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轉讓合同精選15篇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你所見過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有關轉讓合同,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有關轉讓合同1
合同編號:
供方:需方:
地址:地址: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聯系人:聯系人:
一、經友好協商,供需雙方同意成交下列商品并訂立如下條款已資交易順利進行:
二、產地
三、付款方式
1、本合同生效后的_____天內,需方預付貨物總金額的___作為定金;_____余款交貨驗收合格后收到“合適的”金額發票后付款,并保留____作為質保金。
2、其他:
四、交貨時間
收到上述第三條第1項規定的貨物總金額的____貨款后_________天內交貨。
五、交貨方式
六、貨物驗收
貨交需方時,需方對叉車進行試車驗收,質量驗收在實際使用中進行。交貨后,若貨物有質量問題,需方須于發現問題后及時通知供方。交貨時供方還需同時提交貨物的有關憑證,如說明書、合格證、及該貨物原裝進口憑證等。
七、叉車保修期
八、維修與保養
1、保修期內,供方要對叉車___________
2、保修期滿后,供方對叉車____________
3、供方提供______小時,_____次免費人工保養。另外接到需方書面通知后,需于____小時內到達需方處檢測叉車。
九、發票
在買賣合同執行中所涉及的貨款發票并不是作為雙方完成交易的憑據,但供方在需方應交貨款前需向需方提交所有款額的'發票。
十、違約責任
1、若需方在規定時間未能付清貨款,付款時則必須每天按未付款金額的___%支付違約金給供方。
2、供方逾期__日未能交貨,則逾期每天按已收到貨款的___%支付違約金給需方。逾期___天后,供方退換已收貨款,因合同所生之一切其他約定或法定權益自行消滅。
3、供方所提供的叉車規格、不一致,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需要在____天負責退換,并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費用。
4、供方接到需方維修保養要求超過___小時未到,需要承擔需方自行找的其他維修人員進行維修的一切費用。
十一、其他事項:
本合同從雙方簽約代表簽字并加蓋供需雙方單位印章后生效。
合同解釋本著合同目的并按誠實信用原則為之。
本合同一式兩份,供需雙方各執一份。
十二、凡因本合同發送的爭執,雙方均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提交需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供方: 需方:
單位名稱: 單位名稱: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電話: 電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郵編: 郵編:
簽約時間: 年月日
簽約時間: 年月日
有關轉讓合同2
轉讓方(甲方):身份證號:
頂讓方(乙方):身份證號:
甲、乙、兩方經友好協商,就店鋪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將自己位于街號的轉讓給乙方使用,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并保證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賃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
二、房主與甲方簽訂了租賃合同,租期到元人民幣。店鋪交給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向房主履行該租賃合同。現有裝修、裝飾、設備(包括八臺桌球和電腦記費系統及附帶設施)在甲方收到乙方轉讓金后全部無償歸乙方使用,租賃期滿后不動產歸房主所有,動產無償歸乙方(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按租賃合同執行)。
四、 乙方在年月(轉讓費)為元人民幣(大寫)。第三條所述的.裝修裝飾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五、 該的營業執照由乙方轉讓后,甲方將協助乙方辦理過戶手續。
六、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因素導致乙方經營受損的與甲方無關,但因國家征用拆遷店鋪,有關補償歸乙方。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日期:
乙方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有關轉讓合同3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誠實的基礎上,同意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屋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座落于蓮山鎮大院內(蓮山派出所辦公樓后面),該房屋為一層,結構為磚混結構,房屋用途為辦公,建筑面積為90平方米,占地面積80.6平方米。
二、房屋由甲方轉讓給乙方后,用于蓮山鎮林業站業務辦公用房,不作其它使用。
三、甲方保證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或其他權利限制,若發生轉讓前即已存在的任何糾紛或權利障礙的',概由甲方負責處理。
四、該房屋轉讓價格總金額17萬元,大寫壹拾柒萬元整,于合同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轉入蓮山鎮政府賬戶(附后)。
五、本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各方所執合同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負責人: 乙方負責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有關轉讓合同4
出賣方:
(甲方)
買受方:
(乙方)
現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現有生產塔式起重機臺套閑置,出賣給乙方,甲乙雙方協商價每臺套人民幣元(大寫元)
二、甲方出賣該設備提供:塔吊出廠合格證、技術監督局監檢證、起重機械設備登記表、牌、使用說明書等,并保證真實有效,如有虛假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三、如甲方以前和他人或合伙人有經濟糾紛,此塔吊的產權問題將與乙方無關。
四、甲方保證此設備機械主機構狀況良好,塔吊附屬機構齊全,乙方裝車前清點,如有缺失乙方有權提出扣減出賣價或甲方采購補齊,保證塔機正常運轉。
五、乙方預付定金人民幣元,余款付清后乙方運走塔吊,該塔吊產權歸乙方所有。
六、該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出賣人(甲方)買受人(乙方)經手人:經手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定
有關轉讓合同5
甲方: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
乙方: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
現甲方將自己的一臺,現轉讓給乙方,車輛價格為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付款方式:合同簽字時乙方首付,
2、自民事責任、交通事故由甲方負責。自年月號以后所發生的一切與本車有關的.債權債務、民事責任、交通事故由乙方負責。
3、甲方保證本車具有本人合法所有權,并所有手續合法合理,如發現手續不合法及違法行為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在簽訂合同時甲方將本車一切手續交與乙方。
4、此合同簽訂后,如果一方違約,將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元(元整)。
5、以上均為雙方的真實意愿,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以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
電話: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
電話:________
見證人:________
___年__月__日
有關轉讓合同6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就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簽訂本合同以供遵守。
一、轉讓標的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xx鄉(鎮)xx村xx組xx畝土地(地塊名稱、等級、四至、土地用途附后)的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方從事xx(主營項目)生產經營。
二、轉讓期限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年限為xx年,即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三、轉讓價格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金為xx元人民幣。甲方承包經營相關地塊時對該地塊實際投入資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補償金。本合同的補償金為xx元(沒有補償金時可填寫為零元)兩項合計總金額為xx元人民幣。
四、支付方式和時間
乙方采取下列第xx種方式和時間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
1、現金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無補償金時可劃去),支付的時間為xx.
