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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

      時間:2024-11-16 13:15:58 制度 我要投稿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精華【15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農貿市場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精華【15篇】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

        一、管理人員要忠于職守,認真履行工作任務,切實抓好消防器材的完好和維護保養工作。

        二、加強對市場經營戶和全體管理人員的日常化消防法規、消防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使經營者和管理者熟悉消防設施,掌握消防基礎技能。

        三、加強市場安全用電管理,嚴禁違規用火、用電,凡因管理不嚴造成安全事故的,將依法追究具體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四、加強對消防通道和消防設施周圍的秩序管理,嚴禁在上述地段堆物、停車,確保通道暢通。

        五、為及時發現險情,值班人員必須進行消防值班巡邏,對各種設施進行經常性的隱患檢查(不得少于每周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六、制定切實可行的消防安全應急預案,并認真組織員工和廣經營戶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進一步提高廣經營戶“四個能力”。

        七、管理人員必須認真負責,發現安全隱患及時報告,發生火災積極組織參加撲救,對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時予以清除,對于安全生產、消防部門責令限期整改的安全隱患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改正,并書面報告整改情況。

        八、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檔案。安全生產管理檔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安全生產管理情況,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九、積極主動配合消防安全部門開展安全檢查,做好各項消防安全工作,有效消除市場消防安全隱患。

        十、管理人員要時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自覺培養良好的責任心,牢固樹立安全生產重于一切的責任感。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2

        第一條:為加強全區農貿市場管理,進一步提高城市整體管理水平,促進全區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由開辦者帶給固定場所、設施,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開交易農副產品,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的市場。

        第三條:全區農貿市場管理堅持“屬地管理”原則,以街道為負責單位,區工商局負總責,區城管辦負責監督考評,農貿市場管理者為第一職責人。

        第四條:規范農貿市場經營交易秩序。

        (一)市場內實行劃行歸市。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干雜、水產、家禽、腌鹵等類別分區設立標志牌,進行分類管理。

        (二)市場內商品上臺、上架、進盆、進池,擺放整齊有序。

        (三)市場內店鋪(商家)不得出攤占道,禁止跨門擺貨經營。

        (四)市場內通道和門外周邊10米內不得擺攤設點,嚴禁“暴市”。

        (五)市場內除農民直銷區外不得擺地攤,不得以自行車、三輪車作為商品交易臺(架)進行交易,禁止在市場流動叫賣。

        (六)市場設置公平秤,為消費者服務并理解消費者監督

        第五條:加強農貿市場食品衛生管理。

        (一)進入市場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貼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衛生部《集貿市場食品衛生管理規范》的規定。

        (二)應根據市場規模配備2名以上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員,加強食品衛生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巡查。

        (三)從業人員須持有效健康證明上崗,做到“三證”齊全,確保先體檢、后上崗,先培訓、后從業。市場主辦者應建立食品經營者健康檔案。

        (四)場內飲食行業應做到容器清潔,食品新鮮,防蠅、防塵設施齊備,生熟食分開,實行工具售貨。

        (五)經營人員在操作直接入口的食品時務必穿戴潔凈工作服、戴口罩和手套,使用夾錢工具,對一切經營食品的工具、容器在使用前嚴格進行清洗消毒。

        (六)場內飲食店鋪、經營腌鹵制品等熟食的固定攤點(店鋪)均應配置冷藏設備。

        (七)銷售鮮肉、畜禽產品和水產品等經營攤點(店鋪)應修建上下水設施,并做到隨時清掃,無積水污垢。

        第六條:加強農貿市場環境衛生管理

        (一)市場應建立一支相對穩定的保潔隊伍,承擔并做好場內經常性保潔工作。保潔人員應做到“交易不散,保潔不斷”,對場內產生的垃圾“隨臟隨掃,日產日清”。

        (二)市場內實行垃圾袋裝化,按規定配備相應數量的垃圾箱、果屑箱,放置有序,清潔無損,有專人負責管理。(三)場內經營者產生的垃圾或剝棄的菜渣、果皮等應放入專門的廢物容器內,由保潔人員定時清理。

        (四)根據市場規模大小配備相應的專(兼)職消殺人員,負責場內除害消殺工作。做到日有小規模消殺,每周不少于2次集中消殺,確保市場滅蠅、滅蚊、滅鼠、滅蟑螂到達國家規定標準。

        (五)市場內店鋪前后、攤位前后嚴格落實門前衛生“三包”職責制,確保不出現衛生死角。

        (六)市場內點殺家禽應貼合“前店賣,后店殺,店內不見屎、毛、血”的標準,剮剖水產品應貼合廢棄物袋裝化要求,地面不見雜物,防止血污外溢。并做到關門收攤前徹底打掃清潔衛生。

        第七條:加強農貿市場安全管理

        (一)市場內各種安全制度健全落實,人員、職責、崗位職責明確。

        (二)實行巡場值班,維護市場的'正常經營秩序,及時處置突發事件,防止事態擴大。并實行值班記錄。

        (三)市場內應持續消防器材和設施處于正常狀態,任何人不得擠占場內消防通道。

        (四)場內不得留宿生火,禁止亂拉亂接電線。

        (五)市場內基礎設施持續良好狀態,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拆解、增添場內建筑設施。

        (六)市場治安工作落實,治安秩序良好。場內物防、技防措施落實,發生治安刑事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立即報告。

        (七)市場主辦者經營戶簽訂安全職責書,明確安全職責。

        第八條:加強農貿市場設施管理

        (一)場內持續設施配套齊備、功能完善。

        (二)場內貨架、池臺統一;標牌吊掛、雨蓬設置、“三防”設施等整潔有序。

        (三)場內禁止亂搭亂建、亂牽亂掛。

        (四)場內無坑洼積水,持續道路平整,上下水暢通。

        (五)市場應設置停車場并有指示牌。車輛停放整齊、進出有序。

        (六)市場應設置公共廁所并有指示牌,由專人進行管理。

        (七)市場應設置科普宣傳欄,對公眾開展衛生、消防、科技等科普宣傳,并定期更換資料。

        (八)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利用市場建(構)筑物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

        第九條:加強農貿市場監督管理

        商務、農業、林業、城管、工商行政管理、質監、衛生、動物檢疫、公安、規劃、國土、稅務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共同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商務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和實施農貿市場發展規劃和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范,推進行業組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施監督管理,查處違法行為,維護市場經營秩序。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督促市場建立長效保潔措施。

        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餐飲消費環節的監督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施計量監督管理,查處計量違法行為。

        農業部門依法推進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組織對市場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依法查處違反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行為。

        林業部門依法對市場野生動植物的經營進行監管,查處違法經營行為。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履行畜禽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的查驗義務。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市場的治安管理,落實安全保衛措施,依法查處市場上欺行霸市、強買強賣等各種擾亂市場治安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法律職責

        (一)市場開辦者、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二)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任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三)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來源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區政府授權區工商局負責解釋。

        請鄉領導參閱上述管理辦法中的規定,主要是市場內劃行歸市的要求(詳見第四條第(一項,)結合漁溪農貿市場的具體狀況,合理布局,同時要重點處理好市場內清潔衛生保潔,(詳見第六條:),以及進出車輛的管理。按照我局領導的要求,請你鄉依照本管理辦法先草擬一個漁溪農貿市場的規劃,管理方案,我局協助,共同商定。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3

        發布內容: 為了進一步加大友助農貿市場管理力度,切實解決集貿市場環境衛生臟亂差問題,提高場鎮內集貿市場環境衛生質量,落實長效化管理機制,保障環境治理工作的'順利進行,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市場管理規范,商品劃行歸市,攤位擺放整齊,無超范圍占道(地)經營現象。從業人員個人衛生良好;

        第二條 市場應做到凈菜進市,蔬菜進筐,垃圾進袋,攤位(點)周邊衛生承包;

