安全、結業考試、等辦公室。教務處具體負責教學的日常工作。成員由理論、術科、車輛、結業考試、等負責人組成。
三、教務處根據校長對教學工作提出的年度目標和學校的招生情況,制定年度或每期的教學計劃和實施計劃。
四、教員要建立備課制度,寫好教案,不上無準備課,杜絕無備課無教案上課。
五、按照教學大綱的內容、學時、質量、規范施教。按學時預約培訓,小車86時,大車96時,理論一天不超6時,術科一天不超4時,小車8人一車,大車6人一車。
六、教員上課與訓練持教練員證帶教案上課。按實施計劃安排的時間上課訓練,不準私自停課、私自調課,有事請假,杜絕遲到和提前下課。不準譏笑、侮辱體罰學員。
七、教員要按教學大綱要求,規范施教。如實簽寫教學日記和培訓記錄。
八、學校領導定期組織人員對教員的備課、教案、日記、培訓質量、安全、和學員的'到課、課堂秩序進行檢查,發現問題,處理解決。
九、加強學員的考核工作,制定考核標準和考核制度,理論和實際操作認真考核,結業考試合格者發給結業證。不合格者,不準結業。
十、經常開展教學質量評教活動,聽課、示教、交流研討。改進教學方法,不斷探索和總結改革的教學經驗和方法。
十一、建立教練員質量信譽考核制度,定期考核教員教學、安全、質量、廉潔、質量排名、等促進教學工作和培訓質量的提高。
十二、建立學員學籍管理制度,檔案保存四年,建立結業證臺賬,不合格者不發給結業證書。
駕校制度大全4
為了提升完善我院在教學車輛和辦公車輛的管理,專門設立車輛管理組。車輛管理組同時歸宿學院辦公室和教務部的雙重領導。其具體工作職責如下:
一、 負責所有學院新購教學車輛和辦公用車的保險、上戶工作。在完成以上工作后,將車輛和相關的車輛資料移交給使用和保管部門。
二、 負責所有車輛的保險的續保和理賠業務。按照車輛上一年保險的到期日為準提前一個月購買下一年審周期的保險;學院所有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后車管組必須配合安全組做好保險的理賠工作,并按規定填寫事故經過和處理報告(報告由車管所組保管,每月整理上交一次)
三、 負責學院辦公用車和直營教學車輛的維修保養。車管組必須對上述車輛做出紙制和電子檔案的信息表,根據記錄督促使用部門或人員完成車輛的`定期保養。所有車輛的維修都必須由車管組出具保修單后在指定的修理點進行維修。
四、 負責學院辦公用車和直營教學車輛的燃料補充事務。所有其他部門和人員都必須按車管組的規定和燃料補充標準在指定地點進行燃料補充。車管組要及時登記‘統計燃料使用情況,并形成文字報表每月向學院辦公室和教務部上報燃料費用情況。
五、 配合安全部和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小組做好重大安全事故的處理工作。車輛管理工作。車管組必須形成每日值班制度,全年(包括節假日)都必須
駕校制度大全5
一、為貫徹落實《道路交通安全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增強駕校教練員、駕駛員安全行車的責任意識,確保人身和車輛安全,制訂本制度。
二、認真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嚴格遵守交通法規,自覺謹慎駕駛,做到依法行駛、文明行駛、安全行駛。
三、定期組織安全人員每月進行一次道路安全檢查,針對教練員、駕駛員在行車訓練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時進行安全教育,把不安全的因素消滅在萌芽中。
四、自覺服從駕校的統一調度和管理,積極參加學院、駕校及上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各項安全教育活動,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意識。
五、自覺愛護養護車輛,認真做好“三檢”(出車前、出車中、出車后車輛檢查),確保“四良”(制動、轉向、燈光、信號良好),“兩潔”(車容整潔、車內整潔)。
六、嚴格遵守安全駕駛操作規程,隨帶駕駛證、行駛證及相關有效證件。駕車時不準閑談、吸煙、吃零食、接(打)手機,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嚴禁酒后駕車。
駕車時系好安全帶,自覺做到禮讓三先(先慢、先讓、先停)。
七、禁止將車輛交給外單駕駛員和無證人員駕駛。未經批準,不得隨意駕駛外單車輛。
八、消防器材及設施有專人負責保管,誰保管誰負責,定期檢查,保證有效,加強對滅火器具的保護管理,確保其性能良好,并做到器隨車走,并做好檢查更換記錄。
九、嚴禁車輛載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
十、定期對車輛實行保養檢查制度,確保運行車輛始終處于技術狀況完好,按規定對車輛進行年檢年審工作。
十一、作好車輛事故的處理工作,對事故的經過、調查、及交警部門的處理意見
要記錄在案,及時上報學院領導,并對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十二、建立健全行車安全管理基礎臺帳,不得漏記、誤記,保證安全管理的嚴肅性和完整性,定期組織本單位的年度大檢查,成立安檢小組。
駕校制度大全6
為保護學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司的聲譽,制定本制度。
一、學員投訴內容
1、公司未按教學大綱規定的內容和時間培訓的。
2、公司在填寫培訓記錄時弄虛作假的。
3、公司亂收費的。
4、公司沒有履行對學員承諾的。
5、教練員索要錢物或參加宴請的。
6、教練員諷刺、挖苦、侮辱打罵學員的'。
7、教練員無故停止學員訓練的。
二、學員投訴的方式以面談、信件、電話為準,需留下真實的姓名和回訪地址或電話,并提供盡可能詳盡的證據、投訴對象、投訴的內容。
三、學校工作人員在接到學員的投訴后,必須馬上登記在冊,不得不做記錄和隱瞞不報,也不得恐嚇學員,不得將消息透露給被投訴對象,并立即派人進行調查。
四、如果學員投訴內容屬實,應按規定處理:
1、沒有達到規定學時的要對學員補訓。
2、諷刺挖苦、侮辱打罵學員的由責任人當面向學員賠禮道歉,并按公司其他規定處理責任人。
3、收取錢物或參加宴請的,按公司規定對責任人處以3倍罰款,并將處罰的錢物或學員宴請支付的費用,如數退還學員。
4、沒有履行對學員承諾的應兌現承諾。
5、其他問題,由領導根據公司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
五、接到學員投訴后,應在三日內處理完畢,需要延長的一般不超過7日。
六、公司辦公室將學員投訴處理結果及時反饋給學員,處理結果應備案保存,對責任人的處理材料存入本人教學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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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計算機教學管理,充分利用先進教學手段,實施規范化教學,嚴格結業考試(模擬考試),提高培訓質量,制定本制度。
1、學校實行以“計算機教學為主”,教練員指導為輔,學員以各種形式積極參加與的教學模式。
2、交通安全法規、相關知識和駕駛操作訓練的理論部分,實行計算機多媒體教學。
3、學校建立多媒體教室,教室配備計算機、投影儀、屏幕、音響等多媒體教學實施,并保證正常使用。
4、多媒體教學軟件的內容應符合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并且有集文字、圖片、聲音、動畫、視頻為一體的功能,并根據管理部門的要求和教學需要及進升級和更新。
5、采取多種形式進行多媒體教學,充分利用投影儀、單機、局域網或互聯網實施教學。
6、結業考試采用計算機無紙化考試。
7、計算機教學實行學時制,學員為累計學時在到教學大綱要求后方可參加結業考試。
駕校制度大全8
一、實行安全教學、文明教學、目標責任、綜合管理等多方面的考核。
二、嚴格執行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對階段訓練程序的實施以及授課時間等進行全面的'考核。
三、建立安全教學的質量考核體系,健全各項考核臺帳。
四、實行一車一管的責任制度,認真總結教學經驗。