2、實物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無補償金時可劃去),實物為___(具體內容見附件)時間為xx.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應于年xx月xx日前將轉讓承包經營權的土地交付乙方。
交付方式為xx或實地一次性全部交付。
六、承包經營權轉讓和使用的特別約定
1、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經發包方同意,并由甲方辦理有關手續,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終止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
2、甲方交付的承包經營土地必須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
3、乙方必須與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變更土地經營權證書,簽訂新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方能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4、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收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產品處置權。
5、乙方必須按土地畝數承擔農業稅費和國家政策規定的其他義務。
6、乙方必須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掠奪性經營,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并負責保護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設施等國家和集體財產。
7、乙方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
七、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后應本著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xx.
2、如果違約金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在違約金之外增加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由甲乙雙方協商或土地承包仲裁機構裁決,也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八、爭議條款
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解除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xx種方式解決: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關調解;
2、提請xx仲裁委員會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生效條件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須經雙方簽字、發包方同意并經xx鄉(鎮)政府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備案(或鑒證)后生效。
十、其他條款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雙方、發包方和鑒證、備案單位各執一份。
甲方代表人(簽章)xx 乙方代表人(簽章)xx
身份證號:xx身份證號:xx
住址:xx住址:xx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發包方(簽章)xx 鑒證單位(簽章)xx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xx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有關轉讓合同7
甲方:
地址:
電話:
乙方:
地址:
身份證號碼:
電話:
為了方便乙方在XXXX停放車輛,甲方向乙方有償提供地下停車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轉讓汽車車位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自愿向甲方購買XXXX編號為汽車車位。甲方保證對以上車位享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甲方確保上述車位產權清晰,沒有經濟和民事糾紛。
二、甲、乙雙方同意將第一條商定的汽車車位一次性定價為人民幣元整(大寫)。(此價格中不包含汽車車位的物業管理服務費)。
三、車位的銷售特征為:[現售車位]/[預售車位]
四、乙方在簽訂本合約三天內一次性付清汽車位使用費共計人民幣元,按時劃款到甲方銀行賬戶。經甲、乙雙方確認,甲方收款銀行帳戶為:。
憑繳費清單領取汽車位使用卡,取得使用權。如在約定時間內未付清全部使用費,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有權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額%的違約金。(自愿退股協議書)
五、乙方所購的上述車位作為車輛停泊專用,不得另作他用,不得任意改變該汽車位的性質、外觀、結構和各類設施,若有損壞或由此產生事故,乙方除應負擔恢復原狀費用外,還應賠償造成他人的損失并承擔后果。日常使用應遵守物業管理公約及車位管理制度,且交納相應管理費用。
六、乙方使用汽車位停放車輛時不得占用公共通道。
七、乙方所受讓的地下車位按有關規定,無法辦理產權證、土地證手續,但享有與所購房屋土地同等年限的使用權(不享有土地使用權);若國家法律政策對地下車庫使用權年限作出具體規定,乙方所享有的地下車庫使用年限按國家法律政策的規定處理。
八、甲方檢修、維護管道需借用乙方汽車位時,乙方必須無條件配合。
九、甲方有權先期委托物業管理公司對地下車位進行管理服務,乙方在簽訂本協議的同時,視為認可甲方之委托車位的管理方式。
十、在國家政策允許的情況下,乙方享有轉讓、繼承的權利,涉及相關手續的變更,乙方須書面告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后,重新簽訂變更協議,并且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相關的手續費,手續費按原車位轉讓價款的'千分之二收取。
十一、代政府收繳的物業維修專項基金在簽訂本轉讓合同時按政府有關規定由甲方向乙方收取。
十二、本協議在履行中發生的任何爭議,雙方均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法院裁決。因解決本協議爭議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費、訴訟費、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十三、本合約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立即生效。本合約一式兩份,甲方兩份,乙方一份,效力等同。
十四、本協議更改無效。
附:
一、雙方的有效身份證復印件;
二、車庫明細圖的有效復印件。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年月日
有關轉讓合同8
轉讓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受讓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1.項目概況
項目名稱:_________;
專利申請人:_________;
專利權人:_________;
申請日:_________;
申請號:_________;
專利號:_________;
專利有效期限:_________;
本專利權的保護范圍:_________。
2.本許可證合同的授權性質
_________。(注:許可證合同的授權性質,即在合同中明確授權性質是獨占實施許可,排它實施許可,普通實施許可;對于產品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可以采取生產許可,使用許可或銷售許可等形式。)
3.本許可證合同的授權范圍
_________。(注:授權的技術實施范圍、即授權的地域范圍,期限范圍,使用方式范圍。)
4.轉讓方的主要義務
(1)轉讓方應當承擔支付專利年費的義務
(注:當事人也可以約定,由受讓方支付年費,但應從許可證使用費中扣還受讓方所支付的年費。)
(2)轉讓方應在合同生效后_________天內向受讓方提供下列技術資料:_________。
(3)轉讓方應向受讓方提供下列技術指導:_________。
5.受讓方的主要義務
(1)向轉讓方支付許可證使用費、數額為_________,按下列日期分期支付:_________。
(注:在采取提成支付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約定:a.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內先向轉讓方支付_________元;b.自合同產品投產之日起(或第一件合同產品銷售之日起)_________年內按產值(或銷售額、或利潤)的_________%向轉讓方支付提成費。提成費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日期為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
(2)按照如下期限和方式實施本專利技術:_________。
(3)轉讓方在合同約定的.技術范圍、地域范圍和期限范圍內,不得許可合同外第三方實施該專利
(注:此為排它實施許可合同的。獨占實施許可合同,應為:轉讓方在合同約定的技術范圍、地域范圍和期限范圍內,不得自己實施或者許可第三方實施該專利。)
6.技術性能擔保條款
轉讓方承諾對本專利技術的下列技術性能和指標承擔保證義務:_________。
當本專利技術在實施中達不到約定的技術指標時,轉讓方應退還全部(或部分)使用費,并補償受讓方由此而花費的額外開支。
7.轉讓方不對實施本專利可能產生的經濟效益(如利潤、產值、銷售額等)承擔保證義務。
8.專利權完整擔保條款
轉讓方向受讓方保證:在本合同訂立時,本專利權不存在如下缺陷:
(1)該專利權受物權或抵押權的約束;