        第三條 市場內商鋪嚴格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攤位(點)實行環境衛生區域責任制;

        第四條 攤位應配備垃圾收集容器(前桶、后筐),清潔工具;()攤位(點)設置規范、物品擺放整齊,周邊無垃圾、雜物和污跡,垃圾隨產隨清。

        第五條 垃圾收集容器要加蓋并保持完好、清潔,垃圾袋裝化率達到100%;

        第六條 有足夠數量的專職保潔人員,服裝統一、有明顯標志;

        第七條 配備足夠數量的果皮箱,垃圾無外溢、外觀整潔;

        第八條 市場撤市后,清掃、清運及時,做到垃圾日產日清;垃圾車轉運保持清潔、密閉,使用滯留消殺藥物滅蠅;

        第九條 地面全日保潔,攤前、攤底、攤后垃圾隨掃隨清,1000㎡≤8片果皮、10片紙屑、10個煙蒂、10處痰跡、1.5㎡污水,市場內不得有暴露的亂堆放垃圾和垃圾死角;

        第十條 市場內排水口無污水(積冰);

        第十一條 市場內環衛設施齊全,給、排水設施完善,公廁、垃圾站建設符合衛生要求,公共廁所做到專人管理,水沖式、無臭味、無尿堿。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4

        一、市場公共環境衛生管理規范

        (一)、市場內攤區劃分標識明確,人流、物流通道暢通。

        1、無占用公共通道經營現象;

        2、無出攤、離攤占道現象;

        3、無在公共通道上停放車輛現象;

        4、無在公共通道上亂堆、亂放物品現象;

        5、公共通道、垃圾箱周邊無垃圾堆放現象,垃圾及時清運;

        6、公共通道上無積水、無油污,攤位(門面)整潔無殘標。

        (二)、經營區域內地面清潔衛生,沒有影響環境衛生的污染情況。

        1、攤位(門面)區內物品堆放整齊,無亂堆、亂擺情況;

        2、攤位(門面)區標識明確,攤位(門面)及設施干凈衛生,垃圾、雜物等裝入垃圾容器內,垃圾容器擺放整齊;

        3、攤位(門面)區內衛生整潔,地面無垃圾、無積水、無油污,廣告懸掛規范整齊,無殘標。

        (三)、經銷商“攤前三包”(包衛生、包商品擺放整齊、包無四害)定期搞好攤位(門面)區內清潔衛生,衛生習慣良好。

        1、監督經銷商搞好“攤前三包”,攤前紙屑、菜葉等廢棄物由經營戶負責清理,嚴禁亂扔亂倒行為,保持良好的衛生習慣;

        2、監督經營戶每周一次搞攤區衛生大掃除,洗抹攤面、攤架、經營用具。

        二、市場各攤位(門面)區經營秩序管理規范

        (一)、肉類攤位區:

        1、保持攤位臺面整潔干凈,攤架、證照干凈,定期搞衛生。

        2、證照懸掛整齊,進銷商品檢驗合格手續齊全,入場人員持證經營。

        3、嚴禁搭攤、加長攤位、在攤內加臺操作。

        4、按規范統一經營用器具,嚴禁在攤位區內擺放雜物。

        5、嚴禁用木板、木盆等擺放商品。

        6、嚴禁銷售白肉、病(牛)豬肉、死豬(牛)肉。因此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一切責任由經營者承擔。

        (二)蔬菜、綜合攤位(門面)區:

        1、保持攤位(門面)整潔干凈,攤架、證照干凈,定期搞衛生。

        2、證照懸掛整潔,進銷臺賬完整,入場人員持證經營。

        3、攤位(門面)上不準加墊泡沫板、木板等雜物,商品擺放不準超出攤位(門面),嚴禁加搭邊攤。

        4、垃圾、雜物清理后投放在垃圾箱內,不準扔在攤位(門面)地面上,影響蔬菜、水果等商品經營的'環境衛生。

        5、嚴禁在攤位(門面)內擺放雜物,嚴禁用泡沫箱、盆、桶等蓄水淋菜、泡菜、洗菜。

        6、保持攤位(門面)周邊清潔衛生,嚴禁在公用通道上堆放物品、清理蔬菜。

        7、嚴禁經營戶淋菜將水灑落在公共通道上,因經營戶灑水、亂扔。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5

        為維護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廣大經營戶的合法權利,將龍里綜合農貿市場建設成為“國家級文明市場”,制訂本公約,凡入場的經營戶必須自覺嚴格遵守、履行以下責任:

        一、依法經營、禮貌待客、誠實守信、維護消費者權益,嚴禁欺行霸市、哄抬物價。對辱罵、毆打消費者的行為須登報道歉,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二、持證上崗、掛牌經營,經營戶應持攤位號、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等有關證件,方可開展經營,證照應按照規定懸掛,隨時接受檢查。

        三、貨真價實。禁止出售腐爛變質、摻雜使假和過期的商品。嚴禁死因不明的畜、禽上市,食肉、活禽必須經檢疫后方可上市,不準出售打水浸水食肉、蔬菜。違者將按工商管理法規查處,情節嚴重者給予停業整頓或清退出市場,并扣除保證金,違反法律法規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四、遵紀守法、嚴禁在市場內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和搞封建迷信活動,不準出售國家明令禁止上市的商品。

        五、計量準確、明碼標價,使用統一的標價牌和標價簽,嚴禁不標價、亂標價,統一使用法定計量單位、計量器,嚴禁使用非標稱,嚴禁缺斤少兩、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計量誤差大于40克者,將責令經營者在市場內的“公示欄”公開檢查。

        六、愛護市場,創造良好的經營環境,市場內每個攤位必須備有一個密封垃圾桶、一把掃帚、一個蒼蠅拍、一塊抹布。實行攤前“三包”(包衛生、包商品擺放整齊、包無四害)。經營熟食品、半熟食品的經營戶必須穿戴衛生防疫部門規定的統一工作衣帽,個人衛生要整潔干凈,攤位須設置有效的防蠅防塵設備,加工方要符合《食品衛生法》的要求。不準在市場內亂丟肉皮、菜屑、塑料袋、包裝紙等污物、雜物及亂倒污水。經營戶對自己攤位周邊三天進行一次衛生大清掃,經常保持攤區整潔,保證不形成衛生死角。

        七、規范經營秩序,貨物、用品、用具要擺放整齊,嚴禁占道經營,嚴禁將貨物堆放于攤區以外,禁止在攤位周邊增設零攤、邊攤、擠占公共通道。

        八、自覺維護市場設施,嚴禁私自改表,損毀市場設備、設施、不安規定用水用電,嚴禁私自安裝電表、水表、私自牽、搭電源線、架接水管。

        九、嚴格遵守消防法規,嚴禁在市場內使用明火爐具、液化氣及電加熱器具。場內嚴禁噴燈燒肉等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場內環境污染的行為,自覺維護消防設施、設備、嚴格遵守消防法規。

        十、按時交納攤位租金及其它應繳費用,延期交納按每天5—10元加收滯納金。乙方如需停業應先向市場管理辦公室辦理停業手續。

        1、經市場管理辦公室辦理停業手續后攤位租金及應繳費用仍由經營戶負擔。

        2、經營者停業不報市場管理辦公室且不辦理停業手續,超過15天不交費者,市場管理辦公室可以從經營戶交納的保證金中扣除,并有權立即收回攤位另行安置。

        十一、經營戶自備使用的各種車輛應按市場管理辦公室規定進出市場及停放,不得在市場通道或市場周圍亂停亂放,影響市場的正常秩序。

        十二、實行計劃生育、嚴禁超生、超孕。經營戶及從業人員一旦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嚴肅處理。

        十三、經營戶不得帶兒童進入市場玩耍、游戲,如造成意外事故由經營戶自行負責。

        十四、不服從市場管理,妨礙市場創建“全國文明市場”活動的經營戶,市場管理辦公室將采取幫助、教育、批評、警告等方式進行處理,并予公示。處理后仍不能改正的,市場管理辦公室有權終止違反公約者在市場的攤位租賃合同,將攤位收回后進行公開安置。