五、強化職業道德的教育,增強廉政教育意識,開展教學質量和工作作風堅持評比活動,并作為制度納入到年終考核制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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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教學管理,規范學駕人的學習行為,培訓良好的'職業素質,完善學駕人資料檔案,承接安全責任倒查,制定本制度。
一、學籍管理。建立學駕人學籍卡,將登記入學的個
人基本信息、理論培訓記錄、駕駛培訓記錄、教學日志編號、階段及結業考核成績、完全駕駛等錄入資料;公安部門科目一、二、三考試成績等進行全面記載,并粘貼個人照片。
二、學時管理。學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缺課,曠課者將延期培訓,不予補課。
三、培訓方式管理。駕駛操作培訓實行全日制或記時制。學駕人記時培訓要與駕培機構負責人、教練員預先約定,具體協調實施。
四、學駕人因故不能按時完成規定學時的,應個人書面申請,經教學負責人同意,重新調整培訓,對無故曠課者,延誤責任自負。
五、常規管理。
(一)學駕人應自覺服從教練員教學指導和在車管理,遵守駕校相關規章制度,尊敬師長,團結同志,訓練期間不得嬉戲打鬧,不得打架斗毆,不得飲酒后參加訓練。
(二)自覺遵守作息時間,訓練時不遲到、不曠課、不早退,外出必須向教練請假,經批準后方可離開。
(三)自覺遵守社會公德,愛護公共財物,愛護車輛及所配用具物品,不得隨意損壞。自覺做好宿舍、食堂等生活區和培訓區的清潔衛生;提高安全意識,確保教學安全。
(四)教練不在時,學員不得私自駕車訓練。違反者無后果每次罰款二百元,有后果者加倍處罰且后果自負。
(五)學員操作時不得赤膊、穿短褲、吸煙、閑談、穿拖鞋或高跟鞋。進入操作訓練后要嚴格遵守操作程序,規范操作,服從教練員指揮,車輛未停穩不準上、下車或換人。
(六)車輛行駛中,學員必須坐在車廂內,不準在車上站立、來回走動、不準扒車;上車時不準攀爬兩側車廂,必須由車后扶梯雙手抓牢上車;下車時,必須在車輛停穩后,由車后扶梯依次下車,防止發生意外事故。
(七)、學駕人對培訓學時要及時核對,有異議應及時申請裁定,必須本人在駕駛培訓記錄中簽字確認,不準代簽。資料入檔保存4年。
(八)結業考試:每培訓階段和期末由教學負責人組織對學駕人進行相關考試科目或道路駕駛培訓考核,并做出詳細記錄,成績評定記入教學日志,學籍卡存檔4年以備例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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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公安部、交通運輸部《關于推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改革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規范》、《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規范》、《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和考試系統使用驗收規范》等法規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駕駛人考試工作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法定職責,駕駛人考試場地、考試設備和考試系統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理和使用。省公安廳交警總隊負責全省機動車駕駛人考場的驗收、檢查和監督指導。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范圍內考試需求的核定,考場的規劃、申請、使用、管理、監督等工作。
第三條機動車駕駛人考場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履行駕駛人考試職責的工作場所,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和建設。機動車駕駛人考場包括機動車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場(以下簡稱“理論考場”,包含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場)、場地駕駛技能考場(以下簡稱“科目二考場”)、道路駕駛技能考場(以下簡稱“科目三考場”)。
第四條政府投資建設的考場不能滿足本地考試需求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依法選用由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社會考場。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無償使用社會考場。
第五條公安機關不得以是否作為考場使用為條件影響或干預社會主體參考考場標準建設駕駛訓練場地。參考考場標準建設的駕駛訓練場地非經法定程序通過政府公開招標等方式選定不得作為考場使用。
第二章 考場規劃
第六條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每年對本地考試需求和考試供給能力進行一次評估測算,計算本地考場資源缺口,提出考場使用需求。考試需求、考試供給能力及考場使用需求于每年12月底前報總隊備案。
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根據考場使用需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規要求,會同財政等部門擬訂使用規劃,并以媒體、互聯網發布和張貼公告等形式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考試網點布建要兼顧城鄉,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方便群眾。各地根據考試需求建設規劃使用大中型客貨車考場。推行小型汽車考試業務向縣級公安機關下放。
第三章 建設選用
第八條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爭取由政府全額投資建設全科目考場,政府全額投資建設的自建考場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法人資格明確;
(二)考場用地合法,擁有考場建設用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符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
(三)配備足夠數量的考試設備和考試車輛;
(四)考試場地獨立,封閉管理,只能用于駕駛人考試。考場內不得存在與考試無關的建筑、設施和場地;
(五)符合《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及其設施設置規范》、《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系統通用技術條件》、《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監管系統通用技術條件》等要求。其中音視頻監控和衛星定位等設備符合公安部和省公安廳相關要求;
(六)建立場地、車輛、設施日常檢查,考試系統日常維護,考試工作臺帳記錄管理,考試異常情況處置等完備的考場運行管理制度;
(七)配備保障考場規范運行的工作人員。
第九條省轄市、省直管縣(市)至少建設一處政府全額投資的全科目駕駛人自建考場。自建考場不能滿足考試需求的,根據當地考場使用規劃,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規范》等相關規定,通過政府公開招標等程序從符合考場條件的駕駛訓練場地中選定社會考場。具備條件的縣(市),可自建考場或自行組織招標選定社會考場。社會考場按照公平競爭、公開擇優的原則選定,嚴禁變相審批、暗箱操作。
第十條社會考場除符合第七條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考試場地單獨設置,與駕駛訓練場地分開,嚴禁考試與駕駛訓練共用一個場地。