(2)本專利權的實施受到另一個現有的專利權限制;
(3)有專利先用權的存在;
(4)有強制許可證的存在;
(5)有被政府采取“計劃推廣許可”的情況;
(6)本專利權項下的發明屬非法所得。
在本合同訂立時,轉讓方如果不如實向受讓方告知上述權利缺陷,受讓方有權拒絕支付使用費,并要求轉讓方補償由此而支付的額外開支。
9.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第三方提出侵權的控訴,應由轉讓方到庭應訴并承擔法律責任
本合同生效后如發生專利權被告無效的情況,合同隨之解除。在專利無效宣告確定之前,受讓方已經支付的使用費,受讓方不得請求轉讓方返還。
10.轉讓方的違約責任
(1)由于轉讓方未交專利年費而導致專利權失效,應向轉讓方支付數額為_________的違約金。
(2)轉讓方逾期兩個月未交付技術資料和提供技術指導,受讓方有權解除合同。轉讓方應當返還使用費,支付數額為_________的違約金。
(3)轉讓方,在已經許可受讓方實施專利的范圍內又就同一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應當返還非法所得,支付數額為_________的違約金(獨占實施許可使用或者排他實施許可合同)。
(4)轉讓方,在已經許可受讓方實施專利的范圍內自己又實施本專利技術的,應當停止實施行為,向受讓方支付數額為_________的違約金(獨占實施許可合同)。
11.受讓方的違約責任
(1)受讓方逾期兩個月不支付技術使用費的,轉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受讓方應當補交使用費,支付數額為_________的違約金。
(2)受讓方實施專利超越合同約定的范圍,或者未經轉讓方許可擅自與他人訂立再轉讓許可合同,應當返還非法所得,支付數額為_________的違約金。
12.后續改進的分享辦法
雙方當事人各自在本專利技術基礎上做出的新的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歸做出發明創造的一方所有,但另一方有權優先有償受讓和使用該技術成果。雙方另有約定的以約定為準。
13.專利產品的質量驗收辦法以:_________。
14.本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_________。
15.有關名詞、術語的解釋:_________。
本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轉讓方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受讓方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簽 名:_________(蓋章) 簽 名:_________(蓋章)
簽字時間: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字時間: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字地點:_________ 簽字地點: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戶 名:_________ 戶 名:_________
帳 號:_________ 帳 號:_________
轉讓方擔保人(名稱):_________ 受讓方擔保人(名稱):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簽 字:_________(蓋章) 簽 字:_________(蓋章)
簽字時間: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字時間: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字地點:_________ 簽字地點: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帳 號:_________ 帳 號:_________
有關轉讓合同9
甲方:
乙方:
經雙方自愿協商,甲方同意將自己在建設局分得的廉租房轉讓給乙方,達成有關條款如下:
一、甲方在臺江縣建設局分得的廉租房,按抽簽所在的位置,樓層都得轉讓給乙方。
二、乙方需在廉租房價外給予甲方一次性住房補貼費柒仟元整,甲方收到乙方此款后,負責辦理有關廉租房屋手續交給乙方保存。萬一房子得不到,甲方及時將柒仟元退給乙方。
三、廉租房所需購買的資金(不論分幾期)均由乙方以甲方名譽交付,收款條由乙方自己保管。
四、期滿五年房屋可以上市后,由甲乙雙方共同辦理轉讓手續(即房主由甲方名字轉為乙方的'名字),所發生的轉讓手術費由乙方支付。
此協議雙方簽字和乙方交清7000元住房補貼后生效,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關轉讓合同10
甲方(轉讓方):身份證:
乙方(受讓方):身份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就轉讓墓地達成如下協議:
一、墓地的基本情況
甲方轉讓的.墓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地,占地面積________平方(壹座墳墓用地________平方)。
二、轉讓使用期限為________________
三、轉讓資金及付款方式
乙方付給甲方墓地款共計人民幣________萬元(¥________元)。當面一次性交付清。
四、雙方約定
1、甲方保證上述轉讓的墓地產權清楚。
2、甲方保證所轉讓的墓地與村、組和其他村民沒有糾紛,如發生糾紛,一切責任與甲方負責解決,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3、乙方系替兄弟、兄嫂及本人夫婦購買墓地。
五、違約責任
雙方必須信守合同,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規定的條款,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損失由違約責任方承擔。
六、終止合同規定
如因國家征用、道路建設等因素導致合同終止,甲、乙雙方應根據實際政策辦理補償金額。
七、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其補充協議經雙方簽字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生效):乙方(簽字生效):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年月日
有關轉讓合同11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煙臺街客三站店(暫定名,最終名稱以甲方和上海街客品牌所有人簽訂的合同上名稱為準)轉讓事宜達成協議簽訂本轉讓合同。
第一條 乙方轉讓經營位于三站的街客奶茶店,乙方可以更改甲方的經營范圍。
第二條 店面的坐落、面積、裝修、設施情況
1.甲方轉讓給乙方的店面位于,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三站市場內的街客加盟店(具體地址:(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 三站興業路1號XYL—11號)達成以下協議。 2.該店面現有裝修及設施、設備情況詳見合同附件。
該附件作為甲方按照合同約定交付給乙方使用。
3交接。
4. 甲方負責教會乙方人員街客所有產品的調配方法,教會為止。 5. 街客奶茶店的工作人員甲方協助協調繼續在店里工作。
6. 乙方如需更改甲方和上海街客品牌所有人簽訂的合同上的被特許人名稱,甲方愿意協助辦理,但是因此產生的所有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第三條 轉讓金用支付方式
1. 該店轉讓金為___________元(大寫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街客公司收取的店面門頭字樣和店內logo押金為___________元(大寫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
2. 轉讓金支付方式:自本同生效后當日內一次性付清轉讓金 元。店面押金___________元將于日前交付甲方
3. 交接過后 ,乙方資金全部交付甲方后,街客公司出具的押金單據甲方要交與乙方,
4. 如乙方不經營街客店時甲方負責與街客奶茶公司協調并將街客奶茶公司押金___________元退還乙方。乙方如需更改甲方和上海街客品牌所有人簽訂的合同上的被特許人名稱,甲方愿意協助辦理,但是因此產生的所有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 店面交付的.驗收
1.甲方應保證門店本身及附屬設施、設備處于正常使用狀。
2.驗收時雙方共同參與,如對裝修、器物等設施有異議應當場提出。并協商解決
3. 甲方交還乙方的店面及附屬設施應保持完好的狀態,留下的物品甲方有權隨處理
4. 在轉讓以后,甲方負責店面房租合同的轉讓到乙方名下事宜。一同協助乙方以后房租到期的后續房租的價格協調,房租由乙方支付。由租房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房租、租房稅、租房押金等)均由乙方支付甲方將不從中獲取利益
第六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或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 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合同生效之后乙方將完全擁有街客三站店煙臺市________路________號,乙方將擁有自主經營權利,甲方將不得與無故干預正常的經營。未盡事宜時,甲、乙雙方可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條款。補充條款及附件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雙方簽(章)后生效。
第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補充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關轉讓合同12
甲方:(法人)
乙方:(法人)
為優勢互補,共謀發展,甲方決定將昆明市金叢林公眾電腦屋的相關證照整體轉讓給乙方。甲乙雙方在充分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一、轉讓內容:
網吧相關證照所有權。
二、轉讓價格為人民幣45萬元(大寫人民幣肆拾伍萬元整),含辦理《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法人代表變更和乙方制定的網吧經營地址的相關變更手續。