        十五、涉及違反相關法規的,由市場管理辦公室移交相關工商、公安、城管、消防、衛生、防疫、環保、計生等職能部門依法處理。

        十六、政府或有關部門的市場管理規定或法規出臺后以政府或有關部門的規定和法規為準,本公約中與之相抵觸的條款自然失效。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農貿市場監督管理,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護市場開辦者、管理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農貿市場的規劃建設、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成立農貿市場建設管理協調機構,負責對農貿市場的規劃建設、監督管理進行組織領導、綜合協調。

        各地、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業組織等可以根據需要設立農貿市場發展基金,促進農貿市場的規范管理和健康發展。

        第四條農貿市場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不得實施不正當競爭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農貿市場開辦者、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單位(以下簡稱農貿市場管理者)和農貿市場入場經營者(以下簡稱場內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行業組織。行業組織應當建立行業自律和協調機制,促進行業誠信經營。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農貿市場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對農貿市場及場內經營者進行商事登記和監督管理,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參與論證、編制農貿市場網點建設專項規劃(以下簡稱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及相關項目的驗收。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依據農貿市場的規模和管理現狀等實際情況,在有固定設施的農貿市場設置專門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制定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范和農貿市場建設技術規范,負責農貿市場升級改造及項目驗收;推進行業組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

        第八條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畜禽屠宰、農貿市場內畜禽交易等與動物防疫有關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林業、水產等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依法負責農貿市場內與陸生、水生野生動植物有關的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農貿市場內食品、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負責農貿市場內的治安管理,并督促農貿市場開辦者落實安全保衛措施,可根據需要在大、中型農貿市場設置民警室。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農貿市場內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

        農貿市場應建立由農貿市場開辦者、農貿市場管理者和場內經營者組成的治安保衛組織,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做好農貿市場的治安保衛工作。

        第十二條規劃、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權,配合商務行政管理部門編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筑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并按規定進行審核和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三條城市管理部門負責農貿市場外的亂搭建、亂擺賣、亂張貼等行為以及農貿市場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督促、指導農貿市場開辦者開展健康教育宣傳、病媒生物防制,依法對不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責任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農貿市場內經營活動中的計量器具和計量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價格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場內經營者銷售產品明碼標價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與編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督促、協調或實施農貿市場新建、改(擴)建;督促農貿市場開辦者、農貿市場管理者履行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各項責任,推進市場文明建設,促進市場健康發展。

        第三章規劃建設

        第十八條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與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會同規劃、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工商等管理部門及街道辦事處組織編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組織編制本轄區的農貿市場專項規劃。農貿市場專項規劃須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九條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等應當根據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制定轄區內農貿市場規劃建設實施方案,經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組織實施。

        制定農貿市場規劃建設實施方案,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農貿市場建設標準;

        (二)農貿市場的選址和規模應當與服務區域居住人口、服務半徑相適應;

        (三)農貿市場配置應當方便群眾生活,滿足群眾需求;

        (四)農貿市場布局應當與其他社區商業服務設施相協調,與經濟社會發展程度相適應。

        第二十條農貿市場建設應當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農貿市場(含基建工程項目配套建設的農貿市場)總平面圖時,應當明確農貿市場建筑規模、建筑位置及相關配套設施;屬于房產開發項目或舊城改造項目配套建設農貿市場的,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或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農貿市場建設要求納入房產開發項目或舊城改造項目規劃設計條件。

        規劃、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應當征求工商、商務、城市管理等部門以及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街道辦事處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使用政府資金新建、改(擴)建農貿市場的,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街道辦事處應當與農貿市場開辦者簽訂資金使用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農貿市場的建設標準、使用期限、管理責任及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二十二條農貿市場新建、改(擴)建完成后,市場開辦者應當依法申請項目竣工驗收,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對農貿市場進行規劃條件核實時,應當會同工商、商務、城市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以及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街道辦事處共同核查農貿市場是否按照規劃條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農貿市場建設技術規范進行建設。農貿市場未按照規劃條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或農貿市場建設技術規范進行建設的,規劃、商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權,分別依法責令農貿市場開辦者立即整改。農貿市場整改完畢,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條農貿市場用地、建筑物(構筑物)不得拆零轉讓,不得擅自更改用途。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建成的農貿市場,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要求但不符合農貿市場建設技術規范的,應當進行重建、改(擴)建。

        重建或改(擴)建的農貿市場,其經營生鮮農產品的面積不得小于重建、改(擴)建前的面積。

        第二十五條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要求的農貿市場不得擅自拆除或改變用途。

        第二十六條原則上不得設置臨時農貿市場。確需設置臨時農貿市場的,由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經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工商、國土、規劃、城市管理等管理部門論證通過后,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設置。

        臨時農貿市場設置期限不得超過兩年,設置期滿后依法拆除。

        第四章市場開辦

        第二十七條鼓勵自然人、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境外投資者投資新建、改(擴)建農貿市場。

        第二十八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農貿市場建設技術規范及國家有關建筑技術規范;

        (二)具備與農貿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設施、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公開、公平的原則,根據農貿市場布局設計圖設立檔鋪,對場內商品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科學合理地劃行歸市。

        以零售為主的農貿市場,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農副產品自產自銷區。

        第三十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加強農貿市場設施設備維護,每年從攤位租賃服務費收入中提取一定資金,實行專戶管理,用于市場內攤檔、道路、通風采光、消防、安保、給排水、用電、衛生、停車等設施設備的維護更新。

        第三十一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因自身原因需要終止農貿市場經營或關閉農貿市場的,應當提前三個月向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報告。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該書面報告后的10個工作日內會同工商、規劃、國土、城鄉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論證。

        經論證該區域確需設立并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的,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街道辦事處可以采取協議收購、產權置換、租賃等方式,將該農貿市場交由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街道辦事處確定的農貿市場管理者經營管理;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與農貿市場開辦者、農貿市場管理者無法達成農貿市場收購、產權置換或租賃協議的,按照程序終止該農貿市場經營或予以關閉。

        第五章市場管理和經營

        第三十二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設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農貿市場管理者,對農貿市場進行管理和提供有關服務。

        農貿市場開辦者與農貿市場管理者應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對農貿市場管理者退出管理情形進行約定。

        第三十三條農貿市場管理者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食品安全管理職責。建立并執行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查驗并留存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對無法提供相關文件的食用農產品,須經檢驗檢測合格后方可入場銷售;配備快速檢測設備,每天抽查場內食用農產品,及時公布快檢結果;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其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其有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二)動物及動物產品的防疫職責。查驗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未隨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不得進入市場;制止場內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

        (三)公示職責。設置公示欄,公布服務項目、攤位租賃服務費收費標準、市場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信息等依法依規應當公示的信息。

        (四)市容環境衛生職責。保持市場內通道暢通,制止場內出店(攤)占道經營行為;制止隨意擺攤設點。根據市場垃圾量設置密閉式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市場環境衛生整潔和容貌美觀,確保無亂擺賣、亂刻畫、亂張貼、亂懸掛、亂搭建行為;認真履行門前四包職責;市場公廁安排專人管理并保持設施整潔、完好。

        (五)計量監督職責。配備專(兼)職計量管理人員,對經常使用的屬于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并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做好強制檢定工作;在市場顯著位置設置符合要求的復檢計量器具;設立投訴受理點,公布投訴電話,接受消費者投訴并進行調解,配合消費者協會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消費爭議進行調查處理。

        (六)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職責。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開展病媒生物滅殺活動,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場內病媒生物密度,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七)制止場內經營者制售法律、法規、規章禁止銷售的商品(產品);制止欺行霸市等擾亂農貿市場經營秩序的行為。