(二)理論考場用于考試的場地面積不低于150平方米,每個考位面積不少于2平方米。
(三)大中型客貨車(A1、A2、A3、B1、B2)科目二考場用于考試的場地面積不低于4.7萬平方米。小型汽車(C1、C2)科目二考場用于考試的場地面積不低于1萬平方米,小型汽車科目二考場同車型的考試線路不少于2條。
(四)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路段采用通行社會車輛的混和交通道路,向社會開放。路線設置不少于三條,滿足16個基本項目的考試要求,小型車輛(C1、C2)科目三考試車不少于10輛。
(五)候考室面積不低于200平方米,待考室面積不低于80平方米,配置有考試監控視頻和衛生間,不得使用簡易臨建房。
(六)大中型客貨車考場,除中型客車外,每種考試車同車型配置不少于2輛。
(七)便民服務設備設施完善。
(八)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本地考試實際需求提出的其他條件。
第四章 考場驗收
第十一條考場驗收分為使用驗收和定期檢查。考場使用前進行使用驗收。考場使用過程中,每年組織一次現場符合性檢查。
第十二條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成立考場驗收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交警總隊車駕管支隊,負責組織專家組或委托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考場使用驗收或定期檢查。
專家組成員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員3至5人,包括1名交通工程、計算機或機電相關專業人員,1名考試業務人員。專家庫由省公安廳交警總隊聘請或各地推薦、經交警總隊審查確認的考試業務人員和交通工程、信息系統技術專家組成。
第十三條考場使用驗收按以下程序進行:
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購買社會考場服務的公告發布后,對提出承接申請的場地進行檢查,檢查是否符合考場建設標準。
采用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社會考場后,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形成專題報告,向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提出考場使用驗收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1.考場使用驗收申請表、檢查合格報告及檢查明細表;
2.考場使用規劃方案,考試需求測算和考場考試能力情況說明,向社會發布的公告;
3.自建考場的政府投資相關文件資料,選用社會考場的招投標文件、合同,考場建設招投標文件、合同;
4.法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5.考場承建主體擁有考場建設用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等相關證明、材料;
6.考場建設方案評審意見;
7.設計圖紙、施工圖紙;
8.工程驗收合格證明及資料清單;
9.考場基本情況資料,考試系統軟件產品證書;
10.考場日常管理制度,人員培訓記錄,人員配置及崗位職責文件;
11.消防安全檢查合格文件等;
12.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接到申請后,審核驗收資料,組織專家組,并于15日內依據《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內容和方法》(GA/T1026-20xx)、《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及其設施設置規范》(GA/T1030-20xx)、《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和考試系統使用驗收規范》(GA/T1030.1-20xx)等行業標準及《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規范》等相關要求進行現場驗收,驗收情況及不合格項目當場向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反饋。
第十五條考場驗收結束后,專家組對驗收結果進行評判,提出驗收意見,撰寫驗收報告,報總隊考場驗收領導小組辦公室。總隊考場驗收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后上報考場驗收領導小組辦公會(交警總隊總隊長辦公會)研究。所有驗收項目符合要求的,評判為驗收合格,下發驗收合格通知書。驗收項目中出現一項或一項以上不符合要求的,評判為驗收不合格,下發驗收整改通知書。考場驗收不合格的,應在要求的期限內完成整改,整改后可再次提出驗收申請。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接到驗收申請后,重新組織專家組驗收。
第十六條考場驗收合格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七日。公示無異議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于三日內在綜合應用服務平臺中完成信息備案和關聯配置,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應當在三日內完成聯網并向公安部交管局上報網絡接口申請。
第十七條社會考場一經驗收通過,考場名稱、考場租用承接主體法人、地址、考試車型等信息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由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后報總隊考場驗收領導小組辦公會(交警總隊總隊長辦公會)研究同意,其中社會考場租用承接主體法人、地址變更應按照本規定要求重新選用并組織驗收。
第十八條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建立考場驗收檔案,檔案保存期限大于考場使用期限10年。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建立考場設施設備技術檔案和維修檔案,檔案保存期大于設施使用期10年,電子檔案永久保存。
第十九條社會考場驗收合格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社會考場投資主體簽訂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管理要求、政府購買服務費用、租用期限及考試線路設備車輛等事項。租用社會考場應當按規定支付費用,不得無償使用。
第二十條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委托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全部科目考場,根據工作情況以書面復函的形式委托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場,以及現場符合性檢查。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嚴格按照《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規范》和相關技術標準組織考場使用驗收和定期檢查,定期檢查報告歸入考場技術檔案,保存期限大于2年。
第五章 考場管理
第二十一條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每月按考試路線、考試車輛、考生平均考試時間、每日工作時間等統一的'標準核定每個考場的實際考試能力,以互聯網、發布公告等形式向社會公示,并填寫《考場實際考試能力統計表》,月底報送省公安廳交警總隊。