三、甲方負責協助乙方辦理網吧其他證照法人代表變更等相關手續,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四、乙方負責網吧所要變更地址的租房協議。
五、付款方式
1、本協議簽訂后乙方同時付給甲方訂金人民幣10萬元(大寫人民幣壹拾萬元整)。
2、在乙方協助下,在甲方辦完《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法人代表變更手續的當天,乙方支付甲方轉讓費人民幣35萬元(大寫人民幣叁拾伍萬元整)。
七、在轉讓之前網吧的一切債權債務及相關法律責任均由甲方承擔。
在轉讓之后網吧的一切債權債務及相關法律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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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協議簽訂后,甲方不得在協議履行期間與第三方洽談轉讓事宜。如在辦理轉讓過程中,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履行此協議的,乙方付甲方的'訂金不予退回,辦理手續中途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如在辦理過程中,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不能履行此協議的,甲方無條件退還乙方的訂金,辦理手續中途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2、甲乙雙方所提供的證件真實有效,且如果因為甲方單方面原因不能過戶成功的,此合同作廢,甲方退還乙方所交訂金。
九、如遇不可抗因素導致協議無法履行,甲乙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經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后產生法律效應。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終止,如需要修改或終止,應經雙方協商同意后,方可修改或終止此合同。
甲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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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有關轉讓合同13
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涉及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主要是指現房),我國法律界對該問題討論的不是很多,但是由于厘清該問題對司法實踐頗有裨益,因此本文擬就該問題作些探討。
一、合同權利轉讓的基本理論問題。
在研究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權利轉讓的一些基本理論問題進行簡要地說明。
合同權利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其特征是:第一、合同權利轉讓是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第二、合同權利轉讓的對象是合同債權。第三、權利的轉讓既可以是全部的轉讓,也可以是部分的轉讓。合同權利轉讓的生效有兩個條件:第一、權利轉讓合同成立。第二、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合同權利轉讓的法律效力分為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對內效力具體表現為:第一、合同權利由讓與人轉讓給受讓人,如果是全部轉讓,則受讓人將作為新債權人而成為合同權利的主體,轉讓人將脫離原合同關系,由受讓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權利轉讓,則受讓人將加入合同關系,與原債權人一起成為共同債權人。第二、在轉讓合同權利時從屬于主債權的從權利也將隨主權利移轉而發生移轉。第三、轉讓人應當保證其轉讓的權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權利瑕疵的。對外效力具體表現為:第一、債務人不得再向轉讓人即原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二、受讓人不僅取得債權人轉讓的債權,而且應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第三、債務人在合同權利轉讓時就已經享有的對抗原債權人的抗辯權,并不因合同權利的轉讓而消滅。2
我國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立法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其中第七十九條至八十三條專門規定合同權利轉讓問題,第八十七條規定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問題。
《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需經原批準機關批準。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該條款沒有對權利的轉讓和義務的轉移進行區分,而是將二者作為一個整體看待。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含有義務轉移的因素,所以需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如果轉讓人不承擔合同義務(單務合同)或者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其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呢?僅就該條文理解,在這種情況下,仍需另一方的同意。同時該條文對合同權利的轉讓還有一個限制,即轉讓人轉讓合同權利義務時不得牟利,這種規定明顯帶有計劃經濟體制立法模式的色彩。《合同法》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是在對民法通則第91條進行補充的基礎上,并借鑒《涉外經濟合同法》第26條的有關規定發展而來,它彌補了合同債權債務轉讓的立法漏洞”。3因《合同法》關于債權轉讓的規定比較明確,本文不再詳述。
《合同法》未對合同所指向的標的物作動產和不動產的劃分,應當理解為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不論動產還是不動產,合同權利都可以轉讓。因此可以講《合同法》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下面就該權利轉讓所涉及的問題進行分析論述。
二、我國關于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的有關規定。
因預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轉讓問題并不復雜,本文對該問題不再贅述,下面僅就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進行分析。
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一般稱之為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對于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第一種是反對轉讓,主要理由是“炒樓花”具有較大的投機性,允許炒樓花可能導致房價上漲,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損害房屋實際使用者的利益,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贊成轉讓的認為,炒家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風險投資,既可以為房地產開發聚集資金,又可以活躍市場,從世界各國房地產交易實踐來看,炒家參與房地產市場已經成為成熟房地產市場的主要特點.4本人贊同第二種觀點,商品房再轉讓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為了投資,也可能是因其他原因,購買的商品房對預購方已經沒有意義,例如預購方移居國外。如果一概禁止轉讓,則限制了預購方合法權益的行使。5
其實,關于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我國1995年《房地產管理法》已經作出了規定,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因迄今為止國務院尚未作出具體規定,有些學者據此認為預購商品房不能再轉讓。本人認為該規定是一種委任性條款,即授權國務院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制定行政法規,其隱含的意思是預購商品房可以再轉讓。我們無法想象國務院會制定這樣的行政法規:“根據《房地產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預售商品房不能再轉讓”。如果預售商品房不可以再轉讓,那么《房地產法》應當直接作出規定,沒有必要再授權國務院制定不可轉讓的行政法規。所以該條款“實際上是對商品房的預售合同轉讓的認可”。6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對預購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詳盡的司法解釋。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關于轉賣預售商品房問題。預購方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將預售商品房轉賣給第三人的,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違反法律、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應當認定買賣行為無效。在預售方已實際交付房屋后,預購方將房屋賣給第三人的,可按一般房屋買賣關系處理”。