        (八)配合有關管理部門對農貿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發現違法行為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四條農貿市場管理者應當與場內經營者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以及場內經營者應當承擔的'食品安全、環境衛生、消防安全、公平交易等責任。

        第三十五條農貿市場管理者除向場內經營者收取市場攤位租賃服務費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代收水電費、垃圾處理費等費用的,應當嚴格按照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不得擅自更改收費標準。

        第三十六條場內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需要辦理衛生等其他經營許可手續的,還應當辦理相應的經營許可證件,并按照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在指定區域亮證亮照經營。農民銷售自產農副產品的除外。

        場內經營者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出租、出借營業執照或或其他行政許可證件,不得擅自更改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

        第三十七條場內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場地租賃和經營管理協議的約定,在指定地點經營,服從管理,遵守市場各項管理制度;

        (二)經營活動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不得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三)對銷售的農副產品或提供的服務實行明碼標價,不得囤積居奇、哄抬物價或串通操縱農副產品價格;

        (四)遵守國家計量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不得短斤少兩;

        (五)不得銷售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產品);不得進行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

        (六)消費者要求其提供購物憑證的,應當依法予以提供;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八條場內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根據其經營品種及規模,依法配備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保持經營場所整潔衛生;應當依法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食品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保障食品安全。銷售畜禽產品的,應當提供檢疫證明;銷售豬肉產品的,除提供檢疫證明外,還應提供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農貿市場建設管理協調機構負責對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納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標考核體系。

        第四十條農貿市場管理者應當依據其與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簽訂的協議進行管理,直至協議解除。農貿市場管理者不能全面履行服務管理職責的,農貿市場開辦者可以依據協議對其進行處理。

        第四十一條農貿市場開辦者、農貿市場管理者、場內經營者的違法及受表彰信息錄入市場主體或個人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建成的農貿市場,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農貿市場開辦者未對場內商品劃行歸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農貿市場開辦者擅自終止農貿市場經營或關閉農貿市場的,由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農貿市場開辦者未設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農貿市場管理者對農貿市場進行服務管理的,或者已設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農貿市場管理者但未簽訂協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視情節輕重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農貿市場管理者未按規定抽查場內食用農產品質量或未及時公布快檢結果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農貿市場管理者未制止場內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的,由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農貿市場管理者未履行公示職責的,由有管轄權的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兩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農貿市場管理者未履行市容環境衛生職責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責令其采取補救措施,可處以警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農貿市場管理者未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責任,病媒生物密度超過國家標準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采取補救措施,可處以警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規定,場內經營者從事活畜、活禽交易或畜禽屠宰的,由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因農貿市場開辦者或農貿市場管理者違反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農貿市場被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給場內經營者造成損失的,場內經營者可依法要求該農貿市場開辦者或農貿市場管理者給予賠償。

        第五十條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授權其他有關部門行使,事業組織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具體實施。

        第五十一條侮辱、阻撓或毆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農貿市場監督管理職責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負責農貿市場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中、、或存在其他違法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規予以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農貿市場,指由開辦者提供固定場地、設施,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開零售交易農副產品,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交易場所。

        農貿市場開辦者,指依法從事農貿市場投資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農貿市場管理者,指農貿市場開辦者依法設立或委托,行使農貿市場經營服務管理職權,承擔相應責任義務,依法登記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7

        凡是進入市場的經營者務必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市場的各項制度,嚴格遵守食品衛生法,嚴禁下列產品及其制品進入市場進行銷售:

        一、嚴禁無生產日期、有效期、保質期、生產廠家、生產地址及有毒、有害、霉爛、變質、過期產品和假冒偽劣產品進入市場。

        二、嚴禁按規定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不合格的家禽家畜及病死的豬、牛、羊肉及其加工產品進入市場銷售。

        三、嚴禁國家和本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進入市場。

        四、嚴禁外包裝與食物不相符的產品進入市場。

        五、進入市場經營的物品務必按規定進行存放,不準亂擺、亂設攤點。

        六、在銷售過程中務必實行公平交易,嚴禁短斤少兩。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8

        為進一步做好農貿市場長效管理工作,積極構建整潔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維護農貿市場交易秩序,提升管理水平,現就農貿市場長效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工作目標

        以改善城市環境和提高人民生活質量為目標,進一步完善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規范市場主辦者、經營者的經營、管理行為,強化市場主辦者責任,建立健全農貿市場長效管理機制,提高農貿市場管理工作水平,促進我市農貿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二、管理原則

        (一)堅持統籌規劃原則。農貿市場是城鎮公共配套設施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建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便民、利民、為民的原則,允許各類經濟組織和個人參與投資建設。

        (二)堅持屬地管理原則。農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市場所在鎮政府負責市場的綜合管理。市政府成立由市工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參與的市農貿市場長效管理辦公室。各鎮相應成立鎮農貿市場管理辦公室,督促、檢查、配合市場開辦者做好農貿市場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并積極配合負有農貿市場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加強轄區內農貿市場監督管理。

        (三)堅持分工負責原則。市各有關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做好農貿市場的行政監督管理工作。

        農貿市場的長效管理要引入社會力量參與,發揮行業自律、社會輿論監督的作用。

        三、明確開辦者責任,落實長效管理措施

        (一)農貿市場開辦者是指依法從事市場投資、物業管理、場地和設施出租等經營管理活動的各類經濟組織或個人。

        (二)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到市工商局依法注冊登記、辦理營業執照后,方可經營。

        (三)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設立市場服務管理機構或委托專業市場服務管理企業對市場進行服務管理。

        (四)農貿市場開辦者是市場內環境、信用、食品安全等各類日常事務的管理單位,對市場內物業、衛生、治安、消防、商品質量、經營秩序、消費者投訴等事務負日常管理責任,是市場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五)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1.設立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備管理人員,做好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

        2.負責市場內消防、安全、給排水、環境衛生、計量、用電、停車場、公廁等設施的設置、維護和更新,并保證相關設施處于完好狀態,提供良好的市場交易環境。

        3.審查經營者資格,與經營者簽訂入場合同或租賃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依照合同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實施管理。

        4.負責市場經營戶辦理相關證照手續,做到場內經營戶證照齊全,亮照經營,加強對場內經營戶的相關管理工作。

        5.負責并落實市場內交易商品劃行歸市,擺放整齊、方便交易。

        6.負責場內及市場周邊的市容秩序和環境衛生秩序工作,落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7.制止場內經營者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及其他擾亂市場經營秩序的行為。

        8.協助配合有關行政部門做好相關行政管理工作。

        9.定期對經營戶開展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在經營戶中開展文明經商、守法經營等創建活動。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六)農貿市場遷移、轉讓、轉租或關閉時,市場開辦者應提前告知經營者,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七)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消費者投訴站和公秤處,公布投訴電話,落實專人受理消費者投訴。

        (八)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規定在市場內配備與市場規模相適應的檢測設施和設備,配置專(兼)職檢測人員,加強對場內食品和農副產品的檢查、檢驗、檢測,確保上市商品質量安全。

        (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督促場內經營者建立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等制度。

        (十)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先行賠償制度,設立先行賠償基金。對場內經營者銷售假冒偽劣、以次充好商品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開辦者應當向消費者先行賠償。

        (十一)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積極參與星級文明誠信市場評比、平安市場創建等活動,積極推行市場標準化建設并組織開展市場內經營戶實行信用分類管理等活動,提高市場的規范化、標準化和信用分類管理水平。

        四、明確經營者責任,規范經營行為

        (一)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中從事商品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

        (二)除農民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外,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

        (三)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對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承擔直接責任。

        (四)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經營者必須持有營業執照,按照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范圍經營。經營者銷售國家實行專賣、專營和實行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應當持有相關許可證,做到亮照(證)經營。

        2.經營者應當與市場開辦者簽訂相應的合同,使用統一的合同文本,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以及糾紛解決方式。