第二十二條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考場的實際考試能力組織考試,不得設置考試指標。考場在法定工作日應當將全部考試能力投放到互聯網預約平臺,預約成功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預約的時間和地點組織考試。考場在非法定工作日組織考試應當報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備案。
第二十三條考場管理全面開放,向社會公布考場布局、考試路線、考試流程,考生考前免費進入考場熟悉考試環境。互聯網、考場辦事大廳、候考區應當公布考試計劃、評判標準、收費標準、約考結果、考試員姓名、照片以及舉報投訴電話等內容。在群眾休息場所、候考區和辦事大廳等向群眾直播考試視頻,公開考試過程。當場公布考試成績,允許考生在考試結束后三日內查詢本人的考試音視頻資料。考場應設置群眾等候休息區、書表區和交通安全宣傳區,配置數量足夠的休息座椅,提供停車區、飲水機、儲物柜、公布公交線路等便民服務措施。
第二十四條考場按規定應用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監管系統,并實現音視頻監控信號實時接入交警總隊駕駛人考試監管平臺。
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管理考場、考試設施和考試系統,不得交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管理。考試系統密碼、設置考試業務權限、維護系統參數由監督崗的專職考試員負責。
考試系統內所有用戶必須實名,且應有明確清晰的分級使用管理權限,及時清理不在崗、定義不清晰用戶,嚴禁系統管理人員和業務工作人員權限混淆,嚴禁存在超級用戶。嚴禁考場工作人員擅自對考試系統、考試設備和考試車輛進行操作和維護。需要進行維護的,須書面報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在考試業務領導現場監督下進行,并留存維護記錄。
第二十五條考試前,考試員要組織對考試車輛、考試系統、音視頻監控系統等設施設備進行檢查,清除與考試無關物品、標記。考試過程中,考試員要組織維護考場秩序,在考場入口處設置“正在考試”的公告標識,在群眾休息和候考場所實時播放考試視頻,接受社會監督。考試結束后,考試員要記錄當日考場檢查測試、運行管理、異常業務處置等信息,建立工作臺帳,并斷開考試專用網絡聯接。
第二十六條科目二和科目三駕駛技能考試成績單統一使用考試監管系統打印。考試系統及設備的故障率每日不得超過千分之三,對故障率超過規定標準的,立即暫停考試,并及時進行維護,同時對該考試系統的工作可靠性進行評估。對確因誤判需要重考的,考試員應當場通過監管系統提出申請,考試業務領導應于當日審批完結,并即時建立臺賬備查,重考審批臺賬保存1年。
第二十七條自建考場和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選用的社會考場,考試場地、考試車輛、考試系統和考試設備不得用于駕駛訓練,不得設立強制性消費項目;考試系統不得加掛模擬培訓系統,不得與模擬培訓系統共用。考場應當根據技術發展情況推行最新的技術模式。
第六章 考場監督
第二十八條完善考場、車管所、省轄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警大隊)三級監管體系。考試員要熟練掌握運用考試監管系統,加強對考試的全過程監管;車管所監控室要加強對考場、考試設備、考試過程和考試員履職情況的監管;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通過技術檢測和數據分析等手段,加強對評判標準、考試參數、數據存儲等監管,每日抽查不少于5%的當天音視頻電子信息檔案和執法記錄儀信息檔案。
第二十九條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考場管理服務監督和評價機制,對考場不定期組織抽查,對考試路線、標志標線、考試車輛、考試項目以及考試系統參數、權限設置、評判標準、數據存儲等進行監督檢查。定期對考場管理服務水平、考生滿意度等方面進行考核評價,并向社會公布監督評價結果。
第三十條考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取證后上報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或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發現核實后,暫停考試業務,責令整改;經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再次發生違規情形的,取消考場資格,屬于社會考場的,依法解除購買服務合同:
(一)考場管理不到位,考試秩序混亂,考場工作人員參與考試作弊的;
(二)沒有當場隨機安排考生分組,隨機選取考試路線和考試車輛,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前,根據不同的考試路線和考試車輛隨機選配考試員的;
(三)考場音視頻監控信號與交警總隊駕駛人考試監管平臺斷開的;
(四)違規調整考試設施,考試場地或者考試車輛存在作弊標記的;
(五)考試設施損壞維修不及時、考試車輛維護不及時,影響正常考試的;
(六)考試線路、考試設備、標志標線不符合要求,考試系統、設備及考試車與備案信息不相符的;
(七)考試場地、考試系統和考試車輛用于駕駛訓練,自建考場違規參與經營活動的;
(八)設立強制性消費項目的;
(九)以承諾考試合格等名義進行虛假宣傳,對考試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檢查不合格的。
第三十一條考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取證后上報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或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發現核實后,取消考場資格,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組織、縱容考試作弊的;
(二)違規進入考試系統,篡改、偽造計算機考試系統參數及考試數據的;
(三)以任何方式組織學員進入考場訓練的;
(四)以欺騙、敲詐等方式向學員索取財物的;
(五)有隱瞞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設立考場的。
屬于社會考場的,依法解除購買服務合同,并向財政部門通報,考場所屬的法人、企業等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等不得再次參與考場政府購買服務。
第三十二條考試設備供貨廠商提供不符合標準的計算機考試設備、計算機考試系統,或者修改計算機考試系統參數,影響考試結果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繼續使用或者采購涉事廠商考試設備、計算機考試系統。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取消涉事廠商在本省范圍內考試設備、計算機考試系統供貨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本地的考場管理細則及社會考場租用辦法。考場管理細則及社會考場租用辦法報河南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備案。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實施前在用的社會考場,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在本規定下發后6個月內,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及本地的考場管理細則及社會考場租用辦法等相關規定落實社會考場購買服務,完善相關手續,簽訂租用合同。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均包含本數在內,所稱“15日”、“七日”、“三日”等均指工作日。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河南省公安廳交警總隊負責解釋。