《1993年座談會紀要》大體包含這樣幾層含義:一、預購方可以轉讓商品房。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三、該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四、違法法規、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無效。五、在房屋交付之后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系。其中該座談會紀要未明確解釋“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的具體含義,但是根據該段后半部分的規定,違法“法規、政策規定”主要是指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該規定沿襲了《民法通則》的立法本意,這大體與我國當時的經濟體制有關。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1995年司法解釋》)中,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為避免不必要的爭論,本文全文引用該規定:“七、關于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問題。28、商品房的預售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應當認定無效。29、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經有關主管部門辦理了有關手續后,在預售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前,預購方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轉讓他人,辦理了轉讓手續的,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沒有辦理轉讓手續的,在一審訴訟期間補辦了轉讓手續,也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30、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預購方,在實際取得預購房屋產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按一般房屋買賣關系處理”。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將預售商品房的債
權轉讓問題歸納為:一、預售商品房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無效。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且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權利轉讓合同都辦理了轉讓手續。三、在實際取得房屋產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系,而非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系。
與《1993年座談會紀要》相比,《1995年司法解釋》對商品房債權轉讓問題的規定出現了很大變化:一、《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在房屋交付之后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系,而《1995年司法解釋》強調在實際取得房屋產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系。《1993年座談會紀要》關于這方面的規定有悖于物權理論,因為在房屋交付后預購方并不當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其轉讓房屋的行為也不當然都是房屋買賣關系,其中可能仍然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系。《1995年司法解釋》將房屋買賣關系限定在預購方實際取得房屋產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的轉讓范圍內。預購方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當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即便這時房屋還未交付,其再將房屋轉讓亦當然是房屋買賣關系。二、《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違反法規、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無效,而《1995年司法解釋
》則強調轉讓預售商品房應當辦理轉讓手續,將辦理了轉讓手續作為轉讓預售商品房合同有效的條件。但是,該“轉讓手續”是指預購方和預售方的轉讓手續還是指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該“轉讓手續”的具體含義是什么?無論該“轉讓手續”是指什么,決不可能是預購方和預售方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因為如果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預購方已經取得預購商品房的所有權,那么預購方和受讓人之間就不存在預售商品房合同權利轉讓關系,而只存在房屋買賣關系。根據該解釋的規定,該轉讓手續應當包括預購方和預售方、預購方和受讓方兩個轉讓手續。那么該轉讓手續是指什么呢?該解釋沒有作出進一步的'規定,但是根據《房地產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 民 政 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規定,該轉讓手續應當是指預售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也應當是預售商品房轉讓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又發布了《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xx年司法解釋》),其中第六條涉及登記備案問題。該條規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根據該條規定,預售商品房合同不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合同生效的條件,除非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也就是說《20xx年司法解釋》對《1995年司法解釋》關于預購方轉讓預售商品房權利的條件進行了修正,即預購方和預售方合同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則該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生效,而該買賣合同是否登記備案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權利轉讓合同是否備案也不能成為影響轉讓合同效力的原因。
此外,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的,對該轉讓的性質如何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以上司法解釋的規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限定在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以前,交付以后的轉讓問題不適用該解釋。登記是房屋所有權變更的公示方式,在房屋未辦理登記時,該房屋的所有權仍然屬于開發商,那么該轉讓是否屬于無權處分呢?無權處分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出賣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未經共有人同意出租、出賣共有物,將他人之物設定抵押、質押等。7從表面上看,該轉讓屬于無權處分,但是仔細推敲起來就會發現這種理解存在問題:房屋未交付以前,預購方轉讓合同權利只要通知預售方,該轉讓合同即對預售方發生法律效力,但是按照無權處分處理,預購方轉讓房屋必須經過預售方追認,該轉讓合同才能生效,這種結論讓人覺得不可思議。其實,按照合同權利轉讓理論,除不得轉讓的情形外,預購方可以將其對預售方享有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此時預購方轉讓的是房屋買賣合同中請求預售方協助辦理產權的權利。因此,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其法律性質仍然屬于合同權利轉讓問題,只是該轉讓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而應當適用《合同法》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一般規定。
三、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的法律適用問題。
在理論界和實務界有一種觀點,認為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屋,無論是房屋所有權還是債權都不得轉讓,因轉讓而簽訂的合同都是無效的。其法律根據是《房地產法》第三十七條,該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這種觀點對法律的理解有失偏頗。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至少有三種“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