        3.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市場管理制度,維護市場設施和公共秩序,按照指定的場地經營,服從管理,并積極參加有關部門和市場開辦者依法組織的法律法規和業務學習。

        4.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嚴禁欺行霸市、哄抬物價、強買強賣、騙買騙賣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其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

        五、健全管理機構,明確部門職責

        (一)建立長效管理機構。成立由市委宣傳部、市發改委、城管局、工商局、農林局、公安局、質監局、衛生局等部門組成的市農貿市場長效管理領導小組,負責農貿市場長效管理的組織、領導、協調、指導和督促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人員從上述各單位抽調,辦公室設在市工商局,其主要職責是負責處理長效管理的日常事務,制定和調整農貿市場長效管理實施方案和考核標準,組織開展對各市場長效管理工作進行考核評比。

        農貿市場長效管理的考核實行保證金制度、通報制度、獎懲制度和評優評先制度。農貿市場長效管理辦公室辦公經費由市財政保障。

        (二)明確部門職責

        1.市委宣傳部負責對農貿市場長效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宣傳報導,對存在問題的單位和個人予以曝光。會同相關部門負責文明市場創建的評定工作。

        2.市工商局負責對農貿市場長效管理的組織協調。負責農貿市場的開業核準,對上市商品和商品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受理消費投(申)訴,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查處違法行為,維護市場經營秩序。

        3.市城管局負責對農貿市場周邊市容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

        4.市農林局負責對農貿市場上市農產品的安全檢測,查處嚴禁上市的野生動物。

        5.市發改委負責新建農貿市場的審批并監督檢查各類經營主體執行物價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

        6.市公安局消防大隊負責監督檢查農貿市場的消防安全相關工作。

        7.市質監局負責農貿市場內的計量和標準管理。

        8.市衛生局負責對照餐飲行業的衛生設施和環境衛生的標準和要求,對農貿市場內的餐飲行業發放餐飲許可證。配合農貿市場開辦者對餐飲行業進行衛生監督檢查和技術指導,以及對市場內從業人員是否持有有效健康證明實施監督管理,并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鎮和相關部門要把農貿市場長效管理工作作為提升城市形象,維護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任務擺上議事日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長效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要定期召開會議,及時協調解決長效管理中遇到的問題。

        (二)嚴格履行職責。各職能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農貿市場長效管理工作。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9

        農貿市場物業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市場運營規范

        2、設施設備管理

        3、衛生環境維護

        4、商戶管理

        5、安全管理

        6、服務標準與投訴處理

        7、法規遵守與政策執行

        內容概述:

        1、市場運營規范:設定營業時間、商品質量控制、公平交易規則等,確保市場運營有序。

        2、設施設備管理:定期檢查、維修和保養市場設施,如攤位、照明、水電等,保證市場正常運行。

        3、衛生環境維護:制定清潔計劃,保持市場整潔,防止食品污染,提升購物體驗。

        4、商戶管理:商戶入駐、續約、退租流程,以及商戶行為規范,確保商戶合法合規經營。

        5、安全管理:防火、防盜、防災措施,定期進行安全演練,保障市場內人員安全。

        6、服務標準與投訴處理:設定服務標準,設立投訴渠道,及時解決消費者和商戶的問題。

        7、法規遵守與政策執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相關市場管理政策,確保市場運營合法合規。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貿市場的食品衛生管理,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活動的農貿市場。

        第三條農貿市場的舉辦者(以下簡稱市場舉辦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規范規定,承擔農貿市場的食品衛生管理職責。

        市場內從事食品(包括食品原料)生產、加工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進場經營者)應保證所生產、加工或經營食品的衛生安全,其食品生產、加工和經營活動必須符合本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農貿市場的衛生管理要求

        第四條農貿市場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衛生審查,審查合格的予以公告。衛生審查的主要內容有:

        (一)農貿市場的選址、建筑、衛生設施和設備情況;

        (二)攤位布局情況;

        (三)農貿市場衛生管理機構和衛生管理員情況;

        (四)衛生檢驗設備和人員情況;

        (五)衛生管理制度制定情況;

        (六)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五條農貿市場的選址和衛生防護距離應符合衛生要求,不得有影響食品衛生的污染源。

        第六條農貿市場的建筑和設施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備與食品衛生要求相適應的給排水設施;

        (二)采光和照明設施符合食品生產加工和經營的需要;

        (三)有防塵、防蠅、防鼠和垃圾收集設施;

        (四)市場的地面應當平整結實、易于沖洗、排水通暢。

        第七條為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區域的食品攤位設置要按照生熟分開的原則,合理劃定功能區域,分類設置攤位,并在不同區域作明顯標示。攤位分區和分類的要求如下:

        (一)食品經營區域與非食品經營區域分開設置;

        (二)經營鮮活畜禽、水產的區域與其他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區域隔開,相互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米;

        (三)生食品攤位與熟食品攤位分開;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攤位相互分開;

        (四)經營餐飲服務應設置在專門區域,并相對集中;周圍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圍內不得經營鮮活畜禽。

        第八條農貿市場應指定一名負責人為農貿市場食品衛生責任人,負責本規范的貫徹實施;并配備專職食品衛生管理員,負責按照本規范第三章、第四章的要求,對進入農貿市場的食品和農貿市場內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衛生檢查。食品衛生負責人和食品衛生管理員應當接受衛生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

        食品衛生管理員的數量應當與農貿市場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數量相適應。

        第九條農貿市場應制定食品衛生管理和檢查制度。制度的內容應包括以下方面:

        (一)對進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和經營條件審查制度;

        (二)對進場食品的檢查和防止假冒偽劣食品進場管理制度;

        (三)日常食品衛生檢查制度;

        (四)食品衛生違規處理制度;

        (五)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第十條農貿市場應當配備快速檢測設備和檢測人員。配備的快速檢測設備和人員能夠開展對可疑受農藥或其他污染物污染的蔬菜、農副產品、食品原料和食品進行快速抽樣檢測。

        第十一條農貿市場內應當配備衛生保潔人員,保證市場內的環境清潔,維護市場內衛生設施與設備正常使用。

        第十二條農貿市場應設立食品衛生知識宣傳公示欄,建立食品衛生公示制度,公布食品衛生檢查、檢測情況,對檢查、檢測不合格的.食品及進場經營者應在公示欄公告。

        第三章市場舉辦者的食品衛生管理職責

        第十三條市場舉辦者應當做好市場食品衛生管理工作,維護好市場的設施、設備和環境衛生,對市場所生產、加工和經營的食品進行檢查、指導。

        第十四條市場舉辦者應對進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經營條件進行審查,建立進場經營者的衛生管理檔案。

        第十五條市場舉辦者應當與進場經營者簽訂食品衛生保證協議書,約定違反本規范的責任,加強對進場經營者的教育、培訓和管理。

        第十六條市場舉辦者應對所有進場的食品進行檢查,對可疑受污染的食品進行快速抽樣檢測,禁止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品銷售。

        第十七條市場舉辦者及其食品衛生管理員應當每天對進場經營者的食品衛生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進行記錄。檢查和記錄的內容有:

        (一)是否按本規范第二十條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及經營內容與許可范圍是否一致;

        (二)經營人員是否按規定接受健康檢查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

        (三)是否根據本規范第二十一條規定落實進出貨臺賬制度;

        (四)禽畜肉類是否經過獸醫衛生檢疫,并查驗檢疫證明與肉類數量是否相符;

        (五)食品進貨是否按本規范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進行索證;

        (六)生產、加工或經營過程是否符合本規范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衛生要求;

        (七)是否有本規范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尤其要對食品加工、經營中使用的原料進行檢查,防止使用非食用物質或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原料;

        (八)是否有其他違反市場食品衛生管理制度的行為。

        第十八條市場舉辦者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督促進場經營者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對懷疑有本規范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應及時向當地衛生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對發現有本規范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應立即對該食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市場舉辦者應負責處理涉及食品衛生問題的群眾投訴,主動向衛生行政部門舉報進場經營者違反《食品衛生法》的行為,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調查處理市場內的食品衛生違法案件。