駕校考場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切實推進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制度改革,規范我省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管理,保證我省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順利開展,依據公安部、交通運輸部《關于推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改革的意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規范》《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規范》、機動車駕駛人考試有關技術標準等規定,結合我省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安機關應當提供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配置考試車輛和考試系統。考試場建設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滿足本地考試需要,方便群眾考試。
第三條考試場地、系統、設備、車輛及考場設施應按相關法規、標準建設和配置。考試場應建立完備的運行管理制度,配備保障考試場規范運行的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保障考試安全、有序、正常進行。
第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互聯網、公示欄等多種方式,公開考試場信息、考試情況和監督方式,保障群眾知情權和監督權。
第五條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負責全省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符合性驗收、檢查和監督指導等工作,未經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驗收的考場不得開展考試工作。
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轄區范圍內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的資格申請、使用、管理和監督等工作,監督指導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試場建設和管理。
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縣行政轄區范圍內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的資格申請、使用、管理和監督等工作。
第二章 考試場規劃建設
第六條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負責制定考試能力核定辦法,定期統計分析全省機動車駕駛人報考情況,指導各地開展考試場規劃和建設。對存在考試積壓又不采取措施的地市,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可以責令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提高考試能力的意見,并限期組織實施。
第七條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規定核定考試能力,科學評估考試需求。對本地考試場不能滿足考試需求、不方便群眾考試的,應當提出政府建設考試場、購買社會考試場服務的意見并組織實施。
第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大力推進駕駛人考試業務向縣級下放、延伸,對人口較多、行政轄區面積較大、距離現有考試場較遠的地方,應當規劃建設縣級考試場,方便群眾就近考試。
第九條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承擔摩托車駕駛人全科目考試,以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人科目一考試。對具備辦理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人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業務條件的,由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向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申報。
第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協調財政等部門,將社會考場納入本地政府購買服務目錄。有序引導社會力量投資建設考場,積極推行以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使用社會考場。公安機關要堅持公平競爭、公開擇優的原則,依法通過公開招標等程序選定社會考場,不得無償使用。
第十一條社會考場的考試場地、考試項目、考試系統、考試車輛和服務設施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范,和公安部、省公安廳相關規定和要求。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承接社會考場服務主體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督促承接社會考場服務主體嚴格履行合同,并按規定開展考試工作,建立考場管理、評價考核和懲戒退出等制度。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考試場的監督管理,確保考試場地、系統、設備、車輛及考場設施符合相關規定、標準和要求。
第十三條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場應滿足封閉式管理要求。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路線應當滿足交通流量、考試項目和里程等要求,設置考試路線標志和考試項目的標志、標線。
第十四條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場應當按規定設置場景視頻監控。監控視頻應當覆蓋考試區域,按規定實時接入本地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監控中心,并與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聯網。
第十五條考試場應設置考試區、待考區、等候休息區、停車區等功能性場所。場所應按人車分離的原則布置分隔、導流、無障礙通道等設施,合理組織人流、車流,確保安全。待考區和等候休息區要提供數量足夠的休息座椅、存包柜、提供飲水機等便民服務設施。
第十六條考試車輛應當按照相關標準要求安裝副制動裝置、輔助后視鏡和音視頻監控系統。用于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的車輛,應當安裝衛星定位系統。
考試車輛應當設置考試用車標志,進行夜間考試的車輛,還應當安裝考試車輛燈箱、粘貼車身反光標識。考試用車標志式樣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統一規定。
第三章 考試場驗收和年度資格檢查
第十七條對符合以下情形的,由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相關規定、規范和標準進行初驗,接管考試場地、考試設備、考試系統和考試車輛,在初驗完成后書面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申請使用前符合性驗收:
(一)經當地人民政府規劃建設或購買服務的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申請使用的;
(二)在用的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考試系統和科目三考試路線有調整的;
(三)在用的機動車科目一、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室調整或新增考試計算機的;
(四)在用的機動車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場考試項目有調整、新增或更換計算機評判考試用車的;
(五)其他規定的情形。
第十八條對符合以下情形的,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委托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符合性驗收,對驗收合格的,將申請驗收材料和驗收結果上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
(一)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和摩托車駕駛人考試場首次使用的;
(二)在用的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和摩托車駕駛人考試場,考試場地、考試項目設置和考試系統有調整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委托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考試場的驗收。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符合性驗收時,除需提供《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和考試系統使用驗收規范》所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交下列材料的復印件:
(一)考試場的有效法人資格證明、土地使用證(土地租賃合同);
(二)建設方移交考試場地、系統、設備、車輛及考場設施的書面文件,考試系統數據庫管理員和系統管理員密碼移交書;
(三)屬于社會考試場的,還需提供政府購買服務目錄、財政資金來源文件、政府采購中標通知書、承接社會考場服務主體的法人資格證明、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與承接社會考場服務主體簽訂的有效合同;
(四)規定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條對驗收申請材料齊全有效、驗收結果合格的考試場,經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批復同意使用后,可開展考試業務。
第二十一條 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對批復同意使用的考試場進行備案,已備案的考試場有下列情形的,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按規定向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提出變更申請:
(一)考試場名稱改變的;
(二)考試場的考試業務類型改變的;
(三)考試場的場地、系統、設備、車輛及考場設施權屬關系發生變化的;
(四)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規定暫停考試場考試業務的;
(五)社會考試場的購買服務合同發生變化的;
(六)其他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委托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每年進行考試場資格檢查。考試場自批復同意使用之日起滿一年的,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期滿前60日內按相關規定、規范和標準組織檢查,并將檢查情況、檢查申請表和考試場技術參數表格上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審核備案。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組織對各地資格檢查情況進行復核和抽查。
社會考試場的年度資格檢查,地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先評價合同履行情況,對評價良好的,及時組織檢查。
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委托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考試場的年度資格檢查。
第四章 考試場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條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統籌使用本地考試場,根據各考試場考試能力制定考試計劃,并通過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公布,實現考生在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自主預約考試。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統一管理考場、考試設施和考試系統,使用符合標準的考試評判和監管系統。系統密碼、設置業務權限、維護系統參數、管理考試數據必須由民警負責,確保系統數據庫安全和公安網絡安全。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考試場舉報投訴查處制度,方便群眾通過信函、電話、網絡等方式對考試場違規問題進行舉報投訴,及時對舉報內容進行查處,并向舉報人反饋查處情況。
第二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服務監督和評價機制,定期對考場管理服務水平、考生滿意度等方面進行考核評價,并向社會公布監督評價結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每周匯總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上考生對考試場工作的評價反饋、舉報投訴,落實專人跟蹤核查,督辦整改。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考試場工作監管機制,通過遠程監控、日常檢查、抽查音視頻資料、電話回訪等方式,加強對考試場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駕駛人考試監管平臺,通過遠程音視頻監控,對考場秩序、考試過程、考試評判等進行巡查監控和事后倒查。
考試過程音視頻資料的采集和保存要求應當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考場不定期組織抽查,通過定期巡查和技術檢測等手段,對考試車輛、考試項目、考試路線、標志標線,以及考試系統參數、權限設置、評判標準、數據存儲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考試場應當配合考試員履行考試職責,考試前對考試場地、考試車輛以及其他考試設施設備進行檢查,清除與考試無關物品、標記,加強考場巡查,維護考場秩序。
第三十一條考試場應當負責考試場地、設備和設施的運維。建立場地、車輛、設施日常檢查,考試系統日常維護,考試工作臺賬記錄,考試異常情況處置等考場運行管理制度,保障考試場地、設備、設施正常運行。
第三十二條考試場應建立考試區、待考區、等候休息區、停車區等功能性場所的管理規定,落實維護責任,確保各功能性場所所有設施設備良好運作,及時更新和增加服務設施設備,保持環境整潔、美觀、衛生,提供優質服務。