第一是房地產開發商出賣現房的情況。根據20xx年6月1日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其第七條規定:“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準文件;(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四)已通過竣工驗收;(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七)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開發商不需要辦理產權初始登記手續,可以直接將現房出賣給買受人。也許有人會提出,《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那么如何解釋“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規定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之間的矛盾呢?實際上,二者之間不存在競合問題,理由為:《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轉讓是指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如果轉讓已經有建成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時該房屋應當具有所有權證書,一般情況下,買受人應當是具備房地產開發資格的法人。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轉讓是商品房(現房)的轉讓問題,而非單純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對買受人的條件沒有限制。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一。
第二是開發商預售商品房的情形。所謂預售商品房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nbsp;8因為是預售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房屋還未建成,開發商不可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但是開發商卻可以轉讓該未建成的房屋。同時,開發商在預售商品房時有一部分房屋未賣出,但是房屋已經建成,開發商同樣不需要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可以憑原商品房預售證書繼續轉讓該已建成房屋。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二。
第三是無權處分情形。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并且與相對人訂立財產轉讓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對該條款的效力,我國法律界的通說為“效力待定”。也就是說,即使出賣人出賣他人房屋并也不當然導致合同無效,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出賣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是房屋買賣為有效。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三。
以上三種均為出賣人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情況下可以轉讓房屋的情形,只是第三種情形受到一定的限制,即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房屋,未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未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無效。至少排除這三種情形之外,其他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轉讓,例如自然人、法人自建的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出賣。
按照這種邏輯思路,可以得出買受人與出賣人(可以是開發商,也可以是開發商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之前,買受人對出賣人享有的權利包括:接受房屋和要求出賣人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與此相對應,出賣人的義務包括:交付房屋和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買受人可以將對出賣人的上述請求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此時,因房屋尚未辦理過戶手續,房屋所有權仍然屬于出賣人,所以買受人轉讓的只能是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請求權),而不是房屋所有權。在這種情況下,該權利的轉讓問題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合同法》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同時由于《合同法》對《民法通則》有關權利轉讓問題進行了修正(轉讓權利只需通知出賣人,該權利轉讓合同即對出賣人發生法律效力),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關于轉讓合同權利問題應當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還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的司法解釋)。
四、與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有關的其他法律問題。
(一)、買受人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還應當交納契稅和契稅的繳納對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
根據我國稅收征收方面的法律規定,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應當按照房屋買賣的成交價格交納契稅。如果在只有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情況下,契稅的納稅人只能買受人當無異議。在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中,應當由哪一方繳納契稅?未繳納契稅是否導致該權利轉讓合同無效?
對這個問題在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有兩種截然對立的觀點:一種認為,買受人和出賣人都應當繳納契稅,即先由買受人繳納契稅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后,再由受讓人繳納契稅取得買受人的房屋權屬證書。如果買受人未繳納契稅,應當認定該權利轉讓合同無效。另一種觀點認為,契稅應當由受讓人交納。如果買受人和出賣人都繳納契稅,結果是人為地制造了兩次買賣、兩次稅費,無法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9
本人同意后一種觀點,除該觀點的理由之外,還有如下理由: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其第四條規定:“契稅的計稅依據:(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例所稱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人將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根據以上規定,契稅的納稅人應當是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即買受人為房屋權屬的承受人。買受人是否成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區別二種情形:第一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部分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不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和受讓人共同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該房屋的共有人,也是房屋權屬的共同承受人,契稅當然由二者共同繳納。第二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全部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受讓人單獨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房屋權屬的承受人,契稅由受讓人繳納,因買受人已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其不應當再承擔契稅的繳納義務。從另外的一個角度分析,可以將契稅的繳納看作是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對價,買受人沒有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當然不需要繳納契稅。如果買受人繳納契稅,則其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此時的轉讓行為是房屋買賣關系,而不是合同權利轉讓關系。
第二、如果認為因買受人未繳納契稅則權利轉讓合同無效,那么出賣人未繳納土地增值稅也同樣會導致合同無效。這就象我們去超市購買商品,因銷售者沒有交納稅款而導致買賣合同無效一樣荒謬無比。納稅與否是納稅人和稅收征收機關之間的稅收征收關系,該法律關系屬于稅法的調整范圍,而買賣合同以及權利轉讓合同是民事關系,二者之間沒有任何原因和結果關系。
第三、無論《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轉讓,并且都沒有將買受人繳納契稅作為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生效的要件。其實,不交納契稅并不代表買受人可以不交納其他稅費,其還是應當按照稅收法律的規定交納所得稅等其他稅費。