        第四章對進場經營者的食品衛生要求

        第二十條進場經營者按照規定需要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開展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其從業人員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并接受食品衛生知識培訓。

        第二十一條進場經營者應建立進出貨臺帳制度,臺帳中應注明所銷售食品的來源、數量、保質期,并定期查驗所銷售食品的保質期限。

        第二十二條銷售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定型包裝食品及加工半成品的進場經營者均必須持有產品生產者的衛生許可證(復印件)及產品檢驗合格證或檢驗結果報告單。

        顧客需要了解產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限的,銷售者必須保證能夠提供。

        第二十三條經營定型包裝食品的,所銷售的食品包裝、標識應當真實,符合食品標簽、標識的衛生要求;經營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須具有衛生部頒發的該產品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復印件)。

        第二十四條在農貿市場進行食品現場生產、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地點并具備可封閉的獨立場所。場所的大小應滿足相應食品加工經營所要求的洗滌、冷藏、消毒、加工、存放和銷售所需要的面積;

        (二)具備食品加工、經營所要求的給排水設施和洗滌、加工、冷藏和防蠅、防蟲設施;

        (三)加工工具及食品容器清潔衛生,食品容器存放應當設置臺架,不得著地放置;

        (四)從業人員必須穿戴潔凈的工作衣、帽上崗,保持個人衛生,工作期間不得佩帶首飾、留長指甲和涂指甲油;

        (五)使用新鮮和清潔及色、香、味正常的原材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劑;

        (六)營業場所和周圍地區的環境衛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和污物;

        (七)其他為保證食品衛生所必須的設施和條件。

        第二十五條生產、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除符合上條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制作肉、奶、蛋、魚類或其它易引起食物中毒的熟食品的,應當燒熟煮透,生熟食品隔離;隔夜熟食品必須徹底加熱后再出售;

        (二)散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應當有清潔外罩或覆蓋物,使用的包裝材料應當清潔、無毒,防止食品污染。出售散裝食品必須使用專用工具取貨;

        (三)具備食具清洗、消毒條件或使用一次性使用餐具;

        (四)餐具和切配、盛裝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嚴格進行清洗、消毒。

        第二十六條經營鮮活產品應具備能夠保持產品鮮活的設施和條件。

        第二十七條農貿市場禁止生產、加工和經營下列食品或當作食品的物品:

        (一)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二)過期、變質、包裝破損和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品;

        (三)使用了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高毒農藥或使用農藥后尚未超過安全間隔期采摘的蔬菜、水果;

        (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質加工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以及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

        (六)河豚魚、野蘑菇等有毒動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

        (七)死的黃鱔、甲魚、烏龜、河蟹、蟛蜞、鰲蝦及死的貝殼類水產品以及醉制或者腌制的生食水產品;

        (八)用污穢不潔或者被農藥、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裝材料盛裝的食品;

        (九)無產地、廠名、生產日期、保存期限、配方或主要成份等商品標識的定型包裝食品和超過保存期限的食品;

        (十)《食品衛生法》第九條規定的其它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本市農貿市場規范化管理,加強農貿市場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維護農貿市場交易秩序,明確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責,落實農貿市場開辦單位的管理責任、規范市場經營者的經營行為,保證食用農副產品消費安全,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農貿市場是指由開辦者提供固定場所、設施,有若干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開交易農副產品,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交易市常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開辦者,是指依照《廣東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設立從事農副產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場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村(居)民委員會等主體。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內經營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本市范圍內農貿市場的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農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各鎮街人民政府履行對農貿市場規劃、培育和發展的職能,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轄區內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對農貿市場文明創建、食品安全、動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開展檢查和考核評比。牽頭組織對不依法經營的農貿市場進行整治、關閉、取締和拆遷。

        經貿、國土、建設、消防、農業、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公安、稅務、物價、城監、動物防疫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協同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農貿市場專項規劃作為商業網點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市關于開展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本管理辦法的要求,制定轄區內農貿市場發展規劃和建設、管理的實施方案并組織落實。

        第二章市場開辦者

        第六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的要求;

        (二)具備與開辦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設施、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三)具有與開辦市場的規模相應的資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七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市場登記注冊手續。領取商品交易市場登記證后市場方可開業。

        第八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嚴格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建立健全市場食品準入制度,杜絕各類不安全食品上市:

        (一)應當與場內經營者簽訂食品質量安全保證書(協議),訂立食品質量保證及對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貨等條款;

        (二)應當督促場內經營者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經營臺帳,記錄進貨渠道;

        (三)應當建立健全食品質量查驗登記制度。市場開辦者應當每天派專人檢查場內經營者的重要食品進貨憑證,審核重要食品供應商的經營資質和實際經營情況;

        (四)應當設置規范的市場食品準入檔案柜,建立食品安全質量檔案;

        (五)應當在市場內設置獨立的蔬菜檢測室,配置檢測設備和人員,每天對場內銷售的蔬菜和水果進行農藥殘留檢測,并做好檢測記錄,或與有資質的質量檢驗中心簽訂定期送檢協議,也可將檢驗機構引入市場;

        (六)應當查驗畜產品、禽鳥及其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檢測合格方可銷售的其他農副產品的檢測證明,對未取得檢疫合格證明或檢測不合格的,禁止入場交易;

        (七)應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農貿市場入口處等顯著位置設置宣傳欄和公示欄,向消費者公示與交易相關的基本事項和重大事項。

        公示內容包括:場內經營者的證照情況、市場管理制度(含市場食品準入管理制度)、消費者投訴電話、農副產品的抽檢結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況、場內經營者違法違章記錄等。

        (八)應當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市場管理人員每天都應對市場內所經營的食品進行檢查,發現不合格食品應立即要求經營戶停止銷售,或監督其銷毀,做退市處理。

        (九)應當建立健全市場食品購銷掛鉤制度。市場開辦者應積極以協議方式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生豬屠宰嘗食品質量合格的生產企業、加工單位和管理規范的批發市嘗大型批發商建立購銷掛鉤關系,明確供貨主體和供貨產品質量責任,建立優質食品進入市場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九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嚴格落實市場安全第一責任人職責,按要求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制定市場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員崗位責任制并認真落實,配置專職人員負責消防工作,消防檢查到位,有記錄。管理人員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培訓,持證上崗;

        (二)配備齊全的消防設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三)每個固定鋪位應當配置滅火器;

        (四)市場內禁止商住不分、使用明火作業、存放易燃物品、電線亂拉亂接、燒香拜佛等造成消防隱患的行為;

        (五)市場開辦者應當經常檢查市場建筑物狀況,及時消除建筑安全隱患;

        (六)市場開辦單位應嚴格消防管理,嚴禁違章搭建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第十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市場管理組織制度,承擔對其所辦農貿市場的升級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市場開辦單位應當保證場內經營者的主體合法性,領取證照經營,與入場的經營者簽訂場地租賃和經營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市場開辦單位應當建立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經營者基本情況、信用狀況等。專業或批發市場應實行計算機管理;

        (三)應在市場內設立消費者投訴服務站,落實專人受理消費者投訴。消費者投訴站應當設有公平秤、意見箱和監督電話,公平秤須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

        要求并督促檢查農貿市場經營者配備和使用與其經營相適應的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也可以統一配置經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提供給經營者使用。

        配合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做好市場定量包裝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的計量監督管理工作;

        (四)應當設立專門機構,配備負責維護市場秩序、環境衛生、食品衛生、設施設備檢修、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信息宣傳等方面的管理人員;建立市場管理人員工作責任制,市場管理人員定期接受培訓和考核,并佩戴統一證件上崗;

        (五)劃行歸市,設置規格統一、美觀、醒目的經營區域標志牌及明確的市場導購圖;