第三十三條考試場應當按規定設置公示欄,公開考試項目、評判標準、考場布局、考試路線、考試流程,收費標準、考試員姓名及照片、舉報投訴電話等內容,允許考生在考試前免費進入考場熟悉考試環境。
第三十四條考試場應當在待考區、等候休息區等場所設置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展牌,安裝視頻播放設備和大尺寸顯示屏,并按規定播放交通安全宣傳片。
考試期間應當在待考區直播考試場景視頻,全面公開考試過程,并提供和公開考生查詢考試監控視頻的渠道,保障考生查詢考試視頻權益。
第三十五條 考試場對其工作人員應當加強教育、規范管理,提高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和業務能力,防范發生工作人員組織、參與考試作弊或者向考生索取財物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六條考試場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要求考生進場訓練或收取訓練費,不得設立強制性消費或服務項目,考試設備、考試系統和考試車輛不得用于駕駛訓練。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為考試場、其他部門、企事業單位收取駕駛許可考試費之外的費用把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考試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暫停考試業務,責令整改;經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再次發生違規情形的,取消考試場資格,屬于社會考場的,依法解除購買服務合同:
(一)考場工作人員參與考試作弊的;
(二)考場管理不到位,考試秩序混亂的;
(三)違規調整考試設施,考試場地或者考試車輛存在作弊標記的;
(四)考試設施損壞維修不及時、考試車輛維護不及時,影響正常考試的;
(五)考試系統和考試車輛用于駕駛訓練的;
(六)設立強制性消費項目的;
(七)以承諾考試合格等名義進行虛假宣傳,對考試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檢查不合格的。
第三十八條考試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取消考試場資格,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組織、縱容考試作弊的;
(二)違規進入考試系統,篡改、偽造考試數據的;
(三)強制要求考生進考場訓練并收取訓練費的;
(四)以欺騙、敲詐等方式向學員索取財物的;
(五)有隱瞞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設立考場的。
屬于社會考試場的,依法解除購買服務合同,并向財政部門通報,考試場所屬的法人、企業等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等不得再次參與考場政府購買服務。
第三十九條考試設備生產銷售廠商提供不符合標準的計算機考試設備、計算機考試系統,或者修改計算機考試系統參數,影響考試結果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繼續使用或者采購涉事廠商考試設備、計算機考試系統。
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取消涉事廠商在我省范圍內考試設備、計算機考試系統供貨資格,并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本地考試場地使用管理細則,規范考試場的使用管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自20xx年6月1日實施,有效期三年。
駕校制度大全11
教學管理制度
一、全面按照教學大綱要求制定教學計劃。
二、嚴格按照教學計劃,安排教練員進行日常教學工作。
三、教練員應認真填寫學員培訓記錄。
四、定期或不定期對教學現場工作進行檢查。
五、成立教學評估小組對教學質量進行評估。
六、根據評估報告中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
教練員管理制度
一、加強教練員隊伍建設,全面提高教練員的思想素質和業務水平。
二、嚴格按照要求聘用教練員,為每位教練員建立紙質和電子檔案。
三、依照法律法規及駕校管理制度,對違反規定的教練員進行解聘和開除。
四、建立教練員培訓、輪訓、評議及考核制度。
五、對教練員執教能力、培訓質量、職業道德、廉潔自律和學員滿意度等方面進行考核和評議。
六、建立教練員培訓質量考評制度,每月公布培訓質量排名,年終評出優秀教練員進行表彰、獎勵。
學員管理制度
一、如實告知學員培訓合同內容及相應收費標準。
二、對學員培訓進行學時計時管理,如實填寫教學日志。
三、教育學員嚴格遵守駕駛培訓安全注意事項,謹慎操作。
四、對違反學員管理制度的學員進行相應教育警示。
五、為學員建立紙質和電子檔案。
結業考核制度
一、凡是參加機動車駕駛培訓的學員都必須參加結業考核。
二、結業考核科目包括科目
一、科目
二、科目三路考及科目三理論。
三、建立學員結業考核制度,按照教學考試大綱要求對學員進行結業考核。
四、結業考核員必須由二級以上教練員擔任,需持證上崗。
五、對考核不合格的學員允許當場補考一次,補考仍不合格的做出補考計劃,重新安排培訓。
六、將學員結業考核成績輸入計算機,由教務辦根據學員考試成績及時發放學員結業證。
誠信承諾制度
一、全面提高駕校誠信意識和道德水準,規范行業管理,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
二、嚴格執行《教學大綱》規定的教學流程、內容、培訓時間,按教學計劃施教,保證教學質量。
三、專注駕培事業為學員提供一流的`培訓服務。
四、廉潔施教,不向學員索、拿、卡、要,文明教學,尊重學員人格,不侮辱、歧視學員。
五、確保訓練中學員的人身安全。
六、充分利用招生廣告,公示欄、學校網站公布誠信內容。
七、定期檢查誠信承諾工作的落實情況,避免失信于學員的事情發生。
八、電話回訪征求學員意見,不斷提高服務水平和培訓質量。
學員投訴受理制度
一、不斷規范學員投訴受理工作,及時處理學員投訴,保護學員合法權益。
二、在學員報名大廳設立投訴窗口,公示投訴電話,在學校網站設立電子投訴信箱。
三、熱情接待投訴學員,及時處理學員投訴并將處理結果告知學員。
四、嚴重違規違紀的行為,由監察辦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核實。
五、接到學員投訴后,應在三日內處理完畢,需要延長的一般不超過七日。
安全生產責任管理制度
一、成立安全領導小組,負責日常安全工作。
二、定期開展多種形式的安全教育。
三、對教學現場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排除安全隱患。
四、禁止教練酒后執教和學員酒后訓練。
五、建立重大事故報告責任制度。
六、成立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統一指揮和組織駕校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七、建立安全責任倒查制度。
八、對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建立紙質和電子檔案。
教練車及設施設備管理制度
一、制定教練車管理制度,加強教練車管理。
二、對教練車的使用、維護及檢查建立紙質和電子檔案。
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對教練車進行更新和報備
四、制定教學設施設備管理制度,加強對教學設施設備的管理。
五、對教學設施設備內容、使用、維修及檢查,建立紙質和電子檔案。
六、對故意損壞教練車及教學設施設備的,進行相應賠償。
檔案管理制度
一、加強機動車駕駛培訓檔案管理,提高檔案管理水平。
二、建立教練員文字和電子檔案,如實記錄教練員的相關基本情況。
三、建立學員文字和電子檔案,學員檔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四、建立教練車文字和電子檔案,并認真做好車輛相關檔案歸檔工作。
五、對教學設施設備全部進行造冊登記,并建立文字和電子臺賬。