因此,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轉讓權利的買受人不應當繳納契稅。同時,無論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還是權利轉讓的當事人,契稅或者其他稅費是否繳納都不是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二)抵債房屋的再轉讓問題。
在房地產開發活動中,以房抵債的現象非常普遍。開發商由于資金緊張或者為避免流動資金的大量占用,往往要求施工方墊資施工,待房屋建成后以房屋折價抵頂工程款。在這種情形下,實際存在兩種法律關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和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與本文主旨無關,故僅論述房屋買賣合同關系。
以房抵債的法律性質為房屋買賣關系,即開發商以建成房屋折價作為給付施工方的工程款,施工方以開發商欠其的工程款作為購買房屋的對價。建設部《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三條也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本規定所稱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前款所稱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為:……(四)以房地產抵債的;……”。
施工方為了使房屋變現,就需要轉讓該房屋,這種轉讓分為兩種情形:一是施工方在取得房屋權屬登記證書后再轉讓房屋,該轉讓應當為房屋買賣關系。二是施工方與第三人達成房屋買賣協議,由施工方將該抵債房屋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將房屋價款給付施工方。第一種方式需要繳納契稅和其他稅費,為減少變現成本,施工方大多采取第二種方式變現。
如何確定施工方轉讓行為的法律性質?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為房屋買賣關系,則開發商承擔
的義務為交付房屋和協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施工方享有的權利為接受房屋和要求開發商承擔協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因施工方尚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與第三人簽訂的轉讓協議實際上轉讓的仍然是對開發商享有的權利,即該轉讓為合同權利轉讓。同時由于該房屋已經建成,所以該轉讓行為應當適用《合同法》關于權利轉讓的規定。
由于施工方不具有房地產開發資格,其與第三人達成協議后,再由開發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出具發票等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所需的手續。如果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格、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第三人和開發商簽訂買賣合同的房屋價格相同,例如三個合同的房屋價格分別為100萬元,權利轉讓問題不會產生任何異議。但是施工方為盡快使房屋變現,往往會降價銷售房屋,例如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格為100萬元,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80萬元,最后第三人和開發商以80萬元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此時存在一個問題:合同權利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最后一個合同改變了第一個合同的內容,這種改變是否影響權利轉讓的性質?施工方轉讓合同權利的完整流程是,開發商和施工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工程款為房屋價款,其后施工方再和第三人簽訂權利轉讓合同,施工方收取第三人給付的對價,最后施工方通知開發商。因該流程比較煩瑣,施工方往往在和第三人或者包括第三人和開發商達成初步的房屋買賣協議后(可能是口頭的,也可能是書面的),由開發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三人不需要按照合同約定向開發商交付房款,因其已經將房屋價款交付給了施工方。同時因該房屋已經由施工方交付給第三人,該第三人就享有要求開發商出具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各種手續的權利。從該層面上分析,最后一個合同只具有形式上的意義,或者說該價格僅為繳納契稅而確定的成交價。但是無論如何,施工方的轉讓行為仍然為權利的轉讓,我們權且稱之為“簡化的權利轉讓”。
(三)、《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具體含義。
《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具體到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含義是指受讓人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還是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如果是轉讓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那么未辦理登記手續是否影響該合同的效力?
根據該條款“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規定,該“批準、登記手續”顯然是指轉讓合同的批準、登記手續,這種理解應無異議。
關于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登記問題,只有《1995年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作出規定,但是該司法解釋即不是法律(狹義的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同時該司法解釋只適用1995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房地產糾紛案件,而不適用1995年以后的案件,再者法律、行政法規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是否需要登記都沒有作出規定。本人認為,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或者至少說現在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因此,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轉讓合同的效力。
五、結論。
(一)、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再行轉讓,權利轉讓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二)、預售商品房再轉讓。
轉讓的條件是:(1)、預購方和預售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應當在預購方還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之前簽訂。(4)、預購方向預售方履行了通知義務。
(三)、特殊的權利轉讓合同。(1)、轉讓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商品房。(2)、轉讓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抵債房屋。該二種情形均屬于合同權利轉讓,適用《合同法》關于權利轉讓的一般規定。
(四)、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轉讓條件:1、出賣人和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買受人和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買受人向出賣人履行了通知義務。
(五)、排除條件是:1、轉讓權利的轉讓人不應當繳納契稅,同時契稅或者其他稅費是否繳納也不影響轉讓權利合同的效力。2、轉讓合同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
注釋:
1、因合同權利、義務一并轉移需要經過對方同意,該轉讓可研究的問題有限,故本文論述的前提是轉讓人(原合同買受人)不承擔合同義務或者其義務已經履行完畢的情況下單純的合同權利轉讓問題。
2、參見王利明、崔建遠:《合同法新論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年3月修訂版,第412-426頁。
3、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20xx年第5期,第112頁。
4、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20xx年第5期,第112頁。
5、參見金儉:《析商品房預售合同》,載《現代法學》,1996年第1期,第62頁。
6、趙英偉:《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法律性質及條件研究》,法律圖書館,首頁》
法律論文資料庫》“商品房”搜索,下載于20xx年8月4日。
7、參見田韶華、包雯:《論我國合同法上的無權處分合同及其效力》,載《法學家》,20xx年第2期,第54頁。梁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載《人民法院報》,20xx年1月8日,第3版。王軼:《論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載《中外法學》,20xx年第3期,第287頁。
8、1995年2月17日建設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二條。