        (六)維護市場內環境衛生整潔有序。督促家禽及肉品經營戶實施每天清潔消毒制度,對鮮活家禽存放銷售區實施每月清空家禽停業消毒制度。有完善的清潔制度、配備專職保潔人員,定期進行清潔消毒,并有記錄;場內地面應做到硬化、平整、清潔,及時清除場內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廢棄物;保持市場通道暢通,無占道違章經營、亂擺賣、亂搭建、亂張貼;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保證門前、場內車輛停放整齊;承擔市場責任區內的“門前三包”責任;

        (七)保持三鳥檔口排水排污通暢,禁止人畜混居;應修建專門的活家禽宰殺加工室,實行封閉式宰殺;銷售、屠宰人員防護措施到位;

        (八)家禽及肉品經營戶應對經營場所實施每天清潔消毒制度,其中鮮活家禽經營戶營業時要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護品上崗作業,禁止人與家禽混合居祝在市場開辦者組織下實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

        (九)市場內熟食檔應設置預進間和售賣間,生熟食品分開,從業人員有《健康證》,有防蠅、防鼠、防塵設施;

        (十)應當修建公用衛生間,并保持整潔明亮;

        (十一)應當根據國家政策調控規定的需要調整相關責任。

        第三章市場經營者

        第十一條除農民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外,市場經營者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并在其營業場所懸掛營業執照;需要辦理其他經營許可手續的,還應當懸掛相應的經營許可證件。

        第十二條市場經營者應當遵守和執行市場食品準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責任:

        (一)市場經營者應實行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進貨臺帳,記錄進貨渠道。

        經營者與初次交易的供貨單位交易時,應索取證明供貨企業和生產加工者主體資格合法的證明文件,包括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明文件。

        經營者在購進食品時,應當按批次向供貨單位或生產加工者索取食品質量合格的票證。其中牲畜活禽及其肉類應提供動物產品檢疫合格或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糧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飲料、酒類應提供檢驗合格證明和進貨票據;其他類產品參照上述執行;

        (二)市場經營者應向消費者出具信譽卡或市場銷售專用憑證,明示經營者名稱、具體經營場所或攤位號、聯系電話等;

        (三)市場銷售的肉類及肉類制品須從政府批準設立的定點屠宰場進貨,未經檢疫檢驗的肉類食品不得上市,肉品經營者必須在攤檔明顯位置張掛肉品的檢疫和檢驗合格證明;

        (四)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違禁野生動、植物和水產品;

        (五)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以及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

        (六)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使用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范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的生熟食品;

        (七)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腐爛變質食品。禁止在市場內銷售不明死因的河水產品、腐爛去皮瓜果;

        (八)市場經營者不得露天制作直接入口食品。經營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要具備防塵、防蠅設施和冷藏器具、消毒設施。

        第十三條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市場經營者應當按照進場經營協議書的約定,在指定地點經營,服從管理,遵守市場各項規章制度;

        (二)市場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嚴禁欺行霸市、哄抬物價、強買強賣;

        (三)農貿市場內商品實行明碼標價。農貿市場經營者應當使用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以及人為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或者偽造數據;

        (四)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使用虛假產地、假冒其他企業名稱或代號、偽造或冒用優質商品、認證產品、許可證標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等的假冒偽劣商品;

        (五)市場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對銷售的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不得貶低其它市場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六)市場經營者應保證經營場所內消防安全,不應商住混用,嚴禁搭建住人夾層,不應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夾層;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市場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經貿部門負責組織制定農貿市場建設發展的專項規劃,組織制定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范,推進行業組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履行農貿市場內生豬及其肉品采購、定點屠宰、食鹽、酒類監管等職責。

        第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行登記注冊,審查確認市場經營者的主體資格,履行對其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等職責。

        第十六條農業部門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農貿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依照有關規定適時公布監督抽查結果,履行對農貿市場內豬肉瘦肉精檢測、三鳥檢驗檢疫、蔬菜、水果農藥殘留檢測等職責。

        第十七條公安消防部門對農貿市場防火安全負有監督管理責任,對新建、擴建、改建及室內裝修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審核和驗收,履行對未經消防驗收而擅自開業的市場依法進行監督和查處等職責。

        第十八條規劃建設部門對農貿市場規劃發展以及建筑工程質量負有監督管理責任,對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有關建筑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審核和竣工驗收,履行對未經建設工程質量驗收而擅自開業的市場進行監督和查處等職責;

        第十九條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的治安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建立安全保衛機構,落實安全保衛措施,履行依法查處市場上欺行霸市、強買強賣、阻礙執法、抗法等違法犯罪行為的職責。

        第二十條城市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市容環境的監督管理,履行對市場擺賣秩序、車輛停放、亂張貼等監管職責。

        第二十一條衛生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履行查處有害、有毒及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的農副產品交易行為,市場防疫、清潔消毒、衛生保潔等監管職責。

        第二十二條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禽畜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履行禽畜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的查驗義務和定期清潔消毒措施義務。

        第二十三條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經營活動中的計量器具、商品量和計量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短斤缺兩行為,確保公平交易。

        第二十四條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

        對違反規劃、用地、消防、建設等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由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制止,關閉、拆除和取締。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2

        一、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等證件,發現其不具備食品經營資格的,禁止其入場經營。

        二、通過簽訂合同、責任狀等方式,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其不具備與所經營食品相應的經營環境和條件的,及時暫停或者取消入場經營資格;發現食品經營者有違反《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規定的.行為,要及時予以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的農業或市場監管等部門。

        三、建立市場經營者檔案,記載入場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

        四、建立和完善市場食品、農產品準入、食品經營從業人員健康檢查、食品安全信息公示、不合格食品銷毀等食品經營管理制度,定期組織市場管理人員和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學習和培訓。

        五、設置食品信息公示設施,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行政機關公布的相關食品安全信息。

        六、建立市場食品安全管理組織,根據要求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負責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七、指導督促市場內經營戶做好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和臺賬建立工作,落實管理規范要求。

        八、根據規定要求,建立市場檢測室、配置檢測設備、配備專職

        檢測人員,對上市食品(農產品)進行檢測并及時記錄檢測結果、建立檢測臺賬、公示檢測信息,對不合格食品(農產品)要及時下柜,通知農業或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進行處理,并做好處理記錄。

        九、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做好市場內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3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旨在確保市場的`運營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促進商戶公平競爭,維護環境衛生,以及提高市場管理效率。這一制度涵蓋了市場準入、經營規范、食品安全、價格管理、衛生環境、投訴處理等多個方面。

        內容概述:

        1、市場準入:明確商戶入駐條件,包括營業執照、產品來源證明等,保證合法經營。

        2、經營規范:規定營業時間,禁止欺詐、壟斷等不正當行為,提倡誠信經營。

        3、食品安全:設立嚴格的食品質量檢測機制,確保食品安全,防止過期、偽劣商品流入市場。

        4、價格管理:制定公開透明的價格政策,防止哄抬物價,維護市場穩定。

        5、衛生環境:規定市場清潔標準,定期進行衛生檢查,保持良好市場環境。

        6、投訴處理:設立投訴舉報渠道,及時處理消費者投訴,保護消費者權益。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4

        第一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集貿市場的食品衛生管理,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活動的集貿市場。

        第三條集貿市場的舉辦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規范規定,承擔集貿市場的食品衛生管理職責。

        市場內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保證所生產、加工或經營食品的衛生安全,其食品生產、加工和經營活動必須符合本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集貿市場的衛生管理要求

        第四條集貿市場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衛生審查,審查合格的予以公告。衛生審查的主要內容有:

        (一)集貿市場的選址、建筑、衛生設施和設備情況;

        (二)攤位布局情況;

        (三)集貿市場衛生管理機構和衛生管理員情況;

        (四)衛生檢驗設備和人員情況;

        (五)衛生管理制度制定情況;