六、建立安全檔案,對發生每起事故的相關事項進行登記存檔。
培訓收費管理制度
一、嚴格執行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
二、在報名大廳、公示欄、學校網站公布收費標準。
三、收費項目和標準變動時應及時更換公示內容。
四、訓練費按培訓形式收取,參加正常班培訓的實行一票制,一次收齊。
五、按國家相關規定繳納稅費。
六、對培訓收費接受社會監督,公布監督投訴電話。
七、對亂收費行為,按照學員投訴受理制度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八、如需調整收費項目和標準,應及時向物價部門報備。
駕校制度大全12
一、為了加強教學設施設備的管理,提高考訓場地的利用率,保證訓練或考試的安全,杜絕事故,特制定本制度,設施設備部負責本制度的實施。
二、對教練場地的教學設施設備建立登記臺帳、檔案。
三、教練場地管理,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為天”的安全管理原則,教練場地實行封閉管理,休息區教練場地設立分隔實施。配備消防設施設備及緊急救護藥品和設備。
四、設立專門的場地管理員工作崗位,場地管理員職責如下:
1、負責場內設施設備的使用監督與管理。
2、負責場地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使其經常保持完好狀態。
3、未經許可,不允許本單位以外的人使用本校的考訓場地。
4、防火、防盜。
五、教練員、學員以及其他工作人員在使用本場地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1、實行進入登記、退出注銷制度。
2、服從管理人員的管理,安全第一,杜絕交通事故的發生。
3、進行教學的`學員與教練員必須系好安全帶,不參加訓練的學員應在休息室休息或在安全區域內排隊等候。
4、嚴格遵守交通標志、標線等的規定。
5、嚴禁酒后進入場地訓練。
6、吸取“十次肇事九次快”考訓,在進行考試或訓練時要保持安全車速,嚴禁超速行駛。
7、必須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在教練的隨車指導下進行教學活動。
8、安全部除例行的安全檢查外,至少每月對本場地進行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檢查,對經排查出的安全隱患應及時消除。
9、注重美化環境,不在訓練場地亂扔垃圾,不破壞花木草坪。
六、考訓場地內的訓練設施設備一旦損壞,有關責任人應在兩個工作日內請專業人士進行修復。嚴禁非專業人員修理教學設施設備,設施設備在經過修理后,管理人員應對其性能進行檢測,并將檢測結果向設施設備部報告。
七、設施設備部應根據教練場設施的使用情況及時進行維護,(如:路機標線、標志牌、標志桿、標志墩、單邊橋、限寬門、連續障礙、龍門骨架吊桿等)。
八、設施設備部對考訓場地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檢查的項目應包括所有設施設備的數量、性能、維護情況、使用情況等做出準確記錄。
九、對超出使用壽命、失去使用價值或損壞后無法修復的教學設備,應由設施設備部登記報廢。在一周內更新。
十、設施設備部應建立訓練場地教學設施設備的文字和電子檔案。檔案應包括設備購置發票的復印件、技術參數復印件、保修卡、教練場地平面圖、場地使用證明,科目設置明細等。
駕校制度大全13
一、教學設施設備登記
1、教學設施設備單價在500元以上的應進行登記。
2、學校建立教學設施設備登記的文字和電子臺賬。
3、教學設施設備單價在1000元以上應建立固定資產臺帳。
二、教學設施設備使用
1、教學前對所使用的教學設施設備進行認真調試,滿足教學需要。
2、教學設施設備要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3、重要的教學設施設備實行專人專用。
4、按教學設施設備的使用說明和技術要求進行使用,防止設施設備、儀器的損壞。
5、建立教學設施設備使用卡。
三、教學設施設備的維修
1、學校制定教學設施設備年度維修計劃,并按計劃實施維護。
2、日常維護的'由設施設備使用人負責。
3、計算機、投影儀、模擬器,需要維修時應聘專業人員進行維修。
4、教學設施設備在保修期內發生故障,應及時聯系生產廠家維修。
四、教學設施設備的檢查
1、學校每半年對教學設施設備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數量、質量和保管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2設施設備使用人要不定期的檢查自己保管使用的儀器和設備。
3、教學設施設備要做到帳、物、卡一致。
五、教學設施設備的更新
1、教學設施設備需要更新由使用人提出,學校審核批準后實施。
2、教學設施設備更新周期,執行相關規定,報廢后方可更新。
3、更新的設施設備要符合交通主管部門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的要求。
六、教練車和理論教室及附屬設施設備完好、齊全、整潔、衛生。
七、教學設施設備損壞的賠償
教學設施設備的非自然損壞或丟失,直接責任人按折舊后價值的30%賠償,屬直接責任人故意行為的,按折價后100%賠償,并提請學校按其他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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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學員必須按教學大綱完成培訓學時,如實填寫培訓記錄、教學日志。
2、訓練中不得私自駕駛訓練車輛,遵守安全操作要領,不得酒后駕車,不得穿高跟鞋、拖鞋參加操作訓練。
3、訓練期間不準宴請公司人員,也不準向其送禮。
4、積極提出在教學中、服務和廉教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二、學員學習管理
1、學員到公司報名填寫學員登記表,交納培訓費后方可參加科目一理論學習。
2、學員中途退學,經公司領導批準后,退還剩余培訓費。
3、學員違反規定被勸其退學的,退還剩余的.培訓費;被勒令退學的不退還培訓費。
4、學員在培訓期間違反法律法規被處徒刑的,學籍自動取消。
5、學員取得結業證后,即已經完成教學大綱規定的培訓內容,學習期滿。
三、學員檔案管理
1、公司教務科負責建立學員的文字和電子檔案。
2、檔案內容包括學員登記表、培訓記錄、教學日志、結業證書。
3、學員檔案保留時間不少于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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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機動車駕駛培訓教學管理,規范教學行為,提高教學質量,根據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全面落實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
1、公司嚴格按照教學大綱規定的內容、時間和順序組織教學。
2、學員補課的規定。學員缺課時由任課教員補課,達不到規定學時的不準參加本科目考試。
二、教學實施計劃管理
1、教務科負責制定理論教學和實際駕駛操作訓練的教學實施計劃。
2、理論教學和實操負責人要經常檢查監管教學計劃實施情況。
三、駕駛培訓記錄管理
1、駕駛培訓記錄、教學日志是考核學員培訓學時的合法憑證。應認真填寫,不能弄虛作假。
2、每個科目訓練結束后,由教練員在培訓記錄上填寫培訓學時,然后按照先學員后教員的`順序簽名,教務部門簽名后,加蓋學校培訓學時審核專用印章。
3、教務科持駕駛培訓記錄到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后,憑駕駛培訓記錄及相關手續到公安交警部門約考
4、駕駛培訓記錄一式三份,科目三培訓結束時,經交通部門審核后分別各存一份(交通部門、交警部門和培訓機構)。
5、培訓機構留存的駕駛培訓記錄存入學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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