9、鄒征優、林奇良:《不是轉讓房屋,是轉讓合同權利》,載《人民法院報》,20xx年2月26日,第B4版。
有關轉讓合同14
商標權轉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商標權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對商標權的轉讓達成如下協議:
一、轉讓的商標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商標圖樣(貼商標圖樣,并由轉讓方蓋騎縫章)
三、商標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該商標下次應續展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該商標取得注冊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務的類別及商品或服務的具體名稱:
1、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第[ ]類。
2、具體商品名稱:
六、商標權轉讓方保證是上述商標的注冊所有人。
七、商標權轉讓后,受讓方的權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可以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種類(或服務的類別及名稱)
2.可以使用該商標的地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商標權轉讓的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永久性的商標權轉讓。
九、商標權轉讓的'時間:
辦妥商標轉讓變更注冊手續后,該商標權正式轉歸受讓方。
十、商標轉讓合同生效后的變更手續: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甲方(或乙方)在商標權轉讓合同生效后,辦理變更注冊人的手續,變更注冊人所需費用由方承擔。
十一、商品質量的保證: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標權轉讓方要求受讓方保證該商標所標示的產品配方不低于轉讓方原有水平,轉讓方在本合同簽訂時應向受讓方提供商品的樣品,提供生產該類商品的技術指導或技術訣竅;還應提供配方說明書、配料表、投料時間表,購買原輔料的客戶名單。
十二、雙方均承擔保守對方生產經營情況秘密的義務;雙方在合同期內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雙方提供的相關技術秘密與商業秘密。
十三、轉讓方應保證被轉讓的商標為有效商標,并保證沒有第三方擁有該商標所有權。
十四、商標權轉讓的轉讓費與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轉讓費共 _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
2.付款方式、時間:乙方于本合同簽訂時一次性支付。
十五、轉讓方保證在合同有效期內,不在該商標的注冊有效地域內經營帶有相同或相似商標的商品,也不得從事其他與該商品的產、銷相競爭的活動。
十六、雙方的違約責任:
1.轉讓方在本合同生效后,違反合同約定,仍在生產的商品上繼續使用本商標,除應停止使用本商標外,還應按合同總金額的[ ]%支付違約金,承擔賠償責任;
2.受讓方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未交付商標轉讓費用,轉讓方有權拒絕交付商標的所有權,并可以通知受讓方解除合同,應按本合同總金額的[ ]%支付違約金,同時歸還商標權。
十七、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如發生爭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裁決。
十八、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但如果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未經商標局核準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責任由雙方自負。
合同簽訂地點:
轉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有關轉讓合同15
一、專利權轉讓合同的概念
專利權轉讓合同屬技術轉讓合同的一種,是指當事人(讓與方)將其發明創造專利權轉讓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相應價款而訂立的合同。
二、專利權轉讓合同的注意事項
(一)專利權轉讓合同有效性審查
主要審查轉讓方是否屬于專利權的合法權利人、專利的有效性即是否通過實質審查、是否有被申請撤銷或被宣告無效的可能性的。
(二)專利權轉讓合同條款審查
1、應寫明轉讓方擁有某專利權
轉讓方必須與所轉讓的專利的法律文件相一致,專利應寫明專利號、公開號、公告號、申請日、授權日、公開日、專利權的有效期,且需與所轉讓的專利的法律文件相一致。同時應寫明轉讓有轉讓該專利的和受讓人受讓該專利的意思表示。
2、轉讓方向受讓方交付資料,應明確詳盡的列明所需交付的材料
如向中國專利局遞交的全部專利申請文件、中國專利局發給轉讓方的所有文件、轉讓方已許可他人實施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書、中國專利局出具的專利權有效的證明文件、上級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轉讓文件等,可以在本條約定后用附件的方式進行列明。
3、交付資料的時間、地點及方式
①交付時間雙方可以協商約定,實踐中有約定支付轉讓費后交付的,也有約定合同生效后交付的,如果是部分交付,應注意剩余資料的交付時間,避免轉讓方拖延不交付,影響專利的`實施。
②交付方式可以面交、掛號郵寄或空運等方式遞交,因專利文件較多且涉及商業秘密,為了避免產生糾紛,建議最好采用面交方式,將文件清單及材料一并交付并核對簽字。
③交付地點為受讓方(轉讓方)所在地或雙方約定的地點。
4、專利實施和實施許可的情況及處置辦法
因專利轉讓前,轉讓人往往自己已經在實施或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因此,需對專利實施和實施許可的情況及處置辦法進行明確約定。實踐中一般為在本合同簽訂前轉讓方已經實施該專利的,在本合同簽訂生效后轉讓方可繼續實施或停止實施該專利。在本合同簽訂前轉讓方已經許可他人實施的許可合同,其權利義務關系在本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轉移給受讓方。
5、轉讓費及支付方式
雙方對轉讓費應明確約定,幣種明確和金額大小寫要一致,支付方式雙方可以協商約定,轉讓方可以要求約定合同生效時或交付材料之前支付費用,受讓方可以要求約定交付材料之后或專利局公告后支付費用,雙方也可約定分期支付。
6、專利權被撤銷和被宣告無效的處理
①依據《專利法》第四十七條“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調解書,已經履行或者強制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依照前款規定不返還專利侵權賠償金、專利使用費、專利權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因此,應注意審查該專利是否存在被宣告無效的可能性。
②對專利權被撤銷時的責任,應明確是否需要返還轉讓費、專利材料及賠償損失。
③對他人提出撤銷專利權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對該專利權宣告無效、對復審委員會的決定(對發明專利)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時,由誰負責答辯及費用承擔。
7、過渡期條款應約定合同簽訂之日起至受讓該專利期間由誰維持專利的有效性及費用承擔
①應約定在本合同簽字生效后至專利局登記公告之日,轉讓方應維持專利的有效性,但這在這一期間所要繳納的年費、續展費由誰支付應約明。
②本合同在專利局登記公告后,由誰負責維持專利的有效性,如辦理專利的年費、續展費、行政撤銷和無效請求的答辯及無效訴訟的應訴等事宜。(也可以約定,在本合同簽字生效后,維持該專利權有效的一切費用由受讓方支付。)
③在過渡期內,因不可抗力,致使轉讓方或受讓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即告解除。
8、稅費,應對本合同所涉及的轉讓費需納的稅,由誰負責繳納進行約定
9、違約責任
①轉讓方要注意,當其逾期或拒不交付專利資料、轉讓手續時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②受讓方要注意,當其逾期或拒不交付轉讓費時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10、爭議的解決辦法,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可以選擇有利于己方的專利管理機關、法院、仲裁機構進行處理
11、其他及合同的生效,在前十條未約定的的條款,如涉及專利的咨詢、指導、培訓等,也可以另起協議 依據《專利法》第十條“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三、專利權轉讓合同簽訂法律風險審查
專利權的轉讓是指專利權的主體發生了變更。在簽訂專利權轉讓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所有權問題:應先通過法律狀況檢索,以證實其是有效專利,以及轉讓方持有專利權的合法性和轉讓的合法性;
2、專利的歷史問題:應先了解該專利以前是否與他人簽過許可實施合同,以及專利權人自行是否實施過,并要明確這些問題的法律責任及解決方法;
3、檢查必備的法律文件:專利權轉讓的雙方均須提供證實其身份的法律文件,向國外轉讓的另須提交國家專利管理機關的批準文件;
4、必須采用國家專利管理機關監制的合同文本或其他符合專利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的能規范專利權轉讓的合同文本;
5、專利權轉讓合同需經國家專利管理機關登記公告后才能生效;
6、鑒于專利權轉讓合同區別于一般的經濟合同及技術合同,同時涉及到文件技術資料移交、轉讓費用的到位、專利權屬的變更等,故建議可向知識產權專業服務機構咨詢或委托服務機構幫助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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