        (六)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五條集貿市場的選址和衛生防護距離應符合衛生要求,不得有影響食品衛生的污染源。

        第六條集貿市場的建筑和設施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備與食品衛生要求相適應的給排水設施;

        (二)采光和照明設施符合食品生產加工和經營的需要;

        (三)有防塵、防蠅、防鼠和垃圾收集設施;

        (四)市場的地面應當平整結實、易于沖洗、排水通暢。

        第七條為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區域的食品攤位設置要按照生熟分開的原則,合理劃定功能區域,分類設置攤位,并在不同區域作明顯標示。攤位分區和分類的要求如下:

        (一)食品經營區域與非食品經營區域分開設置;

        (二)經營鮮活畜禽、水產的區域與其他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區域隔開,相互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米;

        (三)生食品攤位與熟食品攤位分開;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攤位相互分開;

        (四)經營餐飲服務應設置在專門區域,并相對集中;周圍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圍內不得經營鮮活畜禽。

        第八條集貿市場應指定一名負責人為集貿市場食品衛生責任人,負責本規范的貫徹實施;并配備專職食品衛生管理員,負責按照本規范第三章、第四章的要求,對進入集貿市場的食品和集貿市場內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衛生檢查。食品衛生負責人和食品衛生管理員應當接受衛生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

        食品衛生管理員的數量應當與集貿市場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數量相適應。

        第九條集貿市場應制定食品衛生管理和檢查制度。制度的內容應包括以下方面:

        (一)對進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和經營條件審查制度;

        (二)對進場食品的檢查和防止假冒偽劣食品進場管理制度;

        (三)日常食品衛生檢查制度;

        (四)食品衛生違規處理制度;

        (五)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第十條集貿市場應當配備快速檢測設備和檢測人員。配備的快速檢測設備和人員能夠開展對可疑受農藥或其他污染物污染的蔬菜、農副產品、食品原料和食品進行快速抽樣檢測。

        第十一條集貿市場內應當配備衛生保潔人員,保證市場內的環境清潔,維護市場內衛生設施與設備正常使用。

        第十二條集貿市場應設立食品衛生知識宣傳公示欄,建立食品衛生公示制度,公布食品衛生檢查、檢測情況,對檢查、檢測不合格的食品及進場經營者應在公示欄公告。

        第三章市場舉辦者的食品衛生管理職責

        第十三條市場舉辦者應當做好市場食品衛生管理工作,維護好市場的設施、設備和環境衛生,對市場所生產、加工和經營的食品進行檢查、指導。

        第十四條市場舉辦者應對進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經營條件進行審查,建立進場經營者的衛生管理檔案。

        第十五條市場舉辦者應當與進場經營者簽訂食品衛生保證協議書,約定違反本規范的責任,加強對進場經營者的教育、培訓和管理。

        第十六條市場舉辦者應對所有進場的食品進行檢查,對可疑受污染的食品進行快速抽樣檢測,禁止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品銷售。

        第十七條市場舉辦者及其食品衛生管理員應當每天對進場經營者的食品衛生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進行記錄。檢查和記錄的內容有:

        (一)是否按本規范第二十條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及經營內容與許可范圍是否一致;

        (二)經營人員是否按規定接受健康檢查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

        (三)是否根據本規范第二十一條規定落實

        進出貨臺賬制度;

        (四)禽畜肉類是否經過獸醫衛生檢疫,并查驗檢疫證明與肉類數量是否相符;

        (五)食品進貨是否按本規范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進行索證;

        (六)生產、加工或經營過程是否符合本規范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衛生要求;

        (七)是否有本規范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尤其要對食品加工、經營中使用的原料進行檢查,防止使用非食用物質或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原料;

        (八)是否有其他違反市場食品衛生管理制度的行為。

        第十八條市場舉辦者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督促進場經營者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對懷疑有本規范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應及時向當地衛生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對發現有本規范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應立即對該食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市場舉辦者應負責處理涉及食品衛生問題的群眾投訴,主動向衛生行政部門舉報進場經營者違反《食品衛生法》的行為,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調查處理市場內的食品衛生違法案件。

        第四章對進場經營者的食品衛生要求

        第二十條進場經營者按照規定需要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開展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其從業人員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并接受食品衛生知識培訓。

        第二十一條進場經營者應建立進出貨臺帳制度,臺帳中應注明所銷售食品的來源、數量、保質期,并定期查驗所銷售食品的保質期限。

        第二十二條銷售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定型包裝食品及加工半成品的進場經營者均必須持有產品生產者的衛生許可證(復印件)及產品檢驗合格證或檢驗結果報告單。

        顧客需要了解產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限的,銷售者必須保證能夠提供。

        第二十三條經營定型包裝食品的,所銷售的食品包裝、標識應當真實,符合食品標簽、標識的衛生要求;經營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須具有衛生部頒發的該產品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

        第二十四條在集貿市場進行食品現場生產、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地點并具備可封閉的獨立場所。場所的大小應滿足相應食品加工經營所要求的洗滌、冷藏、消毒、加工、存放和銷售所需要的面積;

        (二)具備食品加工、經營所要求的給排水設施和洗滌、加工、冷藏和防蠅、防蟲設施;

        (三)加工工具及食品容器清潔衛生,食品容器存放應當設置臺架,不得著地放置;

        (四)從業人員必須穿戴潔凈的工作衣、帽上崗,保持個人衛生,工作期間不得佩帶首飾、留長指甲和涂指甲油;

        (五)使用新鮮和清潔及色、香、味正常的原材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劑;

        (六)營業場所和周圍地區的環境衛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和污物;

        (七)其他為保證食品衛生所必須的設施和條件。

        第二十五條生產、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除符合上條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制作肉、奶、蛋、魚類或其它易引起食物中毒的熟食品的,應當燒熟煮透,生熟食品隔離;隔夜熟食品必須徹底加熱后再出售;

        (二)散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應當有清潔外罩或覆蓋物,使用的包裝材料應當清潔、無毒,防止食品污染。出售散裝食品必須使用專用工具取貨;

        (三)具備食具清洗、消毒條件或使用一次性使用餐具;

        (四)餐具和切配、盛裝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嚴格進行清洗、消毒。

        第二十六條經營鮮活產品應具備能夠保持產品鮮活的設施和條件。

        第二十七條集貿市場禁止生產、加工和經營下列食品或當作食品的物品:

        (一)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二)過期、變質、包裝破損和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品;

        (三)使用了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高毒農藥或使用農藥后尚未超過安全間隔期采摘的蔬菜、水果;

        (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質加工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以及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

        (六)河豚魚、野蘑菇等有毒動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

        (七)死的黃鱔、甲魚、烏龜、河蟹、蟛蜞、鰲蝦及死的貝殼類水產品以及醉制或者腌制的生食水產品;

        (八)用污穢不潔或者被農藥、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裝材料盛裝的食品;

        (九)無產地、廠名、生產日期、保存期限、配方或主要成份等商品標識的定型包裝食品和超過保存期限的食品;

        (十)《食品衛生法》第九條規定的其它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5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旨在維護市場秩序,保障交易公平,提升市場運營效率,確保食品安全,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它通過明確市場各方的權利和責任,規范經營行為,防止不正當競爭,創造一個穩定、公正、有序的交易環境。

        內容概述:

        1、市場準入:規定商戶的資質審核、攤位分配、租賃協議等,確保市場參與者符合法規要求。

        2、經營規范:涵蓋商品質量標準、價格公示、計量準確、售后服務等方面,促進誠信經營。

        3、環境衛生:規定市場清潔、垃圾處理、衛生防疫等標準,保障公共衛生安全。

        4、安全管理:包括消防安全、治安防范、設備安全檢查等措施,預防安全事故。

        5、服務與投訴:設立客戶服務窗口,制定投訴處理流程,解決消費者與商戶間的.糾紛。

        6、監督與考核:設定定期評估機制,對商戶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和評價,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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